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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x地产公司银行支票和现金管理制度
地产公司银行支票和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节 支票管理
第一条 支票由出纳人员负责管理,支票使用时应有“款项使用申报表”,按资金使用权限,分级报批,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抬头、日期、用途等项目要素填列清楚,登记号码,加盖印章,领用人在“款项使用申报表”和支票存根上签字备查;领用的支票须在五日内报销清账。
第二条 出纳人员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和票据(采购甲供材、固定资产、办公物品还要验收登记员签字)入账,统一编制凭证,按制度登记银行帐,原“款项使用申报表”作附件。
第三条 出纳人员接到职能部门交付支票应认真快速检查支票票面是否清晰,印章是否正规齐全,签发日期是否有效。
第四条 支票领用人在公司领用当月未能进行报销的,如支票当月未出账,支票领用人应将未用支票退回财务部;如支票已出账,领用人应将款项申报手续交至财务部,否则财务人员凭支票领用手续及银行出账证明,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如月末支票领用人未按上述制度处理,出纳人员下发书面通知告之经办人、部门经理及主管副总。
第五条 对于报销时发票票面金额比实际支付金额少时,财务人员要及时催办,到月底按“第四条”制度处理。
第六条 出纳人员应在每周一向财务部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报送现金和银行存款结存数。
第二节 现金管理
第一条 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 员工工资、津贴、奖金;
2. 个人劳务报酬;
3. 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4.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5. 经批准的其他开支;前款结算起点按《银行结帐办法》最新制度标准为1000元或经相关领导批准确定;
6. 支付各种抚恤金、丧葬补助费;
7. 根据国家制度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各种奖金;
8.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制度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9. 支付给个人采购农业产品款项,可以使用现金;
10.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二条 除本制度第一条外,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由财务经理列支使用范围。
第三条 公司购置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大宗物资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30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四条 出纳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的,应事先报财务负责人批准。
第五条 出纳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财务提现申报表”,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经理或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提取。银行每日提取以不超过5万元现金为限,且不可以连续多日提取。为公司购置物品或支付费用时,尽可能提前申请支票支付,需要大额现金的情况,需要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
第六条 员工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按制度流程批准后方可借款。预借现金后,需在借款事由工作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办理多借金额的预结算,并将未使用的借款退还财务部,逾期不作结算的,财务部出纳将以书面形式告知借款员工及部门经理及主管副总。
第七条 符合本制度使用现金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单或领款凭证,经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八条 收付款后要在收付款凭证上签章,并加盖“收讫”“付讫”戳记。
第九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结出余额,做到帐款相符。
第十条 备用金按年借用,年初凭审批完整的《借款单》,至财务部领取备用金,年度结束10个工作日前,借款人至财务部归还备用金。
第2篇 地产公司银行支票和现金管理制度
地产公司银行支票和现金管理制度第一节 支票管理
第一条 支票由出纳人员负责管理,支票使用时应有“款项使用申报表”,按资金使用权限,分级报批,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抬头、日期、用途等项目要素填列清楚,登记号码,加盖印章,领用人在“款项使用申报表”和支票存根上签字备查;领用的支票须在五日内报销清账。
第二条 出纳人员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和票据(采购甲供材、固定资产、办公物品还要验收登记员签字)入账,统一编制凭证,按制度登记银行帐,原“款项使用申报表”作附件。
第三条 出纳人员接到职能部门交付支票应认真快速检查支票票面是否清晰,印章是否正规齐全,签发日期是否有效。
第四条 支票领用人在公司领用当月未能进行报销的,如支票当月未出账,支票领用人应将未用支票退回财务部;如支票已出账,领用人应将款项申报手续交至财务部,否则财务人员凭支票领用手续及银行出账证明,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如月末支票领用人未按上述制度处理,出纳人员下发书面通知告之经办人、部门经理及主管副总。
第五条 对于报销时发票票面金额比实际支付金额少时,财务人员要及时催办,到月底按“
第四条 ”制度处理。
第六条 出纳人员应在每周一向财务部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报送现金和银行存款结存数。第二节 现金管理
第一条 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 员工工资、津贴、奖金;
2. 个人劳务报酬;
3. 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4.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5. 经批准的其他开支;前款结算起点按《银行结帐办法》最新制度标准为1000元或经相关领导批准确定;
6. 支付各种抚恤金、丧葬补助费;
7. 根据国家制度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各种奖金;
8.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制度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9. 支付给个人采购农业产品款项,可以使用现金;
10.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二条 除本制度
第一条 外,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由财务经理列支使用范围。
第三条 公司购置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大宗物资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30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四条 出纳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的,应事先报财务负责人批准。
第五条 出纳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财务提现申报表”,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经理或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提取。银行每日提取以不超过5万元现金为限,且不可以连续多日提取。为公司购置物品或支付费用时,尽可能提前申请支票支付,需要大额现金的情况,需要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
第六条 员工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按制度流程批准后方可借款。预借现金后,需在借款事由工作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办理多借金额的预结算,并将未使用的借款退还财务部,逾期不作结算的,财务部出纳将以书面形式告知借款员工及部门经理及主管副总。
第七条 符合本制度使用现金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单或领款凭证,经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八条 收付款后要在收付款凭证上签章,并加盖“收讫”“付讫”戳记。
第九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结出余额,做到帐款相符。
第十条 备用金按年借用,年初凭审批完整的《借款单》,至财务部领取备用金,年度结束10个工作日前,借款人至财务部归还备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