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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人民医院科研管理奖励办法
人民医院科研管理与奖励办法
1.立题:各级科研项目的立题,首先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就该项目的立题依据、研究开发内容和预期成果、拟采取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及技术经济指标、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所需经费来源及用途等作详细说明,并完成立题查新报告,于每年7月1日前上交科教科。经科教科初审后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先确定为医院的科研项目,然后再分级申报。科研项目应按照浙江省科技厅、省卫生厅、市科技局、市卫生局有关指南来申报。
2.立题奖励:对申报科研项目并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上报后,不论是否批准立项,均对项目负责人奖励人民币500元。如被立为瑞安市科技局、温州市卫生局一般科研项目者,再奖励1000元,重点科研项目者,奖励1500元;被温州市科技局、省卫生厅立为一般科研项目奖2000元,重点科研项目者奖5000元;被省科技厅、卫生部立为一般科研项目奖10000元,重点科研项目奖15000元;被立为国家级一般科研项目奖20000元,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奖30000元。如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可参照执行。
3.实施:项目批准立题后,由课题负责人组织实施。课题负责人应每半年一次向医院学术委员会书面汇报科研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于每年的12月1日前完成年度小结上交科教科。科教科应经常了解项目情况并督促按期完成。
所有科研项目必须按期完成,并完成评审(鉴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应于每年的12月1日前填写延期申请报告上交医院学术委员会及上级部门,同意后可延期完成,但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否则按自行终止处理。
所有科研项目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一律不得自行终止,否则除追回全部的科研经费外,本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科研项目。
4.评审(鉴定):科研一旦完成,课题组应及时整理好所有资料,完成评审(鉴定)查新,然后申请评审(鉴定)。评审(鉴定)结束后,必须将完整材料一式二份交医院存档。
5.评奖:通过评审(鉴定)的科研,可以申请评奖。
6.经费:所有科研经费必须由医院统一管理。医院对各立题科研,根据科研的价值,再给予不同数额的经费补助。各课题组可在允许范围内支配经费使用,但必须经科教科审核、院领导批准。评审(鉴定)结束后,需将经费使用情况交医院存档。
7.科研项目获奖的,上级绩效工资全额奖励给课题组,同时医院还给予与上级最高单次绩效工资相等数额的奖励。
8.医院设立科研基金20万元,主要用于科研成果的推广和新技术、新项目的开发、引进,奖励科研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基金可逐年累加。
9.与我院协作的科研项目,由科教科统一安排,经费由科教科负责分配。
10.获准温州市继续教育项目的负责人奖励1000元,浙江省继续教育项目的负责人奖励2000元,获准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的负责人奖励5000元。
第2篇 市第一人民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区第一人民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与深化医院科研管理,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争取更多的科研项目和上级资助经费,并使其得到合理使用,从而促进我院科研工作的快速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二条 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经费、横向经费、专项建设经费以及国际合作经费等。
1、纵向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
(1)国家和省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人事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规划项目经费。
(2)省科技厅、卫生厅、教育厅、中医药管理局等规划项目经费。
(3)市科技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规划项目经费等。
2、横向经费是指各科室或个人经批准与国内其他单位形成的联合研究或委托研究项目(不包括服务项目)经费。
3、专项建设经费指上级主管部门及医院投入的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及重点实验室建设费。
4、国际合作经费为国际学术机构间以及企业间合作的科研经费。
5、医院划拨的科研专项经费。
6、国内外单位及个人捐助的科技经费。
7、科研成果转让、专利项目推广实施、新产品研制及科技咨询服务所获经费等。
第三章 开支范围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1、仪器设备费:包括科研仪器的购置、运输、安装以及维修费用。
2、科研材料费:包括试剂、药品、实验动物等科研用消耗材料费用、样本采集的相关费用等。
3、协作费:需外单位协助承担的部分实验工作所支付的费用。
4、科研业务费:
(1)计算、测试和分析费,病例随访、流行病学调查费用等。
(2)与本专业或课题相关的专家咨询、评估相关费用,包括咨询费及其交通食宿费。
(3)业务资料费、检索费和论文版面费。
(4)学术交流费,仅限与本专业或课题有关的学术会议(医院自选课题经费不能用于参加学术会议)。
(5)鉴定费用:包括专家鉴定费、外地专家交通和食宿费等。
(6)交通费:用于科研业务的市内交通费,但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5%。
5、科研劳务费: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20%。
6、实验室改装费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活动的经费。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四条 凡列入医院计划管理的各项科研经费,一律凭医院统一下发并加盖计财科、科教科公章 的《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科研经费收支记录本》办理开支手续。科研经费专款专用,计财科单独设帐核算。
1、所有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医院财务,由科教科统一管理,医院计财科进行核算及监控,违反规定者不得享受医院科研奖励及优惠政策,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惩处。
2、科研经费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周密计划,确保科研任务顺利完成。
第五条 科研经费使用报销必须按照程序办理:
1、用于课题研究的日常开支,如科研材料费、业务资料费、检索费和学术交流费等,按照上级科研管理部门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由课题负责人签字,科教科审核、分管院长审批签字后报销。科研耗材(包括试剂)3000元及以下课题组可自行决定购买;3000元以上报医院审批,按照医院统一采购办法采购。所有购置材料均应由科室办理入出库领用手续。
2、与科研有关的食宿招待费用、飞机票、出租车票等科研业务费用,除按上述程序外,须经分管院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3、重点学科、特色专科、重点研究室(所)和实验室的日常开支,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按计划开支,报销程序同科研经费,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定期审计。
4、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在科研经费允许的情况下,由学科、实验室或课题负责人申请,科教科审核签字,分管院长签字审批,由设备科按照医院的有关程序实施。
第六条 用科研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按医院有关规定由设备科登记,作为固定资产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财产归医院所有,由课题组使用,不扣所在科室的消耗。项目结束后,所购设备原则上归项目承担科室继续用于科研工作。
第七条 因科研出差需要借款者,凭借款单由科主任签字,经科教科审核并签字,分管院长签字后到计财科办理。
第八条 对于不按规定开支,挪用经费,造成浪费和损失的科室或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中止拨款或收回经费、两年内不得申报课题等处罚。
第九条 课题负责人要按规定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因超支而无法完成科研任务者,责任自负。
第五章 结余经费
第十条 有上级资助经费的科研项目结题后,课题负责人可持《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科研经费收支记录本》提取结余经费的20%作为课题组奖励金,剩余经费由课题组继续用于开辟新课题,如不继续深入研究,也不开辟新课题,则转入医院科研基金。
第十一条 由医院提供科研经费的项目结题后,剩余经费由课题组继续用于开辟新课题或继续深入研究,否则剩余经费直接转入医院科研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