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某公司安全管理守则
1 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援用下列的规范内容,制订本组织的工作守则。本守则未规定者适用其它相关法令及本组织其它相关规章的规定。
2 目的
1) 确保人员安全与健康。
2) 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规定。
3 适用范围
本守则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部门和各个岗位。
4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5 安全卫生管理及各级的权责(主管人员/组织/权责)
5.1 公司安全保证委员会主任/安全室、环保室/权责
5.1.1 配合安全室、环保室及公司推动环境、安全业务及健康检查。
5.1.2 督导本组织各部门的安全卫生管理。
5.1.3 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检查。
5.1.4 规划、执行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每年三小时以上。
5.1.5 意外事故或职业灾害发生时,协助处理及调查,并立即通报上级公司及环保中心,发生重大职业灾害时依规定于24小时内通报xx市和xx区劳检处,且担任对外说明的发言人。
5.2 各部门负责人/权责
5.2.1 配合本公司环保室、安全室、上级部门及本部门环安小组执行环安管理事项。
5.2.2 改善作业场所的潜在危害因素,包含作业环境、方法。
5.2.3 人员——教育、培训及监督
1) 《安全卫生工作守则》——拟定适合部门需要的安全卫生工作守则,并教导、实施、监督及纠正。
2) 特种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经国家主管机关指定具有危险性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国家主管机关认可的培训或经技能检定的合格人员操作。
3) 有害作业的管理者和操作人员: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如有机溶剂作业管理者和操作人员、特定化学物质作业管理者和操作人员须接受十八小时的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4) 其它依规定应受教育培训的主管或操作人员,应接受适当的教育培训。
5.2.4 仪器、设备的管理
1) 实行自动检查——制定必要的表格,做成纪录并存盘:
a)定期检查:仪器、设备的每日、每月或每年定期检查及维护保养。
b)重点检查:仪器于初次使用或拆卸、改装、修理后开始使用,应实施重点检查。
c)作业检点:每日或每次作业前,实施仪器、设备作业检点。
2) 特种的机械或设备的管理:经国家主管机关指定具有特种的机械或设备,非经检查机构或国家主管机关指定的代行检查机构检查合格,不得使用;其使用超过规定期间者,非经再检查合格,不得继续使用。
3) 设置及更新必要的安全卫生设备、措施及防护用具、急救药品。
4) 操作x-ray仪器须配带辐射剂量佩章。
5) 操作仪器设备有危害者应予以防护,选用合适的防护具并确实正确使用。
5.2.5 危险物、有害物、毒化物——认识依法公告的危险物、有害物、毒化物,并依据法令管理
1) 危险物:依危险物及有害物通识规则公告的危险物分为七大类,爆炸性物质、着火性物质、氧化性物质、引火性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物品、其它经国家主管机关指定者。
2) 有害物:依危险物及有害物通识规则公告的有害物系指致癌物、毒性物质、剧毒物质、致敏感物、刺激物、腐蚀性物质等,分成五大类:
a)有机溶剂:依「有机溶剂中毒预防规则」列管的有机溶剂五十六种。
b)特定化学物质:依「特定化学物质危害预防标准」列管的特定化学物质六十三种。
c)其它指定的化学物质:经指定二五四种化学物质。
d)放射性物质。
e)其它经国家主管机关指定者。
3) 毒化物:依毒性化学物质管理办法的规定毒性化学物质系指人为产制或产制过程中衍生的化学物质,经国家主管机关公告者,目前已公告依毒性分类分为四类、164种毒化物。
4) 危险物、有害物、毒化物的管理
a) 依据「危险物及有害物通识规则」推行「危害通识计划」。
a)目的:认识工作场所中的危害物质,并注意其安全卫生事项。
b)范围:包括依法公告的危险物、有害物、毒化物。
c)执行项目:
(1) 建立「危害物质清单」。
(2) 建立「物质安全资料表」(msds)。
(3) 危害物质的容器贴上「危害物质标示」。
(4) 办理「危害通识教育培训」。
b) 依据「国家相关机构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
a)毒化物容器贴上「危害物质标示」,并备置物质安全资料表。
b)毒化物运作纪录申报——毒化物的运作做成纪录,以供公司每年向当地主管机关申报运作纪录,且纪录保存至少三年备查。
5.2.6 废弃物的管理
1) 资源回收:配合公司资源回收系统,回收废电池、废纸、玻璃瓶、铁铝罐及铝箔包等五类,并送至资源回收部门。
2) 废液回收
a) 实施必要的作业环境测定,作成纪录。
b) 制订部门的「紧急应变措施」。
c) 环安资料夹的建立及备查——凡各部门收到的环安公文、法令及各部门必须自行建立或填报的环安资料,均分类存于环安资料夹,以备查。
d) 意外事故或职业灾害发生时,尽速处理,并立即通报公司安全保证委员会主任和总经理(公司安全保证委员会主任为对外说明的发言人),事故发生尽速完成调查。
5.3 各员工/ 权责
5.3.1 遵守该作业场所的安全卫生工作守则及各项规定。
5.3.2 遵守标准作业程序,并定期检查、检点设备、设施。
5.3.3 接受一般及特殊体格检查、健康检查,并遵办检查结果的建议事项。
5.3.4 接受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并提供安全建议敦请改善。
5.3.5 事件发生时,协助妥善处理及职业灾害调查。
5.3.6 协助新进工作人员了解作业程序、方法及安全卫生设备、设施使用方法。
5.3.7 作业前确实检点作业环境及设备,有异常立即调整,并报告上长或单位主管。
5.3.8 定期检查、保养及更新个人防护具及安卫设备、设施,并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
5.3.9 做到自护、互助、监护,做到零灾害。
6 设备的维护与检查
6.1 实行自动检查
6.1.1 定期检查:仪器、设备的每日、每月或每年定期检查及维护保养。
6.1.2 重点检查:仪器、设备于初次使用或拆卸、改装、修理后开始使用,应实施重点检查。
6.1.3 作业检点:每日或每次作业前,实施仪器、设备作业检点,以确定是否良好安全堪用。
6.1.4 制定必要的表格,做成自动检查纪录,一份送公司主管部门,影本一份自存各部门的「环安资料夹」备查,纪录项目包含:
1) 检查日期。
2) 检查项目、检查方法。
3) 检查结果。
4) 依检查结果采取的改善措施。
5) 检查人员及主管签章。
6.2 特种的机械或设备:经国家主管机关指定具有特种的机械或设备,非经检查机构或国家主管机关指定的代行检查机构检查合格,不得使用;其使用超过规定期间者,非经再检查合格,不得继续使用。
第2篇 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液化烃球罐区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1 液化烃球罐区安全技术管理的基本要求
1.1 液化烃球罐区及球罐的安全设计、运行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及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相关技术和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
1.2 液化烃球罐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抗震减灾的有关法规和报批程序。建设项目中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抗震减灾技术措施和设备、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 术语
2.1 液化烃
在15℃时,饱和蒸气压大于0.1mpa(g)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不包括液化天然气。
2.2 紧急切断阀
安装在球罐进出口管道上、发生事故或异常情况时能够快速紧密关闭(tso)的阀门,紧急切断阀的允许泄漏量等级应达到ansi b16.104(fci 70-2)class v级或以上级。该阀门应具有热动、手动及遥控手动(带手柄的遥控)关闭的功能。
2.3 关闭时间
紧急切断阀靠液压、气压或电信号关闭时,由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或操作者发出关闭信号开始至液流完全关断为止所经历的时间,以秒(s)表示。
2.4 全压力式储罐
液化烃在常温和较高压力下存储的液态储罐。
2.5 半冷冻式储罐
液化烃在较低温度和较低压力下存储的液态储罐。
2.6 热动
指受高热(如火烤)情况下启动或动作。
3 液化烃球罐区的选址及区域布置、设计要求、运行管理和施工管理
3.1 选址及区域布置
3.1.1 选址
液化烃球罐区的选址要严格执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油田企业、城镇燃气、油库等炼化板块以外的企业液化烃球罐区应执行相应行业的国家标准。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的液化烃球罐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3.1.2 罐组
3.1.2.1 液化烃球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不应高于0.6m,且不应低于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安装高度。
3.1.2.2 液化烃球罐不得与其他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同组布置,但全压力式液化烃球罐可与可燃液体的压力储罐同组布置。
3.1.2.3 球罐材质不能适应该罐组介质最低温度时不应布置在同一罐组内。
3.1.2.4 同一罐组内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12个,且不超过2排。
3.1.2.5 两个罐组相邻球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3.1.3 道路
3.1.3.1 液化烃罐组周边应设环形消防通道,路面宽度不小于6m,转弯半径不小于12m,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3.1.3.2 罐区内的产品运输道路距离球罐外壁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3.2 设计要求
3.2.1 一般要求
球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4、《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sh 3136、《钢制球形储罐》gb 12337、《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d0001、《石化管道器材选用设计通则》sh 3059等各专业现行规范的有关规定。
3.2.2 设备材质
3.2.2.1 球罐选材除符合相应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a)采用低温钢时应有明确的技术要求,如p、s含量及冲击功要求等。
b)采用低合金高强钢应标明腐蚀介质的适用浓度,并要求在使用过程中工艺上严格执行腐蚀介质的控制浓度,不得超浓度使用。
3.2.2.2 对于气候潮湿,且最低设计温度t<0℃球罐的阀门、螺栓、导淋管、管帽应选用可适用于液化烃介质且耐大气腐蚀的材质。
3.2.2.3 球罐保温材料应使用具有阻火作用的材料,保冷必须采用不燃材料。
3.2.2.4 操作平台和梯子应根据当地区气候条件选用耐腐蚀材料。
3.2.3 工艺要求
3.2.3.1 球罐应至少设2个安全阀和1个紧急放空线(安全阀副线),每个都能满足事故状态下安全泄放量的要求;安全阀前后均应设手动全通径切断阀,切断阀口径不应小于安全阀出、入口口径,正常保持全开状态,并加设铅封或锁定;气体紧急放空管管径不应小于安全阀的入口直径。
3.2.3.2 对易爆介质或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者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当在安全阀或者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并且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3.2.3.3 球罐应根据存储介质的特性确定是否需要设置切水设施。球罐切水应遵循安全可靠、操作简便的原则。切水接管应位于球罐最低部位。如采用二次脱水系统,脱水罐应为压力容器,设计压力不应低于球罐的压力等级,设计温度应按照所存介质常压沸点考虑;与球罐之间的管道系统应为压力管道。寒冷(最冷月平均温度0-10℃)、及严寒(最冷月平均温度<-10℃)地区的脱水系统应采取保温伴热等防冻措施。
3.2.3.4 液化烃球罐应视存储物料的性质设置合理的注水设施。注水设施的设计以安全、快速有效、可操作性强为原则。
3.2.3.5 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液化烃管道应有泄压的安全措施或设施。
3.2.3.6 携带可燃液体的低温可燃气体排放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燃料气系统和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sh3009的有关规定;低温管道器材的选用应符合《石化管道器材选用设计通则》sh3059的有关规定。低温气体如未设专用排放系统,则在排入全厂性火炬总管前应设置气化器。
3.2.3.7 液化烃蒸发器的气相部分应设压力表和安全阀;液相部分应有液位指示仪表。
3.2.3.8 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在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或在其进出口管道上采取吹扫措施;在寒冷及严寒地区,对于含水物料的安全阀进出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3.2.3.9 储存不稳定的烯烃、二烯烃等物质时,应采取防止生成过氧化物、自聚物的措施。丁二烯球罐应采取以下措施:
a)设置氮封系统;
b)储存周期在两周以内时,应设置水喷淋冷却系统,使球罐外表面温度保持在30℃以下;储存周期在两周以上时,应设置冷冻循环系统和阻聚剂添加系统,使丁二烯温度保持在10℃以下;
c)丁二烯球形球罐安全阀出口管道应设氮气吹扫。
3.2.3.10 液化烃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可将设备内的液化烃排放至安全地点,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系统。
3.2.3.11 在非正常条件下,当设备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g)的压力容器应设安全阀;当设备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0.1mpa(g)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安全阀。
3.2.3.12 液化烃泵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泵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3.2.3.13 相邻液化烃球罐宜设联合平台,联合操作平台应设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的梯子(至少两个是斜梯,斜梯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宜大于42°),作为安全疏散通道。
3.2.4 仪表自控
3.2.4.1 液化烃球罐区应设置仪表控制系统完成生产过程的数据采集、监控、报警及过程控制任务。控制系统可采用可编程序控制器(plc)、分散型控制系统(dcs)、监控和数据采集系统(scada)和现场总线控制系统(fcs)等。
当罐区操作中有安全联锁要求时,应设置安全联锁回路及安全仪表系统。安全联锁回路中的测量元件(包括传感器、变送器等)、逻辑控制器和执行元件(包括电磁阀、控制阀、切断阀等)均应满足安全完整性等级(sil)要求。
3.2.4.2 液化烃球罐罐顶应设压力就地和远传仪表测量气相压力,压力表与压力变送器不得共用同一开口。宜单独设置压力高报警设施,压力高报警检测元件可采用压力开关或独立的压力变送器等可靠性强、有广泛应用的元件。
3.2.4.3 液化烃球罐应设就地和远传液位计。就地液位计可采用磁翻板液位计、钢带液位计、雷达或伺服液位计的罐旁指示仪,不应使用玻璃管(板)液位计。当就地液位计采用雷达或伺服罐旁指示仪时,球罐还应设一种不同类别的液位远传仪表。寒冷及严寒地区使用的磁翻板液位计应采取伴热或保温措施。
3.2.4.4 液化烃球罐应设高低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联锁切断进料措施。高高液位联锁的检测元件应独立设置,可采用超声波、音叉、浮球或电容式液位开关,并宜与雷达、伺服等远传液位计的高高液位信号组成“三取二”联锁切断进料,高高液位联锁的检测元件应能在线校验。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为球罐的设计储存液位。高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不应大于液相体积达到球罐计算容积90%时的高度。
3.2.4.5 紧急切断阀
a)液化烃球罐液相进出口处应设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的执行机构可选用气动型、液压型或电动型(优先选用气动)。当切断阀的执行机构为气动执行机构时应选用单作用气缸执行机构(故障安全性型);如已采用气动双作用气缸执行机构时应配事故空气罐。当执行机构为电动型时,其电源应通过电气ups供电,其电源电缆、信号电缆和电动执行机构应做防火保护。
b)紧急切断阀应与工艺控制阀相区别。其密封结构应采用耐火结构并符合ansi/api std607标准;允许泄漏量应符合ansi b16.104(fci 70-2)class v级或以上级。
c)液化烃球罐区防火堤外及控制室操作站(硬开关或软开关)应设置紧急切断阀联锁按钮,当球罐液位高高报警或发生火灾时,操作员能够遥控或就地手动关闭紧急切断阀,在紧急切断阀关闭后,自动联锁停止进料泵。紧急切断阀的关闭时间按下表:
紧急切断阀的完全关闭时间
公称尺寸dn(mm)完全关闭时间(s)
≤50≤5
65~350≤10
d)紧急切断阀应能保证在易熔元件自动切断装置温度达到75±5℃时自动关闭。
e)选用的紧急切断阀应为故障安全型。
3.2.4.6 液化烃球罐区应设现场声/光报警设施。固定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器及其他报警信号应接入现场声/光报警设施。探测器的设置及报警设定值的设定严格执行《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
3.2.4.7 液化烃球罐区现场远传仪表及仪表控制系统应采用ups不间断电源供电,ups的后备电池供电时间不少于30分钟。
3.2.4.8 电缆宜按防火堤外桥架或埋地敷设,堤内埋地方式敷设,至设备处穿钢管保护。埋地敷设的电缆应考虑防止地下水的侵蚀。如果堤内采用仪表汇线槽盒架空敷设时,应选用阻燃型电缆。
3.2.4.9 液化烃球罐区应根据所在地区雷击概率及相关标准设置相应的电涌保护器。
3.2.4.10 液化烃球罐区仪表及控制系统的保护接地、工作接地、防静电接地、防雷接地应共用接地系统,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3.2.5 安全监控系统
3.2.5.1 液化烃球罐区应设工业电视监控系统。室外安装的摄像机应置于接闪器有效保护范围之内;摄像机的视频线、信号线宜采用光缆传输,电源采用ups供电,各类电缆两端加装浪涌保护器;摄像机应有良好的接地,接至接地网。
3.2.5.2 远离生产厂区或独立的液化烃罐区应设周界报警系统,周界报警系统应能与工业电视监控系统联动。
3.2.6 电气及防雷防静电
3.2.6.1 液化烃球罐应设防雷接地。接地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沿罐周长均匀分布,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3.2.6.2 液化烃球罐支柱应设接地板,球罐的接地板直接焊接在支柱上,接地线应采用螺栓与接地板可靠连接(如果1台球罐设有n根接地引下线,则至少n-1根需要螺栓连接,另外1根可以直接焊接于接地板上,能消除基础沉降产生的应力)。
3.2.6.3 接地引下线以及接地极宜采用铜材料,如果使用热镀锌扁钢,则腐蚀性土壤条件下宜采用75mm×5mm热镀锌扁钢,其余地区不应小于40mm×4mm。采用铜线或圆铜材料的接地引下线的有效截面积应≥50mm2。
3.2.6.4 与罐体相接的电气、仪表配线(铠装电缆除外)应采用金属管屏蔽保护,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作电气连接。在相应的被保护设备处,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浪涌保护器。
3.2.6.5 液化烃储罐及管道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在管道进出设施、泵房、防火堤处设静电接地。
3.2.6.6 在防火堤外人行踏步处、液化烃泵房门口以及球罐扶梯入口处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3.2.6.7 4根及以下螺栓连接的工艺管道法兰及阀门应做电气连接。
3.2.6.8 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信息系统接地等应共用接地系统,实测的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3.2.6.9 接地网应设检测井
3.2.7 消防
3.2.7.1 消防水泵房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事故照明,事故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重要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实现自动切换,其配电线路宜采用耐火电缆。油田、油库等另有专门规范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3.2.7.2 消防水源
a)液化烃球罐区的消防水源应可靠,供水时间不低于8h。当球罐区附近有合适水源时,可设置为消防备用水源,消防备用水源上设可靠的取水设施。
b)液化烃罐区应设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压力宜为0.7~1.2mpa(g)。独立或远离厂区单独的液化烃罐区应设独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c)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其能力不得小于最大1台泵的能力。消防冷却水泵供水能力除满足额定工况要求外,在满足150%额定流量时,水泵扬程不低于65%额定扬程。稳压泵的流量不宜小于启动1只消火栓时的流量。若考虑备用动力源,应考虑100%流量备用。
d)消防水泵应在接到报警后2min以内投入运行。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应能依靠管网压降信号自动启动。
3.2.7.3 球罐区消防冷却水系统
a)液化烃罐区的消防冷却总用水量应按球罐固定式消防冷却用水量与移动消防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
b)消防冷却水管道应在防火堤外安全位置设置控制阀,控制阀前的配水管道宜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或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涂覆其他防腐材料的钢管,以及铜管、不锈钢管;控制阀后的管道应采用前述材质的管道。当控制阀前管道采用不防腐的钢管或者不能避免出现锈渣、焊渣及其他可能堵塞喷雾(喷淋)喷头的杂质时,阀前应设置带旁通阀的过滤器,管道可焊接连接;阀后管道应采用避免出现焊渣、锈渣的连接方式。阀后的镀锌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丝扣或法兰连接。严禁在预制及施工过程中损坏镀锌层。
c)容积大于等于1000m3的液化烃球罐的消防水喷淋应采用远程手动启动程序控制系统,同时具备现场手动操作功能。
3.2.7.4 液化烃罐区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当使用扩音对讲系统作为消防应急广播时,应能切换至消防应急广播状态。
3.2.7.5 液化烃罐组宜按防火堤内面积每400m2配置1个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但每个球罐配置的数量不宜超过3个。
3.2.7.6 有液化烃球罐(区)的石油化工企业,如单罐容积大于等于1000m3或液化烃球罐区总容积大于等于2000m3时,应配置干粉消防车。
3.2.7.7 出罐区防火堤污水管道(沟)应设水封井及切断阀。
3.3 运行管理
3.3.1 检测制度
3.3.1.1 液化烃球罐的定期检测检验要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的相关规定。球罐管理单位应在全面检测时提出温度计套管和球罐支柱的检测要求。
3.3.1.2 安全阀的检测检验要严格执行《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
3.3.1.3 压力管道的检测检验应严格执行《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
3.3.1.4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应定期检测,周期不大于1年,并应满足当地主管部门的检测周期要求。
3.3.1.5 防雷接地应每半年检测1次(可结合法定检测进行,1次法定检测,1次管理检测),并在每年的雷雨季节前进行防雷接地的法定检测,检测时应先断开断接卡后进行测试。
3.3.1.6 对已建在采空区、煤田、软地基等不良地质条件上的液化烃球罐,应每年对罐区地基进行独立沉降观测,或者经过充分论证,制定适合当地条件的监测周期。新建球罐应避免建于上述不良地质条件地区。
3.3.2 检查、维护制度
3.3.2.1 设备检查
a)操作平台以及扶梯等通道应保持完好、畅通、清洁,不得遗留其他杂物。
b)每年应组织人员进行阀门、法兰、导淋、放空管等细小设施的检查,检查腐蚀情况以及盲板或法兰盖的配置情况等。
3.3.2.2 电视监控系统检查
a)电视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有人负责监视。
b)确保电视监控系统运行良好,如有故障及时维修。
c)保持摄像镜头清洁,图像清晰。
d)电视监控记录应至少保存1周。
3.3.2.3 仪表电气系统检查
a)每年在雷雨季节来临前组织专业人员对球罐区的等电位和接地系统进行检测,经评估必要时,应挖开地面抽、检查地下隐蔽部分锈蚀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b)定期对仪表系统进行调试及维护,确保仪表灵敏好用。
3.3.2.4 消防系统检查
a)每年清理1次消防喷淋管网及喷头内的杂物,确保喷头畅通。
b)每月检查1次消防箱内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消防水带是否老化、破损,不合格的水带及其他消防器材应及时更换。
c)每月对球罐的喷淋(雾)系统出水情况测试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3.2.5 注水堵漏系统检查应有专人负责,并定期检查,确保系统完好。
3.3.3 安全运行制度
3.3.3.1 液化烃罐区应定为一级要害部位,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严格管理。液化烃球罐区的管理人员应熟悉球罐区周边情况。在应急预案中应分析球罐区周边设施的危险有害性及其重要程度(是否需要特殊保护等),判断其是否会威胁球罐区的安全运行,同时评估球罐区事故状态下的影响范围,分析在事故状态下相互影响的关系,并以此为依据制定合理可行的应急方案。一旦周边关系发生变化,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3.3.2 液化烃罐区大门明显处或者未单独设出入口的罐区明显处应设置“人员进入安全须知”告示;罐区内应设置醒目的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标志和危险危害告知牌。对于泄漏有没有堵漏措施和堵漏设备,是否能够实施堵漏,能否采取倒罐措施均需给予说明。
3.3.3.3 独立或远离厂区单独的液化烃球罐区应实施封闭化管理,厂区内的化烃球罐区可依托厂区进行封闭化管理,建立严格的门禁管理制度,配备完备的门禁设施,对人员和车辆实行严格管控,对各危险源实行实时电视监控。
3.3.3.4 编制合理的液化烃罐区《工艺技术规程》和《作业指导书》,并严格执行。应控制工艺参数,不超压超温超液位指标;应控制好物料脱水,坚持三不脱水,即夜间不脱水,大雾天不脱水,雷、暴雨天不脱水,脱水时不得离人(如夜间、雾天必须脱水时,应由当班班长批准,并加强监护);收、付、倒料作业的流程设定应实行双人确认;物料采样作业应采用密闭方式,并由操作人员进行监护;实行物料管线卸压的规范化操作;认真落实员工的现场巡回检查责任和控制系统监控责任。
3.3.3.5 在寒冷及严寒地区应编制冬季防冻防凝方案,落实防冻防凝措施,并责任到人。对物料系统可能含水部位必须加伴热保温并及时排水。
3.3.3.6 严格执行国家、行业规范和企业设备管理规定。应按规范要求定期组织压力容器、管道及其安全附件的检验,不超期使用;加强对各类阀门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工作,保证阀门严密、完好;做好在用设备的运行管理和备用设备的定期切换运行,运行动设备应实行点检,并做好设备运行记录;及时对故障设备设施进行检修,不带病运行。确须超期使用的设备设施应采取相应措施,并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3.3.3.7 对液化烃罐区配备的各种消防、气防设备设施,各种检测、报警仪表或系统等应按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使其处于完好状态,并做好记录。
3.3.3.8 液化烃球罐或系统停用检修前应编制停用工艺处理方案,按方案组织工艺处理,并用盲板隔绝,经分析合格并确认后方可交出。新球罐及系统首次投用或检修后投用,应编制投用方案,必须经吹扫、置换、气密、保压、分析合格,并按确认表的要求进行逐项确认签字后方可投用。液化烃球罐首次投用前应进行含氧量分析,对于烷烃类介质氧含量应小于6%,对于爆炸范围较宽的介质氧含量应小于3%;当贮罐介质对氧含量有特殊要求时,氧含量不应超过其要求的安全值。
3.3.3.9 液化烃罐区的直接作业环节应严格执行相应管理制度,并办理相应手续。要严格控制用火作业,采取严格用火措施,各种用火(含可能产生火花)作业不得与工艺处理、采样等可能产生物料泄漏的作业交叉进行;机动车进入液态罐区必须安装阻火设施;严禁使用非防爆电器;严格控制电子器械的使用;液化烃罐区的操作应采用防爆工具;维修时应依据现场作业条件,确定是否采用防爆工具;液化烃罐区应采取其他控制火源的措施。
3.3.3.10 定期组织液化烃罐区管理和操作人员技能培训和反事故演习,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应变突发事件的能力。液化烃罐区操作人员必须取得地方政府颁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操作资格证和企业颁发的岗位操作上岗证,做到持证上岗,并定期复审。
3.3.3.11 按照《应急程序》中物资清单配备备用应急物资,做到定人管理,定点摆放,取用方便,并做好物资清单记录,进行实物标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
3.4 施工管理
3.4.1 各专业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关专业的施工资质。
3.4.2 企业要向施工单位进行交底,明确施工范围,并作出标记,告知存在的危险源、可能引发的后果及控制措施。
3.4.3 施工及检维修作业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技术方案和应急预案,经业主审核后,向所有作业人员交底。
3.4.4 进入液化烃球罐区所有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气体检测,检测合格后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3.4.5 在液化烃球罐区动土、动火、临时用电作业及车辆进入该区域作业必须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否则不得作业。
3.4.6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组织机构、落实职责、编制应急预案、配齐应急物资。
第3篇 分公司经理项目部经理安全管理责任制
1、项目部经理是本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人,负责与建设单位订立工程安全合同与安全申报工作。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施工现场规章制度,贯彻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争创施工现场标准化合格工地和文明了地。关心职工生活,搞好卫生和文明施工。
2、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安排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同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记录入册,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工作,杜绝违章指挥,不准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3、坚决贯彻'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组织班组、职工开展安全竞赛活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违章作业进行坚决阻止,对阻止不听者,有权责令停工并执行制度加以处理,根据工地实际,完善制订工地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劳动纪律,并贯彻实施。
4、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井架、电器、机械等在搭设前做好交底工作,搭设完毕后做好验收工作和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挂上合格牌,方准投入使用,按规定做好例检工作和完善施工设备、保险设施的添置维修工作,督促安全员做好安全资料。
5、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督促检查,并负责整改。发生工伤事故,立即组织抢救并迅速上报,保护现场,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和落实整改措施。
第4篇 大同煤矿集团公司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认真贯彻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相关的法规、规范和标准,确保气瓶的安全营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3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无缝、焊接和特种气瓶(“特种气瓶”指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度充装气瓶等其中低温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的下限为0.2mpa),充装站及经销点、运输、储存、使用等单位。
第三条 气瓶充装站及经销点、运输、储存、使用等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集团公司安监部特种设备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执行情况。
第四条 本办法引用了国家、省、市、集团公司有关特种设备、气瓶安全管理法规、规定、标准和技术要求,如本办法的内容与我国现行条例、规程、标准、技术条件等相抵触之处,应以国家、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条例、规程、标准、技术条件为准。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五条 气瓶充装站要遵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要符合《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要执行《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八条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要执行《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要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溶解乙炔充装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充装站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 气瓶充装站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1月26日发布)《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经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同意,会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获准后方可建站。
第十一条 充装站应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气瓶充装许可手续,省安全生产监督局办理危险化学品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气体充装工作。
第十二条 充装站的生产装置、建筑和安全设施,必须符合防火、防爆和环境保护等规定。
第十三条 充装站必须建立确保充装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事故预案及防范措施),如安全教育、培训、防火防爆、储运及设备检修等制度,并备有与充装气体、气瓶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 充装站应有符合环保、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求的置换或处理瓶内可燃气体和有害气体的设施。
第十五条 充装站应具有与填充气体的种类、产量相适应的厂房、场地、充装设备、安全设施以及化验、检测仪器和器材、工具。
第十六条 根据气体特性,按照gb2894的具体规定,应在充装站室内外醒目处设置安全标志。
第十七条根据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及省、市同煤集团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有关文件精神,气瓶充装、经销、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做好演练记录。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省市及同煤经安字『2008』第167号文《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地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气瓶充装、经销和使用单位要建立相应的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及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
第四章 充装站厂房和设备条件
第十九条 充装站厂房建筑条件
1、充装站厂房建筑应符合gbj16的有关规定。充装易燃气体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一级,充装其他气体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2、易燃气体充装站必须设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并有与充装站空间相适应的泄压设施。充装介质重度小于空气的气体,充装站排气泄压设施应开设在其建筑物顶部,充装介质重度大于或等于空气的气体,排气泄压设施应开设在其建筑物靠近地面的位置上。
3、气体充装站应设置符合安全防火要求的通风、遮阳、避雷电、防静电设施。
4、易燃气体充装站的地面应使用不发火的材料铺设。
5、氧气充装站的实瓶区与空瓶区之间必须设置防爆墙,其厚度不应小于120mm,高度不应低于2000mm,材料应为钢筋混凝土或其他不燃的,强度不低于钢筋混凝土的材料。
6、充装站内在实、空瓶及充装区之间应设置实、空瓶装卸平台。
7、充装站内必须设置消防通讯和专用消防栓及在紧急状况下处理事故的消防设施和器具。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j140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充装站设备及管理条件
1、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
2、气体输送管道的安装和试验应符合gb50235-97的规定。
3、充气接头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gb15383-94附录a的规定。
4、输送气体管道的管径设计,特别是可燃和助燃气体的管道管径设计应按其管道气体在工作时的最大流量、压力和安全流速选取。
5、氧气站及氢气站应符合gb50030及gb50177-2005的规定。
6、有毒气体充装站应设有处理瓶内残液或余气的设备或装置。
7、可燃气体输送管道以及放空管道上应设置阻火器。
8、充装站工艺管道应根据介质类别,按有关标准涂以不同颜色标记。
第二十一条 充装站电气仪表条件
1、可燃气体充装站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验收必须符合gb50058和gbj232的规定。
2、以水电解法生产的氢气和氧气充装站,必须在氧气的管道上设置分析氧中氢含量的自动分析仪器,在氢气的管道上设置分析氢中氧含量的自动分析仪器。
3、充装站所属的计量、衡器、监测和报警仪器仪表应齐备完好,灵敏可靠并应按规定定期校验。
第二十二条 充装站其他安全条件
1、充装站应设置可靠的防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并应定期由有检测资格的专业部门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2、充装站的压力容器和管道,应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阀并应定期校验。
3、气体放空管应引至室外,其具体位置应参照不同气体的设计规范。对有毒气体,则应将其引入回收或处理装置。
4、有毒气体及易燃气体充装站,应设置相应的气体危险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并应定期检验。
5、有毒气体充装站应备有相应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和急救药品等;存放在指定地点并应定期演练和检查;对破损的用品和失效的药品应及时更换。
6、通过易燃气体充装站的机动车辆应具有阻火器。
7、永久气体防错装充装接头应符合gb15383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充装站人员条件
1、充装站应配备工程师技术职称以上(含工程师)的专职技术负责人。
2、充装站应配备有高中以上文凭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安全员。
3、充装站应配备有初中以上文凭,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气体充装前后检查员、产品质量化验员以及气瓶管理员。
4、充装站应配备有初中以上文凭经专业技术培训和当地质检部门考核合格的气体充装员,且每工作班不得少于两名。
5、充装站的气瓶装卸、搬运及收发人员应掌握所充气体及所充气瓶的有关安全知识、法规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 充装站职责
1、确保永久气体气瓶的充装、运输、贮存符合gb14194及《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九章的规定。
2、确保所充装气体质量符合生产技术标准并出具合格证明。
3、负责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瓶瓶阀零部件修理。
4、负责向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察部门报告气瓶充装情况、安全技术情况并存档。
5、非自有气瓶不得充装。
第五章 充装前的检查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并做好检查记录)
1、国产气瓶是否是由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2、气瓶表面的颜色标记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记相符。
3、气瓶瓶阀的出口的螺纹型式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螺纹相符。即:可燃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左旋的;非可燃性气体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右旋的。
4、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如有剩余气体,应进行定性鉴别:
5、气瓶外表面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
6、气瓶是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
7、气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安全要求。
8、盛装氧气或强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其瓶体,瓶阀等是否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
1、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2、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3、颜色标志不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或严重污损、脱落,难以辨认的。
4、有报废标志的。
5、超过检验期限的。
6、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
7、氧气瓶或强氧化性气体的瓶体或瓶阀上沾有油脂的。
8、气瓶生产国的政府已宣布报废的气瓶。
9、非自有产权的气瓶。
10、未按市区质监局规定进行统一的标识、打铳气瓶编号字头的。
第二十七条 颜色或其他以及瓶阀出口螺纹与所装气体的规定不相符的气瓶,除不予充气外,还应查明原因,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无剩余压力的气瓶,充装前应将瓶阀卸下,进行内部检查。经确认瓶内无异物,并按27条的规定处理后方可充气。
第二十九条 新投入使用,或经内部检验后首次充气的气瓶,除压缩空气气瓶外,充气前都应按规定先置换去瓶内的空气。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充气。
第三十条 检验期限已过期的气瓶,外观检查发现有重大缺陷或内部状况有怀疑的气瓶,应先送检验单位,按规定进行技术检验与评定。
第三十一条 国外进口的气瓶,外国飞机、火车、轮船上使用的气瓶,要求在我国境内充气时,应先经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和指定的单位进行检验。
第三十二条 发现氧气瓶内有积水时,充气前应将气瓶倒置,开启瓶阀完全排除积水后方可充气。
第三十三条 经检验不合格(包括待处理)的气瓶应分别存放,并做出明显标志,以防止与合格气瓶相互混淆。
第六章 气瓶充装站的登记注册
第三十四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机构提出注册登记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检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三十五条 气瓶充装登记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气瓶充装单位应向原注册单位提出办理换发注册登记申请。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得再从事气瓶充装。办理和换发注册登记时的具体检查工作由有条件的中介机构或事业单位进行。
第七章 充 装
第三十六条 气瓶充装用的压力表,精度应不低于1.5级,表盘直径应不小于150mm,压力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第三十七条 装瓶气体中的杂质含量应符合相应气体标准的要求。下列气体禁止装瓶:
1、氧气中的乙炔、乙烯及氢的含量达到或超过2%(按体积计,下同)或易燃性气体的总含量达到或超过4%者。
2、氢气中的氧含量达到或超过0.5%者。
3、其他易燃性气体中的氧含量达到或超过4%者。
第三十八条 气瓶充装气体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充气前必须检查确认气瓶是否经过检查合格或妥善处理了的。
2、用卡子代替螺纹连接进行充装时,必须认真仔细检查确认瓶阀出气口的螺纹与所装气体所规定的螺纹形式相符。
3、开启瓶阀时应缓慢操作,并应注意监听瓶内有无异常音响。
4、充装易燃气体的操作过程中,禁止用扳手等金属器具敲击瓶阀或管道。
5、在瓶内气体压力达到充装压力的三分之一以前,应逐只检查气瓶的瓶体温度是否大体一致,瓶阀的密封是否良好。发现异常应及时妥善处理。
6、气瓶的充气速度不得大于8立方米/h(标准状态气体)且充装的时间不应少于30min。
7、用充气排管按瓶组充装气瓶时,在瓶组压力达到充装压力的10%以后,禁止在插入空瓶进行充装。
第三十九条 气瓶的充装量应严格控制,确保气瓶在最高使用温度(国内使用的,定为60℃)下,瓶内气体的压力不超过气瓶的许用压力。根据gb5099的规定,国产气瓶的压力为水压实验压力的0.8倍。
第四十条 用国产气瓶充装的各种常用永久气体,充装压力(表压)不得超过(gb14194—2006)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5.5条表中的部分规定值(常用永久气体指氧气、空气、氮气、氢气、甲烷、一氧化碳、氩气)。
其他永久气体(包括由两种以上的永久气体组成的混合气体)的充装压力不得超过公式⑴计算的压力值。(公式是gb14194-2006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5.5条)
p≤p0tz/t0z…⑴
式中:p—充装压力(绝对)的极限值,
t-气瓶的充装温度,k
z—在压力为p,温度为t时气体的压缩系数
p0—气瓶的许用压力(绝对),mpa
t0—气瓶的最高使用温度,k
z0—在压力为p0、温度为t0时气体的压缩。
有特殊要求的气体,除符合第三十五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有关的专门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充装温度应按下列方法中的任意一种确定,由充气单位根据经验自行选定。
1、在控制一定的充装速度的条件下,取气体贮罐(指压气机出口,并紧靠充装处的气体贮罐或贮瓶)内的气体实测温度为气瓶充装温度
2、取充气间的环境室温加上充气温差(指在测温试验时实际测定得出的气瓶充装温度与室温之差)作为气瓶的充装温度。充气温差应在规定的充气速度下,由实验确定。
第四十二条 充装后的气瓶,应有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不符合条件时,应进行妥善处理,检查内容包括:
1、瓶内压力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2、瓶阀及其与瓶口连接的密封是否良好。
3、气瓶充装后是否出现鼓包变形或泄露等严重缺陷。
4、瓶体的温度是否有异常升高的现象。
第八章 气瓶改变
第四十三条 使用过的气瓶,严禁随意更改颜色标记,换装别种气体。
第四十四条 使用单位需要更换气瓶盛装气体的种类时,应提出申请,由气瓶检验单位负责对气瓶进行改装。
第四十五条 气瓶改装时,应对瓶内部进行彻底清理、检验;换装相应的附件;并按gb7144的规定,更改换装气体的字样、色环和颜色标记。
第九章 充装记录
第四十六条 充气单位应由专人负责填写气瓶充装记录,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充气日期、瓶号、室温(或贮气罐内气体实测温度)充装压力、充装起止时间,有无发现异常状况等
第四十七条 充装前、充装、充装后的检查也要根据具体检查项目逐只做好记录。发送记录要有可跟踪性。
第四十八条 乙炔气瓶的充装单位要保证及时补加溶剂,瓶内溶剂重量要符合gb13591《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要求,以保证充装质量和充装安全,乙炔瓶的充装要按《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进行。
第十章 气瓶的经销
第四十九条 气瓶经销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取得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还应在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安全注册手续,否则不得经销。
第五十条 气瓶经销单位建立健全有关气瓶的充装、经销、储存的安全管理制度、标准、操作规程。
第五十一条 经销单位必须有相应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相关人员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等上岗资格证。
第五十二条 经销单位所供瓶装气体气瓶必须是有制造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气瓶,并有警示标签和合格证,不得经销无证企业生产的气瓶和检验不合格气瓶或超期未检气瓶充装的瓶装气体。气瓶的安全附件要齐全有效、漆色清晰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五十三条 凡给同煤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供给瓶装气体的经销单位必须与使用单位按第五十四条的要求签订《气瓶安全责任协议》 ,并携带以下资料到同煤安监局办理气瓶经销备案手续。
1、气瓶充装注册登记手续;
2、危险化学品注册登记手续;
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4、气瓶充装站年检报告等;
5、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气瓶安全责任协议》。
办理备案后,方可正式给使用单位供给瓶装气体,并接受同煤安监局的安全监督检查与处理。
第五十四条 气瓶安全责任协议
《气瓶安全责任协议》是气瓶充装及经销单位必须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气瓶安全责任协议至少应有以下具体内容:
1、所供气体的名称、性能 、危险性及使用中注意事项(气瓶充装经销单位提供);
2、所供气体、气瓶的合格标准、内容包括气体成份、纯度、重量、压力、安全附件及年检标志;
3、双方所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等。
第十一章 气瓶的运输、储存、使用
第五十五条 运输、储存、经销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加强对运输、储存、经销和使用气瓶的安全管理。
1、有掌握气瓶安全知识的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
2、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3、定期对气瓶的运输(含装卸)储存、经销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第五十六条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运输工具上应具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2、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3、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5、采用车辆运输时,气瓶应妥善固定。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2/3以上,卧放时,瓶阀端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5层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在城市的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7、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严禁烟火。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8、运输气瓶的车、船不得在繁华市区、人员密集的学校、剧场、大商店等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驾驶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9、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严禁运输距离超过50公里。
10、充气气瓶的运输严格遵守危险品运输条件的规定。
11、运输企业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驾驶员和押运员应会正确处理。
第五十七条 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烟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仓库内的最高温度、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线源。
4、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5、气瓶放置应整齐,配带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向同一方向。
第五十八条 使用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有制造许可资质企业的合格的气瓶。
2、使用者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和有经营资质的单位购气。
3、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
4、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线源。
5、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6、夏季应防止曝晒。
7、严禁敲击、碰撞。
8、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的剩余气体。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11、液化石油气瓶用户及经销者,严禁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严禁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13、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第五十九条乙炔瓶的储存应遵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63条规定。
第六十条乙炔瓶的使用应遵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64条规定。
第十二章 检查与考核
第六十一条 公司安监局要根据国家、省、市质量监督部门和集团公司有关条例、规程、规则、标准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人员对隶属于公司的充装站、经销点和各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问题严重的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的按本办法第十三章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六十二条 气瓶充装站,经销商及使用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定期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各二级单位每日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排查隐患。检查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
第十三章气瓶充装站事故
第六十三条 气瓶充装站发生一般事故时,充装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原因分析,采取适当改进措施,并报集团公司安监局。
第六十四条 气瓶或气瓶充装站发生爆炸或重大事故时要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立即向集团公司和质监部门报告,并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采取有力措施,减少损失。
第六十五条 要严格执行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要求,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章处 罚
第六十六条 不执行本办法第10、17、34、35、49、53、54条的规定,对使用单位和充装站分别处以0.2—2万元罚款,对违反国务院第549号令第六章及第344号令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要依照国务院第344号令、第549号令和质监总局第13、14号令严肃处理。
第六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下发《罚款通知书》给予经济处罚0.2~2万元,情节严重的查封或停运给予经济处罚1~5万元。
1、未签订气瓶安全使用协议的。
2、使用无生产(经营)资质单位供应的瓶装气体的或有经营资质但未在安监局进行备案许可的。
3、充装前的气瓶无专人逐只检查,检查内容未按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检查记录的。
4、充装第二十四条禁止充装的气瓶。
5、合格的气瓶和不合格的气瓶未分别存放或没做出明显标记的。
6、气体质量违反第三十五条要求的。
7、气瓶充装气体时,未按第三十六条要求进行的。
8、气瓶充装量未按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的,充装压力未按第三十八条执行的;充装温度超过第三十九条标准的。
9、充装后的气瓶无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未按第四十条规定进行的或不符合要求没有进行妥善处理的。
10、违反充装记录要求的。
11、气瓶运输、储存、经销和使用违反第十章要求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同煤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监察办法》规定的,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要详细填写“现场安全检查笔录单”,并经双方签字认定,如生产争议或拒绝签字,则以检查人员意见为准,然后将“记录单”上交集团公司安监局和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
第六十九条 检查人员要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既不准马虎从事也不许故意刁难,否则将根据情节严肃惩处。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各气瓶充装站在执行本办法时应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特点的实施细则。
第七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仅限于同煤集团公司内部执行,各单位在执行时有什么建议可向公司安监局提出,以便将来进一步完善。
第七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同煤集团公司安监局。
第5篇 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技术保证措施
(一)场容场貌
1、工地围档:
工地四周设置连续、整齐、牢固的围档,高度不应小于1.8m,出入口设置大门,并且有门卫和门卫制度。
2、道路、地面:
地面、道路要硬化,道路坚实、平坦,并有排水措施,现场拌料、运输砂浆、砼过程中做到不漏、不洒、不剩,施工污水不准直接进入下水道。
3、材料堆放:
材料按总平面布局分类堆放有序,并且有标识,废料应及时清理掉。
4、五牌一图:五牌一图必须齐全,并且美观、整齐,在施工通道和作业面必须搭设醒目的且有针对性的警示牌。
5、现场文明气氛:
现场有宣传标语,要有黑板或报栏,内容要经常更换,工人穿戴整齐、行为文明。
6、成品保护:
要有严格的成品保护措施,严禁损坏和污染成品。
(二)卫生状况
1、职工宿舍卫生:
有卫生管理制度,卫生值日表,做到天天有人打扫,保持室内窗明地净,通风良好,无异味,生活区与施工作业区应明显划分,睡铺须使用正规单人床,床上用品各类物品放置整齐,做到清洁美观,禁止使用电炉及其他加热电器。
2、食堂卫生:
食堂选址远离污染源(污水沟、厕所、垃圾箱等)30m以上距离,并有相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贮藏等场所以及必要的上、下水等卫生设施,灶台及周围要镶贴白色瓷砖,并有通风排烟设备,地面应铺设地砖,每天要打扫干净,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食堂内必须吊顶并刷白,食品生与熟,原料与成品,食品与杂物等要严格分开,要有防尘、防蝇、洗刷、消毒设备、食堂卫生制度有关证照齐全,炊管人员需持有健康证和培训证、穿戴做到白衣、白帽、白口罩、文明操作。
3、办公室卫生:
办公室应有卫生值日表,窗明地净无蚊蝇,办公室用具摆设整齐,工作人员穿戴行为文明,不随地吐痰,乱弹烟灰。
4、厕所卫生:
厕所必须远离食堂30m以外,屋顶墙壁要严密,门窗齐全,照明通风良好,便槽必须铺设瓷砖有水冲设备和洗手池,并有专人天天负责打扫,使槽内无污垢、垃圾、无明显臭味。
5、楼面卫生:
楼层整洁,无建筑垃圾,严禁在建筑物内随地大、小便,高层建筑每施工作业层必须设置便桶并有专人清刷,工人操作点必须有良好的照明,周围必须整洁,做到'活完脚下清,工完场地清'。
(三)爱民便民及其他
1、爱民便民:要有切实可行的爱民便民措施为周围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在工地周围张贴向居民、行人打招呼的标语及告示牌,不擅自夜间施工,不发生扰民事件。
2、其他:工地无闲杂人员,宿舍内不准住有职工家属和小孩,现场施工人员挂牌上岗,工地无重大盗窃事件和各种违法事件发生,工地有防火制度和防火设备,并要建立职工劳动保护台帐,现场必须有必要的保健急救条件,危险场所严禁吸烟。
(四)安全达标
1、安全管理: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治安、消防、工会及管理人员网络,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全面且具有针对性,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并有记录,对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处理,有完善的安全教育制度,项目经理安全干部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脚手架:立杆要有底座和扫地杆,基础平实且有排水措施,架体稳定且与建筑物连接牢固,悬挑部分安装必须符合要求,并按规定设置剪刀撑,脚手满铺,并且材质要符合要求,施工层必须设置防护拦杆和挡脚板,通道和临街钢管必须油漆,通道畅通,用料平台搭设牢固。
3、三宝四口临边:现场人员必须戴好合格的安全帽,高层建筑外侧必须用合格的,取得准用证和密目式安全网封闭,使用合格的安全带,'四口'、'临边'处必须有可靠严密的防护。
4、临时施工用电:施工用电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开关箱末端必须装设30ma或15ma0.1s漏电保护器,实行一机一闸,所有电缆电线必须架设,高层建筑内潮湿环境下作业的照明电压必须用安全电压。
5、小型机具:安装要有验收记录,防护装置齐全,手持电动工具应有绝缘装置,不准使用平刨、电锯、电钻等多用联合机具。
6、塔吊和电梯: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司机、指挥必须有上岗证,塔吊拆装队伍必须有资质,并有安装验收记录,各种限位齐全且灵敏可靠,架体稳定保养状况良好,有维修保养记录。
7、提升井字架:架体按规范要求设计并合格,超高限位,保险装置灵敏,缆风绳必须符合要求且锚固可靠,卷扬机地锚牢固有限位装置。
第6篇 某公司安全管理细则
公司安全管理细则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更好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使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化、 标准化、制度化, 做到安全管理有章可循, 消除安全隐患, 确保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 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 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33-2001。
规定中安全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管理制度方面的缺陷的统称。
第三条 处理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的基本原则
(一)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对安全事故隐患的查处, 使责任人、 广大员工从中汲取教训、 受到教育。
(二)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 谁施工谁负责” 的原则, 在谁的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 就追究谁的责任。
(三) 坚持“四不放过” 的原则, 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人及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无预防措施或措施落实不到位不放过、 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四)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不隐瞒不报, 也不夸大事故损失,不包庇事故责任者, 也不扩大追究责任的范围。
第四条 项目所有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教育并考试合格。
各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对施工操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 并应有详细的书面记录, 签字齐全, 否则对该项目处以 500-2000 元的罚款。
第五条 项目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 由项目经理及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并报告质安部(报告时间: 重伤在 2 小时以内, 死亡在 0. 5 小时以内) 。
不按规定采取救援措施,不上报或隐瞒不报的处以 5000—20000 元的罚款。
第六条 对以下违反安全生产纪律的处以该项目 100—500 元的罚款。
(一)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好合格的安全帽或不扣好帽带的。
(二) 2 米以上的高处悬空作业, 在无安全防护设施的情况下, 不系好安全带, 或不扣好保险钩的。
(三) 高处作业, 向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的。
(四) 电动机械设备无有效的安全接地或防雷装置。
(五) 不是电器和机械的作业人员, 擅自使用电器、 机械设备的。
(六) 无关人员擅自进入吊装区域的。
(七) 酒后上班的。
(八) 穿裙子进入现场或打赤膊作业的。
(九) 赤脚、 穿拖鞋、 穿露脚趾凉鞋、 高跟鞋进入施工现场的。
第七条 对下列违反施工用电有关规定的处以该项目 100—500 元的罚款。
(一) 无证操作。
(二) 私拉乱接。
1. 自制未经验收或不符合要求的接线板。
2. 用线头直接插入插座眼或直接从保险盒内接线。
3. 违反 jgj46-2005 规定, 一闸多机, 在一只漏电开关下, 并联接几组回路线。
4. 宿舍内私自接线。
(三) 缺少二级漏电保护或把连接设备的线直接接在漏电开关的上桩头。
(四) 随意更换熔丝粗细、 大小或用铜丝替代熔丝的。
(五) 电箱内罩壳烧坏、 缺损或罩壳上固定螺栓脱落, 打滑, 造成带电的桩头裸露在外, 不及时更换, 继续使用的。
(六) 配电箱无编号, 箱内杂物或积灰严重, 不按要求对电箱进行检查或检查无记录。
(七) 宿舍内违章使用电加热器或其它电动器具。
第八条 对下列违反脚手架、 临边及洞口防护管理规定的处以该项目 100—500 元的罚款。
(一) 架工无操作证或操作证无效从事架工作业的。
(二) 脚手架在搭设或拆除前无书面交底或交底签字不全的(架工全数交底) 。
(三) 特殊脚手架无计算书及施工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 就组织人员搭设的。
(四) 首层脚手架及外装饰开始前脚手架不通过质安部验收, 擅自使用的。
(五) 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脚手架的, 并按违章指挥追究相关责任人。
(六) 对检查或验收中提出的问题, 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的。
(七) 脚手架在拆除及装饰开始前, 不组织安全员、 工长、 班长进行验收或无验收记录的。
(八) 脚手架在搭设、 拆除及变更前未填写申请单的。
(九) 脚手架拆除不设置警戒区域、 拉警戒线或派专人监护的。
(十) 现场临边或洞口防护不及时或防护不符合要求的, 并对工长进行处罚。
(十一) 不根据工程进度或有关规定, 对各类安全设施进行检查验收或检查验收无记录的。
第九条 对下列违反机械设备及中小型机具管理的处以该项目 100—500 元的罚款。
(一) 塔吊
1. 保险及限位装置失灵。
2. 使用报废钢丝绳, 或钢丝绳表面锈蚀断丝严重的。
3. 绳卡不符合规范, 吊(索) 具配备不合理。
4. 无证上岗, 不持证或持无效证上岗的。
5. 违反“十不吊” 规定的其中的一项。
6. 塔机的安装、 顶升、 降节、 拆除由非专业队组织负责或无统一指挥及无技术和安全人员监护下进行。
7. 塔机安装完毕, 未组织验收或虽经验收但不合格、 未挂设备技术性能牌、 验收合格牌、 上岗人员牌, 擅自使用的。
8. 塔机无安全保护接零, 无安全保护接地, 违反施工临时用电规范的。
9. 施工中不严格按照塔机操作规范进行作业的。
(二) 施工电梯 1. 电梯上、 下行程限位器、 二侧梯笼门的限位器失灵的。
2. 无证上岗, 不持证或持无效证件上岗的。
3. 施工中载人载物超出施工电梯规定的人数和重量, 或超出梯笼范围。
4. 工作之后机操人员离岗时, 未将梯笼降至底层, 或各控制开关未拨到零位, 或未切断电源、 关锁门窗和电闸箱。
5. 作业中电源未切断, 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岗位, 或作业过程中, 以碰撞行程限位开关方法自动停车。
6. 施工电梯无安全保护接零, 无安全保护接地, 违反施工临时用电规范的。
7. 施工中不严格按照施工电梯操作规范进行作业的。
(三) 木工圆盘锯 1. 锯片上方无防护罩。
2. 连续缺齿超过两个, 裂纹长度超过 2
第7篇 工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创造良好施工生产环境,减少各类事故,提高企业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作为施工生产的永恒主题,做到“三个不变”即:“安全第一”的位置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不能变;主管领导抓安全不能变;党政工团齐抓共管不能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工程项目部和直属单位统称公司所属各单位。各单位可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四条公司年度安全控制目标。公司安全生产的控制目标为“三消灭、两严防、一控制”。即消灭员工因工死亡事故,消灭因工程施工造成的铁路行车险性以上事故和影响公路或航运交通安全的事故,消灭车辆、机械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或火灾等造成一次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严防员工非因工死亡事故,严防分承包企业员工死亡事故。大力控制员工因工伤亡事故。具体指标是:
公司年员工因工死亡率为0,年重伤率控制在0.6‰以下,年非因工死亡率控制在0.1‰以下,年负伤率控制在5‰以下。
第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年度安全控制目标,在年度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中予以明确。公司与所属各单位在年初签订安全包保责任状,明确责任目标和具体的奖罚条款及额度,公司年终进行考核,对实现安全生产的单位党政主管行文通报表彰,并兑现安全生产奖金;对未完成安全目标的单位党政主管行文通报批评,并实行经济处罚。
第六条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与单位绩效考核、评选优质工程、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挂钩,对达不到安全责任状规定的目标者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不断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应负的岗位责任。
第八条公司的董事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和制度。
二、组织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第九条公司总经理和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和制度。负责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与人员的配备,并保证其正常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二、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生产时,把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
三、组织编制劳动保护措施规划,组织制定和贯彻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组织定期或专项的安全生产检查,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五、组织调查、处理重大伤亡事故,制定改进措施,并督促执行。
六、对员工开展安全教育、进行技术培训,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条总工程师安全职责。各级总工程师是本级施工技术管理的总负责人,同时对本级的施工安全技术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及业主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和制度。负责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控制方案、操作细则,做好技术交底,组织实施。
二、在编制、审定施工技术组织设计方案、技术文件和处理技术问题时,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保护规定。组织有关人员研究推广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
三、负责安全教育与安全技术培训,指导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规范作业。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活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参与事故抢险,分析事故原因,从技术上提出指导实施纠正和预防事故的措施。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安全生产法规及业主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依据工程合同,合理组织生产。确定本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合理配置人力、物资、设备、资金等生产要素,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文明施工,正确处理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严格施工过程控制,确保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三、经常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及时解决施工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消除事故隐患。并定期(每季度一次)组织安全质量大检查。
四、经常向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常识、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的教育。搞好新工人的岗前安全教育和特殊工种人员的技术培训,并严格外部劳务安全管理。
五、制定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措施,搞好安全防护,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六、组织事故抢险,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和落实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队长(领工员)对本队(工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按照项目施工计划安排和安全控制要求,合理组织施工,严格施工过程安全控制,正确处理安全与工期、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不违章指挥、盲目蛮干,文明施工,确保施工生产安全。
二、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教育工人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章作业。关心职工生活,合理安排劳动力,对有禁忌职业病的人员,不准安排其从事禁忌工种的工作。
三、严格落实制定施工技术安全措施或施工安全控制方案,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监督检查。
四、落实“三工”制度。组织检查施工生产使用的机器设备、工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卫生装置,创造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施工作业环境。
五、积极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等安全生产活动,搞好总结与评比,鼓励先进,学习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六、组织事故抢险,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并落实预防措施和纠正措施。
第十三条工人安全职责。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拒绝从事无安全保障与未经培训的特殊工种的作业;努力学好技术与安全知识,不断提高作业能力和安全防护能力;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在生产中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第十四条安全监督员(安全长/安全员)职责。公司、项目部、分公司和直属单位,必须配备安全监督员负责本级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施工作业安全、交通运输安全、防毒防尘防爆以及消防等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监察。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批示,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本级的落实。
二、制订本级安全控制目标、安全管理办法和安全生产计划。会同施工技术、质量等部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施工技术交底书,参与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监督检查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措施的落实。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协助主管领导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活动,做到文明施工。
四、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掌握施工生产场所、机械设备、交通运输的安全状况,及时分析本级安全生产形势,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六、组织事故调查,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提出事故的分析和处理意见。负责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上报工作。
五、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发现重大隐患或特别危急情况时,应停止其作业或操作,下达安检通知书限期整改,并立即报告领导,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机关汇报。
第十五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合理配置管理人员等相关资源,确保其正常发挥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
㈠、负责监督管理劳动安全、人身安全、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以及运输安全工作,对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㈡、制订安全生产规划,及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和建议,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实施。
㈢、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掌握施工生产场所、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必要时发出《劳动安全监察通知书》。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实施安全生产奖罚事宜。参与企业资质年检和评先选优工作,提供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㈤、会同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组织对安全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和办证工作。对防护用品的质量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㈥、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结案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当好事故定性定责的“主裁判”。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企业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 外部劳务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对外部劳务必须实行安全合同管理。
一、对分承包方进行评价时,对其安全管理水平同时进行评价,选用合格分承包方。在与其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奖罚的条款。
二、项目部对招用的零散劳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违约责任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条款,对其纳入全员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建筑法》关于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的规定,加强对外部劳务的安全管理。
一、项目部应对工程分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二、项目部选派技术骨干带招用的零散劳务组成的施工队伍,应视同企业职工队伍一样进行安全管理。
三、项目部招用的零散劳务与企业职工混合编组作业,应同企业职工一样进行安全管理。
四、要督促分承包方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尤其要监督检查分承包方的各级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必须坚持先培训,后持证上岗。
五、监督检查分承包方积极推行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执行“三工”安全制度,与企业同步开展“安全月”、“五比”劳动竞赛和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等活动。
六、监督检查分承包方安全生产的内业资料管理,审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生产中认真抓好落实。
第五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现场安全管理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础与重点。各级抓安全的力度应放在现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搞好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组织文明施工,积极争创各级安全文明工地。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应根据环保的要求,做好防污降尘工作,施工便道通行危险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夜间设有红灯示警。施工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设置各类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好用好易燃易爆物品,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防止爆炸、火灾等事故的发生。加强对防尘防毒的治理与管理,对作业人员定期进行体检,防止职业病的发生。按照国家和相关行业的各类施工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做好铁路复线的“四电”、隧道、桥梁、房建、起重等施工作业的安全控制。特别是既有线“四电”施工作业,要针对不同的特殊条件与环境,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并认真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施工,不准盲干、冒进。严防铁路行车事故、人身安全事故、挖断既有线光、电缆及损坏既有站场设备的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项目部应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等。根据施工特点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必要时应配备相应的急救人员。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对施工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进行配置,并在使用中定期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各类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严格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搞好车辆维修保养与驾驶员安全教育,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公司组织进行上、下半年的安全质量大检查,项目部组织本工程的季度安全检查,工点负责人及安全员应经常进行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在安全检查中,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需限期进行整改的,下达《劳动安全监察通知书》,限期整改,并书面报告处理结果。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城市施工要求,设置围挡,实行封闭式管理。对临街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围挡;对在建房屋和构筑物工程,应当采取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录像。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有关要求,投入必要的施工临时费用和劳动保护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六章 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实行“安全包保责任状”和“安全风险抵押金”等多种有效奖罚的方式,做到奖罚严明。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或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奖励。
一、公司依据与所属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进行年终考核,对完成安全目标的单位,行文通报表彰,公布奖励。
二、工程项目部、电气化公司连续四年(项目经理的安全成绩按实际施工时间连续计算),物业公司、通信中心连续六年,实现安全生产,由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公司。经公司审核后授予《安全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一次性奖励党政主管各2000元。对年度获得市地(含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级、省部级授予的安全工作先进单位的,经公司核准后,在当年安全工作包保责任状的基础上,再分别提高30%-50%的奖金。
三、对年度获得集团公司安全文明工地,获得市地级(含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安全文明工地,获得省部级安全文明工地的单位,经公司核准后,分别奖励项目部党政主管3000元、5000元、8000元。以上各项奖励在年度同时获得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奖。
四、以上奖励按照公司批准文件,由公司财务支付奖金。
五、当单位党政主管获奖时,本单位应按党政主管个人获奖数额的80%奖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或安全长),60%奖励安全部门领导和管理人员。其奖金由本单位财务支付。
六、对获得集团公司以上的安全奖励,提取25%奖励工程管理部。
第三十二条处罚。
一、对个人的处罚。
㈠、公司依据与所属各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年终考核后,对未达标单位的党政主管实施处罚,并行文通报。
㈡、发生职工一次轻伤3人以上的工伤事故、因违章施工危及铁路行车发生的险性事故、一次经济损失5-10万元事故,对事故单位的经理、书记分别处以500-1000元罚款。
㈢、发生职工因工重伤事故、非因工死亡事故、重大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事故,对事故单位的项目经理、书记分别处以1000-5000的罚款。
㈣、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经理、书记分别处以10000-30000元,施工队长5000-15000元罚款。
㈤、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查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给企业信誉造成严重损害的项目部经理、书记分别处以20000元罚款。
㈥、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领导和其他责任者,将按照国家和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和《责任者对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有限赔偿办法》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实施有限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㈦、当单位党政主管受罚时,本单位应按党政主管个人受罚数额的80%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或安全长),60%罚安全管理人员。
二、对单位的处罚。
根据国家、地方及上级有关安全的处罚规定,凡发生事故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中国铁十四局集团实行经济处罚时,罚款由事故单位自负,其经济处罚标准如下:
㈠、因工伤亡事故处罚标准。
1、发生一次负伤5人及以上事故的,每负伤1人罚款2万元。
2、发生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的,每重伤1人罚款4万元。
3、发生一次1-2人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款8万元。
4、发生一次死亡3-10人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款10万元。
5、发生一次死亡11人及以上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款12万元。
㈡、发生职工非因工死亡事故或由我方负主要责任造成企业外人员伤亡事故的经济处罚。一次死亡1-2人的,每死亡1人罚款2万元;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每死亡1人罚款4万元。
㈢、外部劳务因工死亡事故经济处罚。凡发生自带和混合编组作业的零散劳务死亡事故的,同企业职工一样实施罚款;工程分承包方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对总承包单位处以罚款,一次死亡1-2人的,每死亡1人罚款4万元;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每死亡1人罚款6万元。
㈣、因违章施工危及铁路行车、公路运输及航运安全的经济处罚。发生险性事故的,一次罚款6万元;发生大事故的,一次罚款10万元;发生重大事故的,一次罚款20万元。
㈤、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经济处罚。发生挖断既有光、电缆、车辆、机械设备或火灾等事故,一次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的,罚款2-10万元。
㈥、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以上条款规定罚款外,将加重处罚。
1、无故不按规定时限调查结案的,每件事故加罚5万元。
2、谎报或隐瞒职工死亡事故和其它应快报的事故而被上级主管部门查出的,每件事故加罚10万元;已获得荣誉和奖金的,除追回奖金、奖牌外,再处以与奖金等额罚款。
3、对谎报或隐瞒职工死亡事故及其它应快报事故的单位有关领导人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4、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整改而未改者,处罚隐患单位1-2万元。
5、凡有一个月以上不按规定上报安全月报的,除通报批评外,处以单位200-2000元罚款。
三、对个人、单位的经济处罚,罚款一律上缴公司财务,由公司财务依据文件追缴。
第七章 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务院1991年颁发的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搞好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找不出原因不放过,本人和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第三十四条凡发生的各类事故,按照业务对口,分别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进行事故调查,由安全监察部门综合统计上报。凡发生的各类等级安全事故均影响事故单位的安全成绩,并按照本办法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的规定,实施经济处罚。
第三十五条事故报告。发生伤亡事故后,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并按系统逐级上报。凡发生一次5人及以上负伤事故;一次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或各类死亡事故;由我方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外伤亡事故及因工程施工危及铁路、公路、航运交通运输安全的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发生事故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用各种快报方法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原因及责任一时难以查清的,也要将事故的简要情况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待查清原因及责任后,重新补报。
第三十六条事故调查。企业发生各类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重伤事故、一次轻伤3-4人的事故、无人员伤亡但一次经济损失5-10万元(不含)的事故,由公司领导和主管业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发事故结案处理报告。发生死亡事故、一次负伤5人及以上事故、一次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由集团公司、事故单位领导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集团公司领导签发事故结案处理报告。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因违章施工发生的影响铁路、公路、航运运输的重大事故,企业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的人员必须及时亲临事故现场,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的主要任务是: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事故处理。发生事故的单位按规定逐级上报调查处理报告。重大伤亡事故由集团公司向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由上级审批结案。死亡、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或负伤5人及以上、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由集团公司批复结案,并报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备案。发生重伤事故、一次轻伤3-4人事故和一次经济损失5-10万元的事故,由公司批复结案,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凡发生的各类事故,各单位在上报调查报告时,要提出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并附党政主管领导的检查书及事故现场的照片、事故现场图。发生交通事故和工程施工造成企业外部人员伤亡事故,除按上述规定办理外,再附上地方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裁决书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因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按照国家、上级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伤亡事故处理结案一般在15日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按上级指定的时间结案。
第三十八条事故统计。事故统计包括事故单位发生的所有伤亡事故。自带和混合编组作业的零散劳务发生伤亡事故的,与企业职工一样统计上报。工程分承包方发生的因工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上报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根据批复情况统计列报。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裁决书为准)的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单位做事故伤亡统计并上报。公司所属各单位每月2日前向公司快报上月安全情况,公司每月6日前向集团公司上报月《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表》,在次年1月8日前向集团公司上报年度《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表》。
第三十九条严格事故报告和事故统计纪律。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上级和公司有关事故报告、事故统计规定,按程序及时准确的报告。发生的各类事故,无论责任大小,都要列入统计,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漏报、故意拖延不报,更不能弄虚作假、骗取荣誉与奖励。一经发现,严厉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以往公司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中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地方政府或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8篇 辽河油田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作业前危害分析,控制作业风险,确保作业人员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范》(q/sy1238-2009),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承包商生产和施工作业场所所有的现场作业活动,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中工作前安全分析(简称jsa)是指事先或定期对某项工作任务进行风险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最大限度消除或控制风险的方法。
严重性是指可能引起的后果的严重程度。
可能性是指后果事件发生的几率。
风险是指某一特定危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组合。
第四条 凡是作业前需要编制安全工作方案的项目,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作业活动:
(一)新的作业;
(二)非常规性(临时)的作业;
(三)承包商作业;
(四)改变现有的作业;
(五)评估现有的作业;
但以下方面需要用其他专门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危害分析:
(一)与工艺安全管理有关的危害识别和风险控制;
(二)其他专业领域,如消防安全、人机工程、职业病等。
第五条 以前作过分析或已有操作规程的工作任务可以不再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但应审查以前工作前安全分析或操作规程是否有效,如果存在疑问,应重新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六条 紧急状态下的工作任务,如抢修、抢险等,执行应急预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八条 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条 员工接受工作前安全分析培训,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第三章 工作任务初步审查
第十一条 现场作业人员均可提出需要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的工作任务。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流程图见附录a。
第十二条 生产单位业务主管负责人组织对工作任务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工作任务内容,判断是否需要做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三条 若初步审查判断出的工作任务风险无法接受,则应停止该工作任务,或者重新设定工作任务内容。
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新工作任务(包括以前没做过工作前安全分析的工作任务)在开始前均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如果该工作任务是低风险活动,并由有胜任能力的人员完成,可不做工作前安全分析,但应对工作环境进行分析。
第9篇 某物业公司安全管理部员工职责
物业公司安全管理部员工职责
1.0精神面貌良好,按公司规定着装,服装整齐规范,严格遵守《安保员仪容仪表规定》;
2.0上岗时要认真检查设备设施,认真做好'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查明情况,排除险情,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确保别墅区安全。
3.0熟悉本岗位任务和工作程序,执勤过程中要以敏锐的目光,注意发现可疑的人、事、物,预防案件、事故的发生,力争做到万无一失。
4.0爱护设施设备和公共财物,对别墅区内的一切设施、财物不得随便移动及乱用,熟悉别墅区智能化安防系统、消防系统及消防器材的安装位置,熟练掌握各种设备及器材的使用方法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理流程,遇到突发事件能正确进行处理。
5.0坚守岗位,提高警惕,对岗位内发生的各种情况要认真处理,并且做好记录,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要坚决设法抓获。
6.0坚持'服务第一'的原则,发现业主/物业使用人有困难时积极给予协助,在工作过程中做到微笑服务,贯彻礼仪礼貌要求。
7.0遇有紧急突发性重大事情,要及时向班长或主管领导请示报告。
8.0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9.0积极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宣传遵纪守法和消防安全等治安防范知识。
10.0坚决完成上级领导所给予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10篇 某某公司基层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材
第一章 基层成员应有的安全认识
一.安全生产的目的.意义.
1.安全生产含义
安全生产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使劳动生产在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2.安全生产的目的
总的来说,安全生产的目的就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积极开展控制工伤的活动,减少或消灭工伤事故,保障劳动者安全地进行生产建设.
◆积极开展控制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活动,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搞好劳逸结合,保障劳动者有适当的休息时间,经常保持充沛的精力,更好地进行经济建设.
◆针对妇女和未成年工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特殊保护,使其在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3.安全生产的作用意义
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对与巩固社会的安定,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提供重要的稳定政治环境具有现实的意义;对于保护劳动生产力,均衡发展各部门.各行业的经济劳动力资源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增加社会财富.减少经济损失具有实在的经济意义;对于生产员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家庭的幸福和生活的质量,有直接影响.
4、安全生产方针
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要求认识安全与生产辩证统一的关系,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预防为主”要求安全工作要事前做好,要依靠安全科学技术进步,加强预防措施,保证生产安全化.
二.安全生产关系个人.家庭.企业和国家
安全是人的基本需要之一.人人都希望自己健康.长寿.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对健康的投资也越来越大.
既然如此重视健康,那么如何保障自己在劳动中的安全,就应该成为班组员工每个人的自觉行动.
◆安全为了自己.重视安全生产首先对自己有利,善待生命,才能为社会和个人创造更大的财富.
◆安全为了家庭,重视安全生产会让家庭美满,其乐融融.天伦之乐哪个人不想享受呢
◆安全为了企业.重视安全会减少企业的巨大损失,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安全为了国家.重视安全生产为国家创造巨大财富,使我们的国家日益走向富强.
三.国家领导心系安全
党中央.国务院一贯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
*论安全
安全生产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级领导干部对此要高度重视,努力减少和排除各种重大事故隐患,切实把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从业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章 安全法规就是保护神
一.对安全法规的基本认识
1.安全生产法规与安全生产的关系
安全法规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前提和保证,而搞好安全生产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然要求
2.安全生产法规及其作用
安全生产法规是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同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和规范.其作用有: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劳动关系的巩固和发展.建立健全安全法规制度就是要求企业的安全管理要围绕着行业安全的特点和需要,在技术标准.行业管理条例.工作程序.生产规范,以及生产责任制度方面进行全面的建设,实现安全生产专业管理的目标.
3.安全生产法规制度.
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劳动法.矿山安全法.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
二.基层如何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
1.以点带面,逐步深入.
2.结合内容,用好案例
在组织学习过程中,辅以安全事例.案例的宣传,是最好的方法之一.
3.生动活泼,形式多样.
采取员工喜闻乐见的形式,可以起到寓教于乐的效果,又有助于学习活动的深入持久和做到注重实效.
三.班组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1.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最基本的安全制度,是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质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2、企业工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劝阻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
2)精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生产情况交班要为接班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条件。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发生事故,要果断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严格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4)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加强设备维护,保持作业现场清洁,搞好文明生产。
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
3、工会组织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 基层也讲安全生产科学管理
一.安全管理常识
1.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国家应用立法.监督.检察等手段,企业通过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系统化的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
2、安全管理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制手段;文化手段等
3.安全管理方法
1).安全教育管理
2).三级安全教育
3).全员安全教育
4).“5s”管理活动
5).三不伤害活动 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
6).三落实活动 企业生产班组的每周安全活动要做到时间、人员、内容“三落实”。
7).现场定置管理
8).现场“三点控制” 对生产现场的“危险点、危害点、事故多发点”要进行强化的控制管理,进行挂牌制,标明其危险或危害的性质、类型、定量、注意事项等内容,以为警示。等等
二.如何搞好现场安全管理
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关键在班组,班组安全管理重在现场,现场管理的对象是人.设备.环境.由于这三大因素相互作用和影响,生产中必然出现不安全的因素或问题.为帮助企业理顺人与人.人与设备和人与环境的饿关系,下面谈谈班组现场安全管理中应抓好的四方面工作.
1.安全信息要相互沟通
2.设备动态要跟踪巡查
3.生产物料要静态定置
4.违纪行为要加以约束
三.如何做好班组安全检查
班组安全检查,在于了解.发现生产现场的不安全因素(指设备.工具.附件等).不安全的工作环境,不安全的操作行为和潜在的职业危害,以便采取措施,及时纠正,改善劳动条件,防止班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1.班组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
查思想:查安全教育;查制度:查设备设施和安全措施;查操作行为;查劳动防护与保健食品的发放和使用;查伤亡事故处理.
2、班组安全生产的检查方法与要求
经常性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特种设备安全检查。
四.班组长的安全管理工作
1.班组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班组是企业的细胞,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基础.因此,对安全生产来说,班组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单元,是开展安全工作的主要对象.而在这一对象中,作为“兵头将尾”的班组长,所掌握的安全管理知识的多少,将对班组的安全工作好坏以及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直接影响.为此,作为班组长,必须加强安全管理知识的学习.
2.班组长的安全职责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组织好安全生产.
◆组织组员学习安全操作技术,提高本人和全组成员的自我保护能力.
◆认真落实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
◆加强基础工作,积极推行标准化作业
◆认真交接班,开好班前班好会
◆对新工人或调动岗位的工人进行安全教育
◆参加事故分析,杜绝重复事故.
◆搞好班组安全活动日
◆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有自己不能解决的不安全问题,应及时汇报
五. 如何当好班组长.
(1)要熟悉本职工作,钻研技术业务,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还要有经济头脑.
(2)应明确在班组管理工作等方面应负的责任,把管理好班组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责.
(3)对人要尊重.诚恳.热情.讲道理,使组员心悦诚服.
(4)制定计划或进行工作之前,要预想难点,消除危险因素,学会发现可能出现.
(5)布置工作采取引导方法,不强迫,使人能自觉地完成各自的工作.
(6)作指令时要明确而详细,工作安排有变动时应事先说明.
(7)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善于听取不同或不满意的意见,要把宽容.公气.言行一致.团结友爱作为办事的准则.
(8)对组员的工作态度和能力要经常了解,要发现他们的优点和长处,工作中要有进取心.
(9)对组织的经历.品质.信念.个性.好恶.心情.学习愿望和本能等都要了解.
(10)对组员的个人问题,家庭生活.业余爱好.娱乐等要充分关心.
(11)不愉快时不要发牢骚,不可独断专行,别人发脾气时,不要生产敌对情绪,要控制自己的个性.对组员的错误,要冷静下来后再加以纠正.
第四章. 班组安全生产建设
一、实施班组安全管理标准化
班组安全管理标准化是企业根据有关劳动保护法规、规程、标准和企业的规章制度而制定的作业者的行为规范,是有关法规、标准的具体化,是标准化工作的延伸.它符合统一协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能够将班组大量重复性工作用最佳的处理方案确定下来,建立班组良好的安全工作次序和生产环境,调动班组安全生产管理的能动性,减少违章,消除隐患,提高人-机-环境系统本质安全化水平,有效地预防事故,它是一项安全投入少,安全效益高的科学方法。
首先,分类制定班组安全管理标准
◆组织管理标准 建立班组长,兼职安全员和每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使每一项安全生产工作与每一职工挂起钩来,完善安全操作规则,制定班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检查.考核.评比.奖惩制度等,内容详细,可操作性强.
◆作业现场标准 同工种作业环境要做到规范.一致,作业现场基础设施完善.整洁.卫生.安全标志醒目.针对性强,现场布置合理,设备完好,安全防护设施.报警装置齐全可靠,安全通道畅通,工作条件良好.
◆操作标准 各工种有科学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每个岗位按操作程序.动作标准进行标准化作业.
2.实施班组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
3.抓住关键环节促进标准贯彻执行
二.班组的安全生产确认制
安全生产确认制是确认、确信、确实的总称。在作业之前和作业中针对本岗位的安全要点和易发生伤害事故的因素,必须做到确实认定、确实可靠、确实准确地去执行。
安全生产确认制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1.操作确认制
2.联系呼应确认制.
3.行走确认制
三.班组岗位安全责任制
就是对企业中所有岗位的每个人都明确地规定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任务、责任和权利,以便使安全工作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办事有标准、工作有检查,职责明确,功过分明,从而把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项工作同全体职工联结、协调起来,形成一个严密的、高效的安全管理责任系统.
四.建立班组安全自我管理机制
在传统安全管理方法中,往往把班组放在被动的制约地位,因此收效不佳.而把班组的饿自我管理机制建立起来,发挥班组安全管理的主观能动性,使岗位工人自觉抵制各种不安全行为,辩识和整改事故隐患,变被动为主动,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提高自我防护能力,减少或杜绝事故的发生.
班组的自我管理,主要是自我教育、自我检查、自我约束、自我警戒。企业主管部门应为班组自我管理提供方便和全方位服务.
五.完善反违章除隐患机制.
违章和隐患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反违章.除隐患,促进职工遵章守纪,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在检查班组安全生产中,重复性的违章和隐患是安全生产的顽症,要杜绝同类事故在当年重复发生.完善反违章、除隐患的机制。解决这一难题,真正消除产生违章和事故隐患的环境,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关键。
第五章. 生动的班组安全生产活动
一.开展创安全合格班组活动
1.创安全合格班组活动的重要意义
班组是企业最基层的组织单元,也是安全生产的基础.据资料统计,90%的事故发生在班组.因此搞好班组建设,开创安全合格班组活动,对搞好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开展安全合格班组活动的方法.
安全合格班组是在安全生产活动中诞生的新生事物,它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大力宣传、推广安全合格班组,应是各级领导的责任.各个部门都应利用自己掌握的宣传工具,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场合,广泛地宣传搞好安全合格班组的重要性,安全合格班组的要求,介绍搞得好的班组,同时对碰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应进行指导.解决.
总之是要造成一种气氛,使人人了解安全合格班组的意义.安全合格班组的要求,并按着要求去做.
首先应根据本地区的社会环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班组安全工作状况等,制定“安全合格班组条件”,发到下一 级的负责机构及班组,组织他们进行充分地研究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分析,从而制定出一份较完整,较切合实际的”安全合格班组条件.”由于理论上与实际总有些距离,故在“条件”试行一段时间后,可根据反馈上来的情况,再作一次修订.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切合实际”,并不是降低条件,条件是需要通过努力才能达到的,因此它必须高于目前的安全管理水平,并努力向标准化靠拢,至少应反映出本企业的安全管理先进班组的水平,按这个条件实行一段时间,整个企业的班组管理得到提高后,即可修订条件,将其提到一个新的水准.这样经过反复几次,班组安全管理水平就会大大提高.
有了条件和宣传气氛,我们就可开始搞合格班组.由于条件的水准较高,符合条件的班组相对来说不会很多,但一定会有很多班组来竞争.我们的组织者一定要善于利用这种情况,运用各种方法来鼓励大家竞争,在企业内掀起一个争当”安全合格班组”的竞赛热潮.我们应及时地将竞赛情况运用各种方法,传达给每一个职工,并及时地报道竞赛中涌现的一些动人事迹.使他们始终感到竞赛浪潮的冲击,激励他们投入竞赛.作为班组长更应主动地带领全班人员积极参加竞赛,开展争创安全合格班组活动.
在创安全合格班组活动中,还要防止按比例分配现象.因为这样所不是之达到条件的班组评不上”安全合格班组”就是使不合格的班组被评上”安全合格班组”.这两个结果都不利于争夺安全合格班组活动的正常开展,同样,对已评上的:安全合格班组”,若发生什么不合格的事情,也应毫不留情得取消他们的“安全合格班组”称号。
二.开展班组安全文化建设活动
1.班组安全文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实践表明,“班组安全文化”不仅包括班组安全物质文化和安全精神文化,还应进一步细化,分为:班组安全的物质文化、班组安全的制度文化、班组安全的观念文化和班组安全的行为文化等四个部分,班组安全文化建设应该从这四个方法入手.
◆建设稳定可靠的安全物质文化
◆建设切实可行的安全制度文化
◆建设形式多样的安全观念文化
◆建设规范有序的安全行为文化
随着企业经营机制转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实施,企业的安全生产面临的任务将更加繁重,安全生产的难度也越来越大,“班组安全文化”建设的内容会得到不断充实提高.
第六章掌握基本职业安全健康技术
一、电气安全技术知识
二、防火防爆技术知识
三、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知识
四、机械安全技术知识
五、厂内车辆及交通安全技术知识
六、防尘防毒及职业病知识
第七章事故警钟与事故预防
一、感受事故
二、认识事故
1、事故的分类:根据事故的属性,可以把事故分为两大类,即生产事故和非生产事故。根据事故的原因,分为自然事故和人为事故。根据生产事故产生的不同后果,又可把事故分为伤亡事故、物质损失事故和险肇事故。
2、事故管理:事故管理就是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研究、报告、处理、统计和档案管理等事故发生后的一系列工作的总体。事故管理是企业安全管理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有些工作要求有很高的技术性和严格的政策性。搞好事故管理,对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分析事故:事故的发生是具有客观规律性的。通过人们长期的研究和分析,安全专业人员已总结出了很多事故理论,如事故致因理论、事故模型、事故统计学规律等。事故的最基本特性就是因果性、随机性、潜伏性和可预防性。
四、预防事故
五、班组如何做好事故预防
1、从安全教育入手;2、在调查研究中发现和处理本班组的不安全因素;3、预防事故的因素;(基本因素是人、物、环境和安全管理;第二因素是物、动力、机械设备、工器具及生产安排等;第三因素是环境,尤其是生产环境,如巷道的温度,通风效果,现场作业时折照明、噪声、设备振动及有害气体等,都有可能产生人身伤亡事故)。班组预防事故,主要是要防患于未然。班组发生事故有三种原因:技术原因、教育原因、管理原因。这是全面治理好班组预防事故折基本要素。
六、班组与事故应急预案
小事故因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酿成大灾的教训,层出不穷,如何预防事故发生。发生后又如何处置在初起阶段,在班组范围内制定应急预案是防范事故的重要举措。
班组事故应急预案的含义。古人在《中庸》中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安全工作也是重在预防。只有所有职工都非常清楚地认识到其岗位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在工作时不侥幸不盲目才能安全可靠地完成工作。所谓|“班组范围内”,系指班组危害辨识、风险评估活动涉及的范围公限于本班组作业范围,且依靠班组成员本身技能基本是能控制的范畴。
在班组范围内制定的应急预案,是指班组范围内的成员工作中有可能发生且能预见到的所有大小应急预案。班组成员们来自生产一线,对作业过程及其环境最熟悉,安全生产经验最丰富,只有发动他们集思广益,才能将可能发生的各类大小意外事故、紧急情况及其应急措施全数包含进去,将平时的工作经验归纳、整理、加以推广,促进全班组安全环境状况的持续改进。班组人员少,岗位明确,应急预案制定内容简单,可制表成四项,一是岗位危害性,二是预防措施,三是事故处理人员分工,四是个人安全防护,一岗一预案。
华联公司行政部整理
2009-2-24
第11篇 公司安全管理总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公司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公司管理范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贯穿于施工生产的全过程,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区域(专业)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稳定的关系,努力改善劳动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公司经理、各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各项目部经理是本公司、本区域(专业)公司、本项目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其所辖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各单位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各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分会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或个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九条 各单位应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条 公司鼓励和支持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公司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公司工程部是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归口管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上级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编制。
第二章 安全管理体系及管理网络
第十四条 公司及各区域(专业)公司应建立以经理(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各级安全生产决策、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建立以分管领导为首的各级安全技术、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经费保证体系;建立以安全管理部门为主的专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检查保证体系;建立以党、工、团贯穿于施工全过程的政治思想、群众监督检查保证体系,形成层层负责、专群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
第十五条 公司成立以经理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公司重大的安全生产问题,组织重要安全生产活动。
各区域(专业)公司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分会,分析、预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综合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单位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
各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协调相关事故处理,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工程部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区域(专业)公司应结合各自实际,单独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土建、电气、机械专业人员,归口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各项目部应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各班组应设专(兼)职安全员,负责对班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负责班组安全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的落实与检查。
第十七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懂得工程施工的基本理论和知识,要熟知党和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熟知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能够熟练应用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应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各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各区域(专业)公司具体管理。各单位要支持并帮助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工作,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第十九条 公司、各区域(专业)公司、各项目部必须按照“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原则,健全和充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公司、各区域(专业)公司及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的配置原则:
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并不应少于4人;
区域(专业)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并不应少于2人;
项目部--1万平方米及以下为1人,1~3万平方米为2人,3~5万平方米为3人,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程应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安全组。
道路、桥梁、构筑物、市政、安装、装饰等工程按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1人,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2人,5000万元以上3人的原则配备。
第12篇 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费用计划与使用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公司按照政府有关规定,专门安排用于完善和改进公司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二条为加强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和确保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投入,保障员工生命和身体健康,严格依法安全生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及安监总局、省有关文件,依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项安全费用的计划与使用管理。
二、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第四条公司安全费用专项用于以下范围
(一)新增、改造、维护安全和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器材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和职业卫生设施);
(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重大安全活动、安全生产会议等;
(三)劳动保护用品、岗位保健、防暑降温费用;
(四)职业危害治理、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应急演练支出;防汛排涝、防寒防冻专项支出;
(六)对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
(七)消防设施、器材和装备;
(八)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及复审、特种作业人员体检;
(九)特种设备的检测、安全设施及装备检测;
(十)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编制、修订、发布;
(十一)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标识;
(十二)安全技术措施实施;
(十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
(十四)工伤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
(十五)安全生产奖励;
(十六)工伤保险费用;
三、安全费用列支标准
第五条公司年度安全费用由以下部分构成
(1)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及复审;安全技术措施实施;职工健康体检;劳动保(防)护用品费用、岗位保健、防暑降温费用,消防器材,工伤保险费用;
(2)新增、改造、维护安全和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器材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和职业卫生设施);
(3)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重大安全活动、安全生产会议等;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应急演练支出;防汛排涝、防寒防冻专项支出;
(4)对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消防设施和装备;特种设备的检测、安全设施及装备检测;
(5)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编制、修订、发布;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标识;工伤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特种作业人员体检。
(6)按人均20元计提奖金在公司成本中列支,用于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安全生产奖励。
四、管理职责
第六条总经理的职责: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检查、监督安全投入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生安全环保部职责:负责安全费用专款专用的管理考核工作。负责安全教育、培训费用的投入和管理。负责防暑降温用品和药品费用的投入和管理、消防设施和装备、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及复审、重大安全活动、安全生产会议、特种设备的检测、安全设施及装备检测、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编制、修订、发布、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标识、报刊杂志、专业资料、工伤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安全生产奖励、劳动保护用品费用的投入和管理等费用的投入和管理。
第八条办公室职责:负责工伤保险费用的投入和管理、各类体检、宣传报道安全文化建设方面费用的投入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维权监督检查。
第九条生产设备部职责:负责新增、改造、维护安全和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器材(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和职业卫生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防暑降温、防汛排涝、防寒防冻设备设施;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评估和整改、监控;设备事故处理应急设备等费用的投入和管理。负责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安全操作技术编制、培训教育等费用的管理
五、工作程序
第十条生安全环保部按月申报小劳保计划,按年申报大劳保计划,批准后进行领用发放。
第十一条生安全环保部按使用情况申报消防器材计划,经批准后领用发放。在当月奖金中提取的人均20元根据安全检查和评价的结果,对职工个人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防暑降温、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及复审、各类体检、重大安全活动、安全生产会议根据计划或文件由相关部门进行安排。
第十三条应急救援设备的检测、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编制、修订、发布、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标识、报刊杂志、专业资料、工伤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根据实际需要打专题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安全技术措施由生安全环保部根据各单位上报情况或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制定,报总经理批准后列支。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检验费用需经安全部门管理人员签名后,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新、改、扩建设项目的“三同时”费用从工程费用中列支。
第十七条根据各类检查、隐患排查、日常点巡检中发现的各类需要完善、改造和维护的安全设施或设备,由相关责任单位上报计划,设备处要优先安排此类问题所需的费用,列入维修费用、备件或材料费用。
第十八条各类安全费用的主管部门都要建立相应的统计台帐,每月进行统计、分析、评价,每季度将台帐报生安全环保部,对公司汇总的安全费用进行统计、分析、评价。
六、附则
第十九条各部门都要严格规范安全费用管理,对不按照本规定使用、上报安全费用的责任单位,公司将依据《安全生产管理考核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本规定有生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