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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公交分公司行车安全管理办法(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6-21 08:30:06 查看人数:17

运输、公交分公司行车安全管理办法

第1篇 运输、公交分公司行车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车安全管理,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有效的预防、控制行车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集团公司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公交分公司、舜江客运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行车安全管理的宗旨是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自觉接受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

第三条、行车安全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建立健全有效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目标 和责任,组织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实施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及考核、奖惩,保证安全生产必要投入,使安全生产的预控、监控、群控、互控和自控监督机制运转正常,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旅客运输安全,最大限度地为社会提供安全、及时、经济、方便、舒适的运输服务,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的。

第四条、行车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全方位的系统工程,实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和健全安全网络体系,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斜向到角。把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常研究、常布置、常落实、常检查,树立人人管安全,人人抓安全,人人为安全的氛围。

第二章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五条、公交分公司、舜江客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公司经理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任副组长,安机科长、各车队长为成员。

第六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接受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

2、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目标及阶段性安全控制指标,量化分解,落实到人,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实行阶段性定量控制和考核。

4、强化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和评比竞赛活动,推广交流先进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经验。

5、加强源头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综合运用自检、普检、抽检、互检等多种方式,及时排查各类安全事故隐患。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安排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7、落实安全经费。应按上年营运收入的0.5%-1%作为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保证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等安全投入资金的稳定来源。

8、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使用车辆行驶记录仪和车载硬盘监控系统等安全管理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技术水平。

9、抓好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安全管理档案。

10、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制定落实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11、对所有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绩效考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因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而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性质、责任大小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者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12 定期开展以安全生产活动是否符合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内部审核,定期评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第七条、公司经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公司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并直接对集团公司负责。其工作职责是: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法规和安全知识培训,带头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

2、当好企业安全生产总指挥的角色,亲自挂帅,组建企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主持制定各分管领导的工作职责,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及时听取分管领导的汇报,定期考核,并提出下一步工作目标。

3、建立健全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选拔业务素质高、思想作风好、责任性强的人员担任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并保持相对的稳定,保证企业安全管理所需的装备、场地和经费落实到位。

4、认真审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车辆安全技术管理、驾驶员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事故管理、机具设备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奖惩等一整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审定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5、参与和主持召开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提出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和总体规划,研究解决企业安全生产上的重大问题,定期检查企业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重大措施的落实情况。

6、督促职能部门和各车队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抓好企业干部职工的安全培训,努力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7、积极推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按规定聘用注册安全主任,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认真听取注册安全主任的工作汇报,研究其提出的安全生产建议,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落实整改。

8、经常深入车队检查指导安全生产,督促车队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坚持定期做好企业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遇有重特大安全事故时,应亲临第一线指挥,并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9、加强事故管理,对各类事故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发生事故按规定时间及程序报告有关部门,并对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对事故责任者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第八条、安全分管副经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公司分管安全的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直接指挥员,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接受公司经理的领导。其工作职责是: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自觉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带头学好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2、主持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向经理汇报,接受集团公司安机部的指导,做好同级领导及注册安全主任的沟通、配合工作。

3、建立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企业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充实业务素质高、作风好、责任性强的安全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主持制定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规范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及工作目标。

4、为主起草或拟定企业一整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持制定符合本企业生产实际的重特大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5、组织、协调企业内部各部门和各车队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各部门、各车队全面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6、主持或参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各车队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总结和部署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定期逐条对照《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标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作实事求是的自我评估,并按《企业安全管理检查考核工作规范》实施检查和考核,发现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问题。

7、定期向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有关部门汇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提出主要议题和工作打算。

8、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有组织地对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9、经常深入车队,检查、指导安全工作,督促车队加强现场的安全管理,定期做好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迅速整改。

10、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要及时赶赴现场,协助或指导事故善后工作;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办事。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要及时向第一责任人汇报,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集团公司,对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事故责任者要严肃处理,超过职责范围的处理要提交公司经理或有关会议研究处理。

第九条、公司安全机务科长安全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定,落实上级、运管部门和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标准和办法。

2、对公司安全生产实行统一监管,实现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加强对车队各级安全管理的业务指导。

3、督促各项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不断创新安全管理思路,应用科技手段,规范安全管理全过程;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安全管理的职责和权限,落实行车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对目标 责任制进行定期检查、考核、考评。

5、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及违章行为。组织进行安全督查,检查督促各单位的行车事故“四不放过”落实情况,落实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

6、负责新聘驾驶员的上岗前安全教学、考核工作和星级驾驶员评定审核工作。

7、经常组织开展行车安全教育和培训;开展各类行车安全竟赛活动;培养安全、机务操作能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8、加强车辆管理,贯彻车辆机务技术管理制度,督促各车队做好车辆维护、检测和门检例检工作,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9、建立、完善公司行车安全基础台帐档案管理,收集汇总各类报表、资料并及时上报。

10、负责公司安全机务软件管理和安全方面的新技术应用。

11、负责公司的车辆保险、承运人责任险和安全统筹工作。督促出险车辆的事故结案率和理赔、索赔工作。

二、各车队长安全管理职责

1、认真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制度,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行车安全。

2、根据公司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结合本车队的实际,并抓好制度落实工作。

3、负责本车队的安全生产教育,安全培训,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4、负责各类行车事故的处理,做好事故档案工作,按事故性质大小及时上报,严格执行事故的“四不放过”原则。

5、经常组织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检查,督促车辆按期维护、定期检测和车况门检。

6、负责驾驶员的使用、管理、考核、奖惩,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7、督促做好驾驶员年审身体状况体检证明提交工作。

8、认真做好各项行车安全管理基础档案工作,建立各类台帐和驾驶员档案,按时上报各类报表 。

9、加强现代科技手段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发掘、培养高素质的安全管理人员。

10、及时向上级汇报、反馈本车队安全生产情况,对不利于行车安全的规定,命令和生产安排有权予以否决。

第十条、行车安全管理人员

一、安全员基本条件

1、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掌握一定的汽车运行安全技术知识和计算机应用技术;

2、努力学习和掌握业务技能,熟悉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能运用交通法规和业务知识正确分析、处理行车事故,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

3、热爱本职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二、安全员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上级部门下达的有关行车安全的方针政策、法规、执行企业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2、组织安全学习活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开展各项安全竟赛活动。

3、认真履行行车安全管理“四清三一”标准和“安全日嘱”制度;

4、经常深入现场,进行行全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检查营运车辆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保障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对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有制止和向上级反映的权力;

5、运用行驶记录仪、安全机务软件等现代科技手段实施行车安全管理。

6、负责公司或车队行车事故的处理、统计和上报。

7、参加驾驶员的年度审验、考核、评比等工作。

8、及时向领导汇报、反馈工作,对不利于行车安全的规定,命令和生产安排有权予以否决。

三、安全员的聘用

公司、各车队安全员实行聘用制,相关规定按“绍兴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聘用注册安全主任和行车安全员管理办法”(绍汽集司发[2004]53号)执行。

第三章 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制度

一、 公司实行全员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各部门、岗位、工种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条款应做到具体、明确、完善、并认真履行;

二、各级、各部门需建立保证目标实现的具体工作计划、措施;

三、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的岗位责任制,并进行日常管理和安全运营的考核、评比,考核结果与经济利益和政绩考评挂钩。

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车队的安全管理综合检查考核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主要考核内容为:行车安全目标管理执行情况;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措施落实情况;安全宣传及现场管理情况;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台帐管理等。

2、各车队要负责对安管人员的工作业绩考核,根据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安全员、注册安全主任聘用管理办法内容每月考核一次,与月奖挂钩;

3、车队长根据安全目标责任书、驾驶员岗位职责和星级驾驶员管理办法内容对驾驶员进行考核,每月将考核结果报经理室,由经理室审批决定与星级挂钩或按违约责任处理。

四、 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责任状”有能反映其工作职责的内容,并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

第十二条、安全会议制度

一、安全工作例会。

(一)公司安全工作例会每月组织一次,时间为每月上旬。有特殊情况和特大、恶性行车事故应随时召开会议,研究、分析有关措施。

(二)安全例会参加对象:为公司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公司安机科长、各车队长。

(三)安全例会内容:

1、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和指示。

2、各车队汇报交流上月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反馈上级布置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完成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典型事故,汇报本月安全工作计划。

3、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开展专题研讨,协调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4、总结公司近期安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制定安全措施、对策,布置当月(近期)安全生产工作。

(四)会议实行签到制,应参加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应提前请假,会议需做好详细记录。

第十三条、安全活动制度

为加强驾驶员管理,提高驾驶员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条件和特点,积极开展“驾驶员安全活动日”、“安全竞赛”等不同类型的安全活动。

一、安全活动日次数、时间

1、各车队每月组织二次驾驶员安全活动,各单位可根据运输生产情况和特点,分批分期在白天或晚上进行,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2个小时,每位驾驶员每月参加安全活动不少于2次。

二、安全活动内容

1、传达、学习上级和政府有关行车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和文件。

2、学习先进典型 ,互相交流安全行车经验,总结分析行车事故原因,针对本单位行车安全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防范措施。

3、根据不同季节、不同时段、不同气候、不同道路情况等提醒驾驶员在行车中的注意事项。

4、结合上级布置的重要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各种安全生产劳动竟赛活动。

三、安全活动的组织

“驾驶员安全活动日”以车队为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竞赛活动”可会同工会、党团组织开展,对活动的组织要结合公司实际,保证活动时间,保证活动质量,保证活动效果。

四、各车队对安全活动的具体情况和活动内容要详细记录,并实行签到制,不准代签名。

五、对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的驾驶员要进行严肃批评和教育。同时作出必要的经济处罚,全年缺席较多,组织、安全观念淡薄的,单位应作出下年度不予聘用等处理。

六、因故不能参加安全活动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同时各车队应做好相应的补课工作,确保每个驾驶员都达到接受教育的目的。

驾驶员安全活动日是企业确保安全行车,对全体驾驶员开展日常安全教育的一种手段,各单位一定要认真组织,严格管理,讲究活动实效。

第十四条、行车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一、公司、安机科应针对不同岗位特点制定相应的行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分批分期进行。

二、安全教育培训对象

汽车驾驶员(包括聘用驾驶员)、安全员、乘务员。

三、教育培训内容

1、汽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员安全操作规范及安全驾驶经验,客(货)运输规则,旅客安全乘车常识,企业安全规章制度,行车事故的一般规律和预防措施,事故现场急救知识,职业道德,车辆故障排除和例行保养知识等。

2、安全员: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驾驶操作规程,安全检测设备使用常识,企业行车安全规章制度,基层安全管理基础知识,行车事故一般规律及事故分析处理、统计报告,事故现场救护救险,保险、统筹业务知识,车辆技术状况等级划分,行驶记录仪、安机软件等科技手段的应用与管理等。

3、乘务员: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客(货)车辆的运输规则,乘(站)务操作规程,旅客安全乘车常识,事故现场急救知识,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职业道德等。

五、行车安全培训教育每年不少于二次,驾驶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合格后方能录用。

第十五条、行车安全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制度

一、各位驾驶员对本人所驾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做好出车前、行驶中、回场后的自查自检工作,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各车队安机员,要对管辖区内车辆驾驶员进行经常性检查工作。抓好源头管理,掌握安全动态。将不利于行车安全的因素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各车队要对营运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定期检测和抽查,实行“车辆技术状况月度检查制度”和“营运客车安全门检检测规定”。检查方式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确保检查面达到100%。并按车辆技术状况月度检查制度要求填报营运客车技术状况检验登记表(附表)。

四、公司安机科应加强对各车队的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公司安全机务科要组织行车安全管理员和车辆技术人员深入车队开展全面的安全监督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各车队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平时应开展不定期专项检查。

五、公司职能科室、车队签订的《安全行车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每季检查督促,半年考核检查一次,年终全面考核考评与经济责任制挂钩兑现。

六、公司安机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都必须进行详细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事故隐患,要签发“整改通知书”,并有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反馈,并进行复查,直至复查合格。

七、加强科技应用,充分利用行驶记录仪等手段实施行车安全监控,应制定各类监控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落实责任,有效应用。

第十六条、车长日志制度

一、各车辆单位应加强对营运车辆的运行管理,对营运车辆的运行过程按班次由车长进行日志记录(附表);

二、车长日志内容包括车辆班次、安全、运营、维修、服务等内容;

三、车长日志由车长填写,日志须按月上缴相关部门;

四、各车队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加强对车长日志内容的检查、考核、管理,督促车长按要求及时填写,日志记录应作为驾驶员安全公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驾驶员告诫制度

对驾驶员出车前要进行问询、告知,督促驾驶员做好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严禁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或带病上岗,并将有关道路状况及天气情况及时告知驾驶员,确保行车安全。

一、 各车队安全管理人员要及时了解车辆运行线路的道路情况,天气情况等,出车前在安全告诫公示栏中及时告知驾驶员相关内容。

二、各车队应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在发班现场进行管理,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驾驶员进行问讯,提醒安全行车注意事项;

三、安全管理人员对驾驶员的告诫内容、提醒事项应及时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 、安全行车督导制度

为加强行车安全管理,提高驾驶员的业务素质,帮助掌握正确的行车安全操作规程,特制订安全行车督导员制度。

一、安全行车督导员

1、专职安全行车督导员:在集团公司范围内的营运车辆驾驶员(或退休驾驶员)中招聘,要求思想素质好,驾驶技术高,安全资历资质深,行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严以律已,处事公正。

2、业务安全行车督导员:由本公司安全管理员、3年以上无事故驾驶员兼任行车安全督导员。

二、安全行车督导员职责

1、严格执行安全行车督导员制度,履行行车督导员义务;

2、按各单位制订的计划负责现场随车督导;

3、认真如实填写督导员跟车报告,对被跟车督导员作出客观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对跟车过程中发现超速、违法乱纪章超车、人、车不符等到严重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要适时指出及制止,一般情况在回场院后报告;

5、对新聘及驾驶年资较低的驾驶员进行经常跟车指导,监督;

6、对在跟车过程中驾驶员的其它方面违章违法规行为也应同时提出纠正意见。

三、安全行车督导员操作规程

1、各车队每月编排需进行督导的驾驶员计划,填写计划表(附表)一式三份,送督促导员一份,报经理室一份。

2、安全行车督导员根据计划进行跟车,并跟车结速三天内向安机科提交督导员跟车报告处理单(附表)

3、安机科对督导员的督导报告及时进行分析总结,并在安全活动学习中用正反材料进行教育、剖析、讨论等。

4、对每一份督导员跟车报告应作出处理意见,上报经理室审阅,对不良驾驶行为、具有安全隐患的驾驶员落实整改措施,进行教育培训。

5、对经教育、培训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调整线路、调离驾驶岗位直至解聘。

6、对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驾驶员经证实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公告制度

一、各车队定期对本车队安全生产状况、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违章情况进行公告。

二、公告内容:

1、发生重、特大事故;

2、对安全员或安全注册安全主任工作业绩考核情况;

3、驾驶员违法通知单、行驶记录仪数据分析超速的车辆;

4、对责任肇事驾驶员的经济赔偿、安全公里载减情况;

5、对新聘用驾驶员安全情况进行公告;

6、其它需要公告的。

三、安全生产公告在各类安全会议、简报、公告栏或发文发布,由车队、安机科提出意见,经经理室审核后公告。

第二十条、营运驾驶员使用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聘用

(一)基本素质条件

1、持有符合准驾要求的合法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2、身体健康,无影响行车安全的疾病,年龄不超过55周岁

3、三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热爱本职工作,遵守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吃苦耐劳,作风正派。

(二)经济责任制车辆驾驶员

1、经济责任制车辆驾驶员聘用由车队负责;

2、车辆经营者根据经营需要聘用驾驶员,必须在5天前向车队提交书面报告,并委托车队对其选定人员的进行安全资质审查把关和安全教育,填写“经济责任制驾驶员聘用审核表”(附表)报批;

3、车队对照条件和要求对聘用驾驶员进行验资审查、跟车鉴定,填写“驾驶员安全技术资质审核表”(附表),审核合格后,与经营者、驾驶员签订聘用合同,与“经济责任制驾驶员聘用审核表”一并报公司安机科审批,安机科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4、一经同意,车队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三)经济责任责任制车辆临聘驾驶员

1、经济责任制车辆应特殊情况须短时间聘用驾驶员,经营者必须在1天前向车队提交“经济责任制驾驶员临聘审核表”(附表)报批;

2、车队对照条件和要求对临聘驾驶员进行验资审查、跟车鉴定,填写“驾驶员安全技术资质审核表”(附表),审核合格后,由公司安机科同意后聘用;

3、临聘驾驶员聘用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四)自营公交客车驾驶员的使用管理

1、公司安机科在驾驶员上岗前必须对其进行岗前教育、三级教育,建立驾驶员管理台帐,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缴纳安全保证金5000元,外籍(省外)驾驶员8000元。责任制车辆驾驶员经营者作为风险担保人。

2、驾驶员上岗必须由公司核发的上岗证,自营车辆驾驶员各车队凭驾驶员分配调动单,在3日内向公司办公室办理试岗证,公司办公室需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办妥;驾驶员正式录用或聘用后车队凭“试用期驾驶员鉴定表”复印件、试岗证、照片在3日内向公司办公室办理上岗证,公司办公室需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妥。

3、各车队新招聘驾驶员,都需委派驾驶经验比较丰富,工作比较认真负责,有一定资质的驾驶员监督指导下熟悉线路、车况、站场,并对驾驶技术进行带教。要按照新驾驶员四先四后(即先空车、后重车,先白天、后夜间,先短路、后长路、先平原后山区)的原则,做到定人、定车、定线。经跟车期满十天后,有本人提出申请,带教驾驶员、安管员、车队长、分管领导签署合格意见,才能单独驾驶。

4、严格执行驾驶员三、三、四、五操作规程,即;即护车三勤:勤检查、勤维修(护)、勤冲洗(清洗);守则三忌:忌酒后驾车、忌疲劳驾车、忌违章停车;上车四看:看车容、看设施、看负载、看天气;上路五不准:不准抢道、不准斗速、不准盲快、不准侥幸、不准闲谈;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调离驾驶工作岗位或解除聘用合同:⑴没有行业部门从业资格证的;⑵没有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书和缴足安全保证金的;⑶服务质量差受投诉或曝光的;⑷发现反应迟钝或患有妨碍行车安全疾病的;⑸经常违章、违纪、驾驶作风恶劣的;⑹一年内发生轻微行车事故二次负主全责的,或发生一般事故一次负主全责情节严重的;(7)有其他不适宜再承担驾驶岗位的。

(五)营运驾驶员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地区、本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依法经营。

2、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强烈的安全行车意识和驾驶员责任感,积极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和各项安全活动,不断提高安全、业务和机务知识,养成良好的驾驶作风和守法习惯。

3、认真钻研业务,精心保管和爱护车辆,熟悉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掌握车辆的常规维护、修理技能,确保车辆的转向、制动、灯光等综合安全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确保行车安全。

4、严格执行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三检”制度和例保制度,自觉配合车站的安全门检工作,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确保行车安全。

5、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车辆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车辆。

6、按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车辆,出车携带好各种证件,认真执行运行计划,按规定线路、时间正点运行,严格遵守运输纪律,服从交警、运管和车站管理,安全优质、抵耗地完成运输任务。

7、车辆在任何情况下起步必须关好车门,起步前须仔细观察车辆周围情况确认安全方可起步,车未停稳严禁上下客,严格遵守站点规范停靠操作规范

8、以人为本,旅客至上,文明服务,热情待客,遇有危急病人和伤员,应救死扶伤,权利相助。为保护企业和旅客的合法利益,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见义勇为,弘扬正气。

9、严格按照公司制定重点复杂路段和雨天、客流高峰时最高行驶速度和班时安全管理、路口、叉口安全操作规定行驶,不准超速行驶。

10、发生交通事故时,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和财产,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并迅速向当地交警部门和车属单位报告,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1、保证行车记录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故障及时向车队报告,严禁任意拔插、破坏设备。

12、不私自驾驶他人车辆或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13、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缴纳安全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安全公里管理制度

驾驶员的安全公里管理工作由安机科、车队负责。建立驾驶员安全公里记录台帐,按集团公司要求进行上报。

一、营运车驾驶员的安全公里,从公司批准单独驾驶后,按实际里程统计。

二、从外单位调入、聘用的驾驶员,凭其提供的累计安全公里原始凭据和调出单位出具的证明,承认基本安全驾驶年资。安全公里按安全年资每年折合3万公里计算。

三、驾驶员肇事后扣除安全年资,每年折合3万公里(实际行驶超出3万公里部分予以保留),不足3万公里按3万公里扣除。

四、安全年资扣除标准

单位(年)

事故类别全责主责同责次责

特大事故死亡3人或重伤11人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全部全部全部全部

重大事故死亡2人或重伤5-10人全部全部全部20

死亡1人或重伤3-4人全部全部全部15

经济损失在6万元以上全部15-209-145-8

一般事故 重伤2人或轻伤5人以上,经济损失4-6万元15-209-145-82-4

重伤1人或轻伤3-4人,经济损失2-4万元9-145-82-41-2

经济损失0.5-2万元2-41-20.5-10.5

轻微事故轻伤1-2人210.5--

经济损失0.5万元以下10.5---

五、累计行驶已达100万公里的驾驶员报集团公司进行表彰奖励。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需扣除安全公里的,须报集团公司安全机务部审核备案。

六、驾驶员未经单位同意擅自离职,中止聘用的一律扣除原记载的全部安全公里(年资),并不出具原安全公里年资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公交客车安全行驶操作规定

驾驶员必须保持安全速度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情况下,在国道省道道路宽阔,视线良好,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速不准超过60公里,乡镇道路不准超过50公里,山区公路不准超过40公里/小时,市区道路不准超过40公里。

一、公交客车通过路口、叉口安全操作规定

(一)、市区的路口、叉口操作规范(市区路段指昌安、辕门、偏门、禹陵环岛内)

1、在道路交通的所有地段中,可以说交叉路口的情况最为复杂,特别是市区的交叉路口,上、下班高峰时段车辆拥挤,各种车辆汇集,行人密度大是交通事故的多发点,公交客车驾驶员行驶至市区路口时需遵守以下操作规范:

① 在没有方向指示灯的交叉路口右转弯车辆要让相对方向行驶左转弯车辆先行。

② 经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让行人和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③ 通过路口应减速慢行,避免路口行车事故。

2、市区路口、叉口行驶速度规定:

①公交客车通过市区路口直行线路行驶速度不准超过20公里/小时。

②公交客车通过市区路口转弯行驶速度不准超过15公里/小时。

③市区环岛地段行驶速度不准超过20公里/小时。

(二)、公交客车通过市区以外国道、省道路口、叉口安全操作规范(市区以外地段指昌安、辕门、偏门、禹陵环岛以外地段)

1、市区以外国道、省道路口、叉口道路比较宽广,行驶中车辆车速较快,该地段路口、叉口易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公交客车行驶在市区以外、国道、省道路口、叉口时需遵守以下操作规范:

①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时,应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

②有交通信号灯路口,右转弯车辆应让相对方向左转弯车辆先行。

③通过路口处应提前减速,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2、市区以外国道、省道路口、叉口行驶速度规定:

①市区以外的国道省道路口、叉口直线行驶最高行驶速度不准超过40公里/小时。

②市区以外的国道省道路口、叉口转弯车辆最高行驶速度不准超过25公里/小时。

③市区以外国道省道转盘行驶最高行驶速度不准超过20公里/小时。

(三)、公交客车通过乡镇道路路口、叉口安全操作规范

1、乡镇道路路口、叉口摩托车较多,而摩托车驾驶员安全意识较差,公交客车经过该地段要预防摩托车事故,公交客车行驶在乡镇道路的路口、叉口时需遵守以下操作规范:

① 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时,应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

② 右转弯车辆应让相对方向的左转弯车辆先行。

③ 通过路口遇摩托车应减速礼让,预防摩托车事故。

④ 通过路口应提前减速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容许鸣喇叭地段多鸣喇叭。

2、公交客车通过乡镇道路路口、叉口行驶速度规定:

① 乡镇道路路口、叉口直线行驶最高行驶速度不准超过30公里/小时。

② 乡镇道路路口、叉口转弯车辆最高行驶速度不准超过20公里/小时。

一、 公交客车山区道路安全操作规定

1、 公交客车在山区道路行驶时,最高速度不准超过40公里/小时。

2、 公交客车在山区道路弯道行驶必须做到减速、鸣号、靠右行,转弯速度不准超过20公里/小时。

3、 公交客车在山区道路下坡时严禁车辆发动机熄火和空档溜坡。

三、公交客车站点停靠安全操作规定

1、停靠站点行驶速度:车辆距前方停靠站点100米时车速不准超过30公里/小时,距站点50米间距内车速不准超过20公里/小时,距站点20米间距内车速不准超过10公里/小时,进站停车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出站起步必须平稳,车速不准超过5公里/小时,30米内不准超过20公里/小时。

2、公交客车进出站场车速不准超过5公里,中心场地行驶车速不准超过10公里/小时。

3、公交客车靠站时超车规定:距站点300米内不准超越正常行驶机动车(包括摩托车),100米内不准超越电瓶车,30米内不准超越自行车。

4、车辆进站停靠:车辆前端1/3对准站牌或站台前端,车辆停靠车身与站台基本平行,偏差不大于5℃,车厢右侧距站台或人行道保持在0.5米左右,原则上不超过1米,车辆停靠车身左侧不得压线,遇停靠站点有临时障碍物时或其他车辆,不能靠站时,允许提前靠站,但离障碍物或车辆距离不得大于5米,。

5、车辆必须依次进站停靠,不得并行或超越靠站,后车停靠车身前端1/2未进入站台,或车尾在斑马线或路口,须分二次进站停靠上、下客,设站牌候车站第三辆车必须二次停靠上、下客。

6、公交客车停靠站点,必须有站必(进)靠,不得越站、停靠站点不准超越本公司公交客车(特殊情况除外),车辆进站车未停稳严禁开门上、下客,车门未关严禁起步,严禁不按规定站点随意停靠上、下客,车内遇特殊乘客有紧急情况必须就近下车的应选择在安全地段靠边停靠下车,严禁在道路叉口、红绿灯停车时或道路居中等危险地段上、下客。

7、设有港湾式停靠站(微型港湾)停靠时,车辆必须明显进入港湾,设有公交专用车道,车辆必须进入专用车道行驶(接送车除外)。

8、停靠站点无下客并且该站点无人员等候时,必须按靠站规范操作,市区站点时速不准超过5公里/小时,市区以外站点时速不准超过10公里/小时。

9、公交客车停靠进出站场,停靠站点时乘务员必须按乘务员工作规范要求正确使用小红旗和喊话器,做好安全提醒操作规范。

10、车未停稳乘务员严禁开门上、下客,应遵循先下、后上的原则,上客完毕关门后方可提示驾驶员起步,同时提醒站点行人、自行车注意避让出站车辆。

11、乘务员对驾驶员有未按停靠规范操作要求的,有监督权力,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屡教不改及时向车队领导反映,共同做好公交客车停靠站点规范操作。

四、公交客车复杂天气安全行车操作规范

(一)雨天行车规定

雨天行车由于路面尘土、油污、轮胎橡胶粉末混合,形似滑剂,使路面滑溜异常;久雨不晴,又会使路肩松软,路面积水;雨中行车视线不清,长时间行车,驾驶员易产生疲劳;雨中行人及骑车者因戴雨帽,穿雨披听觉受到限制,视野受到影响。故而雨天行驶中应做到:

1、雨天行驶速度限速规定在最高时速50-60公里/小时路段,雨天时速为下降10公里/小时,在最高时速为20-40公里/小时路段,雨天时速应下降5公里/小时。

2、大雨来临时,应预先检验制动是否跑偏,雨刮器工作是否正常,;

3、控制车速,注意观察路面及行人动态,提前采取措施;

4、雨天行车由于“润滑”作用,影响制动效能,并常常引起侧滑,务必谨慎使用制动,严格控制车速,切不可猛打方向急转弯和紧急制动;

5、久雨天气或大雨中行驶,应特别注意路面是否松软,在依山傍水道路行驶时,不宜靠边行驶和停车(防止坍、塌),超车、会车时尤其应注意;

6、雨天行车,适当多鸣喇叭,引起行人注意;

7、注意低洼路段积水,正确估计积水深度,确有把握时,方可低档慢速通过,漫水路面,应充分实地了解路况,切不可盲目通过;

8、遇特大暴雨时,不应冒险行车,选择安全路段停放并亮示宽灯,引起来车注意;

9、雨天行车由于道路附着系数变小,禁止高速行驶,并适当拉大与前车的间隔距离,一般不要超越前车;

10、雨天行车,注意路边行人,控制车速,防止将泥水溅到行人身上。

(二)雾天行车规定

1、雾天行车,视线模糊,视距缩短,故应低速多鸣喇叭,引起行人、车辆的注意,应打开防雾灯和车辆示宽灯;

2、听到来车喇叭,应鸣号反应,会车时应开、闭灯光示意,一般情况下不准超车;

3、遇到浓密大雾时,应路边停车,亮示宽灯,待情况改善后再行驶;

4、雾天路滑,应控制车速,避免使用急制动,防止车辆跑偏。

(三)冰雪道路行车规定

冰雪道路的特点是轮胎对路面的附着力明显减小,车轮容易空转或滑溜,制动效能低,同时积雪又增大了行驶阻力,给行车带来困难和危险。因此必须做到:

1、严重冰雪天气,公司安管人员应上路踏看冰雪情况,早上班车待候待命。

2、行车前做好防滑准备,必要时安装防滑工具,或冰上撒层沙子,以增大附着力;

3、冰路上起步,车轮容易打滑,因此要控制油门,少踏加速踏板,慢抬离合器,必要时驱动轮下铺垫干草、炉渣、沙子等,以增大附着力;

4、行驶时车辆应匀速行驶,特别光滑路面应低档慢行,需提高车速时,加油不可猛,防止驱动轮因突然加速而打滑;

5、正确选择行驶路线,道路中有车辙的应顺车辙行驶,没有车辙应走道路的中间,应尽可能地保持直线行驶;

6、会车时应提前减速,加大横向距离;如随前车行驶,应加大间隔距离,比平时加大两倍;一般情况下不准超越前车;

7、转弯时,车速应缓慢,转弯半径要增大,不可急打方向,更不能边打方向边踩制动,以免发生侧滑;

8、通过桥梁、窄路需减速时,应提前放松油门,利用发动机的怠速牵阻作用达到减速慢行;应尽可能避免使用制动减速,更不可用紧急制动,如必须使用时,可适当同时辅以使用手制动,以防止侧滑;

9、在积雪道路上行驶,注意观察周围标志,认真判断,不可盲目行驶,应循车辙行驶,不准超车;

10、长时间在积雪道路上行驶,注意视力保护,配戴防护眼镜和适时休息;

(四)夏季行车规定

炎热季节由于温度高,带来发动机功率下降、机件磨损增加和故障频发(如水箱“开锅”、油路气阻、蓄电池缺水、制动效能下降、轮胎爆胎等),给行车带来不利。为此必须:

1、防止发动机过热-注意通风散热,选择阴凉处停车降温;

2、注意轮胎气压和轮胎温度-控制车速,减少轮胎爆晒,避免轮胎爆破,注意前轮花纹是否符合要求。

3、注意制动性能变化-尤其黑色路面影响更大,提前采取减速措施;

4、注意道路两旁行车动态和路面堆放的农作物,防止突发情况的出现;

5、保持充沛精力,注意劳逸结合,休息睡眠要充足,防止打瞌睡,防止中暑;

6、采取遮阳、防雨等必要措施。

(三)冬季行车规定

冬季天气寒冷,汽车润滑油脂易凝结,燃油雾化性能差,车辆发动困难,行驶阻力大,起步、加速费时。在低温下塑料、橡胶等零部件易脆化、老化,漏气、漏油现象增加,加上转向操纵机件沉重,增加驾驶员的劳动强度,天气寒冷,手脚易冻,冬服又比较厚实,带来操作不便,挡风玻璃因积霜影响视线。故冬季行车必须做到:

1、防止冻裂-根据气温使用防冻液或放尽发动机散热器内的冷却水,切不可麻痹大意;

2、预热升温-做好必要的预热升温工作,方可发动发动机,发动后应稳住油门,均匀慢速运转,切不可猛轰油门,加剧气缸的磨损;

3、低档起步慢行-待滑脂受热熔化后,机件得到充分润滑后方可正常行驶;

4、做好防冻保暖工作,门窗玻璃不缺,运营结束收班时应放尽储气筒内的污水;

5、行驶中注意行人动态-天冷衣服厚实,行动不便,戴帽捂耳,音响信号不清,行人反应慢,路面受冻滑,必须谨慎驾驶,提前采取措施。

第二十三条、公交客车早晚时段光线不好使用灯光时行车规定

1、晚上在灯光较亮,道路宽阔平坦的城市间行驶时,可按正常情况驾车,在其它情况下,均应谨慎小心,减速行驶;

2、会车时,要安全礼让,按规定关闭远光灯,若对方灯光强烈,视线不清时,尤其要注意,必要时应停车避让,切不可盲目行车;

3、行车至路口、叉口路段或无灯光照明的黑暗路段时,应严格控制车速,必要时应停车察看了解情况,切不可盲目行车;

4、车辆灯光照明等设施必须齐全,功能、照明符合要求。

第二十四条、学生运输安全管理

1、公交车辆不得承接市区、县域以外的接送业务,域内最高限制时速为50公里,通过高危路面,按道路限速标志的70%执行,接送线路、地点按约定执行。

2、建立长期学生接送业务的,与院校签订承运合同中,双方必须就限载、限速接送秩序、应急程序等方面有明确职责、措施和制约,载客人数根据公交车型核载人数为依据,驾驶员职责符合公安部门的要求,必须达到营运客车三年以上的资质,各车队要做好驾驶员出车前的重点安全嘱咐,确保学生运输行车安全。

3、车队承接临时性学生接送业务,必须报上一级职能科室批准备案,并签定临时承运合同。

4、接送车辆必须做好严格的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固定业务原则上做到车辆固定、驾驶员固定、行运线路、接送地点固定。三辆以上接送车辆必须有车队长或车队专职安全管理员带队。

5、学生接送车出险,不论险情大小,一律按重大行车事故上报程序执行。

第二十五条 、营运车辆管理制度

1、营运公交车辆购置、使用、经营方式和结构调整,应综合考虑各环节的安全保证因素,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经营活动。

2、营运公交车辆,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运行状态监控设备。落实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动态,及时分析处理行驶记录信息,对违章行为及时处罚。

3、营运公交车辆必须达到规定的技术等级,并保持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安全设备齐全。

4、营运公交车辆严格按核定线路营运,做好出车前、停场时、回场后例行安全检查工作,车辆营运结束后,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确保安全有序。

5、公司所有车辆的技术状况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及集团公司《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进行维护和检测。

第二十六条 、行车记录设备管理制度

一、安机科、车队必须加强对行车记录仪设备的管理,当作车辆零部件的重要部份,要管理好、维护好、使用好。

二、新购置的营运公交客车必须安装行车记录仪。

三、要充分利用行车记录仪对公交车辆的运营情况进行安全监控。

四、安机科、车队要根据车辆的运行线路、运输任务,对行驶记录设置行驶限制时速、疲劳驾驶时间。

五、各车队应配备或指定管理人员,负责对行车记录信息采集,并对数据进行整理、分析、上传,对车辆 行驶予以监督,建立行驶记录仪管理台账。

六、发现有严重违章经营车辆的驾驶人员或人为故意制造行驶记录仪故障、改动记录信息的要予以处理。

七、凡发生行车事故,车队安管员必须提供肇事车辆的当时行车记录仪的行驶速度。

八、对行车记录仪采集数据分析超速的车辆,根据超速程度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行车事故处理制度

一、行车事故的处理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执行。

1、凡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变动位置。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时报告本车队领导和安全机务科。

2、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末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撒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撒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报告本车队安管人员。

3、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 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撒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需保险公司或集团公司安全统筹理赔的要报告本车队。

二、各车队接到驾驶员或乘务员行车事故报案后,要询问出险时间、地点、性质、伤亡人数、车辆损失和出险简要经过情况,判断事故类别,作出处理意见,提示驾驶员注意事项和操作要求等。并及时向领导汇报,按照事故的性质、类别及时派员或安管人员赶赴现场,收集证据,弄清事实,处理现场。重特大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分类标准,发生各级事故按如下程序处理:

1、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出险车队应派车队安全员及时赶赴现场处理。会同保险公司 或本公司安全统筹对车辆损失评估,由车队安全员负责法律事务活动;

2、重大事故(包括客车驶出路外、侧翻有无损失 ):出险单位的车队的安全员、安全机务科长、分管领导立即赶赴现场处理。有分管领导负责法律事务活动;

3、特大事故(包括车辆翻覆):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公司经理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组织指挥现场处理,由分管领导负责法律事务活动。

四、各类事故发生后,安全机务科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和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统筹中心报案,办妥有关手续。

五、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必须在24小时内递交事故书面经过情况和吸取事故教训的材料。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详细询问当事人;及时向交通事故处理单位咨询情况和勾通信息,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六、发生重特大事故,应立即电告集团有限公司经理室和安全机务部,并在6小时内报送肇事报告单(快报)报集团有限公司。

七、发生行车事故,造成经济损失,需预付事故押金的按集团公司规定进行垫付。

八、在行车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安管人员应按照交通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力求维护企业和经营者利益。

九、事故结案后,单位应及时将事故认定书、赔偿调解书及各种有关单据整理齐全,按索赔要求送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统筹中心及保险公司,及时办理事故索赔。

十、应严格执行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根据事故性质、责任大小、工作好坏、认识态度、对照事故处理规定作出处罚,并将事故处理材料整理归档,重特大事故应向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综合性事故结案报告(重特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

第二十八条 肇事驾驶员经济责任追究制度

行车事故结案后,根据有关调解协议和法院判决赔偿法律文书由单位职能部门按照保险条款和集团公司统筹办法向保险公司 、安全统筹部门进行理赔。驾驶员按《安全目标责任书》和工奖考核办法内容考核,对保险公司、安全统筹免赔和不能理赔部分的经济损失,应追究肇事驾驶员的经济责任;

一、自营车辆肇事驾驶员经济责任追究:

1、事故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保险赔偿后)1500元以内部分,驾驶员按责任承担全部经济损失;事故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保险赔偿后)1500元至5000元以内部分,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承担70%;负主要责任承担50%;同等责任承担30%;次要责任承担10%。

2、事故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保险赔偿后5000元以上部分,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承担50%;负主要责任承担30%;负同等责任承担15%;负次要责任承担5%;

二、经济责任制经营车辆肇事驾驶员经济责任追究:

1、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对保险公司免赔和不能索赔免赔和不能索赔部分的经济损失,由责任制车辆经营者和驾驶员承担。

2、根据事故类别、性质和责任大小,对企业利益、形象损坏程度,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给予经济处罚。

单位:元

责 任 事故类别全责主责同责次责

特大事故10000750050002500

重大事故死亡2人或重伤5-10人7500500025001000

死亡1人或重伤3-4人500025002000800

客车驶出路外、侧翻不论有无损失1000800500200

一般事故重伤2人或轻伤5人以上,损失4-6万元800600400200

重伤1人或轻伤3-4人,损失2-4万元400300200100

损失0.5-2万元20015010050

轻微事故轻伤1-2人,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1008050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的一切损失由责任人承担,事故处罚金额加倍:

1、 肇事后事故责任人不报警、不向单位报案,草率私自了结,留下后患,扩大损失的;

2、在重大节日、“黄金周”运输、“春节”运输、安全竞赛等安全严控时段肇事的。

四、无证驾驶除按交警部门规定处理外,要严格按经营合同加强管理和处罚,无证驾驶造成事故的,除按以上处罚外,事故的一切损失均由责任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性质严重的对经济责任制车辆按经营责任人方违约终止经营合同。

五、肇事驾驶员的经济责任追究和处罚程序。

1、发生轻微事故、一般事故由公司作出处理决定,实施处分、处罚;一般事故须报集团公司安全机务部备案。

2、发生重、特大事故由公司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发文实施处分、处罚。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督查、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督查

1、公司安全生产督查领导小组,由公司经理任组长,分管安全的副经理任副组长,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组成;

2、安全生产督查组视情指派专门督查组对各车队进行安全生产督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存在问题。

3、安全生产督查的主要职责:

(1)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2)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等情况;

(3)执行上级行政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意见)、通知、通报及隐患查处、整改,各种安全检查活动的组织情况;

(4)安全管理组织及人员配备、安全管理经费和装备情况;

(5)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反映有关安全方面的处理情况;

(6)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四不放过的落实情况;

(7)车辆的维护、年检、例检和技术档案建立情况;

(8)劳动安全、消防安全的落实情况;

(9)督查提出的安全问题整改情况;

(10)对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或翻车事故进行全面的事故原因督查;

(11)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

4、督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或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督查组签发给被查单位督查通知书(附表),督查通知书应如实客观反映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及上报程序。

5、对督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或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存在问题,督查后能及时改正的,予以当面教育,并令受检车队落实责任人和防范措施,书面上报公司督查组;

6、对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存在问题不服从督查,督查通知书收到后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所在车队及车队责任人不得参评当年公司的任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7、对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存在安全隐患不服从督查,督查通知书收到后拒不整改的,给车队责任人予以党纪或政纪处分,并作年薪中扣除10%---30%的处理。

二、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

1、发生责任重、特大事故或行车翻车事故公司督查组应组织人员对事故发生车队进行督查;

2、单位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应根据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大小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安全管理职能科室、相关安全管理人员作免奖或扣奖处理;

3、对发生事故的肇事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在对重、特大事故督查中发现存在安全管理或操作等责任性原因,对车队扣奖500---5000元,当月职工奖扣发50--100元,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5、对因不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而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除按督查制度作出必要的行政处罚外,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行车安全管理基础资料管理制度

为了适应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加强行车安全基础管理,积累资料,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的行车安全管理,并在新形势下不断研究新的情况探索新的路子,把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做到原始记录规范化、档案管理标准化、工作内容制度化、管理程序图表化,充分应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对相关资料数据及时登入安全机务管理信息系统。

一、行车安全各类报表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各类报表要求进行上报

1、公司行车肇事月报表

各单位要根据行车肇事月报表内容,不论事故大小,都要认真逐项填写,对未结案的事故责任,经济损失按估计填报,结案的需要在次月报表上说明。一般行车事故以肇事月报表必须在次月2日前报县运管所和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机务部,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

2、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

凡发生重、特大事故,肇事单位必须在6小时内按快报要求,立即报告县运管所和集团有限公司安机部。

3、行车事故结案报告单

对各类事故的发生,事故的调解处理,保险和统筹的索赔和企业规定的处罚等全过程结案后,按结案报告单内容填写存档,重大事故以上的结案报告单送达一份给安机部备案。第三者责任险索赔,报统筹中心审核后报保险公司索赔,参加统筹的按规定程序到统筹中心办理索赔。

4、重特大责任行车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

凡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公司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原因,并吸取教训,提出处理和整改意见,调查处理报告书要如实填写,一式二份,一份报集团有限公司安机部,另一份留存。

5、驾驶员安全公里报表

驾驶员安全公里是反映驾驶员的安全生产实绩,请各车队必须如实填写,报公司安机部。

6、驾驶员车辆动态月报表、行车安全学习教育情况月报表、未结案事故月报表、车辆技术状况动态检查月报表、机件事故(苗子)月报表、 车辆维护检测年审情况月报表等报表由公司安机科在次月3日前上报集团公司安全机务部。

二、行车安全基础台帐。

各车队对各项行车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原始记录和资料,必须按时间、顺序、内容和要求进行系统分类,分别集中成册, 并确保行车安全基础管理各项工作系统资料积累完整,为分析、总结、检查、考核行车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方便。行车安全基础管理台帐按绍汽集司发[2005]41号文内容,建立驾驶员一人一档、车辆一车一档、事故一事一档(附表式),其它主要有:

1、车辆台帐;2、驾驶员台帐;3、行车事故台帐;4、驾驶员名册;5、安全管理人员名册;6、安全会议记录;7、安全教育培训记录;8、驾驶员安全活动记录;9、安全活动补课、谈心、家访等活动记录,10、安全竞赛活动记录;11、驾驶员安全公里记录;12、各级安全检查、考核记录;13、事故隐患通知和整改记录;14、先进集体、个人表彰、奖励决定的资料;15、根据“四不放过”原则对违章、违纪、肇事人员的处理等资料。等等。

三 、行车安全管理资料。主要包括:

(1)国家、行业有关交通法律、法规、条例、政策,公司有关行车安全规章制度。

(2)与上、下级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

(3)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与措施。

(4)行车安全各项工作的检查、总结、评比等资料。

(5)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编制等文件。

(6)原已使用过并有保存、查考价值的有关行车安全管理资料。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安全工作奖励和处罚

按照公司与各车队签订的“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指标和平时安全工作情况,公司应组织定期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对行车安全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车队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管理混乱、违反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造成使企业经济和声誉蒙受损失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责任大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惩处。

一、奖励

(一)公司对于行车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车队、集体、个人给予定期表彰和奖励。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有功人员按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二)各车队在年终考核无重大及以上行车事故,其它安全指标均低于考核指标的,按车队经济责任制规定奖励。

(三)驾驶员在年度或安全竞赛活动中,被评为红旗车、优秀、先进或优胜个人的,给予颁发荣誉证书。

(四)营运车驾驶员,在本公司累计安全行驶里程达100万、150万、200万公里三个等级的,公司每年度应向集团公司上报,经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申领荣誉证和荣誉牌,发荣誉牌、证后发生行车责任事故裁减安全公里或严重违章受处分的,应收回荣誉牌、证。

(六)对安全公里分别达上述四个等级,并颁发荣誉牌、证的驾驶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分别为:1000元、1500元、2000元。100万公里以上由集团公司表彰奖励。

(七)凡对公司行车安全作出特殊贡献的,分别对车队和个人分别给予200-2000元的奖励。

二、处罚

对因玩忽职守,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而造成事故 ,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企业效益蒙受严重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根据事故性质、责任大小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触犯刑法者依法惩处。

1、处分分为:扣奖、扣违约金、降薪、降星级、停职、调离、解聘或解除合同。

2、对所属车队考核按照年初签订的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内容要求,对考核不合格车队扣安全风险金。

3、对安全注册主任和安全员考核根据各车队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外,按照集团公司聘用和考核的相关文件执行。

三、对下列行为的给予20-2000元经济处罚或扣除违约金:

(1)安全活动无过缺席的;

(2)经常超速,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或超速50%以上的;

(3)驾驶员擅自调开营线路的;

(4)经查实行驶记录仪,人为故意损坏或安装控制开关的。

四、、解聘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后,在驾驶岗位的一律作解聘处理。

(1)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2)对在12个月内发生二次一般事故负有同等责任以上的或发生三次轻微事故负主全责的,调离驾驶岗位或解聘;

(3)对发生重大事故负有同等(包括同等)责任的给予解聘或解除合同;

(4)对驾驶作风恶劣,经常违纪违规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停职、调离或解除合同。

(5)新聘驾驶员在三个月试用期内发生一般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6)驾驶员违章记分周期内,记分超过10分以上的(不含10分);

(7)发现持有二年及以下驾驶证或持假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身份证)应聘上岗的;

(8)身体原因不适宜继续留任驾驶岗位的。

第五章 车辆保险与其它

第三十二条 凡公司营运车和非营运车,都必须参加保险,相关规定按“集团公司安全统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 所有车辆的技术状况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87)和〈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1990第十三号]及绍兴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制度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车辆运行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制度等,符合标准、确保安全。

第2篇 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等活动,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提供停放、清洗、维修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监部门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储存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及行驶、停放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单位、维修单位和停车场地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质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配载的罐车及其他容器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残液处置及废水、废气处理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在本市重点地区设立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运输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的,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非本省注册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本市设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业务机构的,必须到市交通运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严禁个体、挂靠车辆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活动。

第八条 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第九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修理的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取得市交通维修管理机构的行政许可,取得一类汽车维修企业资质,并具备下列条 件:

(一)具有完备的罐车清洗熏蒸设备和防爆检测仪器;

(二)残液处置、废水、废气处理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三)具备完善的消防、劳动防护等安全设施;

(四)具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维修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场建设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一)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报批手续,并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许可证;

(三)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规模和专业人员;

(四)具备完善的消防、劳动防护等安全设施;

(五)具有完备的罐车清洗熏蒸设备和防爆检测仪器;

(六)残液处置与废水、废气处理达到环境保护标准;

(七)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建设必须取得规划许可,并符合公安、交通、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的要求。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有自设停车场的,须经公安、交通、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确认,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整改或者禁止停放。

第十二条 罐车安全技术管理要求:

(一)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

(二)承压罐车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质监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罐车的显著位置。

(三)罐车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罐车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四)罐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罐车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罐车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三条 车辆管理要求:

(一)凡在本市重点地区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应持道路运输证、质监部门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等相关证件到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凭备案信息卡进入危险化学品企业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危险化学品企业、专用停车场。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悬挂标志和标志灯。

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须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安装告示牌,标明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尾部喷涂“毒”、“爆”字样;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者罐体的轮廓。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 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对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罐车推广使用han阻隔防爆技术。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超载报警器和行驶记录仪。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认真查验车辆备案信息卡,登记建档。对未持有备案信息卡的车辆,不得装卸危险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载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对在一年内出现交通违法记分满分,或者有2次以上超载、超速记录,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驾驶人员,运输企业必须予以辞退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三)发货单必须标明所要提取的货物品名、数量、车辆皮重、栈台号、车号。发货时应当认真核对,并由发货人、驾驶员、押运员签字确认。严禁超装、超载。

第十五条 运行安全管理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者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法定险种。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押运人员在押运过程中,须携带所载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技术资料。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在运输剧毒、爆炸化学品前,须制发详细路线图和制定运行时间表,做到每次运输一车一图一表。

(五)公安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

第十六条 停放、清洗安全管理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到有资质的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随意停放。临时停车不准靠近明火、高温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点。

(二)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分别设置易燃易爆区、低毒区和一般化学品停放区,做到分类停放。严禁将化学品性质或者扑救方法相抵触的车辆停放在同一区域内。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应对进入车辆、人员进行严格检查,经检查合格、登记后方可准予导入相应停车区域内。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进行24小时巡查,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汇报并按照处置预案迅速处置。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到具备危险化学品清洗资质的单位清洗,严禁擅自清洗或者倾倒残液。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维修保养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合理改造、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综合性管理。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 件》(gb7258)、《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和交通部《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定期进行检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等级必须达到一级,合格后方可参与道路运输。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使用单位应当对罐车进行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承压罐体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每年至少一次)和全面检验(每六年至少一次)。罐体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停用时间超过一年的,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验。常压罐体必须每年度进行检验。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车辆的一、二级维护的技术要求和作业项目,按《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执行。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定点维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维修工艺流程,确保安全生产和维修质量,并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维修企业对罐体不得进行修理或者改装。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与托修人应在维修前依法签订维修合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维修及修理费用2000元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修理内容、维修费用、安全责任等。

第二十三条 罐车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罐车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及维修单位必须设立残液回收装置,对残液进行分类回收并有醒目标志、标签,回收的残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等进行处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场实行雨污分流,建设洗车废水处理设施,初期雨水归入洗车废水一起处理,确保排放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建设洗车废气吸收处理装置,确保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第二十五条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及维修单位实施重点环境管理,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回收残液的名称、数量、去向、应急措施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须配备泄漏应急处理设施,对回收的残液按规范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回收残液的转移,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严禁将残液乱排、乱倒或者委托给没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第二十八条 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自行回收或者擅自倾倒残液。

第二十九条 公安、安监、交通、质监、环保、消防等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并根据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公安、交通部门要在重点路段加强检查,重点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速、超载、强行超车、疲劳驾驶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超范围经营、无证经营等运输管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对达不到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要求的车辆,提请原许可机构依法注销其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证件;对非法改装车辆的,平板货车加装罐体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拆除罐体;对于罐体容积与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不相对应的,由公安部门重新核定载质量或者联系质监部门责令企业更换匹配的罐体,并变更行驶证;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依法强制报废,由公安部门监督销毁。

第三十一条 公安、安监、交通、质监、环保等职能部门要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对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部门。公安部门每月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车辆、驾驶人交通违法和肇事情况进行分析,并通报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修理、车辆停放、车辆清洗的企业,应建立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三十三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公安、交通、消防、安监、环保、质监等部门。

第三十四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由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抢险救援。

第三十五条 对重大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按《张家港市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张政发[2002]138号)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车辆停放、车辆清洗、车辆维修管理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副井运输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为切实加强副井矿井、地面运输管理,改善运输环境,规范机车行车秩序,保证运输安全,特制定本管理措施:

一、电机车的安全性能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一)司机室必须有牢固的顶棚,并且不得妨碍司机操作和视线。

(二)有警铃(喇叭)、前后灯,并能正常使用。

(三)撒砂装置完整有效,制动装置灵活可靠,制动距离符合安全规程规定。

(四)电气性能良好,符合防爆要求。

(五)列车有红尾灯。

(六)机车每年年审合格。

二、行驶机车的轨道及设施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场南北大巷轨道型号用30kg、其它轨道钢轨不得低于22kg/m,并达到标准化要求。

(二)道岔必须符合标准,安装正规搬道器和电动搬道器,禁止使用非标准设施。

(三)轨道和道岔质量达到合格品,运输队、工程一队、二队每周应对所辖区域轨道和巷道情况检查一遍。

三、行车调度及信号符合以下要求:

机车出井必须慢车以防有人力推车入井,南北大巷运输列车进出三角墩时必须确认无误依次通行,严禁抢道等现象,违者按“三违”重罚。

四、机车的行车秩序必须有以下规定:

(一)上车场至地面车场行驶机车1台,+200各碛头机车各1台 (工程一队2台、工程二队2台);

(二)机车牵引数量为每趟15个矿车;

(三)顶车极限位置:在地面、井下车场进行顶车作业时,矿车距离车场尾端的道岔不得小于两个矿车的距离。同时要求距翻笼2m处设阻车器一套、阻车器至6#岔心重车道坡度调为5‰。

五、调车顺序

(一)上车场至地面调车顺序

重碴车出井时,从重车道经2#道岔→3#道岔,直走至7#道岔处,机车与碴车组脱离,机车沿7#道岔回走5#道岔,回空车道等空车。待人工推车翻碴完成后,由人工推车至机车处,连接完后,调空车组入井至3#道岔时,机车与车组脱离。机车沿3#道岔至2#道岔回8#道岔经9#道岔进入大巷顶空车至上车场南北空车道后,机车回至3#道岔经2#道岔到重车道拉碴车出井。

(二)井底车场空车调车顺序

空车进南北大巷时,从2#道岔经3#直走到5#道岔,进入南北碛头。待装碴完成运入底部车场,机车行走至5#轨岔,至1#道岔处,机车与碴车组脱离,机车沿1#道岔行走2#轨岔回3#道岔、3#道岔调头,至列车尾端顶车,经1#道岔进入底车场重车道到位后,机车经1#道岔至2#轨岔进入空车道,调空车组入南北巷。

六、行车作业过程中司机除认真执行操作规程外,还必须做到:

(一)严格按照灯光信号系统指示和跟车员信号指挥开停车。

(二)除车场(或处理事故)以外,不得进行顶车作业。

(三)在调车过程中,不得脱钩顶车。

(四)严禁司机站在巷道中在车外操纵机车。

(五)在行车期间,严禁司机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进入车场前必须减速,鸣铃报警。

七、行车过程中跟车员除认真执行操作规程外,还必须做到:

(一)严格按运输调度员的行车指令或信号指挥机车司机发、停车。

(二)负责与井底车场或其它区段机车跟车员的联系。

(三)跟车时,必须站在列车最后一辆矿车上。

(四)顶车作业时,不得在列车上指挥开车,严禁用木棒或其它物件顶车。

(五)严禁异轨牵引,翻笼处顶车只能顶至阻车器处。

以前本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措施执行,本措施未尽事项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4篇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方案交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切实避免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2023年度安全工作顺利实施,让广大人民群众走得安全、及时、有序、舒适、满意,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主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道路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事故为出发点,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强化管理,确保此项工作安全运行。

二、原则和目标

原则:加强领导,抓好源头管理,实行依法治理,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行车。

目标:强化源头管理,推动公路运营,预防交通事故长效管理机制的完善,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治理超员、超速等现象,努力防止小事故,控制大事故的发生。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23年12月20日-12月31日为准备阶段,主要制订本方案。

第二阶段: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为实施阶段,对我司驾驶员进行摸底,制订完善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全体司乘人员安全学习,配合交警、运管部门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力排行车安全隐患,确保客运车辆安全运行。

第三阶段:2023年12月25-31日为总结阶段,回顾2023年度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及时整改,并完善安全制度,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验收。

四、机构设置

设立*****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

主任:***主管安全生产全面工作

副主任:***负责安全生产的组织和实施

成员:***负责车辆二保、检测和保险

各车驾驶员为安全员 负责车辆例检工作

信息联络员:***************

五、客运车辆的管理

1、客运车辆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营运;

2、所有车辆必须标志齐全,证照有效,规范经营行为,文明优质服务;

3、按期二保,当天出车前或收班后必须对车辆进行例检,确保无“病”车上路;

4、车上必须配警示牌、反光锥筒、灭火器,严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上车;

5、作好“防风、防雨、防雷电、防滑”等工作;

6、及时、多险种、足额的进行车辆保险;

7、按时进行车辆年检。

六、驾驶员管理

1、没有三年安全驾龄和《从业资格证》及2023年违章记录满12分的人员不得参加营运,不准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或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人员驾驶;

2、不得驾车到危险路段、夜间在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或禁止客车行驶路段运行。

3、严禁超员、超速、酒后开车、带病行驶;

4、严禁车辆乱停乱放、乱掉头。

5、按照“八严禁”的要求驾驶车辆。

七、其它事项

1、对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应及时、如实向我司报告,绝对不缓报、瞒报,我司立即是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2、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我司应及时启动《2023年度交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根据事故大小程度,损失多少,立即派员共同作好处理工作。

3、期间我司24小时安排人员值班。

信息联络员:*************

*****汽车客运有限公司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度交通事故处理应急处理预案

为了维护2023年度安全运输,规范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以解决经营业户的后顾之忧,提高行车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损失,让广大旅客走得安全、及时、舒适、满意,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道路运输秩序,预防忽然减少道路事故为出发点,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强化管理,确保客运车辆安全运行。

二、成立组织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为各车安全例检员

三、实施步骤

1、我司及时掌握旅客流量情况,合理调配车辆,在旅客相对集中、客流量大,我司安排部分车辆值班,确保旅客能及时到达目的地。

2、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我司立即启动该预案,“小组”派员到达事故现场协助处理有关事宜,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在2小时内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一般事故在24小时内向主管部门报告,绝不缓报、瞒报。

3、及时向“120、110”求救、报警,将受伤者送到就近医院救治,并保护好现场。

4、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协商保险赔偿金的预支和理赔事宜。

5、配合车主处理死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6、期间我司每天24小时安排人员值班。

联系电话:************

四、资金来源

1、车主自筹;

2、保险公司预借;

3、安全互助金中预借

****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31日

第5篇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务院主管部门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结合铁路实际,落实运输条件,加强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第三条[禁止运输情形]铁路禁止运输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铁路零担运输方式禁止运输危险货物。

第四条[主体责任]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铁路运输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运输单位)的主体责任。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监管职责]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第六条[鼓励方向]国家鼓励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发展专用车辆、专用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支持开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以及对安全、环保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研究。

第二章运输条件

第七条[办理站]运输危险货物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具备相应品名办理条件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间发到。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名称)、办理品名及编号、装运方式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公布。

第八条[设施设备]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的,经认证合格方可使用。

第九条[装卸储存设施]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装卸、储存专用场地和安全设施设备封闭管理并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施设备布局、作业区域划分、安全防护距离等符合规定;

(二)设置有与办理货物危险特性相适应,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仓库、雨棚、场地等设施,配置相应的计量、检测、监控、通信、报警、通风、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腐蚀、防泄漏、防中毒、消防等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三)装卸设备符合安全要求,易燃、易爆的危险货物装卸设备应当采取防爆措施,罐车装运危险货物应当使用栈桥、鹤管等专用装卸设施,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作业应当使用集装箱专用装卸机械;

(四)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安全评价]运输单位应当委托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单位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的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新建、改建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在既有作业场所增加办理危险货物品类,以及危险货物新品名、新包装和首次使用铁路罐车、集装箱、专用车辆装载危险货物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一条[运载工具]装载和运输危险货物的铁路车辆、集装箱和其他容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制造、维修、检测、检验和使用、管理符合规定;

(二)牢固、清晰地标明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警示标志;

(三)铁路罐车、罐式集装箱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安全附件设置准确、起闭灵活、状态完好,能够防止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

(四)压力容器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技术要求,并在经核准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容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五)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运输包装] 运输危险货物包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二)包装能够抗御运输、储存和装卸过程中正常的冲击、振动、堆码和挤压,并便于装卸和搬运;

(三)包装衬垫物不得与所装货物发生反应而降低安全性,能防止内装物移动和起到减震及吸收作用;

(四)包装外表面应当牢固、清晰地标明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五)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运输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托运要求]托运危险货物时,托运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如实说明所托运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重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等。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品名进行托运。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

对国家规定实行许可管理、需凭证运输或者采取特殊措施的危险货物,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提交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承运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不得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不得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不得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

下列情形,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托运人、收货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留存备查:

(一)国家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实行许可管理的危险货物;

(二)国家规定需要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

(三)需添加抑制剂、稳定剂和采取其他特殊措施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

(四)运输包装、容器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制度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货物;

(五)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重点危险货物运输]运输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和气体等危险货物时,运输单位应当如实记录运输的数量、发到站、托运人、收货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丢失或者被盗;发现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放射性物质运输]运输放射性物质时,托运人应当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质的有效证明,运输的放射性物质及其运输容器、运输车辆、辐射监测、安全保卫、应急预案及演练、装卸作业、押运、职业卫生、人员培训、安全审查等应当符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储存]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隔离等应当符合规定。仓库、雨棚、储罐等专用设施,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十八条[装载及加固]危险货物运输装载加固以及使用的铁路车辆、集装箱、其他容器、集装化用具、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技术状态不良、未按规定检修(验)或者达到报废年限的设施设备,禁止超设计范围装运危险货物。

货物装车(箱)不得超载、偏载、偏重、集重。货物性质相抵触、消防方法不同、易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同车(箱)装载。

第十九条[装卸作业]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第二十条[押运]运输危险货物时,托运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应急处理器材、设备和防护用品,并使危险货物始终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告知押运注意事项,检查押运人员、备品、设施及押运工作情况,并为押运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押运人员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规定,检查押运的货物及其装载加固状态,按操作规程使用押运备品和设施;发生危险货物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货物交接]运输单位间应当按照约定的交接地点、方式、内容、条件和安全责任等办理危险货物交接。

第二十二条[行车组织]危险货物车辆编组、调车等技术作业应当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途中停留时,应当远离客运列车及正在办理乘降作业的客运站台等人员密集场所和设施,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装运剧毒品、爆炸品、放射性物质和气体等危险货物的车辆途中停留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人看守。

第二十三条[洗刷除污]装运过危险货物的车辆、集装箱,卸后应当清扫洗刷干净,确保不会对其他货物和作业人员造成污染、损害。洗刷废水、废物处理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第二十四条[劳动防护]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设备,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预防人身伤害。

第二十五条[管理制度]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岗位安全责任、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投入保障、劳动保护、应急管理等制度,完善危险货物包装、装卸、押运、运输等操作规程和标准化作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培训考核]运输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从业人员应当掌握所运输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及其运输工具、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二十七条[特殊时期]铁路运输企业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以及国家重大活动期间,应当采取停运、限运、绕行等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运输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九条[事故救援和报告]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环境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以及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三十条[信息报告]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实时掌握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状况,并按要求向所在地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危险货物运量统计、设施设备、安全等信息。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内容]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对运输单位执行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情况;

(二)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及考核情况;

(三)危险货物运输设施设备配置、使用、管理及检测、鉴定和安全评价情况;

(四)危险货物办理站信息公布情况;

(五)承运危险货物安全检查情况;

(六)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环节安全管理情况;

(七)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配置、应急救援演练等情况;

(八)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报告情况;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措施]铁路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铁路危险货物装卸、储存、运输等作业场所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当场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影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违法行为;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隐患;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撤出危险区域内的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运或者停止使用;

(四)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条[执法要求]铁路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遵守执法规范;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对铁路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四条[监管能力建设]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知识培训,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装备,应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铁路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可聘请熟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化学化工、安全技术管理、应急救援等的专家和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支撑,可委托安全技术机构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第三十五条[举报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铁路监管部门举报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铁路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运输危险货物的,按照《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实施处罚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运输危险货物,造成铁路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监管信息]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运输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受到行政处罚等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公告。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军事运输]军事运输危险货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施行]本规定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第6篇 机电运输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制

1、在研究、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机电运输工作的同时,研究、布置、检查、评比安全工作。

负责机电运输系统安装、操作、维护、修理、搬运、拆除机电、运输设备、管线等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对业务范围内发生的事故承担责任。

2、制订机电运输设备的更新改造计划,提出机电运输方面安全计错措工程的安排意见,完善安全保护装置和设施,提高矿井装备水平。

3、制订并不断完善机电运输管理制度、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不断提高机电运输安全管理水平。

4、在审查机电设备检修计划的同时,认真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落实。

5、根据季节变化,提前做好防洪、抗灾、防冻等设备的检修和组织准备工作。

6、参加矿井组织的安全检查和质量标准化检查,提出隐患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

7、深入现场开展业务保安检查,解决本系统内重大安全隐患。

8、参加新建、改扩建矿井、水平、采区和新工作面的验收。

9、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组织制订安全技术措施。

10、发生事故时,安排人员亲临现场组织抢救,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7篇 斜巷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及绞车操作

一、 轨道

矿井轨道是煤矿运输系统中的主要设施。它是把车轮的集中载荷分散到井下巷道的底板上,使列车平稳、高速运行,同时它还是架线电机车运输电流的回电导体,在使用信、集、闭的区段,还兼作轨道电路。对轨道的基本要求是:铺轨质量好,轨道维修好,保证线路畅通,车辆安全运行。

1、 轨道敷设的基本要求

1) 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

2) 直线段2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差,都不得大于5㎜。

3) 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下偏差为-2㎜。

4) 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

5) 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道木间距不大于1米,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到喳的粒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对道床应经常清理,应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

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二、 矿用车辆

1、 矿用车辆的分类及用途

为了适应运输工作需要,煤矿使用着大量不同类型和结构的矿用车辆,这些车辆可分类如下:

1) 运货矿车

主要用来运送煤炭、矿石、材料及设备。包括固定车厢式、翻转车厢式、底卸式以及侧卸式矿车,材料车和平板车等。

2)人车

专门用来运送人员的车辆。

3) 专用矿车

专用矿车分为炸药车、水车、消防车、卫生车等。

2、 矿用货车的型号含义及主要技术特征

例如mg1.1—6a.

m;煤矿车辆

g;固定式,f;翻转式,d;底卸式

1.1;容积

6;轨矩,6表示600㎜,7表示762㎜,9表示900㎜

a;缓冲器形式a表示单列弹簧式,b表示双列弹簧式

1) 容积

矿车容积以立方米或吨计算

小型矿车:装载量小于1吨

中型矿车:装载量1—3吨

大型矿车:装载量3吨以上

2) 轨矩

轨矩与矿车容积有一定关系,容积大,轨矩也要相应增大,矿用标准轨矩为600㎜,762㎜,及900㎜三种。

3) 轴距

矿车轴距为矿车总长的1/3,轴距还和轨道的弯曲半径有关,过大的轴距,会使矿车通过弯道时的阻力急剧增加。

3、 人力推车的有关规定

1)1次只准推一量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米;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2)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 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三、安全设施及信号

1)倾斜井巷内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2)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

3)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4)在上部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5)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一列车长度的地方,设置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

6)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7)各类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斜巷禁止使用单吊梁式挡车器。

8)斜巷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口应安装走钩红灯,悬挂在显著地点。绞车开车时红灯亮,停止时红灯灭。

9)主要斜巷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口必须使用声光行车报警装置,并有正在行车不准行人的醒目标志。信号、电话等严禁设在车场“牛鼻子”处,要设在信号室内,人员在信号室内操作。

10)非运行乘人装置的提升兼行人倾斜井巷,在斜巷中每隔40米设置躲避硐,并装设红灯。

11)在轨道上下山各车场的信号附近安设局扇时,局扇距信号不得小于10米,且必须装有消音器。

12)小绞车的操作按钮和声光信号应集中上板管理,固定在司机便于操作的地方。

13)各种车辆的两端必须装置碰头,每段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100㎜。

四、绞车安装要求

1、绞车安装地点应设置机电硐室,硐室应同时满足设备摆放、检修和绞车安全操作的要求。内齿轮绞车安装在轨道一侧时,距轨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0.4米,控制开关不得摆放于绞车运行方向前方,距轨道安全距离不小于0.7米,并满足开关检修要求。

2、25kw及以上内齿轮绞车(含慢速绞车)安装必须采用基础固定,经常移动及临时绞车可采用压车柱固定,采用压车柱固定时,必须使用木支柱。压车柱直径不小于φ150㎜。支柱时,前面两棵压车柱应朝前方倾斜15~20度,后面两棵压车柱应垂直于绞车底盘,压车柱不得打在棚梁上。对坚硬的顶板,柱头处应挖柱窝,将柱头放在柱窝内。对确不宜挖柱窝而采用其他方法固定的,要确保绞车稳固、牢靠,压车柱不得防碍司机操作和视线。严禁使用金属支柱固定。

3、内齿轮绞车固定后,必须有可靠的生根绳,固定在生根绳柱或地锚上,严禁固定在棚腿上,生根绳接头用不少于3副绳卡卡紧。

4、钢丝绳在绞车滚筒上的固定要用压板压牢。钢丝绳的总长度在正常工作时,卷筒上至少要保留3圈余绳。 长度不得超过绞车铭牌规定最大容绳量,绳径与绞车铭牌规定钢丝绳直径相适应。滚筒边缘的高度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20㎜。严禁采用加高滚筒边缘的做法增加容绳量。严禁有打结、挤压、扭绕、变形等现象。

5、内齿轮绞车的司机侧应装有不小于2㎜厚合格的金属护身挡板。

6、40kw以上内齿轮绞车前方应设置排绳装置。11.4kw、25kw绞车安装使用地点具备条件的,提倡安装排绳装置。

7、内齿轮小绞车钢丝绳连接装置必须使用护绳环,绳头卡接不得小于三副绳卡,绳卡卡接必须牢固;卡接时,绳卡的u型环方向应相同(朝主绳)间距设置100~150㎜。

8、上山掘进使用滑轮导向提绞时,严禁使用开口滑轮,滑轮直径应大于22倍钢丝绳的直径。严禁将滑轮固定在扒矸机和棚腿上,固定导向滑轮的连接装置的强度应大于提升钢丝绳的强度。导向滑轮及固定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

9、在斜巷中布置绞车时,必须采取安全有效的防护装置保护绞车司机,安全防护装置不得影响绞车的正常运行。绞车安装地点必须满足设备摆放、方便检修和便于安全操作的要求,绞车后距巷帮距离应大于0.5米,并在设计和规程中明确规定。

五、绞车类型及检修操作标准

煤矿常用的绞车主要有;在井下倾斜巷道和立井中用来提升煤炭、矸石等物料或搬运设备的提升搬运绞车;在平巷或倾斜井巷用来调度车辆或进行辅助提升的调度绞车;在采煤工作面用来拆除和回收工作面设备或支柱的回柱绞车;在平巷或倾斜井巷用来运送物料的无级绳绞车等。下面以常用的调度绞车为例,介绍检修及操作标准;调度绞车的组成;滚筒、制动装置、机座和电动机。

jd□—□

j:表示绞车

d;表示调度

□;表示改进序号

—□:表示钢丝绳静张力,10-1kn

如jd—1(jd—11.4)jd—1.6(jd—22)jd—2(jd—25)jd—3(jd—40)等

1、 调度绞车的日常检查与维护

1) 检查各部位螺栓、销子、螺母、垫圈等,如有松动,脱落,应及时拧紧和补全。

2) 检查信号装置及电动机运行操作按钮是否完好和有无失爆现象,信号发出是否清楚和明亮,否则应修理或更换。

3) 检查滚筒有无损坏或破裂,钢丝绳头固定是否牢固,轴承有无漏油,钢丝绳排列是否整齐,有问题应及时处理。

4) 检查闸带有无裂纹,磨损是否超限(应留有不少于3㎜厚度),拉杆螺栓、叉头、闸把、销轴等是否有损伤或变形,背紧螺母是否松动,有问题应调整和处理。

5) 检查闸把及杠杆系统动作是否灵活,施闸后,闸把不得达到水平位置,应比水平位置略有上翘。

6) 检查固定绞车的顶柱和戗柱是否牢固,基础螺栓或锚杆是否有松动,底座有无裂纹,有问题应及时处理。

7) 检查电动机空载启动是否正常,接地是否良好,启动器等电气设备是否符合防爆和安全要求。

8) 检查轴承及电动机、开关、电缆、闸带等是否温度过高,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 经常擦拭绞车,清理浮尘和杂物,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2、 调度绞车安全操作注意事项

(1) 开车前的检查试验

1) 检查调度绞车周围顶板情况有无异常,绞车固定是否牢靠,清除杂乱异物,便于瞭望。

2) 检查绞车制动闸和工作闸,闸带必须完整无裂纹,磨损余厚不得小于4毫米,铜或铝铆钉不得磨闸轮,闸轮表面应光洁平整,无明显沟痕,无油泥;各部螺栓、销、轴、拉杆螺栓及背帽、限位螺栓等应完整齐全;施闸后、闸把位置在水平线以上30-40度即应闸住,综合块式制动闸手把工作行程不超过全行程的3/4既应闸住。

3) 检查钢丝绳,要求无弯折、硬伤、打结和严重锈蚀,直径符合要求,钢丝不超限,在滚筒上应排列整齐,无严重咬绳、爬绳现象;缠绕绳长不得超过规定允许容绳量;保险绳直径与主绳直径应相同,并连接牢固;绳端连接装置应符合《规程》规定,绞车应有可靠的护绳板。

4) 检查绞车的控制开关,操从按钮、电动机、电铃等应无失爆现象;信号必须声光兼备,声音清晰,准确可靠。

5) 空车启动时,应无异响和震动。

6) 通过以上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向上级汇报,处理好后方可开车。

(2) 启动

1) 听到清晰准确的信号后,首先应给红灯送电,向行人示警;闸紧制动闸,松开工作闸,按信号指令方向启动绞车空转。

2) 缓缓压紧工作闸把,同时缓缓松开制动闸把,使绞车滚筒慢转,平稳启动加速,最后压紧工作闸把,松开制动闸,达到正常运行速度。

3) 操作工必须在护绳板后操作,严禁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严禁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

4) 绞车操作工要与把钩工配合好,随推车随放绳,不准送绳太多,以免车过变坡点,突然加速崩断钢丝绳,严禁不带电放飞车。

第8篇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细则

一、目的

为规范铁路运输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铁路运输有关单位。

三、引用文件

(一)国务院第501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三)《冶金企业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四)《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五)长钢发(95)号《铁路安全运输管理规定》

(六)长钢(97)13号《关于下发局自备铁路货车管理办法》

四、定义

(一)道口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两米五及以上,直接与公路贯通的平面交叉。按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

(二)人行过道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2.5米以下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

(三)平过道系指在车站、货场、专用线内,专为内部作业使用,不直接贯通道路的平面交叉。

(四)音响装置系指电铃、语音报警装置、音响报警装置。

五、职责

(一)生产处负责铁路运输的组织协调;

(二)铁运部负责铁路运输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管理及运输组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织工作;负责铁路有人看守道口的看护和无人看守道口的监督管理;

(三)电气公司负责外发产品和过程产品的计量工作;

(四)各装车单位负责按装载加固方案及操作规程的要求装车;

(五)各卸车单位负责按各自操作规程卸车;

(六)各单位负责所属职工铁路运输安全知识教育;

(七)在公司区域内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由发包部门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对所属人员进行铁路运输安全知识教育。

六、内容及要求

(一)铁路外发货物装载安全管理

⒈销售公司应根据《铁路货运规程》合理配货,确保货物装载量不超过车辆标准。

⒉各装车单位应根据《铁路货运规程》严格按照装载加固方案装车,返整车辆应按照长北驻公司监装人员的要求及时进行返整。

⒊铁运部应做好空车挑选及监装工作,并负责与长北驻公司人员进行装载加固交接。

⒋电气公司应做好外发产品和过程产品的计量工作,并及时向相关单位传递计量信息。

⒌供应公司应按相关标准采购稻草绳把;经装车单位验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稻草绳把不得使用。

(二)铁路道口管理

⒈道口安全设施

⑴道口设有铁路道口标志、停车让行标志、鸣笛标,并根据需要设置护栏、护桩、栅栏。

⑵有人看守道口应设置:道口房、监听电话、音响装置、道口栏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杆、照明设施、鸣笛标及护桩。

⑶无人看守道口应设置:道口标志、停车(止步)让行标志、鸣笛标及护桩。

⒉道口安全运行

⑴车辆及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听从道口看守人员和道口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⑵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15公里/小时,不准在道口超车。车辆在道口内发生故障,驾驶员应立即设法将车辆移出铁路限界(距钢轨外侧不少于两米),确实无法移出的,需立即采取防护措施,设法通知两端车站,并在距离道口不少于800米处用红色信号拦截列车,无红色信号时可用红色物品或两臂高举头上向两侧急剧摆动,以有效地拦截火车驶入道口。

⑶遇道口栏杆关闭、音响器发出警报、看守人员示意火车即将通过时,车辆、行人严禁抢行,应立即停于钢轨外侧5米以外,不得影响道口栏杆的关闭,不得撞、钻、爬、越道口栏杆。

⑷车辆及行人通过无人看守道口、人行过道、平过道时,应停车止步了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通过时,方可通行。

⑸机动车通过道口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提前减速。

②通过有人看守道口时,应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遇道口栏杆放下或道口看守人员示意有火车通过时,须依次停车于钢轨外侧5米以外,严禁抢道通过。

③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应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④列车、机车、铁路车辆占用无人看守道口时,机动车不得通过。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⑤机动车不准在铁路道口处转弯掉头及停留。

⑥严禁车辆在没有道口或其它平面交叉设施的铁道线路上穿越或侵占铁道线路。

⑦严禁在距道口20米内的道路上停放各种车辆。

⒊道口安全管理

⑴有人看守道口的道口看守员由铁运部负责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同时铁运部应加强乘调人员的安全教育,乘调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通过道口时加强了望,鸣笛示警。

⑵有人看守道口的道口看守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标准化作业程序,出示接车显示信号位置适当、动作规范,严格执行道口作业'十项程序'和'十不准'。

⑶铁运部应加强对道口看守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经常督促、检查道口安全情况。

⑷道口看守人员和道口安全管理人员均有权对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的车辆、行人进行劝阻、教育、警告。

⒋道口肇事的处理

⑴道口发生事故时,道口看守员、乘调人员应立即报告,提取现场目击证人的证明材料、保护现场。

⑵对损坏道口设备,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等行为,铁运部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有关部门及主管领导。

(三)铁水运输安全管理

⒈铁运部铁水运行相关岗位人员,应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⒉炼铁厂出铁作业时,应加强安全确认制,以免损坏铁路运输设施。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⒊炼铁厂应做好铁水包的使用、备用工作。

⒋向炼钢厂混铁炉倾倒铁水,行车工、混铁炉工应严格标准化作业,避免损坏机车及线路。

⒌铁运部应加强设备管理,确保机车、车辆、线路等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做好机车车辆的备用工作。

⒍铁运部应采取措施加强铁水车防溜工作。

(四)铁道车辆装卸作业安全管理

⒈铁道车辆的装卸作业点照明应符合标准,应设置必要的通讯设施、醒目的装卸防护信号等;机械装卸作业点的装卸机械不准侵入铁路限界。

⒉禁止行车等装卸工具随意拉动铁道车辆。

⒊各装卸单位需变更装卸地点或铁道车辆不到位时,应及时与铁运部联系,变更计划或重新对位。

⒋各单位不准私自撤除、破坏铁道车辆制动措施,凡由此引起的事故,追究单位责任。

⒌禁止行车斜拉斜吊、碰撞车辆等。

⒍装卸作业完毕,铁运部应确认车体是否恢复原位。

⒎使用电磁吸盘装卸铸铁块时,避免吸起车体(吸起车体应通知铁运部调度,由铁运部调度安排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查确认)。

⒏装车

⑴货物装车一般按标记重量装车,不得超重、偏重、集重。货物装载高度和宽度均不得超过机车车辆限界。

⑵钢坯装卸禁止混炉、混号。

⑶焦炭车应全部加围栏,装满平匀,禁止红焦装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⑷精矿粉装车不允许超过车皮内划定的标线。

⒐卸车

⑴卸车时应将货物彻底卸净,车门端侧板关闭妥当。

⑵冬季进厂的货物(冻矿粉等)禁止用明火烘烤解冻或采用对车辆有害的作业方法卸车。

(五)侵入铁路线路限界安全管理

⒈厂内建筑物、设备和绿化物、管线,严禁侵入铁路限界,不得妨碍视线。现有已侵入限界的围墙和各种临时建筑物应拆除,拆除确有困难的永久性建筑物,在其大修或改造时应予解决;未解决前应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在侵限处设置侵限警告标志。

⒉在铁路线路两侧、下部或上空施工、检修时,应事先通知铁运部,协同进行安全评价,鉴订安全管理协议,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所用的器具、材料物品的堆放,不得妨碍行车安全。

⒊不准随意增设道口,发现有私设道口时,铁运部有权拆除。如生产厂必须增设永久道口时,经铁运部同意,安环处批准,按道口标准设计,铁运部监督管理施工。增设临时道口,经安环处、铁运部同意,申请单位派人看守,并限期拆除。

(六)铁运设备及铁路行车安全管理

⒈铁运设备安全管理

⑴各单位应教育职工及家属爱护铁路运输设备(机车、车辆、铁路线路、信号、装卸机械、安全设施、标志等)。对于拆卸、偷盗铁路设备器材、备品备件者,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⑵铁路两侧排水沟应保持畅通。严禁向铁路两侧排泄、倾倒垃圾杂

物等。影响行车及由此引发的后果,由责任单位负责。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⒉铁路行车安全管理

⑴非铁路运输作业人员,严禁扳动道岔、提车钩、动手闸、取制动铁鞋、推动停放车辆等。

⑵非行车人员严禁扒车、跳车、钻车,从车辆下递送工具材料、捡拾煤渣等。

⑶严禁在铁路线路两侧1.5米内、桥梁上、隧道内、车辆下行走、乘凉、休息、避雨、坐卧等。

第9篇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如何做好交通运输安全管理

近年来,危险品运输事故多发、频发,严重威胁着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作者结合多年车辆运输的实际,浅谈一下个人看法。

一、危险品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因素分析

1.可控因素:①人的因素;②车的因素;③管理因素。

2.不可控因素:①环境因素。在各因素中,人、车、管理因素三方面关系非常密切,相辅相成,人是环境的理解者和指令的发出和操作者,它是系统的核心,车和管理的因素必须通过人才能发挥作用,管理是架设于人与人、人与车的传递信息的媒介或桥梁,因此,只有各要素彼此协调运动才能实现危险品运输安全。

二、防范危险品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对策

1.履行安全主体责任,严防“管理”漏洞。众所周知,“三鹿奶粉事件”、山西襄汾“9·8溃坝事件”、深圳“9·20特大火灾事故”后,全国掀起了近年来少见的“问责风暴”。作为企业一把手和安全监管部门人员要清醒的认识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即行政责任、技术责任、管理责任。那么,在全国刮起“问责风暴”紧张的安全形势下,如何履行好安全主体责任呢?一是设立安全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员,充分发挥安全的监管作用。二是制定适应公司的规章制度,加强责任目标管理。如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责任制、问责制,安全奖惩机制、安全技措、安全预控机制等,一把手要与各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与各部室职员和驾驶员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使安全目标层层分解,形成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安全责任管理网络。三是加大安全投入,包括安全设施、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投入等,俗话说“有投入,就有回报”有舍有得,往往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设施不齐全,安全培训不够、人员安全意识不强,最终导致人员、设备安全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四是建立安全会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只有通过定期召开安全会,不定期开展现场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拿出解决方案及整改措施,落实整改,使整个管理系统形成pdca循环,管理才得到不断的提升,安全才得以实现。

五是建立“六预”管理机制,即预报、预警、预防、预教、预测、预想,事故的发生有90%是可防的,实施六预管理,有效遏制重大事故,并把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六是编制《危险品运输实用手册》、《制度汇编》等,把承运货物理化特性、应急处置措施、安全规程及规章制度等安全生产知识写入手册,并下发到驾驶员手中,人手一册,在空闲时间自学。七是建立有效的应急响应机制,根据自身实际,编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物质,强化应急救援知识学习,组织应急演练,从而不断提高管理者、驾驶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能力,事故的防范能力,避免和减少事故危害。

2.加强“人”的管理。大量的交通事故统计资料表明,人的因素是引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约有70%交通事故因驾驶员的原因造成的,那么如何加强人的管理呢?

2.1把好驾驶人员的“准入”关。据调查表明:未经正规培训的驾驶人,其肇事次数是受过正规培训的两倍左右。因此,驾驶员招聘工作显得非常关键,不但要求证件齐全,身体健康;而且技术娴熟,安全意识强,有5年以上普通货物运输驾龄,年龄不超过45周岁等。许多危险品运输单位小事故不断,就与驾驶员的素质低、技术差、安全意识薄弱有直接关系,因此,只有把好了驾驶员的准入关,招聘到优秀人才,才有效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2.2把好安全宣传教育关。由于驾驶员的文化层次不等,素质参差不齐,驾驶技术、安全意识有高有低。要搞好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首先要统一思想,即牢固对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那么采取何种方式方法才能达到更好的效果和目的呢? 一是讲授法,通过举办各种安全教育培训班、轮训班,组织管理人员、驾驶人员系统学习安全生产技术知识,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和驾驶员的操作水平。

二是例会法,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座谈会,讲评近期安全状况,研讨防范措施,不时的教育、提醒,不时纠正麻痹松懈思想。三是引导法,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发挥组织、家庭和社会的作用,使之树立“一人平安,全家幸福”的思想,从各个方位角度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德化人,达到开通思想,提高认识的目的。四是案例教育法,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形式收集近几年国内外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通过影像播放、案例讲解,客观分析,不断吸取别人血的教训,防范同类事故的发生。五是对比法,制作优差公示栏,定期开展“评优”活动,积极树典型,批“三违”。通过积极的、全方位的安全宣传教育,使广大驾驶员提高安全意识遵章作业的自觉性,有效的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3.加强“车”的管理。

3.1制定设备管理制度,规范车辆设备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适合企业的设备管理、车辆维修维护及保养等制度,设立车辆设备专职管理人员,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大型车队应分级管理,实施队、班编制,层层落实车管人员和责任。主要工作有:一是车辆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即必须持有操作证、押运证;二是车辆必须达到国家一级要求,即及时组织车辆参加定期二维检测和年审年检,使车辆技术状况符合运行标准要求;三是车辆证件齐全,即行驶证、营运证、各类保险、罐体检验报告等齐全有效;四是车辆交由具有危险品车辆维修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维修;五是规范车辆维、检、修合同管理,保证维修质量。

3.2建立车辆隐患排查、检查机制。除交通部门规定定期对机动车进行年审、二维定级外,驾驶员、管理者必须执行好车辆隐患排查、安全检查制度。驾驶员:一是对自己所驾驶的车辆必须做到勤检查、勤维护,发现故障及时修复。二是认真地做好“一日三检”工作,即出车前、途中、收车后的检查工作,坚决做到不开“病车”上路。管理者:一是落实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车辆进行隐患排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对发现的隐患,切实做到有检查、有措施、有整改。二是制作安全检查确认表,并监督安全确认制度的落实,即把车辆的关键部件列入必检项目,要求驾驶员每次逐项检查确认,每次出车前、收车后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检查确认执行情况,使驾驶员养成“一日三检”良好习惯。

3.3强化车辆的过程监控。利用无线射频技术(rfid)、卫星定位系统(gps)、行驶记录仪、视频、自动报警系统等现代科学技术,对危险品车辆运输过程的行驶线路、车速、驾驶员的各种违章行为等进行跟踪、监控,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同时,强化调度值班责任,完善调度记录,利用电话、信息发布等方式适时调度。

4.做好“环境”信息发布。“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驾驶员的操作和情绪,直接影响到行车安全。克服环境的不利因素,一方面凭经验;

另一方面切实做好“六预”工作,要通过实地考察、网络搜索,了解到达目的地运输线路、道路状况、天气有无异常(高温、雷雨、大雪、大雾)、自然灾害(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装卸作业环境等信息,及时传达和发布,使驾驶人员做到心中有数,防范事故于未然。

总之,车辆安全管理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高风险的工作,在抓好上述安全基础管理的同时,不断地认清管理的新特点和新方向,认真分析管理上存在问题和矛盾,查找规律,不断探索管理新方法、新思路,才能实现管理上有针对性和主动性,才能有效的防范事故,实现安全生产,才能真正做到即使“常在河边走”,也能做到不“湿鞋”或少湿鞋。

第10篇 汽车运输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汽车运输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努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杜绝或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促进企业稳步发展,现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安全管理包括行车安全管理、劳动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及内部治安管理。

第三条:安全管理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一票否决权。总公司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认真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总公司安保科负责实施。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

第五条:总公司安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安全(消防)生产委员会,总公司内的重大安全问题必须通过安全消防生产委员会研究解决。

第六条:总公司设立安保科为专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检查和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措施,负责安全宣传教育,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第七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下设安全班组,并且配备(专)兼职安全员。服从安保科在业务上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领导责任制

第八条:总公司总经理为本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具体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对安全工作负重要责任,其它副总经理协助搞好安全工作,负协调管理责任。

第九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二级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重要责任,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工伤事故、治安或刑事案件,分管领导必须亲自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向总公司或有关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条:安保科长对安全工作组织综合协调,并在分管经理指导下,负责日常工作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人要切实把安全工作摆在首位,严格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

第四章 行车安全管理

第一则 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驾驶员安全管理实行“严格考核、三级审批、持证上岗、共担风险、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十三条:新招录用驾驶员管理:

①招聘驾驶员必须由本人写出申请,经办公室通知,由安保科会同客运分公司、机务科共同考核合格后报总公司研究同意,方可录用。

②录用的驾驶员必须向总公司缴纳10000元安全风险抵押金,如发生事故或违纪违章按有关规定扣除,无上述情况可以退还。同时还须缴纳培训费1500元(不予退还),但对于正式分配或调入的驾驶员一次性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5000元及培训费500元(不予退还),才能成为总公司机动驾驶员,并跟车实习至少一个月后方可顶班或承包车辆。

③录用驾驶员必须认真遵守总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管理,维护总公司利益。

第十四条:车主本人作为驾驶员的,必须向总公司交纳5000风险抵押金,经总公司安保科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其准驾证,凭准驾证方可驾驶总公司所属车籍的车辆。

第十五条:承包车主聘请驾驶员上车必须在总公司机动驾驶员中聘请,不准聘请外单位及无机动驾驶员资格的人顶班上车。如私自聘请驾驶员发生事故,其损失概由承包车主承担,公司不预支,不垫付事故费用,原则上不派人参加事故处理。每发现一次私自聘请非机动驾驶员上车顶班的,处以300---500元罚款。

第十六条:总公司所属车主和驾驶员必须签订《行车安全责任状》和《交通事故承付委托书》,未签订合同发生事故的按总损失的10%予以罚款,不享受安全奖,原则上总公司不派人参加事故调处。

第二则 安全行车

第十七条:总公司所属驾驶员必须服从安全管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及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文明行车、严禁“三超”(超速、超载、超疲劳),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八条:车辆进、出站必须遵守场区安全管理规定。营运线路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车辆,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累计不得超过行驶8小时。

第十九条:严禁私自带学徒和将车交给无准驾证和证驾不符合人员驾驶。发现一次予以300----500元罚款。

第二十条:驾驶员必须配备和保管好车上消防器材、防冻、防滑及打击车匪路霸器材,且保证完整好用。严禁载客加油,人工直流供油和空档熄火滑行。

第二十一条:营运车辆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及总公司的速控规定。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必须自觉做好车辆“三勤三

检”工作,精心爱护,检测维护,使车辆技术状况符合安全要求,避免因机械故障引发事故。同时,要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接受总公司的车况检查,对隐患要及时整改,坚决杜绝“带病”车行驶,按规定时间检测,凭合格单报班。

第二十三条:站、乘人员必须密切配合驾驶员搞好旅客安全乘车知识宣传,严禁“三品”上车,保证关门起步,停稳开门。车辆启动前,站、乘人员必须检查货、梯、车门等处是否有人。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一次予以罚款50----200元。

第三则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事故处理一律本着“四不放过”原则。驾驶员发生事故后,应写出事故经过及检讨交安保科,在驾驶员会上作出认识,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承包车主及当事人负责事故处理,如车主在肇事拘留期间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委托人负责事故处理,安保科派人协助。如承包车

主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不予配合,总公司安保科有权处理,所有费用由承包车主负责。

第二十六条:承包车主聘请的驾驶员发生行车事故,按照承包车主与被聘请人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七条:二人以上合伙承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承包车主平均承担事故损失(如两人签有安全管理协议,按协议内容承担损失和费用),事故处理预支费用由当事承包车主支付和打借条,事故未结算前总公司借支的费用先扣到承包车辆。

第二十八条:发生违章引起的扣证扣牌由驾驶员自己处理。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证驾不符人员驾驶发生交通肇事,其损失由车主全额承担,总公司不垫付事故费用,不派人参加事故调处。

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预支费用50000元以内由当事车主支付,50000元以上总公司借支50%。事故费用核销:经保险公司理赔,差额在50000元以下由当事车主全部承担,差额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万元)总公司核销30%,当事车主承担70%,差额在10万元以上总公司核销40%,承包车主承担60%。

第三十条:发生交通事故,总公司对肇事驾驶员或承包车主按事故总损失的3%给予罚款。

第四则 车辆保险

第三十一条:总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必须由安保科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承包车主承担,投保险种和保额不得少于下列规定:

㈠车辆损失险,按车辆重置价投保。

㈡第三者险;以保险公司当年同意承保最高额度投保。

㈢承运人责任险。

第三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及车主必须保护现场,及时施救和报案(报案指向交警和总公司安保科),不得谎报和瞒报;统一由安保科向保险公司办理事故登记报告及索赔手续,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第三十三条:事故赔回的款项由安保科统一办理保险理赔转帐单进总公司帐,任何个人不得到保险公司索要或取闹。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必须按期投保和续保,不

得以任何理由掉保、漏保。续保车辆安保科提前15天向所属单位下发续保通知;所属单位必须及时通知承包车主并协助按时办理续保手续,否则所属单位有

权停止车辆运行,因承包车主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车主承担。

第五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必须加强消防工作领导,认

真贯彻执行《消防法》,相应成立义务消防队,并建

立健全有关制度,明确职责。

第三十七条: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保证齐全有效。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要认真加强电源线路、压力容器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按规定储存、保管、检查和使用,对重点部位应设置醒目的防火防爆标志。

第三十九条:总公司整体布局及房屋建筑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条:仓库物品要摆放整齐,通道符合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条:火灾事故处理:

①发生火灾,所属单位负责人必须及时报“119”火警,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进行现场施救。

②接到报案,总公司领导、分管领导及安保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进行现场施救;消防部队赶到后协助消防部队施救、调查处理。

③发生火灾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根据事故大小,对所属单位和当事人作出罚款和行政、刑事处理。

第六章 劳动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所属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劳动法》,根据岗位工种配齐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佩带使用,严禁招收和聘用未成年劳动用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所属单位岗位工种必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或制度,并严格按规程作业。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业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五条:严禁“三违”现象发生,发现“三违”现象,一次罚款50元。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要为安全班组提供活动场地、活动时间及一定的活动经费。各安全班组要切实按规定开展活动,作好记录,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安全管理和职工监督职能。

第四十七条:各级工会充分发挥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杜绝违章,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八条:工伤事故处理:

①发生工伤事故,应在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的同时,立即上报总公司安保科和有关部门。

②发生轻伤以下工伤事故,由安保科会同事故单位负责人组织调查,由事故单位负责人在两天内写好事故报告分送总经理、安保科和工会;发生重伤事故,由总经理组织调查,并迅速将事故报交通局,劳动局及总工会。

③发生轻伤以下工伤事故,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200----500元,并承担所有医疗费、误工费及直接财物损失,同时由事故单位组织及时召开现场会。

④发生重伤以上工伤事故,报请劳动部门处理。

第七章 内部治安管理

第四十九条:总公司所有干部职工及职工家属必须严格遵纪守法,遵守总公司的一切管理规定和制度,服从安保科管理,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时刻维护总公司利益和声誉,确保内部稳定。

第五十条:总公司老站门卫、现场管理组、夜间巡逻组、宿舍区门卫由安保科直接管理;检测站门卫由该单位直接管理,接受安保科监督管理;中心站、修理厂门卫由

中心站、修理厂直接管理,接受安保科监督管理。且严格门卫值班制度,门房严禁外人留宿。

第五十一条:各单位职工之间发生纠纷,由单位分管安全领导牵头,工会和安保科派人参加配合调解处理。 第五十二条:总公司宿舍区职工家属之间发生纠纷,由安保科牵头,职工所属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工会参加配合调解处理。

第五十三条:对打架斗殴、偷窃财物、无理取闹、拦车堵塞交通、损害公私财物及其它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由安保科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所属出租门店和宿舍区的住户必须与安保科签订《治安防火责任书》,服从安保科管理,搞好治安工作综合治理。严禁外来人员占房或长期留宿。

第八章 安全教育

第五十五条:总公司和各生产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①总公司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职工安全、法制及消防知识培训教育,二次安全分管领导及安全班组长培训。各单位要相应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②重大节、假日前后,要针对安全生产的情况和特点,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③班组应建立安全活动日制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十六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每月组织一次职工安全会议,驾驶员必须每月参加市驾驶员协会和安保科组织的安全学习,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30元。并按规定参加交警部门的年度审验培训学习,否则,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第五十七条:新进职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岗,由总公司办公室通知,安保科培训建立档卡。

第九章 安全检查

第五十八条:总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安全检查,由总经理或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组织。安保科协助做好安全检查的组织、计划、协调、资料整理和总结工作。

第五十九条:每月一次的安全检查及重大节假日的安全检查由安保科组织进行总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参加。每月一次的车况检查由机务科牵头,安保科及客运分公司配合进行。

第六十条:安全管理人员、生产调度(含现场管理人员)及各单位安全负责人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并登记备案,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六十一条:总公司所有车辆执行发班前的安全检查,由安保科车检组实施,驾驶员凭车辆安全合格证报班。调度不得安排未经检查和不合格的车辆应班。

第六十二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安保科应经常深入现场查找隐患。

①发现隐患,应尽快向总公司安保科进行反映登记,由安保科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

②对总公司安保科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应认真执行,制订整改计划,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按规定时间整改。并由安保科进行复查,发现没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对单位或个人罚款100----300元。

③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或重大隐患,应及时上

报,同时必须采取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以确保安全,否则必须停止生产经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总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有关实施细则,报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的总公司属石首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和荆州神通集团石首市捷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由安保科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原有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经总公司第四届二次职代会主席团讨论通过,于二00五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第11篇 运输管理安全措施

1、各类司机必须由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合格证上岗的专职人员担任。

2、运送长大物件时,要用专用材料运输车辆,捆扎牢靠,并要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及井下作业人员,慢速下放。

3、信号工必须严守岗位,每当发出提升信号后,信号工必须目接目送矿车安全通过责任段,信号必须由专职信号工发送。

4、斜巷运输严格执行“一坡三挡”:

下行施工在井口变坡点安装手动阻车器和挡车棍,变坡点以下10m安装连环挡车栏,在井筒内每隔100m及距工作面20m位置安装矿车断绳脱钩跑车的防护装置,防跑车装置的设置和制作必须符合中煤一建下发的平斜巷提升运输管理规定。

5、矿车运送物料到位后,装卸物料时,不得将钩头摘除。并在矿车的下滑方向用道木将其固定。

6、副斜井井筒每隔40米施工一个躲避硐。

7、斜巷运输时,必须做到“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

8、斜巷内挂多盏红灯,红灯和绞车闭锁,车开灯亮,车停灯灭。

9、斜巷提升矿车要采用防跳销和保险绳。

10、斜巷提升严禁人员蹬钩。

11、各种阻车器及挡车装置每次交接班时必须检查,确保各个阻车器、挡车器灵活可靠。

12、矿车在运输中掉落的杂物,必须随时清理回收干净,以防物料滚落伤人或损坏设施。

13、斜井井筒内铺轨时每隔30米设置一组固定道床来固定轨道,以防轨道下滑。

14、绞车司机注意事项

1)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保安规程及各种规章制度,确保安全运转。

2)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

3)严守岗位,精力集中,听清信号,正确操作。

4)要随时注意设备运转情况,湿度、声音、仪表指数等是否正常,如发现异常情况自己不能处理的,要立即向领导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5)要加强设备维护,按时注油,经常保护车房及设备的清洁卫生。

6)认真填写运转日志。

7)非本室人员未经批准不许进入绞车房,准许进来者要认真进行登记。

15、信号把钩工注意事项

1)交班人员要向接班人员讲清上班中运输设施使用情况,所发生的故障及处理结果,接班人员不清楚的要详细询问。

2)协助组长和安全员对运输线路进行检查,保证畅通无阻,确认安全后方可工作。

3)检查运输设施的电铃、信号是否灵活、清晰、完好,阻车器、防跑车装置是否完好、可靠,各个矿车的连接装置是否可靠、合格,矿车是否完好,绞车钢丝绳有无磨损锈蚀情况,绳头是否牢固,要符合插接要求。

4)斜巷运输时,在听到绞车司机发出信号后,把钩工及时打开挡车器,躲入安全地点,由信号工再次发出信号,开始放车,过车后(包括提升)及时闭合挡车器。

5)车辆运行至预定位置,信号工发出停车信号,及时闭合挡车器。

6)矿车掉道后,按预先规定的信号与司机联系,按有关规定处理掉道事故,斜巷掉道后,处理人员要站在掉道车辆的侧面或上方,并要统一指挥,相互配合,确保安全。

7)车辆停稳后方可摘钩。

16、下山运输注意事项

1)阻车器,挡车拦处于常闭状态,矿车通过时打开,通过后关闭。

2)各种挡车装置要符合规定,并保证安全、可靠,使用正常。行车期间,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制度,把钩工有权阻止任何人员通过。

3)巷道必须安设灵活的、有效的地滑子。在变坡点地滑子应加密。间距不大于25米(以钢丝绳不落地为准)。

4)绞车运输时必须使用保险绳,其绳径与提升钢丝绳同径,长短与提升数目相适宜,应用新绳制作。

5)巷道内每隔40米设置运行红灯。斜巷矿车运行时最前方的矿车应挂一盏红灯,以方便行人知道矿车运行位置。

6)提升期间严禁人员跨越钢丝绳。

7)提升警示装置应同绞车闭锁。

8)安全设施必须每班设专人进行检查,确保灵活、可靠、有效,提升装置必须每班检查并做好记录。

18 、运输路线要求及规定:

(1)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同一线路必须使用统一轨型,不得有杂拌道。

(2)轨枕间距要符合设计及规程要求,采用木轨枕,要保证铺设平整,误差不得超过50㎜,要保证道碴坚实,无悬空现象。

(3)轨道的方向在直线段要保证目视平顺,曲线段要保证目视圆顺,轨距接头内错差及高低差、轨缝、水平高度均应符合标准及规程要求。

(4)道夹板、螺栓、弹簧垫必须与轨道配套,并保证构件齐全,坚固有效。

(5)转辙器的各种拉杆零件必须保证齐全,连接牢固,灵敏可靠,尖轨要密贴,间缝要符合要求。

第12篇 建筑渣土运输巡检监督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巡视检查组负责对出土工地现场管理措施落实、运输车辆规范装运、安全行驶、道路污染等进行巡回检查。

2、巡检人员应每日对出土工地进行现场巡查,对运输车辆存在的违规现象要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

3、巡检人员应每日填写巡检记录表,做到记录完整,真实公正。

4、对巡检中发现未实行专营的工地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相关管理部门。

5、对巡检中发现的违规车辆或人员,应发出违规整改单,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6、对巡检中发现公司道路污染、安全事故等重大事件应第一时间向公司领导反映。

第13篇 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水平的一点思考

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非自然死亡的1/4左右, 已成为世界最大公害。伴随着经济的迅猛增长,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也十分严峻。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绝对数几年来已高居世界第一,并以较高的比例增长。道路交通事故是影响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重大问题,交通事故给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是巨大和长远的。引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因素是人、车、路和环境等多方面的,如何从人、车、路、环境等多方面着手,综合运用管理技术和科学技术研究治理道路交通安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

一、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道路交通管理体制不顺。我国道路交通的管理是交通和公安两家共管的。交通部门负责道路规划、建设、路政管理、运政管理、稽征管理等,公安部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这种将内涵丰富的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简化为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管理体制,突出强调以其为中心而实际上削弱交通部门其他道路交通管理职责的分治体制,与当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

一是如上所述道路交通事故形势严峻,是两家分别立法,行政管理职责交叉,管理措施难以到位并相互牵制的必然后果。

二是严重制约了道路交通运输和生产力的发展。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要求道路交通管理体制必须代表先进道路生产力的要求。现行体制严重制约了道路交通运输和生产力的发展。

三是降低了政府的管理效能,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交通、公安两家共管,其结果必然是职能交叉,机构重叠,重复执法、重复装备、重复收费,既增加了政府行政支出和使道路交通管理成本增长,也使两家的矛盾日趋尖锐并时有冲突,而管理的混乱必然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2、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不完整、不配套。由于体制上的原因,我国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是不完整、不配套的,并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体制的色彩,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差甚远。

3、道路交通管理的思想、管理手段、技术装备、科研水平等都较为落后。

4、全民道路交通法制观念淡薄,不理解或不尊重道路交通运行规律和规章,违章行车行路,侵占交通设施,导致交通事故逐年上扬。

5、交通安全设施的配置不论是量或质上与实际需求存在较大的差距。我国的公路建设虽说近十年来有了根本性的发展,但二级以上的等级公路仅占全国公路里程的13.5%左右,主要干线尤其是高速公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较为齐全,其余低等级公路和等外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配置情况就不尽人意了,在危险路段上仅有一些简易的防护设施,大量的低等级公路上甚至连基本的交通标志和标线都没有。行车难, 识路难, 安全状况差是我国普通公路的一个缩影。

二、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水平的对策

1、理顺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成立统一的管理机构 。道路交通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范畴,包括道路规划、道路建设、路政管理、运政管理、稽征管理和交通安全管理等方方面面。马克思明确指出,交通运输是'第四物质生产领域',是特殊的生产和流通部门。因而交通运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是不言而喻的,道路交通管理是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当然应为社会经济服务。要扭转道路交通安全的严峻局面,首先必须站在'三个代表'的立场上,排除部门利益倾向,从市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坚持为公众服务,为经济服务的原则,并以此为基本点,尊重客观事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完善健全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统一管理机构,使道路交通管理的主体由公安向交通部门转变,同时强化公安部门作为具体事件执法的主体地位和力度,是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改革和扭转交通安全形势的必由之路。

2、加大科技应用投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制订道路交通安全的策略, 明确国家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措施及阶段性目标, 明确交通安全在交通运输中的地位, 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是政府对交通安全长期、持久和有效的战略对策。加大科技投入,注重交通事故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分析研究, 探索其发生原因及规律, 强化交通安全技术和配套的法律、法规的研究及应用,依法交通,无疑是改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和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根本点。

一是加强交通安全研究。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开展对道路交通安全政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交通事故预防科学和应用技术、事故多发路段和危险路段治理、交通安全设施类型与设置等课题的研究。加强交通安全基础理论、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与应用,完善交通安全相关技术标准及设计规范,完善交通安全产品认证制度,开发、推广、使用先进有效的交通安全产品。

二是加快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化建设。建立跨行业交通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平台,实现公安、交通、保险、农机、安监、卫生等部门以及机动车检测、报废机动车回收等行业之间的机动车和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机动车检测、机动车报废、高速公路监控等信息的数据共享和交换。进一步整合信息资源,建设完善交通管理信息综合应用系统,提高交通管理决策指挥水平。

三是采用智能交通技术改善道路交通安全。建立道路治安卡口固定监控、巡逻车辆流动监控、城市路口交通监控、视频图像移动监控系统工作平台,实现自动查询、自动比对、自动报警。建立高速公路、国省道路网动态交通信息发布系统,加强道路交通的引导和控制。

四是加强交通执法装备的推广与应用。不断推进道路交通电子监控、路面车辆超速和超载检测、呼吸式酒精检测和血液酒精检测、无线移动警务、图像无线传输等设备在交通管理中的应用。建立交通执法设备使用和定期检测、检定制度,加强交通执法设备的管理和质量检测、计量检定工作。

3、加强全民交通与交通安全的教育,提高交通道德水平。抓住交通活动中的主体------人的主观能动作用,是治理道路交通安全的关键。加强全民道路交通与交通安全的教育,规范全民交通行为,提高全社会交通道德水平,使之尽快适应现代化的快速道路交通运输系统,是一项长期的任重道远的艰苦任务。

一是完善社会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加强交通安全文化建设,逐步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公安、交通、农机、建设、司法、教育、宣传、文化、安监、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参加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制。

二是建立交通安全宣传长效机制。实施好“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活动,扩大宣传覆盖面,增强宣传实效。

三是健全专业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制。加强和改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在大型企业、专业运输单位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基地,在城市建立一批交通安全主题公园,在居民小区、村民委员会、高速公路服务区建立一批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室、宣传橱窗。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要落实内部交通安全责任,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4、强化车辆安全源头管理,提高车辆安全性能。注重机动车技术研究,不断提高车辆安全性能。在车辆整体技术性能和功能不断完善及智能技术得到广泛应用的今天,把车辆的安全性能要求放在最重要的位置是不言而喻的。

一是逐步提高机动车的本质安全度。组织专家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形态分析研究,制订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措施。认真落实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制度,逐步减少和淘汰安全性能低、排放污染大的机动车车型。加强机动车安全装置的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不断提高车辆安全防护技术水平。

二是加强对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的监管。加强对机动车生产、改装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实施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加大对非法生产和改装企业的查处力度,严禁非法改装车辆,严格查处非法改装罐车、集装箱车。

三是加强对机动车维修、检验、强制报废的监管。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监管,完善机动车维修、检测行业管理制度,提高机动车维修、检测行业的技术和专业化水平。

5、加强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改善道路通行安全条件。 针对具体的道路情况,从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点出发,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配套设置,提高交通安全设施的技术水平和设置水准, 是积极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主要手段之一。

一是建立道路建设项目交通安全审核评价机制。完善道路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各阶段交通安全需求的调查分析和审核制度,加强公路通行安全评价,并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评价报告提出的对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并实施大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制度,避免因大型建设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而产生新的交通安全隐患。加强道路容错性设计,降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二是完善道路交通管理和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加强工程项目建设和运营阶段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按照畅通工程的标准和要求,加大投入力度,改造完善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管理设施和隔离、防护、防撞、照明等交通安全设施。

三是加强事故多发路段的治理。

6、强化运输安全监管,提升运输安全水平

一是严格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道路运输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行业协会、运输企业、驾驶人员共同组成的交通运输安全自律机制,督促运输企业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加大交通安全投入,改善运输安全条件。在大型客货运车辆特别是危险品运输车辆中加快推广使用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gps或汽车行驶记录仪,建立健全安全行车日志管理制度。

二是加强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严格客运企业资质和质量信誉管理,严把客运经营者市场准入关、客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客运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关,加强对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客运市场,加快推进公路客运企业公司化改造,积极引导客运企业走规范化、集约化经营的路子。

道路交通安全是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任重道远的艰辛的工作。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关键在于理顺管理体制。同时, 尽快出台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策略, 加强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改善道路通行安全条件, 完善保障机制, 强化运输安全监管, 加强全民交通安全教育, 使安全第一的理念深入人心。相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水平必将得到明显的提升。

第14篇 东信铸造公司铁水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预防铸造公司铁水运输过程中的铁水喷溅、火灾或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及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 职责分工

铸造公司铁水运输的协调工作,由生产科具体负责,并对铁水运输过程进行跟踪,有权力和义务制止违章行为。

综合科负责监督和检查各类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建立不可承受风险台账,将铁水运输列为三级不可承受风险,并执行四级监控。

车间负责制定铁水装卸过程安全管理规定,执行起重设备和铁水包的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和要求,定期检查岗位人员执行情况。

岗位人员,按照规定认真检查起重设备、吊具和铁水包,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三、铁水运输作业规定

l、严禁司机酒后驾车。

2、汽运公司应明确专人操作运输铁水的车辆,严禁无证驾驶。

3、每次出车前,驾驶员必须对车辆和铁水包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解决,否则不得使用。车辆储物箱内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4、铸造公司明确专人对铁水包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做到每包铁水均测量包壁温度,在包壁四周不同部位测量,并认真填写《铁水包安全检查表》。

5、铁水装入量应严格控制,液面距离包沿不得低于30cm,铁水过满,未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得启动车辆。

6、驾驶员必须在关好车门后,才能开始行驶,起步前系好安全带,离开车辆时必须从点火开关上取下钥匙。

7、要在车辆停止状态下预热发动机,避免频繁和剧烈加速,适时换档,每档发动机转速不超过该档最高转速的三分之二。

8、驾驶员应随时注意车速,并与前方车辆保持足够的安全车距,铁水运输的车辆在厂区外道路上行使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在铸造厂区内行使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9、车辆运行,严禁搭载无关人员和货物,车上人员严禁吸烟,运行中的车辆驾驶员禁止接打电话。

10、铁水运输中遇路边有行人时,与行人之间距离不得低于1.5米,必要时停车避让行人。

11、行车时,必须选择平坦、宽阔的路面,严禁从积水、坑洼或者不明路况的道路上行驶。

12、驾驶员在装卸铁水作业进入生产现场离开驾驶室时,必须将劳保用品穿戴整齐,并服从生产调度的指挥,按规定行车和泊车。

13、铁水的装卸作业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擦碰、撞击、重压、斜置或歪拉斜吊。无关人员严禁接近铁水包。

14、因故不能及时装卸时,在待装卸期间当班调度和随车人员应负责看管车辆和所装铁水,随时保持沟通,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向厂部汇报,情况严重时应报请公司安环部。

15、铸造公司应明确专人操作起重设备吊运铁水,设专人指挥,明确信号。行车工必须严格按照《起重设备安全检查表》定期检查行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禁带病作业,确保行车和吊具安全可靠。

16、铁水运输驾驶员除遵守上述安全规定之外,还需遵守汽车驾驶员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转运车辆管理制度。

第15篇 分段及设备运输、放置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船舶及海工建造分段及设备的运输和放置,降低作业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及海工建造分段及设备运输和放置安全管理。

3 管理要求

3.1作业人员要求

3.1.1平板车驾驶员负责平板车操作及行驶安全,应持有有效的厂内机动车辆驾驶证并经企业内部技能培训、实践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驾驶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操作,严禁疲劳驾驶或酒后上岗。

3.1.2平板车运输作业应配备相应的指挥或监护人员,以负责运输过程中的路径路况察看、放置点环境确认以及全过程的指挥和监护工作。

3.2分段搁置的工艺设计要求

有线形、重心不稳的分段应制订放置(固定)方案,确保分段运输和搁置安全可靠。

3.3运输前的安全检查

分段及设备运输前须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确认。检查应包含以下内容:

运输、公交分公司行车安全管理办法(15篇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车安全管理,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有效的预防、控制行车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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