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1、凡属临时用电,用电单位或个人应向供电所办理申请手续,经同意双方签订供用电协议并装设计量表后方可用电。临时用电一般不超过6个月。
2、临时用电如需架设临时线路,应符合《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的有关要求。
3、临时用电不得转供。用电结束,供电所应及时拆除临时用电装置,不允许将临时用电直接转为正式用电。
4、供电所对临时用电的管理应纳入具体负责人的工作考核。具体责任人加强对其检查和巡视。
5、临时用电客户的内部线路应符合有关标准,移动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具备可靠接地,电源线应使用绝缘线,严禁使用破损的电线和不合格电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