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运输管理组科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在组长的领导下,开展运输检查管理工作,认真做好组长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提升运输各项管理规定,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运输专业知识。
第三条 依照运输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严标准抓好现场施工质量及安全检查工作。对查出问题,督促落实整改,确保全矿提升运输安全。
第四条 负责绞车的安装期间的施工质量的监督及安装完后组织人员验收工作。
第五条 负责运输专业日常检查问题的汇总、问题通知单的下发及存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协助组长搞好本专业业务学习,负责组织人员的学习、出卷、考试、阅卷工作。
第七条 积极参加运输专业会议,并对提升运输工作中的问题发表建议。
第八条 积极搜集资料及现场落实,搞好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九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2篇 建筑渣土运输业务管理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负责对建筑渣土运输专营过程中合同签订和运营过程的规范性进行廉政和质量等方面的监督和考评,对不规范行为及时予以通报和督促整改。
2、负责对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投诉进行受理、统计,并及时处理、反馈和上报。
3、负责召集各部门及加盟企业的例会工作。
4、在总经理室的领导下,制订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3篇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和规范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危险物品检查的活动。
前款所称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及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等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器械、物品。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的种类及其数量由国家铁路局会同公安部规定并发布。
第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车站和列车等服务场所内,通过多种方式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种类及其数量。
第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是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完善作业程序,落实作业标准,保障旅客运输安全。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配备满足铁路运输安全检查需要的设备,并根据车站和列车的不同情况,制定并落实安全检查设备的配备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加强设备维护检修,保障其性能稳定,运行安全。
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配备满足铁路运输安全检查需要的人员,并加强识别和处置危险物品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从事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爱惜被检查的物品。
第七条 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拒绝配合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和托运行李物品。
第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检查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对旅客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依法保障旅客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对女性旅客进行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进行。
第九条 安全检查人员发现可疑物品时可以当场开包检查。开包检查时,旅客应当在场。
安全检查人员认为不适合当场开包检查或者旅客申明不宜公开检查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移至适当场合检查。
第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旅客车站安全管理,为安全检查提供必要的场地和作业条件,提供专门处置危险物品的场所。
第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应对客流高峰、恶劣气象及设备故障等突发情况下的安全检查应急措施,保证安全检查通道畅通。
第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在旅客进站或托运人托运前查出的危险物品,或旅客携带禁止携带物品、超过规定数量的限制携带物品的,可由旅客或托运人选择交送行人员带回或自弃交车站处理。
第十三条 对怀疑为危险物品,但受客观条件限制又无法认定其性质的,旅客或托运人又不能提供该物品性质和可以经旅客列车运输的证明时,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或托运。
第十四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或者旅客声称本人随身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并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第十五条 列车上发现的危险物品应当妥善处置,并移交前方停车站。鞭炮、发令纸、摔炮、拉炮等易爆物品应当立即浸湿处理。
第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对扰乱安全检查工作秩序、妨碍安全检查人员正常工作的,应当予以制止;不听劝阻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旅客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或者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铁路运输企业落实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制度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安全检查管理规定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 铁路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时,应当恪尽职守,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对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随旅客列车运输的包裹的安全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4篇 行车运输安全管理措施
为切实加强西翼1520s运输安全管理,根据我矿2023年运输管理措施规定,5t蓄电池式电机车不能进入主运输大巷运行。为满足西翼1520s生产需要,经矿研究决定特许5t列车组通过主平硐进出西翼1520s;但5t蓄电池式电机车运行中必须严格执行如下措施:
一、机车运行区间:井口至西翼1520s运输巷。
二、机车运行时间规定:早班第一趟。
三、电机车的安全性能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一)司机室必须有牢固的顶棚,并且不得妨碍司机操作和视线。
(二)有警铃(喇叭)、前后灯,并能正常使用。
(三)撒砂装置完整有效,制动装置灵活可靠,制动距离符合安全规程规定。
(四)电气性能良好,符合防爆要求。
(五)列车有红尾灯。
(六)机车每年年审合格。
二、行驶列车的轨道及设施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巷道轨道必须达到质量标准化要求。
(二)道岔必须符合标准,安装正规搬道器,禁止使用牛尾道岔。
(三)轨道和道岔质量达到合格品,运输队每周应对轨道和巷道情况检查一遍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情况报调度室安排处理。
三、行车调度及联络信号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产连队将所需料车或矿车数量、类别、运往地点告知井口调度室,井口调度人员通知运输队相关管理人员,安排机车司机和跟车员专车运送。
(二)当西翼1520s巷有矿车需拉出时,运输队必须安排专车进井拉出地面。
(三)机车进、出井时必须请示和电话联系井口调度室同意(包括西翼三角墩处)。机车出井经西翼暗平硐和三角墩岔尖前必须放慢速度到1.0m/s以下,观察有无机车驶来,有机车驶来时立即停车,跟车员发信号通知驶来的机车停车。
四、机车过风门的规定:
(一)列车通过装有风门的地点时运行速度不超过0.8m/s。
(二)列车位于两道风门间停下时,分别距风门的距离各5m以上,不符合本规定的必须减少牵引车辆数量。
(三)严禁两道风门同时打开,严禁用机车顶碰风门,车辆行驶和过风门时,机车司机严禁将头和身子探出车外。
(四)列车过风门时,其它人员必须站行人侧就近处的躲身点处。
(五)列车行至距风门30m左右必须放慢车速至1.0m/s以下;当距风门5m左右时必须停稳列车,机车控制器打到“零位”并发鸣笛。
(六)当列车停稳后由跟车员下车开启第一道风门,并用挂钩挂好风门,然后躲到行人侧安全位置,向机车司机传递开车信号,机车司机接到开车信号后,方可缓慢通过第一道风门。当整列车通过第一道风门距风门5m后跟车员发出停车信号,机车司机立即停稳列车,由跟车员关好第一道风门。
(七)列车以同样方法通过第二道风门距风门5m时跟车员发出停车信号,机车司机停车等跟车员关好风门发出开车信号后,机车司机方能开动电机车。
五、行车调车规定:
(一)西翼1520s只允许运行一台电机车,每次只准牵引6部矿车(含材料车在内),当矿车和料车混挂时,料车必须挂到第三部矿车后,进入西翼1520s运输巷不允许挂人车。
(二)矿车、材料车只能停放在靠近作业点最近的车场空车道上,停放好后的矿车、材料车距离车场岔心尾端的不得小于三个矿车的距离(有警冲标的不能超过警冲标线)。
六、其它注意事项:
(一)由于西翼1520s运输巷道属老旧巷道,多处地方安全距离不够,所以列车行驶速度必须控制在2.0m/s内;行人看到机车驶来时必须提前站到行人侧的躲身点处,严禁在道床内行走。
(二)机车司机必须严格按照跟车员信号指挥开、停车,巷道转弯处、坡度较大地段、车场、风门处、巷道口、巷道狭窄地段和前方有行人时,应减速鸣笛。
(三)每趟列车只能有一名跟车员,不得搭乘其它人员,跟车员只能站在最后一部矿车尾部碰头上,过风门时必须下车。
(四)运送大型设备和材料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五)电机车司机必须严格按电机车司机操作规程操作。
以前本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措施不符的按本措施执行,本措施未尽事项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5篇 海上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部分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二级单位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岗;基层单位应设立 专(兼)职安全员。
第二条 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岗位)职责
(一)企业及二级单位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法规、条例、标准,及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 制度;
2.制订、完善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3.根据季节特点、作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监督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
4.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活动;
5.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台账和安全资料;
6.负责船舶及船员的保险;
7.参与对船长、船舶驾驶员、船舶轮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和船长指挥资格的认定;
8.负责对船舶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事故统计和上报。
(二)专(兼)职安全员职责:
1.全面贯彻上级领导指示精神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负责对船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整改存在的隐患;
3.组织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
4.建立、健全安全台账和资料。 第三条 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
(一)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二)员工技能考核评定管理制度;
(三)船长指挥资格认定制度;
(四)船舶应急预案;
(五)船舶与设备安全维护保养制度;
(六)危险货物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第四条 应建立并保存以下船舶安全管理台账和资料:
(一)船舶基本情况台账;
(二)船舶证书登记台账;
(三)船舶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档案;
(四)船舶事故登记档案;
(五)船舶航海图书台账;
(六)船舶救生器材、信号配备台账;
(七)船舶消防设备、器材登记、维护台账;
(八)船岸联合应急演习计划、演习记录。
第五条 船舶单位和每条船舶都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习。 第二章 船舶单位安全要求
第六条 从事海(水)上交通运输的单位应取得国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际、沿海或内河 营运资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 船舶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建立安全管理体 系,并应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核发的符合证明(doc)和安全管理证书(smc)。
从事国际船舶营运的船舶单位应按照《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建立安全管理体 系,并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及参加国际海事组织国家的海事主管部门核发的符合证明(doc)和安全 管理证书(smc)。
第八条 船舶单位应使船舶和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九条 船舶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
第十条 在船舶租赁时,应签定船舶租赁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安全责任、权力与义务。
第三章 船舶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船舶投入使用前应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签发的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最低配员 证书等法定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和适航证书。
第十二条 应按照规定接受政府海事主管部门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并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船舶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各项安全标志,正确的显示号灯、号型。在危险区、作业区与生活区应按照有关规范划定明显的界限,并以文字加以标识。船舶的关键性设备和技术系统应采用 颜色、文字、铭牌等加以标识,并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使用。关键性操作如救生艇释放程序、 二氧化碳释放程序、消防炮启动程序等应在操作地点以文字标明。
第十四条 应记录并保存好《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 第四章 从业人员资格
第十五条 船舶单位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 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内河、职高)以上学历。
第十六条 船舶单位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船舶种类相适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 证书。
第十七条 船舶单位应有四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上。 第十八条 从事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船舶单位,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的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第十九条 有船单位应对陆岸基地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实际业务能力作出评估,以确保其具有适当的资格。
第五章 船员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 船员所持有的适任证书、特殊培训合格证及专业培训合格证应与其服务船舶的种类、 等级、航区相适应;不应低于所担任的职务。
(一)船长应负责船舶安全运输管理,全面贯彻执行有关安全和防污染公约、规定、规则、指南 和标准。
(二)大副主持甲板部的日常工作;履行航行值班、锚泊值班责任;制订并组织实施甲板部各项 工作计划,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负责货物的配载、装卸、交接和运输等管理。
(三)轮机长是全船机械、动力、电气(无线电通信导航和甲板部使用的电子仪器除外)设备的 技术总负责人,并对甲板部所管设备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船舶预防检修计划和技术操作 规程,使各种设备保持良好技术状态,确保船舶安全。
(四)船舶在停泊期间,应配备足够的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船舶及相关设备安全有效运 行的船员。无论何时,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应同时离船。
(五)因需要需增加船员时,船上总人数不应超过救生设备的定员。 第六章 航行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应按《安全检查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海(水)上船舶应在有效证书中所允许的航区及海洋环境条件范围内进行航行和施 工作业;否则应提前到避风水域避风。
第二十三条 船舶航行应严格遵守有关的航行和避碰规则。在大风浪中、雾中、冰区、夜间、分 道通航及狭窄水道、进出港航行应严格按照有关的规则、指南执行,正确显示号灯号型,并与有关方 面保持密切的通信联络,严格驾驶室及轮机值班制度。
第二十四条 船舶系泊作业中应加强船岸联系,严格执行系泊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海(水)上拖带作业中拖轮、辅助船与护航船的选择应符合相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海(水)船舶所载物品应满足船舶技术证书的要求,人员交通应乘坐交通船,载客人数控制在额定载客人数之内。
第二十七条 船舶动火作业应按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令第 31 号公布《船舶修理 防火防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按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6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铁路运输管理员2
铁路运输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
一、认真学习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矿铁路专用线的管理工作。
二、不断学习业务知识,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科学合理调度运煤机车,确保机车安全运行。
三、制定我矿铁路机车运输的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
四、定期检查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检修,严禁带病运转。
五、协调好与铁路管理部门的各项工作,确保铁路运输畅通无阻。
六、配合保卫部门,做好铁路的保卫工作,狠狠打击破坏铁路的违法行为。
七、经常检查铁路路线的安全情况,严禁闲散人员在铁路线上逗留,严禁放置异物。
第7篇 厂内交通运输作业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1范围
为规范厂内交通运输作业驾驶员和车辆装载、车辆行驶、车辆、厂内道路及行人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厂内运输作业的安全管理。
3引用标准
cb3787-1996船厂厂内运输作业安全规程
gb4387-1994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教材
4对驾驶员安全要求
4.1可行驶厂外的汽车驾驶员必须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持有驾驶证者方可独立驾驶车辆。
4.2限于厂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厂内机动车辆驾驶证,并持该证到所在企业安监部备案,换发胸卡或帽贴后方可驾驶车辆。
4.3汽车吊驾驶员除取得车辆行驶驾驶证,还应取得起重机司机操作证。
4.4驾驶员应年满18周岁,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凡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色盲、耳聋等职业禁忌症者不允许驾驶车辆。
4.5驾驶员每年应进行审验,审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驾驶。驾驶员不从事驾驶工作(除担任车管工作外)6个月至1年者,须继续担任驾驶工作时,应经车辆管理部门重新复试;1年以上者,应重新考核。
4.6严禁无证驾驶车辆,不允许驾驶与驾驶证不符的车辆。
4.7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
4.8不允许将车辆交与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培训中的驾驶员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有正式的驾驶员在旁指导,否则不应单独驾驶。
4.9驾驶员应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穿好工作服,不准穿拖鞋驾驶,驾驶员离开驾驶室进入施工现场应戴好安全帽。
4.10 严禁酒后驾驶车辆,开车时精神应集中,不准吸烟、饮食,不准与旁人闲聊或做其它有碍行车安全的活动,工作间隙不准在车内睡觉。
4.11 作业现场如遇有吊装工件作业时,驾驶员应离开驾驶室。
4.12 在作业现场装卸工件时,驾驶员应负责监督检查装卸作业情况,装载牢固并符合有关装载规定方能开车。
4.13 车门、车厢栏板未关好不应驾驶。
4.14 驾驶员出车前应进行例行保养工作。
4.15 驾驶员应按照各自车辆的安全操作规程驾驶。
4.16 驾驶员应谨慎驾驶,如发生行车事故,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迅速上报有关部门。
5车辆装载安全要求
5.1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装载。
5.2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除驾驶室额定成员外,车厢等部位一律不准载人。
5.3车辆载物的高度、宽度和长度应符合gb1589的规定。禁止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载运,所载运的货物必须垫稳扎牢,防止倾斜倒塌,装载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飞扬或漏滴车外。载运不可解体货物的体积超过规定时,必须经过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指派专人押车,按指定的路线、时间和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的安全标志。
5.4大型货运汽车载物,其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
5.5载重量1000kg以上的小型货运汽车,其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5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
5.6载重量1000kg以下的小型货运汽车,小型拖拉机挂车载物,其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
5.7载物长度未超出车厢后栏板时,不准将栏板平放或放下;超出时,货物栏板不准遮挡号牌、转向灯、制动灯、尾灯。
5.8装运化工危险物品,其包装必须牢固可靠,要按危险物品的特点和性质分类装运,氧气、乙炔瓶禁止同车载运,并且瓶口要朝同一方向,禁止接触油类。车上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车上应配备消防器材,需行驶出厂时,必须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办理手续,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车上按规定挂上“危险物品”标志,夏天要采取遮阳防晒措施,车辆在途中停车休息要选择适当地点,不准在闹市区停放,并要有专人看管。
5.9电瓶车不应载运氧气瓶、乙炔瓶。
5.10 牵引车牵引挂车时,如果挂车货物的宽度超过牵引车,必须在货物的最前端的外侧设置标灯示宽,在牵引车的前方应设置专人负责引导和指挥。
5.11 平板车运输分段时,应根据平板车的性能,调节分段的重心位置,装载须均衡平稳,防止倾斜倒塌,在分段周围设置示宽标识,安排专人负责引导和指挥。
6厂内车辆行驶安全要求
6.1无牌照车辆一律不准进厂,其他限制车辆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6.2进厂车辆由企业保卫部门进行管理,并要告知厂内驾驶安全须知。
6.3车辆在厂区主干道行驶,车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其它道路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码头等作业现场一般车辆车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进出厂门口、工区/车间门口、道路转弯处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6.4特殊专用车辆如叉车、翻斗车、拖车的运行速度,一般道路不大于10公里/小时,特别车道(如斜坡路、作业现场、码头吊车轨道内等)不大于5公里/小时,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规定车速限制。车辆进入码头行驶时,应遵守工程车辆优先的原则,限速行驶,行车通道不准停车。
6.5非工程车辆一律不准驶入码头区域。
6.6车辆在遇人行道上有行人时应减速让行。
6.7汽车吊禁止在悬挂吊物状态下行驶;作业完毕应收回吊臂, 固定好吊钩后方可行驶。
6.8通勤客车在厂内应按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得任意改线,进出厂门不得抢行。
6.9同向行驶的机动车,前、后车之间应根据车辆行驶速度、路面和气候情况,保持随时可以制动停车的距离。
6.10 机动车倒车时,驾驶员须先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在厂房、仓库、码头等处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驾驶员驾驶的一侧指挥。
7车辆安全要求
7.1可在厂外行驶的车辆应由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牌号和行驶证,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门核发牌号和行驶证,牌证不准挪用、涂改和伪造。
7.2厂外行驶的车辆应按公安交通部门的规定接受检验,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由设备部门组织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车辆一律不准继续行驶。
7.3车辆应进行保养、维护,确保制动、转向系统灵敏,技术状况良好。
7.4车辆安全装置应齐全良好,符合下列要求:
7.4.1发动机及各种仪表工作正常。
7.4.2制动系统灵活可靠。
7.4.3转向系统灵活有效,行驶中不得跑偏、抖动,方向盘自由行程不超过30度。
7.4.4行驶传动运转应均匀,无异动。
7.4.5车辆必须装备喇叭,且要清晰灵敏。
7.4.6车辆必须装备各种灯光装置,并且齐全有效,护罩完整,如制动灯、转向灯、照明灯。
7.4.7在车的左右两侧及驾驶室内装备后视镜。
7.4.8如有驾驶室,在前风挡玻璃左右两边应装有灵敏的雨刮器。
7.4.9大型货车的前后桥间或挂车的前后车间应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
7.4.10叉车和平板车必须装备警示喇叭、红色警示灯。
7.4.11车辆应保持清洁,无漏气、漏油、漏水现象;车厢整齐,无破损变形;挂钩安全有效,行驶中无松动异响。
7.4.12轮胎无损坏且气压正常。
7.4.13驾驶员每天行车前,要对车况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不准带病行驶。
7.4.14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装设火星熄灭器(阻火器)。
8厂内道路安全要求
8.1厂内道路的转弯半径应便于车辆通行,主、次干道的最大纵坡一般不得大于8%。
8.2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或其他构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米,有分段运输道路上空架设管线或其他构筑物,不能影响分段的运输。
8.3厂内道路设置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颜色等须符合“一目了然”工程的要求。
8.4厂内道路应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并有完好的照明设施。
8.5厂内道路在弯道、交叉路口不应有防碍驾驶员的障碍物,道路两旁种植的树木不应遮挡路灯及交通标志,不应妨碍车辆视距及行人通行。
8.6路面宽度9米以上的道路应划中心线,实行分道行车。路面狭窄或交通量大、容易堵塞的道路,应尽量实行单向通行。
8.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随意侵占厂区道路,不应妨碍交通秩序。
8.8任何单位须临时占用道路装卸货物时,应向所在企业道路管理部门和安监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留有通行道路宽度不能防碍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通行。
8.9任何单位(部门)挖掘厂内道路施工,必须经安监部同意,施工现场应设专人维护交通安全,并设警告牌、拉警戒线和安装警示红灯。施工完毕立即将道路恢复原状。
8.10 易燃、易爆物品的贮存仓库区,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将道路划分为限制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并设置标志。
8.11 在上下班时间内人流密集的出入口和路段,应停止行驶货运机动车辆。
9行人安全要求
9.1有人行通道的,行人应在人行通道通行;无人行通道的,行人应靠道路右侧通行并注意来往车辆,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行走,不得在马路上打闹。
9.2行人若需穿越道路应走人行横道。
9.3行人在码头等生产现场行走,应注意躲避车辆,不得与车辆抢行。
9.4行人不得在起重机的行走机构前停留,不得随意穿越起重机行走机构的安全防护链。
10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8篇 分段及设备运输放置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船舶及海工建造分段及设备的运输和放置,降低作业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及海工建造分段及设备运输和放置安全管理。
3 管理要求
3.1作业人员要求
3.1.1平板车驾驶员负责平板车操作及行驶安全,应持有有效的厂内机动车辆驾驶证并经企业内部技能培训、实践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驾驶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操作,严禁疲劳驾驶或酒后上岗。
3.1.2平板车运输作业应配备相应的指挥或监护人员,以负责运输过程中的路径路况察看、放置点环境确认以及全过程的指挥和监护工作。
3.2分段搁置的工艺设计要求
有线形、重心不稳的分段应制订放置(固定)方案,确保分段运输和搁置安全可靠。
3.3运输前的安全检查
分段及设备运输前须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确认。检查应包含以下内容:
3.3.1运输道路(包括空间)及搁置场地检查,包括:道路的宽度和坡度、运输空间高度以及运输道路及搁置场地的地面平整度和强度;
3.3.2平板车车况检查;
3.3.3运输物件的安全状态检查,包括:分段固定、分段上可移动物件的固定、分段上脚手架的调整等;
3.3.4用于分段及设备搁置的托架、钢墩、垫木等安全性检查;
3.3.5安全措施检查,如:平板车进入喷漆房时应加装防火帽;运输路面坡度过大时,应采取措施对分段及托架进行固定等。
3.4运输过程中安全要求
3.4.1选择合适的时间和路径,禁止在人员密集的道路上进行运输作业,必要时可采取隔离措施。
3.4.2平板车上严禁载人行驶,禁止超载或超出平板车性能要求进行运输。
3.4.3平板车司机与指挥或监护人之间应采用无线通讯等有效通讯手段并保持通讯畅通。
3.4.4运输过程中平板车在道路上发生损坏时,监护人员应在平板车的周围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提示,并尽快联系维修。
3.5分段及设备搁置安全要求
3.5.1对分段及设备进行可靠固定;托架、钢墩应支撑在分段及设备的刚性骨架位置,确保搁置稳固安全。
3.5.2原则上分段及设备放置禁止超过道路安全标示线以外,特殊分段及设备需要临时占用安全通道或临时超过道路安全标示线放置时,必须要经过企业安监部审批,并做好警戒和监护。
3.5.3分段搁置时,应与其它分段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避免运输过程中发生挂碰。
3.5.4分段及设备搁置在砂土地面时,应根据地面的承载能力和放置物件的重量,采取在托架、钢墩下方铺垫钢板等措施,增加受力面积,确保分段及设备的放置安全。大雨过后必须要对放置分段及设备的地面进行检查。
3.5.5分段搁置到位后应及时对分段上的脚手架和边、沿、孔洞的临时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恢复,满足安全要求后,方可进行施工。
3.5.6主管部门应指派专人定期对分段及设备搁置的安全性和场地地面是否发生沉降、变化进行检查。
4 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9篇 汽车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内容
汽车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事故是从隐患、苗头到发生,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只要认识和掌握了他的规律,就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或使大事故化为小事故,小事故得到排除,把一切不安全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组织、制度、教育等几个方面。
1.建立和完善适应改革和发展的安全管理机构,把抓安全生产落在实处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公路运输市场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过去单一所有制的封闭状态发展到国有、集体、个体及联户并存的格局,冲破了“系统内外”的界限,引入了多种经营和挂靠经营等。随着竞争机制的引入和经营方式的改革,使原来的安全管理在观念上和方法上都不能适应当前的形势。因此,汽车运输企业在安全管理上应根据自己的实际,尽快建立健全强有力的安全管理机构和联系网络,特别是要配齐、配好专职和兼职的安技人员,把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充实到安全管理部门,发挥管理人员的骨干作用。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
(1)传达落实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和会议精神;
(2)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研究解决企业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分析驾驶员的安全素质,提出教育方案并组织实施;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总结、评比、表彰;
(5)对企业发生的安全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并在报请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6)监督并指导各车队、车站、车间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工作,定期听取各安全领导小组的汇报,定期检查个安全领导小组的工作开展情况;
(7)负责企业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
2.建立健全以责任制为重点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运输责任制的落实与否,关系到运输的安全。因此,汽车运输企业必须狠抓安全管理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并在此基础上,一方面不断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一方面狠抓落实,坚决消除那种纪律松弛、管理不严、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的现象。对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章违规所造成的事故,应严肃追查责任人,从严处理。
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管理的责任制度主要包括:
(1)车队领导安全管理责任制;
(2)调度员安全管理责任制;
(3)汽车站安全管理责任制;
(4)维修厂(车间)安全质量责任制;
(5)油料、材料供应部门安全管理责任制;
(6)驾驶员安全行车责任制;
(7)乘务员安全管理责任制;
(8)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
3.抓好运输安全的源头管理
在汽车运输过程中,人和车的因素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源头。因此,汽车运输安全源头管理主要包括对驾驶员的管理和对运输车辆的管理。
(1)注重对驾驶员的管理
a.严格审查。坚持把好五官:一是把好新驾驶员的选拔关;二是把好增加大客车执照关;三是把好新调进驾驶员的考核关;四是把好部队专业人员的审查关;五是把好非职业驾驶员的上车关。
b.安全管理人员要敢抓敢管。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管理中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克服畏难情绪,该纠则纠,该罚则罚。对于超速违章、车辆带病行驶等严重违规行为酿成事故的应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对触犯法律的肇事者,要坚决地绳之以法。
c.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企业应根据运输企业经营过程流动、分散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使广大职工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懂得交通规则,自觉维护交通秩序,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使企业安全工作有可靠的保证。企业在搞好安全宣传教育的同时,应及时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并针对薄弱环节提出预防措施。
d.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做好车辆年检、驾驶员考核、换证及年检工作。
e.会同有关部门,参与新开辟线路的查定和驾驶员技术培训工作。
(2)注重对车辆的管理
a.企业安检部门对参加客、货运车辆,必须安全交通部颁布的《汽车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对所有参营车辆严格执行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制度。
b.建立车辆“维修卡”制度。对维修车辆要在“维修卡”上签字认可后才能运行。
c.加强对客、货车车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车辆带病行驶。对于支持、纵容驾驶员违章违规的有关人员应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以保证源头管理的落实。
4.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是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方针和规章制度的有效办法,是发现和纠正各种违章、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措施。安全生产检查可分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行车安全检查。
(1)安全生产大检查
汽车运输企业应每月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a.检查落实文件精神、上级指示、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b.检查会议记录和资料保管是否完整;
c.检查档案管理是否齐全;
d.检查安全设施是否明显有效;
e.检查消防设备是否齐全有效和使用方便;
f.检查维护质量是否达到标准;
g.检查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是否整齐、出入方便;
h.检查驾驶员是否遵章守纪;
i.检查站务员是否礼貌达标。
(2)行车安全检查
行车安全检查主要是车辆进入场检查、驾驶员一日三检和路检路查。在路检路查上,车队领导和安全技术人员应根据运输业务范围和各时期交通情况,季节气候,由计划地组织线路检查。检查的内容应重点放在驾驶操作和安全机件以及道路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5.搞好企业安全资料及档案的管理
资料及档案的管理,是企业安全管理中的一项基础工作,它对分析事故、制定措施等方面有重要作用。企业安全资料及档案的管理内容有:
(1)各种资料的管理。包括:
a.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通知和规章制度;
b.企业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总结和典型经验;
c.车队预防事故、安全生产方面的措施;
d.来信来访、合理化建议。
(2)各种会议记录。包括:
a.安全生产会议记录;
b.安全活动日记录;
c.家属座谈会记录等。
(3)各种安全工作登记。包括:
a.路检路查情况登记;
b.安全管理信息反馈登记;
c.事故登记;
d.违章记录登记;
e.事故车辆鉴定记录等。
(4)各种报表。包括:
a.逐月事故报表;
b.逐月事故登记表;
c.安全四项指标(事故次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表;
d.车辆、驾驶员分布情况表。
(5)档案。包括:
a.驾驶员档案;
b.机动车档案;
c.事故档案;
d.设备机具档案等。
第10篇 机电运输管理安全措施
(一)机电管理
⒈所有机电设备包机到人,挂牌管理,出现问题追究包机人的责任。
⒉禁止带电移动拆接、检修电气设备和线路。
⒊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停电要专人负责,并挂有'有人作业,不得送电'标志牌,上好闭锁螺栓,以防误送电;严禁预约停送电。停电后要用同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验电、检验无电后,必须检查瓦斯,要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时,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高压电气设备必须挂接地线,而后方可进行工作,检修完毕后进行全面检查,确实无误后,方可联系送电。
⒋所有电气设备严禁明火操作,严禁在工作范围20m内瓦斯浓度超过1%的情况下检修电气设备。
⒌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使用电气设备,严格执行电气设备的维护制度,保证设备的电气性能良好。
⒍电气作业工艺及管理做到'三无、四有、二齐、三全、三坚持'。
⒎严格执行煤矿井下用电'十不准',即:⑴不准甩掉无压释放和过电流保护装置;⑵不准甩掉漏电继电器;⑶不准甩掉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电闭锁;⑷不准甩掉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⑸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放炮;⑹不淮用铜、铅、铁丝等代替保险丝;⑺停风、停电时,未经检查瓦斯不准送电;⑻失爆的电气设备不准使用;⑼不准在井下敲打、撞击、拆卸矿灯;⑽不准带电检修和搬运电气设备。
⒏电缆线路定期检查维护,按规定敷设和悬挂,防止电缆被碰、轧、挤压、炮崩等造成绝缘损坏。
⒐不准电气设备长时间过负荷运转,以防过热造成绝缘老化。
⒑检修传动部位时要先停电闭锁,并设专人看守。
⒒安装和检修机械设备时,手不得放在或站在齿轮和容易转动的部位。
⒓拆卸检修大件时,身体不准站在机械重力下方或倾斜的方向;必须做到以下几方面:⑴有专人负责;⑵检查周围支护及安全无问题,维护好顶帮;⑶起吊和移动大件时,所有人员都必须站在安全的地方,做好自保互保;⑷起重工具、钩头、绳头都必须完好、牢固可靠;⑸更换耙斗机、绞车部件时,必须停馈电开头,设专人看管。
⒔机电设备检修,故障处理必须持证上岗,无安全资格证者不准操作。
(二)斜井提升
⒈斜井把钩工、信号工、绞车工必须固定专人操作,严禁其他人员乱打点、乱开车。
⒉斜井把钩工、信号工、绞车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⒊斜井提升的'一坡三挡'必须齐全,安全可靠,且车车使用。
⒋斜井提升坚持'三固定','四保险',安全可靠,车车使用。
⒌斜井把钩工接班时应详细检查轨道、大绳、勾头、保险绳、绳卡、插销、挡车器等一切保险装置,确认无误时方可工作。
⒍挡车器必须经常关闭,只有过车时才准打开。
⒎不挂保险绳不准拉车,超载或异常情况不准开车。
⒏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严禁扒车、蹬、跳,严禁放飞车。
⒐摘挂车时,一律打停点,车停稳后才工作,摘挂应站在巷道较宽一侧,两脚要站在道外,保险绳必须挂放合理,一头必须与大绳相连接,一头必须与箕斗挂牢,保险绳不得拖地。
⒑处理掉道车,严禁猛拉,箕斗支稳后方可垫道。
⒒绞车运行时,下边人员要躲入躲避洞内。
⒓信号工接班应检查信号按钮、铃,红灯应齐全,确保灵活可靠。
⒔打点器、红灯、电铃及线路必须悬挂整齐。
⒕信号工得到把钩工通知后,按规定信号及时与绞车司机打点联系。
⒖绞车工只有得到信号工传点才准开车或停车,不经传点或传点不清,严禁开车。
⒗绞车工开车前要对绞车全面检查,有问题及时汇报;车闸失灵,严禁开车。
⒘提升钢丝绳每天必须详细检查一遍,断丝超限立即停止拉车,检查要有记录。
⒙斜井正在提升,信号工不得离开打点器,离开岗位时,切断电源。
⒚打点信号为:一点停、二点拉、三点快下、四点慢拉、五点慢下,车掉道打乱点,处理掉道车应打慢拉或慢下点。
(三)提升绞车的安全使用
⒈绞车工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⒉绞车工必须遵守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
⒊绞车工必须固定专人,严禁乱开,不是绞车工不准开车。
⒋接班后必须试验各种保护是否灵敏可靠,并例行检查。
⒌操作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⒍停车后要求:⑴停车后,较长时间不用,应切断电源,两刹把同时刹住。⑵检查紧固各部另件,清扫绞车及环境卫生,司机应在现场交接班。
⒎绞车必须专人检查,每天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⒏绞车严禁下车不送电,严禁放飞车。
(四)提升钢丝绳安全使用
⒈提升钢丝绳要专人进行检查,每天必须从头到尾认真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⒉要认真检查钩头夹子是否松动;保险绳是否安全完好,不符合规定立即处理,否则不得使用。检查中发现断丝超过规定,磨损超过直径的10%或有死弯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更换。
⒊为减少钢丝绳磨擦,变坡点处必须设置底轮,然后每隔20m设一道底轮,底轮安设要牢固,转动要灵活,且天天专人检查。
⒋绞车工在接班前,首先要检查提升钢丝绳安全情况,如有断丝超限、死弯、咬绳、箕斗压扁绳等现象,立即向队里汇报,派人处理,没处理前不得使用。
⒌提升到车场道岔时,要搬严道岔后再甩车,甩车不能速度过快,甩绳不能过长,严防绳打死弯。
第11篇 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管理
(1)机车司机开车前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不得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手柄取下,扳紧车闸。
(2)两台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保持的距离应大于100 m。
(3)矿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应减速,应发出警报。
(4)不得用严禁使用的固定车厢式矿车、翻转车厢式矿车、底卸式矿车、材料车和平板车等运送人员。
(5)用人车运送人员时,不得同时运送有爆炸性、易燃性或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
(6)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列车车速不得超过4m/s。
(7)乘人车必须关上车门或挂上防护链。
(8)乘人车时,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不得露出车外。
(9)乘人车时,列车在行驶中和尚未停稳的情况下,不得在车内站立或上下车。
(10)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时,乘坐人员间距不小于4m;乘坐人员不得有站、仰卧和触摸输送带侧帮现象。
(11)检修人员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工作时,必须佩戴保险带。
(12)在斜巷内遵守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
(13)特殊工种挂证上岗,持证开车、蹬钩。
(14),斜巷运输按规定安设、使用声光信号及“一坡三挡”安全保护装置,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第12篇 机械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井下斜巷矿车运输的安全管理,从根本上消除斜巷运输的安全隐患,加快建设本质安全型企业,达到消除各类斜巷运输事故的目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 规章制度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运输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1)必须建立矿车、绞车胶带输送机包机和定期检修制度。
(2)必须建立斜巷提升设备管理和定期检修制度。
(3)必须建立斜巷提升保险设施专人管理和定期检修制度。
(4)必须建立斜巷行人安全管理制度。
(5)必须建立井口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6)必须建立道岔管理制度。
(7)必须建立绞车司机、信号工把钩工、皮带机司机、矿车运输人员等岗位责任制。
二、 一般规定
1、 绞车运输必须做到'三好、四有、二落实'。三好:绞车设备完好、巷道支护规格好、轨道质量好;四有:有可靠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有地滚和轨道防滑装置、有信号及躲避峒室、有声光兼备信号;二落实:岗位责任制落实、检查维修制度落实。
2、 绞车司机上岗必须做到'六不开'。即: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不合格不开、安全设施及信号设施不齐全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四超'车辆无运输措施不开。
3、 挂钩工上岗必须做到'六不挂'。即:安全设施不齐全可靠不挂、信号联系不通不挂、'四超'车辆无运输措施不挂、物料装的不稳固不挂、连接装置不合格不挂、斜巷内有行人不挂。发信号前必须对车辆的连接和保险绳等全面检查,确认连接正常、绞车无余绳方可发信号开车。
4、 斜巷运输严禁蹬钩,行车时严禁行人。人员上下时必须经挂钩工同意并电话联系后方可上下;斜巷上下和各道口必须安设与绞车联动的声光报警装置。
5、 绞车运行时禁止在斜巷内休息和工作,如需在斜巷内作业时,必须编制安全措施。
6、 斜巷运送'四超'车辆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必须捆绑稳固,分提分运,重心不偏。
7、 矿井必须建立斜巷管理台帐,登记该斜巷设备与设施的技术参数;选用设备与设施的计算依据和计算过程;设备与设施完好及包机人;管理单位变化情况及检查存在问题。记录设备与设施的原始设计和施工情况。
三、 斜巷巷道和峒室
1、 斜巷巷道断面、人行道宽度、设备设施及车辆互相之间安全间距、双轨车场安全间距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1、22、23 条规定。斜巷各道口必须设有躲避室。
2、 绞车前方应设有护身柱(不少于2棵)或护身石垛,保护强度要经计算后选择材料。
3、 同一巷道内同时有轨道和皮带或溜子运输时,其相互之间安全间距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规定,在溜子和皮带机头处必须开凿司机操作室,禁止在轨道侧操作溜子和皮带。
4、 斜巷内必须设计有正规水沟,盖板齐全,流水不得冲刷道心。
5、 绞车峒室应符合设计,其净高不小于1.8m,绞车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一侧或棚子距离不小于600mm。峒室支护达合格。
四、 绞车
1、 绞车滚筒中心线应与斜巷轨道中心线重合,安装牢固,方便操作。做到不爬绳、不咬绳、不跳绳,排列整齐。
2、 掘进上山施工倒拉绞车要安装在轨道外侧,绞车最突出部分与最近轨道的间距不得小于500mm,迎头应装平式导向轮,其直径选择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16条规定,禁止用小滑板代替;导向不得超过两次,导向轮的固定方式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要全部外露,便于检查,并落实检查责任人。导向轮支柱应符合设计要求,顶窝在硬面内200mm,柱下穿铁鞋,支柱角65°~75°。
3、 绞车基础必须使用地锚固定或打水泥基础固定,基础设计要符合绞车生产厂家设计要求。使用时间三个月内及25kw以下的绞车,必须使用四压二戗固定,用压戗柱固定时,戗柱角为65°~75°;柱顶应打在柱窝内不准加楔,要牢固可靠;绞车底梁可用18#槽钢或200×200×1500的方木,地脚螺丝或垫圈应符合绞车地脚孔要求。绞车操作手把应有定位闭锁装置。
4、 绞车附近30m范围内不得安装风机装置。
五、 信号装置
1、 信号要声光兼备,五小电器完好不失爆,安全牢固、整齐,布置合理,做到上板上墙,固定在信号峒室内;线路做到吊挂整齐。
2、 斜巷车场和绞车房不准共用一套信号装置,车房必须设有信号失效报警装置。
六、 钢丝绳及连接装置
1、 钢丝绳规格应根据设计计算进行选择,并符合绞车技术要求。
2、 斜巷运输时,矿车和钢丝绳之间的连接,都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钢丝绳鼻子必须有护绳环并且进行插接,插接长度不小于3.5个捻距,强度应根据提升载荷选择,并符合要求。
3、 倾斜巷道矿车提升时必须使用保险绳。保险绳一端必须与主提升绳相联,另一端必须挂在提升车辆联结器上并捆扎牢固。
4、 斜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矿车连接装置至少每年进行一次2倍于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试验。建立自检机构并有自检设备,设专人定期进行试验工作,并记录存档备查。
七、 斜巷安全设施
1、 在轨道运输的倾斜巷道中,必须装设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坚持使用,定期检查维修试验,责任到人。
2、 选用的跑车防护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并根据具体使用条件进行选型设计。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的设计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
3、 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做到监视灵敏、操纵灵活,挡车可靠。
4、 绞车斜巷必须根据斜巷坡度、长度等情况,装若干道地滚,具体应以钢丝绳不托地板为准,间距不大于20m;变坡点处要装大地滚,其直径不小于250mm,宽度200~250mm,轴径不小于40mm;地滚安装要平整、稳固,转动灵活。
5、 斜巷高低起伏,绳磨顶板或棚梁时,要装天滚,数量以绳不磨顶板或棚梁为准;甩道或下车场侧帮要装立滚,甩道道芯要装扒绳轮和地滚,数量以不磨绳为准。
八、 制度及人员
1、 在运输斜巷起点要悬挂斜巷运输系统图,图中要标明斜巷内巷道及各类设备和设施的技术参数。
2、 凡新设计的各类运输斜巷,要建立运行前验收制度。要组织技术科、安全科、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按设计要求对巷道及车场的安全距离、轨道道岔质量、绞车的安装位置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管理台账,注明地点、施工单位及负责人、验收人签字,做到范围明确,责任清楚。
3、 斜巷轨道运输工作,必须建立严格的岗位
责任制,使用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对轨道、钢丝绳、绞车、车辆、连接装置及各种安全设施和行车保护等进行检查、维修和调试,具体负责人和设备设施包保牌要悬挂在现场,保证这些装置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4、 斜巷车场须悬挂斜巷标志牌,注明斜巷长度、坡度、允许挂车数、以及钢丝绳规格和安全设施装备情况等。
5、 斜巷运输必须配齐岗位人员,挂钩工必须持有兼任信号工的资格证书。
6、 绞车司机及挂钩工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上岗牌注明姓名、年龄、工种、编号等,上岗牌要挂在岗位上,做到正规上岗、正规操作。
7、 岗位人员中绞车司机与挂钩工不得相互兼任。
8、 车辆在斜巷中掉道禁止用绞车牵引拿道,车场禁止用绞车主绳带车。
9、 对拉绞车只允许在直线段内往返牵引,禁止拐弯对拉,一台绞车禁止两个方向牵引矿车。
10、 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
(二)巷道内应有充分照明。
(三)必须装设皮带机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等保护装置或具有同等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机尾滚筒要安设安全护罩。
(四)必须装设自动洒水灭尘装置。
(五)必须全程全皮带实行防护栏封闭。
(六)皮带运输期间不得进行清理浮煤和进行其它维修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