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医院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人民医院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使医院人事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使医院人事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明确员工的权利和义务,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责任感、归属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l、本院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均依据本制度执行。
2、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医院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招聘规定
三、本院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由用人科室提出申请,经相关职能部门及院领导审核批准后,由人事科统一纳入招聘计划报院部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组织招聘甄选事宜。
四、本院员工的甄选,以学识、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要条件为准。采用笔试、技能考核和面试三种,根据实际需要任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三种并用。
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录用:
l、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
2、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
3、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
4、贪污、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
5、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
6、因品行恶劣,曾被政府行政机关惩罚。
7、曾被本院开除或未经核准而擅自离职。
8、体格检查不合格。
9、其它经本院认定不适合的情形。
第三章劳动关系
六、员工经考试、考核或面试合格和审查批准后,自聘用期开始,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劳务协议,以书面形式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劳动合同内容:根据国家和本市、区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八、签订、续订、变更、终止条件:根据国家和本省、市、区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九、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行终止。员工与医院双方同意续约的,双方应于合同期满前10个工作日续签《劳动合同书》。
十、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限内。
十一、双方根据合同期限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设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满3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为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为2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3年的,试用期为6个月。
十二、试用人员报到时,向人事科递交以下证件:
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一寸1张、二寸3张;
5、其它必要的证件。
十三、试用人员提供的所有材料及个人信息均应真实有效,否则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负。
十四、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十五、新进员工在试用期满前15天进行试用期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结束试用期终止劳动关系。
十六、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l、伪造学历或其它各种证书;
2、伪造简历或工作经历;
3、隐瞒病史或受伤经历;
4、隐瞒和其它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5、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达不到岗位职责要求;
6、非因工伤原因不能提供劳动义务(累计平均每月病假天数达到或超过l周;累计平均每月事假天数达到或超过2天);
7、不服从科室工作安排或拒绝完成领导交办的指令性任务;
8、凡有收受病人红包,接受各种“回扣”或促销费、私自收费、搭车开药经查实;
9、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处罚;
10、护理理论考试或操作考核不合格;
11、因个人原因引起病人投诉或医疗纠纷经查确有过错;
12、累积投诉超过2次;
13、旷工达到或超过1天;
14、参加三基考试不合格;
15、试用期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16、有任何违反医院规章制度行为。
十七、员工聘用分派工作后,立即赴所分配的岗位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诿,否则医院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工作时间
十八、由于医院工作具有全天候的特殊性质,医院实行以下3种工时制:
1、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具体由所在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3、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因医院工作的不确定性,有些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以完成岗位任务为准则。
第五章考勤制度
十九、考勤制度
1、全体员工都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离岗、串岗,违者超过5分钟(含5分钟)扣奖金20元,六分钟至两小时内每分钟加扣2元,超过两小时作旷工论处。旷工一天扣款100元,并扣罚当月全部奖金,旷工两天另加扣半年的年终奖,旷工三天以上者扣除全年年终奖。全年累计15天以上者,按劳动法处理。
2、上班时间严禁做私活或从事一切娱乐活动,如打毛衣、下棋、打扑克、打麻将、玩电脑游戏等,违者发现一次扣50元,并没收其物品。
3、值通宵班人员必须在值班室就寝,22:00前不得进值班室休息,违者一次扣20元。
4、各种会议实行点到制度,参加人员须按时到会,无故缺席者,每次扣50元。
5、各科室排班、考勤必须由专人负责,如需改班时,须经科室领导批准后,由考勤员更改,个人不准随便改动。休息日原则上当月排完,不得提休。从院办存档提取的休息天,应一次性连休,中间双休日、节假日不计。
6、全院员工要严格遵守考勤请假制度,各科领导应严格按请假制度把关,按规定批准。对于擅离岗位的职工按旷工论处,旷工累计满半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7、各科室于次月3日前将本科室电子考勤提交人事科。
第六章工资发放
二十、工资以现金或委托银行支付形式发放。
二十一、先工作后付,每月10日前发放上一个月度工资(正式在编人员发放当月工资),如遇节假日则提前1天;因银行结算等客观因素导致到帐日期迟延不视为医院拖欠工资。
第七
章人员流动
二十二、人员调入
1、准入条件
(1)年龄要求:原则上高级职称在40岁以下,中级职称在35岁以下,初级职称在30岁以下。
(2)学历要求:临床、医技人员本科或以上学历,护理人员大专或以上学历。
2、调入程序
(1)根据医院科室实际情况,由人事科报请院部确认后,予以试用。试用期标准:医疗岗位以1个月为限,护理岗位以15天为限。
(2)试用期间,对其理论及实践操作能力进行考核与评估。
(3)试用期满后,科室对拟用的调入人员形成品质、技术水平等方面评估意见。
(4)主管职能科室审核
①是否同意科室的评估意见,并提出意见。
②有发表学术论文的,对其学术论文进行综合评估,并审核其论文的真实性。
③综合评价拟调入人员的学术水平。
(5)人事科审核
①结合医院人才结构规划及人才需求计划,予以宏观调控,有效防止科室人才稀缺或富余不平衡的状况。
②审核拟调入人员的各项证书,确定人员资质。
③综合使用科室和主管职能科室的评估意见,形成明确的用人建议意见。
④经分管院长审核、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二十三、人员借用
l、科室急需人员,短时期内部难以解决,科室主任(护士长)可提出借用人员要求,由相关职能根据全院人员情况,对是否需要借用,提出意见,并报院部审批。
2、人事科根据医院规定,对拟借用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借用科室对拟借用人员进行试用。
3、科室试用期:护理人员为15天,医生及其他人员为30天。试用结束,由科室对借用人员的品质、业务水平等方面提出评估意见,报主管职能部门。
4、主管职能部门根据科室的评估意见,对拟借用人员进行考核,提出是否借用意见,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5、同意借用人员,由人事科与借用人员签订协议,报请卫生局审批。
6、医院每年对借用人员进行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工作业绩等方面的考核,考核成绩为基本合格以下者,医院在借用协议期满后不再续签。
二十四、按需调岗
1、医院将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调岗调薪,具体依据医院的相关文件规定。
2、医院所有员工应当配合这种工作调整,对岗位调整有异议应当先服从、后反映。
3、员工对调动的异议可通过相应程序申诉,但不影响调动之执行;擅自拒绝调动、未按时到新岗位报到属于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视为员工自动离职。
第八章员工离职
二十五、员工辞职须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医院批准并办理完相关离职及交接手续后方可离院,否则须赔偿因此而给医院造成的损失。
二十六、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而提出辞职的,须根据规定向医院缴纳违约金,具体包括医院为其所提供的专项培训、专业技术培训、进修、继续教育、科研活动经费及由此而产生的路费、住宿费、补贴等费用。如该员工与医院签有竞业限制合同,还须履行竞业限制合同中规定的竞业年限及相关内容。
二十七、裁员:由于经营、管理原因医院需要裁减人员,医院将报有关部门、同时提前通知员工,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退工手续。
二十八、辞退:合同期内不符合医院要求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医院规章制度的员工,医院将依法予以辞退。
第九章奖惩规定
二十九、医院员工在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并作出特别贡献的情况下,医院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奖励,具体参照医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属于严重违反医院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将戒勉、免职、降级或解除劳动关系,且医院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1、对病友粗暴无礼,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上级有关部门批评,使医院名誉受损;
2、偷窃医院财物;
3、违反消防安全法规,损失严重者;
4、隐瞒传染性疾病;
5、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6、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累计旷工超过15天;
7、应聘时,隐瞒或虚报个人履历、有关病史、受过有关处罚等;
8、浪费、破坏医院或病友或其他第三者的财物,造成医院严重损失;
9、因家庭纠纷或其他纠纷,严重影响工作,经教育不改正;
10、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拘留以上处分的;
11、在医院私藏凶器、******、非法物品或非法印刷品;
12、煽动、组织他人罢工,******;
13、故意损毁发票、账册等重要凭证,给医院造成严重损失;
14、半年内因服务原因造成病友投诉累计达3次;
15、一年内因服务原因造成病友投诉,经查实确有过错2次者;
16、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
17、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
18、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1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
20、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调遣;
21、人为损坏医院医疗设备和信息网络设备;
22、私自安装、拆卸各种支持设备软硬件;
23、未经允许擅自对外泄漏信息安全数据;
24、不服从管理或类似的抵制执行制度行为;
25、其它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行为。
第十章纠纷处理
三十一、员工投诉
1、员工对工作不满意.可向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院长或院长投诉。
2、对上述答复不满意,可直接向医院工会投诉。
3、提倡实名投诉,便于问题及时解决,所有投诉医院处理部门都将为投诉员工保密。
4、员工对扣罚有异议,可按以下程序进行投诉:
(1)员工在知悉扣罚决定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工会提出,说明原扣罚事实、证据、程序、手续的不当之处,以及本人要求、意见。
(2)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证人及其他资料,帮助医院弄清事实真相,获得正确
处理结果。
(3)医院将根据受扣罚员工的申诉,另行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实事求是地作出复查决定,并通知申诉员工本人。
(4)如申诉员工对复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复查决定后,向医院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医院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5、劳动争议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予以解决,员工不得借故******、破坏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
除非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员工不得以劳动争议为由停止正常工作或停止履行其职责。
第十一章修订和解释
三十二、修订
本《人事管理制度》经公布施行后,医院也将根据工作需要,总结实践中的经验,根据院部授权,由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修订意见,征求意见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施行。
三十三、解释
l、本制度由人事科负责起草和解释,此前存在的医院制度与本制度之规定相冲突的,以本制度的规定为准。
2、术语解释:
“医院规章制度”指医院内部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
“轻微损失”指损失低于1000元以下。
“较重损失”指损失超过1000元,但小于5000元。
“严重损失”指损失超过5000元。
“情节轻微”指非出于恶意,影响较小。
“情节较重”指非出于恶意,造成一定影响。
“情节严重”指故意违纪,给医院带来严重影响或使医院制度难以执行或恶意违纪的。
3、其它
(1)本管理制度为员工日常管理和员工奖惩的重要依据,要求每位员工熟知,并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