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财务发票及收据管理专项制度
物业财务管理专项制度之发票及收据管理制度
1、发票及收据管理制度总则:
1.1、财务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及收据。
1.2、公司所有发票、收据(指有价值的收据)及相关票据均属本制度管理的范围。
1.3、财务部统一负责各种票据的管理工作。
1.4、各种票据的种类、使用范围由公司总部财务部规定。
2、各种票据的购买、领用
2.1、属国家统一规定的发票由公司总部财务部指定专人向有关税务部门购买。
2.2、各管理处应按照公司总部有关规定设专人负责领取发票。管理处财务人员在领用发票时,应详细清点数量、检查有无印刷错误。数量有误或印刷有错误的应请求更换。
2.3、各种票据在领用的同时,请求公司总部财务部人员加盖公司财务章后方可使用。
3、各种票据的使用规定:
3.1、财务部应设专人负责发票、收据的领用、登记、保管、开启工作。
3.2、管理处人员在验收领用的发票后,应按不同的票据登记验收日期、数量、起止号码等,并设专人专柜保管。
3.3、财务部应设置各种票据领用登记簿,凡发放票据,必须登记领用的日期、数量、起止号码等,并由领用人签收。
3.4、各种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3.5、各种票据只能按照规定的范围进行使用,不得转借、转让、跳号、拆本使用,或开具空白票据。
3.6、在开具票据时,必须按真实用途填写,如为代收款项必须予以注明'代收'。
3.7、各种票据需交接使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写明交接时票据的号码。接收人在接收各种票据时,如发现所交接的票据存在问题,可拒绝接收,并立即报告财务经理。
4、各种票据的检查和核销:
4.1、公司总部财务部有权对各种票据的使用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4.2、使用完的票据必须立即进行核销。申请核销时,应将各种票据装订整齐、加具封皮、写明管理处名称、票据起止号码及张数、已开票据的明细金额及总金额,装订人签字。
4.3、总部财务部在审核管理处票据的使用情况后,应定期核查管理处的收款情况是否与票据金额相符。
4.4、各种票据用毕后,存根应由财务部专人按照国家票据管理规定期限保管(必须不低于5年),不得擅自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