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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73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第1篇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危险废物(焦油沫、废油、化工废液等)的产生、储存、转移等管理。

2.职责

2.1 危险废物产生部门负责危废的收集。

2.2安全环保部负责确定处理方式或外包处理

2.3 质检中心负责危险废物的计量。

3.工作程序

危险废物的产生、储存、转移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上级公司有关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3.1 危险废物产生部门

3.1.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危险废物预案培训以及演练。

3.1.2产生危险废物后,将名称、品种、数量、产生日期等通知安全环保部。

3.1.3 按照安全环保要求收集危险废物。未详细规定,应主动询问安全环保部,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区分。

3.1.4 安排车辆将危险废物运送至东料场,按照物资部要求堆放。

3.2 安全环保部

3.2.1负责危险废物全面管理,监督管理产生、储存、转移等,对危险废物堆放点负责《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管理。

3.2.2制定危险废物应急处置预案,并负责培训和年度演练。

3.2.3负责危险废物处置方案或联系外包处理,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3.2.4如外包处理,负责与有相应资质的危废处理单位签订协议,书面通知运输单位进厂装运,并监装,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杜绝安全和环保事件。

3.2.5确认危险化学废料磅单,开具危险废物处置联单,留存记录。

3.3 质检中心

见安全环保部书面装车通知,空车过磅,重车称重,确定数量、出具磅单(一式五份,分别由磅房、安全环保部、门卫、运输单位和处理单位留存)。

3.4 依据磅单(安全环保部确认)和装运通知,开据《出门证》。磅单(安全环保部确认)附于《出门证》后,装运通知留存。

3.5 门卫

3.5.1 见《出门证》(后附安全环保部确认的磅单)后,放行。《出门证》和安全环保部确认的磅单留存,按月汇集整理,并与安全环保部核对。

4.记录

磅单

出门证

危险废物处置联单

第2篇 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管理,预防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引发的安全事件,保障生命财产安全,防范环境污染事故。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电大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3规定和程序

3.1 根据《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和标志》(gb13690)、《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3年第1号)、《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等法规和标准,对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进行识别。禁止存在未经识别的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

3.2 制定危险物品、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危险物品/危险废物台帐》(见附录3),内容包括名称、危险特性、贮存/使用地点、方式、数量等。

3.3 按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gb/t16483),针对识别的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编制安全说明书,并张贴于贮存/使用场所。

3.4 任何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的贮存容器或包装物上必须贴有安全标签。安全标签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等标准要求。

3.5 从事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有从业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取得国家/行业认可的相应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3.6 开展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的重大危险源辨识工作,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要求进行管理。

3.7 易制毒/剧毒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须执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3.8   危险物品的采购

3.8.1   根据生产需要编制采购计划,经审批后,提交综合部购置。采购量应根据实际贮存场所、使用工艺设备、消耗量等综合考虑,禁止大量采购和贮存消耗量较低的危险物品。

3.8.2   综合部依据国家有关危险物品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定点采购,并对采购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国家规定必须由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采购的危险物品,应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3.8.3   危险物品供应商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

3.8.4   要求供应商提供危险物品安全说明书或有关性能说明,按照《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和标志》(gb136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等标准要求,在危险物品容器和包装物上张贴安全标志和安全标签。

3.9   危险物品、危险废物的运输、装卸、贮存

3.9.1   危险物品运输原则上委托供应商,危险废物运输原则上委托处置承包商,或者由供应商/承包商委托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公司应与供应商/承包商签订协议,明确各自职责,特别明确进入厂区后危险物品或危险废物运输、装卸的接口管理职责。

3.9.2   自行运输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必须取得危险货物道路/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必须有相应的危险货物专用运输车辆和专职驾驶人员。

3.9.3   危险物品或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进入厂区前,应由物资、生技、安监、保卫等有关管理人员检查确认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条件和驾驶人员从业资格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方可办理入厂手续。

3.9.4   危险物品或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必须在指定的厂区道路上按照限定速度行驶,并采取专人带路监控、其他车辆及人员限行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9.5   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贮存、装卸应严格执行《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62 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8号令)等规定要求。

3.9.6   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必须贮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藏室内,并根据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泄压、防晒、防腐、防护围堤、灭火等安全措施。设专人管理,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3.10   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入库、出库

3.10.1 贮存危险物品、危险废物的专用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入库、出库管理制度。

3.10.2 危险物品、危险废物入库、出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内容包括:名称、数量、包装、安全说明书、安全标签、安全警示标志等,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入库、出库,填写《危险物品/危险废物验收表》(见附录4)、《危险物品/危险废物入库、出库登记表》(见附录5)。

3.10.3 制定危险物品的领用审批制度,使用危险物品时,严格按照审批流程办理领用手续。

3.10.4 严格控制危险物品的领用量。使用部门领用危险物品必须由专人负责,做好领用记录,包括名称、数量、领用人、领用日期等,填写《危险物品领用记录表》(见附录6)。

3.11 危险物品使用

3.11.1 使用部门应将危险物品的有害性、危险性、异常处理方法明确告诉作业人员,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使用前培训。作业人员应配备和正确使用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品。

3.11.2 有毒有害危险物品作业场所应设有安全可靠的防护装置,有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发生有毒有害物品泄露和急性中毒事件。

3.11.3 严格遵守危险物品使用方法,禁止随意倾倒和丢弃危险物品及盛装容器,避免危险物品的洒落、喷溅、泄漏造成人身伤害和环境污染。

3.11.4 对有毒、易燃、易爆、易挥发的危险物品,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安全说明书要求,保持良好的通风,防止撞击和受热,做好安全措施并使用专用的工具。

3.11.5 氮气、液氨、二氧化碳等压缩气体在使用时,应避免受热、撞击、日光照射、热源烘烤等。

3.11.6 输送及贮存危险物品的设备、设施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接地良好。

3.12 废弃的危险物品以及危险废物的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易燃、易爆危险废物处理前,必须制定周密、安全的保障措施,向地方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

3.13  危险物品、危险废物引发事故的应急处置

3.13.1 制定危险物品、危险废物泄漏、中毒伤亡等事故应急预案,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3.13.2 危险物品、危险废物在运输、装卸、贮存、使用和处理过程中产生紧急情况,应严格按照安全说明书进行处置。

3.14 危险物品、危险废物监督检查

3.14.1 对贮存和使用的危险物品以及贮存的危险废物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并做好记录。

3.14.2 对危险物品的采购、运输、贮存、领用、使用和处理情况以及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

4 职责

4.1   制度负责人:安环部安全主管岗。

4.4.1   修订和完善本制度,并确保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和符合性。

4.4.2   监督检查各单位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4.2   制度执行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副职。

4.2.1   执行本制度,定期反馈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4.2.2   组织制定本单位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做好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管理。

4.3   安环部:监督检查本单位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4.4   工程建设部:检查指导工程建设项目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4.5   生产部:负责危险物品采购、验收、贮存和保管以及危险废物处理。

5 持续改善

5.1  检查与评价

遵照中电新能源《制度体系管理规则》(zdxny-16-04)规定,记录、检查、评价、反馈本制度执行情况,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5.2  反馈

制度负责人应做到制度的反馈闭环,及时收集制度执行过程中的反馈信息。

5.3  修正

制度负责人根据反馈的意见,适时对制度修订、升版。

6 定义和缩略语

6.1 危险物品: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性质,在生产、装卸、运输、贮存、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危险物品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放射性物品主要包括:金属铀、硝石酸钍等。

6.2 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6.3 安全说明书:危险物品生产商和经销商按法律要求必须提供的危险物品理化特性(如ph值,闪点,易燃度,反应活性等)、毒性、环境危害、以及对使用者健康(如致癌,致畸等)可能产生危害的一份综合性文件。包括危险物品的燃、爆性能,毒性和环境危害,以及安全使用、泄漏应急救护处置、主要理化参数、法律法规等方面信息。

6.4 行政副职:各单位参与领导、决策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厂长)、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

7 引用、参考标准及相关文件

7.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7.2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 13690-92)

7.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449 号)

7.4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62 号)

7.5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令)

7.6 《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

7.7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

7.8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

7.9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令)

7.10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7.1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7.12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12)

7.13 《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

7.14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2009)

7.15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7.1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

7.17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

7.18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2008)

7.1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7.20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7.21 中电新能源《安全健康环境管理手册》

第3篇 危险废物专用场地管理制度

1目的:确保危险废物的合理、规范有效的管理。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危险废物,必须送至危险废物专用储存点。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废物的入、出库登记台账。

3危险废物储存点不得放置其它物品,应配备相关的消防器材及危险废物标示。

4应保持储存点场地的清洁,危险废物堆放整洁。

第4篇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本企业的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正常有效运行,以实现本企业的管理目标,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以保障人体身心健康,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公司所有项目在生活、生产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的控制。

3.相关文件及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4.内容及相关要求

4.1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公司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生产、生活危险废物集中放到指定场所进行统一处理,综合办负责联系并办理相关手续进行监督组织实施,无害化处理。

4.2公司属各单位及部门对工作中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制定相应监督保障措施,确保废物可控。

4.3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有关管理工作。按所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去向处置方式做好记录,及时清除和处理危险废弃物。

4.4程序

4.4.1对危险废弃物的控制

(1)废弃物分为危险废弃物和一般废弃物,一般废弃物参照综合办公室《废弃物管理规定》执行。

(2)固液危险废弃物:包括油棉纱、油布头、油漆桶、空化学试剂瓶、废旧硒鼓、色带、墨盒、电池、日光灯,化验室废油液、过期试剂液等,交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处理。在委托处理前,应与承包方签订工作合同,明确处理要求,取得五联单,综合办留存备查。

(3)在运输废弃物的过程中,不遗洒、不乱放、不外溢。

4.4.2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废物、废料,由安全监察部要求施工单位统一清理,防止污染环境。

4.4.3工程项目交工后,施工单位须按合同规定从施工现场清除剩余材料、设备、垃圾,保持现场整洁。对各种临建设施等进行处理。

4.4.4机械设备维修、保养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由维修人员及时回收,禁止随处乱扔。

4.5危险废弃物排放的监督与检查

(1)公司组织对办公区、油库、码头环境管理监督管理,同时检查危险废弃物的排放的运行情况。相关部门每月对危险废弃物管理方案的落实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予保存。

(2)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执行《不符合、事故和险情的处理程序》。

4.6时间

上述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5篇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止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单位必须坚持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通过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最大程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

第三条在原料、器材、设备的采购过程中,应将相应废物的回收、处置列为卖方的责任。在为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生产服务和其他服务时,也应明确固体废物处置责任。

第四条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和处置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计划,最大程度地消除或减少各类事故对环境的污染。

第五条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建设、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为便于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对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和储存。

第七条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获得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由公司管理的独立法人企业和公司外单位,必须执行公司市场管理和环境保护专业市场管理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在固体废物的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过程中,要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

第九条公司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公司机关各部室按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监督监察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和在公司从事固体废物收集、处置、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公司外单位。

第二章危险废物

第十一条凡列入现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管理均应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所属单位涉及的主要危险废物有:废水、废铁屑、 废机油(包括含油污泥)、废乳化液、废漆渣、废纤维毡、废油漆桶、废活性炭。

第十二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审批。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编制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每年编制一次。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四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第十五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十六条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提前一个月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批准。

第十七条运输危险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第十八条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十九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根据需要可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

第二十一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二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办理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使用各种化学药剂、试剂的科研单位和化验室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包装和场所,临时贮存产生的危险废物。

第二十四条废润滑油、废机油、废油漆、废乳化液及其包装物应按采购合同约定由供货单位定期回收。

第二十五条未列入第一条、第一条的危险废物管理应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除了由供货单位回收和业主处置的危险废物外,所有危险废物的处置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监管,未经批准,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公司所属单位接收和处置其他单位危险废物时,必须经过公司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经济和法规方面的全面论证,并得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的批准。

第三章一般工业废物

第二十八条非危险工业废物不得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存放和处置。

第二十九条机械加工和维修等过程产生的金属废物应全部回收利用。

第三十条燃煤锅炉的灰渣、粉煤灰的临时存放场所应有防泄露、防渗漏、防扬尘的“三防”设施。灰渣、粉煤灰的综合利用率要达到100%,不得新建灰渣、粉煤灰的永久填埋场所。

第三十一条建筑垃圾应运输到经过批准的指定地点填埋,或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列入的其他工业废物的管理也应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生活垃圾

第三十三条本章所指生活垃圾包括居住区、公共建筑、固定生产场所和野外施工作业等非固定生产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三十四条生活区垃圾必须日产日清。

第三十五条垃圾箱(间)布置、垃圾清运时间的安排应尽量避免臭味、噪声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垃圾收集和运输应密闭化,防止暴露、散落和滴漏等造成的二次污染。应采用压缩式收集和运输方式,淘汰敞开式收集和运输方式。

第三十七条生活垃圾要集中送到市政或由公司所属单位管理的生活垃圾处置场(点)。

第三十八条生活垃圾处置场所应设置隔离、封闭、警示等装置,避免污染物的扩散和迁移,防止无关人员和动物的进入。

第三十九条野外施工作业的应设置生活垃圾箱要妥善收集生活垃圾,并运送到指定地点处置。

第四十条应根据最终处置的方式,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废纸、废金属、废玻璃、废塑料等材料。

第四十一条在选择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艺时间,应优先考虑余热和沼气利用。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和各单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监察。

第四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造成污染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以下处罚,造成污染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5000元处罚。

第6篇 建立危险废物台帐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五十五条规定及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申报登记、环境统计、三同时验收等制度实行过程中的危险废物相关数据提供确实可靠的依据,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建立管理台帐前期准备工作

危险废物台帐的基础建立,确定所利用的危险废物并在企业内部给危险废物确定唯一的编号。建立相关记录表格,相关表格一般应分别留存于危险废物利用部门、贮存部门和台账汇总部门。

2、管理台帐建立的步骤

(1)记录与计量

在贮存、利用、处置等环节建立有关危险废物的台帐记录表,危险废物转移出时或在单位内部利用时,必须要求称重。

(2)定期资料收集与汇总

定期汇总危险废物台帐记录表,相应记录表或凭证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包括内部转移联单)要随报表封装汇总。

(3)形成完整台帐

汇总危险废物台帐报表,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工序调查表及工序图、危险废物特性表、危险废物利用情况一览表,形成完整的危险废物台帐。

3、管理台帐制度的实施与保障

(1)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度的实施涉及单位内部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实验分析和安全环保等相关部门。

(2)充分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与利用记录相衔接,建立内部危险废物管理机制和流程,明确各部门职责,真实记录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保证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度的良好运行,特别是要确保所有原始单据或凭证应当交由专人(如台帐管理员)汇总。

(3)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应当分类装订成册,由专人管理,防止遗失,并采用信息软件辅助管理危险废物台账。

第7篇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根据《固体法》第59条、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自治区、盟(市)、旗环保部门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危险废物的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落实

由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和依法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通过“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登记转移计划和电子转移联单。

2、危险废物转移规定和要求

⑴、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⑵、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⑶、如实填写联单中利用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⑷、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利用单位,联单第一联由利用单位自留存档,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联单第二联副联由利用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危险废物转移负责人的职责

1、统筹本单位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计划和实施方案。

2、负责按规定申报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和申领、保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3、在每次危险废物转移时,按规定正确使用和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做好危险废物转移时的联单交接工作。

4、负责每次危险废物转移现场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在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6、负责每次危险废物转移后,跟踪和督促危险废物接受单位按规定如期回交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并负责按规定把联单第二联副联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8篇 危险废物标识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标识管理制度

根据《固废法》第52条规定及自治区、盟(市)、旗环保部门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危险废物标志,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利用、转运设备的监督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危险废物贮存和标识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危险废物贮存和标识的依据和标准

1、《固废法》有关规定

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3、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

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2、危险废物贮存管理

⑴、危险废物置于贮存设施内,贮存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并设专人管理。

⑵、危险废物贮存应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设置泄漏、溢满事故收集、处理防护设施。

⑶、禁止将不能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贮存,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3、危险废物标识的设置和管理

⑴、危险废物的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必须依法设置相应标识、警示标志和标识牌,标识牌上应注明贮存的危险废物代码、危害性以及开始贮存的时间等内容。

⑵、设置的标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规格尺寸比例和颜色要求,喷涂和印刷质量要求油墨均匀,且不易退色;图案、文字清晰、完整;套印准确,套印误差应不大于1mm。

⑶、各种标识标志的设置要牢固,位置要准确、明显、醒目,如有标志退色、损坏、危险废物利用暂存、处置场所变更等情况,应及时更换标志。

第9篇 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我公司的危险废物包括:

名称/类别

主要成份

危险特性

外置方式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送、转移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三、危废管理原则

危险废物实行分类管理,集中处置的原则,实现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四、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一)、危废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公司建立了危废管理领导小组,如下图所示:

公司应当将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公司发展计划,组织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贮存场所和专用设施,保证环保资金的投入和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建立公司环保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环安卫部对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包括环保制度执行的日常检查、申报登记、应急管理、转移手续、日常培训等。

生产部执行清洁生产要求,从源头控制危险废物产生量;执行固废分类制度,将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分类管理。

仓储部实行固废综合分类,由专人将固废收集到指定地点,进行一般固废和危险固废分类,危险固废分类存放到固定容器内,每日下班前送至危废仓库。危险废物分类存放到符合要求的专用仓库,做好进出库管理,及时登记,帐物相符;做好贮存场所和危废包装的标识工作。

技术部应做好危险废物处置、贮存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

二)、标识制度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三)、管理计划制度

环安卫部每年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实际利用、处置情况应与计划相符,严禁违规转移(去向不明),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四)、申报登记制度

明确专人(环安卫工程师)按时按要求在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进行网上申报。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前15日内向原登记部门重新申报登记。

五)、源头分类制度

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贮存。

生产部各车间进行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弃物的分类,推行清洁生产,减少危险废弃物的产生量。

六)、经营许可证制度

转移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

有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的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合同。严禁将危险废物交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处置或自行擅自处置。

七)、应急预案备案制度

公司应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危险废物在收集、运送、贮存、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故时,公司和相关人员应当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报告。

八)、贮存设施管理制度

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

严格分类收集贮存,贮存不得超过一年,延长贮存期限的,报经环保部门批准。

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不得混合贮存;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已经混合的,应当全部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情况。

禁止向未经许可的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险废物。

九)、利用/处置设施管理

利用/处置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不得擅自关闭、拆除或者停用;确有必要关闭、拆除或者停用的,必须在实施关闭、拆除或者停用前20日内报所在地环保部门批准。

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十)、转移联单制度

根据《关于开展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2】284号文精神,开展危险废物网上申报工作。凡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均需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上申报本单位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贮存等情况;必须于每月10号之前上报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贮存情况。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数据的准确性负责,不得漏报、缺报、错报。危险废物实际产生量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预测量大于20%或小于50%的,或危险废物的类别发生变化的,或环评文件中未进行评价而实际产生的均应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危险废物专项论证,报项目原审批部门审批后再进行网上申报内容的更正或补报。

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入(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排放,危险废物转移必须签订转移合同,由有资质单位承运,严禁无资质运输单位、个人承运危险废物。

转移危险废物前,环安卫工程师在危废动态管理系统上进行转移申报,如实填写所需转移危废名称、类别、数量、包装方式、应急信息等,经过处置单位、运输单位在线确认后,方可出厂,公司需派员押车至处置单位。卸料结束,确认数量无误。

十一)、 危险废物运输管理

运送危险废物的单位和车辆需经环保部门审核合格(在危废动态管理系统中能够查询到),公司与运输方签订危废运输合同,告知运输风险和防范措施,明确运输方安全环保责任,安环卫部对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进行督促检查。

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超高或超宽。

运输车辆必须按公司批准的运输线路和时间运输,按接收单位指定的场地倾倒。

运输车辆在运输时需采取措施,确保在运输线路中不泄漏、遗撒、带泥上路。下雨、雪后、道路泥泞时,禁止车辆进出污染道路。

十二)、业务培训

公司环安卫部应当对全体员工进行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危废产生、贮存部门相关人员需掌握危废分类、处置的知识和技能,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了解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方案。

第10篇 危险废物综合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身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及术语

1、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废物收运、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2、术语

1)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2)危险废物贮存: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3)贮存设施: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4)危险废物暂存:指危险废物在综合利用、转移、处置前集中贮存设施。

5)容器: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的器具。

(三)危险废物综合管理

1、公司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污染控制标准,从事危险废物收运、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收运、贮存、处理、处置等资料档案。

2、安环部对公司从事危险废物收运、贮存、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制度落实情况统一监管。

3、市场部负责产废单位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收运需求及相关信息确认工作;技术中心负责危险废物特性分析、鉴别、贮存等工作;收集运输部负责危险废物安全收运工作;生产部负责危险废物处置工作;运行保障部负责设备维修、物资供应等综合保障工作。

4、从事收运、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员工,应当接受相关专业知识培训,经培训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5、从事收运、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员工和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管理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作业前要穿戴和配备好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6、公司员工在收运、贮存、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严禁丢弃、倒卖、转让,一经发现,将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

7、危险废物包装容器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标识。

8、严格按照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技术路线进行危险废物收运、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

9、收运车辆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要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按规定线路行驶,运输途中不得出现撒漏,要避开人群密集区和国家规定的其他限制性区域。

10、在危险废物收运、贮存、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时,有关部门和个人必须立即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

二、医疗废物管理

(一)医疗废物管理程序

1、本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它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2、公司实行医疗废物规范管理,防止引发医疗废物二次污染。

3、公司按照国家规范配备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设立医疗废物暂存场所和处置设施,按照规范设置警示标识。

4、公司安环部负责对本公司从事医疗废物收运、贮存、处置等工作的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知识的宣传。

5、市场部负责医疗废物委托处置业务洽谈、合同签订,有责任和义务向医疗单位宣传有关医疗废物规范管理的法律法规,督促或建议医疗单位规范管理医疗废物。

6、市场部根据各家医疗单位规模、所产医废类别、医废量、贮存场所、收运周期或频次等情况,确定各家医疗单位医疗废物周转箱需求数量;收集运输部按照市场部提供的“送箱通知单”如期、如数送达,并办理周转箱交接手续。

7、市场部业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转移相关规范,协助医疗单位在收运前办理转移医疗废物的申报工作。

8、收集运输部负责对获准转移的医疗废物进行收运。收运时,对医疗废物贮存点先行消毒再行搬运操作,每次搬运装车完毕,要将所用手套、口罩投入随车携带的专用容器内,不得随意丢弃。

9、收运人员要严格执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确保联单内容真实、完整。

10、收运人员应将所收运的医疗废物码放整齐,每个收运点医疗废物收运完毕要关闭车厢并上锁,防止医疗废物散落、流失、泄漏或扩散。

11、收集运输部负责对各条线路当天收运医院的家数、箱数、重量以及收运时间的核对工作。

12、技术中心安排专人负责医疗废物转移联单登记管理,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进出库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内容。登记资料建档保存,保存期限至少10年。

13、医疗废物贮存管理必须采取防雨淋、防流失、防渗漏等安全措施,对贮存场所做到每日消毒和清洁,贮存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14、生产部处置医疗废物过程中,应以最短的操作线路完成投料,及时做好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记录,并及时做好处置场所及器具的消毒、清洁。

15、医疗废物收运车辆和周转箱,必须在公司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处理和清洁。

16、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收运、处置医疗废物的操作人员的职业防护,按照国家卫生部规定的一级防护要求:必须穿戴工作服、隔离服、防护靴、工作帽和防护口罩,近距离进行特殊医疗废物作业时还应佩戴护目镜。

17、从事收运、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的操作人员,每次操作完毕要立即进行手清洗;若是在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每次处置医疗废物操作完毕后,立即进行手清洗和手消毒。

18、重大传染病疫情间的防护、消毒用品,由运行保障部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落实必要的物品储备,保障使用。

(二)医疗废物周转箱及包装袋管理程序

1、办公室负责申报并保管包装袋,收集运输部为周转箱管理部门,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包装袋领取后实行统一管理并建立台账,各条线路的收运人员为具体责任人。

2、市场部新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周转箱发放数量,并根据客户需求和收运部运力,确定送箱时间,填写《送箱通知单》交收集运输部。

3、医疗单位需增加周转箱的,由医疗单位提出申请,市场部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填写《送箱通知单》交收集运输部。

4、收集运输部按照《送箱通知单》要求,指派送箱驾驶员及时将周转箱送至医疗单位(十五个工作日内)。周转箱需由驾驶员和对方经办人双方人员当面交接,《送箱单》经医疗机构签字盖章确认后,驾驶员将《送箱单》回执带回交部门建账保管。

5、医疗单位需要退箱的,由市场部填写《退箱通知单》交收集运输部,收集运输部应及时安排人员收回周转箱,并及时消帐。

6、收集运输部应建立《周转箱使用管理台帐》,由专人集中管理,内容包括医院发放数量、领用情况、库存数量和报废数量等。

7、因医疗单位自身保管不善导致周转箱丢失的,市场部应要求医疗单位出具情况说明,或者因医疗单位撤、并、转等原因退出市场导致周转箱无法追回的,市场部应及时了解并出具情况说明。经市场部分管领导同意后交由收集运输部冲账,同时市场部应及时书面上报卫生主管部门,配合卫生主管部门做好情况调查和备案工作。

8、收集运输部每年进行一次清点、盘存,及时发现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并将盘点结果书面上报公司。

9、收运车辆每日出、入厂须接受物流门卫检查,物流门卫对照配置标准检查车辆实际配载周转箱数量,检查结果由门卫及时记录。

10、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将周转箱暂时存放在医疗单位或临时外借,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存放的,需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且次日收运需退回。临时外借的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且需院方提供借据和归还时间,车辆回场时由收集运输部向门卫提供情况说明。

11、生产部在清洗周转箱时,应将损坏的周转箱挑拣出,并送至指定存放位置,收运部通知运行保障部及时修补。对部分损坏严重已无法进行修补的周转箱,收集运输部提出报废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废。

12、收运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妥善保管周转箱,严禁野蛮装卸;发现人为损坏的,责任人要按价赔偿;收集运输部分管领导应当定期了解周转箱的使用情况。

13、运行保障部根据办公室的采购申请及时采购包装袋,办公室负责包装袋的保管工作并建立出入库台帐。

14、收运人员装箱前应以单车每趟收运箱数向本部门领取等同数量的包装袋,并在《领取登记表》上登记签字;当天未用完的包装袋应如数带回,冲抵当天领用数量。

15、收集运输部应建立《包装袋消耗台账》,每月对包装袋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每季度上报分管领导,遇特殊情况时应及时上报分管领导。

16、如发现整包包装袋存在短缺情况时,收集运输部应及时向运行保障部反应,运行保障部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

17、包装袋是专门用于医疗废物的收运包装,未经收集运输分管领导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带出厂区。

18、医疗单位或其他机构需要使用包装袋,应由使用单位向市场部提出申请,经市场部分管领导同意后,收集运输部指派人员如数送达并保管好交接证明。

三、工业危险废物管理

1、本工业危险废物,是指产自工业企业的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固体废物(不含hw01废物),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技术规范认定的具有相应危废特性的固体废物。

2、公司对收运入场的工业企业危险废物实行规范管理与处理处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或造成其它人身危害。

3、公司按照国家规范配备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要求的工业企业危险废物收运车辆,并按工业企业危险废物的类别、性状等设立暂存场所和处置设施,按照规范设置警示标识。

4、公司安环部负责对本公司从事工业企业危险废物收运、贮存、处置等工作的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知识的宣传。

5、市场部负责工业企业危险废物委托处置业务洽谈、合同签订,有责任和义务向产废单位宣传有关危险废物规范管理的法律法规,督促或建议产废单位对所产废物采取分类存放、规范包装等规范管理措施。

6、市场部业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相关规范,协助或指导产废单位在收运前办理转移危险废物的申报工作,督促产废单位在收运后尽快完成电子联单的网上填报工作。

7、当获准转移危险废物的客户提出收运需求时,市场部须在收运之前将客户名称、废物名称、类别、有害成分、性状、数量或重量、体积、包装等信息充分掌握。

8、市场部掌握了客户阶段性收运需求,本着“安全,节约”的原则,与收集运输部充分沟通运力情况之后适时制定收运计划。

9、收集运输部本着“安全、合理安排运力”的原则,负责与市场部协调落实阶段性收运计划,如期完成列入收运计划的收运任务。

10、收运人员前往客户收运时,要按照收运计划所列废物进行收运,若出现废物名称、类别、有害成分、数量等与收运计划不相符时,收运人员应与客户移交人沟通协商,并及时告知市场部,经沟通、协调、确认后再行收运。

11、收运人员前往客户收运时,应检查包装容器的强度、密封性、危废相容性等,若发现包装异常影响收运,应现场向客户移交人提出指正,客户改善包装后再行收运,否则可以拒收。

12、收运人员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执行纸质联单的,要确保联单内容真实、完整;执行电子联单的,要完整填写交接单。

13、收运人员应根据所收运的危废类别、危险特性、包装材质、容器大小等特点,将所收运的危废码放整齐、加以牢固,采取防晒、防散落、流失、泄漏、扩散等措施,不相容的危废严禁混装混运。

14、每次收运完毕,收运人员将所用手套、口罩等一次性防护用品投入专用容器,不得随意丢弃。

15、技术中心负责危废收运验收工作。每台收运车辆进场后,危险废物仓管人员对危废来源、名称、类别、有害成分、重量或数量、收运时间等进行核对验收,无误后办理入库。

16、技术中心负责工业企业危废入库登记管理。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废物来源、名称、类别、重量或数量、入库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内容。登记资料建档保存,保存期限至少10年。

17、工业企业危废贮存管理,须根据其危险特性进行分类、分区或分库贮存,并根据其危险特性确定堆垛大小,保留必要的墙距、顶距、柱距及必要的防火检查通道,不相容的危废严禁混码混堆。

18、技术中心要按照相关规范制定危险废物贮存管理制度,并加以落实;对贮存场所做到适时消毒和清洁,危废贮存时间不得超过1年。

19、生产部处理处置工业企业危废时,应根据具体危废的危险特性、类别、有害成分、理化性状、相容性、以及热值等因素先行确定处理处置方式或手段,以及物料搭配方案,再以最短的操作线路进行安全处理处置。

20、生产部及时做好工业企业危废处理处置、设备运行情况等记录,记录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并及时做好处理处置场所及器具的消毒、清洁。

21、工业企业危废焚烧处理设施及焚烧过程中排放的烟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加以控制,焚烧处理产生的底渣、焚烧飞灰,则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要求进行安全填埋处置,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回用或达标排放。

22、生产部负责安全填埋场运行管理,及时做好填埋处置相关记录,记录资料建档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保存。

四、危险化学品废物管理

1、本危险化学品废物,是指在危险化学品(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a《危险化学品名录》)生产、贮存、使用、配置过程中产生的过期或报废的危险化学品及其配置物品、容器、包装物等,以及被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其它物质物品。

2、公司根据危险化学品废物的种类、特性,在处理处置车间、库房、化验室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3、对公司的危险化学品废物贮存和处理处置场所,由安环部负责牵头落实悬挂、张贴警示标志,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4、公司用于贮存危险化学品废物专用仓库,由技术中心按照国家相关规范以及对安全、消防的要求,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容器、货架、器具等进行贮存管理,并负责日常入库、在库、出库等管理与记录工作,相关记录至少保存5年。

5、市场部负责危险化学品废物的委托处置业务洽谈、合同签订。当获知产生危险化学品废物的客户提出委托处置需求时,市场部在委托处置合同签订之前,将客户名称、危险化学品废物名称、主要成分、标签或标识、容器规格、数量或重量、危险特性及外包装等信息充分掌握,并提供给技术中心。

6、技术中心根据市场部提供的危险化学品废物信息资料,及时安排实验室人员对其能否收运、贮存、处理处置等进行确认工作,必要时安排有关技术人员配合市场部前往客户贮存场所上门确认。

7、经技术中心确认能够收运、贮存、处理处置的危废,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市场部适时办理委托处置合同签订,并协助客户规范办理转移申报手续。

8、对获准转移的危险化学品废物,技术中心根据废物的主要成分、危险特性、容器规格、数量及外包装等情况制定专门收运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

9、市场部根据具体危险化学品废物收运方案负责与客户的沟通协调,督促客户按照相关规范做好相应移交准备;收集运输部根据具体危险化学品废物收运方案落实运力,在市场部协同下,与客户办理交接手续,做好运输安全防护,如期完成收运任务。

10、技术中心负责危险化学品废物入厂验收工作。收运危险化学品废物车辆入场后,技术中心化验室人员配合仓管人员对客户名称、危险化学品废物名称、主要成分、标签或标识、容器规格、数量或重量、危险特性、外包装、收运时间等进行核对验收,无误后仓管人员办理入库,贮存时间不得超过1年。

11、技术中心根据具体危险化学品废物的有害成分、理化性状、危险特性、相容性、禁忌物等因素先行确定处理处置方案,下达作业指导书,生产部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安全处理处置。

12、生产部及时做好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置、最终去向等详细记录,记录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并及时做好处理处置场所及器具的消毒、清洁。

五、易产生爆燃、爆炸的危险废物管理

(一)定义

爆燃:燃点较低的物质极易发生燃烧,当环境温度大于或等于其闪点温度时极易产生大量可燃蒸汽而发生爆燃,主要特征是有燃烧时间的持续,伴随浓烟、气等。

爆炸:是指物质系统的一种极为迅速的物理的或化学的能量释放或转化过程,主要特征是持续时间极短,伴随巨大响声、燃烧、产生压力等。

(二)相关部门职责

1、技术中心负责对物料(即易产生爆燃、爆炸的危险废物,以下同)进行鉴别、分类储存并做好标识。

2、技术中心负责会同生产部和安保环境部共同制定安全处置方案,内容包括:存放要求及注意事项、处置方式、焚烧温度、每次最大投入量、可搭配焚烧物料的品种和数量等。方案的可行性和安全性由三个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

3、生产部根据处置方案,负责物料安全处置具体工作。

4、需要进行预处理的,由技术中心制定预处理方案并负责预处理,安保环境部需指派专人负责监管预处理过程。

(三)安全处置要求

1、技术中心负责物料的领取和运送。干燥粉状物料应加水或其它辅料使之成型,待性状稳定后通知车间值班负责人,经值班负责人确认后再送至车间存放待处置。

2、技术中心开具出库单随物料送至生产部,同时自留一份存档。出库单上应注明物料名称、属性、数量等重要信息,并后附处置方案。生产部接收物料时,应仔细核对物料的名称和数量,发现问题应拒绝接收并及时与技术中心联系。

3、物料进入车间后应放置于车间指定位置,远离高温焚烧区域。

4、生产部应按照物料处置方案投料,技术员应当密切观察焚烧状况,每次投料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投入量,严禁超过处置方案中的最大投入量。

5、常温下易挥发且具有爆炸性的物料,未经预处理的,不得直接从料斗进入焚烧系统处置。

6、盛装易产生爆燃、爆炸的危险废物的空桶(或其他容器)投入焚烧前,投料人员应检查空桶内是否有残留物,含有残留物的空桶不得直接投入焚烧处置,应妥善存放后交由技术中心另行处理。

六、危险废物暂存管理

(一)本危险废物暂存不包括医疗废物、废化学试剂、化学试剂空瓶以及危险品(剧毒品)。

(二)有关部门职责

1、市场部负责每周编制收运计划并交给收集运输部和技术中心,收运计划需注明收运日期、批次、产废单位、危废种类和类别等信息;

2、收集运输部根据收运计划,及时安排车辆和人员,并向市场部及技术中心提供车辆驾驶和押运人员等基本信息;

3、技术中心与生产部充分沟通,确认危废存放地点和方式,并送至生产部指定位置。

(三)危险废物入厂鉴别要求

1、技术中心负责危险废物入厂鉴别工作。

2、危险废物收运车辆回厂后,押运人员应立即通知仓库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仓管)到现场准备接收,同时将转移联单(交接单)交给仓管,仓管指导收运车辆到达安全位置,通知技术中心负责鉴别工作的技术人员到现场鉴别。

3、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后,应仔细查看转移联单(交接单),并向押运人员询问有关情况,包括现场收运情况,每一品种危废在车上的存放位置,产废单位告知的注意事项,以及收运过程中是否有异常现象等。

4、技术人员按照技术规范对入厂危险废物鉴别完毕后,应在危险废物鉴别记录本上及时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危险废物的名称、类别、形态、数量、颜色、存放位置,检测项目,运输车辆的车牌号,押运员以及鉴别过程中是否出现异常情况等。

5、危险废物的鉴别内容:危废的品种、数量、包装容器、形态、气味、颜色、成份与危险废物明细表、转移联单(交接单)内容是否一致,以及《危废存放及处置方式表》建议的存放位置是否合适等;200l桶装液体以及ibc桶装危废每桶均需鉴别,其它类型危废按总数的5%抽检。

6、危废收运车上只有单一品种危险废物的,技术人员鉴别确认无误后,通知仓管卸货至指定地点。含有多种危险废物或危险废物为首次收运的,仓管应先按照技术人员的要求将危险废物卸在指定位置,然后由技术人员采用边卸边鉴别或卸完后再鉴别的方式逐一鉴别,确认无误后再分类分批运至暂存库或其它指定地点。

7、危险废物未经技术人员鉴别的或经鉴别性质不明、危险等级较高的废物,不得进入或存放于暂存库、处置现场,以及周围5m范围内有可燃物的地方。

8、危险废物经技术人员鉴别,发现危险废物的品种无收运计划,可通知仓管拒绝卸货,并及时上报部门负责人。若通过鉴别,确认危险废物品种虽无收运计划,但基本无暂存风险,有合适处置工艺,且属于合同内的危险废物,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可由仓管入库。其他情况均不可入库。

9、危废鉴别过程中发现实物与转移联单(交接单)不符或无转移联单(交接单),技术人员应立即通知仓管拒绝卸货,并向技术中心部门负责人汇报。存放位置与危险废物性质不相符的,技术人员应及时作出调整,并告知仓库负责人。

10、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隔离存放后并及时退还厂家

1)无法确认危险废物的品种、性质的。

2)由于厂家对危险废物混放客观上造成危险废物性质不明的。

3)属剧毒、爆炸、放射性危险废物。

4)无转移联单、与转移联单或合同内容不符的。

11、危险废物入场检测要求:首次收运的危险废物均需检测,以后同一产废单位的同一种危险废物根据相关制度和生产需要进行检测,检测项目由技术人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

(四)危险废物入库管理

1、危险废物卸货前,仓管核对转移联单(交接单),发现转移联单(交接单)不完整,应要求对方填写完整。无转移联单(交接单)的危险废物,禁止入库。

2、当天收运回厂的危险废物,原则上当天卸货,一般不得将危险废物放在收运车辆上过夜(第二天需转运的危险废物除外);当天卸货确有困难的,经仓管责任人同意后停放到指定位置,并向安环部报告。

3、押运人员需将危险废物相关信息告知鉴别技术人员。告之的内容包括:在车内的位置、数量、品种、形态、产废单位存放状态以及产废单位告之的其它信息。收运的危险废物未卸完,仓管、驾驶员、押运员和技术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4、危险废物入库后,仓管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入库登记,并将每托盘(或等同托盘)危险废物贴上公司统一印制的危险废物标签,标签应当标识清楚、内容完整。

5、生产车间由于特殊原因没有处置完毕的危险废物需要重新返库的,由生产车间填写《危险废物重新入库交接单》,注明危险废物的种类、包装容器、物理状态、数量、并说明送到生产车间的时间、特性是否有变化、重新入库的原因等,经车间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生产车间将危险废物搬运至暂存库指定位置,暂存库办理接收入库手续。

6、危险废物处置完毕后,生产车间应将包装容器返还到暂存库的指定位置,包装容器需要清洗的由生产车间负责清洗。

7、市场部负责告知技术中心需返还的包装容器种类,并告之产废单位在需返还的包装容器上注明标识。

1)生产部、技术中心、收运部之间在交接废酸、废碱类包装容器或ibc桶以及其他包装容器时,需要相互签字确认。

2)市场部在收运计划中告知需要返还的包装容器,若技术中心不能按计划返还,需提前告知市场部和收运部,由市场部与产废单位协商。

3)收集运输部在包装容器需要返还前一天告之仓管负责人,包装容器装车完毕后,由本车押运员在包装容器台账签字确认。

4)收运周期大于半年的铁桶类、易损耗的框类,或没有明确表明需要返还的包装容器,技术中心均视为无需返还(市场部与产废单位在签订合同中注明)。

8、仓管应按照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规定》做好转移联单的移交和保管工作。

(五)危险废物出库管理

1、生产车间根据生产情况向仓管下达一周备料计划,仓管根据生产车间的备料计划编写暂存库危险废物一周出料计划(含预处理计划)。出库进入生产车间的危险废物需经技术中心技术人员的确认。

2、危险废物出库时由仓管先填写出库单,出库单经生产车间指定人员确认后,仓管将危废运至生产车间指定地点,方完成危险废物出库。

3、危险废物直接存放在处置现场的,生产车间负责人应先确认存放位置,再由仓管指挥将危险废物卸至指定地点并做好标识;生产车间应指派专人到现场验收确认。

4、仓管整理暂存库的过程中,发现不明危险废物或暂存风险较大的危险废物,应立即隔离存放,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技术人员对危险废物进行技术评估。

5、危险废物处置前需先预处理的,经预处理后送至最终处置车间。

6、需要退回产废单位的危险废物,若没有入库的直接退还给收运部,由收运部通知市场部联系厂家,并退回危险废物;如已办理入库手续,则由技术中心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批。

1)仓管开出库单由收集运输部签字确认。出库单包括: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预估)、类别以及退回的产废单位的名称。

2)出库单办理完毕后,收集运输部开始装车。危险废物退回产废单位后,收运部将有对方签名的2份磅单,复印2份。原件交市场开发部和产废单位各1份。复印件交暂存库1份,1份自留存档。暂存库的台账以最终转移磅单为准。

7、技术中心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提出转运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批。

1)未进入暂存库的危险废物由收运部门直接运输至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并及时办理转移联单,收集运输部将转移联单第一联以及第一联副联交暂存库,第二联与第二联副联交市场开发部,第三联收集运输部自留存档,第四联、第五联交处置单位。

2)暂存库库存的危险废物转运,暂存库开出库单并由收集运输部指定人员签字确认。出库单包括: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预估)、类别。出库单办理完毕后,收集运输部方可装车。收集运输部负责转运转移联单的办理,办理完毕后收集运输部将转移联单第一联以及第一联副联交暂存库,第二联与第二联副联交市场开发部,第三联收集运输部自留存档,第四联、第五联交处置单位。暂存库的台账以最终正式的转移联单为准。

3)由处置单位自行运输的危险废物,暂存库无需开出库单,但离厂前需完成转移联单的填写,门卫检查转移联单后放行离场。暂存库负责办理转移联单,办理完毕后暂存库将转移联单第二联以及第二联副联、第五联交市场开发部,第三、第四联移交运输处置单位,一联以及一联副联暂存库自留存档。

8、危险废物出入库账目管理

1)仓管按转移联单(交接单)和出入库单对危废进行出入库登记,更新危险废物帐目,并及时存档、备份和妥善保管。

2)仓管定期对暂存库进行盘存,一个月不少于一次,确保暂存库账、物、标识相符,技术中心每月盘存的数据在每月5日前需和生产车间、收集运输部、市场开发部核对,确保公司数据的一致性。

9、危险废物暂存库现场管理

1)暂存库属公司重点防火区域,技术中心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部门主管是直接管理责任人。

2)暂存库危险废物存放要求

①放在容器内的同类危险废物可以堆叠存放。

②不得将不相容的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③危险废物存储设施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废处理。

④危废码放的高度不能超过3.5米。

⑤每个堆间应留有足够的搬运通道。

⑥禁止将非危废品存放在暂存库内。

3)一般天气条件下,暂存库上午通风2小时,下午通风1.5小时,确保库内通风良好。

4)暂存库内按标准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设施,消防通道、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消防器材不得遮拦、挪位,技术中心负责每月检查一次。

5)暂存库内严禁动用明火,若因维修等确需使用明火,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设施维修、环境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品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等材质工具。

6)机动车辆进库需安装阻火器,库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严禁在暂存库内停放、修理机动车。

7)暂存库内的电线和电器设备必修按设计规范安装使用,不准乱接乱拉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机修车间每季度对暂存库进行用电线路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8)仓管应每日检查库存物品的安全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处理,人员离岗要关门,暂存库的下排窗户关闭,上排窗户应打开,下班前切断电源。

9)暂存坑危险废物存放要求

①暂存坑的管理归属于焚烧二车间。

②暂存坑进料必须提前告知,并经车间负责人同意方可进料至指定区域。

③暂存坑进料种类原则上分为高、低热值区。

④暂存坑物料储存量最大不超过300t。

⑤暂存坑划分为四个区域,即高热值区、低热值区、破碎区、混料区。

⑥任何人不得随意向暂存坑抛弃杂物,指示牌树立在暂存坑门口。

七、危险废物处置管理

1、危险废物的处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防止二次污染。

2、危险废物在场内转移过程中,应做好防撒落等防范措施。

3、根据处置方式和废物特性,对危险废物进行配伍,并应注意相互间的相容性,避免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后产生不良后果。

4、生产部在保证工艺条件的前提下,确保危险废物处置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5、危险废物入炉前应根据其成分、热值等参数进行配伍,以保障焚烧炉稳定运行。

6、采用安全填埋技术处置危险废物时,对不能直接入场填埋的危险废物应进行固化稳定化处理,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填埋场。

7、技术中心将危险废物转运至处置车间时,必须提供危险废物的名称、主要成分、性质及数量等信息,并填写出库单,双方签字确认。处置车间按指定位置存放。

8、危险废物在转到处置车间时,需要由技术中心出具作业指导书,生产车间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作业,不得随意更改。

9、处置过程中出现事故,按照相应应急预案处置。

八、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修订、安保环境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22年8月21日

第11篇 危险废物分类、贮运管理制度

1、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防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转移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2、贮存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3、不同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识别标识。

4、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送至危险废物专用储存点。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废物的入库登记台账。

19、应保持储存点场地的清洁,危险废物堆放整洁。

6、专管人员每天必须对贮存的危险废物进行检查,贮存场所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撤危险废物。发现问题,按照技术要求及时处置。

7、严格按照国家对危险废物的相关要求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工作。

8、危险废物贮存库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同时符合消防安全的相关要求。

第12篇 危险废物分类贮运管理制度

1、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防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转移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2、贮存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3、不同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识别标识。

4、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送至危险废物专用储存点。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废物的入库登记台账。

19、应保持储存点场地的清洁,危险废物堆放整洁。

6、专管人员每天必须对贮存的危险废物进行检查,贮存场所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撤危险废物。发现问题,按照技术要求及时处置。

7、严格按照国家对危险废物的相关要求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工作。

8、危险废物贮存库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同时符合消防安全的相关要求。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十二篇)

1.适用范围适用于危险废物(焦油沫、废油、化工废液等)的产生、储存、转移等管理。2.职责2.1 危险废物产生部门负责危废的收集。2.2安全环保部负责确定处理方式或外包处理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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