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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消防管理办法范本 第2篇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3篇消防设施安全标识管理规办法 第4篇某变电站消防管理办法 第5篇邮政生产工作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6篇消防泵房管理办法 第7篇某酒店消防管理处罚办法 第8篇冷库房消防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管理办法 第9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10篇消防执法档案管理办法 第11篇现场消防器材管理规定办法 第12篇电务段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13篇沈阳建设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14篇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第15篇厂区移动设备车辆安全管理消防实施办法
第1篇 消防管理办法范本
一、目的:为使消防抢救工作充分发挥组织功能,一旦发生火灾,尽量使灾害减到最低程度,以免延误抢救时效,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二、范围: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及全体员工。
三、消防人员规划及职能:
3.1按部门、地域编组划分
3.2指挥及组长应由身体健康的管理干部担任,成员亦需身体健康。
3.3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分为总指挥、副总指挥、警戒组、灭火组、拆卸组、救护组、疏散组。
3.4总指挥:负责指挥全盘消防救灾事宜及策划防火管理。
3.5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召集所属救灾人员从事救灾工作迅速顺利进行。
4.0 消防人员职能
4.1警戒组:由保安人员担当。
4.1.1报警。
4.1.2引导消防车及消防人员。
4.1.3迅速打开各通道及疏散口。
4.1.4维持秩序,严防趁火打劫者。
4.2灭火组:
4.2.1掌握灭火器和消防栓的使用。
按灭火器及消防栓的数量定人数(10-20人)。
4.2.2各种消防设施及器材的检查维护与使用。
4.3.3当遇到火警时,全体人员火速赶到现场,接受指挥参加灭火行动。
4.3.4抢救贵重或危险物资。
4.3拆卸组:
4.3.1电源的截断。
4.3.2火源的疏导及抢救时拆除所有障碍物。
4.3.3防火体的设立。
4.4救护组:
4.4.1应接受特定紧急护理训练。
4.4.2负责伤患的抢救及紧急医护,送医院急救等任务。
5.0、各组成员应注意事项:
5.1灭火组:
5.1.1应了解公司建筑内外格局及修改隔间后的状况。
5.1.2了解电及瓦斯所铺设的路线。
5.1.3了解公司内部所有装修材料的性能。
5.1.4所有消防设施的放置地点。
5.1.5了解消防设备的保养维护与操作方法。
5.1.6了解火的走势。
5.1.7了解所有逃生的路线。
5.2拆卸组:
5.2.1负责抢救时拆除所有的障碍物的人员:
a了解公司建筑内外格局及修改间隔后的状况。
b了解室内外的通风设施。
c了解公司内部所有装修材料的性能。
d了解火的走势及所有的逃生路线。
5.2.2负责水源疏导的人员:
a了解水源及抽水马达开关所在。
b了解水压状况。
c平时对水源做定期检查。出水口是否有堵塞的现象。
d了解所有逃生的路线。
5.2.3负责电源及燃气截断的人员:
a了解电、气总开关及各分开关所在。
b了解电及燃气管道的路线。
c了解所有逃生路线。
5.3救护组:
5.3.1应接受紧急救护的工作。
5.3.2应配备急救箱。
5.3.3应了解一般药物的使用。
5.3.4了解所有的逃生路线。
5.4警戒组:
5.4.1对公司建筑内外格局深入了解。
5.4.2了解所有的逃生路线,以便疏导他人逃生。
5.4.3在出入口皆应有人员负责防止离去的人员再次进入火场拿物品或钱财。
5.4.4阻止歹徒趁火打劫。
5.5疏散组:
5.5.1了解公司警铃设备(设置所在地)。
5.5.2了解公司所有通信设备的所在地及使用方法。
5.5.3了解公司建筑内外格局。
5.5.4了解公司内所有装修材料的性能。
5.5.5了解火的走势。
5.5.6了解所有的逃生路线。
5.6以上各组人员均应配备防毒面具和防烟袋。
6.0火警通报顺序:
6.1 白天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按警铃并通知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及消防抢救人员,就火势或依总指挥指示,联络消防部门。
6.2夜间或假日发现火警时厂内人员立即通知值班保安,值班保安立即电话呼叫有关人员到现场,并通知有关部门主管。
7.0 全体人员应注意事项:
7.1 消防委员会成员每年均得参加消防演练。
7.2当某部门现场发生火灾时,全体人员应保持镇定,按警铃报警器,并迅速担负起抢救工作,不可袖手旁观,等待消防人员前来抢救而延误时机。
7.3 迅速切断配电箱总电源。
7.4 消防人员抵达现场后,除参与抢救工作外,其余人员应从速远离现场,以免影响或妨碍抢救工作的进行。
7.5现场有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应迅速搬离。
第2篇 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一、 在园区内任何部位动用电、气焊、喷灯等明火,必须经保安部同意,以文字形式报保安部审核、批准,领取动火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二、 保安部负责审核、管理和签发动火许可证工作,并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
三、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动火人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焊工证,操作过程中设专门看火人。
2、 清理动火施工现场内易燃易爆物,室外作业遇有五级风停止作业。
3、 按要求配置看火人员,准备好灭火器材、水、沙子等。
4、 氧气瓶、乙炔瓶按要求分开放置。
5、 严格执行中央大厦关于动火作业消防安全制度的规定。
四、 园区内部不准随意使用产生强烈热辐射的电热器具,如电炉、红外线加热器。
五、 园区内部区域及外围不许随意焚烧垃圾、树叶等,不许随意使用明火进行任何施工。
六、 电、气焊工应持操作证上岗施工。
七、 使用电、气焊、喷灯,要选择安全地点,作业前要仔细检查周围的情况,可燃物必须清除,如不能清除,应采取浇湿、设接火盆、遮挡或其它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护。
八、 在焊割前,要对焊割工具进行全面的检查,严禁使用安全保护装置不健全或失灵的焊割工具。
九、 焊割作业及点火要严格遵守操作程序,焊条头、热喷嘴要放在安全地点,焊割结束或中途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并仔细检查现场,确认无余火复燃危险后方可离开。在易燃、可燃物较多的场所焊割,操作完毕时应反复检查,预防火灾事故。
十、 电焊机的各种导线不得残破裸露,更不准与气焊的软管、气体的导管以及有气体的气瓶接触,气焊的软管也不得从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或部位穿过。油脂或沾油的物品,禁止与氧气瓶、导管等接触。
十一、 电焊机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械设备或各种管道金属架上,必须建立专用地线,不得借路。
十二、 对盛有或装过易燃、可燃气体及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和设备,在未彻底清洗干净前,不得进行焊割。
十三、 严禁在有可燃、易燃、爆炸危险物品的场所焊割;
十四、 焊割作业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以及其它易燃操作同时间交叉作业。
第3篇 消防设施安全标识管理规办法
一、按照消防规范要求,管理区域内配备各种消防设备、设施,标识安装在合适、醒目的位置上。
二、各种标识不得随意挪为他用,责任部门应按月进行全面普查的规定认真落实,保证各种标识的完好性。
三、标识名称及作用
1、公共设施的标识
(1)楼层灯及楼层号码的标识,分别安装在各楼层电梯厅内,其作用是为人们提示你所在楼层。
(2)应急指示灯标识,分别安装在住宅楼各层通道及楼梯内,其作用是在火灾情况下可作应急照明使用,并提示人们所在安全疏散的方向。
(3)禁止吸烟标识,在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及各电梯箱内安装有禁止吸烟标识牌,其作用是提示人们在公共场所不许吸烟,做到文明办公防止火灾发生。
(4)消防器材标识,在各层指向灭火器的方向分别安装有指示牌,其作用是提示人们该方向设有灭火器材,一旦发生火灾及时使用。
(5)火警电话标识,在各层通道内分别安装有火警电话标牌,其作用提示大家时刻记住火警电话,火灾时及时报警。
2、消防设备系统的标识
(1)消防供水管道的标识,在楼内的消防供水管,按规范要求全为红色,并在管道上有明确的编号,说明该管是消火栓系统或花洒系统供水的区域范围。
(2)消防栓的标识,在管理区域内所有消防栓的门上都印有消火栓的字样,提示人们该处设有消火栓。
(3)高层、中高层排烟系统标识,在各层的走廊一方设有一个排烟窗,在相应的位置设有排烟窗控制装置,上面注有“发生火灾时,按下红按钮”的字样标识。
(4)加压送风系统标识,在各层的消防电梯厅,防火楼内梯
设有加压送风百叶窗,发生火灾时可向该区域内送风,避免烟雾火势进入,使顺利疏散。
(5)消防电梯标识,在每层的消防电梯厅内都标有消防电梯字样,表示该梯为消防电梯。
3、消防机房的标识
(1)消防水泵的标识,在各水泵上注有水泵编号、功率等字样标识。
(2)消防水箱的标识,在供水箱上标有消防储水量限位标识。
(3)排送风机的标识,在管理区域内各消防风机上都标有,风机编号“p”、“s”,及功率等字样标识。
(4)监控中心的标识,摆在监探中心的门口,挂有监控中心的标牌,在值班室内的控制台上,显示有供电各系统信号指示,控制操作按钮等具体的字样标识。
4、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的标识包括
(1)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的标识。
(2)消防设备检查保养记录标识。
(3)消防设备试运行记录标识。
(4)消防设备故障维修的标识。
(5)监控中心有关消防的各种管理制度的标识。
(6)灭火作战方案及灭火指挥系统图的标识。
(7)消防管道及平面图的标识。
四、相关文件记录:无
第4篇 某变电站消防管理办法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小火灾危害,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 保证变电所安全生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电力工业“安全第一”及消防工作“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建设
电力企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各级人员防火责任制。
变电所成立以所长为第一责任人,各站队负责人和专职安监员, 义务消防队员共同负责的义务消防队,负责全所的防火安全。
二、工作任务
义务消防队的任务是在电力集团公司保卫部门和上级安全部门的领导下,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广泛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 健全消防制度,强化消防监督管理,不断改善防火条件,防止火灾的发生, 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企业财产安全和全厂职工的财产及生命安全。
三、防火重点部位
1.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简称四大)的部位及场所,对我所而言,一般指仓库、控制室、档案室、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 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以及单位主管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
2.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防火检查制度和防火岗位责任制,落实消防措施。即该防火重点部位有专人负责,有灭火方案,有计划,有组织, 有记录地进行防火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应立案限期整改。
3.防火重点部位应有明显标志,并在指定地点悬挂特定的标志牌, 内容包括:防火重点部位名称、场所负责人及防火责任人。
4.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如需动火工作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四、消防器材的配备及管理
根据消防重点部位有可能产生燃烧介质的不同和火灾扑救保护物的特性, 变电所应配备有以下几种灭火器和灭火设施。
1.用于扑灭有机溶剂等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和电气设备初起火灾的干粉灭火器。
2.用于扑救贵重设备、档案资料、仪器表、600伏以下电气设备及油类等初起火灾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3.用于扑救贵重物资仓库、配电室、档案室和车、船及油类电气、仪表等初起火灾的1211灭火器。
4.消防员使用的个人装备(专用服装、安全带、安全钩、安全绳、破拆工具)。
5.主控室、 库房应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配备消防器材,保证消防供水。
6.各种消防器材分布合理,摆放在便于取用、通风良好的地方。室外消防器材应摆放在防雨的箱、架、柜内,严禁与油类、酸、碱等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接触。
7.消防设备、器材应指定专人管理,维护、保养和更换并挂牌管理, 任何人不准挪作他用,确保完好能用。
五、对认真履行义务消防员职责,模范贯彻执行消防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的和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训练成绩突出,工作表现突出的班组、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消防制度,玩忽职守,造成失火事故,引发火灾的班组及个人视情节轻重由本所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部门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变电站消防检查规程
为搞好消防管理工作,根据变电站的实际情况,制订以下消防检查规程。
一、每月由变电部组织有关消防主管部门到变电站进行消防检查工作,对检查出来的问题(缺陷)由变电部将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
二、逢元旦、五一、国庆节、中秋节、春节或市里有重要活动的日子,消防主管部门组织变电部对变电站进行节前检查,务求保证节日安全供电,杜绝火灾发生。
三、站内自检由站长组织,每一个班根据自己负责的分区进行分散检查,或进行集中检查,站长将情况汇总,有问题的要及时向变电部报告,并及时处理,每次检查的结果及处理情况列入交班内容及消防记录簿,以便加强检查。
四、消防器材的检查主要是设置地点是否方便恰当,以及移动、遗失情况,使用及损坏情况等,使变电站保证足够数量而且有效期合格的消防器材,以防备火险的突然发生。凡需换药、填药、更换或增设消防器材的均要及时汇报,由安监部安排处理。有消防池、消防栓、消防水泵房的变电站要每月定期检查这些消防设施是否良好,水路畅通,检查水压,试验消防泵电源切换正常、试开阀门。
五、高压设备以及高压场所的检查按安规以及有关规定进行检查,火险主要是高压设备引发,故对高压设备的巡查要认真,根据各类设备的巡查项目逐一对照检查,同时对高压室、蓄电池室以及低压室的巡查还需特别检查防鼠的钢丝网等是否破损,有无其他漏洞,大门是否关严等。一定要将防鼠工作列入日程,作为一项重要的安全活动来开展。
六、对进入站内临时工作的外来人员(指非电力行业人员)要先进行教育,交待有关注意事项,并相应及采取设标志,增设遮栏等预防措施,对违章用电、电焊、用火等行为要及时制止,严肃批评,以防发生触电等人身和设备事故,引发火险。
七、对站内的低压用电(380v/220v)亦要加强检查,布线要安全合理,使用有关电器要按说明书使用,保险要配合恰当,严禁用铜丝代替保险丝,预防因低压线路短路引起火灾。
八、一旦发生火灾,要按《安规》使用正确的灭火器材和灭火方法,所以检查时要注意不同的设备配置不同类型的器材。
九、检查消防器材档案和消防情况记录。
第5篇 邮政生产工作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邮政生产(工作)场所(含机动车辆,下同)的消防安全工作,确保邮政通信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邮政防火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邮政消防安全工作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领导、组织、管理、设施、责任五落实。
第三条 邮政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加强防火安全管理,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及时消除各种火险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邮政通信安全畅通,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的生命安全。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 成立局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局长为组长,分管消防安全管理领导为副组长;
各部室主任、分局长、安全保卫干部为局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安全保卫部门内设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局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和地方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研究制定全局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安排全局消防工作,落实消防经费,制订防火预案,组织开展全局消防检查,督促火险隐患的整改,协调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各支局所、班组负责人(含专业公司经理,下同)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其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上级局下发的有关制度、规定,在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工作指导下认真开展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设立本单位生产场所(含机动车辆)防火责任区和防火安全员,加强对员工的防火安全教育,组织防火安全检查,落实灭火器材的配备,组织灭火预案演练,加强各项安全防火措施。
第六条 生产场所防火安全员的职责是:在支局所、班组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本生产场所、岗位的特点,按照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落实本区域的防火安全工作,做到班前班后检查防火安全情况,定期检查灭火器材,发现隐患和问题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落实整改措施。遇有紧急情况,按紧急预案处置。
第七条 各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员工是本岗位的防火责任人(机动车辆驾驶员是本车辆防火责任人),防火责任人的职责是:熟知本岗位有哪些容易发生火险的部位,熟知报警电话,熟知灭火器所在位置及检查和使用方法,熟知电源总开关的位置,熟知灭火预案。对自己的岗位进行班前班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防火安全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及时采取措施,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的义务消防人员要服从本单位消防责任人的指挥调度,熟知灭火预案,积极参加消防演练,提高自己的灭火技能,发挥在灭火工作中的骨干作用。
第九条 预防、扑救火灾是每个邮政员工的应尽义务,每个员工首都要自觉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认真履行本岗位的防火责任,及时发现,及时处置。
第三章 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条 生产(工作)场所应遵守的五条规定:
1. 不准使用明火,禁烟场所不准吸烟。
2. 不准使用电炉。
3. 不准乱接电源线、乱接电热器具。
4. 不准存放汽油、酒精或易燃易物品;不准用汽油、酒精或易燃易爆液体擦物品或地板。
5. 工作完毕或下班时及时关闭电器设备和照明灯,必要时切断电源。
第十一条 严格明火管理制度:明火作业要经局安全保卫部门批准,经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后才能动火。
第十二条 邮政生产(工作)场所内,通道要保持畅通,有杂物要及时清理掉。安全指示要醒目,按规定配置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和应急照明灯。
第十三条 供电线路或电器设备要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安装、维修,要做到规范操作、合理配置,不得擅自乱拉乱接。
第十四条 生产(工作)中必须使用电热器具的须经局安全保卫部门批准,在使用前要有防范措施,在使用中落实人员看管,以防发生意外。
第十五条 定期落实电源线路,电源设备、避雷系统的安全检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六条 安全保卫部门要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四章 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
一、 初起小火:发现初起小火必须迅速使用灭火器将火扑灭。确认无复燃可能后人员撤出,防止有毒烟气侵害人体。
二、 火势有蔓延趋向,无法用灭火器扑灭:迅速拨打‘119’火警电话求救,如时间允许,及时抢移邮件、有价票证、现金、设备。所有人员迅速向安全出口退出,在行动中用湿毛巾捂着鼻、嘴低蹲行走,防止吸入有毒烟气。
三、 切断电源,防止电着火。
四、 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或局安全保卫部门或领导报告火险情况。
五、 配合消防人员救火,并协助保护好现场。
六、 由局安全保卫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到现场,共同清理现场,做好清理记录。
七、 经局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及时恢复通信生产(工作)或营业。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八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本规定,重视防火工作,措施得力,预防工作扎实有效的单位和个人,对扑灭初起小火、扑救火灾、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作出贡献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不重视防火安全工作,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法规和本规定造成火警、火灾事故,致使国家财产损失和职工人身伤亡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经济、行政处罚,性质严重触及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局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解释,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第6篇 消防泵房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消防泵房的日常管理,确保泵房设备正常运行。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项目消防泵房的日常管理。
3.职责
3.1 工程主管负责消防泵房日常管理工作的督导与检查。
3.2 水暖技工负责消防泵房的巡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4. 工作程序
4.1 消防泵房属小区的重点部位,未经工程主管的许可,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4.2 消防泵房钥匙由水暖班组负责管理,交接班时做好钥匙交接。
4.3 《消防泵房管理规定》、《重要场所出入管理规定》、《灭火系统维保作业指引》等现场作业文件张贴齐全、整洁。
4.4 消防泵房内各设备开关、阀门、管线、单体设备标识清晰,管道颜色标识为红色,水流流向标识正确,处于维修过程中的相关设备应悬挂警示标识。设备管线阀门密封良好、无“跑、冒、滴、漏”现象。
4.5 消防泵房及水箱间内配置温湿度计,环境温度应控制在40℃以下,相对湿度应控制在80%以下,室内通风良好。
4.6 消防泵房内至少应配备2具2公斤手提式abc火器和一只应急照明灯。灭火器压力正常,应急照明灯能保证随时启用。
4.7 室内照明应采用防爆开关和灯具。
4.8 控制柜等重要设备上端如有排污管线,应在该设备上方设置喇叭口、挡板等防水设施。
4.9 非水暖班组人员进入消防泵房水暖技工陪同,并填写《重要场所出入登记表》。
4.10 水暖技工应熟悉消防泵房设备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设备运行状态。非水暖班组人员,任何人不得触碰、操作室内任何设备。
4.11 水暖技工每周不少于一次对消防泵房备运行、环境卫生、有无安全隐患等情况进行全面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填写《消防泵房巡检记录表》。
4.12 消防泵房地面及设备外表保持清洁无灰尘;室内物品排放整齐;严禁堆放易燃、易爆及与管理无关的物品。
4.13 消防泵房内禁止吸烟、吃饭、休息或用作留宿场所。
4.14 消防泵房内严禁动火,如因工作需要,须经物业服务中心经理批准,并做好消防措施。
4.15 按照《灭火系统维保作业指引》的要求对消防泵房内设备进行定期维保及试运行。
5.相关文件
灭火系统维保作业指引
重要场所出入管理规定
6.相关记录
消防泵房巡检记录表
第7篇 某酒店消防管理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酒店消防管理工作,保护酒店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酒店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反消防法规,妨碍公共消防安全,阻碍消防工作正常进行,以及其他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影响消防安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均属违反消防管理行为。
第三条 凡在酒店人员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均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章 处 罚
第四条 消防管理处罚分为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罚款
(四)辞职处分
(五)拘留
(六)查封
(七)赔偿损失
第五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的部门和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辞职处分
(一)忽视消防安全工作,不认真履行消防管理职责、管理混乱、经督促无明显改进,造成一般火灾事故的;
(二)其他部门存在火险隐患,经提出改善要求拒不执行的;
(三)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章作业,或指派未经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的职工上岗独立从事有火灾危险作业的;
(四)未经公司董事长同意,改变建筑物用途,违反消防法规,未经公司董事长检验,出现火险、火灾的;
(五)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破坏消防通道的;
(六)逾期不拆除临时建筑、影响消防安全的;
(七)储存、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不执行有关安全法规,经指示不改的;
(八)违反规定,在办公室、寝室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或将这些物品带入酒店的;
(九)在禁止用火的区域、场所、擅自动火或其他可能引起火灾行为的;
(十)更夫、值班人员当班饮酒或不按规定检查巡逻,擅离职守发生火险、火灾的;
(十一)电工、焊工、司炉工及其它有可能涉及动火的工种违章操作可能引起火灾的;
(十二)在宿舍楼走廊、楼梯间等处堆放可燃物品,经指示拒绝清理、疏通的;
(十三)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及损坏或挪用消防器材,经指示没有改正或态度不好的;
(十四)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经指示不整改的;
(十五)谎报火警、发生火灾不报警或拒绝借用通讯设备报警的;
(十六)阻碍执行灭火任务的消防车辆通行,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妨碍灭火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部门拒绝、阻挠、刁难公司人员依法进行防火检查。
(十八)因责任人员主观原因造成一般火灾的;
(十九)其它违反消防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的;
第六条 对具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者,分别给子30元以下处罚,通报批评及辞职处分。
(一)违反酒店消防条例,在宿舍内使用电炉子、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罐等用具的;
(二)私自动用电闸和拆改,增设电气设备构成一般火险的;
(三)在宿舍内,乱拉乱接电源线和电源插座造成火险的;
(四)在楼内,室内点燃废纸等可燃物的;
第七条 对造成火灾烧毁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者,除予以相应处罚外,还应根据损失情况后果和赔偿能力令其赔偿。
第八条 对处于火险状态的部门,经指出又一时整改不了的,在整改前,要责任落实到人,对其火险部位死看死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明知故犯的;
(二)后果严重的;
(三)拒绝传唤或者逃避处罚的;
(四)拒付罚款或屡经处罚不改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由于不可抗拒原因发生火灾的;
(二)出于他人协迫或者诱骗的;
(三)后果较轻,能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第三章 裁决与执行
第十一条 酒店消防管理处罚办法按各级权限和分工分别由上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酒店保安队裁决并执行。
第十二条 通报批评、罚款、少量赔偿损失由酒店保安队裁决执行;辞职处分,由酒店处执行;警告、拘留、查封、数额较大的赔偿由消防,公安部门裁决执行。
第十三条 执行处罚时必须向被罚者开出罚款收据,并写明罚款原因和所罚款数。
第十四条 保安队所收罚款全部上交酒店,用于补充消防经费。
第十五条 保安队及有关部门在执行本办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绚私舞弊,违者要严肃处理。
附则:
(一)本办法若与上级公安、消防部门规定有冲突的,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由酒店保安队负责解释
第8篇 冷库房消防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管理办法
1、 冷库须配备灭火器、消防斧等消防用具,库房人员须具备一定的消防知识并能熟练使用灭火器等消防器具;
2、 发生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拨打火警、医疗急救等报警电话、报警时应当说清楚事故发生地点、燃烧物种类等情况;
3、 在等待救援的过程中,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利用现有的一切消防设施阻止火情进一步扩大,以减少损失;
4、 冷库如发生液氨泄露事故,应及时通知机房人员关闭机器及相关阀门,切断电源,并疏散人员;
5、 通知专业人员进行堵漏等相关应急措施;
*****公司
年月日
第9篇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事故或减少火灾事故危害,保护职工家属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消防法》的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的任务:贯彻消防安全工作方针,研究和分析生产经营活动中消防安全的特点和规律;教育广大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作好日常消防工作;发现和解决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检查整改火险隐患;编制灭火预案,组织消防演习;加强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提高灭火作战能力;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调动职工群众的消防安全工作积极性,确保企业生产、生活和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安全生产整体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 织 管 理
第五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防火安全责任。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训练。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7.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8.企、事业单位领导要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条 各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由企业公安保卫部门或安全部门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贯彻《消防法》,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2.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畅通。
3.组织建立、健全企业义务消防队,有计划地对全体职工进行防火、灭火、气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4.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5.负责编制企业专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和修理。
6.制定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生产部位消防灭火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两次。
7.抓好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现场监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动火措施,并按规定到现场进行监护、检查和指导。
8.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整改计划。
9.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统计火灾事故,分别报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政府消防主管部门。
10.负责建立和健全企业防火档案。
第八条 依据《消防法》规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伍的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并应参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训练大纲》(试行)的要求,实行专业化管理,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消防队主要职责是:
1.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2.对本单位义务消防队伍进行技术指导训练。
3.保证消防车辆装备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4.抓好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提高战训能力。
5.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九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由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其主要职责是:
1.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
2.协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
3.教育义务消防队员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单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第十条 集团公司按区域设立消防联防组织,指定组长单位。区域联防组织主要职责是:
1.建立救急指挥系统,编制救急预案。
2.接到联防成员单位求援信号后,应及时派出增援力量。
3.定期组织区域联防模拟演习,熟悉本区域内消防情况。
4.定期组织区域内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开展消防安全活动。
第三章 火 灾 预 防
第十一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二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栈台、码头、仓库和泵房、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安放明显的安全标志。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和装饰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的消防部门应参加审查,并按规定将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开工前必须向公安消防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公安消防管理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工程消防设施应当按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消防管理部门对消防设施的施工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10篇 消防执法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完整、安全、有效利用的原则,落实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定期和离任移交制度。
第一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主管公安机关、地方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档案归档内容
第二条公安消防执法档案包括消防行政许可档案、消防监督检查档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重大火灾隐患档案、火灾事故调查档案、消防行政处罚档案、消防行政强制档案、消防执法救济档案和消防刑事执法档案。
第三条消防行政许可档案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卷。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审批表;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4.消防设计文件;
5.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纪要,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材料;
6.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7.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8.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受理凭证;
1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记录表;
11.集体会审、专家评审意见及有关记录和材料;
12.文书送达回执;
13.其他有关材料;
14.备考表。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审批表;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4.消防设计文件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纪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记录;
6.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7.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8.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9.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10.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凭证;
1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检测、综合评定等资料;
12.不合格项目的整改证明资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表;
13.集体会审意见;
14.文书送达回执;
15.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移交记录;
16.其他有关材料;
17.备考表。
(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及审批表;
3.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
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文书复印件;
5.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但未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的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和出厂合格证;
6.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8.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9.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受理凭证;
10.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11.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检测等有关记录和资料,现场照片;
12.集体讨论意见;
13.文书送达回执;
14.其他有关材料;
15.备考表。
消防行政许可档案中图纸较多时,可将图纸另立分册装订,并注明总册数,集中存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图纸。
第四条消防监督检查档案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卷、单位消防安全监督抽查卷、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核查卷、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卷和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卷。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违法通知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复查意见书及审批表;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记录;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
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材料(包括: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新建、扩建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文件等);
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材料受理凭证;
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的有关材料;
9.其他有关材料;
10.备考表。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违法通知书、复查意见书及审批表;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记录;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材料(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隐蔽工程记录,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等);
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材料受理凭证;
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的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检测等资料;
9.其他有关材料;
10.备考表。
(三)单位消防安全监督抽查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3.责令改正通知书;
4.复查记录;
5.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依法处理情况的文书;
6.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的申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同意或者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决定书及审批表;
7.文书送达回执;
8.其他有关材料;
9.备考表。
单位消防安全监督抽查卷可以以被抽查单位为单位,以抽查时间为序,按季度或年度立卷,集中归档。
(四)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核查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材料;
3.群众来信材料、来访反映情况记录;
4.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受理登记;
5.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6.责令改正通知书;
7.复查记录;
8.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依法处理情况的文书;
9.文书送达回执;
10.其他有关材料;
11.备考表。
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核查卷可以以每起核查案件为单位,以举报、投诉受理登记时间为序,按季度或年度立卷,集中归档。
(五)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及审批表;
3.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检查材料;
4.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5.其他有关材料;
6.备考表。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卷可以以每起大型群众性活动为单位,以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时间为序,按季度或年度立卷,集中归档。
(六)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及审批表;
3.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
4.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材料;
5.消防产品检验报告及其他材料;
6.向质检、工商部门的通报材料;
7.文书送达回执;
8.其他有关材料;
9.备考表。
第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告知书;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4.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文件;
5.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材料(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基本情况,建筑、场所的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文件,生产、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主要建筑的消防基本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专职消防队及其装备情况,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证书复印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情况);
6.单位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
7.其他有关材料;
8.备考表。
第六条重大火灾隐患档案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及审批表;
3.立案前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4.重大火灾隐患现场照片;
5.立案前集体讨论、专家论证意见;
6.给当地公安机关、政府的报告,政府批复意见;
7.单位撤销重大火灾隐患的申请;
8.复查时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9.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后的照片;
10.复查后集体讨论、专家论证意见;
11.重大火灾隐患销案通知书及审批表;
12.消防行政处罚、消防行政强制情况记录;
13.政府督办的有关材料;
14.文书送达回执;
15.其他有关材料;
16.备考表。
第七条火灾事故调查档案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卷、火灾事故调查卷和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卷。
(一)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
3.现场调查材料;
4.其他有关材料;
5.备考表。
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卷可以以每起火灾为单位,以报警时间为序,按季度或年度立卷,集中归档。
(二)火灾事故调查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火灾事故认定书及审批表;
3.火灾报警记录;
4.询问笔录,证人证言;
5.传唤证及审批表;
6.火灾现场勘验笔录;
7.火灾现场图、现场照片或录像;
8.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物证照片;
9.鉴定、检验意见,专家意见;
10.现场实验报告、照片或录像;
11.火灾损失统计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
12.文书送达回执;
13.其他有关材料;
14.备考表。
(三)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书及审批表;
3.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材料及收取凭证;
4.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受理通知书;
5.火灾事故认定复核调卷通知书;
6.原火灾事故调查材料复印件;
7.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等;
8.文书送达回执;
9.其他有关材料;
10.备考表。
第八条消防行政处罚档案分消防简易行政处罚卷、消防行政处罚卷。
(一)消防简易行政处罚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当场处罚决定书;
3.现场调查材料;
4.罚没收据;
5.其他有关材料;
6.备考表。
消防简易行政处罚卷可以以每起处罚案件为单位,以处罚时间为序,按季度或年度立卷,集中归档。
(二)消防行政处罚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及审批表;
3.受案登记表;
4.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检测结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笔录,物证照片等;
5.传唤证及审批表;
6.与此案有关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火灾事故认定书等;
7.扣押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及审批、处理材料;
8.被处罚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9.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10.听证申请,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举行听证通知书及审批表,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书;
11.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意见;
12.责令停产停业报请政府审批文件、政府批复;
13.执行情况材料,包括罚没收据、行政拘留通知书、执行回执、没收违法所得清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后的现场记录和照片等;
14.文书送达回执;
15.其他有关材料;
16.备考表。
第九条消防行政强制档案分临时查封卷和行政强制执行卷。
(一)临时查封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临时查封决定书及审批表;
3.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火灾隐患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
4.临时查封告知笔录;
5.临时查封集体讨论意见;
6.临时查封现场笔录;
7.临时查封现场照片或录像;
8.解除临时查封申请;
9.解除临时查封前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10.解除临时查封决定书及审批表;
11.文书送达回执;
12.其他有关材料;
13.备考表。
(二)行政强制执行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及审批表;
3.责令改正通知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复印件;
4.行政强制执行告知笔录;
5.行政强制执行集体讨论意见;
6.行政强制执行现场笔录;
7.行政强制执行现场照片或录像;
8.文书送达回执;
9.其他有关材料;
10.备考表。
第十条消防执法救济档案分消防行政复议卷、消防行政诉讼卷和消防国家赔偿卷。
(一)消防行政复议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行政复议决定书;
3.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
4.答复意见;
5.被复议的消防执法行为原案卷材料复印件;
6.其他有关材料;
7.备考表。
(二)消防行政诉讼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
3.起诉书;
4.答辩状;
5.被诉的消防执法行为原案卷材料复印件;
6.其他有关材料;
7.备考表。
(三)消防国家赔偿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赔偿决定书/不予赔偿决定书;
3.赔偿申请书或申请笔录;
4.有关消防执法行为的调查、认定材料;
5.有关消防执法行为原案卷材料复印件;
6.文书送达回执;
7.其他有关材料;
8.备考表。
第十一条消防刑事档案的案卷归档内容和装订顺序,按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建立健全执法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人员、经费、场所、设施;
(二)积极采用先进的档案管理技术;
(三)组织检查、鉴定、销毁档案。
根据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负责人可以明确由分管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执法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消防执法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所承办的消防执法活动的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二)归档案卷齐全完整,符合规定;
(三)按照规定时限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执法档案;
(四)严格保管案卷材料,严防遗失;
(五)严禁弄虚作假,私自留存或销毁案卷材料;
(六)调离本岗位时,移交所承办或保存的案卷材料。
第十四条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的管理人员应当认真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消防执法人员对案卷材料立卷、归档;
(二)接收移交的案卷,履行签字手续,编制移交清册;
(三)按照有关规定对档案材料进行分类、编号、编目、排列和存放;
(四)做好档案的收进、借阅、移出、保管、利用和销毁等情况登记工作;
(五)不得擅自复制、翻拍、抄录、涂改、伪造、抽取、销毁档案,严防丢失、损毁;
(六)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五条消防执法人员应当在消防执法活动完结后30个工作日内立卷归档并将案卷移交档案室或档案管理人员,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档案管理人员在接收案卷时应当逐册清点,由交接双方在移交目录上签字。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消防执法人员离任时,应当将执法档案归档情况纳入离任工作交接的内容。档案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当按规定移交档案台帐和全部档案,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消防执法人员按照实际发生的消防执法活动收集、整理、建立公安消防执法档案,卷内归档内容应当根据执法活动的实际发生情况归档。
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应当与原件核对无误后,以其复印件存档。同一件文书、证据材料涉及两个以上案卷的,应当按照刑事案卷优于行政处罚卷、行政处罚卷优于其他具体行为卷、具体行为卷优于其他案卷的原则存放原件,其他案卷存放复印件,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第十七条公安消防执法档案归档内容中有声像材料的,应当按有关案卷装订顺序要求在卷内相应位置列明,并随案卷一并归档、移交。
有条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公安声像档案管理的要求,根据不同载体,使用专门装具分别整理、编号,妥善保存和管理,并在执法档案中注明声像档案编号。
第十八条除本规定另有规定的外,公安消防执法档案以案(人、单位、事等)立卷,按类别集中存放。
各类案卷应当做到归档材料齐全完整,制作规范,字迹清楚,并采用具有长期保留性能的笔、墨水书写或打印。
卷内材料,除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空白页、作废页外,应在正面右上角和反面左上角用铅笔逐页编写阿拉伯数字页号,页号从“1”编起,为流水号,不得重复和漏号。
案卷装订前要拆除金属物,对残缺破损、小于或大于卷面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裱贴和折叠,不得有压字和掉页情况;装订时应当采取右齐、下齐、三孔双线、左侧装订的方法。案卷材料较多时应当分册装订,每册不宜超过200页。
第十九条公安消防执法档案应当建立台帐,按照案卷类别分别建立登记目录。
各类法律文书应当建立台帐,按照文书名称分别建立登记目录。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电子台帐。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设立能够保障公安消防执法档案安全的档案室,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没有条件设立档案室的,可以设立档案专柜。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除按照本规定建立纸质公安消防执法档案外,还应当按照消防执法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公安消防执法电子档案,并进行物理归档,将保存载体与纸质档案一并移交档案室管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推行办公自动化系统和编制消防监督业务管理软件时,应当设立电子文件的归档功能,实现文档生成与归档一体化,逐步实现档案计算机数据管理、整理编目、检索查询、安全保密功能。
第二十二条公安消防执法电子档案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其归档范围、内容、保管期限应当符合本规定。
公安消防执法电子档案应当采取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确保不被非正常签发、修改和删除,保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落实执法档案借阅、查阅制度,为消防工作服务。
查阅、摘抄、复制公安消防执法档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公安消防执法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长期为16年至50年,短期为2年至15年,具体档案保管期限如下:
(一)消防行政许可档案 长期
其中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卷 16年
(二)消防监督检查档案 16年
其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卷 长期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卷 长期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 16年
(四)重大火灾隐患档案 5年
(五)火灾事故调查档案 长期
其中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卷 5年
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卷 50年
(六)消防行政处罚档案 长期
其中消防简易行政处罚卷 16年
(七)消防行政强制档案 长期
(八)消防行政救济档案 长期
(九)消防刑事档案 永久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每年组织对保管到期的档案进行鉴定。对属于公安机关归档范围的公安消防执法档案应当按照本机关综合档案部门的要求定期移交归档。对不属于归档范围的其他公安消防执法档案,且经鉴定确实无继续保存价值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按规定销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的案卷编号及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等,应当执行公安机关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在公安机关档案管理部门指导下,根据公安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制订统一规范。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30日印发的《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公消[2006]119号)同时停止执行,此前的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维持原状。
第11篇 现场消防器材管理规定办法
1. 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区域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现场消防器材的管理,确保所有消防灭火器材的完好适用,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所有区域。
3. 定义
3.1 现场消防器材:是指配置在公司区域各生产、办公现场的,除自动灭火装置以外的,常用消防灭火器材。如:墙式消火栓、各种类型的灭火机、以及黄沙箱(桶)等。
3.2 部门:泛指上海大众各一、二级部门。另外还包括承接业务,在上海大众区域范围内为上海大众提供“配套生产、仓库管理、后勤保障”等服务的各外来单位。
4. 责任部门
见规定。
5. 规定
5.1器材配置
5.1.1 新建项目,由消防科根据区域现场的实际情况决定配置灭火机的品种、数量和放置地点,并由消防科负责购买和放置。
5.1.2 对原已配置灭火机的区域,如需对灭火机的品种、数量进行变更,则应由该区域的所在部门向消防科提出申请,在消防科审核同意后由消防科和该部门共同实施。其中涉及的“灭火机”必须由消防科负责回收和提供。
5.2 器材检查、更换
5.2.1 消防科对“现场消防器材”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详见附件《灭火器材检查细则》)。如发现 “消防器材”有被擅自使用、损坏、移位和堵塞等情况,应及时责令该消防器材放置区域(地点)的所在部门进行整改,并记录在案以作为对该部门进行安全考核的依据。
5.2.2 对“现场消防器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该消防器材放置区域(地点)的所在部门负责。如发现 “消防器材”有损坏、灭火药剂数量不足等影响消防器材完好适用的情况,应及时向消防科申请更换。
5.2.3 消防科在接到“消防器材更换”的申请后,应在24小时内将不合格的消防器材更换完毕。但如发现“消防器材不完好适用”的情况是由非正常使用情况下的人为因素所致,则应及时与该消防器材放置区域(地点)的所在部门进行沟通,并记录在案以作为对该部门进行安全考核的依据。
5.3 器材定置管理
5.3.1 消防科对公司区域所有消防器材实行编号和电子跟踪监管。并将现场消防器材的配置数量分布状况以书面形式下发至各有关部门。
5.3.2 消防科实行“明火作业专用灭火机”制度。(详见附件二:《明火作业专用灭火机租借实施细则》)
5.3.3 各部门不得擅自变更现场消防器材的放置位置。如因特殊原因非变更不可的,应向消防科提出变更申请,并由消防科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解决。
5.4 各部门应根据各自部门的实际情况及上海大众《区域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制定出自己部门的“现场消防器材监督管理规定(或工作指导书)”。
5.5各部门应做好对各自部门职工的相关培训工作。消防科应对此类培训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
6. 存档文件
无
第12篇 电务段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一、总 则
(一)为了规范消防安全管理,严格监管,强化规范,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号)和《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安部 劳动部 国家统计局公通字[1996]82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公安部令(第61号)】的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二)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通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三)各科室、车间、工区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发生紧急情况时,统一指挥,方案科学合理,避免因扑救不当,造成的触电事故或扩大火灾范围、加重因火灾造成的损失。
二、消防应急组织
电务段成立消防应急领导小组,车间、工区成立消防应急小组,实行三级管理。
(一)消防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 段长 党委书记
副组长:主管安全副段长
组 员:安全科、技术科、人劳室、办公室、物资室、财务科科长(主任)。
(二)车间消防应急小组
安全责任人:车间主任
安全管理人:车间副主任
消防队成员:车间安技员
(三)工区(现场)消防应急小组
安全责任人:工区工长
安全管理人:工区副工长
消防队成员:工区员工
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车间、工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汇报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工区(现场)消防应急小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段消防应急领导小组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段消防应急领导小组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公司消防应急领导小组负责。
(四)具体落实部门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由通信、信号安技科牵头组织起草。
通信、信号工区消防安全管理生活区由工长、副工长负责组织实施,料库由物资管理员负责。
三、 消防安全责任
(一)消防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段、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针对特点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消防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题研讨会,通报上半年消防工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并布置下半年消防工作。此会亦可与安委会会议同时举行。
具体负责所辖范围内消防工作,包括设备及驻地消防工作。
(二)段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段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段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实施计划;
3、为组织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
1、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消防应急小组的安全职责:
1、应确定火灾重点危险源,制定防范措施,严格控制,严格管理;
2、执行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3、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5、保障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6、成立并管理义务消防队;
7、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四、消防安全管理
(一)消防安全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2、防火巡查、检查;
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4、消防值班;
5、建立消防设备台账,对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6、火灾隐患整改;
7、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
9、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
1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11、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12、消防工作考评和奖惩;
13、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二)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恶劣影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作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通信信号机械室(通信楼)加强防火检查,实行严格管理;在火灾扑救过程中严格执行操作程序,防止因操作不当造成人身触电和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三)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或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五)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紧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灭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部门或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修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六)当发生火灾时,应当充分利用社会(如119、120等)应急资源,沿线火警电话等。
五、防火检查
(一)工区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如下: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1)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2)防火巡查应做好记录(填写在值班日志或职守日志的记事栏中)。
(3)至少每季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防火检查情况;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4)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5)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六、火灾隐患整改
(一)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时予以消除。
(二)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行为的部门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将整改情况记录并存档备查。
1、违章进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它用的;
5、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6、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三)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部门应当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四)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五)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期限改正的火灾隐患,责任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同时上报段主管部门。
七、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八、光电缆的防火、防爆措施
一旦电缆起火爆炸,将会引起严重火灾和停电事故,此外,电缆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和毒气,不仅污染环境,而且危及人的生命安全。为了防止电缆火灾事故的发生,应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1、电缆转弯应保证最小的曲率半径,以防过度弯曲而损坏电缆绝缘;电缆接头是电缆中绝缘最薄弱的地方,接头处容易发生电缆短路故障,加强巡视管理对防止电缆火灾起重要作用。
2、定期巡视检查。对光电缆应定期巡视检查,定期测
量电缆沟中的空气温度和电缆温度,特别是应做好大容量电力电缆和电缆接头盒的温度记录。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缺陷。
3、严密封闭电缆孔、洞和设置防火门及隔墙。为了防止电缆火灾,必须将所有穿越墙壁、楼板、竖井、电缆沟而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仪表柜、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进行严密封闭(封闭严密、平整、美观、电缆勿受损伤)。对较长的电缆隧道及其分叉道口应设防火隔离墙及隔火门。在正常情况下,电缆沟或洞上的门应关闭,这样,电缆一旦起火,可以隔离或限制燃烧范围,防止火势蔓延。
4、 有直埋电缆的所亭、必须剥去非直埋电缆外表黄麻外护层。直埋电缆外表有一层浸沥青之类的黄麻保护层,对直埋地中的电缆有保护作用,当直埋电缆进入电缆沟、隧道、竖井中时,其外表浸沥青之类的黄麻保护层应剥去,以减小火灾扩大的危险。同时,电缆沟或洞上面的盖板应盖好,且盖板完整、坚固,减少发生电缆火灾的可能性。
5、 保持光电缆在隧道的清洁和适当通风。电缆沟内应保持清洁,不许堆放垃圾和杂物,电缆沟内的积水和积油应及时清除;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电缆沟应有适当通风。
6、 保持电缆沟内有良好照明,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7、 防止火种进入电缆沟内。在电缆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火种进入沟内。
10、定期进行检修和试验。按规程规定及电缆运行实际情况,对电缆应定期进行检修和试验,以便及时处理缺陷和发现潜伏故障,保证电缆安全运行。当进入电缆沟内进行检修、试验工作时,应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九、电气设备灭火扑救办法
电气设备火灾的扑救办法,一般分为断电灭火和带电灭火两种。
(一)断电灭火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或引燃附近可燃物时,首先要切断电源。电力线路或电气设备发生火灾,如果没有及时切断电源,扑救人员身体或所持器械可能触及、接近带电部分而造成触电事故。因此发生火灾后,应该沉着果断,设法切断电源,然后组织扑救。应该特别强调的是,在没有切断电源时千万不能用水冲浇,而要用砂子或能快速灭火降温、渗透力强、抗绝缘可靠的灭火器灭火。只有在切断电源后才可用水灭火。在切断电源时应该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后,要立即切断电源,如果要切断整个建筑物的电源时,可断开变电所(亭)的主开关。在空气开关或油断路器等主开关没有断开前,不能随便拉隔离开关,以免产生电弧发生危险。
2、火灾发生后,用闸刀开关切断电源时,由于受潮或烟熏,开关设备绝缘强度降低,因此切断电源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操作。
3、有配电室的部门,可先断开主断路器;无配电室的部门,先断开负载断路器,后拉开隔离开关。
4、 切断电源的地点要选择恰当,尽量减少停电范围,防止切断电源后影响火灾的扑救。
5、如需剪断对地电压在250伏以下的线路时,可穿戴绝缘靴和绝缘手套,用断电剪将电线剪断。切断电源的地点要选择适当,剪断的位置应在来电方向的支持物附近,防止导线剪断后掉落在地上造成接地短路或触电伤人。对三相线路的非同相电线应在不同部位剪断。在剪断扭缠在一起的合股线时,要防止两股以上合剪,避免造成短路事故。
6、 当用各种电气开关切断电源已经比较困难,或者已经不可能时,可以从上一级变配电所切断电源。
7、杆上变电台上的小型变压器的高压侧,多用跌开式熔断器保护。如果需要切断变压器的电源时,可以用专用的绝缘杆捅落跌落开关,熔丝管就会跌落下来,达到断电的目的。有时需要采取剪断电气线路的方法来切断电源。
8、如果线路上带有负载时,应先切除负载,再切断灭火现场电源。
9、 电容器和电缆在切断电源后,仍可能有残余电压,因此,即使可以确定电容器或电缆已经切断电源,但是为了安全起见,仍不能直接接触或搬动电缆和电容器,以防发生触电事故。
10、 电源切断后,扑救方法与一般火灾扑救相同。
(二)带电灭火
有时在危急的情况下,如等待切断电源后再进行扑救,就会错失扑救良机,有使火势蔓延扩大的危险,或者断电后会严重影响生产。这时为了争取时间,防止火灾扩大蔓延,来不及切断电源;或因生产需要及其它原因无法断电,则需要带电灭火,赢得扑救的主动权;带电灭火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选用适当的灭火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用不导电的灭火剂如干粉灭火器进行灭火。应指出的是,泡沫灭火机的灭火剂(水溶液)有一定的导电性,而且对电气设备的绝缘强度有影响,不应用于带电灭火。
2、在使用干粉等灭火器灭火时,由于其射程较近,故人体、灭火器的机体及喷嘴与带电体应有一定的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3、 禁止用水进行带电灭火,因水能导电,用于带电灭火时可能危害人体。
4、 对架空线路等空中设备灭火时,人体位置与带电体之间仰角不应超过45°,以免导线断落伤人。
5、 如遇带电导线断落地面,应划出警戒区,防止跨步电压触电,扑救人员需要进入灭火时,必须穿上绝缘靴。
6、 没有穿戴保护用具的人员,不应接近燃烧区,防止地面水渍导电引起触电事故。
7、 火灾扑灭后,如设备仍有电压时,任何人员不得接近带电设备和水渍地区。
8、有油的电气设备如变压器。油开关着火时,也可用干燥的黄砂盖住火焰,使火熄灭。
十、几种电气设备火灾扑救方法
(一)发电机和电动机的火灾扑救方法
发电机和电动机等电气设备都属于旋转电机类,这类设备的特点是绝缘材料比较少,这是和其他电气设备比较而言的,而且有比较坚固的外壳,如果附近没有其他可燃易燃物质,且扑救及时,就可防止火灾扩大蔓延。由于可燃物质数量比较少,就可用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扑救。大型旋转电机燃烧猛烈时,可用水蒸汽和喷雾水扑救。实践证明,用喷雾水扑救的效果更好。对于旋转电机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不要用砂土扑救,以防硬性杂质落入电机内,使电机的绝缘和轴承等受到损坏而造成严重后果。
(二)变压器和油断路器火灾扑救方法
变压器和油断路器等充油电气设备发生燃烧时,切断电源后的扑救方法与扑救可燃液体火灾相同。如果油箱没有破损,可以用干粉灭火器等进行扑救。如果油箱已经破裂,大量变压器的油燃烧,火势凶猛时,切断电源后可用喷雾水或泡沫扑救。流散的油火,可用喷雾水或泡沫扑救。流散的油量不多时,也可用砂土压埋。
(三)变、配电设备火灾扑救方法
变、配电设备,有许多瓷质绝缘套管,这些套管在高温状态遇急冷或不均匀冷却时,容易爆裂而损坏设备,可能造成一些不应有的使火势进一步扩大蔓延。所以遇这种情况最好用喷雾水灭火,并注意均匀冷却设备。
(四)电缆火灾的扑救方法
电缆一旦着火,应采用下列方法扑救:
1、 切断起火电缆电源。电缆着火燃烧,无论任何原因引起,都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根据电缆所经过的路径和特征,认真检查,找出电缆的故障点,同时应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扑救。
2、电缆沟内起火时,非故障电缆电源的切断。当电缆沟中的电缆起火时,如果与其同沟并排敷设的电缆有明显的着火可能性,则应将这些电缆的电源切断。电缆若是分层排列,则首先将起火电缆上面的受热电缆电源切断,然后将与起火电缆并排的电缆电源切断,最后将起火电缆下面的电缆电源切断。
3、堵死电缆沟两端。当电缆沟内的电缆起火时,为了避免空气流通,以利迅速灭火,应将电缆沟的两端堵死,同时将盖板的缝隙用沙土掩埋,采用窒息的方法灭火。
4、 做好扑灭电缆 火灾时的人身防护。由于电缆起火燃烧时会产生大量的浓烟和毒气,扑灭电缆火灾时,扑救人员应戴防毒面具。为防止扑救过程中的人身触电,扑救人员还应该绝缘手套和穿上绝缘靴,若发现高压电缆一相接地,扑救人员应遵守:室内不得进入距故障点4m以内,室外不得进入距故障点8m以内,以免跨步电压及接触电压伤人。救护受伤人员不在此限,但应采取防护措施。
5、扑灭电缆火灾采用的灭火器材。扑灭电缆火灾应采用灭火器灭火,如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也可使用干沙或黄土覆盖;如果用水灭火,最好使用喷雾水枪;若火势猛烈,又不可能采用其他方式扑救,待电源切断后,可向电缆沟内灌水,用水将故障封住灭火。
6、扑救电缆火灾时,禁止用手直接触摸电缆钢铠和移动电源。
十一、灭火器使用方法
(一)根据不同物质燃烧的特点在火灾防范工作中将火分为以下几类:
a类:指固体有机物质燃烧的火;
b类:指液体或可融化固体燃烧的火;
c类:指可燃气体燃烧的火;
d类:指轻金属燃烧的火。
(二)干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干粉灭火剂主要通过在加压气体作用下喷出的粉雾与火焰接触、混合时发生的物理、化学作用灭火,干粉灭火器最常用的开启方法为压把法,将灭火器提到距火源适当距离后,先上下颠倒几次,使筒内的干粉松动,但喷射时不能倒置,拔去保险销(卡),压下压把(或拉起提环)。喷射干粉应对准火焰根部,由近及远,向前平推,左右横扫防止火焰回窜。扑救液体火焰时,不要使粉冲击液面,以防止飞溅和造成灭火困难。如果使用有间歇装置的灭火器,灭火后要松开压把,停止喷粉遇有零星小火,扑救一处,间歇一次。
(三)水系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先卸下铅针,拔提保险卡(保险针)在灭火器有效喷射距离内,将喷嘴对准火焰根部,按下启动压把后密封开启,灭火剂喷出,将灭火剂均匀的覆盖在整个火区,灭火后再持续喷射片刻,以免复燃。
(四)灭火器使用注意点:
1、警告:一经开启,已不再密封,必须重新装灌。
2、使用方法:(1)拔出保险销;(2)喷嘴对准火源按下手把;(3)向前平推左右摆动扫射。
3、注意事项:
(1)灭火器应放置在干燥、无腐蚀气体的场所,不得火烤、爆晒和碰撞;
(2)灭火器每年定期检查,发现压力表指针低于绿区,应补充驱动气体;
4、水系灭火器特别提示:
(1)不得在超过1000v的供电线路中使用;
(2)带电灭火时与带电物体喷射距离应大于1米;
(3)灭火后必须停电清理现场,未停电时身体任何部位不得接触灭火剂泡沫液。
(五)固定式气溶胶灭火装置的操作方法
1、气溶胶灭火系统操作方法
(1)气溶胶灭火系统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专人定期检查和维护,以保证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
(2)系统正常监控下,气溶胶灭火控制器的各种按键严禁随意按动,气溶胶灭火装置严禁剧烈振动、移动、拆卸。(有人值班的场所系统应处于“手动”状态)
(3)气溶胶灭火控制器故障报警时,查明原因,做好记录,按下“消音”键消除气溶胶灭火控制器报警声;或按“复位(测试)”键使系统复位。
(4)气溶胶灭火控制器报预火警时,火警灯(或火警一、二)常亮,检查相应防护区是否有火情。若有火情,按第五条启动程序操作。若无火情,按“复位(测试)”键复位。
(5)气溶胶灭火控制器报警时,火警灯闪亮(或火警一、二指示灯常亮),立即按相应防护区“停止”键将气溶胶灭火控制器转换至“手动”状态(或“停止”状态),检查相应防护区现场是否有火情。若无火情,按第四第操作并做好记录。若有火情,按下列程序操作:
a、立即关闭防护门、窗及通风、空调等设施,现场人员撤离;
b、按气溶胶灭火控制器上相应防护区“急启”键,可延时启动气溶胶灭火装置。或在防护区门口击碎手动控制盒上的玻璃,操作紧急启动按钮(锁),可延时启动气溶胶灭火装置;
c、在火警延时时间内,按下响应防护区“停止”按钮可停止执行灭火程序,此时气溶胶灭火器上“手动”(或“停止”)指示灯亮;
d、例行维护或维修时,必须关闭气溶胶灭火控制器主、备用电源,断开气溶胶灭火装置负载(电磁阀)。
e、气溶胶灭火控制器出现不能复位性故障或原因不明报警时,应关闭主、备电源,通知设备厂家或工程公司处理。
(6)其他事项请按产品说明书执行。
2、灭火装置启动后的应急处理
(1)因火灾或非火灾启动灭火装置,应在最短时间内向厂家通报。
(2)火灾情况下启动灭火装置,按火灾处理程序执行。
(3)非火灾情况下灭火装置被启动,应按下列程序执行:
a、 严格将防护区内的相对湿度控制在70%范围内(可采用除湿机)。
b、 应尽快采取排风装置,排除防护区内的废气。
c、 启动后对设备的清理。先用吹风机或吸尘器进行除尘,再用适合于电子设备的清洗剂进行清洗。
(六)干粉灭火器出厂满5年(水系灭火器满3年)时限,必须由维修厂进行水压试验检查,维修过的灭火器材,每2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购置和维修灭火器材,必须到准入的消防器材维修厂或消防器材经销部购买和维修,否则,主管领导不准签字,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13篇 沈阳建设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中央电视台新址附属文化中心在建大楼发生特大火灾后,沈阳市公安消防支队组织专家通过反复论证,结合沈阳实际,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3月24日,沈阳市公安局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出台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该办法特别突出了五项内容:
一是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车道、消防给水进行规定,解决了高层在建工程发生火灾时消防扑救困难,水量不足的问题;二是加强了对在建工程使用电气焊、动用明火的管理,有效减少了引发火灾的主要因素;三是明确了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各自职责,从根源上避免了因过失引发火灾的可能;四是规范了施工现场在进行外墙保温施工时的要求,以及民工宿舍的建设标准及管理规定,为施工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提供法律依据;五是规范了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灭火器材的配置标准及其要求。
第14篇 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 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一)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
(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三)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四)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五)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不应少于七人,并应当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专家评审会后五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
第二十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重点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和质量责任。
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二十五条 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已经开始施工的,同时责令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对消防设计组织修改后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经复查,对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施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竣工验收抽查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使用。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其停止施工、使用。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主责承办人、技术复核人和行政审批人应当依照职责对消防执法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互联网上设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结合辖区内建设工程数量和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统一确定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备案预设程序和抽查比例,并对备案、抽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不应低于百分之五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实施备案抽查,不得擅自确定抽查对象。
第三十三条 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办理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建设工程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举报,应当在三日内组织人员核查,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时,不得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设定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地区性准入条件。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指定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的品牌、销售单位。不得参与或者干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施工、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依据、范围、条件、程序、期限及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应当在互联网网站、受理场所、办公场所公示。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三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许可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许可意见: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的;
(二)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超出法定职责和权限作出的;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
(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二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造成危害后果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警告。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
(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备案,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三)经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建设工程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
(二)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不合格的;
(三)其他需要函告的。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验收或者拖延时间办理的;
(三)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
(四)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必须严格执行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三日”、“五日”、“七日”、“二十日”、“三十日”均指工作日。
第五十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6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第15篇 厂区移动设备车辆安全管理消防实施办法
(1) 库管兼保卫在厂部负责人的领导下及安全员的指导下负责厂区内车辆的安全管理及消防工作实施。
(2) 库管兼保卫按照《第八类 工区内发生的车辆事故应急预案》处理有关车辆的紧急事项。
(3) 进场车辆管理:
①进入厂区的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和停放,安全员和库管兼保卫拥有交通管制权限。
②石料运输车辆做好防尘工作。
③重油和沥青运输车辆在装卸中严格注意防火,雷雨天气注意防雷击,在装卸过程中准备灭火器材(灭火器、泡沫灭火剂装置等)预防火灾的发生。
(4) 出场车辆管理:
①车辆按照规划好的路线离厂,厂区内严禁高速超车。
②过磅后的沥青砼运输车按照顺序稳妥地离厂,防止车辆倾覆和交通事故。
③在进出厂车辆繁忙时须由安全员或库管兼保卫指挥交通,防止意外伤害的发生。
(5) 停放车辆管理:
①原则上不允许外来车辆停留厂区。
②在指定的位置停放车辆,不得在油料存储区和石料堆栈设置停车场。
③将停放车辆置于厂区的监控系统之下。
(6) 移动设备及车辆的消防管理:
①移动设备包括装载机、料斗、集料带、出料口等。
②车辆包括进场卸货车辆、沥青砼出场车辆、各类工程车、生活用车、来访车辆等。
③所有移动设备和车辆必须配备便携式灭火器,进入厂区的移动设备和车辆必须在在监控设施的监控之下。
④厂区布置的灭火装置须满足方便、效率的原则,实际操作中应该本着网络化、时限性原则配置灭火装备,做到能第一时间扑灭火灾。
⑤库管兼保卫每周回顾安全管理及消防的实施情况,对不足之处提出书面报告到安全员处,同时向厂部负责人汇报安全和消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7) 安全员将所有安全及消防隐患单独整理成书面报告,每周定时向技术安全部和厂部负责人汇报,并附上安全员自己的整改意见。对于安全器材和消防设备的采购则由安全员上报,由技术安全部批准,再由采购部负责实施采购。
(8) 所有涉及到安全和消防管理的工作均执行交叉管理原则、重叠管理原则,从企业法定代表人开始层层分解安全和消防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