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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办法(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7-09 19:30:06 查看人数:71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1篇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一、编制说明

根据局指要求工程质量的承诺,结合我集团公司以满足顾客要求为宗旨,实现质量承诺为准则,领先行业标准为目标的质量方针,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及管理模式,制定本“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新建广珠铁路工程是按铁路标准设计的时速120公里的建设项目,工程采用大量引进技术,科技含量高,质量标准严,规范质量管理,实现工程施工质量一流的目标。项目经理部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铁路建设新理念,坚持“科学决策、精心组织、规范管理、制度保障”的原则,依靠科学的质量控制手段,坚持技术标准,严格过程控制,强化现场管理,创建精品,确保质量管理目标的实现。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落实铁道部、广珠公司的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加强作业层的过程质量自控。

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的原则,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不留死角,做到按规范操作、以工作质量保证工序质量,以工序质量保证工程质量。

本体系未涉及的有关工程,待条件具备后补充编制

二、管理机构

1.质量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  邓胜兵      项目经理

副 组 长:  亢强        项目副经理兼总工

组  员:  陈典勇      安质科长

李刚        试验室副主任

于永丰      工程技术科长

蔡一刚      测量队队长

2.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根据管区特点划分为四个作业队,形成作业队、技术干部包点的责任体系,项目部各业务部室为职能体系,部领导为考核体系的保证体系,在严格内部“三检”制度基础上,认真接受建设单位质量监督和监理单位的监控,并自始至终密切配合,严格服从。

三、质量目标

工程质量总目标:

确保全部工程达到验收标准及设计要求,确保达到部级优质工程,争创国优。

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竣工文件做到真实可靠,齐全整齐,实现一次交验合格。

完工的路基工程、轨道工程、基桩、桥涵浆砌片石及混凝土圬工、钢构件、扣件等的质量自检检测率达到100%。

四、保证措施

1.制度保证

项目部工程质量领导小组每月对各责任区、各工点进行一次检查评比。对各工点工程当月完成的工程实物,分用材质、几何尺寸、施工工艺、试验结果、外部观感、质量记录、监察记录、质量通报、质量事故、外部评价等几方面进行评比。

对责任体系的三方(劳务队、工点技术干部、责任区责任人)进行考评,具体办法为:工点总积分为本工点劳务队的质量得分,责任区及其负责人的质量得分为其所管各工点劳务队质量得分的加权平均分。

2.组织保证

(1)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项目部指挥长、各责任区副指挥(副总工)、各科室主管、各工点技术干部逐级签订包保责任状,一级抓一级,一级保一级。

(2)工点负责人:推进工点技术干部负责制,质量终身制。

(3)分包方选择:成立分包方评审领导小组,严格按照公司《程序文件》中4.6.2程序要求进行选择,报名后,经计划部三证(营业证、资质证、安全证)一书审查合格,并调查所干过的工程信誉、质量情况后,在领导小组评审合格的基础上报项目长审批择优录用,严格按架子队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3.思想保证:

(1)创优动员:制定本项目创优规划,对各责任区的管理体制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质量意识教育,并针对不同工程、不同工序适时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工前培训,提出质量要求和相关要求。

(2)质量宣传:以“开工必优,一次成优,全面创优,争创国优”为质量口号,在施工现场深入宣传,广泛鼓舞士气。

4.方案保证

(1)生产方式的保证:砼采用厂拌泵送。

(2)钢筋加工的保证:管区内所用钢材,采用工厂统一加工制作。

5.技术保证

(1)检查设计文件分级会审技术交底制度,重点工程有总工程师和主管工程师审核,每份图纸经过工点主管技术干部审核后,必须经过工程技术部部长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

(2)技术交底: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由技术人员向施工单位进行四次交底(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方案交底、质量标准交底、创优措施交底),并有书面记录。测量结果必须经过换手复核,工点主管工程师复核认可后方可使用。

第2篇 煤矿采煤工作面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为了xx煤矿安全生产走上正轨,特制订以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1、采面头尾四柱八梁必须成对交替迈步,凡不合格者,处罚100元/次。

2、采煤放顶必须打好戗柱,密集柱,放顶放齐放透,发现未打戗柱、密集柱,罚款50元/根。

3、采面木垛必须打牢打实,如有松动,该木垛不计资。

4、放炮后及时绞梁支护,严禁空顶作业,凡空顶作业不听劝告者,罚款100元/次。

5、采面煤壁每隔一架棚打一棵贴帮柱,少打一棵处罚50元。

6、移溜前、回柱前必须出净余煤,凡未出净余煤者,罚款100元/米。

7、采面推溜后,应及时绞梁打柱,严禁超宽、打空柱到顶板,发现一处罚款50元。

8、柱子必须迎山有劲,无迎山者罚款50元/棵。

9、柱子打好后及时挂上防倒线,未挂防倒线处罚50元/根。

10、采面严禁留有伞檐煤,发现一处处罚50元/米。

11、采面高度低于2.3m高,将直接对采煤队结算单价下浮20%。

12、工作面出现夹矸超过5公寸,必须托起采煤,凡未托起采煤者,该槽板不予计算产量。低于3公寸的不做要求。

13、工作面必须按照要求打安全出口,无安全出口,处罚100元/次。

14、工作面必须保证4排煤/天,达到奖300元/天,未达到罚300元/天(机电影响3小时以上除外)。

15、工作面推进,不及时回收顶梁,罚款按单体200元/根,铰梁按100元/根。

16、采面工作人员如出现一次恐吓、威胁、不听从矿领导及矿安全员指挥的,直接开除。矿人力资源部将严格对采煤队劳动纪律进行跟踪管理。

17、本制度由当班跟班矿长及验收人员负责落实执行,凡未按上述标准对采面进行验收并处罚者,将追究跟班矿长及验收人员责任,处罚标准:

① 验收员未按上述要求进行验收的,罚当班验收员50元/次,跟班矿长100元/次;

② 报单填写必须保证真实,凡出现弄虚作假者,罚款500元/次;第二次出现,直接清退。

③ 验收不合格罚款直接从跟班矿长及验收员工资中扣除。

2023年6月30日

第3篇 物业保修阶段工程质量设备管理监控办法

物业作业指导书:保修阶段工程质量和设备管理监控办法

1、目的

为交付后房屋、设备设施进入保修阶段提供操作指引,以便及时处理客户报修和确保各类设备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2、范围

各管理处、部门。

3、职责

3.1各管理处负责在保修阶段对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监控管理;跟进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和设备设施问题的处理。

3.2地产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对房屋交付及保修阶段工程质量和设备设施问题的处理;负责监督、督促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和设备设施问题的处理工作。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方法

4.1.1地产在房屋交付前,管理处应与地产相关部门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工程质量返修的管理办法。目前工程质量返修问题的处理主要有两种方式:a、由地产直接负责跟进处理;b、地产委托物业代理跟进服务。

4.1.1.1 由地产直接负责跟进处理

1)管理处到客户反映的工程质量问题时,须予以记录,并反馈至地产相关部门;

2)地产相关部门通知施工方并会诊、约定维修时间,跟进、验收、交付、记录等。并将处理信息反馈给管理处,以便协助处理和跟进;

3)在处理过程中,积极与客户进行沟通,防止问题的升级。

4.1.1.2 地产委托物业代理跟进服务

1)地产与物业在房屋交付前签订工程返修委托代理合同或施工方、地产、物业签定三方协议,明确工作方法及相关责任;

2)为物业便于管理,地产并将施工方的保证金转至物业直接管理。物业公司内部须制订保证金的扣罚审批流程,并将扣罚标准通知施工方;

3)管理处负责受理业主报修、联系施工方会诊、约定维修时间,跟进、验收、交付、记录等工作,管理处指定返修管理专员负责处理工程质量问题。

4)管理处接到工程质量问题时,须进行记录,并开具《房屋返修工作记录单》,交返修管理专员负责处理。

5)返修管理专员联系业主进行现场查看,并将查看结果记录在《房屋返修工作记录单》上。如查看结果为业主误报或业主自身原因造成,无须维修或业主自行解决的,返修管理专员将《房屋返修工作记录单》进行存档。

6)确认为工程质量问题,返修管理专员通知施工单位负责人安排返修,施工单位负责人制定返修方案填写在《房屋返修工作记录单》上,并签名确认。

7)如施工单位不履行责任,或多次返修不成功的,由物业制定返修方案,安排返修,并填写扣款通知单交施工单位确认。

8)如为小修项目(五金配件、门窗配件等),返修完毕后,返修管理专员需对业主进行回访,并将回访结果的填写在《房屋报修登记表》的备注栏。如较大维修,返修管理专员需与业主商定维修时间,与施工队进行现场交底,并与施工队负责人在《房屋维修任务书》上签名确认。返修管理专员安排施工队进场维修。维修完毕后,返修管理专员随即进行初验,合格后会同业主、施工队负责人进行验收,并请业主在《房屋返修工作记录单》上签名确认。

9)返修管理专员每月需汇总填报《工程质量保修记录表》报地产委托部门。

10)返修管理专员将返修资料归档。

4.1.2对于业主反映的普遍公共设施配套等问题,由物业提交专题报告报地产,由地产负责处理。

4.2设备保修期内的管理工作

4.2.1 地产与物业按照《物业接管验收控制程序》,办理验收手续,对部分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未明确的设备设施免费维保的管理工作可一并交接给物业,同时对供应商保证金的扣罚流程共同进行确定。

4.2.2 为在接管初期设备设施免费维保期内对施工或安装单位的维保工作进行有效监控,地产应确保移交时,提供设备设施采购及安装的合同复印件、维保作业计划、维保期限及内容和其它服务承诺的复印件,设备设施供应商及安装单位的联系人、电话、地址等资料。

4.2.2物业应制定各类设备的保养作业指导书,包含对保修期内的设备设施的维修、保修监督工作,并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填写相关质量记录。

4.2.3 保修期内是由安装单位/供应商进行日常保养维修的,管理处应按照维保方提供保养计划对其维保行为进行监控,要求其将每次到现场进行保养的情况记录在《服务供方设备保养维修记录表》上,管理处将日常出现的故障和服务不及时等情况在记录表中记录。

4.2.4 电梯保修期结束后如物业公司仍须分包给社会专业公司维保的,物业公司应在电梯保修到期前二个月,着手准备供方的评估工作,确定有资格的合格供方。

4.2.5 对于保修期内的各类设备,在出现或发现故障和问题时,管理处应及时通知安装单位处理,如影响到业主使用的,应同时做好防范措施。管理处将故障及处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在《保修期内设备故障处理记录表》,报送物业公司和地产公司相关部门。

5、支持性文件

tjzzwy7.5.4-g01 《物业接管验收控制程序》

6、质量记录表格

tjzzwy7. 4-z01-06-f1 《房屋返修工作记录单》

tjzzwy7. 4-z01-06- f2 《保修期内设备故障处理记录表》

tjzzwy7. 4-z01-06- f3 《服务供方设备保养维修记录表》

tjzzwy7. 4-z01-06- f4 《工程质量保修记录表》

第4篇 k矿煤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1总则

1.1 本制度规定了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本煤矿工程项目的设计、设备制作、工程施工(包括矿建、土建、安装)、调试全过程质量管理工作。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察哈素煤矿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

1.3 工程建设必须坚决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当质量与工期、质量与成本发生矛盾时必须把质量放在首位。

1.4 公司察哈素煤矿项目工程部全面负责本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对本工程项目的质量负责。工程参建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目标履行自己的义务,对其所承担的工程质量负责。

1.5 公司和有关承包该工程的监理、设计、设备制造、施工、检测、调试、试生产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mt5009-94《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mt5010-95《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213-1990《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并确保体系在本工程各项活动中有效运行,接受国家、地方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的指导、检查。

1.6 工程监理、设计、设备制造、施工、检测、调试、承包商均必须依法通过招标择优确定。

2 工程目标

2.1工程施工质量目标

井巷单项工程优良率100%,井巷分部工程优良率95%,

井巷分项工程合格率100%,井巷分项工程优良率95%,

矿建指定单位工程观感质量优良率100%,

安装单位工程优良率100%,分部工程优良率100%,

分项工程优良率>98%,其中主要分项工程优良率100%;

土建单项、分部、分项工程合格率100%;

主要井巷工程、主要设备安装全部达到验评标准优良级;

实现主皮带、副井提升机、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系统试运、联合试运转等 项工作一次成功;

2.2工程安全目标

2.2.1杜绝发生安全事故;

2.2.2杜绝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2.2.3一般质量事故3‰以下。

2.2.4试生产期及运行后不发生因施工原因引起的强迫停产事故;

2.2.5固定设备从投用到试生产全过程不发生因安装原因引起的二级以上非伤事故;

2.3施工工艺目标

2.3.1设备和管道保温外装板平整、美观、无缺损、踏瘪,拼缝整齐,咬口不开裂;

2.3.2全厂油漆无色差,除锈干净彻底,漆层厚薄均匀,无剥落、流痕;

2.3.3集中敷设的小口径管道、阀门和仪表排列整齐美观,固定牢固;

2.3.4中低压管道安装横平竖直,支吊架按规范安装,所有管夹、零部件安装均按规定执行,做到工艺美观,杜绝跑、冒、滴、漏;

2.3.5平台扶梯、栏杆接头无错口、无偏折,焊缝磨光,格栅板整齐;

2.3.6电缆桥架走向合理,弯头弧度美观,电缆不交叉不缠绕,电缆绑扎间距一致,杜绝用火焊切割桥架、支架和开孔现象。

2.4其他质量管理目标

2.4.1工程参建各方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运行有效。

2.4.2工程档案规范、齐全、准确,移交及时。

2.4.3实现高标准达标投产,确保工程建设达到“国内领先、国际一流”水平。

3 组织体系和责权划分

3.1 工程部

3.1.1明确工程建设质量目标,在建设工程的各个阶段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措施、并督促各施工承包商具体实施,确保实现达标投产、完成工程建设预定质量目标。

3.1.2在本工程项目达标投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完成本工程达标投产的自检、预检、复检各阶段工作。

3.1.3负责协调向有关的监理、设计、制造、施工、调试等承包商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工作,并确保原始资料真实、准确、可靠。

3.1.4监督监理、设计、制造、施工、调试等承包商组织落实在合同中承诺的投入本工程的技术力量、设备和其他资源。

3.1.5负责监督监理承包商做好现场质量管理工作,参加监理承包商定期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考核;并负责对监理承包商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3.1.6负责组织较大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考核工作。

3.1.7根据本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其有效运转。

3.1.8督促监理承包商检查各施工承包商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3.1.9负责协调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中出现的矛盾、交叉、遗漏或者现存体系未做规定的事宜。

3.2 计划部

3.2.1严格合同管理、计划管理和工程统计工作,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中,明确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金制度。

3.2.2严格落实监理管理建设工程的权利,无监理承包商签字,不支付工程款。

3.2.3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3.2.4依法通过招标选择有资质和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理、设计、设备材料、施工、调试的承包商,并对业绩进行审查。

3.2.5负责管理本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因质量问题所造成的设备合同、施工合同变更、扣款等事宜。

3.3 物资部

3.3.1按照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设备物资招投标制度做好物资设备采购工作。

3.3.2落实、控制设备制造过程监造、验收工作。

3.3.3负责设备现场开箱验收和出库前的贮存、保管、检查、监控工作,对发现的设备缺陷及时联系、跟踪、处理落实,并负责组织开箱资料的验收、管理和移交。

3.4 生产准备部

3.4.1按照试运指挥部授权协助完成试运期间的技术、质量、安全的管理与控制,试运记录真实、齐全,满足追溯、检查等要求。

3.4.2负责配合监督现场质量管理工作,参加并完成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和考核工作。

3.4.3参加较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埋,参加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巡视工作。

3.4.4配合完成试运期间各项调试措施的讨论、审查工作,并监督落实和执行。

3.5 监理承包商

3.5.1建立项目总监为第一责任人的质量保证体系,组织机构健全,运行正常。归口管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工作,协调解决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质量问题。对本项目工程工程部负责。

3.5.2突出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编制监理规划和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参加施工图会审、设计技术交底;组织审查施工单位的质保体系、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作业指导书;检查施工单位技术装备的完好程度;对分包单位资质审查;对原材料、设备抽检核查;以及对影响工程质量的诸多因素进行预控。

3.5.3督促和检查各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国家、原煤炭工业部以及煤炭行业颁发的各项质量法规、施工规范、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本工程项目发布的“工程质量管理”等各项制度。

3.5.4以全心全意为建设单位服务为宗旨,深入施工现场,及时发现问题,努力把各种质量缺陷消除在施工过程中。

3.5.5定期召开和主持施工质量工作例会。按照本工程项目工程部的要求组织召开专业例会、事故分析会、各种节点总结会、现场联络会、技术分析会等,并负责编写纪要和组织签发、归档。

3.5.6负责设计变更、变更设计、工程联系单、工程委托单、缺陷通知单、限期整改通知等项目实施阶段重要质量控制文件的集中闭环管理、签发和归档工作。

3.5.7接受本工程项目工程部的监督考核、对考核项目进行改进,并接受工程部建议对不满足现场质量管理要求的人力资源进行调整。

3.5.8定期完成质量统计工作, 认真执行上级制定的质量报告制度。

3.5.9在建设单位的帮助和施工单位的支持下,确保本工程项目的各项质量管理目标的实现。

3.5.10根据施工单位的报验,组织四级验收项目的检验工作和抽查重要的三级验收项目,并根据施工质量验评标准(施工图纸和制造厂要求)严格把好施工质量关,并对有关施工质量问题实行进度监督、质量跟踪和复验验收。

3.5.11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工序控制、工艺控制、质量控制和各项技术措施的执行。

3.5.12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监督与技术检测工作;审查有关试验报告(包括质量抽样检验报告)和技术记录。

3.5.13参加并指导、监督施工单位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前的质量预检查工作。

3.5.14参加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组织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3.5.15审查、核实施工单位上报的设备缺陷报告,并上报本工程项目方。参加本工程项目方召开的设备缺陷处理方案处理、协调工作。

4 制度管理内容和方法

4.1 设计质量管理

4.1.1 设计承包商必须拥有国家权威部门颁发的勘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严禁无证设计或越级设计。

4.1.2 工程勘测设计必须满足合同规定的质量目标和质量要求。

4.1.3 勘测设计必须认真按照国家和行业颁布的现行有效的标准、规程、规范、规定进行。

4.1.4 设计承包商所有的勘测设计文件,包括勘测设计大纲、勘测试验任务书、招标技术规范书、设计计算书、设计报告及说明书、科研试验报告、图纸、设计变更通知等,都必须按规定认真校审和核签并存档。

4.1.5 应对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前现场会审、由负责施工图会审的监理承包商组织设计承包商、工程部、生产准备部、施工承包商一同参加,对涉及质量的问题作出明确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由监理承包商监督设计承包商进行及时闭环处理。在施工中出现的比较严重的设计质量问题或者需设计处理的安装质量问题,由监理承包商组织设计承包商、工程部、生产准备部、施工承包商一同参加协调处理。

4.1.6 设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时,首先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以保证质量为前提条件。对重大的技术问题,必须进行多方案比较论证,选择技术经济综合比较最优的方案。

4.1.7 设计承包商应按合同和供图计划,保证供图的进度和质量,并及时进行设计交底,收集施工信息,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本工程公司反映意见并提供技术支持。

4.1.8 设计承包商须派出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在工程进入施工安装阶段以后现场代表机构应做到专业服务及时配置到位,人员相对稳定,人员技术素质强,为施工现场提供设计技术支持,并及时协调解决现场相关设计问题。

4.1.9 设计承包商应建立健全设计文件档案,并按照竣工达标要求完成竣工图纸的编制出版。

4.2 设备、材料质量管理

4.2.1 设计承包商应对设备和材料的选型负责,选型时应明确设备、材料的标准和技术规范,但不得指定供货厂家和产品。

4.2.2 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时,招标人应对投标商的资质、业绩、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查,合同中应明确制造标准、性能参数、监造、检验、分包和技术服务等条款。

4.2.3 设备监造工作由物资部具体负责。监造人员有权禁止制造厂将有质量问题的材料和零部件用于设备制造,有权制止质量不合格或无质量合格证的产品出厂。

4.2.4 设备、材料的生产和运输单位,应作好包装和运输组织工作,安排好运输方式和运输线路,防止运输途中损坏。

4.2.5 现场的有关单位应根据设备、材料的数量和保管要求,设立必要的仓库并配备有经验的仓储管理员,建立完善的责任制。对于到场设备、应按照保管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进行保管,防止保管中的质量损坏。应对到场设备和材料由保管方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对于因保管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保管方根据保管责任性质及时联系处理。

4.2.6 公司生产准备部、制造厂、施工单位、代保管承包商都应建立完整的设备、材料质量管理档案。物资部门应该建立完整的采购、到货、出库和库存档案。

4.3 施工质量管理

4.3.1 只有具备相应资质和同类工程业绩的施工单位,才能参与工程的施工。

4.3.2 施工承包商针对工程特点所作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劳动力安排、施工方案、施工机具配置、力能供应、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等都应能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

4.3.3 没有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不准分、转包的项目如施工单位分包,必须事先征得公司书面批准。

4.3.4 施工承包商项目部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并在施工过程中保证其正常运行和贯彻落实。

4.3.5 施工承包商应组织其职工(包括临时合同工)的技术培训,坚持员工按要求持证上岗,对分包单位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并对其承担的工程的质量负责。

4.3.6 施工承包商每月向公司和监理承包商报告本月质量管理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提交试验、检查验收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3.7 施工承包商应及时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档案。

4.3.8 工程开工前,施工承包商要有针对性的编制创优计划及实施纲要、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总设计、专业设计)、质量验评计划、质量事故的预防计划(质量工作计划)、重点项目、关键工序的质量保证措施(可编入施工技术方案内),做好技术交底、图纸会审并做好记录、上述各项需在开工前提交给施工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在开工前送建设单位审批,以取得建设单位的认可,否则不得开工。

4.3.9 在施工前,施工承包商向监理承包商送:质保和质检人员的名单和简历、特殊工种、施焊和试验人员的名单及持证证号(施焊人员还需有钢印代号),以备案与复查。

4.3.10按规定做好施工质量的分级检验工作,不同级别不合并检验,不越级检验,不随意变更检验标准与检验方法。

4.3.11按规定做好计量器具、检测仪器的检定工作,保证计量器具在检定周期内,并严格做到施工计量器具与检验计量器具分开。

4.4 调试质量管理

4.4.1 只有具备相应资质和同类工程业绩的调试单位,才能承包工程的调试工作。

4.4.2 工程调试单位应针对工程特点提出调试大纲、调试方案并经过工程试运指挥部批准。

4.4.3 工程调试工作应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遵守执行mt5010-95《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4.4.4 在调试试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即工作票、操作票,交接班制、设备巡回检查制、设备切换轮换制。

4.5 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管理

4.5.1 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检查一般包括施工准备检查、施工过程检查、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检查、质量监督检查和验收签证检查。

4.5.2 工程开工前,由监理承包商组织设计、矿建、土建、安装等施工承包商按照煤矿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和有关规范确定工程项目的验评范围表,对质量检验项目、检验等级、检查评定标准进行规定,并报公司批准、备案。

4.5.3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工序的质量检验,实行班组、作业队(工地)、项目部三级检查制度,规范并实施检验、记录、签字、验收程序,上一工序质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对于四级验收项目,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提交监理承包商进行检查验收。

4.5.4 监理承包商接到施工单位的自检报告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并签署意见。对施工及检验记录不全、不真实、填写不规范的,监理承包商有权拒绝验收,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4.5.5 对于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检查验收,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后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承包商,监理承包商应邀请本工程公司、勘测设计、厂家等有关单位共同参加,并签署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可举行隐蔽和后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应在监理承包商限定的时间内处理后重新验收。

4.5.6 煤矿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进行整体验收的基础上,由监理承包商组织进行联合检查验收。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均应在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上签字或签暑意见,监理承包商签署验收结论。在分部工程验收的基础上,由监理承包商组织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并签署质量验收结论。

4.5.7煤矿机电设备的试运转和竣工验收,按mt5010-95《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执行。

4.5.8为了保证质量验收的公正客观性,施工单位的班组及作业队(施工现场)设须专职的质检员,施工单位工程部和质检部质检员要分设,施工单位质检员要报监理单位和公司备案,一经确定不经监理单位和公司同意不得变更。

4.6 质量监督管理

4.6.1 工程开工前,公司向国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提交“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并获得批准。公司应及时向质监中心站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好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4.6.2 公司必须协助质监站制定年度的质量监督计划,同时报公司工程部。并按照质监站确定的质量监督计划搞好工作配合策划落实工作。

4.6.3煤矿工程质量监督的检查项目和检查方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二 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包括设计、矿建、土建、设备监造、设备验收、设备安装、调试、联合试运转、试生产等阶段,和主副井工业广场建筑、主副井井筒施工、机电设备安装、井底车场施工、主要运输大巷重点等项目。

4.6.4 在每个质量监督检查项目活动前,公司应组织所有承包商按质监大纲要求搞好自检自查工作,对发现问题及不符合项组织纠正整改,完成闭环。

4.6.5 在实际工作满足质监活动条件和完成自查工作后,公司向质量监督站提交监督检查验收申请,并提交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

4.6.6 每个质量监督检查项目活动中,公司应组织所有承包商按质监大纲规定要求进行汇报,并做好人力、材料等资源配合服务工作。

4.6.7 质量监督检查项目活动后,针对检查提出的要求、发现的问题、发出的不符合项,组织整改、纠正,并及时进行跟踪关闭。

4.7 质量事故管理

4.7.1 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设备、材料、施工、调试、试运转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和规程规范要求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需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的,统称为质量事故。

4.7.2 按对工程寿命和正常便用的影响程度,对工期影响时间的长短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四类。特大质量事故,是指影响时间6个月以上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影响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或造成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影响时间10天以上,3个月以下或造成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是指影响时间10天以下或造成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7.3 质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

4.7.3.1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当事方应按照要求及时向公司和监理单位报告;一般质量事故不用立刻上报国电集团工程建设部和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部、可在上报的月度统计报表中给予说明;较大及以上的事故,公司同时应向国电集团工程建设部和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部报告,在事故发生后1天内报告事故概况,7天内报告事故的详细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部位、经过、损失估计、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等);事故调查处理完15天内,报告事故发生、调查、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

4.7.3.2 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当事单位的有关工地(部门)需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当事单位应在2天内报监理、公司和质监站,并及时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在5天内将质量事故报告送交监理和公司。其处理工作应在技术方案报监理审核同意后实施。处理完毕后报监理和公司复验。

4.7.3.3 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除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外,应在5小时内口头向监理质监站和公司报告事故概况,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并在4天内书面报告监理、公司和质监站。监理和质监站接报后,应及时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并组织施工、设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事故初步分析,由建设单位转报有关主管部门。事故发生6日内完成事故的调查、分析,并由建设单位上报主管部门及有关上级机关。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的技术处理方案原则上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并报监理,经施工、设计、监理、质监站等共同商定、签字后实施。处理完毕后报监理等单位复验。

4.7.3.4 在质量事故发生后,应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主要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

4.7.3.5 对违反规程不听劝阻、不遵守劳动纪律、不负责任造成质量事故者,对隐瞒事故不报告者应予严肃处理。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对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经济制裁,直至法律制裁。对经常违返规范、屡次发生质量事故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将予以中止合同,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7.3.6 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处理全过程的资料(影像、记录、分析报告、补救措施、试验数据、工程图纸等)由质量事故当事单位保存,并编入单位工程竣工技术资料中,作为竣工技术资料移交建设单位。

4.7.3.7 如发生质量事故定性、责任、处理意见分歧时,由建设单位报请上级质量监督部门或有关上级机关裁决。

4.7.3.8 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的审批和处理结果的验收,需由质检站参与,并签字盖章认可。

4.7.3.9 一般质量事故由监理单位组织调查;较大质量事故由公司组织进行调查;重大质量事故由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部组织调查;特大事故由国电集团工程建设部组织调查。

4.7.3.10 一般和较大的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重大和特大的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由公司委托设计院提出,公司组织专家组评审后批准实施。

4.7.3.11根据事故大小和情节轻重,公司将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经济处罚,直至建议有关权威机构给予责任单位资质降级的处罚。质量事故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质量事故责任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7.3.12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并有下列行为的,公司应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加重行政、经济处罚。

4.7.3.12.1 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4.7.3.12.2 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4.7.3.12.3 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的;

4.7.3.12.4 对按规定进行的质量检查、事故调查设置障碍的。

5 质量奖惩

5.1公司与施工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按规定应有质保期、质保金和质量奖惩的条款。

5.2各承包单位和部门应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单位制定详细操作性强的经济处罚具体制度。

6 附则

6.1本制度由公司察哈素煤矿项目工程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6.2本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司总经理签发之日起施行。

6.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mt5009-94《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mt5010-95《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213-1990《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二 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煤炭工业煤矿井巷工程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级办法》

第5篇 工程质量、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通过开展质量、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为了规范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质量、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

第3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能力、培训和意识控制程序》、《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等。

第4条 主要职责。

1.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拟定年度质安培训计划、配合组织实施计划、资料汇总与下发、总结。

2.集团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培训计划的审批和培训的组织。

3.区域公司: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与质安培训,收集培训效果反馈单并上报;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的质安培训,并将培训总结上报集团。

4.项目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与培训、填写培训效果反馈单。

第二章  培训计划制定

第5条 集团工程管理中心根据需要每年年底向集团人力资源中心上报次年度安全、质量教育培训计划,填报《培训需求表》(《能力、培训和意识控制程序》附表)。

第6条 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对申报的培训需求表进行审批。

第7条 审批过程中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可以和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协商调整培训计划,待双方确定后,计划审批通过。

第8条 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可根据客观实际需要或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要求,向人力资源中心提出调整培训计划,填写《培训需求表》,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  培训计划实现

第9条 计划审批通过后,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发布培训计划通知,并组织区域公司和项目部的相关人员实施培训计划,工程管理中心进行协助。

第10条 区域公司和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参与培训。

第11条 培训完成后,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将培训用到的资料汇总后下发给区域公司和项目部。

第12条 区域公司和项目部参与培训的人员对培训效果进行反馈,填写《培训效果反馈单》,区域公司汇总后上传给集团工程管理中心。

第四章  总结

第13条 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对《培训效果反馈单》进行总结,填写《总结记录表》,同时存档,并将《总结记录表》交给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备案,再根据反馈的情况,可以与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协商调整后续的培训计划。

第14条 培训过程的详细指导可参看《能力、培训和意识控制程序》(出自《管理体系程序汇编》)、《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出自《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15条 本办法由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起草、修订、监督执行及解释。

第16条 本办法经集团高层经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7条 附件:(1)培训需求表;(2)培训效果反馈单;(3)培训总结记录表。

第6篇 k矿采煤工作面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一、每个采场开采之前,都要认真贯彻好经过审批的作业规程。任何情况下,没经过审批、贯彻作业规程,都不许开采。否则,罚采区区长、技术员各200元。

二、回采中央煤柱或其它特殊地段时,要事先编制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内容要全面、周到、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经审批贯彻后,方可开采。否则,罚技术员200元。

三、回采前,要对溜煤眼口设好护栏和警示标志。溜煤道拐弯处要加设挡板。否则,每处罚区长50元。

四、保持回采工作面及溜煤道支护状态良好,有折梁断柱及帮顶大肚子现象及时处理。发现有连续两架棚折梁断柱没处理的罚区长50元。

五、水采工作面水枪附近必须设好牢固的护枪台棚(双侧),安全设施齐全可靠。安全绳、安全点柱、压枪顶子、声光信号、电话等,每缺一项,罚区长50元。

六、水采管路接头处哧垫要及时处理,发现哧垫不处理继续作业的,每处罚跟班区长50元。

七、采煤工作面及溜煤道必须保证中高在1.8米以上。否则,每架棚罚区长50元。

八、翻棚、备棚、替棚后的断面要保证上宽不小于1.6米,中高不小于1.8米。达不到此规定的,令其重新给棚,并每架罚区长50元。

九、采煤工作面造成窝水以及溜煤水道淤堵没有立即停枪处理,每发现一次,罚跟班区长50元。

十、每小班下班停枪后,都要清扫溜煤道两侧的浮货。确保人行道的平整、畅通。浮货不许超过溜煤槽上沿。否则,每米罚跟班区长10元。

第7篇 风机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工程技术质量管理概述

中电大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阳江项目部,负责华能阳江风电场66台风力发电机的安装,是一支专业化施工队伍,始终贯彻我公司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项目部为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础上,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施工任务,确保将承建项目打造成精品工程,保质保量的完成各合同项目,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本办法与项目部所承包施工项目合同书中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范围相适应。进一步明确了质量管理的方针和目标;明确了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明确了各岗位的岗位职责;规定了工程质量的保证措施和质量管理的考核办法等,以确保在该工程施工中对质量有影响的活动的有效控制;项目部将通过清晰、通畅的管理机构,具体、明确的岗位责权,严格、科学的程序管理,奖罚分明的激励机制,推动并最终实现项目部的质量目标。

工程管理部,是中电阳江风电安装项目部的技术质量管理的核心部门,全面负责项目部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可以行使质量否决权、检查、监督权;在处理重大的影响质量缺陷时不受施工进度和经费的约束;必要时对严重不符合项目可提出整改指令,直到最终做出合格的产品项目。

一、质量方针及目标

质量方针:

科学管理,精心施工,过程受控,

顾客满意,持续改进,质量一流。

质量目标:

认真履行合同,让顾客满意;

精心施工,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

持续改进,创建精品工程。

单元工程合格率100%;

优良率 ﹥98%;

工程竣工达标。

二、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

项目经理是项目第一质量责任人,项目部已明确了由总工程师领导、工程管理部负责、各中队具体负责施工作业层,实行“质量三检”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第二部分职责权限

一、项目经理

1. 是本单位行政领导负责人。

2. 是本单位工程质量、产品质量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施工的质量和产品质量负领导责任。

3. 执行国家质量方针、政策、法令,贯彻落实局质量方针、目标,负责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运行的管理工作。

4. 随时倾听和征求顾客意见,提高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达到顾客满意。

5. 组织领导本单位按照业主、监理、公司质量、安全、经营管理办法,精心施工,创建精品工程。

6. 组织领导开展职工思想、质量、安全教育及技能培训工作,提高职工业务素质,树立质量意识。

7. 根据施工任务合理配置资源,严格经营管理,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经济效益。

8. 组织领导本单位全体职工,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和规程、规范进行施工,贯彻执行工程质量三级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9. 对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组织开展内部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制定预防措施。

10.审批本单位的工程质量报表、质量事故报表按规定上报。

11.督促、检查本单位质量记录的收集、整理、编目和保管工作。

12.组织领导本单位按照验收规程或合同要求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整理竣工图纸资料,在竣工验收时提供完整资料。

13.负责审批本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补充文件的编制及修改。

14.项目部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并对分管的工作负责。

15.项目部经理不在时由副经理代行其管理工作。

二、总工程师职责

1. 是本单位技术、质量和质量管理体系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工程技术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审核、批准工程技术方面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措施,对本单位的技术工作、工程质量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管理负领导责任。

2. 听取质量管理人员关于工程质量动态汇报,解决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3. 主持本单位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及技术保密工作。

4. 负责本单位统计技术的应用,对统计技术使用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5. 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出现的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会同设计、业主、监理等有关单位研究处理措施。

6. 协助项目经理做好本单位承建工程的竣工验收移交的准备工作。

7. 负责按规定进行物资审批、产品紧急放行或例外转序。

8. 负责本单位技术资源的协调工作。

三、工程管理部职责

负责本单位技术、质量、经营及生产的协调调度管理,编制生产实施计划,监督检查工程项目的完成情况,对工程生产、施工活动负责,确保工程进度。

1、质量、技术管理职责

1) 负责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运行的管理工作,积极开展质量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本单位员工的质量意识,为实现局质量方针、目标保驾护航。

2) 负责编制本单位施工或质量计划。

3) 负责编制本单位工程质量的季度、年度指标计划,负责履行并检查监督实施工作。

4) 负责本单位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行文,对较大质量事故按规定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并配合其进行处理工作。

5) 负责质量月报、季、年报表的收集、整理、或总及上报和存档工作。

6) 以国家、行业施工规范、设计要求作为技术管理依据,对设计更改,必须履行书面修改通知。

7) 实施新工艺、新技术开发和应用工作。

8) 负责统计技术确定和指导应用,对统计技术应用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9) 随时倾听、征求业主意见,做好与业主的沟通工作,积极改进采用先进施工技术方案,在工程技术上达到顾客满意。

10)参与上级单位组织的质量检查工作,对检查出来的质量隐患,及时监督、检查施工队伍进行纠正,并做好检查记录。

11)负责本单位的计量管理工作,做好本单位的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台帐的管理和上报工作。

12)与业主、监理、厂家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本单位在建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并做好记录,为竣工验收提供资料,保证其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可追溯性。

13)随时倾听、征求业主对工程质量、技术等方面的意见,做好与业主的沟通工作,在工程质量方面达到业主满意。

2、生产调度职责

1)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合理调配资源,组织均衡生产。

2) 在生产施工过程中,按照局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做好过程的控制和记录工作,并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有效实施运行。

3) 在生产施工过程中,随时倾听、征求顾客、业主意见,做好与顾客沟通工作,在文明生产及工程进度上达到业主满意。

4) 结合本单位情况,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做好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贯彻实施工作。

5)负责好与业主、监理的经营结算工作与内部核算工作,注意收集、积累并做好有关索赔工作,做好项目部的经营成果分析、成本控制措施的制定等业务性工作。

四、质安负责人职责

1. 负责贯彻国家有关质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设计规范。结合上级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质量安全管理细则。并在实施中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2. 负责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运行的管理工作,积极开展质量、安全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本单位员工的质量安全意识,为实现局质量方针、目标保驾护航。

3. 负责编制本单位工程质量安全、季度、年度指标计划,负责履行并检查监督实施工作。

4. 负责本单位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行文,对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按规定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并配合其进行处理工作。

5. 负责质量、安全月报、季、年报表的收集、整理、或总及上报和存档工作。

6. 负责编制劳保用品采购计划,及对供方(安全防护品)的评价选择和业绩评审、动态管理工作。

7. 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登记建册等项工作。

8. 贯彻实施“三检”制度,指导班组“自检”,中队“初检”,并负责“二检”。控制不合格品的的转序交付或安装,直至不满足及存在的问题得以纠正。并做好施工检查记录,保证检查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9. 参与上级单位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工作,对检查出来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监督、检查施工队伍进行纠正,并做好检查记录。

10.负责本单位的计量管理工作,与当地质检部门沟通做好本单位的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台帐的管理和上报工作。

11.与监理、厂家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本单位在建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并做好记录,为竣工验收提供资料,保证其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可追溯性。

12.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在建工程有关施工质量的记录是否符合规定并进行妥善保存。

13.随时倾听、征求顾客、业主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意见,做好与顾客、业主的沟通工作,在工程质量、文明施工等方面达到顾客、业主满意。

五、施工队长职责

1. 施工队长是本队生产质量、安全第一负责人,对本队施工的质量、安全负领导责任。副队长分管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2. 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方针、政策、法令,贯彻落实局质量方针、目标和业主、监理、以及本单位有关精神,负责本队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运行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3. 负责本队各类资源的协调和确定工作,做到优化组合,均衡生产。

4. 组织、领导本队职工开展质量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质量安全思想意识。

5. 配合项目部建立健全本队质量管理制度,根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配置适当人员,以满足工程质量需要。

6. 组织所属班组,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和规程、规范进行施工,贯彻执行工程质量三级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 负责本队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iso9001标准,做好过程技术控制。

8. 对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组织开展内部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指定防范措施。

9. 负责本中队质量、安全记录的督促、检查、规范年记录、收集和上缴工作。

10.负责做好本中队文明施工工作。

11.协助和配合项目部的领导、管理人员做好本中队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部分 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一、总 则

1. 为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更好地贯彻施工局的质量方针,确保本项目部质量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措施。

2. 质量是企业的命脉,而工程是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因此,凡本项目部承建的一切工程,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的现行标准。

3. 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工程材料、物资、设备等不得使用或安装。

4. 对于工程质量、设备和材料的检查、实验及鉴定性的资料应及时完整的整理归档,以备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依据。及时整理好竣工图纸资料,在竣工验收时移交给建设单位。

5. 认真贯彻国家和行业有关保证质量的政策、法令、法规、规范和有关制度,不断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正常有效的运行。

6. 实行工程质检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通过培训,逐步提高质检人员的业务素质,努力使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制度化。

7. 积极组织职工进行质量教育培训。职工质量教育培训以iso9001质量标准及公司质量体系程序文件为主,以国家、行业颁发的质量规范、规程标准及自编的作业指导书或质量检查标准为辅。各项目部在培训学习时,必须编制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实施中做好考勤、考核工作。

二、施工质量的控制

1. 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项目部的声誉和职工的利益,因此,必须把质量管理工作放在工程建设的首位。

2. 各施工技术人员对施工质量应负全责,不得借口经过检查或验收没有发现问题而推卸责任。

3. 质量检查人员因工作马虎而漏检、误检或虽然检查但未提出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应追究其责任。

4. 凡属工程质量缺陷和一般性质量事故由项目部质检部门处理,但具体情况一定要按规定要求详细记录,分析原因,吸取教训。

5. 构成质量事故造成返修处理的必须由总工程师、主管领导牵头参加调查,分析 原因决定处理方案。必要时召开现场会议,确定性质,查明责任。

三、工程质量“三检”制度

1. 项目部所承建的工程施工项目,必须坚持“三检”制,即自检、复检和终检。

2. 每道工序完成后,由班组兼一检质检员组织本班人员对本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自检,主要检查施工是否规范、满足设计要求,并认真填写自检记录,班长签字确认。一道工序由几个班组连续施工时,各班组要作好交接记录,由完成该工序的最后一个班组进行自检并填写自检记录。

3. 施工队的二检质检员接到自检合格报告后,组织施工技术人员对班组施工质量进行复检,并填写复检记录,作为考核、评定施工班组工作质量的依据。

4. 单元工程完工后,由项目部的专职质检员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的技术人员和施工队的质检员,以及监理工程师进行单元工程的质量终检验收。检查合格后,按规定签发合格证,并对单元工程的优良率进行评定。对分工序施工的单元工程,在上一道工序未经终检或终检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四、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质量把关

1. 未经允许禁止任何人对钢结构或设备进行焊接或切割。

2. 在起吊作业时,必须由专人检查钢丝绳和卡环的安全性能,确保被吊物的安全。

3. 高强螺栓施工严格按照《安装手册》技术要求进行,连接副表面必须清洁,无油污、杂物,力矩值必须达到设计值,不的超拧。

4. 机舱吊装严格按照厂家《安装手册》中的要求对整个过程进行监控。

5. 风叶吊装严格按照厂家《安装手册》中的要求对整个过程进行监控。

五、特 殊 工 种

1. 凡从事本工程施工的上岗工人和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考评合格后,由上级主管部门发给岗位合格证,并持证上岗。

2. 对无证上岗和窜岗的职工,一经查出,责令停工,由项目部依据有关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3. 特殊工种的上岗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作好本质工作,严禁脱岗和擅自离岗。

4. 项目部负责对特殊工种的工人定期进行考核,对不适应本岗位的职工收回上岗证,停止其本岗工作。

六、质量事故报告和分析

1.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论出现哪一类质量缺陷或事故,施工队应及时向项目部质量控制部门进行口头或电话报告,不得自行处理隐瞒不报。

2. 项目部的质量控制部门接到施工质量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到施工现场,对质量事故进行查看,对造成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和初步分析,并详细记录。对一般质量事故,在八小时内报告项目部总工程师,并提出处理意见。对重大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质量部门。

3. 对任何工程质量事故,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对质量事故造成的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对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者不查清不放过;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没有制定出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不放过。

4. 对一般的质量缺陷,由施工队专职质量检查员组织当班施工人员对质量缺陷的原因、性质进行调查分析。对直接责任者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制定出防止同类缺陷再度发生的措施。

5. 对质量事故,由项目部质量控制部门组织召开专题会,对事故进行分析研究,找出事故原因,针对事故的性质和原因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并制定出对事故的处理办法,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七、工程质量控制办法

(一) 总则

1.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承建的风电安施工项目。

2. 本办法结合项目部的相关的处罚制度执行,罚款由项目部的质检(三检)填写,主管质量的项目部的总工批准,由劳资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3. 罚款并不免除责任个人或集体所造成返工及其他处理费用的责任。

4. 对项目部提出的质量隐患或指出施工中的质量问题无理拒绝改正者将处以重罚,直至追究领导责任。

(二) 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1、安装前

1)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技术交底,组织培训,增强职工的质量意识。

2) 请风机安装厂家的专家进行详细全面的技术培训,强调风机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环节。

3) 组织现场有关人员认真研究学习技术规范和安装手册。

4) 对塔筒、主机、轮毂系统、叶片、塔基柜、变频柜、变压器按照《安装手册》中的要求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如发现质量缺陷及时联系厂家、监理、业主进行确认,拍照存档,修复后方可安装。

5) 工程中使用的计量器具报政府质监部门检验,校准方可投入使用。

6) 高强螺栓连接副在安装前联系业主单位报相关检验部门按照规定比例抽检,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安装中

根据我们以往的施工经验,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是塔筒连接、塔筒内饰件及电气连接等一些不被重视的小环节。具体问题是:连接螺栓垫片漏垫或垫片反向;有些连接螺栓力矩达不到规定的数值;塔筒内饰件的安放位置不对;电缆接头端子拧不紧或两相邻端子间距离小;固定电缆的电缆环捆扎不紧;电缆排列位置杂乱。

出现问题的原因是:对施工技术不掌握;职工思想不重视,质量意识差;分工不明确,岗位不具体。

为保证施工质量,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1) 专职的质检人员必须在现场监督,随时抽检,严格执行三检制度,及初检、复检和终检。

2) 成立若干个专项施工小组,负责专项作业任务,实行小组长负责制。

3) 每天上午开工前开召开班前五分钟会议,在强调安全的同时,强调下一步施工质量安全要点,提高职工质量安全意识,促使职工施工时不偷工减料,投机取巧,并在施工中不断自检。

3、安装后

1) 安装完成后由项目部质检部门组织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自检合格后,联系厂家、监理、业主进行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 如发生质量事故,由项目部质量控制部门组织召开专题会,对事故进行分析研究,找出事故原因,针对事故的性质和原因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并制定出对事故的处理办法,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 整理相关的验收资料,报送验收单位签字后留存。

八、附则

1. 本措施适用于中电大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阳江项目部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2. 本措施由中电大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阳江项目部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3. 本措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8篇 市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司资质正常运行、健康发展,提高企业信誉及市场竞争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2、凡在本公司资质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相关部门、人员及其生产活动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3、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在**公司资质类别、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依法承揽的相关业务工程。

二、公司各部门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

㈠、公司总裁

1、公司总裁是受企业法人委托,全权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公司的质量、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范,掌握本公司质量、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研究质量、安全工作,对公司质量、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3、领导编制和实施本企业中、长期整体规划及年度、特殊时期质量、安全工作实施计划。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项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奖罚办法。

4、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证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落实。

5、领导并支持质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

6、在事故调查组的指导下,领导、组织本公司有关部门或人员,做好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和监督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预防事故重复发生。

㈡、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领导的各项质量、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等协助公司总裁做好质量、安全方面的技术领导工作,在本公司质量、安全生产中负技术领导责任。

2、领导制定年度和季节性施工计划时,要确定指导性的安全技术方案。

3、负责对公司在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负责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不需专家论证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对于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其施工方案审核时,应严格审查是否具备安全技术措施及其可行性, 并提出决定性意见。

4、 领导质量、安全技术攻关活动,对本公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从技术上负责,组织审查其使用和实施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及安全性,组织编制或审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重大项目应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5、参加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6、贯彻实施“5牌1图现场管理法及业内资料管理标准。参与文明施工安全检查,监督现场文明安全管理。

㈢、事业部/分公司经理

1、对本事业部/分公司质量、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公司总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落实本事业部/分公司各项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组织实施本事业部/分公司中、长期、年度、特殊时期质量、安全工作规划、目标及实施计划,组织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施工组织设计。

3、组织编制和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参与编制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或专业性较强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审核本事业部/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的质量、安全技术管理措施,确保施工生产中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投入使用。

4、领导组织本事业部/分公司的质量、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确定质量、安全生产考核指标,领导、组织民工队长的培训、考核与审查工作。

5、领导组织本事业部/分公司定期和不定期的质量、安全生产检查,及时解决施工中的潜在或存在的质量隐患及不安全生产问题。

㈣、质量安全部

1、积极贯彻和宣传上级的各项质量、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公司范围内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2、编制定期质量、安全工作计划和方针目标,并负责贯彻实施。

3、协助领导组织质量、安全活动和检查。制订或修改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审查企业内部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公司职工进行质量、安全教育,建立定期的质量、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5、参加施工组织设计会审;参加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文明施工措施、施工方案会审;参加公司生产会议,掌握信息,预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参加公司在建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6、定期、不定期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问题,及时提出改正意见,制止违章,有权停止作业和罚款。

7、协助领导监督检查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转,对削弱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要及时汇报领导,督促解决。

8、参加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进行事故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对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采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保证本企业一图九表法、业内资料管理标准和质量、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正常运转。

㈤、综合部

1、劳资、劳物

⑴ 对公司职工进行定期的教育考核,将质量、安全技术知识列为职工培训、考核、评先内容之一,对招收新员工要组织入职教育和资格审查,保证提供的人员具有一定的质量、安全生产素质。

⑵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有关规定,适时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向主管领导通报情况;

⑶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严格执行有关人员的劳动保护待遇,并监督实施情况。

⑷ 参加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从用工方面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并认真执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2、人事

⑴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公司实际,配齐具有一定文化程度、技术和实干经验的质量、安全骨干,保证公司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

⑵ 组织对新调入、转岗的施工、技术及管理人员的质量、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⑶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负责审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资格,有权向主管领导建议调整和补充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⑷ 参加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认真执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3、教育

⑴ 组织与建设工程施工生产有关的学习班时,要统筹安排质量、安全生产教育课程。

⑵ 各专业主办的各类学习班,要设置劳动保护课程(课时应不少于总课时的1-2%)。

⑶ 将质量、安全教育纳入职工培训教育计划,负责组织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

㈥、运营部

1、在审核项目部上报的月度生产运营计划时,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组织均�生产,保障安全工作与生产任务协调一致。对改善劳动条件、预防伤亡事故的项目必须视同生产任务,纳入运营生产考核目标。

2、在检查生产计划运营实施情况的同时,要检查安全措施项目的执行情况,对施工中重要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实施工作要纳入计划,列为正式工序,给予时间保证。

3、在生产任务与安全保障发生矛盾时,必须优先解决安全工作的实施。

㈦、项目经理

1、对承包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贯彻落实质量、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及施工全过程的情况,制定本项目部各工序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3、在组织项目工程承包,聘用项目部人员时,必须本着质量、安全工作只能加强的原则,根据工程特点确定质量、安全工作的管理体系和人员,并明确项目部质量、安全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和考核指标,支持并指导项目部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对应工作。

4、健全和完善用工管理手续,录用民工队伍必须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严格用工制度与管理,适时组织上岗人员质量、安全教育,要对民工队伍的人员健康与安全负责,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5、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并监督项目工程施工中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设备、设施验收制度的实施。

6、领导、组织施工现场定期的质量、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问题时,及时组织制订措施,解决问题。对上级提出的质量、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要定时、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

7、发生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配合事故的调查,认真落实制定的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训。

8、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管理,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创优评先工作,维护公司资质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

㈧、项目技术负责人

1、对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质量、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现行质量、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结合项目工程特点,主持项目工程的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和开工前的全面质量、安全技术交底。

3、参加或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查施工方案时,要制订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其具有可行性与针对性,并随时检查、监督、落实。

4、主持制定技术措施计划和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同时,制定相应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执行,及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5、项目工程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及时上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要组织上岗人员的质量、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认真执行相应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与安全操作工艺、要求,预防施工中因危险品引起的火灾、中毒或其新工艺实施中可能造成的事故。

6、主持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验收。发现设备、设施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严格控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防护设备、设施投入使用。

7、参加每周一次的质量、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和办法予以消除。

8、贯彻实施“5牌一图”及内业资料管理标准。确保各项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有针对性。

9、参加、配合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意见。

10、加强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创优评先工作,负责项目部申报文明工地资料的准备,并参加相应检查评定。㈨、施工员

1、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所管辖施工段的质量、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执行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针对施工任务特点,向所管辖民工队伍进行书面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并对规程、措施、交底要求执行情况经常检查,随时纠正作业违章行为。

3、经常检查所管辖施工段民工队伍作业环境及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对重点、特殊部位施工,必须检查作业人员及安全设备、设施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执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落实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其执行,做到不违章指挥。

4、每周或不定期组织所管辖民工队伍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开展质量、安全教育活动,自觉接受公司质量、安全部门/监理/业主/上级领导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或存在的问题。

5、对所管辖施工段工程项目应用的符合审批手续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要组织作业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若在施工中发现问题,立即停止使用,并上报有关部门或领导。

6、发现因工伤亡或未遂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立即上报。

㈩、安全员

1、在项目经理部和公司质量、安全部的领导下,督促项目部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安全法规及企业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纠正和向领导及时汇报。

2、参加项目部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并督促检查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情况。

3、深入现场每道施工工序,掌握安全重点部位的情况,检查各种防护设施,纠正违章指挥,冒险蛮干。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4、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定期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要督促其在整改限期内整改完成。发现危险及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制止作业,组织人员及时撤离危险区域。

5、发生工伤事故,要协助保护好现场,及时填表上报,认真负责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不隐瞒事故情节,认真如实向有关领导汇报情况

(十一)、材料员

1、按照项目部进度计划要求,组织各种施工、安全物资的供应工作。

2、对供应商进行分析,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定期向公司反馈供应商相关信息。

3、负责对合格供应商供应的生产物质、安全防护用品等进行验收、记录,并做好验收状态标识,储藏保管好生产物资及安全防护用品(具)。

4、负责对进场材料的标识及分类堆放,消除事故隐患。

5、对现场使用的脚手架、高凳、吊钩、安全网等安全设施和配件应保证质量,并定期检查和试验,对不合格和破损的,要及时进行更新替换。

6、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重点保管。

7、经常与施工人员取得联系,听取施工人员对所购劳防用品和安全防护物品的反馈意见。

(十二)、机械员

1、操作规程是保证机械正常运转,确保安全生产必不可少的制度。为了管理好机械设备,实行定机定人定岗的“三定”制度。

2、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方可操作。学员必须在师傅带领下才能操作,非本机操作人员,严禁乱动。

3、操作人员必须听从施工人员或机务人员的指挥,正确操作,保证作业质量,及时完成任务,但对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引起危险事故的不正确指挥,有权拒绝执行。

4、操作人员必须具备懂机械原理,懂构造,懂性能,懂用途,会操作,会维修,会排除故障的“四懂三会”水平。

5、严格执行各施工机械的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认真做好机械设备的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和防腐。保证机械设备的附属装置、随机工具经常整洁、完好、齐全。

(十三)、质检员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的质量、安全政策、规程、标准及有关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

2、负责项目部在建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格控制工程质量。

3、监督检查各班组做好自检、互检、交接检,随时查验项目部的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分析会记录。

5、参加项目部每周工程例会,针对项目工程存在的质量隐患/问题,分析原因,制定预控及整改措施并负责监督落实。

6、在质量监控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立即通知安全员或项目经理,同时有权责令暂停施工,待处理好安全隐患后,再行施工。

(十四)、项目班组长

1、认真执行质量、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中的质量、安全和健康负责。

2、经常组织班组人员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不断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3、认真落实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做好班前讲话,不违章指挥、冒险蛮干。

4、经常检查班组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上报有关领导。

5、认真做好新工人的岗位教育。

6、发生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保护好现场,立即上报有关领导

(十五)、项目工人

1、认真学习,严格执行质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质量、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积极参加质量、安全活动,认真执行质量、安全交底,不违章作业,服从质量、安全人员的指导。

3、发扬团结友爱精神,在质量、安全生产方面做到互相帮助、互相监督,对新工人要积极传授安全生产知识,维护一切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具,做到正确使用,不准拆改。

4、对不安全作业要积极提出意见,并有权拒绝违章指令。

5、发生伤亡和未遂事故,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

6、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

三、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措施

㈠、合同签订管理制度:

1、公司经营部负责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工程中标后,代表公司与业主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公司运营部负责工程中标后与事业部/分公司/分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承发包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是承发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为防范合同纠纷,在签订过程中,应在以下方面加以注意。

i 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

⑴ 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

①主体资格,即建设工程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② 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⑵ 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

①资质情况;② 施工能力;③社会信誉;④ 财务情况。

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

ii 合同价款应注意:

⑴《协议书》中“合同价款”的填写,应依据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1条规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⑵ 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定。

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iii 发包人工作与承包人工作条款应注意:

⑴ 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填写准确。

⑵ 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详细。

⑶ 双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楚。

iv 合同价款及调整条款应注意:

⑴ 填写合同价款及调整时应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约定一种写入本款。

⑵ 采用固定价格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如: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

⑶ 采用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

⑷ 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

⑸ 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v 工程预付款条款应注意:

⑴ 填写工程预付款条款的依据是否清晰。

⑵ 填写约定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应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及包工包料情况来计算。

⑶ 应准确填写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款项的具体时间或相对时间。

⑷ 应填写约定扣回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

vi 工程进度款条款应注意:

⑴ 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以发包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⑵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以形象进度可选择: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小工程)及其它结算方式。

vii 材料设备供应条款应注意:

⑴ 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

⑵ 应约定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责任。

⑶ 双方应约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结算方法(可以选择预结法、现结法、后结法或其他方法)。

viii 违约条款应注意:

⑴ 在合同条款中首先应约定发包人对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⑵ 在合同条款中应约定承包人在进度、质量、安全、保修期等方面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⑶ 还应约定其它违约责任。

⑷ 违约金与赔偿金应约定具体数额和具体计算方法,要具有可操作性,以防止事后产生争议。

ix 争议与工程分包条款:

⑴ 填写合同条款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方式,还是选择诉讼方式,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

⑵ 如果选择仲裁方式,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不受级别地域管辖限制。

⑶ 如果选择诉讼方式,应当选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是地域管辖)。

⑷ 合同条款中关于分包的工程项目须经发包人同意,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x 国家规定的五类建筑工程合同属无效

⑴ 合同主体不具备资格。

合同主体不具备资格。根据规定,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和建筑经营资格。只有依法核准拥有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资格的企业法人,才有权进行承包经营活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都属于合同主体不符合要求的无效合同。⑵ 借用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借用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根据《建筑法》的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也就是说,任何非法出借和借用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而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都属无效合同。

⑶ 越级承包。

我国《建筑法》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因此,凡越级承包的建筑工程合同均属无效。

⑷ 非法转包。

根据《合同法》第272条的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分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分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凡以上述禁止形式进行非法转包的建筑工程合同,属无效合同。

⑸ 违反法定建设程序。

㈡、质量安全责任制度:

各事业部、分公司经理所属项目部经理/分包工程项目负责人在工程中标后各部门《签批流程》完成后3日内应与公司质量安全部签署质量、安全目标责任书;项目部负责完善民工安全协议、机械安全协议等,并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三级”质量、安全技术交底。

㈢、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制度:

1、项目工程开工前必须对设计提供的图纸进行图纸会审,具体由事业部经理/分公司经理组织,项目部经理、项目负责人与相关技术人员、工程监理、设计单位、业主以及有关各方一道查阅熟悉图纸、了解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图纸会审意见。

2、图纸会审时,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应做好记录,对会审时各方提出的问题及解决办法、时间等,均要详细记录,必要时由设计单位另出修改图纸,参加会议的各方代表均要签名/盖章认可,手续完善后的图纸会审记录作为项目施工的重要依据,纳入工程档案,存档。

3、在施工过程中,无论业主/监理还是项目部提出的设计变更都要认真及时办理设计变更联系单,经业主/设计/项目总监/项目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后续工序施工。

4、如果设计变更的内容对建设规模、投资、工艺、质量、安全等方面影响较大的,项目部必须报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方可报送相关主管部门核准。

5、所有设计变更资料,包括设计变更联系单、工程洽商记录、修改后施工图纸均需文字记录,一并纳入工程档案。

㈣、创优工程目标管理制度:

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目标责任书签订时,由质量安全部根据工程中标合同额大小,确定该工程的创优目标(即市优、省优、国优)及省、市文明工地申报。项目部根据质量安全部下达的质量、安全目标要求及工程特点,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制定工程创优计划及文明工地申报实施措施,经公司质量安全部审核,总工程师审批后统一备案至质量安全部。公司各级职能管理部门针对项目工程创优目标实行“优质严管、安全监控”方针。对于各类优质工程、文明工地公司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奖励。在工程奖项证书发放10日内所属工程项目经理根据相关公司奖励规定,报质量安全部审核、总裁审批后给予现金奖励。凡以公司资质中标的(含bt项目),项目规模、技术含量等达到申报市、省、国家各类工程奖项申报标准的,一律实行强制申报,各事业部、分公司所属项目部应全力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殆于履行义务。特殊情况的项目,由总裁书面批示,可不参加工程创优及文明工地申报。

㈤、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核制度

1、事业部/分公司属各项目部接到工程项目施工任务后,应由事业部/分公司经理组织项目部有关人员编制和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事业部/分公司经理要对其所承揽的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质量、安全技术管理措施予以审核,并确保相应的施工生产中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投入使用。

2、项目部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在编制单位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单独编制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

3、所谓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4、项目部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由事业部/分公司经理组织专家、项目部、公司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5、事业部/分公司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由其所属项目部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6、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基本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87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编写。

7、项目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编制完成后由项目部组织公司各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会签。经审核合格的,由公司技术负责人签字审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公司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8、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事业部/分公司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参加论证会人员资格、人数、论证内容均参照建质[2009]87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召集。

7、项目部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公司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8、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项目部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9、项目部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7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事业部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10、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1、项目部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公司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部门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12、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事业部、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项目部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㈥、岗位培训制度

1、项目部实行岗位培训制度,应对职工进行岗前、转岗、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培训工作力求做到“三化三实”即“多样化、规范化、科学化”和“实际、实用、实效”。做到需要和常态化。

2、项目部应结合工程进展、职工工作情况,制定培训计划并有针对性的科学适时培训。职工应按时参加培训。

3、每次课程结束后,项目部应安排考试。考试的形式为书面答卷结合口头问答及岗位抽查。岗位抽查主要指项目部就所讲授的培训内容是否被学员运用到实际工作中进行随机考核。

凡每次考试不及格者,不得上岗。待重考合格后,重新上岗。

㈦、质量、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

为确保公司负责承建的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公司实行质量、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

1、质量、安全生产技术交底的管理:

⑴ 技术交底分别由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班组长对所主管的项目工程其分部分项工序操作进行交底。

⑵ 技术交底应于项目工程分部分项工序施工前开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机管理员的技术交底应有书面材料。

2、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的主要内容。

⑴ 本施工项目的质量要求、作业特点和危险;

⑵ 针对危险点的具体预防措施;

⑶ 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⑷ 相应的质量标准、安全操作规程要求;

⑸ 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

3、技术交底的基本要求。

⑴ 项目部必须实行逐级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纵向延伸到班组全体作业人员;

⑵ 技术交底必须具体、明确、针对性强。

⑶ 技术交底的内容应针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中质量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给作业人员带来的潜在隐含危险因素和存在问题;

⑷ 应优先采用新的安全技术措施;

应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验收标准、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措施等向工长、班组长进行详细交底;

⑸ 保持书面技术交底签字记录;

㈧、技术复核制度

技术复核是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首要保障,项目部应根据工程具体实施情况,有序开展技术复核,下列为项目部建设工程必须复核项目:

1、水准点、导线点复核、定位,每道工序的测量放线、断面定位、均要符合设计文件及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2、预制构件、预埋件、预留孔、保护套、地埋管、砼、砂浆配合比,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及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3、设备招标、合格证、安装、调式、说明、修正、使用规范、技术参数、都要符合行业规范,有关附件必须齐全。

4、关系到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项目,技术复核后,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填写复核记录及自检意见,关键部位要拍照,报项目监理复核后签字认可。

㈨、工序、隐蔽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1、建设工程质量的过程控制主要是各工序的质量控制,公司属各项目部应保证所承包的项目工程其每道施工工序质量均符合设计及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同时保证总体项目工程符合设计文件、规范标准及合同要求。工序验收必须在项目部自检合格和相关资料都完善的情况下,报现场监理验收,经监理验收合格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凡被后续工序或其他分项工程所掩埋覆盖,今后无法直接检查的工程部位,都属隐蔽工程。隐蔽工程必须经过检测、试验进行验收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要在隐蔽的工序已完成,检测试验结果齐全且满足规范要求后,项目部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报现场监理验收签证。

3、竣工验收交付手续

⑴ 工程完工后,由项目部自行完成工程预验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复验。复验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项目部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参加,复验合格后,项目部填写“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报业主/监理申批。

⑵ 项目部工程竣工验收须提前通知公司质量安全部,质量安全部派员参加。公司所有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按《公司竣工资料整理规定》整理归档,竣工资料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交公司质量安全部审核并交综合部存档,分公司负责监督和协助项目部做好公司技术资料检查归档,合格后上交公司质量安全部审核归档。分包工程资料由所属项目部督促检查其完成情况。所有工程竣工资料未达到公司规定要求的,扣除建设工程所在项目部5000-10000元罚金。

㈩、工程分包制度:

⑴ 凡以公司资质中标的建设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⑵ 公司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质量、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⑶ 分包工程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分包资质及相应管理人员,并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分包单位资质、专职人员证书应报运营部备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部将对分包单位资质及相关人员证书进行检查。有权对未配备相关人员的分包单位所在的项目部进行处罚。分包工程由其所属事业部/分公司经理对其质量、安全负总责,分包工程所属的项目部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分包单位签署分包合同时需提交一定数额的质量、安全生产保证金,具体由承包/分包双方协商确定。工程竣工验收后,质量、安全生产达到合同规定的,保证金(不包括保修期内质量保证金)予以退还,不含利息。

(十一)、应急救援制度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及时做好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司各项目部应结合项目施工生产的实际,制订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救援预案的编制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资料》(2022版)相关章节要求进行编制。

(十二)、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三定制度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中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公司属各项目部应对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实行“定机、定人、定岗位责任”的三定制度。

2、操作证制度

凡上岗操作机械设备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才能上机操作。

3、交接班制度

上班作业人员应向接班人员交待设备的运转情况,故障的处理记录等;接班人员应全面检查设备的状况,发现疑问要及时提出,以分清责任,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4、严格执行机械设备使用中的技术规定

⑴ 机械设备的技术试验规定

凡是新购进、新制造和重新安装的机械,都必须经过检查、保养、试运转、鉴定(统称为技术试验),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

⑵ 机械设备磨合期的规定

其目的就是使机械零件磨合良好,增强零件的耐用性,提高机械运行的可靠性和经济性,延长大修间隔期和使用寿命。

⑶ 季节性使用机械设备的规定

建设工程机械多数是在露天作业,受气候影响大,特别是冬季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如预热保温、换用冬季润滑油等。

5、建立机械设备技术档案

⑴ 机械设备安全协议。

⑵ 机械设备的运转记录、消耗记录。

⑶ 机械设备的历次主要修理和改装记录及有关资料。

⑷ 机械设备的事故分析记录及有关资料。

(十三)、建设工程项目拨款制度

根据公司财务部划账规定,公司属各项目部在建工程款项的每笔支付申请单,需由公司质量安全部签署质量安全无事故证明,对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到位的项目部,质量安全部根据存在问题严重程度,有权建议扣除10万以下(包括10万元)的工程款作为质量、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保证金,待工程整改到位后予以退还。(建议公司财务部门编制建设工程项目拨款支付制度)

(十四)、奖励与处罚制度

1、奖励

对于项目部建设工程获得的各相应工程奖项,公司给予一定奖励,具体见下表

奖项名称

奖励金额(元)

市级优质结构工程

30000

市级文明工地

30000

省级文明工地

50000

“古彭杯”金、银、铜奖

50000/30000/20000

省级市政示范工程

50000

省级优质工程(扬子杯)

100000

中国市政示范工程(金杯奖)

100000

国家级优质工程(鲁班奖)

150000

以上奖项不累加,以最高奖项为准,并按项目部60%,资料整理部门40%的比例分配。

2、日常检查奖惩

各项目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施工,并做好日常质量安全自检自查,公司管理部门不定期对各施工项目进行巡查,对于出现相关质量安全隐患部位开具罚单及整改意见,经项目经理人签字确认后,在规定期限内做好整改工作,质量安全部对其进行复查。对整改范围内未整改到位的,质量安全部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1-2倍罚单处罚。

四、附则

1、本《办法》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总裁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9篇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工作和监督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铁道部及其受委托的铁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对铁路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工程建设,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责任主体是指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检测、咨询等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活动。

第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根据铁路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等实施。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制订铁路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对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的具体业务实行领导。

监督总站受铁道部委托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依据铁道部规定,在铁路局所在地设区域监督站,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设直属监督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业务由监督总站直接管理。

第八条 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相关制度;

2.负责铁路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指导、检查并考核监督站的工作;

3.组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掌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动态,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组织交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4.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监督站提交的铁路大中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进行审查;

5.负责收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并向铁道部报告,按规定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重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6.负责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

7.负责组织监督人员培训,核发监督人员证件;

8.建立铁路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安全不良行为档案,并定期公布;

9.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0.完成铁道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区域监督站和直属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负责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监督站的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制订监督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相关制度;

2.对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信息,交流监督工作情况;

3.参加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出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4.及时向监督总站报告铁路建设工程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

5.组织人员培训,管理聘用人员证件;

6.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

7.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8.定期向监督总站报告工作;

9.完成监督总站组织或指定的监督检查等任务。

第十条 监督站必须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1.岗位责任制;

2.聘用监督人员管理制度;

3.监督检查制度;

4.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报告制度;

5.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6.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举报受理制度;

7.委托监督检测管理制度;

8.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9.监督费使用管理制度;

10.廉政工作制度;

11.监督工作纪律及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监督站应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检测仪器等设施,保证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 监督站不得以质量安全监督的名义,从事其他非监督业务工作。

第三章 监督人员

第十三条 监督站设站长、副站长兼总工程师,监督站站长由铁路局建设管理处处长兼任的,设专职常务副站长主持监督站日常工作。

监督站领导变动,在征求监督总站意见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监督站站长、副站长从事铁路建设相关工作不应少于10年,且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副站长兼总工程师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 监督人员任职条件

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连续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满15年;

2.从事铁路建设相关工作5年以上;

3.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熟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5.经国家或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六条 监督站除兼职站长外,其他监督人员必须是专职监督人员,其中线路、桥梁、隧道、四电、房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专业不少于1人。

第十七条 监督站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少量的监督人员。聘用的监督人员必须年龄不大于6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铁路建设工程技术。

聘用人员不得与被监督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行政隶属或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被监督的铁路公司或铁路局的项目管理机构中聘用人员。

监督站必须与聘用监督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以及其他双方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主动出示监督证件,依法履行相关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 质量安全监督证管理:

1.铁道部统一颁发由铁道部印制并加盖证件专用章,以监督总站和监督站为单位统一编号的监督证;

2.监督总站负责对铁道部所发监督证进行年检,未经年检的监督证自动失效;

3.监督人员调离监督工作岗位,由监督站负责收回监督证并交回监督总站注销;

4.监督人员填写《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审批表》(附件1),经所在监督站、铁路局审核合格,加盖公章报监督总站,审查合格后颁发监督证。

5.监督证遗失应及时向监督站和监督总站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补发;

6.监督证不得转借、涂改,违反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聘用监督人员经监督站审核合格,并报监督总站批准后,由监督站核发铁道部统一印制的临时监督证。

第二十条 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调离监督机构:

1.违反监督程序实施监督的;

2.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3.违反监督工作纪律,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4.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5.从事与监督工作无关的其他工作的;

6.违背廉政建设规定的;

7.其他不宜从事监督工作的情况。

第四章 监督程序

第二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从建设项目开工前办理监督手续开始,至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结束。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申报开工的同时,携带《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表》(附件2)及以下相关资料,到监督站办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1.建设项目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2.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主要措施;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副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及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已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目录等。

未按规定办理监督手续的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开工。

第二十三条 监督站收到监督手续申报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规定的,下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附件3)。

需补充资料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补充资料通知单》(附件4)。

第二十四条 监督站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下达的同时,编制《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附件5),在规定的时间召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参加的监督会议,介绍监督程序、监督人员,宣读监督计划,公布监督工作纪律和举报电话(要求在主要施工现场立牌公告或列入施工现场标识牌中)等。

第二十五条 监督工作的主要方式:

1.对参建各方的质量安全行为进行抽查;

2.对参建各方的有关资料进行抽查;

3.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实体工程质量、现场施工安全情况进行抽查抽检;

4.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5.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对违法违规质量行为和质量问题、事故的调查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6.配合安全主管部门对施工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行以抽查为主、例行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监督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现场签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现场处罚通知单》(附件6),并交付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监督人员应在通知单上注明。检查结束后,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附件7)的形式,将检查情况通知建设单位,提出监督整改要求。

第二十七条 监督站应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台帐,对发现的问题实行闭合管理;对要求整改的项目,适时安排复查。对要求临时停工的项目或工点,应在停工整改完毕后进行复查,符合复工条件的,签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复工通知单》(附件8)。

第二十八条 国家主管部门或铁道部组织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监督站向验收委员会提交经监督总站审核后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附件9)。铁道部委托铁路管理机构组织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监督站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并向铁道部提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第二十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推行信息化管理。各铁路局(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应将监督站列入铁路办公信息系统。监督站要加强网络的监督信息管理,按规定及时发布、更新、报送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 监督站应建立监督档案管理制度,按铁道部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对监督档案应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确保其真实、完整。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办理监督注册手续的相关资料及监督计划;

2.首次监督会议纪要;

3.监督检查记录等资料;

4.质量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抽查检测资料;

5.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

6.质量安全问题、事故的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资料;

7.质量安全问题举报受理情况;

8.质量安全监督信息或情况通报;

9.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10.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章 质量检测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以及对质量问题、事故或举报进行分析的重要手段之一,监督单位应加强对监督检测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监督总站负责制订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条件,定期选定并公布监督检测机构名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监督检测费用单价参考标准。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测单位由监督站选择,签订检测合同。监督站不得设立检测机构。严禁检测机构以监督站名义出具检测结果或结论。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测费用小于招标规模规定的,应在监督总站公布的监督检测机构名录内选择;达到国家规定招标规模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招标选择检测机构;因特殊情况需委托其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书面报监督总站同意。

第三十五条 监督站选择的检测机构不得与被检测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厂家、供应商等存在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发现检测机构与其有联系的,应立即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监督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凡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一经发现将从监督检测机构名录删除,并记入不良质量安全行为档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监督费用

第三十七条 各监督站应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监督费由各监督站按照规定收取,按规定在收取当日就地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第三十八条 监督站每年应按规定时间将次年监督费收支预算报铁路局财务处审核,并抄报监督总站。

监督站日常经费由所在铁路局依据监督站支出情况和财政预算补助金额在成本支出预算中安排。设备、仪器、交通工具等必须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管理。

第三十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只能用于监督工作正常经费支出,如办公、检测、通讯(含监督人员移动通讯)、交通、培训、会议,购置办公设备、技术图书、检测仪器、交通工具、劳保用品,聘用监督人员聘金,以及监督工作需要且国家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允许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四十条 监督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差旅费、福利待遇及技术职称、行政级别晋升等按所在铁路局机关工作人员标准执行。

以借用方式聘用监督人员费用由监督站参考当地水平自行确定,原则上由聘用监督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发放,监督站与聘用监督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定期清算。确需由监督站负责发放的,应在协议中明确委托发放事宜。没有劳动(人事)关系单位的退休返聘人员,可由监督站负责发放。

第四十一条 为保障监督人员现场人身安全,监督站可根据工作需要为监督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二条 监督站应积极配合物价、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监督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处罚程序

第四十三条 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处罚。

处罚一般由负责项目监督的监督站实施,也可由监督总站实施。

第四十四条 监督工作适用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责令改正、通报、临时停工、责令返工或限期拆除、警告、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等。

对单位或个人的同一个违规质量安全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处罚。

第四十五条 参建单位或个人因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受到处罚,其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规质量安全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参建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规质量安全行为的危害后果的;

2.配合铁道部或铁路监督机构查处违规质量安全行为有积极表现并取得较好效果的;

3.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违规质量安全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 参建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1.违规质量安全行为情节恶劣的;

2.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的;

3.曾因相同违规质量安全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4.隐匿、销毁或伪造工程实物、资料、凭证等证据的;

5.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6.拒绝或阻碍监督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共同违规质量安全行为中起主导作用的;

8.已发现自己的违规质量安全行为但仍使其继续的;

9.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四十九条 监督人员询问证人和当事人时应分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在工程实物、资料、凭证等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封存。封存时应当制作《证据封存登记清单》,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所封存的证据做出继续封存或其他处理决定。

第五十条 铁路监督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有陈述或申辩行为而加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给予单处警告或责令改正、临时停工处罚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宣布并送达。

第五十二条 铁道部依法对铁路监督机构的监督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章 考 核

第五十三条 监督总站每年度对监督站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考核内容包括机构设置、制度管理、人员设备配置、证件管理、监督档案、信息化管理、监督费管理以及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五十四条 监督总站每年组织一次'全路工程质量安全优秀监督工作者'评选。监督站依据考核办法对监督人员实施考核。

本人年度考核合格,所在监督站经监督总站考核优秀或合格,所监督的建设项目没有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监督人员,方可参加优秀监督人员评选。

第五十五条 监督站和监督人员考核办法由监督总站起草报铁道部批准后实施。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实施本办法所采用的法律文书格式,由铁道部统一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审批表

2.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表

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

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补充资料通知书

5.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

6.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现场处罚通知单

7.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

8.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复工通知书

9.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第10篇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总则

1.1 为确保工程质量,规范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信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1.2 建设工程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各施工单位要牢固树立“质量就是生命,质量就是信誉,质量就是效益”的观念,正确处理好质量与进度、质量与效益的关系。

1.3 施工单位要鼓励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采用“四新技术”(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针对施工难点开展qc小组活动,争创优质工程和精品工程。

1.4 工程质量管理应贯彻“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控、用户评价”的模式,认真实施iso9001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使建设工程质量处于有序可控状态。

1.5 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承建的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主管生产副职对工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总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负技术责任;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相关的管理责任,项目经理部行政领导和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并按各自的职责对其承建的工程项目质量负终身责任。

1.6 各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指挥部)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施工生产作业班组或车间应配备兼职人员,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监控网络。专(兼)职质检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施工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并机构或调换人员。集团公司提倡各单位实行安质人员派驻制。

1.7 制定完善工程质量责任制,实行工程质量逐级负责制,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2十二项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2.1 工程质量责任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2.2 开工报告制是国家规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由施工单位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开工报告,报建设单位审批后方可开工。同时报告写捏2在申请开工报告之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2.3 设计文件分级审核制。施工单位收到设计文件后,应按规定分级审查核对,并建立专门的设计文件审核记录或台账,注明审核人员、日期及审核结果等。

2.4 变更设计报批制。变更设计由施工技术部门负责,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提出变更设计报告及相应发生的工程增减数量报设计单位(或监理)审批同意后方可生效。同时应建立变更设计台账或记录。在未得到设计单位书面批准情况下,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设计。

2.5 测量双检制。施工测量和放线放样必须坚持双检制,即两个测量组分别测量或一个测量组分别用不同方法测量,核对结果。

2.6 技术交底制。技术交底分为建设单位或主管上级主持, 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的设计技术交底和施工单位逐级向下进行的书面技术交底。技术交底书格式应标准,字迹、图表应清楚规范,有复核签字,交接双方签字。具体工作由施工技术部门负责。

2.7 工程试验制及检验仪器的检测制。各级试验机构必须获得资质等级和计量认证,试验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试验设备仪器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检定和校验。

2.8 隐蔽工程检查签证制。

2.9 工程质量检查制。工程质量检查一般分为日常检查和定期大检查。日常检查指基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日常检查。定期大检查指项目经理部按月,子(分)公司(集团公司指挥部)按季,集团公司按半年由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定期质量大检查。检查时填写《质量检查确认单》(附表)。

2.10 质量验收评定制(详见本办法第4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2.11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详见本办法第6章: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

2.12 工程质量奖惩制(详见本办法第7章:质量保证金及质量奖罚)。

3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3.1 质量检查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质量检查要以预防为主,以减少事故的发生和损失。开工前监督检查内容及要求:

3.1.1 施工合同、开工报告已办理。

3.1.2 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满足开工需求。

3.1.3 施工调查,复测工作已完成。

3.1.4 图纸会审,技术咨询工作按规定执行,并有记录。

3.1.5 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审批。

3.1.6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前已进行相关培训。

3.1.7 质量保证体系已按照iso9001标准建立。

3.1.8 工地试验室满足工程需要,符合相关行业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

3.1.9 复工工程亦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检查。

3.2 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内容及要求

3.2.1 测量放线正确,精度符合要求。

3.2.2 按照设计文件、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工艺要求组织施工,操作方法正确,质量符合设计、合同及《验标》要求。

3.2.3 变更设计履行审批程序。

3.2.4 工程日志等施工记录填写及时、真实、准确、完美、签认齐全、符合要求。

3.2.5 有关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已制定和落实。

3.2.6 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等按规定检查,试验报告、出厂合格证齐全,并经相关人员签认。

3.2.7 严格执行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记录齐全。

3.2.8 混凝土、砂浆试件,填筑土方密实度等按规定要求进行试验和检查,强度和密实度符合要求。

3.3 隐蔽工程检查签证

3.3.1 工程在隐蔽前,先由技术人员自检合格后,质检工程师预检,再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报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证后方可隐蔽施工。

3.3.2隐蔽工程检查证应按相关规定或业主要求由技术负责人填写、签认齐全,作为竣工文件保存。

3.3.3 隐蔽工程检查手续应及时办理,不得后补。

3.3.4 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如长期停工,在复工前应重新按规定进行检查签证。

4工程检验质量评定

4.1 工程质量评定结果是考核企业或单位完成质量指标的依据和进行验工计价的凭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按照有关行业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合同规定条款实施。一般按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进行检验评定,当工程由若干个单位施工时,总包单位应对质量检验评定负总责。

4.2 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项目,应及时评审并填写严重(一般)不合格品的台帐和记录,采取整改或返工措施,经专职质检人员验证,消除发现的不合格品。

4.3 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由施工单位总工程师或主管生产的副职主持,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参加,评定结果要有监理签字认可。

4.4 内部验工计价签证制度

由集团公司或子(分)公司筹集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验工计价前必须经质量检查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查审签证后方予计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工计价:

4.4.1 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构成质量事故尚未处理者;

4.4.2 由于施工错误或处理事故而增加的工作量;

4.4.3 缺少隐蔽工程检查证或未经监理检查签证而隐蔽者;

4.4.4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缺少试验报告、出厂合格证,原材料未经试验确认合格者;

4.4.5 未按变更设计程序办理变更设计或手续不全者。

5工程创优

5.1 工程创优是提高企业信誉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应加强全员创优意识教育,提高全员创优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5.2 优质工程的申报及评审工作由各单位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每年元月底前向集团公司安质部提出创国优、省部优、总公司级及集团公司级优质工程规划(5月底前规划可以个别调整),每年必须保证创一个省部级或以上优质工程(不具备申报条件的推至下一年度);施工合同或投标承诺中有明确创省部级优质工程要求的必须在规划中申报,并确保规划的工地创优工作落实,规划兑现率达80%以上。

5.3 申报总公司及以上级别优质工程的项目必须首先评定为集团公司级优质工程。

5.4 工程项目应加强与工程所在地建设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和帮助,争创国优和省、部级优质工程,提高企业社会信誉和知名度。

5.5 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创优规划。在施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质量保证措施,采用现代管理方法和科技手段开展科技攻关,以确保创优目标的实现。不提倡提高标准搞创优。

5.6 坚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互相配合,“四位一体”共同创优的原则。

5.7 根据实际情况,集团公司适时召开工程质量现场工作会,交流经验、观摩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工程质量。

6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

6.1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设计错误、测量错误、不按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或使用不合格材料等责任过失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位置偏差等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本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6.2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执行建设部19*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和铁建设[2003]48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6.3 建立工程质量事故快报制度。重大质量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至集团公司及建设单位、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驻现场人员;事故单位应在3天内出具事故快报,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逐级报告上述有关单位和部门。

6.4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后,应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做好取证工作。

6.5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重大质量事故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主持,安质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人员组织调查;一般质量事故由企业主管领导主持,各单位安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人员组织调查,集团公司安质部视情况派员协助调查,凡未设专职质量监察机构的单位由集团公司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6.6 因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时,除按上述规定办理外,还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有关安全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6.7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在30天内处理结案,并将结案处理情况报集团公司备案。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在60天内向集团公司报送事故调查报告,由集团公司批复结案。

6.8 分包工程或外协施工队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由总承包方负责事故的上报,并纳入该企业的事故统计。

7质量保证金及质量奖罚

7.1 各施工单位每年按集团公司下达年度生产计划的1‰缴纳质量保证金,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收缴。

7.2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每年清算一次。年度工程质量考核指标达标的单位按交纳数额全额返还(各项罚款除外)。

7.2.1 年度工程质量考核指标:竣工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无重大质量事故;各施工单位每年必须保证创一项省、部级或以上优质工程(不具备申报条件的推至下一年度);规划创集团公司级优质工程兑现率80%以上。实现上述目标,质量保证金返还(各项罚款除外)。

7.2.2 实现创优规划内的优质工程项目,集团公司对施工单位予以奖励。奖励主要用于项目经理和在创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各级优质工程奖励额如下:

7.2.2.1 鲁班奖或国优金质奖项目:按与集团公司签定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兑现,并奖励创优单位30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经理20%)。另对创优申报的有关机构、单位和人员一次性奖励10万元(创优实现后由负责申报部门提出奖励意见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7.2.2.2 国优银质奖项目:按与集团公司签定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兑现,并奖励创优单位20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经理20%)。另对创优申报的有关机构、单位和人员一次性奖励8万元(创优实现后由负责申报部门提出奖励意见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7.2.2.3 省优、部优一等奖项目:按与集团公司签定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兑现,并奖励创优单位10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经理20%)。另对创优申报的有关机构、单位和人员一次性奖励5万元(创优实现后由负责申报部门提出奖励意见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7.2.2.4 省优、部优二等奖项目:按与集团公司签定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兑现,并奖励创优单位6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经理20%)。另对创优申报的有关机构、单位和人员一次性奖励3万元(创优实现后由负责申报部门提出奖励意见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7.2.2.5 市级或工程总公司级优质工程奖励创优单位5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经理1万元)。

7.2.2.6 集团公司级优质工程奖励创优单位1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经理2000元)。

7.2.2.7 在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明确创优奖励的按约定执行。

7.2.2.8 各级优质工程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奖励。

7.2.3 奖金来源:各级优质工程的奖励在集团公司安全质量奖励基金中列支。

7.2.4 年度工程质量考核指标不达标的单位,按以下规定处罚:

7.2.4.1 竣工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未达100%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质量保证金全额罚没;

7.2.4.2 在已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未能实现一项省部级或以上优质工程的单位,质量保证金罚没50%;

7.2.4.3 创集团公司级优质工程规划兑现率未达80%(含80%)的单位质量保证金罚没30%。

7.2.5 未实现创优目标的项目,按以下数额予以处罚:

7.2.5.1 在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明确处罚条件的按约定执行。

7.2.5.2 在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未明确处罚条件,但未实现工程合同约定目标的罚款如下:鲁班奖或国优金质奖项目罚没30万元;国优银质奖项目罚没20万元;省优、部优一等奖项目罚没10万元;省优、部优二等奖项目罚没6万元。

7.3 对质量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处罚:发生工程质量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在追究处理有关责任人的同时,按其直接经济损失费用的30%,对事故单位进行处罚。

7.4 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人为缩小事故等级的,经核实后对事故单位处按相应事故罚款的2倍予以处罚,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7.5 严重质量不良行为罚款

7.5.1因质量不良行为被业主、监理和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的项目,罚款5万元/次。

7.5.2工地管理混乱,存在严重质量不良行为的罚款3万元/项。

7.6专职质量人员无证上岗或无质量专职人员罚款10万元/人。

7.7 质量保证金和各项罚款必须专款专用。各项罚款由集团公司安质部出具罚款单,先在各单位质量保证金中抵扣,不足抵扣部分由财务部向有关单位追收。

7.8 质量保证金罚没部分和各项罚款的使用:主要用于对质量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质量教育和宣传、质量检测设备和器材的购置、更新及维修、验收各级优质工程的差旅费及其有关费用、以及其它与质量工作相关的费用。该费用的使用由安质部提出计划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销列支。

8附则

8.1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

8.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铁一安(2005)130号《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11篇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文件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文件管理办法

工程文件包括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甲方、乙方、监理公司、设计方来往文件;工程使用材料质量证明;施工过程中的各种质量、安全检验记录;施工中执行的相关的国家规范、标准、技术规程;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指令;公司质量体系文件等,这些文件是工程施工重要依据和质量情况的真实反映。

项目部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职工程文件管理员(资料员、安全员),及时收集、记录、归类、登记发放、归档。

一、资料员对项目部使用的相关的国家规范、标准、技术规程,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指令和公司质量体系文件进行统一管理和保管,执行使(借)用审批程序。

二、图纸:在施工前应把所的修改变更在图纸上进行标明或更换新改的施工图,图纸使用人员在施工图纸出现因使用、保管不当造成模糊的,必须及时向资料员申请更新。

三、施工前的各种技术、安全交底,经各班组签字确认后,由资料收集归档。

四、甲方、乙方、监理公司、设计公司来往文件,资料员经确认后,及时转送到相关的管理人员手中,并做好文件发放登记。

五、采购资料:每批材料进场,资料员必须向厂家索取该产品的质量证明书。向监理公司申报,办理准许使用手续。质检员对进行材料进行取样送检,检验结果交由资料员保管。

六、施工过程中的各种检查记录,质检员严格按gbj301―98《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如实对质量情况进行记录,并交监理公司确认后,由资料员归档。

七、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督部门、公司及项目部的各种安全检查记录,应归时归档,并对存在问题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处理进行归档。安全员严格按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定期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情况进行评定,并记录归档。

八、工程满足竣工要求时,由项目经理组织公司、项目部有关人员按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对工程进行最终评定,资料员对需归档的质量、安全文件进行整理,整理后送业主、质监站、监理公司核查。保证验收前所有工程归档资料符合归案要求,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第12篇 安置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3

公寓式安置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三)

一、编制说明:

1、该质量管理办法是结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2编制的;

2、本项目质量管理中,涉及到检验批等标准可能会高于国家标准规定,各承包商和监理公司需按照此管理办法中规定执行;

二、目的:

1、提高**镇**村公寓式安置房工程施工质量,加强过程控制,提高最终建造产品的质量品质;

2、督促、检查各承包商和监理公司按照国家制定的质量验收标准开展各项工作,提高其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意识,持续改进施工质量;

3、梳理各项质量表格和质量管理规程,明确项目工程师的各项质量管理要求,提高整个项目部的质量意识和管理水平。

三、范围:

适用于:

1、本项目所有的承包商、分包商开展项目建造工作;

2、本项目监理部的开展工程质量控制管理工作;

3、本项目部工程师开展日常的质量管理工作;

四、实施细则:

1、实施要求:

(1)各承包商需及时按照施工流水段、分部分项工程、检验批要求,对照《江苏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表格的规定和填写方法,填写各项质量验收记录文件报送监理签署,并将当日的发生的所有质量记录文件编号归档;

(2)各承包商的日报表中需反映当日进行的检查验收和生成的质量记录文件编号,并将当日的日报表和质量记录文件报送监理;

(3)所有的质量记录文件数量要求最少为4份,其中1份作为各承包商最终竣工验收,报送档案馆存档文件,监理公司和业主项目处各备档1份;

(4)监理公司收到各承包商的工程日报表和质量记录文件后需填写日报表中需由监理填写的项目,并将承包商上报的质量记录文件归档,并于当日下午2:00前报送1份给业主项目处备档;

(5)项目资料管理员负责所有报送资料的归档整理;

(6)所有的质量记录文件需及时填写,严禁承包商事后补做资料,同时也严禁各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工程师事后补签资料;

(7)每月承包商工程进度款支付前,各承包商需填写并呈报《太仓行政中心、文化中心工程项目质量文件汇总表》,业主工程师也会核查该文件的真实性,当月有效的质量记录文件才会作为承包商当月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无质量文件的施工部位或工作内容,业主有权拒绝支付该部分工程款;

2、质量文件报送流程:

承包商通知监理和业主工程验收前自检/施工过程中监理、业主工程师的检查和控制

承包商填写各种质量验收记录表格(一式四份)

监理收到质量验收表格或其它验收文件

检查验收(部分关键工序需通知业主工程师共同进行验收)/监理做好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图象记录

验收合格,监理立即签署各项质量验收记录文件/验收不合格,监理填写质量整改文件下发(一式三份)承包商整改完成

监理单位返回一份原件给承包商存档

每月承包商填写质量文件汇总表,报总监审核、作为月工程结算依据

业主项目部审核

3、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必须填写《工程中间验收交接记录》,经监理验收后才可以进行作业面交接,如涉及到总包和防水、铝合金门窗、设备房、等分包商之间的关键工序交接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必须填写《工种(工序)间交接质量检查记录表》,经监理单位和业主工程师验收后才可进入下道工序;

4、质量文件的归档:

(1)各承包商和监理公司需按照江苏省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办法及时整理和归档所有工程技术资料,严禁事后补做和补签资料,各分包商需及时填报资料,并于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前将竣工资料移交给总承包商,由总承包商统一负责竣工档案验收移交档案馆工作;

(2)设计变更单、签证单、指令单、工作联系单文件,各工程师需及时签署并下发,由项目资料员统一归档整理;

5、质量问题的检查与控制:

(1)检查评分:详见在建工程总包单位工作综合检查评分表(各分包单位亦可参照此表执行);

(2)检查和返工:承包商必须在施工现场配备合格、齐全的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进度保证体系,并按业主提出的要求进行整改。承包商应按有关规范、设计要求及业主代表的指令进行施工,随时接受业主的检查,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及时根据要求向业主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并按检查结果进行整改。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业主或监理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商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商应按业主或监理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承包商自检合格后,于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和监理,并提供有关验收资料。经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如果发现承包商在验收合格后到隐蔽施工前,对合格部分做任何改动,应重新进行验收;重要的工程隐蔽验收应通知质量监督及设计单位共同参加验收。验收不合格,承包商在业主和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须经监理、业主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承包商应在验收前向业主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每次承包商支付违约金2000元,并且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业主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关键工序主要包括:a.基础工程: 测量放线→土方开挖→基础垫层→模板→钢筋绑扎→混凝土→土方夯填→面层;b.主体及装饰工程: 测量放线→钢筋绑扎或支模板→支模板或钢筋绑扎→混凝土→砌体→砼表面处理→抹灰(分层验收)→油漆或其他饰面c.楼地面工程:楼地面测量放线→洞口处理→地面清理→砂浆找平→防水→保护层→其他面层d.门窗工程:门窗框初步固定→塞缝→收口;e.屋面工程:面层清理→找平层→防水→保护层→隔热→找平→屋面层;f.设备安装:给水管暗设定位→给水试压→系统试压→水管坡度→伸缩节、检查口设置→存水湾设置g.有防水要求的地方,均应进行淋水或闭水试验,并经验收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

(4)无论业主和监理是否已经验收,当其提出对已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商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复测,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业主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赔偿承包商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商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并承担不合格工程造成的责任。

(5) 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承包商应先报施工方案经业主确认,业主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承包商做施工样板(包括砌体、抹灰、涂料、门窗安装、防水、石材装修、阳台栏杆、空调挡板或百页等),样板经业主验收合格后承包商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

(6)由于承包商施工质量原因,出现以下质量问题,承包商除按要求进行整改外并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建筑保修期内,屋面、厨房、卫生间、地下室、外墙(含门窗框周围)等地方出现渗漏水,每处每次支付违约金1000元;楼地面、墙面开裂如引起投诉者,每次每处支付违约金500元。b. 其他质量事故,每次支付1-5万元。

(7)如承包商不按合同条款施工,或违反正常施工程序、施工工艺进行野蛮施工,或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等达不到有关要求,或施工用材料设备不合规定,业主有权勒令承包商暂停施工,承包商必须立即停工整改,一切责任由承包商负责;

(8)开工前,承包商需在现场放出各建筑物的边线,并配合专业测量单位的复核。为保证放线准确,业主限定施工单位放出的建筑物角点误差≤2cm,并委派专业测量单位复核。如放线准确,复核费用由业主承担,如放线误差超出业主要求,复核费用由承包商承担,承包商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业主全部损失。承包商应积极配合专业测量单位的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校正放线点位,并对校正后点位加强保护。复核后出现放线错误,一切责任由承包商承担。

(9)业主对承包商隐蔽的工程若有质量疑问时,可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如检测结果符合质量验收要求,检测费用由业主承担。如检测结果不能满足验收要求,检测费用由承包商承担,业主保留因此对承包商进行索赔的权力。

(10)竣工验收以施工及验收规范、强制性标准条文、技术法规、行业标准、政府有关规定及施工图纸等为依据。承包商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于竣工验收前三十天向业主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所需资料和竣工验收申请。业主收到申请后立即组织初步验收,由业主(管理公司)、监理、承建单位组成初验小组对本工程进行全面验收,初验提出的整改要求全部完成并经初验小组核实后,业主在三天内批复承包商工程核验申请,承包商协助业主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到场参加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按整改意见修改完成。竣工验收除检查必要的质保资料外,还要对使用功能进行实测实量及外部观感质量的评定。主要内容有:外窗喷淋试验、上水管试压、屋面卫生间盛水试验、避雷电阻测定、电路耦合、房屋沉降、开间尺寸及层高等。竣工验收后二天以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如初次验收未通过,承包商应按质检站及业主所

提修改意见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完成后再次申报组织验收。经业主组织验收认为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并且通过质检站备案验收签字后为竣工验收通过。承包商在竣工验收通过后10日内向业主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纸四套,每延迟一天,承包商支付违约金1万元;

(11)承包商必须按本施工合同进行组织施工,接受业主(代建公司)指令。承包商项目部管理人员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变更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必须提前一周书面上报业主并经同意方可执行,否则,承包商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支付违约金1万元(并按照业主指令要求变更过来);

(12)开工前承包商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业主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碰问题,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如因承包商未能在施工该道工序提前10天协调解决好此类矛盾、问题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承包商承担全部责任。

(13)承包商人员,经监理提出,业主同意,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承包商支付违约金2000元;同时,承包商应在3天内完成用合格的人员(业主批准)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否则每拖延1天承包商支付违约金300元。

a.业主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等、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不积极配合业主工作、不积极执行业主指令者。

b.不能积极配合监理及业主正常工作者;

c.违反业主或承包商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d.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e.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f.高空抛倒建筑垃圾者;

g.随地大小便者;

(14)承包商如因工程进度、质量、安全、配合等问题而导致项目经理被业主驱逐,承包商一次支付业主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项目经理被业主驱逐达3次,业主有权与承包商解除合同,承包商赔偿业主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支付业主合同预算总价2%的违约金。项目部其他人员因上述原因被驱逐或调职调岗者,承包商每一人次支付业主人民币2000元违约金。

(15)承包商在施工中的问题应本着'文来文去'的原则,而且必须提前三天发文给业主,口头汇报不作依据。承包商发文应有标准固定格式,规范的文件编号,由项目经理签署发,业主代表签署后生效。

(16)本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未经业主书面批准,承包商不得将任何工程项目分包给第三方,若经确认有未经业主批准的第三方施工单位进场施工,业主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商施工的工程,并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且免除以后的合作机会,承包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7)施工中承包商不得对原工程设计私自进行变更。因承包商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业主的损失,由承包商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所有的设计变更需设计院、监理和业主三方签字后方可执行,否则责任自负。

(18)合同规定由承包商完成或给分包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承包商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业主即可安排第三方完成,按实际发生费用(另加20%的管理费)从承包商当月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商负责。

(19)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竣工保修期内,由于承包商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每次由承包商向业主支付5万元违约金,从承包商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

第13篇 a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经济开发区内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市经济开发区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行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力和义务。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持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施工中标通知书等文件资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第六条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查符合要求时,发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监督工程师、监督员责任制,具体承担工程监督任务。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使用功能。其具体职责是:

1. 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及工农业范围,检查主要基础上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是否相符,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2. 审查建设单位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基本建设程序等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3. 检查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监督施工单位及构件厂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检查其工程(产品)质量。

4. 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使用功能和关键工序作出监督计划,并将必须监督的重要部位及安装中的重要环节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5. 检查施工单位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6. 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7. 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①地基及基础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a. 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b.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地基检测报告及地基验槽记录;

d. 抽查基础砌体、砼和防水等施工质量。

②主体结构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a. 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b.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结构安全重点部位的砌块、混凝土、钢筋施工质量仙查情况和检测;

d. 砼构件、钢结构构件制作和安装质量。

③竣工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a. 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b.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工程安全检测报告和抽查检测;

d. 水、电、暖、通等工程重要部位、使用功能试验资料及使用功能抽查检测记录;

e.工程观感质量。

8. 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九条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及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的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不符时,按上级文件办理。

第14篇 风机安装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工程技术质量管理概述

中电大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阳江项目部,负责华能阳江风电场66台风力发电机的安装,是一支专业化施工队伍,始终贯彻我公司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项目部为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础上,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施工任务,确保将承建项目打造成精品工程,保质保量的完成各合同项目,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本办法与项目部所承包施工项目合同书中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范围相适应。进一步明确了质量管理的方针和目标;明确了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明确了各岗位的岗位职责;规定了工程质量的保证措施和质量管理的考核办法等,以确保在该工程施工中对质量有影响的活动的有效控制;项目部将通过清晰、通畅的管理机构,具体、明确的岗位责权,严格、科学的程序管理,奖罚分明的激励机制,推动并最终实现项目部的质量目标。

工程管理部,是中电阳江风电安装项目部的技术质量管理的核心部门,全面负责项目部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可以行使质量否决权、检查、监督权;在处理重大的影响质量缺陷时不受施工进度和经费的约束;必要时对严重不符合项目可提出整改指令,直到最终做出合格的产品项目。

一、质量方针及目标

质量方针:

科学管理,精心施工,过程受控,

顾客满意,持续改进,质量一流。

质量目标:

认真履行合同,让顾客满意;

精心施工,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

持续改进,创建精品工程。

单元工程合格率100%;

优良率 ﹥98%;

工程竣工达标。

二、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

项目经理是项目第一质量责任人,项目部已明确了由总工程师领导、工程管理部负责、各中队具体负责施工作业层,实行“质量三检”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第二部分 职责权限

一、项目经理

1.      是本单位行政领导负责人。

2.      是本单位工程质量、产品质量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施工的质量和产品质量负领导责任。

3.      执行国家质量方针、政策、法令,贯彻落实局质量方针、目标,负责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运行的管理工作。

4.      随时倾听和征求顾客意见,提高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达到顾客满意。

5.      组织领导本单位按照业主、监理、公司质量、安全、经营管理办法,精心施工,创建精品工程。

6.      组织领导开展职工思想、质量、安全教育及技能培训工作,提高职工业务素质,树立质量意识。

7.      根据施工任务合理配置资源,严格经营管理,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经济效益。

8.      组织领导本单位全体职工,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和规程、规范进行施工,贯彻执行工程质量三级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9.      对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组织开展内部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制定预防措施。

10. 审批本单位的工程质量报表、质量事故报表按规定上报。

11. 督促、检查本单位质量记录的收集、整理、编目和保管工作。

12. 组织领导本单位按照验收规程或合同要求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整理竣工图纸资料,在竣工验收时提供完整资料。

13. 负责审批本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补充文件的编制及修改。

14. 项目部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并对分管的工作负责。

15. 项目部经理不在时由副经理代行其管理工作。

二、总工程师职责

1.      是本单位技术、质量和质量管理体系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工程技术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审核、批准工程技术方面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措施,对本单位的技术工作、工程质量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管理负领导责任。

2.      听取质量管理人员关于工程质量动态汇报,解决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3.      主持本单位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及技术保密工作。

4.      负责本单位统计技术的应用,对统计技术使用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5.      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出现的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会同设计、业主、监理等有关单位研究处理措施。

6.      协助项目经理做好本单位承建工程的竣工验收移交的准备工作。

7.      负责按规定进行物资审批、产品紧急放行或例外转序。

8.      负责本单位技术资源的协调工作。

三、工程管理部职责

负责本单位技术、质量、经营及生产的协调调度管理,编制生产实施计划,监督检查工程项目的完成情况,对工程生产、施工活动负责,确保工程进度。

1、质量、技术管理职责

1)      负责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运行的管理工作,积极开展质量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本单位员工的质量意识,为实现局质量方针、目标保驾护航。

2)      负责编制本单位施工或质量计划。

3)      负责编制本单位工程质量的季度、年度指标计划,负责履行并检查监督实施工作。

4)      负责本单位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行文,对较大质量事故按规定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并配合其进行处理工作。

5)      负责质量月报、季、年报表的收集、整理、或总及上报和存档工作。

6)      以国家、行业施工规范、设计要求作为技术管理依据,对设计更改,必须履行书面修改通知。

7)      实施新工艺、新技术开发和应用工作。

8)      负责统计技术确定和指导应用,对统计技术应用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9)      随时倾听、征求业主意见,做好与业主的沟通工作,积极改进采用先进施工技术方案,在工程技术上达到顾客满意。

10) 参与上级单位组织的质量检查工作,对检查出来的质量隐患,及时监督、检查施工队伍进行纠正,并做好检查记录。

11) 负责本单位的计量管理工作,做好本单位的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台帐的管理和上报工作。

12) 与业主、监理、厂家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本单位在建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并做好记录,为竣工验收提供资料,保证其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可追溯性。

13) 随时倾听、征求业主对工程质量、技术等方面的意见,做好与业主的沟通工作,在工程质量方面达到业主满意。

2、生产调度职责

1) 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合理调配资源,组织均衡生产。

2)   在生产施工过程中,按照局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做好过程的控制和记录工作,并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有效实施运行。

3)   在生产施工过程中,随时倾听、征求顾客、业主意见,做好与顾客沟通工作,在文明生产及工程进度上达到业主满意。

4)   结合本单位情况,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做好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贯彻实施工作。

5)负责好与业主、监理的经营结算工作与内部核算工作,注意收集、积累并做好有关索赔工作,做好项目部的经营成果分析、成本控制措施的制定等业务性工作。

四、质安负责人职责

1.      负责贯彻国家有关质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设计规范。结合上级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质量安全管理细则。并在实施中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2.      负责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运行的管理工作,积极开展质量、安全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本单位员工的质量安全意识,为实现局质量方针、目标保驾护航。

3.      负责编制本单位工程质量安全、季度、年度指标计划,负责履行并检查监督实施工作。

4.      负责本单位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行文,对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按规定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并配合其进行处理工作。

5.      负责质量、安全月报、季、年报表的收集、整理、或总及上报和存档工作。

6.      负责编制劳保用品采购计划,及对供方(安全防护品)的评价选择和业绩评审、动态管理工作。

7.      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登记建册等项工作。

8.      贯彻实施“三检”制度,指导班组“自检”,中队“初检”,并负责“二检”。控制不合格品的的转序交付或安装,直至不满足及存在的问题得以纠正。并做好施工检查记录,保证检查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9.      参与上级单位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工作,对检查出来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监督、检查施工队伍进行纠正,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15篇 采煤工作面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一、每个采场开采之前,都要认真贯彻好经过审批的作业规程。任何情况下,没经过审批、贯彻作业规程,都不许开采。否则,罚采区区长、技术员各200元。

二、回采中央煤柱或其它特殊地段时,要事先编制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内容要全面、周到、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经审批贯彻后,方可开采。否则,罚技术员200元。

三、回采前,要对溜煤眼口设好护栏和警示标志。溜煤道拐弯处要加设挡板。否则,每处罚区长50元。

四、保持回采工作面及溜煤道支护状态良好,有折梁断柱及帮顶大肚子现象及时处理。发现有连续两架棚折梁断柱没处理的罚区长50元。

五、水采工作面水枪附近必须设好牢固的护枪台棚(双侧),安全设施齐全可靠。安全绳、安全点柱、压枪顶子、声光信号、电话等,每缺一项,罚区长50元。

六、水采管路接头处哧垫要及时处理,发现哧垫不处理继续作业的,每处罚跟班区长50元。

七、采煤工作面及溜煤道必须保证中高在1.8米以上。否则,每架棚罚区长50元。

八、翻棚、备棚、替棚后的断面要保证上宽不小于1.6米,中高不小于1.8米。达不到此规定的,令其重新给棚,并每架罚区长50元。

九、采煤工作面造成窝水以及溜煤水道淤堵没有立即停枪处理,每发现一次,罚跟班区长50元。

十、每小班下班停枪后,都要清扫溜煤道两侧的浮货。确保人行道的平整、畅通。浮货不许超过溜煤槽上沿。否则,每米罚跟班区长10元。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1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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