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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公司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第2篇地产知名公司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管理制度
第1篇 公司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公司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1、目的
为规范员工的行为,保证员工行为与公司政策、规章制度和程序相一致。改善员工的工作表现,创造和谐、融洽的劳动关系。
2、适用于xxx有限公司。
第二节职责权限
1.职责与权限
1.1行政人事部:劳动关系管理的统筹部门,负责编制、改进劳动关系管理的相关制度,统筹劳动关系管理。
1.2其他部门:在行政人事部门指导下,正确开展劳动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节劳动关系管理
1、劳动关系分类
劳动关系管理、奖励与违纪事件处理、健康管理、特殊时期员工关系管理等。
2、劳动合同管理
2.1.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公司实际情况,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2.2.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行政人事部统一组织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具体合同范本由行政人事部核准。
2.3.劳动合同办理时间:
新入职员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职员工:合同期满前30天由行政人事部知会该员工直属部门,根据该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和公司用人状况并结合该员工的意愿,共同决定是否继续聘用该员工,如果继续聘用,则由行政人事部通知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否则合同期满自动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2.3.3行政人事部将劳动合同信息录入电脑系统,便于集中、规范管理。
2.3.4行政人事部对已给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3、劳动关系证明
行政人事部应员工本人的要求,经调查核实后为员工开具相关证明,包括工作证明、离职证明和退社保证明。
4、劳动争议处理
4.1劳动争议是企业运转过程中产生的正常现象,各级管理人员要本着沉着、冷静、务实、灵活的原则,规避法律风险,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4.2劳动争议的情形:因职工重大违纪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4.3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依法处理;积极配合。
5、员工意见管理
5.1.员工是公司最大的财富,加强对员工意见的管理,可集思广益,最大限度的利用和开发人力资源,并可有效化解员工矛盾。
5.2.离职面谈:离职面谈可在一定程度上挽留优秀人才,并可从侧面找出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以后的工作改进提供独特视角。
6、员工投诉管理规定
6.1.员工投诉:规范投诉管理,妥善解决员工的不公正待遇和公司内部违规事件,维护公正,以保证公司整体工作的全面健康运作。
6.2.投诉原则:内容客观、真实、具体;处理公正、及时、务实;逐级投诉,不提倡越级投诉;提倡署名投诉。
6.3.投诉范围:员工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损害公司利益或不利于公司发展的行为;其它违规、违法行为。
6.4.投诉方式:口头投诉;书面投诉。
6.5.投诉程序:向直接上级申述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向间接上级申诉――解决不成的,向行政中心申述――解决不成的,由总经理裁决。
6.6.投诉处理:
6.6.1.投诉受理人是投诉唯一有效调查人员,但调查结果须经投诉受理人签收确认后方为有效;
6.6.2.所有的投诉事件应在接到申诉申请书的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明确答复投诉人;
6.6.3.投诉受理部门对投诉事件及投诉人负有保密的责任;
6.6.4.检举揭发对公司有重大损害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根据《奖惩制度》规定,将得到相应奖励;对泄露投诉人资料、打击报复投诉人的行为,将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处分,对性质严重者,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7、员工纠纷调解
控制事发现场局面,避免纠纷继续升级。特别在发生打架、斗殴时要首先制止双方,调查事实真相,分清责任。通过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找相关人员了解等方式调查清楚事实真相后,分析纠纷双方的责任,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做好纠纷双方的思想工作,使员工能自觉的接受处理结果,对纠纷事件备案并跟踪调解效果,为以后工作提供参考。
8、健康管理
8.1社会保险: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员工保险由行政人事部办理。
8.2身体保健:员工体检、健康宣传、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9、特殊时期劳动关系管理
9.1特殊时期类型:公司架构变动、人员调整、劳动诉讼、员工伤亡及员工受到严重骚扰事件、天灾(传染病、台风、暴雨等)。
9.2特殊事件处理原则:
9.2.1准确判定:当公司内外环境发生变化,足以妨害公司达成基本目标,即可判定为特殊事件;
9.2.2防微杜渐法则:对认定的特殊事件,须高度重视,并在法律、操作上面考虑周全,防止有所遗漏;
9.2.3最糟后果预测:预测事件可能会有的最糟结果,然后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2篇 地产知名公司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管理制度
地产置业公司劳动关系及劳务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用工管理,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规避用工风险,保障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本着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与员工用工关系的确立、履行、监督、争议及处理等过程的控制。
第四条 综合管理部为用工关系的管理部门,对公司范围内的用工关系进行统筹管理;负责员工合同续签、合同解除终止的考核与沟通工作。
第二章 合同签订管理
第五条 用工关系种类
1. 劳动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包括:全日制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2. 劳务关系,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合同包括:聘用合同、兼职合同。
3.其他用工关系,包括借用合同与实习合同。
公司根据用工形式不同,与员工签订不同形式的合同。
第六条 劳动合同类型
凡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应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可根据用工时间的不同分为:
1. 全日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通过正常招聘录用的各专业、职能管理类等员工,应签订《劳动合同》。
2.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以小时计酬为主、平均每天工作在4小时以内、累积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人员应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分为不交保险与代交保险两种类别。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适用于食堂工作人员、保洁、安保等辅助类工作岗位。若以上岗位人员实际工作时间超过上述情况,应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试用当地劳动部门通用版本,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服务类员工的福利。
第七条 劳务合同类型
使用与本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员工的,应签订劳务关系合同:
1.聘用合同:公司聘用内退、离休、退休人员。应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适用于办理内退、离休、退休手续,以及在公司满足退休条件需要继续留用的员工。
特别说明:注册地为江苏省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录用已办理内退手续的人员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注册地为江苏省外的公司应签订聘用合同。
2.兼职合同:公司聘用兼职人员,签订《兼职合同》。
兼职合同适用于与其他单位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同时在本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 用人单位之间借用员工或者录用实习生的,应签订以下合同:
1.借用合同:由借调双方单位及借调人员签订《借用合同》。
借用合同适用于因工作需要,被借用至杭州公司工作的员工。
2.实习合同:实习生到公司实习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实习合同》。
实习合同适用于以完成一定实习目的和任务,接受公司领导和安排,参加学习、实践的尚未毕业的在校学生。
第九条 合同签订条件
(一) 员工与公司签订合同时,除须提供招聘录用的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与证明:
1. 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须提供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即离职证明),及其他相关入职材料。
签订劳动合同是,须提供派遣证、就业推荐表、成绩单、三方协议、学位学历证书等材料。
内退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提交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内退协议、社保缴交证明等。
2. 非全日制员工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代缴保险)时,须提供缴纳社保、医保等证明材料。
3. 内退人员签订聘用同事,须提供原单位劳动合同、社保缴交证明、内退协议;离、退休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需提供退休证明。
4.兼职人员签订兼职合同时,须提供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保缴交证明。
5. 在校学生签订实习合同时,须提供学生身份证明、校方实习介绍信。
(二)员工在合同订立前,应做出以下承诺:
1. 提供的个人材料均真实有效。
2. 已经清晰了解所告知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岗位要求等情况,并愿意遵守。
3. 与其他任何单位2不存在劳动关系(适用于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包含内部退养人员)。
4. 未受到任何竟业协议或规定的约束。
5. 未患有不适合本工作岗位的疾病。
6. 如以上承诺不实,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协议,不需提前通知员工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员工须承担因此而导致的后果,如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公司有权将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资料签收:在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兼职合同》/《实习合同》时,员工应当面签收后由公司存档。
第十条 合同签订主体
(一) 下列人员由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1. 集团公司本部员工。
2. 专业公司经营班子成员。
3. 项目公司经营班子成员。
4. 片区运营管理部成员。
5. 垂直管理系统人员。
(二)除与集团公司签订合同的员工外,各专业公司员工应在专业公司签订合同。
(三)除与集团公司、专业公司签订合同的员工外,其他人员应与所在项目公司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的时间
(一)应在员工报到丹田与其签订合同。
(二)对于不愿意签订合同的员工,应以书面形式将签订合同的通知送达员工,并签收。员工入职一个月内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否则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结束用工关系。
第十二条 合同期限
(一)全日制劳动合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根据岗位职级和签订次数的不同,确定员工的用工期限。首次签订的合同到期日统一设为3月31日,续签合同的期限原则上为五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签订劳动合同续签期限)。具体为:
岗位职级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 (*年)二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三次签订 劳动合同期限
1-6月入职7-12月入职
部门经理及以上人员4年<*≤5年4年<*≤4.5年5年无固定期限合同
主管至部门副经理人员3年<*≤4年4年<*≤4.5年
主管以下人员 3年<*≤4年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同一法人主体连续工龄满十年,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年1月1日后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若员工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公司同意,可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具体期限根据项目开发周期确定,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兼职合同、借用合同、实习合同的签订期限一般为一年,公司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试用期的规定
(一)首次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员工应根据不同岗位及合同签订期限,约定试用期。
1.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须超过3年),最少应为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2.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须超过3年)。实习期可以折半抵扣使用期限,但抵扣试用期不得少于1个月。
3.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内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安排试用期。
(二)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三)首次签订聘用合同、兼职合同的人员使用期限可以根据岗位要求及合同期限协商约定,一般为1-3个月。
(四)借用合同及实习合同均不约定试用期。
第十四条 首次合同签订审批权限
(一)按照录用审批权限确定,录用审批时,须明确合同签订类型,签订期限、试用期等相关情况。
(二)若首次签订即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试用期小于规定时间的,应报上
一级部门批准。
第三章 合同的续签、变更、解除、终止管理
第十五条 合同的续签
(一)综合管理部应在合同期满前45日(全日制劳动合同)启动合同续签审批流程,填写下发《员工合同续签审批表》。员工3天内填写续签意见后,部门负责人根据员工业绩及部门人员编制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续签意见,并在5各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续签审批。
(二)员工提出不续签合同,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过偶给你死(全日制劳动合同),按公司要求员工做好工作交接,办理离职手续。
(三)员工同意续签合同,公司审批认为不符合续签条件的,应提前下发书面通知(全日制劳动合同),要求员工办理好工作交接与离职手续。
(四)员工同意续签合同,公司审批认为符合续签条件的,通知员工续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一)劳动合同履行地与公司注册地不一致,员工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履行地的标准,按照公司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由公司或员工个人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书面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对于双方需要变更的合同,应注明变更事由,并在变更事由发生后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未达成一致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三)非员工本人原因,在用人单位之间进行调配导致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签订三方协议书,工龄连续计算,连续工龄满十年应当签订无固定期合同。不同主体合同签订次数不累积计算。
第十七条 合同的解除
(一)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解除
若发生以下情况,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公司或员工应按照规定书面通知对方,并按照《离职管理办公》,做好工作交接与离职手续办理。
1.由公司提出,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2.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向公司提供虚假应聘材料和信息,或隐瞒相关个人真实情况,欺瞒公司的。
(3)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5)因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未经公司允许,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劳务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与员工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法定情形。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
(4)其他法定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1)公司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本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5)其他法定情形。
5.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第十七条第(一)款3.4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门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劳动合同期限在规定的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应当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7.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或者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与员工人身安全的,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公司。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公司的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9.员工由于其他原因提出辞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0.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书面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聘用合同、兼职合同的解除
若发生以下情况,聘用、兼职合同可以解除,双方应按照规定书面通知对方,并按照《离职管理办法》,做好工作交接与离职手续办理。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公司认为员工不能达到工作要求的。
(2)因公司生产经营变化的。
(3)已在原工作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
(4)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合同约定或工作失职给公司损失的。
(5)因患病不能正常工作或担任工作职务或完成工作任务的。
(6)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除聘用、兼职合同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情形,除第4.6点公司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外,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对方。
3.因身体状况或工作能力原因,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应提前15天通知公司。
(三)借用合同的解除
1.借用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及借用员工的表现,提前15日通知借出方和借用员工解除借用合同。
2.若借用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借用方可随时将其退回,借用合同立即解除。
3.借出方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前15日通知借用方解除借用合同。
4.因借用员工提前解除或终止与借用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借用合同提前解除,借出方应提前15天通知借用方。
(四)实习合同的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实习合同可以解除。
2.任何一方单方提出解除实习合同,需提前15天通知对方。
3.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实习合同。
第十八条 合同的终止
(一)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应终止劳动合同:
1.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附件13);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
4.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5.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合同终止情况出现的。
(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终止
公司与员工双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
(三)聘用、兼职合同的终止
聘用、兼职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终止。
(四)借用合同的终止
借用合同期限届满,则合同终止。
(五)实习合同的终止
实习期限届满,则实习合同终止。
(六)劳动合同期满,但
是公司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由于公司、员工双方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成履行的,由过错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各自承担大绿责任。
(二)双方任何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赔偿金额根据造成损失的大小确定。
(三)员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给公司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员工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招收录用员工多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其支付的专项技术培训等费用(具体见培训相关管理制度)。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
1.劳动合同争议: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象公司躲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务合同及其他合同争议:双方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合同文档管理
综合管理部负责妥善管理公司的用工合同。
第五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