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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安全运行及技术管理之我见(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09 12:50:11 查看人数:44

水电站安全运行及技术管理之我见

第1篇 水电站安全运行及技术管理之我见

我市现有水电站主要分布在五桂山周边地区,都为水库调节。这些水电站不但有发电上网、汛期排洪蓄洪等功能,而且增加了向邻近的村、工厂、学校等用户供水的新功能。如果水电站的管理跟不上,就有可能出现水电站运行不安全、机率故障率高、运行成本高、供水受阻、排洪蓄洪不及时等问题,既影响水电站的经济效益,也影响社会效益,并有许多血的教训。因此,认真做好水电站管理工作,是一件既有利于水电站周边的防洪,又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居民安居乐业的大好事。必须要从科学管理的角度来实现并提高运行安全系数。其中,技术管理是水电站实现科学管理的主要手段。离开了技术管理,安全运行就很难保证,规避运行风险的能力就得不到保障。具体来说,水电站技术管理是对水电站生产中的一切技术活动进行科学的管理和严密的组织,使科技转化为生产力,从而提高经济、社会效益。就是说,安全的核心是管理,管理的结果是效益。因此,我认为水电站的技术管理是水电站管理的重点工作,应给予高度重视,并可从以下几方面加强:

一、建立建全技术组织管理制度

(一)水电站应实行分级负责管理,责任到人。责任明确,是科学管理的一个标志,责任不明确,人就办不事,也管不了事。为此,必须培养运行人员高度负责的精神。此外,还要建立技术信息的收集,事故 及故障分析、整理、反馈制度。

(二)建立设备运行、维护、检修的统计分析制度。由于小水电站的装机规模及机组容量较小,在运行中往往忽视对机组设备的运行、检修和事故或故障的统计分析。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不仅可以加强技术管理对设备的运行状况、检修及事故或故障等进行统计分析,还有利于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来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减少设备损坏率。

(三)水电站的技术质量是保证机组安全运行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保证机组检修质量。水电站设备检修后,应严格实行回收制度,并对检修项目、更换设备名称、数量、部位、相关参数等详细记录,分类归档保存。

(四)技术档案管理。技术档案应由专业人员负责管理,确保其资料的完整性、系统性、准确性,应认真收集和整理归类有关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记录、设计文件图纸资料、运行、检修、试验、检验记录等的文书数据、图表,保护机组的原始数据资料的完整性。

(五)组织专业人员认真学习《水轮机及辅助设备运行规程》、《电气设备运行规程》、《水工建筑物运行规程》等运行规程;并严格按规程执行,定期对运行人员进行考核、考试。

二、加强运行管理,完善管理制度

(一)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程,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岗位责任制》、《生产事故调查实施细则》、《反事故措施计划》、《工作票、操作票签发制度和工作许可制度》等制度,并在运行中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即操作票,工作票,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和设备缺陷管理制,做好设备运行记录,改正不良的操作习惯。对于机组小,人数少的水电站,要从实际出发,至少应做到操作前有检查,操作时有监督,操作后有记录。同时还应建立运行分析制度,即对运行中通过仪表指示、运行纪录、设备巡检和操作等反映的各种问题和现象进行分析,及时找出产生各种问题和现象的原因、规律,并采取相应措施及对策。

(二)提高运行效率。水电站在运行中应正确处理发电用水与供水、防洪等关系,在认真执行防限水位运行的前提下,实行优化调度。一是及时准确了解水雨情,并对来水量进行分析,作好次日负荷预测,确定运行班次、运行时间等运行方式;二是合理利用电站有效库容,尽可能在高水位时做到满发,以免在高水位时由于机组性能不良停机而错失发电良机;三是机组的运行方式,按效率高、耗水低优先的原则,以获得效率。

(三)抓安全促生产,安全生产以人为本。水电站技术管理工作应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制度,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强有力的制度来约束人。狠抓落实,用血的教训说明安全生产与每个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使职工增强执行规程制度的自觉性,要让“责任重于泰山,隐患险于明火”;“安全生产无小事”等警句时刻警醒运行人员,并对各类大小事故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开展调查分析,及时写出调查报告和事故通报。

三、加强维护检修管理

水电站的维护及检修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做到“应修必修,修必修好”,切忌“硬拼、硬撑”。在“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前提下,结合实际进行挖潜,技术更新,技术改造工作。逐步把恢复设备性能转变到改进设备性能上来,延长检修周期,缩短检修工期,保证设备的检修质量。要努力学习新技术,掌握新工艺,使检修质量提高,工期缩短,耗材降低。

四、加强技术监督

水电站的技术监督是运用各种科学试验方法,对各种设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验和检测,了解掌握设备的技术状况及在运用中的变化规律,保证设备有良好的技术状况。水电站的技术监督包括仪表、绝缘、金属等监督。仪表监督是对各类电器仪表定期进行校验、调整、修理,保证各类仪表和计量表计的完整性和精确性。绝缘监督是为了防止电气绝缘损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电气设备、防雷和接地等进行预防性检测和试验,并对其运行状况进行监督。金属监督是监督各种金属部件在运行中的性能变化,特别是水轮机的气蚀和泥沙对转轮的破坏和磨损,易磨部位的磨损情况等。由于水电站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设备缺乏,技术监督水平有待于加强。

五、加强职工培训,提高整体素质

水电站虽小,但对人的素质要求并不低。小水电站规模小,机组容量小,人员少;不少人员身兼电气、机械和运行工作,检修人员也身兼电气、机械检修、水库运行等任务,设备检修时运行人员也参加检修。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少小水电站已广泛应用先进的设备和技术(如嵌入式控制系统、微波传输系统、实时监测系统等),现有一些运行人员缺乏应有的知识,在工作中感到吃力。所以加强职工的技术培训,提高运行人员的技术水平是水电站发展的必由之路。务必让技术培训做到讲实效、有进步技术培训可采取以下几种方法:(一)参加各种专业培训班;(二)不定期举办水电技术短训班;(三)结合运行人员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用干什么学什么的岗位培训方法;(四)请有关技术人员以传帮带的方式进行。

我认为,只要按以上五个方向完成水电站的技术管理工作,水电站就能保证安全运行,经济效益就能得到可靠保证,就能为社会增添多一分光和热。

以上是我对水电站安全运行及技术管理工作的一些初浅认识,如有不当,请斧正

第2篇 水电站建设工程安全管理

水电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具有参与人员多、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多、工程占地范围大、施工复杂、涉及爆破、高空作业等特点。工程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稍有不慎,便会发生事故。随着科学技术及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水电建设规模、机组容量、施工难度不断增加,给水电建设的安全管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近两年来,电力建设安全形势严峻,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多发。

1水电站施工影响因素

水电站施工作为一个复杂大系统,人、设备、环境三个因素作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而管理缺陷作为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为此,针对人、设备、环境、管理四个因素加强管理,建议逐步建立、健全以建管局为主导,施工单位为主体,设计参与、监理监督保障的安全管理体系,运用系统工程理论的观念,树立整体观和全局观,提高系统的安全管理水平。同时,我们应注意各个参建单位发挥的积极作用,归纳如下:

①业主的主导作用。建管局应在工程建设中按照“组织、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责,从整个工程建设的需要来安排各个项目的工作,抓好工程建设重大事项的组织和超前决策,抓好各标段,各单位之间的协调。此外,还应负责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管理,为各参建单位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团结和带领各参建单位同心协力,共同推进工程安全建设。

②设计的龙头作用。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设计管理制度,提高设计对工程的适应性,加强对设计工作的考核与监督。加强设计单位与监理、施工单位的沟通,做到现场设计问题及时反馈、及时沟通、及时解决。设计单位在确保重大设计方案和招标文件质量的同时,提高设计工作的前瞻性和超前性和工程永久建筑物的安全稳定性能。

③施工单位的主体作用。施工单位是工程建设的主体,各项工程均要靠施工单位来具体实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施工单位充分利用本单位丰富的水电施工管理经验和高素质的技术与管理人才,调动整体优势,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④监理的保障作用。建管局按照“大监理、小业主”的管理模式充分授权监理,建立和完善监理管理办法,对监理的安全、质量等管理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加强监督。要求监理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对工程建设进行有重点的全方位管理,在工作中敢于坚持原则,敢于承担责任,树立监理管理威信,提高工作水平,充分发挥监理的保障作用。

2水电站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体系总体架构研究

水电工程建设是一项十分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许多工作需要通过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管理,才能保证安全。安全管理体系由安全保证体系与安全监督体系构成,安全保证体系有有组织保障、安全制度保障、安全文化保障和危险源识别与控制组成。安全监督体系对安全保证体系进行监督,最终的目标达到人、机、环、管的全面安全。

第3篇 水电站施工安全文明生产管理人员及职责

水电站施工安全文明生产管理人员及职责:

公司安全生产小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副经理任副组长;成员有各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保管员九人组成,职责是: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全公司的日常安全检查管理,定期召集安全会议,及时纠正和处理好现场安全事项。各车间安全由车间主任负责,负责各自车间的日常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公司安全小组汇报。及时处理好生产现场的安全事项,随时纠正违章操作,杜绝一切可发生能发生事故的隐患。

一、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条例及公司制订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

二、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研究解决施工生产中的安全技术问题,组织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对新入场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常识教育。

三、深入现场,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和整改措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落实规章制度,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消除安全隐患。

四、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做好新工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五、对违反安全规定和有关安全技术劳动法规的行为,有权暂停其施工作业,对外包安装单位,统一组织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其安全职责。

六、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自理和改进措施,并对发生的事故实事求是的提出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并建立健全安全档案资料。

七、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以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明确所有施工人员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努力,真正把安全生产落到实处。

第4篇 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确保大坝安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可靠运行,根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电监会3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坝安全监测工作包括监测系统的设计 <>、审查、施工、监理、验收、运行、更新改造和相应的管理等工作。涉密大坝的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

第三条 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了解大坝工作性态,掌握大坝变化规律,及时发现异常现象或工程 <>隐患,指导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大坝运行安全水平。

第四条 监测系统必须与大坝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系统大、中型水电站大坝。小型水电站大坝参照执行。

第二章 设计和施工,

第六条 大坝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对监测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承担全面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大坝安全监测工作。

对于坝高70米以上的高坝或者监测系统复杂的中坝、低坝,其监测系统应当进行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和专项验收。

第七条 监测系统的设计应当由大坝主体

工程设计单位承担。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优化监测荪统设计、明确监测项目 <>的目的、内容和功能,并对监测频次和监测期限提出要求。

第九条 首次蓄水前,设计单位应当提出蓄水期监测工作的具体要求、关键项目的监测频次和设计警戒值。

第十条 监测系统的施工由大坝主体工程施工单位承担,也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首次蓄水前,施工单位应当按设计要求测定监测项目的初始值。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档案,并在监测系统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建设单位。

施工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档案应当包括监测设施的检验、率定和埋设记录、竣工图、监测记录、监测设施基本资料表,以及施工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提出的监测数据分析报告和监测系统运行说明书等。

第十三条 监测系统的施工监理应当由具体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监测系统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的监测分析资料,以及监测系统的设计报告、审查报告和验收报告等资料报电监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备案。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大坝投入运行后,监测系统的运行管理由水电站运行单位负责。大坝安全监测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制定大坝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大坝安全监测技术档案。

第十七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大坝安全监测工作,不得擅自改变监测的项目、测点、频次和期限。

第十八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分析监测数据,每年3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监测资料的整编。

第十九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对监测系统的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和定期检查。监测系统的定期检查一般为五年一次,也可结合大坝安全定期检查进行。

第二十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结合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组织开展监测资料的分析工作。监测资料分析应当突出趋势性分析和异常现象诊断,对大坝的关键监测项目,应当提出运行警戒值。

第二十一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或大坝主管单位应当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办法》(电监安全[2006]38号)向大坝中心等有关单位报送大坝安全监测信息。

当发生地震、非常洪水或其它可能影响大坝安全的异常情况时,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巡视检查,增加监测频次(必要时增加监测项目),分析监测数据,评判大坝运行状态,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测设备的封存、报废,监测项目、测点、频次和期限的调整,应当由水电站运行单位提出、大坝主管单位审查,经大坝中心确认后实施。

第四章 监测系统的更新改造

第二十三条 监测系统在系统功能、性能指标、监测项目≮设备精度及运行稳定性等方面不能满足大坝运行安全要求的,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更新改造。监测系统的更新改造应当进行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和专项验收。

第二十四条 监测系统更新改造设计工作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承担,也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监测系统更新改造施工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过程中,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派大坝安全监测工作人员全过程参与。

第二十六条 更新改造的监测系统经过一年试运行后,大坝主管单位(或水电站运行单位)方可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将监测系统更新改造的设计、审查、安装调试、试运行、竣工验收等相关技术资料报大坝中心备案。

第五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电监会负责全国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电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大坝主管单位、水电站运行单位等执行国家有关大坝安全监测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大坝中心负责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技术监督服务,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建设单位、大坝主管单位、水电站运行单位等开展大坝安全监测工作;

(二)分析、处理报送的大坝安全监测信息,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置建议,并通报电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

(三)定期发布全国电力系统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测工作情况;

(四)负责组织大坝安全监测工作人员的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 997年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规定》(电综[1 997]500号)同时废止。

第5篇 水电站检修安全管理

一、前言

通过长期的安全生产活动实践,以及安全科学和事故理论的研究,人类慢慢认识到有效的事前预防和控制,对保障我们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生活的重要性。对于电力行业来讲,随着电网结构的不断完善,电网对上网电站的供电可靠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为了保障供电的可靠性,保持设备的完好率又成了电厂的重中之重。所以,作为一名水电站设备检修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人员,在为保证设备完好率而进行的设备检修过程中,如何有效地实施事前控制的现代安全管理理念,我深感责任重大。下面就如何提高水电站检修现场的安全施工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就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对这个问题进行一下探讨。

二、当前水电站检修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据安全文化网等媒体查阅的全国大中小型水电站检修过程中所发生的一些事故分析,结合本人多年来从事水电站机电设备检修工作中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共总结出当前水电站检修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经验主意现象相当严重。许多老师傅,包括部分班组长、项目负责人,虽然有着丰富的设备检修经验,但是缺乏检修现场安全管理理念,没有形成安全生产的意识。

(2)部分检修人员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不理解,不支持,认为我干了这么多年都没出过十么问题,现在谈十么安全管理简直就是多此一举。

(3)检修作业缺乏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和必要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

(4)检修作业事前控制差,没有做到事前控制,开工作业前没有拟定合理的作业流程及危险预控。

(5)安全管理处罚力度不足,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力不足。

(6)安全管理处罚多,嘉奖少,员工容易造成“考核”就是罚款的假象,给安全管理造成一定的困难和恶性循环。

三.水电站检修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重视检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安全工作、特别是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很重要,但是是真的重要还是口头上的重要?是事故后才感觉重要,还是事故前就意识到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这些都是生产活动的参与者,特别是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思考的问题。众所周知,只要有人在工作就存着安全问题。

1. 首先应该是各级主管领导心中要时刻装着安全,关心安全管理工作,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给与足够的支持和信任,如果主管领导对安全管理工作都没有足够的认识,安全管理工作从何谈起?从多年来的工作实践来看,领导不重视或重视不够或作风漂浮的单位,事故发生的频率总要高些。反之,领导重视了,就能起到一个表率作用,就能带动广大干部员工重视安全,把隐患消灭在萌芽中。

2. 其次安全管理人员重视安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人员是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者,安全管理人员必备最新的安全管理理念和较高的安全责任感。同时安全管理人员还应有安全工作必须小题大做的安全工作理念,才能事无巨细的发现问题就紧抓不放,直到找到问题的根源。

3. 第三点是广大员工重视安全,参与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要在员工中建立安全作业个人防护的新理念——不把自己的生命和安全交给别人左右,只要全体员工都把安全工作视作自己分内的事情,各项安全管理工作措施和制度就容易落到实处。

4. 最后一点是营造安全氛围,有关部门做过统计,得出结论是:氛围与事故成反比。从历年来的实践经验看,每年的检修技改期间是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高峰期。所以,越是大修工作紧、任务重的时候,更有必要展开声势浩大的全民抓安全活动,营造出“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的氛围。真正形成一种强大的群众舆论。

第6篇 水电站机组及其附属设备检修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规定了耶涯水电站机组及其附属设备检修现场管理内容、方法与检查等内容。

第二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参与耶涯水电站机组及其附属设备的单位及个人。

第二章 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三条  机组检修前,水电八局耶涯电站检修项目部成立了安全监督组,负责做好整个检修期间的现场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条  参加检修的工作人员应各负其责;必须熟悉和熟练掌握机组检修的作业指导书内容、检修网络图和有关的安全技术,并对整个检修工作负有安全责任。

第五条  机组检修前,各专业要根据所修项目准备,检修工作内容、计划检修时间、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保证措施、工器具和材料的准备、检修后的验收内容、危险点分析和防范措施、后勤保障等。各工作负责人应按相关要求办好各类工作票,对工作班人员进行明确分工,认真组织开展危险点分析工作,制定预防控制措施,同时对所有工作班组人员交待清楚有关安全措施的布置情况、设备带电部位或临近带电设备位置、危险点和注意事项。

第六条  对短时参加检修的外协工、临时工在进入检修现场前,必须严格按照水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要求,对外协工、临时工进行有关的安全知识、厂纪厂规教育;并对参加检修的临时工办理进入检修现场的手续。进入厂房工作的临时工必须佩证上岗,并纳入所在工作的部门、班组管理、考核。

第七条  为了保证机组检修工作的顺利进行,检修期间一般不接待参观人员,特殊情况需经项目部领导同意。

第八条  机组停机检修时,发电机、水轮机、调速机等,与运行系统无关联的部分可各分别开一张总的工作票。在机组检修开始第一天必须到电厂办理开工手续。

第九条  现场各种工作票的办理,必须严格按耶涯水电站有关工作票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检修期间,每日开工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工作现场,核对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是否与现场的安全措施相符。凡是与运行系统有关联的机械检修工作面,需要运行值班人员配合操作、试验及工作,必须另开单项工作票。其次,要认真执行现场安全交底制度,向工作班成员交待清楚当日的工作内容、人员分工、检修现场安全措施布置情况、带电设备的位置、现场危险点分析情况和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工作负责人要履行好监护职责,不要随意直接参与工作,以保证集中精力不间断地进行监护。

第十二条  检修现场必须保持四个合格,即:合格的工作票、合格的工作负责人、合格的现场安全措施、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坚决杜绝“三违”现象发生(即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第十三条  检修期间,检修设备有关的交、直流电源需断开、合上时,必须由工作票负责人与运行当班值长联系,征得同意后由运行值班人员进行操作。

第十四条  检修期间所用的临时电源,必须装有漏电保护器,导线绝缘良好,导线安放整齐,严禁乱拉乱放,在检修现场禁止使用裸露导线和不合格的电源闸刀。

第十五条  对参加检修的外协工、临时工,除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在检修现场工作前仍需由工作负责人交代清楚现场的安全措施和有关注意事项,做好班前5分钟记录。工作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护。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单独工作或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第十六条  进入检修现场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工作时,工作人员必须穿着规定的工作服,不得穿高跟鞋;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第十七条  工作现场的油污、泥污、积水应及时清除;油污严重的地方清理后,应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人员摔跌受伤事故。

第7篇 水电站机组设备检修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规定了耶涯水电站机组及其附属设备检修现场管理内容、方法与检查等内容。

第二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参与耶涯水电站机组及其附属设备的单位及个人。

第二章 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三条 机组检修前,水电八局耶涯电站检修项目部成立了安全监督组,负责做好整个检修期间的现场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条 参加检修的工作人员应各负其责;必须熟悉和熟练掌握机组检修的作业指导书内容、检修网络图和有关的安全技术,并对整个检修工作负有安全责任。

第五条 机组检修前,各专业要根据所修项目准备,检修工作内容、计划检修时间、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保证措施、工器具和材料的准备、检修后的验收内容、危险点分析和防范措施、后勤保障等。各工作负责人应按相关要求办好各类工作票,对工作班人员进行明确分工,认真组织开展危险点分析工作,制定预防控制措施,同时对所有工作班组人员交待清楚有关安全措施的布置情况、设备带电部位或临近带电设备位置、危险点和注意事项。

第六条 对短时参加检修的外协工、临时工在进入检修现场前,必须严格按照水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要求,对外协工、临时工进行有关的安全知识、厂纪厂规教育;并对参加检修的临时工办理进入检修现场的手续。进入厂房工作的临时工必须佩证上岗,并纳入所在工作的部门、班组管理、考核。

第七条 为了保证机组检修工作的顺利进行,检修期间一般不接待参观人员,特殊情况需经项目部领导同意。

第八条 机组停机检修时,发电机、水轮机、调速机等,与运行系统无关联的部分可各分别开一张总的工作票。在机组检修开始第一天必须到电厂办理开工手续。

第九条 现场各种工作票的办理,必须严格按耶涯水电站有关工作票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检修期间,每日开工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工作现场,核对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是否与现场的安全措施相符。凡是与运行系统有关联的机械检修工作面,需要运行值班人员配合操作、试验及工作,必须另开单项工作票。其次,要认真执行现场安全交底制度,向工作班成员交待清楚当日的工作内容、人员分工、检修现场安全措施布置情况、带电设备的位置、现场危险点分析情况和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工作负责人要履行好监护职责,不要随意直接参与工作,以保证集中精力不间断地进行监护。

第十二条 检修现场必须保持四个合格,即:合格的工作票、合格的工作负责人、合格的现场安全措施、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坚决杜绝“三违”现象发生(即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第十三条 检修期间,检修设备有关的交、直流电源需断开、合上时,必须由工作票负责人与运行当班值长联系,征得同意后由运行值班人员进行操作。

第十四条 检修期间所用的临时电源,必须装有漏电保护器,导线绝缘良好,导线安放整齐,严禁乱拉乱放,在检修现场禁止使用裸露导线和不合格的电源闸刀。

第十五条 对参加检修的外协工、临时工,除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在检修现场工作前仍需由工作负责人交代清楚现场的安全措施和有关注意事项,做好班前5分钟记录。工作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护。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单独工作或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第十六条 进入检修现场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工作时,工作人员必须穿着规定的工作服,不得穿高跟鞋;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第十七条 工作现场的油污、泥污、积水应及时清除;油污严重的地方清理后,应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人员摔跌受伤事故。

第十八条 上、下交叉作业,必须做好防护隔层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 检修期间,参加检修的工作人员,工作前一律不准饮酒。

第二十条 在潮湿或周围均是金属的地方(蜗壳、尾水管、引水钢管等),必须使用36v及以下电压的行灯,行灯变压器应放在干燥处与容器外,其外壳应接地。使用手持电动工器具工作,必须符合原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工作时要戴绝缘手套,站在绝缘垫上。

第二十一条 桥机大、小车及起重用具、钢丝绳、葫芦等使用前应经严格检查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二十二条 起吊大件的起重操作人员应相对固定,未经培训取得起重设备操作证人员不得擅自操作起重设备,不允许起重人员操作与操作证规定内容不符的起重设备。

第二十三条 起吊大件前,应制定具体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并检查起吊设备的制动装置应安全可靠。起吊操作与指挥应由有经验的起重专业人员负责,并只能由一个人指挥。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人员在吊物下行走或站立。

第二十五条 在低压配电盘、低压线路、仪表、保护、压力容器、蜗壳、尾水管、引水钢管内工作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六条 检修期间,对原设置的安全围栏、遮栏因工作需要拆除的,检修人员应装设临时遮栏,其高度不得低于1.2米,并悬挂标示牌。各临时打开的盖板、洞孔应及时装设围栏,悬挂标示牌,防止人员跌落。

第二十七条 现场使用电动工器具前,应检查电源线是否完好,有无保护接地,风动工器具应检查各绑扎头是否紧固,防止绑扎头松动,管头脱落飞起伤人。电焊、氧割、切割、打磨等作业,要按规定使用合格的防护面罩和防护眼镜。

第二十八条 使用碘钨灯作加热或照明时,必须事先做好防漏电和防火措施。

第二十九条 现场需配置一个工具房,房内要放置检修用的工器具和图纸、策划书等与检修相关的资料。

第三十条 周转工具、材料要按区定置摆放,如道木、钢丝绳、手推车等,用后及时清理、收回,以保证施工现场整洁,道路畅通。

第三十一条 检修现场拆下的设备部件、管道及其它物品,应定置管理、规范摆放,杂物要及时清走,检修现场要设置围栏,要防止堵塞通道、绊跤或坠落伤人等事件发生。

第三十二条 工作完后必须对周边的卫生进行清理和清扫,保持地面清洁,检修区域内内无乱堆、乱放,无卫生死角。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检修现场存放易燃易爆品,如氧气、乙炔、汽油、酒精、润滑油等。使用上述物品时,做好防止火灾事故措施。

第三十四条 严禁在检修现场吸烟;检修工作中使用过的布料、毛料品,应放在专门地点,每天工作结束前应有专人进行清理。

第三十五条 检修现场应配置充足合格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不得作为冷却设备使用,安全监督组对现场消防器材要定期检查和试验。

第三十六条 电焊、气割作业时,工作前必须采取防火措施,工作后要对工作范围仔细检查,防止遗留火种引起火灾。在地面焊接时,对可燃、易燃物要保持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或用阻燃材料隔开。在高空焊接时,下面的脚手架或蹬高台应用阻燃的隔板(如铁皮、铁板等)遮盖并在阻燃隔板上铺石棉布,严防焊割起火。

第三十七条 凡是进入机组内部的人员都必须进行登记,带入机组内部的工具和材料也必须登记,其余无关物品严禁带入。

第三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八条 安全监督组必须定期检查现场安全设施是否正常、完备、完善,现场检修区域内工器具、拆下的设备是否定置管理,现场工作负责人是否认真执行现场安全措施交底的规定,对不按规定做的人员应严肃批评和考核。

本规定解释权最终归水电八局耶涯水电站检修项目部。

2023年3月6日

水电八局耶涯水电站检修项目部

第8篇 小湾水电站施工的安全管理

摘要:根据小湾水电站工程本身的特点,分析了小湾水电站施工的安全隐患,简述了以业主为主导,施工单位为主体,设计参与、监理保障的安全管理体系。通过提高各单位思想认识,制定和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阐述了以关键对象和关键工序为主进行现场安全施工监控,通过规范各施工对象和工序的标准化,使安全生产得到保证,最后以小湾水电站安全管理为系统,说明系统管理理论在小湾的应用。

关键词:工程施工;管理体系;安全管理

1、引言:

小湾水电站属大型ⅰ等工程,电站枢纽工程包括:混凝土双曲供坝、右岸地下厂房、左岸泄洪洞、坝后水垫塘、二道坝、升压站等永久性建筑工程;导流洞、上下游围堰、施工道路和辅助设施等临时建筑工程,工程建设规模巨大,地形地质条件复杂,技术含量高,施工难度大,施工安全管理难度较大,工程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稍有不慎,便会发生事故。小湾水电站施工安全隐患分析情况如下:

1.1 工程规模巨大,施工单位较多,施工场地分散,交通联系多有不便,系统的安全管理难度大。

1.2 涉及施工对象纷繁复杂,单项管理形式多变。涉及高陡边坡土石方爆破安全问题;大型地下厂房及洞室开挖及衬砌安全问题;边坡及洞室安全稳定问题;雨季安全施工;承重排架施工;高空作业;大型机械设施的使用等。

1.3 施工难度大,技术复杂,易造成安全隐患。如高陡边坡的开挖、支护;大型地下厂房及洞室开挖及钢筋混凝土衬砌,大型承重排架安全稳定;大坝悬空大体积混凝土立模、扎筋、混凝土浇筑施工安全问题等。

1.4 施工现场均为“敞开式”施工,无法进行有效的封闭隔离,对施工对象、工地设备、材料、人员的安全管理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1.5 施工单位外协劳务普遍文化层次及素质较低,加之分配工种的多变,使其安全适应应变能力相对较差,增加了安全隐患。

2、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小湾水电站在小湾建管局的主导下,各单位认真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工作方针,从保证整个施工期间的安全考虑,“以人为本”抓好各单位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建立了以建管局有主导、施工单位为主体;充分发挥各参建单位安全管理职能。

2.1 业主的主导作用

小湾建管局在工程建设中按照“组织、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能,从整个工程建设的需要来安排各个项目的工作,抓好工程建设重大事项的组织和超前决策,抓好各标段,各单位之间的协调。抓监理、设计的管理,为各参建单位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团结和带领各参建单位同心协力,共同推进工程安全建设。建管局大力倡导各参建单位树立“一盘棋”思想,顾全大局确保工程建设安全目标的实现。

2.2 设计的龙头作用

通过建管局引导和提高设计对工程的适应性,建立健全设计管理制度,加强对设计工作的考核与监督。加强设计单位与监理、施工单位的沟通,做到现场设计问题及时反馈、及时沟通、及时解决。设计单位在确保重大设计方案和招标文件质量的同时,提高设计工作的前瞻性和超前性和建筑物的安全稳定性能,努力做到以科学的施工布置指导工程管理。

2.3 施工单位的主体作用

施工单位是小湾工程建设的主体,各项工程均要靠施工单位来具体实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施工单位充分利用本单位丰富的水电施工管理经验和高素质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储备,调动整体优势,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真正发挥了其在工程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2.4 监理的保障作用

建管局充分授权监理,信任监理。在充分授权的同时,建立和完善监理管理办法,对监理的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加强监督。要求监理工程师按合同要求对工程建设进行有重点的全方位管理,在工作中敢于坚持原则,敢于承担责任,树立管理威信,提高工作水平,充分发挥监理的保障作用。

3、提高思想认识,抓好安全预控

安全预防,思想是关键,首先各参建单位最高管理人树立强烈的安全意识。在小湾建管局的主导下,设计、监理及施工等参建单位已经建立了以单位管理层领导为核心的组织机构,同时把能否坚持安全第一作为各项工作之前首先考虑的问题,并明确提出把安全作为管理层领导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并采用一票否决制;凡出现安全事故,并追究相应领导的责任,年度考核不合格,视情节扣发年度奖金,直至解聘和辞职.通过“一票否决制”,迫使和激发从管理层到部门人员抓安全的自觉性。

3.1 以施工单位为核心,认真作好安全管理的思想教育

建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思想,强化广大职工,民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切实改变民工心中你要我安全的心态,变成我要安全的心态.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和“一票否决”的制度以及大量事故案例、事故通报、大会动员、小会布置讨论、摆事实讲道理等多种形式、多种途径,极大提高职工、民工对安全的责任感.使每一个人都明确施工安全,不仅关系个人的生命安危,它同时也关系着工程的声誉和形象,关系着整个工程建设的顺利与否,它确实是每一个人的头等大事。在思想上建立了忧患意识,使每个管理人员和民工都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就为贯彻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保证。

3.2 制订安全制度,进行制度教育

从小湾建管局、监理中心到施工单位项目部及基层班组,在统一安全第一思想的基础上,层层制订落实安全制度。目前,小湾水电站已经建立了符合工程特点、结各个参建单位实际情况的安全制度。由施工单位制定各施工项目的安全措施;安全监理工程师进行日常巡视制度、业主、监理每月或不定期对各工作面进行联合安全检查等,目前已经制定了2#山梁抢险应急预案;防洪应急预案、汛期安全救援预案;大坝混凝土雨季施工应急预案;缆机、拌和楼应急预案等,采用各种形式贯彻、灌输、落实、执行。

3.3 利用施工组织设计交底,进行安全施工技术教育

为了使工程建设施工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得以落实,对各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措施,监理中心各部门审核后,需转质安部进行会签。针对工程项目特点,提出本项目应特别强调的安全隐患及应对措施严密性和必要性,必要时报送建管局质安部审查。同时要求利用施工组织设计或项目施工技术交底,对于施工人员进行本项目施工重安全措施的教育,使施工人员和每一位工人对工程施工总的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心中有底,这将给施工中落实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奠定基础.

4、 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监控

在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中,施工过程的管理和监控是过程性的,管理的时间长、跨度大、涉及面广,同时也是管理是否有效直接接受检验的阶段.在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中,既要统筹兼顾,不留死角,又应集中力量抓好重点;既要重视施工高峰期的施工安全,又必须注意其它施工期间各个安全环节;既要严格控制关键工序安全操作规程,又要全面抓好一般工序施工的安全要求;既要抓好关键部位施工对象的施工安全,又应保证全部施工对象的安全生产,通过要求施工单位实行标准化作业,规范施工行为,以及建立安全监理日常巡视、例会等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管理。

4.1 控制两个关键,保证安全生产

小湾水电站建立了以关键施工对象(包括危险施工部位)和关键施工工序作为安全管理布控重点。关键施工对象(包括危险施工部位)如高陡边坡土石方爆破安全问题;大型地下厂房及洞室开挖及衬砌安全问题;边坡及洞室安全稳定问题;雨季安全施工;危险源检查;大型机械设施的使用等。关键施工工序如大坝混凝土浇筑;承重排架施工;高空作业;大型构件吊装作业;材料、构配件吊装运输等。通过对以上两个关键落实切实安全措施及安全检查制度,真正做到制度落实、检查落实、责任落实,保证了施工安全。

4.2 实施标准化管理

坚持标准化是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全员、全过程、全方位执行标准化,规范化施工是安全生产最强有力的保证。通过在施工现场醒目部位悬挂安全标语及安全警示(提示)牌及公告等等,将每一天施工对象,作业人员及作业程序,安全注意事项及安全措施等均执行标准化要求和规定,使作业人员在施工前和施工的每时每刻都能做到施工地点明确,施工对象明确,工作要求明确,安全注意内容明确,杜绝了因情况不清,职责不明,盲目施工导致的安全隐患,保证了“三全”安全系数控制的要求,目前小湾水电站已经制定并实施了安全标识、临建设施、施工安全用电、安全防护栏、交通梯、缆机提升系统、脚手架施工、起重机操作、高处作业标准化。

4.3 作业现场抓安全管理

水利工程施工作业现场是安全管理最终落实点,也是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最终发生的地点,必须严格把握作业现场的安全作业,安全施工,要尽可能的发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主体作用。

4.3.1 建立和健全施工单位现场作业管理制度如责任制;抽查制;安全交底;防火、安全用电制;机具、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安全纪律等。设专职安全检查员监督实施,发现任何安全事故隐患和苗头以及违章操作,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严肃查处。

4.3.2 严禁各类无证上岗;严禁非专业人员从事专业工种;严禁非电气人员安装维修电器电路;严禁闭杂人员进入高空悬垂、危险作业,易燃易爆品堆场堆库,避免发生各类意外伤害。

4.3.3 各工序交替、工种更换、作业面交付等环节,应包括安全交接;应特别交代安全控制的;“预警关”和“关键点”,防止因情况不明或情况陌生而造成的安全隐患。

5 、系统管理理论在小湾的应用

鉴于小湾水电站点多面广,人员分散,施工对象纷繁复杂,单项管理形式多变,管理难度大,薄弱环节多,在安全管理中应用系统管理理论,全面管理控制,才能收到最佳效果。

5.1 运用系统工程理论的观念,树立整体观和全局观,提高系统的整体功能。

要把整个工程各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各施工单位,各工程项目的每个施工对策的安全管理抓上去,使整只工程的安全系统整体处于有机联系,整体优化。在整个安全管理系统中,应首先抓人的系统平衡工作。水利工程施工流动,职工长年野外作业,施工现场环境艰苦,业余生活单调、枯燥,容易影响职工情绪,引发心理压力,导致各种安全隐患。安全管理过程应“以人为本”,努力改善工作环境和待遇,改善民工业余生活,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举办各种形式的十一、新年联欢及劳动、运动会等竞赛,做好职工心理疏导和心情调节,使每个人经常处于身心愉悦,情绪开朗的状态。

5.2 进行工程安全管理验控,提升安全管理整体效能。

改变过去项目分兵把守,各施工单位各自为政,安全管理各行其是的分散、脱离、割裂的落后状况,转变为各项目建设分头实施,安全管理联控联动的管理模式。做到整个工程在安全管理上总控,各项目子系统分控,横向信息畅通,安全隐患和事故互通共警。提高安全管理的整体性、灵活性和效能性。

6、 结语

通过多年施工实践,小湾水电站已经建立、健全了以建管局为主导,施工单位为主体,设计参与、监理监督保障的安全管理体系,运用系统工程理论的观念,树立整体观和全局观,提高系统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9篇 浅谈如何搞好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工作

为了提高和规范农村水电站管理水平,加强安全监督和管理,水利部于2006年4月14日印发了《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为了贯彻和实施好这个办法,2006年8月下旬,省水利厅水电局在北河召开了全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水电站站长工作会议,专门对贯彻和实施这个办法进行传达和布置。 2006年9月20日省水利厅下发了《黑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实施方案》,在时间安排、方法步骤及各个阶段工作都做了详细、周到的部署。为了卓有成效的完成好这项工作,首先在西沟、永久、龙头桥、渤海和阳光等水电站先行试点。总的看,大部分试点单位对开展这项工作特别重视,摆上了工作日程,做了大量细致工作,确实是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扎实地开展好每一步工作,积累了很多有效经验,达到了预期效果,为全省全面开展这项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但个别试点单位,对开展这项工作还不够重视,主要体现在对有关文件的学习和领会不够,工作重点不突出,效果不明显等。下面,根据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就如何搞好“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工作,讲几点意见,供参考:

一、在三月末前,完成对试点单位的审核评议工作

这五家试点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完成了试点准备阶段和实施阶段工作,有关材料和附表已报水电局。水电局将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试点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考核评议。主要采取听汇报,查阅有关资料和文书档案,看生产环境和工程现场等。一是检查安全机构责任制落实情况;二是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三是检查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四是检查工程和设备的养护情况;五是检查安全文明生产情况。最后提出审核评议意见,肯定成绩,找出差距,对存在问题或隐患的单位提出限期整改建议。

二、为申办电力业务许可证创造条件,在六月末前必须完成全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工作

按照《黑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实施方案》规定,“全省全面开展这项工作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07年11末全部完成任务。”目前,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东北监管局和黑龙江省水利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水电企业申办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通知》(东电监资质[2007]15 号)文件规定,从2007年7月1日开始,由东北电监局为全省农村水电企业核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因此,在6月末以前必须完成全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工作,为下半年“申办电力业务许可证”工作创造条件。这两项工作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互为重要。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是基础,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是结果,是水电企业安全生产达标和资质合法的标致。为切实开展好这项工作,有关行署、市、县(市、区)水务局和各水电站要给予高度重视,真正把这项工作摆上日程。由主要领导亲自抓,挑选懂业务和事业心强的同志从事这项工作。做到精心组织,统一策划,统筹安排,严格管理,狠抓落实,真正抓出成效来。

三、调整全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工作的时间安排和管理权限划分

全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工作的时间安排:3月20日至4月20日完成准备阶段工作;4月21日至5月31日完成实施阶段工作;6月1日至6月30日完成总结阶段工作。

关于省水利厅和行署、市水务局审批权限划分问题,按照实施方案规定,“总装机容量在5000千瓦以上(含5000千瓦)电站,单机容量在1000千瓦以上(含1000千瓦)电站,水库电站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含1亿立方米)电站和省水利厅水电局直属电站,首次分类和年度检验由省水利厅负责批准,其它电站由行署、市水务局负责批准。”由于今年下半年要进行水电企业核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工作,同时也为了充分发挥行署、市水务局的行业主管作用,强化省水利厅的宏观、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能,决定调整水电站分类审批权限。总装机容量在5000千瓦以上(含5000千瓦)电站,省水利厅直属电站,省水利厅水电局直属电站和申报a类的电站,由省水利厅负责审批。这些电站包括:晨光、石头、永久、云峰、西沟、象山、库尔滨、白石、宝山、乌一、山口、桃源峰、龙头桥、威虎山、小河里、加信和楼山等17座水电站。

四、几项具体要求

1、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的有关内容

各水电站要有计划地组织职工学习《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让职工真正了解和掌握这方面的内容和精神,并提高对该办法重要性的认识。首先必须弄清楚,这个办法是水利部为加强水电行业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出台的一个部级规章,对全国范围内农村水电企业的生产运营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约束力,具有法规的效力。二是这个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水电行业的主管部门。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加强对水电行业监督管理的同时,必须为他们提供优质、快捷和便利的服务,帮助解决一些实实在在的问题。

2、关于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定实施方案问题

水利部《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水电任务较重的省、市、县设立水电安全生产监察机构。装机容量2000千瓦及以上水电站,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这一要求,哈尔滨、牡丹江、黑河、佳木斯、绥化、海林、宁安、东宁、汤源、依兰、逊克、孙吴等市、县水务局,都要设立水电安全生产监察机构。西沟、象山、乌一、白石、宝山、库尔滨、山口、云峰、桃源峰、永久、晨光、石头、渤海、桦树川、龙风山、西泉眼等水电站要设立水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考虑到工作需要,有关水电站在这次“电站安全管理分类”过程中就要完成组建机构的任务,该机构名称最好统一为:××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不需要增加编制,也不需要劳动部门批准,属于内设机构。用本单位正式文件形式,明确有关人员职责和主要工作目标即可,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的职责和工作目标必须上墙。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名称,最好统一为××市、县水务局水电安全生产监察管理领导小组,同样属于内设机构。这只是一种建议,不强求一律,更不搞一刀切。关于制定实施方案问题,要因地制宜,从本单位实际考虑,切实有必要细化的内容,可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其他单位,只要按照省水利厅实施方案的要求去做就行了,但不能简化实施方案中规定的程序和内容。

3、关于完善规章制度建设问题

这项工作非常重要,作为这次电站分类检查考核的重点。水电企业的生产必须有章可循,而且要一丝不苟的执行这些规章制度,尽量杜绝事故的发生。在完善规章制度建设方面,最主要问题是提高规章质量,应具有结构合理、文字规范等特点。一是内容要具体、详细和全面;二是提出的安全措施可行,针对性强;三是具有可操作性和适用性。要求将规章制度粘贴在办公室和生产车间最醒目的地方,以提醒和增强职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

4、关于实施阶段申报、批准的程序和备案等问题

实施阶段工作,从4月21日开始到5月31日结束,一共40天时间,时间紧、任务重、程序复杂。各水电站要抓住有效时机,积极搞好申报工作。首先参照电站分类标准,如实填写首次分类申报表(附录二、续表一、续表二),逐级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批准。按分级管理和审批权限要求,由行署、市水务局负责的,报县(市、区)水务局审核,报行署、市水务局批准,报省水利厅备案。由省水利厅负责的,分别报县(市、区)、行署、市水务局审核,报省水利厅批准后备案。省水利厅和行署、市水务局在对电站申报的类别进行审核批准前,要对上报的材料和现场检查情况,提出审核评议意见,审核评议结论是确定电站类别的依据。审核评议的内容和模式,请参照省水利厅对试点单位的作法。

关于对上报材料和现场审核评议意见,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基本情况、审核评议意见、结论和建议。举例说明:例如,省水利厅对试点单位龙头桥水电站审核评议意见:(1)基本情况。龙头桥水电站于2002年11月26日建成投产,总装机容量2500千瓦(2×1250千瓦机组),年设计发电量406万千瓦时,实际年平均发电量470万千瓦时,现有职工17人。电站分类申报的类别为b类。(2)审核评议意见。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该电站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明确了本企业一把手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并签定了责任状;制订了《值班长责任制》、《安全员责任制》和《安全防火防盗制度》等;安全防护设施和防火措施符合有关要求;水工程设施和机电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厂区环境优美,生产场所清洁卫生、整齐有序,整个生产环节符合文明生产和安全生产规程;电站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质检、运行和大坝安全鉴定等资料齐全;营业执照齐备,合法经营;一线职工持证率达到100%,在岗人员符合《水利部小水电站定员编制》标准。(3)结论和建议。根据对申报材料和现场情况的审核评议,该电站申报的材料齐全属实,申报的理由符合水利部规定的b类电站标准,同意为 b类电站。考虑到水电企业生产必须有章可循,建议今后要继续加强和完善规章制度建设,以解决现有规章制度内容不全和不完善的问题。加快和提高水电技术现代化水平,真正实现“无人值班,少人值守”,争取早日晋级到a类电站行列。

5、关于总结阶段的安排

总结阶段工作,从6月1日开始到6月30日结束。首先,各水电站就开展这项工作的总体情况,要客观、详细、全面的进行总结,总结完成后报行署、市水务局,行署、市水务局统一汇总后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将全省的情况汇总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水利部。二是省水利厅对全省水电站分类情况进行通报,并对c、 d类电站和“四无”水电站下达限期整改和停产整改通知书。c、d类电站和“四无”水电站要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按省水利厅下达的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容和要求,认真积极扎实的进行整改,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决不能流于形式,更不能降低标准,争取一次性达到验收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起责任,强化对水电站生产运行的监察管理,以提高全省农村水电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第10篇 水电站大坝工程安全管理细则

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项目部以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施工单位以第一领导者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见图15-1。

1 安全管理机构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负责工程施工安全工程的监督、协调。并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

(2)建立健全本工程安全工作体系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

(3)坚持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

(4)对本工程施工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

(5)总结安全管理经验,积极推广应用现代安全管理新技术,使安全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现代化。

(6)负责本工程施工安全检查、监督、指导。

(7)协助领导并组织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做到三不放过。做好安全报告、统计等安全资料工作。

(8)完善本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措施和安全教育制度。做到安全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

2 本工程施工雷管库、炸药库、油库应与业主、当地公安机关共同选择位置,并派专人保管。雷管、炸药严格领、用、回库制度。

3 雷管库、炸药库、油库、材料库、生活区和机械停放区域应设置避雷装置,并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和维护。

4 施工区配备相应的防火、防毒、防洪、救护、警报、治安的设备器材和一定专业人员。

5 各种施工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各种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按章行驶,各种施工机械杜绝带病工作。

6 工程施工设置足够照明,其照明度应不低于表15-1-1的规定。

表15-1-1 最低照明度的规定数值

序号作业内容和地区照明度l(勒克司)

1一般施工区、开挖和弃渣区、场内交通道路、堆料场、运输装载平台、临时生活区道路30

2混凝土浇筑区、加油站、现场保养场50

3室内、仓库、走廊、门厅、出口过道50

4地弄和一般地下作业区50

5安装间、地下作业掌子面110

6一般施工辅助工厂110

7特殊的维修车间200

7 做好劳动保护,定期给现场施工人员发给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发给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

第11篇 某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水电站大坝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由项目法人负责。

对于坝高70m以上的高坝或者监测系统复杂的中坝、低坝,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进行专项设计、专项审查;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进行专项检查验收。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专项检查验收报告应当报送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备案。

第五条水电站大坝工程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对水电站大坝进行监测和分析,在水电站大坝蓄水和工程竣工时进行安全鉴定,并将水电站大坝有关监测分析资料、安全鉴定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有关专题报告,报送大坝中心备案。

第六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对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与实际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

水电站运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水电站大坝的安全运行负责。

第七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的技术规程、规范;

(二)编制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建立健全大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三)负责水电站大坝日常安全运行的观测、检查和维护;

(四)负责对水电站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运行、安全监测的资料以及其它有关安全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整理和保存,建立大坝安全技术档案以及相应数据库;

(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水电站大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大坝安全注册的相关工作;

(六)定期对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仪器进行检查、率定,保证监测仪器能够可靠监测施工期和运行期的安全状况;

(七)组织实施水电站大坝的补强加固、更新改造和隐患治理,组织实施病坝、险坝的除险加固;

(八)负责水电站大坝险情、事故的报告、抢险和救护工作;

(九)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业绩考核。

第八条水电站的水库调度,必须以确保水电站大坝安全为前提,充分发挥设计规定的水库综合效益。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防洪标准和水库调度原则,编制年度水库调洪调度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水库在汛期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库调洪调度方案运行,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九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做好防汛工作,确保水电站大坝安全度汛。

每年汛前,对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泄洪设施和水情测报、通讯、照明等系统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对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动力电源进行试运转,并做好防洪器材以及交通运输设施的准备工作。

每年汛期,加强对水电站大坝的巡视检查,做好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测、水情测报和水库调度,确保泄水建筑物闸门和有关设施能够按照防洪调度原则和设计规定安全运行。

每年汛前、汛后,对水电站大坝近坝库岸和下游近坝边坡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十条发生地震、暴风、暴雨、洪水和其他异常情况,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巡视检查,增加观测的次数和项目。

第十一条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不得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水电站运行单位进行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时,对扩建或者改建建筑物的设计(包括施工程序和施工方法),应当经原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并报大坝中心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二条水电站大坝的补强加固和更新改造工程,应当进行设计审查。对于涉及水电站大坝地基和隐蔽工程的施工项目,应当按照隐蔽工程的要求,进行专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

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更新改造,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组织专项设计、专项审查,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向大坝中心申报专项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经大坝中心审核后,报省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备案。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配置水电站大坝应急处理需要的报警设施和通讯系统。

第十四条水电站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通知电力调度机构,并按照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处置。

抢险工作结束后,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将抢险情况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级防汛指挥机构、电监会及大坝中心报告。

第十五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在排除水电站大坝险情后,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对排除的水电站大坝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申请大坝中心检查。经大坝中心检查,并报电监会同意后,水电站大坝方可恢复生产和使用。

第三章安全检查与评级

第十六条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分为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

第十七条日常巡查由水电站运行单位负责。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水电站大坝进行经常性的巡视检查,对巡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巡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以文字、图表的方式记载保存。

第十八条年度详查由水电站运行单位负责。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在每年汛前、汛后或者枯水期、冰冻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水电站大坝进行详细检查,提出水电站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报告,报大坝中心备案。

年度详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监测资料进行年度整编分析;

(二)对运行、检查、维护记录等资料进行审阅;

(三)对与水电站大坝安全有关的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定期检查由大坝中心负责。大坝中心可以委托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组织实施定期检查。定期检查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新建工程的第一次定期检查,在工程竣工安全鉴定完成五年后进行。已运行40年以上的大坝,大坝主管单位应当结合定期检查进行全面复核鉴定;对有潜在危险的重要大坝,大坝主管单位应当根据现行技术规程规范,及时进行安全评价。

大坝中心组织定期检查,应当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根据水电站大坝的具体情况,确定专项检查项目和内容。水电站运行单位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并向大坝中心提交有关专项检查情况的专题报告。大坝中心对专题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水电站大坝实际运行情况,对水电站大坝的结构性态和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提出定期检查报告,形成定期检查审查意见报电监会备案。

大坝中心委托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的定期检查,由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提出专家组名单。大坝中心审查专家组的组成,审查专家组确定的专项检查项目和内容,并派人参加定期检查。专家组向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提出定期检查报告。大坝中心审查专家组提出的定期检查报告,必要时对有关的专题报告复审,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形成定期检查审查意见报电监会备案。

第二十条特种检查由水电站运行单位提出,大坝中心组织实施。

发生特大洪水、强烈地震或者发现可能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的异常情况,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向大坝中心提出特种检查申请。大坝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专家组确定检查项目和内容。对需要进行专项检查的项目,由水电站运行单位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并向大坝中心提交有关专项检查情况的专题报告。大坝中心综合检查情况,提出特种检查报告。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根据特种检查报告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建立水电站大坝的安全检查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检查水电站大坝及其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或者存在的隐患、缺陷,提出补救措施和改进意见,及时整改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大坝中心应当定期将水电站大坝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结果,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三条从事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相关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良好业绩。大坝中心定期公布符合条件的技术服务单位。

第二十四条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分为正常坝、病坝和险坝三级。

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电站大坝,评定为正常坝:

(一)设计标准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二)坝基良好,或者虽然存在局部缺陷但不构成对水电站大坝整体安全的威胁;

(三)坝体稳定性和结构安全度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四)水电站大坝运行性态总体正常;

(五)近坝库区、库岸和边坡稳定或者基本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电站大坝,评定为病坝:

(一)设计标准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并已限制水电站大坝运行条件;

(二)坝基存在局部隐患,但不构成对水电站大坝的失事威胁;

(三)坝体稳定性和结构安全度符合规范要求,结构局部已破损,可能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但水电站大坝能够正常挡水;

(四)水电站大坝运行性态异常,但经分析不构成失事危险;

(五)近坝库区塌方或者滑坡,但经分析对水电站大坝挡水结构安全不构成威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电站大坝,评定为险坝:

(一)设计标准低于现行规范要求,明显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

(二)坝基存在隐患并已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

(三)坝体稳定性或者结构安全度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

(四)水电站大坝存在事故迹象;

(五)近坝库区发现有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的严重塌方或者滑坡迹象。

病坝、险坝应当限期除险加固、改造和维修,在评定为正常坝之前,应当改变运行方式或者限制运行条件。

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变更的,大坝中心应当报电监会备案。

第四章安全注册

第二十五条水电站大坝运行实行安全注册制度。

电监会主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工作,大坝中心负责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具体事务。

第二十六条新建水电站大坝完成工程竣工安全鉴定一年内,或者水电站大坝完成首次定期检查半年内,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向大坝中心申报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

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安全注册的水电站大坝,不得投入运行;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新建水电站大坝具有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已运行的水电站大坝具有定期检查报告和经电监会备案的定期检查审查意见;

(二)有完整的水电站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资料和运行监测资料;

(三)有健全的水电站大坝安全规程制度、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符合岗位要求的运行人员。

第二十八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大坝中心根据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状况及管理水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

(一)符合安全注册条件的正常坝,根据管理实绩考核情况,颁发甲级登记证或者乙级登记证;

(二)符合安全注册条件和管理实绩考核要求的病坝,颁发丙级登记证;

(三)水电站大坝定期检查被评定为险坝的,不予注册。

水电站运行单位对未能注册的大坝应当限期进行整治。

第二十九条大坝中心负责对水电站运行单位的管理实绩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情况;

(二)水电站大坝安全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三)水电站大坝安全工作人员培训情况;

(四)水电站大坝安全资料及档案管理情况;

(五)水电站大坝安全经费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实行动态管理。甲级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乙级登记证和丙级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在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的有效期内,如果情况发生变化,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及时报大坝中心重新审核评定。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申请换发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大坝中心每年年初应当将上一年度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情况报电监会。电监会应当公布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名单。

大坝中心应当分年度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情况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五章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电监会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水电站运行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程、规范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状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责令水电站运行单位立即排除;

(三)参加水电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四)督促检查水电站运行单位对水电站大坝进行补强加固、隐患治理以及对病坝、险坝进行除险加固;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大坝中心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技术监督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

(二)指导水电站运行单位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检查;

(三)指导水电站运行单位对病坝、险坝进行除险加固,及时消除水电站大坝事故隐患;

(四)组织对水电站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提出定期检查审查意见和特种检查报告,报电监会备案;

(五)负责水电站运行单位大坝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六)建立并管理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数据库和档案库;

(七)参加水电站大坝补强加固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参加水电站大坝附属设施更新改造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参加水电工程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水电站大坝工程的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未按要求报送水电站大坝有关监测分析资料、安全鉴定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专题报告以及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专项检查验收报告的,由电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水电站运行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防汛工作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工程、水电站大坝补强加固或者更新改造工程、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更新改造工程进行安全专项设计、审查、验收和安全评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编制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的;

(四)未及时报告水电站大坝险情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和有关专项检查的;

(六)未按照规定开展定期检查有关工作的;

(七)未按照规定申请特种检查的;

(八)未按照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的;

(九)发现险情未采取措施的。

第三十六条大坝中心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监会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核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组织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和其他专项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向电监会报告、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五)未按照规定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的;

(六)未按照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的;

(七)未按照规定对水电站运行单位进行管理实绩考核的。

第三十七条从事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的相关技术服务单位,滥用职权,违规操作,发生重大失误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10年内不得从事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水电站大坝,包括横跨河床和水库周围垭口的所有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的挡水结构以及这些建筑物与结构的地基、近坝库岸、边坡和附属设施。

(二)水电站运行单位,是指负责水电站大坝日常运行的水电站大坝产权所有者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

(三)大坝主管单位,是指水电站大坝的控股股东所代表的企业法人或水电站大坝的产权单位。

第四十条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评价等技术服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十一条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小型水电站大坝,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发布前的有关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规章,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2篇 水电站安全生产运行管理浅析

引言:

班组是电站安全生产的主体和最基本的单位,运行工作是技术和人才密集型的特殊工种。运行班组各岗位人员全天侯地要对发电机组各项参数进行监视、操作和调整,必须持之以恒、周而复始的工作,确保全厂设备安全、可靠、经济、稳定运行,同时还要保证做到设备检修时安全措施的正确无误。

1、健全班组规章制度,实行班组安全管理目标化

制定出班组安全生产目标,发挥班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的功能,实现安全与生产目标的良性循环,在此过程中,必须注重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环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制定一定要切合实际,根据上级部门有关精神的指导,形成个人向班组、班组向部门、部门向公司保安全的层次管理,着重加强各层级人员的责任感,同时激发班组职工潜在的积极性、主动性,努力实现班组安全生产管理科学 化、内容规范化、基础工作制度化,班组安全生产目标的考核要和安全责任制挂钩,班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是整个班组安全生产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把班组安全生产目标实现了,安全基础才能更夯实。班组安全管理工作重在防微杜渐,要不断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重在超前控制,要抓好苗头性问题的处置,如果有违章违纪的苗头,必须予以坚决制止,否则安全生产管理就会出现漏洞,班组安全生产目标就很难实现。

2、加强岗位技能培训,提高班组人员的安全生产技术

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就要知道怎样做到安全生产。培养一支素质过硬、安全意识强、反事故能力强的安全生产管理者和安全生产技术人员队伍,是岗位技能培训的重要内容。岗位技能培训在内容上,注重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加强各专业的业务知识培训学习、运行操作规程的学习及绘画专业系统图等等,开展经常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训练,提高职工技术素质,使职工能够熟练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使作业活动实现规范化,从而从源头上避免违章现象和误操作事故的发生。在方法上,要灵活多样,通过事故预想、安全学习活动、反事故演习、业余自学、老师讲课等多种形式和方法,有针对性地对员工进行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在时间上,要有长期规划,短期安排。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及时调整计划,及时总结>;事故经验、教训,作为教案,进行宣讲,对职工进行警示教育 在方式上要突出以班组为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学习,对在岗职工进行安全基本常识、如何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如何做好安全措施、如何杜绝违章现象等方面进行培训。

3、硬性做事,理性做人,以人为本抓安全

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殊人”、“特殊事”,对违章、违规行为要认真分析,坚持从严管理、从严要求、从严考核,处理要体现“狠”。安全生产意识方面存在马虎、侥幸心理的人,要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对事故责任者和未遂者坚决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并且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机会,举一反三,使大家深深懂得”安全生产得之于严、失之于宽”的道理。但安全是由人去实现的,要抓安全,就要抓住人心,只有抓住人心安全才有保障。因此,日常工作中,时刻本着对员工负责的态度,随时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经常找“钉子户”谈心,以耐心、爱心教育他们,以心换心,使他们深深领会到,安全就是为了自己,为自己就是为了家庭,为了家庭就是为了企业,为了企业就是为了社会,把安全教育触及到职工思想灵魂的深处,把每个职工都融入到“班组”这个大家庭中来,让每个人都能享受这个大家庭的温暖,激发职工的士气,使人人都想要争当安全标兵的思想意识,这些做到了,安全工作就没有做不好的。

4、做好危险点分析和预控,将事故控制在萌芽状态

运行最基本的任务就是监视、分析、操作、调整,在日常工作时,往往以完成任务为目标,而常常疏忽了操作中存在的那些影响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危险因素,以至于发生各种始料未及的事故,所以在每次的重大操作及启停机组时,各管理者和相关操作人都要认真分析操作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容易出现的问题,对重点、难点、危险点进行分析,逐项列出对策,做好交底,让每个人都清楚,以此来保障人身、设备的安全及提高事故处理能力,达到危险预知,确保操作无误。例如电气的倒闸操作、机组的启停、危险品的使用等等,在具体操作中必须有专人监护操作的全过程,要对每一项操作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剖析,从中找出人为的、设备的、环境的以及管理方面的危险点,把危险点控制起来,就可以做到防患于未然。将危险点分析和预控养成一种习惯,形成一种制度,使班组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科学 化。

5、日常工作精细化

班组的精细化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不断探索,持之以恒,扎实推进,才能获得实效,要强化精细化管理意识,求真务实,从点滴做起,大处着眼,小处着手,脚踏实地,采取各种措施节能降耗,降低生产运行成本。运行班组精细化管理主要是安全生产管理和节能降耗方面的工作,在保证安全的前提条件下,优化机组运行方式,杜绝浪费,降低各项损失,机组各项指标、参数必须控制在月度计划指标范围内。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安全生产管理控制上必须精细,做到细之又细、严之又严。这样才能把班组生产运行管理管好。班组的安全文明生产做好了,才能保证企业 的最大经济效益。

钟 涛

2012-6-26

第13篇 水电站运行期安全管理

水电站安全生产的意义

安全生产在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中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企业要实现现代化管理的基本目标是通过管理现代化的设备,使生产过程安全顺利、高效率高产地进行,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发展生产。这个最基本目标,只有通过搞好安全生产管理才能实现。劳动者工作环境好,劳动者在生产中感到自身安全健康有保障,自然就会发挥出主人翁的精神,提高生产效率,使企业取得好的经济效益。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不仅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而且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意义。

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水电行业的运行方式也在逐步转变。在水力发电领域,传统的运行方法,主要有:动态规划法、微增率法等。目前,我国的agc 应用主要是基于电网调度,针对水头变化小(即大库容)的水电站,根据网上的需要信息确定其负荷,然后用微增率法在机组间分配负荷,即从负荷到最小化流量。从以上所述

的使用的情况来看,由于最初软件设计的出发点不是基于水轮发电机组运行工况,从而导致有些电站使用效果很不理想。

目前,水电站与现代水电站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在其生产过程中,稍有一个环节的疏忽都有可能导致物的不安全状态的出现,但如果没有人的不安全行为与之同时出现,也不会导致伤亡事故的发生。为达到对“人、物”这两者不安全状态的控制,通常在大型水电站的日常管理中,一方面必须加强对电站安全现状的认知,通过对电站安全状况的综合评价,将预知和掌握客观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严重程度,从而明确安全管理的重点和需要采取的反事故措施,实现超前控制、减少和消灭事故;另一方面要提高电站日常运行中的管理水平,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充分激发电站系统中各因素在安全生产中有利条件的产生,同时抑制不利条件发生。

二、影响生产安全的因素

、影响水电站调度安全生产的因素

1.调度员的综合素质

调度岗位要求调度员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调度员如果不熟悉水电站、电网接线及运行方式、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整定方案和工作原理、设备运行限额等有关参数,工作就不能得心应手,甚至可能出现误调度。此外,调度岗位需要做很多方面的沟通协调工作,要求调度员具有良好的沟通技能,有大局观,能做好指挥协调工作。

2.调度员的工作责任心

具备较强的工作责任心,是做好调度工作的必备条件。调度员的小小疏忽,例如水电站电气主接线图上设备状态更改的疏漏,可能不会马上引发事故,但却留下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可能导致以后出现误判断而引发严重安全事故。

3.各项安全规程制度的执行

安全工作规程、调度操作规程等规程制度是水电站安全生产调度管理的基础。各类误调度、误操作事故都是因为执行规章制度不严格、不认真造成的。只有严格执行调度操作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两票三制”,才能确保工作安全。

4.水电站技术资料管理

近年来水电站、电网规模不断扩大,各类新技术、新设备也不断投入使用。水电站、电网技术资料管理如果跟不上,新设备的技术资料、继电保护定值单、水电站运行方式安排以及有关设备的一、二次图纸资料等如果不到位,调度员就不能及时学习参考,在工作中缺乏依据。

5.班组安全活动管理

高质量的班组安全活动能有效地引导安全生产,形成良好的安全氛围,它不仅是对上级安全生产文件的学习过程,也是调度员提高安全意识,自觉培养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的好途径。班组作为企业生产的落实者,只有每个班组做好安全生产,整个企业的安全生产才能实现,因此安全生产必须从班组抓起。

三、建立生产安全制度的条件

(1)关键要从安全教育做起

树立牢固安全意识是保证水电站安全生产的基础和关键。近几年,我们一直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放在首位,把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把每个职工从被动的“要我讲安全”转移到“我要讲安全”,具体有以下几点做法。1)通过正面教育、反面教育、奖励教育和处罚教育。正面教育,就是树立先进个人典型,以先进个人事迹为榜样,使职工自觉增加安全责任心。反面教育,就是以常见事故案例为教材,使职工牢记血的教训。奖励教育,就是对工作中认真负责、遵章守纪,大力宣传、表彰,并给予重奖、重用;处罚教育,就是对因工作失职,自由散漫,或由于“三违”造成事故者,严格按有关制度进行处罚,使职工感到罚得心痛,触及灵魂。2)通过培训技术,让职工熟习生产过程,了解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水电站工作涉及到的很多生产设备,对于一个新职工而言都是陌生的,而在生产过程中不注意某些细节,或者粗心大意,都会造成严重的事故。所以必须对新职工专门

设立一段安全教育培训,一方面可以初步对水电站的生产流程作初步了解,另一方面加深他们的安全生产意识。

(2)员工技术要到位

1)对新职工进行岗前培训、跟班见习,让新职工尽快熟习工作环境,以及技术等方面。其培训的具体内容包括:学习设备的构造、运行原理、设备性能、技术状况、操作技术要点、安全生产过程、规范等。通过比较详细的培训,进入见习期,见习期间,要不定期考察培训期培训的内容。最后在见习期满后,经统一考试合格后,方可上

岗。

2)定期开展全员技术培训,不断更新职工对新设备,新技能的掌握。由于新设备,以及新技术的不断研发诞生,对于全体员工对于新技术的掌握还不好。所以要充分利用运行班、零点班、四点班等可利用休息时间,组织全体职工进行集中学习培训新技术。由主管新技术的副处长授课,从基础理论学起,结合水电站的实际情况,有安排,

合理地授课,使职工都能够从机组构造、性能和工作原理等方面加深对新技术的学习和掌握。每年进行两次职工统一考试,考试成绩直接和年终考核挂钩,极大地促进了职工学习新技术掌握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3)生产设备管理要到位

生产设备是水电站的主要生产工具,要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就需要现代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技术,维护好生产设备,以及保证生产设备安全、高效的运行。要做到以下三方面内容。

1)建立健全完善的设备账单具体做法是,对每台机组建立全面的技术档案,记录机组安装时的技术参数,运行中发生过哪些异常、故障或事故,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当时是怎样处理的,需要更换过哪些零部件,机组的维修期限,以及每次维修后的试验记录,随时对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查询和分析,做到心中有数。对设备维修备件准备充足,并及时补齐,做到检修时能快速方便地进行。

2)动员全体职工参与设备管理

每件设备都有职工专门负责,要求职工对所管理设备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必须掌握,熟悉常见故障及处理,加强正常巡视、维护,动员全体职工参与到设备管理中来。必须把每个月,每个班次的设备运行缺陷上报到管理处,及时备案处理。

3)健全问题反馈制度水电站需每月定期召开一次设备运行分析会议,由各班长参加,共同研究分析问题的所在,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全体共同分析解决上个月上报的设备缺陷和问题,具体落实到检修班,进行检查维护维

修,并做好实时记录。对设备问题的备案,实行销号制,有条件能及时解决的,就要及时销号,短时间内不能得不到解决的,及时记录在案,并积极创造条件,待缺陷解决后再销号。

(4)要重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工作

对于法律,有专门负责执法的部门,也有专门负责监管执法的部门。而对于一个水电站,对安全生产也同样需要有管理的部门和监督的部门。对水电站进行针对性巡视检查,其工作也是至关重要的。水电站需制定内容详细的巡视检查项目,由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部门执行。要求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每小时进行1 次巡视检查,每4 个小时进行1 次全面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要采取尽可能措施避免事态扩大,并及时上报。而监管部门则对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中相关记录进行核实,并不定期进行抽查,检查其巡视检查的工作。加强监督管理检查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一个水电站如果只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是不够的,必须进行严肃认真的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工作的落实。通过监督检查工作我们能及时发现生产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生产设备的缺陷,从而提高职工安全生产,保证安全生产的管理。。

第14篇 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现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先在部属水电站实行,积累经验后再广泛推行。各电业管理局、省电力局除按(86)水电劳字第69号文《关于要求各网局、省局对水电建设加强领导和管理力量的通知》加强水电厂运行管理外,并应按本

办法的要求由各大区电管局指定现有水电管理机构行使大坝安全监察职能,并冠以地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机构名称,适当增配专业人员,在部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工作。

部责成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检查督促本办法的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和国民经济建设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坝安全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

大坝的安全应从设计、施工到运行每个环节得到保证,并加强上述三个环节之间的协作和联系,遵守有关技术规程和规范,采用先进而成熟的技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建立合理的检查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电力部所属电业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管理的水电站大坝。其他机构管理的大坝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横跨河床的所有永久性的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水库周围垭口的挡水建筑物以及这些建筑物的地基和附属设施。

第五条 水电站的水库调度,应以大坝建筑物安全为前提,充分发挥水库(包括水库群和梯级水库)的发电、防洪、灌溉、航运、供水等综合效益。

第六条 水利电力部各有关部门对大坝安全负有各自的责任。

勘测、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中的大坝安全,由设计院负责,并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负审查责任。

施工中的大坝安全和工程质量由有关施工单位按工程招标合同的要求,各负其责,业主单位和水利水电建设局负有监督责任。

竣工验收后,运行中的大坝安全管理由水电厂负责,主管电管局、电力局、开发公司负有确保大坝完好、安全运用的责任。

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对运行中的大坝负有安全监察的责任。

电力生产司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工作。

上述各有关部门对大坝安全的责任首先由各部门的正职领导承担,各部门的正职领导应在规定的管辖权限内指定或设立相应的机构来负责实施本办法中对大坝安全所规定的各项要求,组织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大坝安全规章、措施和技术活动计划并督促检查;负责配备具有熟练专

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工程师担任与大坝安全有关的技术领导和处理大坝安全工作。

第二章 大坝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水利电力部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是水利电力部水电站大坝安全的监察机构。对水利电力部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有关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的规章,经批准后监督其实施。

(二)负责编制水电站大坝安全的近期工作计划和远景规划。

(三)对水电站大坝安全实行监察,进行大坝安全巡查;参加主管局组织的重要大坝安全检查;对报部的安全检查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评价;确认部属水电站大坝的险坝项目及其危险程度,经主管部门审批后,监督主管局除险加固。

(四)受部委托主持重要水电站大坝的加固设计审查。

(五)负责组织建立大中型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察数据库、程序库和档案库。

(六)负责组织大坝监测系统更新改造及自动化的规划,并配合主管机构实施。

(七)负责大坝安全管理技术的交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八)提出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指导各大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测)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 电业管理局、省电力局、水电开发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为加强对大坝安全监察工作,电业管理局应设置地区性大坝安全监察机构,适当配备专职的大坝安全监察人员,在水利电力部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工作。

(二)主管单位(指直接负责水电站管理局的网局,或省局,或水电开发公司,下同)组织水电站大坝的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和鉴定,提出大坝安全检查报告和鉴定报告,采取措施,处理缺陷,确保大坝安全运用。

(三)主管单位负责补强加固工程的设计审查、施工进度检查和竣工验收。对已确认的险坝项目,及时组织抢险加固。

(四)主管单位对水电站大坝发生的险情,应立即组织分析,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五)主管单位定期检查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测设施,负责大坝安全监视系统更新改造。

(六)主管单位审查水电站的年度水库洪水调度方案,按有关规定审批或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七)主管单位审查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计划。

(八)主管单位负责对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业绩考核。

(九)担任工程建设业主时,应负责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协调设计、施工、运行单位之间的协作配合。

第九条 设计单位主要职责

(一)设计单位对大坝安全负有设计责任,设计职能应延续到工程竣工、正式验收移交为止。设计单位应保证所设计大坝符合大坝建设时的国家和水利电力部颁发的规程规范以及上级审查的意见要求。

(二)大坝施工前,应向施工单位解释设计意图。施工期间可接受甲方委托承担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根据《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职权和义务,参加大坝竣工验收工作。

(四)在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后,应定期回访,了解大坝运行状态,检验设计、同时可对大坝的运行提出改进建议,送水电厂及主管单位,抄送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大坝在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积极主动提供资料、参加研究。

(五)根据运行单位的委托或聘任,参加或协助做好大坝安全检查、大坝工作状态评定、观测资料整理分析等工作。

(六)妥善保存大坝设计的完整档案,以备今后检查、维修、改建扩建、分析事故原因等使用。

第十条 施工单位主要职责

施工单位对大坝安全负有施工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有关施工、验收的规程规范,进行施工和检查验收,确保大坝施工质量,不留隐患。

(二)必须设置专职的施工质量检查机构负责大坝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三)应对大坝建筑材料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和控制,必须设立试验机构,确保建筑材料符合设计要求。

(四)根据设计单位提出的观测项目和要求做好施工期和水库第一次蓄水的原型观测及检查,并将观测检查成果及时通知设计单位和水电厂,在竣工验收时,将资料移交水电厂。

(五)竣工验收时,应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要求,提出工程总结报告,工程竣工图及竣工工程清单,有关工程质量与设备质量的检查、试验资料和历次检查、鉴定文件,各阶段验收资料,水库蓄水动用总结等,完整地移交水电厂,同时将主要大坝竣工图纸和文件抄报水

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

第十一条 水电厂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大坝现场检查维护规程的规定,进行大坝日常检查、观测、维护和年内详查,确保大坝经常处于良好工作状况。及时整理分析检查、观测资料并上报主管单位。

(二)编制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和预算,报主管单位批准后实施。

(三)按照批准的设计防洪标准和水库调度原则,编制年度水库调洪方案,上报审批。有防洪库容的水电站,其洪水高度由地方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四)在观测检查中,对发现异常现象和险情,应及时处理并报告主管单位,努力恢复大坝正常工作状态。

(五)负责大坝加固工程设计委托(或招标)和施工招标管理。

(六)建立健全大坝安全管理的技术档案和规章制度。

第三章 大坝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在各设计阶段,审批单位应对下列各项涉及大坝安全的设计项目严格审查。

(一)洪水推算和设计洪水的确定;

(二)坝址区工程地质条件及基础处理设计;

(三)地震烈度的确定和建筑物设防要求,抗震设计及抗震措施;

(四)库区(特别是近坝库岸)的塌方或滑坡的预测和监视措施;

(五)坝址、坝型的选择;

(六)大坝的设计参数、各种荷载、设计方法和结构型式的合理选择,以及泄水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设计;

(七)大坝和地基监测设计;

(八)水库调度运用规划和调洪方案。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大坝安全,大坝设计中应有切实有效的安全监测手段,同时还应提出大坝首次蓄水专门计划和监控要求。

第十四条 各种观测设施,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和规程、规范精心施工,保证质量。并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指定专人进行经常的维护工作,按设计要求在施工期进行观测,做好记录,逐月送达设计部门。

第十五条 水库第一次蓄水应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经验收委员会鉴定并报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蓄水。大坝完建应按验收规程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运行单位使用。竣工验收时,验收委员会应提出大坝安全的第一次鉴定报告,对大坝现状和工作条件是

否符合长期运行要求作出鉴定评价,并收入验收文件。

第十六条 为了确保大坝和水库的安全运行,各主管单位和水电厂应负责所管大坝的运行和维修任务;编制水工建筑物运行维护规程;编制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与设备的操作规程;按照防洪调度原则和设计规定的闸门开启程序,提出汛期发生洪水情况时,为确保大坝安全应遵循的运行

方法。

第十七条 运行单位每年汛前、汛后,都要对水库上、下游进行巡视与现场检查,对影响大坝安全的事件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水电厂在每年汛前,应对全部泄洪建筑物、泄洪闸阀及其操作设备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必须设置备用电源,并进行闸门启闭试验,还应做好通讯联络、照明设施、防洪器材以及交通运输设施的准备。

第十九条 运行单位必须做好保卫工作。防止暴力和故意破坏以及擅自操作各种设施(如泄洪闸门等)所造成的破坏。

第二十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后,必须建立安全检查制度。以保证大坝结构和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及时发现大坝的异常现象或存在的隐患和缺陷,提出补救措施和改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大坝安全检查分为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四种。

(一)日常巡查

由水电厂负责。指定有经验的大坝运行维护专业人员在现场对大坝建筑物、闸门、启闭机及水流形态和库区岸坡等进行巡视、检查,检查频次为经常性。检查结果以表格方式记载。发现异常迹象或变化应详细记录及时报告处理。

(二)年度详查

由水电厂负责。在每年汛前、汛后或枯水期(冰冻较严重地区可为冰冻期)对大坝进行详细检查,分析观测资料数据、审阅检查、运行、维护记录等,对大坝各种设施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提出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报告。

(三)定期检查

由主管单位组织运行、设计、施工、科研等有关单位参加,按照现行规范复查原设计数据、方法及安全度;审议施工方法、质量和施工中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所带来的影响;对观测资料的分析成果进行全面了解和审查,评定大坝的结构性状和安全状况,提出大坝安全鉴定报告和改进

建议。检查频次每五年一次,对潜在危险不大,结构完整性有保障的某些工程,经主管单位同意,可以减少检查频次,但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十年。

(四)特种检查

由主管单位负责的一种特殊情况检查,当发生特大洪水或暴风雨、强烈地震、或重大事故,工程非常运用,以及遇有紧急情况而迅速降低水位时,有异常迹象对大坝安全有怀疑时,应安排特种检查,检查范围取决于自然事件的严重程度和所担忧的事故后果。检查后,应立即提出大坝安

全特种检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新建大坝初期蓄水三至五年或高水位运行后应进行检查鉴定,运行期达四十至五十年的老坝,应由主管单位组织进行全面复核,提出大坝安全鉴定报告;有潜在危险的重要大坝,主管单位应及时地根据现行技术规程规范,组织进行安全评价。

第二十三条 大坝安全检查或鉴定报告,由主管局报水利电力部的同时抄报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和原设计单位,原设计单位协同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对重要水电站大坝安全报告,应及时作出评价,上报水利电力部。

第二十四条 大坝观测资料的整理分析,由主管单位和水电厂负责,原设计单位配合。水电厂对观测资料应进行经常性分析。并结合定期鉴定检查。每隔五年进行一次长期观测资料的分析整理。如发现异常,应会同原设计单位进行分析,分析结果应及时上报主管单位,并抄报水电站大

坝安全监察中心和原设计单位。

第二十五条 长期的观测资料分析,水电厂可以以合同方式委托给资料分析中心进行。也可委托给设计、科研或高等院校进行,接受委托机构使用的分析方法和计算程序,由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水电厂应保存大坝的设计、施工和运行文件,包括监测仪器埋设记录,运行、维护和历次检查记录、鉴定报告、加固设计和施工文件,险情处理记录等。

各主管单位应将大坝的主要设计、施工文件,历次检查和鉴定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等有关大坝安全的资料文件存入本单位档案库,供全面分析评价安全时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为了加强大坝安全监察工作,有关单位可视需要聘任高级技术咨询人员。聘任单位应将受聘人员名单报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备案。受聘人员在技术上向聘任单位负责。由聘任单位支付咨询费用。

第二十八条 为了使各级大坝安全管理人员熟悉大坝安全监察业务,具备发现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并得到知识上的更新的提高,各级机构应有计划地进行培训,一般每隔五年轮训一次。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大坝安全,大坝观测、检查、监控、设备更新、大坝维护、修复、加固费用及科研和其他技术活动费等,应作为大修和更新项目列入计划,专款专用。

第四章 大坝的维护、修复、加固和改善

第三十条 水电站大坝,经分析检查、鉴定,确认为有必要进行修复、加固和改善时,主管单位应列入更新改造计划,所需资金优先予以保证。工程主管单位对已确认的险坝项目,要积极筹集资金和材料,确保大坝抢险加固工程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对于可能在短期内发生垮坝或迅速泄出库水的破坏性事故,水电厂在立即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有权采取应急措施。

第三十二条 大坝在设计运用条件下的维修,包括结构物和设备的维护检修及对建筑物的局部修理,或者对结构损坏处,恢复到原有条件的修复,由水电厂提出措施,经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施工。

第三十三条 为确保大坝的安全,对包括补强加固和更改工程提高大坝的稳定性、扩大水库库容、提高泄洪能力等,原则上由水电厂或主管部门,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亦可采用公开招标或委托持有执照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三十四条 重大的加固和更新改造工程,应先行提出可行性论证,并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两阶段设计,一般的加固和更新改造工程设计,可采用一阶段设计。

第三十五条 加固或更新改造工程的施工,可用公开招标方式,由持有执照的专业施工队伍承包。

涉及大坝地基的施工应十分慎重,并应按隐蔽工程要求,专门验收。加固或更新改造工程应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竣工后,由主管单位按设计与合同要求组织验收。

第三十六条 多年运行的老坝,如缺少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或观测设备失效需要更新时,应由水电厂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予以改善。

第五章 险情预计及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已建的有严重缺陷的大坝,应由水电厂会同原设计单位编出“险情预计及处理计划”报主管单位审批,并抄送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中心。新建在建大型工程的“险情预计及处理计划”,由设计单位负责编制。

第三十八条 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水电厂应立即报告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险情预计及处理计划”中规定的程序采取抢险措施。

第三十九条 抢险工作告一段落后,水电厂和主管单位应尽快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复,恢复生产。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条 对大坝安全作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大坝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引起大坝发生事故或失事,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级大坝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主管单位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大坝的废弃和国界河流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办法另定。

第四十四条 现行有关大坝安全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水利电力部。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15篇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

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水电站管理水平,加强水电站安全监督和管理,保障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投入运行的单站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第二章

分类与评审管理

第四条

水电站安全管理水平确定为A、B、C、D四类。A类电站是安全可靠,管理优秀,实现了“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具有示范作用的水电站,冠名金牌水电站;B类电站是管理较好,能安全生产的水电站;C类电站是管理差,存在重要安全隐患,需限期整改的水电站;D类电站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停产整改的水电站。

第五条

水电站分类实行全国统一标准(见附录1)。

第六条

确定水电站类别实行首次申报与年度检验制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电站类别管理和年度检验工作。

第三章

首次申报程序

第八条

首次申报的基本条件是:

(一)非违规建设的水电站;

(二)有完整的水电站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质检资料和运行监测资料;

(三)已经通过竣工初验或竣工验收,并有水电站大坝工程安全鉴定报告;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符合岗位要求的运行人员。

第九条

首次申报的水电站,要如实填报水电站安全管理首次分类申报表(见附录2),并按分级管理要求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和分类标准确定有关水电站类别,并逐级上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年度检验程序

第十一条

水电站安全管理类别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第十二条

经首次分类确定的水电站应于次年3月1日前将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年度检验申报表(附录3)上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年度检验申报表进行检验,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现场检验或抽查。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电站进行年度检验时,应当严格按照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标准,对已确定类别的电站进行定级、晋级或降级。

第五章

确定和冠名公布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省、地、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度检验管理权限。

第十六条

金牌由水利部统一规格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作。

第十七条

首次冠名和年度检验结果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并在有关媒体公布。

第六章

奖惩和整改

第十八条

对冠名金牌的水电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并向当地政府推荐参加相关表彰评比,向金融部门推荐提高贷款信誉等级。

第十九条

被确定为C类的水电站,必须在限期内进行整改。整改后报原审核单位验收并重新确定类别。

第二十条

被确定为D类的水电站,必须立即停产整改。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接受整改或年检的水电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使用证,并通知电网企业不准其并网,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电站生产运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和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凡是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首次申报和年度检验申报的电站,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水利部门直属的水电站,水利部门管理的变电站,地方组织建设和管理的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的安全管理分类及年度检验比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施行。

附录1: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标准

A类电站标准

符合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全部要求。

1、贯彻《农村水电技术现代化指导意见》,实现了“无人值班,少人值守”;

2、生产一线职工的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3、考核期内安全运行,未发生人员伤亡或设备责任事故;

4、水工程、机电设备及设施完好率达到100%,其中一类设备占90%;

5、电站证照齐全,合法经营,经营状况良好;

6、保证了生态环境用水,实现了文明生产,环境优美。

B类电站标准

符合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全部要求。

1、部分生产、办公环节采用了微机自动化技术;

2、人员编制基本符合水利部《农村水电站岗位设置及定员标准》;

3、生产一线职工的持证上岗率达到80%以上;

4、考核期内安全运行,未发生人员重伤或死亡事件以及重大设备责任事故;

5、“两票”执行填写合格率达到95%以上;

6、水工程、机电设备及设施完好率达到100%,其中一类设备占80%;

7、电站证照齐全,合法经营,经营状况正常;

8、基本保证了河流生态用水,基本解决了跑冒滴漏和脏乱差,落实了文明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C类电站标准

未完全达到基本条件或发生下列条件之一。

1、生产一线职工的持证上岗率50%以下;

2、考核期内发生重大事故;

3、电站存在重要安全隐患,影响发电安全和系统安全;

4、电站证照不齐全,有严重的不良记录;

5、管理混乱,严重跑冒滴漏和脏乱差;

6、人员超编1.5倍以上。

D类电站标准

大坝或引水系统或发电厂设备存在严重隐患,随时可能造成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事故。

水电站安全运行及技术管理之我见(1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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