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尘防爆及应急处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严防企业粉尘防爆炸五条规定》,落实好粮食粉尘的治理工作,特制定粉尘防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主要内容包括:粉尘防爆设备设施配置要求;除尘规范;粉尘测试;浓度预警措施;火灾(爆炸)应急预案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列粉尘防护区域包括:筒仓、方仓、平仓及周边作业区域。
第四条 为防止粉尘爆炸,进入作业区域的所有人员禁止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品;该区域动火严格按照公司动火申请程序办理,做好隔离防范措施。
第五条 定期组织公司级粉尘防爆知识培训。
第二章粉尘防爆设备设施配置要求
第六条 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是粉尘防爆型。如筒方仓区域配置的防尘防爆电机、防尘防爆照明灯、防尘防爆控制箱、平仓防爆照明灯等。
第七条 安装卸爆口。密闭的输送设备、斗提机、刮板机、除尘管道等必须安装卸爆口。
第八条 配置除尘器。除尘器能将作业中的扬尘,密闭空间等区域的粉尘吸收掉,保证作业环境以及降低密闭空间的粉尘浓度。
第九条 安装除铁器。除铁器主要用来清除散粮中铁屑等杂物,防止与刮板机等碰撞、摩擦而引起爆炸。
第十条 清仓工具、除尘工具等宜选用防爆工属具。
第十一条 平仓内作业的设备(叉车、装载机、提货车辆等)必须配置防火罩。
第三章除尘规范
第十二条 筒、方仓区域(机械部散机队负责)
(一)作业前检查好除尘设备是否可靠,喷雾系统是否正常;并做好检查、运行记录。
(二)作业过程中做好除尘系统、喷雾系统的巡视工作。
(三)每班作业完毕,需安排作业工人清理积尘斗的粉尘;每船作业完毕,安排除尘工对作业设备除尘,安排工人清理滤芯、布袋等除尘设备。
(四)维修工每月对除尘设备进行检修保养一次(除尘系统月检表见附件1)。
(五)刮板机头尾轮,斗提机尾部、筒仓壁等一些隐蔽的积尘区域,每半年清理一次。
(六)除尘系统操作参照以下操作指引
1.除尘系统作业前
(1)提前2天检查除尘系统是否正常,并试运行。
(2)作业前15分钟开启除尘系统,启动除尘系统时,首先打开排灰器,其次启动刮灰器,最后启动集尘器。关闭时则相反。
2.除尘系统作业中
(1)检查滤袋是否破损,发现灰尘快满时必须清理;
(2)检查风机运行是否正常。
(3)检查控制仪表以及除尘系统运行是否正常。
(4)检查所有连接部件工作是否平稳、有无异响。
(5)检查除尘系统各部位是否有漏风。
(6)空压机每班至少开启阀门排废水一次。
(7)除尘系统的粉尘清理由每班的作业工人负责,散机队负责监督。
(8)除尘系统的清理频率每班不少于2次,粉尘的处理听从散机队的统一安排。
(9)阴雨天气不准启动除尘器。
3.除尘系统作业后
(1)维修工检查减速机油、空压机油。
(2)清理电子控制器表面粉尘。
(3)检查滤袋是否破损,表面粉尘的处理。
(4)清理空压机滤芯及空压机表面粉尘。
(5)每半年检查一次电磁阀中的橡胶膜片,并处理损坏的膜皮。
(6)每年更换一次过滤气包内的过滤材料。
(7)工人彻底清理除尘系统的粉尘。
第十三条 平仓区域(操作部库场队负责)
根据《严防企业粉尘防爆炸五条规定》要求,定期或达浓度预警值需安排积尘清理。
区域
仓库/设备
除尘方式或方法
除尘措施
派工需求
负责单位
备注
港区
港1#库
高压水枪清洗或人工清扫
作业人员需佩戴防尘口罩等劳动防护用品;
2、清扫库顶、灯具罩等粉尘时向工程部借用升降梯,作业人员系好安全带;
3、进行粉尘清扫时,须停止该区域内的所有作业线;
4、清扫过程中严禁携带一切火种;
5、进行粉尘清扫时,所有消防设备均应处于完好状态,仓库门打开通风;
6、指定专人(库场员)进行监管;
7、作业前通知变电站人员到现场确定,确保电气方面安全;
8、清洗半库时做好隔离,防止货物湿损。
工人8名
操作部库场队
每个仓库除尘计划时间暂定1周,鉴于除尘期间将会受到堆存计划及提货影响,届时除尘时间将视具体情况做出调整。
港2#库
仓储
仓储1#库
仓储2#库
仓储3#库
仓储cfs库
筒方仓
刮板机
人工清扫
1、控制箱打到空挡;2、刮板机紧停;3、严禁烟火;4、系安全带;5、穿戴好劳保用品6、两人以上工作,散机队派专人指挥。
工人4人
机械部散机队
筒仓壁清理会根据空仓情况灵活安排。
斗提机
人工清扫
1、严禁烟火;2、测氧;3、控制箱打到空挡;4、斗提机紧停;5、穿戴好劳保用品6、两人以上工作,散机队派专人指挥。
工人6人
8个筒仓
人工清扫
1、刮板机紧停;2、严禁烟火;3、穿戴好劳保用品;4、测氧;5、照明。
工人4人
第十四条 定期做好积尘清理工作(详见下表)
上一页12下一页第四章 粉尘浓度测试
第十五条 测试位置
测试位置主要包括:卸料坑、卸料廊道、斗提坑、筒仓、方仓及上通廊、平仓等区域(粉尘浓度测试表见附件2)。
第十六条 测试要求
(一)筒、方仓及平仓进仓作业的粉尘浓度检测为每船一次,方仓及平仓出仓作业同类货种每月不少于一次,筒仓清仓每仓一次。
(二)筒、方仓区域动火作业需要检测粉尘浓度。
(三)每次测试点不少于三处,测试点选择以扬尘最多处为宜。
(四)粉尘浓度测试应在作业首个工班内完成,并做好检测记录。
粉尘浓度测试参照粉尘测试仪操作指引执行:
1.粉尘测试仪使用之前请先阅读测氧仪使用说明书;
2.对检测仪进行校准(参照校准步骤进行);
3.检查测试仪在工作状态是否正常。
4.粉尘测试仪用于检测较密闭空间,粉尘浓度大的场所。
5.粉尘测试仪使用时先启动检测仪,按启动按钮,检测仪通过自测后,便开始正常操作;
6.穿戴好劳保用品,用塑料袋包好检测显示仪表到检测点检测;
7.检查粉尘浓度时,尽量在粉尘大而集中的位置检测;
8.按仪表中间键保存检测数据,再按此键回到正常检测界面;
9.查阅数据时,回到设置界面,有一个存储图标,直接可以查阅数据;
10.粉尘浓度超过仪表设定值时,检测仪自动报警;
11.检测完毕,关闭电源开关。
12.检测仪使用后清理表面粉尘,使用柔软湿布清洁仪器表面,请勿使用溶剂、肥皂或上光剂;
13.定期校准、测试和检查检测器;
14.请勿将检测仪浸入水中,存放在干燥、阴凉位置。
第五章 预警措施
第十七条 粉尘浓度预警值。主要货种预警值见下表:
货种
预警值(g/m3)
爆炸下限浓度(g/m3)
大豆
3.5
35
玉米
5
50-75
小麦
3
30
大麦
10
>100
第十八条 预警措施
(一)检测粉尘浓度超过货种预警值时,应立即向上级汇报,并停止作业。
(二)廊道区域:检查喷雾系统是否正常工作。
(三)筒方仓流程:作业停止后,除尘系统、喷雾系统继续工作。
(四)筒方仓区域:开启上通廊窗户、卸料坑门等区域通风、散气。
(五)所有区域:安排人员进行除尘。
(六)之后每个小时测粉尘浓度一次,待粉尘浓度下降到安全值后,再重新作业。
(七)安排专人负责重要区域,保证该区域无火源。
第六章火灾(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小组成员
(一)应急救援指挥小组
组 长: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
副组长:安质部经理
组 员:机械部经理、操作部经理、工程部经理
(二)应急救援实施小组
组 长:机械部分管经理
副组长:安质部安监室主任、散机队队长、库场队队长
组 员:公司义务消防员
第二十条 职责
(一)应急救援指挥小组职责
1.为公司事故处理指挥机构,负责事故救援而展开各项组织、协调、决策工作;
2.执行国家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法律、法规,负责组织人员编写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负责组建公司事故应急救援组织;
4.负责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5.负责了解、检查事故应急救援小组的工作,及时提出指导或改进意见;
6.负责做好应急救援的外部协调工作;
7.根据事件的大小,上报上级单位,协助进行救援工作。
(二)应急救援实施小组职责
1.根据公司救援预案要求和程序,负责做好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并将事故及时、准确的上报公司;
2.负责做好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和演练工作;
3.根据事故情况,在公司事故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下,负责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火灾(爆炸)应急救援的运行程序
(一)筒仓、方仓发生火灾(爆炸)
1.事故或紧急事件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须立即向操作部值班调度报告,如有对讲机应在对讲机内各频道大声报告事故地点,呼吁区内人员立即撤离。报告电话:(0596)6858127/(0596)6858128,操作部须确保上述报告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公司值班人员接到电话后,应立即报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参照公司事故管理办法报告程序逐级汇报)。
2.如事故发生时筒仓、方仓流程正在作业,中控员应急停各运行的设备,切断设备的供电,并向本部门领导报告。
3.在提升塔、皮带廊道、筒仓区内等场所的人员听到爆炸声后,应立即撤离到距筒仓、提升塔、皮带廊道等设备100米外的地方。
4.应急救援实施组接到报警后,应立即携带相应的应急工具(灭火器、消防带(枪)、消防斧、抢修工具等)赶到现场安全区域待命;
5.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安全区域,根据现场情况,制定相应救援方案,组织指挥应急救援组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随时向上级单位报告现场抢险救援情况和发出增援要求。
6.主要急救处置方式:
(1)灭火组应立即用水枪在外围向爆炸点、着火点及周边喷射,并迅速对着火点或爆炸点周围的管道等密闭容器进行喷水降温,防止二次爆炸。当爆炸停止后,应迅速对管道、封闭的容器等设备内部射水。
(2)抢险组应备好相应的工具,听从现场指挥的指令,随时准备拆除有关设备。作业中必须与灭火组密切配合,防止火焰和爆炸伤人。
(3)救援组随时准备对受伤人员的抢救,并负责灭火、抢险等物质的抢运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由机械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至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漳招码头字〔2015〕32号”《粉尘防爆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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