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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管理办法规定(8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37

缺陷管理办法规定

第1篇 缺陷管理办法规定

汉口供电公司缺陷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汉口公司输电网络以及中低压配电网络设备的安全运行,降低设备故障率,提高设备健康运行水平,为更新、改造提供原始依据,加快设备缺陷的处理速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缺陷分类原则:

缺陷原则上分一般缺陷和一类缺陷两种。其中一类缺陷按缺陷性质又分为紧急缺陷和重大缺陷。

1. 1一般缺陷:是指对近期安全运行影响不大的缺陷。可列入年、季度或日常维护工作中消除。

1.2重大缺陷:是指缺陷比较严重,但设备仍可短期继续安全运行。该缺陷应在短期内消除,消除前应加强监视。

1.3紧急缺陷:是指严重程度已使设备不能继续安全运行,随时可能导致发生事故或危及人身安全的缺陷,必须尽快消除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临时处理。

二、缺陷单运转流程:

2.1 缺陷单运转流程需在公司生产信息网上公布。

2.2各线路责任人应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巡查线路,发现缺陷后记录在“巡线手册”上,同时填写设备缺陷单,交班组技术员。缺陷单应包括设备名称、线名、地点杆号、台区号、具体缺陷内容、缺陷类别、巡视人、日期等详细内容。

2.3班组技术员对各人上报缺陷单进行编号,编号后将缺陷单编号记录在责任人“巡线手册”上,并负责填写“缺陷统计一览表”。所有缺陷单汇总后交班组长。

2.4班组长对每处缺陷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缺陷类别进行安排处理。

2.5一类缺陷、需转其它部门处理或需改造才能处理的缺陷,由班组长重新出缺陷单报运行专工。班组长转原缺陷单给微机员存档。

2.6缺陷处理完毕后,班组长转缺陷单给微机员。微机员在“缺陷统计一览表”中填写处理时间和方式、处理人等内容后存档,并在线路责任人的巡线手册上记录处理时间。

2.7需转其它部门处理的,由运行专工审核并在缺陷单上提出处理意见后,转缺陷单至相关部门。转综合班处理的缺陷,缺陷单由综合班存档。必须通过改造才能消除的缺陷,缺陷单由运行专工留存。

2.8各班组技术员月底汇总缺陷后,每月28日前报缺陷报表到生技科。一类缺陷必须有明细,一般缺陷报数量。

2.9各班组微机员次月5日前将上月缺陷单依序整理归档备查。

三、缺陷处理时限:

3.1一般缺陷处理周期不过月。

3.2重大缺陷处理周期不过周。

3.3紧急缺陷处理周期不过天。

四、缺陷处理流程:

4.1一般缺陷应结合日常工作安排或停电检修机会,在处理时限内完成。

4.2重大缺陷单当天下班前应交给运行专工,运行专工查看现场或了解情况后提出处理意见,同时通报生技科长。

4.3紧急缺陷由班组长应立即通知生产副经理和生技科长。

4.4转综合班处理的缺陷,各班组在2日内,转一套外破资料复印件给综合班,由综合班技术员签收。

4.5必须通过改造才能消除的缺陷报运行专工,由生技科统一安排处理。

五、补充规定:

5.1各班组申报停电检修计划,缺陷单作为申报依据。

5.2缺陷记录作为班组填工作票的依据。上报工作票时,工作票面必须详细填写缺陷内容,并将缺陷单作为附件一并报工作票签发人查看。工作票终结后,缺陷单由应班组长或工作负责人填写上杆处理人、工作监护人等详细缺陷处理情况并转班组技术员终结存档。

5.3转由其它部门处理的缺陷,班组负责落实处理结果,并及时反馈运行专工。

5.4各班组技术员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班需改造才能处理的缺陷,汇总报大修改造报生技科,由各运行专工审核。

5.5各部门技术员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班处理缺陷所使用人工、材料以及各外协单位处理缺陷使用材料和材料归还情况制报表汇总后报生技科,由各运行专工审核。

5.6综合班技术员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班接收处理外破因素报表报生技科,由各运行专工审核。

5.7各班组每周五将本周各外协处理缺陷使用材料和人工数据汇总,次周一上午生产分析会上汇报。

5.8同一缺陷,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出单。

5.9运行专工负责分片缺陷处理的审核和总结分析,为分管经理指挥生产提供参考依据。

5.10各班组缺陷单运转及处理情况,运行专工每季度检查一次。

5.11缺陷单编号方式为╳╳班╳╳(年)╳╳(月)╳╳(日)╳╳╳号缺陷单,如:配一班号缺陷单。

5.12线路责任人的巡线手册作为缺陷单填写的原始资料,由各班组集中管理。

5.13“缺陷统计一览表”见公司生产信息网。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汉口供电公司。

武汉汉口供电公司

2005年4月1日

第2篇 架空输电线路缺陷管理规定

输电线路设备,是传送电能的重要通道。运行单位按有关规程对输电线路及设备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巡视和监护,及时发现线路缺陷,并组织人员及时消除,确保我局输电线路的安全运行。为了线路缺陷或隐患不致遗漏,线路巡视责任人在现场将缺陷记录下来,并进行整理分类,提供给 相关部门和有关领导查阅处理,确保电网正常运行,特制立架空输电线路缺陷管理办法:

一、缺陷分类

输电线路设备超出设计和运行规范标准,就是输电线路的缺陷。设备缺陷分为线路本体、附属设施缺陷和外部缺陷三类,并按一般缺陷、重大缺陷、紧急缺陷三个级别进行管理。

设备本体缺陷:指组成线路本体的构件、附件、零部件,包括基础、杆塔、导地线、绝缘子、金具、接地装置等本身的缺陷。

附属设施缺陷:附加在线路本体上的各类标志牌、警告牌及各种技术监测设备出现的缺陷。

外部隐患:指外部环境变化对线路安全运行已构成某种潜在性威胁的情况(如在保护区内新建房屋、植树竹、堆物、取土、线下施工车辆作业等对线路造成的影响)。

一般缺陷:指线路虽有缺陷,但在一定期间对线路的正常运行影响不大,此类缺陷应列入年、季度检修计划中加以消除。

重大缺陷:指缺陷对线路运行有严重威胁,短期内线路尚可维持运行。此类缺陷应在短时间内消除,消除前须加强监视。

紧急缺陷:指缺陷已危及到线路安全运行,随时可能导致线路事故的发生。此类缺陷必须尽快消除,或临时采取可以确保安全的技术措施进行处理,随后彻底消除。

二、缺陷的管理

(一)缺陷处理的一般要求

1、一般缺陷:一经查到,如能立即消除,可不作为缺陷对待,如发现个别螺栓松动,当即已经用拧紧。如不能立即消除,应作为缺陷将其记录下来,并应填入缺陷记录中履行正常缺陷管理程序。

2、重大缺陷:一经发现,巡视人员应立即报告班长、线路专责或生技科长,由线路专责或生技科长及时报告生产副局长审查,然后书面报告局生技部,局生技部核实后安排相关单位尽快处理消除缺陷。

3、紧急缺陷:一经发现,应立即报本单位调度部门和局生技部、安监部,经分析、鉴定确认为“紧急缺陷” ,应确定处理方案或采取临时的安全技术措施,供电局或线路维护部门应立即按所定方案进行处理。

4、对不同级别设备缺陷的处理时限,应符合如下要求:

(1)一般缺陷的处理,最迟不应超过一个检修周期。

(2)重大缺陷的处理,一般不超过一周(最多一个月)。

(3)紧急缺陷的处理,通常不应超过24h。

5、对于重大缺陷和紧急缺陷,凡具备带电作业条件的,尽量安排进行带电作业消缺。

(二)缺陷处理的流程

缺陷处理的流程是一个“发现(运行)处理(检修 )验收(运行)” 的闭环过程,并以传递“缺陷处理通知单” 、完整填写“缺陷消除记录”的过程体现。

1、巡线人员在巡线过程中发现缺陷,应立即记录到巡视记录簿上。若为重大或紧急缺陷,要立即报告输电班长。巡线完成后将巡线结果交输电班长,输电班长根据设备缺陷的严重程度,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重大和紧急缺陷:应立即向本车间领导(或车间专业工程师)汇报,在设备缺陷消除前,组织人员加强巡视,若缺陷严重到危及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必须停电时,应按电力事故处理规程执行。 输电班长及时填写 “重大、紧急缺陷处理通知单” ,共一式两份,一份自存,一份报生技部线路专责。

(2)一般缺陷:由运行班组每月向车间填报一次缺陷月报表,由车间主管人员到现场核实汇总,填写缺陷月报,报局生技部。

2、生技部线路专责根据缺陷的类别及情况,分为两类:

(1)属小缺陷(如个别螺栓丢失)签署意见后退回运行班,在下次巡线时进行消除;

(2)列入维修、检修计划,签署意见后转给检修单位。

3、检修单位根据接到的“缺陷处理通知单”进行缺陷记录,并根据生技部线路专责提出的意见或要求安排缺陷处理,处理后将处理结果写在 “缺陷处理通知单”上,然后返还给生技部线路专责,同时在缺陷记录本上将该缺陷注销。

4、生技部线路专责审核后再返还运行班,运行班安排有关巡线人员检查验收,若确认“合格” ,应在验收人签字处签字并交还班长,班长在缺陷记录本上注销该缺陷,并将验收签字后的“缺陷处理通知单”转交给生技部线路专责,生技部线路专责复印存档后返还一份给检修单位。至此,整个缺陷处理的闭环过程全部完成(后附:输电线路缺陷管理流程图)。 巡线人员检查验收为“不合格” ,写明情况交还班长,班长审查后签上意见交到生技部线路专责,并重新按上述程序办理,直至缺陷消除。

5、对在检修工作中发现的缺陷,由检修人员在现场将缺陷记录下来, 由检修单位统一转交给生技部线路专责,再转至运行班,并纳入缺陷处理程序。

6、“缺陷处理通知单”保存的期限,应为三年,以便出现问题时查明责任和原因。

7、供电局每个月应对缺陷进行汇总统计、分类统计及缺陷分析,并在每月末将本月缺陷的发现、消除情况和原因分析上报生技部、安监部。

8、220kv 及以上输电线路的紧急缺陷应及时上报省公司生产技术部,如需即时停电处理的,在征得省公司生产技术部同意后方可办理停电申请。

(三)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对于发现的“外部隐患”, 有些不是运行维护单位能够处理的可向引发外部隐患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发放“影响线路安全运行整改通知书” 以督促其及时处理。

2、对群众护线人员报告(反映)的缺陷,应由巡线人员或供电局(车间)线路专责到现场核实后,在现场进行记录,并纳入缺陷处理程序。

四、对输电线路常见临修项目停电作业时间的要求

(一)各类缺陷应坚持通过带电作业和计划检修予以消除为主的原则,临时停电消缺只适于紧急缺陷和重大缺陷。只有在不具备带电作业条件,或由于缺陷位置、周围环境使带电消缺作业具有极大安全风险时,才可申请输电线路临时停电,并按以下要求进行停电作业时间限制和考核。

(二)各生产单位在申请线路临时停电之前或申请过程中,要同时做好现场作业方案的制定(包括作业方法、现场作业人员组织、现场危险点分析及控制措施制定等)和物资材料、工器具准备、现场地面布置等准备工作。在调度人员发出现场“可以开始工作”的指令后,要尽快开始实质性的消缺作业,避免停电消缺时间过长。

(三)下述“停电作业时间”是指从作业人员现场接到调度人员发出的“线路已停电,可以开始工作”的指令到现场作业人员向调度人员汇报 “现场工作结束,线路可以恢复送电”之间的时间。

(四)每条线路同一电业局运行维护范围内有多处缺陷需同时进行处理时,停电时间以其中处理时间最长的一处所需时间为准,不应累计计算。

(五)输电线路常见临修处缺停电作业时间要求:

1、绝缘子串(含金具)缺陷:

(1)直线、跳线绝缘子串: 500kv 停电作业时间h≤4小时 220kv 停电作业时间h≤3 小时

(2)耐张绝缘子串: 500kv 停电作业时间h≤6小时 220kv 停电作 业时间h≤4 小时

2、 导、地线缺陷

(1)导线不需开断重接,仅采用补修管或补修条进行修补停电作业时间

h≤3 小时

(2)单根导、地线需开断重接,但不需更换停电作业时间h≤10 小时

(3)更换单根导地线,长度在3km 以内,并对弧垂进行适度调整停电作 业时间h≤36 小时(2天1 夜)

三、缺陷评判标准

输电线路缺陷按下表进行分类和评判。

表 1:缺陷评判标准表

序号

缺陷部位

缺陷描述

缺陷分类

1

杆塔及拉线

1、自立式铁塔在不同高度内分散式缺斜材10(含)匹以下,以及缺相应数量的螺栓、螺帽和脚钉等。

2、塔上(直线塔除绝缘子挂点以外)有鸟巢或异物。

3、拉线下把缺一个螺帽。

4、拉线受力不均。

5、拉线下把被埋。

6、电杆接头、塔材、拉线、拉线棒镀锌层脱落,锈蚀截面低于原值的20%。

7、电杆纵向、横向裂纹0.2mm 以内。

8、砼电杆保护层腐蚀脱落、钢筋外露。

9、 “х”拉线的交叉点发生摩擦,并产生锈蚀。10、拉猫塔在同一高度缺斜材 4(含)匹以下或整基分散式缺斜材 8(含)匹以下。

11、拉“v”塔的左右塔身分别在同一高度缺斜材 4(含)匹以下或整基分散式缺斜材 8(含)匹以 下。

12、砼杆叉梁接头锈蚀、混凝土局部裂纹、掉块、露筋。

一般缺陷

1

杆塔及拉线

1、主材弯曲变形、塔身倾斜,横担歪扭超过表4 的规定。

2、自立式铁塔缺斜材10(不含)匹以上 20(含)以下。

3、拉猫塔在同一段内缺斜材4(不含)匹以上 8(含)匹以下或整基分散式缺斜材 8(不含)匹以 上 12(含)匹以下。

4、拉“v”塔的左右塔身分别在同段内缺斜材 4(不含)匹以上 8(含)匹以下或整基分散式缺斜 材 8(不含)匹以上 12(含)匹以下。

5、主材包钢及及主要受力构件任一段连接处缺螺栓和螺栓严重松动三分之一及以上,但不超过三 分之二。6、同位双拉线下把缺螺栓二颗以上,但不存在丝杆上无螺帽现象。

7、拉线断1 股(少股)或 2 股(多股) 。

8、电杆接头、塔材、拉线、拉线棒锈蚀截面占原值的20%~40%。

9、电杆纵向、横向裂纹0.3~0.4mm。

10、两侧拉线受力严重不均。

11、直线塔绝缘子挂点有规整型鸟窝,无鸟窝散落现象。12、线路名称及杆塔编号模糊不清或缺失。

13、砼杆叉梁接头严重锈蚀、混凝土大量裂纹、掉块、露筋。

14、拉猫塔和拉“v”塔的主材歪扭、变形。

15、电杆大面积纵向、横向裂纹0.4mm 以上。

重大缺陷

1

杆塔及拉线

1、一组拉线中有一丝杆无螺帽和一根拉线脱落。

2、任何一组拉线下把螺帽丢失半数以上或联板螺帽丢失。

3、拉线基础有明显上拔和沉陷,并在发展。

4、塔上挂有较长的导体、线绳或其他异物,有可能造成接地短路。

5、一般杆塔的拉线断2 股(少股)或 3 股(多股)以上。

6、拉猫塔和拉“v”塔的任何一根拉线(无论多股、少股)断一(含)股以上。

7、电杆接头、塔材、拉线、拉线棒锈蚀截面超过原值的40%。

8、直线塔绝缘子挂点有鸟窝散落短接绝缘子。

9、自立式铁塔缺斜材20(不含)以上。

10、拉猫塔在同一段内缺斜材8(不含)匹以上或整基分散式缺斜材 12(不含)匹以上。

11、拉“v”塔的左右塔身分别在同段内缺斜材 8(不含)匹以上或整基分散式缺斜材12(不含)匹以上。

紧急缺陷

2

导、地线

1、钢芯铝绞线、钢芯铝合金绞线断股损伤截面不超过铝股或合金股总面积7%。

2、铝绞线或铝合金绞线断股损伤截面不超过总面积7%。

3、镀锌钢绞线19 股断 1 股。

4、导、地线上挂有小型无腐蚀性异物。

5、导线轻微抛股。

6、孤立档有接头。

7、架空地线耐张塔楔型线夹尾线的绑线严重锈蚀或断开。

8、各类管与耐张线夹之间的距离小于15 米。

9、接续管或补修管与悬垂线夹的距离小于5 米。

10、接续管或补修管与间隔棒的距离小于0.5 米。

11、相间弧垂之间或分裂导线弧垂之间不均衡。

12、分裂导线发生绞线。

13、架空地线严重锈蚀。

一般缺陷

2

导、地线

1、钢芯铝绞线或钢芯铝合金绞线断股损伤截面占铝股或合金股总面积7%~25%。

2、铝绞线或铝合金绞线断股损伤截面不超过总面积7%~17%。

3、地线钢丝7 股断 1 股或 19 股断 2 股。

4、绝缘架空地线的放电间隙变动、烧损。

5、导线铝股严重抛股。

6、相间弧垂之间或分裂导线弧垂之间严重不均衡。

7、铝包带脱落。

重大缺陷

2

导、地线

1、钢芯铝绞线或钢芯铝合金绞线的钢芯断股。

2、钢芯铝绞线或钢芯铝合金绞线断股损伤截面超过铝股或铝合金总面积25%。

3、铝绞线或铝合金绞线断股损伤截面超过总面积17%。 4、镀锌钢绞线 7 股断 2 股或 19 股断 3 股。

5、线上挂有较长的导体、线绳或其他异物,有可能造成接地短路。

紧急缺陷

3

绝缘子

1、110kv 线路一串瓷(玻)瓶中损伤 1 片。

2、220kv 线路一串瓷(玻)瓶中损伤 1~2 片。

3、500kv 线路一串瓷(玻)瓶中损伤 1~3 片。

4、瓷瓶金属部件一般变形或锈蚀,且锈蚀截面低于原值的 20%。

5、绝缘横担端部偏斜大于100mm。

6、直线杆塔绝缘子串顺线偏斜角大于5°,小于 7.5°。 7、瓷质或玻璃绝缘子脏污或复合绝缘子严重脏污。

一般缺陷

3

绝缘子

1、35kv 线路一串瓷(玻)瓶中损伤 1 片。

2、110kv 线路一串瓷(玻)瓶中损伤 2 片。

3、220kv 线路一串瓷(玻)瓶中损伤 3-4 片。

4、500kv 线路一串瓷(玻)瓶中损伤 4-5 片。

5、瓷瓶串缺弹簧销,绝缘子槽口、钢脚、锁紧销不配合,锁紧销子退出。

6、直线杆塔绝缘子串顺线偏斜角(除设计要求的预偏外)大于7.5°,或最大偏移值大于 300mm, 绝缘横担端部偏移大于 100mm。

7、瓷瓶钢脚、钢帽磨损、变形、严重锈蚀,且锈蚀截面占原值的20%~40%。

8、均压环、屏蔽环锈蚀及螺栓松动、偏斜。

9、绝缘子与绝缘横担有闪络痕迹和局部火花放电留下的痕迹。

10、绝缘横担绑线松动、断股、烧伤。

11、瓷质或玻璃绝缘子严重脏污。

12、均压环明显变形。

重大缺陷

3

绝缘子

1、35kv 线路一串瓷(玻)瓶中损伤 1 片。

2、110kv 线路一串瓷(玻)瓶中损伤 3 片。

3、220kv 线路一串瓷(玻)瓶中损伤 5 片。

4、500kv 线路一串瓷(玻)瓶中损伤 6 片。

5、绝缘子(串)上挂有异物。

6、绝缘子钢脚、钢帽磨损、变形、严重锈蚀,且锈蚀截面超过原值的40%。

7、复合绝缘子伞群破裂。

紧急缺陷

4

金具、附件及附属设施

1、金具缺非关键螺栓,开口销或一般锈蚀。

2、线夹或间隔棒紧爪内缺铝包带和胶垫施工不合格。

3、防鸟设施损坏、变形或缺损。

4、防振锤移位、脱落、偏斜、钢丝断股,阻尼线变形、烧伤,绑线松动。

5、线路名称、杆塔编号字迹不清或缺失;相位、警告、指示及防护等标志缺损。

6、塔脚保护帽龟裂、破损或垮塌。

7、各种检测装置缺损、丢失。

8、接续金具温度高于导线温度10°c,跳线联板温度高于导线温度 10°c。

9、金具发生轻微变形、锈蚀、烧伤、裂纹,且锈蚀截面低于原值的20%。

10、防撞设施发生龟裂,强度降低或无标识。

11、塔脚保护帽被土石埋没。

12、间隔棒掉爪、滑移。

13、防撞设施不牢靠或倒塌、移位。

14、塔脚保护帽严重龟裂、垮塌或缺失(设计本身没考虑的除外) 。

一般缺陷

4

金具、附件及附属设施

1、受力金具明显磨损变形。

2、大跨越导、地线阻尼线夹脱落不超过一个。

3、接续金具温度高于导线温度10°c~40°c,导线压接管温度高于导线温度 10°c~20°c,跳线 联板温度高于导线温度 10°c~40°c。

4、金具发生变形、锈蚀、烧伤、裂纹,且锈蚀截面占原值的20%~40%。

5、大跨越导、地线、阻尼线线夹脱落1 个。

6、导地线接续金具过热、变色、变形、滑移。

7、接续金具温度高于导线温度40°c 以上,导线压接管温度高于导线温度 20°c 以上,跳线联板 温度高于导线温度 40°c 以上。

重大缺陷

4

金具、附件及附属设施

1、耐张塔上导地线引流线脱落或烧伤断股。

2、大跨越导、地线、阻尼线线夹脱落2(含)个以上。

3、子导线线夹未落位、未固定、金具严重锈蚀或缺件。

4、导地线悬垂线夹的承重轴磨损超过1/4 以上。

5、金具发生严重变形、锈蚀、烧伤、裂纹,且锈蚀截面超过原值的40%。

6、导线压接管、设备线夹松动或有裂纹。

7、悬垂线夹的闭口销脱落。

紧急缺陷

5

基础和接地

1、一根接地引下线与接地网未连接、接地线被盗一根和水平接地网有外露现象。

2、一般杆塔个别接地电阻不合格。

3、塔基内地面有种植或土石堆积高于保护帽。

4、接地焊接点外露在土壤表面上且未涂防锈漆。

5、塔脚处有积水趋势引起塔材锈蚀。

6、杆身引下线、接地引下线和接地网之间未能有效连接,连接板接触面积低于其总面积的50%或 连接处呈点(线)接触,杆身引下线与架空地线未有效导通。

7、接地装置锈蚀,且锈蚀截面低于原值的20%。

8、基础地表区域形成洼地,有积水趋势且排水不畅。

一般缺陷

5

基础和接地

1、基础边坡不稳定、经常被冲刷、水土流失、塌方或已经严重积水。

2、基础受到严重外力破坏。

3、基础有倾斜,沉陷和一般基础有上拔现象。

4、基础附近有险石、并可能造成塌方打伤基础或铁塔。

5、雷雨季节除外的时间段内接地线一基全部被盗或断开。6、在杆塔或拉线基础周围的土石受到了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浸蚀。

7、接地电阻连续五基不合格。

8、接地装置严重锈蚀,且锈蚀截面占原值的20%~50%。 9、基础立柱出现一般性裂纹或裂纹长度低于 40cm,且裂纹深度低于 10mm,装配基础轻微塌陷、钢 筋外露但未出现锈蚀断裂。

重大缺陷

5

基础和接地

1、铁塔基础有明显上拔和沉陷现象,并在发展。2、经常遭受洪水冲刷和淹没,使基础外露出现不稳定现象或已经倾斜。 3、基础立柱出现大面积裂纹或裂纹长度达到 40cm 及以上,裂纹深度达到 10mm 及以上,装配基础 塌陷、钢筋外露并锈蚀断裂。 4、接地装置严重锈蚀,且锈蚀截面超过原值的 50%。 5、雷雨季节期间接地引下线被盗或断开。

紧急缺陷

6

通道

1、防护区内有谷物场和不符合设计规定的小型建筑物。2、35kv 线路杆塔基础外缘 5 米处取土。

3、110kv 以上线路杆塔基础外缘 10 米处取土。

4、在杆塔基础范围内种植攀附性农作物。

一般缺陷

6

通道

1、导线对树木、建筑物、对地交叉跨越的距离小于表1 规定 1 米以下。

2、线路防护区附近有开山采石和易燃易爆仓库的距离小于表2 和表 3 的规定。

3、在线路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烧窑、烧荒或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 其他影响供电安全的物品。

4、塔吊转臂活动范围覆盖线路部份防护区,但未覆盖导线。

5、35kv 线路杆塔基础外缘 2 米~5 米范围以内人工或采用小型机具取土。

6、110kv 以上线路杆塔基础外缘 4 米~10 米范围以内人工或采用小型机具取土。

7、在杆塔或拉线基础安全规程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

重大缺陷

6

通道

1、导线对树木、建筑物、对地交叉跨越的距离小于表1 规定一米以上。

2、建筑(施工)塔吊转臂活动范围覆盖导线。

3、通道内钻探、打井、建筑或固定高大机具施工。

4、导线正下方堆土、地面抬升导致对地距离减小到小于表1 规定一米以内。

5、在杆塔内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建车道。

6、35kv 线路杆塔基础外缘 2 米范围以内以任何方式取土。

7、110kv 以上线路杆塔基础外缘 4 米范围以内以任何方式取土。

8、35kv 线路杆塔基础外缘 2 米~5 米范围以内采用大型机具取土。

9、110kv 以上线路杆塔基础外缘 4 米~10 米范围以内采用大型机具取土。

紧急缺陷

表 1:导线对地及交叉跨越物的距离

序号

被交叉跨越物名称

跨越方式

( 最小允许距离(m)

35kv

110kv

220kv

500kv

1

居民区

垂直

7

7

7.5

14

2

非居民区

垂直

6

6

6.5

12

3

交通困难地区

垂直

5

5

5.5

9

4

公用铁路至轨顶

垂直

7.5

7.5

8.5

14(16)

5

等级公路路面(1-3 级)

垂直

7

7

8

14

6

非等级公路路面

垂直

7

7

8

12

7

通航河流至最高行水位的桅杆顶

垂直

2

2

3

6

8

不通航河流至百年一遇洪水位

垂直

3

3

4

6.5

9

电力线(至导线、避雷线)

垂直

3

3

4

6

10

电力线(至塔顶)

垂直

3

3

4

8.5

11

弱电线路

垂直

3

3

4

8.5

12

架空运矿索道

垂直

3

3

4

6.5

13

对树木自然生长高度

垂直

4

4

5

8

14

对树木最大风偏

平行

3.5

3.5

4

7

15

对果树自然生长高度

垂直

3

3

3.5

7

16

房屋

垂直

4

5

6

9

17

房屋

平行

3.5

4

5

8.5

18

对运输车辆顶部

垂直

2

2

2.5

19

杆塔外缘至公路路基边缘(开阔地区)

平行

交叉:8m,平行:最高杆塔高

20

杆塔外缘至公路路基边缘(路径受限制地区)

平行

5

5

5

8(15)

表 2:炸药储存点距线路的最小安全距离

炸药量(t)

0.5

1

2

5

10

15

25

50

75

100

200

500

炸药库型式

距离(m)

有土堤库或地下库

110

160

220

350

500

610

790

1120

1370

1580

2240

2500

45

60

90

140

200

240

320

450

550

630

900

1000

地面库

220

320

450

710

1000

1225

1580

2230

2740

3160

4475

5000

110

160

220

350

500

610

790

1120

1370

1580

2240

2500

表 3:爆破点距线路的安全距离

爆破工种种类和方法

距线路的最小距离(m)

露天爆破土壤及坚硬岩石

1

裸露装药爆破法

400(注 1)

2

炮眼装药爆破法

200

3

药壶式炮眼爆破法

200(注 2)

4

小洞室药包法

300

5

深孔装药爆破法

400

6

洞室装药法(大爆破)

400

7

坑洞中爆破巨石

400

注 1:同时爆破的包括瞬发雷管和导爆索裸露装药的总量不应超过 10 公斤;2:在山坡上顺下坡方向爆破时,距线路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 300 米。

表 4:塔身倾斜、横担歪扭、主材弯曲的最大允许值

序号

类别

允许值

1

直线铁塔倾斜

3‰(高塔 60 米 1.5‰)

2

拉线铁塔倾斜

塔顶 4‰,拉线点高度 2‰

3

转角及终端塔倾斜

7‰

4

拉线门型塔横担在主材连接处的高差

2‰

5

横担歪扭

5‰

6

主材弯曲

2‰

第3篇 设备缺陷管理规定办法

为全面掌握设备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缺陷,认真分析缺陷产生的原因,尽快消除设备隐患,掌握设备的运行规律,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保证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指导思想

1、指导思想:增强设备缺陷管理意识,提高设备管理水平,保证设备健康运行。

2、目的:具体落实电力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缺陷管理必须形成“闭环”,尽量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可操作性。

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10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

二、缺陷的性质及消除期限

1、紧急缺陷:指严重程度已使设备不能连续安全运行,随时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此类缺陷必须尽快消除(24小时内安排临时或事故检修)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临时处理。

2、重大缺陷:指缺陷比较重大,但设备仍可维持短期运行。此类缺陷应在短期(一周)内消除,消除前应对该设备进行严密监视。

3、一般缺陷:指缺陷范围较小,对近期安全运行影响不大的设备缺陷,列入月度检修计划进行处理。

三、缺陷管理流程

1、生产部为设备缺陷管理的主管单位,服务公司生产部为设备缺陷管理的协管单位。

2、公司生产部和服务公司生产部各设一名专责,具体负责设备缺陷的日常管理工作。

3、调度所、信息管理中心、计量所、送电公司、变电公司为设备消缺的具体实施单位。

4、设备缺陷管理

(1)设备缺陷管理实行微机(生产mis)管理,设备的所有缺陷管理流程都应在生产mis上进行,特殊情况用消缺通知单来实现闭环管理。

(2)运行人员发现紧急缺陷时,在按照现场运行规程进行必要的应急措施后,应首先汇报调度,交当值调度值班员处理,需要立即消缺的,当值调度值班员应直接通知检修维护单位负责人组织消缺,同时上报生产部缺陷管理专责,事后生产部应给检修维护单位补发消缺单。

(3)运行人员发现其它缺陷后应对设备缺陷作出正确判断,由所属各班班长审核后录入生产mis系统,同时报生产部缺陷管理专责。

(4)对特别重大和紧急缺陷,设备检修维护单位负责人在接到设备缺陷汇报后,应立即组织消缺。消缺后2天内应主动补充完善生产mis系统资料。

(5)对一般缺陷,生产部缺陷管理专责按计划下达设备消缺通知单给检修维护单位,并将汇总表报安保部和分管生产领导。相应班组在接到消缺通知单后,应按消缺通知单限定时间(最长不超过30天)自行完成缺陷处理。

(6)检修维护部门处理完设备缺陷后,应认真填写相关记录。变电运行人员同时组织验收,验收后应做好归档工作。

(7)生产部、各相关单位根据各自管辖范围按季度统计设备缺陷消缺率,累计消缺率将作为检修维护部门季度、年度考核依据。

(8)消缺率统计的分类:按缺陷的划分,消缺率分为一般缺陷消缺率和紧急缺陷消缺率进行统计。

累计缺陷消缺率=统计期间已消除的设备缺陷/(统计期间发现的设备缺陷+统计期间以前未消除的设备缺陷) ×100%

(9)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消缺的,由检修单位填写详细说明,经公司生产例会研究后,可列为攻关缺陷,不列入消缺率的统计范围。

(10)一般缺陷由检修维护部门于当月30日前补充完善生产mis系统资料。

(11)各生产部门负责人、班组长每天必须定时进入生产mis系统进行缺陷查询,及时了解设备消缺任务和消缺完成情况。

5、缺陷管理流程见《肥西供电公司缺陷管理流程图》(详见附图)

四、职责分工

(一)生产班组:

1、运行班(系指承担对设备运行负责的班组):

(1)按规定对本班所辖的各类设备进行定期巡视、检查、切换等,并将巡视情况认真记录,对发现的设备缺陷由班长审核后按规定上报,并录入生产mis系统。

(2)对上报的缺陷要表述准确,同时对紧急或重大缺陷要有应急处理措施。

(3)作为设备管理的主人,每当缺陷消除后应按规定及时进行验收,并将检修人员的检修记录录入生产mis系统。

(4)每周结合班组安全活动会,对设备产生的缺陷要进行分析、总结,并提出防范对策。

2、检修维护班(系指承担对设备负责检修维护的班组):

(1)按规定对本班所负责检修维护的设备发生的各类缺陷及时消除。

(2)对所消除的缺陷要在检修记录本上认真记录清楚,即导致缺陷的原因、更换的部件及处理结论。

(3)结合每周安全活动会,对所处理的缺陷要进行分析,讨论防止类似缺陷发生的措施,核对备品备件的实际库存量,并认真填写消缺材料使用情况统计表。

(二)管理部门:

1、调度所(设备运行管理部门):

(1)对本部门各运行班上报的缺陷要认真审核,并初步判断缺陷性质,对重大或紧急缺陷,要协助当班调度提出防止该缺陷进一步发展的措施,并督促运行人员立即执行。

(2)对审核后的缺陷按规定及时上报。

(3)结合本部门每月的安全活动会或运行分析会,对重大或紧急缺陷要进行分析,以提高对设备异常情况的分析、判断、处理水平。

2、检修维护单位(系指变电公司、送电公司、信息中心、计量所等部门):

(1)对传递来的所有缺陷要及时进行梳理,按照已制订的缺陷管理办法,对紧急或重大缺陷安排专业班组及时消除,对一般性缺陷视情况安排到相应的工作计划中当月消除。对部分缺陷需要其它部门配合或本部门短期无法消除的,应及时与生产部联系。事故处理时,要绝对服从调度统一指挥。

(2)缺陷处理后督促各班组及时完善生产mis系统资料。

(3)结合部门的安全活动会,要从技术方面对本部门所消除的缺陷进行分析,采取防范措施,以防类似缺陷重复发生。

(4)负责按月对所辖班组进行消缺率指标考核。

3、生产部:

(1)对运行部门传递来的所有缺陷及时审核,按照已制订的设备及专业分工管理分界点及时传递给相应的检修维护部门,对部分缺陷涉及到多个部门时,应及时组织协调。

(2)接到特别重大或紧急缺陷报告后,一方面督促运行部门加强监视,一方面督促检修单位及时给予消除,必要时应立即赶赴现场参与指挥。

(3)组织各生产部门制订抢修备品备件储备定额,督促各部门、班组规范使用抢修材料。

(4)按季召开生产分析会,对本季度发生的各类设备缺陷进行梳理,从技术角度进行分析、总结。每次分析会后要出一期简报,重点总结、通报运行管理、各类设备缺陷管理情况等。

4、安保部:

(1)对相关部门传递来的缺陷及时分析,针对运行、设备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防范措施。

(2)接到特别重大或紧急缺陷报告后,要协助检修维护单位完善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督促运行部门加强监视,必要时应立即赶赴现场实施安全监督。

5、服务公司生产部:

(1)对各部门传递来的所有缺陷及时审核,按照已制订的设备及专业分工管理分界点及时传递给相应的检修维护部门,对部分缺陷涉及到多个班组时,应及时组织协调。

(2)接到特别重大或紧急缺陷报告后,一方面协助运行部门拿出控制事故扩大的应急措施,一方面迅速组织人员、材料予以消缺,必要时应赶赴现场参与指挥。

(3)参与制订抢修备品备件储备定额,督促所辖各部门、班组规范使用抢修材料。

五、奖 惩

(1)各检修单位要认真重视设备缺陷消除工作,生产部应每季度进行统计考核,重大及紧急缺陷消除率为100%,一般缺陷消除率为100%,此项考核指标与检修维护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制考核挂钩。

(2) 运行人员在正常的设备巡视过程中发现的设备重大缺陷将给予适当奖励;若该缺陷长期存在,在多次巡视中属应发现而未被发现的,要追究相关运行人员的责任。

(3)在检修或试验中发现的重大设备缺陷,将给予适当奖励;若该缺陷属检修或试验超周期造成的,要追究相关检修人员的责任;若该缺陷在检修中由于检修部门人为责任造成而运行人员在组织验收中应发现而未被发现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由于检修维护部门没有按照规定期间组织消缺,或因为检修质量不符合技术导则而使缺陷旧病复发的,要追究相关检修维护部门(包括班组)负责人的责任。

(5)及时发现重大或紧急缺陷的有功人员,按照发现次数每次奖励20—50元,重复缺陷不重复奖励;凡被追究责任的人员,除每次扣除奖金50元外,其本人要在公司每月生产例会上“说清楚”。

(6)所有奖惩兑现由生产部按季度统一办理。

第4篇 变电设备缺陷管理标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海市供电公司变电设备缺陷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龙海市供电公司变电设备缺陷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山东省电力集团公司 《山东省电力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条例》。

3 职责

3.1变电设备缺陷管理由生产经理负责,生技部是变电设备缺陷的归口管理部门,由分管专工负责管理。

3.2 各级人员的职责

3.2.1生产经理职责

3.2.1.1在接到紧急缺陷汇报后,及时做出决策指令。

3.2.1.2负责对缺陷的定性或处理方案的最终裁决。

3.2.2生技部职责

3.2.2.1负责变电设备缺陷类别的最终确定和消缺工作中的有关技术问题。

3.2.2.2负责变电设备缺陷全过程管理,做好变电设备缺陷的整理、分析、反馈、统计、评价和考核工作,及时地组织消缺。

3.2.2.3负责审核消缺的技术措施和组织必要的消缺验收。

3.2.2.4根据检修单位提出的消缺计划列入月度、季度计划,安排好及时消缺。

3.2.2.5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开发应用从发现、传递、审定、到消除等全过程的缺陷管理软件系统,提高缺陷处理的现代化管理手段。

3.2.3调度所的职责

3.2.3.1详细记录或打印备份变电设备缺陷内容,及时分析,及时汇报。

3.2.3.2凡影响安全运行的缺陷,要与运行人员制定反事故措施,对尚不能消除的缺陷进行有效的监督。尽一切可能保障设备安全运行。

3.2.3.3每月汇集各站统计报表,计算消缺率并上报生技部。

3.2.4检修部门的职责

3.2.4.1详细记录或打印变电设备缺陷内容,及时分析、分类汇总。及时的制定消缺计划上报生技部 ,根据生产计划,安排并组织班组消缺。

3.2.4.2参与并监督班组消缺工作,保障检修质量;参加或组织消缺验收,将已消缺陷信息及时反馈。

3.2.5调度值班人员的职责

调度值班人员应将运行人员汇报的变电设备缺陷做好记录,并尽快通知有关部门,设法在消除之前,从运行方式上限制缺陷的继续恶化和发展。

3.2.6变电值班人员的职责

3.2.6.1加强对设备的巡视,发现缺陷,及时汇报调度所;及时记录、及时交接、及时跟踪监控。

3.2.6.2每天审阅缺陷记录;对影响安全的缺陷,在运行中加以监控。必要时,与调度值班人员一起制定反事故措施,以进一步地限制缺陷的发展,保障安全运行。

3.2.6.3参加消缺设备的验收,对已消缺陷及时注销。

3.2.6.4按时统计消缺率,报所属运行单位。

3.2.7检修人员的职责

3.2.7.1保障检修质量,不留设备隐患。力争一次验收合格,一次送电成功,资料一次交清,消缺反馈应随消随反,不拖延日期。

3.2.7.2对暂不能立即消除的缺陷,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运行人员交待清楚,做好记录;以便在运行中实行监督。

3.2.7.3定期巡视设备,掌握设备运行状态,将巡视中发现的缺陷,及时通报运行人员。

3.2.7.4在试验、化验、检修中发现的缺陷,除在检修记录中详细记载并直接汇报分管领导之外,还应及时通知设备所在单位负责人。

3.3变电设备缺陷的管理程序

3.3.1常见缺陷的管理

3.3.1.1在巡视中、在操作中、在检修、试验中,只要发现新缺陷就要立即报告运行人员,由运行人员按类别填入缺陷记录。并依照缺陷管理流程图及传递图进行处理。

3.3.1.2紧急类缺陷(ⅰ类缺陷)一经发现要立即报告调度值班人员,并根据现场情况提出消缺的初步方案。当值调度员应立即指挥检修部门进行处理,并汇报生技部主任和生产经理。检修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消缺,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到位。变电缺陷除做好安全措施外,还要做好记录。在处理紧急类缺陷的过程中,可不填写《缺陷通知单》及《缺陷处理通知单》,但处理完毕后,必须完善通知单的传递,以掌握此类缺陷的情况。

3.3.1.3发现重大缺陷(ⅱ类缺陷)及一般缺陷(ⅲ类缺陷),经各级运行人员逐级填写《缺陷通知单》后上报至生技部,生技部分管专工根据汇报填写《缺陷处理通知单》通知检修部门,由检修

部门制定消缺措施、停电时间并对所需材料提出申请报生技部,由生技部批准,列入月度生产计划后组织实施。

3.3.1.4填写缺陷记录及缺陷通知单,要用硬笔或微机打印,使用正楷或仿宋字并按格式逐项填写,不准留空白。字迹要工整清晰、 内容要详实、定类要准确。

3.3.1.5检修部门分管人员要根据缺陷的紧急程度,及时安排消缺;消缺后的设备,应由运行人员验收、签字。对遗留问题和要注意事项,检修人员除了在记录上详细记载外,还应向运行人员做口头交代。以使运行人员心中有数。

3.3.1.6消缺中发现非本专业缺陷,要立即通知变电运行值班人员及调度值班人员;由调度通知相关人员消缺。通知遇有困难时,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反映。

3.3.1.7检修部门对那些定性不准、重复报的缺陷、或不可处理的缺陷,应填明不处理原因并经部门领导批准,将不处理意见反馈给生技部。

3.3.1.8所报缺陷的类别,运行单位要把关,禁止怕负责任而故意将类别抬高。

3.3.1.9条件成熟时,采用本公司mis网进行缺陷单传递。

3.3.2特殊缺陷的管理

3.3.2.1复处理缺陷

复处理缺陷是指由几个单位配合处理,方能消除的缺陷。

a.计划中的复缺陷的处理,一般由生技部协调进行。

b.消缺中发现的复缺陷,应由发现者立即通知运行人员和调度值班员,然后由调度直接通知到相关单位。以求及时消缺;减少停电时间和次数。

c.相关单位应积极组织并及时赶到现场,禁止找借口推诿到场.

d.相关单位除处理好所属缺陷外,还应紧密配合,以求顺利消缺。

e.消缺中发现的复缺陷一般不用传递,但在处理后要向生技部汇报。

3.3.2.2暂态缺陷

暂态缺陷是指受环境、温度等条件影响所产生的非器质缺陷。

a.受湿度、温度等因素影响而出现的时显时消缺陷,应先记入缺陷记录;然后汇报站长并组织进行观察、确认。当诊断为永久或者是器质性的缺陷时,再进行传递。否则,要继续监视。

b.受季节影响具有时效性的缺陷(如空调、开关的加热器等),在季节发生变化后,某些缺陷就失去了其时效性,这种情况可申请延长其消缺期并在适当时机消缺。但是在其时效性恢复之前,此缺陷必须消除。

c.暂态缺陷延期处理的批准权为生技部专工。

3.3.2.3不传递缺陷

a.发现后,立即被消除的缺陷。此类缺陷只登记不传递,留做统计缺陷的发现率和消缺率。

b.因制造、安装遗留下来的缺陷,在投产后,根本无法消除。但在运行中,能通过采取某些措施或者遵守某些规定,就能保障安全生产者。此类缺陷由检修申请,经分管经理批准,可不用传递和消缺,但要在设备台帐记载。

3.3.2.4缓消缺陷

设备大修、预试超周期;试验中的非关键数据偏差;因在周期内不能立即停电处理,只要目前对安全不会造成影响,可提检修申请,经分管经理批准,可延期消缺。

3.3.2.5对暂态缺陷、缓消缺陷以及不传递缺陷的处理措施要长期遵守,不经批准禁止废弃;要加强有该类缺陷设备的有效监视、定期分析其变化或发展,一旦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转入传递管理。

4变电设备缺陷管理的范围

4.1变电站一、二次设备。

4.2通讯、远动、计量及其辅助设备。

4.3防误操作闭锁装置。

4.4照明、给排水、防小动物设施。

4.5防火、防盗报警系统。

4.6防雷、接地设备。

4.7通风、冷却、加热设备。

4.8厂房、厂地、院墙、架构、基础、电缆沟设施。

5变电设备缺陷的定义和分类

5.1变电设备缺陷的定义

变电设备缺陷是指设备在运用中发生异常,虽能继续使用,但影响安全、经济运行。

5.2变电设备缺陷的分类

变电设备缺陷按其严重程度分为紧急、重大、一般三个等级。

5.2.1紧急缺陷(ⅰ类缺陷)

指对人身或设备有严重威胁,不及时处理可能造成事故的缺陷。主要有;

运行中设备大量漏油,从油位指示器上看不到油位者。

设备在运行中有较大放电声或发出爆破等异音者。

设备闪络放电有可能造成短路、接地者。

设备温度上升很快,坚持运行有危险者。

断路器及刀闸断不开、合不上影响停、送电者。

设备接头或线夹过热,达到90℃及以上者。

断路器掉闸次数已满或掉闸后不修不能送电者。

断路器失压、泄气、不储能或发闭锁信号者。

断路器油泵频繁打压,间隔时间在四分钟以内或打压不停止者。

sf6断路器气体压力超过(0.4mpa±0.009)(0.6mpa±0.015)的允许值者。

真空断路器的真空泡雾化、氧化、裂纹、发红或失去光泽者。

强油通风冷却器停役个数达三分之二及以上,且油温达75℃以上者。

主变、互感器、电容器、避雷器、电抗器、消弧器等的套管或电缆溢胶、淌油、冒烟发出臭味或瓷质部分纵向裂纹达总长度20%者。

电压互感器短路、失压断线;电流互感器开路或内部声较大者。

直流消失、直流系统发生金属性接地短路或两套整流器全部不能工作。经运行人员处理不了者。

设备仅有的一套主保护出现异常;或者由于某种原因造成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退出运行,开关将不能正确动作跳、合闸者。

差动保护交流回路断线或不平衡电流超标。

母差保护的位置指示灯不亮或指示错误。

电缆沟积水,影响设备安全运行者。

中央信号装置不发信或不正确发信者。

通讯设备故障、中断者。

操作电源不可靠或能源不足者。

重要的遥测、遥信量不正确;遥控、遥调失灵。

因外力使电气设备或者设备基础、厂房、院墙发生倾斜、下沉、裂纹、倒塌并危及安全者。

厂房漏雨,水滴在电气设备上,将引发事故者。

设备的运行状态出现厂家说明书所规定的禁止、不得、不准等现象或状。均按一类缺陷管理。

设备的绝缘、温升、强度等技术数据超过极限值。

小动物或者飘浮物附着到电器设备上,将引发事故者。

5.2.2重大缺陷(又称二类缺陷)

指对安全、经济运行影响较大,只能坚持短期运行,不及时处理可能发展为紧急缺陷或导致事故者。

断路器容量不足。

断路器打压超时或者油泵打压次数每天超过两次。

母差不平衡电流 ,主变铁芯接地电流测试不合格。

sf6开关室排气扇失效率达百分之二十及以上者。

电动刀闸失灵,靠人力操作者。

刀闸、瓷瓶及端子排挂尘、挂灰;结碱、结露、受潮、生锈严重者。

防误闭锁功能失效、失灵或者元件损坏者。

电容器鼓肚、渗油或者熔丝经常熔断者。

电容器组因内部有故障送不上电者。

两套主保护中的一套有故障、异常者。

设备内部发热,外壳温升大于20℃(开关、pt、ct、耦合电容器、电力电容器、套管)。

直流系统的监测装置失灵或误指示者。

整流器装置的自动或手动功能失灵者。

蓄电池反极性、死电瓶或缺少电解液者。

高频保护的通道试验信号值超标。

故障录波器不录波、自检、不显示或自检信息不对或发异常信号者。

设备的打印机故障或者异常者。

微机保护的显示非关键数据、状态,与标准值不符或数码显示不清、不全者。

保护通道异常,投入了通道故障压板。

保护装置及自动装置的信号灯、指示灯,亮、灭不正常者。

重合闸充电灯不亮、试验有异常者。

主变有异音,不能坚持长期运行者。

主变的有载调压机构的远方或就地调节失灵、失控者。

主变的风扇损坏数量达到一组的数量或者强油风冷的手动、自动、辅助、备用功能失效者。

主变强油风冷装置的潜油泵损坏或发出备用电源故障牌者。

设备的干燥剂潮解、变色、失效者。

设备的防雨帽、防雨罩脱落、失效或没装者。

设备的油位计、避雷器的动作计数器及设备的表计玻璃罩裂纹、破碎或者不透明者。

设备渗漏油较严重,滴油速率达每五分钟一滴者。

指示仪表滞动、卡针,数字仪表不指示、误码或者显码不清者。

电度表不走字或走字不正常。

调度电话不畅,仅有一部好用者。

远动设备遥测、遥信功能失灵、失效。数据采集不正确、拒发或误发信号;或者显示状态与实际不符者。

消弧器自动跟踪仪失灵、失效、失控者。

电缆外皮发热, 温度超过45℃者。

导线、地线断股、散股、电缆外绝缘受热变色、变形或有异味,经确认在短期内不再发展者。

裸导体设备或者设备的接头及连接部分发热,温度的最高值不会超过80℃者。

各类设备的箱体门扇关合不严、挂不牢,自敞走扇者。

各种设备的箱体、屏体底部孔洞末封堵或封堵不严者。

小电流接地选线装置失灵、失效不能正常运行者。

防火防盗装置失灵、失效不能正常运行者。

设备所用的加热器、空调器不工作或工作效率低,影响设备正常运行者。

工作场所照明灯比原设计少四分之一及以上者。

电缆沟盖板残缺不全;沟壁水泥脱落;支架锈蚀严重,积水积污者。

防鼠板、电缆穿孔封堵不严;门窗玻璃破碎,不能防小动物者。

接地电阻不合格;工作接地或保护接地失效;变电设备的架构、避雷针杆塔开裂或倾斜或重要承力部位缺材5 条以上者。

厂房漏雨;墙壁或设备基础倾斜、裂纹者。

设备无名称、编号、标志或者不清、不符者。

高压设备预试的部分数据不合格,无批准手续而继续运行者。

35kv及以上设备长期超参数运行、超大修期运行、超预试周期运行,无办批准手续者。

运行的设备无技术资料、无设备图纸或与实际不符者。

带电设备之间或对地间隙距离小于规程规定,未采取措施者。

上级下达的重大反措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者。

在短时期内,有可能发展成紧急缺陷的一般缺陷。

5.2.3一般缺陷(又称三类缺陷)

指对设备虽有影响,但尚能坚持安全运行的变电设备缺陷。

6变电设备缺陷的统计分析与总结

6.1运行、检修单位于每月底统计本月所发现、所消除的各类缺陷的发现日期、消除日期、缺陷内容及消除条数,次月的三日前报生技部。

6.2运行、检修单位每年进行一次缺陷管理总结,总结情况并制定下一阶段缺陷消除计划,次年二月一日前报生技部。

7 变电设备缺陷处理的规定、消缺率及计算公式

7.1各运行、检修单位均应设立缺陷记录,明确缺陷管理专责人员,并上报生技部备案。缺陷内容要及时记入缺陷记录,注销后应及时变更,作为设备状态检修依据之一。

7.2对有争议的缺陷(包括消除情况及负责单位)由生技部负责解释。

7.3变电设备缺陷处理的规定:

紧急缺陷在发现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消除。

重大缺陷在发现后的一个月内消除。

一般缺陷在发现后的三个月内或结合停电计划消除。

7.4变电设备缺陷的消缺率:

紧急缺陷为100%。

重大缺陷为90%。

一般缺陷为80 %。

7.5变电设备缺陷的计算公式:

消缺率=统计期已消除缺陷的总条数/统计期内应消除缺陷的总条数×100%。(紧急、重大、一般缺陷的消缺率要分别计算)

8变电设备缺陷的考核规定

变电设备缺陷管理的考核按公司业绩考核办法进行, 由生技部专工负责提出,考核内容是:

8.1消缺率完不成。缺陷的统计分析与总结不及时上报同样视为消缺率完不成。

8.2因缺陷发现、汇报、汇总、处理等方面不及时、不合格等问题者,贻误消缺时机,造成事故、重复消缺、缺陷等级上升以及影响统计缺陷消除率者。

注:对因受停电条件制约,影响消缺周期的缺陷,可按缓消缺陷对待,由负责消缺单位提书面报告,经分管经理批准后,可不予以缺陷超周期考核。但经过停电还未消除的缺陷,应统计为超期缺陷并予以考核。

第5篇 供电设备缺陷管理标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全局供电设备缺陷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我局10kv及以上供电设备的缺陷管理。

2 名词术语

2.1 设备缺陷

指运行中供电设备任何部件的损坏,绝缘不良或处于不正常的运行状态。

2.2 紧急缺陷

威胁人身及设备安全,严重影响设备出力,使用寿命和供电质量及可能造成保护误动和拒动,危及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必须立即进行处理的缺陷。

2.3 重大缺陷

对设备出力和使用寿命及系统正常运行有一定的影响或可能发展成为紧急缺陷,但尚允许带缺陷继续运行跟踪分析一段时间,运行必须加强监视,限期安排处理的缺陷。

2.4 一般缺陷

对人身和设备安全无威胁,对设备出力和经济运行没有立即影响,且不致发展为重大缺陷,允许列入月、季(年)度检修计划中进行处理的缺陷。

3 职责

3.1 职能

生技科是全局所属运行设备缺陷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应全面掌握设备健康状况,及时掌握紧急和重大缺陷并组织消除,以确保设备完好安全经济供电,具有对设备缺陷掌握鉴别,组织消除和报告的职能。

3.2 权限

3.2.1 有权对缺陷作出最终定性。

3.2.2 有权督促检修单位、运行单位根据安排及时进行消缺。

3.3 责任

对全局供电设备的完好率负责。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设备缺陷管理应根据运行、检修分级管理的办法,实行设备缺陷三级管理:局生技科、各运行、检修主管单位(集控站、检修队)和线路班组。

4.2 各级均应落实兼职人员分管和执行本标准。

4.3 各级均应建立和健全缺陷记录簿,发现缺陷后应按分类顺序记录,缺陷消除后应及时填写消除日期和负责人应掌握缺陷从发现到消缺的全过程。

4.4 各运行单位及时发现和掌握所管辖运行设备的各类缺陷并及时上报,督促有关部门处理,在缺陷未消除前有加强监视检查缺陷是否扩展和恶化趋势的责任。

4.4.1 运行人员应从巡视检查,预防性试验和线路瓷瓶测试等所发现的缺陷和检修中发现并未能及时消除的缺陷详细记入缺陷记录簿。

4.4.2 凡发现“紧急缺陷”运行人员应迅速用电话报告当值调度员,当值调度员在核对确属紧急缺陷后,应根据当时的系统运行情况及有关规定,决定缺陷设备是否需要立即退出运行。与此同时,当值调度员应迅速将缺陷情况按顺序通知下列人员,生产副局长、生技科长、检修单位负责人,第一个接到调度通知者应迅速传递缺陷信息,并负责组织抢修工作。值班人员应按现场有关规程规定对缺陷进行特别监视和紧急隔离等处理。

4.4.3 凡发现“重大缺陷”,应立即用电话和设备缺陷通知单(重大、紧急缺陷)报局生技科,生技科有关专职应立即对缺陷进行核实,并负责填写“设备缺陷通知单”,再按专业分工将通知单转有关检修单位。

4.4.4 发现“一般缺陷”后,可在运行月报上填报,由生技科运行专职汇总、分类整理,交检修单位,并在月、季生产检修计划中安排处理。

4.5 各运行主管单位应及时掌握,定期核对设备缺陷并负有上报、核实和检查、监督缺陷的发展趋势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的责任。

4.6 检修单位应根据生技科或运行单位设备缺陷意见安排计划,组织人员处理。

4.6.1 检修单位在接到缺陷通知后,应做到紧急缺陷必须在24小时内处理,重大缺陷处理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周。

4.6.2 对一般缺陷检修单位,应结合月、季检修计划并落实处理。

4.6.3 确因备品、备件等材料或设备问题,引起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写明原因,将缺陷通知单反馈给生技科以便积极组织,落实备品备件与督促运行单位加强监视。

4.6.4 设备缺陷处理完毕后,由检修工作负责人填写“消缺情况一栏”,并由运行人员验收合格后,“消缺回单”返回各有关部门。

4.7 生技科应对重大缺陷的性质及其是否在电力系统中带缺陷运行提出技术依据,并负有组织、检查、督促有关单位部门落实消除缺陷的职责。

4.7.1 应登记、整理分析、审查各运行单位上报的缺陷报表,必要时核对按轻重缓急下达各检修单位指令性计划,并在全局生产会议上安排平衡,落实处理计划。

4.7.2 应定期分析全局设备情况,研究处理和预防措施并落实执行。

4.8 缺陷未消除前,运行人员应经常检查,监视设备缺陷是否有发展和恶化趋势,各有关人员负有互相督促,协助消除缺陷的责任,重大缺陷因故不能按规定期限消除,应及时逐级汇报。

4.9 凡因运行、检修或管理人员失职,使缺陷未能及时发现或处理而酿成事故者,将追查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职责。

4.10 对有重大缺陷、紧急缺陷的设备,若因系统运行需要,设备不能及时停役处理而带缺陷继续运行时,不论任何原因、不论采取任何措施,均应按调度范围及运行规章制度的规定。得到当值调度的许可,并经局总工程师或分管局长批准,方可继续运行。

5 报告和记录

5.1 供电设备缺陷管理形成的主要报告和记录有:

5.1.1 设备缺陷通知单(重大、紧急缺陷)及回单;

5.1.2 供电设备试验报告;(次月2日)

5.1.3 变电所设备、线路缺陷处理统汇总表;(每季次月5日)

5.1.4 变电所设备、线路缺陷月报。(次月5日)

第6篇 设备红外测温及其缺陷处理管理规定

设备红外测温及其缺陷处理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保证高温季节和高峰负荷期间设备和电网的安全运行,提高红外检测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根据《带电设备红外诊断技术应用导则》,针对配电网实际情况,制定红外测温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配电工区所辖的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配电设备的红外检测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主要包括电气设备红外检测诊断工作的技术和管理方面的要求及过热缺陷的判别方法。

规定适用于各电压等级中具有电流、电压致热效应或其他致热效应的设备,包括变压器、断路器、互感器、电力电容器、避雷器、母线、导线(接头)、低压电器及二次回路等。

三、技术要求

㈠人员要求

电气设备红外诊断是直接为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服务的一项带电检测技术,从事电气设备红外检测人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1.了解红外成像诊断技术的基本条件和诊断程序,熟悉红外成像仪的工作原理,技术参数和性能,应认真阅读红外测温仪使用说明书,熟悉掌握仪器的操作程序和调试方法。测温时,应根据红外测温仪的使用要求,对不同的被测设备材料,采用不同的发射率,以保证测温的准确性。

2.红外测温是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测试人员应接受有关的红外检测技术的培训,持证上岗。

3.了解被检测设备的结构特点、外部接线、运行状况和导致设备故障的基本因素等。

4.测试人员应具有一定现场工作经验,熟悉并能严格遵守电力生产和工作现场的有关安全规程。

㈡检测环境要求

1.被检设备是带电运行设备,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符合安规及有关安全规定)尽量移开视线中的遮挡物如绝缘罩、门和盖板等。

2.环境温度一般不宜低于5℃、空气湿度不大于85%。

3.不应在有雷、雨的情况下进行,风速一般不大于5m/s。雾、雪的情况下不宜进行。

4.气候为阴天、多云为宜,最好在夜间进行,晴天检测要避开阳光直接照射或反射入镜。在室内检测避开灯光的直射,室内最好闭灯检测。

5.检测电流致热型的设备,最好在设备负荷高峰状态下进行,至少不低于额定负荷的30%。

㈢诊断方法

1.表面温度判断法

根据测得的设备表面温度值,对照GB/T11022-1999《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标准的共用技术要求》中,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各种部件、材料和绝缘介质的温度和温升极限的有关规定(见附录二),结合环境气候条件、负荷大小进行分析判断。

2.相对温差判断法

当设备接头超温时,还应采用相对温差对超温性质作进一步判断。相对温差:两个对应点之间温差与较热点温升之比的百分数。相对温差可用下式求出:δ=(T1-T2)/(T1-T0)×100%。式中:T1—发热点的温度;T2—正常相对应点的温度;T0—环境参照体的温度。当相对温差值小于80%时,一般应作为三类缺陷处理;当相对温差值大于等于80%但小于95%时,应作为二类缺陷处理;当相对温差值大于等于95%,应作为紧急缺陷上报。

对电流致热的设备,采用相对温差判断法可减小设备小负荷下的缺陷漏判。

3.同类比较判断法

根据同组三相设备间对应部位的温差进行比较分析。

一般情况下,对于电压致热的设备,当同类温差超过允许温升值的30%时,应定为重大缺陷。

4.图像特征判断法

根据同类设备的正常状态和异常状态的热图像判断设备是否正常(利用软件进行分析)。

5.诊断判据

5.1电流致热的判据(见附录一)

5.2电压致热的判据(见附录二)

四、红外缺陷的管理

运行班为配电工区设备红外测温的责任班组。红外检测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应执行有关红外检测工作的各项标准、规章、制度,制定红外检测诊断工作计划并报工区监督实施,编写年度总结报告,负责电力设备红外检测诊断数据库系统的管理工作,负责红外仪器的保管、使用和校验比对管理工作,发现重大缺陷及时向工区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供领导决策,确定重大过热缺陷的预防对策预案。

㈠缺陷管理:红外检测发现的设备过热缺陷同其他设备缺陷一样,纳入设备缺陷管理制度的范围,按照设备缺陷管理流程进行处理。

红外测试人员应对测温记录根据各种不同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并根据设备发热的发展情况、设备在系统中的地位、设备负荷大小、环境温度、是否影响对用户的供电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将结果以规定的报表方式报工区领导以便做出处理安排。

根据过热缺陷对电气设备或运行的影响程度,一般分成三类:

一般缺陷:指设备存在过热,有一定温差,温度场有一定梯度,但还不会马上引起事故,一般要求记录在案,注意观察其缺陷的发展,利用停电检修机会,有计划的安排试验检修消除缺陷。

重大缺陷:指设备存在过热,程度较重,温度场分布梯度较大,温差较大,应尽快安排处理。电流致热的设备应降低负荷电流,电压致热的设备应安排其它测试手段,确认缺陷性质后,立即消缺。

紧急缺陷:指设备最高温度超过GB/T11022规定的最高允许温度,应立即安排处理。电流致热的设备应立即紧急降低负荷电流,电压致热的设备应立即安排其它试验手段,确定缺陷性质,立即消缺。

电压致热的设备缺陷一般定为重大缺陷和紧急缺陷。

㈡电气设备的红外检测周期

正常运行的配电设备应遵循检修和预试前普查、高温高负荷等特殊情况下的巡查相结合的原则,一般每年检测不少于2次(一般在夏季和冬季高温和高负荷季节)。

新建、扩改建或大修投运的电气设备,红外检测应在投运后,不超过1个月内进行(最早不少于24小时),并对避雷器、电容器、互感器、断路器、变压器、套管等进行精确测温,对原始数据及图像进行存档。

对变压器、开关等设备大修前,应进行红外检测,为检修提供指导。

每年必须对避雷器、电容器、互感器、断路器、变压器、套管等电压致热的设备进行一次精确测温,做好记录,并存入红外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

对运行环境差、设备老旧及缺陷设备应缩短周期,重大事件、重大节日、设备负荷突然增加或运行方式改变等需增加设备测温次数。

㈢数据管理

电气设备的红外检测作为设备缺陷检测手段之一,其测试记录和诊断报告、检修报告应详细、全面、妥善保管,并建立诊断数据库。

红外检测报告应包含检测日期、检测环境条件、检测地点、检测人员、设备名称、缺陷部位、缺陷性质、负荷、图像资料、诊断结果及处理意见等内容。

现场应详细记录缺陷的相关资料,并及时提出检测诊断报告。附现场检测记录和诊断报告样本。(见附录三)

对记录的数据和图像及时存档,诊断结论和处理结果要求登记在案,缺陷和异常及时上报工区领导。

第7篇 架空输电线路缺陷管理办法规定

架空输电线路缺陷管理办法

a.1制定线路缺陷标准

为便于线路运行、检修人员以及群众护线员及时发现线路缺陷,并对缺陷的种类及对线路安全运行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分析、判断,各输电线路运行单位应按线路的基本构成(包括基础及拉线、杆塔、导地线、绝缘子、金具、防雷与接地装置以及线路通道等),分别制订出一般缺陷、严重缺陷、危急缺陷的标准。

所形成的线路缺陷标准,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组织的评审后将作为本缺陷管理办法的补充文件,并应在缺陷管理过程中认真加以执行。

a.2各类人员的责任及分工

a.2.1巡视人员

线路巡视人员是线路缺陷的主要发现者,其主要责任是:

a)按周期或需要对线路进行巡视和检查,对发现的缺陷及时准确地进行记录;

b)将现场检查到的缺陷及时汇总形成缺陷报告并上报至运行班长;

c)对已经过检修(处理)的缺陷负责检查验收。

a.2.2线路专责人

线路专责人是线路缺陷的主要审查、分析、处理者,其主要责任是:

a)接受线路运行班(运行工区)送来的缺陷处理传递单(简称“缺陷单”)并进行审查与分析;

b)下达缺陷处理意见给检修班(检修工区);若受理到不能自行安排处理的危急、严重缺陷时,应及时向本单位生产主管领导或上级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c)对处理后的缺陷,负责通知运行班(运行工区)进行检查或验收;

d)建立和填写缺陷记录。

a.2.3检修人员

线路检修人员是线路缺陷的主要消除者。主要责任是:

a)在获得线路检修班(检修工区)下达的缺陷处理通知后,按“缺陷单”上线路专责人提出的处理意见对缺陷实施消除工作;

b)对已处理好的缺陷,应及时向检修班(检修工区)负责人报告。

a.3缺陷的分类和分级管理

输电线路的缺陷分为线路本体缺陷、附属设施缺陷和外部隐患三类,并按一般缺陷、严重缺陷、危急缺陷三个级别进行管理,具体缺陷划分的方法和定义可参照《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运行管理规范》“第十章输电线路缺陷管理”的规定办理。

对不同级别缺陷的处理时限,应符合如下要求:

a)一般缺陷的处理,最迟不应超过一个检修周期;

b)严重缺陷的处理,一般不超过一周(最多一个月);c)危急缺陷的处理,通常不应超过24小时。

a.4不同级别线路缺陷的处理

a.4.1“一般缺陷”一经查到,如能立即消除,可不作为缺陷对待,如:发现个别螺栓松动,当即已经用扳手拧紧。如不能立即消除,应作为缺陷将其记录下来,并填入“缺陷单”和缺陷记录中履行正常缺陷管理程序。

a.4.2“严重缺陷”一经发现,应于当天报告给送电(线路)工区或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局)生产主管部门,送电(线路)工区应立即组织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鉴定,如确属“严重缺陷”应立即安排处理并报上级生产主管部门;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局),只要认定是“严重缺陷”,应立即安排处理不必再行上报。

a.4.3“危急缺陷”一经发现,应立即报本单位生产主管部门和上级生产管理部门,经分析、鉴定确认是“危急缺陷”,应确定处理方案或采取临时安全技术措施,送电(线路)工区应立即实施并进行处理。

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局)的生产主管部门,除安排“危急缺陷”处理的同时,亦应报所属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有限公司生产管理部门并接受其指示。

a.5缺陷处理的程序

缺陷处理的程序是一个“(运行)发现-(检修)处理-(运行)验收”的闭环运作过程,并以传递“缺陷单”、完整填写“缺陷记录本(缺陷处理台帐)”的过程实现的。

注:本缺陷管理过程,是以典型的供电公司所属送电工区制定的,其他体制的单位可参照办理。

a.5.1巡视人员在巡线中发现缺陷,应首先记录到巡线手册上(或输入到智能巡检仪中)。若为严重或危急缺陷,应立即上报有关生产管理部门或领导。一条线路巡线完成后,应将形成缺陷报告并交付运行班长,运行班长经审查整理后将缺陷填写到“缺陷单”中。“缺陷单”共一式两份,一份留运行班,一份报送电工区线路专责人。运行班长同时还应将缺陷登录到缺陷记录本上。

a.5.2工区线路专责人根据缺陷的类别及情况,分两种方式对待:

a)较小缺陷(如个别螺栓丢失),签署意见后退回运行班,令其下次巡线时消除;

b)必须列入维护、检修计划的缺陷,签署意见后转给检修班。

a.5.3检修班根据接到的“缺陷单”进行缺陷记录,并按工区线路专责人提出的意见或要求安排缺陷处理,处理后将处理结果写在“缺陷单”上,然后返还给线路专责人,同时在缺陷记录本上将该缺陷注销。

a.5.4线路专责人审核后再将“缺陷单”返还运行班,这时运行班可安排相应线路巡视人员(或班组人员)检查验收,若确认“合格”,应在验收人签字处签字并交还班长,班长在缺陷记录本上注销该缺陷。至此,整个缺陷处理的闭环过程全部完成。

如果检查验收为“不合格”,也要写明情况交付班长,班长审查后签上意见交到送电工区线路专责人,并重新按程序办理,直至缺陷消除。

a.5.5对检修人员在线路检修工作过程中发现的缺陷,由维修人员在现场将缺陷记录下来,由检修班统一转交给工区线路专责人,再转至运行班,并纳入缺陷处理程序。

a.5.6“缺陷单”保存的期限,可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自定,但最少应保存2~3年,以便出现问题时查明责任和原因。

a.5.7送电工区每月均应对线路缺陷进行分类、统计和分析。发现缺陷处理没有按期完成,应认真查找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

6特殊情况的处理

a.6.1对于线路通道内发生的“外部隐患”,有些不是线路运行单位能够处理的,可向引发外部隐患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发放“影响线路安全运行整改通知书”敦促其处理。处理期限不受上述缺陷处理时间的限制,不计入缺陷记录本,不进行处理率考核,但须另列账册专门予以记录。

a.6.2群众护线员及人民群众报告(反映)的缺陷,应由责任巡视人员或工区线路专责人到现场核实,如果属实应立即进行现场记录,并纳入缺陷处理程序。< p>

第8篇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

第四条

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汽车产业管理要求,按照汽车产品种类分步骤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

国家鼓励汽车产品制造商参照本办法规定,对缺陷以外的其他汽车产品质量等问题,开展召回活动。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本规定所称进口商,指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国境内的企业。进口商视同为汽车产品制造商。

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指销售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租赁商,指提供汽车产品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修理商,指为汽车产品提供维护、修理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统称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车主,是指不以转售为目的,依法享有汽车产品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下同)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

第二章缺陷汽车召回的管理

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召回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缺陷汽车召回的有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以上称地方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汽车召回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车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

汽车产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时限;汽车轮胎的召回期限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3年止。

第八条

判断汽车产品的缺陷包括以下原则:

(一)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技术法规和国家标准的;

(二)因设计、制造上的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三)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第九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按照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程序的规定进行。

制造商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销售商、修理商和车主等相关各方关于其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或者通过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可以将召回计划在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制造商获知缺陷存在而未采取主动召回行动的,或者制造商故意隐瞒产品缺陷的,或者以不当方式处理产品缺陷的,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制造商按照指令召回程序的规定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第十条

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缺陷的信息。经营者应当向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信息系统报告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当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并由专家委员会实施对汽车产品缺陷的调查和认定。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技术检测。专家委员会对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进行的召回过程加以监督,并根据工作需要部署地方管理机构进行有关召回的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制造商或者主管部门对已经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信息及实施召回的有关信息,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和指定的媒体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应当客观、公正、完整。

第十五条

从事缺陷汽车召回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地方机构和专家委员会、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调查、认定、检验等过程中应当遵守公正、客观、公平、合法的原则,保守相关企业的技术秘密及相关缺陷调查、检验的秘密;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经营者及相关各方的义务

第十六条

制造商应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车辆识别代号》(GB/T16735—16738)中的规定,在每辆出厂车辆上标注永久性车辆识别代码(VIN);应当建立、保存车辆及车主信息的有关记录档案。对上述资料应当随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备案(见附件1)。

制造商应当建立收集产品质量问题、分析产品缺陷的管理制度,保存有关记录。

制造商应当建立汽车产品技术服务信息通报制度,载明有关车辆故障排除方法,车辆维护、维修方法,服务于车主、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通报内容应当向主管部门指定机构备案。

制造商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对其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的调查,提供调查所需的有关资料,协助进行必要的技术检测。

制造商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不得以不当方式处理其汽车产品缺陷。

制造商应当向车主、销售商、租赁商提供本规定附件3和附件4规定的文件,便于其发现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后提出报告。

第十七条

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向制造商和主管部门报告所发现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的相关信息,配合主管部门进行的相关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并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第十八条

车主有权向主管部门、有关经营者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的建议。

车主应当积极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主管部门和地方管理机构报告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主管部门针对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调查和确认

第二十条

制造商确认其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2);制造商在提交上述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所涉及的缺陷汽车产品,并将报告内容通告销售商。境外制造商还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进口商停止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将报告内容报送商务部并通告进口商。

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发现其经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或者接到车主提出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投诉,应当及时向制造商和主管部门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3)。

车主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销售商或主管部门投诉或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4)。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应参照上述附件中的内容和格式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接到制造商关于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并符合附件2的报告后,按照第五章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根据其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供的分析、处理报告及其建议,认为必要时,可将相关缺陷的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制造商,并要求制造商在指定的时间内确认其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及是否需要进行召回。

第二十三条

制造商在接到主管部门依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出的通知,并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附件2的书面报告格式向主管部门提交报告,并按照第五章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实施召回。

制造商能够证明其产品不需召回的,应向主管部门提供详实的论证报告,主管部门应当继续跟踪调查。

第二十四条

制造商在第二十三条所称论证报告中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或其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又不主动实施召回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调查和鉴定,制造商可以派代表说明情况;

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质量检验机构对相关汽车产品进行检验。

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和检测结果确认其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书面通知制造商实施主动召回,有关缺陷鉴定、检验等费用由制造商承担。如制造商仍拒绝主动召回,主管部门应责令制造商按照第六章的规定实施指令召回程序。

第五章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

第二十五条

制造商确认其生产且已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决定实施主动召回的,应当在按本规定第二十条或者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应当及时制定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的召回计划,提交主管部门备案:

(一)有效停止缺陷汽车产品继续生产的措施;

(二)有效通知销售商停止批发和零售缺陷汽车产品的措施;

(三)有效通知相关车主有关缺陷的具体内容和处理缺陷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四)客观公正地预测召回效果。

境外制造商还应提交有效通知进口商停止缺陷汽车产品进口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制造商在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立即将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可能造成的损害及其预防措施、召回计划等,以有效方式通知有关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并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有关汽车产品,进口商停止进口有关汽车产品。制造商须设置热线电话,解答各方询问,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布缺陷情况供公众查询。

第二十七条

制造商依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交附件2的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召回通知书(见附件5),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告知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并开始实施召回计划。

第二十八条

制造商按计划完成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后,应在1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见附件9)。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采取的主动召回行动进行监督,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

主管部门认为制造商所进行的召回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可通知制造商再次进行召回,或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六章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程序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依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调查、检验、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而制造商又拒不召回的,应当及时向制造商发出指令召回通知书(见附件6)。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认证机构暂停或收回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对境外生产的汽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发布对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的公告,海关停止办理缺陷汽车产品的进口报关手续。在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公告发布前,已经运往我国尚在途中的,或业已到达我国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缺陷汽车产品,应由进口商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退运手续。

主管部门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和消除缺陷的紧急程度,决定是否需要立即通报公众有关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和避免发生损害的紧急处理方法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制造商应当在接到主管部门指令召回的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该缺陷汽车产品,在10个工作日内向销售商、车主发出关于主管部门通知该汽车存在缺陷的信息。境外制造商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进口商停止进口该缺陷汽车产品。

制造商对主管部门的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主管部门通知中关于制造商进行召回的内容暂不实施,但制造商仍须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制造商接到主管部门关于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要求的有关文件。

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制造商。

主管部门批准召回计划的,制造商应当在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依据批准的召回计划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见附件5),向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发出该召回通知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召回通知书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上连续刊登3期,召回期间在主管部门指定网站上持续发布。

主管部门未批准召回计划的,制造商应按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再次向主管部门递交修改后的召回计划,直至主管部门批准为止。

第三十四条

制造商应在发出召回通知书之日起,开始实施召回,并在召回计划时限内完成。

制造商有合理原因未能在此期限内完成召回的,应向主管部门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主管部门可根据制造商申请适当延长召回期限。

第三十五条

制造商应自发出召回通知书之日起,每3个月向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本规定要求(见附件7)的召回阶段性进展情况的报告;主管部门可根据召回的实际效果,决定制造商是否应采取更为有效的召回措施。

第三十六条

对每一辆完成召回的缺陷汽车,制造商应保存符合本规定要求(见附件8)的召回记录单。召回记录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车主保存,一份由制造商保存。

第三十七条

制造商按计划完成召回后,应在1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见附件9)。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对制造商提交的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制造商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应向社会公布。

主管部门认为制造商所进行的召回未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可责令制造商采取补救措施,再次进行召回。

如制造商对审查结论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主管部门的决定暂不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布制造商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缺陷汽车召回、召回效果审查结论等有关信息,通过指定网站公布,为查询者提供有关资料。

主管部门应向商务部和海关总署通报进口缺陷汽车的召回情况。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条

制造商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不承担相应义务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十一条

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有关规定,不承担相应义务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可以酌情处以警告、责令改正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的;

(二)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的;

(三)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

第四十三条

从事缺陷汽车管理职能的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其委托进行缺陷调查、检验和认定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保密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责任人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专家作伪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的,取消其相应资格,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制造商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不免除车主及其他受害人因缺陷汽车产品所受损害,要求其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年10月1日起实施。

自20**年8月1日起对M2、M3类车辆(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的载客车辆)也开始适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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