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照明管理制度范文
1、目的
为了保证井下检修、安全生产等工作能够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井下照明的管理。
3 术语
专用变压器:矿用隔爆式变压器0.4/0.23kw等。
4职责
4.1设备能源处依照其检查要点,经常深入现场严格监督检查。
4.2井下各生产工区负责向有关部门申报照明灯具、照明材料等计划。
4.3设备能源处负责照明灯具等材料的统一采购。
4.4井下各生产工区负责工作范围内所有照明灯具、电气线路的检查维护等工作。
5 工作程序
5.1采购
井下各生产工区根据生产、检修的需要,申报照明灯具等材料的月需求计划,经审批后,由设备能源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后,统一采购。
5.2照明管理
5.2.1井下所有照明灯具必须采用防爆、防水器材。
5.2.2照明电源必须由井下专用变压器供给,不得随意变更。
5.2.3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过22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均不超过36v;行灯电压应低于36v。
5.2.4所有照明电源不允许搭接其他电动工具。
5.2.5灯具维修保养必须由专人负责进行(持电工操作证)。
5.2.6所有照明电源必须由单独开关供电不准搭接其它负载。
5.2.7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卸灯具和电源线路。
6 相关文件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7 相关记录
《维修纪录》。
第2篇 现场照明管理制度
1总则
1.1本制度规定了中电投某风电场现场照明管理工作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1.2本制度适用于中电投某风电场现场照明管理工作。
2职责
2.1设备维护人员对现场照明管理工作有指导、监督、考核权。
2.2设备维护人员电气主管对现场照明管理负领导责任。
2.3发电运行部、值长、节能负责人对现场照明管理的正准确性负责。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照明装置应保持良好状态,发现由缺陷应立即联系维护人员处理,必要时可投入事故照明。
3.2正常运行时照明段由照明变带,备用开关投联备。
3.3室外夏季19:00以后投入,凌晨6:30左右退出;冬季18:00以后投入,凌晨7:30左右退出。天气变化时根据能见度变化情况及时、投退。
3.4事故照明正常不投入,需要时根据实际投、退。每周一后夜班试投一次,保证事故照明完好可用。
3.5继电器室及控制室内应照明充足并配有事故照明。
3.6380v、35kv母线室正常只须保持一排照明投入,有检修工作及其他需要时可投入所有照明,工作结束后恢复正常照明;
3.7照明投、退根据巡视范围由相应巡检值班员操作,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投、退工作完成后检查关好照明控制箱盘门。
3.8油库库区的照明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进入油库库区必须使用防爆手电筒。
3.9 禁止在照明电源上接临时电源。
第3篇 尾矿库电力线路与照明管理制度
一、电力线路
1、库区内的电力线路,按安全规程要求敷设整齐,无乱搭乱接现象。
2、位置固定的动力与照明线路,应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固定在磁瓶上,严禁使用裸导线。
3、临时动力与照明线,应使用防水与绝缘性能良好的胶质电缆。
4、电力线路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2m。
二、照明
1、库区坝体应设照明,照明应满足夜班巡查需要。
2、汛期应设强光照明(探照灯等),照明区应覆盖坝体、道路、排洪设施、集水区及排洪设施泄水口。
第4篇 s工业园区公共照明管理制度
工业园区公共照明管理制度
为规范园区公共场所照明的管理,做到既满足服务需要,又节约能源,特制定本制度。
1、辖区公共照明开关时间表由安保部拟制,报经理批准后由维修部执行。
2、因季节变化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公共照明开关时间时,由安保部重新拟制,报经理批准后交维修部执行。
3、遇异常天气,安保部主管认为有需要时,可以作出决定并通知维修部对楼梯照明开关时间作临时性调整(时间不超过两天)。
4、辖区外墙灯及外围屋檐灯的开关,须经经理批准后,书面通知维修部执行。
5、辖区公共照明由维修部负责维修,维修时间不得超过一天。
第5篇 尾矿库电力线路照明管理制度
一、电力线路
1、库区内的电力线路,按安全规程要求敷设整齐,无乱搭乱接现象。
2、位置固定的动力与照明线路,应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固定在磁瓶上,严禁使用裸导线。
3、临时动力与照明线,应使用防水与绝缘性能良好的胶质电缆。
4、电力线路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2m。
二、照明
1、库区坝体应设照明,照明应满足夜班巡查需要。
2、汛期应设强光照明(探照灯等),照明区应覆盖坝体、道路、排洪设施、集水区及排洪设施泄水口。
第6篇 矿山照明管理制度
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及《爆破安全规程》要求,为了保证井下作业场所和火药库照明安全,防止电气危害,制定本制度。
一、井下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
2、采掘作业面可采用移动式电气照明,有爆炸危险的井巷和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携带式蓄电池矿灯。
3、从采区变电所到照明变压器的380v/220v供电线路,应为专用线,不应与动力线路共用,照明电源应从采区变电所的变压人低压出线侧的断路器之前引出。
4、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过22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不越过36v;行灯电压应不超过36v。
二、爆破器材库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面爆破器材库硐室的电气照明应遵守以下规定:
贮存爆破器材库房的用电负荷按二级负荷供电设计,辅助建筑物按一般供电场所设计。
①从库区变电站到各库房的低压线路,宜采用铜芯铠装电缆埋进敷设。当全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可采用钢筋砼杆和铁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埋地长度(m)应不小于两倍的电缆埋入处的土壤电阻率(ωm)的平方根,但不应小于15m。室外架空线路不应跨越危险库房。在电缆入户端应将其金属外皮、钢管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②库房内不应安装灯具,宜自然采光或在库外安设探照灯进行投射照明,灯 具距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③电源开关或熔断器,应设在库房外面,并装在配电箱中;
④采用移动式照明时,应使用防爆手电筒或手提式防爆应急灯,不应使用电网供电的移动手提灯。
2、井下爆破器材库的电气照明,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应采用防爆型或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电线应有采用铜芯铠装电缆。
②井下库区的电压宜为36v;
③贮存爆破器材的硐室或避槽,不应安装灯具;
④电源开关或熔断器,应设在的配电箱内,该箱应设在辅助硐室内;
⑤有可燃性气体和粉尘爆炸危险的井下库区,应使用防爆型移动灯具和防爆手电筒;其他井下库区使用蓄电池灯、防爆手电筒或汽油安全灯作为移动式照明。
三、责任部门及其职责
1、井下及爆破器材库照明,由坑口负责管理,指定专人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2、地面爆破器材库照明,由坑口负责管理,指定专人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3、安环部应定期对各照明系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整改后复查。整改部门和人员对整改结果负责,复查部门及人员对复查结果负责。
4、各项记录应完备,由安环部统一保管。
第7篇 灯具照明管理制度范文
1、每周由照明专责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汇总后立即更换。
2、每日当班人员在巡视检查设备时若发现灯具照明不亮、应立即汇报及时更换。
3、灯具照明存在问题解决不了的应汇报到工区。
4、控制室、继电保护室、走廊的灯具照明应每日检查一次,发现有损坏不亮应及时更换。
5、白天在光线充足的情况下不允许开灯。
6、阴雨天气光线比较暗在室内工作需要开灯、工作结束后应将灯关闭。
7、室外照明、晚间打开、天亮关闭。
8、定期对灯具的数量更换情况进行统计、并分类放置。
9、专责人员应尽职尽责、确保全所有充足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