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等性质;在生产、贮运使用中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毁的物品,均属危险物品。
二、危险品必须按其性质和贮运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能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
三、危险物品的装卸和运输,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承担。
四、装运人员应按危险品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用品,搬运时轻拿轻放,严禁撞击和拖拉、倾倒,所用扳手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
五、液体危险品无聊装卸时,要严格执行防静电的有关规定。往贮罐内输送物料前,必须认真检查输料管路,输送泵和电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并按要求启闭阀门,并随时检查液位,防止溢料,往铁桶内灌装物料前,要认真检查桶是否完好,灌装时要认真负责,灌装毕桶盖应拧紧,防止跑、冒、滴、漏、洒落地面的无聊要及时处理,清理干净,不得留有残液。
六、危险品仓库、货场,必须严格执行出入库发放制度。
七、危险物品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等情况,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八、装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机动车,应悬挂“危险品”信号,罐车要挂接静电导链。
九、储存易燃、易爆物料的库房、货场区的附近,不准进行封焊、维修、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进行这些作业,必须经批准,采取安全措施,派员进行现场监护,备好足够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后,应当对现场认真进行检查,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十、库区、场区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易爆物品和杂务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棉纱、抹布、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和及时处理。
十一、装卸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倒置和摩擦,不准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十二、进入库区、场区的汽车、拖拉机必须带火罩,并不准进入库房。
十三、库房、货场区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彻底进行安全检查。
十四、库房、货场根据灭火工作的需要,备有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消防器材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
十五、二种性质相互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同时装运和同库存放。
十六、易燃、易爆液化气体(液氨等),使用时瓶内物质不得用净,要留有余压,防止物料窜入。
十七、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十八、在危险品仓库、货场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十九、对散落、渗漏在车辆上的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必须即使清除干净。
二十、危险物品装卸前,应检查仓库、货区、车体应干燥,车内不得留有残渣。
二十一、装卸危险物品严禁使用明火灯具照明。
二十二、机械作业时机具应能防止产生火花,随时检查齿轮泵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二十三、可燃液体贮罐应设液面计,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并且随时检查,使其运行正常。
第2篇 化验室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化工部及经贸办《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易燃易爆物品是指: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固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各种爆炸品等。
第三条 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有领导具体分工管理安全工作,落安全岗位责任制。必须根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性质,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条 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废弃化学危险物品,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征得公安、环保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库房,应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防爆防火、防雷、报警、防晒、调温、消除静电等安全装置与设施。
第六条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贮罐,必须采用合格的防爆灯具和防爆器设备,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禁止私自乱接电源和违章、违规使用电器。
第七条化学危险物品储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同品种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分类存放,并不可超量储存。库房集中保管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保持道路畅通。
(二)化学试剂危险物品保存时要避免混存。不同灭火性质的化学危险物品绝对不允许在同一地点存放。即:
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处;
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处。
(三)对于遇水易爆,遇高温、低温、暴晒会发生分解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液化气体分别不得在潮湿、易积水、高温处贮存。
(四)对储存压力气体、液化气体的容器,必须按照压力容器检测的要求,定期进行检测,禁止检测不合格的容器储存压力气体、液化气体。
(五)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的场所应安装可靠的避雷设施,并定期进行避雷效果检测,确保不发生因雷击而引发火灾和爆炸。
第八条化学危险物品的保管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后凭证上岗。保管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必须认真贯彻安全、防火责任制;
(二)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保管使用的安全操作规程,贮存前必须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
第九条 严禁在化学危险物品保管使用场所吸烟或使用明火。如果确需使用明火时,必须将化学危险物品全部搬到安全可靠的地方后,才能使用明火。
第十条在化学危险物品保管、使用中,严格遵守安全制度与安全法规,做出了突出成绩的人员,主管单位可申报给予表彰、奖励;因不负责任、违章操作而造成事故或损失的,依照法律、制度给予处罚 。
另外,化验室应单独设立,一是防止火源,二是防止空气穿流。三是化验室做实验时不能关门。四是化验室的门必须向外开。五是使用的压力容器要固定在防爆柜子里,防爆柜子也要固定在墙上。六是操作实验应在操作通风柜中操作。
第3篇 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医院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和医院财产安全,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特制定我院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一、凡属我院医疗、化验、放射、化疗用的,能致人中毒成瘾的药物、化学物品、放射元素、氧气、易燃易爆物品,都属危险物品。
二、危险物品安全实行分级管理,即保卫科管理和使用科室安全管理。使用科室须有专人具体管理,并要有安全管理办法及安全管理制度。
三、保卫科由专人对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物品,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并造册登记,建立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档案,每月检查一次,作好检查记录。遇到节假日前,保卫科组织力量,对危险物品安全集中进行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对于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应立即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四、危险物品如发生失窃、失火、爆炸等危急情况时,保卫科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扑救,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公安机关或消防部门进行处置,对相关责任人和部门按实际情况划清责任,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4篇 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的安全管理由药剂科及有关使用科室负责,落实专职人员进行科学管理,确保安全。
凡有储存及使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品的科室都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建立严格的审批、采购、领取、使用和登记手续。
使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做到:谁用谁领,随用随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不得乱存乱放或私送他人。
外出采购、运输,应指定专人专车;入库前必须严格核对数量。
存放危险品仓库(室)的地点、场所要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
对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要指定专人专柜保存(专管人员名单报保卫科备案),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对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的保管,坚持分间、分类储存,严禁混放,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严禁任何人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库区吸烟,不准将火种、易燃品等物品带入仓库。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仓库。
未经安全培训,不熟悉危险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5篇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由总务处归口统一管理并选配责任心强,工作认真并具有业务能力的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格落实治安岗位责任制。
二、储存室符合防火、防爆、防盗、防泄漏等安全管理要求;保管人员须经过消防安全及有关专业知识培训。
三、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得在同一室内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制度。
四、危险物品的购买、领用必须有专人审批,限量发放。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用乘数量及时退库。严禁任何人私自将危险物品带出保管室或实验室。
五、学校一般不得购买剧毒药品,因实验所需必须购买的须经教育主管部门严格审批,并按以上程序严格管理。
六、危险品的进货量及储存量需要严格控制,出入库须有精确计量和记载,储存必须贴有标签。
第6篇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7篇 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的安全管理由药剂科及有关使用科室负责,落实专职人员进行科学管理,确保安全。
凡有储存及使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品的科室都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建立严格的审批、采购、领取、使用和登记手续。
使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做到:谁用谁领,随用随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不得乱存乱放或私送他人。
外出采购、运输,应指定专人专车;入库前必须严格核对数量。
存放危险品仓库(室)的地点、场所要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
对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要指定专人专柜保存(专管人员名单报保卫科备案),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对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的保管,坚持分间、分类储存,严禁混放,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严禁任何人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库区吸烟,不准将火种、易燃品等物品带入仓库。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仓库。
未经安全培训,不熟悉危险品的人员不得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