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桦南风电公司)重大危险源三级监督管理主体的职责、日常管理、登记、评估和备案、人员培训与应急救援、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及考核。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2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大危险源法 2002.11.01
gb 18218-2000 重大危险源辨识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 大唐集团制〔2005〕4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二十五项反措导则
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岗位责任制
3 重大危险源分类
3.1 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级重大危险源、集团公司级重大危险源两种。
3.1.1 国家级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3.1.2 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范围见附表1。
3.1.3 集团公司级重大危险源是指除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3.1.4 集团公司级重大危险源范围见附表2。
4 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4.1 管理机构设置
4.1.1 重大危险源实行公司、风场和班组三级管理。
4.1.2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级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总负责人,对公司所有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负责。
4.1.3 风场厂长为风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负责人,对风场所属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负责。
4.1.4 值班长为班组级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负责人,负责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的监督和管理。
4.1.5 安全监察部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统一管理重大危险源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4.2.1 各级监督管理责任人职责
4.2.1 公司总经理职责
4.2.1.1 是公司级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第一责任者,负责组织健全完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各级人员责任制,对重大危险源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
4.2.1.2 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的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亲自批阅和传达重大危险源文件、指令和通报,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并组织落实。
4.2.1.3 掌握有关的安全规程、制度,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标准,并抓好制度的贯彻执行。
4.2.1.4 及时研究解决重大危险源管理和使用中的存在的问题,组织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做到对重大危险源的可控在控。
4.2.1.5 遵照上级指示精神,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年度工作目标,审定有关重大危险源的重要活动和重大措施,按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的目标,层层落实责任,实行分级控制,确保年度安全目标的实现。
4.2.1.6 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监督体系和保证体系,从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目标出发,搞好重大危险源工作,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4.2.1.7 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的整改计划,并保证所需费用的落实。
4.2.2 生产副总经理职责
4.2.2.1 每年初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4.2.2.2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的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4.2.2.3 组织编制年度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整改计划,审批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方式、重大试验和重大检修(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
4.2.2.4 组织生产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技术监督和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与审批重大危险源规程,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修改、补充、完善。
4.2.2.5 经常听取安监部的重大危险源情况汇报,参加或组织研究解决重大隐患的治理工作和重大危险源中遇到的问题。对自己签发的事故统计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4.2.2.6 主持重大危险源的检查与评估,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指导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及时组织解决重大危险源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2.2.7 负责组织编制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组织重大危险源岗位技术培训、安全规程考试及特殊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主持全厂性的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演习。
4.2.2.8 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参加或主持有关重大危险源事故的调查处理。
4.2.3 安全监察部职责
4.2.3.1 是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4.2.3.2 负责组织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与检查。
4.2.3.2 负责事故应急预案的组织编制工作,并对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进行监督。
4.2.3.4 负责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的使用管理。
4.2.3.5 负责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
4.2.3.6 负责组织重大危险源事故调查分析,督促检查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
4.2.4 安全监察部主任(副主任)职责
4.2.4.1 认真贯彻国家、集团公司和省公司有关重大危险源的指示精神和有关各项规章制度。
4.2.4.2 及时组织检查重大危险工作开展情况和反事故措施落实情况,并抓好整改验收。
4.2.4.3 根据重大危险源工作需要,每年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规程、制度、规定或补充规定进行复查,监督执行情况。
4.2.4.4 组织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督体系(网),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做到资料齐全、内容具体、数据准确。
4.2.4.5 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制订与实施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4.2.4.5 掌握重大危险源安全动态,对重大隐患和缺陷,及时以“安全监察通知书”的形式督促有关单位尽快消除。
4.2.4.6 重大危险源发生人身或设备事故及严重的不安全现象时,要及时到达现场收取第一手资料,并按“四不放过”的要求,搞好调查分析和处理,落实防范措施。
4.2.5 生产部职责
4.2.5.1 生产部是重大危险源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对重大危险源反事故措施计划、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技术审定,并督促实施。负责解决重大危险源中出现的安全技术问题,提出措施并组织实施。
4.2.5.2 监督检查风场认真贯彻检修工艺规程,保证检修质量,杜绝重大危险源事故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4.2.5.3 负责组织调查、研究、分析发生的重大危险源设备事故,负责专题事故分析报告审查,从技术方面查找事故原因。
4.2.5.4 审查和组织风场修编各类重大危险源的技术标准。
4.2.5.5 组织贯彻《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并结合重大危险源大小修、技改工程,落实各项重大危险源反事故措施,组织落实反措资金。
4.2.5.6 经常深入现场,掌握重大危险源设备缺陷,做好重大危险源缺陷的统计、分析、组织消缺和考核工作。
4.2.6 生产部主任职责
4.2.6.1 在桦南风电公司生产副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重大危险源技术管理工作;负责汇总、制定、审查重大危险源设备大修、技改工程项目反事故措施计划,并对反事故措施的正确性负责,督促反事故措施计划的实施。
4.2.6.2 在设计、审核、鉴定重大技术改进、科研项目时必须同时考虑重大危险源的整改工作,并对其安全可靠性负责。
4.2.6.3 汇总、审查、编制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反事故措施计划,经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列入检修计划,优先实施。
4.2.6.4 负责重大危险源的技术管理,加强技术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季节性反措要求做好反措计划的落实,做到超前管理,科学防范。
4.2.6.5 参加重大危险源分析会和事故调查分析会,从技术和管理方面分析原因,提出意见。
4.2.6.6 参加各种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活动,对重大危险源方面存在的重大隐患及时提出有关技术方面的整改措施,并督促执行。
4.2.6.7 组织编写和审批重大危险源的整改计划和有关经费的落实,并监督实施。
4.2.6.8 组织编制和修订重大危险源运行、检修规程及技术质量标准、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4.2.6.9 经常深入现场,掌握重大危险源设备的运行状况和主要设备缺陷,并督促和指导及时消除。定期组织运行分析工作,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增加重大危险源的科技含量。
4.2.6.10 参加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习。
4.2.6.11 指导重大危险源设备事故处理,参与事故调查,研究、制定反事故措施并组织落实。
4.2.6.12 制定重大危险源设备调试方案并确保其正确性。
4.2.7 风场厂长职责
4.2.7.1 是风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第一责任者,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运行负直接领导责任。
4.2.7.2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的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并根据重大危险源年度安全目标计划,组织制订实现目标计划的具体措施。按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班组控制异常和未遂的安全目标,层层落实安全责任,确保重大危险源的安全可靠运行。
4.2.7.3 组织重大危险源的自查活动,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重大危险源工作,考核违反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失职行为。
4.2.7.4 严格执行各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考核。
4.2.7.5 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其对重大危险源的认识和责任心。
4.2.7.6 掌握重大危险源设备的安全状况,定期开展运行分析,掌握重大危险源设备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消除意见和建议,使重大危险源处于完善可靠状态。
4.2.8 值班长职责
4.2.8.1 是本班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班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运行负直接管理责任。
4.2.8.2 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控制异常和未遂的安全目标,按重大危险源的设备系统进行安全分析预测,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和异常,并进行安全控制。
4.2.8.3 带领本班组人员认真贯彻执行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各项规程制度。
4.2.8.4 每天至少组织一次对本班组重大危险源工作环境、安全设施、设备工器具的安全状况。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组织处理和登记上报。
5 重大危险源登记、评估和备案
5.1 风场应建立各类重大危险源动态管理台帐,随时记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情况。
5.2 认真完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按规定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工作。评估工作应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报告》按地方政府要求进行备案,并逐级上报省公司和集团公司。
5.3 生产副总经理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工作,形成《安全评估报告》,经省公司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
5.4 《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
--重大危险源等级;
--安全对策措施;
--应急救援措施;
--评估结论与建议。
5.5 《安全评估报告》要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5.6 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本规定及时上报地方政府、集团公司、省公司安全生产部。
6 人员培训与应急救援
6.1 安全监察部要对涉及重大危险源运行、检修、维护及监督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运行规程》、《检修工艺规程》、防火防爆、紧急救援等知识的培训和考试。
6.2 安全监察部要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健全和完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应经常开展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6.3 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应急救援机构及其职责;
--危险辨识与评价;
--报警系统;
--应急设备与设施;
--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保护措施程序;
--事故后的恢复程序;
--培训与演练。
6.4 国家级的重大危险源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要按地方政府的要求,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7 监督管理
7.1 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公司、风场和班组三级管理,对每个重大危险源都要采取专业管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责任到人,做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公司生产部要做好专业管理,各风场要做好整改和监督,班组要着重做好监督检查。
7.2 凡是构成国家、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等都要列入本单位重点保卫部位,并落实保卫责任,严防外力破坏。
7.3 凡是构成国家、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等,都要列入本单位重点防火部位。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等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做到消防设施、器材齐全有效,消防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齐全,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距离符合规程规定。易燃、易爆场所要做到防雷、防静电设施齐全有效。
7.4 安监部每月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风场厂长每周检查不少于2次,值班长对重大危险源每天至少检查1次,在存在较大隐患时,三级负责人都要增加对重大危险源的巡检次数。
7.5 生产部和风场要将重大危险源存在的问题纳入到“问题库”进行管理,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间,安监部应对问题整改情况要做好监督。
8 监督管理主要内容
8.1 电气设备
8.1.1 升压站
8.1.1.1 电气设备及母线的电瓷外绝缘应按要求进行定期清扫。
8.1.1.2 母线悬式绝缘子串应按规定定期测绝缘或检测零值绝缘子。
8.1.1.3 水泥架构有无严重龟裂腐蚀、混凝土脱落、钢筋外露等缺陷。
8.1.1.4 避雷针(线)的防直击雷保护范围是否满足被保护设备、设施和构架、建筑物安全运行要求。
8.1.1.5 雷电侵入波的防护应符合规程要求,并满足升压站设备的安全运行。
8.1.1.6 110kv及以上变压器中性点过电压保护完善并符合反措,主变中性点装有两根与地网不同处相连的接地引下线。
8.1.1.7 接地电阻按规定周期进行测试,接地电阻应合格,图纸资料应齐全,接地引下线与接地网的连接情况,应按规定周期进行检测;运行10年以上接地网(包括引下线)应进行开挖检查。
8.1.1.8 应及时消除铁磁谐振过电压的隐患。
8.1.1.9 升压站所有电气设备应按期进行检修,电气试验应合格。
8.1.1.10 隔离开关操作机构的动作情况应灵活、无卡涩,隔离开关闭锁装置应可靠、齐全,应满足开断母线电容电流能力。
8.1.1.11 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耦合电容器等不应存在渗漏油现象。
8.1.1.12 高压电器设备必须装设调度编号和设备、线路名称的双重编号牌,且字迹清晰,标色正确。
8.1.1.13 控制盘、仪表上的控制开关、按钮、仪表、保险器、压板的标志应齐全、规范、清晰。
8.1.1.14 常设的户外架构上的“禁止攀登,高压危险”、屋内间隔门上的“止步,高压危险”等标示牌应齐全、规范、清晰。
8.1.1.15 电气一次系统模拟图板与实际一次系统设备和运行状况必须相符。
8.1.1.16 建立严格的防误装置管理和使用制度,落实责任,认真执行。
8.1.1.17 断路器遮断容量应满足要求,按要求进行开断速度测试和动作电压试验。
8.1.1.18 电气设备的继电保护装置配置必须符合规程和反措要求,保护装置及相关设备应定期检验。
8.1.1.19 制定继电保护防“三误”措施并实施。
8.1.2 主变压器
8.1.2.1 变压器的油色谱分析结果和含水量应合格,油的电气试验应合格。
8.1.2.2 变压器应按期进行检修,电气试验必须合格。
8.1.2.3 变压器油箱、引线接头及其他部件不应存在过热现象。
8.1.2.4 变压器套管和储油柜油位是否正常,通油部件是否存在较为严重的渗漏油现象。
8.1.2.5 变压器的铁芯、铁轭是否存在接地现象。
8.1.2.6 变压器冷却系统等重要部件不应存在严重缺陷。
8.1.2.7 变压器有固定灭火装置,定期进行试验。
8.1.3 电缆夹层及沟道
8.1.3.1 电缆孔洞和盘面之间的缝隙应采用不燃或阻燃材料严密封堵。
8.1.3.2 电缆竖井和电缆沟防火隔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8.1.3.3 电缆夹层、电缆沟内不应有积粉尘。
8.1.3.4 在通向控制室、继电保护室电缆沟道或墙洞及盘柜底部开孔处应采取电缆防火堵料、填料或防火包等材料封堵。
8.1.3.5 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进行密封。
8.2 非生产防火
8.2.1 建筑物或者场所应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消防安全检查手续情况。
8.2.2 建筑物的使用情况与设计的使用情况应一致;
8.2.3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通道、防火间距情况应齐全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8.2.4 消防设施运行,消防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有关规定,消防水压应足够。
8.2.5 消防(电源)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8.2.6 应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防火档案,并做到每周进行一次防火检查且做好记录。
8.2.7 对工作人员,更值人员应定期进行消防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8.2.8 应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救援预案。
8.3 交通安全
8.3.1 应制定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8.3.2 通勤车辆应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检验。
8.3.3 严禁严重超载或超速行驶,严禁酒后驾车和疲劳驾车。
8.3.4 车辆应定期进行检修维护,禁止带病出车。
8.3.5 驾驶员长途出车,应持有出车审批单。
8.3.6 应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监督、考核、保障制约机制,落实责任制,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有效制约。
8.4 生活水系统
8.4.1 生活水系统要重点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防外人破坏。
8.4.2.1 按饮用水标准定期对生活水系统进行消毒和化验,确保水质合格。
9 附则
9.1 本规定由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9.2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2篇 煤矿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重大危险源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岗位、设备及其位置。它的实质是具有潜在危险的源点部位,是爆发事故的源头,是能量、危险物质集中的核心,是能量传出或爆发的地方。
第二条 按照《重大危险源辩识标准》对各类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辨识、申报登记、申报类别、安全评价、登记建挡、风险评估、治理整顿、监控网络、应急预案建设等,实施全程监控管理。
(1)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辨识,是指立足本单位实际,依靠有关技术研发单位开发的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辨识计算机软件,通过简单的人机对话,数据输入,实现重大危险源的简易辨识与危险等级的初次评估。
(2)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是指本单位在重大危险源普查辨识的基础上,依法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申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等级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重大危险源的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的演练等工作。
(3)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类别,是指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煤矿(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
(4)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价,是指基层单位在重大危险源的简易辨识与危险等级初次评估的基础上,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上报的重大危险源危险等级程度进行安全评价,并为所属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
(5)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是指各单位通过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辨识、申报、评价,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或档案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6)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估,是指评估确定重大危险源风险等级,并按风险等级采取应对措施,及时预控或消减风险。
根据风险值大小,可将风险预警分为5个等级:
风险等级 | 人员伤害程度及范围 | 因伤害损失估算(元) | 预警等级度 | 预警信号颜色 | |
ⅰ级 | 特别重大风险 | 多人死亡 | 500万以上 | 巨警 | 红色 |
ⅱ级 | 重大风险 | 一人死亡 | 100—500万 | 重警 | 橙色 |
ⅲ级 | 中等风险 | 多人受严重伤害 | 4—100万 | 中警 | 黄色 |
ⅳ级 | 一般风险 | 一人受严重伤害 | 1—4万 | 低警 | 蓝色 |
v级 | 低风险 | 一人受到伤害,需要急救;或多人受轻微伤害 | 0.2—1万 | 轻警 | 绿色 |
一人受轻微伤害 | 0—0.2万 |
(7)重大危险源的治理整顿,是指企业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缺陷和立项、监控、整改、审核、消项工作制度,对构成重大事故的重大危险源,立即停产整改,并经过注册安全工程师审核评定合格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8)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网络是指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构建安全生产信息技术保障体系,在突发事故时能够快速正确进行应急决策和指挥提供重要依据。
(9)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是指重大危险源发生失控或伤害事故时暄应急处置方案和应对措施。在分析重大危险源的基础上,为有效控制或减少事故损失,事先制定危险源的消除、控制、防护、隔离、监控、保留、转移等技术措施和应急资源保障规定。
第三条 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管控工作的领导,矿成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矿 长 党委书记
副组长:生产矿长 安全矿长 机电矿长 总工程师
经营矿长 工会主席 党委副书记
成 员:各副总 生产科 安监科 机电科 地测科
调度室 矿工会 财务科 行政科 供应科
综合科 劳人科 护矿队 矿医院 运输区 通风区 公安科
领导小组下设重大危险源综合监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科,崔长柱兼办公室主任。电话:6790406
主要职责:负责对各基层单位上报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类汇总、登记建档、现场核查、分析评估及上报工作;指导各基层单位制定监控措施、编制应急预案;检查各单位重大危险源应急处置知识培训情况;督查作业现场检测监控及安全防护等综合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对管理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负有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矿各部门对业务管理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负有安全监管责任,其它有关单位、部门按管理权限负有相应的责任。
(1)安监科是重大危险源的综合监察机构,对全矿的重大危险源负有综合监督责任。
(2)生产科是全矿井水患、矸石山、地质灾害等重大危险源的专业监管机构,对管理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负有监管责任。
(3)通风区是全矿瓦斯管理、煤尘及火灾等重大危险源的专业监管机构,对管理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负有监管责任。
(4)机电科是全矿各种未电设备、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及提升坠落等重大危险源的专业监管机构,对管理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负有监管责任。
(5)行政科是全矿危房、排污、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重大危险源的专业监管机构,对管理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负有监管责任。
(6)供应科、公安科是全矿辖区易燃品、爆炸物品等重大危险源的专业监管机构,对管理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负有监管责任。
(7)调度室负责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应急预案,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在非常情况下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并让员工了解、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应急程序、自救互救知识,对管理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
(8)劳人科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辩识、检测、监控、治理、防灾、避灾知识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管理人员和员工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防控能力,在安全教育培训时要把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治理等方面的内容纳入年度安全培训工作计划。
(9)计划科、财务科按照要求要保证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和治理整改所需的资金投入,要核定重大危险源安全费用管理办法,落实重大危险源技术管理费用,确保资金投入到位。
(10)矿工会应充分行使监督权力,发动职工群众辨识岗位重大危险源,发现生产和管理上有可能导致事故的异常情况,及时向调度室报告。所有从事危险源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了解工作中潜在的危险性,并接受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知识培训。
(11)救护大队东区中队是重大危险源突发事故的专业应急队伍,担负矿井应急抢险任务,负有日常重大危险源检查监控的责任和义务。发生突发事故时,立即奔赴现场投入救灾工作。
(12)各基层单位是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实行分类监控管理,实时进行监测监控,落实监管部门和人员责任,指定专业人员负责,挂牌管理,登记建档,规范填表,报安监部门核实、分类汇总,并按规定报矿重大危险源综合办公室备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向安监科报告所发现的重大危险情况。
(13)矿属其它部门应根据管理范围和业务分工不同,对管理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负有相应的监管责任,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重大危险源监管监控是一项系统管理的长期重要工作,全矿各单位、各部门要相互协作、共同防治,按照“合理设计、统筹规划、强化监控、科学治理”要求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体系。
(1)各单位主要领导和管理部门必须掌握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登记建档,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定期报告,完善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2)各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定期进行检测、评估和监控。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系统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日常检测、评估、监控管理体系。每两年至少要对重大危险源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一次安全评估,按照要求落实安全评估报告提出的治理整改措施。
(3)重大危险源涉及生产过程、工艺、材料、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估,每次的安全评估报告必须报公司(局)重大危险源综合监管办公室备案。
(4)各单位根据各类重大危险源实际分布状况,明确管理机构和负责人,配备专人进行动态检测监控,定期分析危害程度,并制定防控措施。
(5)各单位每月必须落实各项监控措施,及时消除管控漏洞,杜绝伤害事故发生,对管控措施不到位的,从严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6)各单位要把配大危险源管理纳入安全基础管理考核的一项内容,每月按照要求进行自评打分,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及其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实行分级管理与监控,重大危险源分为四级:
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是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危险源;
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是造成特大事故的危险源;
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是造成重大事故的危险源;
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是造成一般事故的危险源。
对于一、二级重大危险源要作为管理和监控的重点对象,由矿长负责组织制定治理、整改方案和措施,落实治理整改期限和责任;对于三、四级重大危险源应加强严格管理和有效监控,由分管副矿长负责组织制定治理方案和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和期限,严格执行真实销号全程跟踪管理。
第六条 重大危险源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存放区重大危险源两种。
(1) 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按以下4类物质引用《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及其临界量进行确定。
①爆炸性物质名称及临界量见附件一表1。
②易燃物质名称及临界量见附件一表2。
③活性化学物质名称及临界量见附件一表3。
④有毒物质名称及临界量见附件一表4。
(2)贮存区重大危险源的确定方法与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基本相同,只是因为工艺条件较为稳定,临界量数值较大,具体数值见附件一(表1-表4)。
第七条 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二表1);
第二类为各类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附件二表2-1~2-7);
第三类为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附件二表3)。
要按照公司(局)目前确定的管理重大危险源范围和重大危险源的分类要求(见附表5-1至5-2)每月度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确认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防控措施,相应的指挥部门、班组和专人负责如实填写附表内的相应项目和内容,于每季度末10日前报矿重大危险源综合监管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重大危险源范围包括:煤矿井工开采、火、瓦斯、煤尘、提升运输、供用电、爆破、冲击地压等,贮罐区(贮罐),库区(炸药、油脂)、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及易燃易爆物品、高温、高压、冶炼铸造、气焊、烧烫、辐射、电厂、环境污染等方面。
第九条 制定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对各类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治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原则,采用先进科技检查监控手段和治理技术装备,提高监控、治理的本质安全水平,并对各类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类、分级建档管理,建立健全各类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检测监控参数、技术图纸及治理整改措施资料。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监管部门对发现存在的缺陷和安全隐患,必须及时下达书面治理整改通知书,责令有关单位或部门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整改中若不能保证安全,必须责令有关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生产作业或停止使用运行,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整改措施,并要限期整改完成。
第十一条 各级重大危险源监管部门,必需加大对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治理整改质量的跟踪监督力度,对因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不到位、治理整改不及时、治理整改质量达不到要求等情况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从事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具有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从事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作业。
第十三条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备、设施,要按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4-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1996)、《安全色光通用规则》(gb14778—1993)等要求,在其醒目位置标注安全标志和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以警示所有人员高度重视重大危险源涉及范围内的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 新建项目涉及重大危险源时,在设计前要进行充分的技术论证,按照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在施工过程中制定严格的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在重大危险源环境、设备、设施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和特殊场所安全防护有关规定为作业人员配置齐全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品,对特殊用途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试验,经检测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对生产区域因重大危险源失控而发生事故后,可能危及周边的单位、村庄、居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大危险源管辖单位,要加强与重大危险源相邻的单位、村庄人员的沟通联系,及时告知周围群众,说明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时的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应急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类别
(一)贮罐区(贮罐)危险源:
1、易燃液体:汽油、丙烯、石脑油等(临界量20t);煤油、松节油、丁醚等(临界量100t)。
2、可燃气体: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临界量10t);氨气等(临界量20t)。
3、毒性物质:氰化钠(溶液)、碳酰氯等(临界量1kg);三氟化砷、丙烯醛等(临界量100 kg);苯酚、苯肼等(临界量20t)。
(二)库区(库)危险源:
1、民用爆破器材:雷管、导爆管等(临界量1t);铵梯炸药、乳化炸药等(临界量50t);硝酸铵等(临界量250t)。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
2、烟火剂、烟花爆竹:黑火药、烟火药、爆竹、烟花等(临界量5t)。
3、易燃液体:汽油、丙烯、石脑油等(临界量20t);煤油、松节油、丁醚等(临界量100t)。
4、可燃气体: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临界量10t);氨气等(临界量20t)。
5、 毒性物质:氰化钾、乙撑亚胺、碳酰氯等(临界量1kg);三氟化砷、丙烯醛等(临界量100 kg);苯酚、苯肼等(临界量20t)。
(三)生产场所危险源:
1、民用爆破器材:雷管、导爆管等(临界量0.1t);铵梯炸药、乳化炸药等(临界量5t);硝酸铵等(临界量25t)。
2、烟火剂、烟花爆竹:黑火药、烟火药、爆竹、烟花等(临界量0.5t)
。
3、易燃液体:汽油、丙烯、石脑油等(临界量2t);煤油、松节油、丁醚等(临界量10t)。
4、可燃气体: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临界量1t);氨气等(临界量2t)。
5、 毒性物质:氰化钾、乙撑亚胺、碳酰氯等(临界量100kg);三氟化砷、丙烯醛等(临界量10 kg);苯酚、苯肼等(临界量2t)。
6、瓦斯抽放站、瓦斯电厂及煤场等场所有可能造成事故发生的危险源。
(四)压力管道危险源:
1、长输管道:①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且设计压力大于1.6 mpa的管道;②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大于等于200km,且公称直径≥300mm的管道。
2、公用管道:中压和高压燃气管道,且公称直径≥200mm。
3、工业管道:①输送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气体、液化气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mm的管道;②输送极度、高度危害液体介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mm,设计压力≥4 mpa 的管道;③输送其它可燃、有毒流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mm,设计压力≥4 mpa,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五)锅炉危险源:
1、蒸汽锅炉:额定蒸气压力大于2.5mpa、且额定蒸发量≥10t/h。
2、热水锅炉:额定出水温度≥120℃,且额定功率≥14mw。
(六)压力容器危险源:
1、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的三类压力容器。
2、易燃介质,最高工作压力≥0.1mpa,且pv≥100mpa.m3的压力容器(群)。
(七)煤矿(井工开采)危险源:
1、高瓦斯矿井。
2、存在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有可能引发伤害事故的矿井。
4、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的矿井。
5、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
6、煤层顶板破碎及底鼓,有可能发生顶板伤害事故的矿井。
(八)尾矿库危险源:
全库容≥100万m3或者坝高≥30m的尾矿库(煤矿矸石山应比照尾矿库进行管理)。
(九)建筑物危险源:
已确定为危险建筑物,限于或用于生产、生活活动的建筑物(厂房、库房、住宅等),有可能发生倒塌事故。
(十)化学危险源:
引起火灾、爆炸、工业毒害、大气污染、水质污染等有可能造成事故发生的危险源。
(十一)电气危险源:
引起触电、着火、电击、雷击等有可能造成事故发生的危险源。
(十二)机械危险源:
速度冲击、振动、旋转、切割、刺伤、坠落等形式有可能造成事故发生的危险源。
(十三)辐射危险源:
有放射源、红外射线源、紫外射线源、无线电辐射源等可能造成事故发生的危险源。
(十四)其它危险源:
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其它危险源。
第十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预警监控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凡可采用远程视屏监控系统的重大危险源均要制定规划,逐步建立远程视屏预警监控系统,实现动态、实时监控;要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建立起作业班组→区队(车间)→矿井、快捷畅通的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系统,班组、区队(车间)和矿均要明确专人负责重大危险源相关信息的定时采集、整理归档、逐级报告制度,使重大危险源在受控范围内。
第十九条 安全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有害危险因素辨识与危害程度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对策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和评估结论与建议等,形成详细描述危险源状况的安全评估报告,并上报公司(局)安全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条 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及要求
(1)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检验,每两年聘请有执业资质机构进行一次检测、评估。日常的检测工作必须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操作规范进行。检验和安全评估业务由持有执业资质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实施或委托国家认可的安全评价资质机构进行。
(2)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各单位必须对每个重大危险源建立专门档案,编制和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现场检测监控,定期对主要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验,保障设施良好状态和正常使用,做好记录存档,严加管理。
(3)建立重大危险源应急管理制度。凡在重大危险源部位工作的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先审后用”的原则,并按规定要求认真做好自身的安全防护。
(4)强化应急预案培训。各单位必须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事故应急专业培训,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确采取应急措施进行避灾和自救,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序。
(5)加强日常应急管理。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研究和制定适合本单位危险源特点的监测措施、预警系统、风险评估方法等安全技术措施,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原则,通过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6)对于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危险源,通过整改避免事故发生的,企业应给予表彰奖励;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责令立即整改并进行公示,对于险情隐瞒不报的,从严追究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如与上级重大危险源管理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王村煤矿
2023年1月20日
附件一:
表1爆炸性物质名称及临界量
序号 | 物 质 名 称 | 临界量,t | |
生产场所 | 贮存区 | ||
1 | 雷(酸)汞 | 0.1 | 1 |
2 | 硝化丙三醇 | 0.1 | 1 |
3 | 二硝基重氮酚 | 0.1 | 1 |
4 | 二乙二醇二硝酸酯 | 0.1 | 1 |
5 | 脒基亚硝氨基脒基四氮烯 | 0.1 | 1 |
6 | 迭氮(化)钡 | 0.1 | 1 |
7 | 迭氮(化)铅 | 0.1 | 1 |
8 | 三硝基间苯二酚铅 | 0.1 | 1 |
9 | 六硝基二苯胺 | 5 | 50 |
10 | 2,4,6-三硝基苯酚 | 5 | 50 |
11 | 2,4,6-三硝基苯甲硝胺 | 5 | 50 |
12 | 2,4,6-三硝基苯胺 | 5 | 50 |
13 | 三硝基苯甲醚 | 5 | 50 |
14 | 2,4,6-三硝基苯甲酸 | 5 | 50 |
15 | 二硝基(苯)酚 | 5 | 50 |
16 | 环三次甲基三硝胺 | 5 | 50 |
17 | 2,4,6-三硝基甲苯 | 5 | 50 |
18 | 季戊四醇四硝酸酯 | 5 | 50 |
19 | 硝化纤维素 | 10 | 100 |
20 | 硝酸铵 | 25 | 250 |
21 | 1,3,5-三硝基苯 | 5 | 50 |
22 | 2,4,6-三硝基氯(化)苯 | 5 | 50 |
23 | 2,4,6-三硝基间苯二酚 | 5 | 50 |
24 | 环四次甲基四硝胺 | 5 | 50 |
25 | 六硝基-1,2-二苯乙烯 | 5 | 50 |
26 | 硝酸乙酯 | 5 | 50 |
表2易燃物质名称及临界量
序号 | 类别 | 物 质 名 称 | 临界量(t) | |
生产场所 | 贮存 | |||
1 | 闪点<28℃的液体 | 乙烷 | 2 | 20 |
2 | 正戊烷 | 2 | 20 | |
3 | 石脑油 | 2 | 20 | |
4 | 环戊烷 | 2 | 20 | |
5 | 甲醇 | 乙醇 | 2 | 20 |
6 | 乙醚 | 2 | 20 | |
7 | 甲酸甲酯 | 2 | 20 | |
8 | 甲酸乙酯 | 2 | 20 | |
9 | 乙酸甲酯 | 2 | 20 | |
10 | 汽油 | 2 | 20 | |
11 | 丙酮 | 2 | 20 | |
12 | 丙烯 | 2 | 20 | |
13 | 28℃≤闪点<60℃的液体 | 煤油 | 10 | 100 |
14 | 松节油 | 10 | 100 | |
15 | 2-丁烯-1-醇 | 10 | 100 | |
16 | 3-甲基-1-丁醇 | 10 | 100 | |
17 | 二(正)丁醚 | 10 | 100 | |
18 | 乙酸正丁酯 | 10 | 100 | |
19 | 硝酸正戊酯 | 10 | 100 | |
20 | 2,4-戊二酮 | 10 | 100 | |
21 | 环己胺 | 10 | 100 | |
22 | 乙酸 | 10 | 100 | |
23 | 樟脑油 | 10 | 100 | |
24 | 甲酸 | 10 | 100 | |
25 | 爆炸下限≤10%气体 | 乙炔 | 1 | 10 |
26 | 氢 | 1 | 10 | |
27 | 甲烷 | 1 | 10 | |
28 | 乙烯 | 1 | 10 | |
29 | 1,3-丁二烯 | 1 | 10 | |
30 | 环氧乙烷 | 1 | 10 | |
31 | 一氧化碳和氢气混合物 | 1 | 10 | |
32 | 石油气 | 1 | 10 | |
33 | 天然气 | 1 | 10 |
表3活性化学物质名称及临界量
序号 | 物 质 名 称 | 临界量(t) | |
生产场所 | 贮存区 | ||
1 | 氯酸钾 | 2 | 20 |
2 | 氯酸钠 | 2 | 20 |
3 | 过氧化钾 | 2 | 20 |
4 | 过氧化钠 | 2 | 20 |
5 | 过氧化乙酸叔丁酯(浓度≥70%) | 1 | 10 |
6 | 过氧化异丁酸叔丁酯(浓度≥80%) | 1 | 10 |
7 | 过氧化顺式丁烯二酸叔丁酯(浓度≥80%) | 1 | 10 |
8 | 过氧化异丙基碳酸叔丁酯(浓度≥80%) | 1 | 10 |
9 | 过氧化二碳酸二苯甲酯(盐度≥90%) | 1 | 10 |
10 | 2,2-双-(过氧化叔丁基)丁烷(浓度≥70%) | 1 | 10 |
11 | 1,1-双-(过氧化叔丁基)环己烷(浓度≥80%) | 1 | 10 |
12 | 过氧化二碳酸二仲丁酯(浓度≥80%) | 1 | 10 |
13 | 2,2-过氧化二氢丙烷(浓度≥30%)) | 1 | 10 |
14 | 过氧化二碳酸二正丙酯(浓度≥80%) | 1 | 10 |
15 | 3,3,6,6,9,9-六甲基-1,2,4,5-四氧环壬烷 | 1 | 10 |
16 | 过氧化甲乙酮(浓度≥60%) | 1 | 10 |
17 | 过氧化异丁基甲基甲酮(浓度≥60%) | 1 | 10 |
18 | 过乙酸(浓度≥60%) | 1 | 10 |
19 | 过氧化(二)异丁酰(浓度≥50%) | 1 | 10 |
20 | 过氧化二碳酸二乙酯(浓度≥30%) | 1 | 10 |
21 | 过氧化新戊酸叔丁酯(浓度≥77%) | 1 | 10 |
上一页12下一页表4有毒物质名称及临界量
序号 | 物 质 名 称 | 临界量(t) | |
生产场所 | 贮存区 | ||
1 | 氨 | 40 | 100 |
2 | 氯 | 10 | 25 |
3 | 碳酰氯 | 0.30 | 0.75 |
4 | 一氧化碳 | 2 | 5 |
5 | 二氧化硫 | 40 | 100 |
6 | 三氧化硫 | 30 | 75 |
7 | 硫化氢 | 2 | 5 |
8 | 羰基硫 | 2 | 5 |
9 | 氟化氢 | 2 | 5 |
10 | 氯化氢 | 20 | 50 |
11 | 砷化氢 | 0.4 | 1 |
12 | 锑化氢 | 0.4 | 1 |
13 | 磷化氢 | 0.4 | 1 |
14 | 硒化氢 | 0.4 | 1 |
15 | 六氟化硒 | 0.4 | 1 |
16 | 六氟化碲 | 0.4 | 1 |
17 | 氰化氢 | 8 | 20 |
18 | 氯化氰 | 8 | 20 |
19 | 乙撑亚胺 | 8 | 20 |
20 | 二硫化碳 | 40 | 100 |
21 | 氮氧化物 | 20 | 50 |
22 | 氟 | 8 | 20 |
23 | 二氟化氧 | 0.4 | 1 |
24 | 三氟化氯 | 8 | 20 |
25 | 三氟化硼 | 8 | 20 |
26 | 三氯化磷 | 8 | 20 |
27 | 氧氯化磷 | 8 | 20 |
28 | 二氯化硫 | 0.4 | 1 |
29 | 溴 | 40 | 100 |
30 | 硫酸(二)甲酯 | 20 | 50 |
31 | 氯甲酸甲酯 | 8 | 20 |
序号 | 物 质 名 称 | 临界量,t | |
生产场所 | 贮存区 | ||
32 | 八氟异丁烯 | 0.30 | 0.75 |
33 | 氯乙烯 | 20 | 50 |
34 | 2-氯-1,3-丁二烯 | 20 | 50 |
35 | 三氯乙烯 | 20 | 50 |
36 | 六氟丙烯 | 20 | 50 |
37 | 3-氯丙烯 | 20 | 50 |
38 | 甲苯-2,4-二异氰酸酯 | 40 | 100 |
39 | 异氰酸甲酯 | 0.30 | 0.75 |
40 | 丙烯腈 | 40 | 100 |
41 | 乙腈 | 40 | 100 |
42 | 丙酮氰醇 | 40 | 100 |
43 | 2-丙烯-1-醇 | 40 | 100 |
44 | 丙烯醛 | 40 | 100 |
45 | 3-氨基丙烯 | 40 | 100 |
46 | 苯 | 20 | 50 |
47 | 甲基苯 | 40 | 100 |
48 | 二甲苯 | 40 | 100 |
49 | 甲醛 | 20 | 50 |
50 | 烷基铅类 | 20 | 50 |
51 | 羰基镍 | 0.4 | 1 |
52 | 乙硼烷 | 0.4 | 1 |
53 | 戊硼烷 | 0.4 | 1 |
54 | 3-氯-1,2-环氧丙烷 | 20 | 50 |
55 | 四氯化碳 | 20 | 50 |
56 | 氯甲烷 | 20 | 50 |
57 | 溴甲烷 | 20 | 50 |
58 | 氯甲基甲醚 | 20 | 50 |
59 | 一甲胺 | 20 | 50 |
60 | 二甲胺 | 20 | 50 |
61 | n,n-二甲基甲酰胺 | 20 | 50 |
附件二:
表1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
法人单位名称 | 陕西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王村煤矿 | 单位代码 | 77994844-3 | ||||||
通讯地址 | 陕西省合阳县王村镇 | 邮政编码 | 715306 | ||||||
填报单位负责人姓名 | 王权利 | 电 话 | 0913-6790118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 | ||||||||
所在行业 | 采掘业 | ||||||||
成立时间 | 2006.1 | 占地面积 | 666266.7m2 | ||||||
行业管理部门 | 陕西省国资委 | 职工总数 | 1724人 | ||||||
固定资产总值 | 19761.01万元(原值) | 年总收入 | 万元 | 年利润 | 万元 | ||||
主要产品 | 煤炭 |
表2-①:锅炉基本特征表
锅炉型号 | shf20-2.5/400-aⅱ | 锅炉名称 | 20t锅炉 | 编 号 | 2# | |||
具体位置 | 王村煤矿锅炉房 | |||||||
制造厂名 | 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 制造日期 | 2009.8 | |||||
安装完工日期 | 2009.10 | 投入使用日期 | 2009.11 | |||||
设计工作压力 | 2.5mpa | 许可使用压力 | 2.5mpa | |||||
额定供热量 或额定出力 | kcal/h 20t/h | 介质出口温度 | 400℃ | |||||
水处理方法 | 反渗透 | 锅炉用途 | 采暖 | |||||
备注(移装、检修、改造、事故记录) |
表2-②:锅炉基本特征表
锅炉型号 | shf20-2.5/400-aⅱ | 锅炉名称 | 20t锅炉 | 编 号 | 3# | |||
具体位置 | 王村煤矿锅炉房 | |||||||
制造厂名 | 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 制造日期 | 2010.10 | |||||
安装完工日期 | 2010.12 | 投入使用日期 | 2011.1 | |||||
设计工作压力 | 20mpa | 许可使用压力 | 20mpa | |||||
额定供热量 或额定出力 | kcal/h 20t/h | 介质出口温度 | 400℃ | |||||
水处理方法 | 反渗透 | 锅炉用途 | 采暖 | |||||
备注(移装、检修、改造、事故记录) |
表2-3煤矿(井工开采)基本特征表
矿井名称 | 陕西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王村煤矿 | ||||||||||||||
详细地址 | 陕西省合阳县王村镇 | ||||||||||||||
邮政编码 | 715306 | 主要负责人 | 王权利 | 联系电话 | 0913-6790118 | ||||||||||
上级法人单位 | 陕西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 | ||||||||||||||
建矿日期 | 83.07 | 设计能力 | 150万t/年 | 实际产量 | 122万t/年 | ||||||||||
煤的牌号 | 贫瘦煤 | 矿井可采储量 | 3482.3万t | ||||||||||||
从业人数 | 1724 | 固定资产 | 19761.万元(原值) | 年利润 | 万元 | ||||||||||
开拓方式 | 立井 | ||||||||||||||
通风方式 | 两翼对角 | ||||||||||||||
反风方式 | 主风机反转反风 | ||||||||||||||
提升方式 | 箕斗井 | ||||||||||||||
供电方式 | 双回路 | ||||||||||||||
主采煤层倾角 | 2°——20° | 主采煤层厚度 | 3.0m | ||||||||||||
矿井开采深度 | 520—270m | 生产采区个数 | 3 | ||||||||||||
回采工作面个数 | 2 | 掘进工作面个数 | 6 | ||||||||||||
工作面回采方式 | 后退式 | 采高 | 2.8m | ||||||||||||
主要落煤方式 | 机采 | ||||||||||||||
主要支护型式 | 液压支架 | ||||||||||||||
顶板处理方法 | 全部垮落法 | ||||||||||||||
矿井瓦斯等级 | 低瓦斯矿井 | ||||||||||||||
煤层的自燃倾向性 | 不易自燃 | ||||||||||||||
煤层的煤尘爆炸性 | 弱爆炸性 | ||||||||||||||
煤层顶底板含水层情况 | 裂隙含水层、 岩溶含水层 | ||||||||||||||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 | 一般 | ||||||||||||||
矿井开采是否受地表水体或洪水的威胁 | 否 | ||||||||||||||
煤层冲击地压危害程度 | 无冲击地压 | ||||||||||||||
煤层赋存状况(根据煤层厚度和倾角变化、裂隙发育情况、断层、冲刷带、陷落柱、岩浆岩侵入破坏等判断) | 一般 | ||||||||||||||
开拓巷道的围岩稳定性 | 1围岩为比较稳定的坚硬砂岩或石灰岩等 2围岩为中等稳定的砂岩、砂页岩或较坚硬页岩等 | ||||||||||||||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 | 0.17m3/t |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 | 0.59m3/min | ||||||||||||
煤层自燃发火期 | 18个月 | 全矿近三个月瓦斯超限次数 | 0 | ||||||||||||
近三年内瓦斯突出次数 | 0 | 近三年内煤层自燃地点 | 0处 | ||||||||||||
近三年内主扇故障检修次数 | 0 | 近三年内供电系统故障检修次数 | 0 | ||||||||||||
采面粉尘浓度 | 粉尘: 8.4 mg/m3呼吸性粉尘: 2.7 mg/m3 | ||||||||||||||
矿井总进风量 | 8348m3/min | 矿井有效风量率 | 86.9 | ||||||||||||
矿井最大涌水量 | 300m3/h | 矿井最大综合排水量 | 450 m3/h | ||||||||||||
地面消防水池容量 | 800m3 | 井下消防水管长度 | m | ||||||||||||
地面爆破材料储存情况 | 库房数:0 炸药(t): 0 t 雷管: 0 万发 | ||||||||||||||
井下爆破材料储存情况 | 硐室数:1 炸药(t): 1.6 t 雷管: 1 万发 | ||||||||||||||
有无瓦斯异常涌出区域 | 无 | 有无未熄灭的火区 | 无 | ||||||||||||
全矿通风系统复杂程度 | 复杂程度一般 | ||||||||||||||
总进风道和总回风道之间的联络巷道数量 | 3 | ||||||||||||||
总进风道和总回风道之间的联络巷道的挡风墙坚固程度 | 一般 | ||||||||||||||
有无在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采掘工作 | 无 | ||||||||||||||
是否是在建筑物下、水体下或铁路下开采 | 否 | ||||||||||||||
矿井安全是否受其它小矿乱采乱掘的影响 | 否 | ||||||||||||||
近5年内伤亡事故 | 起数: 5 轻伤人数:5 重伤人数:0 死亡人数:0 | ||||||||||||||
建矿以来曾发生重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全矿或部分区域停产) | 瓦斯(煤尘)爆炸 | 0 | 火灾 | 0 | |||||||||||
水灾 | 0 | 瓦斯突出 | 0 | ||||||||||||
其他(注明事故类型):0 | |||||||||||||||
主风机型号,台数 | fbcdzno24/2*250 2台 bdkш-6-no182*110 2台 | ||||||||||||||
局扇型号,台数 | fbd-no5.6 2*11(2*15) 34台 | ||||||||||||||
主排水泵型号,台数 | d450-60*6 3台 | ||||||||||||||
探放水设备型号,台数 | zdy650 2台 | ||||||||||||||
绞车提升设备型号,台数 | jkmd-3.5*4 2台 | ||||||||||||||
带式输送机型号,部数 | 强力带dtl 4台 落地式dsp-1063/1000 10台 | ||||||||||||||
瓦斯抽放系统型号,数量 | 无 | ||||||||||||||
安全监测系统型号,数量 | 瓦斯检测kj-66 1 套 | 传感器使用数量 | 110 | ||||||||||||
顶板动态kj-216 1 套 | 75 | ||||||||||||||
人员定位kj-222(a) 1 套 | 38 | ||||||||||||||
闭锁断电装置型号,数量 | kdq-3 , 14 | ||||||||||||||
瓦检仪型号,数量 | gwj-1a,115 | ||||||||||||||
自救器型号,数量 | zy-60,1050 | ||||||||||||||
井下固定敷设高压电缆型号,数量 | ugsp-6000-3*35+3*6/3+js,6500m vv22-6000 3*182,6400m vv22-6000 3*35,1500m vv22-6000 3*150,5000m | ||||||||||||||
瓦检员人数 | 55 | 放炮员 人数 | 31 | 绞车司机人数 | 18 | ||||||||||
电工人数 | 152 | 安技管理人员数 | 126 | 安检员人数 | 37 | ||||||||||
全矿技术人员数 | 51 | 高级: | 5 | 中级: | 20 | 初级: | 26 | ||||||||
下井同时作业人数 | 213 | 下井人员中农民工、协议工、外包工所占比例 | 52% | ||||||||||||
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问题说明:(不少于三条内容) 采掘工作面存在瓦斯; 煤尘具有爆炸性; 煤层存在自然危险; 4、 采掘工作面复合顶板; 5、部分采掘工作面受奥灰水影响; | |||||||||||||||
备注: |
表4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
危 险 源 周 边 环 境 情 况 | 周 边 地 区 情 况 | 单位类型 | 数量(个) | 单位名称 | 人数 | 与危险源最近距离 |
住宅区 | 1 | 澄合矿务局王村社区 | 10000 | 1000m | ||
生产单位 | ||||||
机关团体 | ||||||
公共场所 | ||||||
交通要道 | 1 | 西韩铁路 | 1500m | |||
其它 | 1 | 澄合公路 | 300m | |||
周 边 环 境 对 危 险 源 的 影 响 | 类型 | 数量(个) | 简 要 说 明 | |||
火源 | 0 | |||||
输配电装置 | 1 | 澄合矿业有限公司11万v变电站 | ||||
其它 | 0 |
表5-1王村煤矿重大危险源监测责任落实表
单位 名称 | 重大危险源名称 | 具体地点 | 监控措施 | 应急措施 | 单位 负责人 | 负责 部门 | 部门负责人 |
王 村 煤 矿 | 井下顶底板水防治 | 采煤、掘进工作面 | 矿长 | 生产科 | 张英旭 丁天瑞 | ||
井下火灾防治 | 井下 | 总工程师 | 通风区 | 李新文 | |||
井下顶板支护 | 井下 | 生产矿长 | 生产科 | 张富魁 | |||
井下瓦斯超限防治 | 矿井井下 | 总工程师 | 通风区 | 李新文 | |||
井下煤尘灾害防治 | 矿井井下 | 总工程师 | 通风区 | 李新文 | |||
井下爆破材料库 | 井下辅运大巷 | 生产矿长 | 供应科 | 李永峰 | |||
地面常压锅炉 | 矿井地面工业广场 | 矿长 | 机电科 | 李建勋 | |||
煤场堆煤管理 | 地面存煤厂 | 矿长 | 销售科 | 赵喜生 | |||
各种运煤车辆管理 | 车辆停止或行使 | 矿长 | 销售科 | 赵喜生 | |||
环境保护 | 矿井地面生产系统 | 矿长 | 行政科 | 刘 海 |
表5-2供应科重大危险源监测责任落实表
单位 名称 | 重大危险源名称 | 具体地点 | 监控 措施 | 应急 措施 | 单位 负责人 | 部门 负责人 | 监管 部门 | 部门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供 应 科 | 火药、雷管 | 井下火药库 | 监控 探头 | 24小时值班 | 王权利 | 李永峰 | 新城分局东区派出所 | 耿伟 | 679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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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煤矿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规范
第一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重大危险源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岗位、设备及其位置。它的实质是具有潜在危险的源点部位,是爆发事故的源头,是能量、危险物质集中的核心,是能量传出或爆发的地方。
第二条 按照《重大危险源辩识标准》对各类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辨识、申报登记、申报类别、安全评价、登记建挡、风险评估、治理整顿、监控网络、应急预案建设等,实施全程监控管理。
(1)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辨识,是指立足本单位实际,依靠有关技术研发单位开发的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辨识计算机软件,通过简单的人机对话,数据输入,实现重大危险源的简易辨识与危险等级的初次评估。
(2)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是指本单位在重大危险源普查辨识的基础上,依法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申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等级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重大危险源的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的演练等工作。
(3)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类别,是指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煤矿(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
(4)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价,是指基层单位在重大危险源的简易辨识与危险等级初次评估的基础上,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上报的重大危险源危险等级程度进行安全评价,并为所属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
(5)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是指各单位通过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辨识、申报、评价,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或档案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6)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估,是指评估确定重大危险源风险等级,并按风险等级采取应对措施,及时预控或消减风险。
根据风险值大小,可将风险预警分为5个等级:
风险等级
人员伤害程度及范围
因伤害损失估算(元)
预警等级度
预警信号颜色
ⅰ级
特别重大风险
多人死亡
500万以上
巨警
红色
ⅱ级
重大风险
一人死亡
100—500万
重警
橙色
ⅲ级
中等风险
多人受严重伤害
4—100万
中警
黄色
ⅳ级
一般风险
一人受严重伤害
1—4万
低警
蓝色
v级
低风险
一人受到伤害,需要急救;或多人受轻微伤害
0.2—1万
轻警
绿色
一人受轻微伤害
0—0.2万
(7)重大危险源的治理整顿,是指企业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缺陷和立项、监控、整改、审核、消项工作制度,对构成重大事故的重大危险源,立即停产整改,并经过注册安全工程师审核评定合格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8)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网络是指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构建安全生产信息技术保障体系,在突发事故时能够快速正确进行应急决策和指挥提供重要依据。
(9)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是指重大危险源发生失控或伤害事故时暄应急处置方案和应对措施。在分析重大危险源的基础上,为有效控制或减少事故损失,事先制定危险源的消除、控制、防护、隔离、监控、保留、转移等技术措施和应急资源保障规定。
第三条 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管控工作的领导,矿成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矿 长 党委书记
副组长:生产矿长 安全矿长 机电矿长 总工程师
经营矿长 工会主席 党委副书记
成 员:各副总 生产科 安监科 机电科 地测科
调度室 矿工会 财务科 行政科 供应科
综合科 劳人科 护矿队 矿医院 运输区 通风区 公安科
领导小组下设重大危险源综合监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科,崔长柱兼办公室主任。电话:6790406
主要职责:负责对各基层单位上报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类汇总、登记建档、现场核查、分析评估及上报工作;指导各基层单位制定监控措施、编制应急预案;检查各单位重大危险源应急处置知识培训情况;督查作业现场检测监控及安全防护等综合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对管理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负有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矿各部门对业务管理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负有安全监管责任,其它有关单位、部门按管理权限负有相应的责任。
(1)安监科是重大危险源的综合监察机构,对全矿的重大危险源负有综合监督责任。
(2)生产科是全矿井水患、矸石山、地质灾害等重大危险源的专业监管机构,对管理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负有监管责任。
(3)通风区是全矿瓦斯管理、煤尘及火灾等重大危险源的专业监管机构,对管理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负有监管责任。
(4)机电科是全矿各种未电设备、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及提升坠落等重大危险源的专业监管机构,对管理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负有监管责任。
(5)行政科是全矿危房、排污、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重大危险源的专业监管机构,对管理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负有监管责任。
(6)供应科、公安科是全矿辖区易燃品、爆炸物品等重大危险源的专业监管机构,对管理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负有监管责任。
(7)调度室负责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应急预案,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在非常情况下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并让员工了解、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应急程序、自救互救知识,对管理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
(8)劳人科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辩识、检测、监控、治理、防灾、避灾知识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管理人员和员工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防控能力,在安全教育培训时要把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治理等方面的内容纳入年度安全培训工作计划。
(9)计划科、财务科按照要求要保证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和治理整改所需的资金投入,要核定重大危险源安全费用管理办法,落实重大危险源技术管理费用,确保资金投入到位。
(10)矿工会应充分行使监督权力,发动职工群众辨识岗位重大危险源,发现生产和管理上有可能导致事故的异常情况,及时向调度室报告。所有从事危险源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了解工作中潜在的危险性,并接受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知识培训。
(11)救护大队东区中队是重大危险源突发事故的专业应急队伍,担负矿井应急抢险任务,负有日常重大危险源检查监控的责任和义务。发生突发事故时,立即奔赴现场投入救灾工作。
(12)各基层单位是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实行分类监控管理,实时进行监测监控,落实监管部门和人员责任,指定专业人员负责,挂牌管理,登记建档,规范填表,报安监部门核实、分类汇总,并按规定报矿重大危险源综合办公室备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向安监科报告所发现的重大危险情况。
(13)矿属其它部门应根据管理范围和业务分工不同,对管理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负有相应的监管责任,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重大危险源监管监控是一项系统管理的长期重要工作,全矿各单位、各部门要相互协作、共同防治,按照“合理设计、统筹规划、强化监控、科学治理”要求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体系。
(1)各单位主要领导和管理部门必须掌握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登记建档,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定期报告,完善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2)各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定期进行检测、评估和监控。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系统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日常检测、评估、监控管理体系。每两年至少要对重大危险源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一次安全评估,按照要求落实安全评估报告提出的治理整改措施。
(3)重大危险源涉及生产过程、工艺、材料、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估,每次的安全评估报告必须报公司(局)重大危险源综合监管办公室备案。
(4)各单位根据各类重大危险源实际分布状况,明确管理机构和负责人,配备专人进行动态检测监控,定期分析危害程度,并制定防控措施。
(5)各单位每月必须落实各项监控措施,及时消除管控漏洞,杜绝伤害事故发生,对管控措施不到位的,从严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6)各单位要把配大危险源管理纳入安全基础管理考核的一项内容,每月按照要求进行自评打分,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及其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实行分级管理与监控,重大危险源分为四级:
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是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危险源;
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是造成特大事故的危险源;
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是造成重大事故的危险源;
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是造成一般事故的危险源。
对于一、二级重大危险源要作为管理和监控的重点对象,由矿长负责组织制定治理、整改方案和措施,落实治理整改期限和责任;对于三、四级重大危险源应加强严格管理和有效监控,由分管副矿长负责组织制定治理方案和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和期限,严格执行真实销号全程跟踪管理。
第六条 重大危险源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存放区重大危险源两种。
(1) 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按以下4类物质引用《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及其临界量进行确定。
①爆炸性物质名称及临界量见附件一表1。
②易燃物质名称及临界量见附件一表2。
③活性化学物质名称及临界量见附件一表3。
④有毒物质名称及临界量见附件一表4。
(2)贮存区重大危险源的确定方法与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基本相同,只是因为工艺条件较为稳定,临界量数值较大,具体数值见附件一(表1-表4)。
第七条 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二表1);
第二类为各类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附件二表2-1~2-7);
第三类为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附件二表3)。
要按照公司(局)目前确定的管理重大危险源范围和重大危险源的分类要求(见附表5-1至5-2)每月度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确认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防控措施,相应的指挥部门、班组和专人负责如实填写附表内的相应项目和内容,于每季度末10日前报矿重大危险源综合监管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重大危险源范围包括:煤矿井工开采、火、瓦斯、煤尘、提升运输、供用电、爆破、冲击地压等,贮罐区(贮罐),库区(炸药、油脂)、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及易燃易爆物品、高温、高压、冶炼铸造、气焊、烧烫、辐射、电厂、环境污染等方面。
第九条 制定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对各类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治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原则,采用先进科技检查监控手段和治理技术装备,提高监控、治理的本质安全水平,并对各类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类、分级建档管理,建立健全各类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检测监控参数、技术图纸及治理整改措施资料。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监管部门对发现存在的缺陷和安全隐患,必须及时下达书面治理整改通知书,责令有关单位或部门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整改中若不能保证安全,必须责令有关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生产作业或停止使用运行,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整改措施,并要限期整改完成。
第十一条 各级重大危险源监管部门,必需加大对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治理整改质量的跟踪监督力度,对因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不到位、治理整改不及时、治理整改质量达不到要求等情况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从事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具有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从事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作业。
第十三条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备、设施,要按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4-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1996)、《安全色光通用规则》(gb14778—1993)等要求,在其醒目位置标注安全标志和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以警示所有人员高度重视重大危险源涉及范围内的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 新建项目涉及重大危险源时,在设计前要进行充分的技术论证,按照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在施工过程中制定严格的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在重大危险源环境、设备、设施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和特殊场所安全防护有关规定为作业人员配置齐全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品,对特殊用途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试验,经检测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对生产区域因重大危险源失控而发生事故后,可能危及周边的单位、村庄、居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大危险源管辖单位,要加强与重大危险源相邻的单位、村庄人员的沟通联系,及时告知周围群众,说明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时的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应急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类别
(一)贮罐区(贮罐)危险源:
1、易燃液体:汽油、丙烯、石脑油等(临界量20t);煤油、松节油、丁醚等(临界量100t)。
2、可燃气体: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临界量10t);氨气等(临界量20t)。
3、毒性物质:氰化钠(溶液)、碳酰氯等(临界量1kg);三氟化砷、丙烯醛等(临界量100 kg);苯酚、苯肼等(临界量20t)。
(二)库区(库)危险源:
1、民用爆破器材:雷管、导爆管等(临界量1t);铵梯炸药、乳化炸药等(临界量50t);硝酸铵等(临界量250t)。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
2、烟火剂、烟花爆竹:黑火药、烟火药、爆竹、烟花等(临界量5t)。
3、易燃液体:汽油、丙烯、石脑油等(临界量20t);煤油、松节油、丁醚等(临界量100t)。
4、可燃气体: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临界量10t);氨气等(临界量20t)。
5、 毒性物质:氰化钾、乙撑亚胺、碳酰氯等(临界量1kg);三氟化砷、丙烯醛等(临界量100 kg);苯酚、苯肼等(临界量20t)。
(三)生产场所危险源:
1、民用爆破器材:雷管、导爆管等(临界量0.1t);铵梯炸药、乳化炸药等(临界量5t);硝酸铵等(临界量25t)。
2、烟火剂、烟花爆竹:黑火药、烟火药、爆竹、烟花等(临界量0.5t)
。
3、易燃液体:汽油、丙烯、石脑油等(临界量2t);煤油、松节油、丁醚等(临界量10t)。
4、可燃气体: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临界量1t);氨气等(临界量2t)。
5、 毒性物质:氰化钾、乙撑亚胺、碳酰氯等(临界量100kg);三氟化砷、丙烯醛等(临界量10 kg);苯酚、苯肼等(临界量2t)。
6、瓦斯抽放站、瓦斯电厂及煤场等场所有可能造成事故发生的危险源。
(四)压力管道危险源:
1、长输管道:①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且设计压力大于1.6 mpa的管道;②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大于等于200km,且公称直径≥300mm的管道。
2、公用管道:中压和高压燃气管道,且公称直径≥200mm。
3、工业管道:①输送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气体、液化气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mm的管道;②输送极度、高度危害液体介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mm,设计压力≥4 mpa 的管道;③输送其它可燃、有毒流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mm,设计压力≥4 mpa,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五)锅炉危险源:
1、蒸汽锅炉:额定蒸气压力大于2.5mpa、且额定蒸发量≥10t/h。
2、热水锅炉:额定出水温度≥120℃,且额定功率≥14mw。
(六)压力容器危险源:
1、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的三类压力容器。
2、易燃介质,最高工作压力≥0.1mpa,且pv≥100mpa.m3的压力容器(群)。
(七)煤矿(井工开采)危险源:
1、高瓦斯矿井。
2、存在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有可能引发伤害事故的矿井。
4、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的矿井。
5、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
6、煤层顶板破碎及底鼓,有可能发生顶板伤害事故的矿井。
(八)尾矿库危险源:
全库容≥100万m3或者坝高≥30m的尾矿库(煤矿矸石山应比照尾矿库进行管理)。
(九)建筑物危险源:
已确定为危险建筑物,限于或用于生产、生活活动的建筑物(厂房、库房、住宅等),有可能发生倒塌事故。
(十)化学危险源:
引起火灾、爆炸、工业毒害、大气污染、水质污染等有可能造成事故发生的危险源。
(十一)电气危险源:
引起触电、着火、电击、雷击等有可能造成事故发生的危险源。
(十二)机械危险源:
速度冲击、振动、旋转、切割、刺伤、坠落等形式有可能造成事故发生的危险源。
(十三)辐射危险源:
有放射源、红外射线源、紫外射线源、无线电辐射源等可能造成事故发生的危险源。
(十四)其它危险源:
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其它危险源。
第十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预警监控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凡可采用远程视屏监控系统的重大危险源均要制定规划,逐步建立远程视屏预警监控系统,实现动态、实时监控;要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建立起作业班组→区队(车间)→矿井、快捷畅通的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系统,班组、区队(车间)和矿均要明确专人负责重大危险源相关信息的定时采集、整理归档、逐级报告制度,使重大危险源在受控范围内。
第十九条 安全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有害危险因素辨识与危害程度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对策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和评估结论与建议等,形成详细描述危险源状况的安全评估报告,并上报公司(局)安全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条 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及要求
(1)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检验,每两年聘请有执业资质机构进行一次检测、评估。日常的检测工作必须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操作规范进行。检验和安全评估业务由持有执业资质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实施或委托国家认可的安全评价资质机构进行。
(2)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各单位必须对每个重大危险源建立专门档案,编制和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现场检测监控,定期对主要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验,保障设施良好状态和正常使用,做好记录存档,严加管理。
(3)建立重大危险源应急管理制度。凡在重大危险源部位工作的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先审后用”的原则,并按规定要求认真做好自身的安全防护。
(4)强化应急预案培训。各单位必须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事故应急专业培训,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确采取应急措施进行避灾和自救,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序。
(5)加强日常应急管理。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研究和制定适合本单位危险源特点的监测措施、预警系统、风险评估方法等安全技术措施,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原则,通过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6)对于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危险源,通过整改避免事故发生的,企业应给予表彰奖励;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责令立即整改并进行公示,对于险情隐瞒不报的,从严追究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如与上级重大危险源管理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王村煤矿
2023年1月20日
附件一:
表1爆炸性物质名称及临界量
序号
物 质 名 称
临界量,t
生产场所
贮存区
1
雷(酸)汞
0.1
1
2
硝化丙三醇
0.1
1
3
二硝基重氮酚
0.1
1
4
二乙二醇二硝酸酯
0.1
1
5
脒基亚硝氨基脒基四氮烯
0.1
1
6
迭氮(化)钡
0.1
1
7
迭氮(化)铅
0.1
1
8
三硝基间苯二酚铅
0.1
1
9
六硝基二苯胺
5
50
10
2,4,6-三硝基苯酚
5
50
11
2,4,6-三硝基苯甲硝胺
5
50
12
2,4,6-三硝基苯胺
5
50
13
三硝基苯甲醚
5
50
14
2,4,6-三硝基苯甲酸
5
50
15
二硝基(苯)酚
5
50
16
环三次甲基三硝胺
5
50
17
2,4,6-三硝基甲苯
5
50
18
季戊四醇四硝酸酯
5
50
19
硝化纤维素
10
100
20
硝酸铵
25
250
21
1,3,5-三硝基苯
5
50
22
2,4,6-三硝基氯(化)苯
5
50
23
2,4,6-三硝基间苯二酚
5
50
24
环四次甲基四硝胺
5
50
25
六硝基-1,2-二苯乙烯
5
50
26
硝酸乙酯
5
50
表2易燃物质名称及临界量
序号
类别
物 质 名 称
临界量(t)
生产场所
贮存
1
闪点<28℃的液体
乙烷
2
20
2
正戊烷
2
20
3
石脑油
2
20
4
环戊烷
2
20
5
甲醇
乙醇
2
20
6
乙醚
2
20
7
甲酸甲酯
2
20
8
甲酸乙酯
2
20
9
乙酸甲酯
2
20
10
汽油
2
20
11
丙酮
2
20
12
丙烯
2
20
13
28℃≤闪点<60℃的液体
煤油
10
100
14
松节油
10
100
15
2-丁烯-1-醇
10
100
16
3-甲基-1-丁醇
10
100
17
二(正)丁醚
10
100
18
乙酸正丁酯
10
100
19
硝酸正戊酯
10
100
20
2,4-戊二酮
10
100
21
环己胺
10
100
22
乙酸
10
100
23
樟脑油
10
100
24
甲酸
10
100
25
爆炸下限≤10%气体
乙炔
1
10
26
氢
1
10
27
甲烷
1
10
28
乙烯
1
10
29
1,3-丁二烯
1
10
30
环氧乙烷
1
10
31
一氧化碳和氢气混合物
1
10
32
石油气
1
10
33
天然气
1
10
表3活性化学物质名称及临界量
序号
物 质 名 称
临界量(t)
生产场所
贮存区
1
氯酸钾
2
20
2
氯酸钠
2
20
3
过氧化钾
2
20
4
过氧化钠
2
20
5
过氧化乙酸叔丁酯(浓度≥70%)
1
10
6
过氧化异丁酸叔丁酯(浓度≥80%)
1
10
7
过氧化顺式丁烯二酸叔丁酯(浓度≥80%)
1
10
8
过氧化异丙基碳酸叔丁酯(浓度≥80%)
1
10
9
过氧化二碳酸二苯甲酯(盐度≥90%)
1
10
10
2,2-双-(过氧化叔丁基)丁烷(浓度≥70%)
1
10
11
1,1-双-(过氧化叔丁基)环己烷(浓度≥80%)
1
10
12
过氧化二碳酸二仲丁酯(浓度≥80%)
1
10
13
2,2-过氧化二氢丙烷(浓度≥30%))
1
10
14
过氧化二碳酸二正丙酯(浓度≥80%)
1
10
15
3,3,6,6,9,9-六甲基-1,2,4,5-四氧环壬烷
1
10
16
过氧化甲乙酮(浓度≥60%)
1
10
17
过氧化异丁基甲基甲酮(浓度≥60%)
1
10
18
过乙酸(浓度≥60%)
1
10
19
过氧化(二)异丁酰(浓度≥50%)
1
10
20
过氧化二碳酸二乙酯(浓度≥30%)
1
10
21
过氧化新戊酸叔丁酯(浓度≥77%)
1
10
表4有毒物质名称及临界量
序号
物 质 名 称
临界量(t)
生产场所
贮存区
1
氨
40
100
2
氯
10
25
3
碳酰氯
0.30
0.75
4
一氧化碳
2
5
5
二氧化硫
40
100
6
三氧化硫
30
75
7
硫化氢
2
5
8
羰基硫
2
5
9
氟化氢
2
5
10
氯化氢
20
50
11
砷化氢
0.4
1
12
锑化氢
0.4
1
13
磷化氢
0.4
1
14
硒化氢
0.4
1
15
六氟化硒
0.4
1
16
六氟化碲
0.4
1
17
氰化氢
8
20
18
氯化氰
8
20
19
乙撑亚胺
8
20
20
二硫化碳
40
100
21
氮氧化物
20
50
22
氟
8
20
23
二氟化氧
0.4
1
24
三氟化氯
8
20
25
三氟化硼
8
20
26
三氯化磷
8
20
27
氧氯化磷
8
20
28
二氯化硫
0.4
1
29
溴
40
100
30
硫酸(二)甲酯
20
50
31
氯甲酸甲酯
8
20
序号
物 质 名 称
临界量,t
生产场所
贮存区
32
八氟异丁烯
0.30
0.75
33
氯乙烯
20
50
34
2-氯-1,3-丁二烯
20
50
35
三氯乙烯
20
50
36
六氟丙烯
20
50
37
3-氯丙烯
20
50
38
甲苯-2,4-二异氰酸酯
40
100
39
异氰酸甲酯
0.30
0.75
40
丙烯腈
40
100
41
乙腈
40
100
42
丙酮氰醇
40
100
43
2-丙烯-1-醇
40
100
44
丙烯醛
40
100
45
3-氨基丙烯
40
100
46
苯
20
50
47
甲基苯
40
100
48
二甲苯
40
100
49
甲醛
20
50
50
烷基铅类
20
50
51
羰基镍
0.4
1
52
乙硼烷
0.4
1
53
戊硼烷
0.4
1
54
3-氯-1,2-环氧丙烷
20
50
55
四氯化碳
20
50
56
氯甲烷
20
50
57
溴甲烷
20
50
58
氯甲基甲醚
20
50
59
一甲胺
20
50
60
二甲胺
20
50
61
n,n-二甲基甲酰胺
20
50
附件二:
表1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
法人单位名称
陕西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王村煤矿
单位代码
-3
通讯地址
陕西省合阳县王村镇
邮政编码
715306
填报单位负责人姓名
王权利
电 话
0913-6790118
经济类型
国有经济
所在行业
采掘业
成立时间
2006.1
占地面积
666266.7m2
行业管理部门
陕西省国资委
职工总数
1724人
固定资产总值
19761.01万元(原值)
年总收入
万元
年利润
万元
主要产品
煤炭
表2-①:锅炉基本特征表
锅炉型号
shf20-2.5/400-aⅱ
锅炉名称
20t锅炉
编 号
2#
具体位置
王村煤矿锅炉房
制造厂名
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制造日期
2009.8
安装完工日期
2009.10
投入使用日期
2009.11
设计工作压力
2.5mpa
许可使用压力
2.5mpa
额定供热量
或额定出力
kcal/h
20t/h
介质出口温度
400℃
水处理方法
反渗透
锅炉用途
采暖
备注(移装、检修、改造、事故记录)
表2-②:锅炉基本特征表
锅炉型号
shf20-2.5/400-aⅱ
锅炉名称
20t锅炉
编 号
3#
具体位置
王村煤矿锅炉房
制造厂名
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制造日期
2010.10
安装完工日期
2010.12
投入使用日期
2022.1
设计工作压力
20mpa
许可使用压力
20mpa
额定供热量
或额定出力
kcal/h
20t/h
介质出口温度
400℃
水处理方法
反渗透
锅炉用途
采暖
备注(移装、检修、改造、事故记录)
表2-3煤矿(井工开采)基本特征表
矿井名称
陕西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王村煤矿
详细地址
陕西省合阳县王村镇
邮政编码
715306
主要负责人
王权利
联系电话
0913-6790118
上级法人单位
陕西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
建矿日期
83.07
设计能力
150万t/年
实际产量
122万t/年
煤的牌号
贫瘦煤
矿井可采储量
3482.3万t
从业人数
1724
固定资产
19761.万元(原值)
年利润
万元
开拓方式
立井
通风方式
两翼对角
反风方式
主风机反转反风
提升方式
箕斗井
供电方式
双回路
主采煤层倾角
2°——20°
主采煤层厚度
3.0m
矿井开采深度
520—270m
生产采区个数
3
回采工作面个数
2
掘进工作面个数
6
工作面回采方式
后退式
采高
2.8m
主要落煤方式
机采
主要支护型式
液压支架
顶板处理方法
全部垮落法
矿井瓦斯等级
低瓦斯矿井
煤层的自燃倾向性
不易自燃
煤层的煤尘爆炸性
弱爆炸性
煤层顶底板含水层情况
裂隙含水层、 岩溶含水层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
一般
矿井开采是否受地表水体或洪水的威胁
否
煤层冲击地压危害程度
无冲击地压
煤层赋存状况(根据煤层厚度和倾角变化、裂隙发育情况、断层、冲刷带、陷落柱、岩浆岩侵入破坏等判断)
一般
开拓巷道的围岩稳定性
1围岩为比较稳定的坚硬砂岩或石灰岩等 2围岩为中等稳定的砂岩、砂页岩或较坚硬页岩等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
0.17m3/t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
0.59m3/min
煤层自燃发火期
18个月
全矿近三个月瓦斯超限次数
0
近三年内瓦斯突出次数
0
近三年内煤层自燃地点
0处
近三年内主扇故障检修次数
0
近三年内供电系统故障检修次数
0
采面粉尘浓度
粉尘: 8.4 mg/m3呼吸性粉尘: 2.7 mg/m3
矿井总进风量
8348m3/min
矿井有效风量率
86.9
矿井最大涌水量
300m3/h
矿井最大综合排水量
450 m3/h
地面消防水池容量
800m3
井下消防水管长度
m
地面爆破材料储存情况
库房数:0 炸药(t):0t雷管: 0 万发
井下爆破材料储存情况
硐室数:1 炸药(t):1.6 t雷管: 1万发
有无瓦斯异常涌出区域
无
有无未熄灭的火区
无
全矿通风系统复杂程度
复杂程度一般
总进风道和总回风道之间的联络巷道数量
3
总进风道和总回风道之间的联络巷道的挡风墙坚固程度
一般
有无在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采掘工作
无
是否是在建筑物下、水体下或铁路下开采
否
矿井安全是否受其它小矿乱采乱掘的影响
否
近5年内伤亡事故
起数: 5 轻伤人数:5 重伤人数:0死亡人数:0
建矿以来曾发生重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全矿或部分区域停产)
瓦斯(煤尘)爆炸
0
火灾
0
水灾
0
瓦斯突出
0
其他(注明事故类型):0
主风机型号,台数
fbcdzno24/2*250 2台 bdkш-6-no182*110 2台
局扇型号,台数
fbd-no5.6 2*11(2*15) 34台
主排水泵型号,台数
d450-60*6 3台
探放水设备型号,台数
zdy650 2台
绞车提升设备型号,台数
jkmd-3.5*4 2台
带式输送机型号,部数
强力带dtl 4台 落地式dsp-1063/1000 10台
瓦斯抽放系统型号,数量
无
安全监测系统型号,数量
瓦斯检测kj-66 1 套
传感器使用数量
110
顶板动态kj-216 1 套
75
人员定位kj-222(a) 1 套
38
闭锁断电装置型号,数量
kdq-3 , 14
瓦检仪型号,数量
gwj-1a,115
自救器型号,数量
zy-60,1050
井下固定敷设高压电缆型号,数量
ugsp-6000-3*35+3*6/3+js,6500m
vv22-6000 3*182,6400m
vv22-6000 3*35,1500m
vv22-6000 3*150,5000m
瓦检员人数
55
放炮员
人数
31
绞车司机人数
18
电工人数
152
安技管理人员数
126
安检员人数
37
全矿技术人员数
51
高级:
5
中级:
20
初级:
26
下井同时作业人数
213
下井人员中农民工、协议工、外包工所占比例
52%
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问题说明:(不少于三条内容)
采掘工作面存在瓦斯;
煤尘具有爆炸性;
煤层存在自然危险;
4、 采掘工作面复合顶板;
5、部分采掘工作面受奥灰水影响;
备注:
表4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
危
险
源
周
边
环
境
情
况
周
边
地
区
情
况
单位类型
数量(个)
单位名称
人数
与危险源最近距离
住宅区
1
澄合矿务局王村社区
10000
1000m
生产单位
机关团体
公共场所
交通要道
1
西韩铁路
1500m
其它
1
澄合公路
300m
周
边
环
境
对
危
险
源
的
影
响
类型
数量(个)
简 要 说 明
火源
0
输配电装置
1
澄合矿业有限公司11万v变电站
其它
0
表5-1王村煤矿重大危险源监测责任落实表
单位 名称
重大危险源名称
具体地点
监控措施
应急措施
单位
负责人
负责
部门
部门负责人
王 村 煤 矿
井下顶底板水防治
采煤、掘进工作面
矿长
生产科
张英旭
丁天瑞
井下火灾防治
井下
总工程师
通风区
李新文
井下顶板支护
井下
生产矿长
生产科
张富魁
井下瓦斯超限防治
矿井井下
总工程师
通风区
李新文
井下煤尘灾害防治
矿井井下
总工程师
通风区
李新文
井下爆破材料库
井下辅运大巷
生产矿长
供应科
李永峰
地面常压锅炉
矿井地面工业广场
矿长
机电科
李建勋
煤场堆煤管理
地面存煤厂
矿长
销售科
赵喜生
各种运煤车辆管理
车辆停止或行使
矿长
销售科
赵喜生
环境保护
矿井地面生产系统
矿长
行政科
刘 海
表5-2供应科重大危险源监测责任落实表
单位
名称
重大危险源名称
具体地点
监控
措施
应急
措施
单位
负责人
部门
负责人
监管
部门
部门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供 应 科
火药、雷管
井下火药库
监控
探头
24小时值班
王权利
李永峰
新城分局东区派出所
耿伟
6790110
第4篇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港口安全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港口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港口区域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以下简称港口经营人)是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四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港口危险货物储存设施或场所进行港口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五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港口重大危险源按照其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港口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参见附件1。
第六条 港口经营人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港口经营人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第七条 构成一级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或场所,港口经营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第八条 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港口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二)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时);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单位、人员状况;
(六)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
(七)事故应急措施;
(八)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分级,开展安全评估和完善档案:
(一)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的;
(三)港口危险货物种类、数量或者储存方式及其相关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可能影响港口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四)发生火灾、爆炸或危险货物泄漏,导致人员死亡,或人员重伤和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较大以上事故的,或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五)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第三章 登记与备案
第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辨识确认的港口重大危险源及时进行登记建档。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港口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和应急演练计划;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在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完成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安全评价报告后,应将港口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和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港口经营人报送的港口重大危险源备案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备案,出具港口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应不予备案。
港口重大危险源出现第九条所述情形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十二条 对不再构成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核销申请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港口经营人的书面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组织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
第十三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1月31日前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港口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设区的市级港口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辖区内的一级港口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省级港口主管部门。
地方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辖区的港口重大危险源汇总信息逐级上报,省级港口主管部门下一年1月15日前汇总后报送交通运输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对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对于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第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种类、数量、装卸工艺或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以下要求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港口重大危险源应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信息采集和监测系统,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异常状态报警、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电子数据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对港口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等重点储存设施,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应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港口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监控设施进行检测、检验,并记录检测、检验结果。
第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八 港口经营人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应制定和完善有关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物资和装备。所配备的防护、救援物资和装备的数量应与危险货物储运规模相适应,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障其完好。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港口重大危险源,配备便携式浓度监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施;涉及剧毒气体的港口重大危险源,应配备两套以上气密型化学防护服。
第二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规模应与其危险货物储运规模相适应。
第二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针对港口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一)对于一级、二级港口重大危险源,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于三级港口重大危险源,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港口经营人应当记录和评估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演练情况,并根据记录和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每年组织一次区域性的综合应急演习。
第二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将港口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人员。
第二十三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与应急系统,全面掌握辖区内港口重大危险源情况、周边应急设备设施和医疗资源情况等,实现监控预警、信息报告、辅助决策、调度指挥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第二十四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港口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事故风险与应急能力评估,制定重大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库,应急物资和装备规模应满足港区的应急能力要求。
第二十五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建立区域应急救援队伍,应急队伍的规模应满足所辖港区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的要求。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港口经营人做好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和安全管理、应急准备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巡查制度,根据辖区内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等级和危险程度等,确定检查频次,定期对存在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进行监督检查。
首次对港口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港口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二十八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台帐,内容包括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记录、整改意见、整改情况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港口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港口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港口经营人限期改正;有违法行为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