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测试题
一、判断题(在你认为对的题后的括号内划“√”,否则划 “×”,每题2分 共40分)
1、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与其他人员无关。()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不知道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只要懂管理就行。()
5、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可以不管,因为这是hse管理人员的事。()
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油田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再其统计分析之列。()
7、特种作业人员只要经过培训取得油田颁发的“hse培训证书”就能岗作业。()
8、严禁在成品油管道流程切换过程中现场无人监护以及油品、液态烃脱水(液)(含切水、切碱等)时操作人员离开现场。()
9、只要对现场熟悉,代签或未到现场就确认各种作业、工程票证也可以。()
10、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作业,违者可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11、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锅炉、压力容器以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破土作业。()
12、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共7种。()
13、特种设备的生产包含设计、制造,不包括安装、改造和维修。()
14、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其它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找有能力的单位即可,无资质要求。()
15、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中的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即司钻作业)不是特种作业。()
1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电梯应当至少每10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1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可以同时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工作。()
18、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19、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不再给予行政处分。()
2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重申,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二、填空题(请在横线上填写正确答案,每空2分,共40分)
1、《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23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起施行。
2、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3、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全面负责。
4、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5、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7、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8、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9、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签署。
10、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11、特种设备事故共分为四种,分别是: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
12、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1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4、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15、特种设备不符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1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
17、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包括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情形。
18、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包括电梯轿厢的情形。
19、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对其处上一年的罚款;
20、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通知精神,从2023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三、问答题(共计20分)
1、设备操作人员“四会”指什么请简单描述。(本题10分)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哪些(本题10分)
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
1
√
6
×
11
√
16
×
2
√
7
×
12
×
17
×
3
×
8
√
13
×
18
√
4
×
9
×
14
×
19
×
5
×
10
×
15
×
20
√
二、填空题
1、2023年5月1日
2、县以上
3、安全和节能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5、省、自治区、直辖市
6、有效期届满
7、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
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9、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
10、两名以上
11、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12、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1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14、责任保险制度
15、能效指标的
16、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17、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
18、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
19、年收入30%
20、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问答题
1、答:为提高操作人员的设备管理素质,要求其做到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具体如下:(1)会使用,操作者应学习设备操作维护规程,熟悉设备性能、机构、传动原理,熟悉工艺、工装即配件(附件)的性能特点,并经考试合格,持证正确使用设备;(2)会维护,学习和执行设备维护、润滑保养规定,上班加油、下班清扫,保持上班内外清洁完好;(3)会检查,了解所用设备的机构、性能及易损零部件部位,熟悉日常检查点即检查的标准和方法,并能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做好检查记录;(4)会排除故障,熟悉使用的设备特点,懂得拆装、注意事项及鉴别设备正常与异常现象,并能判别故障部位及原因,会做一般的调整和简单故障的排除。
2、答: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2篇 特种设备操作安全管理规定
1、特种设备应按其技术性能和使用说明的要求正确使用,缺少安全装置已失效的设备不得使用。
2、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在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上岗证、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3、任何人严禁拆除特种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联锁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报警器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其参数调整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4、处在运转中的设备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等作业。特种设备应按时进行保养,当发现有漏保、失修或超载带病运转等情况时,有关部门应停止使用。
5、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指令,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发令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由专人操作特种设备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设备交给非本设备指定人员操作。工作时思想要集中,严禁酒后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室和靠近作业区。
7、设备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高空作业必须系带安全带,不得穿硬鞋底和拖鞋。严禁从高空处往下投掷物件。
8、特种设备均须实行交接班制度,操作人员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9、设备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
10、当使用特种设备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
11、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或未遂恶性事故时,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听候处理。对事故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3篇 特种设备的使用、检测等安全管理规定
1.设计和制造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施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
(对锅炉制造厂的锅炉产品实行出厂监督检验制度。监督检验工作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进行。锅炉制造厂应缴纳检验费。)
2.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
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特种设备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该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和分包。
3.使用与管理
(1)注册登记制度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2)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
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安全技术性能,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3)使用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特种设备档案是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使用、检修全过程的文字记载)
(4)报废制度
标准或技术规程中有寿命要求的特种设备或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的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向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5)应急救援预案
使用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的不同特性建立相适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定期演练,对其可行性、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检验,确保当事故发生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能真正起作用,将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4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1)负责监督和协调单位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贯彻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工作。
(3)负责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落实
(4)负责组织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
(5)负责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执行情况。
(6)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7)负责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8)负责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9)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
第5篇 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加强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条例标准制定本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被列入国家安全监察范围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等)的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等活动。
3、主要职责
3.1安全环保部是公司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其职责:
3.1.1负责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从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等环节实施监督管理。
3.1.2负责审核承压类特种设备制造厂家和安装、修理、改造、无损检测及化学清洗作业单位资质。
3.1.3负责审核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告知书和办理使用登记证。
3.1.4参与承压类特种设备制造监制和产品验收工作。
3.1.5参与审查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方案及碰头联网方案,参与质量监督、耐压试验和整体验收,督促检查隐患整改。
3.1.6负责承压类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复审、考试及取证工作。
3.1.7负责审核公司在用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计划。
3.1.8参与制定、修订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规程、规章制度。
3.1.9负责组织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专业检查及考核。
3.1.10监督、检查承压类特种设备技术资料建档和台账。
3.1.11参与承压类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提出安全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3.1.12负责对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监管与考核工作。
3.2生产设备部是公司承压类特种设备主管部门,其职责:
3.2.1负责承压类特种设备运行管理工作,保证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合法使用。
3.2.2负责落实承压类特种设备大修、改造计划。
3.2.3组织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施工方案讨论及整体验收、单位内联网工作。
3.2.4负责承压类特种设备隐患整改及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3.2.5负责承压类特种设备的报废审核和处理。
3.2.6执行公司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单位的资质准入制度。
3.2.7负责公司内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并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职责及处罚规定。
3.2.8负责组织制定或修订承压类特种设备运行、使用、检修、维护、安全等有关规程及规章制度。
3.2.9负责建立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3.2.10负责建立承压类特种设备管理台帐,确保帐物一致、信息准确。
3.2.11负责编制、申报承压类特种设备年度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提供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检(校)验参数及申请检(校)验报告书。
3.2.12对于承压类特种设备各类检测、检验应提前向生产计划部门申请作业时间,并召开有关协调会进行周密布署。
3.2.13负责监测、检验报告管理,对报告中提示不合格项目应安排整改。
3.2.14负责组织承压类特种设备管理专业检查、定期检查和自行检查。
3.2.15负责对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监管与考核工作。
3.3车间管理职责
3.3.1严格执行有关承压类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程,公司规章制度。
3.3.2根据法律、法规、规程公司规章制度,结合车间实际情况建立完整的规章制度与安全管理台帐、运行、点检记录等。
3.3.3有权向上级部门反映承压类特种设备管理、使用、检修、维护中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类问题。
3.3.4负责本区域(或本单位)承压类特种设备管理、使用、检修、维护,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3.3.5参与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检修、改造、检测、检验等方案讨论与实施。
3.3.6检查、检测、检验发现各类问题,应按有关部室要求安排整改,暂时无法整改项目,应制定周密安全措施,监督运行或停止运行。
3.3.7承压类特种设备若发生事故,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及有关部室汇报,参与事故抢救,抢修工作,如实向调查组汇报事故经过。
3.3.8负责对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监管与考核工作。
4、工作程序
4.1从事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化学清洗、无损检测工程(项目)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其进行资质审查,实行准入制度。
4.2承揽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大修)的施工单位提供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单位和个人资质证明及施工方案,经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查签署意见,到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后,方可施工。
4.3在新建、扩建、改建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过程中,施工前,安装(改造)单位须编制施工方案,由设备部门组织,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司安全环保部、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共同审查后方可施工,并由法定监督检验机构实行全过程监督检验,其耐压试验和整体验收需通知施工单位和公司安全环保部参加。
4.4在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过程中,设备部门确定专人对安装、修理、改造各工序质量进行验收确认。
4.5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与公司内部管网碰头,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后,经公司生产设备部、安全环保部批准后,由生产设备部拟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4.6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压力管道未履行申报告知手续和安装质量监督检验以及公司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未合格,不得联网碰头送气。
4.7承压类特种设备管理及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具备承压类特种设备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须经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4.8不能达到使用要求、闲置不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修理价值须报废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应填《特种设备停用申报表》,经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查登记后向原登记的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生产设备部应当对停用或者报废的设备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9承压类特种设备,设备部门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和《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办理使用登记。新建、扩建、改建的承压类特种设备经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总体验收后,设备部门需填写《使用注册登记表》并签字盖章,凭安装、修理、改造质量监督检验报告以及相关的设备技术资料、出厂资料、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操作人员资格证等,经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查办理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证。
4.10坚持公司季度、车间检查制度,专业检查要做到有通知、有内容、有结果、有通报、有整改。使用单位负责人每月一次、管理人员每周一次到压力容器重点房所进行巡查,并记录签名备查。
4.11因公司内部整合、资产划拨等造成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必须填写《特种设备注册单位变更表》,办理过户手续。
4.12根据定期检验规程要求,按照公司统一安排,做好在用承压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加强运行管理与日常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4.13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分为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在线检验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检验根据安全等级状况确定周期(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压力容器和工业管道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压力容器和工业管道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由设备部门填写《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委托书》一式两份,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批并安排有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4.14在用承压类特种设备经检验后,检验报告中出现的不合格项目或缺陷问题,由设备部门落实整改,整改方案经公司安全、设备部门讨论通过后实施,整改后由原检验单位复检确认,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的承压类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4.15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证到期后,凭全面定期检验报告和《使用注册登记表》,经公司安全环保部办理换证。
4.16严格执行安全阀、压力表定期校验规定,安全阀须每年校验一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压力表一年校验一次。
4.17检验单位在检验前,按规定要求填报安全措施表,明确委托单位与检验单位的义务与责任,确保检验工作顺利进行和人身安全。
5、考核
5.1凡违反上述规定,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规定》考核。
5.2凡承揽公司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作业的外委单位及外委施工单位自用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与使用,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必须遵守公司内部安全管理规定。
第6篇 质监分局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措施规范
为了加强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重点特种设备使用企业安全管理措施
重点监控特种设备是指发生事故后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特种设备。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设备安全负主体责任,应确保其使用登记率、持证上岗率和定期检验率达到100%,并采取以下安全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岗位责任制等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落实;
2、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并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
3、定期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定期检验;
4、建立完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专业队伍,并定期演练;
5、定期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及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术培训;
6、逐台建立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二、分局应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对本辖区内各类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登记造册,逐台落实监管责任人。
2.对一类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及其使用单位,每4个月至少组织1次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对二类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及其使用单位,每6个月至少组织1次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对三类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及其使用单位,每12个月至少组织1次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对安全管理级别评定为ⅱ级或ⅲ级的使用单位,应根据情况适当增加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频次,并督促指导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接到检验机构关于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或其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报告,或接到相关举报投诉时,应立即组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3.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按规定填写《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表》,检查的内容至少应覆盖《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检查表》所列项目,并对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级别进行评价。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督促使用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未及时整改的,应立即依法查处;属严重事故隐患的,应立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向上级质监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4.及时将重点监控特种设备有关信息、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及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等录入特种设备安全电子监管系统。
5.定期召开的特种设备安全形势分析会应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进行分析,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其他规定
分局应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的要求,对辖区内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及其使用单位实施安全监察,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和设备安全技术状况向市质监局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第7篇 特种设备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四章 复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特种作业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特种作业目录
1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压力焊作业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4.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
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4.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指对4.1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5.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5.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5.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5.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5.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5.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5.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5.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5.9煤矿防突作业
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5.10煤矿探放水作业
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6.1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6.2尾矿作业
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作业。
6.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6.4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机,包括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6.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
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的作业。
6.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6.7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的作业。
6.8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
指在露天和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7.1司钻作业
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
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8.1煤气作业
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9.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指光气合成以及厂内光气储存、输送和使用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一氧化碳与氯气反应得到光气,光气合成双光气、三光气,采用光气作单体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制备,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液氯储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氯化钠(食盐)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钠、氢气,氯化钾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钾、氢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3氯化工艺作业
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4硝化工艺作业
指硝化反应、精馏分离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硝化法,间接硝化法,亚硝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5合成氨工艺作业
指压缩、氨合成反应、液氨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节能氨五工艺法(amv),德士古水煤浆加压气化法、凯洛格法,甲醇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醇法,纯碱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碱法,采用变换催化剂、氧化锌脱硫剂和甲烷催化剂的“三催化”气体净化法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指石油系的烃类原料裂解(裂化)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热裂解制烯烃工艺,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热裂解制得四氟乙烯(tfe),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热裂解制得偏氟乙烯(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环丁烷热裂解制得六氟乙烯(hfp)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7氟化工艺作业
指氟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氟化,金属氟化物或氟化氢气体氟化,置换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8加氢工艺作业
指加氢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不饱和炔烃、烯烃的三键和双键加氢,芳烃加氢,含氧化合物加氢,含氮化合物加氢以及油品加氢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9重氮化工艺作业
指重氮化反应、重氮盐后处理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顺法、反加法、亚硝酰硫酸法、硫酸铜触媒法以及盐析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0氧化工艺作业
指氧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乙烯氧化制环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备甲醛,对二甲苯氧化制备对苯二甲酸,异丙苯经氧化-酸解联产苯酚和丙酮,环己烷氧化制环己酮,天然气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c4馏分或苯的氧化制顺丁烯二酸酐,邻二甲苯或萘的氧化制备邻苯二甲酸酐,均四甲苯的氧化制备均苯四甲酸二酐,苊的氧化制1,8-萘二甲酸酐,3-甲基吡啶氧化制3-吡啶甲酸(烟酸),4-甲基吡啶氧化制4-吡啶甲酸(异烟酸),2-乙基已醇(异辛醇)氧化制备2-乙基己酸(异辛酸),对氯甲苯氧化制备对氯苯甲醛和对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备苯甲醛、苯甲酸,对硝基甲苯氧化制备对硝基苯甲酸,环十二醇/酮混合物的开环氧化制备十二碳二酸,环己酮/醇混合物的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1过氧化工艺作业
指过氧化反应、过氧化物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双氧水的生产,乙酸在硫酸存在下与双氧水作用制备过氧乙酸水溶液,酸酐与双氧水作用直接制备过氧二酸,苯甲酰氯与双氧水的碱性溶液作用制备过氧化苯甲酰,以及异丙苯经空气氧化生产过氧化氢异丙苯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2胺基化工艺作业
指胺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邻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邻硝基苯胺,对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对硝基苯胺,间甲酚与氯化铵的混合物在催化剂和氨水作用下生成间甲苯胺,甲醇在催化剂和氨气作用下制备甲胺,1-硝基蒽醌与过量的氨水在氯苯中制备1-氨基蒽醌,2,6-蒽醌二磺酸氨解制备2,6-二氨基蒽醌,苯乙烯与胺反应制备n-取代苯乙胺,环氧乙烷或亚乙基亚胺与胺或氨发生开环加成反应制备氨基乙醇或二胺,甲苯经氨氧化制备苯甲腈,以及丙烯氨氧化制备丙烯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3磺化工艺作业
指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烘焙磺化法,以及亚硫酸盐磺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4聚合工艺作业
指聚合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聚烯烃、聚氯乙烯、合成纤维、橡胶、乳液、涂料粘合剂生产以及氟化物聚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5烷基化工艺作业
指烷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c-烷基化反应,n-烷基化反应,o-烷基化反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6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指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系统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
10.1烟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烟火药的粉碎、配药、混合、造粒、筛选、干燥、包装等作业。
10.2黑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黑火药的潮药、浆硝、包片、碎片、油压、抛光和包浆等作业。
10.3引火线制造作业
指从事引火线的制引、浆引、漆引、切引等作业。
10.4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产品加工中的压药、装药、筑药、褙药剂、已装药的钻孔等作业。
10.5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搬运等作业。
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第8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⒈熟悉和宣传贯彻有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常识。
⒉编制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操作规程,并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资料的归档工作。
⒊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分层次、分类别地对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⒋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各种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并根据本单位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⒌编制常规性计划并组织落实,做好日常的特种设备定期检修、维护保养,按时申报并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做好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
⒍根据规定,配合有关机构做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汇总和统计工作。
第9篇 特种设备操作安全管理办法
1、特种设备应按其技术性能和使用说明的要求正确使用,缺少安全装置已失效的设备不得使用。
2、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在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上岗证、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3、任何人严禁拆除特种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联锁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报警器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其参数调整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4、处在运转中的设备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等作业。特种设备应按时进行保养,当发现有漏保、失修或超载带病运转等情况时,有关部门应停止使用。
5、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指令,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发令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由专人操作特种设备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设备交给非本设备指定人员操作。工作时思想要集中,严禁酒后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室和靠近作业区。
7、设备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高空作业必须系带安全带,不得穿硬鞋底和拖鞋。严禁从高空处往下投掷物件。
8、特种设备均须实行交接班制度,操作人员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9、设备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
10、当使用特种设备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
11、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或未遂恶性事故时,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听候处理。对事故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10篇 强化特种设备及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是维系化工安全生产的关键
特种设备安全工程是安全管理工程的一个分支, 也是企业管理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特种设备安全工程主要包括承压设备与起重设备安全管理领域所涉及到的设计、制造、使用、维护、检修、监测、事故调查及人员培训教育方面的内容。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与企业的安全生产密切相关,提高设备本质安全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与安全操作技能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中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
1 化工生产中的特种设备与作业
设备安全性能的好与否, 不仅关系到产品的产量与质量, 影响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而且关系着人民的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承压设备的特点之一, 就是事故率高和事故的破坏性大。承压设备一旦发生灾难性事故, 就会造成人员的巨大伤亡和财产的巨大损失。如1984 年12 月印度博帕尔市农药厂发生异氰酸甲脂贮罐物料外泄事故, 致使3150 人死亡, 50000 人眼睛失明, 150000 人需进行治疗, 200000 人逃离、迁移。再如1991 年9 月3 日, 我国江西上饶贵溪农药厂一辆运输甲胺的汽车槽车, 由于罐顶阀门的接管被树枝折断, 造成24t 甲胺外泄,致使41 人死亡、近600 人中毒。两起事故的教训都是十分惨痛和触目惊心的。所以, 企业尤其是化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 在抓产品产量与质量的同时, 必须抓好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努力提高设备的本质安全。
化工行业与其它行业相比, 无论是特种设备的种类、数量, 还是特种作业的工种类别与人数上都存在明显的特殊性。化工生产离不开承压设备( 即锅炉、压力容器等) , 几乎每一个工艺流程都要通过承压设备才能进行。由于生产过程中大多数原料、中间产物、产品、副产品等都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腐蚀性, 稍有疏忽,就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 加强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与操作技能的重要性应当在企业的安全管理、生产管理工作上得到充分的肯定和重视。
2 特种设备和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的关键
特种作业是一种容易发生人员伤亡并对周围设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许多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与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引起的, 因此, 加强人、设备和工具的安全管理, 是预防事故发生的根本。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早在建国初期就成立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的专门机构, 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安全技术法规。鉴于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性,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1999 年7 月12 日发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第13 号令, 其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强化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防止事故的发生。
抓特种作业与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应从根本上抓住人员的培训教育、现场的监督管理及提高设备安全可靠性这三个关键。
2. 1 抓好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是确保安全生产之根本
由于化工生产连续性强, 生产过程中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多, 介质腐蚀性强, 工艺复杂多变, 承压设备工作条件恶劣, 这就要求生产操作人员不仅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娴熟过硬的操作技能, 而且应具备准确判断、分析和处理故障或事故的能力。如果操作人员不了解生产特点, 不熟悉工艺设备和仪器仪表性能, 未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生产中一旦工况出现异常现象, 就会手忙脚乱, 不知如何处理, 甚至误判断、误操作而导致事故发生或事故状态的扩大。抓安全技术培训就是为了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防止作业者不安全行为的发生。安全技术培训是提高作业人员操作技能的有效途径, 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从抓安全教育( 包括安全技术培训) 入手, 健全完善企业的安全教育体系。通过培训教育, 使从事生产管理与操作的人员了解生产特点和工艺流程, 了解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 了解作业场所的尘毒源、危险机件、危险区域及相应措施, 熟悉设备结构及其安全装置的工作原理、作用, 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防护用品、用具的使用方法, 增强工作责任感, 达到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及处理事故应变能力的目的。
2. 2 加强现场管理, 落实安全措施, 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
现场管理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与窗口,在企业管理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现场是控制事故发生的前沿阵地与着落点。现场安全管理搞不好, 事故发生率必然高。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就是运用科学管理的思想、组织、手段和方法, 对生产现场各个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要素, 如人、机、料、能、环境等进行合理有效的协调与控制, 并针对作业中的不安全因素采取切实可靠的预防措施, 达到事故预防的目的。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对事故的发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的关键就是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 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 采取的方法是: ?? 严格规章制度的管理, 做到有章可循, 有章必循, 违章必究; ?? 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及时制止“三违”行为的发生,督促危险性大的或存在不安全因素的作业岗位落实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 消除危险隐患; ?? 结合生产和施工的实际, 开展事故预想预知活动和岗位操作技能训练, 使作业人员正确掌握判断、分析故障或事故的方法, 提高处理事故的应变能力。
2. 3 提高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为安全生产提供可靠的前提条件
设备安全性能好与否是影响企业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的主要因素, 特别在当前化肥产品销售疲软、价格下滑的情况下, 企业的生存只有寄托在提高产品的产量和质量上, 而这两个赖以生存的因素恰恰与设备安全性能的好坏密切相关。化工生产的特点之一, 就是生产的连续性强, 生产过程中任何一道工序出现故障都将影响产品的产量与质量。没有持续稳定的运行, 就没有生产的低能耗、低成本、高产量和高利润。
设备安全性能差, 运行时故障必然多, 设备( 尤其是承压设备) 如果频繁地出现故障, 不但会造成原材料的巨大浪费, 而且会威胁生产装置的安全运行。就锅炉压力容器来讲, 因其工作条件恶劣, 加上长期承受工艺介质的腐蚀、冲刷与复杂应力的作用, 设备本体、受压元件、安全装置及连接件等极易产生磨损、腐蚀、变形、裂纹及过热等缺陷, 如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测、消除与预防, 轻则会出现跑、冒、滴、漏, 重则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和中毒事故的发生。近年来国内外发生的一系列重大、特大的承压设备泄漏和爆炸事故, 足以证明设备安全可靠性的重要。要保证化工装置安、稳、长、满、优高效运行, 就必须在提高设备安全可靠性上下功夫。提高设备安全可靠性的途径是: ?? 严格工艺管理, 防止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 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时消除缺陷或隐患; ?? 加强运行中的状态监测和定期安全技术性能检验; ??定期大修, 确保检修质量, 其中最关键的一点, 就是把好大修质量关。通过全面的检查、修理, 恢复设备的预定功能, 达到提高本质安全的目的。
设备的安全可靠性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我公司1997 年新系统合成氨装置以安全运行333 天的优异成绩, 打破了1994 年国内同类装置创下的314 天连续运行的最高记录。公司当年考核的36 项技术经济指标中有21 项创历史最好成绩。1998 年老系统合成氨装置又实现两个长周期“百日红”。1999 年全公司的千人负伤率降低至0. 26‰, 截止2000 年12月底, 我公司已连续11 年取得无死亡、无其它重大恶性事故的安全生产好成绩。
3 结语
实践证明, 强化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和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是维系化工安全生产的关键。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深化内部改革、促进生产发展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中, 安全管理工作上应牢牢抓住这个关键, 抓住这个关键就等于掌握了安全生产的主动权。
第11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科长职责
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总经理和生产副总经理的领导下,领导部门开展厂区安全工作,全面履行部门安全职责。
1、熟悉掌握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制订并认真落实执行本单位特种设备岗位责任制、各项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2、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安全使用;建立特种设备台帐,主动申请检验检测机构对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主动接受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
3、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重点特种设备和易发生事故设备重点监控,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4、负责本单位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上岗。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花名册,安排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二年复审一次,确保证件不过期、失效。
5、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常性开展演练。
6、加强对车间和班组安全管理员的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各级安全管理员的业务水平,进一步做好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
第12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考核办法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和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书》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完成各级下达的安全目标管理任务,特制订如下考核办法:
考核内容
管理考核办法
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不违法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充装)、检验、修理、改造和销售各类特种设备。
1、对特种设备的技术改造、设备安装、使用(充装)、检验、修理必须符合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
1、①方案不符合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每项次罚款100元。
②方案未经审核、批准即施工,扣责任人1000元。
③方案和验收报告未及时报集团公司技规部备案,扣责任人200元。
④验收未按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每次扣罚分管领导500元,相关责任人每项次扣罚200元。
2、违反了2、3、4违反特种操作规程,违反巡检制度、违反特种设备维修、检验程序和规定,按《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办法》、《特种设备管理办法》、《设备精细化管理办法》、《安全精细化管理办法》等相关条款对应扣罚。
1、对特种设备的技术改造、设备安装必须符合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技改、安装方案由技安科负责编制,送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呈总经理批准,报集团公司技规部备案。其施工验收由安全生产分管副总经理负责组织,技安科设备使用部门负责人和维修工参加,验收合格后报集团公司技规部备案。
2、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充装)由加气站站长负责管理和监督,由班长负责操作、巡检。
3、对特种设备的维修 由站长负责管理、组织,由维修工具体实施,方案送技安科审核,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4、对特种设备的检验由加气站维修工根据特种设备台帐记录,按检验周期提前一月编制检验计划及站长签字认可,送技安科联系技监部门检验。
2、坚决杜绝使用伪劣材料、配件,严格执行公司《材料采购制度》。
发生一次,全额赔偿,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
1、特种设备的配件、耗材由加气站维修工编制计划,站长签字认可,报技安科审核,逐级再报分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3、严禁违反特种设备检验、修理的相关规定,检验、修理必须由具有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担,严格执行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办法》、《场站动火作业管理办法》。
1、未按时申报特种设备定检工作,扣维修工500元,罚站长1000元,技安科200元。
2、维修工作未按规定批报,扣维修工200元,扣站长500元;维修方案不完善,扣技安科200元,扣分管领导300元。
3、未按动火作业申报程序报批,扣站长1000元,申报安全措施不完善,分别扣站长200元,扣技安科300元,扣分管领导300元。未严格执行申报安全措施的,扣维修工500元,站长1000元。
1、对特种设备的检验由加气站维修工根据特种设备台帐记录,按检验周期提前一月编制检验计划及站长签字认可,送技安科联系技监部门检验。
2、对特种设备的维修 由站长负责管理、组织,由维修工具体实施,方案送技安科审核,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3、站长是场站动火作业安全第一责任人,由站长填写动火作业审批表,报技安科审查、分管领导批准。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1、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由公司安委会负责下设办公室与技安科合并办公。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公司、场站、班组三级管理网络。
1、我司安全管理体系是总经理为公司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下设安全主管副总一名,技安科负责具体工作。场站站长为场站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场站安全生产,每个场站下设四个运行班组,运行班班组负责工作期间场站安全运行,班长是本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加气员、安检员负责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同时协助班长管理好场站安全,维修工为场站安全监督员及设备维修管理员。
1、公司安全机构和体系已建立。
2、各级安全责任制已制订
1、公司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总经理;
2、公司安全管理第二责任人:副总经理
3、职能科室责任人:技安科科长
4、场站安全管理责任人:站长
5、班组安全管理责任人:班长
6、岗位安全管理责任人:员工
2、公司要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签订责任书,并进行考核。
1、每年公司与场站、场站与班组、班组与员工都层层签订了全员《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2、严格按照《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内容进行考核。
1、公司级安全管理由集团公司负责考核。
2、场站安全管理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考核。
3、班组、员工安全管理由场站负责考核。
三、制定并严格执行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建立特种设备动态管理体系。
1、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操作规程,按照《安全精细化管理办法》、《设备精细化管理办法》、《安全管理奖惩办法》对应考核处罚。
2、特种设备管理动态管理体系运行的监督由技安科通过周检、月检逐项次检查,并按《安全生产资料管理办法》进行考核处罚。
1、公司安委会负责制定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操作规程。
2、分管领导、技安科、站长、班长负责逐级监督执行情况。
3、安委会负责实施职能管理和考核。
4、技安科负责监督、指导场站特种设备动态管理体系。
1、加强落实公司《加气操作规程》、《压缩机操作规程》、《压力容器操作规程》、《压缩机维修保养规程》、《产品质量管理办法》、《干燥系统运行规程》、《设备巡检规程》、《运行交接班管理办法》、《特种设备维修制度》、《特种设备安全保护设施、附件定期试验制度》、《特种设备定期校验制度》等规章、制度落实。
按照《安全精细化管理办法》、《设备精细化管理办法》、《安全管理奖惩办法》对应考核处罚。
2、清理完善特种设备台帐,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办法、记录及档案,对变更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按照《安全精细化管理办法》(第四章:奖罚)对应考核处罚
3、将特种设备台帐、记录及档案检查列入月检重点范围。
按照《安全精细化管理办法》(第四章:奖罚)对应考核处罚
四、制定并按时上报本单位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确保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率100%
按时(提前30天)上报各站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经技安科核实、审批后由场站负责落实。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设施、安全附件定期检验率达到100%,技安科负责检查、监督、落实。
按照《设备精细化管理办法》对应考核处罚
五、认真做好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及其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确保本单位的特种操作人员(极其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1、对新员工进行三级上岗培训,确保考核合格上岗。
新员工未进行三级上岗培训及培训未合格上岗,扣罚总经办200元,员工不能上岗且继续培训或解聘。
1、新员工由总经办负责,技安科协助进行三级上岗培训。
2、上岗考核由技安科负责。
2、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培训,确保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的知识和能力
各级管理人员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不能履职,降薪使用直至获得安全、技监部门颁发的合格资格证,方可重新上岗履职。
由安委会负责、总经办承办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及消防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未培训及培训不合格上岗,扣罚总经办200元,降薪使用直至获得安全、技监部门颁发的合格资格证,方可重新上岗。
由总经办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
4、对特种作业操作证期满的人员要提前30天计划予以更换新证。
延误办证、换证工作,每人次扣罚总经办100元。
换证、办证工作由总经办负责。
六、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棵应急救援预案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认真执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制度。
学习应急预案,制定《场站应急处理预案》,认真执行公司《事故报告制度》,杜绝隐患不报、弄虚作假。
1、场站月度预案演练每少一次,扣站长500元。
2、年度预案演练每少一次,扣分管领导1000元。
3、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按《安全管理奖惩办法》对应考核处。
1、预案的修改、完善由技安科负责。
2、月度预案演练由站长负责,全月每个场站不得少于4次。
3、年度预案演练由分管领导负责,技安科负责组织实施,全年不得少于2次。
七、认真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1、实行定期报告制度,自觉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2、违反法律、法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对应考核处罚。
1、公司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总经理;
2、公司安全管理第二责任人:副总经理
3、职能科室责任人:技安科科长
4、场站安全管理责任人:站长
5、班组安全管理责任人:班长
6、岗位安全管理责任人: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