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1、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等。
2、对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
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关键部位的安全控制措施;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参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验收等。
3、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驻场情况,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及专家论证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情况;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登记情况;安全检查、验收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等。
4、对其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
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出租单位提供相关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的情况;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的资质、安全施工措施及验收调试等情况;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检测单位资质和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情况等。
5、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
参建各方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填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抽查记录表》并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第2篇 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员管理
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员的管理
(一)、甲乙双方对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员实行双重领导。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员在行政上和安全知识技能的学习培训上接受乙方安全生产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在车间工作岗位上,同时接受甲方车间的领导和管理并独立覆行自己的岗位职责。
(二)、甲乙双方对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员的管理责任。甲方车间应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员履行岗位职责并对其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讲评;乙方对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员依据《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员岗位职责》和甲方车间每月对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员的讲评意见,进行月安全绩效考核。
(三)、加强教育训练:
1、乙方负责对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员进行培训,持证上岗。督导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员掌握与其岗位职责相适应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2、乙方负责培养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员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牢固树立服务保障思想,雷厉风行,令行禁止。乙方将对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员实行军事化管理。
(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1、乙方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员的值班制度、换班制度。
2、乙方负责协调解决全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员值班期间的吃饭、饮水、如厕(期间电话联络监控室利用监控临时代行其值班职责)、加班、换岗、通信联络等问题。
3、乙方负责协调解决全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员值班期间与甲方车间所发生的问题,不断完善管理制度。
第3篇 加强流动餐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方案格式
近年来,流动餐厅已成为我县农村承办红白事、节日庆祝等群体性聚餐活动的主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加强农村流动餐厅的监督管理,防止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食药监局关于加强流动餐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卫生安全预防群体性食品卫生事件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履行职责,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健康和生命安全。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属地负责、严格规范的原则,建立全程无缝衔接的监管工作机制;注重日常规范,构建科学长效监管机制;注重标准化建设,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健全完善流动餐厅的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强化经营者的第一责任意识,规范流动餐厅的餐饮服务行为,提高流动餐厅的食品安全保障水平,防止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三、工作内容
强化流动餐厅承办群体性聚餐活动备案管理,健全完善备案和监督机制。
(一)开办流动餐厅必须到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持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流动餐厅审核意见表》开展经营活动。流动餐厅登记备案情况每年审核一次。凡未在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流动餐厅一律不准承办聚餐活动。
(二)聚餐活动主办者应于2日前,告知村(社区)食品安全监督员,食品安全监督员及时填写《聚餐活动主办方申请备案表》(一式两份),经主办方签字后,于当日上报乡(镇)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备案;乡(镇)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签署审核意见后,一份留存,另一份交给活动举办人。
(三)乡(镇)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或社区居委会要及时汇总本辖区内聚餐活动的申报备案情况,并提前1天通报给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四)流动餐厅经营者承接聚餐活动后,应当及时填写《流动餐厅承办聚餐活动报告备案表》,通过网上(或直接送达)报县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五)村食品安全监督员要对承办聚餐活动的流动餐厅的资质进行审核,并对经营活动进行全程监督。乡(镇)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或社区居委会专管人员对本辖区内的聚餐活动进行巡查。
(六)县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接到承办群体性聚餐活动的备案报告后,根据工作情况确定抽查对象,在乡(镇)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村食品安全监督员的配合下,对流动餐厅承接聚餐活动的承办者经营活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填写流动餐厅现场检查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填写监督意见书,由村食品安全监督员负责监督承办者整改到位。
四、工作步骤
(一)成立机构,摸清底数(9月1日-10日)。建立乡(镇)政府及农场负总责,餐饮监管部门负监管责任,乡(镇)场食品安全机构负管理责任,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各负其责,流动餐厅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的监管责任体系。
1、各乡镇场要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成立乡(镇)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定专管人员,明确一名副职具体抓。
2、各乡镇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指导村委会聘请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员,协助搞好本村群体性聚餐活动的管理。
3、各社区居委会要明确一名人员负责对该项工作的日常监督工作。
4、村食品安全监督员、社区居委会专管人员要对辖区内的流动餐厅经营者进行调查摸底,及时汇总上报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5、9月10日前,要将各乡镇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主管领导、专管人员、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辖区内流动餐厅经营者基本信息报送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组织培训,审核备案(9月10日-30日)
1、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各乡(镇)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上报的基本情况,制定《海兴县流动餐厅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方案》,分批、分片对全县流动餐厅从业人员进行集中培训、考试、审核发证(海兴县流动餐厅审核意见表)和备案工作。
2、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通过审核发证、备案的流动餐厅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在海兴电视台向社会进行公布,以指导消费者选择合法、合格的流动餐厅经营者,保障餐饮食品安全,防止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3、建立完善流动餐厅诚信档案,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记录经营者诚信信息,定期公布。
(三)督导整改,巩固提高(10月1日-10月31日)
1、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各乡镇场的流动餐厅备案、申报、聚餐现场管理等工作进行跟踪抽查,督导验收,促进各乡镇场流动餐厅监管工作落实到位,确保流动餐厅食品安全,促使农村餐饮服务活动更加规范有序。
2、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对流动餐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回头望,查缺补漏,并将流动餐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于2023年10月31日前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同时,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农场及社区居委会要高度重视群体性聚餐活动食品安全工作,切实加强对流动餐厅监管工作的领导,落实层级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延伸监管触角。县餐饮监管部门要加强与乡镇食品安全机构的信息沟通工作,做好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应急处置等工作。
(二)强化教育培训。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乡、村食品安全监督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监管知识培训,着力提高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强化对流动餐厅经营者和食品安全管理员法律法规、职业道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相关技术知识的培训,教育引导流动餐厅经营者树立诚信守法意识,自觉抵制不合格食品,严格依法进行餐饮服务活动,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三)落实经费保障。各乡镇政府、农场要将流动餐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有条件的乡镇要配备必要的监督设备和交通工具;要保障食品安全监督员的待遇,为全面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提供支撑。
(四)营造宣传声势。各乡镇政府、农场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发放明白纸、食品安全知识下乡等多种方式,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做好宣传工作,跟踪报道流动餐厅监管工作的进展情况,曝光流动餐厅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发布预警信息,为推进流动餐厅规范化、规模化发展营造声势。
(五)强化责任追究。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因失职渎职酿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流动餐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理。
第4篇 用火安全监督和管理措施
(一)用火过程的安全监督。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安全监督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二)用火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
(三)用火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用火监护人资格。用火监护人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监护人培训。用火监护人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3.用火监护人的职责。用火监护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要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4.用火监护人的权限。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四)用火许可证
用火管理实行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安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用火作业必须持有有效的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1.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
2.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一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3.用火作业许可证存档。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包括特殊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监督部门存档;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单位存档;三级、四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审批部门存档。
4.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
第5篇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监督管理
(一)脚手架作业防护
1.脚手架支搭及所用构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的规定。
2. 钢管脚手架应甩外径48 mm,壁厚3.5 mm,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钢管;
结构脚手架立杆间距、纵向水平杆(大横杆)间距、横向水平杆(小横杆)间距应符合《建设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装修脚手架立杆间距、纵向水平杆(大横杆)间距、横向水平杆(小横杆)间距应符合《建设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3. 脚手架基础必须平整坚实,有排水措施,满足架体支搭要求,确保不沉陷,不积水。其架体必须支搭在底座(托)或通长脚手板上。
4. 脚手架施工操作面必须满铺脚手板,离墙面不得大于20 cm,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操作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栏杆和一道18 cm高的挡脚板。脚手架施工层操作面下方必须设置一道水平安全网。每隔10m设一道平网防护,脚手架内立杆与建筑物之间要进行封闭。架体必须用密目安全网沿外架内侧进行封闭,安全网之间必须连接牢固,封闭严密,并与架体固定。
5. 脚手架必须按楼层与结构采用连墙件。连墙件是承受脚手架的荷载,保证架体整体稳定的杆件,因此,要计算它的强度、稳定性和连接强度。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采用拉筋必须配用顶撑,顶撑应可靠的顶在混凝土圈梁或柱上。连墙中的连墙件或拉筋宜呈水平设置,当不能水平设置时,与脚手架连接的一端应下斜连接,不应采用上斜连接。当脚手架下部暂不能设连墙件时,可搭设抛撑。抛撑应采用通长杆件与脚手架可靠连接。抛撑应在连墙件搭设后方可拆除。20m以上高大架子应有卸荷措施。
6. 脚手架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十字盖)保证整体结构不变形,宽度不得超过7根立杆,斜杆与水平面夹角应为45°~60°。
7. 特殊脚手架和高度在20m以上的高大脚手架必须有设计方案,并履行验收手续。
8. 结构用的里、外承重脚手架,使用时荷载不得超过2646n/㎡(27okg/㎡)。装修用的里、外脚手架使用荷载不得超过1960 n/㎡(200kg/㎡)。
(二)有关施工机具使用防护
1.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必须保证齐全、灵敏、可靠。
2. 各种机械设备要有安装验收手续,并在明显部位悬挂安全操作规程及设备负责人的标牌。
3. 认真执行机械设备的交接班制度,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4. 施工现场机械严禁超载和带病运行,运行中禁止维护保养;操作人员离机或作业中停电时,必须切断电源。
5. 圆锯的锯盘及传动部位应安装防护罩,并设置保险档、分料器。凡长度小于5 0 cm,厚度大于锯盘半径的木料,严禁使用圆锯。破料锯与横截锯不得混用。
6. 砂轮机应使用单向开关。砂轮必须装设不小于180°的防护罩和牢固可调整的工作托架。严禁使用不圆、有裂纹和磨损剩余部分不足25 mm的砂轮。
7. 平面刨、手压刨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第6篇 安全健康防护用品用具保健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1.公司员工上班期间必须按换装时间和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各级管理部门和员工均有权对劳保保护用品的穿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或举报,凡违反 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管理规定的,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以上的处理。生产技术处每季度对物资供应处劳保台帐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2.印有企业标志的职员劳动保护用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让他人,否则,因此造成企业形象损害或涉及非法事件的,由当事人个人承担一切后果。
3.为保护职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职员在生产岗位操作时,必须规范穿戴、配齐劳动保护用品;机关、后勤工作人员参加生产现场作业或义务劳动时,必须穿戴合适的劳动保护用品,所需手套、口罩等根据实际情况核发,但不得超过核定标准。
4.员工退休、辞职、调离或因其它原因离开公司的,工作服、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如数回收。劳保用品管理部门要严格发放、回收手续,防止在过程中造成流失;因失职导致新、旧劳保用品流失的,予以严肃处理。
5.各级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了解和收集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状况,通过生产技术处向物资供应处反馈信息。
6.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直接关系到员工的生命安全,物资保管人员应妥善管理劳动保护用品,防止过期、变质,对库存过期的劳保用品一律不准发放;定期统计库存情况,对缺供或积压的现象应及时报告、处理。
7.保健用品发放在每年夏季7、8、9月,使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报计划到生产技术处审核,交物资供应处采购发放给员工。物资供应处负责建立发放记录台帐。
第7篇 群众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
一、原则
1、合法合规的原则,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的相关要求,根据云脚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群众安全监督员由生产一线的工人,尤其是从事特殊工种、关键岗位的技术操作骨干组成的兼职群众安全监督员,并明确检查监督职责。
3、坚持协同工作的原则,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应按照煤矿的统一工作部署,在安委会的指导下,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自觉接受安全管理部门和专职安质、工程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
4、坚持因地制宜管理有效的原则。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可按一线员工的5~10%比例掌握,不搞教条化,按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每道生产工序一般设一名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因工作变动要及时补设。
5、坚持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要设在生产一线,要突出重点岗位,重点设备、关键工序,特别是在协作队伍中要设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把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延伸覆盖到每个岗位,每个工序,不留死角。
二、群众安全监督员的任职条件
1、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2、坚持原则,有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敢于抵制违反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的相关行为;
3、身体健康,眼光敏锐,反应迅速,勤于动脑,能够胜任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4、熟知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艺流程,具有一定得事故隐患识别能力和处置经验。
三、群众安全监督员职权
1、受煤矿委托,代表煤矿利益,履行群众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监督职能,兼职开展群众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2、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落实煤矿安全规定,对班组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3、针对生产任务的特点,检查班组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并协调有关部门、管理人员纠正违章作业;
4、参与煤矿并监督班组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
5、收集工人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主管部门进行汇报班组安全生产情况;
6、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在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下,应立即向矿及煤矿领导报告,并立即组织职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有权制止违章指挥;
7、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立即上报,并迅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协作保护事故现场。
四、群众安全监督员的考核与待遇
1、煤矿每半年对群众安全监督员进行考核一次,由安质部牵头,相关部门协助;
2、考核内容:日常履职表现、实际效果和成绩。
3、津贴发放由煤矿综合部负责,根据考核结果,每月发放一次,每月津贴不少于100元。
第8篇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承担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按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的规定,经市质监局核准,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检验活动。
《核准证》有效期为4年。持有《核准证》的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市质监局提出复核准申请。逾期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有效期满后不得从事气瓶定期检验。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同意建气瓶检验机构的单位,应在检验场所的地址选定后,向当地环保、公安消防部门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的要求向市质监局提出核准申请。
第二十八条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执行。
(五)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六)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和使用寿命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气瓶定期检验必须逐只进行,各类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不得偷工减料随意减少检验项目和检验内容,保证检验结论真实、可靠。
第三十五条对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或经检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必须报废,并进行破坏性解体处理;经检验使用寿命只剩最后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应注明检验有效期,到期后由气瓶产权单位送气瓶检验机构进行破坏性解体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检验机构必须划定明确的气瓶堆放场地,确保检验后各充装单位(气瓶产权单位)的气瓶单独堆放;经检验合格的气瓶必须确保返还原气瓶产权单位。
第三十九条 各检验机构应按由市质监局统一规定的检验责任区域从事检验工作,不得跨责任区域检验。如遇特殊原因需跨责任区域检验,应当在检验前书面报告市质监局,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检验。
检验机构如果不能按期完成本单位责任区域内的气瓶检验工作,应当及时报告市质监局,不得将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验机构。
凡不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市质监局将按有关规定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所负责的检验工作由其他检验机构承担。
第四十一条检验机构在核准的检验项目内开展的检验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四十二条检验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气瓶送检(充装)单位.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市质监局和各区县质监局依据各自监察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充装、使用、定期检验等单位实施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对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依法撤销原许可。
第四十四条气瓶充装许可实行年度监督检查制度。区县质监局每年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附件5),并将年度监督检查结论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未经年度监督检查或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应责令其暂停充装并限期整顿。对整顿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应报请市质监局取消其充装资格。
年度监督检查结论分为两种:
合格:按《年度监督检查评定表》进行评定,关键项目合格率为100%,一般项目合格率为≥80%合格。
不合格: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为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区县质监局负责将辖区内气瓶充装单位建档的自有产权气瓶的种类、数量、当年充装的气瓶数量和年度监督记录上报市质监局。
第四十六条各区县质监局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质量每年至少进行1次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市质监局。
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由实施检查的区县质监局责令改正。监督抽查连续2次不合格,或者监督抽查、抽查考核不合格,由市质监局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工作;情节严重的由市质监局吊销《核准证》。
第四十七条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对全市的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获证单位总数的25%,4年中至少应当对每个获证单位抽查1次,并将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四十八条凡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进行充装、使用和检验气瓶的,市质监局或区县质监局可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其进行整改。对拒不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进行整改的,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2001年第14号令)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市质监局特监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渝质监〔2001〕236号)同时废止。
第9篇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工作程序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符合程序《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2006年10月16日建设部建市[2006]248号)(以下称《意见》)规定的程序。(见图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程序框图)。
2、监理单位主要工作的程序
1)开工报审程序
施工单位开工前,应填写《工程开工报审表》(表a1)具
体列出开工条件准备情况,经项目经理签字后报监理审核
批准。
项目监理部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审查施工单位各项
开工条件准备情况。条件具备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
意开工;条件不具备的,不能同意开工。
开工条件不具备,施工单位坚持自行施工的,项目监理部
应予制止,并视情向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单位坚持开工的,项目监理部应予识别并以书面形式
向建设单位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同时应按照规定向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开工条件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施工单位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项目经理资质已
经审查通过;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方案、施工测量控制点、首
道工序的准备工作以及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
产保证体系、工程应急救援预案均经审查通过;
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已经审查通过;
②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已领;
③施工现场的场地道路、水电、通讯和临时设施已满足开工
要求;
④地下障碍物已清除或查明;
④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已按计划提供齐全;图纸审核中心已
经审查同意;
⑥施工人员(包括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已按计划
进场;
⑦施工用机械、材料已按计划进场;施工机械、材料等已具
备报验条件;
⑧工程围挡、冲洗台设置和现场平面布置符合政府有关部门
要求。
2)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报审程序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向项目监理部报送施工组织设计(专
项施工方案)(表a3.1);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中应包含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及本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写,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由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
3)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报审程序
4)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报审程序
5)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的报审程序
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安全防护、文明
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费用清单,并填报安全防护、文明施
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和专业监理工程时应根据施工合同
的约定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
申请(表a4.3)。
6)安全隐患处理程序
监理人员在现场发现了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报告;
监理机构应注意“发现”如下几方面(不限于)内容的安全隐患:
a施工单位违反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规范施工的;
b施工单位未按设计文件、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
c施工单位无方案施工或未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
d施工单位未按施工操作规程施工,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e施工现场出现根据监理经验就可以判断为安全事故隐患的(如发现附墙脚手架的拉接点被拆除了一些;配电箱的接地线断路;大型施工设备未经安监备案就投入使用;等);
f施工现场出现生产安全事故先兆的(如基坑漏水量加大、边坡出现坍方;脚手架发生晃动;配电箱漏电,电源开关、电缆接头局部发热、打火;等)。
7)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
当施工现场发生事故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会同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向施工单位了解事故情况,判断事故的严重程度,及时发出监理指令并向监理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10篇 健康安全环境监督检查管理程序
1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公司hse监督的主要职责、工作内容、监督程序、基本方法、权力义务、培训考核及强化健康安全环境监督检查管理的相关内容。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单位。
2职责
2.1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公司健康安全环境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各项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2.2公司机关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部门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
2.3质量安全环保监督中心负责对公司各项健康安全环境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
2.4公司各单位质量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健康安全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3管理内容
3.1健康安全环境目标管理
质量安全环保处根据上级下达的健康安全环境指标,结合公司生产实际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并由人事部门以业绩合同的形式逐级分解落实到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年终进行总体考核。质量安全环保处每季度对各油气生产单位健康安全环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挂牌考核,对公司各科研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健康安全环境考核。考核具体执行qg/hbyt 164-2004《安全环保考核管理办法》。
3.2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网络
a)公司、公司各单位、各工区级单位均应成立由行政正职任主任的qhse委员会,每半年、每季度、每月应分别至少召开一次qhse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质量健康安全环境方面的重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
b)公司及各单位应配齐hse监督管理人员。专(兼)职hse监督管理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两级质量安全环保管理和监督部门均应建立hse管理和监督人员台帐,并定期对其进行考核。
3.3健康安全环境宣传
a)质量安全环保处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形势及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工作需要,提出年度健康安全环境宣传计划建议,并配合公司宣传部门组织实施。
b)各单位根据公司年度宣传教育计划及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单位健康安全环境宣传活动。
3.4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管理
a)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和复审、新入厂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转岗员工的安全教育、离岗半年后重新上岗员工的安全教育、员工每月8小时安全教育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前的安全教育等,具体执行qg/hbyt 095-2004《员工培训管理办法》。
b)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配合培训部门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
c)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安排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上岗,更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3.5公司将重要的油气生产装置区和具有较大风险源的重要场所分三级进行管理,实行生产要害部位领导干部安全联系点制度,具体执行qg/hbyt 162-2004《生产要害部位管理办法》。
3.6对进入公司油气生产区域从事施工作业或技术服务的单位,进站施工或服务前,必须提前到质量安全环保监督中心或公司各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办理qhse开工备案手续,具体执行qg/hbyt 167-2004《qhse开工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3.7公司对作业过程较复杂、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项目和特殊作业实施安全隐患立消项管理,隐患消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具体执行qg/hbyt 163-2004《施工作业项目安全隐患立消项管理办法》。
3.8两级安全总监(副总监)、各级hse监督的主要监督管理内容及权力义务
3.8.1公司及公司各单位安全总监(副总监)的主要监督管理内容:
a)根据股份公司健康安全环境规章制度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分别组织公司及公司各单位健康安全环境监督检查工作;
b)组织制定完善员工安全生产合同及关联交易、承包商安全生产合同文本,并对其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c)组织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起重机械、危险化学品、消防、交通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d)组织对本单位重点要害部位和关键装置进行危险分级,组织制定安全监控方案,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对本单位管理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及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f)组织对申请进入本单位的消防装备、器材、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附件、防雷装置、防静电设施、环保设施生产厂家的资质审查,并按照规定对公司各单位配备、建设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g)组织对承包商安全资质和健康安全环境业绩情况进行审查,对承包商生产、作业过程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h)对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产品安全可靠性进行审查监督;
i)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单位进行查处;
j)监督检查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的落实情况。对未遂事故调查分析及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8.2公司各级hse监督人员的主要监督管理内容:
a)对基层单位有关健康安全环境规章制度、标准、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b)按照现场安全检查表要求,对日常生产现场、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现场人员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对发现的严重违章行为,要对行为人提出书面警告;对发现的现场环境和设备的事故隐患,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整改,如果不能及时整改的,要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不断完善现场安全检查表;
c)对装置开车、停车、物料泄漏处理、装置不停车情况下的仪表维修、电气维修和设备维修等关键生产作业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d)对生产现场、施工作业现场工业动火票、动土作业票、临时用电票、有限空间作业票、高处作业票等管理情况及现场健康安全环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对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安全生产合同中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加基层单位生产会议和安全生产活动,并对健康安全环境工作提出建议;对基层单位吸取其他单位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查找问题、制定措施及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f)对员工履行安全生产合同所明确的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新员工和转岗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情况、员工持证上岗情况、岗位安全知识掌握和紧急情况下具备的应急能力进行监督检查;
g)对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情况、员工及施工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h)对生产及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监控装置、消防设施器材、气体防护设施、急救设施等安全技术装备设施器材的完好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i)对施工作业队伍安全组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及有关健康安全环境规章制度、标准、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j)对单位与施工作业承包商安全生产合同的签订及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健康安全环境方面改进建议。
3.8.3权力和义务
a)各级安全总监(副总监)、hse监督有权直接向上级安全总监(副总监)或主管领导反映有关健康安全环境问题;
b)各级安全总监(副总监)、 hse监督有权在生产、施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
c)各级安全总监(副总监)、hse监督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有权要求立即整改或者限期整改;发现有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行为的,有权责令其改正;
d)各级安全总监(副总监)、hse监督发现作业现场特别危险时,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立即将危险情况和处理措施向上级报告;
e)各级安全总监(副总监)、hse监督有权对隐患治理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f)对不认真履行职责、hse措施长期不落实、问题屡查不绝的有关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人员、监督人员及其他人员,各级安全总监(副总监)、hse监督有权提出人事调整建议;
g)hse监督发现管理制度方面存在问题的,有义务向机关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制度修改建议;
h)hse监督发现各单位存在健康安全环境隐患的,有义务向所在单位提出整改建议;
i)hse监督有义务不断学习,努力提高自身政治和业务素质;
j)hse监督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健康安全环境问题涉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应当向上级安全总监(副总监或监督)报告。
3.9健康安全环境监督检查
3.9.1两级安全总监分别负责公司及公司各单位健康安全环境监督检查的组织工作。检查要有目的、有计划,对检查发现的隐患整改情况要进行跟踪检查,检查总结材料和隐患整改结果要存档,对健康安全环境先进经验、好的做法及发现的共性问题要进行通报。
3.9.2健康安全环境检查的形式包括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日和重要活动前检查、专项检查、互检和日常检查等。检查人员要具备相应的知识和经验,检查的内容应编制成检查表,重大隐患应以《质量安全环保隐患整改通知单》等形式反馈给被检查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qg/hbyt 165-2004《全员安全生产连带责任累计积分办法》和公司“安全生产双十条禁令”,对相关人员进行积分考核和处罚。
3.9.2.1综合性健康安全环境检查。对公司各部门和公司所有工区级生产单位、所有车队及转油站以上规模(含转油站)的油气集输站点、公司各科研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公司健康安全环境工作部署及上级(包括地方政府)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公司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性健康安全环境检查,对其它所有生产场所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厂级单位各部门和所有工区级单位(含厂直属中队级单位)、所有车队及转油站以上规模(含转油站)的油气集输站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厂级健康安全环境工作部署及上级(包括地方政府)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公司各单位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健康安全环境检查,对其它所有生产、生活、工作场所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3.9.2.2季节性检查。夏季检查应以“防触电、防雷击、防油气火灾爆炸、防汛、防淹溺、防高空坠落、防中毒中暑、防倒塌、防重大人身交通伤亡事故、防井喷及防泄漏污染”为重点;冬季检查应以“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触电、防高空坠落、防滑、防冻、防重大交通事故”为重点。
3.9.2.3节日和重要活动前检查。节日和重要活动包括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国家“两会”,主要检查节日或活动前的安全保卫措施,如岗位责任制、节日值班、防火、防爆、防中毒、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生产准备等重点内容。
3.9.2.4专业性检查。由各专业部门根据工作实际,不定期组织开展。
3.9.2.5日常安全检查。岗位操作人员和班组安全员(即班长)必须严格执行工作标准,定时定点按照岗位安全检查表内容进行检查。班组安全员对本班组执行健康安全环境制度情况负责,定时检查班组内的不安全因素,并在班前班后会上进行安全讲话,对本班执行安全生产制度、操作规程情况进行总结。
3.9.2.6各种监督检查均应以不打招呼的突击性检查为主,确保检查效果。
3.9.2.7公司实行健康安全环境监督检查汇报制度。现场hse监督每周末要向厂级单位汇报监督检查工作,厂级单位每月月底前要向公司汇报监督检查工作,公司每季度末要向专业公司汇报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重大问题,应随时向主管领导和上一级安全总监汇报。
3.9.2.8各级检查应与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相结合,检查的内容应与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文件要求相一致。
3.9.2.9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重点同样是本单位的监督重点,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不能代替本部门的监督检查。
3.9.2.10业主对承包商的监督检查应根据项目承包形式确定,主要监督检查项目安全生产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不能代替承包商的内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承包商内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要求,应在安全生产合同中明确。
4相关文件
4.1qg/hbyt 095-2004员工培训管理办法
4.2qg/hbyt 162-2004生产要害部位管理办法
4.3qg/hbyt 163-2004施工作业项目安全隐患立消项管理办法
4.4qg/hbyt 164-2004安全环保考核管理办法
4.5qg/hbyt 165-2004全员安全生产连带责任累计积分办法
4.6qg/hbyt 167-2004qhse开工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5 记录
质量安全环保隐患整改通知单
(质量安全环保处设置,检查单位使用,检查和被查单位保存3年,问题未整改的长期保存)
第11篇 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瓦斯防治岗位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在矿长(公司经理)和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2、负责组织制订、修订本单位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三同时“审查和监督,使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
4、负责锅炉、压力器和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和大修工作。
5、负责组织瓦斯防治岗位大检查,督促解决有关瓦斯防治岗位方面存在的问题,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现象,遇有危及瓦斯防治岗位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6、会同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组织新入矿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配合上级部门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
7、负责抓好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的计划采购、管理、发放和使用的检查工作。
8、负责生产、火灾、爆炸等事故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9、会同有关部门搞好企业职工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10、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定期召开安全专业人员会议,加强安全基础建设。
第12篇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燃气车辆的安全管理,防止车用气瓶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监总局令第46号)、《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9-2009)、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车用气瓶及其附属的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以及对车用燃气充装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管主要包括设计、制造、安装、登记、充装、检验、使用、报废等环节。
第四条 对车用气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车用气瓶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车用气瓶的安装、检验、登记、充装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营运客车、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行政许可并实施行业监管;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燃气汽车加气站进行备案、核准立项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全市燃气汽车加气站实施经营许可,并对车用燃气的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处理车用燃气方面的事故;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汽车加气站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应在车辆检验时对车用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 安装
第五条 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是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批准的机动车制造单位或其授权的具有汽车维修资质的单位。
对非法安装的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使用登记,各燃气充装单位不得为其进行气体充装,车辆安检机构不得为其进行车辆检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车辆营运等相关业务和手续。各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非法安装行为。
第六条 安装单位应当对其气瓶安装的安全性能负责。实施安装所选用的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必须是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不得安装超期未检或者报废气瓶,不得将非车用气瓶作为车用气瓶安装使用。
第七条 首次安装使用的车用气瓶,如出厂日期超过一个检验周期,应定期检验合格后安装。
第八条 车用气瓶更换时,应当确保气瓶合格。安装、更换已经使用的车用气瓶,气瓶必须重新检验合格,其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合格要求与定期检验相同。
第九条 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气瓶产生表面损伤,并负责对车用气瓶抽真空或者进行惰性气体(如氮气)置换。安装过程要认真进行自检,出具安装自检报告和安装合格证明。
第十条 车用气瓶安装结束后,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向车辆的用户移交气瓶出厂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安装自检报告、安装合格证明、车用气瓶安全使用操作说明书等资料。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一条 车用气瓶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者))、新购燃气汽车用户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携带车用气瓶出厂资料、安装单位资质证明、安装自检报告、安装合格证明等资料,到使用单位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车用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领取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必须随车携带。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
第十二条 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前,应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对车用气瓶、固定气瓶的支架和螺栓、胶垫、瓶阀第一道接口进行外观检查。
第十三条 车辆过户或者更换车用气瓶后,应当重新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者)应当对在用气瓶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气瓶定期检验机构送检气瓶。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者)应当学习了解和气瓶安全有关的知识,并且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车用气瓶安全使用操作说明书正确使用车用气瓶;
(二)不得使用已经报废或者超期未检等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车用气瓶;
(三)不得自行拆卸、更换气瓶和处理车用气瓶内的残气残液;
(四)不得对车用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车用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志;
(五)车辆发生危及气瓶安全的交通事故后,车用气瓶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六)应当在具有合法资质的加气站充装车用气瓶,并自觉配合充装人员检查车用气瓶和相关证件。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将上述内容告知车用气瓶使用单位(者),使用单位(者)在领取使用登记证前,应当进行书面签字承诺,承诺书一式两份,分别由使用登记机关和使用单位(者)保存。使用单位(者)应当对违反承诺规定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四章 充装
第十六条 车用燃气充装单位须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并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以及《燃气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方可从事充装业务。
第十七条 充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作业,并对车用气瓶的充装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八条 车用气瓶充装前,充装人员应对车用气瓶进行严格检查,杜绝错装、超装,杜绝充装无证或者超期未检气瓶。严禁充装下列气瓶:
(一)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
(二)超过检验期限的;
(三)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
(四)新瓶或者定期检验后的气瓶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
(五)对气瓶及其燃气系统安全性有怀疑的;
(六)使用期限超过设计寿命的;
(七)燃气汽车司乘人员尚未离开车辆或者存在其他危及安全情况的。
第十九条 车用燃气充装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和充装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五章检验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者)应当在车用气瓶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有资质的车用气瓶检验单位申请定期检验,逾期未经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车用气瓶不得继续使用。
出租车、公交车、教练车压缩天然气气瓶的首次检验周期为两年,之后每一年进行一次;其他车辆的首次检验周期为三年,之后每两年进行一次。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五年检验一次,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第二十一条 车用气瓶的定期检验由取得相应核准资质的气瓶检验单位依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合格的气瓶由检验单位出具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应对其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气瓶检验单位对车用气瓶、瓶阀及其附件即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车用气瓶附件如需要更换,应到车用气瓶定检单位进行更换并做泄露性试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库存或停用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车用气瓶,启用前应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二十三条 车用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不合格的报废气瓶予以破坏性处理,禁止将未做破坏处理的报废车用气瓶交付他人或者再次作为车用气瓶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规定对燃气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车辆安检机构在进行燃气汽车定期检验时,应当查验《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和《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定期检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充装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单位应建立信息化系统。对车用气瓶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车用气瓶安全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