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质量管理规则
一、 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1、项目部不管设与不设独立安全质量部门,都必须建立安全质量组织机构,配齐人员,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性。
2、项目部应成立安全质量领导小组,项目部经理任组长,分管安全之外的副职和总工任副组长。
3、项目部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监察和质检工程师各一名,施工队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监察员和质检员各一名,工班应有义务安全员。
4、安全质量人员必须选配专业技术过硬、实践经验丰富,有独立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敢于负责的技术人员担任。
二、 安全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1、安全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项目安全质量工作以外监察管理,参与安全隐患,施工苗头、隐蔽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按规定要求履行签认手续。
2、对安全质量有一票否决权。对验工计价报表要有安质人员签字对不按规定和违反施工规范,安全规定的行为有权提出纠正要求,有权责令停工整顿,并按程序报领导处理。有权越级反映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情况。
3、参与安全质量检查,质量等级评定、不合格的评审、处置和验证,安全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报安全质量小组。
4、负责指导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的开展和qc小组活动,参与竣工预验和验收工作。
5、总结施工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经验,按规定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和总结报告,参与制定项目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目标和创优规划,并积极跟踪整理材料,按规定及时申报优质工程。
三、 工作环境及条件
1、项目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应有相对稳定、安静的办公环境,根据项目安全质量管理人员的数量,给予安排专门的的办公室,并具备现代化的办公条件,以满足工作需要。
2、安全质量管理工作文件及质量记录应有专人,专盒、专柜规范管理。
3、根据工作需要,对安全、质量管理工作要给予一定的经济投入,以确保安全、有效,优质实现管理目标。
四、 建章立制,明确目标
1、安全管理目标
消灭职工和民工因工重大死亡事故,消灭公路桥梁作业重大事故,消灭爆炸、坍塌和火灾事故,消灭道路交通责任重大事故,控制职工非因工死亡事故,职工因工死亡率控制在0.15‰以内,重伤率控制在0.5‰,轻伤率控制在5‰以内。
2、质量管理目标
工程合格率达到一个新的水平100%,大力根治病害,控制质量通病,减少质量事故损失,杜绝重大施工质量事故,切实提高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实施“精品工程”战略,争创省级优质工程,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力争获集团公司优质管理小组壹个。
五、 安全管理办法
(一)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1、凡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均须穿戴安全防护用品。
2、施工现场入口、临时用电设施、隧道口、基坑边沿等危险作业部位及危险品存放处,均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夜间应设红灯警示标志。
3、作业人员的劳保用品及各类支架的选用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技术标准。
劳动保护用品要按规定控支到人
危险品的管理见危爆物品管理办法。
4、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及岗位安全技术操作教育。
5、爆破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爆破作业时,必须有专人指挥,来禁与作业无关人员及车辆进入爆破作业区。
6、如遇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时,应停止高空作业。
7、工地职工临时居住的房屋,夏季应设有防暑冬季应设有取暖设施,应注意通风以防止发生煤气中毒,房屋的位置应蔽开高压线及陡坡等危险地段。
8、在运输土方时,如果车辆和机械混合运输则须设置专职人员现场指挥调度,严禁车辆和机械随意运行。
9、挖土作业遇到边坡较高,土方较大地段时,严禁几层混合作业,必须从上至下分段开挖、挖土地段下方不得有作业人员。
10、高边坡开挖的整个过程中,边坡开口线以上必须设置安全巡回检查山坡有无裂缝或其他异常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马上撤离现场所有人员至安全地点,并立即向有关上级领导汇报。
11、填方作业时,如作业面较大时,可分作业面进行作业,但两作业面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与填方作业二次倒运中,必须派人从上至下挖土作业面土坎高度不得大于是1.2米。
12、推土机傍山取土或路堑施工时,必须距边坡0.5米以外,且必须待推土机等取土机械离开人工取土作业面以后,作业人员方可进行取土作业。
13、推土机、拖拉机、洒水车、压路机等机械联合作业时,现场应设指挥员,参与分片、分层配合作业。
14、在进行挖基作业时,场内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采用吊车运送基坑土,在起吊和吊勾下降时,起重臂和吊勾下不得站人。
基坑上沿卸土时,必须离开基坑开口线1米以上。卸土形成的土堆高度不能超过1米。
15、搅拌站应按设计要求安装牢固并对各类设备进行检查,正常方可作业。
在搅拌机械运转时,严禁修理和保养,不准将工具伸到搅拌机缸内,料斗提升时,料斗下严禁人员和车辆通行与作业。
16、隧道作业开工前,要做好施工准备工作认真进行设计文件的校对和现场施工情况的调查,对施工场地进行统一规划。
17、在施工作业中,应合理安排工序、进度以及关键工序的作业,及时解决工作中的进度与安全的矛盾,协调指挥、统一调度,避免因抢工期忽视安全。
18、隧道作业中,要注意通风,照明、防尘和有害气体的排除工作,确保各项指标符合要求,保护施工人员的身心健康。
19、隧道作业中,如发现有险情,现场安全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在危险地段设立安全标志或派专人看守,及时迅速报告有关领导,若情况严重应立即将现场作业人员全部撤离危险地段。
20、在隧道口或其它适应位置,应储备防水、防火、防毒器材以及支撑用料,储备的物品应保质保量。
21、各作业班级之间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交班人应将本班组的工作情况及有关安全问题的详细记载于交接班记录中,并应对接班人予以说明。
六、 主要工程机械安全责任
22、推土机操作规定
(1)启动前应收取有控制杆量于“中间”或固定位置,启动后对各系统和仪表进行检查。
(2)进行保修或加油时,发动机必须熄火,推土机的推土铲及松土也必须放下,制动锁杆安全“锁住”位置。
(3)行驶时,铲刀应离地面40—50厘米,除驾驶室外,机上其他地方禁止载人。行驶中任何人不得上下推土机。
(4)在坡地作业时若发动机熄火,应立即将推机制动,用三角木等将推土机履带楔紧,以防溜坡。
(5)工作中驾驶员需要离开推土机时,要将推土机制动并将操作杆置于“空挡”位置,推土机铲刀放下,发动机熄火后方可离开。
(6)在危险或视线受限的地方驾驶员要下机检视确认能安全作业后,方继续该工作。
(7)填沟或回填土时,禁止推土机铲超过沟槽边缘,在陡坡、沟深等施工现场作业时,应由专人指挥,以确保安全。
23、装载机操作规程
(1)作业前,装载机应先无负荷运转3—5分钟,检查各部是否良好,确认一切正常后再开始装载作业。
(2)除驾驶室外,机上其它地方禁止载人。
(3)向运载车辆卸料时,不准将铲斗从汽车驾驶室上方越过。
(4)装载机作业时,铲斗边严禁站人。
(5)操作人员离开位置前必须将铲斗落地,停机前发动机应急速运转几分钟,切忌突然停车熄火。
24、压路机的操作规程
(1)启动发动机后需经试运转,确认各系统及工作机构性能完好后方可进行作业。
(2)振动压路机在改变行驶方向,减速或停止前应先停止振动。振动压路机不允许与硬质路石上振动行驶。
(3)压路机在坡道上行驶时,禁止换挡或脱挡滑行。
25、水泥和砼混合拌和设备操作规程
(1)在作业前应对机器做各项检查,并将设备上取存仪表的指针调到“0”位。
(2)在设备和人员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停车。
(3)设备在运行中出现突然停车情况时,应断开电源,在没有查准故障原因前,不得启动。
(4)在搅拌混合料时,严禁打开拌和机的机盖。
(5)排除故障或处理事故时,应切断电源。严禁在设备运转中进行检修。
26、电焊机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应穿戴好脚盖、手套和绝缘鞋等防护用品。
(2)电焊机、焊钳、电源线以及各接头部位要连接可靠,绝缘良好。
(3)操作场地应清除各类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并配有消防措施。
(4)露天作业完毕后,应将焊机覆盖好,防止雨淋。
七、 内部安全管理
27、单位内部应设食堂应抓好卫生工作,防止食物中毒。食堂工作人员应定期体检,以杜绝传染病的发生。
28、单位内部设有职工宿舍的,应根据各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八、 安全教育与检查
29、安全教育工作要常抓不懈,必须认真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活动,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使每个工作人员牢固稳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指导思想,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单位负责人亲自抓安全教育,列入工作日程,要坚决杜绝只抓生产而忽视安全工作的思想。
30、项目部每月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事故苗头,安质部门要制定整改计划,必须做到条条有落实,事事有回应,在事故隐患未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若有可能危及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应立即停止作业。
31、各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应不定期的召开安全生产会以及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可能随时出现的安全事故。
九、 事故调查及处理
32、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安全负责人。
33、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上报上级单位,上报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事故的性质、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以及经分析得出的事故原因等。
34、发生伤亡事故应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必须做出标示和详细记录。
35、事故发生后,必须按照国务院1991年发布的75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和处理规定》处理。
36、要建立重大和特大事故的记录资料,从中汲取教训,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37、对于各类事故,有关单位均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总结教训,对广大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要制定出切实有效的整改和防范措施。
38、本办法未做出规定的,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39、项目部安质部拥有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
40、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 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对项目部的规定
一、总则
1. 为了满足社会和企业不断发展的需要,系统深入地完善工程项目的管理,以进一步提高企业整体的施工管理水平,杜绝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减少、规避工程风险,保障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工程项目监督管理规定
2. 所有要签订的合同,工程部将按照国家、行业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合同内的商务条款(如付款方式、结算条款和罚款条列)进行制定,由工程部审查,审批后符合要求的报公司上级领导批准并签订合同。
3. 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须与质安部签订安全责任书并执行公司相关工程项目管理规定、技术要求。
4. 公司质安部负责对工程项目根据国家规范、公司管理要求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检查内容见有关表格与规定。
5. 项目负责人在工程项目开工后3天内向工程部、质安部提交《项目管理人员通讯录》及《相关单位信息表》(见附表1、2)一份。表中如实填写有关人员的详细信息和联系方式,以便对工程情况的跟踪管理和服务。
6. 在工程项目开工后一周内向工程部、质安部提交本工程项目的《劳动分包协议》、《施工人员花名册》一份。
7. 在工程项目开工后,项目负责人以电子邮件、传真形式、公司oa系统向工程部提交《工程进度周报和月报》(见附表3)、《监理例会会议纪要》一份及能如实反映工程进度情况的现场照片,便于公司随时掌握工程项目动态情况,并便于公司为工程项目提供更好的支持和配合。
8. 质安部将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劳务用工等情况检查。项目负责人有义务对检查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与安全隐患,项目负责人应责令项目部施工人员按照质安部的整改通知及时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回复,经复检整改后的项目应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相关规范、标准。
9. 参与工程直接施工管理人员的费用进入项目成本,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三、工程保险管理规定
由于工程项目具有复杂性、流动性、多样性,因此建筑装修施工复杂而且变数大,不安全因数多,特别是在生产高峰季节、高峰时间更易发生事故,再加上施工人员流动分散、项目工期不固定,比较容易形成临时观念,从而存在侥幸心理,不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故存在安全事故的隐患。根据《建筑法》有关规定,公司要求项目负责人:
1. 项目负责人必须为工程项目施工人员购买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险,若施工合同条款中要求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也必须购买;工程开工后15天内,项目负责人必须向公司提供已购买的保险单据原件。
四、工程项目章管理规定
1.工程合同签定后,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项目负责人可申请项目部印章一枚,由公司办公室主任负责提供并在公司备案,印章刻制费用由项目部承担。
2. 项目负责人在领用项目部印章时,须填写《项目部印章使用申请表》。3. 工程竣工验收并结算完毕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将领用的项目部印章归还公司办公室,由办公室注销。4.公章保管不严而被偷盖的,罚保管人200元,偷盖印章造成损失的,罚偷盖人400元,损失部分的20%由保管人赔偿,损失部分的80%由偷盖人赔偿,并追究偷盖人责任。5.对私刻,伪造公司印章者,罚款10000元,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因公章管理不当,对公司造成荣誉或经济损失的,追究公章管理人员和当事人责任。
五、工程进度款审批管理规定
1. 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到帐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资金审批表》,注明款项用途、金额,由工程部根据合约、工程进度的完成情况对可付额度进行审批,并上报公司,财务部根据项目资金到款情况扣缴相应税费后,报公司领导批准。
2. 对于未能及时向公司提交工程项目相关资料,导致公司无法了解工程进展情况的工程项目,工程部有权对工程进度款暂缓审批,待上述资料补齐后方可审批。
3. 对项目发生劳务、材料商投诉和经济纠纷的,在问题解决前,工程部有权在进度款中扣除相应款项直至问题得到解决为止。
第3篇 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分类办法
一、级别分类
1、a类:所发现问题对质量安全将产生重大隐患 2、b类:所发现问题对质量安全将产生较大隐患 3、c类:所发现问题对质量安全将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二、问题分类 一)现场安全方面 a类:
1.脚手架工程
1)脚手架使用期间立杆基础下沉,直接影响脚手架整体稳定。
2)模板支架立杆间距、横距、水平杆和剪刀撑设置不符合规范构造要求和施工方案要求,严重影响模板整体安全稳定性。
3)脚手架使用期间,主节点处水平杆、扫地杆、栏杆、剪刀撑、安全网等缺失严重,连墙件构造和数量严重违规。 2.基坑施工
1)基坑支护结构、边坡整体或局部严重变形甚至坍塌,未及时采取加固措施。
2)在未具备设计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擅自提前拆除基坑内支撑的。 3.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
1)塔式起重机吊臂在旋转范围内与周围建(构)筑物、其它机械设备、设施发生碰撞。
4.高处作业及临边洞口防护
1)落地式卸料平台、悬挑式卸料平台搭设构造不符合规定要求,可能引起失稳、倾覆。 b类:
1. c类问题屡次不改或重复出现(3次以上) 1脚手架工程
1)模板支架立杆间距、横距、水平杆和剪刀撑设置不符合规范构造要求和施工方案要求,影响模板局部安全稳定性。
2)脚手架使用期间,主节点处水平杆、扫地杆、栏杆、剪刀撑、安全网等有缺失现象。 2施工用电
1)在建工程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小于安全操作距离未采取防护措施,现场重要危险部位应该做高压线防护,但未落实相关防护措施。 2)在高压线路下方(安全范围以外)进行施工作业。
3)施工现场未建立三级配电二级保护的临时用电系统,施工、生活用电接零、接地系统缺失。
4) 大型机械设备用电电箱未单独设置。 3.基坑施工
1) 基坑深度超过5m,未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对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即贸然进行施工。
2) 基坑支护方式不符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规定。
3) 基坑支护结构、边坡以及基坑周边建筑物、道路、管线、地下水位等监测数据达报警值,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变形进一步发展。 4.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
1) 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 2)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未按规定做好复检检测。
3)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出现非正常结构变形及裂缝,严重影响设备安全使用
4) 塔式起重机使用中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失效 5) 塔式起重机超过独立安装高度或顶部高度超规范。
6) 施工升降机上下限位、极限限位等各类安全限位装置缺失或失效 7) 井架式物料提升机无断绳保护装置或断绳保护装置失效 5.高处作业及临边洞口防护
1)高空(悬空)作业人员未佩戴个人安全防护用品或未落实其它安全防护措施,或作业人员上下无安全通道。
2)排架结构厂房中柱施工高处作业未搭设操作平台。 3)现场使用钢管搭设的悬挑式卸料平台或溜槽。
4)落地式卸料平台、悬挑式卸料平台搭设构造不符合规定要求。 5)施工现场较多临边、洞口未作防护或防护不起作用。 6)施工升降机楼层平台口缺失安全防护门。
7)井架式物料提升机楼层平台口安全防护门缺失1/3以上。 6消防安全
1)施工现场动用明火或施工中有火种、火源,且周围有易燃以爆物品,但未及时做好安全防护和隔离措施。
2)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未按规定储存或使用不当。
3)重点消防部位未设置消防灭火器材,或高层建筑无消防水源。
4)施工现场消防应急撤离通道不通畅,或光线不足的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应
急照明和应急指示灯。
5)民工宿舍内使用液化气、煤气灶或动用明火取暖。 7.施工现场文明施工
1)工地围墙设置不严密、不稳固,或主要出入口处无专人看护。
2)工地主要出入口处未落实运输车辆清洗措施,造成污染城市道路及其它公共设施。
3)施工对周边环境有影响,有可能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及建(构)筑物结构稳定。
4)工地运输车辆集中运输阶段主要出入口处无专人指挥道路交通安全。 8. c类问题屡次不改或重复出现(3次以上) c类:
a、b类以外未达到施工安全规范要求的其他问题。 二、现场质量方面 a类
1.地基超挖、基坑冻土、浸泡严重。 2.桩基:数量、位置有重大偏差。 3.擅自替换钢筋规格、数量。 b类 1、土钉墙
1)钢筋网片型号、间距、搭接长度、钢筋网片与锚筋的连接方式不符合规范要求。
2)锚喷砼厚度达不到规范要求
3)拉拔实验不合格 2、桩基工程
1)桩位超出允许偏差值 2)桩基工程有漏打现象 3)桩顶标高偏差过大
4)桩与承台的连接节点、桩头,锚固钢筋长度、数量、桩锚入承台的长度不符合设计要求 3、防水施工
1)防水卷材施工:卷材与基层及卷材搭接缝应粘结不牢固,密封不严,有皱折、鼓泡、翘边等缺陷;卷材搭接宽度超过允许偏差,沉降缝、后浇带等特殊部位的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 四、钢筋施工
1)墙、柱、梁钢筋主筋位移超过规范要求
2)钢筋规格、数量、位置、间距、搭接(锚固)长度、保护层厚度、垫块数量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3)变截面处钢筋的锚固长度、节点做法不符合设计及构造要求 五、混凝土施工
1)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强度
2)未按施工方案要求养护砼(采取浇水、覆盖、保温等措施,养护时间),养护期间集中堆载
3)混凝土塌落度、标号及配合比不符合设计要求 4)混凝土大面积蜂窝、麻面,多处露筋等现象
第4篇 石油销售安全及数质量问责管理细则
石油销售公司安全及数质量问责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安全和数质量管理,保护公司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石油品牌信誉,确保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有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和数质量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有关责任,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从事生产经营、作业活动的干部员工。本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规、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公司相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问责原则
凡在生产经营、作业活动中出现的不安全行为和数质量事故,均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处罚权限
公司主管领导、综合办公室有权对公司各类安全违章行为和数质量违规行为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并依照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第五条对于违章违规的员工,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
第六条处罚种类
(一)警告并通报;
(二)罚款并通报:一般违章200-500元,较大违章500-1000元以上,并在全公司通报;
(三)待岗学习:时间一个月,待岗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
(四)停职或调离原岗;
(五)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违章行为和处罚
第七条违反国家、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公司以及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出现以下情形的,对当事人进行纠正、批评教育,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
(一)警告并通报
1.没有按要求成立安委会或安全领导小组的;
2.制度预案未制定完善或制度预案不全的;
3.安全目标责任未落实分解或分解到岗到人的;
4.未建立各类台账票证或未执行作业程序票证的;
5.未取得安全资格证的;
6.人员培训不到位的;
7.隐患整改不及时的;
8.运营管理不到位的;
9.检维修和施工作业管理不到位;
10.未按国家、上级单位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的。
(二)罚款并通报
1.没有按照要求开展日常安全巡检的,没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2.没有对新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即安排上岗操作的,每发现一名罚款200元;
3.对进入要害部位作业、参观、学习的外来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的,每发现一名罚款200元;
4.对日常安全检查及上级公司安全检查出的问题、隐患为及时登记、落实整改和防范监控措施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5.没有按照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或者没有演练记录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6.安全警示标志、视频监控设施、报警系统等安全防护设施没有按照要求配备或者损坏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7.产品经销公司相关规定的其他罚款并通报的事项。
(三)待岗学习
1.在作业现场打盹睡觉的,或干与本岗位无关工作的;
2.酒后上岗,进入生产作业岗位的;
3.没有按照要求穿戴安保服装上岗操作的;
4.施工作业未按照要求办理登高、动火、动土、临时用电、进入有限空间等手续和防护措施的,违反施工和作业规程的;
5.违反站点安全操作基本规范的;
(四)停职或调离原岗
1.未取得特种岗位作业操作证而进行特种岗位作业的;
2.在站内抽烟或发现抽烟者未加及时制止的;
3.发生一般性生产安全事故的,视情节对相关人员和负责人进行停职、调离处理;
(五)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发生恶性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对事故直接责任人进行解除劳动合同,对相关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进行免职处理,同时对公司主管业务负责人进行问责和相应的处罚。
第八条违反承包商(施工、配送)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出现公司所规定的情形的,对承包商、建设项目负责人和主管项目负责人进行罚款并通报、停职、调离或免职的处罚。
第九条违反资金安全管理规定,出现产品经销公司所规定的情形的,对当事人进行纠正、批评教育,进行警告并通报、罚款并通报、待岗学习、停职或调离原岗、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第十条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出现公司所规定的情形的,对驾驶员和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警告并通报、罚款并通报、待岗学习、停职或调离原岗、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第十一条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出现事故处理不力、新闻媒体曝光和群体事件的,追究负责人责任,并进行罚款1000元。
第十二条违反公司有关数质量管理规定,出现公司所规定的情形的,对相关人员和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罚款并通报、停职或调离原岗、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第十三条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除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停职、调离、免职和解除劳动合同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监督执行人员依据本制度对相关部门、站点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在业绩考核中予以体现。
第四章 处罚执行
第十五条违章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分明的,公司执行人员根据本制度对有关部门进行考核,综合办公室下发处罚通报。
第十六条被处罚部门或个人在通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上报公司。
第十七条同一违章行为重复出现或累计多次受处罚的部门,负责人需要写出书面报告上交公司综合办公室说明情况,情节严重的对负责人进行问责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综合办公室修订和完善。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5篇 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奖励规定
1、发现一处用电重大隐患防止了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每次奖励2000元。
2、人身安全和行车设备、影响列车运行及时汇报处理,防止事故发生的,每次奖励2000元。
3、杜绝违章指挥、野蛮作业、简化作业标准的奖励100元。
4、高空作业落实“三安”标准,监控到位防止高处坠落、物体打击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2000元。
5、临时用电、机械设备操作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防止了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安全隐患奖励2000元。
6、不按安全技术交底、配合比、偷工减料造成安全质量隐患的发现并及时整改的奖励200元。
7、安全技术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安全质量隐患,杜绝其发生消灭在萌芽状态的奖励200元。
8、提出有针对性,具有可操作性的安全、质量建议,得到有关方面的认可,并取得较好效果的奖励500元。
9、以上条款应由副经理、安全总监落实认可后,进行奖励。
10、项目部对于能有效开展安全、质量监督工作,在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任劳任怨、大胆管理,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施工员和技术员给予奖励;
1.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每月从施工员中评出“安全管理标兵”2名,奖励1000元/人。
2.项目部质量领导小组每月从专职技术员中评出“质量管理标兵”5名,奖励500元/人;
3.处罚:项目部对管理人员违反下述安全质量处罚条款的,在当月月度安全质量考核奖励中不予考虑。
11、各施工作业队根据单元工程在保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项目部各部门每月末对作业队进行综合考评一次。对于考核评比得分前三名者进行奖励,其中第一名奖励5千元,第二名奖励3千元,第三名奖励2千元。奖励分配由作业队根据本部管理人员平时工作表现及岗位进行全额分配,禁止挪用。
12、对满足下列条件,为企业安全、质量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项目部办公会给予500—3000元特殊奖励:
1.受业主、监理表扬的单位和个人;
2.在抢险救灾及处理突发事件中表现积极、突出,有效减轻灾情、减少经济损失的;
第6篇 放射科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职责
一、放射科成立以科主任为组长的医疗质量管理小组,在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二、落实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建立的操作规程,医疗质量标准及措施。
三、建立健全本科室医疗工作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目标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定期开展活动,每月对本科室医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科及上报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
五、对职能部门反馈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落实整改。
六、负责落实本科室医、护人员的再教育,不断提高医护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七、负责制定本科室防止医疗差错事故的措施、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第7篇 质量环境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物业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安全管理手册
--质量/环境/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1.0 总则
公司根据iso9001:2000、iso14001:1996、ohsas18001:1999标准的要求,结合公司内部管理的实际情况,建立和维持文件化的质量/环境/安全管理体系,以保证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能有效满足规定的要求,向顾客提供满意的服务,除iso9001:2000标准中的7.3 '设计和/或开发'条款外,其它要求将全部适用于本公司的业务并在管理体系文件中体现。
2.0 文件结构
2.1 质量/环境/安全体系文件是其管理体系的书面描述,体系文件规定了对影响服务质量、环境因素、安全风险的各个环节实施控制。
2.2 体系文件和资料分以下五个层次:
第一层:质量/环境/安全管理手册
第二层:程序文件(包括通用程序文件、质量管理程序文件、
环境管理程序文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程序文件)
第三层:作业指导书(保安、消防、机电,清洁、绿化等)
第四层:质量记录、表格
第五层: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图纸图样、技术资料等
3.0 职责
总经理批准管理手册、物业管理方案与程序文件,并保证其有效运行;管理者代表全面负责体系建立、运行与维持,并批准作业指导书;部门经理审核作业指导书,并完成管理体系所规定的相关职责。
4.0 程序概况
4.1 本公司按iso9001:2000、iso14001:1996、ohsas18001:1999标准建立了符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的文件化质量/环境/安全体系并规定各级组织结构与各部门职责及对应各体系要素的支持性程序。
a、质量/环境/安全管理手册
是公司各项质量/环境/安全活动必须遵循的总纲,是管理体系运行中长期遵
循的纲领性文件。
b、程序文件
公司对所有影响管理的活动都编制了工作程序,是管理手册中活动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公司质量/环境/安全管理活动涉及的过程的控制和管理文件。
c、作业指导书
作业指导书是描述具体服务的过程、方法、服务规范。是运作程序文件的补充和支持性文件。
d、质量/环境/安全管理记录表格
用于记录质量/环境/安全管理活动的文件
4.2 管理者代表确保体系文件的准确性与完整性,而且使之处于有效的控制中。
4.3 各部门经理应使本部门员工理解与实施文件中的相应内容,保证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5.0 支持性文件
5.1 《外来文件控制程序》(***-tp-04)
5.2 《体系文件资料控制程序》(***-tp-01)
5.3 《法律法规管理程序》(***-tp-03)
第8篇 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及施工安全存在的问题
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质量问题仍然是影响工程项目的如期竣工及预期效益的关键问题之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警示牌在施工现场随处可见,但是大家往往还是视而不见。由此可见施工安全隐患也是存在的问题之一。虽然近年来国家相继制定了许多关于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律法规,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也加大了工程项目质量及安全的监管力度,但由于工程的自身特点,使得工程质量和安全控制任务一直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就目前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和安全隐患存在的问题进行简单的论述。
一 施工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1)工程设计中存在问题
个别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前期各个阶段的勘测中,由前期工作经费不足,规划只停留在己有资料的分析上,缺乏对环境、经济、社会资源配置等方面的综合分析,特别是缺乏较系统全面地满足设计要求的勘测资料致使方案比选不力,新型勘测手段的应用严重滞后,整个前期工作做的不够扎实,直接影响到工程建设项目的评估和立项等。
设计人员施工经验不足,考虑施工现实条件较少,造成设计与施工的衔接有一定差距。工程一般是采用国家拨款与地方筹集资金相结合的方式,而现在地方集资金是占很重要的部分。有些地方由于财政困难常难以垫付足够的前期勘测设费,待立项后有了资金又急于上马,没有足够的时间与足够的经费进行前期勘测工作,导致工程的前期勘测设计精度不够。
(2)工程施工材料管理中存在问题
1)原材料的质量问题
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水泥、矿粉、粉煤灰等添加剂属厂家生产产品,其砂石骨料通常使用建筑物附近及河床开采的砂石料或开采块石料加工的成品料。目前,有的厂家出厂的产品未达到国家标准;有的工程砂石骨料质量也存在一些问题,但因工程施工急需,只得使用这些“问题产品”,造成混凝土质量不稳定。工程中使用的钢材及止水材料等也发现一些伪劣产品,原材料的质量问题将给工程运行留下安全隐患。
2)施工中的问题
工程建设过程中,从建筑物基础开挖、灌浆处理到混凝土浇筑,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安装,有的工程施工过程中未能按照有关施工技术规范,严格控制每道施工工序的质量,出现的问题也很多。例如:建筑物基础开挖过程中,承包单位不按技术要求进行控制爆破,造成地层的扰动,增加的回填量;混凝土浇筑施工过程中,没有严格按有关的技术规范进行施工,致使出现入仓混凝土骨料分离,振捣不密实、漏振,导致层面结合不好,有蜂窝、麻面和架空现象,对混凝土温度的控制没有按相关规范要求执行,导致出现冷缝和裂缝较多,增加了补救处理工作量。
第9篇 管理者代表质量环境职业安全管理职责
1、负责质量/环境/职业安全体系的建立、运作,保持和持续改进。
2、助总经理指导公司'质量/环境/安全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品质部做好体系的日常运作的组织、监督、协调工作。
3、审核程序文件,批准作业指引及工作手册。
4、协助总经理做好管理评审,编制管理评审计划及报告,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质量/环境/安全体系的运作情况,以供评审和作为质量体系改进的基础。
5、负责制定年度《内部审核计划》,确定内审组长,批准《内部审核实施计划》及《内部审核报告》组织好年度内审活动。
6、代表公司就建立运作质量/环境/安全体系的有关事宜和第三方认证机构等外部机构的联络工作。
第10篇 房地产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文明管理
1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目标
1.1工程质量管理目标
(注:--应以量化指标说明,如有效投诉率等)
1.2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1.3 质量与安全管理奖罚措施
例,仅供参考
1)质量目标奖罚措施
2栋多层住宅需达到区优质结构标准,否则罚款10万元;单体工程质量达到市优质结构标准,则奖励5万元;单体工程被评为金牛奖,则奖励10万元。
2)文明施工的目标处罚措施
工程必须获得区文明工地称号,否则罚款10万元;工程若获得市级文明工地的称号,则奖励10万元。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和监理每周对总包进行综合评分。周得分低于70分,罚1000元。月平均得分低于70分,罚10000元。月平均得分高于90分,每月奖励10000元。
2质量与安全管理指导思想
2.1优选队伍,杜绝多层转包
1)选择承包方时,要考察承包方的成本构成、管理组织架构是否适应我们的成本控制目标是有必要的。
2)杜绝层层转包是我们选择承包商的重要指标。优选选择高效、重信誉、管理组织扁平化、管理成本低的工程公司。
3)提高自身管理能力。在一个项目按专业分工、适当拆分分包,增加甲供比例,广泛进行社会资源的整合。
4)每次投标的投标方应有足够合格的数量,保证每次投标的竞争性是很有必要的。
2.2强化过程监督
1)承建商的质量保证体系、管理模式、管理水平、上级公司的支持等对工程质量影响很大。
2)强调过程监管,加强对监理公司的管理,通过监理公司实施对承建商严格质量控制。
3)重点监管工程承包商的管理体系是否足够并有效运作,协调各方的关系,关注承建商的成本控制,评价供方的表现。
2.3利用监理的力量,强化质量及安全控制
1)监理单位是现场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管理和施工单位间协调的主要责任单位,并协助项目部进行成本控制,项目部依据监理合同(包括招标文件、投标书)、经批准的监理规划、现行的法规和规范,对监理单位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是一项特别重要的工作,是保证项目管理正常进行的重要保证。
2)现场工程师要经常与监理人员进行有效沟通,使其了解公司的管理思路、工作方式,尽快与项目部合拍。
3)现场工程师要树立监理单位的威信,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为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4沟通与支持
1)沟通活动:与主要承建商,特别是其领导层建立正确的关系,工程应获得其公司层面的支持。
2)管理与技术支持:
*设计交底;
*施工节点与细部交底;
*技术标准交底;
*施工工艺交底;
*施工组织与配合交底;
*质量控制点交底;
*样板验收交底。
3)财务支持:目前,工程承包方的注册资金都很少,通常的承包模式都是:工程先干后付款,工程承包方的资金压力是很大的,同时妨碍工程承包方组织优秀的社会资源。我们应按合同(同时合同支付条款也不要太苛刻)及时支付。
3工程质量管理措施
3.1 图纸审查制度
施工图出图前,由设计部组织,项目部配合,对施工图纸进行详细的审查,重点检查其与设计指导书、设计任务书的符合性,施工做法的合理性,销售承诺的落实,对图纸上出现的问题,形成审查文件,转设计院修改后重新出图。
开工前,由项目部组织,总承包商、设计院、监理公司参加,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并形成图纸会审纪要。对设计图纸中容易忽略、容易出现错误的地方进行专项审查。
3.1.1 建筑专业施工图纸核查要点
1)房屋的开间、进深、层高、平面布局等是否满足《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2)建筑说明和装修材料表是否有错漏或交待不清。
3)平面图中分尺寸与总尺寸是否吻合,各隔间尺寸的标注及每间平面的布局,平面相互交叉关系尺寸是否交待清楚;注意轴线与柱子、墙体的关系尺寸;核查立面图中每层标高、门窗位置与平面图是否相符;注意核查剖面图中各层标高,特别是交叉层的标高以及交叉层的处理;立面图中应标明门窗的标高;结构梁、柱、板的表示等。
4)校对上电梯机房和上屋面的标高尺寸;上屋面处的平台标高要略高于屋面最上层面层标高,防止雨水倒泛;标准层以上电梯机房或屋面注意横梁是否碰头,标高要核准。
5)楼梯踏步的高宽、平台宽度不宜小于梯段宽度;封闭式剪刀楼梯两面开门;如利用剪刀楼梯间作为排烟时,必须有对外的窗户等。
6)屋面上防水、隔热、泛水等设计是否符合规范或《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要求。
7)配合设备专业,必须在建筑图上表示的开洞和预埋件是否有遗漏。尤其注意对空调留洞及冷凝水管的处理。
8)门窗表中的数量、尺寸、型号必须与平面图核对,有否遗漏或差错。
9)如有地下车库,需注意汽车入库道与自行车入库道的不同,同时要设有避免雨水进库的集水坑。
10)外阳台和卫生间的地坪比室内要低。
11)屋顶避雷装置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
12)图纸必须交待的节点有无遗漏。
13)图纸中采用的标准图集,一律要注明标准图集的型号。
14)建筑节点作法是否与《现行建筑施工规范》中的规定有冲突。
3.1.2结构专业施工图纸核查要点
1)结构总说明(核对地质勘察报告),校对基础部分的设计。
2)复核各类结构的尺寸是否齐全,用料设计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和抗震要求。
3)校核所有平面中各项分尺寸和外包总尺寸以及每层结构平面的标高。
4)校对所有结构构件的设计钢筋和构造钢筋以及洞口加固钢筋,主次梁交接处须加箍或吊筋,柱与墙、扶手与墙的联接筋等是否表示完整。
5)如有悬挑构件,悬挑构件的主筋应设置在上部;悬挑构件的端头如有集中力时,悬挑主筋应下弯钩住集中力作用构件的钢筋。
6)电梯井内埋件、牛腿、缓冲器及机房的丧计是否符合制造厂提供的电梯资料。
7)各设备专业所提出的洞孔、埋件、埋管、吊钩、平台等是否表示无误。
8)楼面和梁面有高低差时,要注意高低差的尺寸与钢筋的搭接。
9)所有必须绘制的构件详图,节点详图以及特殊结构的详图有否遗漏。
10)防潮层的设置,女儿墙的压顶,砖砌阳台栏杆转角的小柱与压顶等是否设计完善。
11)构件尺寸、钢筋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比计算需要值超过太多时,要提出合理化建议;反之用料不足的要提出增补。
12)凡选用的标准构件,必须注明标准图集的型号。
13)避雷接地的设计是否符合构造及规范要求。
3.1.3给排水专业施工图纸核查要点
1)校对设计说明和材料明细表,是否有错、漏。
2)校对用户提供的数据和设计供水总量是否符合规范。
3)进水管的直径应按最大用水量和扬程的高度进行设计,但要考虑人员的增多以及其他的特殊情况。
4)核对水泵房的大小以及水泵的台数是否符合工艺和规范的要求。
5)检查各层平面布置图,是否有遗漏,如卫生间和盥洗的龙头除三件套外,应加设计洗衣机和淋浴器二个头子。而厨房龙头除了生活、污水外再加过滤水的头子。
6)校对所有系统图的管径尺寸和标高。
7)校对泵房间的设计和水箱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排水管的直径按照排放量而定。校对排水管的直径、尺寸、标高及坡度;排进市政集水井的坡度不小于0.3%。
9)校对各层平面图和排水系统图,特别是位置、数量、管径、标高是否符合规范。须设置地漏的地面是否做坡度。
10)凡有穿孔及预埋套管处都须在图中表明。
11)屋面排水斗的设计和排水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2)注意变压器室下面,是否须要设置隔油池。
13)化粪池的型号和数量按排放量定。
3.1.4 煤气专业施工图纸核查要点
1)煤气设计量与实际使用及煤气公司的供量三者之间是否符合要求。
2)煤气管道是否设计到厨房及浴室。
3)校对煤气管道的平面图和系统图。
4)对煤气管道特殊要求的说明是否遗漏。
5)设计应考虑煤气加热器的排气管。
3.1.5 强电专业施工图纸核查要点
1)校对说明书与材料表,是否有遗漏或须补充。
2)校对用户总耗电量和设计总电量是否符合,并须所在区供电局批准。
3)进户线的方位应该离供电局距离最短的方向,节省用户的电线、电缆。
4)根据总的用电量是否要设配电间还是变电所应按规范进行设计。
5)检查每层分项的电表或配电箱的设计有否。
6)动力与照明线路必须分开。
7)校对每户需用电气设备的布局(如照明、空调、电视)以及高标准装修所提出的要求是否都有设计。
8)校对所有平面图的设计。
9)校对高压及低压的配电系统图。
10)电缆沟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
11)防雷系统的设计是否遗漏。
12)对建筑所须开洞、预埋的都须在图中交待清楚,并要注明标高和尺寸。
3.1.6弱电专业施工图纸核查要点
1)是否设总机房,根据电话门数而定。总机房必须木地板。
2)进每户的电话线除特殊要求外,每户进一路线,设二~三个分线盒。
3)卫生间应设置一电话分线盒。
4)校对消防系统图、电话系统图、安防系统图、有线电视共用天线系统图。
3.2 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总承包商在开工前,根据项目工程特点和合同规定的质量目标,编制《项目质量计划》,并上报项目部和监理公司。项目部协助监理公司审查其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措施、主要工程施工方案选择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并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总承包商进行修改。
3.3 设备材料进场验收制度
对于工程中甲供材料、甲定乙购材料,施工前,项目部必须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其规格、型号、施工工艺、节点处理、成品保护方式,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封样。
不论是甲供材料设备、还是承包商供应的材料设备,进场时,都由总包按照国家规范、合同要求和样板进行检验,影响结构和使用功能的,还要按照要求进行见证取样试验。
未经检验合格,任何材料不得使用在工程上。
对检验不合格者,应将该设备材料做上标志,进行隔离,并尽快作退场处理。
3.4 战前培训制度
3.4.1战前培训对象
战前培训是指在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之前,由项目部工程组内部组织的关于该项工程施工管理要点的培训、学习制度。培训由项目部的工程经理负责组织,整个项目的工程管理人员必须全体参加。
需进行培训的分部分项工程包括:土方工程、挡土支护工程、桩基基础工程、钢筋混凝工程、砌体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楼地面工程、门窗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梯工程、样板房及精装修工程、室外环境及绿化工程、验楼及入伙,以及其他有必要进行培训的工程。
3.4.2培训时间
培训时间为各分部分项工程开始实施前一周。
3.4.3培训制度要求
1)项目工程经理在培训开始前三天知会负责讲评的工程师做好讲评的准备工作。该工程师必须认真熟悉图纸,针对该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流程,质量控制要点难点进行详细的准备,以保证培训工作能够顺利完成;
2)培训时首先由负责此次讲评的现场工程师进行讲评,讲评的重点主要是该分项工程的施工流程和质量控制要点,难点,以及作为甲方的工程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把握的事项。还可以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讲一下在该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或质量控制中的一些优秀做法和宝贵心得;
3)讲评结束后,所有参会人员针对自己不懂的地方进行提问,负责讲评的工程师应该给予详细的解释,务求使每位参会人员都能很好的理解该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流程和控制要点。特别是要让负责其他分项的工程师也很好的理解该分项工程,使他们能够更好的配合该分部分项工程工作的开展。对于该分项工程质量控制中的难点问题大家一起进行讨论,最后拿出一个有效的控制手段;
4)会议结束后整理成会议纪要(格式附后),由项目工程主管副总签发;
5)会议纪要每位参会的工程师都应仔细阅读,务求在该分部分项工程实施之前消化吸收。
3.5 样板验收制度
3.1样板验收对象
应作施工样板的施工项目包括:支护锚杆、桩基工程(试桩)、钢筋工程、砌体工程、抹灰工程、饰面砖粘贴工程、铝合金窗安装、木门安装、栏杆工程、防水工程、保温工程、电梯大堂装修工程、油漆工程、转换层施工,以及其他有必要作施工样板的工程。
对于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也要先做样板,报监理公司及项目部,通过试验和鉴定后,才可应用的工程上。
3.2样板验收时间要求
样板验收应在该项工程大面积施工前15天组织进行(特殊项目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前),最迟提前一周完成。
3.3样板验收工作程序
1)项目工程经理负责项目各项样板验收组织工作,甲方工程管理人员、监理机构、承建单位协同实施。
2)各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15天,由项目工程经理组织甲方工程管理人员、监理机构、施工单位,讨论确定该项工程施工作业方法和施工工艺,明确质量要求,由施工单位组织作施工样板。
3)施工样板完成后,由监理组织进行样板验收,甲方项目工程经理、工程师、监理机构项目总监及专业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业施工员、施工班组长参加。验收首先由施工单位施工班组长和施工员介绍该样板工程作业方法和施工工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总结表述,然后参与验收各方分析该样板工程质量情况,并由甲方工程管理人员和监理工程师进一步讲述该项工程施工工艺和质量控制要点,明确施工质量要求,同时阐述该项工程管理流程,最后由工程经理进行验收总结。
4)样板验收应形成验收纪要,详细记录验收过程,清晰表述该项工程施工工艺、控制要点、质量要求,验收纪要由项目主管工程副总签发,项目分管工程师应跟踪保证纪要分发至施工班组,并跟踪参与施工班组交底会议。
3.6项目质量管理要点
根据本工程项目的设计特点,结合工程管理要求,拟将以下项目部位作为本工程的管理要点,施工中应加强管理:
例,仅供参考
1)定位放线
2)桩基施工
3)铝合金门窗安装
4)单元门、入户门安装
5)栏杆扶手安装
6)地下室、屋面防水施工
7)卫生间防水涂膜施工
8)水暖电管线预留预埋
9)配电箱、配电柜安装
10)室外配套工程
11)会所钢结构、玻璃幕墙工程
12)会所泳池设备安装工程
13)会所中央空调安装工程
14)会所电梯安装工程
15)外墙装饰工程
16)外墙外保温体系施工;
17)内街铺贴工程
18)精装修工程
3.7技术方案先行制度
总承包商和各分包商在施工前,应编制各分项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并报监理公司和项目部审批,审批通过后,才能进行施工。未报施工方案的,一律不得施工。
项目中拟审批的施工方案包括:(例,仅供参考,可作相应的补充或调整)
1)施工组织设计
2)测量方案
3)雨季施工方案
4)冬季施工方案
5)桩基施工方案
6)基坑支护施工方案
7)地下防水施工方案
8)混凝土施工方案
9)钢筋施工方案
10)模板施工方案
11)砌筑施工方案
12)脚手架施工方案
13)屋面工程施工方案
14)装修施工组织设计
15)成品保护施工方案
16)外墙外保温施工方案
17)设备专业施工组织设计
18)会所钢结构施工方案
19)会所玻璃幕墙施工方案
3.8质量通病处理
针对经常出现、易引起业主投诉的墙面开裂、厨厕间漏水、窗台渗漏水、出顶间外墙墙面开裂,以及防水设计不合理、空调洞倒水、门窗质量问题、结构施工洞和施工缝留设不合理、以及在施工中暴露出的管理问题,由项目部组织、设计院、监理公司、承包商参加,召开专门的技术讨论会,制定有效的措施,有条件的可以作样板,以提高工程质量。
3.9日常质量管理
项目部协助监理公司,对承包商的日常施工进行管理,严格施工工艺和工作流程,对重要的部位和工艺进行旁站。
每周监理例会,总承包商负责将上周的工程质量实施情况作总结汇报,就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监理公司协助总承包商分析原因,制定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杜绝在后续工程在类似问题重复出现。
3.10设计协调问题
对于在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项目部配合设计部,以设计指导书的形式向有关设计单位提出要求,明确设计要求和节点做法,确保设计图纸的深度和质量。
3.11质量事故处理
对严重的质量事故,由总承包商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公司和项目部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对于一般的质量事故,由总承包商按技术处理方案处理后,重新检查验收。
3.12分户验收――把握竣工验收最后防线
工程完工验收、分户竣工验收是最后防线,严格验收,不放行任何不合格的产品,将从政府的抽样验收提高到100%的验收。
3.13入住前质量检查和维修
根据完工后内部检查的流程和方法,项目部与物业公司一起,对主体空间尺寸、观感质量、门窗质量等进行详尽的检查,并对厨房和卫生间做渗水试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总承包商进行维修,确保业主入住交接的顺利进行。
3.13成品保护措施
1)铝合金门窗:
运输时应妥善捆扎,幢与幢之间用非金属软质材料隔垫开,吊装时选择牢靠固定的着力点,防止窗体互相磨损、挤压、扭曲变形、损坏附件。
进入施工现场后应在室内竖直排放,产品不能接触地面,底部用枕木垫高10厘米,室内保持清洁、干燥、通风。
禁止人员踩踏,不得在其上面安放脚手架,悬挂重物。
在清洁时,保护胶纸要妥善剥离,注意不得划伤,刮花表面。
门窗在安装过程中及验收前,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不得污损。已安装的门窗框洞口不得作为运料通道。
严禁在门窗框上、扇上安装脚手架、悬挂重物。外脚手架不得压在门窗框上,并严禁瞪踩窗框、窗扇或窗撑。应防止利器划伤门窗表面;防止电、焊花烧伤或烫伤面层。
门窗框的上槛及两侧用胶带纸、薄膜保护好,下槛用九夹板制成马蹄形盖板保护。
在玻璃安装后,应在玻璃上贴上保护膜,并贴上明显提醒标志。
2)入户门:
运输时应放在托架上,并妥善捆扎,起吊时不得将抬杠插入框内抬运。
进入施工现场后应进专门仓库保存,竖直排放,产品不能接触地面,底部用枕木垫高10厘米,室内保持清洁、干燥、通风。
进入现场后安装前应测量其对角线的长度和平平整度,并采用可靠的保护措施。
对选用门洞口作运输材料的出入口或进出频繁的门洞口,应在门框边加设防护板,以防碰伤撞坏框体;如果长期作上料口时应采取预留门洞开的方法,作后塞口。
施工中严禁在门框上搭设脚手扳和悬挂重物。应防止利器划伤门窗表面;防止电、焊花烧伤或烫伤面层。
3)防水层
基层砂浆必须进行养护,可用蓄水养护或用草包、纸袋覆盖后浇水养护。养护期间必须保持覆盖层材料湿润并禁止闲人上层面踏踩火灾说明继续施工。合理安排施工流向,避免过早上人走动。
已铺贴的防水层,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操作人员不得穿戴钉鞋作业。
穿过地面、墙面等处的管道根部、地漏等不得碰损、变形,以免铺好后更换。
地漏、排水、变形缝等处应保持畅通,施工中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基层积水或污染而影响防水层的施工质量。
4)涂料与油漆
在涂刷涂料前,预先清理基层表面;涂料干燥前,应防止尘土污染和热空气的侵蚀。
将门窗用风钩或用木锲固定,防止扇框粘结涂层,影响质量和美观,同时防止门窗玻璃损坏。
涂料施工完毕,尚未干燥前,设置标志牌,防止触摸。
5)地坪
安装施工有铁爬梯或有钢管等铁制品等接触地坪时,必须事先垫好麻袋或夹板,以防划伤地面
粉刷施工手推车运输材料时,不得随意碰磕地坪,同时粉刷时应在墙面附近的地坪上垫好夹板或麻袋,防止砂浆污染地坪。
6)地砖
急促砂浆尚未达到强度前,其他各种不得进入同一施工区操作。
不得使用铁制爬梯,以防破坏地砖
其他各种施工时,应尽量避免尖利物品直接作用于瓷砖表面。
施工时,人员应穿软包底鞋,并不准其他人员走入;铺设完毕以后,要做好围档,禁止人行;待砂浆达到设计强度后,上面覆盖纸板后,方可允许人员行走,但仍需防止后道工序施工时有重物压砸、拖拉。
7)电梯
电梯安装完毕后内部及门框用夹板包裹,防止污染及损坏。
调试运行后一般不作施工运输用除特别需要征得同意后方可使用。
电梯在使用过程中派有证书的专人开启,并定期进行保养。
4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4.1安全文明施工控制要点
1)在工程施工前,项目部应组织学习国家安全法律和规章制度及地方性安全法律法规,对施工图纸中影响施工安全的因素提出改进建议,以及对施工场地环境安全隐患提出纠正措施,并审查施工总平面图中办公室、宿舍、食堂、仓库等临时设施的布置及施工现场场地、道路、排污、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文明施工要求。
2)项目部应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机械设备供应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审查各相关单位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情况。
3)项目部要督促施工单位完善健全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证体系,要求施工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安全检查人员。检查项目经理、工长、安全检查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4)项目部要审查承包商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否符合工程所在地的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并应对台风、雷暴、高温、雨期等季节性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
5)在施工过程中项目部专业工程师要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每周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现场安全进行检查,并形成安全检查记录表。
6)项目部专业工程师要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爆破工程等进行专项工程安全控制技术措施审查,并对该专项工程的安全工作进行旁站监督检查,做好记录。
7)项目部应每月检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安全生产考核、培训记录。
8)监督承包单位按审定后的安全技术措施规定搭设安全防护设施、起重机械和施工电梯等。
9)项目部应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各种作业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施工单位施行情况。
10)项目部应督促施工单位对红线区地下管网(水、电、气)及红线围墙周界作好安全防护措施
11)项目部专业工程师每月检查承包单位三宝、四口、临边防护、安全用电情况,督促总包单位及时整理现场安全管理资料。
12)项目部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用电及防火管理制度,并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
13)项目部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使用前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审。施工时应按审定后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全控制。。
14)项目部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开盘前加强营销售楼通道的安全管理、并于开盘前两周对营销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形成《看楼人员安全注意事项》发给营销部。
15)项目部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制度及出入证管理制度。
16)项目部在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后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积极跟踪事故的处理结果。弄清事故发生的原因,并督促施工单位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4.2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4.2.1安全文明巡检及周检制度
监理公司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巡视工作,检查承包商现场各种材料是否按规定分类堆放整齐、临时道路是否畅通清洁、各种设备标识是否完整准备、现场垃圾是否分类存于固定的垃圾站、基坑边是否按规定作了安全防护、脚手架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得力、现场夜间照明是否足够、易燃易爆品是否存放于专门的库房内。对于发现的问题,要求承包商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整改后报监理公司进行复查。
监理公司对场地安全文明施工的检查,以周报形式报送项目部;每月底组织一次对进场施工单位的检查、评比工作。
4.2.2安区文明月检制度
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状况每月例行大检查一次,由监理单位组织,项目部及各施工单位参加。
*检查依据包括:
(1)国家、地方相关文明施工和安全检查的规范、规定;
(2)施工单位申报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3)工程设计文件。
*检查内容包括:
(1)现场文明施工和安全情况;
(2)施工单位安全自检记录和文件资料管理情况;
(3)工地文明施工和安全技术交底和会议纪要;
(4)上月检查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检查方法:
(1)现场实物检查;
(2)相关资料抽查。
*检查结论
(1)检查结果现场开会讲评;
(2)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项目部负责监督监理、施工单位落实;
(3)形成检查记录表(统一采用监理规范表格)及会议纪要备案。
第11篇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1、质量管理措施
建立质量管理目标,达到优良工程和'白玉兰'工程目标,编制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落实组织网络,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技术质量管理制度。
2、质量目标网络
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3.1现场安全施工实施要求
a.现场施工必须遵守有关安全和消防规定以及总包制定的有关安全规定。
b.施工班组进入工地必须由安全员进行专项交底,并办好有关交底手续。
c.定期召开班组检查安全消防工作,消除隐患,并配合总包搞好现场安全、消防,建立文明工地的工作。
d.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必须正确使用好个人安全用品。
e.各种高凳和串挑必须搭设可靠稳定,严禁使用已有损伤的材料。
f.所有电源箱和电动工具备有可靠接地线及漏电保护装置。
g.严禁在生活区使用明火,高功率电器和照明灯。
h.仓库及施工面、加工车间内严禁吸烟,并作明显的禁烟标志。
i.施工现场应成立义务消防队,并进行必要的消防培训,学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j.易燃品、可燃品、危险品应分别堆放,并有规定的安全距离。
k.随时做好落手清工作,垃圾及时清理,保持通道的畅通。
l.油漆小组应配有专用灭火机,以在施工面上,有可靠的灭火手段。
m.施工时动用明火必须按规定申请动火证,配专人监护,并配防火设备。
3.2.文明施工及产品保护措施
a.进入现场必须严格遵循土地现有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落手清工作,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b.生活区、施工区卫生、治安、保卫工作做到项目负责,由专人管。施工人员必须备齐有关证件,严禁无证上岗。
c.建立全方位的治安、保卫保证体系。
d.涂料、油漆施工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施工交界面上的相互污染、特别是对电器、设备面层上的污染。
e.石材地坪铺贴后,必须有一定的养护期,并派专人经常清理、去污,用夹板铺出施工便道。
f.门框安装后,自地坪至1.2m处用木板或夹板封面保护,大理石墙面在通道处的阳角用木材保护。
第12篇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第八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相关行业协会和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
第二章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
第九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根据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确定检查重点、方式、频次等,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第十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
第十二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第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第十四条 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可以作为合格证明文件。
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十八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与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并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
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第二十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
销售者应当按照销售凭证的要求如实记录。记录和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一条 与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签订协议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查验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
第二十二条 鼓励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改造升级,更新设施、设备和场所,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鼓励批发市场开办者与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或者生产加工企业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作协议。
第三章 销售者义务
第二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第二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
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鼓励采用冷链、净菜上市、畜禽产品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七)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八)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十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十二)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第二十六条 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
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销售企业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二十七条 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
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八条 销售者租赁仓库的,应当选择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名称、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等信息;
(二)查验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出货台账,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出货日期、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三)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四)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五)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并记录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六)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销售者自行运输或者委托承运人运输食用农产品的,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履行相关食品安全义务。
第三十条 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
鼓励销售企业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加强食用农产品检验工作。
第三十一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第三十三条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第三十四条 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鼓励采取附加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方式标明食用农产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保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
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
由于销售者的原因造成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销售者应当召回。
对于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用农产品,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应当将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情况。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未依照本办法停止销售或者召回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销售或者召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等,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对本行政区域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要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一)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贮存和运输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和质量安全有关的情况;
(四)检查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查阅、复制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协议、发票以及其他资料;
(五)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监督销毁;
(六)查封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场所。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第三十九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如实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相关信息,列入严重违法者名单,并予以公布。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销售者市场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销售者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如存在违法失信销售行为将自愿接受信用惩戒。信用承诺纳入销售者信用档案,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参考。
第四十条 食用农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参加约谈或者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入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纳入年度检验检测工作计划,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结果表明食用农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销售者应当暂停销售;抽查检测结果确定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被抽查人对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结论仍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四十二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信息。
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第四十三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批发市场有本办法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追查食用农产品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并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通报所涉地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种植养殖和进出口环节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农业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第四十四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超出其管辖范围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社会危害,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开展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
(三)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
(四)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
(五)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六)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
(七)未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的;
(八)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
(九)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的;
(十)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的;
(十一)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
第四十八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十二项规定,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法销售食用农产品涉嫌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指依法设立、为食用农产品交易提供平台、场地、设施、服务以及日常管理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十八条 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参照本办法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食品摊贩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具体管理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