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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利器安全管理程序
一、 目的:
为了使利器的领取、使用、回收、保管、报废等环节均处于有效的控制之中,避免因利器伤人或混入产品的包装及产品里面。
二、 适用范围:
本安全管理程序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生产部门。
三、 定义:
利器是指具有利边、尖角、利角的金属物,比如剪刀、批锋刀、单面刀片、尖锐金属等。
四、 职责:
1. 各生产车间负责本部门的利器领取、使用管理及控制。
2. 品管部责任:
1) 负责控制此安全管理程序有效执行;
2) 负责生产过程中的利器监管;
3. 仓库部责任:
1) 负责发放新的利器给使用单位;
2) 负责对无法加工的利器销毁处理;
3) 培训仓库的管理员接受本安全管理程序的学习;
五、 作业程序:
1. 利器的领取:
1) 各部门需要领取利器,由车间统计填写“领料单”经主管批准后到仓库领取利器;
2) 仓管员在发放后需在|“领料单”上签名确认,并在帐本上进行相应的登记;
3) 车间统计在领取利器后,车间对此利器进行有效的监制;
2. 利器的发放:
1) 各生产车间须安装有集中存放利器的工具箱;
2) 统计在发放前需做好“利器收发记录表”记录发放日期和时间及利器名称,领用人签名,组长签名。
六、 利器的使用:
工人使用利器时必须用绳子绑扎在工作台上。
七、 利器的监控:
1. 生产组长/主管及品管部人员需不定时巡查工人所用的利器是否绑扎;
2. 组长要不定时检查,当发现工人之利器不绑扎时,要教育指导直到习惯为止;
3. 组长要清点每天利器收发情况、数量是否相符并作好记录;
八、 利器的回收:
1. 利器回收时须检查利器是否完好,当有断裂,需交出断裂部分,组长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名;
2. 回收时须在“利器收发记录表”上做好回收记录;
3. 完好的力气回收后统一由组长放入指定的存放箱内;
九、 利器的遗失:
1. 生产线应在第一时间隔离该岗位工序的产品,直到找到为止;
2. 如果车位无法找到利器断裂部分时,组长应及时做出决定,并将该共位所做的成品/半成品隔离及标识。
3. 安排工人对此批可疑的产品里寻找,直到找到为止
4. 当通过以上方法都不能找到利器的断裂/遗失时,由组长通知检验进行现场解决,并记录并安排以下工作:
1) 现场进行清扫;
2) 用磁性较强的磁铁对地面进行吸取;
3) 周围的产品检查;
4) 所有的产品过都要检查;
十、 利器的报废:
1. 车间报废的利器经主管确认后,由统计统一开“退料单”退回仓库,由仓库妥善管理,并标识隔离;
2. 车间在领用新利器时,仓库不要把报废利器发给车间;
3. 所有报废利器累积到一定数量后,有仓管员填写“报废申请单”经厂长确认,并销毁。
第2篇 法治是安全生产管理永恒的利器
纵观近几年来煤炭生产企业发生的事故,有历史上“有水快流、有煤多出”的煤炭工业发展方针留下的、大量不具备安全生产规模的小煤矿造成的原因;有“急功近利”的价值观直接导致安全生产投入不足,从而为煤矿安全生产留下重大隐患造成的.反思煤矿安全事故频繁爆发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
其一,企业安全生产欠账太多。据统计,目前我国仅国有煤矿安全生产欠账就达40亿元之多。
其二,劳资关系极不平衡,许多矿主安全生产和尊重生命的意识薄弱。
其三,缺乏以人为本的法律、制度环境。对安全生产依法监管监察不利,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虽然我们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少,但真正执行起来却有许多难度,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等执法难现象在煤矿企业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从这个角度讲,煤矿要实现安全生产,必须用好法治这个“利器”,只有这样,依法管理煤矿并实现安全生产才能变为现实。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2006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112起,比上年增加了3起,死亡人数增加了17%。其中煤矿58起,增加了34.9%,死亡人数上升66.6%。特别是发生了4起百人以上的矿难。2006年,全国煤矿共发生事故2506起,死亡4138人。这些矿难,一个比较突出的特征是,标志着我国进入了第二个事故高峰期。
我国原煤产量约占世界煤矿产量的35%,但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却占世界煤矿死亡人数的80%以上。客观来看,我国正处在人gdp1000~3000美元的事故“易发期”,随着工业化加速推进、社会快速转型,经济粗放式快速持续增长,产业结构以第二产业为主,这些都是造成事故伤亡人数增多、重特大事故频发的原因。但“易发”并不必然等于“频发”,我们完全可以跨越这个阶段。要跨过这个阶段,依法治矿,依法管矿是杜绝和减少事故发生的“利器”。
同样的矿山生产,美国的事故率却相当低,原因在于他们有一套严格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执行到位。因而,他们的安全生产在世界上一直是先进水平的。在美国,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有:建立矿业局,其基本任务是制定安全标准、监督生产、加强检查、调查处理事故和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研究。围绕煤矿生产美国先后制定了10多部法律,安全标准越来越高。其中最重要的是1977年制定的联邦矿业安全和健康法,对所有矿业生产进行了全面和严格的规定。这一法律的出台标志美国煤矿业生产走上事故低发的新阶段。美国的矿业局在各煤矿区建立安全监督机构,派驻检查人员加强检查;颁布煤矿安全保健法,授权全国各地250名安全监察人员在紧急危险情况下有权停工撤人;要求矿主事先交纳足够的事故处理保证金,每死亡1人要赔付数十万美元,使得煤矿死不起人。如果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雇主将受到惩罚。若发生一起死亡事故或发现故意违法行为,可罚款7万美元;若发现几起类似的故意违法行为,最高罚款额可达7百万美元,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正由于采取了这些严厉措施,美国煤矿的事故率才得以大大减少。美国的经验被世界煤炭界称为“成功三角”。在这种安全生产架构下,每一个监督或管理环节都是“权大责重”、无懈可击的独立体,安检、矿主和政府没有结成利益共同体的余地,而且对违反者都能做到严惩不贷。安全生产实际上就是法制生产,在企业,规章制度就是法律。每个流程、每道工序、每个操作步骤都有着严格的规范。它需要我们中规中矩,决不许旁逸斜出。而保证做到这一点的就是对法的敬畏与遵从。
美国国会1977年通过《联邦矿业安全与健康法案》确立了几个基本原则:首先是安全检查经常化。每个井工矿每年必须接受四次安全检查,露天煤矿则必须接受两次检查,矿主必须按照检查人员提出的建议改进安全措施,否则可能被罚款和判刑;其次是事故责任追究制。特别是当出现伤亡事故时,调查人员必须出具报告指明责任,蓄意违反法案的责任者也将被处以罚款或有期徒刑。第三是安全检查“突袭制”。任何泄露安全检查信息的人,将会受到1000美元罚金或6个月监禁的处罚。第四是检查人员和矿业设备供应者的连带责任制。检查人员出具误导性的错误报告、矿业设备供应者提供不安全设备,都可能被处以罚款或有期徒刑。
同样,澳大利亚的安全管理做法也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在企业生产中,他们要求:人-不超时疲劳工作;设备-不超负荷运行;永远别以为“事故不会发生到我头上”,遵纪守法,按规程操作设备;当作业场地出现险情时,要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尽可能不单独在危险的作业场所作业(如高空作业等)。安全高于一切;严格的监督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安全必须融入日常工作,而不是在工作结束后;安全态度很重要,但安全行为更重要。中国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对1950-2004年死亡3人以上的4000多起起事故进行分析,发现92.79%都是“三违”造成的。而违章的一个根本原因是法治观念淡薄,其中一条是法制观念不强,员工不懂<安全生产法>;,领导不知道如何引导教育员工知法守法,出了事故,执法部门不按法律规定办事,纵容违法行为的发生.当前,严重阻碍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章作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提出,搞好安全生产要从落实“安全文化、安全法治、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五个要素入手。笔者认为,这五个要素的综合与系统地实施,必将对构建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产生积极影响,因为“五要素”就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