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和材料管理制度
1、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在紧急情况下抢救、安全疏散的设施和预案;
2、有关场所应设置安全标志和报警装置:
3、国家规定危险物品主要有:化学危险物品、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空气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白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4、认真执行国家《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1.9国务院第344号令);
5、认真执行国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5.10国务院第466号令):
6、严格执行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7、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8、公司是民用爆炸物品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措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9、公司是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说明:以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简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
10、危险场所主要有:火灾危险场所、爆炸危险场所、高处作业场所、急性中毒作业场所,以及可能了生透水、滑坡、泥石流、冒落和塌陷的危险场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