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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部责任制(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9-11 18:48:01 查看人数:88

安全生产管理部责任制

第1篇 安全生产管理部责任制

1.在公司经理室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制度,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修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质量技能、质量知识培训,设备管理技能、设备使用技术的培训;协助办公室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

4.组织安全、质量、设备大检查,执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协助副总经理做好对事故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的制定工作。

5.在新工程开工时,力求做到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在技术和施工作业过程中力求做到员工的安全防护措施达到安全施工的要求。

6.经常到工地调查和了解工地的安全生产状况,设备使用状况,工程质量的情况。督促并协助项目经理解决有关安全、设备、质量问题,检查、指导各工程队的安全施工、安全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纠正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检查和指导各工程队的设备、质量的运作。

7.严格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负责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受伤员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工伤鉴定。协助公司办公室做好上级部门对公司的安全、质量、设备检查等工作,取证、复证工作。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员工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规范和标准,并监督检查实施。依法按时交纳从业人员参加工伤和意外伤害的保险费。

9.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安全工作、质量工作、设备工作的考评,对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有突出贡献和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交流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设备管理的先进经验,开展安全、质量、设备技术的研究,推广安全、质量、设备管理的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和现代技术管理的经验和方法。

10.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设备管理网络、质量管理体系,指导和协助基层做好安全、质量、设备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安全、质量、设备管理工作会议,研究和解决安全、质量、设备管理工作中的问题,总结经验,以更好的开展工作。

11.按时做好公司设备管理台账,做好公司固定资产的登记汇总工作。检查督促各分公司、工程队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定期保养工作,认真抓好设备的日常维修。

12.做好公司的车辆管理工作,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督促有关人员按时对车辆进行保养和年审,定期交纳保险费、养路费。

13.做好公司的质量管理工作,加强对质量检测人员的教育和管理,配合各工程队做好工程检测的归档总结工作。

第2篇 食堂管理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负责对食堂的监督管理,保证提供早、午、晚、夜四餐,保证24小时有热菜、热饭、热汤。

第二条 负责监督食堂所使用的设备,设施,厨房所用工具及餐具要精心使用,要严格按照规程操作;维护好,维修好,管理好,不要丢失。

第三条 负责监督食堂环境卫生要随时保持清洁卫生,桌椅无油渍,地面光亮无杂物,玻璃明亮,窗框、窗台无浮灰,墙角无蛛网,厨房设施干净、光亮、无油腻。货架清洁无尘,地面干净无积水,时时检查,时时合格。卫生间要保持干净,地面无积水无异味。

第四条 负责检查食堂餐具要按照操作规程消毒,一丝一毫也不能马虎,消完毒后要专人管理。

第五条 严把进货关,不定期进行市场调研,及时掌握市场行情,不定期抽查所进货物,发现劣质食品或不新鲜的蔬菜一律退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第六条 监督食堂对水、电、煤气要节约使用,杜绝浪费现象。

第七条 负责班中餐的质量,要根据井下工人的特点,从实际出发,合理搭配好。

第八条 负责招待中心客房及会议室的管理。

第3篇 浅谈如何做好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近年来,大唐集团公司系统内不少企业拓宽发展思维,积极对外承揽项目,一个特别的群体由此而产生,即由企业本部派驻其他企业的项目部职工。大唐户县热电厂随着机组的关停,自2005年起也先后成立了三个项目部,在系统单位内部积极开展对外承检承运工作。近十年来,各项目部克服种种困难,保持了安全生产的高度稳定,不仅解决了富余劳动力的问题,而且为企业生产经营注入了一丝活力。

随着承检承运范围的不断扩大和时间的日益延长,出现了许多新的安全方面的问题,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是“三违”现象较多,给安全生产造成威胁;二是安全管理机制不完善、安全责任落实不力;三是甲乙方在安全管理和要求上不尽相同,工作中易产生分歧,从而给安全生产带来压力;四是项目部职工远离家乡,思想容易产生波动对安全埋下隐患;五是项目部离本部较远,长途运输频次多,派生出交通安全压力大。如何有效解决这些安全问题,确保项目部的生产稳定,笔者通过在项目部多年的实际工作,也汇总出了一些解决方法。

一、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三违”现象较多,给安全生产造成威胁。

“三违”是指企业职工、管理人员在企业生产中“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是人的不安全行为所导致的各类事故的罪魁祸首。在本企业的事故记录中,绝大部分事故都是由“三违”造成的,可以说:“三违”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大敌,是引发事故的罪魁祸首。

2. 安全管理机制不完善、安全责任落实不力。

发电企业有着许多优良的管理方法,但随着企业的不断进步,很多老方法和手段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安全管理方式,一些老的经验已经不能代替缜密的管理方法。还有的生产工作人员包括各级领导干部,在对安全的理解力上存在惰性和偏颇,宁愿把精力放在生产上,不愿放在安全上。因此,生产任务与安全管理混为一谈,使得安全管理工作无章无法,随意性很大从而给安全埋下了隐患。

3.甲乙方在管理、要求上不尽相同,给安全生产带来压力。

驻外项目部是做好承检承运的合同乙方,是受雇于甲方的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管理和安全监督体系各不相同,制度的执行和奖惩力度相互差异,往往同一问题在不同的人身上体现的处罚结果不同,因此给管理带来难度。在现场的生产上有许多相互交叉又需要配合的情况,而每项具体的工作又作为一个有机整体,需要互相配合、相互监督、彼此信任,这在管理体制上又是一个新的问题。

4.项目部职工远离家乡,无法照顾家庭,思想容易产生波动对安全埋下隐患。

由企业本部派驻外地企业的项目部职工作为一个新的特殊群体,他们一来工作标准高、工作量大、工作压力大;二来因为远离家乡,无法照顾家庭,思想容易产生波动。因为任何工作中人都是主体,而这些情绪又往往会带到了工作中,精神不集中,反应迟缓,从而造成违章作业,为安全埋下隐患。

5.长途运输频次多,交通安全压力大。

通勤车辆安全是维系职工队伍稳定,保障和谐局面,确保承检承运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与影响十分关键。它是在现场生产之外的又一个最大的安全隐患,而且受环境、设备、人员的影响较大,是常规安全生产所不同的一个新事物,也成为驻外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三、安全管理具体措施

(一)把反“三违”当作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

1.抓好班组的管理,提升全员安全意识教育。

班组是企业的“细胞”,活动在生产第一线,既是安全管理的重点,也是反“三违”的主要阵地,要真正使“三违”销声匿迹,抓好对班组的管理无疑是重中之重。

一是抓日常安全意识教育。针对“违章不一定出事故”的侥幸心理,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分析其危害性,启发职工自觉遵章守纪,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通过自查自纠,自我揭露,同时查纠身边的不安全行为、事故苗子和事故隐患,从“本身无违章”做到“身边无事故”。

二是抓岗位培训。让职工掌握作业标准、操作技能、设备故障处理、应知应会;掌握安全技能、消防知识和规章制度;向先进水平挑战,做到“四比”(比敬业爱岗态度,比职业技术水平,比实际操作能力,比安全作业标准),“三不”(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2.抓住三种重点人(即班组长、特殊工种和青工)。

一是班组长。他们既是企业生产一线的指挥员,又是班组的领头羊。班组安全工作的好坏主要取决于这些人。班组长敢于抓“三违”,就能带动一批人,管好一个班;二是特殊工种。他们都在关键岗位,或者从事危险性较大的职业和作业,随时有危及个人和他人安全的可能,是事故多发之源;三是青年职工。多为新进厂工人,往往安全意识较差,技术素质较低,好奇心切,好胜心强,在这个群体中极易发生违章违纪现象。把这三种人作为反“三违”的重点,进行重点教育、培训、管理,就可有效控制“三违”行为,降低事故发生率。

3.狠抓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杜绝无知性违章。把安全教育培训作为全面提升全员安全素质及技能水平的依托。一是强化各级人员对安全规章制度的学习,用制度指导工作,规范工作,克服经验、习惯做法。二是根据工作实际编制安全教育培训大纲,依托安全培训大纲,制定有针对性的个人安全培训计划,提高员工安全技能水平。三是结合“学”和“考”,进行形式多样多样的安全技能比赛,将安全培训贯穿于生产的每一个角落。四是举行专题培训和演练。对生产中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专题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防范意识。

4.以“两落实”为目标,杜绝违章侥幸心理。主抓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通过责任层层分解,将目标落实到人,实现“凡事有法可依、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凡事有据可查”的管控目的。建立一支素质高、懂技术、制度熟、敢管理的安监队伍,经常深入现场,对于发现的“三违”现象,要认真追查分析,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危害的程度给予帮教处罚。要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干部职工一视同仁,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

(二)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形成以安全生产部为基础,各项目部安全组为依托的“大安监”安全管理模式,通过规范管理和责任落实,有效增强安全管控能力。各项目部根据设备特点和安全生产目标,将全年的安全任务分解,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各专业、班组的目标应是标准化管理、标准化施工、标准化操作,无违章、无隐患、无事故。

安全管理执行体系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各专业系统的负责人是本系统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者,要抓好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执行系统要求精干、高效、忠实和实干,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指令一丝不苟。

安全监督体系要求各级安全部门、安全员根据决策系统的安全指令对执行系统和所属单位进行监督,以保证执行安全指令确切无误。还要发挥职工群众监督及舆论监督的作用。

(三)明确甲乙方安全责任界限,统一安全管理制度

由于甲乙方隶属于两个不同的管理方,而两个管理方都有自己的安全监督体系和执行体系,如果在同一工作票中既有甲方人员又有乙方人员,或者一张工作票由甲方做安全措施,由乙方进行具体作业,这便形成了相互配合的关系,两方都负有不同的安全责任。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现,有的工作票安全措施不到位,或者在工作现场的检查中,乙方安全监督人员只注重检查自己人员措施是否到位,施工过程有无违章,对于甲方的人员就很少去检查监督,因为他对甲方没有考核权;而甲方点检或者工程人员对于一些紧急缺陷,往往要求乙方尽快恢复设备,在下达检修任务和工单时太注重工期,而把一些安全措施放在了第二位,这就给安全埋下了隐患。

笔者认为,安全在任何时候都是没有甲乙方的界限,一个企业,安全监督体系应是一个整体,并对所有工作点负责,只要现场发现的违章现象,都由一个最终的监督机构(往往设在甲方的安监部)去通报考核,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安全上的漏洞和盲点,也就是大安监理念的进一步深化。同样,在制度的处罚上要一视同仁,不能对甲乙方中任何人有所偏袒,只有公正的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才能让人信服。

(四)以人为本,提高职工心理素质

由于驻外项目部远离企业本部,人员长期处于出差状态,远离家乡,远离家人,逢年过节又难与家人团聚,失落感、思乡感在所难免。且每天在生产一线,经常性、突发性的任务特别多,工作要求高,压力大,其感触最深的就是心累。针对这种情况,一是关心驻外职工的心理,要经常做心理疏导工作,帮助他们化解、消除焦虑不安的情绪,把精力投入到工作中。二是合理安排驻外职工休假时间,多创造与家人团聚的机会;三是项目部人员在外工作时间久了,容易产生疲态和情绪问题,要注意做好项目部与总部人员的交流轮换工作,这样既有利于锻炼新人,更有利于原来的驻外人员调整身心,以更好的精神状态投入新的工作,确保生产安全稳定。

(五)长途运输频次多,交通安全压力大

驻外项目部离家较远,长途通勤车成了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这些车辆载客人数众多,稍有不慎便会造成群体性事件,不但给企业造成损失,更给家庭造成很大的伤害,因此应做实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严格车辆调度,严格人员管理,做好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工作,提高驾驶员的责任意识,加大对违章行车的考核力度;二是为每辆车建立安全档案,实时掌握每辆车的健康状态,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防止发生车辆机械故障,坚决杜绝病车、问题车上路;三是提高随车安全员的责任意识,每辆车都配有两名司机和一名跟车监督员,加强对乘车人员和随车物品的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提醒并严格考核;四是做好异常天气和突发情况的应急管理工作,完善异常情况的安全行车措施,做实应急方案的学习与演练,保持应急物资储备的可靠有效。五是定期进行驾驶员培训和技能比武,有效提高驾驶员的技能,确保安全行车的可控再控。

笔者认为,在项目部安全管理上,建立健全自我约束和激励机制,是企业谋求发展的内在需要;确立正确的防范措施和明确管理责任是实施安全管理的前提;健全统一的规章制度,形成“大安监”的组织机构是安全管理的组织保障;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和基础;做实“以人为本”的人本理念是确保安全生产的思想保证;确保交通安全是驻外职工生产生活的根本保障。

第4篇 工程仓库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工程项目部仓库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凡进库货物必须进行验收,核实后做好造册登记。

二、认真负责搞好仓库内部材料、设备及小工具的发放工作,并应做好登记、签字手续。

三、工程需要的材料库存不足时,应提早备足,不至于影响正常施工。

四、仓库内应保持整洁、货物堆放整齐、货架堆放的物品应挂牌明示,以便迅速无误地发放。

五、严禁非仓库管理人员入内,严禁烟火。

六、不得私自离岗。有事外出,应委托他人临时看守。

七、做好外场砂石料的收、管工作,签好每一张单据,严格把关砂石料的计量及质量。(见第四章)

八、定期检查仓库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在规定的禁火区域内严格执行动火审批手续。

××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花苑三期项目部 仓库管理责任人 ×××

第5篇 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规定

为了强化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建设部jgj59-99安全检查标准有关规定。制订安全与文明施工达标,对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作如下考核规定:

一、各部门、各工作岗位管理人员把安全生产责任作为日常工作中重要之重,必须认真执行。

二、公司对各工作部门各施工项目在季度检查时,同时逐条检查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情况

三、各工作部门对安全责任未认真执行的,受到通报批评

四、检查各个工作人员差一条未执行的,受到批评教育,差两条以上未执行的,扣发当月奖金50%,无奖金的单位,扣当吉人当月工资的20%。

五、因某一岗位未执行安全职责影响安全生产正常运行造成重大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按事故分析规则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直致追究法律责任。

第6篇 安全生产管理小组负责人安全职责

1 组织制定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2 组织车间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发现重大隐患,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或向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提出报告,在上报的同时,组织制订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

3 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文件,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质量标准,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4 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例会的准备工作,对例会决定的事项,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5 认真听取、采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保证本公司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公司的安全生产水平。

6 监督全公司的安全培训工作和考核工作。

7 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及投产试车工作。

8 负责消防器材的计划、配备和维护管理工作。

9 负责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工作,搞好员工体检、职业病防护和健康监护工作。

10 参与设备事故、生产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伤亡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1 负责专业和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车间、部门演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7篇 浅谈煤矿生产技术管理与煤矿安全生产的关系

由于煤炭生产环境具有复杂性,这使得煤炭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极大的威胁了井下人员的生命安全,同时也影响了煤炭生产的连续性,可以说安全问题一直是困扰煤炭行业的一个大问题。为了减少煤炭生产过程中的事故,保证生产人员的人身安全、确保煤炭生产的顺利进行,有必要对煤矿的强化生产技术的管理。文章探讨了煤矿生产技术管理与煤矿安全生产之间的关系,为我国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尽一份力。

1 技术管理贯穿煤矿安全生产活动的全过程

煤炭生产技术管理对于煤炭日常生产的安全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煤炭生产环境相对比较恶劣,且需要经过多个复杂的程序,稍有疏忽,就会酿成大祸,给井下的生产人员带来灭顶之灾,同时也影响煤炭的正常的生产。这就要求在煤炭生产的各个环节都要进行生产技术管理,将其融入到煤炭生产的每个细节,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的监控和指导,及时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将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只有确保每个生产环节都准确无误才能保证整个生产过程的安全。

煤炭生产的安全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矿井设计的影响,通过矿井的设计,对开采工作面进行科学的规划、合理的设置巷道,选择适合的工艺流程,对于煤炭生产安全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因此在设计之前要做好相应的地质勘查工作,为设计提供科学可靠的信息,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采用合适的开采设备,并对其进行合理的部署。在进行矿井设计的时候要兼顾生产效率和经济的原则,在进行设计的时候要尽可能的确保生产的效率和煤炭的产量,同时要考虑设计的成本,不能忽视经济性。在设计之前要同相关的技术部门取得联系,获得技术上支撑,在建设之前要充分的进行技术论证和可行性分析,最终选择最佳的设计方案,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矿井的安全性,降低事故出现的可能性,为煤炭的安全生产打下坚实的基础。

2 技术管理是消除煤矿事故隐患的有效途径

由于煤炭生产主要位于矿井内部,生产的环境以及条件比较恶劣,容易受到地质灾害的影响。同时在实际的生产过程当中,如果没有遵守相应的规范,违章生产,那么就会加大灾害发生的概率,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由于煤炭生产环境的特殊性,在生产过程中多省都存在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这就需要通过生产技术管理来及时的发现问题,及时的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隐患发展成为不可挽回的事故。很多的煤矿事故发生大多都是生产过程中的一些隐患造成的,而这些隐患往往比较的隐蔽,不容易发生,并且由于这些隐患本身没有直接的危害性,因此,即使被发现也往往被忽视。这就要求在煤炭生产过程当中要做好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制,采用科学合理的管理手段深入生产过程当中的每个细节,及时的发现隐患,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将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从而避免危险的发生。在管理过程中,要进行具体的分工,每个管理人员负责一定的区域,将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个人的身上,这样发现问题就能够及时的找出责任的主体。管理人员要树立危机意识,在日常的管理当中要善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要定期的进行检测,同时要进行抽查,争取将意外消灭在萌芽之中。

3 提高对技术基础工作的认识

煤矿技术基础工作主要体现在工程设计、作业规程、技术报告等技术文件上,是当前抓好煤矿安全生产主要工作之一。

提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和技术报告的认识;工程设计、规程或技术报告经过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应由专业副职组织执行;经负责人负责实施、所有现场工作人员和进入现场的任何人员都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进行作业和操作。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施工现场规程指导、落实、修改和补充工作,工作面地质、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设计、规程或报告是一个工程的指导性技术文件,关系到这个工程的质量、安全、效率和效益。编制总的要求,一定要有创新性、前瞻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必须坚持技术上可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工程的具体措施要体现有针对性、有可操作性、有创新性。

4 技术管理要抓好“一通三防”工作

近年来,我国煤矿瓦斯事故频繁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这充分说明“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绝不可疏忽大意,如果稍有不慎,思想上稍有松弛就会酿成大祸,安全生产就没有保证,更重要的是会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要想把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就必须把“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作为安全工作的重点,狠抓“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坚决控制瓦斯、煤尘等重大事故的发生。要搞好“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必须做好以下几点:

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及各业务部门的“一通三防”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实行齐抓共管协同作战。同时要重点把好四关,即:设计关、生产布局关、措施审批关、隐患处理关。

高度重视矿井通风技术管理工作,使其成为矿井防治瓦斯、粉尘和防灭火工作的基础。在具体工作中,要加强通风系统的管理,调整改造不合理的通风系统,管好用好通风设施,建立和完善矿井通风管理制度,做到合理供风、配风。同时要教育广大员工爱护好通风防尘设施,杜绝人为的破坏,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的合理、稳定、可靠。

加大“一通三防”安措资金的投入,配齐通风防尘设施,也就是说在“一通三防”设施的资金使用上,该花的钱,一分都不能少,以确保通风、防尘设施安全可靠,做到万无一失。

5 依靠科技进步推动技术管理水平

要想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必须依靠科技进步,改进采煤工艺,大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广大员工的综合素质,努力改善井下的工作环境。大家都知道,煤矿安全状况不好,除受地质和开采的特殊条件制约外,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装备和工艺落后,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和员工的综合素质不高而造成的。因此依靠科技进步来加强技术管理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最大动力。但推广新技术应因地制宜,做好可行性研究和技术论证工作,不要盲目行事,另外还要有足够的资金投入来保证。对改善安全条件的新技术和新设备应予以充分的重视,因为,对一部分新技术存在着二次开发的问题,应注意新条件下推广使用新技术和新设备的适应性和可靠性,避免形成新的隐患,使其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发挥良好的作用。

6.技术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工程技术人员积极性的充分发挥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力保障

煤矿安全生产的大量事实证明,加强对生产技术的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以总工程师为总技术负责人的技术责任制的技术体系是十分必要的。没有一套有效的技术管理机制,没有一个完善的技术管理机构,技术管理就必然带有随意性,也必然会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隐患。

技术管理同样应坚持以人为本,为了适应安全生产的需要,各级组织一定要从生活上关心工程技术人员,工作上帮助支持工程技术人员,工资、待遇上倾斜工程技术人员,充分把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调动起来,使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煤矿安全生产建设中去,发挥聪明才智,更好地为煤矿服务

7结束语

在实施科技兴煤战略的新形势下,煤矿安全管理体制和安全监察体制也在进行改革,要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根本好转,稳定煤矿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必须大力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健康发展。

第8篇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的安全生产,以及铁路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参与铁路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铁路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发生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制定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督促并检查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铁路建设业务时,应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铁路建设业务。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应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铁道部安全培训合格证。

建设单位不得接受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被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拨付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应翔实周到,准确无误,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就依据勘察成果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提出保证营业线在施工期间保证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隧道的工程地质条件,研究提出隧道工程的风险等级,提出施工超前地质预报的措施和方法,选择合适的施工方法和施工机具配置,合理确定衬砌类型和工艺,提出施工注意事项,以及事故逃逸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第四章 监理及有关单位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责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为铁路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机械设备和配件。机械设备应具有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并提供安全操作说明;禁止提供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二十八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时间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检验检测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章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铁路建设工程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负责人、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且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铁路施工业务。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铁路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第三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项目负责人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组织制定本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等。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纳入合同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在铁路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制止并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营业线施工时,应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施工方案经建设单位审核、铁路局或铁道部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铁路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应接受铁道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

(二)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高空、水上、潜水作业;

(八)高墩、大跨、深水和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

(九)隧道工程;

(十)铺轨、架梁工程;

(十一)既有线工程;

(十二)其他危险性较高的工程。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十条 铁路建设工程前,施工单位负责本项目的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的选址和结构等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四十二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合理选择施工机械,保证施工需要和安全生产。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四十五条 既有线施工应选择与既有线施工相适应、保证既有线运输安全的机械设备。隧道工程应使用与施工方法匹配的施工设备和机具,需要实施工程地质超前预报的,必须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有瓦斯的隧道,必须按相关规定配置机电设备。不得使用与既有线和隧道施工不匹配的施工机具。

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铁路局安全监察室对本局范围内涉及既有线的铁路建设工程和本局负责的新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铁道部安全监察司与建设管理司共同对既有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建设管理司对新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管理。

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及派出机构具体负责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铁路安全监察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暂时停止施工。

第五十一条 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安全举报制度,受理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七章 安全事故救援和报告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应急程序、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以及事故处理后的恢复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建设单位应将本建设项目的应急救援预案报所在地区铁路监督机构核备。

第五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铁路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应急救援预案报建设单位备案。

第五十四条 建设项目发生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的重大安全事故,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向铁道部安全监察司、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和铁路监督机构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五十五条 既有线建设发生铁路行车事故的,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向铁道部安全监察司、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和铁路监督机构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五十六条 施工现场发生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的重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如实向建设单位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发生事故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并做好书面记录,现场重要痕迹应当拍照或录像,妥善保管好有关物证。

第五十八条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参与组织抢险;既有线铁路建设工程发生事故后,铁路安全监察机构也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将现场情况上报。

第五十九条 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由铁道部或铁路管理机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 发生铁路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铁道部将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在一定时间内暂停责任单位承揽铁路建设工程的资格,并限制安全事故主要责任人进入铁路建设市场从业。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行。

第9篇 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 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 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 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 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 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包括工作服)费用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80号)和《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等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10篇 调运安全管理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协助公司总经理搞好集团公司的煤炭调运、装车运输工作、商品煤质量、计量和仓储等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完成和超额完成煤炭装车外运计划,以及煤炭装车有关技术指标等。

2、负责组织与铁路系统各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合理组织调车、装车作业,保证煤炭运输计划的兑现。会同铁路部门组织编制每月、旬、日的运输计划,运输工作无安全事故。

3、负责组织领导调运部、驻太原铁路局调动站、口泉调运站、经营管理部及各矿运销站的业务保安工作。按照《煤炭送货办法》的要求,组织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制定的“关、拉、清、扫、堵、量、装、平、洒、交”十字装车作业操作规程,不断提高装车质量,杜绝杂物、危险品、自燃煤装入外运煤炭中,保证煤炭运销安全。

4、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掌握煤炭资源、储装运安全情况,了解生产情况,组织资源调拨,实现产、运平�以及储装运安全。

5、负责组织搞好存煤管理工作,组织有关人员会同计划、生产、调度部门定期核实存煤,督促矿(站)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亏吨和存煤自燃现象的发生。

6、负责组织掌握市场信息,经常研究市场需求,加强市场研究,根据市场信息安排调运计划。

7、负责组织运输系统业务劳动竞赛,组织推广运销工作的先进经验。

8、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11篇 墨菲定律与安全生产管理

从墨菲定律看安全管理的警示职能

一、正确认识墨菲定律

对待这个定律,安全管理者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种是消极的态度,认为既然差错是不可避免的,事故迟早会发生,那么,管理者就难有作为;另一种是积极的态度,认为差错虽不可避免,事故迟早要发生的,那么安全管理者就不能有丝毫放松的思想,要时刻提高警觉,防止事故发生,保证安全。正确的思维方式是后者。根据墨菲定律可得到如下两点启示:

认识之一:不能忽视小概率危险事件

由于小概率事件在一次实验或活动中发生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就给人们一种错误的理解,即在一次活动中不会发生。与事实相反,正是由于这种错觉,麻痹了人们的安全意识,加大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其结果是事故可能频繁发生。譬如,中国运载火箭每个零件的可靠度均在0.9999以上,即发生故障的可能性均在万分之一以下,可是在1996、1997两年中却频繁地出现发射失败,虽然原因是复杂的,但这不能不说明小概率事件也会常发生的客观事实。纵观无数的大小事故原因,可以得出结论:“认为小概率事件不会发生”是导致侥幸心理和麻痹大意思想的根本原因。墨菲定律正是从强调小概率事件的重要性的角度明确指出:虽然危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很小,但在一次实验(或活动)中,仍可能发生,因此,不能忽视,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认识之二:墨菲定律是安全管理过程中的长鸣警钟

安全管理的目标是杜绝事故的发生,而事故是一种不经常发生和不希望有的意外事件,这些意外事件发生的概率一般比较小,就是人们所称的小概率事件。由于这些小概率事件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发生,所以,往往被人们忽视,产生侥幸心理和麻痹大意思想,这恰恰是事故发生的主观原因。墨菲定律告诫人们,安全意识时刻不能放松。要想保证安全,必须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采取积极的预防方法、手段和措施,消除人们不希望有的和意外的事件。

二、发挥警示职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安全管理的警示职能是指在人们从事生产劳动和有关活动之前将危及安全的危险因素和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找出来,告诫有关人员注意并引起操作人员的重视,从而确保其活动处于安全状态的一种管理活动。由墨菲定律揭示的两点启示可以看出,它是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对于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安全管理中,警示职能将发挥如下作用:

1) 警示职能是安全管理中预防控制职能得以发挥的先决条件

任何管理,都具有控制职能。由于不安全状态具有突发性的特点,使安全管理不得不在人们活动之前采取一定的控制措施、方法和手段,防止事故发生。这说明安全管理控制职能的实质内核是预防,坚持预防为主是安全管理的一条重要原则。墨菲定律指出:只要客观上存在危险,那么危险迟早会变成为不安全的现实状态。所以,预防和控制的前提是要预知人们活动领域里固有的或潜在的危险,并告诫人们预防什么,并如何去控制。

2) 发挥警示职能,有利于强化安全意识

安全管理的警示职能具有警示、警告之意,它要求人们不仅要重视发生频率高、危险性大的危险事件,而且要重视小概率事件;在思想上不仅要消除麻痹大意思想,而且要克服侥幸心理,使有关人员的安全意识时刻不能放松,这正是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3) 发挥警示职能,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

传统安全管理是被动的安全管理,是在人们活动中采取安全措施或事故发生后,通过总结教训,进行“亡羊补牢”式的管理。当今,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市场经济导致个别人员的价值取向、行为方式不断变化,新的危险不断出现,发生事故的诱因增多,而传统安全管理模式已难于适应当前情况。为此,要求人们不仅要重视已有的危险,还要主动地去识别新的危险,变事后管理为事前与事后管理相结合,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牢牢掌握安全管理的主动权。

4) 发挥警示职能,提高全员参加安全管理的自觉性

安全状态如何,是各级各类人员活动行为的综合反映,个体的不安全行为往往祸及全体,即“100-1=0”。因此,安全管理不仅仅是领导者的事,更与全体人员的参与密切相关。根据心理学原理,调动全体人员参加安全管理积极性的途径通常有两条:①激励:即调动积极性的正诱因,如奖励、改善工作环境等正面刺激;②形成压力:即调动积极性的负诱因,如惩罚、警告等负面刺激。对于安全问题,负面刺激比正面刺激更重要,这是因为安全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要,如果安全,则被认为是正常的;若不安全,一旦发生事故会更加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因此,不安全比安全更能引起人们的注意。墨菲定律正是从此意义上揭示了在安全问题上要时刻提高警惕,人人都必须关注安全问题的科学道理。这对于提高全员参加安全管理的自觉性,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第12篇 机井维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订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并对其执行情况予以监督。

2.负责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在单位范围内贯彻执行安全等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培训、监督、检查与考核管理。

3.负责审核本单位的安全技术方案与措施,监督检查水井维修安全技术方案与措施的执行情况,推进安全技术进步,对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新技术、新措施进行推广和运用。

4.负责监督、检查单位现场各类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安全检查工作,对查出的事故隐患,限期整改,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遇有严重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令作业人员先撤离危险区域。

6.负责安全生产等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安全活动,总结交流推广安全生产。

7.负责本单位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管理等工作。

8.做好安全设施、劳保用品的鉴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9、对各种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车辆的安全运行负责。

10、对提供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要齐全、灵敏可靠,安装后要及时进行验收。

11.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进行检查、验收。

12.按照现场施工平面布置图的要求,做好施工材料的堆放和物品贮存,对材料的运输,装卸要加强管理,保证安全。

安全生产管理部责任制(十二篇)

1.在公司经理室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制度,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管理工作。2.组织制定、修订公司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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