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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公司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20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2 11:40:05 查看人数:30

生物公司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

第1篇 生物公司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

1、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制度的管理,及时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制度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评审和修订。

2、引用法规、标准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订

3.1、安全部组织有关的专业部门制订公司级的安全生产制度,并送达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会签,征求修改意见。

3.2、安全部根据会签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形成审批稿。

3.3、审批稿经分管副总审核后由总经理审批,发布实施。

4、评审与修订

4.1、安全生产制度的评审

4.1.1、评审的频次:正常情况下,每年组织评审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随时组织评审。

(1)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2)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

(3)安全生产相关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

(4)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时;

4.1.2、评审组织:安全生产制度评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

4.1.3、评审内容

(1)与法律、法规符合性;

(2)与企业发展总体水平的相适应性;

(3)与工艺流程和装置变化的相适应性;

(4)安全管理制度之间的相容性和匹配性;

4.1.4、评审输出

4.1.4.1、评审结果作为安全生产制度修订的主要依据之一。

4.1.4.2、评审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反馈给参加评审的人员和审批人。

4.2、安全生产制度修订

4.2.1、修订频次:正常情况下,每两年组织修订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可随时组织修订。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现行安全规章制度与之出现冲突,或不能充分满足法律、法规要求;

(2)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

(3)新装置、新产品投产,现行管理制度不能覆盖其安全管理;

(4)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分配安全生产职责;

(5)各级人员素质发生较大变化,规章制度的要求已经充分转变员工的自觉行动;

4.2.2、修订组织:安全生产制度修订,本着制订部门组织修订的原则,当制订部门发生职能变化时,由该职能的后续承接部门组织。

4.2.3、修订依据:

4.2.3.1、国家行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

4.2.3.2、安全生产制度评审结果。

4.2.3.3、制度执行过程中,员工提出其它合理建议。

4.2.4、修订后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履行会签手续,最后由总经理审批后,修订版发布实施。

4.2.4、安全生产制度终止执行

因特殊原因,终止执行的安全生产制度,按原审批程序申请批准终止执行。

第2篇 生物公司事故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了规范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1.2、本制度所称的“安全事故”,是指没有达到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规定

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等级事故,仅仅发生在生产现场的所有造成人员伤害或带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根据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类别:

(1)一类事故。是指发生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含)以下的;

(2)二类事故。是指发生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0~50000元(含)以下的;

(3)三类事故。是指发生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上的;

(4)四类事故。是指虽未造成人员受伤或一定经济损失,但影响较大给企业带来一定信誉损失的。

1.4、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2、事故报告

2.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总经理;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先后及时向集团分管领导与主管领导汇报。

(1)发生一类事故与二类事故,项目经理应在48小时内上报;

(2)发生三类、四类事故,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上报。

2.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害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已经采取的措施;

(5)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6)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3、事故应急处置

总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总经理应该指定相关人员如实做好影像记录,或者绘制现场简图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事故调查

4.1、事故调查组成立权限:

(1)发生一类事故与二类事故,公司责成发生事故的项目部自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发生三、四类事故,由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2、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 3、事故调查组有权向项目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4. 4、提交报告的时间:

(1)发生一类和二类事故,项目部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向公司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发生三类和四类事故,调查组在调查结束后7日内向公司领导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5、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4)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6)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5 、事故处理

5.1、总经理与部门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现一起,除扣除《生产经营主要指标绩效考核责任状》

“安全奖”的10%外,另按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予以罚款(发生影响较大事故的处1000元罚款):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积极配合或者抵制调查的。

5.2、总经理与部门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现一起,除扣除《生产经营主要指标绩效考核责任状》

“安全奖”的20%外,另按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予以罚款(发生影响较大事故的处2000元罚款):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3、总经理与部门经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按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定比例予以罚款:

(1)发生一类事故的,免于处罚;

(2)发生二类事故的,按1%予以罚款;

(3)发生三类事故的,按2%予以罚款;

(4)发生四类事故,视情处3000-5000元罚款。

发生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等级事故,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从其规定。

第3篇 某生物公司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保障政令畅通,做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有效执行,同时对各项工作及时的沟通和总结,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车间。

3、内容与要求

3.1、本公司的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

比安全工作。

3.2 、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安全生产有关事项,并做好会议记录。

3.2.1、会议由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3.2.2、汇总和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2.3 、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2.4、研究落实安全生产检查,有明确的目的和具体计划(安全月、年检、季检、月检计划的布置、

落实)。

3.2.5 、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3.3 、审查、批准新建、改建、大修的设计、计划以及工程验收和运行工作的监控。

3.4 、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企业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制定防止职业病和职业卫生的安全措施,督促有关部

门做好职业安全卫生和妇女保护工作。

3.5、研究有关安全生产教育,在采用新工艺、新方法、新技术、新设备时,要有计划的组织进行职业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6 、审核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报告,明确责任,确定责任人。

3.7 、审核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内容。

3.8 、审批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落实方案。

4、相关记录

《会议记录》

第4篇 某生物公司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物资存放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公司员工和财产免受损害,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物资管理场所的管理。

3、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执行部门:物资管理科。负责在日常工作中认真执行本制度。

4、内容与要求

4.1 、物管科负责人对仓库、罐区安全负全面责任。

4.2、物资储存场所根据物品性质,分类存放,并在存放区域配备足够、适宜的消防器材。

4.3 、加强物资储存场所防火、防汛和防盗的安全管理。

4.4 、在仓库、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标志,通道、出入口,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4.5、确保各种压力储罐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安全附件必须完好无损。

4.6、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应设喷淋装置,设施的电器开关应设置在防护堤外。

4.7 、物品入库须由物资管理员认真核对、检验入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

4.8、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手续,认真核实。危险化学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要建立明细台帐,日清日结。

4.9 、对危险物品的存储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4.9.1 、危化品入库前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核对数量、包装、危险标志,当商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4.9.2 、危化品的领取,应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经手人签名后方可出库,生产剩余料应及时退库。严

禁存放作业区。

4.9.3 、进入危化品储存区域的人员、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装卸搬运危化品时应按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动和滚动。

4.9.4 、装卸对人身有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4.9.5、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电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10、剧毒物品应单独存放,不能与其它危险品同存一库。剧毒品必须实行“五双”(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检查)管理办法。

4.11、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物质不能与易燃物品存放一库。

4.12、对于气瓶的储存必须遵循下述原则

a --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 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b-- 空瓶与重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重瓶不得在阳光下暴晒,也不宜雨淋。盛装性质相抵触的气体不能存放一库。

4.13 、遇水燃烧、易燃、自然等危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位置存放。

4.14 、对于存放易燃品的库区,严禁机动车辆进入库内,各级明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4.15 、仓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会使用各种消防器材和各种灭火的方法。

4.16、仓库保管人员需严格执行《仓库管理规定》,并填写《车间领料单》、《车间产成品(半成品)接

收单》、《物资出门证》、《货物装卸证明单》记录。

5、相关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仓库管理规定》

《防火、防爆及动火安全管理制度》6、相关记录

《物资收发登记台帐》

《车间领料单》

《车间产成品(半成品)接收单》

《物资出门证》

第5篇 生物公司安全作业许可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危险性作业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区域内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抽堵盲板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等危险性作业。

3、职责

3.1、安全部为相关危险性作业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性作业许可证审批权限的划分、存档、现场检查。

3.2、各作业部门负责本部门危险性作业的具体实施,负责作业风险分析,许可证填写,现场监护等。

3.3、各与作业有关的部门、领导负责作业许可证的审查、确认。

4、作业内容

4.1、作业内容

4.1.1、动火作业,包括电、气焊接、切割等。

4.1.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包括入储罐、塔、釜、槽车、地下池、炉膛、沟道、烟道、排气道等。

4.1.3、临时用电作业

4.1.4、高处作业,二级以上高处作业情况下。

4.1.5、吊装作业,起吊5 吨以上重物等情况下。

4.1.6、动土作业

4.1.7、抽堵盲板作业

4.1.8、设备检修作业

4.2、作业申请

4.2.1、作业单位进行风险分析,列出可能发生的风险,风险分析结果填写在作业许可证上。

4.2.2、作业单位填写作业许可证。作业许可证签名必须由本人签写。

4.3、审批

4.3.1、作业单位申请人持经作业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的作业许可证后通知审批人,审批人应到作业现场,对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逐一落实,确认所有措施都落实到位后,签字批准。

4.3.2、审批权限

动火作业,二级、一级动火由车间、部门审批,特殊动火由安全部审批。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由作业单位制定措施签字后,报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

抽堵盲板作业由作业单位审核后报生产管理部门审批。

临时用电作业由电仪科审批。

动土及断路作业由生产部审批。

4.3.3、审批流程

由作业单位填写相关内容后,由安全员现场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后,由作业单位交最终审批人签字,审批部门存档。

4.3.4、如因特殊情况下的危险性作业,需进行多方会签的,由作业部门组织相关人员会审,共同会签后交分管安全副总审批。

4.4、作业

作业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行作业。

4.5、作业许可证存档

作业许可证必须存档,作业人员和审批部门各持一份,审批部门存档备查。

作业许可证存档期为一年。

5、安全作业许可相关规定

5.1 动火作业

5.1.1、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

5.1.2、动火作业区域划分

特殊动火作业区域: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一级动火作业区域包括,亚临界萃取车间、精制车间、燃油锅炉周边20 米范围内、其他密闭性容器动火;公司走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二级动火作业区域包括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区域外的其他区域。

5.1.3、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3.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或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5.1.3.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3、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3.4、在设备、管道上进行动火作业,应进行除油预处理工序。

5.1.3.5、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3.6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3.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3.8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5.1.3.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3.10 、动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1.3.11、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3.1—5.1.3.10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1.3.11.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1.3.11.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1.3.11.3、动火作业前,工段应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1.3.11.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1.3.11.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1.4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4.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5.1.4.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5.1.4.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5.1.4.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1.4.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5.1.5、职责要求

5.1.5.1、动火作业负责人

5.1.5.1.1、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5.1.5.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

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5.1.5.1.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1.5.2、作业人

5.1.5.2.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5.1.5.2.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1.5.2.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5.1.5.2.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5.1.5.3、监火人

5.1.5.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

关人员采取措施。

5.1.5.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5.1.5.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5.1.5.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

场。

5.1.5.4、动火部位负责人

5.1.5.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

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5.1.5.4.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5.1.5.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1.5.5、分析人员

分析人员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

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5.1.5.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5.1.5.6.1、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5.1.5.6.2、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1.5.6.3、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5.1.6、《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6.1、《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5.1.6.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5.1.5.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5.1.5.1.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1.5.2、作业人

5.1.5.2.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5.1.5.2.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1.5.2.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5.1.5.2.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5.1.5.3、监火人

5.1.5.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5.1.5.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5.1.5.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5.1.5.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1.5.4、动火部位负责人

5.1.5.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5.1.5.4.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5.1.5.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1.5.5、分析人员

分析人员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5.1.5.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5.1.5.6.1、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5.1.5.6.2、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1.5.6.3、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5.1.6、《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6.1、《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5.2.4.3、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5.2.4.4、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5.2.5 、监测

5.2.5.1 、作业前30 min 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5.2.5.2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2.5.3 、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5.2.5.4 、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 h 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

作业中断超过30 min 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

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5.2.5.5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5.2.5.6 、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5.2.6 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5.2.6、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5.2.3 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5.2.6.1 、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5.2.6.2 、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5.2.6.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5.2.6.4 、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5.2.7 、照明及用电安全

5.2.7.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及金属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5.2.7.2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5.2.7.3 、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证,按规定架设和拆除。

5.2.8、监护

5.2.8.1 、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5.2.8.2 、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5.2.8.3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5.2.8.4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5.2.9 、其它安全要求5.2.9.1 、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2.9.2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5.2.9.3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5.2.9.4 、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5.2.9.5、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5.2.9.6、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5.2.9.7、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5.2.9.8 、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5.2.9.9 、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进行。

5.2.9.10、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5.2.9.11 、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5.2.10、职责要求

5.2.10.1、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5.2.10.1.1 、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5.2.10.1.2 、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2.10.1.3、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5.2.10.1.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5.2.10.1.5 、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5.2.10.2 、监护人员的职责

5.2.10.2.1 、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5.2.10.2.2、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5.2.10.2.3、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5.2.10.2.4 、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5.2.10.3、作业人员的职责

5.2.10.3.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5.2.10.3.2 、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5.2.10.3.3 、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5.2.10.3.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5.2.10.3.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5.2.10.3.6、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5.2.10.4 、审批人员的职责

5.2.10.4.1 、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2.10.4.2 、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5.2.10.4.3 、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2.11、《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2.11.1、《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

5.2.11.2、《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5.2.11.3、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5.2.11.4、《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一式二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审批部门存查。

5.3、临时用电作业

5.3.1、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5.3.2、安装架设临时用电人员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严禁非专业人员擅自接用电源,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5.3.3、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符合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

5.3.4、临时用电应采取可靠的接地、接零措施。

5.3.5、临时用电线路架空线路不得采用裸线,架空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 米,道路不低于5 米,横穿道路时应用可靠的保护措施。

5.3.6、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设有“走向标识”和安全标识,电缆埋深大于0.7 米。

5.3.7、现场临时配电盘、箱应有防雨设施。

5.3.8、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工具应一机一闸保护。

5.3.9、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符合要求。

5.3.10、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5.3.111、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要求后方可送电。

5.3.12、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

5.3.12、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单位和电仪科人员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5.4、高处作业

5.4.1、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5.4.1.1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5.4.1.2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

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5.4.1.3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5.4.1.4 、《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5.4.1.5、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5.4.1.6、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5.4.1.7 、在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6 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5.4.1.8、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5.4.1.9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5.4.1.10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5.4.1.11、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内。

5.4.1.12 、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5.4.1.13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5.4.1.14 、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钢斜梯、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要求。

5.4.1.15、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 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5.4.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5.4.2.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5.4.2.2 、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5.4.2.3 、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5.4.2.4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 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4.2.5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5.4.2.6 、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 13869 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 46 的有关要求。

5.4.2.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5.4.2.8 、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5.4.4.3、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

《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交作业人员、交安全管理部门存查。

5.4.4.4、《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有效期7 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 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

5.5、吊装作业

5.5.1、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 至小于等于100t;

(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5t 至小于40t。

(4)四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小于5t。

5.5.2、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5.2.1 、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 6067。

5.5.2.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5.2.3、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 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5.2.4、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5.5.2.5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5.3、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5.5.3.1 、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5.5.3.2 、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5.5.3.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5.5.3.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5.5.3.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 的规定。

5.5.3.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 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5.5.4、作业中的安全措施

5.5.4.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

5.5.4.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 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5.5.4.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5.5.4.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5.5.4.5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 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5.4.6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5.4.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5.5.4.8、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5.5、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5.5.5.1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5.5.5.2、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5.5.5.3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5.5.5.4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5.5.5.5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

5.5.5.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5.5.5.7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5.5.5.8、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5.5.5.9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5.5.5.10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5.5.5.1、1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5.5.5.12、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5.5.5.13、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5.5.5.14 、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5.5.5.15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 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5.5.5.16、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规定,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5.5.6、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5.5.6.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5.5.6.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5.5.6.3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5.5.6.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5.7、《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5.7.1、吊装质量大于10t 的重物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安全作业证》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5.5.7.2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管理部门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安全部批准。对本规定5.5.2.3 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部负责人批准。

5.5.7.3 、《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5.5.7.4 、应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5.5.7.5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5.6、动土作业

5.6.1、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严禁动土作业。

5.6.2 、《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经单位有关水、电、汽、设备、消防、安全等部门会签,由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审批。

5.6.3、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5.6.4、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5.6.5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5.6.6 、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5.6.7、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5.6.8 、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5.6.9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5.6.9.1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

5.6.9.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相关要求。作业时应戴安全帽。

5.6.9.3 、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 m,高度不得超过1.5 m。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6.9.4 、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5.6.9.5、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4.9.6 、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5.6.9.7 、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5.6.10、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 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 作业现场。

5.6.11、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5.6.12、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5.6.14、《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5.6.14.1、《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安全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5.6.14.2 、动土申请单位在动土作业主管部门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5.6.14.3、施工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后,填写《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中有关内容后将《动

土安全作业许可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5.6.14.4 、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得到《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后交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并由其牵头组织工程有关部门审核会签后审批。

5.6.14.5、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

5.6.14.6 、动土申请单位应将办理好的《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留存,分别送审批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

5.6.14.7、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5.7、抽堵盲板作业

5.7.1、盲板要求

盲板及垫片应符合以下要求:

5.7.1.1、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适合的材料。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制造。

5.7.1.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5.7.1.3 、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 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5.7.1.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5.7.2、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5.7.2.1、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5.7.2.2、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

5.7.2.3、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5.7.2.4、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5.7.2.5、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5.7.2.6、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常压,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5.7.2.7、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30m 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

5.7.2.8、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5.7.2.9、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5.7.2.10、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进行。

5.7.2.11、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5.7.2.12、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生产车间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5.7.2.13、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专人共同确认。

5.7.3、职责要求

5.7.3.1、生产车间负责人

5.7.3.1.1 、应了解管道、设备内介质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实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向作业单位负责人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5.7.3.1.2 、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

5.7.3.1.3、作业完成后,应组织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5.7.3.2、监护人

5.7.3.2.1、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

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5.7.3.2.2、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5.7.3.2.3、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5.7.3.2.4、作业完成后,要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5.7.3.3、作业单位负责人

5.7.3.3.1、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5.7.3.3.2、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安排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5.7.3.4、作业人

5.7.3.4.1、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

施。

5.7.3.4.2、要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7.3.4.3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5.7.3.4.4、作业完成后,会同生产单位负责人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5.7.3.5、审批人

5.7.3.5.1、审查《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7.3.5.2 、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7.4、《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7.4.1、《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车间办理。

5.7.4.2、盲板抽堵作业宜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5.7.4.3、严禁随意涂改、转借《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应重新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5.7.4.4、《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车间负责填写、盲板抽堵作业单位负责人确认、生产部审批。

5.7.4.5、经审批的《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审批部门存档。

5.8、设备检修作业

5.8.1、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5.8.1.1 、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

5.8.1.2、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5.8.1.3、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5.8.1.4、检修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5.8.1.4.1 、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5.8.1.4.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5.8.1.4.3 、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5.8.1.4.4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5.8.1.5 、检修现场应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5.8.1.6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5.8.1.7 、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

5.8.1.8、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动火、动土、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须按相关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执行。

5.8.1.9、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5.8.1.10、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交出。

5.8.1.1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5.8.1.12、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

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5.8.1.13、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5.8.1.14、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5.8.1.15、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5.8.1.16、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5.8.1.17、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5.8.1.18、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5.8.1.19、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

5.8.1.20、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5.8.2、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5.8.2.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5.8.2.2 、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8.2.3 、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5.8.2.4 、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8.2.5 、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5.8.2.6 、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5.8.3、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5.8.3.1、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5.8.3.2、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5.8.3.3、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6、附则

本制度解释权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5.1.6.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第6篇 生物公司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使各类生产设施(含安全附属设施)按照安全标准化的要求运行,实现安全生产,保证公司正常运营,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生产设施(含安全附属设施)建设、使用、维护、报废和拆除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生产部。负责监督检查生产设施从建设到报废拆除全过程中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公司各部门、车间。保障对生产设施的管理中执行本制度。

4、内容与要求

4.1、生产设施建设

4.1.1、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三同时”)生产和使用。

4.1.2 、公司根据危化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4.1.3 、各部门需增置的设施经批准购买后,须报生技科备案。

4.1.4 、生产设施项目确定或购进后,各相应项目组或生技科负责组织安装,并负责监督检查安装的质

量。

4.1.5 、对新置设备的随机配件要按图纸进行验收,未经验收不得入库。

4.2 、生产设施使用

4.2.1、各类生产设施使用前,设备管理人员要组织使用人员接受操作培训,由生技科的技术人员讲解。4.2.2 、使用人员应达到四懂三会(懂原理、懂性能、懂构造、懂用途、会操作、会维修保养、会排除故障),方可上岗操作。

4.2.3 、按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机器开动和停车,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现有异常现象,应立即停车,并通知有关人员检修。

4.2.4 、机器设备发生故障,或严重事故时,按照操作规程要求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报告班组长或有关人员。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

4.2.5 、对不遵守操作规程或玩忽职守,使工具、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受到损失者,应酌情给予经济处罚和处分。

4.2.6、使用人员要严格按操作规程工作,认真遵守交接班制度,准确填写规格的各项运行记录。

4.2.7、为保证生产设施安全、合理的使用,各部门应设兼职设备员,协助生技科对各类设施进行管理。

4.2.8 、实行操作者包机管理。做到各类生产设施有专人负责。

4.3、生产设施维护

4.3.1、所有动力设备不经车间、设备主管允许,不准私自拆卸,不准在电气设备上搭湿物和放置金属、

棉纱类物品。

4.3.2、严禁私拆或改用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发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损坏或失效立即报告设备维修人员进行维修。设备主管部门应建立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维修保养档案。

4.3.3、操作工负责生产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对本岗位设备、管路要做到不潮、不冻、不腐蚀,及时消除跑、冒、滴、漏。认真做好交接记录。

4.3.4、对封存、闲置的设备,不经生技科批准,不得随意启动、转移、拆卸。

4.4、生产设施报废和拆除

4.4.1、各类生产设施陈旧老化不适应工作需要或无再使用价值,使用部门申请报损、报废。

4.4.2 、报废、报损旧设备由生技科安排人员按有关规定及时拆除或另行处置,在生产设施台帐中注销。

4.4.3、生产设施拆除前,拆除负责人要组织人员做好拆除机具准备和周密检查,做到机具齐备,确保完全可靠。如需办理安全作业证时,按规定要求办理。

4.4.4 、生产设施拆除前,其所属单位应对其进行彻底的清理和置换,确保无残留物质,不会对环境及人身安全造成伤害。

4.4.5 、拆除作业过程中,负责人必须为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确保安全作业。

4.5 、安全设施管理

4.5.1 、各种设施设备要分类、编号、入帐,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4.5.2、对各种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磁、防锈、防腐蚀、防霉变、防虫蛀等工作。

4.5.3、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损失,或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坏、丢失、积压、浪费,应按价赔偿,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5.4 、设施设备报废必须经过严格鉴定,履行审批手续。

4.5.5、对生产设施进行检维修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并作力所能及的维护。

5、相关制度

《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

6 、相关记录

《生产设施验收单》

第7篇 生物公司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消除粉尘、生产性毒物等职业危害因素对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生产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存在粉尘、生产性毒物的作业场所的管理。

3、职责

3.1、生产部是作业场所防尘、防毒管理的部门,负责编制防尘防毒规划,监督粉尘、生产性毒物等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措施的落实。

3.2、安全部负责组织粉尘、生产性毒物的年度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3.3、生产部负责动态监测生产场所的粉尘、生产性毒物。

3.4、技术质量部负责建设项目防尘、防毒设施的设计与验收。

3.5、采购部负责防尘、防毒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及更换。

3.6、生产部负责发放防尘、防毒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7、财务部负责落实防尘、防毒所需经费。

3.8、安全部负责对接触尘毒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维护检修防尘、防毒设备设施。

4、内容

4.1、公司现有的职业危害因素有:有毒物质、粉尘、噪声。

4.2、环安部应依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认真编制防尘防毒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4.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按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要求进行设计,严

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含防尘、防毒设施)“三同时”制度。

4.4、防尘防毒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有毒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护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采取有效的卫生和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定期监测和体检。

4.4.1、产生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或加工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或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料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不能实现全密闭或隔离的,就加强通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和净化处理等措施,不得随意排放。

4.4.2、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必须有相应的安全卫生和防护设施,经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

4.4.3、在生产或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内,不得设置住房或工棚。

4.4.4、在存在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地面要有防水层和排水沟。

4.4.5、对产生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4.4.6、在使用和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设置防护和急救器具专用柜、安全淋浴和洗眼喷泉,并有禁止饮食、吸烟以及按操作要求等警告标志。

4.4.7、所有盛装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漏泄扩散,容器外部应有警告标签。

4.4.8、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空气中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从业人员作业地点空气中粉尘及有毒物质的浓度应符合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的规定。

4.4.9、安全部每年组织一次生产场所的粉尘、生产性毒物检测和评价。

4.4.10、新入公司员工必须经过健康检查,不适于从事尘毒作业的,不得分配到粉尘或有毒有害岗位。

4.4.11、对接触尘毒的在册从业人员,应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4.4.11.1、接触粉尘作业人员,当粉尘中含游离有毒物在10%以上时,每两年至少检查一次;在10%以下时,每三年至少检查一次。

4.4.11.2、接触有毒物质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除一般内科项目外,还需要进行职业病的特殊项目检验。

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进行检查。对有职业禁忌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第8篇 生物公司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企业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试验室化学试剂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安全部负责制定《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检查台帐,并负责组织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调查。

3.2、供应部负责对试剂的采购

3.3、开发中心负责对试剂的储存、使用等情况进行管理。

4、控制程序

4.1、剧毒化学品的储存、使用部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公司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4.2、剧毒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剧毒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剧毒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4.3、剧毒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重复使用的剧毒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

4.4、剧毒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

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剧毒危险化学品出入库,仓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剧毒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4.5、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严格的保管制度。企业应当将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4.6、剧毒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通风设施和防护用品。

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4.7、职能部门、生产单位和仓储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生产、仓储岗位必须定时进行巡回检查,确保生产、使用、运输、储存安全。

4.8、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岗位必须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消防器材和其他专用安全设施。

4.9、从事剧毒危险化学品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5、相关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 号)

6.记录

剧毒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记录

第9篇 生物公司工器具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工具管理,使工具更好地为生产服务,保证装置运行、检修时的人身及设备安全,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车间的工、器具管理。

3、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生产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各部门、车间。负责在日常工作中认真执行本制度。

4 、内容与要求

4.1、公司各车间土、木、五金工具、电工工具、刀具、起重工具、计量工具由生产技术科归口管理。

4.2 、物管科负责转报工具的购进计划,由供应科按计划购买,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单独购买,否则财务不予付款。

4.3、生产技术科负责建立公司工器具台帐,从工器具计划转报到发放,报废进行全过程管理,各车间设备员负责本车间的工器具管理,建立相应的工器具台帐、个人工具必须建立工具登记本,并做到帐帐相符。

4.4、各车间工具严格管理,公用工具必须设专人保管。

4.5、工种变动或工作调动时,个人保管工具必须交回原所在单位方可办理有关调动手续,各车间应严格工具交接,杜绝工具流失,否则按工具流失金额队所在部门进行经济处罚。

4.6 、工具保管人员及使用人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工具,丢失或非正常使用损坏的工具(影响使用性能或报废),按下列规定赔偿,丢失工具按原价的50~100%赔偿,非正常使用损坏的工具按原价的40~100%赔偿。4.7、各车间每季进行一次工具盘点,无论是个人保管工具还是公用工具必须做到帐、卡、物相符。

4.8 、生产技术科每年组织1~2次工具清查,日常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视情节给予一定经济处罚。

5 、相关记录

《工器具台帐》

《交接班记录》

第10篇 某生物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如下几类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电工、金属焊接、切割、起重、厂内车辆驾驶、压力容器操作。

3、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部。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工作;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规范特种作业行为。

相关部门:

生产部、各工段;负责电工、电焊工、钳工、起重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的管理。

办公室:负责厂内车辆驾驶员的管理。

4 、内容与要求

4.1、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a --年龄满18周岁;

b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c--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d--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2、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4.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4.4 、各特种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辖范围内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

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13号令)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4.5、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

可上岗作业。

4.6、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5 、相关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6 、相关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11篇 生物科技公司办公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和使用公司的办公设备,使现代办公设备在本公司充分发挥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范围: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及附属设备、网络设施、电话机、传真机、复印机、音响及附属设备等专用于公司办公、开会及培训所用的设备。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

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使用人负责设备的正确使用和日常维护与保管,若使用过程中出现人为损坏,经发现、核实后,照价赔偿。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办公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办公设备的报废处理工作。

第三章作业内容

第六条

办公设备配置,由使用部门主管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由公司安排采购。

第七条

办公设备入库、验收:

办公设备采购后须办理入库、验收、领用手续,办公室负责设备质量的验收,验收合格后,保管员根据实际入库数量填写“办公设备入库单”入库。

第八条

办公设备使用与维护:

1、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专用于员工办公使用,不得挪于非工作之外其它用途。

2、计算机及附属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1)计算机及附属设备由使用人负责保管,除专人外,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开计算机及附属设备、更换配置、随意搬离办公地点;

2)计算机使用人要负责所使用的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始终处于整洁、无灰尘的状态;

3)接收E-MAIL的时,须使用杀毒软件彻底查收邮件无病毒后,才能打开邮件以免带入病毒影响公司计算机网络;

(财务部计算机的使用,

4)除使用人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以外,其他人员不得上机操作,贵州弘毅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由财务部负责人安排财务人员使用)如有违反按制度处罚,使用人不正规操作造成计算机损害者,照价赔偿;

5)计算机使用人在利用网络给其他员工共享文件须设置密码,以免被他人给破坏;

6)计算机使用人须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电脑信息属公司机密,不得向公司外部人员泄露;计算机使用人不得有意破坏电脑硬件设备,若经发现、核实后,照原价倍进行赔偿;

8)计算机使用人在关机时,不得强行切断电源进行关机,应按操作规范进行关机;

9)计算机使用人要做好日常数据备份工作,坚持做到数据双备份,重要文件资料可以备份到软盘。如有特殊要求,可做成光盘作永久性保存;

10)打印机的日常使用中,色带、墨盒用完需及时更换,更换时须严格按操作说明操作。

3、电话机、传真机、复印机、音响及附属设备等办公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1)以上办公设备操作,详见《使用说明书》,出现故障须叫专业人员维修;

第九条

办公设备的维修:

1、计算机及附属设备的维修:计算机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软、硬件问题时,使用人需安排技术人员进行维修;

2、其它办公设备的维修:一般异常,由办公室请技术人员排除;若涉及更换配件,使用人须请办公室安排相关技术人员维修;

3、所有办公设备,在保修期内,参照《设备保修协议》执行,保修期外,由办公室依实际情况安排相关技术人员(涉及费用须事先上报核准)进行维修;

第十条

办公设备的报废认定与处理:

1、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用品,由于故障而无法修复或无维修价值需要报废的,设备使用部门须填写“计算机等办公设备报废单”,交办公室进行审核,按审批权限报总经理批准后,将“计算机等办公设备报废单”及待报废办公设备交公司办公室处置;

2、出售或报废处理物品时,须报总经理批准后,才能进行出售或报废处理;

3、出售或报废处理的办公设备,其现金上交财务部入帐,同时,财务部负责对出售或报废处理的办公设备进行销帐;

第十一条

员工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首次给予批评、第二次罚款50元,第三次(含第三次)以上逐次加倍罚款。

第12篇 某生物公司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保证生产设备正常运行,避免发生意外设备事故和其他伤害,保证检维修过程的安全和高效率、高质量,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设备、设施检维修的安全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公司各部门、车间。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本制度。

4、内容与要求

4.1 、检修前准备

4.1.1、编制检修计划应做到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应包括对安全装置、设施的检修。凡是具有二人以上参与的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4.1.2 、检修部门负责人要对检修中的安全负责,在对参加检修人员交待好任务的同时,书面交待好安全措施。

4.1.3、检修负责人在检修前,要组织人员对检修过程进行风险评价,做好检修机具准备和周密检查,做到机具齐备,确保安全可靠。

4.1.4、检修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质的设备时,必须进行清洗置换和有效隔离,并按《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作业,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4.1.5 、清洗置换的设备,必须进行分析检验,取样要有代表性,确保清洗置换有效合格。

4.1.6、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质和蒸汽设备管道检修,必须切断物料(包括惰性气体)出入口阀门,并由设备所属生产车间加设盲板。4.1.7、检查设备管道与运行中设备管道连接时,中间必须加隔盲,在抽堵有毒气体盲板时,应戴好

防毒面具。

4.1.8、设备检维修负责人要对移交检修的设备置换处理负责,移交前要查电气、查物料处理,确认合格方办理移交。

4.1.9 、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并经两次启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或专人监控,方能检修。

4.2 、检修安全规定

4.2.1、检修人员要对检修项目进行检查,检修前准备工作符合检修要求方可进行检修。

4.2.2 、一切检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4.2.3、凡槽罐、设备、管线检修,要在已切断的物料、管道、阀门上悬挂警告牌。进入内部检修,要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2.4 、容器内及不通风处作业,应采取临时通风措施,或使用空气呼吸器等。

4.2.5 、凡检修用的临时照明,应使用36v 电压的安全行灯,绝缘要良好,电动工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并有可靠的接地零线。

4.2.6 、从事有害系统检修和抢修,要备好防护器具,以备应急之用。

4.2.7、拆卸有毒有腐蚀管道,应穿戴好规定的防护用品,松螺丝时应先松外面的,防止中毒和灼伤。

4.2.8 、在生产厂临时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4.2.9 、在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按规定严格管理。

4.2.10、在生产危险化学物品的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波动,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时,应停止工作,迅速撤离现场。

4.2.11 、带压紧螺丝,要站在法兰盘侧面,慢慢地紧,防止滑丝。

4.2.12、设备内检修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担任,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检修人员保持有效联络。

4.2.13、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检修人员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再次检修时必须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2.14、设备内检修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4.3 竣工验收

4.3.1、检修竣工后,检修部门要细致检查静电、安全罩、设备孔等安全措施,切勿将工具器材等忘掉在机械设备内,并将搭设的工作架台、拉设的临时电源全部拆除,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4.3.2、检修移交验收前,不得拆除悬挂的警示牌和开启切断的物料、管道阀门,经验收后,对检查前所堵设的盲板和切断的管线等要责成专人检查处理。

4.3.3 、竣工验收时,生产和检修双方负责人当场检查质量是否全部符合检修标准,安全装置是否恢复齐全。

4.3.4、生产单位自己检修的,单位负责人要亲自到现场检查验收。

5 、相关制度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风险评价控制程序》

《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综合管理考核办法》

6、相关记录

《检修计划》

《危险源识别评价表》

《安全作业许可证》

第13篇 生物公司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保障政令畅通,做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有效执行,同时对各项工作及时的沟通和总结,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车间。

3、内容与要求

3.1、本公司的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

比安全工作。

3.2 、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安全生产有关事项,并做好会议记录。

3.2.1、会议由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3.2.2、汇总和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2.3 、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2.4、研究落实安全生产检查,有明确的目的和具体计划(安全月、年检、季检、月检计划的布置、

落实)。

3.2.5 、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3.3 、审查、批准新建、改建、大修的设计、计划以及工程验收和运行工作的监控。

3.4 、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企业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制定防止职业病和职业卫生的安全措施,督促有关部

门做好职业安全卫生和妇女保护工作。

3.5、研究有关安全生产教育,在采用新工艺、新方法、新技术、新设备时,要有计划的组织进行职业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6 、审核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报告,明确责任,确定责任人。

3.7 、审核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内容。

3.8 、审批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落实方案。

4、相关记录

《会议记录》

第14篇 生物公司消防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预防火灾与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公安部61号令)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部。负责本公司的消防管理,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公司各部门、车间。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本制度。

4、内容与要求

4.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做好公司防火、灭火等消防工作。

4.2 、在新、改、扩建项目中,遵守和执行“三同时”规定,取得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4.3 、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由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公司的消防工作。

4.4 、公司在员工岗前培训时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5 、火灾事故预防

4.5.1、按单位、部门划分消防责任区,完善防火安全责任制。

4.5.2、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经常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4.5.3 、凡使用过和失效不能使用的灭火器,必须委托维修单位进行检查,更换已损件和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4.5.4 、必须落实灭火器报废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灭火器予以强制报废,重新选配新灭火器。

4.5.5 、建立灭火器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4.7.1 公司制定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上报当地政府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4.7.2、按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进行一次演练。

4.7.3 、当公司人员调整、作业场所调整后,应及时修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4.8 、如果发生火灾,火灾初期应积极自救和组织人员撤离,同时报告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作出报警和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决定。

4.9 、消防工作应纳入《安全目标责任书》,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考核。

5 、相关制度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相关记录

《安全目标责任书》

《消防器材登记台帐》

《安全作业许可证》

《体系运行检查记录表》

《会议记录》时间等有关情况。

4.5.6、消防设施器材日常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各单位对本辖区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情况负责,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

4.5.7 、针对企业特点定期进行消防宣传和消防应急疏散演练。

4.5.8 、厂内设置禁火区,生产区内严禁吸烟,动火作业应按照《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和《防火、防爆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4.5.9 、进入禁火区的车辆必须佩戴防火装置,运载危化品的车辆进入禁火区需经相关部门批准。

4.5.10、厂区应加装防雷设施,并进行防雷检测,避免雷电引发意外火灾事故。

4.5.11、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装卸、换装、清扫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电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5.12 、加强易燃液体、液化气体和燃气设备的管理与监督、监控,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4.5.13、加强安全用电管理,按标准配置生产作业区域和储存区域的用电设备和用电器具,生产设备应加装消除静电的设施和采取防护措施,避免电火花引发意外火灾事故。

4.5.14、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及时清除火灾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

4.6、根据企业条件成立义务消防队

4.6.1 、义务消防队应在企业突发意外火灾事故时及时进行扑救,避免和减少火灾损失。

4.6.2 、义务消防人员应熟悉企业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

4.6.3 每天保证都有公司管理人员夜间值班,加强夜间值班的巡回检查。

4.6.4 、加强对厂内禁火作业区、生产车间、危化品仓库(储罐区)和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警戒和巡回检查。

4.7 、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5篇 生物公司供应商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供应商管理,建立安全、稳定的供应商队伍,防止外购原材料、零件、设备的原因发生安全事故,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向公司长期供应原辅材料、零件、部件及提供配套服务的厂商。

3、职责

采购部门负责本单位对外采购。负责供应商资质鉴定、信用评价、产品质量控制等。

4、内容

4.1、管理原则

4.1.1、采购部门对供应商实行管理,生产、技术等部门予以协助。

4.1.2、采购部门可对供商评定信用等级,建立供应商目录,根据等级实施不同的管理。

4.1.3、采购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供应商进行评价,不合格的解除供应合作协议。

4.1.4、对选定的供应商,各单位可与之签定采购协议,在协议中具体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2、供应商的评定内容

4.2.1、资质鉴定,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具备合法性。

4.2.2、产品质量水平评定。包括:

(1)物料来件的优良品率;

(2)样品质量;

(3)对质量问题的处理。

4.2.3、交货能力评定。包括:

(1)交货的及时性;

(2)扩大供货的弹性;

(3)样品的及时性;

(4)增、减订货货的批应能力。

4.2.4、技术能力评定。包括:

(1)工艺技术的先进性;

(2)后续研发能力;

(3)产品设计能力;

(4)技术问题的反应处理能力。

4.2.5、服务评定。包括:(1)零星订货保证;

(2)配套售后服务能力;

(3)服务态度。

4.2.6、合作状况评定。包括:

(1)合同履约率;

(2)年均供货额外负担和所占比例;

(3)合作年限;

4.2.7、价格评定。包括:

(1)优惠程度;

(2)消化涨价的能力;

(3)成本下降空间。

4.3、供应商评定步骤

4.3.1、采购部进行市场调查,拟出至少2 家具备资质和能力的单位。

4.3.2、由采购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的评选小组,对拟订的供应单位进行考查,形成考查报告。

4.3.3、依据考查报告,采购部确定供应商排名顺序,建立供应商资料。

4.4、采购部每年组织对供应商进行重新评估,不合格的进行淘汰,同种采购商品的供应商至少应保持2 家。

4.5、采购部可对供应商信用情况划分信用等级,对最高信用等级的供应商,可进行优先选择和优惠待遇。

4.6、管理措施

4.6.1、各单位对重要供应商应定期进行实地考查,掌握供应商生产、管理情况。

4.6.2、各单位对购入物品应进行检查和分析,随时掌握商品质量。

4.6.3、各单位应积极开发新的供应商,减少对个别供应商大户的过分依赖,分散采购风险。

第16篇 某生物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指导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规范本公司的危险源管理,保证公司的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的重大危险源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部。负责指导本公司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工作。

相关部门:公司各部门、各车间。负责本部门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工作。

4 、内容与要求

4.1 、重大危险源辩识

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临界量: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4.2、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4.2.1、公司聘请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意见进行改进,保证重大危险源单元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

4.2.2、现场配有事故喷淋水源、消防水源、灭火机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毒衣等消防防护用品,做为处理事故之用,所属单位要加强管理,使之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4.2.3 、加强重大危险源的检查。所属区域操作工要做好当班的巡回检查,严格交接班制度;管理人员至少每天巡检一次;安全环保部人员至少每周巡检一次,每月进行一次综合检查。查静电跨接,查避雷设施,查安全附件等。查出问题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立即上报。

4.2.4 、严格外来人员登记制度

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库区,非本工序、本车间人员确需进入的,必须经领导批准,并由公司人员陪同,进入重大危险源单元必须严格登记,库区操作工交待清注意事项并监护。

4.2.5 、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

公司按应急预案的编写导则,编制了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公司员工发现险情必须迅速启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理并上报。

4.2.6、重大危险源登记

公司对所有重大危险源进行了登记建档,并严格进行检查,监控,使危害辩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成为一个持续的过程。

5 相关制度

《风险评价控制程序》

6 相关记录

《重大危险源清单》

《体系运行检查记录表》

《外来人员登记表》

《交接班记录》

《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会议记录》

第17篇 某生物公司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1、目的

安全检查主要是为了防患于未然,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的实施,保证公司安全生产。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并及时

整改,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2 、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车间及部门的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3.1、公司设置有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检查领导小组。由安全部、生产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

成。负责组织对公司的各专项检查、季节检查、节假日检查等。

3.2、各车间及相关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安全隐患的日常检查并组织群众性的安全自查活动。

4、内容与要求

4.1、日常安全检查

4.1.1、生产岗位的班长和操作工,应严格执行班中的巡回检查和交接班检查。

4.1.2、非生产岗位的班长和操作工,应根据本岗位的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之中进行检查。检查情况

记录在交接班记录上。

4.1.3 、各单位、班组如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人、财、物的安全,对于自己解决不了的隐患

要上报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监督落实整改。

4.1.4、各单位要发动全体员工随时对安全隐患进行自查,并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4.2 、定期安全检查

4.2.1 、春季安全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防建筑物倒塌为重点。

4.2.2 、夏季安全检查:以防暑、防中毒、防汛为重点。《综合管理考核办法》

6 相关记录

《交接班记录》

《车间、部门上报隐患台帐》

《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体系运行检查记录表》4.2.3 、秋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爆、安全防护设施、防冻保温为重点。

4.2.4、冬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冻、防滑为重点。

4.2.5、定期的安全检查由安全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

4.3 、专项安全检查

4.3.1 、安全用电和防雷防静电安全检查。

4.3.2、安全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查。

4.3.3、防火、防爆的安全检查。

4.3.4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检查。

4.4 、节假日的安全检查主要是对节日安全、保卫、消防、生产装置等进行安全检查。

4.5 、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

4.6 、各项检查内容应包括国家生产法律法规、厂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人员培训教育及持证

上岗情况,设备管理,各种安全设施、设备是否完善,安全标志、定置管理、劳动纪律、防火灭火以及

危化品的管理、防护用品(具)的保管等情况。

4.7 、各专项检查、季节检查、节假日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开据《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在规定的整

改期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车间及其它部门进行的各项安全自查,检查记录于《体系运行检查记录

表》上,并将处理意见方法上报相关部门领导。

4.8、凡在检查中查出的各类隐患,无故未及时整改的,由安全负责人按《安全奖惩制度》提出处理意

见报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4.9 、对事故隐患存在部门,不能解决的问题由部门专题报告,提交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解决。

4.10、凡在检查中查出的问题,在《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考核范围内的,按该办法考核。

5 、相关制度

《安全奖惩制度》

第18篇 某生物公司法律法规识别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确定公司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中适用的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建立识别、获取这些法律法规及要求的渠道,确保所使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为最新版本,提高员工和相关方的法律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控制。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部。负责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确认、培训、传达和监督执行。

相关部门:各部门、车间。负责及时宣贯、遵守与本部门、车间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将有关要求传达给员工和相关方。

4 、内容与要求

4.1 、与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a-- 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规范;

b --甘肃省、兰州市的地方法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规章、规程;国家、行业、山东省、青岛市有关安全标准化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则、标准及其他要求等;

c-- 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d --上级机关、执法机关的通知、公报等其他要求;

e-- 国家公约等。

4.2、获取方法

a--上级发文、转文;b-- 报刊、杂志登载;

c --会议获取;

d-- 从法律、法规、标准、其他要求发行处获取;

e --通过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等获取;

f-- 上网查询;

g --其他渠道。

4.3、识别和确认

4.3.1、安全部根据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要求及相关部门、单位收集的信息,编制公司通用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作为各部门、单位进行识别和执行的基本依据。

4.3.2、各部门、车间结合自己的职责和工作内容进行识别,确认适用本部门、车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目录、内容(部分适用的法律法规应识别到适用的相关部分),编制本部门、车间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4.4 、贯彻执行

4.4.1 、安全环保部将确认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向各相关部门、车间进行培训、传达、分解。

4.4.2 、各部门、车间将本部门、车间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采取会议、宣贯、培训等形式,落实到相应层次或岗位,并传达到相关方。

4.4.3、各部门、车间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组织进行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各项活动,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4.4 、公司通过管理评审、内审或日常监督检查等形式对相关部门、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4.5 、公司安全环保部至少每半年一次通过各种方式获取最新的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5 、相关记录

第19篇 生物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保障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全体职工。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安全部负责全公司职工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及发放标准的制定。

3.2、采购部负责全公司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安全部与物资库进行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验收,仓库负责发放工作。

3.3、劳动防护用品采取分级管理,集中审批,统一发放的原则。

3.4、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负责,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做好发放记录,不得随意更改,弄虚作假。

3.5、新职工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按发放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3.6、劳动防护用品是在工作期间使用的,凡因病假或其他原因脱离生产岗位半年以上的停发各类防护用,待复工后发放。

3.7、劳动防护用品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发放标。

3.8、生产单位职工进入生产厂区必须按规定穿戴安全帽、工作服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3.9、公用防护用品要建立台账,专人保管,内部调节使用。

3.10、特殊防护用品严禁挪做他用。

3.11、各部门领用的特殊专用防护用品,要定期检查,加强保管,经检查已经失去防护作用的要及时更换,无故损坏的要追究责任,按价赔偿。

3.12、防护用品每次使用前要进行检查,严禁使用无效的防护用品。使用后要按要求进行维护。

3.13、公用防护品及抢修作业用计划外劳保用品,由单位写出申请报告,分管副总经理审批,仓库发放。

4、相关文件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5、相关记录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帐

第20篇 生物公司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保证生产设备正常运行,避免发生意外设备事故和其他伤害,保证检维修过程的安全和高效率、高质量,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设备、设施检维修的安全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公司各部门、车间。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本制度。

4、内容与要求

4.1 、检修前准备

4.1.1、编制检修计划应做到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应包括对安全装置、设施的检修。凡是具有二人以上参与的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4.1.2 、检修部门负责人要对检修中的安全负责,在对参加检修人员交待好任务的同时,书面交待好安全措施。

4.1.3、检修负责人在检修前,要组织人员对检修过程进行风险评价,做好检修机具准备和周密检查,做到机具齐备,确保安全可靠。

4.1.4、检修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质的设备时,必须进行清洗置换和有效隔离,并按《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作业,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4.1.5 、清洗置换的设备,必须进行分析检验,取样要有代表性,确保清洗置换有效合格。

4.1.6、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质和蒸汽设备管道检修,必须切断物料(包括惰性气体)出入口阀门,并由设备所属生产车间加设盲板。4.1.7、检查设备管道与运行中设备管道连接时,中间必须加隔盲,在抽堵有毒气体盲板时,应戴好

防毒面具。

4.1.8、设备检维修负责人要对移交检修的设备置换处理负责,移交前要查电气、查物料处理,确认合格方办理移交。

4.1.9 、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并经两次启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或专人监控,方能检修。

4.2 、检修安全规定

4.2.1、检修人员要对检修项目进行检查,检修前准备工作符合检修要求方可进行检修。

4.2.2 、一切检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4.2.3、凡槽罐、设备、管线检修,要在已切断的物料、管道、阀门上悬挂警告牌。进入内部检修,要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2.4 、容器内及不通风处作业,应采取临时通风措施,或使用空气呼吸器等。

4.2.5 、凡检修用的临时照明,应使用36v 电压的安全行灯,绝缘要良好,电动工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并有可靠的接地零线。

4.2.6 、从事有害系统检修和抢修,要备好防护器具,以备应急之用。

4.2.7、拆卸有毒有腐蚀管道,应穿戴好规定的防护用品,松螺丝时应先松外面的,防止中毒和灼伤。

4.2.8 、在生产厂临时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4.2.9 、在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按规定严格管理。

4.2.10、在生产危险化学物品的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波动,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时,应停止工作,迅速撤离现场。

4.2.11 、带压紧螺丝,要站在法兰盘侧面,慢慢地紧,防止滑丝。

4.2.12、设备内检修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担任,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检修人员保持有效联络。

4.2.13、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检修人员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再次检修时必须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2.14、设备内检修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4.3 竣工验收

4.3.1、检修竣工后,检修部门要细致检查静电、安全罩、设备孔等安全措施,切勿将工具器材等忘掉在机械设备内,并将搭设的工作架台、拉设的临时电源全部拆除,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4.3.2、检修移交验收前,不得拆除悬挂的警示牌和开启切断的物料、管道阀门,经验收后,对检查前所堵设的盲板和切断的管线等要责成专人检查处理。

4.3.3 、竣工验收时,生产和检修双方负责人当场检查质量是否全部符合检修标准,安全装置是否恢复齐全。

4.3.4、生产单位自己检修的,单位负责人要亲自到现场检查验收。

5 、相关制度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风险评价控制程序》

《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综合管理考核办法》

6、相关记录

《检修计划》

《危险源识别评价表》

《安全作业许可证》

生物公司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20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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