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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管理制度(七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41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第1篇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总 则

为使公司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及时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并对事故及时准确的进行调查处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制定本制度。

1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退休返聘人员,为公司建筑施工并签定安全协议的施工队职工。

2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1 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2 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2.3 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2.4 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2.5 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2.6 从事抢险、救灾、救火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2.7 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2.8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2.9 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2.10 国家规定的其它情形。

3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3.1 犯罪或者违法;

3.2 自杀或者自残;

3.3 斗殴;

3.4 酗酒;

3.5 蓄意违章;

3.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 发生伤亡事故后,按下列程序处理

4.1 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

4.2 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安全员。单位领导或安全员应在一小时内报资产运营部。

4.3 事故单位在主管安全部门的配合下,轻伤事故在48小时内完成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由事故单位于3日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4.4 发生重伤事故,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机电控股公司(厂)技安处(科)、机电控股公司(厂)工会。安全主管部门和发生事故单位协助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完成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于10日内上交《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单位于5日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4.5 发生死亡事故,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市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市区工会、区检察院、区公安局、机电控股公司(厂)技安处(科)工会。安全主管部门与发生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与上级单位共同完成对事故的调查、取证、分析、处理工作,并于25日内上交《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单位于10日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5 发生员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5.1 事故单位负责人、公司主管安全部门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了解受伤人员的伤势,保护事故现场,必要时做出标记。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做好详细记录。重伤以上的工伤事故应进行现场勘查、测绘、拍照或录像。目击者应出具旁证材料。

5.2 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找事故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具体措施,严格做到“三不放过”。

5.3 事故单位应召开工伤事故现场会,向员工介绍事故发生的原因,使广大员工能吸取教训。

5.4 事故单位提出对责任者的意见并报主管安全部门。

5.5 各类工伤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安全主管部门,不得隐瞒,超过时限不补报。

6 伤亡事故现场的清理

6.1 轻伤事故现场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6.2 重伤事故现场由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6.3 死亡事故现场由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7 伤亡事故的结案

7.1 轻伤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门会同事故单位领导批准结案。

7.2 重伤、死亡事故由区、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分别批准结案。

第2篇 工伤事故管理及报告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安全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的分类

(一)作业(操作)事故,指员工在作业过程中,由于违反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当等造成的事故。

(二)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的事故。

(三)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四)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

(五)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六)凡蓄意制造的事故,称破坏事故。

(七)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二、事故的划分

(一)轻伤及轻伤事故:轻伤是指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二)重伤及重伤事故:重伤是指能引起人休憩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三)死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及3人以上的事故。

(五)特别重大事故: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三、工伤事故的报告

(一)当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或值班经理。

(二)本部门负责人或值班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酒店安全委员会。

(三)发生事故的部门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四)有关责任人对事故应实事求是地汇报,不能隐瞒不报,不得虚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五)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按照上级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做好书面材料上报工作,含现场照片、录像和伤亡事故调查报告等资料。

四、事故的调查

(一)发生事故的部门经理、值班经理、安全委员会成员及人事部门有关人员到场。

(二)安全委员会指定有关人员组织成立事故调查小组。

(三)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清事故的原因,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并提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并向有关上级管理部门通报。

五、工伤事故的处理

(一)轻伤事故:调查小组责任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二)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调查小组责任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报安委会研究,经总经理批准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工伤事故处理必须执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责任人和员工未受教育不放过,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未受处理不放过。

(四)当对负伤者要做工伤认定时,人力资源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伤者被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

(五)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六、工伤事故现场的清理

(一)轻伤事故现场的清理由事故部门经理批准,并组织清理;

(二)重伤或重伤以上事故现场清理由总经理批准,客房部组织清理。

七、上述条款内容与国家和上级规定有不相符之处应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3篇 工伤事故处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对施工现场民工工伤管理,规范公司民工工伤保险及赔付、处理流程,促使各项目部及班组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减少民工发生工伤后各班组支出的费用,能让民工工伤处理得到根本解决,特制定本制度。

一、民工参保范围

1、在绍兴市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水利及其附属工程等)项目的施工企业,除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外,都应为企业内未参保的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2、所指的民工是指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农村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在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工地直接从事施工工作的非农户籍职工,也适用。

3、工伤参保年龄范围:男性为18周岁至60周岁内;女性为18周岁至55周岁内。

二、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1、建设单位在各开工前将工伤保险费按规定标准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

2、施工单位民工工伤保险费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2%征缴。

3、对承包合同总造价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的重点项目和大型公共设施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同意后,可适当降低征缴费率,但最低不低于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1%;

4、超过50亿元(含50亿元)的重特大公共设施项目的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可再适当下浮,但最低不低于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05%。

三、工伤处理原则

1、公司对各类工伤事故处理秉承“有申报、有依据,予以受理;有申报,无依据,不予受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四、工伤保险管理职责

财务处:负责各工程开工前,根据施工合同缴纳民工工伤保险费的工作。工伤后(班组需公司垫付的)负责根据领导审批支付及审核好工伤所需要的医药费及护理费等费用(班组向公司借款的,必须按公司相关制度收取银行同期利息的四倍利息收去)。

质安处:负责向市社保局申报民工工伤参保名单;负责处理各项目部发生的工伤事故相关事宜,并根据公司领导的审批意见办理工伤认定申请、赔偿等相关手续,与班组长做好工伤责任的确定。负责办理民工工伤保险及工伤申请的最终审批。

督查处:负责与各班组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并向质安处提供民工工伤参保名单(详见附件一)及身份证复印件,同时监督质安处是否及时办理民工参保手续。

项目部:负责配合督查处收集新进民工工伤参保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负责民工发生工伤后,第一时间向公司领导及土建公司、质安处负责人进行汇报。

土建公司:负责审核各班组民工工伤保险及工伤申请的相关事宜。

法务办:负责做好工伤全过程的法律服务保障。

五、发生工伤事故处理流程

1、发生工伤后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相关管理人员必须第一时间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土建公司、质安处、人力资源部、办公室;

2、由班组长或者带班组长将受伤的民工送至定点医院(绍兴市第一人民医院),若不能医治的,需转外地治疗须定点医院出具证明,医保局批准。

3、项目部会同质安处一天内就事故情况写出书面详细情况报告,报董事长、土建公司领导、人力资源部、办公室。(死亡事故24小时内由办公室报劳动保障局)。

4、质安处会同土建公司、项目部根据伤情及伤者和班组责任情况实际,提出治疗费用承担方案(承包班组按合同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同时公司相关部门并按承包合同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5、由发生工伤的班组长向公司质安处提交工伤申请报告(详见附表二)及承诺书(详见附表三),由质安处负责向土建公司、督查处等处室进行会签后上报公司领导进行审批。

6、公司领导同意报工伤后,质安处在发生工伤后1个月内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申请书详见附件四)(工伤认定需提交材料清单详见附件五)

7、法务办全程提供法律服务保障。

8、工伤申请成功后,待民工工伤痊愈后,质安处与班组长凭工伤认定书医疗机构原始发票、医疗费用清单及工伤职工的本人身份证等资料到市社保局办理工伤待遇审核手续。(若工伤保险赔偿与实际支出金额有差异的,差异部分由班组长自行承担。)

9、若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的,由质安处、班组长及工伤民工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该费用由班组承包人承担),同时公司根据班组长对工伤的认识态度按承包合同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六、工伤费用管理

1、发生工伤事故时,原则上由班组长自行支付医药费及相关费用。

2、若班组长无力支付医药费的,由班组长向公司提交申请借款,并填写借款承诺书(详见附件六)和借条。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从土建公司备用金中调用。

3、工伤者已经在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处理完毕及办妥所有相关工伤手续后、待民工工伤痊愈后,质安处完成市社保局工伤一次性赔偿费赔付后,打入我公司账户后,若工伤医药费是公司垫付的,直接扣除借款及利息和公司工作人员办理此工伤的工资等费用(按实报销)。对于未能在市社保局报销的医药费用,在该班组审批进度款或者工程结算款中扣除。若医药费是班组长自行垫付的,由班组长填写工伤费用申请表(详见附件七)、保证承诺书(详见附件八),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班组长到财务处领取市社保局一次性赔偿费。对于未能在市社保局报销的医药费用由班组长自行承担。

七、公司对各班组工伤事故申报的管理

1、对于一般性工伤事故金额在5000元以下(包含5000元)的,原则上由班组自行解决。若有特殊情况的由各处室、土建公司及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伤。

2、对于伤势严重的工伤事故(5000元以上的),由班组长提交工伤申请报告及承诺书经公司各相关处室会签后,经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伤。

3、若同一个工程同一个班组发生每一起工伤事故,公司质安处将对该班组和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再教育并通报;若同一个工程同一个班组发生两起以上工伤事故(包括两起),公司质安处有权对该班组和项目部按工伤事故的责任大小进行通报,并由班组长承担违约金2000-10000元(注:该条款将在今后的各施工班组内部承包合同中明确)。

八、本制度由质安处负责解释,经公司制度调研与建设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第4篇 工伤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企业如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立即登记和报告,由负伤人或最先发现人报告企业领导。

1、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填定《工人职员伤危事故登记书》以备查证。

2、发生死亡事故时,领导必须立即奖事故概况《包括作伤亡人数、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分析报告企事业主管部门与当地劳动部门逐级转到上级有关部门。

3、发生重伤事故也应尽快用《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书》。

4、凡发生多人死亡事故时,必须填写《因工死亡事故快报》企业领导应用电报、电话或其他快速方法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并逐级转报到中央劳动人事部门。

5、组织处理善后工作,接报三不过原则对全体员工进行教育。

第5篇 烧结厂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烧结厂(以下简称烧结厂)工伤事故管理,做好事故预防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烧结厂所属各部门。

三、管理内容和要求

(一) 执行原则

1.工伤认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2.烧结厂全体职工参加天津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3.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4.工伤事故管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5.烧结厂建立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6.联合特钢公司烧结厂安监科应建立工伤事故档案。

7.实施工伤事故考核制度,同时实行工伤事故举报奖励,禁止工伤事故瞒报、迟报或虚报。

8.鼓励职工为搞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坚持原则、敢于管理纠正“三违”行为以及发现重大隐患、避免事故的职工给予奖励。

9.各部门应用计算机进行伤亡事故资料管理、信息反馈和事故统计分析、预测工作,防止重复事故发生。

(二)工伤事故范围及其认定

1.工伤事故范围及其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执行。

2. 烧结厂各部门工伤的认定由厂安监科报公司安全监督处。各部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要立即报厂安监科,安监科上报安全监督处,安全监督处应在24小时内报送属地工伤管理部门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25日内,向公司安全监督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有效证明;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4)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三)工伤事故划分和报告程序

1.工伤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

(1)轻伤: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伤害。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2)重伤: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或者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重大人身险肇事故:指险些造成重伤、死亡或多人伤亡的事故。

(3)死亡: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或者负伤后在30日以内死亡。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死亡(包括伴有重伤、轻伤)的事故。

(4)急性中毒: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大量进入人体,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2.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1)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班组长报告作业长(或车间主任、工段长),车间主任或工段长报告本部门安全部门或本部门负责人(同时,还应立即报告调度室)。事故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和重复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车间主任、安全员组织进行分析; 厂安全科参加,并在当天向安全监督处报告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人员受伤情况等。

(3)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由所在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负责调查处理, 厂安监科参加分析。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发生后,厂安监科要立即上报安全监督处、总调度室。

(4)死亡事故发生后, 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上报安全监督处、总调度室的同时,要立即上报联合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 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厂安监科配合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发生紧急特殊情况时,发现者可直接向安全监督处、总调度室报告。

(四)工伤事故调查

1.工伤事故调查:

(1)轻伤事故,由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进行调查,厂安全科、车间领导、车间安全员参加;涉及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人等情况,相应职能科室要参加。。

(2)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由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进行调查,厂安监科、车间领导、车间安全员参加,报请安全监督处及相关部门成员参加,进行调查、分析。

(3) 一次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或死亡事故,按本制度中(三、工伤事故划分和报告程序2(4)执行),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及安监科配合由公司总经理组织综合办公室、企管处、工会、生产技术处、设备处、保卫处、安全监督处等有关职能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工作要求:

(1) 厂主管安全领导及安全科配合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2)事故调查组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时,事故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3.事故调查工作内容:按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有关要求执行。

4.事故原因确定: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正确分析,确定事故直接原因、事故间接原因、事故主要原因。事故分析按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有关要求执行。

事故直接原因:即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

事故间接原因:即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管理原因-管理缺陷)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预防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7)其它。

事故主要原因:指生产、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5.提出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当事故的全部原因分析清楚之后,应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和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从组织管理上和技术上逐项逐条提出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6.责任者确定:根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所规定的职责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1)直接责任者:行为与伤亡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2)主要责任者: 对伤亡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

(3)领导责任者:对导致伤亡事故的发生起关键性领导作用的干部为领导责任者。

7. 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填报《职工伤亡事故、事故调查报告书》,要求:

轻伤事故,厂安监科三天内完成填报工作并报安全监督处。

重大人身险肇事故、重伤事故,由厂安监科配合事故调查组10天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书,并报安全监督处。

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按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由厂安监科配合安全监督处负责填写上报。

死亡事故事故车间、厂安监科应根据公司事故调查组的要求报送各类有关材料,报送时间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后的七天,情况复杂的可放宽到十天。

(五)工伤事故处理与结案

1.工伤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

2.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事故。

(1)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力的事故,或在未知领域技术问题。

(3)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的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3.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首先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1)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造成职工伤亡事故的;

(2)实行经济承包、租赁、承包合同没有安全生产内容和相应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3)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操作或指挥生产,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4)机械设备、安全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检修、超过期限和超负荷带病运行,设备、设施有缺陷,无安全防护设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安全、不卫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不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7)对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及时整改,造成伤亡事故的;

(8)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9)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造成伤亡事故的;

(10)未认真落实事故“四不放过”,造成同类型伤亡事故重复发生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2)由于玩忽职守,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伤亡事故的;

(3) 发现有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没有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伤亡事故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和指挥,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造成伤亡事故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应从严处罚:

(1)对已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的;

(2)在事故调查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干扰事故调查,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打击报复甚至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处理或故意移动、破坏事故现场的;

(4)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指挥抢救不力,造成更大损失和伤亡的;

(5)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短期内重复发生的;

(6)接到安全监督处整改意见后,逾期不整改而发生事故的;

(7)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6.对事故的责任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视其情节和后果的轻重程度,依据烧结厂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7.对轻伤、重大人身险肇事故、重伤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分,应依照被批准的事故结案报告中所提出的处理意见,由所属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处分手续:对多人重伤事故或者死亡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分,应依照被批准的事故结案报告中所提出的处理意见,由联合特钢公司企管处或组织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处分手续。

8.对发生的轻伤、重伤或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按照联合特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9.轻伤事故由厂安监科同意后结案归档,并报安全监督处一份归档。

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由安全监督处批准结案。

多人事故或死亡事故,厂安监科配合由安全监督处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结案。

工伤事故结案归档工作应在工伤保险各项工作完成后进行。

(六)工伤事故材料归档

1.工伤事故档案材料应包括以下资料: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事故结案批复文件;

(3)事故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等;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调查材料;

(6)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7)医疗部门的诊断书或法医的报告;

(8)事故发生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备资料;

(9)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0)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要;

(11)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计算的详细材料;

(12)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及文件等;

(13)参加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部门及签字。

(14)市社保中心工伤保险部门同意工伤认定批复书。

(15)其它有关材料。

2.工伤事故档案作为一种特殊的档案,应永久保存。

3档案管理人员应对事故档案妥善保管,保证不损坏、腐蚀、丢失或杂乱无章。

(七)工伤事故统计分析

1. 各车间要加强、规范事故统计分析工作,要把事故统计分析材料作为各部门制定安全制度、工作决策的重要依据。

2.事故统计报表必须正确、全面、及时。统计报表必须有统计人员、车间负责人签字, 同时注明填报日期。

3. 厂安监科将年度的工伤事故报表上报安全监督处,日期不得迟于次年5日。

(八)工伤评残和劳动鉴定及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转报工伤规定。

工伤评残和劳动鉴定及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转报工伤工作,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12号)执行。

(九)附  则

1.伤害程度的确定,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对照国家及上级有关标准进行确认。

2.在一起事故中轻伤三人次及以上或重伤二人以上的事故,在报告、调查、处理程序中,按事故严重程度升格处理。

3.一起伤害多人次的事故,事故严重程度按伤害最严重的认定。

4.事故发生后,不能及时确定伤害程度的,按可能导致最严重伤害开展事故报告、调查程序。

5.无刑事责任的生产事故,由公司安全监督处为主成立事故调查组。厂安监科配合。

6.无刑事责任的交通、火灾事故,由公司保卫处为主成立事故调查组。厂安监科配合。

7.有刑事责任的事故,由驻厂钢城分局为主成立事故调查组。

8.事故发生后,对不能确定是否有刑事责任的,按正常调查程序进行。

9.本规定与上级文件不一致部分,以上级文件为准。

10.本规定由厂安监科负责,根据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制度》制定 。

11.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6篇 钢铁集团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做好事故预防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部门。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执行原则

本制度所指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包括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务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相关的工作,或者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等原因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或职业病。

3.1.1 公司全体职工参加天津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3.1.2 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3.1.3 工伤事故管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3.1.4 公司和相关生产部门必须建立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3.1.5 公司和相关生产部门应建立工伤事故档案。

3.1.6 公司实施工伤事故考核制度,同时实行工伤事故举报奖励,禁止工伤事故瞒报、迟报或虚报。

3.1.7 公司鼓励职工为搞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坚持原则、敢于管理纠正“三违”行为以及发现重大隐患、避免事故的职工给予奖励。

3.1.8 各部门应用计算机进行伤亡事故资料管理、信息反馈和事故统计分析、预测工作,防止重复事故发生。

3.2 工伤事故范围及其认定

3.2.1 工伤事故范围及其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执行。

3.2.2 公司各部门工伤的认定由工伤管理中心负责申报。各部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要立即上报安全管理部并同时通知工伤管理中心,工伤管理中心在24小时内报送属地工伤管理部门认定。

3.3 工伤事故划分和报告程序

3.3.1 工伤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

3.3.1.1 轻伤: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伤害。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3.3.1.2 重伤: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或者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重大人身险肇事故:指险些造成重伤、死亡或多人伤亡的事故。

3.3.1.3 死亡: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或者负伤后在30日以内死亡。

3.3.1.4 急性中毒: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大量进入人体,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3.3.1.5 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3.3.2 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3.3.2.1 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班组长报告作业长,作业长报告本部门安全部门或本部门负责人(同时,还应立即报告调度室)。事故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3.2.2 轻伤事故由作业区负责人负责组织分析;事故所在安全部门应在当天向安全管理部报告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人员受伤情况等。

3.3.2.3 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由所在部门主管安全生产领导负责调查处理。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要立即上报安全管理部、总调度室(晚上、节假日亦同)。

3.3.2.4 死亡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在上报安全管理部、总调度室的同时,要立即上报公司总经理、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管理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3.2.5 发生紧急情况时,发现者可直接向安全管理部、总调度室报告。

3.4 工伤事故调查

3.4.1 工伤事故调查:

3.4.1.1 轻伤事故,由事故所在作业区(科室)领导组织进行调查分析,事故所在安全部门参加;涉及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人等情况,相应职能部门要参加;事故涉及两个作业区以上的,由事故部门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进行事故调查。

3.4.1.2 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应由所在部门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工会、设备、人事、保卫等有关部门成员组成调查组及时进行调查,安全管理部参加。

3.4.1.3 一次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或死亡事故,按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执行,公司组织生产技术部、人力资源部、工会、设备部、保卫部、安全管理部等有关职能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3.4.2 事故调查组组成和工作要求:

3.4.2.1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两方面条件: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与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4.2.2 事故调查组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4.2.3 事故调查组向事故发生部门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事故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由安全管理部做出结论性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必须在事故调查报告书上签字。

3.4.3 事故调查工作内容:按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有关要求执行。

3.4.4 事故原因确定: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正确分析,确定事故直接原因、事故间接原因、事故主要原因。事故分析按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有关要求执行。

事故直接原因:即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

事故间接原因:即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管理原因-管理缺陷)

3.4.4.1 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3.4.4.2 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4.4.3 劳动组织不合理;

3.4.4.4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3.4.4.5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3.4.4.6 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预防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3.4.4.7 其它。

事故主要原因:指生产、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3.4.5 提出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当事故的全部原因分析清楚之后,应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和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从组织管理上和技术上逐项逐条提出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3.4.6 责任者确定:根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所规定的职责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3.4.6.1 直接责任者:行为与伤亡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3.4.6.2 主要责任者: 对伤亡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

3.4.6.3 领导责任者:对导致伤亡事故的发生起关键性领导作用的干部为领导责任者。

3.4.7 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填报《职工伤亡事故、事故调查报告书》,要求:

轻伤事故,原则上要求三天内完成填报工作并报安全管理部。

重大人身险肇事故、重伤事故,由所在部门事故调查组10天内天完成事故调查报告书,并报安全管理部。

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按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由安全管理部负责填写上报。

死亡事故所在部门应根据公司事故调查组的要求报送各类有关材料,报送时间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后的七天,情况复杂的可放宽到十天;向上级有关部门的报送时间,由安全管理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5 工伤事故处理与结案

3.5.1 工伤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

3.5.2 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事故。

3.5.2.1 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3.5.2.2 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力的事故,或在未知领域技术问题。

3.5.2.3 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的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3.5.3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首先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3.5.3.1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造成职工伤亡事故的;

3.5.3.2 实行经济承包、租赁、承包合同没有安全生产内容和相应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3.5.3.3 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操作或指挥生产,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3.5.3.4 机械设备、安全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检修、超过期限和超负荷带病运行,设备、设施有缺陷,无安全防护设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3.5.3.5 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安全、不卫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3.5.3.6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不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3.5.3.7 对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及时整改,造成伤亡事故的;

3.5.3.8 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3.5.3.9 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造成伤亡事故的;

3.5.3.10 未认真落实事故“四不放过”,造成同类型伤亡事故重复发生的。

3.5.4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3.5.4.1 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3.5.4.2 由于玩忽职守,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伤亡事故的;

3.5.4.3 发现有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没有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伤亡事故的;

3.5.4.4 由于不服从管理和指挥,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3.5.4.5 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造成伤亡事故的。

3.5.5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应从严处罚:

3.5.5.1 对已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的;

3.5.5.2 在事故调查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干扰事故调查,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打击报复甚至嫁祸于人的;

3.5.5.3 事故发生后,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处理或故意移动、破坏事故现场的;

3.5.5.4 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指挥抢救不力,造成更大损失和伤亡的;

3.5.5.5 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短期内重复发生的;

3.5.5.6 接到安全管理部整改意见后,逾期不整改而发生事故的;

3.5.5.7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3.5.6 对事故的责任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视其情节和后果的轻重程度,依据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3.5.7 对轻伤、重大人身险肇事故、重伤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分,应依照被批准的事故结案报告中所提出的处理意见,由所属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处分手续:对多人重伤事故或者死亡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分,应依照被批准的事故结案报告中所提出的处理意见,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或组织部按规定程序办理处分手续。

3.5.8 对发生的轻伤、重伤或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并处以一次性经济处罚。

3.5.9 轻伤事故由各部门安全部门同意后结案归档,并报安全管理部一份归档。

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由安全管理部批准结案。

重伤事故、多人事故或死亡事故,由安全管理部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结案。

工伤事故结案归档工作应在工伤保险各项工作完成后进行。

3.6 工伤事故材料归档

3.6.1 工伤事故档案材料应包括以下资料:

3.6.1.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3.6.1.2 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事故结案批复文件;

3.6.1.3 事故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等;

3.6.1.4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3.6.1.5 物证、人证调查材料;

3.6.1.6 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3.6.1.7 医疗部门的诊断书或法医的报告;

3.6.1.8 事故发生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备资料;

3.6.1.9 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3.6.1.10 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要;

3.6.1.11 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计算的详细材料;

3.6.1.12 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及文件等;

3.6.1.13 参加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部门及签字。

3.6.1.14 市社保中心工伤保险部门同意工伤认定批复书。

3.6.1.15 其它有关材料。

3.6.2 工伤事故档案作为一种特殊的档案,应永久保存。

3.6.3 档案管理人员应对事故档案妥善保管,保证不损坏、腐蚀、丢失或杂乱无章。

3.7 工伤事故统计分析

3.7.1 各部门要加强、规范事故统计分析工作,要把事故统计分析材料作为各部门制定安全制度、工作决策的重要依据。

3.7.2 各部门要定期进行事故分析,原则上各部门要进行季度、年度事故分析。

3.7.3 事故统计报表必须正确、全面、及时。统计报表必须有统计人员、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同时注明填报日期。

3.7.4 公司各部门年度的工伤事故报表上报安全管理部,日期不得迟于次年5日。

3.7.5 统计报表按国家规定上报政府部门,其中公司各部门由安全管理部汇总后统一上报。

3.8 工伤评残和劳动鉴定及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转报工伤规定

工伤评残和劳动鉴定及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转报工伤工作,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12号)执行。

第7篇 工伤事故统计管理制度

为及时准确地搞好事故统计,提供科学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据,现就职(民)工工伤事故统计、报告、审批事宜,做如下补充规定:

1.各在建项目部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安全生产的经理和有关部门,由职(民)工所在工地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做好原始记录,由项目经理向分公司安全处报告。同时由主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成立调查组,查清事故的经过、原因、性质、责任和经济损失,提出处理意见,构成重伤事故,应填报《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报总公司安全部。

2.总公司安全部在接到各单位报告的事故《电话报告》或《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后,要根据现场调查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及时认真地进行审查,并签字盖章。经过劳动部门审批意见进行最后分析结案,所有的资料由总公司存档。

3.劳动保险福利机构(工会),根据安全机构签署的审批意见,受理工伤鉴定或评定伤残事宜,否则,不予办理。

4.项目部发生工伤事故(含重大未遂事故)隐瞒不报。一经发现公司要追究责任,轻伤一起罚项目部5000元,罚分公司主管领导100元;重伤一起罚项目部10000元,罚分公司主管领导200元;重大未遂事故一起罚项目部5000元,罚分公司主管领导100元;对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和后果严重的,交当地检查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5.总公司对揭发隐瞒事故的职(民)工将根据情况给予奖励,并对揭发人给予保密。

6.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开始执行。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七篇)

总 则为使公司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及时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并对事故及时准确的进行调查处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北京市企业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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