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公司发票管理制度范文
公司发票管理制度范文(七)
1、发票是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之一,凡需领用发票的专卖店,必须办理领用登记手续。
2、发票只限在本公司合法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准转借、转让和为他人代开发票。
3、负责管理各类发票的员工,按各使用部门建立登记册,严格领用,保管和缴销手续。
4、对已经用过的发票存根,应按顺序保管,如有错开、错写,必须作废,并保持原发票的完整内容。
5、未使用过的发票如果有遗失,必须认真查明原因进行严肃处理,报有关部门和税务局备案,同时登报声明作废。
6、管理发票的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清理数量以后、移交清单由交接双方签字后方可有效。
7、使用发票时需检查有无缺号、缺联,如有问题应及时处理,填写发票后,必须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和经办人的签字或加盖印章。
8、管理和使用发票的人员,必须认真遵守规定,不许伪造、买卖、涂改、撕毁和弄虚作假,凡违反规定的,根据不同情节,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店面销售人员需在顾客购货前征询其是否开据发票,如开据需在货款中另加4%的税金,具体情况由店长控制。
第2篇 公司发票收据管理制度
公司发票、收据管理制度范本
1.目的:为了加强发票、收据管理和财务监督,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合法经营和加强经济核算,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分子公司可依据各自的业务范围,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备案。
3.本制度所指发票、收据: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收据是指在非生产经营活动中,结算有关款项,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4.发票、收据的购买、领取和缴销
4.1各公司业务范围需用的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各公司财务部根据经济业务性质,向当地税务机关购买。
4.2非生产经营活动中结算有关款项所使用的收据,由各公司向当地财政购买。公司因内部结算的需要,可印制专用收据。
4.3收据的领用:各公司应根据本单位的经济业务量情况,提前到各公司财务部领取,留有余地,以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财务部要根据收据的种类、数量在《发票、收据领用手册》中记载。
4.4发票使用后,其存根联由财务部保管,定期或不定期去当地税务机关缴销,再凭以购买新发票。收据使用后,存根联由各使用单位妥善保管至五年期。保存期满,由各公司财务部报经当地财政公司后销毁。
5.发票、收据的开具、使用和保管
5.1发票的填开事项,必须由各单位财务人员办理,并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收入时如实开具发票。出具发票方不得按取得发票方的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5.2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要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或取得退货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后,重新开具销货发票。
5.3开具发票、收据应当按照发票、收据规定的要素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复写,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5.4使用电脑版的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保管。
5.5发票、收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不得拆本使用。
5.6各单位不得以白条代替发票或收据。
5.7发票、收据限于在属地内和规定时间内开具(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本使用不超过两个月,普通发票一本在当月内使用)。任何单位不得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5.8各公司财务部要建立发票、收据的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收据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5.9使用发票、收据的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发票、非生产经营性收据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向财务部报告。发票丢失还需由财务部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财政局报告,并在报刊、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作废。
6.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开具范围
6.1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6.2下列三种情况必须向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2.1销售货物;
6.2.2应税劳务;
6.2.3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是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
6.3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3.1向消费者销售;
6.3.2销售免税项目;
6.3.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6.3.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6.3.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3.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6.3.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6.3.8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6.4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6.4.1字迹清楚;
6.4.2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重新开具,并在误填的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6.4.3项目填写齐全;
6.4.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6.4.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4.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6.4.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6.4.8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发票;
6.4.9不得开具伪造的发票;
6.4.10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6.4.11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发票;
6.4.12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纳税人必须在专用发票一式几联的有关栏目中加盖或打印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
7.发票的检查
7.1各公司财务部及使用发票、收据的公司应按月或按季对所管的票据的使用情况、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7.2使用发票的单位,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8.处理罚则
使用发票、收据的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经工商、税务、审计机关查出,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处罚。
9.附则:
9.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9.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9.3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3篇 公司发票规范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法规文件,加强本校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维护财经纪律,根据上级规定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本校发票管理部门为财务部。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购买、使用、回收、保管和检查工作,各发票使用部门和经办人必须服从财务部的管理。
本校所有使用、接触、保管发票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二、销货发票
销货发票是公司销售产品及提供劳务时向客户开具的发票。
财务部票管员负责公司销售发票的购买、保管、发放以及报表填制和报送工作。使用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管员要及时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日记账”,月终填报“增值税发票购、用、存情况月报表”和“发票使用明细表”,分别于次月3日和10日内报送税务局。
发票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开具发票事宜,并到财务部备案。人员调动变更时,必须到财务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发票使用部门领用空白发票时,须到财务部办理登记手续,每次领用的限量为一本;若采用按产品种类开具发票的办法时,经财务部同意,可不受一本限制,但不准领用备用发票。使用完的发票存
根要必须及时交财务部办理注销手续,并由财务部存档保管。计算机打印发票的领用限量为每次不超过十份。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的发票,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销售部门要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指定专人,设专用保险柜存放,不得丢失。如发生丢失和被盗,应于丢失当日立即报财务部,并报税务机关和当地公安部门,并于三日内在报刊和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开具发票时,必须按下列要求办理:
1.按号码顺序填开;
2.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3.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上、下联内容完全一致;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物价值、实收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按时限开具;
7.经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销售发票的开具时限为: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拆本渐页、代开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不得携带空白发票外出或邮寄空自发票z
发票开具后,发现错误,应在各联1次上注明“作废”字样,
并在原发票中按编号保存。
发票开具后,若发生退货冲票事宜,应视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1.如果销货方和购货方均未作账务处理,购货方应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销货方,销货方收回后,连同其存根联和记账联一起,按作废处理;若是部分退货,销货方收回原发票作废后,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货方,不准索取退货证明单。
2.如果销货方已作账务处理,购货方未作账务处理,应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给销货方,销货方以发票联作为抵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将抵扣联注明“作废”字样粘贴在存根联下方,以备审查。未收到购货方退还增值税专用发票前,销货方不得扣减销项税款。属于销货折让的,销货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购货方已作账务处理,在发票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货方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交销货方,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合法依据。销货方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或折让金额向购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退货、转让证明单附在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后面,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作为销货方冲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合法凭证,其发票联和抵扣联作为购货方扣减进项税款的凭证。购货方收到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进项税款中如实扣减。
销货方办理退款时,必须取得购货方财务部门出具的收款收据。公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如下:
1.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
2.销售本公司外购的生产用材料、物资;
3.销售本公司生产过程中的废料、废渣;
4.其他按国家规定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和劳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
2.处理废旧设备等固定资产变价销售的;
3.处理在建工程物资的;
4.其他按国家规定不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和劳务。
本公司开具的销货发票应于当月送交购货方,并督促其入账处理。本公司财务、物资管理部门也必须于当月将销货记账凭单、出库单及时人账,以达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十五)已经使用过的发票存根和作废发票的各联次及发票登记簿由票管员保存,保存期为五年。保存期满后,由税务机关查验批准,监督销毁。
三、购货发票
购货发票是指本公司采购材料、物资、设备或接受劳务时,由销货单位出具给本公司的发票。
所有部门和个人在为本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都应向收款方索取发票。
物资采购部门和费用支出部门向收款方索取发票时,都必须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对方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得与其发生业务。若本公司业务人员未按规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以普通发票到财务部门报销的,财务部门对当事人处以票面总金额5%的罚款。
下列经济活动可不向收款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交通运输企业提供的运输劳务;
2.建筑企业提供的建筑安装劳务;
3.旅店、饮食服务业提供的住宿、就餐服务;
4.邮电费、保险费、娱乐活动费;
5.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纳税性服务收费;’
6.其他按国家税务局规定不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
各业务部门向供货单位采购物资,发生的劳务、费用,一经发生,不管付款与否,都要及时向对方索取发票,采购的物资应立即办理人库手续,费用支出办好签字手续,发票报销的各种手续齐全后,立即交财务部门办理人账。对不能立即付款的发票,财务部门要一式两份填制“应付款项转账单”,分别交经办人存查和登记应付款账。
财会人员要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的会计监督职能,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票有权拒绝付款:
1.未按本公司规定办理法定手续的发票;
2.应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却收取了普通发票的发票;
3.项目不全、填写不清楚的发票;
4.内容不真实、有涂改痕迹的发票;
5.采购的物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行情的发票;
6.其他不合理、不合法、不真实的发票。
购货后,若遗失发票或抵扣联,应向原销货方索取有原销货方盖章的证明和记账联的复印件,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进项税款抵扣凭证和记账凭证。
四、附则
公司收款部门为财务部门,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一律无权向客户收款。
公司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100~l000元的罚款,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者,除责令写出检查外,每份空白发票罚款5000~10000元;丢失已填开的专用发票者,每份罚款1000
元。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规定抵触之处,按国家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公司印制财政税务发票管理制度
某公司印制财政、税务发票管理制度
“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也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的相关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公司发票印制安全保密工作的管理,有效地防范印制环节中发生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员工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责任心强、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同时,应强化印制发票观念,增强印制发票意识,正确认识印制发票工作的重要性。
二、严格遵守印制发票的管理规定,对承接印制发票任务时,须有委托方主管部门批准证明。同时,应有财政、税务机关审批准印手续,方可印制。
三、印刷发票的专用品:发票纸、防伪油墨、票据监制章应指定专人保管,登记入库。票据监制章应存放保险柜中,使用时凭工程单办理领用手续,以明确责任,防止票据监制章的遗失盗用。
四、印制的原稿、成品、半成品、印制底片等物品各道工序须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实行“谁生产、谁负责”原则,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五、在印制发票过程中,须严格加强管理和安全工作,印制完工后应及时入库,对残、次、废品的发票票据,应采取搜集装袋入库,并经报审批机关,方可销毁处理
六、发票票据的运输应指定专人运送完成,办理送货手续及收货、验收、签名手续。防止票据在运输途中的遗失非法买卖。
第5篇 公司企业发票管理制度
企业(公司)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控制企业的发票管理工作,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发票经管人员应设立专门登记簿登记发票的购买、发放、使用、缴回情况。购领发票的由发票经办人持发票购领薄及税务登记证副本,按税务机关核准的种类、数量购领发票。
第三条 对于已购入的各类发票,应该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四条 禁止转借、禁止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禁止擅自拆本使用发票。丢失发票的,必须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情况,并向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第五条 开具发票时要按国家规定填开,内容摘要真实,数量相符,大小写金额相符,注明日期,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其他票据加盖公司财务章等)及填开人印章(或签名)。
第六条 发票经管人员发生变动,须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交接内容包括未用发票、已用发票存根、发票登记簿等所有相关材料。必要时,应对发票管理状态做出说明。
第七条 凡作废的发票要收齐所有联次加盖作废印章,并与存根联一起妥善保存。
第八条 使用后的各种发票要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妥善保管。
第九条 公司应定期对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管5年,保管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直接当事人必须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1、未按照规定领取规定领购发票的;
2、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3、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4、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5、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6、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
7、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使用的各种单据参照本制度管理。
第6篇 物业管理公司发票收据管理制度
物业管理公司发票和收据管理制度
一、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公司所有发票、收据(指有价值的收据)及票据(以下简称票据)均属本制度管理的范围。
3.财务管理部统一负责本公司各种票据的管理工作。
4.各种票据的种类、使用范围由财务管理部规定。
二、各种票据的购买及印刷
1.属国家统一规定的发票由财务管理部指定专人向有关税务部门购买。
2.经有关税务部门批准公司自行印制发票时,由财务管理部提出式样经总经理核准,并报有关税务部门批准后,在税务部门指定的印刷单位印制。
3.公司使用的各种发票、收据属代收的部分,使用代收单位的发票、收据;属公司的收据需印制时,由财务管理部提出式样经总经理批准后进行印制;属各部门专用的票据需印制时,由需用部门提出式样,经财务管理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印制。
4.财务管理部专管人员必须对购买、印刷或代收单位提供的各种票据进行验收,详细清点数量、检查有无印刷错误。数量有误或印刷有错误的应拒收。各种票据验收后,应按不同的票据登记验收日期、数量、起止号码等,设专柜保管。
三、各种票据的领用
1.财务管理部专管人员应设置各种票据领用登记簿,凡发放票据,必须登记领用的日期、数量、起止号码等,并由领用人签收。
2.使用发票或收据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各种票据的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票据专管人员)。
3.票据专管人员在向财务管理部领取各种票据时,必须办理领用手续并清点数量、验看号码,发现有号码错乱的,应拒绝领用。
4.票据专管人员对所领用的各种票据必须妥善保管,在交付使用人员时,应进行登记、签收。
四、各种票据的使用
1.各种票据需按《发票收据使用细则》的规定进行使用。
2.各种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
3.各种票据只能按规定的范围进行使用,不得转借、转让、跳号、拆本使用,或开具空白票据。
4.各种票据需交接使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写明交接时票据的号码。
5.接收人在接收各种票据时,如发现所交接的票据存在问题,可拒绝接收,并立即报告主管人员。情节严重时,应立即报告财务管理部。
五、各种票据的检查和核销
1.财务管理部有权对各种票据的使用随时进行检查。
2.已用完的各种票据必须立即向财务管理部进行核销。
3.财务管理部专管人员在核销各种票据时,必须对票据进行检查。发现有使用不当的,应提出意见进行纠正;发现有问题的,应立即报告财务经理。
4.财务管理部专管人员应随时核查使用各种票据的人员有否及时将所收款项按规定上交。在各种票据核销后,应对整本票据报收款项有否上交进行核查。
第7篇 某某物业公司发票管理制度格式怎样的
某物业公司发票管理制度1为了加强公司发票的管理和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发票的领购、使用、保管情况,特制定本办法。2发票购买审批手续
2.1 发票的审批由公司财务部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发票准购簿,定期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购买审批手续。
2.2 税务部门审批后,由公司财务部到发票专卖点购买并登记发票管理簿。各部门需用发票时,一律由专人到财务部领取,按规定将所领取发票号码逐一登记。3发票内部领用手续
3.1 各部门必须由专人负责领用、保管、使用发票,按照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在使用发票时,必须登记使用日期、发票号码、金额、收票单位及经办人姓名。
3.2 各部门对领用的发票认真履行以旧换新手续,收回用过的发票时,要与领用发票登记的号码进行核对,并在有关栏目内注明收回字样和收回日期。4发票使用范围
4.1 资金往来专用发票只限于资金往来代收水电费、煤气费,对外业务中发生的预收款、暂收押金。服务发票只限于管理费、车位费及各种有偿服务费等各种费用。各部门禁止私自使用成文厚三联收据,必须到财务部门领取发票,由财务部门统一上帐管理。5开具发票
5.1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填写齐全,上下几联金额必须一致,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公章,按要求填开发票人签章,交审核人审核,填写审核时间并由审核人签章。
5.2 不得将发票转借、转让、代开、虚开。
5.3 资金往来专用发票在开出时按所收取货币资金性质在发票上加盖现金、 收讫章,支票要注明支票号码,并及时入帐。
5.4 每天资金往来发票用完之后要与入帐金额进行核对,入帐金额与票面金额不符时,及时查找原因,确保入帐金额与票面金额一致。
5.5 待一本发票使用完毕后,在发票背面注明作废发票号码,经办人及审核人在核准无误后均办签章。6保管、归档
6.1 发票的保管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由经办人员对已使用过的发票整理、登记。归档时,严格按会计档案的归档管理造册、归档。发票登记簿和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按规定必须妥善保存5年。
6.2 公司发票的领取、登记、收发、整理、归档等工作派专人负责,统一管理。7违反管理规定的罚则
7.1 凡未按照规定开具、保管发票,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的,或因管理不善出现发票丢失现象,除按税务部门规定额度交足罚款,赔偿损失金额外,并要接受公司内部给予的处罚。
7.2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7.3 抽查所开具的资金往来专用发票金额与实际财务收支的进帐金额是否相符,凡不相符又无正当原因的,酌情处罚。
第8篇 公司发票管理制度
公司发票管理制度(十三)
一、各部门对发票实行专人管理,领取发票由专人负责,责任到人,财务部设发票管理台帐,由领用人签字。
二、不准转借、转让发票:发票只准本单位的开票人按规定用途使用。
三、发票启用前,应先清点,如有缺联、少份、缺号、错号等问题,应整本退回。
四、填开发票时,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并盖单位发票印章。各栏目内容应填写真实、完整,包括客户名称、项目、数量、单位、金额。未填写的大写金额单位应划上“○”符号封项;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
五、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市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拆本和单联填写。
六、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情况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七、使用发票的部门和个人应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如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用书面报告财务部,再由财务部上报处理。
八、增值税发票的有关特殊规定,按有关相应的规定执行。
九、如因发票管理不善而发生税务部门罚款,公司将直接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经济责任。
十、公司内部使用的各种单据参照本制度。
第9篇 物业公司财务发票管理制度
物业公司财务制度之发票管理
第一条 发票管理是指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工商企业统一发票、工商企业统一收款收据的管理。
第二条 财务管理部应指定专人管理、领购、保管发票,发票管理人员应做好登记、发放、调换等工作。
第三条 对外经济往来中,凡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所需支付款项,都必须取得对方发票或收据(属于增值税项目的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外供应货物、提供劳务等可取得收入的都必须开具发票(或收据)。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公司财务专用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四条不得转借、代开发票,不得将发票带往公司所在行政区域以外开具。
第五条 发票采用以旧换新的方法领用,发票管理人员应将原发票存根清点,如有违反规定的,不予调换。
第六条 无特殊情况,不得开红字发票,不得作废,确需开红字发票的,须经财务部经理签字同意。
第10篇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财务资产部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公司其他部门协助实施。
第三章 范围
第三条 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收到及发出的增值税发票(包含普通发票)
第四章 规定
第四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一)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二)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
(三)记账联,作为承运方核算承运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只有记账联与发票联组成。
第五条 发票的领购、保管
(一)领购发票时,必须由发票专管员向税务机关办理票领购。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必须按规定存放到财务资产部门保险柜。
(三)需开具时,必须将已开具好的发票妥善保管,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及时放到保险柜。
(四)对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及作废的,月末必须按照规定装订成册,并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放时限存放,确保完整无损。
(五)严禁将公司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向他人提供使用。
(六)严禁给未发生实际购销和劳务业务的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七)严禁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八)发票管理员必须按规定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核销手续。
(九)发票专管员因工作变动或调离必须按税法和企业管理制度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条 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开具范围,开具发票。
公司承运油(气),应税劳务,根据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应开具普通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开具专用发票。
第七条 对于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核对以下内容:
(一)字迹清楚。
(二)项目填写齐全。
(三)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四)公司开票信息内容无误。
(五)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六)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八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自开票之日起180天,收到专用发票后,当月做请款处理的发票,与请款时将发票联抵扣联一并交财务资产部门做发票认证及账务处理。交接时要填写专用发票交接单以做备查(交接单附件)
第九条 不丢失、损(撕)毁发票,不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第十条 丢失专用发票,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由于个人原因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180天内认证,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二条 增值税进项抵扣联按期装订成册,按照水税务机关要求的保存时限保存。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规及工贸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