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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办法(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97

消防管理办法

第1篇 消防管理办法

一、目的:为使消防抢救工作充分发挥组织功能,一旦发生火灾,尽量使灾害减到最低程度,以免延误抢救时效,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二、范围: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及全体员工。

三、消防人员规划及职能:

3.1按部门、地域编组划分

3.2指挥及组长应由身体健康的管理干部担任,成员亦需身体健康。

3.3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分为总指挥、副总指挥、警戒组、灭火组、拆卸组、救护组、疏散组。

3.4总指挥:负责指挥全盘消防救灾事宜及策划防火管理。

3.5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召集所属救灾人员从事救灾工作迅速顺利进行。

4.0 消防人员职能

4.1警戒组:由保安人员担当。

4.1.1报警。

4.1.2引导消防车及消防人员。

4.1.3迅速打开各通道及疏散口。

4.1.4维持秩序,严防趁火打劫者。

4.2灭火组:

4.2.1掌握灭火器和消防栓的使用。

按灭火器及消防栓的数量定人数(10-20人)。

4.2.2各种消防设施及器材的检查维护与使用。

4.3.3当遇到火警时,全体人员火速赶到现场,接受指挥参加灭火行动。

4.3.4抢救贵重或危险物资。

4.3拆卸组:

4.3.1电源的截断。

4.3.2火源的疏导及抢救时拆除所有障碍物。

4.3.3防火体的设立。

4.4救护组:

4.4.1应接受特定紧急护理训练。

4.4.2负责伤患的抢救及紧急医护,送医院急救等任务。

5.0、各组成员应注意事项:

5.1灭火组:

5.1.1应了解公司建筑内外格局及修改隔间后的状况。

5.1.2了解电及瓦斯所铺设的路线。

5.1.3了解公司内部所有装修材料的性能。

5.1.4所有消防设施的放置地点。

5.1.5了解消防设备的保养维护与操作方法。

5.1.6了解火的走势。

5.1.7了解所有逃生的路线。

5.2拆卸组:

5.2.1负责抢救时拆除所有的障碍物的人员:

a了解公司建筑内外格局及修改间隔后的状况。

b了解室内外的通风设施。

c了解公司内部所有装修材料的性能。

d了解火的走势及所有的逃生路线。

5.2.2负责水源疏导的人员:

a了解水源及抽水马达开关所在。

b了解水压状况。

c平时对水源做定期检查。出水口是否有堵塞的现象。

d了解所有逃生的路线。

5.2.3负责电源及燃气截断的人员:

a了解电、气总开关及各分开关所在。

b了解电及燃气管道的路线。

c了解所有逃生路线。

5.3救护组:

5.3.1应接受紧急救护的工作。

5.3.2应配备急救箱。

5.3.3应了解一般药物的使用。

5.3.4了解所有的逃生路线。

5.4警戒组:

5.4.1对公司建筑内外格局深入了解。

5.4.2了解所有的逃生路线,以便疏导他人逃生。

5.4.3在出入口皆应有人员负责防止离去的人员再次进入火场拿物品或钱财。

5.4.4阻止歹徒趁火打劫。

5.5疏散组:

5.5.1了解公司警铃设备(设置所在地)。

5.5.2了解公司所有通信设备的所在地及使用方法。

5.5.3了解公司建筑内外格局。

5.5.4了解公司内所有装修材料的性能。

5.5.5了解火的走势。

5.5.6了解所有的逃生路线。

5.6以上各组人员均应配备防毒面具和防烟袋。

6.0火警通报顺序:

6.1 白天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按警铃并通知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及消防抢救人员,就火势或依总指挥指示,联络消防部门。

6.2夜间或假日发现火警时厂内人员立即通知值班保安,值班保安立即电话呼叫有关人员到现场,并通知有关部门主管。

7.0 全体人员应注意事项:

7.1 消防委员会成员每年均得参加消防演练。

7.2当某部门现场发生火灾时,全体人员应保持镇定,按警铃报警器,并迅速担负起抢救工作,不可袖手旁观,等待消防人员前来抢救而延误时机。

7.3 迅速切断配电箱总电源。

7.4 消防人员抵达现场后,除参与抢救工作外,其余人员应从速远离现场,以免影响或妨碍抢救工作的进行。

7.5现场有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应迅速搬离。

第2篇 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一、 工地消防安全工作是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 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工程项目的消防安全领导机构。项目经理为工程项目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项目安全员是工程项目的消防安全管理主要人员,班组设兼职消防员。

三、 工程项目应成立与生产班组相结合的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组长由项目副经理(项目经理助理)兼任。副组长由项目安全监督部长兼任。义务消防员全部由项目部管理人员组成,义务消防组应坚持每月进行一次学习和训练。

四、 施工组织设计:项目施工组织设计要符合工程实际的消防方案和措施,有特别要求时,应编制单独的消防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括消防安全机构和措施,并附有临时设施、消防设施、防火器材、消防安全通道的平面布置图。

五、消防安全教育及技术交底:按规定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既可根据季节变化或需要开展专项消防安全教育,也可在安全教育的同时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员工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及逃生自救知识。特种作业人员要在参加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木工、油漆工、仓库管理员、宿舍管理员等应接受专门的消防安全教育。在易燃易爆处及有消防安全要求的场所进行作业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技术交底,所有接受交底人员应全员签字。

六、消防安全检查:进行安全检查的同时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消防安全检查,检查时应做好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要按照“三定”原则认真整改。

七、 电气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管理:电气焊接(切割)作业必须经过动火审批。一级至三级动火审批按照深圳市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施工现场没有明显危险因素的动火作业由项目部审批。电气焊接(气割)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前应接受消防安全交底,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电气焊接(切割)作业前对周围环境进行检查,如存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采取清除或隔离等消防措施,否则严禁动焊。焊接、气割作业现场要配置灭火器、消防砂、消防水等灭火器材及设施。作业时要有专人监护。作业后要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在管道、容器等通风不畅的场所应同时采取气体测试、通风、防毒等措施。其它明火作业也要经过动火审批,作业前要进行检查,作业时防火及灭火措施要到位,作业后确认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八、 临时设施搭设完毕须经分公司验收合格才能使用。临时宿舍与建筑物应保持20米以上的距离,与高压架空线路必须保持规定的距离,不得建在高压线路的下方,临时宿舍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临时宿舍顶的高度不低于2.5米,门宽不少于1.2米,门向外开。临时宿舍不得存在“三合一”(宿舍、仓库、车间及作业场所设在一起)现象。临时设施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搭设。脚手架不得使用竹架,外架防护不得使用竹笆。

九、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易燃易爆物品应由专人管理,有严格的领退手续。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存放,不得与普通物品混放。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或场所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并且经项目部检查认可。易燃易爆物品距离明火不得小于规定距离,严禁烟火。木工房、木加工场所、木料堆放场所严禁烟火。刨花、木屑、纸皮等物品必须工完场清,及时将其清除到指定的防火场所。

十、 电气消防安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要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及其它有关电气安全规范的要求。配电房、发电机房应符合防火要求,空间应符合规定,门向外开。电气开关、电缆电线、电气设备不得超负荷使用,老化、破损的要及时更快。每一线路、用电设备都须有短路及过载保护,熔丝选择合理,接法正确,不得以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电箱及电器安装底板不得使用木质材料,箱内不得放杂物。各电气连接点要求连接可靠,宿舍及仓库不得使用大功率灯泡。临时宿舍用电应由工地电工统一安装,符合电气安全要求。严禁私拉私接,严禁使用电热电器及大功率电器。

十一、 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施工现场要配备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并根据现场情况和作业需要布置在合理的位置。施工现场在施工前要设置消火栓,消火栓的口径为2~4英寸,安装数量按占地面积每5000平米设一个。超过30层高层建筑要安装高压水泵和直径不小于两英寸的竖管,每层设消防接口不少于两个。施工现场及宿舍区应有蓄水池和消防砂。所有临时设施及加工场所应配备灭火器、消防铲、消防桶,每间宿舍每50平方米不得少于一个灭火器。灭火器的规格型号应满足灭火需要。施工作业层必须设置灭火器。易燃易爆存放处必须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所有的消防器材必须采用消防部门认可的产品,定期检查,对失效的要及时更快。

十二、 其它规定:施工现场的消防道路要畅通,不得阻碍人员疏散及消防车辆通行。消防通道要有明显标志。工地门口及重点部位(宿舍、仓库、木工房、配电房及其它易燃易爆处)应设有明显的消防安全标牌。工地应建立领导值班制度,做到昼夜有人值班,并做好值班记录。对消防安全工作资料,工程项目应存档备查。

十三、 工地消防安全纪律: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教育后才能上岗和入住,特种作业人员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未经动火审批,严禁私自动火。严禁私拉电缆电线和私接用电设备。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热电器及大功率电器,严禁在宿舍内动火做饭,不得点蜡烛或焚烧信件、纸屑。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吸烟要到专门的吸烟室。严禁乱扔烟头、火种。遵守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不得有“三违”行为。不得私自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工地或私藏易燃易爆物品。

十四、 事故报告与处理: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报警,并积极组织扑救。火灾事故单位及当事人应积极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对火灾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项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法规的,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3篇 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进一步将公司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的“三同时”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

3职责:

3.1集团各子公司自己负责的改、扩建项目,由各单位负责按规定要求进行安全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消防建审、卫生预评价,办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环保、消防、卫生审批手续,并进行验收。

3.2技术中心负责的新、改、扩建项目,由技术中心负责按规定要求进行安全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消防建审、卫生预评价,办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环保、消防、卫生审批手续,并进行验收。

3.3集团公司安全保卫部(以下简称安保部)负责对各单位及技术中心的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的“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术语

4.1“三同时”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的技术措施,设施和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2新、改、扩建项目包括:集团公司经理部委托设计的由技术中心负责完成的新、改、扩建项目;各单位自行设计的改建、扩建项目;各单位(包含车间)的技术改造项目涉及的工艺流程改造或新工艺应用等。

4.3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分析)中必须包括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论述专篇或对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的情况或影响给予说明,主要内容为危险及尘毒危害预先分析、环境影响分析,并作出防治的措施、计划等。

5管理规定

5.1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的项目,各单位必须按要求办理安全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卫生预评价和消防建审等手续;项目完成后,按要求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办理安全验收、环保验收、消防验收、工业卫生验收等手续。

5.2不需要向主管行政部门报批的集团各单位内部(以下简称集团内部)立项的改造项目,不含对安全、环保造成不利的影响或有相应的安全环保措施可以消除这种影响,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图纸或方案,必须经过集团技术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和安保部专业人员的论证和审核,通过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准实施。

5.3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单位应确保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消防、工业卫生的各类设施与装置的质量及安装质量,并接受安保部的监督。

5.4项目中的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设施与装置应在项目投运前或同时试运合格并投运,有试运行合格记录。需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按要求进行验收。

集团内部立项的改造项目应经过安保部组织论证专家及本单位安全环保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员和使用车间安全员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准投运。

5.5项目在试运行期间,各单位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危险因素、环境因素的识别,并按要求落实控制措施。

5.6项目完工投运后1-2月内,使用单位应出具安全、环保影响的报告,主要内容为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装置、设施的使用情况,能否满足安全、环保需要,是否有危险、隐患需要解决,是否有污染物待回收治理等。

5.7项目投运后,项目使用单位应将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各种评价报告至项目验收及“三同时”验收报告等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4篇 消防办公室管理规定办法

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1】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我省近日出台《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粤办函〔2022〕96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规定》指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依法自我管理、消防责任自负”原则,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要投资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工作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岗位)内承担相应责任。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规定》要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确定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内设部门负责人消防安全责任,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例会,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培训、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新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月组织1次防火检查、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要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要停用危险部位。

公安消防、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安全监管、质监、税务、金融监管、海关等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社会机构要加强信息共享,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情况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行政审批、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规定》强调,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至少每2小时进行1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后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夜间防火巡查每夜不少于2次;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开展夜间防火巡查。

市公安消防支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2】

为规范全市公安消防部队文职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队伍稳定,衢州支队结合本支队实际,制定了《市公安消防支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和促进文职队伍的建设。

《规定》主要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文职人员管理暂行规定》、部队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等制定。

主要包括:征招、培训与聘用、组织教育与管理、等级和待遇、奖励与处分、用工关系的解除与终止、责任与分工等方面内容。

征招、培训与聘用。

文职人员招聘由用工单位提出计划后报支队文职人员管理办公室审批,由支队文职人员管理办公室统一通过当地的劳务派遣机构委托招聘。

要求招聘文职人员要符合基本条件,文职人员上岗前由文职人员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培训,时间一般为2个月,集中培训为15天。

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统一安排上岗;考试成绩不合格的,退回劳务派遣机构。

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经考核合格,表现优秀的可直接续签合同。

组织教育与管理。

文职人员的日常教育与管理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用工单位负责。

连续工作两年以上,由文职人员本人申请,经过培养、教育和考察,具备共产党员条件的,可以发展为*党员。

文职人员在职期间,应严格遵守“五条禁令”、“四个严禁”等有关纪律,杜绝“一机两用”,违规者一律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工作日原则上不得因私事请假,确需请假的,由用工单位领导审批,1日以上请假清单每年报支队文职人员管理办公室备案,请假时间在年休假中扣除。

各用工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文职人员数量在5至10人的设班长一名,文职人员数量在10人以上的设班长、副班长各一名,主要协助分管领导抓好文职人员队伍的管理教育工作。

等级和待遇。

合同期内,文职人员的“五大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缴纳部分按月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其中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文职人员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费按照当地规定的缴费标准执行。

文职人员的年休假、婚假、产假、法定节假日休假参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用工单位一般不应安排文职人员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安排文职人员在双休日加班或工作日工作时间超过午夜的,应给予文职人员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文职人员支付加班费。

奖励与处分。

文职人员的奖励项目,分岗位能手、优秀文职人员以及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设立的奖励项目。

文职人员的奖励比例,岗位能手和优秀文职人员奖励的人数全年控制在总人数的30%以内,同一事迹只能给予一次奖励。

文职人员违反部队条令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应给予相应的处分,并与日常量化考评挂钩。

处分应坚持依据事实,惩戒恰当、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大队文职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大队部党支部提出意见,大队党委研究决定;机关文职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用工部门提出意见,支队文职人员管理办公室审批;文职人员需辞退的由用工单位提出意见,报支队文职人员管理办公室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机构及本人。

用工关系的解除与终止。

文职人员劳动合同期满,经本人申请、用工单位同意、支队文职人员管理办公室考核合格后,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否则用工关系即行终止。

文职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另行安排工作后仍不能胜任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要给予解除与终止合同

责任与分工。

司令部主要负责指导用工单位加强对文职人员各项规章制度教育和保密教育,建立规范的执勤、训练、工作、生活秩序,抓好日常行为管理。

政治处主要负责地方和军队有关劳动法律、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依法办理支队与劳务派遣机构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的建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后勤处负责文职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的制定及发放工作,做好被装统一采购和发放工作。

防火处负责辅助执法岗位文职人员的定岗定位和工作职责、工作量化标准的制定,并开展业务指导。

宣教中心负责文职人员的宣传业务培训。

第5篇 消防保卫管理办法

1.目的:

通过对日常消防保卫的管理,使项目内部消防保卫管理规范化、程序化,确保消防保卫预防措施落实,避免火灾事故发生,做好应急准备响应和员工安全防护,预防和减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保障员工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分公司、直管项目经理部消防保卫活动中,对消防保卫的管理。

3.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消防条例》;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工作基本标准》;

《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

4.定义:

4.1项目保卫部职责:

4.1.1保卫部是全项目消防保卫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传达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关于消防保卫管理的办法和规定, 并督促各单位贯彻落实。

4.1.2负责项目消防保卫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

4.1.3负责审定专职消防保卫管理人员资格。

4.1.4参加项目安全文明工地消防保卫考评验收。

4.1.5负责项目消防保卫方案、预案的审查、核定。

4.1.6参加公司组织的每月对直管项目进行一次综合考评检查。

4.1.7协助项目办理消防安全施工许可证;

4.1.8督促项目消防设施、器材落实到位,使之适应环保和防火安全需要;

4.1.9督促项目落实重点防范部位的安全防范措施;

4.1.10为项目提供消防内业资料样本;

4.1.11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单位内发生的各类案件和火灾事故。

4.2项目经理、生产经理职责:

4.2.1项目经理是本单位消防、治安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防火安全和治安防范负全面领导责任。

4.2.2全面落实《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工作基本标准》的各项内容及本办法有关规定。

4.3项目经理、生产经理主管消防保卫领导职责:

4.3.1担任项目防火、治保小组组长,对本单位消防保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4.3.2定期主持召开一次本单位消防治安综合治理会议, 研究解决本单位存在的消防、治安隐患及问题;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4.4消防保卫管理岗位人员职责:

4.4.1办理工程施工消防安全许可证。

4.4.2制定项目工程消防保卫方案、预案,并按规定上报,由上级审核后负责落实。

4.4.3负责对外联队民工或分包单位人员进行入场治安、消防规章制度、管理措施的教育。

4.4.4负责落实本单位与外联队, 属总包管理的分包单位(含建设单位指定选用的分包单位)签订治安、消防协议书。

4.4.5按照工程进度, 根据消防保卫方案要求, 落实消防器材和保卫措施。负责检查消防设施配套完好, 落实隐患整改。项目需维修、更新消防器材时, 负责向上级保卫部门提出计划。

4.4.6落实施工现场警卫人员, 负责日常管理。落实组建义务消防队,不定期组织进行灭火知识业务培训。

4.4.7熟知本单位重点防范部位, 按照规定落实防范措施。

4.4.8负责施工现场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用火证的审批; 负责现场使用电热器具的审批; 负责检查工程内设库、存物及防水作业是否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4.9每周进行一次防火、治安防范检查。检查情况应有书面记录。遇有重大消防、治安隐患要及时报告上级保卫部门。

4.4.10负责处理项目上发生的一般消防违章和治安问题。发生一般刑事案件和火警时要保护好现场, 立即报保卫部 并配合查处。

4.4.11负责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管理制度牌设置到位。

4.4.12按照本办法记录内容和保卫部下发的消防内业资料目录, 负责建立完整的内业资料。项目结束后, 资料移交公司保卫部门。

4.5项目经理部门卫、更勤人员职责:

4.5.1热爱本职工作, 当班时间坚守工作岗位, 严禁脱岗、睡岗、酒后上岗。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4.5.2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 非本单位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 来客、探亲、访友或联系业务人员, 必须出示证件, 办理登记手续方能进入。

4.5.3做好值班记录和登记。交接班时, 交待要清楚, 双方在值班记录上签名。

4.5.4严格检查携带物品出门人员和运物出去的车辆, 无出门条或手续不全的, 不得放行, 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保卫部门。

4.5.5值班期间, 必须对防范重点部位勤检查,夜间要定时或不定时巡查, 确保安全。

4.5.6协助项目专职保卫管理人员维护内部生产、生活秩序, 协助制止打架斗殴、偷盗、赌博等不法行为。

4.5.7值班期间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发现犯罪嫌疑人作案要奋力抓获, 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不受侵害。

4.5.8值班人员要遵纪守法, 坚持原则, 严禁监守自盗。因工作失职, 发生盗窃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的, 应酌情负赔偿责任。

5工作程序:

5.1消防许可证办理程序:

5.1.1新开工程具备条件的项目, 在开工前15日内, 由项目专职保卫管理人员,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依据施工现场保卫工作标准, 结合工程现场具体情况,按照公司保卫部下发保卫方案样本制定该工程保卫方案、预案。报公司保卫部审批后,由项目消防专职管理人员携带办证所需全部资料到当地公安消防管理机关办理消防安全施工许可证(或审核意见书)。

5.1.2因建设单位原因无开工许可证,开工前导致项目不能及时办理现场消防安全许可证而开工的,项目经理部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因无消防许可证开工引发的后果, 由谁承担责任, 协议由项目负责人落实签订。

5.2项目经理部制定的工程消防保卫方案、预案的审核,经公司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5.3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

5.3.1消防器材的配备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5.3.2地上消防栓。水源干线管径为100毫米。一个项目最低不少于2个地上消防栓。2万平米至5万平米工程, 地上消防栓设4~6个;5万平米以上的工程酌情增加(满足一个消防栓有效半径50米),每个消防栓配消防水带2盘(每盘25米)。地上消防栓处要有明显的标志。消防栓、管道冬季要有保暖防冻措施。

5.3.3消防竖管(北京地区以外区域性分公司以当地规定为准)。24米以上高层建筑,每个栋号单设消防竖管, 由水源引至蓄水池(或加压泵)的管径为100毫米, 由加压泵出去的支线(即竖管)管径不小于65毫米。竖管每层设消防栓口,每个消防栓口配同规格消防水带2盘(每盘25米)、水枪一支。

5.3.4消防泵房及消防泵。消防泵房要正规牢固,不得用易燃材料支搭。泵房顶要有防砸措施。3万平米以上的工程, 设两台消防泵(备用一台)。消防泵的专用电源引自施工现场总断路器的上端。泵房设在地下室的时侯, 其控制开关的值班室应设在地上, 便于操作, 泵房要明确专人值班, 一有火情, 消防泵即能起动使用。消防泵蓄水池容量最少不低于15吨。

5.3.5灭火器。施工现场灭火器配置种类必须与配置场所危险等级相适应,有针对性,数量适当。办公区、生活区每栋不少于2~4具. 木工房4具, 液化石油气使用地点4具, 油漆、烯料等易燃物品存放处4~6具, 料具库4~6具,机械维修地点2~4具,明火作业地点1~2具。

5.3.6消防器材进场, 由项目专职消防管理人员逐个检查验收、登记。并在每季度对灭火器检查一次,每个灭火器上要标明有效期或换药时间。

5.3.7消防器材新购、维修及灭火器需换药时, 由项目专职保卫管理人员提出计划, 经项目经理审批后,公司保卫部门落实到位。

5.4分包人员的管理:

5.4.1外联队人员及由项目总包管理的分包单位人员入场后,三日内由项目消防专职管理人员对其进行入场治安、消防安全常识及规章制度教育。教育内容以公司保卫部下发消防治安入场教育提纲为基础内容。教育后由外联队负责人及分包单位负责人在教育记录表上签名,并签订治安消防协议书。教育时要逐人核对花名册与身份证, 防止无证人员或冒名顶替人员混入。

5.4.2由建设单位指定(选用)的分包单位, 凡是总包(我方)未收取该分包管理费用的, 分包进场后5日内, 项目经理部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明确该分包管理关系的协议书。由项目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落实协议书的签订。

5.4.3外联队人员宿舍,实行一人一铺, 每床编号,每床挂床头卡。床头卡记载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属外联队单位名称。床头卡上盖项目公章。特殊情况不具备挂床头卡的宿舍,应将宿舍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统一张贴室内,以备查验。

5.4.4每栋(处)外联队人员集中住宿的宿舍区,在主要出入口, 楼梯口显眼处, 设宿舍治安消防管理制度牌一块。

5.5电气焊、明火作业管理:

5.5.1公司属电气焊工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电气焊工的操作证复印件交存项目保卫部门备查。由项目专职消防管理人员代表项目经理部与电气焊工逐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凡未在项目保卫部门备案的电气焊工,不得在该项目从事电气焊作业。

5.5.2明火作业, 是指使用电气焊作业及防水作业。作业前,必须先由工长对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书面防火安全交底, 作业人持安全交底书和操作证到项目保卫组, 交由项目专职消防保卫管理人员查验, 并对作业人资格、作业面、作业周边情况及环境进行检查后, 符合施工作业的, 签发用火证(防水作业要填写审批表)。作业人持用火证, 并配带灭火器材, 落实看火人方可进行明火作业, 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当日有效。非项目专职消防保卫人员签发的用火证一律无效。

5.6电热器具的审批管理:

5.6.1施工需使用电炉, 或者用其他电热器具取暖保温, 使用前必须由使用单位工长或负责人对使用人进行书面安全交底,使用人持安全交底书, 交项目保卫部门, 领取填写电热器具审批表, 经项目专职消防保卫人员审批同意后, 方可使用。未经审批同意使用的, 一律按违章处罚。

5.7工程内住人、设库的管理:

5.7.1在施工程内严禁安排人员住宿。

5.7.2在工程内因施工需存物、设库的, 由存物或设库单位的负责人到项目保卫部门领取存物设库审批表,按审批表内容填写后, 经项目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准在工程内存物、设库。未经审批同意在工程内存物、设库的, 一律按违章处罚。任何情况下不准在工程内积存易燃物、可燃材料。

5.8燃气用火管理:

5.8.1凡施工现场使用液化石油气的, 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在项目保卫部门领取燃气用火审批表, 按要求内容填写, 经使用单位项目经理审批同意后, 由项目消防专职人员检查,确认符合使用标准后, 发给现场燃气合格证, 方准使用。

5.9消防制度牌的设置:

5.9.1施工现场消防制度牌规格高1000mm×宽600mm, 蓝底白字。

5.9.2施工现场门卫管理制度设在现场主要出入口处。

5.9.3门卫人员职责制度牌放在值班室。

5.9.4木工防火制度牌设在木工房内显眼处。

5.9.5油漆、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处,设管理措施制度牌于明显处。

5.9.6现场烘炉地点, 设烘炉工防火制度牌一块。

5.9.7临时料具库设库房防火制度牌一块。

5.9.8食堂燃气使用处设燃气用火管理制度牌一块。

5.9.9消防泵房设管理值班制度牌一块。

5.10项目消防保卫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5.10.1项目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岗位, 由项目经理推荐具备两年以上从事保卫工作经历, 有岗位合格证、工作胜任的人员, 报公司保卫部审核同意后, 方可派驻到项目上岗从事该项工作, 未经公司保卫部审核同意的人员, 项目上不得任用。项目经理部违反本条规定的, 由选用者承担相关的责任。本条规定总部以外区域性分公司结合当地情况参照执行,上岗人员报保卫部备案。

5.10.2建筑面积5万平米以上的工程或国家重点工程, 设2名消防保卫管理人员; 5万平米以下的工程设1名。

5.10.3项目专(兼)职消防保卫管理人员, 必须以本专业工作为主, 兼职其他工作时, 以不影响本专业工作为前提。

5.10.4项目专职消防保卫管理人员, 在项目管理中, 对消防、治安的违章处罚, 必须使用保卫部统一印制的罚款通知单,并加盖公司保卫部印章。不得使用其他罚款单据。所收罚款由公司保卫部用于有关奖励。

5.11项目门卫、更勤人员配备条件:

5.11.1政治上可靠、责任心强, 敢于坚持原则, 热爱护厂工作。

5.11.2一般为18岁至45岁男性职工。

5.11.3身体健康, 能胜任昼夜值勤等护厂任务。

5.11.4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5.12项目门卫、更勤人员设置、着装管理规定:

5.12.1项目门卫、更勤人员配备数量, 按工程规模、周边环境具体情况配备。现场主要出入口大门的值班门卫三班倒。其他有车辆出入的大门开启时, 必须有人管理;及时开、闭,确保安全。夜间巡逻每班不少于2人。

5.12.2门卫、更勤人员上岗时, 必须穿着单位统一配发的工作服, 统一佩戴“执勤”袖标。值勤不戴袖标者, 视为非上岗。

5.12.3门卫、更勤人员不得穿着自购保安服或淘汰的制式警用服装。

5.13内业资料管理:

5.13.1项目消防内业资料按公司保卫部下发目录及本办法记录所列表格建立。由项目专职消防保卫人员负责。

5.14应急准备和响应:

5.14.1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范围:

火灾、爆炸、治安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等。

5.14.2发生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的场所:

公司挡案室和财务室财务室、施工现场、宿舍等。

5.14.3应急准备:

5.14.3.1组织准备:

项目应建立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组建应付突发事件义务消防队。

5.14.3.2措施准备:

a、项目保卫部负责制定《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和专业技术综合楼工程消防保卫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b、项目保卫部负责制定《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和专业技术综合楼工程消防(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

c、项目保卫部负责编制公司档案室、财务部应急灭火预案,并组织实施;

d、项目保卫部每月对施工现场、宿舍、库房等场所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并填写相应记录。

5.14.3.3人员防范技能准备:

a、从事保卫工作的专职保卫干部必须参加过北京市公安局组织的专业培训,取得保卫干部《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并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

b、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应付突发事件义务消防队员开展防火、防突发事件及相应预防措施的教育或培训;确保人员安全。

5.14.3.4物资准备:

a、项目应合理设置、配备符合环保要求的灭火器材,定期检查,确保灭火器材性能良好。

b、发生火灾或突发事件,项目部要保证车辆、人员能及时到位,按照预案要求,开展工作,把案件或事故造成对人员、财产、环境的损害降到最低限度。

5.14.4、应急响应:

5.14.4.1发生火灾事故和突发事件处理流程:

5.14.4.2应急响应通用要求:

a、紧急事故发生时,要按预案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逐级上报;

b、当紧急事故威胁到人身安全时,首先要确保人身安全。所在单位领导应组织人员迅速脱离危险区域或场所,再采取应急措施,尽可能地减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c、紧急事故发生时,应按火灾事故和突发事件处理工作流程要求的程序进行处理;

d、事故处理结束后,负责部门要查找事故发生的原因,制定实施、验证纠正措施。

5.14.4.3火灾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a、发生火灾时,发现人员及时报告领导和公安消防部门,火灾所在单位当班领导要以最快迅速组织义务消防队分工疏散人员,灭火和抢救物资,联络医疗单位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b、救火时,首先切断电源,将易燃物品转移到安全区域,避免发生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伴随的重大事故的发生;

c、事故发生后,应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察。根据事故情况,组织制定、实施验证纠正措施。

5.14.4.4对相关方施加影响:

a、将应急准备和响应的要求书面通知相关方,并督促按本管理办法要求实施;

b、通过合同或书面交底,对相关方应急准备和响应提出具体要求并施加影响;

c、紧急情况发生时,派专人监督相关方立即按应急准备和响应措施实施,实施中发现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书面通知要求纠正,并派人跟踪验证。

5.14.4.5管理办法的评审和修订:

a、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后,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必须对应急准备和响应措施进行评审,发现不妥或不完善之处,应按有关程序,由本单位管理者代表组织修改,修改后及时反馈到保卫部和相关部门;

b、保卫部根据事故情况和反馈情况,对本管理办法进行评审,发现不妥或不完善之处,按有关程序,及时进行修订。

第6篇 消防气防安全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危害,保证员工人身及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规定了生产建设过程中火灾预防、消防气防设施和装备、执勤战备与教育训练、火灾扑救与抢险救援等管理。

1.3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单位。开元石化公司、矿区服务事业部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中油质安字〔1999〕第194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气体防护管理规定》(石油化字〔2001〕206号)

《炼化企业气体防护用品管理指导意见》(油炼化〔2010〕50号)

3术语

消防设施: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消防产品: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占道许可:指因工程施工需要,需临时、短期占用消防道路的许可。

4职责

4.1安全环保处:

4.1.1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4.1.2负责消防气防设施、器材、物资等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

4.1.3组织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统计上报火灾事故。

4.1.4负责指导消防支队消防气防安全管理工作。

4.2规划计划处:

4.2.1负责将消防布局、消防泵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消防气防规划纳入总体规划。

4.2.2负责消防安全隐患项目的立项与组织实施。

4.2.3负责消防“三同时”审批手续的履行。

4.3机动设备处:

负责组织实施消防气防设施的维修、改造和大修工程。

4.4物资采购部:

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采购管理,不得采购未经消防强制性认证、认可或未经消防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及未经安全环保处准入厂家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失效或被公安消防机构和相关部门停止生产、销售和安装的产品。

4.5消防支队:

负责消防气防检查、火灾隐患排查、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生产监护、气体防护、宣传教育培训等消防气防工作。

4.5.1掌握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畅通。

4.5.2对新入厂员工进行消防气防安全教育,对有毒作业员工组织现场自救、互救培训;制定气体防护急救站人员培训考核大纲,并付诸实施。

4.5.3负责组建公司义务消防气防抢险队,对其开展灭火救援和应急抢险培训;突发事件时负责调动义务消防气防抢险队参与救援。

4.5.4建立火灾隐患立案和消案制度。负责提出消防气防隐患治理方案,监督整改情况。

4.5.5参与建设项目消防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和验收工作。

4.5.6参与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

4.5.7参与消防气防设施、器材、物资产品市场准入,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更换和维修。

4.5.8建立健全公司消防档案,消防设施、装备、器材台账。负责消防设施的统一编号,消防设施标识的完善。

4.5.9制定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消防灭火预案。按照集团公司编制的区域联防方案,参加联防预案演练、开展技术交流等活动。

4.5.10按照专职消防队正规化建设及战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支队的相关管理制度。

4.6石化医院:

落实急性职业中毒的防护工作,有急救措施,健全组织机构。充实专业人员和配备急救所需的仪器设备、药品器材。

4.7各单位:

4.7.1负责本单位的消防气防安全培训教育。

4.7.2负责本单位的消防气防检查、火灾隐患的整改和开停车、检修中的防火、防中毒措施落实。

4.7.3负责本单位消防气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4.7.4负责建立本单位义务消防气防抢险队。

5工作程序及要求

5.1建设项目

5.1.1应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安全环保处应参加审查。规划计划处应按规定将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5.1.2机动设备处和工程管理部等施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消防设计组织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安全环保处和消防支队对消防设施的施工实施监督检查并参与竣工验收。

5.1.3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项目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消防气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及有关行业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要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气防新技术、新产品。

5.1.4早期建设项目的消防气防设施不符合现行规范的要求的,规划计划处、机动设备处、工程管理部应当利用装置大修、改造的时机对消防气防设施进行完善,以满足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

5.2消防气防设施

5.2.1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消防气防设施维修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5.2.2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禁止使用未经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检验的消防产品。

使用高压消防水(灭火救援、公司级演练和安全检查除外)应办理“使用高压消防水许可证”,严禁未经许可使用,由用水单位向供水车间或兴海公司提出申请。

5.2.3占用消防道路等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必须事先通知消防支队,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临时占道,有效期最长24小时,适用于作业车辆不破坏路面等占道,临时占道由占道单位向消防支队提出申请,消防支队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短期占道,有效期最长7天,适用于在消防道路上从事挖掘作业、放置构件建材等占道,由占道单位向消防支队提出申请。在消防车不能通行的情况下,消防支队要制定专项灭火预案。短期占道,属地单位确认安全措施;消防支队依据占道情况,制定出警路线、完善灭火预案;安全环保处确认厂内道路通行情况,监督占道安全措施落实和灭火预案制定情况。

5.2.4公共娱乐、办公场所的装修、装饰、电器安装、紧急照明、紧急疏散以及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颁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5.2.5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环境,车间须配备相应急救防护器材和药品,并定期检查;生产装置和罐区应设置风向标,其设备、容器、管道、阀门等设施,应保证密闭性;岗位应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5.2.6各种消防气防器材使用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确保其正常好用,只有经过训练并掌握防护器材使用方法的人员才能使用,同时应严格遵守其操作规程,防止误操作造成中毒或窒息。

5.3抢险救援

5.3.1发现火情,应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发生火灾的单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的义务消防气防抢险队控制和扑救初起火灾,组织其他人员疏散,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

消防支队接到报警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消防车接警5分钟到达火警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5.3.2公司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应设立现场指挥部。消防支队支队长任消防抢险组组长,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使用各种水源。

截断电、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

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向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请求灭火救援。

请示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后,向邻近公安消防部门和集团公司消防

联防请求增援。

5.3.3发生火灾的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如实向事故调查组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

5.4消防气防安全教育

执行《本公司hse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5.5火灾隐患

执行《本公司事故隐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5.6火灾事故

执行《本公司事故事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6形成的文件及记录

占道许可证,保存期1年。

7检查与考核

7.1安全环保处、消防支队负责对各单位消防气防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2检查结果纳入绩效考核。

8附则

8.1 本办法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8.2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7篇 消防执法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完整、安全、有效利用的原则,落实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定期和离任移交制度。

第一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主管公安机关、地方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档案归档内容

第二条公安消防执法档案包括消防行政许可档案、消防监督检查档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重大火灾隐患档案、火灾事故调查档案、消防行政处罚档案、消防行政强制档案、消防执法救济档案和消防刑事执法档案。

第三条消防行政许可档案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卷。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审批表;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4.消防设计文件;

5.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纪要,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材料;

6.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7.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8.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受理凭证;

1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记录表;

11.集体会审、专家评审意见及有关记录和材料;

12.文书送达回执;

13.其他有关材料;

14.备考表。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审批表;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4.消防设计文件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纪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记录;

6.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7.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8.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9.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10.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凭证;

1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检测、综合评定等资料;

12.不合格项目的整改证明资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表;

13.集体会审意见;

14.文书送达回执;

15.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移交记录;

16.其他有关材料;

17.备考表。

(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及审批表;

3.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

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文书复印件;

5.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但未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的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和出厂合格证;

6.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8.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9.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受理凭证;

10.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11.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检测等有关记录和资料,现场照片;

12.集体讨论意见;

13.文书送达回执;

14.其他有关材料;

15.备考表。

消防行政许可档案中图纸较多时,可将图纸另立分册装订,并注明总册数,集中存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图纸。

第四条消防监督检查档案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卷、单位消防安全监督抽查卷、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核查卷、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卷和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卷。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违法通知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复查意见书及审批表;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记录;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

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材料(包括: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新建、扩建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文件等);

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材料受理凭证;

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的有关材料;

9.其他有关材料;

10.备考表。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违法通知书、复查意见书及审批表;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记录;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材料(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隐蔽工程记录,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等);

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材料受理凭证;

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的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检测等资料;

9.其他有关材料;

10.备考表。

(三)单位消防安全监督抽查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3.责令改正通知书;

4.复查记录;

5.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依法处理情况的文书;

6.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的申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同意或者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决定书及审批表;

7.文书送达回执;

8.其他有关材料;

9.备考表。

单位消防安全监督抽查卷可以以被抽查单位为单位,以抽查时间为序,按季度或年度立卷,集中归档。

(四)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核查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材料;

3.群众来信材料、来访反映情况记录;

4.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受理登记;

5.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6.责令改正通知书;

7.复查记录;

8.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依法处理情况的文书;

9.文书送达回执;

10.其他有关材料;

11.备考表。

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核查卷可以以每起核查案件为单位,以举报、投诉受理登记时间为序,按季度或年度立卷,集中归档。

(五)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及审批表;

3.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检查材料;

4.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5.其他有关材料;

6.备考表。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卷可以以每起大型群众性活动为单位,以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时间为序,按季度或年度立卷,集中归档。

(六)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及审批表;

3.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

4.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材料;

5.消防产品检验报告及其他材料;

6.向质检、工商部门的通报材料;

7.文书送达回执;

8.其他有关材料;

9.备考表。

第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告知书;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4.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文件;

5.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材料(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基本情况,建筑、场所的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文件,生产、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主要建筑的消防基本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专职消防队及其装备情况,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证书复印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情况);

6.单位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

7.其他有关材料;

8.备考表。

第六条重大火灾隐患档案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及审批表;

3.立案前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4.重大火灾隐患现场照片;

5.立案前集体讨论、专家论证意见;

6.给当地公安机关、政府的报告,政府批复意见;

7.单位撤销重大火灾隐患的申请;

8.复查时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9.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后的照片;

10.复查后集体讨论、专家论证意见;

11.重大火灾隐患销案通知书及审批表;

12.消防行政处罚、消防行政强制情况记录;

13.政府督办的有关材料;

14.文书送达回执;

15.其他有关材料;

16.备考表。

第七条火灾事故调查档案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卷、火灾事故调查卷和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卷。

(一)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

3.现场调查材料;

4.其他有关材料;

5.备考表。

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卷可以以每起火灾为单位,以报警时间为序,按季度或年度立卷,集中归档。

(二)火灾事故调查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火灾事故认定书及审批表;

3.火灾报警记录;

4.询问笔录,证人证言;

5.传唤证及审批表;

6.火灾现场勘验笔录;

7.火灾现场图、现场照片或录像;

8.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物证照片;

9.鉴定、检验意见,专家意见;

10.现场实验报告、照片或录像;

11.火灾损失统计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

12.文书送达回执;

13.其他有关材料;

14.备考表。

(三)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书及审批表;

3.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材料及收取凭证;

4.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受理通知书;

5.火灾事故认定复核调卷通知书;

6.原火灾事故调查材料复印件;

7.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等;

8.文书送达回执;

9.其他有关材料;

10.备考表。

第八条消防行政处罚档案分消防简易行政处罚卷、消防行政处罚卷。

(一)消防简易行政处罚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当场处罚决定书;

3.现场调查材料;

4.罚没收据;

5.其他有关材料;

6.备考表。

消防简易行政处罚卷可以以每起处罚案件为单位,以处罚时间为序,按季度或年度立卷,集中归档。

(二)消防行政处罚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及审批表;

3.受案登记表;

4.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检测结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笔录,物证照片等;

5.传唤证及审批表;

6.与此案有关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火灾事故认定书等;

7.扣押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及审批、处理材料;

8.被处罚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9.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10.听证申请,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举行听证通知书及审批表,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书;

11.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意见;

12.责令停产停业报请政府审批文件、政府批复;

13.执行情况材料,包括罚没收据、行政拘留通知书、执行回执、没收违法所得清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后的现场记录和照片等;

14.文书送达回执;

15.其他有关材料;

16.备考表。

第九条消防行政强制档案分临时查封卷和行政强制执行卷。

(一)临时查封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临时查封决定书及审批表;

3.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火灾隐患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

4.临时查封告知笔录;

5.临时查封集体讨论意见;

6.临时查封现场笔录;

7.临时查封现场照片或录像;

8.解除临时查封申请;

9.解除临时查封前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10.解除临时查封决定书及审批表;

11.文书送达回执;

12.其他有关材料;

13.备考表。

(二)行政强制执行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及审批表;

3.责令改正通知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复印件;

4.行政强制执行告知笔录;

5.行政强制执行集体讨论意见;

6.行政强制执行现场笔录;

7.行政强制执行现场照片或录像;

8.文书送达回执;

9.其他有关材料;

10.备考表。

第十条消防执法救济档案分消防行政复议卷、消防行政诉讼卷和消防国家赔偿卷。

(一)消防行政复议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行政复议决定书;

3.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

4.答复意见;

5.被复议的消防执法行为原案卷材料复印件;

6.其他有关材料;

7.备考表。

(二)消防行政诉讼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

3.起诉书;

4.答辩状;

5.被诉的消防执法行为原案卷材料复印件;

6.其他有关材料;

7.备考表。

(三)消防国家赔偿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赔偿决定书/不予赔偿决定书;

3.赔偿申请书或申请笔录;

4.有关消防执法行为的调查、认定材料;

5.有关消防执法行为原案卷材料复印件;

6.文书送达回执;

7.其他有关材料;

8.备考表。

第十一条消防刑事档案的案卷归档内容和装订顺序,按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建立健全执法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人员、经费、场所、设施;

(二)积极采用先进的档案管理技术;

(三)组织检查、鉴定、销毁档案。

根据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负责人可以明确由分管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执法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消防执法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所承办的消防执法活动的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二)归档案卷齐全完整,符合规定;

(三)按照规定时限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执法档案;

(四)严格保管案卷材料,严防遗失;

(五)严禁弄虚作假,私自留存或销毁案卷材料;

(六)调离本岗位时,移交所承办或保存的案卷材料。

第十四条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的管理人员应当认真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消防执法人员对案卷材料立卷、归档;

(二)接收移交的案卷,履行签字手续,编制移交清册;

(三)按照有关规定对档案材料进行分类、编号、编目、排列和存放;

(四)做好档案的收进、借阅、移出、保管、利用和销毁等情况登记工作;

(五)不得擅自复制、翻拍、抄录、涂改、伪造、抽取、销毁档案,严防丢失、损毁;

(六)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五条消防执法人员应当在消防执法活动完结后30个工作日内立卷归档并将案卷移交档案室或档案管理人员,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档案管理人员在接收案卷时应当逐册清点,由交接双方在移交目录上签字。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消防执法人员离任时,应当将执法档案归档情况纳入离任工作交接的内容。档案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当按规定移交档案台帐和全部档案,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消防执法人员按照实际发生的消防执法活动收集、整理、建立公安消防执法档案,卷内归档内容应当根据执法活动的实际发生情况归档。

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应当与原件核对无误后,以其复印件存档。同一件文书、证据材料涉及两个以上案卷的,应当按照刑事案卷优于行政处罚卷、行政处罚卷优于其他具体行为卷、具体行为卷优于其他案卷的原则存放原件,其他案卷存放复印件,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第十七条公安消防执法档案归档内容中有声像材料的,应当按有关案卷装订顺序要求在卷内相应位置列明,并随案卷一并归档、移交。

有条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公安声像档案管理的要求,根据不同载体,使用专门装具分别整理、编号,妥善保存和管理,并在执法档案中注明声像档案编号。

第十八条除本规定另有规定的外,公安消防执法档案以案(人、单位、事等)立卷,按类别集中存放。

各类案卷应当做到归档材料齐全完整,制作规范,字迹清楚,并采用具有长期保留性能的笔、墨水书写或打印。

卷内材料,除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空白页、作废页外,应在正面右上角和反面左上角用铅笔逐页编写阿拉伯数字页号,页号从“1”编起,为流水号,不得重复和漏号。

案卷装订前要拆除金属物,对残缺破损、小于或大于卷面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裱贴和折叠,不得有压字和掉页情况;装订时应当采取右齐、下齐、三孔双线、左侧装订的方法。案卷材料较多时应当分册装订,每册不宜超过200页。

第十九条公安消防执法档案应当建立台帐,按照案卷类别分别建立登记目录。

各类法律文书应当建立台帐,按照文书名称分别建立登记目录。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电子台帐。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设立能够保障公安消防执法档案安全的档案室,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没有条件设立档案室的,可以设立档案专柜。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除按照本规定建立纸质公安消防执法档案外,还应当按照消防执法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公安消防执法电子档案,并进行物理归档,将保存载体与纸质档案一并移交档案室管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推行办公自动化系统和编制消防监督业务管理软件时,应当设立电子文件的归档功能,实现文档生成与归档一体化,逐步实现档案计算机数据管理、整理编目、检索查询、安全保密功能。

第二十二条公安消防执法电子档案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其归档范围、内容、保管期限应当符合本规定。

公安消防执法电子档案应当采取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确保不被非正常签发、修改和删除,保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落实执法档案借阅、查阅制度,为消防工作服务。

查阅、摘抄、复制公安消防执法档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公安消防执法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长期为16年至50年,短期为2年至15年,具体档案保管期限如下:

(一)消防行政许可档案 长期

其中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卷 16年

(二)消防监督检查档案 16年

其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卷 长期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卷 长期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 16年

(四)重大火灾隐患档案 5年

(五)火灾事故调查档案 长期

其中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卷 5年

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卷 50年

(六)消防行政处罚档案 长期

其中消防简易行政处罚卷 16年

(七)消防行政强制档案 长期

(八)消防行政救济档案 长期

(九)消防刑事档案 永久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每年组织对保管到期的档案进行鉴定。对属于公安机关归档范围的公安消防执法档案应当按照本机关综合档案部门的要求定期移交归档。对不属于归档范围的其他公安消防执法档案,且经鉴定确实无继续保存价值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按规定销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的案卷编号及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等,应当执行公安机关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在公安机关档案管理部门指导下,根据公安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制订统一规范。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30日印发的《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公消[2006]119号)同时停止执行,此前的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维持原状。

第8篇 消防控制室管理办法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要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要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要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发现设备故障时,要及时报告其主管领导和厂调度室,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五、非工作所需,非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任何人不得使用消防控制室电话。

六、上班时间值班人员不准在消防控制室内抽烟、睡觉、看书报等,严禁在消防控制室生火做饭,保持消防控制室整洁、规范。

七、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应急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同时报告其主管领导及厂调度室和消防管理部门。

第9篇 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一、 在园区内任何部位动用电、气焊、喷灯等明火,必须经保安部同意,以文字形式报保安部审核、批准,领取动火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二、 保安部负责审核、管理和签发动火许可证工作,并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

三、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动火人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焊工证,操作过程中设专门看火人。

2、 清理动火施工现场内易燃易爆物,室外作业遇有五级风停止作业。

3、 按要求配置看火人员,准备好灭火器材、水、沙子等。

4、 氧气瓶、乙炔瓶按要求分开放置。

5、 严格执行中央大厦关于动火作业消防安全制度的规定。

四、 园区内部不准随意使用产生强烈热辐射的电热器具,如电炉、红外线加热器。

五、 园区内部区域及外围不许随意焚烧垃圾、树叶等,不许随意使用明火进行任何施工。

六、 电、气焊工应持操作证上岗施工。

七、 使用电、气焊、喷灯,要选择安全地点,作业前要仔细检查周围的情况,可燃物必须清除,如不能清除,应采取浇湿、设接火盆、遮挡或其它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护。

八、 在焊割前,要对焊割工具进行全面的检查,严禁使用安全保护装置不健全或失灵的焊割工具。

九、 焊割作业及点火要严格遵守操作程序,焊条头、热喷嘴要放在安全地点,焊割结束或中途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并仔细检查现场,确认无余火复燃危险后方可离开。在易燃、可燃物较多的场所焊割,操作完毕时应反复检查,预防火灾事故。

十、 电焊机的各种导线不得残破裸露,更不准与气焊的软管、气体的导管以及有气体的气瓶接触,气焊的软管也不得从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或部位穿过。油脂或沾油的物品,禁止与氧气瓶、导管等接触。

十一、 电焊机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械设备或各种管道金属架上,必须建立专用地线,不得借路。

十二、 对盛有或装过易燃、可燃气体及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和设备,在未彻底清洗干净前,不得进行焊割。

十三、 严禁在有可燃、易燃、爆炸危险物品的场所焊割;

十四、 焊割作业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以及其它易燃操作同时间交叉作业。

第10篇 校区学生活动中心安全消防预警管理办法

校区学生活动中心安全消防预警管理办法

总则 为了保障学生活动中心的消防安全,保障学校的财产及学生安全,为在学生活动中心工作、生活、娱乐的广大学生创造一个良好安全的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严禁在活动中心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二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及有毒物品进入活动中心;

第三条 在没有获得工作人员的许可下,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活动中心音响、灯光设备;

第四条 各种消防应急措施及电路设施须每周检查一次,在活动举办之前应检查无误后方可开展活动,防患于未然;

第五条 出现火警时,工作人员须马上通知在场所有人员务必保持镇静,及时做好疏通工作,打开安全出口,疏导在场的所有人按秩序安全离开,同时并报警;

第六条 工作人员须立即关掉音响、灯光的电源,迅速打开消防栓及灭火器做好灭火工作;

第七条 做好善后工作;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实施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校团委(学工处)所有。

第11篇 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青铁路及相关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铁路消防管理办法》以及路局《消防管理办法》,结合本工程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本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坚持专职安全人员检查管理与其他人员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各参建单位及人员都有遵守消防法规、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立即处置和参加有组织的应急处置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指挥部对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实行领导、检查、监督和管理。各参建单位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负有检查、监督责任。

第六条 指挥部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指挥长)、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指挥部,负责日常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能是:

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消防工作指示、规定;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总结分析消防安全工作;研究制定消防管理制度、措施,决定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第七条 各参建单位的第一管理者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参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参建单位应建立消防领导小组,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九条 各参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小组、分工管理职能部门、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各项管理制度措施等,报指挥部核备。

第十条 各参建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

(二)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七)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建立消防安全台帐,做好日常检查记录。

第三章 预防与管理

第十一条 指挥部按建设程序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设计防火审查,送达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承担铁路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消防专业资格。未经消防审核的工程不得开工,未经检测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指挥部、监理、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设计时,必须及时与设计单位协商,并经原审核批准的公安消防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 指挥部、监理、施工单位办公场所的灭火器材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备,并指定专人做好消防器材的使用、维修保养和管理等工作。严禁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严禁阻塞消防通道。

第十四条 各参建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参建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灭火救灾的技能。对上岗人员应组织消防安全培训与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对参建员工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与考核。

第十五条 对从事易于引起火灾爆炸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消防专业的知识培训,达到'三懂三会''(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及铁道部的消防技术规范,不得降低消防设计标准。对重点工程、重点部位应作消防设计详细说明,编制消防设计专册,并做好现场人员自身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做好火灾、易燃、易爆等危险源的识别,制定详细的防范和应急处理措施,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在施工组织方案中,要有专门的消防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指挥部或监理单位方可签发开工报告,否则不予开工。

第十九条 各参建单位所采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国家消防强制性标准要求。施工、监理单位施工中做好建设工程成品与半成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配置的灭火器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建立台帐资料,记录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因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工程建设中通信、信号、电力线两侧不得引火烧荒,水平距离2.5米之内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二)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防火措施,严禁违章 作业。

(三)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必须专库储存;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其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公安部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不准积存易燃、可燃材料。

(四)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必须由持证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五)冬季施工使用的电热器等设备,须有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使用技术资料,并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冬季施工用的保温材料,必须达到防火阻燃等技术要求。

(六)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

(七)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或挪作他用。冬季施工,须对消防设备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八)参建单位人员办公、居住等场所严禁使用电炉子、乱拉电线,使用电器、电褥子必须经专人检查断电后方可离开,使用火炉取暖应符合消防、人身安全要求。施工现场伙食团灶间必须单独设置,加强燃气、电器设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配备消防管理人员和义务消防员,组织义务消防队。消防管理人员和义务消防队在施工现场防火责任人组织领导下,负责日常消防工作。

第四章 事故的处理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 发生火灾事故后,现场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报告和报警。在消防人员到达前,现场应立即采取措施扑救,制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邻近单位应予以支援。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应及时向指挥部报告,24小时内应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 指挥部、监理单位与相关部门根据事故的程度,有权封闭现场,下达停工令。

第二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应按要求做好现场保护,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接受消防管理部门及指挥部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参建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的日常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易燃、易爆等消防重点部位应进行经常性防火巡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实施监督。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管理情况;

(五)作业人员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专库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八)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九)防火巡查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各参建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指挥部每季度对参建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指挥部对各参建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日常检查、季度考核和考核评价。

第三十二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指挥部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对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参建单位要按本办法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管理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12篇 厂区移动设备和车辆安全管理及消防实施办法

(1) 库管兼保卫在厂部负责人的领导下及安全员的指导下负责厂区内车辆的安全管理及消防工作实施。

(2) 库管兼保卫按照《第八类  工区内发生的车辆事故应急预案》处理有关车辆的紧急事项。

(3) 进场车辆管理:

①进入厂区的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和停放,安全员和库管兼保卫拥有交通管制权限。

②石料运输车辆做好防尘工作。

③重油和沥青运输车辆在装卸中严格注意防火,雷雨天气注意防雷击,在装卸过程中准备灭火器材(灭火器、泡沫灭火剂装置等)预防火灾的发生。

(4) 出场车辆管理:

①车辆按照规划好的路线离厂,厂区内严禁高速超车。

②过磅后的沥青砼运输车按照顺序稳妥地离厂,防止车辆倾覆和交通事故。

③在进出厂车辆繁忙时须由安全员或库管兼保卫指挥交通,防止意外伤害的发生。

(5) 停放车辆管理:

①原则上不允许外来车辆停留厂区。

②在指定的位置停放车辆,不得在油料存储区和石料堆栈设置停车场。

③将停放车辆置于厂区的监控系统之下。

(6) 移动设备及车辆的消防管理:

①移动设备包括装载机、料斗、集料带、出料口等。

②车辆包括进场卸货车辆、沥青砼出场车辆、各类工程车、生活用车、来访车辆等。

③所有移动设备和车辆必须配备便携式灭火器,进入厂区的移动设备和车辆必须在在监控设施的监控之下。

④厂区布置的灭火装置须满足方便、效率的原则,实际操作中应该本着网络化、时限性原则配置灭火装备,做到能第一时间扑灭火灾。

⑤库管兼保卫每周回顾安全管理及消防的实施情况,对不足之处提出书面报告到安全员处,同时向厂部负责人汇报安全和消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7) 安全员将所有安全及消防隐患单独整理成书面报告,每周定时向技术安全部和厂部负责人汇报,并附上安全员自己的整改意见。对于安全器材和消防设备的采购则由安全员上报,由技术安全部批准,再由采购部负责实施采购。

(8) 所有涉及到安全和消防管理的工作均执行交叉管理原则、重叠管理原则,从企业法定代表人开始层层分解安全和消防责任。

消防管理办法(十二篇)

一、目的:为使消防抢救工作充分发挥组织功能,一旦发生火灾,尽量使灾害减到最低程度,以免延误抢救时效,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二、范围: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及全体员工。三、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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