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3.0.1 学校、幼儿园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达不到下列规定要求的应进行改造.
3.0.1.1 耐火等级与防火分隔
学校、幼儿园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困难,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幼儿园,幼儿园不得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楼层上.
附设在其它建筑物内的学校、幼儿园,宜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置学校和幼儿园.
3.0.1.2安全疏散设施
3.0.1.2.1疏散出口数量
幼儿园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学校符合下列要求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 单层学校,当面积不超过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
-- 层数为二层或三层的学校、当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且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 设有不少于2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学校,如顶层局部升高时,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2,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但应另设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学校、幼儿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3.0.1.2.2疏散宽度
学校、幼儿园内疏散楼梯、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1.2m;首层疏散外门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4m.
学校、疏散出口的总宽度不应少于通过人数与百人疏散宽度指标(m/100人)的乘积.其中,通过人数为人员密度指标(人/m2)与学校建筑面积(m2)的乘积,学校、幼儿园的人员密度指标宜为0.75-1人/m2.百人疏散宽度指标一般为(0.65-1)m/100人.
3.0.1.2.3疏散距离
学校、幼儿园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距离分别不宜大于22m、20m;单层、多层学校、幼儿园的房间至疏散楼梯的距离分别不宜大于35m、25m.
3.0.1.2.4疏散楼梯间
下列学校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 设置在超过5层的多层民用建筑内;
-- 建筑面积≥500m2,设置在底层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不大于10 m的地下建筑内;
--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及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 设置在其他应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建筑物内.
下列学校、幼儿园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 设置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
-- 设置在应设置防烟楼梯间的高层民用建筑等其它建筑内.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多层民用建筑内封闭楼梯间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高层民用建筑的分类按gb50045-95标准确定.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要求执行gb50045-95、gbj16-87、gb50098-98标准.
3.0.1.2.5其它要求
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疏散走道上不宜设置少于3个踏步的台阶.
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台阶.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台阶,不应设置、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疏散门内外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3.0.1.3内部装修
3.0.1.3.1 设在地下建筑内
学校、幼儿园的公共活动用房的室内装修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0.1.3.2设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
设有中央空调的学校、幼儿园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隔断应采用b1级装修材料,固定家具和其它装饰材料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
其他学校、幼儿园的公共活动用房,顶棚、墙面应采用b1级装修材料,其它装修材料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
当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限制.
3.0.1.3.3 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内
设有中央空调系统的高层学校,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窗帘、床罩等装修材料应不低于b1级,其它装修材料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
建筑高度>50m的普通学校,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隔断、窗帘、床罩以及其它装饰材料应不低于b1级,地面、固定家具及家具包布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
建筑高度≤50m的普通学校,顶棚、墙面装修材料应不低于b1级,其它装修材料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
3.0.1.4 建筑消防设施
3.0.1.4.1 消火栓
下列学校、幼儿园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 设置在超过5层或体积≥10000m3的民用建筑内;
体积超过5000 m3图书馆、书库
--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
3.0.1.4.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下列学校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设有空气调节系统;
-- 设置在建筑面积≥1000m2的地下建筑内;
-- 设置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内,或设置在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gb50084-2001的有关规定.
3.0.1.4.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藏书超过100万册的书库以及建筑高空超过50米的学校的公共用房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98的有关规定.
3.0.1.5 火灾应急照明
学校、幼儿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
--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 设有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建筑物的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
-- 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
-- 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其照度地上不应低于0.5l*,地下不应低于5l*;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 应急照明灯间距不应大于20m;
-- 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 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另有一路电源供电,或者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供电;或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设置在高度>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30 min);或选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灯具;
-- 应急照明在正常电源断电后,电源转换时间15s.
3.0.1.6疏散指示标志
-- 学校、幼儿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
-- 疏散走道.
--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 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
--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设置在高充超>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30 min),且在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
3.0.1.7建筑灭火器
建筑灭火器的配置按gbj 140-90标准执行,灭火器的选型应适于扑救学校、幼儿园火灾,宜选用abc.
3.1.2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变更用途重新进行内部装修的学校、幼儿园,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3.1.3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幼儿园应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应定期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汇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第2篇 学校后勤管理基建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负责抓好食堂、超市、各食品售卖点的食品安全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民主管理,增加工作透明度,虚心听取师生员工对学校各食品销售点的建议和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加强各销售点食品的质量管理,保证食堂不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和其它安全事故。
一、制定学校食品安全安全管理年度计划并组织认真贯彻落实;
二、定期对有效资质证、大宗食品采购、食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进行验证备案;定期对托管食堂单位进行评价,托管到期后落实签订托管协议。
三、按照学校制定的有关规定,对食堂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地督促检查,落实奖惩制度。
四、加强各销售点的安全卫生意识管理,督促各经营单位抓好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工作,严防投毒、火灾和其它破坏活动。对每餐的留样工作和消毒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加强各销售点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员要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情况,检查食品加工过程每个环节的卫生状况,每日有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加强对各销售点进货渠道的检查,监督食品原料进货是否按有关采购制度执行,对库房的食品安全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其中食堂采购的大宗物资必须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六、落实食品从业人员的卫生法律和卫生知识培训,监督各经营点是否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登记和管理,是否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调离相应岗位。
七、定期召开监管工作例会,总结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并抓好落实。
八、定期或不定期邀请市卫生监督执法所工作人员对各经营点进行食品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对发生的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主管领导并协助调查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九、作好食品安全安全管理资料工作,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档案管理要求保存各种检查记录。
第3篇 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办法
第4篇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总目标5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总目标(五)
1.使学生初步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了解在学校和日常生活中基本的安全常识。
2.掌握在紧急状态下避险和自救的简便方法,熟记常用的报警、援助电话,具备初步的分辨安全与危险的能力。
3.教职工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程、规定。
4.教职工掌握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知识及处置突发事故的方法,具备分辨安全与危险的判断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5.教师掌握识别学生心理疾病和正确处置方法;认真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职责,学会运用法律保护学生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6.做到防患于未然,杜绝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5篇 某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防止师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全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蒲城县普通中小学、民办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各类托幼机构。
第三条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通过推行规范化管理,不断深化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内涵,全面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水平,从而达到有效预防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目的。
第四条: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设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的管理。要建立健全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应急处理机制和报告制度、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食堂设施与环境
第五条:学校新建、扩建、改建食堂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进行建设。
第六条:学校应根据就餐人数合理规划设置食堂数量,就餐人数超过2000人的学校应分设若干个食堂。原则上每250至300名就餐学生设一个食堂,每个食堂的使用面积(不含职工餐室和学生用餐场所)不得小于60平方米,独立设置的教职工专用食堂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有条件的初中及以上学校可根据宽敞、实用的原则适当扩大面积。
第七条:学校食堂要持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悬挂在食堂的醒目位置,亮证经营,原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在餐厅醒目位置应设置食堂从业人员监督台、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公示栏、食品卫生警示标语。
第八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准入及岗位责任制度,并统一设计、制作,张贴在相对应的各功能用房内。设置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栏,每月更新一次宣传内容,宣传资料齐全,存档、记录齐全。
第九条: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有相应的自查自纠整改措施,记录齐全。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培训,每学期进行一次测试,学习材料、学习记录、试卷和考核积分表齐全。
第十条:学校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要合理,名称要统一,应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时功能用房的定位进行食品加工操作,不得随意变更,不交叉使用。食品处理区全部功能间都在室内,要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粗加工间(区)、切配间(区)、烹调间(区)(含蒸煮间)、洗消间(区)(或洗涤间、消毒间)、备餐间(区)、更衣间。粗加工间、切配间、烹调间应配有密闭干湿垃圾桶,规模较大的食堂应分设男、女更衣间,内设更衣设施,从业人员洗手设施。
第十一条:每个食堂应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粗加工间(区),占食品处理区(全部后堂)面积的20%以上,有基本的防尘防蝇设施,并配备货架或放置食物的货橱,与餐厅切配间、烹调间等分开。加工场所的地面、墙裙应该采用不透水材料筑成,地面及排水沟有一定坡度,下水道通畅,便于冲洗排水。食品粗加工应有足够供水,所供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粗加工场所应有三个以上水池,做到荤素食品分池清洗。洗涤拖把等清洁用品与清洗食品的水池分开,加工经营场所面积超过500㎡要有独立的清洁工具存放场所。
第十二条:每个食堂应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切配间(区),地面要用不透水材料铺砌,并有一定坡度,便于冲洗清扫。墙裙应贴有白瓷砖,并无污迹和食物残渣,墙壁、天花板的油漆无脱落、无霉斑,下水道通畅,有食品冰箱和带盖的废弃物箱(桶),加工下来的废弃物及时倒入箱内,并当日清除。切配结束,应及时做好清洗、消毒等清洁工作,以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第十三条:每个食堂应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食品烹调间(区)并与切配间(区)累计占食品处理区的面积≥50%,并按照原料进入、加工、成品供应流程合理布局。内墙壁应有瓷砖或采用其他浅色、无毒、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高度至顶棚;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地板砖铺设,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排水;顶棚应用无毒、无异味、防霉的材料制作;灶台采用不锈钢台面,灶面、灶台墙壁及灶前地面要经常洗刷,做到无油污、无积灰、无食物残渣、排气罩不滴油,工作结束做好地面、灶台、操作台和用具的清洗、洗刷,保持加工场所清洁。
第十四条:职工用餐场所应设置相对独立的餐室;学生用餐场所应根据用餐学生数,独立设置能容纳全部就餐学生的餐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0.6平方米;师生用餐场所应配备相应的饭桌、饭具保洁橱和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第十五条: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距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三章 食品采购与贮存
第十六条:学校应明确专人负责食品的采购索证和验收索证。索取的证件主要包括供货商的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质量报告书、检验报告单、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质量合格证、水产品质量合格证等复印件。负责采购人员应学习并掌握食品原料采购的基本知识,了解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负责采购人员应建立学校食品采购索证登记薄,做到每日登记,采购记录项目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购进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对肉品及水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市场准入合格证进行逐日粘贴。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帐,添加剂专用橱柜存放,标示要明显。米、面、油、肉等大宗食品原料应到相对固定的食品采购场所定点采购,以保证其质量。采购后要台帐齐全,逐日登记。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1、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中文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2、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
7、棉籽食用油和转基因大豆食用油及含有棉籽食用油和转基因大豆食用油的调和油。
8、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七条:食品及其原料的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15cm以上存放,使用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库房应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门口有金属挡板。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灭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物品。食品冷藏、冷冻贮藏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志,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冷藏、冷冻柜(库)有明显区分标志。用于贮藏食品的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
第十八条:学校负责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取得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及冷荤凉菜食品。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严把供餐质量关。
第四章 食品加工的要求
第十九条:食堂从业人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发现有腐烂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不得加工或使用。
第二十条:挑拣好的蔬菜在切配前应先冲洗,浸泡10分钟以上,再经充分冲洗。肉类、水产品类与蔬菜类食品原料的清洗必须分别在专用清洗池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食品原料切配加工必须在专用操作台上进行。切配加工后的食品原料应当保持洁净,放在清洁的容器内,并置放于货架上避免污染。荤、素食品原料的盛放容器和加工用具应严格进行区分,并有明显标志,使用后应洗净,定位存放。当天切配的食品原料应当天烹调加工。
第二十二条:烹调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烧熟煮透,中心温度不得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在烹任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冷冻食品在常温条件下解冻后加热加工,方可继续出售。
第二十三条:面点加工间应配备半成品操作台、烘烤炉(箱)和专用凉冻柜或成品柜。从事面点制作的人员应认真检查所使用的面粉和馅心的质量,不得使用手感和感观性状异常的面粉和馅心。用于制作裱花蛋糕和其他直接入口点心的操作间以及制作冷荤凉菜的熟食间,应当设置空气消毒装置和符合要求的更衣室及洗手、消毒水池,并应配备空调和冷藏设施。学校要限制食堂制作凉菜。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第二十四条:备餐间应配备专用的留样冷藏冰箱、空气消毒装置和洗手设施,并且标志明显。每餐的所有食品应取不少于250克盛放在密闭专用容器内留置于专用冷藏设备中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第二十五条: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水池、柜、桶应密封上锁,定期消毒,并由专人管理。
第二十六条:接触或盛装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它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五章 餐饮具清洗消毒要求
第二十七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用热力消毒后的餐具必须贮存在餐具专用密闭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具保洁柜应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洁净。洗涤、消毒餐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对人体安全、无害。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或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第二十八条:每个食堂应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洗刷、消毒间或区,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或不锈钢材料制造的清洗设施),水池不少于4个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它水池(或设施)混用。餐具严格执行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制度。热力消毒按除渣、洗涤、清洗、消毒的程序进行,蒸汽保持100℃10分钟以上,煮沸消毒时餐具、工用具必须全部浸没在沸水中煮沸10分钟以上。采用红外线消毒的,温度应控制在120℃,作用15-30分钟以上。采用自动洗碗机消毒的,水温控制在85℃,冲洗消毒时间在40秒以上。餐饮具在消毒柜中最好竖着放,有一定间隙,一般在总容器的2/3-3/4为宜。消毒后的餐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保洁柜有明显标记。紫外线消毒灯离墙、离地,悬挂高度在2.0-2.5m之间,紫外线消毒灯上加装有金属档板。
第六章 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招聘食堂从业人员时,要对其品行及心理健康状况进行了解,对有明显的品行问题或心理健康问题者不得录用。
第三十条:学校应设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年须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学校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进行工作。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新参加工作人员必须上岗前进行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第三十一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堂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食堂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手部外伤或感染化脓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三十三条: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备餐间售菜人员还需戴口罩)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堂食品处理区;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三十四条:从业人员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也可按其工作的场所从颜色或式样上进行区分,如粗加工、烹调、仓库、清洁等。工作服应有清洗保洁制度,定期进行更换,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从业人员上厕所前应在食堂内脱去工作服。待清洗的工作服应放在远离食堂食品加工区的地方。每名从业人员应有两套或以上工作服。
第七章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迅速上报,并按《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有关部门。学校负责人和疫情负责人为事故报告责任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进行报告。
第三十六条: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受害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立即用电话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如遇重大事故或可疑刑事案件必须同时报告公安部门。
第三十七条:学校对事故应妥善处理,包括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迅速送病人到医疗机构,协助监管部门防止事故的续发,确保不扩大危害范围和不继续恶化环境,以及在不影响上述措施的前提下保护好现场。
第八章 学校食堂档案资料和法律法规
第三十八条:学校要按规范化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及时收集以下资料,每学年汇总整理并装订成册。
1.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名单及上级文函
2.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组织
3.岗位责任制度
4.各类人员工作职责
5.学校基本情况
6.学校食堂人员组成及分工情况
7.学校食堂、教工食堂、校园商店、小吃店承包合同、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资料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8.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教材、资料(培训每月不得少于1次),人员学习记录
9.食品安全知识考核资料(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
10.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考核积分表
11.学校相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文件、通知、通报、小报及卫生宣传、班级卫生角、板报、画廊等资料,学校自查情况记录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12.学校食堂工艺流程图
13.每餐学生餐具消毒记录表、食品留样记录
14.食堂食品原料、调味品进货登记表
15.大宗食品供货单位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16.米、面、油、肉等食品采购索证登记表(有效食品流通许可证、质量报告书、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质量合格证)
17.卫生监督意见书
18.餐具检测质量报告书
19.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
第三十九条:相关法律法规及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2-28全国人大)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7-8国务院)
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6-4国教委、卫生部)
4、《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12-24卫生部)
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2-8卫生部)
6、《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卫生监督办法》(1996-8-27卫生部)
7、《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9-20教育部、卫生部)
8、《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2005-11-2卫生部、教育部)
9、《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2005-8-2年卫生部)
1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5-7国务院)
第四十条:《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第八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未建立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
2.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
3.未建立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4.学校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的。
5.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
6.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7.对监管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
8.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9.未配合监管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第四十一条:《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第九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学校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 追究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第十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监管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对不符合学校食堂或学校集体用餐单位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单位,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2.检查发现学校食堂未达到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条件要求,而未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
3.未按规定对学校食堂或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或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的。
4.未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请求,协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对主管领导、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的。
5.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或者提出整改意见后未在要求时限内再次检查进行督促落实的。
6.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调查处理,或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
7.未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时间进行食物中毒报告的。
第四十三条:《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第十一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1.未将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标或未按规定进行督导、检查的。
2.督导检查中,对发现的问题未提出整改意见,或对整改意见未督促落实的。
3.未督促学校制定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或未定期组织培训的。
4.接到监管部门的相关通报,未督促学校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的。
5.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协助监管部门和其他部门调查处理,或者未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
6.未按规定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或存在瞒报、迟报行为的。
第九章 关于中小学校内开设商店(小卖部)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各中小学、托幼机构、职业学校(除寄宿制学校外),一律在校内不能开办商店(或小卖部)。
第四十五条:寄宿制学校开办商店(或小卖部)必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商店及小卖部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个人《健康证》方可开办。
第四十六条:三证齐全的商店经营范围确定为有定型包装的食品,不得超范围经营,更不能出售烟、酒等。
第四十七条:商店及小卖部不得经营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无qs标志的食品及伪劣食品,价格要合理,并随时接受工商、物价等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各类中小学要加强对商店及小卖部的管理,不能由私人承包经营,不能搞任何形式的引导消费和促销活动,校墙外商店和小卖部不能开前后门,形成进出校园通道。经营活动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是:
学生集体用餐: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置的膳食和食品,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牛奶、豆奶、饮料、面点等)、学校举办各类活动时为学生提供的集体饮食等。
食堂:学校自办食堂、承包食堂和学校后勤社会化专门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实体。
食堂从业人员:食堂采购员、食堂炊事员、食堂分餐员、仓库保管员等。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对未按照规定标准管理学校食堂的学校,蒲城县教育局将责成学校停办食堂,对不具备开办条件的学校食堂将联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予以取缔。
第6篇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剑锋(校长)
副组长:王茂信(副校长)
组 员:张迷香
李贵合
李雨臣
王新箱
苏 畅
李体令
孟红震
吕慧甫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安保处
主任:李雨臣
成员:吕慧甫 王新箱 苏 畅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全面制定学校安全工作方案,领导学校安全工作,落实“平安校园”的工作目标;
2、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指挥处理各类突发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安全损失;
3、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4、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学校安全工作,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支持;
5、不定期排查校内安全隐患,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落实情况。
二、校园安全保卫小组
负责人:王新箱
成 员:李雨臣 吕慧甫 李体令 孟红震 苏畅
主要职责:
1、传达室日常安全管理,出入登记,严防闲杂人员和物品进校(吕慧甫、李体令、孟红震、苏畅)
2、校园24小时巡逻,防止安全事故(值日校干、吕慧甫、李体令、孟红震、苏畅)
3、校内公私财物的安全管理(李贵合、李体令)
4、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管理(刘剑锋、李贵合)
5、剧毒、危险药品的安全管理(苏畅、李体令)
6、外来车辆安全管理(吕慧甫、孟红震)
7、电教设施安全管理(张迷香)
8、教学设备等设施的安全检查(王茂信)
三、学生集体活动及日常行为安全管理
负责人:王新箱
成 员:李雨臣 苏 畅 孟红震 李体令
主要职责:
1、军训及运动会的安全管理(年级主任,班主任)
2、升旗、课间操等校内外集会安全管理(体育老师,会议召集人,班主任)
3、放学、集会学生疏导(门卫,王新箱,班主任)
4、学生日常行为安全管理(王新箱、孟红震、年级主任、班主任)
5、学生心理异常的预防及矫正(王新箱、孟红震、年级主任,班主任)
四、教学过程安全管理小组
负责人:张迷香
成 员:李雨臣 苏 畅 王新箱
主要职责:
1、教学过程的安全管理(张迷香,年级主任)
2、体育训练的安全管理(体育老师)
3、大型考试的安全管理(张迷香,年级主任)
4、特殊体质学生的安全管理(张迷香,年级主任,任课教师,班主任)
5、上学期间学生发病的应急处理(任课教师)
五、食品安全和卫生防疫小组
负责人:李贵合
成 员:李体令 吕慧甫 孟红震
主要职责:
1、传染病、禁毒等知识的宣传教育(李贵合)
2、突发病例的上报(吕慧甫、年级主任、班主任)
3、发病学生的应急处理(李贵合、年级主任,班主任、任课教师、应急队员)
4、水源、教室及其他场所卫生消毒工作(李贵合、李体令)
六、教工活动的安全管理
负责人:张迷香
成 员:王新箱 吕慧甫 李贵合 孟红震 年级组长
主要职责:负责各类教工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7篇 学校教学设备网络管理中心安全防范责任书
教学设备的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就是安全防范工作的责任人,对安全防范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文件规定。
二.设置安全可靠的防火墙,安装防病毒及绿色上网过滤软件,定期进行安全风险与系统漏洞测试,适时对软硬件进行升级,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
三. 认真履行网络的监管工作,严格杜绝有悖社会公德,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低俗、不良信息。
四.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安全防范工作,及时切断相关电源,关锁好门窗。
五.严格履行禁明火区域的管理工作,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及取暖器,禁止乱拉乱接电源线。
六.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信息传播等责任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处以承担相应的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校长室、保卫科、责任人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责 任 人:
立责任书单位:
2023年9月~2023年7月
第8篇 蔡官学校住宿生安全管理协议
官蔡学校住宿生安全管理协议
甲方:堰姜市官蔡学校
乙方:住宿生、家长
下学期,我校住宿生将住进学生公寓,学生住宿中的安全,是我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及广大家长非常重视和关注的问题,为保证学生宿舍的安全,使全体住宿生有一个安全、舒适的住宿环境,现由学校与住宿生及家长签订协议如下:
1.增强防火意识。任何同学不得将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宿舍,一经发现,给予停宿处理。
2.任何住宿生不得留宿非本宿舍同学,不得留宿非住宿生,更不得留宿非本校人员,如有违反,作停宿处理。
3.宿舍内禁止存放贵重物品和现金,私自存放发生丢失,责任自负。
4.宿舍内禁止使用手机及电器(电炉、电热杯、电吹风、电熨斗、电热毯、手机充电、电蚊香、热得快等),一经发现,除停宿外并按《官蔡学校违纪处理条例》处理。
5.严禁无故接触防火器材,私自拆卸、安装宿舍内照明设施和其他宿舍设施。
6.严禁坐窗台、跨越窗户,破坏门锁及宿舍内的一切生活设施,违者将收到停宿处理并要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7.对不办理请假手续、夜不归宿或夜里遛出宿舍翻越围墙出校园,作停宿处理,并按《官蔡学校违纪处理条例》处理。
8.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两次教育不改者,作停宿处理。
(1)不整理自己床铺的。
(2)生活用品排放不整齐的。
(3)不按时做好值日工作的。
(4)将零食带入宿舍的(水果除外,因晚自习后学校本着非营利原则提供副餐)。
(5)在宿舍乱涂、乱画,将脚 印蹬在宿舍墙上的。
(6)下晚自习后三十分钟,无故不进宿舍、影响他人休息的。
9.严禁在宿舍楼随地大、小便 ,乱倒水,破坏、偷盗其他同学生活用品及搞恶作剧,一经发现将作停宿处理。
10.男生不得进入女生宿舍区,女生不得进入男生宿舍区。
11.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应急电话:
突发事件处理人:宿舍值班老师、学校行政值班领导
此协议在每学年初签订,一式两份,学生留存一份,学校存档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堰姜市官蔡学校
乙方(住宿生、家长签字):
签字日期:年月 日
第9篇 学校安全管理员工作职责
学校安全管理员是学校安全综治工作的综合协调人员,主要职责是:
1、具体负责对学校安全综治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2、全面掌握学校安全综治工作状况,负责制订学校安全和综治工作计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学校安全综治工作形势,提出学校安全综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制订落实工作措施;期末做好安全综治工作总结;
3、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及时做好有关信息、材料报送工作;
4、定期组织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制定完善学校安全的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做好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5、组织、指导学校做好安全综治管理工作,协助学校各部门对学校安全综治工作的督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建立安全隐患档案,及时向学校及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落实整改措施;
6、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综合整治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
7、全面组织落实安全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综治工作任务;
8、完善安全工作资料档案制度,及时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各种台帐资料的整理和保管;
9、督促值日值周教师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10、完成学校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任务,并做好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
第10篇 某学校安全管理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会议精神和《潍坊市学校安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观念,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多方配合、责任到人”的原则,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根本点和出发点,抓好各项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的落实,努力创建平安和谐校园,确保我市教育系统安全稳定与发展。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落实《规范》,强化教育,预防为主。
1.学校安全教育以学生为主,同时对教职员工开展教育。学校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交通安全教育、防溺水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防中毒安全教育、防踩踏安全教育、网络安全教育、防暴力伤害安全教育、用电安全教育、集体活动安全教育、防自然灾害安全教育,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
2.学校应根据《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提出的预防和应对事故或事件六个模块,重点帮助和引导学生了解基本的保护个体生命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知识和法律法规,树立和强化安全意识。结合学生年龄特点、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确定不同学段各个模块的具体教学内容设置。
3.义务教育阶段三至九年级要落实间周一课时的要求,高中学校和职业学校要根据需要开设安全教育课程,同时配备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专兼职安全教育课教师,要选定省编教材或组织编写满足学生教育需求的教材,做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确保学生掌握应知应会的安全知识。
4.学校要根据地域、环境、季节特点,利用活动类课程时间,定期对学生进行集中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学科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
5.学校必须根据有关法规和布局状况,制定各种安全应急预案,并在公安、消防、防震救灾、应急等部门的指导下,每学期至少组织师生进行一次防火、防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应急逃生、自救、互救演习,提高师生安全防范能力。
6.学校要抓住放假前、开学初、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安全教育月、消防日等安全教育重要时段,充分利用校报、板报、橱窗、校园网、主题校会班会、讲座等各种宣传阵地和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师生自救、自护、互救的基本技能。
7.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心理健康状况评定体系,帮助师生解决心理问题;对师生中重点人群落实帮教措施;要充分利用家长会、家长学校和家访等形式,加强家校联系,共同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8.学校要加强师生法制与道德教育,开展预防在校生犯罪工作。要与公检法司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并以团队和少先队活动、班会、课堂等多种形式,教育学生遵纪守法,珍惜生命,尊重他人,培养爱心;要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作用,保证每学期至少做一次有针对性的法制报告。
9.学校应加强校园网络安全管理教育,纠正师生不良的上网习惯,强化教育和严密监控有“网瘾”的学生,培养健全人格。
10.学校应在每学期开学初组织教职员工分岗位认真学习《潍坊市学校安全管理规范》,观看安全教育专题片,对典型事例进行具体分析,从实际工作中总结经验教训,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师德水平和道德修养,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防患未然。
(二)强化管理,健全制度,狠抓落实。
11.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度。要层层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将安全工作责任层层分解,具体责任落实到人,真正做到学校安全人人有责任、人人有目标、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时时有人管、处处有规范,努力构建起全员目标、全员责任、全程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校内伤害零死亡、在校学生零犯罪”。
12.学校安全工作常规管理制度。学校要进一步完善《潍坊市学校安全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明确具体的落实要求,并对校内安全防范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
13.学校安全日检查制度。分管副校长必须建立每日检查制度,检查内容要建档登记。一般要排查以下部位,各校根据实际,要有所增减。①校舍安全隐患排查;②食物、饮用水安全检查;③用电及消防安全隐患排查;④学生公寓安全隐患排查;⑤体育场馆及体育器材安全隐患排查;⑥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⑦其他需要的安全隐患排查。排查发现的隐患要建立台账,台账要包括人员机构、检查资料、管理制度、工作措施、文件、会议纪要、整治报告单和整改通知书等。
14.学校安全工作会议制度。学校要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年度工作安排中,有明确的安全工作目标、重点和措施,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保障、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使安全管理工作与各项事业的发展相适应。学校校长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或安全形势研判分析会),通报安全情况,研究部署下段安全工作。
15.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制度。学校必须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包括紧急事故疏散预案、消防应急预案、学生大型集体活动安全预案、宿舍安全应急预案、教学和实验活动安全应急预案、食物中毒应急预案、校舍倒塌应急预案、地震和汛期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每学期至少分别组织一次针对防震、防火的实战演练,并结合单位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同时,每次演练前要制定适合本校实际的演练方案。
16.学校安全隐患整改制度。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尽快整改,对不能尽快整改的安全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写出整改报告。逾期未整改合格的要追究相关领导、部门、人员的责任。在安全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加大防范力度,确保不出问题。对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市教育局将定期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公示,实行挂牌督办。
17.学校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坚持学校安全工作告知制度。学校要将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的学生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因组织活动需调休的,要提前一天通知学生监护人;学校某处的确有安全隐患的要告知学生不得擅入;学校要建立特异体质和特定疾病监护人向学校告知制度;班主任在新学年开始时向监护人了解学生是否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并书面通知有关课程教师。
坚持学校安全典型人事月报制度。各学校要设安全信息员,负责搜集、整理、归档本校当月安全工作中的大事、要事、先进经验等典型事迹并逐级上报。
坚持事故事件及时上报制度。学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报告市教育局包靠领导和责任科室;学校发生师生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及社会安定、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应在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市教育局和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同志,并在2小时内报告事故详细情况。
18.学校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安全工作计划部署档案、消防档案、重点部位档案、易燃易爆危险品档案等安全档案,由学校安全(保卫)科(办公室)负责。安全档案应包括安全基本情况和安全管理情况。
19.门卫值班()管理制度。中小学校、幼儿园要逐步实行专业保安负责制。同时,要安排一名领导干部带领2名教师在学生上学、放学期间在校门口迎送学生,并于其他时间佩带防范器械轮流在校内巡逻。学校要加强安保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根据标准配备必要的防范器材,使其能防偷、防盗,并具备一定的防暴、抗暴能力。对重大滋扰校园治安的事件,学校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予以制止和处理。
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门卫对出入人员要严格询问和登记,上课期间学生出校必须由教师陪同至大门,否则不准出校,携带学校物品出校的必须凭有关部门的批准单。非本校(园)学生和其他人员必须持有有效证件,做好完备的登记手续,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由校内人员领入;无证人员严禁入校、入园。
门卫对进入学校(园)的车辆要严格审查登记,一般情况下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经同意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要求其限速限道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
门卫要禁止任何人将非教学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管制刀具和其他可能危及学校安全的物品带入校园。如有发现,必须予以收缴。
学校下课或放学、入学时应安排教师在楼梯口进行安全疏导,避免因过于拥挤引发事故。在临近街道与公路的学校门口,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幼儿园应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必须执行持证接送幼儿制度。不得将幼儿交给陌生人员,更不得将晚离园幼儿交门卫人员代管。
20.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要建立严格的宿舍管理制度。学校不准将危房用作学生宿舍,不准随意改造宿舍建筑功能,堵塞、锁死门窗。学生宿舍必须要由专人负责,设值班()室,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出入登记制度;严禁统一拉闸断电。各宿舍要设立安全员负责监督宿舍的安全情况。学生宿舍要符合消防要求,配齐消防器材,保持通道畅通。
宿舍内不准私接电线及使用电器、燃油炉、煤气罐、蜡烛等明火,不准带入、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对于违规使用、存放的上述物品,由公寓管理部门会同安全(保卫)部门,予以代管、没收或上缴公安部门。学生宿舍一律不得留宿他人、不得饲养动物,不准将学生与社会闲杂人员混居,尤其对女生宿舍要严格管理,宿舍管理员、值班()人员必须安排女性。男、女宿舍不准留宿异性。教师不得将异性学生单独留在宿舍进行谈话、辅导或帮助料理其他事务。
严禁学校租用或变相租用当地民房作为学生宿舍。学校要加强对住校教职工宿舍特别是女教职工宿舍的安全管理。
2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应按规定在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证灭火器械规格正确、功能有效,并确定专人负责,定期检修,保证正常运转。有关人员必须熟练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学校应在师生密集场所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志,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集中在楼房教学或开展夜间活动(包括晚自习等)的中小学校,要有完好的照明和应急照明设施,要合理安排学生疏散顺序和时间,并教育学生有秩序疏散,学生下课疏散时要有教师值守,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能安全撤离和疏散,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学校应加强电源、电器、电网及散热器的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线路老化等隐患引发事故。
22.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和疾病防控制度。学校要制定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学生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并经有关卫生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学校要制定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并定期组织培训。出现疑似传染性疾病症状或外伤性感染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对从业人员实行全方位管理,对有不良行为及思想倾向、精神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学生食堂要严格食品物资采购、运输储藏、烹饪配餐、餐具卫生、饭菜留样、人员隔离等制度的落实。学校食堂要由专人负责饮食物资采购工作,坚持从正规单位、正当渠道、以正常价格采购,并落实索证制度。凡国家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饮食物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要积极配合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和市教育局定期、不定期对学校炊事人员身体状况和食品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学校的食品、饮用水及提供给学生的教学用具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学校要建立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学校要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竭力遏制食物中毒事态扩大;同时要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并保留现场。
学校应严格按卫生部门要求做好疾病防控工作,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兼)职医务人员、常用和急救药品器材,保障对常见病的治疗、传染病的预防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及时救助。
学校必须完善新生体检、定期体检制度,并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掌握学生身体情况。对在体检中发现的学生特异体质和特定疾病的,要书面告知学生监护人,并建议其到上级医院进行复检。同时,要求其监护人向学校报告复检情况,学校要为有特殊疾病的学生做好建档和保密工作。
23.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接送师生的校车必须由专人负责,并经常进行安全检查;任何学校和幼儿园不得使用超期报废和有安全隐患的车辆接送学生。组织学生外出考试、比赛、汇演、勤工俭学、实验、实习、参观、旅游、社会实践等乘坐的车辆必须经交通管理部门检查、许可,并按规定运行。驾驶人员必须证照齐全,经验丰富。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劳动安全教育、社会实践教育等,并配备学校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必要时应办理相关保险手续,保证外出活动安全顺利。严禁学校租用农用车、拖拉机、拼装车等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组织师生外出活动。严禁组织师生前往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
积极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划定斑马线、上下学时段有交警疏导交通、建立临时停车位等。
24.严格执行学校大型活动审批制度。学校组织的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必须报市教育局审批,审批请示附安全管理措施和责任人,提前排查不安定因素,提出预防的措施和应急方案,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严禁组织学生参加防汛、防洪活动及校外体育活动。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庆典、演出等活动。
学校校长有义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求学生参加没有安全保障的社会活动。
25.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校内各安全重点部位应结合本单位情况,单独制定检查、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岗位安全员,并报安全保卫部门备案。重点部位必须要做到:每日检查、安全设施和器材必须在位完好、档案详细、有细致可操作的应急预案。对要害部门和重点部位,学校要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有条件和寄宿制学校必须配备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的监控设备,并安排专人值守。
26.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管理制度。除教学、生活、工作所需外,校区不准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人员,须经过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教学用危险品要有专用仓库或橱柜储存,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配备相应的消防等安全器材,制定防范措施落实专人负责,完备出入库手续。教学用危险品的领用,必须有两人以上,由领用人填写领用申请表,经单位第一责任人批准后方可领用,当天领用当天使用,并有详细的实验用量记录,由实验室主任签字备查。
学校不准将房屋、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影响教学秩序及师生安全的经营活动,尤其不准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及经营。
27.教学场地、设施、器材及体育运动安全管理制度。学校要对教室、运动场地、体育教学设施器材、教学实验用器材及教学场地和公共场地的桌椅、门窗、护栏、宣传橱窗、照明设施等必须进行日检查,及时发现隐患或隐情,果断采取应急措施,立即报告市教育局或当地政府,严防发生事故。凡经市以上教育、建设部门鉴定的危房(d级),学校应立即停止使用。凡未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的新校(园)舍一律不得使用。幼儿园(所)楼上活动平台、二层及以上楼房窗户应加护栏、警示牌,加强对悬挂物、高处堆放物的管理。
体育器械、设备要牢固安全,危险的运动场地和器械要有警示标志、要有防护设施。体育运动教学、比赛必须向学生进行运动安全常识教育并加强安全保护,严防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学校要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军训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告知并予以劝阻。对这些学生的情况要及时与其监护人沟通,需要休学的办理休学手续。对于残疾、体弱学生,学校应予以关照,根据女生生理特点,在体力活动、室外活动时,视具体情况应予以关照。
28.校(园)周边治安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学校要积极主动配合各有关综合治理部门搞好学校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学校周边治安秩序。要主动联系公安部门落实好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
市教育局和各学校要充分发挥“综合治理办公室”综合协调作用,凝聚各职能部门的力量,共同搞好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地维护和整治工作。配合公安部门落实好“八条措施”,加大校(园)及周边刑事、治安案件侦破和查处力度,坚决铲除校园周边的黑恶势力。
三、加强领导,健全组织,落实责任
29.市教育局为学校安全工作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组织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部署、督导、检查、评估、奖惩、学校重大安全事故协调指导处理等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组织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30.学校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部门关于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各项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落实安全工作责任,保障正常教学秩序,经常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并及时稳妥处理安全事故。
31.市教育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站、中心)长(主任、站长)为成员的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安全科。局长为我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我市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主管副局长负全市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和包靠科室负包靠单位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 32.各镇(街道)教办、市直各学校要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镇(街道)教办主任、市直各学校校长任组长,吸收相关人员为成员。明确1名副职主抓安全工作,并按规定配备安全保卫干部。
33.各级各类学校要完善安全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统一的“一岗双责”工作机制,同时要将学校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进行细化、分解,落实到每个教职工、每项工作、每个环节当中,真正构建起学校安全工作立体管理网络。
第11篇 学校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条例
为了保证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更好地为我了守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服务,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和《饮食业卫生五四制》,采用有效措施,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二、从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对腐烂变质的食品食物等原料不购进,保管员不予验收,厨师不;加工制作,服务员不出售。
三、食品、物品存放实行四隔离,生与熟食品隔离,成品与半成品相隔离,食品与杂物、药物隔离,食物与天然水隔离。
四、热食品要做到三防:防尘、防蝇、防污染。
五、餐具、用具实行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出售食品用具化。
六、环境采用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的四定办法,划片分工,钮负责,并做到:
1、食厅每天扫三次,每星期大洗一次,桌面三餐抹。
2、食堂周围环境10米内卫生清洁,无垃圾。
3、厨房操作间天天洗,内外保持光亮无烟尘,无蜘蛛网,无臭味。
4、水沟畅通,洗碗槽、洗菜池无杂物青苔。
5、定期用药喷杀苍蝇、灭鼠。
七、工作人员个人卫生必须做到:勤洗手,勤剪手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开餐前后要洗手,不用手抓食物,不用废旧盒、袋馐食品出售,不随地吐痰,操作时不吸烟,不面对他人或食品打喷涕咳嗽,不用工作服或围裙擦手擦脸,不穿工作服上厕所。
八、饮具卫生:每餐工作前要检查饭桶、菜盆、碗碟、夹子等炊(用)具是否处理干净,用毕要洗刷干净,做到物归原处。和面机、菜柜、饼柜、冷藏机等无霉烂臭味。
九、鱼、肉、菜加工必须做到:三鸟保证无毛、无臭味,鱼肠肚除洗干净,菜先洗后切,保证无沙、无虫、无烂黄叶、无杂物,加工好的鱼肉菜放在台架上,不放在地上。
十、接受学院卫生部门及国家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督检查,食堂工作人员每学年初进行体检一次,持健康合格证书上岗,平时发现有患传染疾病的必须立即隔离治疗。否则应予辞退。
十一为了更好地执行卫生管理条例,特作以下规定:
1、成立卫生检查组,成员由中心正副主任、办公室人员、餐厅经理及学生代表组成。
2、检查组每月对各食堂进行卫生评比,做到平时检查、周末抽查、月终评比相结合,每次检查、抽查必须按各人的岗位责任及分片包干打分。
3、评分办法:采用100分制的班次分标准,卫生管理条件共10条,每条占10分,九十分以上者给予奖励,不满七十分者惩罚。
4、奖励与处罚:获集体奖者,奖200元,获个人奖者,奖20元,集体被罚者,罚款200元,个人被罚者,罚款20元。
第12篇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防止师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全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蒲城县普通中小学、民办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各类托幼机构。
第三条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通过推行规范化管理,不断深化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内涵,全面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水平,从而达到有效预防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目的。
第四条: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设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的管理。要建立健全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应急处理机制和报告制度、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食堂设施与环境
第五条:学校新建、扩建、改建食堂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进行建设。
第六条:学校应根据就餐人数合理规划设置食堂数量,就餐人数超过2000人的学校应分设若干个食堂。原则上每250至300名就餐学生设一个食堂,每个食堂的使用面积(不含职工餐室和学生用餐场所)不得小于60平方米,独立设置的教职工专用食堂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有条件的初中及以上学校可根据宽敞、实用的原则适当扩大面积。
第七条:学校食堂要持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悬挂在食堂的醒目位置,亮证经营,原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在餐厅醒目位置应设置食堂从业人员监督台、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公示栏、食品卫生警示标语。
第八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准入及岗位责任制度,并统一设计、制作,张贴在相对应的各功能用房内。设置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栏,每月更新一次宣传内容,宣传资料齐全,存档、记录齐全。
第九条: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有相应的自查自纠整改措施,记录齐全。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培训,每学期进行一次测试,学习材料、学习记录、试卷和考核积分表齐全。
第十条:学校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要合理,名称要统一,应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时功能用房的定位进行食品加工操作,不得随意变更,不交叉使用。食品处理区全部功能间都在室内,要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粗加工间(区)、切配间(区)、烹调间(区)(含蒸煮间)、洗消间(区)(或洗涤间、消毒间)、备餐间(区)、更衣间。粗加工间、切配间、烹调间应配有密闭干湿垃圾桶,规模较大的食堂应分设男、女更衣间,内设更衣设施,从业人员洗手设施。
第十一条:每个食堂应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粗加工间(区),占食品处理区(全部后堂)面积的20%以上,有基本的防尘防蝇设施,并配备货架或放置食物的货橱,与餐厅切配间、烹调间等分开。加工场所的地面、墙裙应该采用不透水材料筑成,地面及排水沟有一定坡度,下水道通畅,便于冲洗排水。食品粗加工应有足够供水,所供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粗加工场所应有三个以上水池,做到荤素食品分池清洗。洗涤拖把等清洁用品与清洗食品的水池分开,加工经营场所面积超过500㎡要有独立的清洁工具存放场所。
第十二条:每个食堂应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切配间(区),地面要用不透水材料铺砌,并有一定坡度,便于冲洗清扫。墙裙应贴有白瓷砖,并无污迹和食物残渣,墙壁、天花板的油漆无脱落、无霉斑,下水道通畅,有食品冰箱和带盖的废弃物箱(桶),加工下来的废弃物及时倒入箱内,并当日清除。切配结束,应及时做好清洗、消毒等清洁工作,以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第十三条:每个食堂应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食品烹调间(区)并与切配间(区)累计占食品处理区的面积≥50%,并按照原料进入、加工、成品供应流程合理布局。内墙壁应有瓷砖或采用其他浅色、无毒、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高度至顶棚;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地板砖铺设,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排水;顶棚应用无毒、无异味、防霉的材料制作;灶台采用不锈钢台面,灶面、灶台墙壁及灶前地面要经常洗刷,做到无油污、无积灰、无食物残渣、排气罩不滴油,工作结束做好地面、灶台、操作台和用具的清洗、洗刷,保持加工场所清洁。
第十四条:职工用餐场所应设置相对独立的餐室;学生用餐场所应根据用餐学生数,独立设置能容纳全部就餐学生的餐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0.6平方米;师生用餐场所应配备相应的饭桌、饭具保洁橱和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第十五条: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距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三章 食品采购与贮存
第十六条:学校应明确专人负责食品的采购索证和验收索证。索取的证件主要包括供货商的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质量报告书、检验报告单、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质量合格证、水产品质量合格证等复印件。负责采购人员应学习并掌握食品原料采购的基本知识,了解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负责采购人员应建立学校食品采购索证登记薄,做到每日登记,采购记录项目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购进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对肉品及水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市场准入合格证进行逐日粘贴。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帐,添加剂专用橱柜存放,标示要明显。米、面、油、肉等大宗食品原料应到相对固定的食品采购场所定点采购,以保证其质量。采购后要台帐齐全,逐日登记。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1、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中文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2、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
7、棉籽食用油和转基因大豆食用油及含有棉籽食用油和转基因大豆食用油的调和油。
8、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七条:食品及其原料的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15cm以上存放,使用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库房应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门口有金属挡板。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灭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物品。食品冷藏、冷冻贮藏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志,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冷藏、冷冻柜(库)有明显区分标志。用于贮藏食品的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
第十八条:学校负责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取得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及冷荤凉菜食品。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严把供餐质量关。
第四章 食品加工的要求
第十九条:食堂从业人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发现有腐烂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不得加工或使用。
第二十条:挑拣好的蔬菜在切配前应先冲洗,浸泡10分钟以上,再经充分冲洗。肉类、水产品类与蔬菜类食品原料的清洗必须分别在专用清洗池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食品原料切配加工必须在专用操作台上进行。切配加工后的食品原料应当保持洁净,放在清洁的容器内,并置放于货架上避免污染。荤、素食品原料的盛放容器和加工用具应严格进行区分,并有明显标志,使用后应洗净,定位存放。当天切配的食品原料应当天烹调加工。
第二十二条:烹调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烧熟煮透,中心温度不得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在烹任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冷冻食品在常温条件下解冻后加热加工,方可继续出售。
第二十三条:面点加工间应配备半成品操作台、烘烤炉(箱)和专用凉冻柜或成品柜。从事面点制作的人员应认真检查所使用的面粉和馅心的质量,不得使用手感和感观性状异常的面粉和馅心。用于制作裱花蛋糕和其他直接入口点心的操作间以及制作冷荤凉菜的熟食间,应当设置空气消毒装置和符合要求的更衣室及洗手、消毒水池,并应配备空调和冷藏设施。学校要限制食堂制作凉菜。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第二十四条:备餐间应配备专用的留样冷藏冰箱、空气消毒装置和洗手设施,并且标志明显。每餐的所有食品应取不少于250克盛放在密闭专用容器内留置于专用冷藏设备中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第二十五条: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水池、柜、桶应密封上锁,定期消毒,并由专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