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运输、公交分公司行车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车安全管理,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有效的预防、控制行车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集团公司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公交分公司、舜江客运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行车安全管理的宗旨是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自觉接受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
第三条、行车安全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建立健全有效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目标 和责任,组织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实施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及考核、奖惩,保证安全生产必要投入,使安全生产的预控、监控、群控、互控和自控监督机制运转正常,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旅客运输安全,最大限度地为社会提供安全、及时、经济、方便、舒适的运输服务,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的。
第四条、行车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全方位的系统工程,实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和健全安全网络体系,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斜向到角。把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常研究、常布置、常落实、常检查,树立人人管安全,人人抓安全,人人为安全的氛围。
第二章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五条、公交分公司、舜江客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公司经理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任副组长,安机科长、各车队长为成员。
第六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接受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
2、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目标及阶段性安全控制指标,量化分解,落实到人,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实行阶段性定量控制和考核。
4、强化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和评比竞赛活动,推广交流先进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经验。
5、加强源头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综合运用自检、普检、抽检、互检等多种方式,及时排查各类安全事故隐患。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安排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7、落实安全经费。应按上年营运收入的0.5%-1%作为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保证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等安全投入资金的稳定来源。
8、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使用车辆行驶记录仪和车载硬盘监控系统等安全管理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技术水平。
9、抓好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安全管理档案。
10、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制定落实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11、对所有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绩效考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因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而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性质、责任大小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者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12 定期开展以安全生产活动是否符合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内部审核,定期评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第七条、公司经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公司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并直接对集团公司负责。其工作职责是: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法规和安全知识培训,带头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
2、当好企业安全生产总指挥的角色,亲自挂帅,组建企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主持制定各分管领导的工作职责,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及时听取分管领导的汇报,定期考核,并提出下一步工作目标。
3、建立健全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选拔业务素质高、思想作风好、责任性强的人员担任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并保持相对的稳定,保证企业安全管理所需的装备、场地和经费落实到位。
4、认真审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车辆安全技术管理、驾驶员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事故管理、机具设备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奖惩等一整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审定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5、参与和主持召开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提出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和总体规划,研究解决企业安全生产上的重大问题,定期检查企业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重大措施的落实情况。
6、督促职能部门和各车队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抓好企业干部职工的安全培训,努力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7、积极推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按规定聘用注册安全主任,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认真听取注册安全主任的工作汇报,研究其提出的安全生产建议,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落实整改。
8、经常深入车队检查指导安全生产,督促车队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坚持定期做好企业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遇有重特大安全事故时,应亲临第一线指挥,并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9、加强事故管理,对各类事故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发生事故按规定时间及程序报告有关部门,并对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对事故责任者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第八条、安全分管副经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公司分管安全的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直接指挥员,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接受公司经理的领导。其工作职责是: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自觉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带头学好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2、主持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向经理汇报,接受集团公司安机部的指导,做好同级领导及注册安全主任的沟通、配合工作。
3、建立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企业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充实业务素质高、作风好、责任性强的安全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主持制定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规范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及工作目标。
4、为主起草或拟定企业一整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持制定符合本企业生产实际的重特大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5、组织、协调企业内部各部门和各车队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各部门、各车队全面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6、主持或参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各车队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总结和部署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定期逐条对照《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标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作实事求是的自我评估,并按《企业安全管理检查考核工作规范》实施检查和考核,发现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问题。
7、定期向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有关部门汇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提出主要议题和工作打算。
8、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有组织地对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9、经常深入车队,检查、指导安全工作,督促车队加强现场的安全管理,定期做好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迅速整改。
10、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要及时赶赴现场,协助或指导事故善后工作;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办事。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要及时向第一责任人汇报,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集团公司,对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事故责任者要严肃处理,超过职责范围的处理要提交公司经理或有关会议研究处理。
第九条、公司安全机务科长安全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定,落实上级、运管部门和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标准和办法。
2、对公司安全生产实行统一监管,实现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加强对车队各级安全管理的业务指导。
3、督促各项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不断创新安全管理思路,应用科技手段,规范安全管理全过程;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安全管理的职责和权限,落实行车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对目标 责任制进行定期检查、考核、考评。
5、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及违章行为。组织进行安全督查,检查督促各单位的行车事故“四不放过”落实情况,落实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
6、负责新聘驾驶员的上岗前安全教学、考核工作和星级驾驶员评定审核工作。
7、经常组织开展行车安全教育和培训;开展各类行车安全竟赛活动;培养安全、机务操作能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8、加强车辆管理,贯彻车辆机务技术管理制度,督促各车队做好车辆维护、检测和门检例检工作,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9、建立、完善公司行车安全基础台帐档案管理,收集汇总各类报表、资料并及时上报。
10、负责公司安全机务软件管理和安全方面的新技术应用。
11、负责公司的车辆保险、承运人责任险和安全统筹工作。督促出险车辆的事故结案率和理赔、索赔工作。
二、各车队长安全管理职责
1、认真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制度,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行车安全。
2、根据公司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结合本车队的实际,并抓好制度落实工作。
3、负责本车队的安全生产教育,安全培训,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4、负责各类行车事故的处理,做好事故档案工作,按事故性质大小及时上报,严格执行事故的“四不放过”原则。
5、经常组织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检查,督促车辆按期维护、定期检测和车况门检。
6、负责驾驶员的使用、管理、考核、奖惩,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7、督促做好驾驶员年审身体状况体检证明提交工作。
8、认真做好各项行车安全管理基础档案工作,建立各类台帐和驾驶员档案,按时上报各类报表 。
9、加强现代科技手段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发掘、培养高素质的安全管理人员。
10、及时向上级汇报、反馈本车队安全生产情况,对不利于行车安全的规定,命令和生产安排有权予以否决。
第十条、行车安全管理人员
一、安全员基本条件
1、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掌握一定的汽车运行安全技术知识和计算机应用技术;
2、努力学习和掌握业务技能,熟悉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能运用交通法规和业务知识正确分析、处理行车事故,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
3、热爱本职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二、安全员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上级部门下达的有关行车安全的方针政策、法规、执行企业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2、组织安全学习活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开展各项安全竟赛活动。
3、认真履行行车安全管理“四清三一”标准和“安全日嘱”制度;
4、经常深入现场,进行行全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检查营运车辆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保障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对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有制止和向上级反映的权力;
5、运用行驶记录仪、安全机务软件等现代科技手段实施行车安全管理。
6、负责公司或车队行车事故的处理、统计和上报。
7、参加驾驶员的年度审验、考核、评比等工作。
8、及时向领导汇报、反馈工作,对不利于行车安全的规定,命令和生产安排有权予以否决。
三、安全员的聘用
公司、各车队安全员实行聘用制,相关规定按“绍兴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聘用注册安全主任和行车安全员管理办法”(绍汽集司发[2004]53号)执行。
第三章 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制度
一、 公司实行全员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各部门、岗位、工种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条款应做到具体、明确、完善、并认真履行;
二、各级、各部门需建立保证目标实现的具体工作计划、措施;
三、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的岗位责任制,并进行日常管理和安全运营的考核、评比,考核结果与经济利益和政绩考评挂钩。
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车队的安全管理综合检查考核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主要考核内容为:行车安全目标管理执行情况;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措施落实情况;安全宣传及现场管理情况;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台帐管理等。
2、各车队要负责对安管人员的工作业绩考核,根据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安全员、注册安全主任聘用管理办法内容每月考核一次,与月奖挂钩;
3、车队长根据安全目标责任书、驾驶员岗位职责和星级驾驶员管理办法内容对驾驶员进行考核,每月将考核结果报经理室,由经理室审批决定与星级挂钩或按违约责任处理。
四、 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责任状”有能反映其工作职责的内容,并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
第十二条、安全会议制度
一、安全工作例会。
(一)公司安全工作例会每月组织一次,时间为每月上旬。有特殊情况和特大、恶性行车事故应随时召开会议,研究、分析有关措施。
(二)安全例会参加对象:为公司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公司安机科长、各车队长。
(三)安全例会内容:
1、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和指示。
2、各车队汇报交流上月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反馈上级布置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完成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典型事故,汇报本月安全工作计划。
3、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开展专题研讨,协调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4、总结公司近期安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制定安全措施、对策,布置当月(近期)安全生产工作。
(四)会议实行签到制,应参加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应提前请假,会议需做好详细记录。
第十三条、安全活动制度
为加强驾驶员管理,提高驾驶员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条件和特点,积极开展“驾驶员安全活动日”、“安全竞赛”等不同类型的安全活动。
一、安全活动日次数、时间
1、各车队每月组织二次驾驶员安全活动,各单位可根据运输生产情况和特点,分批分期在白天或晚上进行,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2个小时,每位驾驶员每月参加安全活动不少于2次。
二、安全活动内容
1、传达、学习上级和政府有关行车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和文件。
2、学习先进典型 ,互相交流安全行车经验,总结分析行车事故原因,针对本单位行车安全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防范措施。
3、根据不同季节、不同时段、不同气候、不同道路情况等提醒驾驶员在行车中的注意事项。
4、结合上级布置的重要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各种安全生产劳动竟赛活动。
三、安全活动的组织
“驾驶员安全活动日”以车队为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竞赛活动”可会同工会、党团组织开展,对活动的组织要结合公司实际,保证活动时间,保证活动质量,保证活动效果。
四、各车队对安全活动的具体情况和活动内容要详细记录,并实行签到制,不准代签名。
五、对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的驾驶员要进行严肃批评和教育。同时作出必要的经济处罚,全年缺席较多,组织、安全观念淡薄的,单位应作出下年度不予聘用等处理。
六、因故不能参加安全活动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同时各车队应做好相应的补课工作,确保每个驾驶员都达到接受教育的目的。
驾驶员安全活动日是企业确保安全行车,对全体驾驶员开展日常安全教育的一种手段,各单位一定要认真组织,严格管理,讲究活动实效。
第十四条、行车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一、公司、安机科应针对不同岗位特点制定相应的行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分批分期进行。
二、安全教育培训对象
汽车驾驶员(包括聘用驾驶员)、安全员、乘务员。
三、教育培训内容
1、汽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员安全操作规范及安全驾驶经验,客(货)运输规则,旅客安全乘车常识,企业安全规章制度,行车事故的一般规律和预防措施,事故现场急救知识,职业道德,车辆故障排除和例行保养知识等。
2、安全员: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驾驶操作规程,安全检测设备使用常识,企业行车安全规章制度,基层安全管理基础知识,行车事故一般规律及事故分析处理、统计报告,事故现场救护救险,保险、统筹业务知识,车辆技术状况等级划分,行驶记录仪、安机软件等科技手段的应用与管理等。
3、乘务员: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客(货)车辆的运输规则,乘(站)务操作规程,旅客安全乘车常识,事故现场急救知识,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职业道德等。
五、行车安全培训教育每年不少于二次,驾驶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合格后方能录用。
第十五条、行车安全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制度
一、各位驾驶员对本人所驾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做好出车前、行驶中、回场后的自查自检工作,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各车队安机员,要对管辖区内车辆驾驶员进行经常性检查工作。抓好源头管理,掌握安全动态。将不利于行车安全的因素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各车队要对营运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定期检测和抽查,实行“车辆技术状况月度检查制度”和“营运客车安全门检检测规定”。检查方式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确保检查面达到100%。并按车辆技术状况月度检查制度要求填报营运客车技术状况检验登记表(附表)。
四、公司安机科应加强对各车队的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公司安全机务科要组织行车安全管理员和车辆技术人员深入车队开展全面的安全监督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各车队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平时应开展不定期专项检查。
五、公司职能科室、车队签订的《安全行车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每季检查督促,半年考核检查一次,年终全面考核考评与经济责任制挂钩兑现。
六、公司安机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都必须进行详细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事故隐患,要签发“整改通知书”,并有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反馈,并进行复查,直至复查合格。
七、加强科技应用,充分利用行驶记录仪等手段实施行车安全监控,应制定各类监控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落实责任,有效应用。
第十六条、车长日志制度
一、各车辆单位应加强对营运车辆的运行管理,对营运车辆的运行过程按班次由车长进行日志记录(附表);
二、车长日志内容包括车辆班次、安全、运营、维修、服务等内容;
三、车长日志由车长填写,日志须按月上缴相关部门;
四、各车队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加强对车长日志内容的检查、考核、管理,督促车长按要求及时填写,日志记录应作为驾驶员安全公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驾驶员告诫制度
对驾驶员出车前要进行问询、告知,督促驾驶员做好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严禁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或带病上岗,并将有关道路状况及天气情况及时告知驾驶员,确保行车安全。
一、 各车队安全管理人员要及时了解车辆运行线路的道路情况,天气情况等,出车前在安全告诫公示栏中及时告知驾驶员相关内容。
二、各车队应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在发班现场进行管理,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驾驶员进行问讯,提醒安全行车注意事项;
三、安全管理人员对驾驶员的告诫内容、提醒事项应及时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 、安全行车督导制度
为加强行车安全管理,提高驾驶员的业务素质,帮助掌握正确的行车安全操作规程,特制订安全行车督导员制度。
一、安全行车督导员
1、专职安全行车督导员:在集团公司范围内的营运车辆驾驶员(或退休驾驶员)中招聘,要求思想素质好,驾驶技术高,安全资历资质深,行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严以律已,处事公正。
2、业务安全行车督导员:由本公司安全管理员、3年以上无事故驾驶员兼任行车安全督导员。
二、安全行车督导员职责
1、严格执行安全行车督导员制度,履行行车督导员义务;
2、按各单位制订的计划负责现场随车督导;
3、认真如实填写督导员跟车报告,对被跟车督导员作出客观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对跟车过程中发现超速、违法乱纪章超车、人、车不符等到严重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要适时指出及制止,一般情况在回场院后报告;
5、对新聘及驾驶年资较低的驾驶员进行经常跟车指导,监督;
6、对在跟车过程中驾驶员的其它方面违章违法规行为也应同时提出纠正意见。
三、安全行车督导员操作规程
1、各车队每月编排需进行督导的驾驶员计划,填写计划表(附表)一式三份,送督促导员一份,报经理室一份。
2、安全行车督导员根据计划进行跟车,并跟车结速三天内向安机科提交督导员跟车报告处理单(附表)
3、安机科对督导员的督导报告及时进行分析总结,并在安全活动学习中用正反材料进行教育、剖析、讨论等。
4、对每一份督导员跟车报告应作出处理意见,上报经理室审阅,对不良驾驶行为、具有安全隐患的驾驶员落实整改措施,进行教育培训。
5、对经教育、培训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调整线路、调离驾驶岗位直至解聘。
6、对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驾驶员经证实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公告制度
一、各车队定期对本车队安全生产状况、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违章情况进行公告。
二、公告内容:
1、发生重、特大事故;
2、对安全员或安全注册安全主任工作业绩考核情况;
3、驾驶员违法通知单、行驶记录仪数据分析超速的车辆;
4、对责任肇事驾驶员的经济赔偿、安全公里载减情况;
5、对新聘用驾驶员安全情况进行公告;
6、其它需要公告的。
三、安全生产公告在各类安全会议、简报、公告栏或发文发布,由车队、安机科提出意见,经经理室审核后公告。
第二十条、营运驾驶员使用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聘用
(一)基本素质条件
1、持有符合准驾要求的合法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2、身体健康,无影响行车安全的疾病,年龄不超过55周岁
3、三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热爱本职工作,遵守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吃苦耐劳,作风正派。
(二)经济责任制车辆驾驶员
1、经济责任制车辆驾驶员聘用由车队负责;
2、车辆经营者根据经营需要聘用驾驶员,必须在5天前向车队提交书面报告,并委托车队对其选定人员的进行安全资质审查把关和安全教育,填写“经济责任制驾驶员聘用审核表”(附表)报批;
3、车队对照条件和要求对聘用驾驶员进行验资审查、跟车鉴定,填写“驾驶员安全技术资质审核表”(附表),审核合格后,与经营者、驾驶员签订聘用合同,与“经济责任制驾驶员聘用审核表”一并报公司安机科审批,安机科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4、一经同意,车队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三)经济责任责任制车辆临聘驾驶员
1、经济责任制车辆应特殊情况须短时间聘用驾驶员,经营者必须在1天前向车队提交“经济责任制驾驶员临聘审核表”(附表)报批;
2、车队对照条件和要求对临聘驾驶员进行验资审查、跟车鉴定,填写“驾驶员安全技术资质审核表”(附表),审核合格后,由公司安机科同意后聘用;
3、临聘驾驶员聘用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四)自营公交客车驾驶员的使用管理
1、公司安机科在驾驶员上岗前必须对其进行岗前教育、三级教育,建立驾驶员管理台帐,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缴纳安全保证金5000元,外籍(省外)驾驶员8000元。责任制车辆驾驶员经营者作为风险担保人。
2、驾驶员上岗必须由公司核发的上岗证,自营车辆驾驶员各车队凭驾驶员分配调动单,在3日内向公司办公室办理试岗证,公司办公室需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办妥;驾驶员正式录用或聘用后车队凭“试用期驾驶员鉴定表”复印件、试岗证、照片在3日内向公司办公室办理上岗证,公司办公室需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妥。
3、各车队新招聘驾驶员,都需委派驾驶经验比较丰富,工作比较认真负责,有一定资质的驾驶员监督指导下熟悉线路、车况、站场,并对驾驶技术进行带教。要按照新驾驶员四先四后(即先空车、后重车,先白天、后夜间,先短路、后长路、先平原后山区)的原则,做到定人、定车、定线。经跟车期满十天后,有本人提出申请,带教驾驶员、安管员、车队长、分管领导签署合格意见,才能单独驾驶。
4、严格执行驾驶员三、三、四、五操作规程,即;即护车三勤:勤检查、勤维修(护)、勤冲洗(清洗);守则三忌:忌酒后驾车、忌疲劳驾车、忌违章停车;上车四看:看车容、看设施、看负载、看天气;上路五不准:不准抢道、不准斗速、不准盲快、不准侥幸、不准闲谈;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调离驾驶工作岗位或解除聘用合同:⑴没有行业部门从业资格证的;⑵没有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书和缴足安全保证金的;⑶服务质量差受投诉或曝光的;⑷发现反应迟钝或患有妨碍行车安全疾病的;⑸经常违章、违纪、驾驶作风恶劣的;⑹一年内发生轻微行车事故二次负主全责的,或发生一般事故一次负主全责情节严重的;(7)有其他不适宜再承担驾驶岗位的。
(五)营运驾驶员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地区、本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依法经营。
2、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强烈的安全行车意识和驾驶员责任感,积极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和各项安全活动,不断提高安全、业务和机务知识,养成良好的驾驶作风和守法习惯。
3、认真钻研业务,精心保管和爱护车辆,熟悉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掌握车辆的常规维护、修理技能,确保车辆的转向、制动、灯光等综合安全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确保行车安全。
4、严格执行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三检”制度和例保制度,自觉配合车站的安全门检工作,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确保行车安全。
5、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车辆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车辆。
6、按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车辆,出车携带好各种证件,认真执行运行计划,按规定线路、时间正点运行,严格遵守运输纪律,服从交警、运管和车站管理,安全优质、抵耗地完成运输任务。
7、车辆在任何情况下起步必须关好车门,起步前须仔细观察车辆周围情况确认安全方可起步,车未停稳严禁上下客,严格遵守站点规范停靠操作规范
8、以人为本,旅客至上,文明服务,热情待客,遇有危急病人和伤员,应救死扶伤,权利相助。为保护企业和旅客的合法利益,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见义勇为,弘扬正气。
9、严格按照公司制定重点复杂路段和雨天、客流高峰时最高行驶速度和班时安全管理、路口、叉口安全操作规定行驶,不准超速行驶。
10、发生交通事故时,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和财产,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并迅速向当地交警部门和车属单位报告,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1、保证行车记录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故障及时向车队报告,严禁任意拔插、破坏设备。
12、不私自驾驶他人车辆或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13、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缴纳安全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安全公里管理制度
驾驶员的安全公里管理工作由安机科、车队负责。建立驾驶员安全公里记录台帐,按集团公司要求进行上报。
一、营运车驾驶员的安全公里,从公司批准单独驾驶后,按实际里程统计。
二、从外单位调入、聘用的驾驶员,凭其提供的累计安全公里原始凭据和调出单位出具的证明,承认基本安全驾驶年资。安全公里按安全年资每年折合3万公里计算。
三、驾驶员肇事后扣除安全年资,每年折合3万公里(实际行驶超出3万公里部分予以保留),不足3万公里按3万公里扣除。
四、安全年资扣除标准
单位(年)
事故类别全责主责同责次责
特大事故死亡3人或重伤11人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全部全部全部全部
重大事故死亡2人或重伤5-10人全部全部全部20
死亡1人或重伤3-4人全部全部全部15
经济损失在6万元以上全部15-209-145-8
一般事故 重伤2人或轻伤5人以上,经济损失4-6万元15-209-145-82-4
重伤1人或轻伤3-4人,经济损失2-4万元9-145-82-41-2
经济损失0.5-2万元2-41-20.5-10.5
轻微事故轻伤1-2人210.5--
经济损失0.5万元以下10.5---
五、累计行驶已达100万公里的驾驶员报集团公司进行表彰奖励。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需扣除安全公里的,须报集团公司安全机务部审核备案。
六、驾驶员未经单位同意擅自离职,中止聘用的一律扣除原记载的全部安全公里(年资),并不出具原安全公里年资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公交客车安全行驶操作规定
驾驶员必须保持安全速度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情况下,在国道省道道路宽阔,视线良好,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速不准超过60公里,乡镇道路不准超过50公里,山区公路不准超过40公里/小时,市区道路不准超过40公里。
一、公交客车通过路口、叉口安全操作规定
(一)、市区的路口、叉口操作规范(市区路段指昌安、辕门、偏门、禹陵环岛内)
1、在道路交通的所有地段中,可以说交叉路口的情况最为复杂,特别是市区的交叉路口,上、下班高峰时段车辆拥挤,各种车辆汇集,行人密度大是交通事故的多发点,公交客车驾驶员行驶至市区路口时需遵守以下操作规范:
① 在没有方向指示灯的交叉路口右转弯车辆要让相对方向行驶左转弯车辆先行。
② 经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让行人和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③ 通过路口应减速慢行,避免路口行车事故。
2、市区路口、叉口行驶速度规定:
①公交客车通过市区路口直行线路行驶速度不准超过20公里/小时。
②公交客车通过市区路口转弯行驶速度不准超过15公里/小时。
③市区环岛地段行驶速度不准超过20公里/小时。
(二)、公交客车通过市区以外国道、省道路口、叉口安全操作规范(市区以外地段指昌安、辕门、偏门、禹陵环岛以外地段)
1、市区以外国道、省道路口、叉口道路比较宽广,行驶中车辆车速较快,该地段路口、叉口易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公交客车行驶在市区以外、国道、省道路口、叉口时需遵守以下操作规范:
①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时,应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
②有交通信号灯路口,右转弯车辆应让相对方向左转弯车辆先行。
③通过路口处应提前减速,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2、市区以外国道、省道路口、叉口行驶速度规定:
①市区以外的国道省道路口、叉口直线行驶最高行驶速度不准超过40公里/小时。
②市区以外的国道省道路口、叉口转弯车辆最高行驶速度不准超过25公里/小时。
③市区以外国道省道转盘行驶最高行驶速度不准超过20公里/小时。
(三)、公交客车通过乡镇道路路口、叉口安全操作规范
1、乡镇道路路口、叉口摩托车较多,而摩托车驾驶员安全意识较差,公交客车经过该地段要预防摩托车事故,公交客车行驶在乡镇道路的路口、叉口时需遵守以下操作规范:
① 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时,应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
② 右转弯车辆应让相对方向的左转弯车辆先行。
③ 通过路口遇摩托车应减速礼让,预防摩托车事故。
④ 通过路口应提前减速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容许鸣喇叭地段多鸣喇叭。
2、公交客车通过乡镇道路路口、叉口行驶速度规定:
① 乡镇道路路口、叉口直线行驶最高行驶速度不准超过30公里/小时。
② 乡镇道路路口、叉口转弯车辆最高行驶速度不准超过20公里/小时。
一、 公交客车山区道路安全操作规定
1、 公交客车在山区道路行驶时,最高速度不准超过40公里/小时。
2、 公交客车在山区道路弯道行驶必须做到减速、鸣号、靠右行,转弯速度不准超过20公里/小时。
3、 公交客车在山区道路下坡时严禁车辆发动机熄火和空档溜坡。
三、公交客车站点停靠安全操作规定
1、停靠站点行驶速度:车辆距前方停靠站点100米时车速不准超过30公里/小时,距站点50米间距内车速不准超过20公里/小时,距站点20米间距内车速不准超过10公里/小时,进站停车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出站起步必须平稳,车速不准超过5公里/小时,30米内不准超过20公里/小时。
2、公交客车进出站场车速不准超过5公里,中心场地行驶车速不准超过10公里/小时。
3、公交客车靠站时超车规定:距站点300米内不准超越正常行驶机动车(包括摩托车),100米内不准超越电瓶车,30米内不准超越自行车。
4、车辆进站停靠:车辆前端1/3对准站牌或站台前端,车辆停靠车身与站台基本平行,偏差不大于5℃,车厢右侧距站台或人行道保持在0.5米左右,原则上不超过1米,车辆停靠车身左侧不得压线,遇停靠站点有临时障碍物时或其他车辆,不能靠站时,允许提前靠站,但离障碍物或车辆距离不得大于5米,。
5、车辆必须依次进站停靠,不得并行或超越靠站,后车停靠车身前端1/2未进入站台,或车尾在斑马线或路口,须分二次进站停靠上、下客,设站牌候车站第三辆车必须二次停靠上、下客。
6、公交客车停靠站点,必须有站必(进)靠,不得越站、停靠站点不准超越本公司公交客车(特殊情况除外),车辆进站车未停稳严禁开门上、下客,车门未关严禁起步,严禁不按规定站点随意停靠上、下客,车内遇特殊乘客有紧急情况必须就近下车的应选择在安全地段靠边停靠下车,严禁在道路叉口、红绿灯停车时或道路居中等危险地段上、下客。
7、设有港湾式停靠站(微型港湾)停靠时,车辆必须明显进入港湾,设有公交专用车道,车辆必须进入专用车道行驶(接送车除外)。
8、停靠站点无下客并且该站点无人员等候时,必须按靠站规范操作,市区站点时速不准超过5公里/小时,市区以外站点时速不准超过10公里/小时。
9、公交客车停靠进出站场,停靠站点时乘务员必须按乘务员工作规范要求正确使用小红旗和喊话器,做好安全提醒操作规范。
10、车未停稳乘务员严禁开门上、下客,应遵循先下、后上的原则,上客完毕关门后方可提示驾驶员起步,同时提醒站点行人、自行车注意避让出站车辆。
11、乘务员对驾驶员有未按停靠规范操作要求的,有监督权力,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屡教不改及时向车队领导反映,共同做好公交客车停靠站点规范操作。
四、公交客车复杂天气安全行车操作规范
(一)雨天行车规定
雨天行车由于路面尘土、油污、轮胎橡胶粉末混合,形似滑剂,使路面滑溜异常;久雨不晴,又会使路肩松软,路面积水;雨中行车视线不清,长时间行车,驾驶员易产生疲劳;雨中行人及骑车者因戴雨帽,穿雨披听觉受到限制,视野受到影响。故而雨天行驶中应做到:
1、雨天行驶速度限速规定在最高时速50-60公里/小时路段,雨天时速为下降10公里/小时,在最高时速为20-40公里/小时路段,雨天时速应下降5公里/小时。
2、大雨来临时,应预先检验制动是否跑偏,雨刮器工作是否正常,;
3、控制车速,注意观察路面及行人动态,提前采取措施;
4、雨天行车由于“润滑”作用,影响制动效能,并常常引起侧滑,务必谨慎使用制动,严格控制车速,切不可猛打方向急转弯和紧急制动;
5、久雨天气或大雨中行驶,应特别注意路面是否松软,在依山傍水道路行驶时,不宜靠边行驶和停车(防止坍、塌),超车、会车时尤其应注意;
6、雨天行车,适当多鸣喇叭,引起行人注意;
7、注意低洼路段积水,正确估计积水深度,确有把握时,方可低档慢速通过,漫水路面,应充分实地了解路况,切不可盲目通过;
8、遇特大暴雨时,不应冒险行车,选择安全路段停放并亮示宽灯,引起来车注意;
9、雨天行车由于道路附着系数变小,禁止高速行驶,并适当拉大与前车的间隔距离,一般不要超越前车;
10、雨天行车,注意路边行人,控制车速,防止将泥水溅到行人身上。
(二)雾天行车规定
1、雾天行车,视线模糊,视距缩短,故应低速多鸣喇叭,引起行人、车辆的注意,应打开防雾灯和车辆示宽灯;
2、听到来车喇叭,应鸣号反应,会车时应开、闭灯光示意,一般情况下不准超车;
3、遇到浓密大雾时,应路边停车,亮示宽灯,待情况改善后再行驶;
4、雾天路滑,应控制车速,避免使用急制动,防止车辆跑偏。
(三)冰雪道路行车规定
冰雪道路的特点是轮胎对路面的附着力明显减小,车轮容易空转或滑溜,制动效能低,同时积雪又增大了行驶阻力,给行车带来困难和危险。因此必须做到:
1、严重冰雪天气,公司安管人员应上路踏看冰雪情况,早上班车待候待命。
2、行车前做好防滑准备,必要时安装防滑工具,或冰上撒层沙子,以增大附着力;
3、冰路上起步,车轮容易打滑,因此要控制油门,少踏加速踏板,慢抬离合器,必要时驱动轮下铺垫干草、炉渣、沙子等,以增大附着力;
4、行驶时车辆应匀速行驶,特别光滑路面应低档慢行,需提高车速时,加油不可猛,防止驱动轮因突然加速而打滑;
5、正确选择行驶路线,道路中有车辙的应顺车辙行驶,没有车辙应走道路的中间,应尽可能地保持直线行驶;
6、会车时应提前减速,加大横向距离;如随前车行驶,应加大间隔距离,比平时加大两倍;一般情况下不准超越前车;
7、转弯时,车速应缓慢,转弯半径要增大,不可急打方向,更不能边打方向边踩制动,以免发生侧滑;
8、通过桥梁、窄路需减速时,应提前放松油门,利用发动机的怠速牵阻作用达到减速慢行;应尽可能避免使用制动减速,更不可用紧急制动,如必须使用时,可适当同时辅以使用手制动,以防止侧滑;
9、在积雪道路上行驶,注意观察周围标志,认真判断,不可盲目行驶,应循车辙行驶,不准超车;
10、长时间在积雪道路上行驶,注意视力保护,配戴防护眼镜和适时休息;
(四)夏季行车规定
炎热季节由于温度高,带来发动机功率下降、机件磨损增加和故障频发(如水箱“开锅”、油路气阻、蓄电池缺水、制动效能下降、轮胎爆胎等),给行车带来不利。为此必须:
1、防止发动机过热-注意通风散热,选择阴凉处停车降温;
2、注意轮胎气压和轮胎温度-控制车速,减少轮胎爆晒,避免轮胎爆破,注意前轮花纹是否符合要求。
3、注意制动性能变化-尤其黑色路面影响更大,提前采取减速措施;
4、注意道路两旁行车动态和路面堆放的农作物,防止突发情况的出现;
5、保持充沛精力,注意劳逸结合,休息睡眠要充足,防止打瞌睡,防止中暑;
6、采取遮阳、防雨等必要措施。
(三)冬季行车规定
冬季天气寒冷,汽车润滑油脂易凝结,燃油雾化性能差,车辆发动困难,行驶阻力大,起步、加速费时。在低温下塑料、橡胶等零部件易脆化、老化,漏气、漏油现象增加,加上转向操纵机件沉重,增加驾驶员的劳动强度,天气寒冷,手脚易冻,冬服又比较厚实,带来操作不便,挡风玻璃因积霜影响视线。故冬季行车必须做到:
1、防止冻裂-根据气温使用防冻液或放尽发动机散热器内的冷却水,切不可麻痹大意;
2、预热升温-做好必要的预热升温工作,方可发动发动机,发动后应稳住油门,均匀慢速运转,切不可猛轰油门,加剧气缸的磨损;
3、低档起步慢行-待滑脂受热熔化后,机件得到充分润滑后方可正常行驶;
4、做好防冻保暖工作,门窗玻璃不缺,运营结束收班时应放尽储气筒内的污水;
5、行驶中注意行人动态-天冷衣服厚实,行动不便,戴帽捂耳,音响信号不清,行人反应慢,路面受冻滑,必须谨慎驾驶,提前采取措施。
第二十三条、公交客车早晚时段光线不好使用灯光时行车规定
1、晚上在灯光较亮,道路宽阔平坦的城市间行驶时,可按正常情况驾车,在其它情况下,均应谨慎小心,减速行驶;
2、会车时,要安全礼让,按规定关闭远光灯,若对方灯光强烈,视线不清时,尤其要注意,必要时应停车避让,切不可盲目行车;
3、行车至路口、叉口路段或无灯光照明的黑暗路段时,应严格控制车速,必要时应停车察看了解情况,切不可盲目行车;
4、车辆灯光照明等设施必须齐全,功能、照明符合要求。
第二十四条、学生运输安全管理
1、公交车辆不得承接市区、县域以外的接送业务,域内最高限制时速为50公里,通过高危路面,按道路限速标志的70%执行,接送线路、地点按约定执行。
2、建立长期学生接送业务的,与院校签订承运合同中,双方必须就限载、限速接送秩序、应急程序等方面有明确职责、措施和制约,载客人数根据公交车型核载人数为依据,驾驶员职责符合公安部门的要求,必须达到营运客车三年以上的资质,各车队要做好驾驶员出车前的重点安全嘱咐,确保学生运输行车安全。
3、车队承接临时性学生接送业务,必须报上一级职能科室批准备案,并签定临时承运合同。
4、接送车辆必须做好严格的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固定业务原则上做到车辆固定、驾驶员固定、行运线路、接送地点固定。三辆以上接送车辆必须有车队长或车队专职安全管理员带队。
5、学生接送车出险,不论险情大小,一律按重大行车事故上报程序执行。
第二十五条 、营运车辆管理制度
1、营运公交车辆购置、使用、经营方式和结构调整,应综合考虑各环节的安全保证因素,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经营活动。
2、营运公交车辆,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运行状态监控设备。落实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动态,及时分析处理行驶记录信息,对违章行为及时处罚。
3、营运公交车辆必须达到规定的技术等级,并保持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安全设备齐全。
4、营运公交车辆严格按核定线路营运,做好出车前、停场时、回场后例行安全检查工作,车辆营运结束后,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确保安全有序。
5、公司所有车辆的技术状况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及集团公司《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进行维护和检测。
第二十六条 、行车记录设备管理制度
一、安机科、车队必须加强对行车记录仪设备的管理,当作车辆零部件的重要部份,要管理好、维护好、使用好。
二、新购置的营运公交客车必须安装行车记录仪。
三、要充分利用行车记录仪对公交车辆的运营情况进行安全监控。
四、安机科、车队要根据车辆的运行线路、运输任务,对行驶记录设置行驶限制时速、疲劳驾驶时间。
五、各车队应配备或指定管理人员,负责对行车记录信息采集,并对数据进行整理、分析、上传,对车辆 行驶予以监督,建立行驶记录仪管理台账。
六、发现有严重违章经营车辆的驾驶人员或人为故意制造行驶记录仪故障、改动记录信息的要予以处理。
七、凡发生行车事故,车队安管员必须提供肇事车辆的当时行车记录仪的行驶速度。
八、对行车记录仪采集数据分析超速的车辆,根据超速程度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行车事故处理制度
一、行车事故的处理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执行。
1、凡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变动位置。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时报告本车队领导和安全机务科。
2、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末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撒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撒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报告本车队安管人员。
3、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 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撒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需保险公司或集团公司安全统筹理赔的要报告本车队。
二、各车队接到驾驶员或乘务员行车事故报案后,要询问出险时间、地点、性质、伤亡人数、车辆损失和出险简要经过情况,判断事故类别,作出处理意见,提示驾驶员注意事项和操作要求等。并及时向领导汇报,按照事故的性质、类别及时派员或安管人员赶赴现场,收集证据,弄清事实,处理现场。重特大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分类标准,发生各级事故按如下程序处理:
1、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出险车队应派车队安全员及时赶赴现场处理。会同保险公司 或本公司安全统筹对车辆损失评估,由车队安全员负责法律事务活动;
2、重大事故(包括客车驶出路外、侧翻有无损失 ):出险单位的车队的安全员、安全机务科长、分管领导立即赶赴现场处理。有分管领导负责法律事务活动;
3、特大事故(包括车辆翻覆):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公司经理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组织指挥现场处理,由分管领导负责法律事务活动。
四、各类事故发生后,安全机务科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和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统筹中心报案,办妥有关手续。
五、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必须在24小时内递交事故书面经过情况和吸取事故教训的材料。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详细询问当事人;及时向交通事故处理单位咨询情况和勾通信息,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六、发生重特大事故,应立即电告集团有限公司经理室和安全机务部,并在6小时内报送肇事报告单(快报)报集团有限公司。
七、发生行车事故,造成经济损失,需预付事故押金的按集团公司规定进行垫付。
八、在行车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安管人员应按照交通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力求维护企业和经营者利益。
九、事故结案后,单位应及时将事故认定书、赔偿调解书及各种有关单据整理齐全,按索赔要求送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统筹中心及保险公司,及时办理事故索赔。
十、应严格执行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根据事故性质、责任大小、工作好坏、认识态度、对照事故处理规定作出处罚,并将事故处理材料整理归档,重特大事故应向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综合性事故结案报告(重特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
第二十八条 肇事驾驶员经济责任追究制度
行车事故结案后,根据有关调解协议和法院判决赔偿法律文书由单位职能部门按照保险条款和集团公司统筹办法向保险公司 、安全统筹部门进行理赔。驾驶员按《安全目标责任书》和工奖考核办法内容考核,对保险公司、安全统筹免赔和不能理赔部分的经济损失,应追究肇事驾驶员的经济责任;
一、自营车辆肇事驾驶员经济责任追究:
1、事故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保险赔偿后)1500元以内部分,驾驶员按责任承担全部经济损失;事故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保险赔偿后)1500元至5000元以内部分,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承担70%;负主要责任承担50%;同等责任承担30%;次要责任承担10%。
2、事故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保险赔偿后5000元以上部分,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承担50%;负主要责任承担30%;负同等责任承担15%;负次要责任承担5%;
二、经济责任制经营车辆肇事驾驶员经济责任追究:
1、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对保险公司免赔和不能索赔免赔和不能索赔部分的经济损失,由责任制车辆经营者和驾驶员承担。
2、根据事故类别、性质和责任大小,对企业利益、形象损坏程度,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给予经济处罚。
单位:元
责 任 事故类别全责主责同责次责
特大事故10000750050002500
重大事故死亡2人或重伤5-10人7500500025001000
死亡1人或重伤3-4人500025002000800
客车驶出路外、侧翻不论有无损失1000800500200
一般事故重伤2人或轻伤5人以上,损失4-6万元800600400200
重伤1人或轻伤3-4人,损失2-4万元400300200100
损失0.5-2万元20015010050
轻微事故轻伤1-2人,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1008050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的一切损失由责任人承担,事故处罚金额加倍:
1、 肇事后事故责任人不报警、不向单位报案,草率私自了结,留下后患,扩大损失的;
2、在重大节日、“黄金周”运输、“春节”运输、安全竞赛等安全严控时段肇事的。
四、无证驾驶除按交警部门规定处理外,要严格按经营合同加强管理和处罚,无证驾驶造成事故的,除按以上处罚外,事故的一切损失均由责任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性质严重的对经济责任制车辆按经营责任人方违约终止经营合同。
五、肇事驾驶员的经济责任追究和处罚程序。
1、发生轻微事故、一般事故由公司作出处理决定,实施处分、处罚;一般事故须报集团公司安全机务部备案。
2、发生重、特大事故由公司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发文实施处分、处罚。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督查、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督查
1、公司安全生产督查领导小组,由公司经理任组长,分管安全的副经理任副组长,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组成;
2、安全生产督查组视情指派专门督查组对各车队进行安全生产督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存在问题。
3、安全生产督查的主要职责:
(1)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2)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等情况;
(3)执行上级行政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意见)、通知、通报及隐患查处、整改,各种安全检查活动的组织情况;
(4)安全管理组织及人员配备、安全管理经费和装备情况;
(5)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反映有关安全方面的处理情况;
(6)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四不放过的落实情况;
(7)车辆的维护、年检、例检和技术档案建立情况;
(8)劳动安全、消防安全的落实情况;
(9)督查提出的安全问题整改情况;
(10)对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或翻车事故进行全面的事故原因督查;
(11)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
4、督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或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督查组签发给被查单位督查通知书(附表),督查通知书应如实客观反映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及上报程序。
5、对督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或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存在问题,督查后能及时改正的,予以当面教育,并令受检车队落实责任人和防范措施,书面上报公司督查组;
6、对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存在问题不服从督查,督查通知书收到后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所在车队及车队责任人不得参评当年公司的任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7、对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存在安全隐患不服从督查,督查通知书收到后拒不整改的,给车队责任人予以党纪或政纪处分,并作年薪中扣除10%---30%的处理。
二、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
1、发生责任重、特大事故或行车翻车事故公司督查组应组织人员对事故发生车队进行督查;
2、单位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应根据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大小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安全管理职能科室、相关安全管理人员作免奖或扣奖处理;
3、对发生事故的肇事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在对重、特大事故督查中发现存在安全管理或操作等责任性原因,对车队扣奖500---5000元,当月职工奖扣发50--100元,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5、对因不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而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除按督查制度作出必要的行政处罚外,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行车安全管理基础资料管理制度
为了适应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加强行车安全基础管理,积累资料,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的行车安全管理,并在新形势下不断研究新的情况探索新的路子,把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做到原始记录规范化、档案管理标准化、工作内容制度化、管理程序图表化,充分应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对相关资料数据及时登入安全机务管理信息系统。
一、行车安全各类报表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各类报表要求进行上报
1、公司行车肇事月报表
各单位要根据行车肇事月报表内容,不论事故大小,都要认真逐项填写,对未结案的事故责任,经济损失按估计填报,结案的需要在次月报表上说明。一般行车事故以肇事月报表必须在次月2日前报县运管所和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机务部,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
2、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
凡发生重、特大事故,肇事单位必须在6小时内按快报要求,立即报告县运管所和集团有限公司安机部。
3、行车事故结案报告单
对各类事故的发生,事故的调解处理,保险和统筹的索赔和企业规定的处罚等全过程结案后,按结案报告单内容填写存档,重大事故以上的结案报告单送达一份给安机部备案。第三者责任险索赔,报统筹中心审核后报保险公司索赔,参加统筹的按规定程序到统筹中心办理索赔。
4、重特大责任行车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
凡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公司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原因,并吸取教训,提出处理和整改意见,调查处理报告书要如实填写,一式二份,一份报集团有限公司安机部,另一份留存。
5、驾驶员安全公里报表
驾驶员安全公里是反映驾驶员的安全生产实绩,请各车队必须如实填写,报公司安机部。
6、驾驶员车辆动态月报表、行车安全学习教育情况月报表、未结案事故月报表、车辆技术状况动态检查月报表、机件事故(苗子)月报表、 车辆维护检测年审情况月报表等报表由公司安机科在次月3日前上报集团公司安全机务部。
二、行车安全基础台帐。
各车队对各项行车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原始记录和资料,必须按时间、顺序、内容和要求进行系统分类,分别集中成册, 并确保行车安全基础管理各项工作系统资料积累完整,为分析、总结、检查、考核行车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方便。行车安全基础管理台帐按绍汽集司发[2005]41号文内容,建立驾驶员一人一档、车辆一车一档、事故一事一档(附表式),其它主要有:
1、车辆台帐;2、驾驶员台帐;3、行车事故台帐;4、驾驶员名册;5、安全管理人员名册;6、安全会议记录;7、安全教育培训记录;8、驾驶员安全活动记录;9、安全活动补课、谈心、家访等活动记录,10、安全竞赛活动记录;11、驾驶员安全公里记录;12、各级安全检查、考核记录;13、事故隐患通知和整改记录;14、先进集体、个人表彰、奖励决定的资料;15、根据“四不放过”原则对违章、违纪、肇事人员的处理等资料。等等。
三 、行车安全管理资料。主要包括:
(1)国家、行业有关交通法律、法规、条例、政策,公司有关行车安全规章制度。
(2)与上、下级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
(3)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与措施。
(4)行车安全各项工作的检查、总结、评比等资料。
(5)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编制等文件。
(6)原已使用过并有保存、查考价值的有关行车安全管理资料。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安全工作奖励和处罚
按照公司与各车队签订的“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指标和平时安全工作情况,公司应组织定期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对行车安全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车队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管理混乱、违反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造成使企业经济和声誉蒙受损失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责任大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惩处。
一、奖励
(一)公司对于行车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车队、集体、个人给予定期表彰和奖励。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有功人员按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二)各车队在年终考核无重大及以上行车事故,其它安全指标均低于考核指标的,按车队经济责任制规定奖励。
(三)驾驶员在年度或安全竞赛活动中,被评为红旗车、优秀、先进或优胜个人的,给予颁发荣誉证书。
(四)营运车驾驶员,在本公司累计安全行驶里程达100万、150万、200万公里三个等级的,公司每年度应向集团公司上报,经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申领荣誉证和荣誉牌,发荣誉牌、证后发生行车责任事故裁减安全公里或严重违章受处分的,应收回荣誉牌、证。
(六)对安全公里分别达上述四个等级,并颁发荣誉牌、证的驾驶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分别为:1000元、1500元、2000元。100万公里以上由集团公司表彰奖励。
(七)凡对公司行车安全作出特殊贡献的,分别对车队和个人分别给予200-2000元的奖励。
二、处罚
对因玩忽职守,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而造成事故 ,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企业效益蒙受严重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根据事故性质、责任大小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触犯刑法者依法惩处。
1、处分分为:扣奖、扣违约金、降薪、降星级、停职、调离、解聘或解除合同。
2、对所属车队考核按照年初签订的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内容要求,对考核不合格车队扣安全风险金。
3、对安全注册主任和安全员考核根据各车队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外,按照集团公司聘用和考核的相关文件执行。
三、对下列行为的给予20-2000元经济处罚或扣除违约金:
(1)安全活动无过缺席的;
(2)经常超速,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或超速50%以上的;
(3)驾驶员擅自调开营线路的;
(4)经查实行驶记录仪,人为故意损坏或安装控制开关的。
四、、解聘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后,在驾驶岗位的一律作解聘处理。
(1)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2)对在12个月内发生二次一般事故负有同等责任以上的或发生三次轻微事故负主全责的,调离驾驶岗位或解聘;
(3)对发生重大事故负有同等(包括同等)责任的给予解聘或解除合同;
(4)对驾驶作风恶劣,经常违纪违规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停职、调离或解除合同。
(5)新聘驾驶员在三个月试用期内发生一般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6)驾驶员违章记分周期内,记分超过10分以上的(不含10分);
(7)发现持有二年及以下驾驶证或持假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身份证)应聘上岗的;
(8)身体原因不适宜继续留任驾驶岗位的。
第五章 车辆保险与其它
第三十二条 凡公司营运车和非营运车,都必须参加保险,相关规定按“集团公司安全统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 所有车辆的技术状况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87)和〈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1990第十三号]及绍兴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制度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车辆运行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制度等,符合标准、确保安全。
第2篇 运输巷回风巷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放炮安全管理,坚决杜绝放炮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对12101运输巷、回风巷放炮安全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1、放炮站的设立:两垱头放炮时放炮站设在21#进料巷与副井车场交叉口处。
2、警戒点的设立:○121#进料巷与副井车场交叉口处;○2原 11602回风巷防突风门内侧(即靠21#回风上山一侧)。
放炮前本垱头的安全(瓦检)员必须认真检查各警戒点的警戒人员是否到位。
3、放炮撤人规定:12101运输巷及回风巷任何一个垱头放炮时,必须由所需放炮垱头的安全(瓦检)员负责将21#运输下山及两掘进垱头所有人全部撤至21#进料巷防突风门以外的副井车场内。
4、发爆器、放炮母线箱钥匙由本垱头安全(瓦检)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保管,放炮时安全(瓦检)员必须在放炮站现场进行安全监督。
织金县三甲煤矿
2023年5月10日
第3篇 斜巷运输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一、概述:
为确保南一(61-71)采区回风上山斜巷使用绞车运输期间安全,特编制此安全技术措施以指导生产。
二、斜巷设施布置与安装
1、绞车位置:a19点前(上山方向)18.7m处巷道右帮;型号:jd-25kw绞车一部。
2、躲避硐位置:a19点前(下山方向)2m处巷道左帮。躲避硐室内设有点铃信号、气动道岔开关。靠近躲避硐门口中间位置有脚踩地挡。
3、斜巷内自起坡点开始每20m应安装一个地滚,并保持转动灵活,变平点地滚直径不小于300mm。
4、斜巷起坡点、上口变平点及变平点后方的联动安全档必须使用正规的安全档,起坡点处的安全档必须安装气动式保险档。
5、必须在斜巷上下段三岔门处3m范围内安装脚踩式地档,地档与起坡点之间必须保证乘放1辆矿车的距离;变坡点上下方100m范围内安装封闭式防跑车装置,所有机构必须零活可靠;并设躲避硐室,气动档操作阀必须进入硐室。要求:a、联动保险档两档距一般为10m左右(确保两档之间能存放斜巷提升的最大矿车数,且保证有足够的富余空间),联动档横梁插入岩壁不小于500mm;b、脚踩式地档安装高度合适,始终处于闭合状态; c、吊档采用160mm双槽钢焊接间距400mm(净)吊档落到底板位置与底板下山方向夹角小于75°,吊档与横梁联接采用销式联接,销子采用φ50mm圆钢加工而成,销子两端必须有防窜动装置。吊档必须灵敏可靠,气动档操作阀必须悬挂在躲避硐室内。保险档要用红白漆间隔漆成,保险档要经常处于闭合状态,只有车辆通过时方可打开。
6、距斜巷上下段100m处安设一部捕车器,捕车器为摆杆脱销式。捕车器机构采用2根11#矿用工字钢),捕车器档采用160mm双槽钢焊接间距400mm(净) 捕车器档落到底板位置与底板夹角小于75°,捕车器档与横梁联接采用销式联接,销子采用φ50mm圆钢加工而成,销子两端必须有防窜动装置。档必须灵敏可靠器,通过1根直径为φ10mm无断丝的新钢丝绳与机构连接。要求捕车器框架与机构的间距不小于45m,机构下设一摆杆,摆杆到地面的距离不得大于1.2m,不得小于0.7m。当矿车超速时,摆杆能带动机构使钢丝绳脱落,挡车器连动落下,并保持灵敏可靠。
7、上山(下段)施工的巷道要在耙矸机后5-10m范围内设置保险绳,保险绳采用φ18.5mm的无断丝的新钢丝绳双股生根在巷道两帮的锚杆上(锚杆φ20mm、l=2400mm并用1卷树脂药卷锚固),钢丝绳与锚杆之间用2付绳卡子卡紧;保险生通过φ10mm无断丝的新钢丝绳与吊桶连接,保证保险绳起吊灵活可靠。要求保险绳距离轨道面500mm,并随耙矸机向前移动。
8、沿上山方向绞车前方20m范围内设1棵护身柱,护身柱采用11#工字钢,后仰75°,两端深入顶底板300mm,要牢固有力,并不得影响绞车正常运行。
9、斜巷运输要在斜巷上下口安装示警红灯,有司机操纵,开车时灯亮,停车时灯灭;在斜巷的起坡点、变平点及所有躲避硐口,必须安设照明灯并保证正常使用。当斜巷运输过程中,所有人员必须进入躲避硐及其他安全地点。
10、根据施工需要,下段斜巷20~30m处设置气动式正规联动安全档,安全档前3m处靠巷道左帮必须设置躲避硐室;安全档采用4根锚杆生根在轨道正中顶板,气动操作阀布置在躲避硐室内,安全档必须灵活可靠,并始终处于闭合状态,闭合时要求挡车器与下山方向底板夹角不得小于75°。躲避硐室处必须设置两组电铃声光信号装置,气动操作阀设在躲避硐室内,声光信号必须灵敏可靠。
11、上段回头滑子安装要求:
(1)、上段绞车必须使用采用φ=300mm的正规双回头滑轮,严禁使用开口滑轮,滑轮直径必须大于22倍钢丝绳直径,滑轮及固定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回头滑轮周围必须清理干净,使其倾角和巷道坡度一致。
(2)、固定回头滑轮地锚采用两根φ20mm,长2.4m的锚杆,锚杆锚入底板不小于1.6m,且必须全长锚固,并对其进行拉力测试,确保每根锚杆锚固力不小于80kn,配合双股直径不小于18.5㎜无断丝的钢丝绳用不少于3副绳卡进行连接。
(3)、在回头滑轮与绞车之间合适位置设置一根护绳柱(护绳柱插入顶板不小于200mm,插入底板不小于600mm,且与底板夹角为75°),防止拉断伤人。
三、绞车的选型及计算效验
已知参数:
1.巷道坡度α=16°、斜巷长度l=240m,提升距离l1=220m;以下对使用jd-25kw绞车进行校验。矿车连接器强度pc=60kn,根据斜巷施工参数,提升初选jd-25(a)调度绞车,绞车启动器为qbz-80n型;绞车负荷线均选用3×25+1×10普通橡套电缆。根据《jd-25(a)调度绞车使用说明书》可知:卷筒直径φ=310mm,容绳量l=320m,钢丝绳直径φ=15.5mm,最大静张力fma*=16kn,绞车牵引力f牵=16000n,最大绳速vma*=1.399m/s;电动机型号ybjq-25,电机功率p=25kw,电压u=660v/380v,转速n=1465r/min。jd-25(a)调度绞车钢丝绳(根据运输距离及其它条件)选择6×19+fc型钢丝绳:其绳径为15.5mm,q=0.817kg/m,钢丝破断拉力f破=157kn,强度p=1670mpa,钢丝直径δ=1.2mm。
2.校验钢丝绳安全系数
1)、钢丝绳的最大静拉力:
f、ma*=n(q1+q2)g(sinα+f1cosα)+ql1g(sinα+f2cosα)
=2×(600+1600)×9.8×(sin16+0.015×cos16)+0.817×240×9.8×(sin16+0.3cos16)
=13591n
提升距离:l1=240m
巷道倾角:α1=16
绞车牵引力:f牵1=16000n
容绳量:l=320m(钢丝绳直径为15.5mm)
钢丝绳净重:q1=0.817kg/m
钢丝绳强度:p=1670mpa
总破断拉力:f破1=157kn
矿车自重:q1=600kg
矿车载重:q2=1600kg
矿车与轨道摩擦系数:f1=0.015
钢丝绳的摩擦系数:f2=0.3
矿车数: n1=2
安全系数 m1=f破 ∕f、ma*1=157000∕13591 =11.55>6.5
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2)、容绳量校核:
根据《jd-25(a)调度绞车使用说明书》提供技术数据:卷筒直径φ=310mm,容绳量l=320m,钢丝绳直径φ=15.5mm,提升长度l1=240m,l1
3.校验电动机功率
=1.1×13591×1.399÷(1000×0.85)=24.6kw<25kw
k备:功率备用系数,主提升设备取1.1
f、ma*:为最大静张力的计算值.n
η:传动效率,两级传动为0.85
经过校验所选电动机满足要求。
4.校验绞车强度
最大静张力 f、ma*1=13591
完全能够满足施工需要。
5.结论
经过计算和校验,选用jd-25(a)调度绞车,6×19-15.5m型钢丝绳可满足提升2车的要求,斜巷最大有效提升距离不超过240m。
四、斜巷技术安全措施
1、绞车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绞车司机作业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绞车司机和扒钩工必须固定岗位责任制,严禁窜岗、混岗严禁悬钩离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执行。
3、斜巷运输时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运输管理制度。
4、绞车的固定:稳绞车时,必须保证绞车最突出部分与轨道安全距离不小于500mm。安装前必须打好砼基础,选用型号为φ20mm 、l=2400mm的左旋无纵筋螺纹钢等强锚杆进行加固,并用混凝土进行二次浇灌,基础深度不小于1.2m。绞车底座与用18#槽钢所加工的底盘用φ30mm的螺栓连接,用弹簧垫片双螺母防松。槽钢底盘用10根锚杆垂直打入浇灌好的砼基础并固定牢固,要求锚杆锚固长度不小于1.0m,锚杆外露端用直径为24mm的螺栓连接用弹簧垫片及双螺帽防松。绞车必须要设护绳板和压绳板,绞车生根绳用双股6#钢丝绳固定在垂直打入地下的锚杆上并要求牢固可靠(地锚采用直径20mm,钢筋左螺旋锚杆,且不少于3卷树脂锚固剂,生根绳接头绳卡不少于3副,严禁把钢丝绳固定在轨道上)。
5、钢丝绳的总长度必须保证车辆下放到终点,滚筒上至少要保留3圈余绳,总长度不得超过铭牌规定的最大容绳量,而且必须保证最外层钢丝绳距滚筒边缘,不得少于钢丝绳直径的2.5倍。钢丝绳固定必须用与绳径相匹配的压板固定。
6、钢丝绳连接装置必须使用护绳环,不得少于4副绳卡,卡接时,相邻两绳卡的u型环方向应一致,间距均为150毫米,卡接必须牢固。
7、每一个钩头必须配置带有护绳环的保险绳,卡子不少于3副,保险绳应为主绳的一部分,长度和设计挂车数相适应。
8、绞车的操作侧必须装有不小于2毫米厚金属护身板,用螺栓固定,不得用铁丝捆扎。
9、绞车的操作按钮和声光信号应集中上板,固定在司机便于操作的地方。
10、绞车安装后必须经安监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1、绞车司机开车前必须认真检查绞车是否固定牢固,地锚螺丝有无松动,底座螺丝有无松动滑扣,闸把、闸皮、护绳板、钩头、保险绳要求完好,声光信号必须灵敏可靠。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汇报处理,否则严禁开车。
1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开车:
①、矿车连接没使用防脱销、标准链或未挂保险绳时;
②、钢丝绳磨损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
③、绞车生根绳、地锚松动时;
④、绞车制动闸不灵活或制动力不够时;
⑤、信号不通或不清时;
⑥、矿车掉道而未拿上道时;
⑦、斜巷内有行人时。
13、扒钩工必须认真负责,并严格按照串车提升措施规定进行挂车。保险绳必须正常使用,挂车时必须使用“运输专用防窜销子和三环链”固定。
14、在摘挂钩地点,扒钩工必须在车辆完全停稳的情况下进行摘挂钩工作,在完成摘挂钩工作后,在绞车行绳区域内的人员必须进入躲避硐方可打点走钩,
扒钩工打拉车信号,绞车司机听到声音并回点后方可拉车,当车拉到上口道岔以上距离时,由把钩工打定点,绞车司机听到定点声后立即停车并刹住绞车闸把。这时躲避硐室内把钩工开启气动道岔并打松车信号。把钩工开启脚踏挡。
15、斜巷运输“一坡三档”要按规定安装齐全,并灵敏可靠,保险挡只有在车辆需要通过时方可拿开。
16、斜巷下口安装坠砣式保险档,坠陀式保险档安装在变坡点向上1~3m的范围内,保险档采用矿统一加工软档,坠砣放在斜巷下口保险硐内,以便于把钩工操作,加小滑轮导向,坠砣统一使用铁桶。
17、保险档的横梁下面距轨道高度应根据巷道而定,所有竖档与底板的夹角为500~550,且抬起高度距轨面高度应根据巷道而定。
18、斜巷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在斜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防跑车装置。
②上部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③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一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阻车器。
19、斜巷车道内地辊齐全,地辊间距以不磨轨枕为准,间距为15~20m安设一个,且转动灵活,在拐弯地方,绞车绳运行范围内应安装挡绳站滚。
20、矿车到位后,两部绞车换钩时采用吊档(阻车器)阻住矿车,先摘钩头后摘保险绳,挂钩时先挂钩头后挂保险绳。同时上部绞车司机必须要握紧闸把,防止矿车下滑。
22、轨枕间距不得大于800mm并与轨道垂直,道岔处、接头处必须放一块木道板,间隙、高低差符合质量标准化规定,道碴捣固坚实。
23、车辆掉道时,必须首先与绞车司机联系清楚,只有在车辆下方打一防止车辆下跑的牢固支柱后,方可处理掉道车辆,重车掉道时,要用预先规定的信号与司机联系,必须在车辆下方打设牢靠支柱后,把料卸掉,空车拿上道,车辆掉道时,必须有当班跟班队长现场指挥拿上道。
24、斜巷运输绞车司机必须带电松车,严禁在、无信号和信号、声光不齐全、不带电松车的情况下开车。
25、严禁放飞车,保证绞车运行平稳,禁止猛提,急刹车,以防断绳。
26、绞车运输必须配备清晰可靠的声光信号,禁止用喊、敲管或晃灯等其他方式代替信号。信号为:一响停,二响提升,三响松车。
27、风筒吊挂应避免遮挡绞车司机视线。
28、人力推车时一次只准推1车辆,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或把手伸入车帮内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严禁放飞车。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障碍物,如:道岔、弯道、硐室入口、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29、斜巷运输前必须仔细检查每辆车的连接情况捆绑是否牢固,严禁超宽、超高,否则严禁走钩。
31、运输时,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好,并处于常闭状态,只有在过车时才能打开。
32、绞车司机在开车前必须检查工作地点支护等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只有无隐患的情况下方可开车。否则严禁走钩。开车前,绞车司机必须看清钢丝绳是否由余绳,若有余绳,应先拉紧到适当程度;检查钢丝绳在滚筒上的固定是否牢固、钢丝绳的排列是否整齐,只有在钢丝绳在滚筒上固定牢固、排列整齐、且滚筒上的余绳不少于3圈的情况下方可开车,否则严禁走钩。开车前,绞车司机必须认真检查操作系统是否灵活、声、光信号是否清晰,安全制动装置,绞车基础螺栓,地锚及生根绳是否牢固可靠,只有在构件齐全,完好及性能灵敏可靠的情况下方可开车;否则严禁走钩。
33、扒钩工必须详细检查阻车器,钢丝绳,连接件,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先排除后,只有在确保安全情况下,方可发出开车信号;否则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34、绞车司机在绞车运行过程中不允许急开急停,要求平稳,匀速,在运转中发现异常情况下立即停车检查,待安全隐患处理完毕后方可开车。
35、在运输过程中,如遇大件车翻车、掉道、刮帮、拉不动等事故时,必须切断牵引绞车的电流,并闭锁手把,以防误动作。必须在跟班队长及以上的管理人员现场指挥下,进行处理翻车、掉道、啃底、刮帮等工作。
36、斜巷悬钩时,必须在车辆前方用道木打设十字型阻车装置,打紧打牢,且车辆下方严禁有人。
37、上段使用绞车时,下段保险档必须闭合,且迎头人员进入躲避硐室。
38、上段绞车每天必须有专人对绞车、钢丝绳、钩头、矿车连接装置、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进行检查。每班行车前应对上述设备设施及绞车道进行检查,确认无误方可行车。
39、回头滑子安装要求:
(1)、固定回头滑子地锚采用两根φ20mm,长2m的锚杆,锚杆锚入底板不小于1.6m,且必须全长锚固,并对其进行拉力测试,确保每根锚杆锚固力不小于80kn,配合双股直径不小于18.5㎜无断丝的钢丝绳用不少于3副绳卡进行连接。
(2)、回头滑子采用φ=300mm的正规滑轮,严禁使用开口滑轮,滑轮直径必须大于22倍钢丝绳直径,滑轮及固定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回头滑轮周围必须清理干净,使其倾角和巷道坡度一致。
(3)、在回头滑子与绞车之间合适位置设置一根护绳柱(护绳柱插入顶板不小于200mm,插入底板不小于600mm,且与底板夹角为75°),防止拉断伤人。
五、其它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南一(61-71)采区回风上山》作业规程贯彻执行。
第4篇 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一.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部门输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二.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坏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三.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的车(船)卸车后必须洗刷干净。
四.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1.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级汽车挂车。
2.禁止用叉车、翻斗车、铲车搬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3.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气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设施。
4.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照规定负荷降低25%。
5.遇水易燃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第5篇 平巷运输安全技术管理规定-2
平巷运输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第31条电瓶车运输
⒈电瓶车应符合完好标准,发现灯、铃、闸、控制器闭锁失效、电器失爆等问题之一者不经整改,禁止使用。
⒉正常运行中严禁顶车(在车场调车时除外)。
⒊在调车线、车场需要顶车时严禁摘掉连接装置顶车。
⒋必须使用正规的连接器连车,严禁使用绳批子或其它代用品。
⒌2.5吨机车牵引一吨矿车时,不得超过6个车,5吨机车牵引车数不得超过12个车,8吨机车不得超过20个车。
运输综采支架等大型设备时,2.5~5吨电瓶车牵引1辆,8吨电瓶车牵引2辆。
⒍严禁进入架线机车运输巷道,因特殊情况确需进入架线下时,须制定安全措施,确保架线停电,且电瓶车必须有顶棚。
7.严禁司机在车内站立、身体探出车外或在车下操作机车。
第32条 无轨胶轮车(柴油机)运输
1. 风量:不小于4m3/min/kw。
2. 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50条规定。
3. 排出的尾气中co浓度不超过1000ppm。
4. 排出的尾气中氧化氮浓度不超过800ppm。
5. 油库设灭火器(不少于2个)。
6. 照明灯照距不小于40m。
7. 喇叭齐全有效。
8. 巷道断面不小于3.5×3.2m(宽×高)。
9. 巷道坡度不大于20%.
10. 管线和风筒吊挂高度不小于1.9m。
第6篇 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台帐范本
1、驾驶员档案:基本情况登记表、聘用考核记录、驾驶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违章事故记录、安全责任状等。
2、车辆档案:车辆技术档案(含车辆基本技术参数、二级维护、事故等情况)、行驶证复印件、营运证复印件、车辆二级维护及维修记录、保险单等。
3、安全会议、学习记录: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会议、学习内容、参会人员签到等。
4、安全检查记录:包括时间、地点、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整改情况等。
5、安全管理机构、制度、职责:企业成立安全组织机构的文件、各项管理制度及机构、人员安全工作职责等。
6、违章处理教育培训记录:对从业人员违章处理情况及教育培训记录等。
7、安全专项工作、活动材料:包括行业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的各项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及春运、黄金周、安全生产月等工作方案、措施、检查总结等。
8、安全工作计划、总结材料:包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季度、半年、年度安全工作总结等。
9、事故记录报表:包括本企业各项行车事故的记录,责任认定及处理赔偿情况,事故快报、续报、月报、季报、年报等。
10、安全生产的文件、通知:包括国务院、省、区、市、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及本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等。
第7篇 某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等活动,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提供停放、清洗、维修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监部门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储存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及行驶、停放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单位、维修单位和停车场地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质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配载的罐车及其他容器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残液处置及废水、废气处理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在本市重点地区设立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运输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的,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非本省注册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本市设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业务机构的,必须到市交通运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严禁个体、挂靠车辆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活动。
第八条 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第九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修理的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取得市交通维修管理机构的行政许可,取得一类汽车维修企业资质,并具备下列条 件:
(一)具有完备的罐车清洗熏蒸设备和防爆检测仪器;
(二)残液处置、废水、废气处理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三)具备完善的消防、劳动防护等安全设施;
(四)具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维修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场建设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一)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报批手续,并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许可证;
(三)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规模和专业人员;
(四)具备完善的消防、劳动防护等安全设施;
(五)具有完备的罐车清洗熏蒸设备和防爆检测仪器;
(六)残液处置与废水、废气处理达到环境保护标准;
(七)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建设必须取得规划许可,并符合公安、交通、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的要求。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有自设停车场的,须经公安、交通、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确认,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整改或者禁止停放。
第十二条 罐车安全技术管理要求:
(一)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
(二)承压罐车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质监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罐车的显著位置。
(三)罐车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罐车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四)罐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罐车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罐车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三条 车辆管理要求:
(一)凡在本市重点地区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应持道路运输证、质监部门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等相关证件到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凭备案信息卡进入危险化学品企业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危险化学品企业、专用停车场。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悬挂标志和标志灯。
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须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安装告示牌,标明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尾部喷涂“毒”、“爆”字样;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者罐体的轮廓。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 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对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罐车推广使用han阻隔防爆技术。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超载报警器和行驶记录仪。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认真查验车辆备案信息卡,登记建档。对未持有备案信息卡的车辆,不得装卸危险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载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对在一年内出现交通违法记分满分,或者有2次以上超载、超速记录,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驾驶人员,运输企业必须予以辞退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三)发货单必须标明所要提取的货物品名、数量、车辆皮重、栈台号、车号。发货时应当认真核对,并由发货人、驾驶员、押运员签字确认。严禁超装、超载。
第十五条 运行安全管理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者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法定险种。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押运人员在押运过程中,须携带所载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技术资料。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在运输剧毒、爆炸化学品前,须制发详细路线图和制定运行时间表,做到每次运输一车一图一表。
(五)公安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
第十六条 停放、清洗安全管理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到有资质的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随意停放。临时停车不准靠近明火、高温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点。
(二)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分别设置易燃易爆区、低毒区和一般化学品停放区,做到分类停放。严禁将化学品性质或者扑救方法相抵触的车辆停放在同一区域内。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应对进入车辆、人员进行严格检查,经检查合格、登记后方可准予导入相应停车区域内。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进行24小时巡查,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汇报并按照处置预案迅速处置。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到具备危险化学品清洗资质的单位清洗,严禁擅自清洗或者倾倒残液。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维修保养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合理改造、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综合性管理。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 件》(gb7258)、《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和交通部《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定期进行检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等级必须达到一级,合格后方可参与道路运输。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使用单位应当对罐车进行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承压罐体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每年至少一次)和全面检验(每六年至少一次)。罐体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停用时间超过一年的,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验。常压罐体必须每年度进行检验。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车辆的一、二级维护的技术要求和作业项目,按《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执行。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定点维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维修工艺流程,确保安全生产和维修质量,并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维修企业对罐体不得进行修理或者改装。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与托修人应在维修前依法签订维修合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维修及修理费用2000元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修理内容、维修费用、安全责任等。
第二十三条 罐车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罐车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及维修单位必须设立残液回收装置,对残液进行分类回收并有醒目标志、标签,回收的残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等进行处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场实行雨污分流,建设洗车废水处理设施,初期雨水归入洗车废水一起处理,确保排放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建设洗车废气吸收处理装置,确保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第二十五条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及维修单位实施重点环境管理,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回收残液的名称、数量、去向、应急措施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须配备泄漏应急处理设施,对回收的残液按规范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回收残液的转移,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严禁将残液乱排、乱倒或者委托给没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第二十八条 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自行回收或者擅自倾倒残液。
第二十九条 公安、安监、交通、质监、环保、消防等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并根据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公安、交通部门要在重点路段加强检查,重点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速、超载、强行超车、疲劳驾驶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超范围经营、无证经营等运输管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对达不到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要求的车辆,提请原许可机构依法注销其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证件;对非法改装车辆的,平板货车加装罐体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拆除罐体;对于罐体容积与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不相对应的,由公安部门重新核定载质量或者联系质监部门责令企业更换匹配的罐体,并变更行驶证;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依法强制报废,由公安部门监督销毁。
第三十一条 公安、安监、交通、质监、环保等职能部门要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对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部门。公安部门每月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车辆、驾驶人交通违法和肇事情况进行分析,并通报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修理、车辆停放、车辆清洗的企业,应建立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三十三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公安、交通、消防、安监、环保、质监等部门。
第三十四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由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抢险救援。
第三十五条 对重大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按《张家港市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张政发[2002]138号)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车辆停放、车辆清洗、车辆维修管理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8篇 机车运输安全管理
机车运输是用机车牵引着一列矿车在轨道上运行。它是水平巷道长距离运输的主要方式,在露天矿场用得也很多。矿用机车按使用动力不同,分为电机车和内燃机车两种。绝大多数矿山使用的是电机车,矿山井下使用的内燃机车,排放的废气必须经过净化处理,符合排放标准。
电机车能否安全运行,它的制动性能好坏将起着重要的作用。电机车的制动分机械制动和电气制动两种。在正常行驶的情况下,应使用机械制动闸制动;在紧急情况下,机械和电气制动要同时使用,以保证能安全地制动。制动装置要有足够的制动力,以保证列车在运行时制动距离能符合安全规程的规定,即运送人员时不超过20m,运送物料时不超过40m。
电机车司机的安全操作是电机车安全运行的关键,司机要由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电机车司机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开车时,要集中精力,谨慎操作。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紧车闸,但不要关闭车灯。电机车在正常运行时,必须在列车的前端牵引,只有在调车和处理事故时才可以顶车。司机在行车时,必须随时注意线路前方有无障碍物、行人或其他危险情况,不得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列车通过风门区域时,要发出声光信号,接近风门、巷道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区域以及前方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必须减低速度和发出报警信号。司机发现有异常情况或信号时,应立即停车检查,待故障排除后,方可继续行车。
电机车架空线的悬吊、架设应符合有关质量标准。架空线的悬挂高度(自轨面算起)在运输巷道内,不低于1.8m;在调车场及电机车道与人行道交叉点,不低于2m;井底车场及地面工业广场,不低于2.2m。为了便于架空线路维修和及时切断电源,须设分段开关,架线电车运输中断时间较长(超过一个班)的区段,架空线的电源必须切断。
为了减少杂散电流,在钢轨接头处,各平行钢轨之间,道岔和道岔心之间,都必须用导线连接,并要加强维护,以减少轨道回路电阻。对于不回电的轨道和架线电机车轨道的连接处必须加以绝缘。
第9篇 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管理
(1)机车司机开车前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不得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手柄取下,扳紧车闸。
(2)两台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保持的距离应大于100 m。
(3)矿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应减速,应发出警报。
(4)不得用严禁使用的固定车厢式矿车、翻转车厢式矿车、底卸式矿车、材料车和平板车等运送人员。
(5)用人车运送人员时,不得同时运送有爆炸性、易燃性或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
(6)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列车车速不得超过4m/s。
(7)乘人车必须关上车门或挂上防护链。
(8)乘人车时,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不得露出车外。
(9)乘人车时,列车在行驶中和尚未停稳的情况下,不得在车内站立或上下车。
(10)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时,乘坐人员间距不小于4m;乘坐人员不得有站、仰卧和触摸输送带侧帮现象。
(11)检修人员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工作时,必须佩戴保险带。
(12)在斜巷内遵守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
(13)特殊工种挂证上岗,持证开车、蹬钩。
(14),斜巷运输按规定安设、使用声光信号及“一坡三挡”安全保护装置,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第10篇 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二、组织实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建立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并实施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负责督促和落实整改;
四、组织开展运输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运输经验,落实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五、负责对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人员、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考核;
六、负责有关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落实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11篇 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一、 本公司从事危险品运输的车辆及装截容器、工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之规定条件,经道路运政、质检局等部门审验合格。
二、 驾驶员须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掌握危险品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及消防局培训合格,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消防证及公司准驾证,可上岗作业。
三、 在装运危险品时,要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包装要求,进行严格检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装运,危险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严禁混装。
四、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装卸货场地及运行途中,驾乘人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近明火和高温场所。
五、 凡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按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标志》悬挂规定的标志和标志灯。
六、 在运输危险品过程中,发生爆炸、燃烧、污染、中毒等事故,驾乘人员必须根据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按规定要求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公司及当地交通管理有关部门,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七、 发生重大交通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时,车属单位及公司要立即赶扑现场协助有关 组织抢救,将损失压缩到最低限度。
八、 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辆驾驶员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高度警惕、严禁违章造成事故,同时严防“它方”违章造成重大事故,确保行车安全。
九、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须加入高额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损险,驾乘险等有关险种,以便在万一发生重大事故时能得到经济补偿和经营保障。
第12篇 行车运输安全管理措施
为切实加强西翼1520s运输安全管理,根据我矿2023年运输管理措施规定,5t蓄电池式电机车不能进入主运输大巷运行。为满足西翼1520s生产需要,经矿研究决定特许5t列车组通过主平硐进出西翼1520s;但5t蓄电池式电机车运行中必须严格执行如下措施:
一、机车运行区间:井口至西翼1520s运输巷。
二、机车运行时间规定:早班第一趟。
三、电机车的安全性能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一)司机室必须有牢固的顶棚,并且不得妨碍司机操作和视线。
(二)有警铃(喇叭)、前后灯,并能正常使用。
(三)撒砂装置完整有效,制动装置灵活可靠,制动距离符合安全规程规定。
(四)电气性能良好,符合防爆要求。
(五)列车有红尾灯。
(六)机车每年年审合格。
二、行驶列车的轨道及设施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巷道轨道必须达到质量标准化要求。
(二)道岔必须符合标准,安装正规搬道器,禁止使用牛尾道岔。
(三)轨道和道岔质量达到合格品,运输队每周应对轨道和巷道情况检查一遍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情况报调度室安排处理。
三、行车调度及联络信号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产连队将所需料车或矿车数量、类别、运往地点告知井口调度室,井口调度人员通知运输队相关管理人员,安排机车司机和跟车员专车运送。
(二)当西翼1520s巷有矿车需拉出时,运输队必须安排专车进井拉出地面。
(三)机车进、出井时必须请示和电话联系井口调度室同意(包括西翼三角墩处)。机车出井经西翼暗平硐和三角墩岔尖前必须放慢速度到1.0m/s以下,观察有无机车驶来,有机车驶来时立即停车,跟车员发信号通知驶来的机车停车。
四、机车过风门的规定:
(一)列车通过装有风门的地点时运行速度不超过0.8m/s。
(二)列车位于两道风门间停下时,分别距风门的距离各5m以上,不符合本规定的必须减少牵引车辆数量。
(三)严禁两道风门同时打开,严禁用机车顶碰风门,车辆行驶和过风门时,机车司机严禁将头和身子探出车外。
(四)列车过风门时,其它人员必须站行人侧就近处的躲身点处。
(五)列车行至距风门30m左右必须放慢车速至1.0m/s以下;当距风门5m左右时必须停稳列车,机车控制器打到“零位”并发鸣笛。
(六)当列车停稳后由跟车员下车开启第一道风门,并用挂钩挂好风门,然后躲到行人侧安全位置,向机车司机传递开车信号,机车司机接到开车信号后,方可缓慢通过第一道风门。当整列车通过第一道风门距风门5m后跟车员发出停车信号,机车司机立即停稳列车,由跟车员关好第一道风门。
(七)列车以同样方法通过第二道风门距风门5m时跟车员发出停车信号,机车司机停车等跟车员关好风门发出开车信号后,机车司机方能开动电机车。
五、行车调车规定:
(一)西翼1520s只允许运行一台电机车,每次只准牵引6部矿车(含材料车在内),当矿车和料车混挂时,料车必须挂到第三部矿车后,进入西翼1520s运输巷不允许挂人车。
(二)矿车、材料车只能停放在靠近作业点最近的车场空车道上,停放好后的矿车、材料车距离车场岔心尾端的不得小于三个矿车的距离(有警冲标的不能超过警冲标线)。
六、其它注意事项:
(一)由于西翼1520s运输巷道属老旧巷道,多处地方安全距离不够,所以列车行驶速度必须控制在2.0m/s内;行人看到机车驶来时必须提前站到行人侧的躲身点处,严禁在道床内行走。
(二)机车司机必须严格按照跟车员信号指挥开、停车,巷道转弯处、坡度较大地段、车场、风门处、巷道口、巷道狭窄地段和前方有行人时,应减速鸣笛。
(三)每趟列车只能有一名跟车员,不得搭乘其它人员,跟车员只能站在最后一部矿车尾部碰头上,过风门时必须下车。
(四)运送大型设备和材料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五)电机车司机必须严格按电机车司机操作规程操作。
以前本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措施不符的按本措施执行,本措施未尽事项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