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标识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安全警示标识管理,加强安全标识采购、使用、维护、现场管理,使安全标识的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安全标志的警示作用,以提高事故防范能力,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标识的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生产场所、施工场所、生活、办公场所的安全标志管理。
3 管理职责
3.1 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是公司安全标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标识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并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3.2 公司消防、交通职能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职能范围内安全标识的管理。
3.3 设备保障部、各生产部门负责生产现场有关设施、设备及管道涂色防护和标识的管理。
3.4 采购部门负责安全标志的采购及发放,安全、消防、交通职能管理部门对采购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
3.5 各部门对所需的各类安全标识牌进行统计编制采购计划、负责安全标识的安装、维护、更新和日常管理。
4安全标识的分类
4.1 通用安全标识,指《安全标志》gb2894中规定的安全标志。
4.2 道路交通安全标识,指《道路交通安全标志》gb5768-1999中规定的安全标志。
4.3 消防安全标识,指《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1992中规定的安全标志。
4.4 职业卫生警示标识,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中规定的安全标志。
4.5 环境保护图形标识,指《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中规定的安全标志。
4.6 危险货物包装标识,指《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1990中规定的安全标志。
4.7 非标安全标识,指未列入国家相关标准中的安全标志。
5标识管理
5.1标识的采购
5.1.1 安全标识需求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安全标识订购计划,经批准后进行采购。
5.1.2 各单位根据生产、检修、作业的需要自行设置的标识,由各单位按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设计、制作和设置。
5.1.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设置的安全标识,由需求部门提出计划,汇总后由采购部门负责订购。
5.1.4 采购部门按采购程序对所需的各种标志进行采购管理及发放。
5.2 标志牌的材质
5.2.1 安全标志牌应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一般不宜使用遇水变形、变质或易燃的材料(一般以铁制或铝制等金属材料且不容易褪色的材质为首选)。有触电危险的作业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
5.2.2 标志牌应图形清楚,无毛刺、孔洞和影响使用的任何疵病。
5.3 安全标识设置规定
5.3.1 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gb2894 规定的安全标识。
5.3.2 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5.3.3 按有关规定,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交通安全标识。
5.3.4 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标志。
5.3.5 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按照gbz158 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同时设置告知牌,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5.3.6 其他需要设置安全标识的区域、部位或设备设施。
5.4 安全标识设置要求
5.4.1 设置位置应醒目,便于观察辨识,位于其所指示的目标物附近。
5.4.2 警示标识设置的高度,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警示标识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警示标识的设置高度以视具体情况确定。
5.4.3 安全标识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5.4.4 安全标识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防物体位置移动后,遮挡安全标识牌。
5.4.5 安全标识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5.4.6 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的顺序排列。
5.4.7 安全标识牌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标志牌和支架应牢固地连接在一起。
5.4.8 生产环境有某种不安全的因素而需要用警示标志加以提醒时,应设置相关警示标志。
5.4.9 各种物料输送设施应设置“禁止跨越”、“禁止跨越输送皮带”、“禁止乘输送带”、“当心皮带卷人”等标志。皮带长度超过30米以上,应每隔30米设1个“禁止跨越”标志。水平输送头轮、尾轮等处,应加设防护罩或防护栏杆,并挂设“当心机械伤人”等标识,皮带配重等处,应加设防护罩或防护栏杆,并挂设“当心落物”等标识。
5.4.10在机加工、维修车间等有机械伤害的场所要设置“当心机械伤人”等安全警示标志。
5.4.11对吊装孔、建筑物(提升机)平台底部等有落物危险的场所应设置“当心落物”等安全标志。
5.4.12对水泥磨、原料磨、烘干窑等有回转设备底部应设置“禁止通行”标志,并设置安全防护栏。
5.4.13对窑、磨等有高空作业的设备和场所要设置“必须系安全带”等安全警示标志。
5.4.14对变电站、配电室、电气室等部位应设置“高压危险”、“当心触电”、“禁止攀登”、“禁止合闸”、“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等安全标志;厂区内电缆沟部位设置“当心电缆”标志。
5.4.15预热器、旋转窑、篦冷机等有高温岗位要设置“注意高温”、“必须穿防烫服”等安全标志。
5.4.16发电部门的汽轮机、锅炉等高温、高压蒸汽部位应设置“当心蒸汽”等安全标志。
5.4.17有矿山的企业,在进入矿区主要路口应设置“进入矿区,注意安全”和有关爆破时间的警示标志,规格大小可根据企业场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矿山道路有落石危险地段应设置“当心落石”标志。
5.4.18 高于地面3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平台,应挂设“禁止抛物”标志。
5.4.19 易受雨雪淋湿的楼梯、湿滑的地面应挂设“当心跌滑”标志。
5.4.20设备操作位置顶部有平台的地方,下面应挂设“当心落物”标志。
5.4.21 上下楼梯及其他容易碰头的地方应挂设“当心碰头”标志。
5.4.22中控操作室、余热发电控制室等处应挂设“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标志。
5.4.23总降变电室、配电室等处应挂设“当心触电”、“严禁烟火”、“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等标识。
5.4.24石灰石、辅料、生料均化堆场挂设“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必须带防尘口罩”、“检修作业必须办理停电工作票”等标识。煤均化堆场应在以上标识的基础上增设“严禁烟火”标识。
5.4.25原料磨、水泵房、水泥磨等处应挂设“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检修作业必须办理停电工作票”等标识。
5.4.26稀油润滑站、液压站、柴油库房、煤磨、氧气仓库、乙炔仓库、纸袋仓库、润滑油仓库、材料备件仓库等处必须挂设“严禁烟火”标志。
5.4.27手动葫芦、电动葫芦、天车等处应挂设“限载**吨”、“无证人员禁止操作”、“起重范围内禁止站人”等安全标识
5.4.28 非标安全标识,指未列入国家相关标准中的安全标志。
5.5 职业卫生警示标识设置具体要求
5.5.1在石灰石破碎、原料破碎、煤磨、原料磨、水泥磨、水泥散装、水泥包装等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必须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以及“粉尘危害告知”标识。
5.5.2在化验室等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以及“酸、碱危害告知”标识。
5.5.3在破碎机、煤磨、原料磨、水泥磨、汽轮机等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以及“噪声危害告知”标识。
5.5.4 在预热器、旋转窑、篦冷机等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以及“高温、烫伤危害告知”标识。
5.5.5 在维修间、汽修间等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在维修车间电焊现场等处要张贴“电焊烟尘危害告知”标识。
5.5.6在化验室等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5.5.7警示标识设在与职业病危险工作场所有关的醒目位置,并让来往人员能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
5.6消防警示标识设置具体要求
5.6.1企业内重点消防部位,如:变电站、油库、库房、加油站、办公楼、控制室、化验室、煤粉制备系统等部位应设置“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打手机”、“禁止明火作业”、“禁止带火种”等消防安全标志。
5.6.2 各会议室应设置“禁止吸烟”的标志。
5.6.3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单向门必须在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反面应设置“拉开”标志;门上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
5.6.4 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标志。
5.6.5滑动门上应设置“滑动开门”标志,标志中的箭头方向必须与门的开启方向一致。
5.6.6需要击碎玻璃板才能拿到钥匙或开门工具的地方或疏散中需要打开板面才能制造一个出口的地方必须设置“击碎板面”标志。
5.6.7各类建筑中的隐蔽式消防设备和室外消防栓应在相应地设置“灭火设备”、“灭火器”、“消防水带”和“消防栓”等标志。远离消防设备存放地点的地方应将灭火设备标志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5.6.8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固定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器等装置附近必须设置“消防手动启动器”标志。在远离装置的地方,应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5.6.9设有火灾报警器或火灾事故广播喇叭的地方应相应地设置“发声警报器”标志。
5.6.10 存放遇水爆炸、氧化等反应的物质或用水灭火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危险的地方应设置“禁止用水灭火”标志。
5.6.11 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时,应避免出现标志内容相互矛盾、重复的现象,尽量用最少的标志把必需的信息表达清楚。
5.6.12方向辅助标志应设置在公众选择方向的通道处,并接通向目标的最短路线设置。
5.6.13 疏散标志牌应用不燃材料制作,否则应在其外面加设玻璃或其它不燃透明材料制成的保护罩。
5.6.14 其它用途的标志牌其制作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使用场所的防火要求;对室内所用的非疏散标志牌,其制作材料的氧指数不得低于32。
5.6.15疏散通道中,“紧急出口”标志宜设置在通道两侧部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m,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带形走道的尽头离标志的距离不应大于10m。
5.6.16疏散通道出口处,“紧急出口”标志应设置在门框边缘或门的上部,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天花板高不应小于0.5m,标志牌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m。
5.6.17悬挂在室内大厅处的疏散标志牌的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m。
5.6.18当疏散标志与灭火设备标志并列设置并且二者方向相同时,应将灭火设备标志放在上面,疏散标志放在下面。两个标志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标志公称尺寸的0.2倍。
5.7道路交通警示标识设置具体要求
5.7.1为切实保障现场交通安全,各企业在进入生产现场的道路要实行人车分流制度。沿道路的一侧用栏杆或宽度为100mm的黄线分隔出人行道,人员行走必须在人行道一侧,机动车辆必须在机动车道行走,二者尽量不要交叉。如果确需交叉的,要采取行人斑马线等警示措施。人行道宽度一般不少于1.5米。
5.7.2各进出厂门口道口、矿山道路、交叉口、转弯处、厂房、加油站、作业区域、生产现场、水泥发运处等部位,设置相应的“十字(t形)道口”、“t形交叉”、“左(右)转弯”、“注意危险”、“限速”等交通道路标志。
5.7.3各进出道口、交叉口、下坡段、车间门口、水泥发运处、办公区、生活区、生产现场设置限速标志,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km/h。
5.7.4进出维修间、仓库、加油站、危险地段、停车场、转弯处等部位,设置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km/h的限速标志。
5.7.5直角(急)转弯路口,应设置“鸣笛”、“减速”、“凸面镜”等标志、设施。
5.7.6 进出矿山道路的紧急避险区域,应设置“紧急避险”指示标志。
5.7.7 矿山的各主干道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km/h。
5.7.8 办公生活区域内设置“禁止鸣笛”、“减速慢行”等禁令、指示标志。
5.7.9 企业内各交通道路每100m设置一个限速标志。
6安全色的使用规范
6.1 安全色的含义和用途列表:
颜色
含义
用途举例
红色
禁止
停止
禁止标志
停止信号:机器、车辆上的紧急停止手柄或按钮,以及禁止人们触动的部位
红色也表示防火
黄色
警告
注意
警告标志
警戒标志:如厂内危险机器和坑池边周围的警戒线
行车道中线
机械上齿轮箱的内部
安全帽
蓝色
指令
必须遵守的规定
指令标志:如必须佩带个人防护用具
道路指引车辆和行人行驶方向的指示
绿色
提示
安全状态
允许通行
各种提示标志
车间内的安全通道
行人和车辆通行标志
消防设备和其他安全防护装置的位置
机器启动按钮及安全信号旗等
注:①蓝色只有与几何图形同时使用时,才表示指令。
②为了不与道路两旁绿色行道树相混淆,道路上的提示标志用蓝色。
6.2安全色与对比色同时使用时,应按下表规定搭配使用。
安全色
对比色
红色
白色
黄色
黑色
蓝色
白色
绿色
白色
注:黑色与白色互为对比色
6.3工业管道上应标明管道内的介质名称和流向。另外工业管道应刷涂的识别颜色,要求颜色要耐久、美规,并保证标志明显清晰,标识颜色的刷涂方式可在以下几种方法中选择:
6.4 管道全长刷标识颜色;
6.5 在管道上醒目位置处以150mm的色环并以不大于5米间距进行标识;
6.6 在管道上以长方形(或带箭头的长方形)的识别色标牌并以不大于5米间距进行标识。
6.7 管道阀门、安全阀、减压阀、疏水阀等装置的颜色应按照gb/t 12220-89《通用阀门标志》相关规定,刷涂上述设备的出厂原色,使设备醒目、美观。另外应在管道阀门的传动手轮、手柄、扳手上进行识别涂漆,同时标明阀门的开、闭方向与开、闭状态刻度。
6.8 如管道过细,以上信息内容不好涂刷,可在管道醒目位置处设置标识牌,将以上内容在标识牌中注明,以提示现场人员。标识牌的颜色统一规定为白底黑字。
6.9 生产现场各种物质及识别色:
序号
介质名称
涂色
管道
备注
注字
文字颜色
1
生活水管道
绿色
生活水
白
标注流向
2
冷却水
绿色
冷却水
白
标注流向
3
循环水
黑色
循环水
白
标注流向
4
柴油管道
黄色
柴油
黑
标注流向
5
润滑油管道
黄色
润滑油
白
标注流向
6
消防用水管道
红色
消防专用
黄
7
低压高温蒸汽
保温材料铁皮原色,红色环
低压蒸汽
红
标注流向
8
压缩空气管道
浅灰
压缩空气
白
标注流向
9
热风管道
亮银色
标注流向
10
煤粉管道
黄色
标注流向
11
穿线管道
银灰
12
现场楼梯栏杆
黄、黑色相间
宽度为25—30cm
7 维护管理
7.1 设置在生产装置、道路及生产现场的各种安全标识牌,必须稳固,不得随意移动、变换、涂抹、乱画和撤销。
7.2 因施工、检修、清理等作业的需要而拆除和涂抹的安全标识牌,在作业结束后,必须由施工、检修单位恢复。
7.3 因特殊作业,占用道路等临时设置安全标识牌,施工等作业结束必须撤走。
7.4 安全标识未经所属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拆除。
7.5各部门应定期对本单位属地所设置的安全标识牌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持标志的清晰、整洁和完好,对损坏的安全标识牌及时进行整修或更换。
8 检查与考核
8.1 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安全警示标志的悬挂、安装、维护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纳入公司月度安全绩效考核。
8.2 考核标准
8.3 安全警示标志悬挂部位不适当的,每个扣责任部门当月安全绩效分2分。
8.4 安全警示标志悬挂不牢固的,每个扣责任部门当月安全绩效分2分。
8.5 安全警示标志丢失的,每个扣责任部门当月安全绩效分2分。
8.6 安全警示标志不整洁的,每个扣责任部门当月安全绩效分2分。
9 相关/支持性文件
9.1《安全色》gb2893-2001
9.2《安全标志》gb2894-1996
9.3《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1996
9.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9.5《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1992
9.6《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
9.7《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
第2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标识管理细则
a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终审、证书发放、标识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和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二章 终审
第四条 终审是对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及技术审查、产品检验和现场评审结果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 终审包括技术审核、产品检验审核、现场评审审核、综合评定四项内容。
(一)技术审核主要审查技术文件的一致性、完整性及技术审查中提出问题的处理情况,并对技术审查工作进行评价。
(二)产品检验审核主要审查产品检验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相互验证,对产品检验工作进行评价。
(三)现场评审审核主要审查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相互验证,对现场评审工作进行评价。
(四)综合评定是在技术审核、现场评审审核、产品检验审核做出评价的基础上对申请产品进行的最终审核,评定申办产品是否符合发放、延续或变更安全标志的条件。
第六条 终审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存在问题的,应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
第三章 证书发放
第七条 对终审合格的产品,安标国家中心发放或变更、延续安全标志证书。
第八条 安全标志证书基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依据标准、适用范围、有效期、发证日期、备注等。
第九条 安全标志编号由9位编码组成,执行以下编码规则:
产品使用环境:煤矿矿用产品用m表示,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用k表示。
产品类别: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产品类别,用两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发证年份:产品首次取得安全标志的年份。
第十条 首次申办产品,经终审合格,发放有效期为5年的安全标志证书。
对于申办产品属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需进行工业性试验的新产品,经终审合格,发放附有产品生产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
对与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属同一管理单元的产品,经终审合格,并入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管理单元,安全标志编号和有效期与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相同。
对必须在使用现场安装完成后才能进行性能参数检验的大型设备,经审查合格,发放附有产品生产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供现场安装使用。待完成现场安装并经性能检验合格后,换发5年有效期的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安全标志的产品,经终审合格,换发安全标志证书,安全标志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第十二条 申请延续安全标志的产品,经终审合格,换发5年有效期的安全标志证书,安全标志编号不变。
第十三条 安标国家中心网站及时公告取得安全标志产品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收回安全标志证书:
(一)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二)安全标志有效期内,产品属被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矿山使用的;
(三)安全标志有效期内,产品依据的国家、行业标准被修订、代替,且涉及重要安全性能,持证人不能满足其要求的;
(四)持证人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的;
(五)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的。
第四章 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十五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在取得产品安全标志后,在产品或包装上加施、使用安全标志标识。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使用与管理应严格执行aq104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规定。
第十六条 持证人应在取得产品安全标志后3个月内向安标国家中心申请安全标志标识备案,逾期未备案的,暂停该产品安全标志。
第五章责任与义务
第十七条 持证人应遵守如下约定:
(一)遵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按通过安全标志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和安全标志审核发放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持续稳定地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指导用户合理、安全使用产品,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宣传材料应正确、真实反映产品的状况;
(三)按照规定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加施安全标志标识,不利用安全标志误导用户,不伪造、转让、买卖和非法使用安全标志;
(四)产品技术文件、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能时,及时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履行相关程序;
(五)按时参加安全标志年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六)遵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承担因违反规定引发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安标国家中心在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制。
第二十条 申请人(持证人)应按规定支付安全标志服务费及标识管理费用。
第3篇 安全标识标志管理规定
1概述
为规范安全标志标识标准,加强安全标志标识的采购、使用、维护和管理,发挥安全标志标识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苏丹港新集装箱码头后方堆场工程施工现场生产、生活、办公场所的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
3职责权限
3.1 项目部综合部负责按有关规定设置“五牌一图”和“两栏一报”。
3.2 项目部安全员负责编制安全标志标识使用计划并确定分布位置,项目部综合部负责安全标志标识的采购或定制,项目经理部负责安全标志标识采购计划和布置图的审批。
3.3 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安全标志标识的设置、维护和管理。
3.4标志牌应符合中交《视觉识别规范手册》有关标志标识的要求。
4工作步骤及要求
4.1“五牌一图”和“两栏一报”
4.1.1 “五牌一图”是指: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4.1.2 “两栏一报” 是指:读报栏、宣传栏和黑板报。
4.2安全标志标识的购置
4.2.1项目部安全员根据项目规模、施工环境条件、工程结构特征、设备机具布置和施工作业特点等确定危险部位,确定警告标志、提示标志、指令标志、禁止标志和危险化学品标志、火灾报警标志、火灾时疏散途径标志、灭火设备标志、工作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标志牌的数量,编制采购计划。
4.2.2项目经理部审批安全标志标识采购计划,并安排采购。
4.2.3项目部行政部门负责安全标志标识的采购或定制,采购或订制的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4-1996要求和中交有关标志标识的要求。
4.3安全标志标识的设置
4.3.1项目部安全员应针对施工现场的不同生产、生活、办公场所的危险部位,有针对性地设置安全标志标识,绘制安全标志平面图。
4.3.2项目部应在施工现场进口处设置“五牌一图”,在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两栏一报”。
在施工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道路交叉口、临水、临边、工作通道口、急转弯道口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安全标志标识。沟、坎、深基坑等处夜间应设红灯警示。
4.3.3项目部应按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危险源公示牌。
4.3.4项目部施工人员按以上要求设置安全标志标识后,应进行统计记录,填写《安全标志登记表》提交安全员。
4.4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
4.4.1项目工程安全标志牌未经项目部安全员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拆除。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后,由项目部安全员负责组织安全标志牌的移动或拆除。
4.4.2项目部安全员负责组织对变形、破损或变色的安全标志牌及时进行整修和更换。
4.4.4项目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的检查。
第4篇 某小区消防设施安全标识管理工作要求
小区消防设施安全标识管理工作要求
1.按照消防规范要求,小区配备各种消防设备、设施,标识安装在合适、醒目的位置上;
2.各种标识不得随意挪为他用,责任部门应按照按月进行全面普查的规定认真落实,保证各种标识的完好性;
3.标识名称及作用
(1)公共设施的标识
a.楼层灯及楼层号码的标识,分别安装在各楼层电梯厅内,为上下人员提示其所在的楼层;
b.应急指示灯标识,分别安装在住宅楼各层通道及楼梯内,其作用,在火灾情况下可做应急照明使用,并提示人们所在区域的安全疏散的方向;
c.禁止吸烟标识,在小区公共场所及各电梯箱内安装有禁止吸烟标识牌,其作用是提示人们在公共场所不许吸烟,做到文明办公防止火灾发生;
d.消防器材标识,在各层指向灭火器的方向分别安装有指示牌,其作用是,提示人们该方向设有灭火器材,一旦发生火灾及时使用;
e.火警电话标识,在各层通道内公别安装有火警电话标牌,其作用是提示大家时刻记住火警电话,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
(2)消防设备系统的标识
a.消防供水管道的标识,在楼内的消防供水管,按规范要求全为红色,并在管道上有明确的编号,说明该管是消火栓系统或花洒系统供水的区域范围;
b.消火栓的标识,在小区所有消火栓的门上都印有'消火栓'字样,提示人们该处设有消火栓;
c.高层、中高层排烟系统标识,在各层的走廊一方设有一个排烟窗,在相应的位置设有排烟窗控制装置,上面注有'发生火灾时,按下红按钮'的字样标识;
d.加压送风系统标识,在各层的消防电梯房,防火楼内梯设有加压送风百叶窗,发生火灾时可向该区域内送正风,避免烟雾火势进入,使人员顺利疏散;
e.消防电梯标识,在每层的消防电梯房内都标有消防电梯字样,表示该梯为消防电梯。
(3)消防机房的标识
a.消防水泵的标识,在各水泵上注有水泵编号、功率等字样标识;
b.消防水箱的标识,在供水箱上标有消防储水量限位标识;
c.排送风机的标识,在小区各消防风机上都标有,风机编号'p'、's',以及功率等字样标识;
d.监控中心的标识,摆在监控中心的门口,挂有监控中心的标牌,在值班室内的控制台上,显示有供电各系统信号指示,控制操作按钮等具体的字样标识。
4.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的标识
(1)消防设备检查保养记录标识;
(2)消防设备试运行记录标识;
(3)消防设备故障维修标识;
(4)监控中心有关消防的各种管理制度的标识;
(5)灭火作战方案及灭火指挥系统图的标识;
(6)消防管道及平面图的标识。
第5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二条 第二条 安全标志标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 第三条 矿用产品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第二章 安全标志标识的式样
第四条 第四条 安全标志标识由图案和安全标志编号组成。在图案下部标注安全标志编号(编号由字母和数字组成)。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如图1所示。其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图案另行制定。
第五条 第五条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分为标准规格和非标准规格。
(一) 标准规格的基本图案分为五种规格,第一种规格尺寸如图1所示。第二种规格尺寸为第一种规格尺寸的0.66倍,第三种规格尺寸为第二种规格尺寸的0.66倍,以此类推。
(二) 非标准规格(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应与标准规格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第六条 第六条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颜色:
(一) 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为黄色底版,边框及“ma”为黑色并凸出0.25mm;
(二) 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图1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
第三章 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制作和发放
第七条 第七条 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出使用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
第八条 第八条 标准规格的安全标志标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统一制作、发放;非标准规格的安全标志标识经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自行制作。
第九条 第九条 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申请使用安全标志标识,应当按规定缴纳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的工本费或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管理费。
第四章 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
第十条 第十条 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须加施在产品外体明显的位置上,选用的规格与产品外型尺寸相适应;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须加施在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或产品铭牌上;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电缆、输送带、管材、风筒(布)等产品,加施安全标志标识的间隔距离不大于5m,并保证在最小使用单元内具有不少于一处的安全标志标识。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在产品本体上不能加施安全标志标识的,其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加施在产品最小包装上。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获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必须在出厂前加施安全标志标识;获得安全标志的进口产品必须在交付使用前加施安全标志标识。
第五章 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应向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告知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规定,并指导生产单位按规定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建立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二) 被暂停或撤销安全标志的产品,不得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三) 不得伪造、转让、买卖和非法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四) 不得利用安全标志标识进行误导、欺诈活动;
(五) 接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安全标志标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6篇 消防设施、安全标识管理规定
一、按照消防规范要求,管理区域内配备各种消防设备、设施,标识安装在合适、醒目的位置上。
二、各种标识不得随意挪为他用,责任部门应按月进行全面普查的规定认真落实,保证各种标识的完好性。
三、标识名称及作用
1、公共设施的标识
(1)楼层灯及楼层号码的标识,分别安装在各楼层电梯厅内,其作用是为人们提示你所在楼层。
(2)应急指示灯标识,分别安装在住宅楼各层通道及楼梯内,其作用是在火灾情况下可作应急照明使用,并提示人们所在安全疏散的方向。
(3)禁止吸烟标识,在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及各电梯箱内安装有禁止吸烟标识牌,其作用是提示人们在公共场所不许吸烟,做到文明办公防止火灾发生。
(4)消防器材标识,在各层指向灭火器的方向分别安装有指示牌,其作用是提示人们该方向设有灭火器材,一旦发生火灾及时使用。
(5)火警电话标识,在各层通道内分别安装有火警电话标牌,其作用提示大家时刻记住火警电话,火灾时及时报警。
2、消防设备系统的标识
(1)消防供水管道的标识,在楼内的消防供水管,按规范要求全为红色,并在管道上有明确的编号,说明该管是消火栓系统或花洒系统供水的区域范围。
(2)消防栓的标识,在管理区域内所有消防栓的门上都印有消火栓的字样,提示人们该处设有消火栓。
(3)高层、中高层排烟系统标识,在各层的走廊一方设有一个排烟窗,在相应的位置设有排烟窗控制装置,上面注有“发生火灾时,按下红按钮”的字样标识。
(4)加压送风系统标识,在各层的消防电梯厅,防火楼内梯
设有加压送风百叶窗,发生火灾时可向该区域内送风,避免烟雾火势进入,使顺利疏散。
(5)消防电梯标识,在每层的消防电梯厅内都标有消防电梯字样,表示该梯为消防电梯。
3、消防机房的标识
(1)消防水泵的标识,在各水泵上注有水泵编号、功率等字样标识。
(2)消防水箱的标识,在供水箱上标有消防储水量限位标识。
(3)排送风机的标识,在管理区域内各消防风机上都标有,风机编号“p”、“s”,及功率等字样标识。
(4)监控中心的标识,摆在监探中心的门口,挂有监控中心的标牌,在值班室内的控制台上,显示有供电各系统信号指示,控制操作按钮等具体的字样标识。
4、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的标识包括
(1)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的标识。
(2)消防设备检查保养记录标识。
(3)消防设备试运行记录标识。
(4)消防设备故障维修的标识。
(5)监控中心有关消防的各种管理制度的标识。
(6)灭火作战方案及灭火指挥系统图的标识。
(7)消防管道及平面图的标识。
四、相关文件记录:无
第7篇 施工现场标识牌安全文明管理措施
制定《标识、标牌、标语管理制度》。
标识、标牌由公司统一管理,按照公司cis《企业形象识别手册》与《iso9002质量体系程序文件》的要求制作与设置。
a、十牌二图:
公司简介
工程概况
十项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防火须知
项目管理网络图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施工进度计划表
“警钟长鸣”牌
工地卫生须知
员工文明守则
安全生产
以上图牌均按中天集团cis形象识别手册要求制作、设置。
b、施工区域安全标志醒目
安全标志有:(1)当心触电;(2)必须戴好安全帽;(3)严禁烟火;(4)禁止通行;(5)当心吊物;(6)必须系安全带;(7)当心落物;(8)安全通道等,分别悬挂于相应位置。
c、危险区域禁令标志明显
在预留洞口、坑井口、通道口边、危险机械等区域设置明显的禁令标志牌与防护栏,在配电室、电焊气割场所设置明显的禁令标志牌与防火设施(如干砂、灭火器等)。
d、设备一机二牌
本工程所用的所有机械设备均做到一机二牌制,(即操作规程牌与验收合格牌),配置一机一箱一漏一闸一锁。在箱门内侧设置线路布局图。
e、文明标语
a)在进入工地大门,设置有“施工期间,诸多不便,敬请原谅,谢谢合作!”;“进入施工现场请戴好安全帽!”等精美不锈钢文明标牌。在宣传栏内,有美观生动的建筑效果图,并以“今天的目标,明天的现实!”这一响亮的口号激励每一个中天人。
b)在生活区、生产区及施工楼层上,均张挂大幅宣传标语,如“立志中天,争创一流!”、“中天建设愿将至美产品奉献给广州市人民!”等,以此提高员工的集体主义意识与工作责任感,树立项目部良好的精神风貌。
f、施工人员挂牌上岗
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和一线职工(包括后勤)均持证上岗。上岗证由公司按cis形象识别系统一制作、发放。
g、安全帽分色管理
管理人员——深黄色;一般职工——白色;
特殊工种——红色;机修工及安装班组——蓝色
第8篇 高线厂安全警示标识管理规定
1 范 围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警示标识的相关管理内容和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高线厂施工现场和办公场所。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893—82《安全色》
gb2894—88《安全标志》
3 职 责
3.1 厂部安全办对警示标识的设置实行监督管理。
3.2 安全员具体负责本规定在本项目的实施。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设置原则
a)在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种行为的场所必须设置禁止标识;
b)在提示注意可能发生危险的场所必须设置警告标识;
c)在必须遵守的场所必须设置指令标识;
d)在示意目标方向的场所必须设置指示标识。
4.2 设置要求
a)安全警示标识应设置在醒目的地方和它所指示的目标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压等危险场所),使进入现场人员易于识别,引起警惕,预防事故的发生;
b)对安全警示标识应有足够的照明,保证操作人员在夜间能够清晰可辩;
c)安全警示标识不宜设在门窗等可移动的物体上;
d)安全警示标识的几何图形的具体参数,图形的颜色必须符合gb2893—82《安全色》和gb2894—88《安全标志》的规定。
4.3 设置计划及其他要求
4.3.1 施工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场所前,由项目安全员结合实际提出安全警示标识配置需求,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并统一购置、配备。
4.3.2 在日常工作、检查、审核中发现需要设置警示标识,应及时提出申请,报安全主管部门统一购置。
4.3.3 安全警示标识的配置使用应列入各级安全检查的内容,各项目部负责安装和日常维护,保持整洁,防止沾污和损伤。
4.3.4 安全警示标识的使用、发放、回收由安全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并做好发放记录,作废回收的标识,尽可能地再利用,不能利用,可作废品处理。
第9篇 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识管理规定
一、安全警示标志的张挂
1、施工现场必须对安全警示标志进行统一规划,绘制安全警示标志布置平面图,并严格按平面图进行布置并制定管理办法。
2、在容易发生事故或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如: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作业区、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钢支撑、“四口五边”、高空拼装作业区、动火作业区、机械设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和电器设施、机械设备检修等作业。
3、盖板、操作平台踢脚板应涂刷黄黑相间的安全色,脚手架各杆件、临边防护栏杆应涂刷红白相间的安全色。现场安全色的使用应符合gb2893-2001《安全色》标准。
4、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5、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于醒目、明亮的地点,保证作业人员和其他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易于看见。特殊场所安全警示标志应加设照明。
6、多个标志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7、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二、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
1、施工现场必须指定安全警示标志管理责任人,专门负责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维护和管理。
2、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一经张挂,未经管理责任人或项目经理许可,严禁覆盖、遮挡、更换、变动和拆除。任何人都不允许在安全警示标志上涂抹、修改、张贴其他物品。
3、管理责任人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警示标志张挂牢固可靠,清洁醒目。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第10篇 高线厂安全警示标识管理办法
1 范 围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警示标识的相关管理内容和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高线厂施工现场和办公场所。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893—82《安全色》
gb2894—88《安全标志》
3 职 责
3.1 厂部安全办对警示标识的设置实行监督管理。
3.2 安全员具体负责本规定在本项目的实施。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设置原则
a)在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种行为的场所必须设置禁止标识;
b)在提示注意可能发生危险的场所必须设置警告标识;
c)在必须遵守的场所必须设置指令标识;
d)在示意目标方向的场所必须设置指示标识。
4.2 设置要求
a)安全警示标识应设置在醒目的地方和它所指示的目标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压等危险场所),使进入现场人员易于识别,引起警惕,预防事故的发生;
b)对安全警示标识应有足够的照明,保证操作人员在夜间能够清晰可辩;
c)安全警示标识不宜设在门窗等可移动的物体上;
d)安全警示标识的几何图形的具体参数,图形的颜色必须符合gb2893—82《安全色》和gb2894—88《安全标志》的规定。
4.3 设置计划及其他要求
4.3.1 施工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场所前,由项目安全员结合实际提出安全警示标识配置需求,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并统一购置、配备。
4.3.2 在日常工作、检查、审核中发现需要设置警示标识,应及时提出申请,报安全主管部门统一购置。
4.3.3 安全警示标识的配置使用应列入各级安全检查的内容,各项目部负责安装和日常维护,保持整洁,防止沾污和损伤。
4.3.4 安全警示标识的使用、发放、回收由安全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并做好发放记录,作废回收的标识,尽可能地再利用,不能利用,可作废品处理。
第11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
a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终审、证书发放、标识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和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二章 终审
第四条 终审是对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及技术审查、产品检验和现场评审结果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 终审包括技术审核、产品检验审核、现场评审审核、综合评定四项内容。
(一)技术审核主要审查技术文件的一致性、完整性及技术审查中提出问题的处理情况,并对技术审查工作进行评价。
(二)产品检验审核主要审查产品检验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相互验证,对产品检验工作进行评价。
(三)现场评审审核主要审查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相互验证,对现场评审工作进行评价。
(四)综合评定是在技术审核、现场评审审核、产品检验审核做出评价的基础上对申请产品进行的最终审核,评定申办产品是否符合发放、延续或变更安全标志的条件。
第六条 终审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存在问题的,应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
第三章 证书发放
第七条 对终审合格的产品,安标国家中心发放或变更、延续安全标志证书。
第八条 安全标志证书基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依据标准、适用范围、有效期、发证日期、备注等。
第九条 安全标志编号由9位编码组成,执行以下编码规则:
产品使用环境:煤矿矿用产品用m表示,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用k表示。
产品类别: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产品类别,用两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发证年份:产品首次取得安全标志的年份。
第十条 首次申办产品,经终审合格,发放有效期为5年的安全标志证书。
对于申办产品属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需进行工业性试验的新产品,经终审合格,发放附有产品生产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
对与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属同一管理单元的产品,经终审合格,并入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管理单元,安全标志编号和有效期与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相同。
对必须在使用现场安装完成后才能进行性能参数检验的大型设备,经审查合格,发放附有产品生产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供现场安装使用。待完成现场安装并经性能检验合格后,换发5年有效期的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安全标志的产品,经终审合格,换发安全标志证书,安全标志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第十二条 申请延续安全标志的产品,经终审合格,换发5年有效期的安全标志证书,安全标志编号不变。
第十三条 安标国家中心网站及时公告取得安全标志产品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收回安全标志证书:
(一)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二)安全标志有效期内,产品属被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矿山使用的;
(三)安全标志有效期内,产品依据的国家、行业标准被修订、代替,且涉及重要安全性能,持证人不能满足其要求的;
(四)持证人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的;
(五)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的。
第四章 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十五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在取得产品安全标志后,在产品或包装上加施、使用安全标志标识。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使用与管理应严格执行aq104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规定。
第十六条 持证人应在取得产品安全标志后3个月内向安标国家中心申请安全标志标识备案,逾期未备案的,暂停该产品安全标志。
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七条 持证人应遵守如下约定:
(一)遵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按通过安全标志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和安全标志审核发放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持续稳定地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指导用户合理、安全使用产品,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宣传材料应正确、真实反映产品的状况;
(三)按照规定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加施安全标志标识,不利用安全标志误导用户,不伪造、转让、买卖和非法使用安全标志;
(四)产品技术文件、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能时,及时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履行相关程序;
(五)按时参加安全标志年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六)遵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承担因违反规定引发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安标国家中心在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制。
第二十条 申请人(持证人)应按规定支付安全标志服务费及标识管理费用。
第12篇 安全标识防护栏管理规定
1 目的和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独山子石化改扩建工程现场所有人员对安全标识和防护栏的设置、使用和检查的相关管理内容和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独山子石化改扩建项目现场。
2 职责
2.1承包商负责现场安全标识和防护栏的设置、使用和日常检查。
2.2监理单位负责安全标识和防护栏是否满足现场要求的检查确认。
2.3hse管理部和各项目经理部负责开展不定期抽查监督。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施工人员必须经过有关安全标识和防护栏(安全围绳)要求内容的培训,并且有能力识别现场存在的潜在危险。
3.2施工现场的入口必须设置标明有潜在危险的警告标牌。同一类型的危险应使用相同的安全标志并且制作清晰、明显和简单。
由于存在一定的危险,需要采取措施或额外警告的任何一个区域都要张贴标明相关危险和必要措施的安全标牌。也可以安装其它可用的控制措施作为附加的安全措施。
当存在即时危险时,承包商必须张贴专用的危险标志。当存在潜在的危险时,必须张贴专用的警告或注意标志。
一旦发现风险存在,计划和实施作业的人员负责放置适当的警告标识来警告临近的施工人员存在的相关危险。
3.3在现场只允许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标识。
与消防有关的标识如安全出口标识、消防标识和火灾报警必须安装在所有需要的地方。
无关人员远离作业区域,安装防护栏(安全围绳)。作业人员只能经指定的入口进入施工区域。安装的护栏(安全围绳)不应造成新的危险。
3.4需要安装永久或临时护栏的典型区域如下:
楼梯
所有框架平台的地面开口
斜坡或滑道
打开的人孔
高层平台
移动机械的附近
挖掘现场
墙壁或地板临时开口.
放射性部件(有射线释放的风险)
敏感电子装置
安装护栏(安全围绳)的人员负责保证安装的护栏(安全围绳)能够完全覆盖危险区域。防护栏(安全围绳)应合适的安装并且经久耐用,不能妨碍现场施工作业。
在高处作业的下方,如钢结构安装、格栅安装和脚手架搭建等要安装刚性防护栏。这些防护栏要有中间横杆和上部扶手。警告标志要安置在脚手架上。
安装护栏(安全围绳)时,必须考虑其他人员到达安全区域的紧急通道。
护栏要定期检查和维护,任何损坏的警告标志和护栏(安全围绳)必须立即修理或更换。
当施工结束并且工作区域已经安全,应及时拆除防护栏(安全围绳)。
3.5所有现场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标识和防护栏的要求,不得随意穿越防护栏、出入警戒区。
第13篇 物业区域消防设施安全标识管理规定
物业区域消防设施、安全标识管理规定
一、按照消防规范要求,管理区域内配备各种消防设备、设施,标识安装在合适、醒目的位置上。
二、各种标识不得随意挪为他用,责任部门应按月进行全面普查的规定认真落实,保证各种标识的完好性。
三、标识名称及作用
1、公共设施的标识
(1)楼层灯及楼层号码的标识,分别安装在各楼层电梯厅内,其作用是为人们提示你所在楼层。
(2)应急指示灯标识,分别安装在住宅楼各层通道及楼梯内,其作用是在火灾情况下可作应急照明使用,并提示人们所在安全疏散的方向。
(3)禁止吸烟标识,在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及各电梯箱内安装有禁止吸烟标识牌,其作用是提示人们在公共场所不许吸烟,做到文明办公防止火灾发生。
(4)消防器材标识,在各层指向灭火器的方向分别安装有指示牌,其作用是提示人们该方向设有灭火器材,一旦发生火灾及时使用。
(5)火警电话标识,在各层通道内分别安装有火警电话标牌,其作用提示大家时刻记住火警电话,火灾时及时报警。
2、消防设备系统的标识
(1)消防供水管道的标识,在楼内的消防供水管,按规范要求全为红色,并在管道上有明确的编号,说明该管是消火栓系统或花洒系统供水的区域范围。
(2)消防栓的标识,在管理区域内所有消防栓的门上都印有消火栓的字样,提示人们该处设有消火栓。
(3)高层、中高层排烟系统标识,在各层的走廊一方设有一个排烟窗,在相应的位置设有排烟窗控制装置,上面注有'发生火灾时,按下红按钮'的字样标识。
(4)加压送风系统标识,在各层的消防电梯厅,防火楼内梯
设有加压送风百叶窗,发生火灾时可向该区域内送风,避免烟雾火势进入,使顺利疏散。
(5)消防电梯标识,在每层的消防电梯厅内都标有消防电梯字样,表示该梯为消防电梯。
3、消防机房的标识
(1)消防水泵的标识,在各水泵上注有水泵编号、功率等字样标识。
(2)消防水箱的标识,在供水箱上标有消防储水量限位标识。
(3)排送风机的标识,在管理区域内各消防风机上都标有,风机编号'p'、's',及功率等字样标识。
(4)监控中心的标识,摆在监探中心的门口,挂有监控中心的标牌,在值班室内的控制台上,显示有供电各系统信号指示,控制操作按钮等具体的字样标识。
4、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的标识包括
(1)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的标识。
(2)消防设备检查保养记录标识。
(3)消防设备试运行记录标识。
(4)消防设备故障维修的标识。
(5)监控中心有关消防的各种管理制度的标识。
(6)灭火作战方案及灭火指挥系统图的标识。
(7)消防管道及平面图的标识。
四、相关文件记录:无
第14篇 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及使用管理办法
1目的及使用范围
规定了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及使用管理办法。
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2引用文件及术语
2.1引用gb2893—82《安全色》
2.2引用gb2894—82《安全标志》
3管理职责
3.1 生产安全部对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实行监督、检查、考核。
3.2各生产厂、部门负责本规定在本系统的具体实施。
3.3企管部负责具体的考核实施工作。
4工作程序
4.1流程图
4.2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
4.2.1 安全警示标识由各单位提出设置要求,报安全主管审定,统一购置、配备。在工作中随时发现需要,随时申请审定,及时购置、配备或内部制作。
4.2.2安全警示的设置原则
a在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种行为的场所必须设置禁止标志。
b.在提示注意可能发生危险的场所必须设置警示标志。
c.在必须遵守的场所必须设置指令标志。
d.在示意目标方向的场所必须设置指示标志。
4.2.3 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要求
a.安全警示标识应设置在醒目的地方和它所提示的目标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压等危险场所),使作业人员易于识别、引起警惕,预防事故发生。
b.设置的安全警示标识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保证操作人员在夜间能够清晰可辨。
c.安全警示标识不宜设在门窗和能移动的物体上。
4.2.4 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由所在系统负责安装,并负责日常维护。
4.3安全警示标识的几何图形的具体参数,图形的颜色必须符合gb2893—82《安全色》和gb2894—82《安全标志》的规定。
4.4安全警示、标识牌的使用应列入安全检查的内容。如有损坏,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4.5安全警示、标识牌的使用、发放、回收由各单位负责,并做好发放记录,作废、回收的标识牌,尽可能地再利用。
4.6考核
a.公司各单位区域内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应合理、规范。
b.安全警示、标识牌应保持其整洁,不得沾油污。如有变形、破损,视损坏程度扣罚所属单位50—100元。如发现丢失扣罚该单位200元。
5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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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 施工现场安全警示警告标识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安全标志的设置,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我公司特制定本规定。
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要求
一、安全警示标志的含义与概念
1、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2、安全色是指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色、蓝色、黄色和绿色。
(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险等意思;
(2)蓝色:表示指令,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定;
(3)黄色:表示提醒人们的主意,凡是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及环境应以黄色表示;
(4)绿色:表示给人们提供允许、安全的信息。
3、对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
4、安全标志的分类: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
(1)禁止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带斜杠的圆边框;
(2)警告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边框;
(3)指令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圆形边框;
(4)提示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方形边框。
二、设置场所
1、线路施工时在土方开挖的洞口四周设置警戒线,设置警时标识牌,晚间挂警示灯,施工点在道路上时,应根据交通法规在距离施工点一定距离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派人进行交通疏导。
2、场地施工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在高压线路,高压电线杆,高压设备,雷击高危区,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其它设置安全标志的场所。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2849-1996《安全标志》和gb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2893-2001《安全色》的要求。
三、设置原则
1、现场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必须相应地设置'安全通道'标志。在远离安全通道的地方,应将'安全通道'标志的指示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
2、在道路或其它非施工人员经常路过的地方施工时,应当依照相关交通法规设置恰当的安全警示标识。
建筑中的临边洞口等《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设置。
3、临时用电的标准设置应符合用电有关规范的标准。
4、所有机械的标志设置应符合有关专门机械的规定。
5、其它有必要设置安全标志的地方。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