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小财务管理制度
市实小财务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校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节约成本,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规,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总务处具体管理,按“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权责结合”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手续清楚、分工协作、各尽其职。
第三条 学校总务处应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自觉接受财税部门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严格审核制度,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所有帐务进行审核、审计。每年向教代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做好财务公开工作。
第四条 总务处的职责是: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法令和制度,正确处理后勤服务与学校的关系,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提供优质的后勤服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拟订资金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对学校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及时向校长反馈学校财务信息,提供会计资料,不断完善财务管理,提高业务素质,提高经济效益。
财务人员
第五条 财务人员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廉洁奉公,洁身自好,不拿回扣,不谋私利。严格遵守上级关于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格落实财务责任制度,确保后勤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 财会人员需持有会计证、经校长严格考核并下达聘任书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会计要认真做好记帐、算帐、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保管、固定资产核算、学校各项支出核算及向上城区教育局会计决算中心申报等会计基础工作。
(1)做好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月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正确计算各项成本及费用,严格依照本制度办理财会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3)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内部审核工作。
(4)充分利用会计资料、信息开展经济分析活动,参与学校的预算、结算工作,做好学校经费预算安排及年终财务结算工作。
(5)依法进行会计核算,通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内部审计、财产清查等及时向校长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6)会计必须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保管好会计档案。
(7)根据收费许可证和收据准购证,购入财政收据,进行编号登记,并建立领用收据的登记制度。
(8)保管好学校法人印鉴。
(9)认真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出纳员必须认真做好现金日记账,保管好学校现金等出纳基础工作。
(1)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
(2)建立健全现金帐目,根据收付款凭证准确地进行现金收付,及时与银行核对帐户余额,不填发空头支票。并每月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做到帐实相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按国家和上级财务部门的规定的数额提取日常备用金,库存现金数额按规定的限额执行,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
(4)每日清查库存现金余额,并做到帐目相符,日清月结。出现现金短缺、溢余及其他错误,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要主动地查找、核对,及时更正错误。
(5)出纳员不能以白条 代替收款收据,不得转借、代开、转让收据、发票。
(6)增强对假币的识别能力,发现假币要予以没收、上缴。
(7)善保管好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票据。
(8)保管好学校财务章。
(9)认真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校长必须支持财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并做出显着成绩的财务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于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严重违反有关法规的财会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和撤换。
帐务管理
第十条
银行帐户必须按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部门业务收支结算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和套现。
第十一条
银行帐户的帐号非因业务需要不得外泄。银行帐户结算票据和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银行各种结算票据、学校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收据、法人章由会计保管,不得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不在岗时,委托他人保管
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非消耗物质,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教学设备、机器设备、电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办公设备、家具等。
第十四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属国家所有,应详细登记造册、建立详细帐目严格管理,并落实相应的保管责任人,设立使用制度和保管制度。教学班设备资产由班主任保管,专用教室财产由专职教师保管,生活部财产由生活教师保管。
第十五条 学校设备财产使用实行责任制,各责任人在每学期初与校长签订责任书,期末由学校组织验收、考核和奖惩。
第十六条 总务主任和会计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年终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领用、借用物品,必须办理领用、借用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要经校长、单位负责人批准,报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核销。
第十九条 学校设备原则不外借,确系工作需要必须外借的由校长批准,并办好借用手续。
第二十条 加强对师生的爱校、护校教育,经常开展爱护公物、爱护学校一草一木的教育,如有损坏除教育外还因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赔偿。
收入和支出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财税部门的收费规定,做到亮征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费,杜绝乱收费现象。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额及时上交财务部门入帐,严禁截留、私分、坐支及公款私存,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三条 预算内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各项支出必须合法、真实、必要,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控制支出,认真审查支出的内容及金额,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采购和报销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总务处负责
采购学校一般通用的办公用品及耗材。学校各部门必需的专业教学用品由其填写物品配置单,写清物品的名称、用途、数量、规格、预算金额,并报校长批准后,由总务处购置。
第二十六条 加强学校设备添置的计划性,学校各部门应在每学期初制定设备添置计划,并由总务处汇总、校长审核后,报区教育局审批;非特殊情况学期中一般不添置设备。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上城区教育局后勤管理中心《关于加强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大宗物品的采购报后管中心,实行政府招标采购。
第二十八条 对后管中心授权采购的大宗物品,学校需经行政会议讨论,成立采购小组,并遵循货比三家、优质价廉的原则进行操作。采购完成后由采购小组成员签字,报后管中心招标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严格实行校长“一支笔”的财务审批制度。一切原始凭证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或证明人)、校长签字方可报帐。
财务档案管理财务交接
第三十条 根据财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类编号,整理立卷,登记造册形成“会计档案目录”,并根据财务制度规定的年限保存会计档案。
第三十一条 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财务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未完成交接手续之前,不得离职。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有违反《会计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会计法》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