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中心消防管理规定制度
消防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擅自使用、挪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动用消防用水。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火灾报警系统为紧急情况下使用,业主、物业使用人,特别是儿童,不得随意启动,以免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
第二十四条 严禁业主、物业使用人擅自占用消防通道和楼顶的消防逃生平台,不得在消防通道上停车;不得在楼顶消防逃生平台上堆放私人物品、杂物或搭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发现火灾时应立即报告物业服务中心或启动火灾报警系统,并紧闭所有门、窗控制火势;发生火警时,不得乘坐电梯;身处火场以上楼层的人,应向楼顶天台方向逃生;身处火场以下的楼层,则向下走,前往最近的出口逃生。
第二十六条 因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所造成的损失,依法由相关责任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