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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办法(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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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1篇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杜绝、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作业是指在公司范围内进行的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动土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动火作业、断路作业、电力设备设施检修(清扫)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项目。

第三条 按照“作业项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危险作业管理。

第四条 危险作业实行作业许可证制度。一个项目含多项危险作业的,须分别办理作业许可证。

第五条 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由相应人员据实填写并签字。

第六条 作业许可证不得私自涂改,确需修改须经审批人审核同意并在修改处签字。

第七条 作业许可证中安全措施、危险评估等栏目不够填写时须另加附页填写。

第八条 作业前,作业单位须根据作业内容及现场实际情况制定作业中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指定作业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员。

第九条 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及应急救援人员须经专项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 作业前,作业单位须组织召开活前会,向参加作业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包含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作业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的工作交底。

第十一条 作业许可证和附页须妥善保存备查,保存期为一年。

第十二条 危险作业中使用的各种设备、工(器)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 危险作业须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人员须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危险作业的作业负责人、监护人须由具有经验的人员担任。作业过程中,作业负责人、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第十五条 严禁作业单位超许可期限及许可范围进行危险作业。未经审批许可,不得组织危险作业。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六条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的空间。

第十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

第十八条 分公司(中心)须由设备工程、生产业务、工艺、安全监督等相关部门共同对本单位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定期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职责

(一)对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二)负责申请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在取得《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后,组织相关人员实施作业;

(三)发生异常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

(四)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应急和联络方法;

(五)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有限空间的人员应劝阻或责令退出;

(六)作业时,随身携带并保管《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职责

(一)掌握作业区域工作环境和工艺情况,合理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组织应急救援;

(二)作业前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拒绝作业;

(三)负责清点出入有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

(四)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监护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五)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职责

(一)参加活前会并认真听取工作交底,充分了解作业时间、地点、工作内容、安全要求及危害因素;熟练掌握应急应对措施。

(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在确认安全防护措施已落实并经监护人同意后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三)服从作业负责人、监护人的指挥,不私自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有限空间。

(四)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及强令冒险作业。

第二十二条 审批人员的职责

(一)审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二)到现场了解有限空间内外情况。

(三)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有限空间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有限空间内与外界连接的电源须有效切断。

第二十四条 作业前,须对储存有害物质的有限空间进行清洗和置换,并随时监测氧气和其它有害物质的含量。

第二十五条 采取有效通风措施,保持有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第二十六条 作业前30分钟内,须对有限空间再次做气体采样分析,验证分析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要求。若不符合,须采取置换、清洗或通风等措施直到符合作业安全要求为止。

第二十七条 作业中定时监测,作业期间至少每隔2小时取样复查一次。

第二十八条 有限空间外须备有必要的应急救援用品、消防器材和清水等应急物品。

第二十九条 对风险程度较高的有限空间作业,作业单位须增设监护人员。

第三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时还须做到

(一)在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二)作业过程中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三)作业前(后)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四)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须有可靠的通讯联络;

(五)存在交叉作业时须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有限空间所在分公司(中心)及有限空间作业单位须根据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和应急应对措施,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第三十二条 须为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含检测人员)配备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检测仪器、应急救援装备。防护用品、检测仪器、应急救援装备须建立台帐由专人妥善保管,并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维护保养。维护保养记录、检测检验报告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或险情实施救援时,救援人员须做好自身防护,禁止盲目施救。

第三十四条 当作业中断2小时以上、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三章 高处作业

第三十五条 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垂直距离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一)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

(二)可能坠落范围:以作业位置为中心,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为半径划成的与水平面垂直的柱形空间;

(三)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为确定可能坠落范围而规定的相对于作业位置的一段水平距离;

(四)基础高度:以作业位置为中心,6米为半径,划出的垂直于水平面的柱形空间内的最低处与作业位置间的高度差;

(五)作业高度:作业区域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的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

第三十六条 高处作业的设备设施、工器具、防护用品及相关安全标志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作业前须进行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第三十七条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须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须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须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须有充足的照明。

第三十八条 作业中须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须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须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须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第三十九条 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须先行拆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人员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第四十条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丢弃。

第四十一条 雨、雪、浓雾天气及6级以上强风天气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第四十二条 暴风及台风暴雨后,须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进行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须立即修理完善。

第四十三条 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浓度应在国家标准允许范围内;作业时作业人员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四条 带电高处作业须符合gb/t13869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46的有关要求。

第四十五条 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确需垂直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第四十六条 脚手架、防护棚搭建或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作业。

第四十七条 不得安排患有职业禁忌证、年老体弱、视力不佳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第四章 吊装作业

第四十八条 吊装作业是指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并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

第四十九条 吊装机具包括桥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桅杆起重机、电动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第五十条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一)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为一级吊装作业;

(二)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为二级吊装作业;

(三)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为三级吊装作业。

第五十一条 吊装机具须注册手续齐全,机体显著位置附有有效的登记标志;须定期进行检测、检验且检测、检验资料完整、有效。

第五十二条 吊装机具的金属结构、主要零部件、电气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附件齐全有效;使用与管理须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的有关要求。

第五十三条 吊装作业人员须持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第五十四条 吊装质量大于40t的重物、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同时吊装同一重物,须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同时吊装同一重物,须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

第五十六条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同时吊装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须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第五十七条 作业前须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须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第五十八条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须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须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须符合《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1996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规范手势统一指挥。

第六十条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没有指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第六十一条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第六十二条 夜间吊装作业照明须符合《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准》(gb50582-2010)有关要求。大雨、大雪、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室外吊装作业。

第六十三条 起重司机、司索人员应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四条 吊具、索具须经计算选择使用,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

第六十五条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第五章 动土作业

第六十六条 动土作业是指在公司范围内进行的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等有可能影响地下设备、设施或临近设备、设施安全的作业。

第六十七条 作业前,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六十八条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第六十九条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第七十条 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作业主管部门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第七十一条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二)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gb-7059和gb-12142要求。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三)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米,高度不得超过1.5米。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四)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五)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六)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七)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第七十二条 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第七十三条 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七十四条 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第六章 盲板抽堵作业

第七十五条 盲板抽堵作业是指化学品储存单位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第七十六条 盲板、盲板垫片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适合的材料制作。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设计、制造并经超声波探伤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七十七条 盲板的直径须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第七十八条 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第七十九条 盲板抽堵作业人员须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八十条 盲板抽堵作业须一块盲板办理一张作业证。

第八十一条 作业前须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每个盲板须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须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盲板抽堵作业单位须按图作业,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第八十二条 作业人员须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十三条 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第八十四条 在有毒有害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业人员须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八十五条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距作业地点30米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须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须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第八十六条 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须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第八十七条 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须采取防烫措施。

第八十八条 高处盲板抽堵作业须按高处作业相关规定进行。

第八十九条 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第九十条 作业过程中,监护人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第九十一条 作业完成后,监护人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九十二条 盲板抽堵作业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动火作业按《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电力设备设施检修(清扫)作业按《电力安全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断路作业按《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基层单位、机关各部室。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全监督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2篇 特殊危险作业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1 范围

为了规范大港油田公司特殊危险作业安全许可管理,加强特殊危险作业项目风险控制,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特殊危险作业管理职责、分类与分级、风险识别、安全措施制定、作业许可证申请、书面审查、现场核实、现场审批、延期、实施、关闭、网上办公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和外部承包商。生产应急情况下发生的作业项目不纳入本办法。

2 术语和简略语

2.1 本办法采用gb/t 19001-2008、gb/t 24001-2004、gb/t 28001-2022、q/sy 1002.1-2007 和q/sy1240-2009标准规定的术语。

2.2 特殊危险作业:指涉及人员、设备、环境等危险有害因素复杂、风险程度高,容易导致事故发生,需要特别采取对策措施予以控制的高危作业项目。作业特点具有复杂性、流动性、交叉性、非常规性以及使用特殊装备或工艺。

2.3 二级单位:特指油田公司所属单位和矿区服务事业部所属单位。

2.4 三级单位:特指二级单位的所属单位(含副处级、科级、小队级等)。三级单位中同时具有副处级、科级及小队级等两种及两种以上行政组织的,以最高级别行政组织为三级单位。

2.5 项目建设单位:特殊危险作业项目所在的二级单位。

2.6 项目作业单位: 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特殊危险作业项目施工作业服务的二级单位及油田公司外部承包商。

2.7 项目主管部门:指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作业单位负责安排特殊危险作业项目的机关职能部门。

2.8 项目所在基层单位:指特殊危险作业项目现场所归属的小队级基层单位。

2.9 项目施工队伍:由项目作业单位派出的、负责具体实施特殊危险作业项目施工的队伍。包括人员和装备等。

2.10 相关方: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作业单位以外的,与特殊危险作业项目在人员、设备设施等方面具有相互影响的组织或个人。

2.11作业许可申请人:由项目作业单位指派的负责履行作业许可申请的人员。作业许可申请人应由施工队伍现场作业负责人担任。

2.12 作业许可审查人: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作业单位授权的,对特殊危险作业项目许可进行书面审查的人员。包括被授权人。

2.13作业许可审批人:由项目建设单位授权的,需要现场对特殊危险作业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核实并做出是否同意作业决定的人员。包括被授权人。

2.14 现场作业负责人:项目施工队伍第一责任人。

2.15 作业现场监护人:由作业现场负责人指定的、负责对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人身受到威胁时发出警告、叫停及采取应急保护措施的人员。

2.16作业现场监督人: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作业单位双方派出的、负责对项目施工过程hse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人员。包括:hse监督部门的专职监督人员、基层单位兼职安全员及项目施工队伍临时指定的监督人员。

2.17 大港油田公司简称油田公司。

2.18 “特殊危险作业项目作业许可证”简称“作业许可证”。

3 职责

3.1 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3.1.1负责明确本单位所有特殊危险作业项目的项目主管部门及各级作业许可审查人、审批人(包括被授权人);负责组织项目作业单位、相关方及本单位有关人员进行作业现场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风险评价并制定风险控制措施;负责对项目作业单位申报的作业许可证、安全工作方案及相关许可作业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审批、许可关闭、存档及销案;负责向项目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负责协调作业项目所需的设备及人力资源;负责监督项目作业单位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单位有关规定。

3.1.2 项目建设单位的二级单位负责一级与二级作业许可的管理。包括作业许可的书面审查、现场审批、关闭、存档与销案等。

3.1.3 项目建设单位的三级单位负责三级作业许可的管理。包括作业许可的书面审查、现场审批、关闭、存档与销案等。

3.2 项目作业单位职责

3.2.1负责指定施工队伍现场作业负责人参加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项目工作前安全分析,识别作业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评价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3.2.2负责依据项目建设单位规定、项目风险控制的需求、本单位资源等,编写作业许可必须具备的相关材料;负责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作业许可申请。

3.2.3 负责对申报的作业许可材料提前进行内部审查。

3.2.4负责在作业前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准备工作;负责落实施工作业过程的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内部监护与监督。

3.3 相关方负责参加作业现场危险有害因素识别、风险评价及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负责向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提供本方与作业项目有关的人员和设备设施相关信息,并提出自己的建议;负责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及作业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信息。

3.4 作业许可审查人及审批人授权

3.4.1 作业许可审查、审批不宜授权。

3.4.2 作业许可审查、审批确需授权时,优先在同一行政组织(含处、副处、科、基层队)内部成员之间授权;其次,可向下一级行政组织主要负责人授权。其中,三级单位不得再向下一级行政组织授权。

3.4.3 同类(同项)特殊危险作业项目授权人数不能多于2人(含2人)。

3.4.4 被授予作业许可审查、审批权限的人员(以下简称被授权人)必须具有满足授予权限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与能力。

3.4.5 所有级别的授权双方应签订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在二级单位范围内予以发布,在油田公司特殊危险作业项目管理系统进行录入。

3.4.6 当被授权人因组织机构调整、人事调整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被授权人人选。

3.4.7 授权不授责。授权人对被授权人职责履行结果负责。

3.5 监督职责

3.5.1 一级动火作业由消防支队及二级单位派专人现场监督,二级许可作业项目由二级单位(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作业单位)负责派专人现场监督,三级许可作业项目由二级单位派人进行抽查监督。

3.5.2 三级单位负责指定现场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

3.6 所有参加特殊危险作业书面审查、现场审批、监督、监护、岗位操作等人员,对本岗位工作的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3.7 各级作业许可申请、书面审查及现场审批人应对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对策措施的有效性负责。

3.8 现场作业负责人对现场施工组织、人员分工、安全设施使用、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有效性、作业现场应急处置等施工全过程负责。

3.9 安全监督人员对作业许可现场审批、实施等全过程负督察责任。对现场存在的与许可管理级别、书面审查结果、安全措施等不符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不良及管理缺陷等,做出口头警告、书面处罚、责令停工等要求,并及时下令纠正。

3.10 作业现场监护人对现场监护对象存在的人身伤害应采取的保护行为负责。

3.11 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风险控制措施,严格执行设备、工艺操作规程,对本岗位安全操作负责。

4 管理内容

4.1 特殊危险作业项目分类

4.1.1通用类特殊危险作业项目。即:按照作业行为类别划分的特殊危险作业项目。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挖掘作业、化学清洗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脚手架作业、管线打开作业等作业。

4.1.2专项类特殊危险作业项目。即:按照具体作业内容确定的特殊危险作业项目。具体见附件一。

4.2 特殊危险作业项目分级

4.2.1作业许可级别划分

a)一级作业许可:是指最终需要项目建设单位的二级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现场审批的项目。

b)二级作业许可:是指最终需要项目建设单位的二级单位主管领导负责现场审批的项目。

c)三级作业许可:是指最终需要项目建设单位的三级单位主管领导负责现场审批的项目。

4.2.2 作业许可级别确定

a)通用类特殊危险作业项目作业许可级别

1)动火作业实行第一、二、三级许可管理;化学清洗作业实行第二级管理;脚手架作业实行第二、第三级管理;挖掘作业实行第二、第三级管理,具体执行相关作业管理办法。

2)未明确作业许可级别的其它通用类特殊危险作业项目,由各二级单位按照风险程度、资源掌控和审批权限等条件,具体划分作业许可级别,并经过有效审批后,在本单位予以发布。

3)当项目建设单位与项目作业单位对同一特殊危险作业项目确定的作业许可级别不一致时,依照项目建设单位规定级别进行申请、审批管理。

b)专项类特殊危险作业项目作业许可级别具体见附件一。

4.3 工作前安全分析与风险控制措施制定

4.3.1 特殊危险作业项目施工作业前,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三级单位)组织项目所在基层单位、项目施工队伍及相关方人员组成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共同到现场识别作业过程可能发生的事故、危险有害因素、风险程度等,制定科学、全面的风险控制措施。具体执行gy01/f7.28.29《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办法》。

4.3.2根据工作前安全分析的结果,由现场作业负责人填写作业许可证。其中,通用类特殊危险作业项目使用对应管理制度规定的作业许可证格式。专项类特殊危险作业项目使用“专项类特殊危险作业项目作业许可证”(gy01jl 7.28.20-01)。

4.3.3根据工作前安全分析的结果,由项目作业单位编制项目安全工作方案(或hse作业计划书)等其它保证施工安全的技术及管理材料。

a) 通用类特殊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工作方案(hse作业计划书)等保证施工安全的其它材料,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编制。其中:

1)高处作业:工作内容复杂、坠落点多等风险程度高的作业项目应编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业计划书)。

2)受限空间作业:应编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业计划书)和应急预案。

3) 移动式起重作业:关键性吊装作业,应编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业计划书)。

4)管线打开作业:必要时制订安全工作方案(hse作业计划书)和应急预案。

5)临时用电作业: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含5台)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含50kw)的,应专门进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同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业计划书)。

6)挖掘作业: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业计划书)。

7)脚手架作业:应编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业计划书)。

8)动火作业:对于作业内容及危害因素复杂的作业项目,应根据工作安全分析结果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要求,编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业计划书)。

9)化学清洗作业:应编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业计划书),必要时附加工艺流程示意图等。

b) 专项类特殊危险作业项目:对于作业内容及危险有害因素复杂的作业项目,应根据工作安全分析结果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要求,编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业计划书),必要时附加工艺流程示意图等。

c) 油田公司外部承包商在特殊危险作业项目施工前,应根据工作安全分析结果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要求,编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业计划书)。

d) 工作方案(hse作业计划书)内容至少包括:项目组织机构与岗位分工、项目主要内容、采用的关键工艺设备设施、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主要风险控制措施、应急预案等。

4.4 作业许可申请

4.4.1 按照“谁作业,谁申报”的原则,由项目施工队伍履行作业许可申请流程。

4.4.2现场作业负责人是作业许可申请人,作业许可申请人应实地参与特殊危险作业工作前安全分析,否则作业许可不予审查通过。

4.4.3作业许可申请所需的有关安全工作方案(hse工作计划书)、应急预案、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相关附图等保证安全施工的技术与管理材料,应与作业许可证一并申报。

4.5书面审查

4.5.1油田公司内部进行的特殊危险作业项目,首先由项目作业单位内部履行审查流程,然后报项目建设单位审查及审批。

4.5.2油田公司外部承包商进行的特殊危险作业项目,参照4.5.1条款规定,由承包商内部进行有效审查后,报项目建设单位审查及审批。

4.5.3油田公司内部应用“油田公司特殊危险作业网上管理系统”,履行作业许可书面审查流程。油田公司外部承包商使用纸质文件履行书面审查流程。

4.5.4书面审查内容包括:作业许可证、安全工作方案(hse工作计划书)、应急预案、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相关附图、有关作业内容说明等保证安全施工作业应具备的材料。具体作业项目所需资料执行4.4.3条款及项目建设单位有关要求。

4.5.5书面审查应及时完成,不应影响下一步工作流程。

4.5.6 不同级别作业许可审查、审批工作流程具体见附件二。

4.6备案

作业许可书面审查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安全监督部门进行监督信息备案。其中,油田公司内部利用“油田公司特殊危险作业网上管理系统”备案功能进行备案。油田公司外部承包商书面审查通过后,由项目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安全监督部门进行备案。所有一级、二级作业许可只有通过备案后方可打印、发放作业许可证。

4.7 现场核查与审批

4.7.1 作业许可书面审查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审批人组织所有书面审查人、现场作业负责人及相关方有关人员,到工作现场进行核查,确认各项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4.7.2 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之后,作业许可批准人、申请人及相关方均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4.7.3 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如未通过,项目作业单位应针对存在问题制定完善措施,并重新办理作业许可申请。

4.8 作业许可证使用

4.8.1 施工作业前,现场作业负责人应向所有参加施工作业的人员及相关方进行作业许可交底,交底后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应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4.8.2 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

a) 第一联:现场作业负责人持有。

b) 第二联:张贴在公开地点以示沟通,让现场所有作业人员了解正在进行的作业位置和内容。

c) 第三联:送交相关方,以示沟通。

d) 第四联:保留在批准人处。

4.8.3 当同一工作区域有多个相关方参与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所有相关方发放一份作业许可证(或复印件),并签字记录。

4.8.4 当工作需要中断(正常工作休息除外)时,许可证第一联应交回项目所在基层单位负责人保留。

4.8.5 作业现场关键人员(不含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变更时,应经过现场作业负责人的批准,并重新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安全教育、交底签字等内容,并保留记录。

4.9 许可证延期

4.9.1 许可证有效期限原则为不得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没有完成工作,确需更多时间连续作业,作业许可申请人可向批准人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次数不得超过2次。

4.9.2 许可证延期前提为“作业人员无变化、作业对象无变化、作业主体工艺无变化、作业地点无变化”等无导致作业风险变化的条件,否则不得延期。

4.9.3 许可证延期期限应由作业许可批准人、申请人及相关方协商一致后确定。

4.9.4 特殊危险作业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执行以下规定

a) 通用类

1)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移动式起重吊装作业、挖掘作业、管线打开作业、化学清洗作业许可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不能超过24h。

2)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脚手架作业许可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5天。

b) 专项类

1)含有通用类特殊危险作业项目时,许可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执行其中作业项目的最短时间要求。

2)未含有通用类特殊危险作业项目时,许可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施工队伍及相关方协商一致后确定。

4.9.5 作业许可申请人、批准人及相关方应重新核查工作区域,确认安全措施有效后,作业许可申请人和批准人方可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延期。许可证未经批准人和申请人签字,不得延期。

4.9.6 在规定的延期次数(期限)内没有完成作业,需重新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4.10 作业许可证取消

4.10.1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作业许可申请人、批准人都有责任立即终止作业,取消作业许可,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作业许可。

a) 由于作业过程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作业程序等发生明显变化,导致重大事故隐患,需要重新制定控制措施的.

b) 实际作业的工期、工作内容等与作业计划发生重大偏离的。

c) 事故状态下、出现紧急情况或已发出紧急撤离信号时。

4.10.2 取消作业应由作业许可申请人和批准人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4.11作业许可证关闭

作业完成后,申请人与批准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许可证由申请人、批准人和相关方共同签字后,关闭作业许可证。

4.12 存档

4.12.1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基层单位负责存档,存档的作业许可证应齐全完整,同时,项目作业单位保留一份关闭的作业许可证。

4.12.2油田公司内部施工作业应在“特殊危险作业管理系统”中使用电子文档形式存档,以便网上查询。油田公司外部承包商施工作业使用书面存档。存档期限至少一年(包括已取消作废的许可证)。

4.13 销案

作业许可证及相关材料存档满一年后,且认定无保留价值后由存档部门或基层单位负责销案。

4.14 其它

4.14.1 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4.14.2 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扩大特殊危险作业项目管理范围,并参照执行该办法。

4.14.3 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投入足够的资源,保证特殊危险作业管理网上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5 更改

本办法的更改执行gy01/f4.1《文件和记录管理程序》的规定,如程序文件更改影响本办法的执行需要更改时,应一起组织更改。

6 相关文件、实施证据和表单

6.1 相关程序文件和作业文件

gy01/f7.28.21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gy01/f7.28.22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gy01/f7.28.23 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管理办法

gy01/f7.28.24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gy01/f7.28.25 化学清洗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gy01/f7.28.26 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gy01/f7.28.29 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办法

gy01/f7.28.30 管线打开安全管理办法

gy01/f7.28.32 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gy01/f7.31.3 动火管理办法

大港油田公司承包商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

6.2 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q/sy1236-2009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q/sy1238-2009 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范

q/sy1240-2009 作业许可管理规范

q/sy1241-2009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q/sy1242-2009 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范

q/sy1243-2009 管线打开安全管理规范

q/sy1244-2009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范

q/sy1246-2009 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q/sy1247-2009 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q/sy1248-2009 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6.3 相关技术文件

附件一 特殊危险作业项目工作内容、危害特征及作业许可级别表

附件二 不同级别作业许可审查、审批工作流程

6.4 实施证据和表单

gy01jl 7.28.20-01 专项类特殊危险作业项目作业许可证

油田公司特殊危险作业网上现场审批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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