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制度--工程进度控制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工程进度控制管理办法
为对工程施工进度实施有效的控制,以达到拟定的工期目标,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工程部负责具体实施。
一、工程项目管理应根据公司的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工程项目总进度目标和分阶段目标、里程碑目标,报总经理审批后,实行目标控制。
二、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合同工期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并落实人力、物力、财力及机械设备等资源,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三、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和资源供应计划,提出修改意见并监督其实施。
四、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进度目标要求和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制订自己的控制措施,并认真实施。
五、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应监督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控制人员在数量上和业务能力上能否满足要求,并审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计划的审查和监督实施是否到位。
六、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应监督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执行进度计划,严格控制各阶段的主要目标进度和关键线路上的关键工序、关键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工期的实现。
七、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分析、纠正实际施工进度和计划进度的偏差,对重大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八、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应及时协调好各施工单位及供货商之间的配合工作,确保材料、物资和机械设备按时供应到场。
九、当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要求而又纠正不力时,可采取必要的经济处罚及组织调整措施;仍无效时可解除施工合同,另行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确保总进度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