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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防汛、防洪工作管理制度
为切实做好矿山企业的防汛安全工作,防范暴雨、洪水引发灾害事故,确保矿山安全度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恒基矿业有限公司防汛、防洪制度如下:
1、坚持 “预防为主,防重于抢, 主动避让,引排结合”的防汛防洪工作原则。立足于防早汛、防大汛、抗大灾,确保公司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渡汛。
2、自觉遵守沐溪河流域防汛统一规划,服从当地政府防汛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领导,努力做好矿山防汛防洪工作。
3、建立健全矿山防汛防洪组织管理机构,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以各部门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为成员的防汛防洪领导小组,层层落实岗位职责。
4、矿山各部门必须齐心协力,切实担起防汛防洪工作责任,全体员工应自觉履行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5、结合矿山实际情况组织编制防汛应急预案。突出防汛重点,切实可行。并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做的人人知晓。
6、抓好员工思想教育,提高认识增强防汛防洪安全意识,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充分认识防汛防洪工作的重要性。
7、充分做好防汛防洪准备工作,做到早抓、早排查,早落实,切忌走过场。
8、加强汛期防汛隐患排查,对矿山生产区、生活区及矿区周边排洪渠、冲沟、山体、边坡等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做到排查不留死角。
9、加强汛期井下防治水工作,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原则。
10、在遇到暴雨、雷雨恶劣天气,要立即停止井下作业,撤出人员,提前预防。
11、加强与所在地的水文、气象站联系工作,确保气象信息通讯畅通,能及时准确的了解和传递预报信息,以便及时准备预防。
12、加强汛期防汛防洪抢险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确保防汛抗洪物资齐备。随时备用。
13、在主汛期必须加强值班值守,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和汇报制度,及时汇报和处理防汛防洪突发事故。
14、如一旦发生洪水灾害,应及时启动防汛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撤离、疏散受灾人群,有序组织抢险。
15、在遭遇洪水、地质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应在24小时之内将受灾害情况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和上级领导机关。不得虚报、瞒报、假报灾害情况。
16、在防汛期间,凡不按照制度认真履行防汛防洪工作职责、值班期间擅离职守的、隐患排查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必须严肃查处。对因此导致事故的必须追究其责任。
第2篇 防汛防洪工作管理制度
为切实做好矿山企业的防汛安全工作,防范暴雨、洪水引发灾害事故,确保矿山安全度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恒基矿业有限公司防汛、防洪制度如下:
1、坚持 “预防为主,防重于抢, 主动避让,引排结合”的防汛防洪工作原则。立足于防早汛、防大汛、抗大灾,确保公司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渡汛。
2、自觉遵守沐溪河流域防汛统一规划,服从当地政府防汛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领导,努力做好矿山防汛防洪工作。
3、建立健全矿山防汛防洪组织管理机构,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以各部门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为成员的防汛防洪领导小组,层层落实岗位职责。
4、矿山各部门必须齐心协力,切实担起防汛防洪工作责任,全体员工应自觉履行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5、结合矿山实际情况组织编制防汛应急预案。突出防汛重点,切实可行。并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做的人人知晓。
6、抓好员工思想教育,提高认识增强防汛防洪安全意识,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充分认识防汛防洪工作的重要性。
7、充分做好防汛防洪准备工作,做到早抓、早排查,早落实,切忌走过场。
8、加强汛期防汛隐患排查,对矿山生产区、生活区及矿区周边排洪渠、冲沟、山体、边坡等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做到排查不留死角。
9、加强汛期井下防治水工作,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原则。
10、在遇到暴雨、雷雨恶劣天气,要立即停止井下作业,撤出人员,提前预防。
11、加强与所在地的水文、气象站联系工作,确保气象信息通讯畅通,能及时准确的了解和传递预报信息,以便及时准备预防。
12、加强汛期防汛防洪抢险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确保防汛抗洪物资齐备。随时备用。
13、在主汛期必须加强值班值守,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和汇报制度,及时汇报和处理防汛防洪突发事故。
14、如一旦发生洪水灾害,应及时启动防汛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撤离、疏散受灾人群,有序组织抢险。
15、在遭遇洪水、地质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应在24小时之内将受灾害情况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和上级领导机关。不得虚报、瞒报、假报灾害情况。
16、在防汛期间,凡不按照制度认真履行防汛防洪工作职责、值班期间擅离职守的、隐患排查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必须严肃查处。对因此导致事故的必须追究其责任。
第3篇 防汛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我局防汛管理工作,使防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防汛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抢”的防洪工作方针,立足防早汛、防大汛、抗大灾,确保员工生命及国家财产安全和工程顺利进行。
第三条 认真贯彻《防洪法》,遵守所在流域的防汛统一规划,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对防汛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领导,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信守合同,努力做好本单位防汛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条 工程局所属各单位要齐心协力、切实担负起防汛的责任,所有员工都应自觉履行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五条 防汛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管理。防汛工作的责任由各单位、项目的正职承担(正职外出期间由主管生产的副职承担)。
第六条 本制度适应于局属各施工局、项目部、指挥部、分局及厂、处、生活基地单位和各协作队伍(以下简称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机构,工程局成立以局主管领导为组长的防汛领导小组,各单位应成立由第一责任人担任指挥长的防汛指挥部,组织抢险队伍等,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施工项目实际进展情况编制当年的防汛规划,突出防汛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汛方案。
第九条 各单位要抓好员工的思想教育,提高认识,增强防汛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充分认识防洪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十条 各单位要充分做好防汛准备工作,做到早抓、早检查、早落实,把好汛前检查关,消灭防汛“死角”,切忌走过场。汛前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防汛组织机构(即:防汛领导小组、防汛办公室、抢险队伍)是否健全、指挥调度是否灵活。
2、防汛制度、措施、防汛应急预案是否制定。
3、水工建筑物(即:施工围堰、防洪墙等)强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安全可靠。
4、动力、通信、交通、供水、排水、消防等设施,是否状况良好,使用可靠;抢险物资是否准备到位。
5、对有可能诱发山体滑坡、跨塌和泥石流等山地灾害的施工作业点,是否制定预防应急措施和组织有抢险队伍。
6、对受洪水影响范围内的居住点和建筑物以及大型设备是否搬迁、撤退或已采取其他防洪措施。
7、对会遭受洪水危害的施工道路是否有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汛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其内容应包括:防汛岗位责任制;汛前检查大纲与消缺管理;汛期值班、汛期巡视、检查、汇报制度;防汛物资的管理;汛期汛情及灾情的汇报;防汛工作的奖惩;年度防汛工作总结等。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防汛期间,必须保证“思想、组织、人力、物资、经费、措施、工作”的落实和到位,确保安全渡汛。
第十三条 在主汛期间、大暴雨过程中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生产、生活区、防汛工作的巡视、检查,及时处理有关安全隐患及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汛期应加强与所在地水文、气象网点和业主方面的联系,确保通讯畅通,能及时、准确了解和传递有关的气象、水情、汛情预报资料,不失时机的组织防洪抢险工作。
第十五条 对发生洪水灾害的施工点,主管单位应积极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做好抢险救援的工作和物资的供给。
第十六条 洪水灾害发生后,所在单位应在水毁建筑物相应位置设置警戒线,作出醒目标志,并派员值班,避免事故再次发生,同时还应配合当地政府积极组织员工开展自救和恢复生产、发展生产的工作。
第十七条 对所发生的灾情,经核实后,应如实地逐级上报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
第十八条 在遭遇超标洪水或泥石流袭击而造成重大损失和重大人员伤亡以及重大设备和建筑物摧毁的施工项目,应在24小时内将受灾情况上报工程局。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在汛前将本单位防洪渡汛指挥部成员名单、联系电话及防汛方案以书面或电子文档格式上报工程局。
第二十条 汛期结束后,各单位应对防汛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借鉴来年。总结报告应年底前报工程局主管部门。
第三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对在防汛抢险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在防汛期间,因工作失职、渎职而给单位造成损失和影响的,根据损失的大小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和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视其严重程度,在追究经济责任的同时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法律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工程局安监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