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与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因广告与合同引起的内外部失信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各部门对外发布广告和签订合同,适用本制度。协会各会员信用机构,以协会的名义或以ICE8000信用机构名义对外发布广告、信用体系解决方案、签订合同,参照使用本制度。
会员信用机构要求对相关合同、广告资料进行审核时,应将相关资料交由秘书处。
对于ICE8000信用产品合同,协会一般应制订标准的合同,只要未对标准合同进行修改,均无需经审核程序。
对于ICE8000信用产品宣传资料,协会一般应制订标准广告文本,只要未对标准广告文本进行实质性个性,均无需经审核程序。
第三条
信用管理部负责组织合同与广告的审核,并对广告、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广告、合同的发起部门对广告与合同的内容与后果负责。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广告还包括说明书、网页等各类具有广告性质的资料。
本制度所称广告、合同的发起部门是指负责起草广告、合同内容的部门,如:网站个人信用专栏的网页内容由个人信用工作委员会负责。
本制度所称广告、合同的涉及部门是指广告、合同确定的权利与义务涉及的部门。
第五条
经常发布广告或签订合同的部门,如有必要,应制定本部门有关广告和合同的作业指导书,并报信用管理部备案。
第二章广告与合同的审核
第六条
广告与合同的发起部门在广告或合同起草后,经部门经理审核同意后,报送到信用管理部。
必要时,部门经理应召开本部门的会议,对广告与合同进行审核。
第七条
信用管理部收到广告或合同草案后,应当及时对广告或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退还发起部门改正。审核通过的,对广告或合同的履行风险进行评估。
第八条
在对广告或合同履行风险评估时,信用管理部可以咨询相关人员,如可行,信用管理部可采用会议的形式。
如果广告或合同涉及多个部门,信用管理部应采用会议的形式进行评估,参会人员包括广告或合同涉及部门的工作人员。
风险评估后,信用管理部应当出具信用风险意见。
第九条
对于信用风险较大的合同,应及时报告给总裁。对于合同标的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超过2000元但风险较大的合同,应约定CS条款。
第十条
如有必要,信用管理部应对合同审核的情况制作备忘录或会议纪要。
第三章制度评价与完善
第十一条
制度的定期评价。每年于9月1日之前,对本制度进行评价,评价的内容是:本制度的作用与意义,本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然后根据评价的结果,完善本制度。
第十二条
制度的不定期评价。协会内每一位员工和每一个部门均有权向协会提出完善本制度的建议,建议应当详细说明承诺完善的理由、必要性和可能性,建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采用口头形式的,信用管理部应根据口述内容制作书面的建议书。信用管理部会接到制度修订建议后,立即向总裁汇报,由总裁决定是否修订或召开专门会议讨论修订建议。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的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处分,性质与情节严重的,将记入违规人员的个人信用档案,或者进行公开投诉或永久曝光。
第十四条
对应由协会审核的广告、宣传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协会信用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