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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办法范本(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5-27 13:00:15 查看人数:51

设备管理办法范本

第1篇 设备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机械设备是我公司的重要技术装备,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是保证完成各项施工任务的物质基础。机械设备管理是施工全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提高机械设备管理水平,是促进我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 我公司的机械设备管理实行集中管理,由设备部平�调度,实行单机(车)成本核算制和持证上岗制。

第三条 现有机械设备逐年提取折旧、大修费,采用快速提取法(三年),必须专款专用,全面实现养护工作的机械化。

第四条 机械设备保修是保证其技术性能和提高其使用寿命的必要技术手段,设备部要适时安排,保证养护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 设备部要认真贯彻上级的有关政策法规,在管理和技术上积极创新,广泛采用现代经营管理办法和技术手段,努力提高我公司的机械设备完好率、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第二节 管理

第一条 设备部负责本单位的机务管理工作。

第二条 职责范围

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公司机械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检查督促落实。

2、根据养护工作工作任务情况,组织调配公司内机械设备和组织平�各部门机械设备的使用情况,提高机械设备利用率。

3、组织选购机械设备。

4、组织安排机械设备保修及修理工作,提高机械设备完好率。

5、编制机械设备保管、使用、保修、核算、帐卡、技术档案等,管理全公司固定资产以上机械设备总台帐,组织年终盘点。

6、组织申请鉴定报废机械设备及废旧机械设备的处理工作。

7、组织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年检审和安全教育工作,处理重大机械事故和交通事故。

8、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机械人员的技术培训,处理较大机械设备技术问题。

9、监督检查专项设备购置费、机械设备折旧、大修费的提取及使用情况。

10、处理其他有关的机械设备事宜。

11、设备部的具体工作是:公司的路面保洁工作和防撞护拦的维修与更换。

第三条 机械设备由公司统一购置,设备部具体实施。订购机械设备要合理选型,择优选购,保证购置的机械设备发挥较好的效能,严禁购置退役机械设备或淘汰产品。

第四条 设备要认真对待机械设备的验收工作。大型机械设备,由设备部会同有关技术人员和操作者进行验收、安装、调试。中小型机械设备,由设备部和操作者进行验收、安装、调试。验收内容:机械设备外观、液压、电器、安全防护完好,运转正常,型号规格符合购置计划,按装箱清单、附件、专用工具、备件、技术文件、填写机械设备验收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财务,一份备案)。如果发现质量问题或运输中损坏,应及时交涉退货或索赔。

第五条 机械设备档案及统一编号

1、设备负责全公司机械设备台帐、登记卡和技术档案。

2、技术档案内容:

(1)原始资料:含使用保养说明书、零件目录、出厂合格证、设计资料等。

(2)机械设备附属装置、随机工具、备品登记表及变更记录。

(3)机械设备技术鉴定、运转记录、修理记录、改装批件、图纸资料和记录。

(4)机械设备运用、保养和消耗汇总记录,替换设备(轮胎、钢丝绳、蓄电池等)及主要总成、基本件更换记录。

(5)事故记录资料。

(6)机械设备履历书。

3、机械设备由设备部统一编号。

第六条 机械设备要根据养护工作或管理需要,派往相应的使用部门,同时设备的管理和使用由该部门负责。

第七条 折旧费的提取

1、折旧费计算

年折旧费=原值/耐用年限

耐用年限:3年

2、公司财务部负责按年提取机械设备折旧费。

第七条 机械设备的保管要做到防水、防压、防滑、防冻、防潮、防晒、防盗,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停置及废旧机械设备未经公司批准,不能拆卸,小型机具、工具、仪器、量具实行领用卡制度,丢失或损坏的,要折价赔偿。

第八条 设备部对符合报废条件的机械设备上报报公司,由公司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并由财务部门会审。报废的机械设备由设备部统一处理。

第九条 提倡对机械设备进行更新改造和开发研制新型实用机械设备,但必须报公司批准。

第十条 设备部每季度对全部的机械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并按照机械设备质量检验评定表,对设备的状态进行评定。

第三节 使用

第一条 机械设备的使用部门和设备部要密切配合,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合理使用机械设备。

第二条 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必须了解施工项目情况,关心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并做好机械设备的检查、保养和故障排除,合理储备易损零件,保证进场机械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条 机械使用部门,在工作前必须对有关人员和操作手进行技术交底,使之掌握施工工艺和熟知施工质量要求,以提高机械作业水平,保证工程质量。

第四条 机务、工程管理人员要密切配合,合理组织现场施工,严防停机待机或供不应求现象,保证稳定的生产秩序。

第五条 在机械设备的使用中,必须遵守机械设备操作规程,各级指挥人员要严格遵守,由于违章指挥造成的后果,由违章指挥者负责。

第六条 建立严格的机械使用责任制

1、机械设备的使用,必须贯彻人机固定的原则。对大中型专用机械设备要坚决做到定人、定机、定操作规程。

2、多班作业的机械设备实行机长负责制,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七条 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要求

1、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掌握所操作的机械设备操作规程,技术性能,严格按施工规范,工艺规程操作。

2、认真做好“例保”工作,使机械设备经常处于整洁、完好状态。

3、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正确使用机械设备,充分发挥机械效能,降低消耗,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施工任务。

4、认真做好机械设备使用记录,除记录台班数量外,还要如实记录每一台班工程量、运量等。

第八条 机械设备凭操作(驾驶)证开动。

第九条 严格执行例行保养制度

1、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在使用前和使用过程中,要检验机械设备的运行情况,安全机构及各零部件的连接、紧固、润滑等。

2、机械设备在使用期间要做到机器、工具、现场干净,油、水、气、电不漏,技术状况完好,安全可靠。

第十条

1、对新进和经过大修、改造和重新安装的机械设备,要进行检查鉴定和试运转,试验合格或经过走合保养后,再正式投入使用。

2、新进机械设备的操作者一定要先培训后操作。

第十一条 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动他人专管机械设备,不得随意拆换机械设备零部件,禁止机械设备带病或超负荷作业,不准在无作业条件、燃油料不合格的情况下强制使用机械设备,不得冒险作业,非运输机械长途调迁不得自行。

第四节 保养与修理

第一条 各部门要贯彻养修并重、预防为主的方针,正确处理使用和保养的关系。对所管机械设备要实行强制保养、科学检修。

第二条 保养间隔期:大中型机械设备一般应采用三级保养制,即一级保养(国产机械间隔200工作小时,进口机械间隔250工作小时)、二级保养(国产机械间隔600工作小时,进口机械间隔1000工作小时)、三级保养(国产机械间隔1800工作小时,进口机械间隔2000工作小时);小型机械设备可采用二级保养制(一级保养间隔600工作小时,二级保养间隔1200工作小时);对于关键、技术密集、稀有的进口机械设备,应参照厂家保养手册要求进行保养。

第三条 修理间隔期:新机-三保-三保-中修-三保-三保-大修-三保-三保-中修-三保-三保-大修;小修是无计划的零星修理,应与保养结合进行。

第四条 设备部机械设备保修计划要报公司批准,日常保养后由设备部组织检查,大修项目由设备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鉴定验收,施工期间超过三千元的修理项目要报公司备案。

第五条 修理部门要实行进厂、修理过程、出厂三检制。认真做好技术检验,严格执行部颁“修理技术规范”,坚持质量标准,做好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准出厂、不予验收。修理中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展修旧利废、交旧领新制度,努力降低修理费用,提高修理质量。修理用测试仪器和计量器具,实行专人管理,定期校验和核定。

第五节核算

第一条 全公司机械设备原则上要实行单机(车)成本核算制。

第二条 单机(车)核算由设备部完成,财务部门要设单机(车)核算帐。

第三条 单机(车)核算,可以进行全项核算,也可以进行选项核算,但收支情况,一定要以单机(车)形式准确入帐。

第四条 单机(车)核算要与分配挂钩,有奖有罚。

第五条 单机(车)核算的技术经济定额是交通部《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和《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第六条 设备部可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单机(车)核算”实施细则,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六节安全与业务培训

第一条 公司及部门各级领导和机务部门都要加强安全生产领导和教育,建立健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组织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条 机械设备操作者和修理者,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修规程、交通法规和工程施工规范。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完整可靠。新工人在操作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严禁酒后操作。

第三条 事故处理

1、事故分类:事故有工伤事故、交通事故、机械事故三大类。

(1)工伤事故按劳动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2)交通事故除按交警部门处理外,本局内部也要进行处理。

(3)机械事故是指由于操作、维修、保管、指挥施工措施不当等原因所致机械设备非正常的损坏,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a、一般事故:造成一般总成、零部件的损坏,须相当于小修或一、二级保养规程范围内即可恢复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内者。b、大事故:造成主要总成、零部件的损坏,须相当于三级保养作业范围内即可恢复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5000元者。c、重大事故:造成基础零部件的损坏,须经大修或更换主机才能恢复,以及整机报废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者。

2、事故发生后,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抢救伤员,迅速报告有关部门。

3、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1)工伤事故:按劳动部门有关规定处罚。

(2)交通事故:根据交警部门裁定的责任大小,可参照机械事故处罚的规定执行。凡酒后驾驶和私自出车肇车的,一切后果自负。

(3)机械事故:按责任大小,处以经济损失的5%-15%的罚金。

3、由于操作者责任,造成的责任事故,机械设备在修理期间,不享受工地一切待遇。

第四条 各部门应对机务人员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管理教育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技能。

附 则

第一条本规章制度是与员工劳动合同相配套的补充规定,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自2023年5月1日生效

第2篇 酒店设备保养使用管理办法

酒店设备保养及使用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1、为响应集团公司提出的创建和谐公司,打造美好家园的要求,落实酒店开展的节能降耗活动,并根据酒店各部门存在的能源消耗偏高,公物损坏较为严重,维修成本过大等问题,制定本办法,各部门认真落实。

2、各部门要认真开展讲正气、树新风,讲文明、树形象活动,定期开展职业道德和思想品德教育,弘扬我爱瑞贝卡,酒店是我家精神,把爱护公物,爱惜公物的观念落实到每位员工的日常工作中,从根本上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不良习惯。

二、管理办法

1、以部门为单位,在工作区内划分详细的责任分区,明确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所有公用设施设备完好情况负责,并在后勤区域明示责任分区及责任人,以便监督和检查。

2、责任分区内容应详细、明确,包括吊顶、墙面、地面、灯具、木制家具、各类电器、外窗玻璃等内容,确保区域内所有设施设备完好、整洁、规范。

3、部门对员工加强相关知识的培训,对责任区内的设施设备使用及保养知识要熟练掌握,把此项内容作为员工上岗的必要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责任人要做好责任区内设施设备的保养工作,包括正确的清洁、养护,设备检查,螺丝紧固等内容。

5、各部门针对各自工作情况,制定详细的能源使用标准,包括灯光开启时间、部位,空调使用时间,蒸汽使用时间,冷热水使用标准等内容,并予以明示。

6、以质检员为主,各部门领班以上管理人员为辅,每天进行质检,对查出的问题,参照奖罚标准进行处理。

7、员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领班,由领班核实情况后,及时通知工程部进行维修,如工程部不能及时维修,领班应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并及时与本部门经理汇报,或上报主管副总。

8、工程部员工接到报修后,首先对维修内容进行检查,如发现属于非正常维修,应对损坏情况进行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人员、损坏程度等,记录完整后要及时维修,并于当日上报本部门经理,由部门经理通知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查。

9、各部门间加强联系,相互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如部门间协调不力,工作落实缓慢,则向主管副总投诉解决。

三、奖罚标准

1、本奖罚标准主要针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认真等员工,对故意损坏公共物品、偷盗酒店财物、道德败坏的员工,酒店将予以辞退处理。

2、各部门制定设施设备培训方案,建立详细的责任分区,明确责任人,加强监督管理。如在管理中存在漏洞,培训不到位的,监管不力的,对部门处以50元罚款。

3、工作中不按操作程序使用设备的,对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造成500元以上损失的,处于100元—300元的罚款,并对部门提出批评。

4、在岗员工必须熟知本区域内的设施设备情况,并对区域内的设施设备完好情况负责,对责任区内非正常损坏查找原因并及时报修,如无合理说明的,对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5、工程维修人员接报修后,应及时维修,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上报本部门领班或经理,由部门领班通知使用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如无正当理由,无故拖延维修时间,或维修不彻底,留有安全隐患的,对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并对部门提出批评。

6、对责任心强,设施设备使用保养情况特别好的,酒店予以50元奖励并通报表扬。

7、对节能效果明显,成绩显著的部门,酒店予以1000元奖励并通报表扬。

第3篇 宣钢公司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标准条例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公司所有被列入国家安全监察目录体系内的桥式起重机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订购、安装、使用、检验、改造、维修等活动。

3、主要职责

3.1安全环保部是公司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其职责:

3.1.1负责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从订购、安装、使用、检验、改造、维修等环节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3.1.2负责审核所购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厂家和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质。

3.1.3负责审核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及办理机电类特种设备注册使用证。

3.1.4负责审核办理在用机电类特种设备停用、过户及注册登记使用证注销手续。

3.1.5负责审核公司在用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计划并督促实施。

3.1.6负责组织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专业检查及考核。

3.1.7参与制定、修订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规程、规章制度。

3.1.8监督、检查机电类特种设备技术资料建档和台账。

3.1.9参与机电类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提出安全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3.1.10负责对机电类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复审取证等教育工作。

3.1.11负责对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监管与考核工作。

3.2生产设备部是公司机电类特种设备的主管部门,其职责

3.2.1负责机电类特种设备的运行管理。

3.2.2负责制定、落实机电类特种设备大中修计划。

3.2.3负责机电类特种设备隐患整改及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3.2.4执行公司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单位的资质准入制度。

3.2.5负责公司内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并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职责及处罚规定。

3.2.6负责所辖范围内新建、改造、扩建工程项目起重机械的选型。

3.2.7负责组织制定或修订机电类特种设备运行、使用、检修、维护、安全等有关规程及规章制度。

3.2.8负责组织特种设备设计、引用、制造、安装、检修、改造,各类形式的检测、检验、报废等施工方案审查,组织有关单位参加工程项目中的特种设备竣工及试车工作。

3.2.9负责建立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3.2.10负责建立机电类特种设备管理台帐,确保帐物一致、信息准确。

3.2.11负责编制、申报机电类特种设备年度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提供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检(校)验参数及申请检(校)验报告书。

3.2.12对于特种设备各类检测、检验应提前向生产部门申请作业时间,并召开有关协调会进行周密布署。

3.2.13负责监测、检验报告管理,对报告中提示不合格项目应安排整改。

3.2.14负责机电类特种设备的报废审核和处理。

3.2.15负责组织机电类特种设备管理专业检查、定期检查和自行检查。

3.2.16负责对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监管与考核工作。

3.3车间管理职责

3.3.1严格执行有关机电类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程,公司规章制度。

3.3.2根据法律、法规、规程总厂规章制度,结合公司、车间实际情况建立完整的规章制度与安全管理台帐、运行、点检记录等。

3.3.3有权向上级部门反映机电类特种设备管理、使用、检修、维护中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类问题。

3.3.4负责本单位机电类特种设备管理、使用、检修、维护,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3.3.5参与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检修、改造、检测、检验等方案讨论与实施。

3.3.6检查、检测、检验发现各类问题,应按有关部室要求安排整改,暂时无法整改项目,应制定周密安全措施,监督运行或停止运行。

3.3.7机电类特种设备若发生事故,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及有关部室汇报,参与事故抢救,抢修工作,如实向调查组汇报事故经过。

3.3.8负责对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监管与考核工作。

4、工作程序

4.1从事机电类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及以上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招标部门对承揽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实行准入制度。

4.2设备保障部对承担公司机电类特种设备协力检修的单位,每年结合资质年审时一同审查,并将审查的原始资料备份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复审备案。

4.3新建、改造、扩建工程项目,设备处应根据起重机械的用途、使用频率、载荷状态和工作环境,选择适合使用条件要求的相应品种(型式)的起重机。

4.4从事安装、改造、维修机电类特种设备作业的单位,必须填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经委托单位和作业单位盖章,并提供相应资质证明及设备出厂资料(移装、改造、维修机电类特种设备须提供定期检验合格报告书、特种设备登记表)及施工方案,经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核,到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后,方可施工。

4.5新装(移装)、改造、大修的机电类特种设备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协同设备处委托法定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合格报告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依据,由设备保障部、安全环保部会同施工单位、检验单位对设备安全性能、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持证情况及档案资料归档等情况进行总体验收。

4.6电梯、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起重机检验周期为每年一次;其他机电类特种设备检验周期为两年一次。

4.7在用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均由公司委托市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中心负责检验。

4.8凡到期需检验的机电类特种设备由安全环保部填报《机电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委托书》一式两份,提前一个月分别报市检验单位。

4.9新安装机电类特种设备在验收检验合格后30日内,凭验收检验报告,经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核后,到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使用登记,并将注册使用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4.10移地安装及大修改造产权未发生变更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原设备注册代码不变,但在设备登记表移装、改造记录项目栏中须注明。验收检验后,凭合格报告,到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使用登记,并将注册使用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4.11在用机电类特种设备经检验后,检验报告中出现的不合格项目或缺陷问题,由设备处落实整改,整改后由原检验单位复检确认,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的机电类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4.12认真填写、妥善保管好《(机电类)特种设备登记表》,保证设备产品编号、注册代码、规格型号、内部编号、安装地点等关键登记信息清晰、准确。定期检验注册换证时,随同检验报告一并交付公司审核。设备所发生的重大维修、改造及事故隐患处理等情况应及时在特种设备登记表相关栏目中详细填写。

4.13《(机电类)特种设备登记表》意见审核栏使用完后,以旧换新。因保管不善遗失登记表的,安全环保部负责到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查询相关信息,申领登记表重新填写补办;查不到相关信息不能补办的,一律按新安装设备重新办理告知、注册登记。

4.14在用机电类特种设备检验合格后,安全环保部应及时索取合格报告,并在检验后一个月期限内将《(机电类)特种设备登记表》及合格检验报告送到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使用换证登记,并将注册使用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4.15公司内部因结构调整等原因,机电类特种设备产权发生变更的,填报《机电类特种设备注册使用过户申请表》。新用户携带新、旧特种设备登记表、有效检验报告及过户申请表,到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使用过户手续。

4.16凡暂停使用或报废的机电类特种设备,由设备处填报《机电类特种设备停用申报表》一式三份,经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核登记后到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或报废注销手续。停用设备启用时,须重新检验并办理注册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5、考核

5.1凡违反上述规定,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规定》规定考核。

5.2凡承揽公司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作业的外委单位及外委施工单位自用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与使用,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必须遵守公司内部安全管理规定。

第4篇 隧道分公司办公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办公设备的使用效率,保持其设备性能,有效节约费用开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办公设备包括为完成工作而购买的摄像机、照相机、便携式计算机、移动硬盘、u盘、手机等。

第二章 办公设备的配备及管理

第三条 因工作需要,确需购买的办公设备由当事人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报单位领导审批后再购买,所购办公设备要经公司机关有关部门备案。(配备人员见附表1)

第四条 新购办公设备采取公司与个人按照一定出资比例购买,在规定使用年限后归个人所有。在规定使用年限期间,一般情况是公司所有,个人使用。(见附表1)

第五条 原购办公设备由所在单位登记后统一在公司综合工作部备案,原则上在规定使用年限内不再重复购买,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后,由综合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评估后折价处理,原使用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条 在规定使用年限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办公设备毁损、灭失、被盗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负责。

第七条 在办公设备规定使用年限期间,配备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调动的,公司范围内调动办公设备采取“机随人走”,公司范围外调动办公设备上交公司,由公司返还其剩余年份的出资额。所交办公设备由综合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评估后折价处理,原使用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 在规定使用年限期间,办公设备的维修与保养由使用人负责,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年限费用递增办法包干使用,据实列销(见附表2)

第九条 办公设备购买费用按照岗位不同采取不同的出资比例。

l 公司经理、书记的办公设备购买费用据实报销。

l 公司副职领导的办公设备购买费用在基础出资比例上个人降低50%。

l 公司部门负责人、项目领导班子成员的办公设备购买费用在基础出资比例上个人降低25%。

l 其他岗位人员的办公设备购买费用按照基础出资比例。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办公设备由公司财务部设立专门帐户,发生的费用一律按使用年限及出资比例办理报销。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公司综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5篇 聊城市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检工作管理办法

为加大特种设备监管力度,提高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特种设备检验覆盖率和定期检验率,保证全市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第373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1.制定依据

1.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五条 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1.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2.报检方式

2.1 报检单位直接到聊城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以下简称市锅检所)申报检验。

2.2 报检单位通过传真向市锅检所申报检验。

3.报检程序

3.1 报检单位直接到市锅检所申报检验的按以下程序:

3.1.1 从“聊城特检网”下载“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表

(附表一)”,按照规定项目填写完整

(一式两份),由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3.1.2 报检单位持“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表”、检验费到市锅检所业务受理中心申请检验。

3.1.3 市锅检所业务受理中心审核申报资料、核定检验费用

(报检单位也可事先与市锅检所业务受理中心联系,核定检验费用),并与报检单位约定检验日期,报检单位交纳检验费后,领取 “特种设备报检受理回执单

(附表二)”。

3.2 报检单位通过传真方式申报检验的按以下程序:

3.2.1 从“聊城特检网”下载“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表”,按照规定项目填写完整,由使用单位主管人员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3.2.2 报检单位将“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表”传真到市锅检所。

3.2.3 报检单位于业务受理中心联系核定检验费用,并将检验费电汇至市锅检所。

3.2.4 业务受理中心与报检单位约定检验日期,填写“特种设备报检受理回执单”,并通知报检单位检验日期。

3.2.5 “特种设备报检受理回执单”由业务受理中心传真至报检单位或由检验人员检验时交报检单位。

3.3 报检单位应当对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4 特殊情况,使用单位填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表”后,市锅检所可先落实检验,后交纳检验费,不影响县局报检率的统计。

3.5 特殊情况,使用单位主管人员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可由县局代理报检。

4.报检时间

4.1 报检单位要在特种设备有效期届满提前15-30天进行报检.

4.2 市锅检所接到报检单位报检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报检回执单。

4.3 市锅检所应于接到报检单位报检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检验,特殊情况连续生产不能停产检验的,与企业协商确定检验时间。

5.附则

5.1 报检单位应当在检验前按报检回执单 规定的条件做好检验准备工作,保证检验顺利进行。检验前准备工作的具体要求可到市锅检所网站查询,也可向市锅检所业务受理中心咨询。

5.2 报检率依据 “特种设备报检受理回执单”进行统计。

5.3 本管理办法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负责解释。

5.4 本办法自起施行。

第6篇 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加强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条例标准制定本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被列入国家安全监察范围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等)的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等活动。

3、主要职责

3.1安全环保部是公司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其职责:

3.1.1负责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从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等环节实施监督管理。

3.1.2负责审核承压类特种设备制造厂家和安装、修理、改造、无损检测及化学清洗作业单位资质。

3.1.3负责审核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告知书和办理使用登记证。

3.1.4参与承压类特种设备制造监制和产品验收工作。

3.1.5参与审查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方案及碰头联网方案,参与质量监督、耐压试验和整体验收,督促检查隐患整改。

3.1.6负责承压类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复审、考试及取证工作。

3.1.7负责审核公司在用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计划。

3.1.8参与制定、修订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规程、规章制度。

3.1.9负责组织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专业检查及考核。

3.1.10监督、检查承压类特种设备技术资料建档和台账。

3.1.11参与承压类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提出安全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3.1.12负责对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监管与考核工作。

3.2生产设备部是公司承压类特种设备主管部门,其职责:

3.2.1负责承压类特种设备运行管理工作,保证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合法使用。

3.2.2负责落实承压类特种设备大修、改造计划。

3.2.3组织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施工方案讨论及整体验收、单位内联网工作。

3.2.4负责承压类特种设备隐患整改及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3.2.5负责承压类特种设备的报废审核和处理。

3.2.6执行公司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单位的资质准入制度。

3.2.7负责公司内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并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职责及处罚规定。

3.2.8负责组织制定或修订承压类特种设备运行、使用、检修、维护、安全等有关规程及规章制度。

3.2.9负责建立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3.2.10负责建立承压类特种设备管理台帐,确保帐物一致、信息准确。

3.2.11负责编制、申报承压类特种设备年度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提供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检(校)验参数及申请检(校)验报告书。

3.2.12对于承压类特种设备各类检测、检验应提前向生产计划部门申请作业时间,并召开有关协调会进行周密布署。

3.2.13负责监测、检验报告管理,对报告中提示不合格项目应安排整改。

3.2.14负责组织承压类特种设备管理专业检查、定期检查和自行检查。

3.2.15负责对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监管与考核工作。

3.3车间管理职责

3.3.1严格执行有关承压类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程,公司规章制度。

3.3.2根据法律、法规、规程公司规章制度,结合车间实际情况建立完整的规章制度与安全管理台帐、运行、点检记录等。

3.3.3有权向上级部门反映承压类特种设备管理、使用、检修、维护中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类问题。

3.3.4负责本区域(或本单位)承压类特种设备管理、使用、检修、维护,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3.3.5参与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检修、改造、检测、检验等方案讨论与实施。

3.3.6检查、检测、检验发现各类问题,应按有关部室要求安排整改,暂时无法整改项目,应制定周密安全措施,监督运行或停止运行。

3.3.7承压类特种设备若发生事故,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及有关部室汇报,参与事故抢救,抢修工作,如实向调查组汇报事故经过。

3.3.8负责对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监管与考核工作。

4、工作程序

4.1从事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化学清洗、无损检测工程(项目)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其进行资质审查,实行准入制度。

4.2承揽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大修)的施工单位提供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单位和个人资质证明及施工方案,经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查签署意见,到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后,方可施工。

4.3在新建、扩建、改建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过程中,施工前,安装(改造)单位须编制施工方案,由设备部门组织,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司安全环保部、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共同审查后方可施工,并由法定监督检验机构实行全过程监督检验,其耐压试验和整体验收需通知施工单位和公司安全环保部参加。

4.4在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过程中,设备部门确定专人对安装、修理、改造各工序质量进行验收确认。

4.5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与公司内部管网碰头,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后,经公司生产设备部、安全环保部批准后,由生产设备部拟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4.6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压力管道未履行申报告知手续和安装质量监督检验以及公司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未合格,不得联网碰头送气。

4.7承压类特种设备管理及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具备承压类特种设备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须经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4.8不能达到使用要求、闲置不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修理价值须报废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应填《特种设备停用申报表》,经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查登记后向原登记的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生产设备部应当对停用或者报废的设备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9承压类特种设备,设备部门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和《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办理使用登记。新建、扩建、改建的承压类特种设备经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总体验收后,设备部门需填写《使用注册登记表》并签字盖章,凭安装、修理、改造质量监督检验报告以及相关的设备技术资料、出厂资料、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操作人员资格证等,经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查办理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证。

4.10坚持公司季度、车间检查制度,专业检查要做到有通知、有内容、有结果、有通报、有整改。使用单位负责人每月一次、管理人员每周一次到压力容器重点房所进行巡查,并记录签名备查。

4.11因公司内部整合、资产划拨等造成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必须填写《特种设备注册单位变更表》,办理过户手续。

4.12根据定期检验规程要求,按照公司统一安排,做好在用承压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加强运行管理与日常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4.13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分为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在线检验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检验根据安全等级状况确定周期(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压力容器和工业管道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压力容器和工业管道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由设备部门填写《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委托书》一式两份,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批并安排有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4.14在用承压类特种设备经检验后,检验报告中出现的不合格项目或缺陷问题,由设备部门落实整改,整改方案经公司安全、设备部门讨论通过后实施,整改后由原检验单位复检确认,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的承压类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4.15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证到期后,凭全面定期检验报告和《使用注册登记表》,经公司安全环保部办理换证。

4.16严格执行安全阀、压力表定期校验规定,安全阀须每年校验一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压力表一年校验一次。

4.17检验单位在检验前,按规定要求填报安全措施表,明确委托单位与检验单位的义务与责任,确保检验工作顺利进行和人身安全。

5、考核

5.1凡违反上述规定,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规定》考核。

5.2凡承揽公司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作业的外委单位及外委施工单位自用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与使用,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必须遵守公司内部安全管理规定。

第7篇 防爆电气设备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由机电管理部门经过考试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根据《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的内容检查其防爆性能,签发“入井许可证”后方可入井。

(二)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都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达不到要求的防爆电气设备应立即处理或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三)凡防爆电气设备不论在井下任何地点使用,都应按防爆要求进行管理。

(四)每月必须根据《安阳永安煤业投资有限公司机电运输主要系统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中《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安全评价标准》和《井下电气保护管理安全评价标准》进行安全排查,并进行安全评价。

二、要建立健全电气防爆和电气保护管理机构

(一)各矿必须成立电气防爆检查组,并配备专职人员,每个采区不得少于2人。区队机电班、组长和维修工可为兼职防爆检查员,兼职防爆检查员在机电管理部门备案。机电管理部门要明确1名副科长和1名工程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矿井供电的技术管理工作。

(二)专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防爆设备检查员”资格证,专职防爆设备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兼职防爆检查员必须取得井下电钳工操作合格证,并掌握《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

(三)电气防爆检查组的主要职责是对新购置的或修复的及在用的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测、检查和验收,对防爆电气设备入井检查并签发“入井许可证”、对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包含小型电器,电缆等)进行日常防爆检查,对井下在用电气设备三大保护进行日常检查等。各矿必须制定专职防爆检查员的岗位责任制。

(四)供电技术主管负责全矿供电系统的设计、设备选型、保护整定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开关的保护整定应随系统的变化及时变更,各矿必须每月对井上、下供电系统图和有关资料进行一次修订,确保图纸资料与井下实际情况保持一致。

三、要建立完善各项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一)各矿必须根据本矿实际制定防爆电气设备验收制度、入井检验 制度、设备包机制度、设备定期检查制度、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定期试验制度等管理制度和技术档案。

(二)各矿要建立健全电气设备管理台帐。包括电气设备购置计划台帐、电气设备入库验收台帐、电气设备“两证一标志”台帐、电气设备使用调剂台帐、电气设备检查台帐、电气设备修理台帐、电气设备报废台帐等,实行帐、卡、图、物四对照,设备管理组每月要及时修改帐、卡、图。

(三)各矿机电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区队包机责任制和设备定期检查试验制度。电气设备必须包机到人,责任明确。

四、要加强防爆电气设备的前期管理

(一)新购置防爆电气设备到货验收。新购置防爆电气设备到货后,机电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职防爆检查员对新购设备的质量和性能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随机附带的各种文件、说明书、图纸、工具附件等,以及设备的 “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以及其它相关证书证明材料,并现场检查其防爆性能和网上验证。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方可入库,并登记在册,建立档案。

(二)修复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验收。根据设备的维修项目逐项进行检查验收,维修设备必须达到完好要求和防爆标准,经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后,签发“防爆检查合格证”,建立设备维修档案。

(三)各矿机电管理部门对防爆电气设备的领取、安装、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科室和区队两级电气防爆设备管理档案,内容包括:设备编号、型号规格、制造厂家、使用单位、使用地点、防爆检查情况和完好情况、包机责任人等内容均要登记在册。

(四)所有电气防爆设备入井时必须经防爆检查员进行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检查合格后,签发“防爆检查合格证”和“入井许可证”。“防爆检查合格证”应粘贴在开关盖内,机电管理部门留有存根;“入井许可证”由矿机电管理部门负责开具,一式三联,机电管理部门、井口把钩工、使用区队各一份,凡无“两证”的电气设备一律不得入井。

(五)严格电气设备入井二次检查制度。由井口把钩工负责,对入井的电气设备进行二次入井检查,无防爆设备检查员签发的“入井许可证”,不得入井。

(六)严禁使用无产品合格证、无煤安标志的电气设备。严禁采购和禁止使用淘汰的设备,严禁采购非智能型低压防爆开关。

五、要加强防爆电器设备的日常管理

(一)专职防爆检查员对矿井防爆电气设备每周至少要检查两次,对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性能和电气保护要进行严格细致检查和试验,并及时填写防爆检查台帐。各区队兼职防爆检查员每天对所辖电气设备至少检查1次。各矿每月必须由机电副总牵头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电气防爆性能和电气保护安全评价工作。

(二)各矿机电管理部门应随时掌握电气设备使用情况,严禁井下积压闲置电气设备,闲置设备必须及时回收,时间不得超过3天。防爆电气设备不论在井下任何地点使用(或备用),都要按防爆要求进行管理。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三)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六、考核与奖罚

(一)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电气防爆性能和电气保护安全评价,各矿每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电气防爆性能和电气保护安全评价工作,不进行每次罚矿2000元,机电矿长200元,机电管理部门负责人200元。

(二)凡在永安公司及以上单位组织的检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处罚矿15000元,矿长1500元,机电矿长1500元,机电管理部门负责人1500元,责任(区)队长1500元,作为事故进行追查分析,并报永安公司。

(1)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电缆损伤漏出金属芯线。

(2)闲置进线装置内无挡板和金属压圈。

(3)防爆外壳有裂纹及孔洞。

(4)防爆外壳锈死打不开转盖的。

(5)采掘工作面使用非防爆设备及小型电器。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处罚矿10000元,矿长1000元,机电矿长1000元,机电管理部门负责人1000元,责任(区)队长1000元,作为事故进行追查分析,并报永安公司。

(1)一处进线装置同时窜二根电缆的,电机接线盒盖上反的。

(2)铠装电缆盒没有灌注电缆胶而使用的。

(3)接线箱与开关内腔或与电机绕组通气的。

(4)闭锁装置不全,变形损坏起不到闭锁作用的。

(5)隔爆室(腔)的观察窗(孔)的透明板松动,破裂或使用普通玻璃的。

(6)防爆外壳严重变形的,开焊、裂纹(变形长度超过50mm,同时凸凹深度超过50mm者)。

(7)防爆面缺螺栓、弹簧垫圈的。

(8)防爆内壳有锈皮脱落(锈皮厚度达0.2mm及以上)。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处罚矿5000元,机电矿长500元,机电管理部门负责人500元,责任(区)队长500元,作为事故进行追查分析,并报永安公司。

(1)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防爆电器设备)、电缆的使用电压等级大于其标称电压等级的。

(2)利用开关控制线进线装置出入动力线的。

(3)隔爆面间隙大于0.5mm.的。

(4)隔爆面有大于0.5mm深的伤痕,其长度大于接合面宽度2/3以上的。伤痕过长、过深造成不能修理造成设备报废的,按设备原值处罚。

(5)密封圈不合格者(老化、失去弹性、变质、变形等),永久变形的。

(6)密封圈外径与孔室内径间隙大于2mm(小线嘴大于1mm者)。

(7)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间隙大于1mm。

(8)密封圈宽度小于电缆外径的0.7倍,且最小厚度小于10mm的。

(9)密封圈厚度小于电缆外径的0.3倍,且最小厚度小于4mm(70mm2电缆除外)。

(10)密封圈与电缆之间有包扎物的。

(11)两个密封圈套用或密封圈切开套在电缆上的。

(12)密封圈部分破损的,有缺口且与电缆外径比较有效宽度和厚度达不到要求的。

(13)空闲引入装置密封挡板直径比引入装置内径小于2mm,挡板直径在110mm及以上时厚度小于3mm的(所有挡板应镀锌)。

(14)密封挡板生锈的。

(15)进线嘴压紧后,没有余量或进线嘴内缘压不紧密封圈或密封圈端面与四壁接触不严或密封圈能活动的。

(16)电缆在引入装置内能轻易来回抽动的。

(17)电缆护套进入接线室器壁小于5mm的或超过15mm的。

(18)动力电缆护套破损且露出芯线绝缘面继续使用的。

(19)挡板放在密封圈里边的,压盘式引入装置或螺母式引入装置金属圈放在挡板与密封圈之间的。

(20)喇叭嘴亲嘴的。

(21)压盘式引入装置或螺母式引入装置,在压紧装置与密封圈之间缺少金属垫圈的。

(22)压盘式引入装置缺少压紧螺栓或压紧螺栓未上紧的,手能晃动的。

(23)螺栓固定隔爆接合面,螺栓或螺母滑扣、乱扣、锈蚀严重紧不到位置的、并未采取可行的措施的。

(24)防爆外壳带电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处罚矿2000元,机电矿长200元,机电管理部门负责人200元,责任(区)队长200元,作为事故进行追查分析,并报永安公司。

(1)防爆面弹簧垫压不平或失效(注:单个弹簧垫失效并现场能及时处理的除外。)。

(2)同一部位螺栓、螺母规格不一致,钢紧固螺栓拧入螺母的深度小于螺栓直径。

(3)螺旋线嘴拧进小于5扣。

(4)高压铠装电缆终端接线盒没有灌绝缘胶,绝缘胶没有灌到电缆端分口以上或绝缘胶裂纹而能相对松动的。

(5)螺母式引入装置紧不到位,用一只手的拇指、食指和中指能使压紧螺母旋进超过半圈的。

(6)煤电钻插销电源侧、负荷侧接反的(电源侧应接插座,负荷侧应接插销)。

(7)煤电钻插销缺少防动装置的。

(8)操作手柄及按钮杆与外壳间隙大于0.5mm的。

(9)信号线及控制电缆破皮露出芯线绝缘的。

(10)橡套电缆护套损坏,伤痕深度达最薄处二分之一以上,长度达200mm或沿圆长三分之一以上者。

(11)电缆的连接不采用硫化热补或相同效能冷补的,热补或冷补质量不合格的。

(12)防爆灯具电源断开后,才能打开透明罩的联锁装置失灵的。

(13)防爆型灯具玻璃罩出现松动、裂纹、破损的。

(14)矿灯灯头破裂、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灯头密封不严、灯锁失效的。

(15)矿灯灯线破损露芯线,灯线引入装置损坏,密封不严,灯线窜动的。

(六)凡在永安公司及以上单位组织的检查中,出现电气三大保护失效的,一处罚矿3000元,罚机电矿长300元,机电管理部门负责人300元;

(七)对于矿防爆机构不健全或缺少防爆设备管理制度的,按矿井重大隐患处理。

(八)各矿应根据本矿实际制定考核与奖罚办法

七、以上各项罚款应统一上缴财务部门,其中副总工程师以上人员缴永安公司财务部,其它副科级以上人员缴本矿财务部门并将缴款单据复印件上传永安公司生产技术部。

八、该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8篇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 条 自轮运转设备是铁路各部门完成设备大、中、维修、基建、抢险等施工、检查任务的重要机械化作业和运输设备,为保证其运用安全,充分发挥效能,根据铁道部自轮运转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路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2 条 本办法所指的自轮运转设备是指局管内重型轨道车(含轨道起重车、接触网作业车、巡检车)、大型养路机械及铁路工程建设专用车辆,如轨道起重机、工程机械架桥机、铺轨机等。

第 3 条 本办法规定的运用范围为局管内营业线。

第二章 设 备 安 全

第4 条 在局管内营业线上运行的自轮运转设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有关技术和限界要求。其车体和走行部须符合《铁道车辆强度设计及试验鉴定规范》(tb/t1335),整车运行性能符合《铁道特种车辆及轨行机械动力学性能评定及试验方法》(gb/t17426)、《重型轨道车试验方法-动力学性能试验方法及评定标准》(tb/t2769.9)和《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gb5599)等有关要求。

第5 条 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新购自轮运转设备必须由具备铁道部有关部门颁发的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或型号认可证的单位提供。

2

第6 条 自轮运转设备除按规定进行日常保养和定期检查外,每年还须进行年检。自轮运转设备年检工作比照路局轨道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各设备产权单位自行组织。其中,轨道车(按部《关于加强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铁办函〔2003〕333 号)的规定,接触网作业车、巡检车不在此列)、大型养路机械年检后,由路局轨道车管理办公室汇总并报部运输局申领年检合格证,其它自轮运转设备(接触网作业车、巡检车、轨道起重机、工程机械架桥机、铺轨机等)由路局主管业务部门汇总并报部建设司申领年检合格证。

第 7 条 有关自轮运转设备的准运证和过轨技术检查证按《铁路运输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实施准运证的暂行规定》(铁运〔2003〕125 号)和《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技术检查管理办法》(运装货车〔2004〕103 号)的有关规定按需申领。

第 8 条 路外企业自轮运转设备进入局管内营业线运行,除应具备铁道部签发的有效年检合格证外,还应具备过轨检查技术合格证;在局管内办理承运时,还应具备准运证。其运行安全的有关规定比照局内自轮运转设备办理。

第 9 条 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须安装机车信号、无线列调、运行监控装置等三大件,其设备安全管理按《成都铁路局轨道车机车信号、无线列调、运行监控装置运用管理办法(试行)》(成铁总工〔2005〕378 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 10 条 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或机组)须配齐能起复该车(指运行、作业时单根轴或台车掉道时)的液压复轨器、起复索具、止轮器、灭火器、通讯工具等通讯信号及安全防护备品。

第 11 条 自轮运转设备应按规定周期或里程进行大修。大修厂家必须具备铁道部或路局认可的大修资质许可证。

第三章 运 行 安 全

第12 条 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的运行按列车办理,其运行办理严格按照《轨道车管理规则》、《大型养路机械管理规则》、《成都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3 条 自轮运转设备自运行时,三证必须齐全、有效;经年检未合格和未进行年检待报废的自轮运转设备一律禁止再上道运行;对已取得年检合格证但使用年限已超过10 年的重型轨道车及所有160 轨道车禁止单机运行,运行时必须联挂1 辆或多辆使用10 年以下状态良好的重型轨道车。

第14 条 自轮运转设备出车前,必须全面检查车况,确认状态良好时方可运行;值乘中,应集中精力、谨慎驾、彻底了望、确认信号,并认真执行“高声呼唤、手比眼看”的呼唤应答制度和车机联控制度。

第15 条 自轮运转设备在通过车站、道口、桥梁、隧道、曲线、路堑、施工等地段及在气候不良、了望不彻底的情况下运行时,司机应适当减速,多鸣风笛,必要时开前灯行驶。

第16 条 自轮运转设备动车前,司机必须进行制动试验,列车管压力应不低于该车安全操作规程上规定的数值;运行中,特别是下坡道运行时,应适时使用制动机,防止超速,并不得熄灭发动机或采用空档溜放。

第17 条 大型养路机械或大型养路机械与配合单位作业车成组自轮运行至区间作业时,其区间运行速度为:

1.当跨区间运行时,其运行速度不超过车辆构造速度和线路允许速度;

2.当进入封锁区间运行时:线路允许速度超过60km/h,其运行速度最高不能超过60km/h;当线路允许速度低于60km/h,其运行速度不得超过线路允许速度。

第18 条 大型养路机械及配合单位作业车进入区间作业,在区间解体后独自运行时,其续行间距不得少于300m,续行速度不得超过40km/h;各作业车作业完毕联挂时应轻车挂重车,重车(组)不动,当轻车与重车(组)间隔300m 以上时,轻车速度不得超过40km/h;当轻车与重车(组)间隔不足300m 时,轻车速度不得超过20km/h;当轻车与重车(组)间隔为120m后,按“十、五、三”车制的规定执行。

第19 条 自轮运转设备在运行中,当发现制动、走行及与安全有关的总成、部件有异常时,司机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及时通知两端车站,并迅速排查故障。

第20 条 自轮运转设备由于机械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或由于其它原因在区间被迫停车时,司机应迅速按规定做好通报、防溜、防护工作,同时采取紧急措施,组织抢险或起复,尽快开通线路。请求救援后,司机不得继续动车。

第四章 作 业 安 全

第21 条 自轮运转设备在作业时,各岗位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并具备合格证。

第22 条 自轮运转设备在营业线上施工时须按《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与配合单位签署施工安全协议。

第23 条 自轮运转设备在作业时,分别按部、局各专业的安全作业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24 条 自轮运转设备施工作业结束后,列车放行条件由自轮运转设备施工负责人和各配合单位施工负责人共同确认,达到放行条件后,方能开通。

第25 条 自轮运转设备使用单位及有关配合单位均应制定当自轮运转设备作业过程中发生故障或对线路、接触网造成超限时的应急抢险预案,以确保施工安全和运输畅通。

第26 条 自轮运转设备作业完毕到达安排的停留线后,自轮运转设备及附属车辆的防溜措施由使用单位负责,安置好防溜设施后,要通知所在车站共同确认。未经车站同意,不得改变防溜措施,不得擅自改变停留位置。

第五章 其 他

第27 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铁道部、铁路局相关专业的有关规章执行。

第28 条 本办法由成都铁路局工务处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9篇 物业保修阶段工程质量设备管理监控办法

物业作业指导书:保修阶段工程质量和设备管理监控办法

1、目的

为交付后房屋、设备设施进入保修阶段提供操作指引,以便及时处理客户报修和确保各类设备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2、范围

各管理处、部门。

3、职责

3.1各管理处负责在保修阶段对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监控管理;跟进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和设备设施问题的处理。

3.2地产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对房屋交付及保修阶段工程质量和设备设施问题的处理;负责监督、督促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和设备设施问题的处理工作。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方法

4.1.1地产在房屋交付前,管理处应与地产相关部门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工程质量返修的管理办法。目前工程质量返修问题的处理主要有两种方式:a、由地产直接负责跟进处理;b、地产委托物业代理跟进服务。

4.1.1.1 由地产直接负责跟进处理

1)管理处到客户反映的工程质量问题时,须予以记录,并反馈至地产相关部门;

2)地产相关部门通知施工方并会诊、约定维修时间,跟进、验收、交付、记录等。并将处理信息反馈给管理处,以便协助处理和跟进;

3)在处理过程中,积极与客户进行沟通,防止问题的升级。

4.1.1.2 地产委托物业代理跟进服务

1)地产与物业在房屋交付前签订工程返修委托代理合同或施工方、地产、物业签定三方协议,明确工作方法及相关责任;

2)为物业便于管理,地产并将施工方的保证金转至物业直接管理。物业公司内部须制订保证金的扣罚审批流程,并将扣罚标准通知施工方;

3)管理处负责受理业主报修、联系施工方会诊、约定维修时间,跟进、验收、交付、记录等工作,管理处指定返修管理专员负责处理工程质量问题。

4)管理处接到工程质量问题时,须进行记录,并开具《房屋返修工作记录单》,交返修管理专员负责处理。

5)返修管理专员联系业主进行现场查看,并将查看结果记录在《房屋返修工作记录单》上。如查看结果为业主误报或业主自身原因造成,无须维修或业主自行解决的,返修管理专员将《房屋返修工作记录单》进行存档。

6)确认为工程质量问题,返修管理专员通知施工单位负责人安排返修,施工单位负责人制定返修方案填写在《房屋返修工作记录单》上,并签名确认。

7)如施工单位不履行责任,或多次返修不成功的,由物业制定返修方案,安排返修,并填写扣款通知单交施工单位确认。

8)如为小修项目(五金配件、门窗配件等),返修完毕后,返修管理专员需对业主进行回访,并将回访结果的填写在《房屋报修登记表》的备注栏。如较大维修,返修管理专员需与业主商定维修时间,与施工队进行现场交底,并与施工队负责人在《房屋维修任务书》上签名确认。返修管理专员安排施工队进场维修。维修完毕后,返修管理专员随即进行初验,合格后会同业主、施工队负责人进行验收,并请业主在《房屋返修工作记录单》上签名确认。

9)返修管理专员每月需汇总填报《工程质量保修记录表》报地产委托部门。

10)返修管理专员将返修资料归档。

4.1.2对于业主反映的普遍公共设施配套等问题,由物业提交专题报告报地产,由地产负责处理。

4.2设备保修期内的管理工作

4.2.1 地产与物业按照《物业接管验收控制程序》,办理验收手续,对部分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未明确的设备设施免费维保的管理工作可一并交接给物业,同时对供应商保证金的扣罚流程共同进行确定。

4.2.2 为在接管初期设备设施免费维保期内对施工或安装单位的维保工作进行有效监控,地产应确保移交时,提供设备设施采购及安装的合同复印件、维保作业计划、维保期限及内容和其它服务承诺的复印件,设备设施供应商及安装单位的联系人、电话、地址等资料。

4.2.2物业应制定各类设备的保养作业指导书,包含对保修期内的设备设施的维修、保修监督工作,并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填写相关质量记录。

4.2.3 保修期内是由安装单位/供应商进行日常保养维修的,管理处应按照维保方提供保养计划对其维保行为进行监控,要求其将每次到现场进行保养的情况记录在《服务供方设备保养维修记录表》上,管理处将日常出现的故障和服务不及时等情况在记录表中记录。

4.2.4 电梯保修期结束后如物业公司仍须分包给社会专业公司维保的,物业公司应在电梯保修到期前二个月,着手准备供方的评估工作,确定有资格的合格供方。

4.2.5 对于保修期内的各类设备,在出现或发现故障和问题时,管理处应及时通知安装单位处理,如影响到业主使用的,应同时做好防范措施。管理处将故障及处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在《保修期内设备故障处理记录表》,报送物业公司和地产公司相关部门。

5、支持性文件

tjzzwy7.5.4-g01 《物业接管验收控制程序》

6、质量记录表格

tjzzwy7. 4-z01-06-f1 《房屋返修工作记录单》

tjzzwy7. 4-z01-06- f2 《保修期内设备故障处理记录表》

tjzzwy7. 4-z01-06- f3 《服务供方设备保养维修记录表》

tjzzwy7. 4-z01-06- f4 《工程质量保修记录表》

第10篇 设备润滑考核管理办法

为保设备安全、稳定、连续运行,做好设备润滑基础工作,提高设备利用率,减少设备磨损,降低动力消耗,减少事故的发生。为此,特制定设备润滑考核管理规定,望各单位严格执行。

一、考核规定

1.整套更换或检修完安装就位的设备,操作工必须检查润滑点油嘴﹑油杯﹑油窗的完好状况及漏油情况 ,并通过加油来鉴别油路是否畅通,否则岗位操作人员可不予签字验收。

2.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对设备外露加油点润滑部位缺损﹑丢失的油杯、油嘴及时配换,经检查发现缺损﹑丢失:

2.1缺油杯罚款50元/个

2.2缺油嘴罚款20元/个

3.在运行期间因泄漏、蒸发等造成油位不够的,操作工应随时补充,以满足油位要求,并做好记录。

4.对于没有外露加油点的设备(或部位),检修工检修时应做好润滑点的润滑工作,并按《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定期保养,做好记录,注明加油量和油号。

5.对于外露和非外露加油点的设备,若因润滑问题引起设备故障。

5.1对查找引起设备故障原因提供实物证据的单位嘉奖100元/台.次。

5.2对负责润滑设备的单位罚款200元/台.次。

6.变更设备﹑仪器、仪表,使用单位应根据说明书要求及时填写润滑卡,并交机械动力部一份存档。经检查发现润滑卡不全的罚款100元/卡。

7.设备的换油原则由使用单位针对生产需要提出申请, 承修单位负责换油。特殊的专业仪器、仪表(指科研分析中心)也可由使用单位换油。

8.对漏油设备和注不进去油的设备及部位,使用单位可根据设备漏油程度和生产情况,每月上报两次, 每次5-10台,15日前一次, 25日前一次, 由机动部安排计划检修。

8.1检修单位完不成计划(特殊原因除外)

8.1.1一个润滑点罚款10元/点

8.1.2超额完成计划一个润滑点嘉奖10元/点

注:所有检修项目必须由承检和受检双方验收后的签字为依据, 超额完成部分必须由工艺设备员签字后报送机械动力部申请嘉奖。

9.各单位每半年将本单位所消耗的各种牌号的润滑油及单价统计后上报到机械动力部如不上报罚款 100元/次。

10.对机动部组织推广应用的先进技术应大力配合负责数据收集和应用情况的上报工作。

二、考核指标 黑区:控制点 2-4点/次,白区:控制点 3-5点/次

三、考核标准

低于下限点奖励10元/点,高于上限点罚款10元/点

第11篇 施工机械设备工器具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规范我公司施工(生产)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在购置、使用及检验等各阶段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生产)中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正确与安全使用,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同时充分发挥其效能,提高施工(生产)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施工(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1 条 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购置

1、 购置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必须购买有制造和试验资质的厂家生产的产品。

2、 所购置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并有产品合格证和出厂使用证明书(标明制造厂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和产品性能、安全注意事项等)。

3、 自制或改装的机具,必须按sd165《电力建设施工机具设计基本要求〈输电线路施工机具篇〉》的规定进行试验,经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4、 所有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质保资料(包括有关检测记录),使用或管理单位应妥善保管。

第 2 条 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使用与管理

1、 各使用(管理)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检查维护和试验等管理细则以及有关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并报公司安全监督部备案。仓库及有关管理部门,应建立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进出库制度和相应的台帐。

2、 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应由了解其性能并掌握操作知识的人员操作,特种作业所涉及的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不懂操作规程、不熟悉性能的人员操作。

3、 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使用单位,应派专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包括外观检查、电气部分绝缘检查、传动部分和机械设备性能检查等)、维护保养(指清洗、除锈、涂润滑油、刷漆等)以及专人保管。

4、 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使用,必须按产品出厂使用说明书或产品铭牌上规定的额定荷载使用;铭牌脱落的机械设备及起重工器具不得使用,应由有关部门重新做好永久性标识后方可使用;使用前必须进行认真的外观检查,严禁使用已变形、破损、有缺陷或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不得以小代大使用。

5、 机具外露的传动装置(轴、齿轮及皮带等)、转动部分及牙口,必须装设保护装置,转动部位应保持润滑。

6、 机具各种仪表(包括电压表、电流表、压力表、温度计等监测仪表)以及制动器(刹车)、限位、安全阀、闭锁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7、 固定式施工(生产)机械设备应安装在牢固的基础上,并设立安全操作规程标牌。移动式施工(生产)机械设备使用时应处于水平状态,放置平稳。

8、 电动机具外壳接地必须良好,绝缘必须可靠。所有电动机具的电源线,应使用橡皮电缆或动力电缆,电动机具使用时其电源侧(指电源箱内)必须装设漏电断路器(触电保安器)装置。

9、 电动、风动机具在运行中严禁进行检修或调整。检修、调整或中断使用时应将能源断开。不得将机具、附件放在机器和设备上;不得站在移动式梯子或其它不稳固的地方使用电动、风动机具。

10、 电动机械设备工作前应先空转1—2分钟,待运转正常后方可正式工作。

11、 机械设备运转时,严禁以手触摸其转动和传动部分或直接调整皮带或进行润滑等工作。

12、 机械设备除规定座位、走道外,不得在其它部位坐、立或行走;机械设备运转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 3 条 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检验

1、 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检验应按《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架空电力线路部分)的有关条款,同时参照公司《常用机具报废标准》和《常用机具定期试验规定》执行。

2、 起重工器具的检查周期为一个月,其试验周期为一年。

3、 起重工器具的机械设备性能试验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抽查的比例为该规格起重工具数量的30%,,在30%数量里试验有不合格的,应全数试验。对小于10件的应全数试验。

4、 试验应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试验方式为过载静负荷试验。

5、 试验前应对被试品外观检查,对已到报废标准的不再进行试验,直接作报废处理。

6、 年度经抽查试验已合格的当批起重工器具,应全部用油漆在其醒目位置作如下色标加以区别:2002年为白色;2003年为红色;2004年为黄色;2005年为绿色。四年为一轮,以后继续以此方法标识。

无此标识或不按年度规定颜色标识的应视为当年度未做试验鉴定,现场禁止使用。

7、 所有试验合格的工器具均应出具试验报告。试验报告的格式参照附件四执行。

第12篇 电焊、气焊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机修、电仪车间电焊气焊作业,确保安全,避免触电事故以及保证仪控、电控等电气设施的正常运转,防止电气线路短路着火等事故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进行电焊作业时,严禁将二次引线搭接在电缆管、暖气管、水管、楼梯栏杆上以及称量斗、传感器等的吊挂支承装置上,应搭接在工件上,严禁用钢丝绳作为二次线使用。

2、电焊机二次线接头处须用螺丝紧固,且加装护套,保证接触良好。

3、电焊机一次线路距电源开关不超过3~5米,且必须保证电焊机外壳接地良好。

4、各电焊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防护用品,使用前必须安装好接地保护装置,并确认能够真正起到保护作用方可使用。

5、使用前电焊机二次搭线必须拴接牢固,严禁松动和冒火花现象,一切准备就绪,把线引到作业现场后方可给电焊机合闸送电,以免拖拉把线和地线过程中发生触电事故。

6、气焊作业,各表必须正常可靠显示,回火装置可靠连接稳固,方可点火作业。

7、电仪车间电焊、气焊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非电钳作业人员严禁动用电焊气焊设备,其它非电钳作业人员需动用电焊气焊设备必须经过提前培训并在专业人员监护方可使用。

8、新进厂职工或调整岗位后的职工必须对其进行电气安全教育作业。在一个月内由组长兼顾作业,根据学习情况确定独立作业时间。

以上规定如和国家标准相抵触,要执行国家标准。

第13篇 设备采购管理规定办法

设备采购管理办法【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仪器设备采购行为,加强财务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及贷款资金、捐赠资金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仪器设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仪器设备采购,是指学校各单位以购买、委托研制开发、租用等方式获取仪器设备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可以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某些特定的其它情况。

第五条 学校各院系、各单位采购仪器设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采购主体和供应商

第六条 仪器设备采购的主体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非集中采购机构。

第七条 成立'中国地质大学仪器设备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作为学校的集中采购机构,资产处负责办理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下列采购事务:负责全校单价20万元及以上(包括批量)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审定招标、采购管理文件(含制度、办法),审定招标项目,主持采购项目招、投标的全过程。

第八条 非集中采购机构(各院系、各单位)负责下列采购事务:单价2万元及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各院系、各单位自行采购。单价在2万元以上(包括批量)的仪器设备,须由各院系、各单位会同资产处,与供应商签订购货合同,并需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要求。

第九条 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构提供仪器设备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第十条 中国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中央和地方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外国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经中央和地方人*政府批准进入我国市场的外国法人和其它组织;

(二)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规定准入我国市场的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外国供应商一般应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或能有效提供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外国供应商享有并履行与中国供应商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学校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学校采购一般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须公开招标采购的仪器设备,按有关政府采购管理文件精神执行。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或三个以上特定供应商投际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构直接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机构对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构向一家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时,一般应实行邀请招标采购的方式,被邀请的特定供应商一般由采购机构和资产处商议确定。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因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而急需采购,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四)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五)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六)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第十五条 采购价格弹性不大的标准规格的仪器设备且有现货时,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的;

(二)原采购的后继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的50%,因而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继扩充的;

(五)从残疾人机构,慈善机构采购的。

第十七条 购置单位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应尽量通过符合海关优惠政策条件的形式进行采购。

第四章 学校采购程序

第十八条 购置单价为5万元及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申请人应填写'中国地质大学器材申请卡',由各院系、各单位负责审批。

购置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申请人需填写'中国地质大学申购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由资产处负责审批。

购置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主管校长审批。'中国地质大学申购大型精密仪器可行性论证报告'要求组织专家论证。

单价在5到20万元之间(不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各院系、各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论证。

单价在20-40万元之间的仪器设备,由各院系、各单位和资产处共同组织专家论证。

单价4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由资产处与学校仪器设备专家论证组组织论证。

第十九条 购置国家规定的社会集团控制购买的商品,各院系、各单位必须书面提出申请,由资产处审核,报省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购买。购置空调器等耗电量较大的仪器设备,需报学校用电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均实行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制,各项目领导小组应明确一名仪器设备购置负责人。各项目领导小组应根据学校审核同意下达的每年项目设备购置总经费额度情况,于每年年底编报全年仪器设备购置清单,报项目主管职能部门和资产处,各项目仪器设备购置负责人应在采购前一个月及时与装备处联系,并按要求向装备处提供有关材料,以便进行采购前论证、审批等各项采购程序的操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投标程序规定如下:

(一)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向三家或三家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书应当包括所购仪器设备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三)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四)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未遭损坏;

(五)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购置单位和资产处派人共同组成评标小组进行评标。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进行评标。

第二十二条 非招、投标方式的采购工作程序一般在30天内完成,招、投标方式的采购工作程序一般在60天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采用招、投标方式时,由资产处和采购机构共同编制招标文件,文件内容和招标程序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学校采购合同需要变更时,购置单位应当将变更的内容以书面形式报告资产处。

第五章 学校采购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采购工作接受党纪、政纪、审计、财务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采用招、投标方式的采购项目,由资产处配合采购机构共同开标。 第二十七条 学校监察处、仪器设备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有权从下列方面对合同文件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二)是否符合学校采购预算的要求;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四)合同中是否包括了对合同履行验收提出的特别要求。

第二十八条 采购机构在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采购行为无效,学校纪监办、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应责令其进行整改;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按学校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有意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改动采购标准的;

(三)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四)开标确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定采购合同的;

(五)拒绝采购监督小组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不提供有关材料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采购行为无效,应责令其改正: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学校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机构签定采购合同的;

(六)向采购招标领导小组、采购机构人员行*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它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三十条 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和招标采购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的规定,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可按学校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具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余所列违规情况,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设备采购管理制度【2】

一、仪器设备采购制度

(一)采购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和“质量、价格、服务并重”的原则。采购中必须按标准按计划进行采购,不得擅自更改采购项目或型号规格,特殊原因需改变时应征得同意,采购时必须有医疗器械采购委员会三人以上参与,采购员不准以权谋*收受*赂、回扣。

(二)采购的办法:采取集中采购、招标采购和个别洽谈采购,医院成立医疗器械、耗材(试剂)采购委员会,成员由院领导、纪委、设备科、使用科室责任人等组成。单台件30万元以内的设备实行院内公开招标采购,招标时必须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的生产厂家或销售公司参加;单台件30万元以上的设备,委托省、市有关招标部门公开招标采购。

(三)各科室需要添置或更新日常仪器设备,均要详细填写仪器申请计划单及主要用途,由科室负责人签名后送设备科备审。单台件30万元以上的设备,在购置前由申请科室进行论证,并写出书面论证报告,包括临床应用范围、参考价格、效益预测和维修服务等,由设备科将计划汇总报院医疗器械、耗材(试剂)管理委员会讨论初步计划,医院院领导办公会研究确定设备申购计划,再报常德市卫生局审批。大型乙类设备申请科室提出论证报告并提交院医疗器械、耗材(试剂)管理委员会、职代会讨论后,交院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常德市卫生局及省卫生厅或卫生部审批。

(四)新购进的仪器设备,必须认真验收。仪器设备入库应填写验收单,存入技术档案内,一般设备验收由使用科室负责人、设备科科长和医修组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共同进行。30万元以上的设备由使用科室、设备科、院纪委监察室等相关负责人参与验收,100万元以上的设备还需分管院领导参与验收。设备验收合格后方可付款。

(五)仪器设备到货入库前,由库房管理人员会同采购人员对货物件数、品名、包装外型等进行验收,若发现问题,应当场拍照作依据,并与供应商或厂商联系处理。在保修期间发生故障,应尽快联系维修,保修期内使用科室、设备科对保修情况进行考核,保修期结束后使用科室签署意见后设备科方可支付质量保证金。

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为保障医疗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准确性和可靠性,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和延长使用寿命,特制定本制度。

(一)仪器设备的采购一律由设备科办理。设备科根据科室申请和临床需求,经医疗器械、耗材(试剂)管理委员会充分论证,报院领导批准后,由设备科组织医疗器械、耗材(试剂)采购委员会按程序采用议标、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采购。严格禁止不经过设备科而自行购置、试用设备,严格禁止购置落后、淘汰、质量低劣的仪器设备。

(二)凡单价在1500元以上,同时耐用期在一年以上,有独立功能,可单独操作,损坏后可修复的仪器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均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凡属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设备科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和分类帐,使用科室也应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帐。

(三)仪器设备的开箱与验收均由设备科组织,医修组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实施;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院领导参加验收。单台件价在5万元以上的设备必须要有安装与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有供货厂家、使用科室、医修组技术人员及设备科科长签字。

(四)设备档案管理员必须参与新设备开箱、验收,收集设备所附技术说明书和有关资料,并登记编号入档。设备档案使用单位或修理人员需用时, 应办理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如果遗失,负责赔偿。

(五)仪器设备购进后,设备科应及时通知使用单位负责人领取并及时办好领用手续和建立档案。

(六)各科室对贵重精密仪器的使用情况、故障维修、经济效益等情况都要作出详细记录,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设备效益统计,并用文字报告院领导。

(七)各科室对所领用的仪器设备,建立相应的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要有专人保管。凡违反操作规程或保管不善者要追究相关责任,严肃处理。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除批评教育外,按其情节赔偿经济损失。

(八)使用单位应经常维护检查、保持仪器设备清洁卫生。

(九)设备科应定期下科室检查仪器设备的保管使用情况,督促修理人员定期下科室巡查。并将仪器设备使用、保养、效益情况通报全院。

(十)失去效能的各种器械,要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贵重仪器的报废、报损、变价、转让或无偿调拨,由使用科室填写申请单经设备科审核后送院领导批准。设备报废须经国资局审核批准并处置。凡因论证不准确、所购设备质量问题等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提前报废,除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由所在科室承担设备折旧费用直到报废年限为止。

(十一)凡因使用仪器设备和医用耗材引发的不良事件,应按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常德市卫生局联合常食药监发〔2005〕10号文件要求上报,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使用科室必须立即报告医务部、设备科和院领导,并积极参与协调处理。

三、设备购置管理公开制度

(一)办事依据:

二00二年医院制订的《医疗设备管理公开制度》

(二)申请购置程序:

1、科室凡需添置或更换新仪器设备,须先填写申请表,写明所需购仪器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以及所需经费,由科室负责人签名后送交设备科。

2、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购置前,申请科室必须进行卫生资源、仪器设备性能、收费标准、使用技术力量、安装、防护条件及环保节能等可行性论证,并向分管院长汇报,少数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前,还应由院领导组织有使用单位,设备部门等参加的实地考察。

3、根据使用科室的申请和实际需要以及医院的发展规划和经济条件,结合考察论证的结果,报院医疗器械、耗材(试剂)管理委员会讨论及院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实施采购。

4、单台件30万元以内的设备实行院内公开招标采购,招标时必须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的生产厂家或销售公司参加;单台件30万元以上的设备,委托省、市有关招标部门公开招标采购。

5、购置设备一般应在每年年底由使用单位提出计划和申请,以便医院安排预算资金。

(三)工作职责:

1、对科室提出的申请报告,要认真审查,充分考察论证,严格把关。

2、经领导批准同意,购置仪器设备前,要在质量、价格上择优选择。价格在1万元以内的设备由设备科2人以上参与谈定后采购。单台件价格在1万元以上的设备由院医疗器械采购委员会成员共同参与谈价。院外招标大型设备由院领导直接组织采购委员会及相关人员参与谈判。

3、谈定的仪器设备的价格及其它条款,应签定正式合同,并严格按合同执行。

4、购置的仪器设备到货后,经办人员要按合同内容详细核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移交申请单位安装、调试使用。如所购置设备仪器未按合同执行,达不到使用要求的,要查清责任,若责任在供货方,要及时调换或退货。如属经办人员工作失误,要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四)公开内容:

1、年内购置万元以上(含万元)仪器设备台、件及每台、件购置价格(合同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2、设备仪器购置让利情况。

(五)公开时间、形式:

设备购置及让利情况每年公开一次。会议或医院信息公布。

(六)办事部门:设备科。

四、医用耗材(试剂)采购制度

(一)临床必须的医用耗材(试剂)须由使用科室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由设备科汇总,进行初步论证后交耗材(试剂)管理委员会讨论批准方可进行招标采购。每三个月进行一次集中讨论及招标。

(二)严格按程序进行采购,常用医疗耗材(试剂)定期选择三家或三家以上生产厂家或销售公司进行院内招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价格、服务并重”的原则,采购人员不准以权谋*接*贿赂、回扣。

(三)参加院内招标的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必须持有有效的产品证照、销售公司资质证明,包括产品注册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销售公司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销售授权书、业务员委托书、业务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证照齐全方可参与投标。中标单位将有效证件存留医院存档备查并及时更换失效证件。

(四)常用医用耗材由设备仓库保管员根据库存等情况报出书面计划,填写《医用耗材申请计划单》,由采购员根据招标价格进行采购。

(五)专用医用耗材(试剂)由使用科室负责人填写《医用耗材(试剂)申请计划单》,由采购员根据招标价格进行采购。

(六)医用耗材(试剂)入库,仓库保管员应严格按程序验收,做到内外包装符合要求,并对入库耗材的品名、型号、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单价、产地、销售公司、注册证号等情况逐项进行登记。

五、高值耗材采购制度

(一)高值耗材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湖南省及常德市药管办的有关规定。

(二)已在院内采购目录中的产品,使用科室负责人填写《申请计划单》,交由设备科按程序进行采购。

(三)采购和使用心脏起搏器、心脏介入类、周围血管介入类、电生理类、骨科5类高值耗材必须通过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交易平台进行网上采购,执行全省统一价格。

(四)采购的产品必须是《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标目录》中的产品,有特殊需要的,须填写《网外采购高值耗材备案表》并报常德市药管办审批同意后,才能采购使用。

(五)设备科按要求保存生产企业及销售企业的相关证照,包括:产品注册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销售公司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销售授权书、业务员委托书、业务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证照不齐的不可采购和使用。

(六)未在院内采购目录中的产品,由使用科室提出书面报告,交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进入招标程序。耗材价格必须低于或等于《湖南省医药价格公示网》上的最低价格。

(七)中标产品须由院感科审核批准,设备科与中标单位签定协议,并报院物价办在《湖南省医药价格公示网》上予以公示后才可进行采购和使用。

(八)所有高值耗材必须入库,设备科仓库保管员应严格按程序验收,并对入库耗材的品名、型号、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单价、产地、销售公司、注册证号等情况进行登记。

(九)未经允许自行采购和使用高值耗材的科室,设备科不予付款,由使用科室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六、高值耗材网外采购备案制度

(一)采购和使用高值耗材必须通过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网采购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标目录内的产品。

(二)特殊情况,无替代产品的,由使用科室填写《网外采购高植耗材备案表》交设备科审核,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设备科上报常德市药管办审批同意后,才能采购使用。

(三)非特殊情况,不允许网外采购高值耗材。

(四)未经允许自行采购和使用高值耗材的科室,设备科不予付款,由使用科室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五)本制度按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办规定执行。

七、高值耗材管理制度

(一)各相关科室使用高值耗材必须遵守患者自愿的原则,做到因病施治,合理选择适宜高值耗材。

(二)各相关科室必须按照省市卫生主管部门和医院对高值耗材的招标要求实施,不得使用未经招标的产品。

(三)各使用科室使用高值耗材必须由设备科统一采购和管理,未按要求自行使用的,设备科不予付款。

(四)使用科室需使用高值耗材时,必须提前二天向设备科写出书面申请,并严格填写《住院病人使用高值耗材审批表》,报院领导审批后,由设备科按程序进行采购。

(五)设备科采购耗材后必须进行严格的入库验收,做到证照齐全,使用科室方可领取使用。

(六)使用科室必须建立使用登记制度,认真填写《一次性植入材料登记表》,并交设备科存档备查。所使用材料相关信息医疗文件即病历有据可查。

(七)使用科室对所使用的高值耗材要严格管理,必须做到一人一物,不得重复使用。使用后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录备查。

(八)使用科室使用高植耗材时发现不合格产品的,应立即停止使用,进行封存,并及时报告设备科,设备科按程序向院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八、规范物资采购管理的规定

(一)采购程序

1、成立采购小组,所有新引进的医疗器械、耗材及试剂必须经医院器械、耗材(试剂)采购委员会讨论后才可进行采购。采购委员会成员为院长、院分管领导、纪委书记、监察室、设备科、院感科、使用科室等相关科室负责人。

2、严格按招标程序进行采购,在省市未集中招标前常用医疗器械、耗材、试剂(需与仪器匹配的试剂除外),选择资质齐全三家或三家以上生产厂家或销售公司进行院内招标。省市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统一招标后,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3、同类型医疗耗材只能采购国产、进口各两个品牌。已有两个品牌的耗材,再引进新的品牌,需使用科室写出论证报告,交采购小组讨论,院领导批示同意后,再按程序组织招标采购,并淘汰原有品牌。

4、高值耗材必须按《湖南省2023年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标结果》进行采购。未纳入招标范围的,原则上不允许使用,特殊情况,须报省、市集中采购办批准后予以采购。

5、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需经院感科审批后方可按程序进行采购。

6、可收费耗材须参考“湖南省医药价格公示”网上价格,按网上公布的最低价格签订协议,并报院纪委、物价办审批,上“湖南省医药价格公示”网后方可予以采购。未上网的可收费项目不予采购。

7、未经院采购管理委员会购入的医疗器械、耗材、试剂,设备科不得办理出入库及挂帐付款手续,责任由使用科室承担。

8、对单一来源的产品采购,必须严格按《常一医党函字〔2010〕2号》文件执行。

9、规范建立供货方档案,设备科应及时向供货方索取留存证照。

(二)使用管理

1、所有科室申请采购计划(已招标的)必须先经过保管员,由保管员报科长审批后,按医院程序进行采购,且仓库不能有积压物品。

2、所有耗材、试剂必须严格按程序招标采购,先入库后领用。保管员要严格对入库物资的质量验收登记。验收记录包括:采购日期、到货日期、品名、规格、数量、供货方、生产企业、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检验合格证、包装、验收人员签字、验收结果等,所有品种必须有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应保存完整存放至超过有效期一年,不得少于三年。

3、使用科室需使用高值耗材时,必须提前二天向设备科写出书面申请,临床科室首先填写《住院病人使用高值耗材审批表》和《需用物资申请计划表》,经审批后,由设备科进行采购;耗材必须先入库进行验收、审核证件,合格后使用科室方可领用。术后由使用科室填写《植入材料使用登记表》。

4、耗材、试剂的证照由设备科专人进行审核,并妥善保管,证照齐全才可进行采购和使用,所需证照如下:

(1)医疗器械注册证

(2)生产企业许可证(进口产品无)

(3)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进口产品无)

(4)经营企业许可证

(5)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6)各级产品销售授权委托书

(7)销售人员法人授权委托书

(8)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9)销售人员劳动用工合同、社保证明(离退休证明)

(10)销售人员的省级药监部门颁发的培训证书

5、证照要求如下:

(1)所有证件需在有效期内,医疗器械注册证已过期的,需提供到期日之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受理的受理通知书;

(2)所有证照需加盖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红章;

(3)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需提供两套证照;

6、临床科室未按上述程序领用耗材,而擅自使用耗材,设备科不予验收付款,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跑帐等后果均由使用科室负责。

7、医疗器械、耗材、试剂在使用过程中如遇质量投诉,供方不做整改的, 医院将停止使用该医疗器械、耗材、试剂。因医疗器械、耗材、试剂质量问题引起纠纷,一切后果由供货方负责,医院应积极配合供货方(厂家)妥善解决问题。

8、加强医疗器械、耗材、试剂的使用管理,严禁医务人员与供应商进行私下交易及私收现金,严格查处使用中的违规行为,使用科室对在医疗器械、耗材、试剂供销中发生违规的供货商,一经查证,取消资格。

第14篇 设备验收移交管理办法

1、在设备验收移交后,设备使用单位由于生产需要,进行设备更替或裁减时,必须把更替或裁减下来的设备配件等及时出井,交有关部门,以便注销在册,否则,发生丢失,损坏设备,均按有关文件执行处罚。

2、在设备验收移交后,设备使用单位必须立即着手安排设备的包机工作,定人、定点、定职责,五天内把包机合同交设备组。各有关部门同时要立即开展正常的考核与检查。

3、在设备停用阶段,闲置、损坏待修期间而未出井移交有关部门的,原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看管,其设备同属检查考核范围。

4、凡属批量领用设备或整体领用安装设备时,领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必须提前根据图纸制定设备领用计划,交设备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办理临时移交手续,作为领用单位或安装单位以后移交前的核对依据。在此期间,发生丢失、损坏,按有关文件执行,安装单位领用没移交前由安装单位负责,移交后由接管单位负责。

5、设备主管部门要把所有的设备,包括五小电器和电缆,应统一编号。下井设备无编号者,一律不准下井。现井下设备应把编号逐步补齐,做到帐、卡、物、图、牌板对口,并做日常的动态跟踪检查。

第15篇 某煤业公司采掘开设备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采掘开设备的安全运行,加强采掘开设备的管理,最大程度上的减少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个采掘开区队。

第二章耙斗装岩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每班必须检查支腿是否牢固,支腿支撑不合格的罚款50元。

第二条 司机开车前必须检查防护栏固定是否可靠,护栏不合格的罚款100元

第三条 每班必须检查导绳轮是否转动状况,绳轮固定螺栓护套磨损不超限,否则罚款50元/处。

第四条 电机、减速机要经常清理,其上部不能有矸石和其它杂物,否则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五条 滚筒及操作系统必须转动灵活,不得有卡阻、少油、少销等现象。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第六条 钢丝绳每个捻距内断丝数超过10%必须更换,否则罚款100元。

第七条 钢丝绳不准有接头,否则罚款200元。

第八条 耙装机停用后,必须拆除操作手把并停电闭锁,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三章喷浆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减速箱内的润滑油油位要符合标准,质量合格,否则罚款50元。

第二条 密封板压力要合适,不得漏气;否则罚款50元。

第三条 电动机表面必须保持清洁,不得被喷浆料埋住,否则罚款50元。

第四条 风水管路不得有漏风、漏水现象,否则每处罚款50元。

第五条 振动筛及整体设备卫生必须保持清洁,否则每处罚款50元。

第四章 调度绞车、无极绳绞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绞车必须在完好状态下工作,做到零部件齐全完整,否则罚款50元/处。

第二条 刹车带厚度小于2mm时应更换新刹车带,正常运转时刹车带的温度不得超过70℃,否则罚款50元。

第三条 操作手柄少定位销罚款50元,销子用螺栓等代替的每处罚款50元。

第四条 绞车无护板罚款100元,护板固定不牢固罚款50元。

第五条 声光信号、红灯闭锁不齐全的罚款100元。

第六条 电机少风叶或少风叶罩的罚款50元。

第七条 电机上不得有杂物,否则罚款50元。

第八条 绞车要有良好的润滑,油量、油质必须符合要求,否则罚款50元。

第九条 绞车固定要牢固可靠,否则罚款100元。

第十条 斜巷一坡三档必须按标准安设、使用正常,否则罚款100元。

第十一条 钢丝绳断丝超限不及时更换的罚款500元。

第十二条 钢丝绳钩头不符合规定或出现死弯每处罚款100元。

第五章局部通风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安装地点不能有淋水,否则罚款50元。

第二条 风机要定期更换。

第三条 必须要有消音器。

第四条 风机进风口附近5m范围内严禁堆放杂物。

第五条 风机要按规定上架或按措施或作业规程要求进行吊挂。

第六条 风电闭锁及瓦斯电闭锁要正常使用,否则罚款500元。

第七条 各接合处严禁漏风,否则罚款100元。

设备管理办法范本(15篇范文)

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机械设备是我公司的重要技术装备,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是保证完成各项施工任务的物质基础。机械设备管理是施工全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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