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专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因设备长期失修造成缺陷,或把设备上的防护罩拆除造成职工伤亡的,由机电部门负责。
2、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使职工无章可循和对职工没有进行安全教育就上岗,造成的伤亡事故的,由安保部门负责。
3、因劳动组织上存在严重缺陷,招收不符合招工条件的职工造成伤亡事故的,由综合管理部门负责。
4、因机动车辆管理制度不健全,造成交通事故的,由综合管理部门负责。
5、因防火制度不健全造成火灾事故的,以及对要害岗位管理不当,造成事故的,由安保部门负责。
6、因技术操作规程不健全、规程管理制度混乱造成的伤亡事故的,由技术部门负责。
7、因原料供应质量不合格,造成伤亡事故的,由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8、因设计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规法和有关安全规定,造成事故者,由项目部门负责。
第2篇 建筑工程临时用电安全专业管理措施
1临时用电按部颁规范的要求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建立必要内业档案资料,对现场的线路及设施定期检查,并将检查记录存档备查。
2临时配电线路按规范架设整齐。架空线采用绝缘电缆,不采用塑胶软线,不能沿地面明露敷设,施工机具,车辆及人员应与线路保持安全距离,如达不到规范规定的最小距离时,采用可靠防护措施。变压器,配电箱均搭设防护棚及设置围档。
3施工现场内配电系统实行分级配电,各类配电箱,开关箱的安装和内部设置均应符合有关规定,箱内电器完好可靠,其选型,定位要符合规定,开关电器标明用途。
配电箱、开关箱外观完整、牢固、防雨、防尘,箱体外涂安全色标,统一编号、箱内无杂物,停止使用的配电箱切断电源,箱门上锁,使施工现场内所有机械均做到'一机、一闸、一保险'。
4独立的配电系统按部颁标准采用三相五线制的接地接零保护系统,非独立系统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接零或接地保护方式。
各种设备和电力施工机械的金属外壳,金属支架和底座按规定采取可靠的接零接地保护。在采用接地和接零保护方式的同时,设两级漏电保护装置,实行分级保护,形成完整的保护系统,漏电保护装置的选择符合规定,塔吊等高大设施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
5手持电动工具的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工具的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完好,电源线不任意接长和调换,工具的外接线完好无损,维修和保管设专人负责。
6施工现场所用的220v电源照明,按规定布线和装设灯具,并在电源一侧加装漏电保护器,灯体与手柄坚固绝缘良好,电源线使用橡套电缆线,不准使用塑胶线。
7电焊机单独设开关,电焊机外壳做接零接地保护,一次线长度小于5m,二次线长小于30m,两侧接线应压接牢固。焊接线无破损,绝缘良好,电焊机设置地点防潮、防雨、防砸。
第3篇 除灰、脱硫专业临时工岗位、安全管理规定
为规范临时工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保证其人身安全,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临时工的安全管理规定
1. 严格遵守现场劳动纪律,不迟到、早退,不脱岗,参加班组的班前、班后会。
2. 工作期间服从当班主值的指挥,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3. 上班前禁止饮酒,上班时发现有酒味,将立即辞退。
4. 进入生产现场必须佩戴好安全帽。
5. 参加班组的每轮学习班,并签名。
6. 每月不少于2次专业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
7. 中、夜班当班主值或主值指定人员对灰库放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到就地检查本上。
二、临时工的岗位职责管理规定
1、常白班临时工岗位职责:
外围区域:
1)#1、#2炉渣仓下地沟清理(清理的渣不能倒入溢流水池)。放渣时溢出的渣由放渣人员负责清理干净。
2)石灰石库房门口到卸料斗一块地面不能有石子堆积,垃圾及时清理。
3)石灰石堆场门口石子应铲倒门以内。
4)球磨机房(包括称重皮带给料机层、石灰石仓顶皮带层、石灰石浆液旋流站)地面卫生打扫。
5)球磨机房、石膏车间、脱硫楼零米墙角蜘蛛网、玻璃、窗台每月至少清理一次,消防箱、灭火器擦干净。
室内区域:
1)电瓶车每天早上擦干净。
2)控制室地面卫生,桌面、饮水机、空调、打印机、工具柜、窗台每日擦干净。
3)控制室书柜,更衣室、休息室衣柜及窗户玻璃每周擦拭一次。
4)石膏车间一楼至三楼地面及楼梯每日清扫干净。
5)石膏车间一楼至三楼墙角蜘蛛网、玻璃、窗台每月至少清理一次,消防箱、灭火器擦干净。
6)专业安排的其它临时任务。
2、巡检工岗位职责:
1)灰库放灰工作。
2)#1、#2炉渣仓放渣工作及捞渣机下料口检查,清堵。
3)真空皮带机下料口检查,清堵。
4)码头灰库地面打扫(湿灰装船机往北区域),冲地水管盘好。
5)码头灰库值班室、码头气化风机房地面卫生打扫。
6)三个贮运灰库地面保持干净,冲地水管盘好。
7)石膏输送皮带检查,皮带四周地面打扫。
8)球磨机尾部弃料箱清小石子,球磨机房地沟清理。
9)称重给料机下料口检查,清堵。
10)专业安排的其它临时任务。
除灰、脱硫专业
2010-10-25
第4篇 炼化专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缺氧窒息、中毒和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保证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所属企业与相关方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内容及管理程序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有限空间作业为进入塔、釜、罐、槽车以及管道、炉膛、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备及有毒气体可燃气体有可集聚的场所作业。
第四条 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式样附后)。
第五条 “有限空间作业票”的申请及审批
(一)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向有限空间所属单位的车间提出申请,填写“有限空间作业票”中的申请栏内容并签字。
(二)车间作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接到申请后,与车间有关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分别进行生产工艺和施工作业过程的风险评价,并提出消减风险措施,需采取栏内所列出的措施划√,不需采取的措施划×,如栏内所列措施不能满足,可在空格处内加填。同时安排人员落实安全措施;并安排对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氧气、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进行分析。
(三)分析结果报出后,由作业负责人将分析结果填写或粘贴在“有限空间作业票”上。
(四)提出的各项安全措施都已经落实,监护人员确认后在相应栏内签字。
(五)车间安全监督对现场措施落实情况和分析结果要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要求后,在相应栏内签字;
(六)车间负责人(主任、副主任)应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后,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批准作业并签字。
(七)“有限空间作业票”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车间留存,第二联由施工作业人员持有,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有限空间作业票”不得涂改、代签,保存期一年。
第三章 监护、作业人员职责
第六条 监护人的职责:
(一)监护人应熟悉有限空间的工艺及作业人员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得急救知识。
(二)监护人对“有限空间作业票”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要进行检查,发现落实不到位或削减风险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停止作业。
(三)监护人应检查作业人员着装、工具袋、通讯设施、氧气检测报警仪、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和可燃气体报警仪的佩戴使用情况。
(四)监护人应掌握有限空间作业的作业人员的数量,同作业人员拟订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同时报警。
第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职责
(一)作业人员应熟悉所从事作业的风险和应急计划,掌握报警及联络方式;
(二)未见批准的“有限空间作业票”不作业;
(三)有限空间作业的任务、地点(位号)、时间与“有限空间作业票”不符不作业;
(四)监护人不在场不作业;
(五)正确佩戴使用工具袋、通讯设施、氧气检测报警仪、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和可燃气体报警仪,不符合规定不作业;
(六)遇有违反本规定强令作业或削减风险措施没落实,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四章 有限空间作业综合安全措施
第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票”有效期不超过24小时,装置全面停车检修期间,经全面检查合格后,“有限空间作业票”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作业期间如果条件发生变化,应停止作业,重新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
第九条 分析结果报出一小时后,仍未开始作业应重新进行分析。
第十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有限空间相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等工作。
第十一条“有限空间作业票”的审批人(车间负责人:指车间主任、副主任及值班长)应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作业环境交底,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风险及削减措施和应急计划;必要的安全知识;有关便携式检测仪表使用方法;救护方法等。
第十二条 对有限空间要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有限空间相连的可燃、有毒有害介质(含氮气)系统必须用盲板与有限空间隔绝,不得用关闭阀门替代;盲板应挂牌标示;带有搅拌器等转动设备,须切断电源并挂牌标示。
第十三条 有限空间作业分析及合格标准
(一)有限空间作业分析应由化验室有资质的分析人员进行。
(二)取样点应由作业所在单位的安全人员或当班生产负责人(值班长、班长)负责提出,并带领分析人员到现场进行取样;
(三)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分析样品应保留到作业结束;
(四)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表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检测时,检测设备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被测的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或等于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爆炸下限的10%;
(五)使用色谱分析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 (v/v);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v/v);
(六)分析氧含量19-23.5%(v/v)
(七)有毒有害气体含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四条 如果不能具备安全条件又必须进行的有限空间作业,应由作业单位与有限空间所在单位共同制定作业方案,采取特殊防护措施并在作业前组织模拟演练,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派监护人,确认安全可靠,经厂领导、公司安全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该作业方案要经双方确认,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经公司安全部门、厂领导签字,“有限空间作业票”存根(第一联)的附件存档。
第十五条 有限空间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应符合安全电压要求,在爆炸危险场所必须采取防爆照明;同时遵守用火、临时用电、起重吊装、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
第十六条 在有放射源的有限空间内作业,作业前要对放射源进行屏蔽处理。
第十七条 有限空间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
第十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设备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安全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结束后应清点,以防遗留在作业现场。并对人员进行清点。
第二十条 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应首先拟定逃生方法。作业过程中适当安排人员轮换。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有限空间内空气新鲜,可采用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方法。采取自然通风措施时人孔等通气孔要挂“此处禁止堵塞”的警告牌,采用强制通风措施时电源按钮与配电柜要挂“禁止断电”的警告牌。作业人员可戴供风式长管面具、空气呼吸器等防护器具;佩戴长管面具时,使用前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应防止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新鲜空气的上风口处,并有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准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
第二十二条 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器具进入有限空间,并应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第5篇 各区域专业公司施工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在编制、检查和评价生产计划的同时,认真编制、检查和评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做好施工生产计划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衔接、配合,防止事故发生。
2、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组织均衡生产,保障安全工作与生产任务协调一致,对改善劳动条件、预防伤亡事故的项目必须视同生产计划优先安排。对施工中重要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实施工作要纳入计划,列为正式工序,给予时间保证。
3、在生产任务与安全保障发生矛盾时,必须优先安排解决安全工作的实施,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的施工生产活动,应及时予以制止。
4、教育施工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管理纳入施工全过程中。
5、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在生产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通知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6、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安全活动和安全生产检查,掌握所属各的安全生产情况,检查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提出改进意见,并监督落实整改。
7、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会审,参加临时用电工程的设计和安装验收,参加一般及大、中、异型脚手架的安装和验收,参加自制中小型机具设备及各种设施和设备投入使用前的验收,参加大型机具设备、设施的检查与验收,及时发现问题,监督有关部门或人员解决落实。
8、负责做好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的登记建档工作,定期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进行检测、评估、监控,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9、对经营承包与安全生产挂钩以及稳定安全生产队伍等提出建设性意见,对削弱安全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领导汇报,督促解决。
10、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6篇 部室专工专业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1、按本部门安全职责的规定,切实搞好本专业的安全、技术或经营的组织与管理,并负有直接责任。
2、根据本专业生产、施工的需要,及时编制或修订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和措施,保证各项生产、施工有章可循,建立良好的生产、施工秩序。
3、经常深入生产、施工现场,检查督促安全规程和制度的执行,掌握安全生产情况,指导安全技术管理,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难题。
4、对异常障碍,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发生事故应先口头汇报,然后及时调查分析、制定对策,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司提出书面汇报。
5、遇有重大操作、检修等,应按到岗到位标准进行现场监督。
第7篇 炼化专业工业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工业用火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所属企业的工业用火管理。
第二章 用火分类及安全管理
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此类用火安全管理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第四条 固定用火: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常有明火作业。此类作业场地称为固定用火区。固定用火区域的审定由固定用火申请单位向区域所在单位安全部门提出申请,对设置的固定用火区域进行风险评价并提出相应安全措施,画出固定用火范围平面图,经单位安全部门审查,单位(厂、处级)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公司安全、消防部门审批。固定用火区域审批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固定用火区必须具备:
(一)边界外五十米范围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
(二)制定固定用火区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负责人。
(三)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四)设有明显的“固定用火区”标志,并标明用火区域界限。
(五)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
审批后的固定用火区域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临时用火是指在生产区域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明火作业。主要包括:
(一)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
(二)电热处理、电钻、砂轮、热煨管、风镐等及临时用电作业;
(三)喷灯、火炉、电炉、喷砂、熬沥青、炒沙子、黑色金属撞击等明火作业。
(四)机动进入正在生产的炼化装置、在生产区域内设置自带动力源的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的空气压缩机。
第六条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临时用火分为三级。
(一)在以下地点用火为一级用火
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区(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区域);
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有毒介质区、液化石油气站;
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4、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危险化学品库、油库、加油站等;
7、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二)在下列地点用火为二级用火:
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经厂组织检查认定后,可以按二级用火管理;
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用火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
3、爆炸危险场所区域以外的场所用火;
4、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用火和特殊用火的其它临时用火。
(三)特殊用火
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用火。确属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按特殊用火处理。特殊用火必须经厂级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及用火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应急计划后方可用火。
对非可燃有毒带压介质设备管线和可燃带压介质设备管线不置换施焊用火,由各地区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非可燃有毒带压介质设备管线抢修用火安全管理规定》和《可燃带压介质设备管线不置换抢修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条 临时用火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式样附后)后方可从事用火作业,“用火作业票”一式三联,一联安全部门或安全员留存;二联用火人持有;三联监护人持有。“用火作业票”存根(即一联)由地方分公司明确的主管部门保存。
第三章 用火作业票的申请及审批
第八条 申请“用火作业票”时由用火单位向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由用火所在车间人员填写“用火作业票”的申请栏,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九条用火所在车间作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和用火人员对从事的作业分别进行生产工艺和施工作业的风险识别并制定削减风险措施,填写“风险识别及削减风险措施”栏,如需采取栏中所列措施划√,不需采取的措施划×,如栏内所列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空格处填写其它削减风险措施。
第十条在反应器、罐、塔、槽等有限空间内或容器本体用火作业,必须对有限空间内的气体进行分析,其分析报告单由作业负责人填写或粘贴在“用火作业票”上。
第十一条一级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和厂主管部门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后,由地区公司明确的主管部门或负责单位负责人审批;二级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后,由车间负责人(主任、副主任)批准生效;特殊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厂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由车间负责人签发,经厂领导审查同意后批准生效。
第十二条以上所有填写“用火作业票”的有关人员都必须到用火现场查看,并在相应栏内签字。
第十三条 特殊用火作业票及“一级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72小时。
第十四条 节假日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从事用火作业,如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须将用火作业等级相应提高一级。
第十五条 在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内,如用火作业条件发生变化,需要继续用火作业应重新办理“用火作业票”。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行政区域内或在公用管网、公用场所的用火作业,涉及其它单位的安全时,由用火单位与相关单位安全部门联系,共同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用火作业票”仍由该单位按规定程序签发、审批。
第四章 用火的监护及安全措施落实
第十七条 用火作业监护一般由二人担任。车间和施工单位各派一人,以车间人员为主。车间应指派熟悉用火现场情况人员做监护人;
第十八条 用火的安全措施中的退料、吹扫、置换、分析等工艺措施,由生产人员落实。如需加盲板、设防火屏障等措施由车间提出,监督施工单位实施。一般情况,灭火器材的准备、含油污水井的封盖,装置界区内的由车间负责,界区外的由用火单位负责。上述作业无论何种情况,双方必须共同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准用火。
第十九条 生产区域内的基建、技措项目等在工程设计的同时必须考虑施工用火的安全及其措施,用火安全措施所需的材料、费用应同时列入工程预算。
第二十条 监护人的职责:
(一)应持有“用火作业票”第三联,对“用火作业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及未按“用火作业票”规定用火等情况,立即制止用火作业;
(二)对用火现场负责监护,用火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如发生火灾要立即扑救并报警。
第二十一条 用火人的职责
(一)应持“用火作业票”第二联作业,做到“四不用火”即“用火作业票”未经签发不用火;“用火作业票”提出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用火;用火部位、时间与“用火作业票”不符不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用火;
(二)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停止用火时应立即停止用火。
(三)对于强行违章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
(四)用火作业结束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
第五章 用火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用火前要对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设施全面检查,确认完备后方可用火。
第二十三条 在存有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用火,须首先进行退料及切断各种可燃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并应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超过30分钟后用火,需重新采样分析。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或石棉板代替。
第二十四条 用火分析及合格的标准
(一)用火分析应由有资格的分析人员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容器、管道、储罐、阀室、管沟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用火,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用火分析;
(二)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用火所在单位当班生产负责人负责提出,并带领分析人员到现场进行取样;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用火的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三)如果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四)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第二十五条 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有可燃介质的有限空间内用火,在将其内部物料退净后,应进行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
第二十六条 进入塔、罐、釜、槽等有限空间内用火应同时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处于运行状态的装置内,凡能拆移的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用火。
第二十八条 高处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及其以上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的措施,并对火花可能发生溅落的措施确认。
第二十九条 风力五级以上应停止室外的高处用火,六级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用火;
第三十条 离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半径15米内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
第三十一条 二级用火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用火人、监护人、安全监督共同检查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方可用火。
第三十二条 用火作业结束后或下班前,施工人员要进行详细检查,不得留有火种。监火人应将用火作业票收回,并对用火作业现场进行无火种的确认。
第三十三条 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用火前必须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
第三十四条 是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 为保证本规定有效实施,各地区分公司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8篇 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公司在生产、运输、现场浇筑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各岗位各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第三条、 公司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格实行安全考核和奖惩制度,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 公司将配备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机构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其工作职责主要有:
1、 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
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分解落实本单位各级、各岗的安全生产目标和责任;
3、 制定各部门、工种、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4、 编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5、 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 组织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水平;
7、 负责特种作业的持证上岗管理,组织开展特种作业设备、设施、机具的检验检测、日常检查、维修保养等工作;
8、 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使用;
9、 监督生产经营部门制定预拌混凝土生产、配送计划,推行绿色、文明施工;
10、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监督部门;
11、 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场内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置门卫,安排专人值守,防止外来人员未经允许进入场内。厂内混凝土生产、原材料堆场及人员办公生活区域应作明显区分,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实行分道管理,设置醒目的交通标志和警戒标志,主要人、车交汇或车辆密集区域应有专人指挥,防止场内机驾事故。
第六条、 组建车辆维修保养队伍,负责车辆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和外表清洗,定期安排车辆送检、大修,及时更换零部件和易耗品,消除车辆安全隐患。配备数量充足、持有效证件上岗的车辆驾驶人员。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定合理的人员轮班计划,防止驾驶人员疲劳驾驶、野蛮驾驶和违章驾驶。
第七条、 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和装卸机械设备,必须经年度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车辆、设备的操作和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八条、 混凝土搅拌设备要明确专人操作。定期做好混凝土搅拌设备的检修和保养,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安全运转性能。设备检修保养应不少于2人,并落实专人进行安全监护。检修保养时,应切断设备电源,悬挂警戒标志,入筒作业应关闭出料口。
第九条、 定期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做好职工岗前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掌握职工基本情况,对职工身体条件或专业技术无法满足安全作业要求的,要及时调整工作岗位。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为职工配备安全帽、防护服、防护眼镜、防尘口罩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防范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第十条、 公司委派专职管理人员,提前进入预拌混凝土配送建筑工地,服从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配合做好运输车辆的现场指挥和混凝土的浇筑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与项目管理人员沟通、协调,予以消除。
第十一条、 混凝土运输车辆进出建筑工地,要服从工地有关管理人员的指挥,谨慎慢行,控制行车速度,给出明显的拐弯信号,防止发生交通事故。混凝土运输车辆及泵送设备进入工地后,要妥善选择停靠位置,选择在平整、夯实的地坪上做好支撑,并垫好枕木,保持设备在运作过程中的稳定,防止发生失稳或倾覆。车辆及设备退场前,要采用工地洗车装置进行轮胎及表面清洁,防止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
第十二条、 在输送混凝土前,应对工程周边环境进行踏勘,合理选择泵送设备,确保泵管有稳固的绑扎点或可靠的旋转(伸展)环境。
第十三条、 在制定配送计划时,应综合考虑配送量、距离及浇筑时间等因素,尽量避开城市交通高峰及居民休息时间,防止施工扰民。建筑施工企业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的,不得超过环保部门规定的夜间施工时限配送预拌混凝土。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9篇 爆破专业爆破安全技术管理试题
1
【单选 】 火雷管由管壳、主装药、副装药和加强帽组成,分为6号和8号两种规格。管壳材料分为钢、铝、铜、纸几种,管壳内径为( )
• a. 6mm
• b. 6.1mm
• c. 6.2mm
• d. 6.3mm
• a
• b
• c
• d
• 正确答案: c
2
【单选 】 为了减少事故性爆炸的破坏作用,爆破工的工作台上雷管的数量限制为( )
• a. 50.0
• b. 100.0
• c. 150.0
• d. 200.0
• a
• b
• c
• d
• 正确答案: b
3
【单选 】 切断导火索应采用( )
• a. 快刀
• b. 平刀
• c. 钝刀
• d. 慢刀
• a
• b
• c
• d
• 正确答案: a
4
【多选 】 后火药科技包括哪几方面内容( )
• a. 工程爆破
• b. 爆炸加工
• c. 烟花爆竹
• d. 军事化学
• a
• b
• c
• d
• 正确答案: a b c d
5
【多选 】 塑料导爆管的安全性能表现在( )
• a. 较好的抗冲击性
• b. 优良的抗静电和杂散电流性
• c. 不怕明火
• d. 在传爆过程中管壁完整无损,对外界无任何破坏作用,且不能直接引爆炸药
• a
• b
• c
• d
• 正确答案: a b c d
6
【多选 】 气体散逸的快慢主要由药柱的( )来确定
• a. 密封性
• b. 透气性
• c. 结构
• d. 密实程度
• a
• b
• c
• d
• 正确答案: b c d
7
【 判断 】 在工程爆破中,为了起爆深孔与硐室装药,广泛采用导爆索( )
• a. 正确
• b. 错误
• 正确
• 错误
• 正确答案: 正确
8
【 判断 】 在居民点附近可以使用裸露药包进行裸露爆破( )
• a. 正确
• b. 错误
• 正确
• 错误
• 正确答案: 错误
9
【 判断 】 在标准条件下,当炮眼直径小于药卷直径时,就可以自由地向炮眼中装药( )
• a. 正确
• b. 错误
• 正确
• 错误
• 正确答案: 错误
10
【 判断 】 从工程实践上讲,一般低矮楼房采用爆破方法拆除比较容易,而高层楼房采用爆破方法拆除比较困难( )
• a. 正确
• b. 错误
• 正确
• 错误
• 正确答案: 错误
第10篇 炼化专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化工生产作业、化工销售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场所进行的作业。
第四条 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
1.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的,称为一般高处作业。
2.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
a.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
b.雨雪天气。
c.夜间。
d.在有限空间内的高处作业。
e.接近或接触带电体。
f.突发灾害的高处抢救。
g.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第五条 凡进行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票》(见附表),高处作业票由作业单位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填写,与作业点所在基层单位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技术人员或主管安全副主任)联合检查确认作业点安全措施并签字后,由作业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主管安全的副主任、副经理)审批,并由作业单位派监护人。特殊高处作业必须经施工单位和作业点所在单位副处及以上级别领导或安全总监会签,双方各派一名监护人。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严禁在六级(风速10.8m/s)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象条件下以及40℃及以上高温、—20℃及以下寒冷环境下从事高处作业,在30-40°的高温环境下的高处作业应按《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gb935—89)标准中“重劳动”工作时间轮换作业。
第六条 经医生诊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病以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七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活方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安全带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应符合国家标准。当遇特殊情况并经作业风险分析评价认为不宜系安全带的高处作业,经作业车间的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但必须经过严格审核并采取严密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八条 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如遇作业现场无法满足系挂要求的,要采取措施尽量满足系挂要求,并经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批准。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第九条 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挡脚板等。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第十条 高处作业与架空电线应保持不小于2.5米的安全距离。
第十一条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二条 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要设安全警戒区,要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各种工具要有防掉绳,工具放入工具袋(套)内。
第十三条 严禁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如须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栏。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第十五条 30m以上的特殊高处作业,应设有专人负责的与地面联系的通讯装置(如对讲机等)。
第十六条 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非载人电梯、罐笼严禁乘人。
第十七条 高处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严禁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
第十八条 从事特殊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制定作业方案,填写作业票,并经施工地点所在厂主管领导会签,由施工单位主管领导签发。紧急情况为抢救人员时,可由施工作业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在保证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口头批准作业,作业后立即报安全部门备案;需继续作业时应补办作业票证。
第十九条 进入有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在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后,办理特殊高处作业票。
第二十条 高处作业票的有效期不超过三天(连续作业不超过24小时),间断作业在重新作业前,双方安全监督或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重新确认安全措施,如有变化,应重新落实安全措施并在票面签字后生效。高处作业票由作业所在车间保管,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11篇 建筑工程施工机械安全专业管理措施
为满足施工进度的要求,须安置塔式起重机作业。根据各部结构、重量、数量、角度编制塔式起重机作业专项方案和技术保证措施满足《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执行企业、项目工地两级管理体系。
中小型施工机械在进场前进行维修保养做到外观精美,机质良好,安全装置齐全有效。并严格执行验收制度,无有关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机具安全使用合格证不使用。现场的机械设备操作满足《建筑施工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jgj33.2002)的要求。执行企业、项目工地两级管理。
1施工现场设专职机械管理人员,对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包括自有、租赁设备)实行安装、使用全过程管理。
2机械设备操作保证专机专人,持证上岗,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的'十字作业法'。
3施工现场的起重吊装全部由专业队伍进行,起重吊装设专职信号指挥人员。起重吊装作业前根据专项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划定施工作业区域,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专职的监护人员。起重回转半径与电线必须保持安全距离。
4塔式起重机路基和轨道的铺设及起重机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原厂使用规定,并办理验收手续。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使用中定期进行检测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四限位、两保险),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6群塔作业方案中,应保证处于低位的塔式起重机臂架端部与相邻塔式起重机之间至少有2米的距离。配备固定的信号指挥和相对固定挂钩人员。
7塔式起重机吊装作业时,严格遵守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交底中的要求,吊物严禁超出施工现场的范围。六级以上大风强制停止吊装作业。
8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电动吊篮等机械设备必须有市建委颁发的统一编号;安装单位必须具备资质,作业人员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同一台设备的安装和顶升、锚固必须由统一单位完成,安装完毕后填写验收表,数据必须量化,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9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置必须保证齐全、灵敏、可靠。
10施工现场的木工棚、钢筋棚、混凝土搅拌棚、卷扬机棚、空气压缩机全部采用桁架式防砸、防雨操作棚。
11各种机械设备要有安装验收手续,并在明显部位悬挂安全操作规程及设备负责人的标牌。
12施工现场机械严禁超载和带病运行,运行中禁止维护保养;操作人员离机或作业中停电时,必须切断电源。
13圆锯的锯盘及传动部位应安装防护罩,并设置保险档、分料器。
14砂轮机应使用单向开关。砂轮必须装设不小于180度的防护罩和牢固可调整的工作托架。严禁使用不圆、有裂纹和磨损剩余部分不足25mm的砂轮。
15平面刨、手压刨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16吊索具必须使用合格产品。
17钢丝绳应根据用途保证足够的安全系数,凡表面磨损、腐蚀、断丝超过标准的,或打死弯、断股、油芯外露的不得使用。
18吊钩除正确使用外,应有防止脱钩的保险装置。
19卡环在使用时,应保证销轴和环底受力。吊运大模板、大灰斗、混凝土斗和预制墙板时,必须使用卡环。
第12篇 安全管理专业经理工作职责与职位要求
职位描述:
职责描述:
1. 承接推行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以及安全运营规章制度;
2. 负责优化、推广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和项目执行落地;
3. 检查、指导、督促门店及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4. 及时发现运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并进行专业评估、消除安全隐患;
5. 负责落实安全管理目标及工作计划,参与组织安全检查和考评工作;
6. 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理;组织参与事故原因分析及研究制定技术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
7. 组织安全培训及考核,组织安全竞赛、提升全员安全意识;
职位要求:
1. 对办公软件使用熟悉,具备一定的公文写作能力;
2. 逻辑思维清晰,有较强的语言组织和表达能力;
3. 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有效及时进行跨部门之间的沟通;
4. 熟悉安全管理各模块知识,精通安全培训、安全检查知识;
5. 了解零售行业安全管理的业务特点;
6. 三年以上安全管理工作经验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