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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锁管理制度(九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18

联锁管理制度

第1篇 联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联锁系统的管理,保护好设备、系统安全平稳运行,制定本制度。

2、范围

2.1本制度规定了联锁自保装置的分类、维护、投运、解除的相关要求。

2.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联锁系统的管理。

3、职责

3.1分管副总经理及总工办负责各自仪表、电气联锁装置的管理,联锁解除和变更时的审批;

3.2生产技术部负责大型机组等设备本体联锁管理;

3.3各生产车间负责联锁值变更的提出及联锁解除和投用时的申请和确认;

3.4仪表人员负责联锁装置的维护,定期校验及投用、解除的实施。

4、管理内容

4.1联锁自保装置的分类

(1)a级为公司级,联锁自保装置:指该联锁自保装置动作可引起生产装置停车;要求投运率达到100%。

(2)b级为车间级,联锁自保装置:指该联锁自保装置动作可引起主要设备和一般设备跳车;要求投运率达到98%。

4.2联锁自保装置的维护和投运

4.2.1生产装置和设备上的联锁自保装置必须完好,按给定值投运,不得随意解除。

4.2.2联锁自保定值按照设计值整定校验;如需变更,由车间工艺副主任提出数据,生产技术部签字后报分管副总经理及总工办审批,经批准后由仪表人员实施更改。

4.2.3所有联锁自保装置(仪表)要有明显标志,盘装表用黄色字标明“联锁”,现场表挂牌并用黄色字标明“联锁”。

4.2.4生产技术部要建立全公司联锁自保台帐和联锁仪表专管档案(台帐),各车间建立本车间联锁自保台帐和联锁仪表专管档案(台帐)。

4.2.5所有联锁自保仪表每次检修都要有校验记录,一式三份,生产车间、仪表人员及生产技术部各存一份。

4.3联锁自保装置的解除

4.3.1 a级联锁自保装置原则上不允许解除,若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需解除,对于车间由于检修或工艺原因需要解除联锁自保装置必须由车间填写联锁解除申请单,经生产技术部确认后由分管副总经理、总工办逐级审批,仪表人员填写解除票后方可实施。

4.3.2 b级联锁自保装置的解除:对于检修人员由于检修或工艺原因需要解除联锁自保装置必须由生产车间填写联锁解除申请单,经车间主任确认后由生产技术部和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仪表人员解除。

4.3.3在书面申请单中必须写明解除联锁的详细原因,解除时间,拟恢复时间、实际恢复时间和联锁解除期间的防范措施等;

4.3.4因特殊原因需要立即解除联锁车间可先解除联锁,然后立即向有生产技术部报告,其应尽快给与答复,经授权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2篇 “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爆破”管理制度

第一条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在爆破时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爆破”制度。

第二条“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进行瓦斯检查,每次检查后要及时填写记录。

第三条“三人联锁爆破”制度:即爆破前,爆破工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护情况,下达爆破命令,班组长将自己携带的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符合规定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爆破作业程序:

1、爆破工在检查连线工作无误后,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

2、班组长接到警戒牌后,在检查顶板、支架、上下出口风量、阻塞物、工具设备、洒水等放炮准备工作无误后,达到放炮要求条件时,负责布置警戒,组织撤出人员到规定的安全地点待避。

班组长必须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规定距离的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警戒线处应设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放炮命令,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

3、瓦斯检查员在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在0.8%以下,煤尘符合规定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爆破工。

4、爆破工接到放炮牌后,才允许将放炮母线与联接线进行联接,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在通风良好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放炮,掩护地点到放炮工作面的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5、放炮通电工作只能由爆破工一人完成。放炮前,爆破工应先进行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若网路不导通,必须查明原因;若网路正常,爆破工必须发出放炮警号,鸣哨数声,至少再等5秒,方可放炮。

6、放炮时,先将母线扭结解开,牢固地接在放炮器的接线柱上。使用电容式发爆器时,先将钥匙插入发爆器内,将毫秒开关转至“充电”位置,待氖灯泡闪亮,再迅速将开关转至“放电”位置。当经过“爆破”位置瞬间,发爆器电能输入爆破网络,从而引爆炮眼内的电雷管和炸药。

7、放炮后,爆破工必须立即取下发爆器把手和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将三牌各归原主。

第四条执行瓦斯巡回检查的作业地点,“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爆破”工作可由获得瓦斯检查资格证的跟班队长代替,并做好记录。

第3篇 安全自动装置、保护联锁投停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安全自动装置、保护(联锁)的投停管理,确保机组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对安全自动装置、保护(联锁)的投停做了规定。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国电能源锡林热电厂生产各岗位的工作人员。

3.定义

3.1.本标准所称安全自动装置是指发电机自动并列(准同期)、励磁自动控制、自动重合闸、厂用电切换等自动调节装置和自动操作装置。

3.2.本标准所称保护(联锁)是指继电保护、热控主要p&id调节回路参数、保护(联锁)以及主要辅机的保护(联锁)等。

4.管理内容

4.1.任何自动装置、保护(联锁)在正常运行时应按设计要求全部投入,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退出。

4.2.安全自动装置、保护(联锁)投入、退出的审批权限

4.2.1.不影响机组及主要设备安全运行的非主要辅机的安全自动装置、保护装置的投退可直接向当班值长申请,由值长批准执行。

4.2.2.热控联锁装置的投退由当班值长批准执行。

4.2.3.主要辅机的安全运行的安全自动装置、保护的投退以及自动装置、保护(联锁)定值的修改必须经部门部长(副)审核,副总工程师批准,交当班值长许可执行;

4.2.4.涉及机组及主要设备安全运行的安全自动装置、保护的投退以及自动装置、保护(联锁)定值的修改应逐级向上申请,必须得到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的批准。

4.2.5.涉及电网安全的自动装置、保护(联锁)的投停,经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领导批准,由值长向上级调度部门进行申请,批准后执行。

4.2.6.夜间或事故紧急情况下,安全自动装置、保护(联锁)的投退申请可由值长按照审批权限逐级请示,得到有关领导口头同意后,由值长批准并做好记录,事后必须按要求补办书面审批手续。

4.3.下列情况应填写自动装置、保护(联锁)投退申请单:

4.3.1.安全自动装置故障,需退出运行方可进行处理的。

4.3.2.保护(联锁)异常,需将装置退出进行处理。

4.3.3.自动装置、p&id调节回路参数、保护(联锁)修改定值的工作。

4.3.4.由于布置安全措施,需要将保护(联锁)退出运行时。

4.4.按电网调度指令投退的自动、保护装置无需填写申请单,但必须按要求在自动装置、保护(联锁)投退记录本中详细记录。

4.5.自动装置工作不正常时,运行人员可立即将自动切除,手动进行必要的调整,并通知生产技术部专业专工应尽快组织检查原因并进行处理,恢复自动装置的正常运行。

4.6.保护解除可能会引起设备损坏或跳闸的,必须按《工作票制度》的规定,履行工作票手续。申请单不能代替工作票。

4.7.所有的自动装置、保护(联锁)的投入、停止,修改定值,申请单位负责人都必须向运行部值长说明原因,并说明此装置、定值的作用及对哪些设备运行有影响等。

4.8.运行岗位值班负责人,应全面分析装置投入(退出)后对设备、系统运行的影响,作好事故预想,主要辅机及以上设备的保护(连锁)投退、定值修改等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副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部和运行部共同讨论制定,经批准后方可按措施进行相关操作。

4.9.流程

4.9.1.提出申请

4.9.1.1.根据生产需要,由申请单位填写自动装置、保护(联锁)投退申请单。申请单一式两份。

4.9.1.2.各种自动装置计划维修、试验需停运时,生产技术部专业专工应于前一天提出申请,批准后交由值长安排执行。

4.9.1.3.申请单位应详细填写自动装置、保护(联锁)投退申请单中以下各项内容:

4.9.1.3.1.安全自动装置、保护(联锁)名称;

4.9.1.3.2.用途;

4.9.1.3.3.申请退出(投入)运行的原因(若为定值修改,则还应注明定值的原始值和修改值);

4.9.1.3.4.申请退出(投入)运行时间;

4.9.1.3.5.退出期间的主要安全措施;

4.9.1.3.6.申请人签名;

4.9.2.申请单的审批

4.9.2.1.申请单位专业主管审核,运行部专业主管会签,申请部门部长(副)复审,副总工程师批准;

4.9.2.2.根据所投退的自动装置、保护装置的重要程度,由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签署批准意见。

4.9.2.3.申请部门完成审批手续后,与相关措施一起交由值长许可执行。

4.9.3.申请单的执行

4.9.3.1.批准后的申请单,一份交值长收执,另一份由监护人收执。

4.9.3.2.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由检修人员或运行人员按申请单内容执行操作。

4.9.4.装置退出操作

4.9.4.1.由执行人与监护人按申请单内容核实安全措施无误后,汇报值长。值长下令开始执行,由执行人进行操作。

4.9.4.2.操作结束后,在申请单上记录操作时间,执行人与监护人分别签名。汇报值长。

4.9.4.3.值长将自动装置、保护(联锁)的投退时间、原因等详细记录在自动装置、保护(联锁)投退记录本及工作日志内。

4.9.5.装置投入操作

4.9.5.1.申请单位负责人全面检查装置具备投入条件后,汇报值长。

4.9.5.2.装置定值修改后,修改人应在申请单内详细注明修改后的装置定值,以及是否具备投入条件,并签名。

4.9.5.3.经核实无误后,值长下令开始执行,由执行人进行操作。

4.9.5.4.操作结束后,在申请单上记录操作时间,执行人与监护人分别签名。并汇报值长。

4.9.5.5.值长将自动装置、保护(联锁)的投退时间、原因、修改后的定值等详细记录在自动装置、保护(联锁)投退记录本及工作日志内。

4.9.6.全部执行完毕的申请单,两份均保留在值长处。由值长负责定期归档保存。

4.9.7.任何保护(连锁)的投退以及定值修改,必须及时做好执行情况记录、更新定值清单并保留原始定值记录。

附录:

附件一 自动装置、保护(联锁)投退申请单

附件二 自动装置、保护(联锁)投退记录

附加说明:

本标准提出部门:运行部

本标准归口部门:运行部

本标准起草人: 高贯卿

本标准审核人:

本标准批准人:

本标准由内蒙古国电能源锡林热电厂运行部负责解释

第4篇 仪表联锁系统管理制度

仪表联锁系统的分类

仪表联锁系统按其重要性以独立的闭环回路分成a、b两类。

a类仪表联锁系统

a)涉及全装置或大范围停车的仪表联锁系统。

b)关键设备和重要工艺系统的仪表联锁系统。

c)关系到人身、设备或产品质量的仪表联锁系统。

b类仪表联锁系统

除a类以外的仪表联锁系统均为b类。

仪表联锁系统的设置和设定值的确定 。

1 仪表联锁系统的设置

在生产过程中仪表联锁系统的设置由仪表车间负责,会同生产车间、生产设备科共同编制各生产装置a、b类仪表联锁系统设置清单,经副总工程师或主管副经理审批后发布实施。

2 仪表联锁系统设定值的确定

仪表联锁系统设定值由仪表车间负责会同有关生产车间制定,生产设备科负责人审批确认。其中设备保护性参数(轴振动、轴位移、轴承温度、润滑油压、密封油压等)的仪表联锁系统须经副总工程师或主管副经理审批确认。所有负责人员都必须执行签字确认程序。

仪表联锁系统的配备

仪表联锁系统中报警及控制回路的配备组成方案由装置仪表维护班提出。a类仪表联锁系统的配备组成方案应由车间、生产设备科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车间共同审定,设备部门负责人确认审批。所有负责人都必须执行签字确认程序。

所有仪表联锁的实施由仪表专业或装置仪表维护班负责,与仪表联锁系统有关的其它专业,要按仪表联锁系统中的要求条件予以保证。

仪表联锁系统的试验和确认

1 在下列情况下必须对仪表联锁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试验。

a)新建装置在单机或联动试车前。

b)单机设备或单元系统检修后。

c)装置大修后。

2 试验内容

a)仪表专业或装置仪表维护班按生产科批准的仪表联锁系统设定值按系统回路开具《仪表联锁报警系统试验记录》

b)仪表专业会同工艺、电气、机修等有关部门共同检查确认仪表联锁系统对电源、气源、工艺环境外部条件的要求是否符合规定。

仪表联锁系统的投运由生产车间生产主任负责。通知该装置仪表维护班长,仪表维护班长指定专人将该系统回路再次检查确认无误后,由仪表维护班长向生产车间生产主任报告系统准备完毕。仪表联锁系统的投运由生产车间工艺操作人员按操作程序执行。

仪表联锁系统的解除

1 仪表联锁系统的解除分为永久性解除和暂时性解除。

2 由于生产原因生产车间要求仪表联锁永久性解除,应由生产车间生产主任负责提出。解除前按系统回路开具《仪表联锁系统解除(恢复)申请书》,在解除性质一栏填写永久字样,同时附详细的永久性解除联锁的技术报告,上报生产设备科,由生产设备科组织相关部门会签后,由副总工程师或主管副经理批准,并交仪表专业或装置仪表维护班组织实施,所有的永久性解除资料分别由仪表专业、生产车间和资料室存档。

3 由于生产原因要求暂时解除仪表联锁系统应由生产车间生产主任负责提出。在解除前按系统回路开具《仪表联锁系统解除(恢复)申请书》交该装置仪表维护班班长确认。如该联锁系统回路无需实施仪表接线摘除或短接操作,仪表维护班长签注意见后交由生产工艺操作人员执行。如该联锁系统回路解除需要实施仪表接线摘除或短接操作,仪表维护班长负责制定出具体作业步骤写在《仪表联锁系统解除(恢复)申请书》上并指定专人执行操作,作业完毕报告生产车间生产主任或运行值班长。所有指挥、操作人员都必须执行签字确认程序。a类仪表联锁系统的解除必须经副总工程师或主管副经理批准。

4 由于仪表方面原因要求暂时解除仪表联锁系统或某一联锁参数时,由该装置仪表维护班班长负责提出。在解除前按系统回路开具《仪表联锁系统解除(恢复)申请书》经生产车间生产主任或运行值班长审批同意,岗位操作人员确认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方可将该联锁系统回路解除。操作时要由专人负责实行一人工作、一人监护制,作业完毕报告岗位操作人员。如系统处理完毕需将该联锁系统重新投运,应由运行值班长或生产主任确认批准后,由岗位操作人员将该系统联锁重新投运。所有指挥、操作、作业人员都必须执行签字确认程序。

a类仪表联锁系统解除必须经副总工程师或主管副经理批准。

自启动仪表联锁系统的定期试验

备用设备及辅助油泵等的自启动仪表联锁系统,凡工艺条件许可的应每月检查试验一次。定期检查试验由生产车间工段长负责,试验前按系统回路开具《仪表联锁报警系统试验记录》,仪表、电气维护班长参加共同进行自启动联锁试验。试验结束后,所有指挥、试验人员都必须执行签字确认程序。

仪表联锁系统的修改

1 仪表联锁系统设定值的修改

仪表联锁系统设定值的修改由生产车间生产主任负责提出,按系统回路填写《仪表联锁系统设定值修改任务书》,经生产设备科负责人审批后交仪表车间负责组织实施。仪表维护班长指定专人将该仪表联锁系统解除,然后实行一人工作、一人监护进行仪表调整操作,作业完毕报告工艺操作人员。操作人员经生产主任批准后将该仪表联锁系统重新投运。所有组织、操作、调整人员都必须执行签字确认程序。

a类仪表联锁系统设定值的修改必须经副总工程师或主管副经理批准。

2 仪表联锁系统配备的修改

仪表联锁系统配备组成的修改由仪表专业主管,主任负责,按系统回路提出仪表联锁系统配备组成修改方案,经生产设备科负责人审批后交该装置仪表车间班长负责组织实施。所有组织、审批、实施人员都必须执行签字确认程序。

a类仪表联锁系统配备组成的修改必须经副总工程师或主管副经理批准。

仪表联锁系统配备组成的要求

1 仪表联锁系统必须具有鉴别第一事故的能力。

2 仪表联锁系统电源开关的断/合位置,旁路开关的投用/解除位置应有明显的标志。

3 并列运行的设备或备用设备,与运行设备或同类关键设备的仪表联锁系统不允许合用一个分电源保险。

4 室外安装的一次发讯仪表、开关型仪表及电磁阀等有防雨、防水、防溅、防冻措施,行程开关、位置接点等应有防锈措施,保证接触良好。

5 仪表联锁系统用的一次发讯仪表、继电器、逻辑块、cpu、各种插卡及电磁阀等,每一种类与每一规格有一定的备用量。

仪表联锁系统的检修及试验确认内容

仪表联锁系统中的所有一次测量及发讯仪表(包括变送器、流量开关、电接点压力表、热电偶、温度开关、报警单元、热电阻、轴位移及轴振动仪表等)都必须检定校准合格,检定校准记录应有检验人和审核人两人签字。

仪表联锁中的行程开关、阀位及位置开关应有防锈润滑,保证接触良好。

仪表联锁系统的切断阀、放空阀必须经过校验,其泄漏量及全行程时间必须在规定数值范围内。

仪表联锁系统的电源保险大修时必须更换新品。

在开车前要对所有仪表联锁系统按回路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试验,必须做到:

a)仪表联锁系统回路逻辑关系正确无误。

b)关联的执行机构如电磁阀、切断阀、放空阀、风门挡板等动作正确、迅速、可靠。

c)各功能按钮及开关动作正确,标志明显。

d)所有指示灯、指示框、光字牌、dcs或plc中crt上的显示状态、动作正确,颜色符合规范要求。

仪表联锁系统档案及资料管理

仪表专业或装置仪表维护班负责仪表联锁档案及资料的管理。应备有所负责的各生产装置仪表系统回路系统图,a类及b类仪表联锁系统清单,自启动仪表联锁系统清单,仪表联锁系统设定值一览表。

仪表车间应备有a类及b类仪表联锁系统清单。

修改后的仪表联锁系统图纸、资料及文件应及时由仪表专业或装置仪表维护班整理归档。

装置仪表维护班应有所附的生产装置的仪表联锁系统回路系统图;a类及b类仪表联锁系统清单;自启动仪表联锁系统清单;仪表联锁设定值一览表;修改后的仪表联锁系统的图纸、资料及有关规定。

第5篇 联锁系统管理制度

1 目的

加强公司仪表安全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使其处于完好、可靠状态,确保生产装置安全运行。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液位仪、可燃气体感应、消防设备、控制室等设备,将这些联系在一起以实现某些预定功能的联锁设定值、应用程序和系统软件构成的仪表安全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3 术语

3.1联锁:当生产过程中某些工艺变量或设备运行状态发生异常并接近危险值时,安全联锁保护系统动作,按照预先设计好的逻辑关系启动备用设备或自动停车,以实现安全保护。

3.2安全联锁保护系统:指由安全联锁开关、执行器、可编程逻辑控制器及其中间继电器、线路和将这些联系在一起以实现某些预定功能的联锁设定值、应用程序和系统软件等。

3.3联锁解除:指采用物理或软件修改的方法,使现场开关的动作信号不影响与该开关有逻辑关系的其它开关动作的过程。

3.4联锁恢复:是联锁解除的可逆过程,指采用物理或软件修改的方法,重新使现场开关的动作信号对其逻辑关系起作用。

4 职责

4.1 施工方负责设备安全联锁保护系统的技术方案的编制、现场维护保养、安装调试、联锁开关的切除/投用、设定值的修改工作。

4.2油库每日巡查人员负责对设备进行检查,出现问题马上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及时处理。

5 联锁管理

5.1 二级联锁的增设、取消、设定值的变更,由生产部门职能人员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公司副经理批准后由油库主任实施。

5.2 一级联锁的增设、取消、设定值的变更,由生产部门人员提出申请,生产单位主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5.3 设备维护人员应建立健全设备安全联锁保护系统的资料档案,联锁的设定值每个检修周期组织校核一次,并将其校核结果报主管生产领导,对于实际联锁值偏离设定值的要校回到设定值。

5.4 因工艺原因临时解除/恢复联锁开关,由生产部门提出申请,油库主任审批后由联锁管理人员执行。对公司权批的或需长期停用的仪表联锁保护开关必须由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5.5 因联锁设备原因临时解除/恢复联锁开关必须严格办理审批手续,由设备管理人员提出申请,油库主任审批后由联锁管理人员执行。

5.6 临时解除联锁时间最长为8小时,超过8小时需办理续批手续。

5.7 对已解除联锁开关的恢复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因生产部门解除的由生产部门提出申请;因联锁设备原因解除的由设备管理人员提出申请。

6 作业票据

第6篇 安全联锁保护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山西兰花科创化工分公司生产装置安全联锁保护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工作,保障生产装置安全、稳定运行,防止安全事件事故发生,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化工分公司生产装置各类安全联锁保护装置。

第3条 本公司生产装置安全联锁保护系统按其重要性以及独立的回路分为a、b两类

1、a类联锁回路具体分为:

1)a1类:联锁动作造成单套或多套装置停车、关系到重大人身、设备安全和产品质量的联锁回路;

2)a2类:联锁动作造成装置局部或单个工段、单元停工,其影响面次于a1级联锁的联锁回路;

3)a3类:联锁动作造成装置工段、单元内局部停工或单台设备停车,其影响面次于a2级联锁的联锁回路。

2、除a类以外的、用于报警的联锁回路为b类仪表联锁系统回路。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4条 总工程师负责安全联锁解除/恢复/变更的最终审批。

第5条 公司设备科为公司的安全联锁保护系统主管部门,负责联锁管理规定的制定,参与公司安全联锁解除/恢复/变更的审核签字,负责审核确认设备联锁系统设置及联锁设定值,负责建立安全联锁管理台账,组织实施自动化安全联锁的安装、调试、投运工作。

第6条 生产科参与公司安全联锁解除/恢复/变更的审核签字,负责审核确认工艺联锁系统设置及联锁设定值;负责审核联锁解除后的风险评价、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以及涉及长期解除联锁的工艺操作法的修订。

第7条 生产科负责组织生产车间和电气、仪控车间共同编制各生产装置a、b类联锁系统清单,再会同设备科、安全科审核会签,最后经总工程师审批后发布实施,并按本单位的受控文件管理,每三年修订一次,在修订期内变更的,生产科要以受控文件形式下发到生产车间。

第8条 安全科参与公司安全联锁解除/恢复/变更的审核签字,负责监督各岗位自动化联锁装置的安全运行情况;负责联锁解除/恢复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解除/恢复联锁的作业票证管理。

第9条 各生产车间负责安全联锁装置的正确使用,及时反映安全联锁的运行情况;建立联锁管理台帐以及联锁解除/恢复、变更的申请;制定联锁解除后的风险评价、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第10条 电气、仪控车间:负责安全联锁装置的日常维护,按时对各岗位安全联锁巡回检查,及时处理安全联锁运行过程中的异常情况;严格执行安全联锁摘除/恢复作业票证。

第三章 安全联锁保护系统的安装与投运

第11条 新增安全联锁系统由生产科负责联锁设置及设定值的确认,设备科负责组织新增安全联锁系统的安装、调试,并填写试验记录。

第12条 安全联锁保护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联锁系统要设计合理,逻辑关系明确,联锁报警设定值正确,实行联锁的元件动作可靠,联锁系统能够正常投用,保证生产和设备安全、稳定地运行;

2、联锁系统所涉及到的现场仪表、执行机构必须要有区别于其它仪表的明显警戒标志,各功能按钮及开关动作正确,标志明显,该工作由仪表车间负责;

3、并列运行的设备或备用设备,与运行设备或同类关键设备的仪表联锁系统不允许合用一个分电源保险;

4、室外安装的一次信号仪表、开关型仪表及电磁阀等要有防雨、防水、防溅、防冻措施,行程开关、位置接点等应有防锈措施,保证接触良好;

5、联锁系统所用的关键一次信号仪表、继电器、逻辑块、cpu、各种插卡及电磁阀等,每一种类与每一规格有一定的备用量。

第13条 在开车投用前,联锁系统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1、联锁系统回路逻辑关系正确无误;

2、关联的执行机构如电磁阀、切断阀、放空阀、风门档板等动作正确、迅速、可靠;

3、所有指示灯、指示框、光字牌、dcs或plc中crt上的显示状态、动作正确,颜色符合规范要求。

第14条 联锁系统投运时,由设备科组织,生产科、安全科及相关车间人员参与,仪表、电气维护人员对联锁系统回路再次检查并确认无误,填写联锁回路确认单后,告知生产车间生产主任,生产车间生产主任再告知工艺操作人员按操作规程将仪表联锁系统投运。

第五章 联锁保护系统的校验与维护

第15条 在下列情况下,必须对自动化联锁保护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试验:

1、装置停工检修24小时以上的,检修结束开车前;

2、新建装置在单机或联动试车前;

3、单机设备或单元系统检修后,重新开车前。

第16条 联锁保护系统随系统年度大修进行全面的维护与校验,并填写校验记录。

第六章 解除/恢复管理

第17条 自动化联锁保护系统的解除分为长期性解除和临时性解除。

1、对于由于设计不合理、设计条件与实际工艺条件不符、工艺或设备条件、参数改变等原因造成联锁系统无法投用的情况,在经过相关部门详细论证后,可以办理长期性解除。

2、对于由于工艺及设备开车、切换;工艺条件暂时不具备;设备、电气、仪表故障及检修;以及其它紧急情况下需要解除联锁的,可以办理临时性解除,但解除时间不应超过一年。

第18条 生产车间的生产主任或设备主任负责提出并填写《安全联锁系统解除(恢复)申请书》,在申请书中注明联锁解除(恢复)的原因、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解除性质”中注明“长期”或“临时”字样。

第19条 a、b类联锁回路的长期性解除(恢复)申请书、a类联锁回路的临时性解除(恢复)申请书要由生产车间上报设备科,再由设备科组织生产科、安全科、生产车间、仪表车间、电气车间等单位进行审查会签,并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20条 b类联锁回路的临时性解除(恢复)可以不经总工程师审批,但必须经设备科、生产科、安全科审查同意。

第21条 在装置运行过程中,由于设备、电气、仪表检修原因需要在8小时内临时解除某一联锁回路时,由生产车间填写《安全联锁系统解除申请书》,经设备科、生产科审核同意后,再由操作人员进行确认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方可将相应联锁回路解除。

检修作业完毕后,由生产车间进行确认,并填写《仪表联锁系统恢复申请书》,经生产车间生产主任或设备主任、电气和仪表相关人员确认签字同意后,由操作人员将该联锁回路重新投运。

如果a类联锁回路的临时解除时间超过8小时,解除和恢复手续要按照本办法第18条规定办理

第22条 经审批后的联锁解除(恢复)要由生产车间操作人员按操作规程实施解除(恢复)操作,必要时要与仪表车间共同确认。涉及到仪表接线摘除、短接和组态文件修改的工作,由仪表车间在办理联锁解除/恢复工作票证后负责实施,实施工作必须由两人以上完成,要有必要的监护。

第23条 对于解除联锁回路所涉及的工艺过程,生产车间要制定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审批手续等与岗位操作法相同),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要放在控制室的指定位置上。

联锁回路解除后,要作好相关操作人员的培训和交底工作,使之熟练掌握处理程序。当临时性解除联锁回路恢复时,相应的保障措施或应急预案应及时撤消。

第24条 操作盘(台)面上联锁开关(自动/手动、正常/旁路)的位置确认和操作,由工艺车间负责。

装置上的联锁解除(恢复)情况,工艺操作人员作为交接班内容之一交接清楚并做好记录。

第七章 变更管理

第25条 联锁保护系统的变更包括设定值、联锁逻辑程序、原理等的变更。

第26条 设定值变更,生产岗位的安全联锁装置运行参数需要变更时,由使用生产车间提出并填写《仪表联锁系统变更申请书》,生产科、安全科、设备科审核由仪控车间进行变更实施,a类联锁设定值的修改要经总工程师审批,a1类联锁设定值的修改需经经理批准实施。

第27条 a1类联锁系统联锁逻辑的变更要由厂长批准实施,其他类的,由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28条 如果联锁的变更需要对联锁回路进行解除(恢复),必须按本办法第18条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八章 资料整理

第29条 仪表车间负责长期保管历次的《安全联锁系统解除/恢复申请书》、《安全联锁系统校验记录》、《安全联锁系统变更申请书》;负责健全、保管各生产装置仪表联锁系统回路系统图、逻辑图、联锁系统技术资料、联锁系统组态文件;负责与生产车间建立a类及b类仪表联锁系统清单;负责将联锁的解除/恢复、变更情况及时登记。

第30条 各生产车间负责长期保管历次的《安全联锁系统解除/恢复申请书》、、《安全联锁系统变更申请书》、联锁系统解除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负责与仪表车间建立a类及b类仪表联锁系统清单;负责将联锁的解除/恢复、变更情况及时登记,并且每季度向本单位技术(生产)科和机动设备科上报联锁投用、解除/恢复、变更情况。

第31条 生产科、设备科负责存档本单位的a类及b类仪表联锁系统清单、a级联锁系统历次的《安全联锁系统解除/恢复申请书》。

第九章 附则

第32条 设备科定期对各生产车间的安全联锁保护系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检查标准按本规定执行,结果纳入到设备科月份考核当中。

第34条 本制度由公司设备科负责解释。

第35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7篇 联锁保护系统管理制度

1.联锁分为工艺联锁和设备联锁,根据其重要性,分成a、b两类。其中关键、重要的工艺系统联锁和可能涉及发生人身伤害、设备损坏或产品重大质量事故的联锁划为a类联锁,其他为b类联锁。

2.联锁需要变更(包括设定值、联锁程序、原理等的变更)、解除、恢复、取消时,应事先车间提出申请,由申请方办理审批单, b类联锁生产部审核,a类联锁厂领导审核。在审批单上应写明原因、实施方案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3.执行联锁保护系统的变更、临时/长期解除、取消等作业时,应办理联锁保护系统作业(工作)票,注明该作业的依据、作业执行人/监护人、执行作业内容、作业时间等。

4.新装置或设备检修后投运之前、长期解除的联锁保护系统恢复之前,应对所有的联锁回路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确认。对联锁回路确认,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共同参加,检查确认后,应填写联锁回路确认单(表)。

5.联锁保护系统所用器件(包括一次检测元件、线路和执行元件)、运算单元应随装置停车检修进行检修、校准、标定。新更换的元件、仪表、设备必须经过检验、标定之后方可入系统。联锁保护系统检修后必须进行联校。

6.新增联保护系统必须做到图纸、资料齐全。

7.为杜绝误操作,在进行解除或恢复联锁回路的作业时,必须双人操作的方式,一人操作、一人现场监护。在操作过程中应与相应车间工艺操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处理后,必须在联锁工作票上详细记载并签字确认。

8.联锁系统的盘前开关、按钮均由操作工操作;盘后开关、按钮均由仪表人员操作。

9.凡紧急停车按钮,均应设有可靠的护罩。

10.联锁保护系统应具有足够的备品配件。

11.联锁保护系统仪表的维护和检修按维护检修规程要求进行。

12.b类联锁的解除由车间技术主管以上人员提出,生产部部长签字同意,车间主任批准;a类联锁保护系统解除由车间主任提出,生产部长同意,生产厂长批准。对涉及装置和大型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联锁的解除,生产技术部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公司装备处审批。所有审批报生产技术部存档。

第8篇 一炮三检三人联锁爆破管理制度

第一条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在爆破时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爆破”制度。

第二条“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进行瓦斯检查,每次检查后要及时填写记录。

第三条“三人联锁爆破”制度:即爆破前,爆破工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护情况,下达爆破命令,班组长将自己携带的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符合规定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爆破作业程序:

1、爆破工在检查连线工作无误后,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

2、班组长接到警戒牌后,在检查顶板、支架、上下出口风量、阻塞物、工具设备、洒水等放炮准备工作无误后,达到放炮要求条件时,负责布置警戒,组织撤出人员到规定的安全地点待避。

班组长必须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规定距离的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警戒线处应设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放炮命令,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

3、瓦斯检查员在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在0.8%以下,煤尘符合规定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爆破工。

4、爆破工接到放炮牌后,才允许将放炮母线与联接线进行联接,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在通风良好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放炮,掩护地点到放炮工作面的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5、放炮通电工作只能由爆破工一人完成。放炮前,爆破工应先进行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若网路不导通,必须查明原因;若网路正常,爆破工必须发出放炮警号,鸣哨数声,至少再等5秒,方可放炮。

6、放炮时,先将母线扭结解开,牢固地接在放炮器的接线柱上。使用电容式发爆器时,先将钥匙插入发爆器内,将毫秒开关转至“充电”位置,待氖灯泡闪亮,再迅速将开关转至“放电”位置。当经过“爆破”位置瞬间,发爆器电能输入爆破网络,从而引爆炮眼内的电雷管和炸药。

7、放炮后,爆破工必须立即取下发爆器把手和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将三牌各归原主。

第四条执行瓦斯巡回检查的作业地点,“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爆破”工作可由获得瓦斯检查资格证的跟班队长代替,并做好记录。

第9篇 自控仪表联锁报警系统管理制度

为充分发挥报警联锁系统在工艺生产过程、大型机组及关键设备运行中的监控、保护作用,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联锁管理职责

(一)公司仪表部是联锁系统的归口管理部门。仪表部负责管理制度制定、及运行管理工作。

(二)使仪表部要定期研究本单位联锁系统的运行情况,检查、督促主管工程师抓好联锁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联锁系统投用率为100%,且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三)仪表部负责联锁系统的日常管理及摘除、恢复的执行。

第二条   联锁系统的运行管理

(一) 根据联锁系统的重要性,各级管理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的制度,加强关键设备和关键工艺参数的联锁系统运行管理;

(二) 凡涉及联锁系统正常运行的维护、检修、操作及联锁系统的任何变更(包括接线改变;仪表设备、器件改型或增删、联锁原理、功能变更和设定值变更等)都必须按照联锁管理制度办理联锁工作票,各生产经营单位在处理联锁系统时,要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仪表人员事先必须研究联锁系统图纸,确定工作方案,采取可靠措施,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执行,操作过程中有监护人员,以防误操作,处理后要在《联锁工作票》上详细记载并签字。动作实施后及时做好变更记录,要在相应的资料、图纸上标注。

(三) 联锁系统必须做到资料图纸齐全、准确,并建立相应的设备档案。

(四)对新增的联锁系统,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应向仪表部下达正式任务书和全套图纸资料。

(五)在正常生产过程中,联锁系统必须投入使用(自动),不得随意解除或改为手动操作。

(六)在生产装置正常运行,联锁系统投入使用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准调整联锁系统的动作设定值。

(七)联锁系统的盘前开关、按钮均由操作工操作;盘后开关、按钮均由仪表人员操作。仪表工处理联锁系统中的问题时,如果涉及到盘前开关、按钮等,必须事先和工艺负责人联系,由操作工进行操作。仪表工处理完毕后,必须及时通知操作工,由操作工确认工艺状况,将开关、按钮等复位。

(八)现场关键联锁仪表应配有联锁警示标识。

(九)工艺操作工必须接受联锁系统操作的相关培训,不得随意操作联锁按钮、开关等。

(十)长期停用的仪表联锁系统,在落实防范措施,办理联锁工作票后,各生产单位由主管领导组织相关专业于每年一月份召开确认会议,提出整改计划和责任人,经主管领导批准并留挡后,报设备管理部。

第三条 联锁系统的维护与检修 联锁保护系统仪表的维护和检修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shs 07007-2004)要求进行.

(一)应加强联锁系统维护、检修工作的管理,在岗位责任制和巡回检查制等有关制度中,要落实联锁系统方面的内容、时间、方法和专职维护人员。

(二)对有专业交叉的联锁系统,使用单位应明确划分专业界面,避免在管理和维护检修方面出现死角。

(三)与联锁系统有关的仪表、设备、附件和电源开关的合/断位置,一定要有清晰明显标记;进口设备应有中英文对照标记;紧急停车按钮和重要的开关要配有护罩,并保持完好。

(四)要重视对联锁系统所用电源、气源和其他滤尘、排热等辅助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并制定相应的规定,认真执行。

(五)联锁系统的备品配件要有足够的保证,并应定期检查其备用状态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

(六)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有关技术文件,明确规定联锁系统中所用器件、仪表、设备的使用周期或年限,并定期更换。

(七)联锁系统的检修,应编制详细的检修计划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检修必须严格按照检修计划和检修规程进行,不得随意甩项和漏项。

(八)联锁系统中所有器件(包括一次检测元件)、仪表、执行器都应在停车大修时进行全面检查、清洗、校验或标定。对于达不到装置运行周期要求而又必须进行检修的仪表和元器件,应在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条件下,使之脱离联锁系统后进行。

(九)联锁系统经过检修或长期停用后重新投用之前,必须进行系统联校,重要的联锁系统在联校时还应由有关的机械、电气、工艺专业人员共同检查和确认,并经动作试验至少两次合格后填写《联锁系统开车联校确认单》,方可投入使用。

(十)对备用设备及辅助油泵等自启动联锁系统,凡工艺条件许可的,应定期进行试验:如工艺不容许进行试验的,应由仪表专业人员作模拟实验,并由工艺人员参加确认。

(十一)对有安全措施的联锁系统,在系统联校动作正常的情况下,还应检查系统在突然中断供电、供风时,执行器能否最终趋向或保持在确保工艺过程安全所要求的位置上。

(十二)联锁系统所有的检修和试验结果,生产部门及仪表部均应详细记入档案。

(十三)正在运行中的报警联锁系统因故需要进行检修时,必须由仪表部班组向仪表部主管以上领导报告,填写报警联锁条件临时摘除申请表,并通知生产部门经理,经生产部门经理同意签字后方可进行。检修时必须在本班人员的监督下摘除该报警联锁系统。检修完毕,经有关负责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后,通知生产部门重新投入报警联锁系统,运行检修情况要有记录。并有检修人和监督人签名。

(十四)装置安装或者检修完成后要进行联锁系统交接,生产部门、仪表部根据报警联锁单逐项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在验收单上签字,转交给生产部门。

第四条  联锁作业票管理细则

1、      联锁按其对生产、设备及运转安全性重要程度分成三级:

(1)  一级联锁:能造成反应器停车、重要设备停车、全装置(包括公用工程)停仪表风或停电的联锁,对生产或者设备造成严重影响,损失严重或能引起重大安全事故的联锁,定为一级联锁。(主装置/机组及esd联锁属于一级联锁)

(2)   二级联锁:能造成局部单元停车、除上述重要设备外的设备停车,对生产造成一般影响,损失不严重或能引起一般安全事故的联锁属于二级联锁

(3)   三级联锁:除一、二级联锁外的联锁,属于三级联锁。

2、      对报警联锁系统进行变更必须执行报警联锁审批程序,各级联锁审批权限如下:

(1)  三级联锁:生产部门运行班组提出书面申请,车间主任批准,由仪表部负责实施;如车间主任特殊原因不在现场,则由值班长代替其行使职责。

(2)   二级联锁:车间运行班组提出书面申请,经生产副总经理同意,经生产副总批准,由仪表部负责实施;

(3)  一级联锁:由运行班组提出书面申请,经车间主任批准,再由公司生产副总核准并经公司总裁同意,由仪表部负责实施。

(4)  设备本身的报警和联锁:由设备部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备部经理批准,并抄送生产部门经理。由仪表部负责实施。

(5)  仪表自身原因:由仪表部提出书面申请,经仪表部门经理批准,并抄送生产部门经理。由仪表部负责实施,

(6)  例行维护:仪表部必须经常例行维护的带联锁的仪表,仪表维护人员通知当班操作人员出具作业票,工艺值班长核准,维护完成后恢复。

注:对于公司领导不能及时到达现场的紧急情况,公司领导可以通过电话授权当班值班长,由授权人代表公司或者部门领导批准实施;事后需由提出方在申请单上补办相关手续,以便仪表联锁的规范管理。

4、  生产部门应建立仪表联锁保护系统管理台帐,工作票原始单据保存期3年。

5、      各报警联锁系统的报警值、报警联锁动作值的认定,应以当前最新版为依据。

6、      各报警联锁系统的报警值、报警联锁动作值需经批准后,仪表部方可更改和设定。仪表部安排专人负责更改。之后,要把更改日期、有关数据、更改人等内容及时记入仪表部和班组设备台帐内。

7、      报警联锁条件临时摘除手续(一周内):提出方出具书面申请,按分级管理原则进行审批,由仪表部安排专人负责执行。恢复仍需要书面申请,仪表部见单执行。

8、      报警联锁变更申请单一式四份。一份由申请方保留;两份留仪表部;一份留生产技术部。

9、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报警联锁系统,包括esd(紧急停车系统)、plc(可编程控制器)、dcs(集散控制系统)实现的报警联锁系统。

10、    严禁各部门在没有办理联锁工作票的情况下进行联锁的操作。

联锁管理制度(九篇)

1、目的为了加强联锁系统的管理,保护好设备、系统安全平稳运行,制定本制度。2、范围2.1本制度规定了联锁自保装置的分类、维护、投运、解除的相关要求。2.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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