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总经理职责
1、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山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审批颁发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总署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
2、组织制订审批公司特种设备分管领导、管理部门、有关车间、班组及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岗位安全责任制。
3、组织建立适合本企业特点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体系,明确分管领导,建立或指定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投入,兑现特种设备安全奖惩。
4、领导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各相关车间、班组,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抓好生产同时抓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5、组织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特种设备技术岗位培训和考核,坚持新工人入厂后的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作业。
(二)公司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职责
1、认真学习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指示要求,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规程、规定等。依法管理特种设备安全,为主要领导当好参谋。
2、全面负责本企业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工作,建立起本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的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3、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4、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及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经常督促检查,确保落到实处。
5、组织审定本企业特种设备选购计划、定期报检及检验计划、修理或改造方案、淘汰更新计划和特种设备转让事项,并督促检查其执行、完成情况。保证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经常深入使用现场,查看特种设备使用工况,了解、掌握本企业特种设备技术状况,督促解决特种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每月组织对所有特种设备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
7、协调企业内部各生产使用与职能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有关车间和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及时解决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不断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8、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
9、及时、准确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对特种设备事故,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拿出事故处理意见,督促事故处理到位。
10、审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格和有关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方面的上报统计报表。
11、负责组织领导在用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方面的检查评比,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扬先进、批语落后,做到奖罚分明。
(三)动力设备部门(机修车间)职责
1、在总经理和公司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领导和业务指导下,具体负责企业特种设备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等管理工作。
2、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企业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制度等,加强法制观念,自觉按章办事。
3、编制特种设备选购计划,组织新设备进厂验收检查,选择安装单位,验收安装质量参,加试车等工作。
4、参与编制本企业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协助工艺生产部门制定生产操作规程。
5、编制特种设备报检、检验、维修、保养等计划,并具体落实实施,检查或参与安全附件的校验工作。
6、对定期检验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做到及时消除;对需要监控使用的,一定要制订监控措施;设备需修理时,应由相应资质的安装维保单位进行消除设备缺陷。
7、对特种设备的安装、日常检查、检验、改造、大修、维保等环节,做好资料的记录、收集、汇总、移交工作。
8、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并配合安技部门及时做好设备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2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1)制定和监督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检查特种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等情况。
(3)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4)编制特种设备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5)负责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6)负责对特种设备进行使用登记及档案资料的管理。
(7)制定并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8)配合质监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
第3篇 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说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84号,1998年6月24日),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调整”“划入的职能”中,明确包括“原由劳动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由于“三定”方案文件不可能在技术细节上至善至全,因此在对“特种设备”的具体理解上产生了异议。为统一认识,我们从法规依据和实际工作的历史沿革出发,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特种设备的定义
世界各国政府对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保问题都高度重视,并运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等各种强制措施予以管理。
特种设备就是与人身、财产安全,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承压和载人设备的总称,在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并具有潜在的危险性。
承压的设备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载人设备有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另有防爆电气(器)等。
特例:
(1)医和氧舱,既承压又载人。
(2)防爆电气(器),一般既不承压又不载人,为什么也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因为它用于易燃、易爆的场所,其质量和可靠性与安全极为密切,如出现问题会引起爆炸或火灾,国内和国外认识相同,沿袭下来也视为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监督管理。
(3)核设备、汽车、火车、船舶等也载人,均与安全极为密切,均视为特种设备,我国和国外也一样,因有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所以不再由专门的安全监察机构重复管理,但安全管理方针、政策、方法与其他特种设备是一致的,而且工作上是相互沟通的。
2原劳动部相关职能划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后,对六类特种设备实施监管的根据
(1)国务院对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三定”方案明确规定:“原由劳动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划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请注意,顿号和“等”字的使用很准确。
(2)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已有44年的历史,国务院1982年发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工作无交叉,无争议。
(3)压力管道,“三定”规定文件前述那段文字中未提,但在“三定”规定文件“内设机构”“锅炉压力容顺安全监察局”的具体职责中有对“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原则规定。
劳动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1996年4月24日)关于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工作规定的很明确。“原由劳动部承担”的,现在应划转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4)经原国务院法制局(现法制办)认可,由劳动部发布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1994年12月26日第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无使用证而运行的,或不进行定期检查的,应责令停止运行或查封设备,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有事故隐患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应责令停止运行,收回使用证件,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
用人单位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客运架空索道、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安全认证的应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明确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客运架空索道、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行政处罚的职责。
(5)六类特种设备的部门规章
①电梯劳动部《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的通知》(劳安字[1992]13号,1992年12月24日)
②起重机械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劳安字[1991]8号,1991年3月21日)
③厂内机动车辆劳动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161号)
④客运架空索道劳动部《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定》(劳安字[1991]11号,1991年4月16日)
⑤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技监局发[1994]08号,1994年4月13日)
1999年2月4日,吴邦国副总理在《国内动态清样》第422期“黑龙江大型游乐设施隐患严重”一文上批示:“请凤山同志阅,要下决心清除游乐设施的隐患,支持技术监督局的工作,这涉及群众,尤其是儿童的生命安全”。由此可知国务院领导很清楚,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监管是质量技术监督局系统的职责。
⑥防爆电气(器)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国家机械委员会、煤矿工业部、化学工业部、石油化工部、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劳人护[1987]36号,1987年12月16日)
第4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人代表职责
主要职责:
1、对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负全责;
2、熟悉相关特种设备的国家法律、法规。
3、主持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目标和方针;
4、保证提供足够的资源和支持,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5、确定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的职能分配;
6、主持应急反应行动,重视安全教育,提高各级人员安全管理技能,包括应急应变能力;
7、法人代表出差在外因事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安全生产负责人替代。
第5篇 纺织公司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与范围
1.1为加澳泰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防止和杜绝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健康良发展制定本制度。
1.2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
2总则
2.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害性较大的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行车等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2.2对于特种设备必须有专业人员进行操作维护, 凡在特种设备作业区域员工均应具备安全知以及必要培训,遵守本制度和其他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外来人员必须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遵守本制度,按照需要进入特种设备作业区域。
2.3本制度中的特种设备技术人员是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
3职责
3.1生设部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1)负责对特种设备选购、安装、使用、修理(保养)、改造、检验、注册、报废等工作进行安全监督与检查;
2)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3)负责特种设备登记注册的申报、查验和发放工作,建立并完善公司特种设备中心数据库;
3.2特种设备的使用
使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全面负责。
使用部门应下设技术责任人。
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组织对特种设备技术人员的检查和培训。
3.3特种设备维护
①使用部门机械保全队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及维护。
②保全负责人要单独对特种设备进行记录管理,定期上报部门责任人。
4管理要求
4.1各职能部门、车间必须指定相应的专(兼)职人员负责特种设备及其
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4.2生设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b.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c.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3各车间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常规维护保养,确保其安全技术特性。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应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车间设备管理员负责对设备的使用及维护保养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操作人员要按规程操作,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正常运行,生设部负责监督检查。
4.4生设部每年12月组织各车间对特种设备进行年度安全技术状态普查及专业安全检查,分析、统计普查结果并按时上报企管办。
4.5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与报废
4.5.1新装、移装的特种设备经检验、验收合格后,由生产办统一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注册手续。压力容器管道完成注册后,核发《使用登记证》;其他特种设备完成注册后,核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对厂内机动车辆核发〈厂内机动车辆牌照〉)。
4.5.2特种设备达到报废标准则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报废注销申报表》,由生设部办理特种设备的注销手续。厂内机动车辆报废后,使用单位应将车辆牌照交还企管办。
5定期检验
5.1生设部负责组织、申报有资质的检验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测工作,各单位应积极配合。
5.2对于检验中的不符合相,由装备部或车间进行整改,生设部负责初步验证,然后由检验单位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方能使用。
5.3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周期
名称 | 检验项目 | 检验周期 | |||||
固定式压力容器 | 年度检验 | 每年进行一次 | |||||
全面检验 | 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每6年一次 | 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每3年一次 | 石墨制非金属压力容器:每5年一次 | 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树脂压力容器:每3年一次 | |||
耐压试验 |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进行一次 | ||||||
移动式压力容器 | 年度检验 | 每年进行一次 | |||||
全面检验 | 汽车罐车、长管拖车:1、2级:每5年进行一次;3级:每3年进行一次。 | 铁路罐车:1、2级:每4年进行一次;3级:每2年进行一次。 | 罐式集装箱:1、2级:每5年进行一次;3级:每2.5年进行一次。 | ||||
耐压试验 |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进行一次 | ||||||
压力管道 | 在线检验 | 每年进行一次 | |||||
全面检验 | 安全状况等级:1、2级:每6年进行一次 | 安全状况等级:3级:每3年进行一次 | |||||
电梯 | 每年进行一次 | ||||||
机动车辆 | 每月检查一次建立检查台帐 |
6特种设备事故处理
6.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及时、如实地向企业管理办公室报告。
6.2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应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调查、处理,填报《事故调查报告书》。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
7.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4)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5)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6)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7.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由设备处组织,参加统一考试,经考试合格后,申请审核、发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7.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2)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3)拒绝违章指挥;
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5)其他有关规定。
8考核
8.1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对特种设备进行管理,按安全奖惩办法执行。
8.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或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第6篇 特种设备安全小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责任制
1.1.1 熟悉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行政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断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的违章行为;
1.1.2 监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认真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1.3 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安全使用;建立特种设备台账,主动申请检验检测机构对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主动接受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
1.1.4 做好特种设备使用的注册登记、建卡、建档工作,并将注册标志粘贴(悬挂)在显著位置;
1.1.5 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重点特种设备和易发生事故设备重点监控,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必要时还应报告当地监管部门和政府;
1.1.6 负责本单位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花名册,安排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两年复审一次,确保证件不过期、失效;
1.1.7 组织、督促、联系有关部门人员进行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1.1.8 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常性开展演练;
1.1.9 参与组织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向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
第7篇 宣钢公司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标准条例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公司所有被列入国家安全监察目录体系内的桥式起重机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订购、安装、使用、检验、改造、维修等活动。
3、主要职责
3.1安全环保部是公司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其职责:
3.1.1负责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从订购、安装、使用、检验、改造、维修等环节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3.1.2负责审核所购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厂家和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质。
3.1.3负责审核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及办理机电类特种设备注册使用证。
3.1.4负责审核办理在用机电类特种设备停用、过户及注册登记使用证注销手续。
3.1.5负责审核公司在用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计划并督促实施。
3.1.6负责组织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专业检查及考核。
3.1.7参与制定、修订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规程、规章制度。
3.1.8监督、检查机电类特种设备技术资料建档和台账。
3.1.9参与机电类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提出安全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3.1.10负责对机电类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复审取证等教育工作。
3.1.11负责对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监管与考核工作。
3.2生产设备部是公司机电类特种设备的主管部门,其职责
3.2.1负责机电类特种设备的运行管理。
3.2.2负责制定、落实机电类特种设备大中修计划。
3.2.3负责机电类特种设备隐患整改及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3.2.4执行公司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单位的资质准入制度。
3.2.5负责公司内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并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职责及处罚规定。
3.2.6负责所辖范围内新建、改造、扩建工程项目起重机械的选型。
3.2.7负责组织制定或修订机电类特种设备运行、使用、检修、维护、安全等有关规程及规章制度。
3.2.8负责组织特种设备设计、引用、制造、安装、检修、改造,各类形式的检测、检验、报废等施工方案审查,组织有关单位参加工程项目中的特种设备竣工及试车工作。
3.2.9负责建立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3.2.10负责建立机电类特种设备管理台帐,确保帐物一致、信息准确。
3.2.11负责编制、申报机电类特种设备年度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提供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检(校)验参数及申请检(校)验报告书。
3.2.12对于特种设备各类检测、检验应提前向生产部门申请作业时间,并召开有关协调会进行周密布署。
3.2.13负责监测、检验报告管理,对报告中提示不合格项目应安排整改。
3.2.14负责机电类特种设备的报废审核和处理。
3.2.15负责组织机电类特种设备管理专业检查、定期检查和自行检查。
3.2.16负责对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监管与考核工作。
3.3车间管理职责
3.3.1严格执行有关机电类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程,公司规章制度。
3.3.2根据法律、法规、规程总厂规章制度,结合公司、车间实际情况建立完整的规章制度与安全管理台帐、运行、点检记录等。
3.3.3有权向上级部门反映机电类特种设备管理、使用、检修、维护中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类问题。
3.3.4负责本单位机电类特种设备管理、使用、检修、维护,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3.3.5参与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检修、改造、检测、检验等方案讨论与实施。
3.3.6检查、检测、检验发现各类问题,应按有关部室要求安排整改,暂时无法整改项目,应制定周密安全措施,监督运行或停止运行。
3.3.7机电类特种设备若发生事故,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及有关部室汇报,参与事故抢救,抢修工作,如实向调查组汇报事故经过。
3.3.8负责对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监管与考核工作。
4、工作程序
4.1从事机电类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及以上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招标部门对承揽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实行准入制度。
4.2设备保障部对承担公司机电类特种设备协力检修的单位,每年结合资质年审时一同审查,并将审查的原始资料备份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复审备案。
4.3新建、改造、扩建工程项目,设备处应根据起重机械的用途、使用频率、载荷状态和工作环境,选择适合使用条件要求的相应品种(型式)的起重机。
4.4从事安装、改造、维修机电类特种设备作业的单位,必须填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经委托单位和作业单位盖章,并提供相应资质证明及设备出厂资料(移装、改造、维修机电类特种设备须提供定期检验合格报告书、特种设备登记表)及施工方案,经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核,到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后,方可施工。
4.5新装(移装)、改造、大修的机电类特种设备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协同设备处委托法定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合格报告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依据,由设备保障部、安全环保部会同施工单位、检验单位对设备安全性能、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持证情况及档案资料归档等情况进行总体验收。
4.6电梯、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起重机检验周期为每年一次;其他机电类特种设备检验周期为两年一次。
4.7在用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均由公司委托市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中心负责检验。
4.8凡到期需检验的机电类特种设备由安全环保部填报《机电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委托书》一式两份,提前一个月分别报市检验单位。
4.9新安装机电类特种设备在验收检验合格后30日内,凭验收检验报告,经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核后,到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使用登记,并将注册使用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4.10移地安装及大修改造产权未发生变更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原设备注册代码不变,但在设备登记表移装、改造记录项目栏中须注明。验收检验后,凭合格报告,到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使用登记,并将注册使用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4.11在用机电类特种设备经检验后,检验报告中出现的不合格项目或缺陷问题,由设备处落实整改,整改后由原检验单位复检确认,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的机电类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4.12认真填写、妥善保管好《(机电类)特种设备登记表》,保证设备产品编号、注册代码、规格型号、内部编号、安装地点等关键登记信息清晰、准确。定期检验注册换证时,随同检验报告一并交付公司审核。设备所发生的重大维修、改造及事故隐患处理等情况应及时在特种设备登记表相关栏目中详细填写。
4.13《(机电类)特种设备登记表》意见审核栏使用完后,以旧换新。因保管不善遗失登记表的,安全环保部负责到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查询相关信息,申领登记表重新填写补办;查不到相关信息不能补办的,一律按新安装设备重新办理告知、注册登记。
4.14在用机电类特种设备检验合格后,安全环保部应及时索取合格报告,并在检验后一个月期限内将《(机电类)特种设备登记表》及合格检验报告送到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使用换证登记,并将注册使用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4.15公司内部因结构调整等原因,机电类特种设备产权发生变更的,填报《机电类特种设备注册使用过户申请表》。新用户携带新、旧特种设备登记表、有效检验报告及过户申请表,到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使用过户手续。
4.16凡暂停使用或报废的机电类特种设备,由设备处填报《机电类特种设备停用申报表》一式三份,经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核登记后到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或报废注销手续。停用设备启用时,须重新检验并办理注册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5、考核
5.1凡违反上述规定,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规定》规定考核。
5.2凡承揽公司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作业的外委单位及外委施工单位自用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与使用,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必须遵守公司内部安全管理规定。
第8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细则
我公司于2008年19日接到关于《华阴市创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示范市工作》通知后于19、20两日按创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先进
示范市使用单位达标要求细则逐项进行了自查现将结果汇报如下:
一、人员档案:我公司积极参加国家索道协会组织的培训及考核。现已有5人持有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资格证、有2人持有电工操作资格证、有7人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可满足索道运行的需要,并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二、质量管理:我公司通过iso9001认证、有安全管理制度、索道技术管理制度,公司组织机构严格按照质量手册中的规定设置。
三、档案管理及安全技术:建立安装、重大维修档案,并有明确的档案记录。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查记录,我们每年接受国家索检中心的检验,每天对设备进行运行前检查、运行中巡检中、运行后检查,并有相应的检查记录。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我们有自动化安全保护停车系统。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我们有维修日志记录当天的维修项目。
四、各项制度:我公司设有《安全技术委员会》、安全员负责安全管理及安全监督工作,公司各岗位有“岗位职责”、“岗位规范”并有“主驱动操作规程”、“应急驱动操作规程”和“救护驱动操作规程”等 。
五、设备定期检验:我公司每年接受国家索检中心的年度检验,每三年接受国家索检中心的全面检验连续五年我们的检验合格率为100%,无任何整改项目。我们的维修日志记录当天的维修项目,运行日志记录当天的设备运行状况。
六、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我公司每年接受国家索检中心的年度检验,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换发合格证,在旧证到期前三个月向国家索检中心提出换证申请,确保在旧证到期前拿到下期合格证;使用登记率100%。检验合格证挂在每位游客乘索的必经之路上;清晰、完整、无损,保证每位游客都能看到.
七、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我公司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设备故障应急、救援预案并每月进行一次应急演习,每季度举行一次救援演习,参加人员签字确认并且有培训记录。
八、警示标志:我公司在上下站进站口处均设乘索须知,明确注明安全注意事项,在吊厢内部也帖有安全注意事项。上下站站房均用红线、栏杆划分出危险区域防止游客误入。每年与员工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规定每个人应负责的安全区域及应承担的责任。
九、维保状况:我公司每年对设备备件供应公司实行评定,对评定合格的合格供方的备件进行采购,并签有采购合同,并对其供应备件进行抽样检查,合格后入库;采购结束后将合同存档。对设备进行定期和预防性维修,维修完毕后维修人签字确认,相关负责人检查并签字。
十、监督(验收)检验:我公司所购买设备均带有合格证书及使用说明书;按规定进行安装,设备安装完毕后由有资格人员负责验收出据验收报告。
十一、设备使用现场管理:我公司属于服务行业 服务就是我们的产品,对待每一位客人我们都微笑迎接、以礼相待。设备运行我们创造了连续两个黄金周,今年清明、五一、端午0停车的运营佳绩。
我公司目前设备运行状况良好,无不合格项目,各项指标均符合创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先进示范市使用单位达标要求细则的要求。
陕西华山三特索道有限公司
2008年8月20日
第9篇 电站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
电站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都属于特种设备。这些特种设备的工作条件恶劣(高温、高压)、部件复杂、数量繁多,容易发生故障和事故,是影响火力发电厂运行可靠性和经济性的决定性因素。在2003年全国火电300 mw机组非计划停运事故中,电站特种设备事故约占43.8%,所以,加强电站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极为重要。
1 电站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
1.1 电站特种设备的档案管理
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是特种设备管理的核心,而特种设备的档案是其安全使用管理的基础。因此,要做好以下工作:
(1) 建立健全在役特种设备台账,及时掌握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
(2) 对损伤严重的部件或因寿命耗尽而更换的部件,要做好设备变更登记;
(3) 定期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等)进行校验、试验和检修,在安全附件更换或改进后要及时进行设备变更登记。
1.2 电站特种设备“持证上岗”管理
坚持特种设备安全“持证上岗”制,即“安全合格证”管理。
(1)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主动到当地(省级)特种设备监察管理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相关的安全管理人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取得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对于这些人员要建立专门的个人技能培训档案和培训计划,确保特种设备人员持证上岗。在实际工作中,要规范特种设备人员的作业行为,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养成良好的作业习惯。
1.3 电站特种设备的延寿焊接管理
由于电力工业的特点,电站设备、零部件的延寿维护、修复工作极为重要。根据以往的运行历史、对当前时刻可能发生失效的部件进行检测、分析、评定其剩余寿命,然后根据评定的结果更换寿命耗尽的部件、修复其损伤的部位,使机组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这些措施称之为延寿维护措施。多年来,我国电站焊接工作者曾成功地修复了汽包、集箱、压力管道等重要部件,为电站延寿焊接积累了经验。随着大容量老旧机组和调峰机组数量的增多,延寿焊接工作的规模也将随之增大。电站特种设备的延寿焊接管理必须引起电力生产部门的大力关注。
1.4 电站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管理
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电力行业技术标准,做好特种设备强制性定期安全检验,同时还要结合自己设备的特点和同类型设备故障档案,确定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的重点。通过定期安全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并延长特种设备的使用寿命。
1.5 电站特种设备的运行监控管理
电站特种设备的监察和控制是设备能否安全稳定运行的关键。而无损诊断技术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技术手段之一。
(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评估技术和无损诊断技术,例如管道内壁氧化皮超声波测试技术和金属磁记忆技术,提高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增强防范事故的能力。
(2) 为了防止锅炉受热面爆管和炉外管道泄漏,可加装蒸汽泄漏声纳报警装置,一旦发生蒸汽泄漏,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导致设备严重受损。
(3) 对于锅炉锅筒、厚壁蒸汽管道等重要部件的超标缺陷,由于设备原因,现场无法进行消缺处理时,可加装声发射装置,监督缺陷发展情况。实际工作中,把声发射技术与温度监测、振动监测等结合起来,能全面反映特种设备的运行状态,为实现状态检修提供有力的手段。
1.6 电站特种设备的缺陷、事故管理
(1) 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对电站特种设备缺陷、事故进行定期分析,举一反三,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2) 加强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故障、事故统计与分析。通过数据统计和分析,使电站特种设备的可靠性逐步提高。
(3) 加强同类型特种设备故障现象、故障机理和故障诊断的交流,并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数据库,建立专业分析技术档案。
2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的实施与成效
2.1 电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的实施
(1) 逐步健全了特种设备档案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个人技能培训档案。在检修过程中,加强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检修管理,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变更登记制度。
(2) 采用先进的内壁氧化皮超声波测试技术,先后对1,2号锅炉高温受热面管的剩余寿命进行了计算。在此基础上,通过取样管高温力学性能试验和金相分析,确定金属组织老化和损伤情况,并且做出了剩余寿命的综合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对锅炉高温受热面进行了“再设计”,并提出了焊接延寿维修措施。对锅炉的高温受热面损伤严重的管段采用焊接的方法进行更换,保留损伤轻微的高温受热面管段。在全面实施电站焊接延寿管理后,特种设备的可靠性逐步得到提高。
(3) 针对锅炉、压力管道管座角焊缝的应力集中问题,上安电厂在河北南网率先采用先进的磁记忆检测技术对管座角焊缝的应力集中问题进行延寿技术处理,消除了设备隐患,保证了机组安全运行。
(4) 针对蒸汽管道爆漏问题,上安电厂先后加装了蒸汽泄漏声纳报警装置,避免事故扩大,确保设备和人身安全。
2.2 电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的成效
通过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上安电厂特种设备的非计划停运次数逐年下降,由2001年的18次故障降至2004年的5次,特种设备的可靠性逐年提高。
第10篇 工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如下场所:
2.1凡以本公司名义申请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基地;
2.2公司使用特种设备的生产基地,
2.3 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包括施工部分工程承包合同的项目现场。
3、编制依据
3.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6月1日
3.2《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6月29日
3.3《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6月1日
4、术语和定义
4.1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4.2特种设备的生产--含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4.3 起重机械--垂直升降,或垂直升降并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吨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0吨,且起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米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4.4 压力容器--指盛装气体或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 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 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摄氏60 0c液体的气瓶。《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4.5 压力管道--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 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 的管道。《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4.6 气瓶--常温下(-400c~ 600c)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 mpa(表压) 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 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 0c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4.7 本质安全--通过机械的设计者,在设计阶段采取措施来消除隐患的一种实现机械安全方法。
5、管理规定
5.1 特种设备的生产
5.1.1 特种设备的生产许可和安全认可
5.1.1.1特种设备的生产许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
5.1.1.2特种设备的安全认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由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5.1.1.3特种设备的生产应遵守特种设备的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部门和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
5.1.1.4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使用应符合使用要求,特种设备关键部件的生产不得分包给未取得生产资质的单位。
5.1.1.5公司合同中的特种设备供货,不得与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可证的分包方签约或者供货。
5.1.2特种设备生产要求
5.1.2.1 特种设备生产应符合本规定3,以及其它的法规要求。
5.1.2.2 在特种设备的设计阶段应考虑该产品的本质安全。
5.1.2.3 特种设备生产过程应该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标准(gb/t19001:2000)要求控制和建立如下文件:
a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
b管理职责、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等管理文件;
c生产全过程的策划和质量控制文件;
d列出重点控制的关键部件清单,以及对其进行控制的加工工艺作业指导文件;
e检验、验收,以及其它质量保证文件;
f关键材料、关键部件、关键试验等的质量记录;
g产品出厂时以及具有可追溯力的档案资料。
5.1.2.4 特种设备的出厂和交付应按照国家法规要求:
a进行必要的试验;
b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
c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2 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5.2.1 特种设备使用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5.2.2使用单位应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
5.2.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法规要求,经权威部门考核发证,持证上岗。
5.2.4 使用单位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
5.2.5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5.3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
5.1.1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由国家设置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5.1.2 公司系统对特种设备的监管
5.1.1.1 公司经营计划部负责公司系统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的安全监督。
5.1.1.2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持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资格的,应填写《特种设备生产资格备案表》,并在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5.1.1.3 公司及所属涉及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的部门和单位应:
a识别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过程存在的危险源,并评价其风险;
b针对危险源制定和落实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c针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培训或演练;
d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并保留检查记录。
e在《季度安全质量季报》中报告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的情况。
5.1.1.4公司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司及所属部门和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年终考核。
5.4对施工供方特种设备使用的监督
5.4.1专业部门负责对施工供方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监督。
5.4.2 监督内容包括:
a特种设备在当地安全监督部门的注册登记;
b现场安装验收合格;
c特种设备的定期年检;
d特种设备的档案资料;
e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资格,证书的有效行;
f特种作业安全技术方案的审查;
g日常维护、检修的监督、检查;
h法规要求的其它内容。
5.4.3 对施工供方特种设备使用的监督检查应建立记录。
5.5 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事故处理
5.5.1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在12小时之内向主管部门报告。
5.5.2 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未遂事故(事件),应在10天(日历日)之内向主管部门报告。
5.5.3 无论是事故还是未遂事故都应追查发生的原因,查找和消除安全和质量隐患。
5.5.4 无论是事故还是未遂事故,均应在处理后向公司主管部门提交处理报告。
5.5.5 其它事故处理要求执行国家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
6 记录表格
特种设备制造基地备案表
文件编写:经营计划部
文件审核
文件批准
第11篇 某某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对起重机械、电梯、公司内机动车辆、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确保其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安装、修理和使用起重机械、电梯、公司内机动车辆设备、压力容器的部门。
3.起重机械、电梯的安装、维修和验收
3.1所有来我公司安装和维修的单位必须经安全保卫审核。
3.2承担安装和维修的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3.2.1安装和维修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安装和维修资格。
3.2.2负责安装、维修的技术工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劳动部门下发的特种操作证的人员来施行。
3.2.3具有完善的设备安装、维修用工具和检测手段
3.2.4制定有关保证设备安装、维修质量的检验管理制度和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认真贯彻执行。
3.3起重机械、电梯设备安装必须具有完整的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包括:
3.3.1土建布置图
3.3.2产品合格证(包括电动机、限速器和控制屏等主要部件的检验合格证)
3.3.3电气原理图
3.3.4电气原理说明书
3.3.5电气调度说明书
3.3.6安装图册
3.3.7安装工艺说明书
3.3.8使用维护说明书
3.3.9装箱目录和装箱单
3.3.10产品保修单
3.4起重机械、电梯设备修理的各项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
3.5起重机械、电梯设备安装和修理竣工时,必须经当地的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3.6起重机械、电梯设备安装和修理竣工验收项目各项技术标准、程序和手续,按郴州市技术监督局相关的安全技术监察检验报告进行,起重机械、电梯设备的验收由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主持。
4.起重机械、电梯维修技工、操作工的岗位要求
4.1身体健康检查合格。
4.2须经起重机械、电梯维修和操作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关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许可证后,才能持证上岗。
4.3操作证和维修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审培训。
5.起重机械、电梯设备安全管理和运行
5.1使用起重机械、电梯设备的单位,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电梯设备台帐和技术档案资料。
5.2起重机械、电梯设备,应按照起重机械、电梯设备制造提供的《起重机械、电梯设备使用维护说明书》正确使用。
5.3起重机械、电梯设备的大、中、小修,应按照《起重机械、电梯设备运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定期维护保养及交接班制度》等认真贯彻执行。
5.4起重机械的安全操作
5.4.1桥式起重机安全操作
5.4.1.1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在工作前应对起重机主要部件以及各安全装置进行仔细检查,每日第一次抓运负载时,应先将重物吊在1米左右,再下降,观其制动情况,当确认安全可靠,再投入正常运行。
5.4.1.2起重机的大车或小车开动时,抓斗在起抓时,运行线路有人时,必须发出警告信号。
5.4.1.3除停车检查外,任何人不得在桥架或轨道上行走。
5.4.1.4起重机需靠边时,驾驶员操作必须以最缓慢的速度进行,在开动起重机时,禁止3个动作同时进行。
5.4.1.5在驾驶起重机时,控制器应遂步开动,不可将控制器手柄从一个极端推到另一个极端,应把控制器从一个极端转到零再转到另一个极端。
5.4.1.6驾驶员在工作时要精力集中,在驾驶室内不准吃东西、吸烟、看书报杂志和闲谈、不准睡觉,严禁酒后开车。
5.4.2手动葫芦起重机的安全操作
5.4.2.1悬挂葫芦的结构必须牢固可靠,工作时葫芦的挂钩、销子、链条、刹车等装置必须保持完好。
5.4.2.2起吊时不准超负荷使用。
5.4.2.3起吊物件时,除操作葫芦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靠近被吊的物件。
5.4.2.4起吊物件时,必须捆绑牢固可靠,吊具、索具应在允许范围之内。
5.4.2.5用两个葫芦同时起吊物件时,必须有专人指挥,负荷分配要合理,操作人员动作要协调一致。
5.4.2.6放下物件时,必须动作缓慢,不准自由落下。
5.4.2.7手动葫芦必须明确指定维护保管人。
5.5电梯的安全管理
5.5.1坚持日常检修制度
5.5.1.1电梯维修人员每天应对所有电梯巡查一次,并做好记录,检查出来的故障,能及时处理的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报告有关部门,等故障处理完以后,才能运行电梯。电梯维修工每天巡检内容如下:
5.5.1.1.1机房内的卫生环境是否良好。
5.5.1.1.2控制屏内各电气部件是否有异常,变压器是否过热,电压是否正常。
5.5.1.1.3曳引机运行是否平稳无撞击及振动声,曳引轮是否有落槽现象。齿轮箱的油位置是否正常。
5.5.1.1.4曳引电动机的运转是否有异常声音,温度是否偏高,风冷是否良好。
5.5.1.1.5制动器是否动作灵活可靠,制动闸瓦和制动轮表面是否有油污,有无檫皮现象,制动时有无跳动和噪声。
5.5.1.1.6限速器的夹钳口处有无异物,旋转是否良好。
5.5.1.1.7钢丝绳磨损是否符合要求。
5.5.1.2电梯操作人员每天开梯前,应进行以下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停机,报告维修人员,等故障处理完后,才能正常运行电梯。
5.5.1.2.1检查轿箱内的卫生照明状况是否良好,有无杂物。
5.5.1.2.2检查开关门是否正常。
5.5.1.2.3地坎内是否有异物,门机运转是否异常。
5.5.1.2.4检查安全触板是否可靠。
5.5.1.2.5检查运行当中有无异常声音或抖动现象。
5.5.1.2.6检查大厅内是否有杂物影响出入电梯,层楼显示灯是否完好,基站锁有无损坏。
5.5.2电梯维修保养制度
5.5.2.1电梯应由专人负责维修保养,经常检查各工作系统是否正常,如发现异常现象应暂停使用,待修复后方可使用。
5.5.2.2根据使用单位的具体情况,电梯机房内或附近,设置维修人员值班室,并应有电话和卫生设施,无关人员禁止入内,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值班维修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时刻注意电压的波动和变化,一旦电梯发生故障,做到随喊随到,及时排除,使故障停车时间减少到最少。
5.5.2.3每天对设备的卫生情况进行检查,使机械、电器保持清洁,特别是各继电器的接点保持灵敏,接触良好可靠。
5.5.2.4每周对电梯的主要安全设施和电器控制部分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每层的厅门要严格检查,在厅门则边决不允许有扒开厅门的可能,否则予以修复。
5.5.2.5每三个月对电梯的所有机械、电器等传动控制与安全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进行必须要的调整、维修和加润滑油。检查范围包括机房、井道和底坑。
5.5.2.6每年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技术检验,检查所有机械、电器安全设施的工作情况,修复、更换磨损严重的零部件。
5.5.2.7根据电梯的使用情况,可在三至五年内对电梯进行一次大修。包括各活动部位的轴承拆洗、加润滑油,调整蜗轮减速机的油箱清洗更换新油等。
5.5.2.8根据电梯的使用情况,做到随时检查及时修理,对在电梯进行检查和修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作详细的记录,以便系统考核各部件的故障情况。
5.5.2.9如电梯长时间不用,没有维修人员值班时,必须拉掉电源开关。
5.5.2.10平动盘车时用的松闸帮手,应悬挂在面房内醒目、方便取拿的地方。
5.5.3电梯维护与检修注意事项。
5.5.3.1电梯处于检修状态时,不允许乘客和载货,大厅入口处应有“检修停用”警示。
5.5.3.2在轿顶检修时,应将轿顶检修开处于“检修”位置,或将轿顶检修箱的急停开关断开,并合上照明开关。
5.5.3.3在机房检修更换零部件时,应将开关电源处于断开位置 。
5.5.3.4在底坑检修时,应将底坑急停开关断开,并合上照明开关。
5.5.3.5维修时严禁将安全回路、门锁回路短接走快车。
5.5.3.6用手动盘车时,应将电源断开。
5.5.3.7维修人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守“重复口令”。
5.5.3.8维修时,主修与助修协调进行。
5.5.3.9工作中,如需电梯司机配合进行,司机应注意力集中,严格按维修人员的指令操作。
5.5.3.10严禁脚踏“两坎”长时间工作。
5.5.3.11维修工作完成后,应将所有开关恢复原位,并检查有无短接线存在。
5.5.3.12认真填写维修记录。
5.5.4电梯紧急救援安全操作
5.5.4.1电梯失去控制,虽已按下急停按钮,也无法制止时,梯内人员应保持冷静,切勿打开轿门,企图跳出轿箱。
5.5.4.2电梯在行驶中突然发生停车时,轿箱内人员应用警铃、电话等联系设备通知维修人员,由维修人员在机房设法移动轿厢至附近厅门口,然后将急停按钮按下,用人力打开轿门和厅门,撤离轿厢。
5.5.4.3当电梯在安全钳动作而停止时,应用警铃、电话等联系设备招换维修人员前来营救。在人员从安全窗等处撤离前,应先按下急停按钮。
5.5.4.4在机房内用人力(盘车)驱动曳引机使轿厢移动时,必须将电动机的电动机的电源断开。
5.5.5松闸扳手使用
5.5.5.1松闸扳手须悬挂在房屋醒目易取拿处。
5.5.5.2使用松闸扳手前,须切断总开关电源。
5.5.5.3使用松闸扳手盘手时,必须在2人以上。
5.5.5.4经常检查松闸扳手的可靠性,并由熟练操作性能的人员执行。
5.5.6电梯钥匙使用管理人员职责
5.5.6.1电梯钥匙必须实行专人管理(电梯操作工负责其操作的电梯钥匙)。
5.5.6.2电梯操作工必须妥善保管好电梯钥匙,不得丢失,不提把钥匙交给他人。
5.5.6.3电梯操作工在下班后,必须把钥匙亲手交给下班的接班人员。
5.5.6.4电梯操作工如果发现钥匙丢失后,必须立即报告班长和车间,否则按规定进行处罚。
5.5.7电梯操作工工作职责
5.5.7.1自觉执行国家各项政策和法令,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
5.5.7.2熟悉本岗位工作,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5.5.7.3坚持文明生产,保持工作场地的整洁;坚持八小时工作制,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
5.5.7.4不经请假与准许,不得擅离职守,不准把电梯交给无证人员操作。
5.5.7.5在开梯前,应对电梯进行试梯运转,一切正常,才可开梯工作。
5.5.7.6电梯出现故障,要立即停机,并呼叫维修人员,与维修人员共同检修,待机时间不得离开岗位。
5.5.7.7操作员须持证操作。禁止违章作业,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5.5.8电梯维修工工作职责
5.5.8.1自觉执行国家各项政策和法令,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
5.5.8.2根据电梯安全维护,负责对电梯的电器装置及机械装置进行检修、维护和保养,并负责保持电梯机房的整洁。
5.5.8.3严格遵守5.5.1、5.5.2、5.5.3项的有关规定。
5.5.8.4参与电梯事故的调查分析。
5.5.8.5妥善保管好本人所用的维修工具。
5.5.8.6根据电梯的运行状况和有关规定,向车间建议对电梯进行大修、中修和小修。
5.5.8.7遵守劳动纪律,坚持八小时制,不迟到,不早退。
5.5.9乘客需知
5.5.9.1禁止电梯超载运行,当显示“超载”标志和听见“超载”警铃声时,后上的乘客要主动退出。
5.5.9.2电梯轿厢内严禁吸烟,不允许装运易燃易爆物品。
5.5.9.3不准开启轿厢顶部的安全窗来装运超越轿厢高度的物品。
5.5.9.4严禁配启操作盘小门和摆弄按钮及其它设施。
5.5.9.5无论电梯在运行或停车都不得紧靠轿门。
5.5.9.6严禁一脚在轿内一脚在厅内与人谈话。
5.5.9.7不得在轿厢内跳跃打闹。
5.5.9.8如发现轿内无照明切勿进入,应即时告知维修人员检修。
6.公司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6.1公司机动车辆的购置和维修需经安全环保部审核备案。
6.2公司机动车辆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实行挂牌管理。
6.3坚持定人定车管理的原则。
6.4驾驶公司机动车辆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禁止违章作业,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6.5车速不得超过5km/h。
6.6公司机动车辆长期未用时,必须按规定停靠在指定的位置。
7.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7.1锅炉压力容器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各使用和采购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等有关安全监察规程。
7.2购置新的锅炉、压力容器设备,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规程,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资料。
7.3锅炉压力容器,在安装使用前,按照《锅炉使用登记办法》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严格执行,必须填写《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和卡(一式两份),并携该设备与安全有关的出厂技术资料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登记申报手续。经检验其锅炉房达到“合格”标准;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达到1~2级的要求;发给“运行证”方可运行。
7.4各部门对压力容器必须坚持国家有关《条例》、《规程》,不能擅自维修和制造。
7.5来我公司安装和维修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有关安装和维修资格。
7.6来我公司安装和维修的单位必须经安全环保部审核。
7.7压力容器制造和现场组焊,必须持有省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范围制造和组焊。各部门邀请外单位对压力容器进行维修,如无许可证,不得擅自维修。电焊工必须是具备一定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
7.8使用、运输和储存气瓶的部门,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按气体性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管理、操作和运输人员进行专业安全教育。
8.奖惩
8.1按《郴州天泰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进行奖惩。
第12篇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2.人员培训,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3.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3.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3.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3.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如下项目的检查。(1)、安全附件;(2)、安全保护装置;(3)、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
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规范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8.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9.特种设备存在严重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1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1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1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