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行政管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1 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公司的安全方针及相关规章制度。
2 负责建立、健全本公司干部值班制度,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3 负责转发、传递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安全文件、资料,及时印发和传递本公司安全管理文件和信息。
4做好安全管理评审活动的组织准备及评审记录,提出评审报告。
5 负责落实安全技术及管理人员的资源配置。
6 负责组织本公司职工、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训和复训工作。
7 负责组织新入厂员工的健康体检,做好人员适岗分配工作,安排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新上岗和离岗员工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向职工明确告知岗位职业危害。
8 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办理事故责任者的惩处手续,参与工伤认定工作。
9 保证本公司事故隐患治理费用、安全活动费用等项费用的资金到位,并监督资金专款专用;
10 根据安全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完善与本部门相关的安全第三层次文件。
11 负责接受和处理本公司外部安全信息,对本部门工作的相关方提出安全要求并施加安全影响。
第2篇 纪检员、行政监察安全风险管理职责
1、按照段整体工作部署,在添乘中对职工进行安全风险教育,使职工熟知本岗位及与本岗位工作密切相关的其他岗位的安全风险点及控制措施。
2、协助纪委书记抓好全段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掌握、了解段党风党纪、廉政建设情况,参与对违反安全风险管理的情况调查,并对违法违纪的党员干部进行组织处理。
3、加强信访工作,认真处理安全风险管理过程中群众来信来访。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查处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案件。
4、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开展监察活动,保护段各部门和各级干部依法行使职权,为段安全风险管理工作保驾护航。
5、调查掌握段党风党纪、政风政纪情况风险点,对党员干部和“六管”人员进行反腐倡廉教育。
6、协助做好对科室人员安全风险管理知识和控制措施的教育培训。
第3篇 行政管理办公室安全职责
1、协助公司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
2、根据领导对安全工作的要求,协助安全主管部门协调各部门间工作。
3、协助安全部门收集、报告安全生产信息。
4、负责安全保密和商业秘密的管理工作。
5、负责加气站事务管理及人员调配工作。
6、负责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协调工作。
7、负责催办公司领导给部门布置的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8、负责督促检查加气站文件的批发、登记、传阅、呈报、清理、保管、收交、组卷、归档及档案管理工作。
第4篇 行政后勤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标准把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列为重要议事日程,每月部门组织讨论一次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动态,研究督促检查措施。
2.运用黑板报等宣传工具,配合安全技术部门积极开展群众性的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普及安全技术,防火、防盗及卫生科普知识,增强职工的自防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3.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各种安全标准。
4.宣传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标准、安全工作重点和动态、安全检查情况、典型经验和典型人物以及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人和事件进行宣传和教育。
5.加强安全生产的舆论监督,努力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6.负责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协助配备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技术人员。
7.负责监督管理和组织建立企业安全保卫系统,配置保安员、监控系统等,做好企业的安全防范工作。
8.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人事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
9.负责把安全工作业绩纳入干部工人晋级和奖励的考核内容
10.通过职工代表会,协助和促进劳动保护的实施,培养劳动保护骨干和积极分子。
11.在分管经理的领导下,对本企业人事安全教育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12.合理安排上岗人员、杜绝职业禁忌证人员上岗。
13.负责组织对新入厂员工(包括毕业生、实习生、代培人员、其重新返岗参加工作的干部、工人)及要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到工作岗位人员的工作安排。
14.认真做好入厂新工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健康检查,组织职工定期体检,健全职业病档案,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15.组织做好新工人的体检工作。根据职业禁忌症的要求,做好新老工人工种的分配和调整,并认真执行有害工种定期轮换、定期脱离岗位的规定。
16.按上级有关规定使用外用工、新工人,入厂前做好休检,分配时应执行有关职业禁忌症和女工保护的规定,组织进行三级教育后方能上岗操作。
17.组织并协助有关部门对新工人、转岗人员以及合同工、临时工的安全教育和负责特殊工种的培训考核定人定岗工作,并负责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18.贯彻执行员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负责对员工劳动纪律的教育与检查和考核。
19.贯彻劳动法,按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岗位工作职数,严格控制员工工作中加班加点的情况,注意劳动强度和保护员工身心健康。
20.负责行政、生活设施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21.负责公司集体宿舍安全防火工作,督促所属部门管辖的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22.积极组织参加本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
23.对车间、库房、办公区域内的清洁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定期对企业清洁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良好的办公环境。
24.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内安全情况、安全设施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5.负责对生活区内部治安管理和保卫工作,对职工住宅负责维护修缮工作,严防倒塌,漏水、漏电、失火及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
26.负责本单位食堂、库房的安全防火和饮食卫生管理工作,防止火灾和食物中毒。
27.负责员工食堂、宿舍的日常管理,监督各项制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28.参与防暑降温的检查,及时解决防暑降温的物资及清凉饮料的供应和费用的发放工作,做好保健食品、防守保护各方面的管理工作。
29.做好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建档工作,保证饮料、食品等放置、保管及发放工作,严格按标准及规定执行,不得发给不合格的物品、食品、饮料等。
30.及时妥善处理员工对食堂服务质量问题的投诉。
31.根据企业发展及员工建议,适时对员工食堂、宿舍条件提出改进建议。
32.负责单位民用液化气罐(瓶)、热水加热器、电气设备及其它设备的安全管理。
33.负责作业场所尘毒点、高温点的监测、统计、上报,并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预防和改进意见。
34.负责防火工作,加强火源管理,制订预防措施,主持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35.协助领导抓好安全工作,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对安全工作认识。
36.发动职工展开遵章守纪,无事故竞争活动和安全知识有奖活动。
37.负责本单位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行车知识考核和行车驾驶技术的培训工作,以提高驾驶人员安全驾驶常识和技术素质。
38.负责定期检查本单位的车辆维护保养情况,确保车况良好。对不符合安全行车的车辆和驾驶人员,强制要求限期进行整改。
39.经常对本企业的车辆进行检查,对违章行驶的各类车辆和驾驶人员,按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0.及时掌握公司的道路交通状况,一旦发生事故,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并及时赶赴现场,会同当地交管部门及时处理,并清除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堵塞。
41.负责医疗事故的管理、处理和上报。参加工伤鉴定,负责提出医学鉴定依据。
42.对发生工伤事故的职工负责送院抢救治疗,以及办理工伤事故人员费用申请.和慰问及善后处理工作。
43.参加重大工伤、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因工伤亡的善后处理和参加工伤鉴定处理工作。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44.接到火警、事故、突发安全事件的通知或厂内发生事故时,要立即出动救护人员并携带救护工具,到现场抢救,同时通知安技部,并保护好现场。
45.制定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计划。
46.在编制生产经营计划及发展规划时,应有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和目标
47.在办理临时用工协议时,应有安全方面的条款,并且把雇用方首先应承担安全责任作为雇用的先决条件。
48.在各项工程建设项目中,为确保安全全设施及设备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靠性留足资金。
49.参与对基建工程、生产维修项目、扩建、改造施工过程的安全检查。
深圳市比斯克交通机械实业有限公司
第5篇 公司安全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夯实安全基础,消除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集团公司安全奋斗目标,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考核办法,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三条各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要规范追查程序,按程序、按规定严格考核。
第四条本追究办法适用范围为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含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发生死亡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
第五条在工作过程中,因工死亡1人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查处理外,对事故单位矿处级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对矿、处级单位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事故单位负主要责任的科、区级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
第六条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一次死亡2人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查处理外,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事故单位的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1000~1500元。
第七条年度内累计因工死亡2人的,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年度内同一专业累计因工死亡2人的,其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含副总)引咎辞职;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第八条在工作过程中,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死亡事故,集团公司配合政府部门追究处理,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其直接责任人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年度内累计发生因工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事故单位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第三章发生重伤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
第十条在工作过程中,因工重伤1人的,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或跟班)干部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300~500元。
第十一条在工作过程中,生产矿井(含建井)凡发生因工一次重伤2人事故的,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或跟班)干部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罚款500元;对事故单位科、区级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500元。地面厂处、非煤企业及后勤服务系统凡发生因工一次重伤2人或累计重伤2人事故的,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500元;对事故单位
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
第十二条在工作过程中,生产矿井(含建井)凡发生因工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的,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或跟班)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地面厂处、非煤企业及后勤服务系统因工一次重伤3人或累计重伤3人的,对事故单位矿处级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
第十三条凡因现场失察或安全监察不到位而造成一次重伤1-2人或1人死亡的事故,对安监处(副)处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造成一次重伤2人以上或2-3人死亡事故的,对安监处(副)处长分别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其他相关的安全监察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
第十四条凡因“三违”行为造成本人或他人轻伤的,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造成重伤的,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并处罚款1000-1500元;造成他人死亡的,对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章非伤亡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凡发生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矿、处级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1000~1500元;对分管负责人(含副总)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1500元;对负有主要责任的科、区级分管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1000~1500元;对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含部门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1000~1500元。
第十六条凡发生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矿、处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对负有主要责任的科、区级分管干部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对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
第十七条凡因现场失察或安全监察不到位而造成的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对安监处(副)处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500元;造成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对安监处(副)处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对其他相关的安全监察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直至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
第十八条凡因“三违”行为造成三级及以下非伤亡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毎进行赔偿,人赔偿最多不超过1500元;造成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的,除对相关责任人按上述标准进行索赔外,另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对重大隐患的责任人行政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在工作过程中,被集团公司或上级部门发现重大隐患的,对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科、区级负责人及相关部门的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被集团公司或上级部门停止作业的,对矿处级(含副总)分管负责人给予“黄牌”警告;年度内两次“黄牌”警告的引咎辞职。
(1)生产矿井(含建井)一个采煤面或一个掘进工作面因工程质量、瓦斯超限或煤层注水不达标等被停产整顿的。
(2)生产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挂上安全生产运行许可证的。
(3)提升、运输系统出现重大隐患被停止运行的。
(4)生产车间存在重大隐患危及安全生产的。
第五章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及本质安全程度评估不达标单位的行政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在集团公司或上级部门检查验收中,某一专业不达标或被评定为D级的,对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黄牌”警告。采掘工作面、机电、运输、通风、巷修专业不达标或被评定为C级的,对相关区队的行政负责人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次不达标或被评定为C级的,其所在区队的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第二十二条年度内同一专业连续两次不达标或被评定为D级的,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含副总)引咎辞职。
第二十三条年度内,矿井出现一次不达标或被评定为D级的,对主管矿长、安监处长“黄牌”警告,矿井连续两次不达标或被评定为D级的,主管矿长、安监处长引咎辞职。
第二十四条地面厂处及非煤企业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注:因伤亡事故的影响使矿井或专业降级不达标的除外。
第六章关于安全培训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新聘用的矿、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副职,下同),在半年内仍未安排其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而上岗的,或者对在岗矿、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安排其进行复训的,对集团公司教培部门和组织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基层单位新聘用的科、区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半年内仍未安排其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而上岗,或者对在岗科、区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安排其进行复训的,给予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七条要害工种未经培训上岗的,对责任单位科区级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要害工种未按规定安排复训的,对基层单位教育培训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八条普通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或未按规定安排其复训的,对责任单位的科区级主要负责人和基层单位教育培训部门的分管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安排上岗的,对责任单位的科区级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因未按审定的培训计划内容进行教学,或者因出卷人、监考人、阅卷人不负责任而导致较大数量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对责任人单位的行政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因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而造成人身事故或非伤亡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对责任人单位的行政负责人给予行政敬告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集团公司教考分离规定的,对有关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第七章对安全装备、安技措费用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安技措费用未按规定提取、未完成计划或挪作它用的,给予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
第三十二条本质安全型装备计划不落实的,给予矿、处级分管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对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安全监控系统因设备质量或管理不当,而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影响全矿井系统运行时间超过8小时,或影响一个采区系统运行时间超过16小时,或单个采掘头面时间超过24小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第三十四条安全监控系统因矿日常管理、使用、维修不当,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影响全矿井系统运行时间达8小时,影响一个采区系统运行时间达16小时,或单个采掘头面时间达24小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第八章对隐瞒事故行为的责任人行政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隐瞒工伤事故或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的,给予所在单位的安监处长“黄牌”警告;年度内累计出现两次的引咎辞职。
第三十六条科(区)基层单位隐瞒工伤事故或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的,给予科(区)长行政撤职处分。
第九章其他过错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凡因采购或自制的生产用的材料、物品、备件、设备不合格,或者因供应不及时而造成人身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对采购、加工、验收等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同时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后发生,由于汇报不及时或组织、指挥抢救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行政撤职处分。
第三十九条发生工伤事故后,因医院出动不及时或抢救不力而造成工伤死亡的,视情节轻重,对医院院长、分管副院长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其他参与抢救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十条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对基层单位存在的重大隐患,应当发现而未能发现或者已发现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从而导致二级及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发生的,或者发生一次重伤1-2人以及死亡1人人身事故的,对部门分管领导和直接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发生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或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人身事故的,对部门分管领导和直接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直至行政撤职处分,对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对矿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考核罚款,按某矿司(****)256号及某矿司(****)2号文件规定执行。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其它特殊违规行为,参照集团公司有关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职务过错责任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从重处理:
(1)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职务过错。
(2)对调查人、投诉人、检举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3)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职务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4)销毁、隐匿证据或破坏现场的。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过错责任或从轻处理:
(1)存在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正确履行职务的。
(2)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检举同案其它严重过错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二OO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6篇 综合管理部行政主管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学习并且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
2)参加公司和部门组织的安全活动和安全会议,参加公司和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3)负责文书管理工作,保证公文及时正常流转,并妥善保管文件资料,监督落实情况。
4)负责公司档案管理工作,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5)负责公司会议组织管理,落实会议精神。
6)协助部门领导做好重大活动组织与接待工作
7)协助部门领导做好办公室日常行政管理
8)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管理
9)协助部门领导做好企业文化建设工作
10)协助部门领导搞好对外宣传和公共关系
11)参与拟订本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参加本部门危险源辨识,落实本岗位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13)检查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整改查出的问题。
14)有权拒绝下达的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15)积极参加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加强安全自我保护,切实做到“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第7篇 行政正职安全管理职责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并负责组织制定系统各项规章制度。
2、行政正职是工程建设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电力工程建设安全监察和安全保障体系,配备足够合格的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经常听取安监部门汇报,支持安监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和职权。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级人
员安全管理责任制。直接领导安全监察部门。
3、批阅上级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重要文件,并督促检查落实,及时协调解决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4、确保工程建设安全施工奖金投入,督促所属企业,按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建立安全奖励基金。
5、定期主持安全工作会议,听取工程建设安全情况汇报,及时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每季主持召开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检查布置工作。
7、组织制定或修订并督促实施系统防止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担任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
8、主持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听取性质严重或典型事故的汇报,了解反事故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8篇 人事行政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职责
1 结合员工思想动态,定期了解接触职业危害员工对工作环境提出的建议,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改善员工的工作环境;
2负责修订新员工岗前培训手册,完善职业健康危害管理方面的内容,提出防止员工职业健康危害所采取的措施;
3负责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岗位新员工入职招聘的任职资格审核,落实岗前职业健康状况,履行持健康证上岗作业;
5严格履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杜绝未成年人进入工作岗位,对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招聘过程中不予录用。对于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安排从事有职业危害因素及重体力劳动的岗位,坚持依法用工,以人为本。
6负责本部门定期职业健康安全检查,按照安委办下发的指定检查表开展检查,并将双版(检查签字版与电子版)检查结果上报安委办。
7负责本部门接触职业危害员工职业防护用品的申购、发放,防护用品申购到位,录入防护用品台账上报安委办备案,防护用品发放要求以旧换新原则并有使用记录和本人签字确认。
8负责本部门新员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健康相关知识宣贯。
第9篇 工商行政管理局生活必需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旬阳县
为了及时有效的应对生活必需品安全事故,有效的预防、控制和减少生活必需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了及时有效的应对生活必需品安全事故,县局成立了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指挥协调组、市场调查组、后勤保障组。由县局局长邓鼎志担任生活必需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三名副局长和纪检组长分别担任副总指挥,县局应急救援工作办公室设在12315申诉举报中心,由杜世强担任办公室主任。申诉中心、市场股、政法股、商广股、政工股、注册分局、经检队、办公室、监察室负责人为成员。
二、应急救援职责
依法开展对市场流通环节生活必需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应急小组职责划分
(一)指挥协调组,由12315申诉举报中心负责,承担对上、对下、对机关部门之间的协调、组织职责。
(二)市场调查组,由市管股、经检队、政法股、商广股、注册分局负责承担依法开展对市场流通环节的生活必需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等职责。其中,市管股侧重负责各类有形市场上出现的重大生活必需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经检队、政法股侧重负责有形市场以外的重大生活必需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注册分局侧重对无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造成的重大生活必需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商广股侧重负责对虚假广告、违法商标造成的重大生活必需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 后勤保障组,由办公室、政工股、监察室负责,承担生活必需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所需经费、车辆的保障和接待上级应急工作组等事宜。
四、应急措施
当出现生活必需品安全事故后,立即启动以下应急措施。
1、各相关股室和执法车辆实行24小时待命,待命期间不得随意关闭通讯工具,不得随意离岗,确实有事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岗。
2、立即召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工作会议,启动应急预案,决策和部署调查、分析、处理生活必需品安全事故方案。
3、各应急小组迅速到位,按职责分工开展调查、分析、处理生活必需品安全事故,对事故场所和行为人实施检查,责令停止可能进一步扩大为害后果的有关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查处引起生活必需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并及时将收集的有关资料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4、动员全体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加强市场巡查力度和密度,对重点商品、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实行生活必需品安全事故 风险预警报告制度。
5、加强与防疫、卫生、质检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处理生活必需品安全事故,迅速控制事态蔓延。
6、做好解疑解惑工作,宣传、调解、引导消费者能健康消费,消除不良影响,安定人心,稳定社会秩序。
7、加强县局与各工商所的信息畅通,各工商所对辖区的市场检查情况向县局实行报告制度。
8、后勤组集结所有后勤人员和车辆,保证随时提供调查和处理重大生活必需品安全事故所需的经费和车辆。
五、事故的报告
出现重大生活必需品安全事故,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1、在发生重大生活必需品安全事故后,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事故后30分钟以内报告。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上级要求随时报告,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后10日内报告。
2、统一报告:对重大生活必需品安全事故报告,由县局应急救援工作办公室立即报告总指挥邓鼎志局长,同时向县食品药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3、逐级报告:发现和接到重大生活必需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工商所向县局、县局向市局报告;同时应向当地食品药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4、部门间通报:发现和接到重大生活必需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在按系统汇报后,应在1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信息通报
重大生活必需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严格实行信息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向社会发布信息,必须经省重大生活必需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同意。
七、要求
(一)本工作方案是重大生活必需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工商局落实县政府重大生活必需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具体措施,各股室认真落实。
(二)本工作方案启动后,各有关股室的工作要迅速到位。
(三)加强请示报告制度,各应急工作小组要及时通报情况,重大问题要随时请示报告。
(四)要严格履行职责,对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疏漏的,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第10篇 人事部门行政管理安全职责
1 在直接上级的领导下,对本职工作的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
2 保证车辆及司乘人员安全
3 经常检查食堂、宿舍等其他人员聚集场所和库房的用电、用水及消防器材,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人员及财产安全。
4 保证食堂设备及食物卫生符合标准,合理组织善食搭配,防止发生人员中毒。
5 加强食品、食品用具、餐具、就餐场所,防止发生投毒事件。
6 及时组织进行卫生专责区(道路、广场等)清扫。
7 负责各岗位新入厂人员安全培训及上岗前安全教育考试。
第11篇 公司质量安全事故行政失职等责任事件管理规定
关于公司质量安全事故、行政失职等责任事件的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实现公司规范化的管理,加强质量安全事故、行政失职等责任事件的监督与管理,强化责任事件控制措施,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特制定本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责任事件
责任事件是指由于未能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责任心不强,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2.1、质量安全事故:员工因为责任心不强,违规操作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并给公司带来一定损失的事件。
2.2、工作失职:因不能完全履行岗位职责,造成工作失误、失职,给公司带来一定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事件。
2.3、行政事件:违反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员工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的事件。
2.4、其它事件:其它对公司产生较大经济损失或者形象损害的行为。
3、事件责任的认定
3.1、责任认定的原则:事实求是,公平、公正。
3.2、不同类型的责任事件由相关的调查部门负责责任认定:质量事故由技术科负责,质检科协助;工作失职由人事科负责;行政事件由人事科负责,总务科协助;其它事件由相关部门负责。(注:调查部门的负责人领导组织调查工作;事件发生部门不参与本部门调查)
3.3、发生责任事件后,责任部门必须第一时间通报相关情况(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并由相关的调查部门进行调查并做好责任认定工作。
3.4、调查部门应在两日内做好相关的责任认定及处罚决定。(重大责任事件调查不能超过一周)
4、责任处罚
4.1、处罚的类型有经济处罚与行政处罚两种:经济处罚分为罚款、扣发效益奖金;行政处罚分为留职查看、降职、辞退。
4.2、责任事件的处罚,由调查部门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与过程界定主要责任及次要责任,根据事件发生部门员工的隶属关系确定其领导责任。
4.3、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对责任部门要进行经济处罚,具体金额参照经济损失的5%――10%执行;主要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具体金额为直接经济损失的2%――5%,并予以留职察看处分。
4.4、发生一般的质量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责任部门的经济处罚金额参照经济损失的15%――50%执行;主要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具体金额为直接经济损失的5%――15%,并予以留职察看处分。
4.5、年内出现两次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领导予以降职处分;出现两次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领导予以辞退处分。
4.6、因工作失职造成公司损失的按质量事故处罚尺度处理;对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情况给予罚款50――200元/次,并给予留职察看处分。
4.7、行政事件的处罚,根据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4.8、泄露公司机密,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虚报冒领或利用职务及工作之便行贿受贿、谋取私利的责任人予以辞职处分。
4.9、对于突发的质量安全、财产与人身安全、环保等责任事件隐瞒不报,经查实对隐瞒的责任单位处罚1000元/次,同时对事件的责任人和单位仍按事故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责任部门领导的先进评选及年终效益奖金。
4.10、调查部门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责任认定与处罚决定,根据情况酌情对调查负责人进行100――500元/次处罚。
5、责任处罚管理程序
5.1调查部门对事件的前因后果进行详细的分析、调查。根据以上规定对责任人做出处罚决定。并把处罚决定通知责任部门,调查部门根据调查情况填写《处罚单》。
5.2责任部门针对事故造成的后果、损失,分析原因,提出合理预防及整改措施,并由调查部门及时的跟踪调查其整改成效。
5.3分管副总与总经理分别对事件进行评审,并签署意见。
5.4调查部门根据《处罚单》的处罚金额填写《缴款单》,由责任人签字确认后,交财务,由财务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5.5《处罚单》由人事科留档管理;《缴款单》由财务科留存。
6、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后附《处罚单》、《交款单》样本)
第12篇 行政管理副总经理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工作职责
1、行政管理副总经理是后勤辅助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本辖区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及涉危涉爆工作负全责。
2、执行落实公司及上级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
3、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听取后勤各部门工作汇报,协调生产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4、做好后勤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工作,编制完善公司各项制度,并监督有关部门实施,落实本辖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组织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管控措施,做好各区域伙房卫生管理及监督工作;
5、组织制定本辖区各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配合事故调查,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7、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定期向职工公司领导报告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