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
第1篇新工人培训管理制度 第2篇新工人使用培训管理制度
第1篇 新工人培训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我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国家资源和集体财产不受损失,全矿职工都应该努力学习,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于从事井下生产工作的人员,都必须进行强制性的安全知识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才准下井工作,因此本矿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来本矿的新特种作业人员都必须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理论知识、井下灾害发生的规律和预防措施,达到能够制定职责范围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遇到灾害能够采取应急措施和处理险情的工作能力
二、新工入下井前,由矿组织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培训后还需由有经验的生产人员带领下井实习,实习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三、凡来本矿的新工人都必须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和有关指令、决定等。
四、新工人必须掌握与自己工种有关的安全知识的技能。
五、新工人必须在有经验的老工人的带领下作业,不能违章作业、违章操作,在挂有警示牌的区域禁止入内。
六、新工人培训主要由矿长或分管井下生产的副矿长负责。
七、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人员,视其情节罚款200—500 元;
情节严重者,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一、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2篇 新工人使用培训管理制度
1. 未经培训的新工人不得上岗。
2. 经公司培训过的新工人,没有特殊情况不得脱离单位。
3. 从事特殊作业的技术工人,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取得上
岗证方可上岗。
4. 培训后的工人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5. 新工人培训上岗前,需经体检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