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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部证照资源科主管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37

综合管理部证照资源科主管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篇 综合管理部证照资源科主管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在综合管理部部长的领导下负责证照资源科工作。

第二条 参与煤矿资源整合工作。

第三条 负责指导、配合、协调、落实整合煤矿各类证照的办理工作。

第四条 加强与市、县煤炭主管部门、集团公司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情况,并负责向集团公司证照办理组汇报办证情况。

第五条 全面开展现有整合煤矿周边资源的调查摸底工作,积极与当地国土部门沟通,储建后备资源。

第2篇 综合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

1、在部长的领导下,做好本部门的业务安全工作。

2、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配合安环部门筹备本公司或上级在本公司召开的安全工作会议及其它大型安全活动。

4、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并将“安全第一”的思想落实在行动中。

6、定期检查和向领导、安环部门汇报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状况,对发现的隐患与问题,及时解决。

7、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调研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依据。

第3篇 安全责任制:核电项目筹建处综合管理部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项目筹建处综合管理部在安全工作中应负的责任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1.2 本标准适用于****核电项目筹建处综合管理部的安全工作。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2.06.29

《中国**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集团制(2005)41号

《中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集团制(2010)17号

《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电安生「1996」6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2003.10.28

3 安全工作应负的责任与要求

3.1 综合管理部在筹建处主任、副主任直接领导下,按部门工作标准的要求,完成综合管理部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应负的安全责任。综合管理部直接对筹建处主任、副主任负责。

3.2 认真贯彻执行筹建处的规章制度、上级有关指示和要求,安全管理的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及时纠正综合管理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3.3 负责编制综合管理部安全管理工作有关的规定和与综合管理部安全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完善。

3.4 协助筹建处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及时转发、传递上级机关有关安全生产文件、通知、指示,送领导阅批和下达各相关单位、部室贯彻落实。

3.5 做好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文件的催办,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3.6 负责筹建处安全工作总结、事故报告、事故统计报表等安全资料、文件的整理归档、保管,并随时提供查阅,协助办理安全书报、科技刊物的征订工作。

3.7 负责筹建处的标准化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及时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编制、修订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岗位安全责任制,并组织实施,以促进安全文明生产。

3.8 负责筹建处的企业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加强基础管理、专业管理、班组管理和现场管理的措施,建立牢固的安全基础。

3.9 围绕安全生产上的难题,协助组织开展qc小组活动,协助qc成果的推广应用,增加安全措施中的科技含量。

3.10 负责筹建处安全、文明生产(施工)的考核和奖惩兑现,严格考核、奖惩制度,坚持重奖重罚,以利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3.11 安全生产情况要列为《**电报》公司新闻、**电网站等新闻的重要报道内容,同时做好安全简报、安全文件资料的打字、印刷工作。

3.12 严格执行派车制度,教育小车司机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3.13 事故调查时,做好车辆调度,保证紧急情况下的用车。

3.14 负责筹建处司机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参加有关报上级机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3.15 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安全大检查和各种大型的安全活动。

4.检查与考核

4.1 本标准由****核电项目筹建处主任、副主任进行检查与考核。

4.2 本标准与《**发电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制》、《**发电有限公司工作标准》、《**发电有限公司安全工作奖惩标准》一并考核。

5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核电项目筹建处、安全监察部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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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

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已经成为世界各大中城市不容忽视的问题。

1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

1.1 目标和原则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目标是:使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生产与管理达到预先设定的标准,使事故等级和事故频率控制在预先规定的范围内。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应遵循差异性、明晰性、法律性和程序性原则。

1.2 内容

城市轨交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内容如图1所示。

其中法律法规体系是指专门针对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条款,具有规定性、稳定性和强制性特点,是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正常运作的前提和保证。

运营企业内部安全管理体系包括运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行车组织安全管理、设备安全管理和人力资源安全培训等内容。该体系贯穿于其他各体系之自然界的各种自然灾害以及各种软硬件设备故障都会引发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事故,各种社会政治经济矛盾和个别人的不健康心理也为城市轨道交通带来了不安全因素。而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组织专业性强、技术设备复杂、客流量大、日周期性强、高峰低谷落差显著、时效性强,其建设一般又采取地下或高架形式,因此提高安全管理有效性和事故救援的难度均较大。此外,安全事故会降低轨道交通的可信赖度,形成社会疑惧心理,在一个长时间段内影响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近一段时间以来,国内外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2003年2月的韩国大邱地铁火灾更是震惊世界。为此,建立和完善城市中并将其有机结合起来,是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核心和主体。

事故预防体系是指针对各种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对人、设备、管理以及环境的要求体系,包括对行车、设备、职工伤亡、旅客伤亡、火灾、水灾、震灾、风灾、爆炸、投毒等各种事故的预防。

事故处理与调查体系包括受伤人员抢救和死难人员善后处理、抢修和重建、勘测和分析、责任划分及事故报告等内容。

对运营企业的检查评估体系主要包括对安全管理体系的评估、对安全生产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以及相应的奖罚措施。

规划建设安全要求体系和设备质量安全要求体系主要是指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规划建设和设备制造必须达到安全要求,以及投入运营后一定时期内对这些要求符合程度的规定。

1.3 机构和职能

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内容,借鉴其他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主要组成部门如图2所示。各部门的职能如后。

国家和地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出台行政法规;制定行业安全管理政策和安全管理目标;依法对运营企业、规划建设企业以及设备生产和进出口企业实施安全监管;向运营企业颁发安全许可,向设备制造和进出口企业、规划建设企业颁发安全资质证书;指导运营企业建立内部安全管理体系,定期对运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负责组织重大事故调查并提供事故调查报告;负责对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运营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设置企业内部安全管理部门;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围绕运营组织开展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行车安全管理、设备安全管理、人力资源安全培训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乘客行使安全管理职能;搜集、积累、分析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信息资料;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按要求向其提交安全工作报告及其他与安全管理工作相关的文件,协助其做好重大事故处理和调查工作;加强与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确保部门间的协作达到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公安、消防和医疗部门:负责各自职能范围内与轨道交通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打击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乘客为目标或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为主要场所的治安犯罪、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以及救治各类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另外,消防部门还对运营企业实施消防监管。

规划建设企业:在规划和建设过程中贯彻有关安全规定;向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工程图纸或报告施工中有关安全设施的进展和完成情况。设备生产和进出口企业:按照有关安全要求组织产品的生产和进口;将产品送检或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2 建立综合安全管理体系建议

2.1 完善法制法规建设

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安全法规尚属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均没有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具体规定。立法空白导致通过行政手段来建立和运作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与法建手段相比,行政手段虽然同样具有强制性,但在稳定性和明晰性方面却相去甚远,这将给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工作带来隐患。在全国性法律法规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首先推动地方立法,对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做出规定,如《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2.2 完善安全监管机构设置

我国对轨道交通行使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往往机构规模小、专业人员缺乏、兼职情况多,难以有效行使安全监管职能。目前应在已具有轨道交通设施的城市试点建立由安全管理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该部门独立于运营企业之外;其权利和责任由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明确规定。日后根据行业的发展程度,在适当时机建立全国性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与其他监管职能合并建立统一的行业监管部门。

2.3 建立设备质量安全要求体系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设备依赖性较高。目前我国亟待建立科学规范的针对不同地理环境、不同轨道交通类型的设备质量安全要求体系。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运营初期往往盈利性较差,在制定上述规定时应充分考虑差异性原则,针对某一类型、级别的轨道交通项目制定必备安全设备规定,强制要求投入。而对于其他安全设备,则由投资方和运营企业依据实际情况选择投入。

2.4 强化安全审核和评估工作

在轨道交通项目投入运营之前,运营企业必须通过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消防等部门的初检和安全评估,安全认证必须成为申请运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进入运营阶段,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定期对运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还可以指定专业科研或咨询机构对运营企业进行安全评估,责令运营企业对检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必要时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吊销运营企业的运营许可。

2.5 强化安全教育

一方面要加强对运营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教育。另一方面要大力向乘客宣传并督促其遵守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普及和强化紧急状态下的逃生技能培训。

3 结语

在“十五”规划中,国家正式提出了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的战略,预算投资约2000亿元,各城市申请立项的拟建线路总长度约2000km。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产品是旅客的空间位移,而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则是首要质量要求。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必将为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5篇 商贸类综合楼宇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五项规定”,加强西城区商贸类综合楼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针对具备以下特征楼宇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一个或多个产权单位的;

(二)委托物业公司对楼宇进行管理服务的;

(三)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产权单位将楼宇出租给多种且多个使用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单位的种类多样,涉及商业零售、餐饮、文化娱乐、体育运动、写字楼、酒店等其中两项以上的。

本办法所称楼宇是指超过24m的非单层建筑。

第三条 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证照,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楼宇权属证件登记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楼宇内不得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经营危险物品的,在营业区域内不得存放实物。

第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发现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督促有关单位处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 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是楼宇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产权单位委托物业单位管理的,物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使用单位应当服从产权单位、物业单位的管理,对使用行为负责。

第九条 产权单位不得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楼宇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不得交付物业单位管理。

第十条 产权单位不得将楼宇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单位管理。产权单位不得将楼宇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使用单位。

第十一条 物业单位对楼宇实施管理前,应当对建筑结构、消防设施、重要设施等进行查验,合格后方可接收,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物业单位应当建立楼宇内使用单位详细档案,包括基本情况、应急救援物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等情况。

第三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般应包括: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七)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八)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十一)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产权单位与物业单位应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规定双方对楼宇安全管理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五条 物业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物业单位和使用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安全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各自负责管理的区域范围;

(二)明确安全管理的职责分工;

(三)明确消防器材的提供方和管理方;

(四)明确消防设施、重要设施更新、维修、保养的经费来源;

(五)明确、细化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职责分工、程序,以及各自应当履行的义务;

(六)其它需要明确的安全事项。

第四章 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同一个楼宇由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所有的,楼宇公共区域、消防设施、重要设施应当明确一个产权单位或委托一个物业单位负责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妨碍消防设施、重要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不得超负荷用电。

第十九条 产权单位应当保证楼宇及其消防设施、重要设施的技术资料完整;委托物业单位进行管理的,应当及时、完整地交付物业单位。

第二十条 物业单位应当保证楼宇的整体消防设施、重要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生产经营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保证自有消防器材及消防设施、重要设施完好有效,不得影响、妨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库房不得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不得使用碘钨灯、超过60瓦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灯具与货物的间距不得小于0.5米。日光灯的镇流器应当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电气设备应当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三条 变配电室应当配备用电设备和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等安全技术资料,以及必要的作业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

变配电室的门、窗、电缆沟应当设置防水设施和挡鼠板。变配电室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和杂物。

变配电室应配备高、低压作业工具,劳动防护用具,应急工具等安全用具,并保证使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各类经营单位设置的电源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气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第二十五条 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六条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状况,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餐饮经营单位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记录。

第二十七条 餐饮经营单位燃气管道、燃气管道自动切断阀、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装置、燃气灶具及阀门等应每天进行检查。放置烤箱、燃气灶具等部位应配置灭火器材,燃气调压装置室、气瓶间等部位应配置可燃气体报警器。

第二十八条 文化娱乐场所应当设置报警系统,并在包间、包厢的视频设备上设置开机安全提示语。舞台幕布、银幕、窗帘等应当采用经过防火处理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 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合格的设施、器材。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运动项目的设施、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应的使用说明和警示标志。

第三十条 如有地下空间且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的,应当设置以下安全设施、设备:

(一)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技术标准的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它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防水挡板、沙袋等防水倒灌物资器材以及水泵、潜水泵等排水设施设备;

(四)有线广播或者其它报警装置、设备;

(五)地下空间应急预案要求配备的应急救援设施器材;

(六)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应当配置的安全设施、设备。

第五章 安全标识、安全出口及疏散

第三十一条 物业单位应当保证楼宇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占用、堵塞楼宇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第三十三条 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公众识别。

第三十四条 楼宇内落地式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 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门内和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

第三十六条 楼宇内的安全出口数目、安全疏散距离、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三十七条 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应当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第三十八条 指示标志应当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上;设置在疏散通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10米。

第三十九条 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重点部位应当设置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灯的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得低于0.5勒克斯。

第四十条 楼宇内实际容纳的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电影放映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有固定座位的区域,不得增设临时座位。

第四十一条 当接近核定人数或者人员相对聚集时,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安全。

第四十二条 室内游泳池水上救生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带明显标识。

第四十三条 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第六章 地下空间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使用楼宇内的普通地下室和人防工程作为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办理经营场所各项审批手续,按照地下空间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营业区域不得设置在地下3层以下。

第四十六条 不得在地下营业区域经营或者储存危险物品。

第四十七条 餐饮经营单位设置在地下的营业区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其以下;

(二)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不得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三)疏散通道长度超过20米无自然通风或者超过40米的,应当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第四十八条 安全出口不得设置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

第四十九条 地下空间产权人应当承担下列安全职责:

(一)投入使用的地下空间安全设施、设备符合消防、防汛、安监、卫生、环保、治安等方面的规定,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检查合格;

(二)发现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消除隐患;

(三)地下空间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积极采取救助措施,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后续调查处理工作;

(四)遵守国家及本市其它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 地下空间使用人应当承担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地下空间不同的使用性质,保证其在使用中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相关安全标准;

(二)接受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

(三)转租地下空间的,应当征得产权人同意,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管理单位;

(四)制定地下空间应急处置规程;

(五)遵守国家及本市其它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 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一)严格用火制度,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二)国家及本市其它有关地下空间消防安全的管理规定。

第七章 装修改造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二条 对楼宇装修、改造的,产权单位或物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审核或备案的,应当将装修、改造方案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后,方可组织施工;需要验收的,应当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产权单位或物业单位进行装修、改造,应当提前告知使用单位,影响楼宇安全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或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三条 使用单位对楼宇装修、改造的,应当征求产权单位同意后,与物业单位签订协议,物业单位按照协议的内容对使用单位的装修、改造进行监督。 使用单位对装修、改造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物业单位对装修期间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使用单位进行整改,同时报告产权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四条 对楼宇进行装修、改造,产权单位、物业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施工区域应当与其它营业区域相隔离,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第五十五条 对楼宇进行装修、改造,产权单位、物业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负责对装修改造的监督考核工作,如有对管线、电路的布局调整应及时更新楼宇的管线布局图并进行备案。

第八章 安全检查

第五十六条 产权单位应当统筹负责楼宇的安全管理,定期对物业单位的检查结果进行抽查,适当进行考核奖惩。

第五十七条 物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使用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物业单位可报告产权单位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服从物业单位的管理,履行协议中的安全责任,配合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第五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按照本行业的相关规定制定检查制度,按规定的检查频次和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并作好检查记录。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每日营业结束后,对电源、火源、热源等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电影放映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以及各场次之间,对营业区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及其他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对营业区域进行全面检查,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进行1次安全巡查。检查和巡查应当做好记录。

第六十条 检查内容应覆盖消防设备设施、消防通道、电梯、易燃易爆物品等,有仓库的应定期进行重点检查。

第六十一条 每次检查应填写相应的检查记录,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点位进行记录,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制定跟踪反馈机制。

第六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单位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发现需要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九章 安全投入

第六十三条 产权单位应当在年度预算中列支本年度的安全管理资金投入,保证楼宇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六十四条 产权单位应当与物业单位约定双方安全生产投入的经费,保证楼宇及其消防设施、重要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六十五条 物业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经费用于楼宇及其消防设施、重要设施的维护、保养、更新、改造等。

第六十六条 物业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消防设施、重要设施更新、维修、保养的经费来源。

第十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六十七条 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将培训资料存档备案。

第六十八条 管理人员要定期接受岗位职责培训,明确各部门各人员的安全责任和分工。

第六十九条 管理方需对使用单位定期开展各类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熟悉消防设备的使用和疏散路线等。

第七十条 各类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章 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

第七十一条 产权单位和物业单位应当制定楼宇的总体应急预案,预案应当明确产权单位、物业单位及使用单位的职责、任务。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报物业单位备案。

第七十二条 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的预案内容要做到衔接有效,并定期组织预案演练,修改更新预案内容。

第七十三条 物业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全面的应急演练,做好应急演练记录。

第七十四条 使用单位如属特殊行业的,如餐饮、酒店、电影院、体育场所等,应按照相关规定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做好应急演练记录。

第七十五条 遇有突发事件,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及时进行应急处置。需要启动总体预案的,物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并负责指挥和调度相应的人员和物资进行应急处置,使用单位应当服从物业单位的指挥和调度。

第七十六条 发现突发事件时,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和物业单位安保负责人。楼宇物业安全管理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居民小区。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产权单位,是指对建筑具有合法所有权的单位。

(二)物业单位,也成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三)使用单位,是指在楼宇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四)重要设施,包括特种设备、变配电设施、报警系统、给排水系统、避雷系统等。

(五)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六)相应资质,是指由工商、消防、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民防、建设等相关部门发放的许可证照。

(七)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电影放映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等。

(八)体育运动项目,是指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八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6篇 筹建处综合管理部外事与联络员安全责任制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xxxx郴州xx煤矸石综合利用工程项目筹建处综合管理部外事与联络员在安全工作中应负的责任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1.2 本标准适用于xxxx郴州xx煤矸石综合利用工程项目筹建处综合管理部外事与联络员的安全工作。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2.06.29

《中国xx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xx集团制(2005)41号

《中国xx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xx集团制(2010)17号

《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电安生[1996]640号

《xx股份有限公司发电企业主要生产管理岗位安全生产职责》[2006]95号

3 安全工作应负的责任与要求

3.1 在综合管理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工程项目的联络和信息收集工作。

3.2 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内部的各种管理标准和管理制度,做到不违章作业。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及时纠正联络工作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3.3 参加内部召开的安全会议,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保质保量安全地完成任务,保证做到“三不伤害”。

3.4 认真参加筹建处安全活动和安全培训,认真学习紧急救护法,能进行现场抢救;认真学习事故通报,吸取教训,防止事故。

3.5 做好业务范围内的接待、接洽和各种联络服务工作。

3.6 严格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注意相关信息的保存和整理,及时反馈给领导,对失密、泄密负责。

4 检查与考核

4.1 本标准由xxxx郴州xx煤矸石综合利用工程项目筹建处综合管理部主任进行检查与考核。

4.2 本标准与《xx发电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制》、《xx发电有限公司工作标准》、《xx发电有限公司安全工作奖惩标准》一并考核。

5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xx筹建处、安全监察部起草

xx

xx

xx

第7篇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综合人事部部长

1、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规定,严格用工制度,及时做好上岗安全教育,保证提供的人员具有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素质。有权向主管领导建议调整和补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2、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严格执行有关人员的劳动保护待遇并监督实施情况。

3、参加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从用工方面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并认真执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4、定期组织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业务教育,将工程安全技术知识列为员工培训、考核、评级内容之一。

第8篇 公司综合管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1)及时传阅党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

(2)会同公司各职能部门在安全生产管理上逐步应用和推广科学管理和现代化管理方法,指导施工现场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参与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内审。

(3)帮助工程项目搞好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外审工作,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

(4)参加公司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和文明工地的检查。

(5)按规定执行有关标准,做好施工现场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工作。

(6)加强施工现场食堂卫生管理,杜绝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7)加强监督食堂操作人员安全使用煤气,防止煤气中毒事故发生。

(8)加强施工现场饮水卫生的检查工作,严格执行饮水卫生标准,防止饮水中毒事故。

第9篇 安全管理的综合控制法

安全管理比较强调的是对安全的控制和管理,也就是对安全问题的综合控制与协调,这对于安全本身而言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企业的声场往往是需要安全来做保障的,没有安全的生产可能面临的将是困难重重以及非常高的生产成本,因此这里对企业的安全管理综合控制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需要企业非常重视才行。

是指预先控制,也就是预测控制,有3个方面内容:一是对设备安全预控,如对设备的安全性评价、设备诊断、可靠性管理、落实25项重点反措、事故教训对策、整改及对设备缺陷事故隐患消除或采取控制措施;二是对危险点预控,针对危险性大的检修作业(包括重大操作和施工现场),事先进行危险点分析,提出预防事故发生的控制措施,严格危险点控制卡的执行;三是对人的行为进行预控,注重行为导向,落实本岗位安全责任制及到位标准,强化以人为本安全管理,搞好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及安全技术培训,全面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建立安全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感,使人的不安全行为达到预控。

指对设备运行状态监视控制及对作业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使用及人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从设备本质安全上要利用计算机、工业电视、检测仪表、保护装置及报警装置进行监督控制,并对设备运行中的异常工况及作业中人的不安全行为,要跟踪监控,做到过程控制;对重大事故隐患、重大设备缺陷及重大危险源进行重点监控,防止事故发生。

指全面控制,就是对全部管理客体的安全控制。具体讲是对电力生产(现场作业)全过程的安全控制,使每个生产环节及作业点自始至终都处于安全状态。全面控制具有全员、全过程和全方位控制的特点。

第10篇 综合楼工程安全管理措施

医院综合楼工程安全管理措施

第一节安全目标

本工程安全目标为:杜绝死亡及重伤事故,月安全事故频率控制在1.5‰以内。

第二节安全生产体系

安全生产体系由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组成。安全管理体系图见附图-11。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本工程制定以项目经理为主,安全负责人为辅,各级工长及班组为主要执行者,保卫、安全员为主要监督者,医务人员为保障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自职责如下: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分项安全方案,督促安全措施的落实,解决施工过程中不安全的技术问题。

安全负责人:督促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纠正违章,配合有关部门排除施工不安全因素,安排项目内安全活动及安全教育的开展,督促劳防用品的发放和使用。

施工工长:负责上级安排的安全工作的实施,进行施工前安全技术交底,监督并参与班组安全学习。

其它部门及保卫部门:保证消防设施的齐全和正常维护、使用,消灭火灾隐患。医务人员应及时诊治各类疾病,保证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对突发性事故,采取急救措施。后勤及行政部门保证工人的基本生活条件。

二、安全生产制度

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安全教育、检查、交底、活动等四项制度。

1)安全教育制度

新工人入场时,除公司已进行第一次安全教育外,进入项目时也要进行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教育。然后,进入各自班组,再进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尤其是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专业安全员要进行专门考核,合格的上岗,不合格的培训,直到合格后才能上岗。另外,每月全项目还要定期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2)安全检查制度

专职安全员要随时检查以下内容:班组人员防护用品是否完好及正确使用,作业环境是否安全,机械设备的保险装备是否完好,安全措施是否落实。每天检查安全隐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情况一旦发现及时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分公司里每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安全防护措施,各种违章制度执行情况、安全措施等。

3)安全活动制度

安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管理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会议,以便于研究安全生产对策,确定各项措施执行人,处理安全事故,学习有关的安全生产文件。班组每天晚上定期召开安全总结会议,对当天生产活动进行总结,针对不安全因素,发动群众,提出整改意见,防患于未然,学习有关的安全生产文件等。

三、安全技术措施

1)洞口、临边的防护

洞口及临边:基坑四周在土方回填前搭设防护栏杆,并设醒目标志,在洞口处盖上钢板网,铺上竹跳板,再盖上一层薄铁皮,并在上一层挂一道安全网。上一层洞口周边用φ22钢筋作一道栏杆。洞口及临边栏杆高1.2m,两道水平钢筋,立杆则间隔600mm一根,栏杆固定在柱上。

2)施工机具的安全防护

现场所有机械设备必须按照施工平面布置图进行布置和停放,机械设备的设置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现场机械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和安全技术操作指示牌,具体要做到:

拉伸钢筋时周围要设防护栏杆,后侧设防护挡板;

搅拌机应搭设防砸、防雨操作棚;

所有机械设备应经常性清洁、润滑、紧固、调整、不超负荷和带病工作;

机械在停用、停电时必须切断电源;

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使用,在制定操作规程的同时,必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对特殊工序,必须编制作业方案,提出确保安全的措施。

3)消防保卫管理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畅通消防车道,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消火栓,进水主管务必满足消防要求;

消防设施应能保证建筑物最高处的灭火需要,高压水泵及高层消火栓要随结构施工同时设置。临时消火栓要有防寒冻保温措施;

现场料场、库房的布局应合理规范,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均应设专库保管,严格执行领用、回收制度;

现场建立门卫、巡逻制度,并实行凭证出入制度;

实行动火票制度,现场电焊、切割等动火施工必须经过项目经理允许,并由安全员发票动火。

各分项工程,各分管辖地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4)施工用电安全措施

现场用电线路的设置和架设必须按武汉市有关规定与布置图进行。电缆线均应架空,穿越道路的电缆线除套防护套管外,埋至深度应超过0.2m;

在现场电工房醒目处挂警示标志,配备一组有效的干粉灭火器,电工房钥匙由现场电工班派专人保管;

现场开关箱设有可靠有效的三相漏电保护器,动作灵敏,动力、照明分开,与电工房内的漏电保护器形成二级保护,使施工用电更安全;

现场所用的配电箱应统一编号、上锁,专人保管,机壳接地良好。施工用电的设备、电缆线、导线、漏电保护器等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漏电保护器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更换,熔丝要相配合。

5)冬、雨季施工阶段的防护措施

加强机械检查、安全用电,防止漏电、触电事故。

下雨、下雪尽量不安排在外架上作业,如因工程需要必须施工,则应采取防滑措施,并系好安全带。

砌筑、装修时,如遇雨天,在上班时应做好防雨措施。

拆除外架时,应在天气晴好的时间,不得在下雨、下雪的时间内进行;

冬季施工时,在上班操作前除掉机械上、脚手架和作业区的积雪、冰霜,严禁起吊同其它材料冻接在一起的构件。

第11篇 综合管理部的安全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积极宣传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参与各项安全活动,负责相关安全会议、活动的通知,并提供活动场所。

二、负责安全劳动人事工资、生活后勤、小车班、生活营地等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三、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取证和复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根据季节变化,做好职工防暑降温和保暖工作。

五、根据职业病的禁忌病情况,负责做好工人的分配和调整,严禁招用未成年工。

六、对指挥部的交通运输车辆进行管理,协助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按规定做好车辆上户、车检和交通车辆的例行检查等工作。

七、负责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和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定期对行车安全和机动车辆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并负责监督落实。

八、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伤害事故员工的善后处理工作。

九、编写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负责组织指挥部职工的安全技能培训教育、考试工作。

十、在组织进行职工思想教育的同时,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利用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安全知识,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

十一、定期组织从业人员体检和预防职业危害等职业病的防治以及做好“女工”保护工作。

十二、履行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的相关职责。

第12篇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中心7月份综合检查计划

一、检查内容

1、6月份综合检查隐患整改情况;

2、各单位安全教育台账,如安全会议、安全技术培训、安全检查记录各单位每月自行组织至少开展两次。劳动保护用品领用台账,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

3、各单位的设备管理台账,如巡检、点检、维修保养、换油、加油、注油,维护保养计划等。

4、现场生产安全隐患,重点是消防设施、警告警示标志、生产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电线线路老化情况;现场设备的安全防护、标识标牌、运行记录、完好率、利用率的统计、安全操作规程。

5、相关事故应急响应预案是否完善并落实;

6、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备档),及特殊作业审批相关情况;

7、办公区域环境卫生、车容车貌、员工仪容仪表、当班工作人员正确使用劳保情况;

8、对生产、交通事故学习情况(存档资料);

9、涉及到有外包人员工作的单位,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培训情况和考试等相关安全情况;

10、政府、安全生产中心下发文件学习和执行情况;

11、各单位7月份安全、消防安全自查整改情况;

12、各单位作业证办理、审批情况(如动火、高空、受限空间作业等)。

13、征求各单位的意见及建议。

14、防暑降温预防措施。

二、参加检查人员

安全:z

生产:z

设备:z

三、行程安排

1、2022-07-16(星期一)下午――江北站

2、2022-07-17(星期二)――涪陵矿,龙兴

3、2022-07-18(星期三)――赛耀,运道,小南海

4、2022-07-19(星期四)――界石,重钢站,特奇

注:以上行程安排如因天气和道路交通情况有变动将及时电话通知

四、检查要求

1、所有参加检查人员整齐穿戴工作服、安全帽。

2、参加检查人员带好相关资料、器材(照相机)。

3、对各单位的检查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

4、各单位要指定相关人员配合检查。

5、现场检查完毕后要开检查交流会。

五、检查程序(见附表)

安全生产管理中心

2023年7月12日(星期四)

综合管理部证照资源科主管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十二篇)

第一条 在综合管理部部长的领导下负责证照资源科工作。第二条 参与煤矿资源整合工作。第三条 负责指导、配合、协调、落实整合煤矿各类证照的办理工作。第四条 加强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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