足球队训练管理制度
足球队训练管理制度
第一条
教练必须制定出严谨、科学、规范的训练计划(包括阶段、周及课时计划)、及训练比赛总结,所有队员必须严格按照计划执行。
第二条
队员必须按时训练,不迟到,不早退,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者,必须提前向队长申请,队长批准后方可奏效。
第三条
队员训练时必须服从教练,队长的安排,不得有任何的偷懒现象,如训练态度出现问题,予以警告,态度恶劣则开除出队,鉴其认错态度考虑其是否复原,如果出现不同意见,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队长及教练提出。
第四条
队员之间要互相帮助,互相鼓励,团结友爱,足球队是一个平等的团队,没有高、低级别之分,不得出现以大欺小,或者是小不服大的情况,特别不允许在训练比赛中出现相互埋怨的情况,一旦发现故意人生攻击闹事者,马上逐出院队,情节严重则永不起用。
第五条
队内不允许打架斗殴,一经发现在通报批评,记过处分。
第六条
队员需要爱惜队服,训练用球等公共财产。若发现将公物占为己用者除需赔偿损失之外将立即开除出队,如有故意损坏公物者按双倍物价赔偿,队服在日常训练中损坏需自己承担更换费用,在对外正式比赛中因不可抗拒因素损坏由公司承担更换费用,如果出现意外情况丢失训练用球,则全队一起赔偿。
第七条
队长必须公正对待每一位队员,不能随意因主观臆断处罚或奖励队员,开除或吸收队员。
第八条
足球队活动1-2周组织一次,具体活动时间和地点由队长或领队通过微信群(待建)或电话通知。
第九条
足球队自行组织活动费用由参加该次活动的所有人员分摊,不得拖欠。
第十条
不拒绝非球队人员参加活动,但非球队人员参加活动需由球队正式人员带领,每人限带1人,若非球队人员违反球队规章制度,由带领其参加活动的球队成员代受处罚。
第十一条
综合事务执办需整理球员花名册,对退役及现役球员的有关事宜作出统计和存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