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1总则
1.1目的
为了加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防止设备和人身事故的发生,确保设备长周期安全运行,保护职工生命和集团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管理。
1.3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范围和分级及技术检验标准,分别按以下规程、条例执行:
1.3.1《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1.3.2《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3.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3.4《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
1.3.5《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
1.3.6《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1.3.7《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问答》;
1.3.8《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1.3.9《压力容器维护检修规程》;
1.3.10《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
1.3.11《国家和各部委颁发的其他有关规定》。
1.4职责
1.4.1化工生产技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化工中心)
1.4.1.1协调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证;
1.4.1.2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并配备专职技术人员专项管理;
1.4.1.3审核锅炉、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检验、检修计划,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台帐;
1.4.1.4参加锅炉、压力容器的验收工作;
1.4.1.5监督检查各生产单位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使用、维护情况;
1.4.1.6组织锅炉、压力容器的年度检验工作,负责对外联络;
1.4.1.7组织锅炉、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对事故预防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1.4.1.8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锅炉、压力容器操作、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1.4.1.9负责集团公司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修、施焊、热处理及试压等施工方案及技术方案的审核。
1.4.2煤炭生产技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煤炭中心)
1.4.2.1负责所管辖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
1.4.2.2负责所管辖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检验、检修计划的审核。
1.4.2.3建立健全所管辖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台帐;
1.4.2.4参加锅炉、压力容器的验收工作;
1.4.2.5监督检查所管辖单位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使用、维护情况;
1.4.2.6组织所管辖单位锅炉、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对事故预防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1.4.2.7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锅炉、压力容器操作、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1.4.2.8负责所管辖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修、施焊、热处理及试压等施工方案及技术方案的审核。
1.4.3使用单位
1.4.3.1负责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的具体管理;
1.4.3.2组织编制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计划及年、月度检修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1.4.3.3编制锅炉、压力容器维护保养办法;
1.4.3.4负责检修组织实施和质量验收工作;
1.4.3.5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的台帐和档案资料;
1.4.3.6对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技术学习进行辅导;
1.4.3.7参加锅炉、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分析及预防措施的制订和贯彻;
1.4.3.8安全附件的管理、维修、调试、检验工作。
2实施细则
2.1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压力、温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原设计的工艺条件,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2.2调拨的锅炉、压力容器,调出单位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经化工中心审核方可调拨。
2.3锅炉、压力容器在安装前由基建实业部/园区外各煤矿负责督促安装单位到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安装前的告知及安装监督检验工作,在安装结束投入使用前向煤炭/化工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合同约定的交钥匙工程由安装单位或设备供货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2.3.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2.3.2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2.3.3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
2.3.4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2.3.5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和承压附件的质量证明书或者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2.4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4.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4.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2.4.3安全附件失效;
2.4.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2.4.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2.4.6过量充装;
2.4.7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4.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2.4.9其他异常情况。
2.5锅炉、压力容器所配备的安全装置,如安全阀、防爆板等,应定期检查、校对,严格遵守安全阀和防爆板管理规定。
2.6锅炉、压力容器筒体的检修,包括补焊、挖孔、开孔由使用单位提出检修方案,报煤炭/化工中心审核,经集团公司化工板块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要报请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2.7采用焊接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修理或改造时,一般应采用挖补或更换,不应采用贴补或补焊方法,焊接工艺应经焊接技术负责人批准。
2.8锅炉、压力容器大检修后,煤炭/化工中心组织内部验收,验收合格后报技术监督局。
2.9锅炉、压力容器的施工、安装、检修记录、施工方案、检验报告等资料,要及时认真整理入档,妥善保存。
2.10锅炉、压力容器的检修必须制定计划,并报各级备案,年终总结计划执行情况。
3附则
3.1本制度由化工中心负责解释。
3.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2篇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1、承担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工作单位其资质、安装许可证必须满足相应要求。
2、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前,必须向有管辖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在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过程中,应根据设计和设备的技术文件及有关规程的规定进行。
3、锅炉、压力容器在使用前,必须向有管辖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取得使用证,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
4、使用压力容器,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归档。
5、根据锅炉、压力容器的数量和对安全性能的要求,设置专职技术人员,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
6、对运行的锅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定期检查。
7、锅炉最大负荷不得超过锅炉额定容量;
8、锅炉的各部位压力不超过规定的允许压力;
9、热水锅炉经常注意压力和温度不超过允许规定数值、并根据室外气温的变化随时调整热水温度。
10、锅炉、压力容器的各种表盘应整洁、刻度清晰,各种检验合格证上的有效日期应完整、易辩识。
11、锅炉房运行人员应熟悉锅炉安全知识,按章作业。
12、锅炉运行期间司炉工、水处理员应严格执行下列制度
a 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b 锅炉房安全制度
c 锅炉房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d 锅炉房巡回检查制度
e 锅炉节能运行制度
f 锅炉事故报告制度
g 司炉工交接班制度
h 司炉班长岗位责任制
i 司炉工岗位责任制
j 锅炉水质化验监督制度
k 水处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l 锅炉房清洁卫生制度
m 锅炉房安全保卫制度
13、司炉工负责记录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纪录、交接班纪录、设备检修保养纪录、事故记录,水处理员负责记录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以上记录必须清晰、完整、准确。锅炉的运行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
14、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a 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b 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c 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d 锅炉元件损坏且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e 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f 其他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15、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运行操作、检验、焊接、焊后热处理、无损检测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16、修理和改造锅炉、压力容器,必须具备必要的安装设备工具、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并经有管辖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17、检修人员在锅炉筒体内进行工作时,锅炉外面应有人监护。
18、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19、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受压部件进行重大修理和改造,应符合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标准后实施。
20、锅炉压力容器退役后重新启用,应进行检验和安全性能评估,并办理审批手续,并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按在役管理。
21、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锅炉应报废:
锅炉损坏严重,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检验中给予判定报废。
22、对于报废的锅炉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到有管辖权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办理注销手续,所在单位物质设备部按照机械设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23、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处理
锅炉、压力容器一旦发生重大爆炸事故,使用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 九局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工程作业队调度及安全质量部报告,安全质量部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第3篇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制度
1. 企业内部的各种型号的热口锅炉,蒸汽锅炉、均按本制度执行。
2. 企业使用的锅炉必须进行登记,未经有关部门检验的锅炉,一律不准使用,违者追查领导责任。
3.企业不准擅自安装新锅炉和修炉(锅炉本体部分)。如果需要安装新炉,和锅炉本体,必须具备齐全的技术资料,如锅炉使用说明书、锅炉安装图纸、质量说明书及新装和修炉理由书。安全部门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安装和修理。
4. 锅炉发生事故时必须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5. 凡是没有在有关部门备案的热水、蒸汽锅炉,一律不准使用;违者应立即拆除,如不拆除,一切后果由使用单位领导负责。
6. 司炉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发司炉操作证方可操作;无证司炉人员,一律不准操作。
7. 建立健全锅炉使用各项规章制度,各种规章制度都必须张贴上墙。
8. 做好炉外水质处理和炉内加药水质处理工作。
9. 锅炉房重地,无关闲杂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和逗留。
10. 严禁在锅炉房内喝酒、娱乐、洗晾衣物。
11. 当班司炉人员不得擅自离开锅炉房。
第4篇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加强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保护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
2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单位在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适用于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3 引用规范性文件
劳锅字[1991]8号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人锅[1988]2号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劳锅字[1992]4号 《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
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劳锅字[1990]8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锅字[1990]3号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劳锅字[1993]4号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号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4 职责
4.1 单位主管生产副总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4.2 生产部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进行监督检查。
4.3 安全管理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报废的管理。
4.4 安全管理部对锅炉、压力容器的正常安全运行负责,并负责进行日常管理。
4.5 质保部负责对锅炉用仪器、仪表进行报检、验证,并负责保证检测的准确性。
4.6 使用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不定期的对在用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4.7 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特种设备操作证,方可操作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5 控制(管理)内容
5.1 锅炉安全管理
5.1.1 安全管理部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对锅炉实施安全技术管理。
a) 锅炉的购置、安装、验收必须符合劳部发[1996]276号《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1]8号《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b) 建立锅炉设备技术档案,按有关规定对锅炉进行注册、登记、编号、办理使用证等工作。
c) 锅炉检验、安全阀校(检)验,必须符合劳锅字[1992]4号《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中的安全技术要求。
d) 组织锅炉安全检查、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达到专业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后,持证上岗。
e) 对安全管理部提出锅炉大修计划由生产部负责组织审查,报单位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大修后的锅炉必须按各项法规要求检验合格,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定后方可使用,检验资料报行政部备案。
5.1.2 锅炉的安全运行管理、维护保养、检查、维修。
a) 锅炉操作和运行人员必须持证作业,严格遵守设备运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司炉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
b) 安全管理部检修人员必须按照劳部发[1996]276号《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1]8号《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和锅炉专业标准要求对锅炉进行检查和维修。
c) 对锅炉房的安全管理,必须符合劳人锅[1988]2号《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的规定要求。
d) 安全管理部必须责成专人对锅炉各种日常运行记录进行检查。
5.1.3 对锅炉的仪器、仪表在运行中由计量检定人员随时进行检测验证。对锅炉的仪器、仪表发现问题及时报检。
5.2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5.2.1 安全管理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压力容器进行安全技术管理,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运行过程中确保维护、保养工作落实规定要求,并随时进行巡视检查。
a) 使用单位根据需要提出的购置压力容器计划必须由生产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报单位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b) 压力容器的购置、安装、验收必须符合劳锅字[1990]8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c) 建立压力容器设备技术档案,并对压力容器进行注册、登记、编号、办理使用证。
d) 压力容器检验、安全阀校(检)验,必须符合劳锅字[1990]3号《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
e) 负责组织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操作人员的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并持证上岗。
f) 监督检查操作人员对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进行检查、维护。
5.2.2 压力表检测
计量室必须按规定随时对压力容器的压力表检测校正,确保检测准确性。
5.3 生产部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运行和安全状态进行监督检查。
5.4 锅炉、压力容器、发生事故后,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6 记录表式
《锅炉大修检验记录》 安全管理部保存三年
《压力容器检验记录》 安全管理部保存三年
《各种仪表检验记录》 质保部保存三年
第5篇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1)
1、承担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工作单位其资质、安装许可证必须满足相应要求。
2、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前,必须向有管辖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在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过程中,应根据设计和设备的技术文件及有关规程的规定进行。
3、锅炉、压力容器在使用前,必须向有管辖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取得使用证,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
4、使用压力容器,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归档。
5、根据锅炉、压力容器的数量和对安全性能的要求,设置专职技术人员,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
6、对运行的锅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定期检查。
7、锅炉最大负荷不得超过锅炉额定容量;
8、锅炉的各部位压力不超过规定的允许压力;
9、热水锅炉经常注意压力和温度不超过允许规定数值、并根据室外气温的变化随时调整热水温度。
10、锅炉、压力容器的各种表盘应整洁、刻度清晰,各种检验合格证上的有效日期应完整、易辩识。
11、锅炉房运行人员应熟悉锅炉安全知识,按章作业。
12、锅炉运行期间司炉工、水处理员应严格执行下列制度
a 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b 锅炉房安全制度
c 锅炉房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d 锅炉房巡回检查制度
e 锅炉节能运行制度
f 锅炉事故报告制度
g 司炉工交接班制度
h 司炉班长岗位责任制
i 司炉工岗位责任制
j 锅炉水质化验监督制度
k 水处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l 锅炉房清洁卫生制度
m 锅炉房安全保卫制度
13、司炉工负责记录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纪录、交接班纪录、设备检修保养纪录、事故记录,水处理员负责记录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以上记录必须清晰、完整、准确。锅炉的运行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
14、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a 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b 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c 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d 锅炉元件损坏且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e 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f 其他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15、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运行操作、检验、焊接、焊后热处理、无损检测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16、修理和改造锅炉、压力容器,必须具备必要的安装设备工具、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并经有管辖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17、检修人员在锅炉筒体内进行工作时,锅炉外面应有人监护。
18、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19、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受压部件进行重大修理和改造,应符合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标准后实施。
20、锅炉压力容器退役后重新启用,应进行检验和安全性能评估,并办理审批手续,并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按在役管理。
21、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锅炉应报废:
锅炉损坏严重,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检验中给予判定报废。
22、对于报废的锅炉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到有管辖权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办理注销手续,所在单位物质设备部按照机械设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23、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处理
锅炉、压力容器一旦发生重大爆炸事故,使用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九局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工程作业队调度及安全质量部报告,安全质量部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