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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中心站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2篇x矿瓦斯监测中心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1篇 中心站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心站管理员是安全监测技术汇总安全第一责任者,中心站管理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 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政策、法规、上级的有关规定和指示,及煤矿“三大规程”,对本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2条保证中心站实时监测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实时性。
第3条中心站管理员必须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监控中心;接到异常报警后管理员必须立即通知调度室和监控中心。
第4条按时打印安全监测系统的监测日报表,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填写中心站运行日志。
第5条进入机房要穿洁净的工作服、拖鞋,不得将有磁性和带静电的材料、绒线、有灰尘的物品带进机房。
第6条经常用干净的布擦拭服务器外壳和显示器,每班清扫室内外卫生。
第7条努力学习监测理论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8条遵章守纪,服从分工,积极完成班组和领导分配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9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中心站管理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中心站管理员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监控数据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未及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中心站管理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及时发现数据超限,造成安全隐患,中心站管理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数据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中心站管理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发生严重故障或通讯阻断时,未及时上报,中心站管理员应负重要责任。
第16条 不能保证分管范围内的设备正常运行,出现质量问题,中心站管理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丢失各项原始记录及数据,中心站管理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x矿瓦斯监测中心站安全管理规定
一、监控维护、修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各后方可上岗。
二、凡应安设监控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监控分站,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动力开关、闭锁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并绘制系统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三、凡应安设监控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在开工前,必须由施工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的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通风部门接到“安装申请单”后, 负责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使用单位负责提供接通电源及控制线,在进行连接时,必须有人监控人员在场监护。
四、监控装置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和监控分站防爆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指标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否则,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
五、井下装置要定期进行调度,每周进行一次调试和试断电、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就使用地面空气和标准气样进行调试,完毕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
六、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先由瓦检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检查,但断电装置必须在8小时内修好,投入使用,否则必须停产修复,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包括检修、更换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必须经矿总工程师书面批准。
七、如果监控装置与人工检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在正负0.2%范围内,应以测值大的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监控装置。
八、瓦检员、安检员、采掘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监测装置和支线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调度并协助处理。
九、监控装置应定计划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监控分站必须每天进行防 爆检查,严禁失爆。
十、凡属于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区队的机电维护人员负责安装,在装置拆除时,必须与通风部门联系现场共同进行,因故障检修与监控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装置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在监控维护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
十一、使用监控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 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
十二:监控中民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8年,井下监控装置故障登记表、设备仪表管理台账、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矿井安全监测重点日报表、矿井爱风安全监测使用情况月报、季报等、应长期保存,未经总工程师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消毁任何技术资料。
十三、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箱及电缆,只许监控维护工或瓦检员近规定位置移动,严禁擅自移动或停用,停用监控装置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追究停用者责任。
十四、凡发生解脱、擅自停用或破坏传感器、分站在必须先停产追查分析,对责任者给予开除 矿籍留矿察看的处分,如果查不出责任者,对使用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对使用单位区长,当班班(排)长分别处以300元罚款,如当班瓦检员 、安检员未发现汇报,各处以300元罚款,传感 器线每丢失1米 按20元计罚,传感器线被人为砸断,每处罚款200元,特殊情况除外。
十五、各区队的责任管理范围,按通风工区当月计划分的范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