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第二医院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人民医院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使医院人事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使医院人事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明确员工的权利和义务,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责任感、归属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l、本院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均依据本制度执行。
2、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医院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招聘规定
三、本院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由用人科室提出申请,经相关职能部门及院领导审核批准后,由人事科统一纳入招聘计划报院部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组织招聘甄选事宜。
四、本院员工的甄选,以学识、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要条件为准。采用笔试、技能考核和面试三种,根据实际需要任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三种并用。
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录用:
l、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
2、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
3、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
4、贪污、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
5、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
6、因品行恶劣,曾被政府行政机关惩罚。
7、曾被本院开除或未经核准而擅自离职。
8、体格检查不合格。
9、其它经本院认定不适合的情形。
第三章劳动关系
六、员工经考试、考核或面试合格和审查批准后,自聘用期开始,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劳务协议,以书面形式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劳动合同内容:根据国家和本市、区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八、签订、续订、变更、终止条件:根据国家和本省、市、区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九、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行终止。员工与医院双方同意续约的,双方应于合同期满前10个工作日续签《劳动合同书》。
十、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限内。
十一、双方根据合同期限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设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满3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为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为2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3年的,试用期为6个月。
十二、试用人员报到时,向人事科递交以下证件:
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一寸1张、二寸3张;
5、其它必要的证件。
十三、试用人员提供的所有材料及个人信息均应真实有效,否则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负。
十四、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十五、新进员工在试用期满前15天进行试用期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结束试用期终止劳动关系。
十六、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l、伪造学历或其它各种证书;
2、伪造简历或工作经历;
3、隐瞒病史或受伤经历;
4、隐瞒和其它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5、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达不到岗位职责要求;
6、非因工伤原因不能提供劳动义务(累计平均每月病假天数达到或超过l周;累计平均每月事假天数达到或超过2天);
7、不服从科室工作安排或拒绝完成领导交办的指令性任务;
8、凡有收受病人红包,接受各种“回扣”或促销费、私自收费、搭车开药经查实;
9、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处罚;
10、护理理论考试或操作考核不合格;
11、因个人原因引起病人投诉或医疗纠纷经查确有过错;
12、累积投诉超过2次;
13、旷工达到或超过1天;
14、参加三基考试不合格;
15、试用期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16、有任何违反医院规章制度行为。
十七、员工聘用分派工作后,立即赴所分配的岗位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诿,否则医院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工作时间
十八、由于医院工作具有全天候的特殊性质,医院实行以下3种工时制:
1、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具体由所在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3、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因医院工作的不确定性,有些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以完成岗位任务为准则。
第五章考勤制度
十九、考勤制度
1、全体员工都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离岗、串岗,违者超过5分钟(含5分钟)扣奖金20元,六分钟至两小时内每分钟加扣2元,超过两小时作旷工论处。旷工一天扣款100元,并扣罚当月全部奖金,旷工两天另加扣半年的年终奖,旷工三天以上者扣除全年年终奖。全年累计15天以上者,按劳动法处理。
2、上班时间严禁做私活或从事一切娱乐活动,如打毛衣、下棋、打扑克、打麻将、玩电脑游戏等,违者发现一次扣50元,并没收其物品。
3、值通宵班人员必须在值班室就寝,22:00前不得进值班室休息,违者一次扣20元。
4、各种会议实行点到制度,参加人员须按时到会,无故缺席者,每次扣50元。
5、各科室排班、考勤必须由专人负责,如需改班时,须经科室领导批准后,由考勤员更改,个人不准随便改动。休息日原则上当月排完,不得提休。从院办存档提取的休息天,应一次性连休,中间双休日、节假日不计。
6、全院员工要严格遵守考勤请假制度,各科领导应严格按请假制度把关,按规定批准。对于擅离岗位的职工按旷工论处,旷工累计满半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7、各科室于次月3日前将本科室电子考勤提交人事科。
第六章工资发放
二十、工资以现金或委托银行支付形式发放。
二十一、先工作后付,每月10日前发放上一个月度工资(正式在编人员发放当月工资),如遇节假日则提前1天;因银行结算等客观因素导致到帐日期迟延不视为医院拖欠工资。
第七
章人员流动
二十二、人员调入
1、准入条件
(1)年龄要求:原则上高级职称在40岁以下,中级职称在35岁以下,初级职称在30岁以下。
(2)学历要求:临床、医技人员本科或以上学历,护理人员大专或以上学历。
2、调入程序
(1)根据医院科室实际情况,由人事科报请院部确认后,予以试用。试用期标准:医疗岗位以1个月为限,护理岗位以15天为限。
(2)试用期间,对其理论及实践操作能力进行考核与评估。
(3)试用期满后,科室对拟用的调入人员形成品质、技术水平等方面评估意见。
(4)主管职能科室审核
①是否同意科室的评估意见,并提出意见。
②有发表学术论文的,对其学术论文进行综合评估,并审核其论文的真实性。
③综合评价拟调入人员的学术水平。
(5)人事科审核
①结合医院人才结构规划及人才需求计划,予以宏观调控,有效防止科室人才稀缺或富余不平衡的状况。
②审核拟调入人员的各项证书,确定人员资质。
③综合使用科室和主管职能科室的评估意见,形成明确的用人建议意见。
④经分管院长审核、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二十三、人员借用
l、科室急需人员,短时期内部难以解决,科室主任(护士长)可提出借用人员要求,由相关职能根据全院人员情况,对是否需要借用,提出意见,并报院部审批。
2、人事科根据医院规定,对拟借用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借用科室对拟借用人员进行试用。
3、科室试用期:护理人员为15天,医生及其他人员为30天。试用结束,由科室对借用人员的品质、业务水平等方面提出评估意见,报主管职能部门。
4、主管职能部门根据科室的评估意见,对拟借用人员进行考核,提出是否借用意见,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5、同意借用人员,由人事科与借用人员签订协议,报请卫生局审批。
6、医院每年对借用人员进行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工作业绩等方面的考核,考核成绩为基本合格以下者,医院在借用协议期满后不再续签。
二十四、按需调岗
1、医院将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调岗调薪,具体依据医院的相关文件规定。
2、医院所有员工应当配合这种工作调整,对岗位调整有异议应当先服从、后反映。
3、员工对调动的异议可通过相应程序申诉,但不影响调动之执行;擅自拒绝调动、未按时到新岗位报到属于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视为员工自动离职。
第八章员工离职
二十五、员工辞职须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医院批准并办理完相关离职及交接手续后方可离院,否则须赔偿因此而给医院造成的损失。
二十六、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而提出辞职的,须根据规定向医院缴纳违约金,具体包括医院为其所提供的专项培训、专业技术培训、进修、继续教育、科研活动经费及由此而产生的路费、住宿费、补贴等费用。如该员工与医院签有竞业限制合同,还须履行竞业限制合同中规定的竞业年限及相关内容。
二十七、裁员:由于经营、管理原因医院需要裁减人员,医院将报有关部门、同时提前通知员工,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退工手续。
二十八、辞退:合同期内不符合医院要求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医院规章制度的员工,医院将依法予以辞退。
第九章奖惩规定
二十九、医院员工在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并作出特别贡献的情况下,医院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奖励,具体参照医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属于严重违反医院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将戒勉、免职、降级或解除劳动关系,且医院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1、对病友粗暴无礼,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上级有关部门批评,使医院名誉受损;
2、偷窃医院财物;
3、违反消防安全法规,损失严重者;
4、隐瞒传染性疾病;
5、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6、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累计旷工超过15天;
7、应聘时,隐瞒或虚报个人履历、有关病史、受过有关处罚等;
8、浪费、破坏医院或病友或其他第三者的财物,造成医院严重损失;
9、因家庭纠纷或其他纠纷,严重影响工作,经教育不改正;
10、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拘留以上处分的;
11、在医院私藏凶器、******、非法物品或非法印刷品;
12、煽动、组织他人罢工,******;
13、故意损毁发票、账册等重要凭证,给医院造成严重损失;
14、半年内因服务原因造成病友投诉累计达3次;
15、一年内因服务原因造成病友投诉,经查实确有过错2次者;
16、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
17、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
18、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1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
20、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调遣;
21、人为损坏医院医疗设备和信息网络设备;
22、私自安装、拆卸各种支持设备软硬件;
23、未经允许擅自对外泄漏信息安全数据;
24、不服从管理或类似的抵制执行制度行为;
25、其它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行为。
第十章纠纷处理
三十一、员工投诉
1、员工对工作不满意.可向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院长或院长投诉。
2、对上述答复不满意,可直接向医院工会投诉。
3、提倡实名投诉,便于问题及时解决,所有投诉医院处理部门都将为投诉员工保密。
4、员工对扣罚有异议,可按以下程序进行投诉:
(1)员工在知悉扣罚决定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工会提出,说明原扣罚事实、证据、程序、手续的不当之处,以及本人要求、意见。
(2)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证人及其他资料,帮助医院弄清事实真相,获得正确
处理结果。
(3)医院将根据受扣罚员工的申诉,另行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实事求是地作出复查决定,并通知申诉员工本人。
(4)如申诉员工对复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复查决定后,向医院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医院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5、劳动争议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予以解决,员工不得借故******、破坏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
除非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员工不得以劳动争议为由停止正常工作或停止履行其职责。
第十一章修订和解释
三十二、修订
本《人事管理制度》经公布施行后,医院也将根据工作需要,总结实践中的经验,根据院部授权,由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修订意见,征求意见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施行。
三十三、解释
l、本制度由人事科负责起草和解释,此前存在的医院制度与本制度之规定相冲突的,以本制度的规定为准。
2、术语解释:
“医院规章制度”指医院内部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
“轻微损失”指损失低于1000元以下。
“较重损失”指损失超过1000元,但小于5000元。
“严重损失”指损失超过5000元。
“情节轻微”指非出于恶意,影响较小。
“情节较重”指非出于恶意,造成一定影响。
“情节严重”指故意违纪,给医院带来严重影响或使医院制度难以执行或恶意违纪的。
3、其它
(1)本管理制度为员工日常管理和员工奖惩的重要依据,要求每位员工熟知,并严格执行。
第2篇 某肿瘤医院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肿瘤医院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一)干部档案查(借)阅制度
1、查(借)阅人员必须是*党员,持有《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和其它联系工作介绍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2、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并对提供查阅的档案进行登记。
3、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干部人事档案。
4、查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密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5、查阅人员要爱护干部人事档案,严禁在档案材料上圈画、批注、涂改、折叠,不得抽换、拆散档案材料。
6、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复制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不允许把档案内容抄在笔记本上,摘录的材料要细致核对,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公章后,方可使用。
7、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借出,因特殊需要,须按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审批手续办理,并填写借条,借出的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交无关人员翻阅,不得转借,不得复制,限期归还。
(二)干部人事档案计算机管理制度
1、爱护机器设备,熟悉机器性能,按程序规范操作。
2、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建立完整的档案信息数据库,利用该系统完成档案查借阅、转递、目录及零散材料的管理和'四统一'管理。
3、以干部人事档案和干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正式文件为依据采集信息并及时维护,确保信息内容的准确、完整和新鲜。
4、新进干部档案和零散材料的信息录入在三日内完成;干部档案索引每半年打印一次;日常管理信息每年汇总一次,并做好有关资料的立卷工作。
5、对新维护的档案管理信息要及时备份,并登记备份的时间和主要内容。
6、不得随意使用外来磁盘,确需要使用时要进行病毒检查,防止机器故障造成信息的损坏和丢失。
7、未经批准不得提供、复制干部信息,无关人员不得查看干部信息,贮有保密信息的载体严禁外传。软件应由专人保管。
8、利用干档信息对干部队伍进行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三)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补充制度
1、按照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干部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反映干部德、能、勤、绩的材料,充实档案内容。
2、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必须是组织上形成的,或是组织上审定认可的材料,未经组织同意,个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收集。
3、凡新参加工作的国家干部、地方新安置的部队转业干部,都应填写'干部履历表',审核后,补充进干部人事档案。
4、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形成部门,在材料形成后的一个月内,将材料主动送交主管干部人事档案的部门归档。
5、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及时、主动地向有关部门索要应归档材料。
6、注意做好材料收集中的安全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材料内容。
7、认真办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登记和交接手续。
(四)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
1、对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必须根据中组部的有关规定进行认真鉴别,不属归档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
2、归档的材料必须真实、完整,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
3、不属归档范围的材料,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
4、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必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墨汁书写。凡圆珠笔、铅笔、红墨水、纯监墨水书写的材料,必须经过复制方可归档。
5、归入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均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
(五)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
1、转递干部人事档案或材料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2、县及相当于县以上的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直接转递干部档案。
3、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4、干部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自带。
5、转递档案必须填写'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办理登记手续。
6、接受单位收到档案后,应认真核对,并在'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的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未退回,转出单位要查询,以防丢失。
7、干部人事档案应随着干部的工作调动或职务的变动及时转递,避免人档分离。
8、凡是转出的干部人事档案或材料均应严密包封,并加盖机密章。
(六)干部人事档案检查核对制度
1、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对所管理的档案要定期地进行检查核对,一般每半年核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凡提供利用的干部人事档案,在收回时,要严格检查,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入库。
3、整理好的干部人事档案入库前,要逐人、逐卷、逐份、逐页进行检查核对,发现差错,及时纠正。
4、转出和接受干部人事档案时,应将材料与目录检查核对一遍,防止张冠李戴或缺少材料。
5、凡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应检查是否属于归档材料,是否完整齐全,是否符合归档要求,是否手续完备。
6、输入计算机的干部人事信息须与干部人事档案核对无误后,方可使用。
(七)干部人事档案保管保密制度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保管保密工作。
2、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设立专用档案库房(室),配置铁质档案柜,妥善保管干部人事档案。
3、干部人事档案库房(室)必须备有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保持库房的清洁和适宜的温、湿度。
4、干部人事档案库房(房)和档案拒,应明确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办理好交接手续。
5、非管理及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档案库房(室)。
6、严禁用电话、电报索取或提供有关干部的全面材料和涉及干部政治历史问题或其它重要问题的材料。
7、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泄露有关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8、严禁任何人携带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和娱乐场所。
9、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草稿、废纸等,不得乱扔、乱抛,一律按保密纸处理或销毁。
(八)
送交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制度
1、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教育培训、审计培训、审计、统战等部门,应建立送交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归档的工作制度。
2、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形成部门,应在材料形成的一个月内,主动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3、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滞留应归档的材料。
4、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与各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保持收集材料的渠道畅通。
5、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对未能按时递交档案材料的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
第3篇 市人民医院人事管理制度
z市人民医院人事管理制度
一、人事调动制度
条一条人员调动必须坚持岗位工作需要,专业对口,按正常程序办理。
第二条院内各科室调动按下列程序办理:
1、医师调动,由医务科提出,会同人事与有关科室协商后,报主管院长,院部讨论批准。
2、护理人员调动,由护理部提出,会同人事与有关科室协调后,报主管院长,院部讨论批准。
3、后勤人员调动,由后勤有关科室提出,经人事与有关科室商定后,报主管院长,院部讨论批准。
4、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院部可以随时调动任何工作人员。上述院内调动,都必须由人事管理处填写科室调动表,任何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到新岗位报到。
第三条外单位人员要求调入我院,必须是岗位专业急需人员,调入对象需由相关职能部门考核、评定后递交院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条四条外单位调入人员自调入之日起,工资参照正式职工发放,奖金等福利参照同类(同年工作)人员执行。
第五条对要求调出人员,在科室工作允许的前提下,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相关职能,经院部同意,由人事科办理调出手续。
二、毕业生入院制度
第一条我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接收相关专业应届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
第二条人事管理处负责拟定本年度用人计划、具体条件及招录方案,提交院办公会议讨论。
第三条人事管理处根据院办公会议的讨论结果,对外发布招聘信息,进行按规定要求的招考。
第四条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招考工作,并将考试成绩报院部,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录取名单。
第五条毕业生的人事关系逐步由区人才交流中心代管。
三、引进外地专业技术人员制度
第一条对专业技术人中的培养应立足于本院,对一些本院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采用引进的办法予以解决。
第二条相关职能部门和人事科负责对应聘人员的考核资格审定,递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试聘期限、岗位职责、经济待遇等。
第三条试聘期一般不得低于三个月,试聘期过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对试聘人员的业务能力做出书面的评定,由分管院长递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正式聘用事宜。
第四条同意正式聘用后,由人事与应聘人员签订相应的聘用合同。
第五条外地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关系应由区人才交流中心代管。
四、卫生技术人员准入制度
第一条人事处审核资格(身份证、毕业证书、执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第二条通过院部初步考核,填写招聘人员报名表。
第三条医务处(护理部)或所在科室对其业务考核并复核其资格。
第四条考核合格者,各职能科室交院部签署意见同意录用。
第五条体检。
第六条按专业进行岗前培训。
第七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执业医师》等有关规定,报当地卫生局审批或备案。
五、医院协议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协议用工管理工作,经院部研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招收各类协议工,首先由人事管理处根据医院人员编制情况,按照劳动法及有关劳动法规制定用工计划和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报院部批准后负责办理招收录用、签订合同,核定工资等手续,并负责办理调配、奖惩、福利待遇、辞退等事项,录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执业准入规定办理。
第三条医院招收协议工,由人事管理处签署劳动合同后统一调配给所属各职能科室,由用工科室直接管理,用人科室负责考勤、考绩,提出奖惩或辞退意见,由财务科编报工资表,经人事管理处审核后执行。
第四条招用的协议工须持本人的身份证及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资格证书,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体检合格方可录用。
第五条协议工录用期控制在一年以内但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继续留用须续签合同,新录用协议工试用期为3~6个月,如发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和不符合录用条件者不再留用。
第六条协议工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和医院规章制度,工作不负责的、发生重大差错、服务态度差、不服从分配、不能完成本职工作者医院有权随时辞退或酌情予以处罚。
第七条录用外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待业人员,涉及原单位争议时,医院不负责合同以外事宜,对争议之外由协议工本人出面和原单位协商,协调无效时和医院终止劳动合同。
第八条协议工工资待遇按照劳动法规,参加社会标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按劳分配原则,以双方协议达成的工资标准执行。
第九条协议工工资福利待遇参照院内相关执行。
六、考勤制度
第一条全院实行考勤制,各科室负责人负责全体科员考勤工作,每月如实填写考勤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人事管理处。
第二条各科考勤必须专人负责,每日的考勤情况要真实地记录在考勤表上,符号要准确,有差错改动时,须经科室领导批准后,由考勤员更改,个人不准随便改动。
第三条全院职工要严格遵守考勤请假制度,各科领导应严格按请假制度把关,按规定批假。对于因无组织纪律擅离岗位的职工按旷工论处,严重旷工累计满一个月或连续旷工15天者,医院报上级部门予以除名。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无故不参加应到会议的;
2、科室负责人未知下属人员去向的;
3、病假当日不交病假证明书(急诊除外)或未与科主任、护士长请假者;
4、假期已满而未办理续假手续者;
5、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院者。
第四条建立销假制度。各类人员请假期满回院必须向人事科销假,除不可抗拒原因未按时销假者,一律按旷工论处。
七、请假制度
第一条假期的种类、名称及时间
一、探亲假。请假条件:工作满一年后从第二年起,已婚职工与配偶或未婚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团聚的,即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
其假期规定如下:
1、探望配偶,假期30天(不含路程)。
2、未婚职工探父母,假期20天(不含路程)。
3、已婚职工探父母,假期20天(不含路程)。
上述假期只能享受一方(军队配偶除外),有下列情况者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1)、职工当年结婚、离婚、丧偶的;
2)、见实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期满转正为正式职工后,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的,下半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3)、当年六个月(累计)以上长期病假者;
4)、产假和哺乳假期间与家属团聚一个月的;
5)、女职工请哺乳假者(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其探亲假时间工资可以照发,路费按规定报销)。
6)、外来人员;
7)、配偶或父母不论用什么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团聚过的。
二、婚假,假期3天(不含路程)。符合晚婚规定的加12天。婚假和未婚职工探父母的当年只能享受一种,晚婚假可以另加。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三、丧假,假期3天(不含路程)。
四、产假:
1、正常分娩假期90天,难产或多产的加15天,(包括产前按排15天以内的产前假)。
2、符合晚育条件的男方享受5~7天的护理假。
3、哺乳假: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在领取独生子女证后,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方可请哺乳假,哺乳假原则上不执行。
五、放射(疗)假,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
六、年休假:
1、休假对象:
凡本院职工(正式在编),只要符合文件规定休假条件的均能享受休假。退休返聘人员和借用期满一年以上借用人员也参照执行。
2、假期标准:
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10年,休假7天(其中后半年参加工作者3.5天)
参加工作满10年至20年者,休假10天;
参加工作满21年至30年者,休假15天;
参加工作31年以上休假20天。
3、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或下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1)、当年病假、疗养假累计超过45天的;
2)、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
3)、当年病假、事假相加超过45天的;
4)、当年产假90天的。
4、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如当年已享受探亲假或六年一次探望父母假期的,其年休假时间减半。
5、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事
假,其事假天数累计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则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6、假期审批手续仍按医院请假制度,逐级批准,报人事科备查。
七、病假:员工就诊应经保健科同意后去相关科室就诊(急诊例外)。员工住院经保健科同意后,由业务院长审批。出院后办理请假手续(所有员工不得挂家庭病床)。
八、事假:请事假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本人申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科主任或护士长审批,三天以上由科主任或护士长签署意见后报所属职能部门审批。
第二条请假的程序、手续及审批权限
一、除七天节假日和星期天以外的各类假期都必须到人事科办理请假手续,病假凭医师诊断证明,其它假期必须书写请假条,并需通过逐级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后,方为有效。
二、病假经本院保健科出具证明,报科主任、护士长批准有效,外单位病假条医院不予承认(特殊情况例外)。年休假由科室主任护士长审批。一周以上的病事假均须经分管院长最后审批(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做旷工处理)。探亲假、婚丧假等需经科室、职能、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请假条一律交人事管理处备案。
三、科主任、护士长的各类假期需所属职能科室批准,分管院长签字尚可,职能科室负责人请假需经院长批准。
四、职工放射(疗)假、年休假,由本人申请,科室安排,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系统主管部门审批(医疗系统由医务科、护理系统由护理部,院办等由所在科室审批),报人事科备案。全体中层以上干部外出,均需报院部批准(由相应分管领导签字方可),人事管理处备案。
五、婚假:须提前提出申请,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系统主管部门批准,送人事管理处备案。
六、丧假:先填申请单,经科室负责人签名,职能科室签署意见后报人事管理处备案。
七、产假:凭准生证和产科医疗证明,科室领导签署意见,月末报考勤时附考勤月报表上,报人事管理处登记。
八、哺乳假: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所属职能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院部批准,报人事管理处登记。原则上不执行。
第三条假期的使用
一、探望配偶,假期一次用完,不得分开和跨年度。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由科室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同意,报院部批准,可跨年度使用。
二、未婚职工探父母,假期须一次用完,不跨年度。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不得延期下一轮使用。
四、放射(疗)假,可分开使用,跨年度作废。
五、年休假:经批准后可分开使用,跨年度作废。
六、婚假(以结婚登记时间为准),当年使用,跨年度作废。
七、此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院部。
八、新职工上岗前教育制度
第一条为了使新职工上岗前了解医院的基本情况,尽快转换角色,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特制订本教育制度。
第二条对新职工进行上岗前教育,使其了解医院的工作性质、目的任务和有关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本人的岗位职责及应遵守的职业道德等。树立以病人为中心观念。
第三条教育内容:
1、医德医风教育;
2、员工手册学习:有关文件与政策法令;
3、医疗相关知识:医疗安全与管理;
4、岗位职责;
5、规章制度。
第四条教育时间:3~4天。
第五条教育形式:
学习有关文件材料,请院部领导作报告,介绍医院概况,提出要求。请院办人事、医务、护理、保卫、物业管理等有关科室介绍医院的规章制度,并提出要求。
第六条新职工上岗前教育结束后需填写《干部履历表》、个人信息表。
第4篇 y医院人事科规章管理制度
1、在院长领导下,根据上级人事工作政策制度和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建立健全医院各种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2、根据各科室编制,提出调整、培养和使用各类各级人员的意见,承办人事工作的各项手续。
3、做好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晋升,协助业务科室搞好聘任工作,并做好年终考核及材料归档工作。
4、会同各主管部门做好各类各级人员的考核和奖惩工作。
5、承办职工的劳动工资,做好各种津贴的审核和住院职工慰问等工作。
6、做好人事统计分析,及时填报各类人员报表和有关表格。
7、认真做好考勤和请销假工作,协助分配办做好奖金发放工作。
8、负责办理职工的退离休工作,并做好退离休人员生活福利工作。
9、负责管理工作人员档案和档案的整理、查阅、转递及提供政审材料、接待外调中、出国政审工作。
10、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业务人员技术档案,做好技术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11、会同工会分配职工福利费,检查使用情况。
12、办理因公致伤、致残及职业病的评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死亡职工丧事及死亡职工遗属补助等工作。
13、负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14、负责管理职工养老保险工作。
15、完成上级和院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性工作任务。
16、坚持党性原则,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忠诚老实,襟怀坦白,遵守纪律,廉洁自律,实事求是,秉公办事,锐意进取,谒诚服务,互通信息,协调工作。
第5篇 某县人民医院人事管理制度
县人民医院人事管理制度
考核评价管理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评价标准
1. 目的:为了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卫生技术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学术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以适应医院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相关规定,特制订本评价标准。
2.卫生技术职务分类
(1)医疗、预防、保健人员:
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医士。
(2)中药、西药人员:
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3)护理人员:
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
(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
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为高级技术职务;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为初级技术职务。
3.岗位职责
各类各级卫生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根据卫生部有关文件以及从医院工作的实际出发制订并执行(具体见“医院各部门人员岗位职责”)。
4.评价标准
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具体的评价标准:
(1)医(药、护、技)士
①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②在上级卫生技术人员指导下,能胜任本专业一般技术工作。
③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2)医(药、护、技)师
①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②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或常用专业技术问题。
③借助工具书,能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④中专毕业,从事医(药、护、技)士工作五年以上,经考核证明能胜任医(药、护、技)师职务;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取得硕士学位者。
(3)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
①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国内本专业先进技术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②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处理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能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③在临床或技术工作中取得较好的成绩,或具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经验总结。能比较顺利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④中专毕业,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七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六年以上;大学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四年以上;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二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者。
(4)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①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②工作成绩突出,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或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经验总结。能顺利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③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具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④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二年以上,中专及大专毕业的需具备省市规定的有关破格条件。
(5)主任医(药、护、技)师
①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能根据国家需要和专业发展确定本专业工作和科学研究方向。
②工作成绩突出,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或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专着、论文或经验总结。能熟练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③作为本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善于指导和组织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
④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
各级卫生技术职务,必须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或考试通过、符合相应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范围内,在核准的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数内进行聘任。
工作人员考核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医院工作人员聘后管理,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和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细则》的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为了适应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岗位考核制度。考核要围绕聘用合同所规定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以及岗位说明书或岗位目标责任书进行。
第三条 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考核原则。
第四条 考核对象包括卫生事业单位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五条 医院按照上级人事和卫生部门有关考核要求,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建立起一套简便易行、科学有效、动态管理、适合不同岗位特点的考核评价体系。规范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及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
第六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以及业务技术提高和知识的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表现。
第七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按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的不同岗位确定。
管理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为:管理知识水平;制定工作计划、方案及组织、实施和协调能力;管理工作程序的规范性及工作总结和报告的水平;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卫生方针、政策情况;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情况等。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临床专业理论知识水平;病历、医嘱
、处方及其它医疗文书书写质量;急、重、疑、难和常见病的诊治水平;手术难度、质量及手术前、后诊断水平和无菌手术感染控制能力;科研能力和水平;医德医风建设等。
药剂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药学专业理论知识水平;中西药剂的配制技能和水平;药品发放的准确性、差错率,以及药品配伍禁忌出现率和调配处方的合格率;医德医风建设等。
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护理专业理论知识水平;基础护理操作技能及熟练程度;消毒灭菌技术的掌握及无菌操作的规范程度;执行医嘱符合率以及护理表格书写质量;医德医风建设等。
医技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专业理论知识水平;特殊和常规检查、检验、检测技术的掌握程度及诊断报告的准确率;医疗仪器、设备性能的掌握、维护水平,使用操作的规范性和熟练程度;医德医风建设等。
工勤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服务态度、质量、效率和劳动安全等。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实行分级分类考核。按照一般人员、科室负责人、院领导的不同级别,以及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的不同岗位,实行分级分类考核。
第九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平时考核由所在科室组织,考核结果要进行明确的记录,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由单位统一组织,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聘期考核可与当年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第十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一般人员在本科室进行个人述职和民主测评,科室负责人要对照《考核评价标准》对其下属职工进行考核评价;科室负责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纳入科室同步考核评价,同时再按医院制定的《中层干部履职规定》考核。
(二)根据平时考核、个人述职、民主测评情况,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报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根据科室测评意见进行审核,确定考核等次。
(三)考核结果通知本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考核需记录以下内容,并保存在院内职工档案中,包括评价标准及内容、评价结果、中层干部履职考核材料。人事政工科负责做好全院每年各部门职工工作评价和中层干部履职考核的汇总。聘用期满考核程序可与年度考核程序一致。
第十一条 院级领导的年度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按照任期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医院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医院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如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该年度考核:
(一)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二)因病(公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以上的;
(三)当年到龄办理退(离)休手续的;
(四)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对调入人员的考核,由现工作单位进行,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其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三)对军队转业干部及退伍军人,其转业、退伍前的情况,可参阅部队的鉴定,一般当年应定为合格等次;
(四)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6篇 医院人事科管理制度
1、在院长领导下,根据上级人事工作政策制度和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建立健全医院各种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2、根据各科室编制,提出调整、培养和使用各类各级人员的意见,承办人事工作的各项手续。
3、做好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晋升,协助业务科室搞好聘任工作,并做好年终考核及材料归档工作。
4、会同各主管部门做好各类各级人员的考核和奖惩工作。
5、承办职工的劳动工资,做好各种津贴的审核和住院职工慰问等工作。
6、做好人事统计分析,及时填报各类人员报表和有关表格。
7、认真做好考勤和请销假工作,协助分配办做好奖金发放工作。
8、负责办理职工的退离休工作,并做好退离休人员生活福利工作。
9、负责管理工作人员档案和档案的整理、查阅、转递及提供政审材料、接待外调中、出国政审工作。
10、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业务人员技术档案,做好技术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11、会同工会分配职工福利费,检查使用情况。
12、办理因公致伤、致残及职业病的评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死亡职工丧事及死亡职工遗属补助等工作。
13、负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14、负责管理职工养老保险工作。
15、完成上级和院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性工作任务。
16、坚持党性原则,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忠诚老实,襟怀坦白,遵守纪律,廉洁自律,实事求是,秉公办事,锐意进取,谒诚服务,互通信息,协调工作。
第7篇 医院人事工作管理制度
每一个医院,根据人事方面的需求,都会招聘工作人员,在招聘人员时有哪些招聘制定,筛选方法及人事管理制度呢以下整理了医院人事管理制度的范本,仅供参考。
为使医院在医疗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立于不败之地,使我院的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开发、利用和及时补充,使人员的选配、使用、培训与管理符合医院的组织结构有效运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它包括以下内容:
招聘制度
医院的招聘工作应体现计划有序、公开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一、招聘计划
(一)、医院根据中、长期发展的规划和要求,结合自身的经营目标和管理职能,本着“精减高效”的原则,设置和增设必须的工作岗位,提出近期和中期的用工编制和用工计划。
(二)、办公室根据用工计划,以及各中心提出的人事增编申报表,拟定招聘计划,报院长及总公司批准后,再负责组织实施。
二、招聘形式
(一)、内部选拔:其目的是为了充分开发医院内部的人力资源。
1、提升:为激励员工奋发向上,不断进取,当有重要岗位缺员时,首先在医院内部符合条件的后备人员中挑选上报,经考核合格后可提升。
2、借调:通过借调的形式,对准备提拔的员工借调在拟聘岗位上进行试用,经考核合格后提升。
(二)、外部多渠道招聘:其目的是为了广纳人才,充分吸引外部的人力资源。
1、在报纸上刊登招聘广告;
2、通过网络掌握人才信息或到人才市场,收集人才资料;
3、熟人推荐和职介所介绍;
4、日常人才资料的收集与储存;
5、开专场招聘会。
三、招聘的原则
(一)、“少而精”的原则:凡是招聘来的人员一定要充分发挥其作用,防止人浮于事。
(二)、“宁缺勿滥”的原则:在无合适人选的前提下,一个岗位宁可暂缺,也不能滥竽充数。
(三)、“公平竞争”的原则:只有公平竞争才能吸引真正人才,激励人才,使才脱颖而出。
(四)、“增人增效”的原则:无论是上新项目,还是添新设备而扩编招聘,一定要考虑能否增效。
四、招聘程序
医院招聘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程序:刊登招聘广告→收集应聘者资料→填写《应聘书》→审核应聘材料的真实性→根据需要招聘的岗位、人数和要求进行分类、筛选→确定面试人员及考核内容→通知应聘者考试和面试时间→组织相关人员参加考试和面试→研究确定拟录用的人员及试工时间→确定试用期及相应薪酬。
应聘者个人资料应包括:照片、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上岗证、个人简历及有关资料,办公室验原件留复印件。
五、招聘条件
(一)基本素质要求
1、有爱岗敬业的精神;
2、有诚实负责的态度;
3、有扎实的专业知识;
4、有钻研创新的能力;
5、有团结合作的意识;
6、有市场竞争的理念。
(二)各岗位要求
1、高层管理者: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有较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决策、组织、协调、指挥能力。
2、中层管理者: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较好的文字能力及表达能力,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3、学科带头人:本科以上学历,副高以上职称,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操作能力,有组织、指挥、协调能力。
4、各专业技术人员:医生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相关职称;护士要求中专或大专以上学历及相关职称,有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能运用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从事本岗位、本专业工作。
5、其它:初中以上学历,胜任本岗位工作。
六、招聘测试的内容
(一)心理测试:现场随机提问,测试应聘者的智力水平和个性差异。
(二)知识测试:出题进行笔试,了解应聘者的专业水平、知识面及文字能力。
(三)模拟测试:假设应聘者担任某岗位某职务的工作,如何处理所面临的问题(含现场技术操作考核)。
(四)面试:与应聘者充分交流,了解应聘者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等。
医院录用员工实行竞争上岗、岗前试用考核、聘用合同制管理。通过“双向选择,优存劣汰”为医院的长期发展建立一支思想和业务素质优良的员工队伍。
一、试用期管理
被录用的员工接致电话通知或《录用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单位报到,医院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专长,安排其在相应的工作岗位试工或试用,并与其签订《试用期聘用合同》,试用期1-6个月不等(一般为三个月)。试用员工的考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并填写《新员工试用表》,根据试用期表现,决定提前或延迟转正或辞退。延长试用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员工试用期满后,考核合格者填报《试用员工转正考核表》并签定《劳动合同》,实行聘用合同管理。
二、辞职与解聘
1、员工的辞职或解聘均应按劳动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2、辞职的员工应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业务人员经医务科,非业务人员由办公室报院长批准,由人事科备案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并填写《员工离职交接清单》。
3、医院所属员工表现不好或不称职,经下达《提醒通知书》后仍无改变需解聘,由科室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医务科和人事科,报院长批准后,由人事科出具《员工辞退通知书》,方可解聘。
三、劳动合同的管理
1、合同的签订:员工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上与公司总经理委托的医院院长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聘用期为(1-3)年,合同期双方无异议则顺延。
2、合同的保管:医院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劳动合同由人事科统一保管。
四、员工职级的任免和解聘应实行总公司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五、员工的使用和调动,要树立公司“一盘棋”的思想,在公正考核的基础上,做到“用人如器,各取所需”。因工作需要,人事科在接到总公司人事调整及调动通知后,积极与相关单位配合,做好所调整调动员工的各项工作,让员工以良好准备走向新岗位。
人事考评与奖惩制度
一、总则
为了健全和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正确评价各级员工工作和选拔聘用优秀人才,更准确反应任职期间的表现与业绩,把员工职位的升迁、经济利益和工作业绩紧密联系起来,真正做到奖罚分明、知人善任,特制定本制度。
二、考评
(一)考评的程序按管理权限分级进行。
医院院长由总公司和总经理考评;
职能部门负责人由总经理和院长考评;
各中心及重点科室负责人由院长和人事科考评,报总经理审核;
一般员工由所在科室和人事科考评。
(二)考评原则
1、公平、公正、客观原则:统一考评标准及程序,科学制定考评指标,多渠道收集考评信息,及时处理考评投诉。
2、绝对性评价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按照职务职能标准对员工的工作行为进行评价,而非人与人之间的相对评价。
3、分析性评价原则:按事先研定的考评要素及重点逐条进行观察、判断、分析和评价,而非对人进行总体评价。
(三)考核办法
1、临床各中心及各科室业绩与奖金挂钩的考评方法。见相关的考评规定。
2、年度考评:针对各中心及各科室负责人以上的考评方法。该部分员工通过自评或述职,对本人一年工作的德、绩、能、勤进行全面总结,结合下属员工评议及上级领导的考核进行综合评定。其考核结果将作为工作调配、职务升迁和合同续签的依据。
三、奖惩
(一)员工工作积极、业绩突出的应视情况分别给予表扬、嘉奖、晋职加薪等奖励。
1、有下列表现者,应及时给予表扬:
(1)不迟到、不早退,遵守考勤纪律的;
(2)爱岗敬业,工作积极主动,团结同事的;
(3)经常受到服务对象口头和书面表扬的;
(4)关心医院发展建设,经常提合理化建议的。
2、有下列表现者,可酌情给予奖金:
(1)年终被评为优秀工作者;
(2)为医院节约开支,成绩明显者;
(3)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给单位带来经济效益者。
3、晋职、加薪:
(1)被大家认为工作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年终考核被评为优秀的;
(2)工作努力给医院带来较明显经济效益的,对医院有重大贡献的。
(二)处罚
公司员工因违章、违纪、失职,应视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罚。
1、警告: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人事科下达《提醒通知书》,并扣除部分月奖金。
(1)因违反劳动纪律,如打私人电话或电话聊天、工作时间处理私事、串岗聊天不及时到位等,而影响工作,但未造成医院明显损失的;
(2)因工作失误或违反部门制定的各项规定而出现差错,对医院造成一定影响,但损失不明显的;
(3)上级分派的工作不能按时完成的;
(4)被患者和服务对象投诉的;
(5)对下属管理不严,发现问题不批评不制止的;
(6)未经批准私自接待外人参观的。
2、记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事科下达《员工处罚单》,并扣除当月奖金。
(7)一个月内受到两次警告的;
(8)违反医院及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因工作失误出现差错,对医院影响较大,造成医院明显损失的;
(9)不服从部门领导,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10)有吵架、骂人行为的或一个月内被投诉两次的;
(11)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医院的资源,影响医院工作的。
3、降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降职降薪处分。
(1)长期无工作业绩的;
(2)有严重渎职行为的;
(3)屡犯错误不改,或犯有严重有不足以辞退的;
(4)工作责任心差,倦怠,纪律涣散的;
4、辞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处理,并扣除当月奖金。
(3)连续旷工三天者;
(4)一年内受两次以上(含两次)记过处分的;
(5)不服从工作调配者;
(6)工作懈怠,经教育不改的;
(7)工作不胜任,经调动仍不胜任的;
(8)服务的语言行为差,影响极坏的;
(9)因严重渎职行为,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者;
(10)从事第二职业的;
(11)贪污、挪用公款,虚报假帐的;
(12)泄露医院机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13)对医院有欺骗行为,影响极坏的;
(14)作风败坏,严重违反医院制度的。
员工如因上述原因被医院辞退,甲方不必提前通知乙方。
(三)奖罚程序
1、对一般员工的奖励和处罚,由中心或科室提出申请,写明事由并签署意见,报人事科经院办公会决定后执行,人事科备案。
2、中心及科室负责人以上的奖励和处罚,由人事科申报送院长,报总经理决定。
3、对员工的处分,在决定前应将其过失或错误材料与本人见面,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诉后,再作决定。
第8篇 医院劳资和人事工作管理制度
每一所医院,为规范医院的劳次及人事管理的行为,根据医院章程的相关规定和医院工作实际情况,其劳资和人事管理制度如何制定呢以下整理了医院劳资和人事管理制度的范本,可供参考。
为规范医院劳资和人事管理行为,根据医院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医院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医院实行股东身份和员工身份相分离的员工管理制度。股东依据出资比例和章程规定行使权力,承担义务,参与分红或提取股息;员工依据其技能和从事岗位取得劳动报酬。
2.医院财务会计人员实行委派制。
财务会计人员必须具备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准入条件,由控股公司委派并负责考核,由医院按规定聘用。
3.医院实行任职回避制。
医院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副院长不得兼任职能科室和业务科室的负责人。
董事、监事不得兼任财务总监、财务科长、办公室主任、药剂科长、设备科长等人、财、物岗位的职务。
高级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在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部门任职。
4.医院对员工实行自主管理,接受控股公司的人事委派。
控股公司委派的人选,需按医院章程规定的程序聘任。其委派的人选被董事会否决的一年内不得再提名,必须重新委派。
5.医院用工实行编制总数控制。
员工编制总数和年度用人计划,经董事会通过,须报经控股公司核准后,方可执行,医院不得超编聘用员工。
6.医院因业务需要招收新员工,根据年度用人计划,坚持凡进必考原则,按招聘标准和程序录用。医院不得聘用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员工。
7.医院对员工按医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劳动法规进行管理,全员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医院实行员工岗位责任制、干部聘任制、全员合同制。
8.行政职务实行聘期制。
院长、副院长、业务科室负责人、职能科室负责人等中层以上行政职务实行聘期制,聘用期不得超过3年,聘期届满须重新聘任,可连聘连任。
9.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
按照评聘分开,强化聘任的原则,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专业技术业务骨干可根据医院的实际需要实行高聘,对于业务不称职的实行低聘,易职易薪。
10.医院根据实际需要在医技和高级管理人员中评聘专家和专业骨干,授予誉荣,发给津贴。
根据医技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称、资历、技能、贡献和社会评价等因素评聘专家、i类骨干、ⅱ类骨干。其评聘办法另行制定。
11.卫生技术岗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或规定的资格条件,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参加应聘卫生技术岗位,已在卫生技术岗位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行业准入资格,否则必须转岗,不服从转岗的予以解聘;应聘管理岗位、后勤技术岗位,国家有从业准入条件规定的,必须持有从业资格证书,已经在该岗位没有从业资格证书的一律转岗。
12.行管、后勤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
行政管理、后勤管理、财务管理、卫生工勤、后勤技工,根据其职业工种、技能等级、实际能力等条件实行定岗定薪、竞争上岗,择优选用。其岗位实行社会化,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13.医院实行档案工资和实际收入相分离的工资分配制度,建立以技能和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多种分配形式。员工原有的档案工资保留,作为调出、计算社会保险和办理退休的依据。
14.医院实行基本工资、岗位技能工资和绩效工资的结构薪酬体系。其工资制度另行制定。
15.医院院级领导班子成员的年度任职情况,由控股公司组织考核,其职务调整、任免方案,由控股公司提出,按医院章程规定的程序任免;医院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年度任职情况,由董事会组织考核,其职务调整、任免方案,经董事会通过,须经报控股公司核准后,方可任命。
16.医院对服务质量、服务态度较差,违反医院劳动纪律、规章制度,造成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员工,实行申告待岗制度,限期改正。到期不改的,或一年内二次被申告待岗的员工,予以辞退或解聘。
17.医院对严重违反医院管理制度,在院外从事或支持他人从事医务活动、损害医院利益的员工,追究经济责任和实施行政处罚,直至予以辞退或解聘。
18.董事、监事、院长、财务总监及其他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医院章程的规定,给医院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9.医院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院务会、院长、财务总监等的职责由医院章程予以规定。
第9篇 某肿瘤医院人事劳动管理制度
肿瘤医院人事劳动管理制度
(一)人员录用及引进
1、进人应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本院人员总编制,各类人员结构等因素统筹考虑,引进各类人员应严格控制在上级核批的年度增员计划内。
2、录用及引进人员条件的掌握:
⑴学历:临床科室和医技科室诊断岗位的人员必须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的学历,医技科室技术岗位和其它技术岗位上的人员,必须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录用及引进人员必须专业对口。
⑵年龄:正高职务应小于45周岁,副高职务及硕士研究生应小于40周岁。对急需引进的学科带头人、紧缺人才,按市相关文件办理。
3、录用及引进手续:
严格把好进人关,对拟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党务行政管理人员,应参加人保局和卫生局统一组织的考试;拟录用的工人应进行业务技能的考核。经考试考核及体检合格,并经院领导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如职工配偶、子女要求调入(分配)本院工作也应遵循上述各项规定,不搞特殊对待。
(二)职工调出
1、调出基本条件的掌握:
⑴对党和国家政策规定的调动(含夫妻分居两地、随军、组织调动等)予以支持,及时办理调动手续。
⑵对学非所用,难以发挥作用的人员在保证工作需要前提下,可作照顾性调动。
⑶对家庭确有特殊困难职工的调动,在保证工作需要前提下,可酌情作照顾性调动。
⑷对因各种原因,院部或科室未予聘任的待聘人员,允许向院外流动。
2、人员调动一般每年下半年集中讨论一次,经同意调出的人员,自发商调函之日起,本市三个月内,本省外市、外省市六个月内必须办毕调动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调出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3、调动手续:
由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出充分理由经所在科室提出意见,由医院根据人事政策和原则统筹安排,经院领导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发商调函。
(三)院内调配及管理
1、为保证工作正常开展,院部及各部门、科室可根据实际需要和管理范围,对职工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调整岗位原则上不改变所学专业或从事专业。
2、院内调配及管理办法:
⑴各部门、科室内的人员调配:
①临床、医技、职能科室人员由各科所在科室调配、管理使用。
②护理人员由护理部统一调配,所在病区或科室管理。
③财会人员由财务科统一调配,由所在科室管理。
各科财会人员休假,应同时征得财务科同意,业务上由财务科统管。
④工勤人员由总务科统一调配,其中各临床医技科室的工勤人员,由人事科会同总务科调配,由所在科室或班组管理。
⑤上述人员的内部调配,事先应与人事科取得联系,予以备案。
⑥对副护士长以上干部及改变技术工种的工勤人员的调动,应先与人事科商量,经院领导同意后方可调动。
⑵各部门、科室之间的调配:
各职能部门、临床、医技科室、护理部内部人员的调动,应由有关科室提出意见,报请领导讨论同意后方可调动。
⑶各类临时工,向人事科申请计划,总务科聘请,并由总务科统一调配,由所在科室管理使用,录用后将名册交人事科备案。
⑷职工接到岗位调整通知后,要遵守组织纪律,服从工作安排,应在组织正式谈话次日起三天内,到新岗位报到上班,无正当理由擅自不到新岗位报到上班的,并拒不接受组织批评教育的,从第四天起,原科室不再安排日常工作,并停止考勤,按旷工处理。
(四)考勤制度
1、人事科负责全院考勤的收集、整理和统计,并进行考核。
2、各科室每月3日前将上月考勤表报人事科(遇节假日顺延)。
3、考勤内容,包括出勤、公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等。
4、人事科对各科室执行考勤制度和违反考勤制度有关规定人员,按医院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惩处。
5、人事科对考勤中出现的问题应立即向有关科室进行反馈,并协商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6、做好每年度本部门工作总结,并根据医院和部门发展情况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
(五)职工请休假制度
为加强请休假的管理,严格执行职工休假规定,保证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省、市职工休假政策,结合我院实际制订职工请休假制度。
1、病假
(1)本院职工生病,应由相关临床医师诊治,需休病假者由诊治医师出具证明,急诊由值班医师开病假证明,时间不超过三天,需继续休息者必须经相关临床医师重新开具病假证明,并经医务处审核盖章后休息。
(2)慢性病患者外院病情证明无效。在外院急诊、本院转外院就诊者及在外院住院治疗的病假证明,须经本院医师签署意见后方能生效。
(3)病假六个月后要求复工者,应由保健医师及有关医生会诊同意,出具证明后方可复工,复工一个月内,旧病复发又请病假,则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4)病假期间如遇节假日,不得另行补假。
(5)病休者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病假两个月以内发给原工资,超过二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6)工作年限满十年或十年以上的,病假六个月以内发给原工资,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2、婚假、生育假、哺乳假
(1)婚假:职工本人结婚,给假三天。
(2)晚婚假: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3)生育假: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4)哺乳假:
如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日工作中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有不满周岁的婴儿送离本市抚养者,不再享受哺乳假。
3、丧假
职工的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丧假三天。
4、事假
除病、生育、婚、丧假外,因私事确需职工本人在工作时间内处理的可请事假,每人每年累计事假不超过15天,事假15天内工资照发,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超过的天数扣发本人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
事假1天由科室负责人批准报人事科备案;事假1天以上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科批准,7天以上由院分管领导批准。
5、探亲假
(1)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本院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加半个白天,或配偶居住在距职工所在地六十华里以上的,下同),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2)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学徒工、熟练工、见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在学习、见习、实习试用期内不能享受本规定待遇。上述人员在上半年实习试用期满的,下半年可以享受;下半年期满的从下一年起开始享受。
(4)《探亲规定》所称父母,包括养父母和职工自幼父母双亡由他人抚养长大,现在受职工供养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5)被临时派外地工作或学习、进修连续一年以上,短期内又不能回单位工作的职工,可享受探亲规定待遇,但脱产在校学习的职工,应利用寒暑假探亲,每年可按探亲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6)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到外地结婚的,可按探望父母所需的往返路费报销,超过部分自理。职工结婚一年后,按规定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7)职工是否列为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对象,一律以职工的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确定,职工与父母户口不在一起,在按规定探望父母时,其路费报销和路程假按到父母户口所在地计算。
(8)职工的父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9)职工因配偶死亡或离婚,从失去配偶满一年后到再婚前,可参照未婚职工的规定,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10)享受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待遇的已婚职工,在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各级行政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11)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生育,超过产假后,又与配偶继续团聚三十天以上的双方当年都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路费可按探亲规定报销一次。
(12)职工因病假或事假和利用出差机会,与配偶团聚累计超过探亲假规定天数的,可按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但不再享受探亲假。
(13)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路程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的节日在内。
(14)职工探望配偶的往返路费报销应凭对方单位出具的未享受探亲假的证明。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内,由本人自理,超过的部分由所在单位负责。
(15)职工探亲往返旅途中,遇有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塌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受阻,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各级行政领导提出申请获准后,其超假部分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但是,属于一般的转车、候车时间或车船行驶延误时间等原因,即使持有关证明,仍应按事假处理。
(16)职工探亲要服从所在科室的安排,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其假期原则上不要分开使用,如需分开使用假期时,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假期也只能分两次使用,但不得影响工作的正常进行,其往返路费只报销一次,路程假只计算一次。
(17)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按1964年7月27日中劳薪字296号文件精神和通委发[1993]8号文件精神执行,即:军队干部一方未利用年休假探亲的,职工一方到部队探亲时,本人标准工资、奖金照发。军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探亲,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往部队探亲时,经院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最多不超过30天,假期内本人的标准工作照发,探亲往返路费自理。
军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到职工一方所在地团聚时,职工一方可按探亲规定享受其探亲假和报销往返路费。
在同一年内,如果职工一方已经享受探亲待遇,而军队干部一方又利用年休假探亲的,职工一方原报销的往返路费应该退回。
(18)有关探亲路费报销具体办法,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19)本规定只适用于职工在国内探亲。职工出国和去港、澳、台探亲的,按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出国、出境人员的探亲规定办理。
注:以上规定的文件依据为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6、放射假
放射科、放疗科、同位素室等工作人员,可休放射假,放射休假均以接触放射线一年为计算标准,每年休假30天,不满一年者按标准折算,同时享受两种以上休假的,可选择一种休假;凡休探亲假的,可报销路费一次。
7、职工带薪年休假
(1)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为确保职工权益落到实处,各科室应在每年年初,在征求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制订科室职工休假计划,并报人事科备案。
(2)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①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②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③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
①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因享受放射假,按《条例》规定,不再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②合同制职工参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
③职工带薪年休假可分两次安排;
④职工带薪年休假在考勤表中予以记载;
⑤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工伤等不计入年休假假期,按上级规定另行审批;
⑥职工带薪年休假不得不批而休或先休而后批,如发生上述行为,按医院奖惩考核细则处理。
8、休假审批程序及权限:
(1)病假:按本制度'病假'第1-2条执行。
(2)生育假:由接产医院出具生育证明,经保健科签署意见盖章后生效。
(3)放射假:由科室制订休假计划,本人提出休假申请,填写《休假申请单》,科主任审批,在月考勤中记录。
(4)婚假、丧假、事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由职工本人提出休假申请,必须填写《休假申请单》,科室副主任以上干部休假,由分管院领导批准,交人事科登记,其他人员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科批准。
(5)职工休假必须按国家法规及本院的请休假制度执行,任何个人及科室不得擅自增加休假期限。各科室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职工休假应先审批后休假,若先休后批或不批而休,一经发现,一律按院考核规定处理。同时,各科室应将职工休假情况及时准确地记入考勤表,对不记入考勤表的,按规定扣科室管理分。
(六)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58号)精神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徐人社发[2022]337号)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定本工资制度。
一、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发现标准见苏人通[2006]322号文。
(二)薪级工资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发放标准见苏人通[2006]322号文。
(三)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原工资中职务(岗位)津贴、综合补贴、误餐补贴、院内待遇和岗位补贴等统一绩效工资。
1、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分岗位津贴、生活补贴两项岗位津贴的具体发放办法和标准根据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年限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合理确定,发放标准见苏人社发[2022]158号文。生活补贴按照统一标准发放,在职人员均为1350元。
2、奖励性绩效工资
见医院绩效考核分配方案。
(四)津贴补贴
保留原有的护龄津贴和卫生津贴,按原规定的标准执行。实施绩效工资后,仍保留原有的改革性补贴:上下班交通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一)实施对象
实施对象为单位的在册的正式在职人员
(二)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执行。
(三)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
(四)新进人员工资待遇
1、在编人员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10篇 医院劳动人事行风建设管理制度
医院劳动人事及行风建设管理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和聘任的有关规定
根据江西省卫生事业资格试行条件以及有关职称工作文件精神,为提高我院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和聘任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现将有关规定如下:
一、职称晋升基本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职业道德、医德医风考评合格。
1、任现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期1年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二、三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3)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4)有敲诈、勒索病人及其亲属财务行为已受到查处或已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期4年申报;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者,延期2年申报;情节严重的,延期5年以上申报。
2、学历、资历条件
(1)申报正高资格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卫生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高级专业技术服务满5年;大学普通班毕业,取得卫生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七年;
(2)申报副高资格:
①获得博士学位,受聘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满二年;
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五年;
④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本科以上学历(专业一致或相近专业),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七年;
⑤1970年底以前大专毕业,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五年;
⑥1984年底以前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8年,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七年;
⑦护理专业中专以上毕业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以上,并取得护理专业的专科学历以上学历,受聘主管护师5年以上,可申报副主任护师任职资格;
(3)关于申报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学位),但受聘现卫生专业职务必须满五年。具备规定学历(或学位),受聘现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满三年。
二、专业技术(能力、水平)条件按《江西省卫生专业高级资格条件(试行)》中规定的各专业条件执行。
三、业绩条件和论文论着条件按当年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中、初级职称晋升条件
1、学历、资历条件按政府人事职称部门文件规定执行,所报专业应与学历对口,否则不能作为相应资历的计算时间。
2、中、初级资格以通过全国统一的资格考试后颁发的证书为准。
3、临床专业毕业生必须通过执业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后为可认定为初级资格。
五、聘任条件
1、专业技术职称实行评聘分开,聘任时根据业绩、评估结果实行聘任。
2、具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在聘任之前必须取得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计算机合格证及医学继续教育合格证。
3、聘任任期为三年,期满后须提供相应的医学继续教育学分(每年不少于40个学时)方可续聘。
第11篇 医院人事管理制度
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和规定,并严格执行。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2、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按客观规律办事,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科室人员做到互通情报,协调工作。
3、经常深入科室,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合理调配人员,提高工作效率,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坚持党性原则,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忠诚老实、襟怀坦白、遵守纪律。
5、廉洁自律,实事求是,秉公办事,锐意进取,竭诚服务。
第12篇 南丰医院人事聘用管理制度
第五人民医院人事聘用管理制度
职工聘任聘用制度
1、医院实行二级聘任聘用制度,即院长聘任中层干部,中层干部聘任聘用所辖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它人员。各职能科室的科长、主任除直接聘任聘用所辖范围内的人员外,医务(科教)科、护理部要积极主动参与并协助各临床业务科室的聘任聘用工作;总务科作为工勤人员的主管部门,同样要深入了解聘用工作情况,积极参与。各临床业务科室要了解医、护、工三类人员的工作情况,应经常主动与上述三个职能部门加强联系,相互协调配合。
医院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由各分管的医院领导负责,必要时可提请院办讨论。
2、在聘任聘用工作中,必须坚持讲政治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要以是否称职作为衡量标准,注重工作实绩。一般情况下聘任聘用期为3年(工作需要调动岗位,退休和新分配的除外)。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有关精神,凡哺乳期、产假期未满的女职工,应由原科室负责聘任聘用;外出进修职工也应由原科室聘任。其他有特殊情况的,按本规定第5条统一处理。
3、工作人员被聘任聘用后,要尽心尽责按岗位职责做好各自的工作,服从科内的工作安排,对不服从分配或明显不称职的人员,经教育无效的,科室可要求提前终止聘任聘用关系,报院长同意后执行。
4、聘任、聘用工作的基本程序
(1)全院职工每人自填一份《工作人员聘用表》,内容包括一般情况、自我小结、要求聘任聘用的职务、科主任(护士长)、职能科室意见、分管副院长、院长意见。拒绝填表者,作拒聘处理。
(2)各类人员完成填表后,由所在科室主任、护士长签署意见,统一交院人事科;人事科按医、护、工分类,分送各分管领导审阅签字。
(3)本人要求跨科室聘任聘用的,应在所填表格中写明,由原所在科室的负责人送人事科。人事科则负责分送相关科室阅签意见,并负责做好相关科室的协调工作。
(4)各类人员经分管院领导审阅后,再由人事科集中递交院长审定,尔后由医院统一行文公布聘任聘用名单,医院不单独签发聘书。
(5)对院中层干部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分别由分管副院长直接审核,院长聘任。副院长的专业技术职务直接由院长聘任。
5、除正常的聘任聘用外,医院和科室可根据职工的工作表现和实际能力,并参照医院制定的关于行风奖实施细则的规定,关于专业人员和其他人员年度考核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精神,对职工实行试聘、缓聘、不聘或解聘。职工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提出拒聘的要求。
(1)试聘概念:即为试用期,是正式聘用前的考核性用工形式。
试聘:科室因故对有关人员实行试聘的,试聘期定为半年。在试聘期内,该员仍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和其它补贴,但工资和年终奖只享受本科室同类人员的70%。
(2)缓聘:界于聘与不聘之间的,属缓聘。在聘用期间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或无聘用岗位的。缓聘当年内晋升职称不予考虑。缓聘人员仍留原科室从事原工作,缓聘期不超过半年。缓聘期间享受岗位工资和50%绩效工资,奖金和年终奖不享受或享受本科室同类人员的一半,由科室根据其在缓聘期的工作表现决定,缓聘期满,缓聘人员进行书面小结,经所在科室评议(考核),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是否正式聘用。
(3)不聘:凡科室直接宣布不聘,职工拒聘、要求跨科室聘任聘用而无其他科室接受的,均属于不聘对象。不聘对象下岗后,可向外流动,自找职业,医院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期内只发基本工资,无奖金。3个月后即作辞职或自动离职处理。对要求继续留院工作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后由人事科安排试用工作,试用期3至6个月,试用期内只发基本工资,无奖金。试用期满后仍无科室接受的,由医院行政会同院工会按《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政策,决定是否终止合同关系或辞退。
(4)用人科室终止聘任聘用关系的,属解聘。一旦解聘后,应同时确定给予缓聘或不聘,并按相应待遇处理。
(5)拒聘或要求跨科室聘任聘用:有关对象作出这一决定后,应尽快自行联系接受科室,在一定期限内无其它科室接受的,即给予不聘处理。
6、若医生、护士岗位变动被医院聘任为后勤工作的,按后勤平均奖发放。
7、大中专毕业的见习医生、护士上岗五年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临时编制人员给予解聘或辞退;正式编制人员给予换岗。
职工离岗退养制度
1、范围、对象
医院在编职工中符合下列条件者之一:
(1)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2)距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之内或男性职工工龄已满30年,女性职工工龄已满25年者。
2、办理程序
由符合内退条件的职工提出书面申请,或由医院劝告内退的,由内退者填写《内部退养审批表》,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经批准同意后,由人事科办理内部离岗退养手续。
3、内退待遇
内退人员在办妥离岗手续后即可离院退养。自次月起享受内退待遇,至正式退休时止。
(1)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医院交纳。
(2)未交纳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医院每月补发全额住房公积金。
(3)内退人员不再享受医院在岗人员的一切福利待遇。年终按退休人员标准慰问。
(4)医药费报销标准按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
(5)内退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人事科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内退待遇同时停止执行。
4、其他事宜
(1)凡因后勤服务社会化,后勤剥离时,要求内退的,在医院权限内,距法定退休年龄在10年之内或工龄已满25年的职工(女职工工龄已满20年),也可以办理内退手续。
(2)内退人员仍为医院职工,由人事科负责管理,内退人员在离岗期间,如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由此造成不良后果,均由本人负责,并由医院按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5、本规定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职工离岗培训制度
1、范围、对象
在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已与医院确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在竞争上岗中未被聘用的职工。
2、方法、时间及待遇
(1)方法:采用个人在院自学或医院集中培训和外送有关机构培训等形式,培训内容由个人根据市场导向或医院岗位确定,报院部审批。
(2)时间:离岗培训期限为1年一周期,期满经本人申请,批准同意后可参加新一轮的竞争上岗,如再次未被岗位聘用,符合内部离岗退养条件的可办理内退手续,不符合者办理辞退手续。
(3)工资、福利
院内离岗培训人员只享受基本生活费(基础工资、市定补贴和保留津贴)
,工龄连续计算。培训期间院外学习费用自理,但可享受医院每月100-200元培训补贴。住房公积金、个人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医保等按照规定比例分别由医院和本人缴纳。
医药费报销标准参照聘用职工执行。
医院为离岗人员保留档案工资,离岗期间如遇调资,则增发基础工资。
3、其他规定
离岗培训人员劳动关系仍在医院,人事管理挂靠人事科。
离岗培训期间,如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按医院规章制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