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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1-05 08:12:16 查看人数:79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1篇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一、编制说明

根据局指要求工程质量的承诺,结合我集团公司以满足顾客要求为宗旨,实现质量承诺为准则,领先行业标准为目标的质量方针,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及管理模式,制定本“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新建广珠铁路工程是按铁路标准设计的时速120公里的建设项目,工程采用大量引进技术,科技含量高,质量标准严,规范质量管理,实现工程施工质量一流的目标。项目经理部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铁路建设新理念,坚持“科学决策、精心组织、规范管理、制度保障”的原则,依靠科学的质量控制手段,坚持技术标准,严格过程控制,强化现场管理,创建精品,确保质量管理目标的实现。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落实铁道部、广珠公司的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加强作业层的过程质量自控。

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的原则,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不留死角,做到按规范操作、以工作质量保证工序质量,以工序质量保证工程质量。

本体系未涉及的有关工程,待条件具备后补充编制

二、管理机构

1.质量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  邓胜兵      项目经理

副 组 长:  亢强        项目副经理兼总工

组  员:  陈典勇      安质科长

李刚        试验室副主任

于永丰      工程技术科长

蔡一刚      测量队队长

2.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根据管区特点划分为四个作业队,形成作业队、技术干部包点的责任体系,项目部各业务部室为职能体系,部领导为考核体系的保证体系,在严格内部“三检”制度基础上,认真接受建设单位质量监督和监理单位的监控,并自始至终密切配合,严格服从。

三、质量目标

工程质量总目标:

确保全部工程达到验收标准及设计要求,确保达到部级优质工程,争创国优。

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竣工文件做到真实可靠,齐全整齐,实现一次交验合格。

完工的路基工程、轨道工程、基桩、桥涵浆砌片石及混凝土圬工、钢构件、扣件等的质量自检检测率达到100%。

四、保证措施

1.制度保证

项目部工程质量领导小组每月对各责任区、各工点进行一次检查评比。对各工点工程当月完成的工程实物,分用材质、几何尺寸、施工工艺、试验结果、外部观感、质量记录、监察记录、质量通报、质量事故、外部评价等几方面进行评比。

对责任体系的三方(劳务队、工点技术干部、责任区责任人)进行考评,具体办法为:工点总积分为本工点劳务队的质量得分,责任区及其负责人的质量得分为其所管各工点劳务队质量得分的加权平均分。

2.组织保证

(1)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项目部指挥长、各责任区副指挥(副总工)、各科室主管、各工点技术干部逐级签订包保责任状,一级抓一级,一级保一级。

(2)工点负责人:推进工点技术干部负责制,质量终身制。

(3)分包方选择:成立分包方评审领导小组,严格按照公司《程序文件》中4.6.2程序要求进行选择,报名后,经计划部三证(营业证、资质证、安全证)一书审查合格,并调查所干过的工程信誉、质量情况后,在领导小组评审合格的基础上报项目长审批择优录用,严格按架子队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3.思想保证:

(1)创优动员:制定本项目创优规划,对各责任区的管理体制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质量意识教育,并针对不同工程、不同工序适时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工前培训,提出质量要求和相关要求。

(2)质量宣传:以“开工必优,一次成优,全面创优,争创国优”为质量口号,在施工现场深入宣传,广泛鼓舞士气。

4.方案保证

(1)生产方式的保证:砼采用厂拌泵送。

(2)钢筋加工的保证:管区内所用钢材,采用工厂统一加工制作。

5.技术保证

(1)检查设计文件分级会审技术交底制度,重点工程有总工程师和主管工程师审核,每份图纸经过工点主管技术干部审核后,必须经过工程技术部部长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

(2)技术交底: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由技术人员向施工单位进行四次交底(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方案交底、质量标准交底、创优措施交底),并有书面记录。测量结果必须经过换手复核,工点主管工程师复核认可后方可使用。

第2篇 煤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本制度规定了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本煤矿工程项目的设计、设备制作、工程施工(包括矿建、土建、安装)、调试全过程质量管理工作。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察哈素煤矿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

1.3  工程建设必须坚决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当质量与工期、质量与成本发生矛盾时必须把质量放在首位。

1.4  公司察哈素煤矿项目工程部全面负责本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对本工程项目的质量负责。工程参建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目标履行自己的义务,对其所承担的工程质量负责。

1.5 公司和有关承包该工程的监理、设计、设备制造、施工、检测、调试、试生产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mt5009-94《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mt5010-95《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213-1990《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并确保体系在本工程各项活动中有效运行,接受国家、地方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的指导、检查。

1.6  工程监理、设计、设备制造、施工、检测、调试、承包商均必须依法通过招标择优确定。

2  工程目标

2.1工程施工质量目标

井巷单项工程优良率100%,井巷分部工程优良率95%,

井巷分项工程合格率100%,井巷分项工程优良率95%,

矿建指定单位工程观感质量优良率100%,

安装单位工程优良率100%,分部工程优良率100%,

分项工程优良率>;98%,其中主要分项工程优良率100%;

土建单项、分部、分项工程合格率100%;

主要井巷工程、主要设备安装全部达到验评标准优良级;

实现主皮带、副井提升机、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系统试运、联合试运转等  项工作一次成功;

2.2工程安全目标

2.2.1 杜绝发生安全事故;

2.2.2 杜绝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2.2.3 一般质量事故3‰以下。

2.2.4 试生产期及运行后不发生因施工原因引起的强迫停产事故;

2.2.5 固定设备从投用到试生产全过程不发生因安装原因引起的二级以上非伤事故;

2.3施工工艺目标

2.3.1 设备和管道保温外装板平整、美观、无缺损、踏瘪,拼缝整齐,咬口不开裂;

2.3.2 全厂油漆无色差,除锈干净彻底,漆层厚薄均匀,无剥落、流痕;

2.3.3 集中敷设的小口径管道、阀门和仪表排列整齐美观,固定牢固;

2.3.4 中低压管道安装横平竖直,支吊架按规范安装,所有管夹、零部件安装均按规定执行,做到工艺美观,杜绝跑、冒、滴、漏;

2.3.5 平台扶梯、栏杆接头无错口、无偏折,焊缝磨光,格栅板整齐;

2.3.6 电缆桥架走向合理,弯头弧度美观,电缆不交叉不缠绕,电缆绑扎间距一致,杜绝用火焊切割桥架、支架和开孔现象。

2.4其他质量管理目标

2.4.1 工程参建各方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运行有效。

2.4.2 工程档案规范、齐全、准确,移交及时。

2.4.3 实现高标准达标投产,确保工程建设达到“国内领先、国际一流”水平。

3 组织体系和责权划分

3.1 工程部

3.1.1 明确工程建设质量目标,在建设工程的各个阶段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措施、并督促各施工承包商具体实施,确保实现达标投产、完成工程建设预定质量目标。

3.1.2 在本工程项目达标投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完成本工程达标投产的自检、预检、复检各阶段工作。

3.1.3 负责协调向有关的监理、设计、制造、施工、调试等承包商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工作,并确保原始资料真实、准确、可靠。

3.1.4 监督监理、设计、制造、施工、调试等承包商组织落实在合同中承诺的投入本工程的技术力量、设备和其他资源。

3.1.5 负责监督监理承包商做好现场质量管理工作,参加监理承包商定期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考核;并负责对监理承包商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3.1.6 负责组织较大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考核工作。

3.1.7 根据本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其有效运转。

3.1.8 督促监理承包商检查各施工承包商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3.1.9 负责协调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中出现的矛盾、交叉、遗漏或者现存体系未做规定的事宜。

3.2    计划部

3.2.1 严格合同管理、计划管理和工程统计工作,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中,明确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金制度。

3.2.2 严格落实监理管理建设工程的权利,无监理承包商签字,不支付工程款。

3.2.3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3.2.4 依法通过招标选择有资质和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理、设计、设备材料、施工、调试的承包商,并对业绩进行审查。

3.2.5 负责管理本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因质量问题所造成的设备合同、施工合同变更、扣款等事宜。

3.3 物资部

3.3.1 按照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设备物资招投标制度做好物资设备采购工作。

3.3.2 落实、控制设备制造过程监造、验收工作。

3.3.3 负责设备现场开箱验收和出库前的贮存、保管、检查、监控工作,对发现的设备缺陷及时联系、跟踪、处理落实,并负责组织开箱资料的验收、管理和移交。

3.4 生产准备部

3.4.1 按照试运指挥部授权协助完成试运期间的技术、质量、安全的管理与控制,试运记录真实、齐全,满足追溯、检查等要求。

3.4.2 负责配合监督现场质量管理工作,参加并完成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和考核工作。

3.4.3 参加较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埋,参加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巡视工作。

3.4.4 配合完成试运期间各项调试措施的讨论、审查工作,并监督落实和执行。

3.5 监理承包商

3.5.1 建立项目总监为第一责任人的质量保证体系,组织机构健全,运行正常。归口管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工作,协调解决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质量问题。对本项目工程工程部负责。

3.5.2 突出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编制监理规划和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参加施工图会审、设计技术交底;组织审查施工单位的质保体系、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作业指导书;检查施工单位技术装备的完好程度;对分包单位资质审查;对原材料、设备抽检核查;以及对影响工程质量的诸多因素进行预控。

3.5.3 督促和检查各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国家、原煤炭工业部以及煤炭行业颁发的各项质量法规、施工规范、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本工程项目发布的“工程质量管理”等各项制度。

3.5.4 以全心全意为建设单位服务为宗旨,深入施工现场,及时发现问题,努力把各种质量缺陷消除在施工过程中。

3.5.5 定期召开和主持施工质量工作例会。按照本工程项目工程部的要求组织召开专业例会、事故分析会、各种节点总结会、现场联络会、技术分析会等,并负责编写纪要和组织签发、归档。

3.5.6 负责设计变更、变更设计、工程联系单、工程委托单、缺陷通知单、限期整改通知等项目实施阶段重要质量控制文件的集中闭环管理、签发和归档工作。

3.5.7 接受本工程项目工程部的监督考核、对考核项目进行改进,并接受工程部建议对不满足现场质量管理要求的人力资源进行调整。

3.5.8 定期完成质量统计工作, 认真执行上级制定的质量报告制度。

3.5.9 在建设单位的帮助和施工单位的支持下,确保本工程项目的各项质量管理目标的实现。

3.5.10 根据施工单位的报验,组织四级验收项目的检验工作和抽查重要的三级验收项目,并根据施工质量验评标准(施工图纸和制造厂要求)严格把好施工质量关,并对有关施工质量问题实行进度监督、质量跟踪和复验验收。

3.5.11 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工序控制、工艺控制、质量控制和各项技术措施的执行。

3.5.12 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监督与技术检测工作;审查有关试验报告(包括质量抽样检验报告)和技术记录。

3.5.13 参加并指导、监督施工单位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前的质量预检查工作。

3.5.14 参加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组织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3.5.15 审查、核实施工单位上报的设备缺陷报告,并上报本工程项目方。参加本工程项目方召开的设备缺陷处理方案处理、协调工作。

4 制度管理内容和方法

4.1 设计质量管理

4.1.1  设计承包商必须拥有国家权威部门颁发的勘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严禁无证设计或越级设计。

4.1.2  工程勘测设计必须满足合同规定的质量目标和质量要求。

4.1.3  勘测设计必须认真按照国家和行业颁布的现行有效的标准、规程、规范、规定进行。

4.1.4  设计承包商所有的勘测设计文件,包括勘测设计大纲、勘测试验任务书、招标技术规范书、设计计算书、设计报告及说明书、科研试验报告、图纸、设计变更通知等,都必须按规定认真校审和核签并存档。

4.1.5  应对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前现场会审、由负责施工图会审的监理承包商组织设计承包商、工程部、生产准备部、施工承包商一同参加,对涉及质量的问题作出明确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由监理承包商监督设计承包商进行及时闭环处理。在施工中出现的比较严重的设计质量问题或者需设计处理的安装质量问题,由监理承包商组织设计承包商、工程部、生产准备部、施工承包商一同参加协调处理。

4.1.6  设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时,首先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以保证质量为前提条件。对重大的技术问题,必须进行多方案比较论证,选择技术经济综合比较最优的方案。

4.1.7  设计承包商应按合同和供图计划,保证供图的进度和质量,并及时进行设计交底,收集施工信息,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本工程公司反映意见并提供技术支持。

4.1.8  设计承包商须派出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在工程进入施工安装阶段以后现场代表机构应做到专业服务及时配置到位,人员相对稳定,人员技术素质强,为施工现场提供设计技术支持,并及时协调解决现场相关设计问题。

4.1.9  设计承包商应建立健全设计文件档案,并按照竣工达标要求完成竣工图纸的编制出版。

4.2 设备、材料质量管理

4.2.1  设计承包商应对设备和材料的选型负责,选型时应明确设备、材料的标准和技术规范,但不得指定供货厂家和产品。

4.2.2  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时,招标人应对投标商的资质、业绩、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查,合同中应明确制造标准、性能参数、监造、检验、分包和技术服务等条款。

4.2.3  设备监造工作由物资部具体负责。监造人员有权禁止制造厂将有质量问题的材料和零部件用于设备制造,有权制止质量不合格或无质量合格证的产品出厂。

4.2.4  设备、材料的生产和运输单位,应作好包装和运输组织工作,安排好运输方式和运输线路,防止运输途中损坏。

4.2.5  现场的有关单位应根据设备、材料的数量和保管要求,设立必要的仓库并配备有经验的仓储管理员,建立完善的责任制。对于到场设备、应按照保管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进行保管,防止保管中的质量损坏。应对到场设备和材料由保管方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对于因保管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保管方根据保管责任性质及时联系处理。

4.2.6  公司生产准备部、制造厂、施工单位、代保管承包商都应建立完整的设备、材料质量管理档案。物资部门应该建立完整的采购、到货、出库和库存档案。

第3篇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

成建质监发〔2012〕21号

本站各科室、高新分站:

为了进一步贯彻《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和我站实际,制订了《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统一内部操作标准,结合我市和我站实际,制定本操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站实行以监督组的检查或巡查、科室一级和站一级的重点监督检查或随机巡查相结合的三级监督管理模式。

工程分配到监督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条

实行工程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制度

根据工程实际和需要,由站领导带队,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工程质量专项监督检查。

第四条

监督组长应了解本组工程的总体质量状况;负责安排本组监督员的工作;负责工程技术资料的审核工作,并在《建筑(市政、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审查表》(详附表一、二、三)上“审核人”一栏签字;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知书》、整改通知书、扣分调查通知书及扣分通知书、优质结构杯推荐表、竣工验收通知书、监督报告等文书上签字。

第五条

监督员在组长安排下工作;负责与各责任主体建立工作联系,收集工程信息,了解各责任主体的质量保证能力、工程进度和质量状况;负责工程技术资料的审查工作,并在《建筑(市政、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审查表》(详附表一、二、三)上“审查人”一栏签字;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知书》、整改通知书等文书上签字;负责监督档案的保管、整改完成报告等监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等工作;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或巡查记录的录入工作;协助监督组长完成工作联系单、监督报告等文书的打印工作。

第六条

监督检查或巡查分为三种形式:

(一)由建设(监理)单位通知监督机构到场参加地基(复合地基)、桩基础第一检验批隐蔽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二)由建设(监理)单位向监督机构通报有关工程的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验收时间,监督机构根据自身工作情况安排监督人员去现场的监督巡查;

(三)由监督机构根据工程进度及质量管理情况主动安排监督人员去现场的监督巡查。

第七条

地基(桩基础)第一检验批隐蔽监督检查时应做的工作:对各责任主体进行行为监督;按监督方案的要求向责任主体进行监督交底;了解工程特点、质量要求、进度安排等;了解工程的地勘、设计、图审等文件,决定是否编制补充监督方案;对实体质量及相关资料进行抽查。

第八条

基础、主体阶段的监督巡查应重点对观感质量进行抽查;对混凝土强度、钢筋数量及主筋保护层厚度等进行抽测,抽测数量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回弹法抽测砼强度:各种等级砼强度至少抽测一根构件,同一砼强度等级每1至3层至少抽测一根构件,对个别点位混凝土强度有怀疑时,应加大抽测数量,且应抽测相邻构件;

(二)扫描抽测钢筋:主体结构分部分阶段隐蔽验收监督检查时同一栋楼的第一验收段扫描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后续分阶段隐蔽验收监督检查时应继续进行扫描监督抽测;一个监督号包含几栋楼时,可随意抽1至2栋进行扫描监督抽测,若不满足设计要求,其余各栋也应进行扫描监督抽测;对扫描监督抽测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应加大扫描监督抽测数量。

监督抽测结果,应按附表四、五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第九条

日常监督巡查,由监督组根据本组工程进度及质量情况,提前一天书面将监督计划报科室,由科室根据全科工程及人员情况统一安排后报管理科,由管理科公示工程安排。房屋建筑工程监督巡查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巡查:抗浮锚杆(桩)隐蔽、地下室防水隐蔽、钢筋隐蔽、基础、主体结构验收、主体及装饰样板房(间)、幕墙龙骨隐蔽、外墙保温隐蔽、装饰钢结构等。巡查时应对质量控制资料及功能性检测资料进行抽查,并按附件一的有关要求填写资料抽查情况;主体巡查时应抽查基础质保资料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基础实体质量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及书面报告;装饰巡查时应抽查主体质保资料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主体质量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及书面报告。

设备安装工程监督巡查在建筑主体施工阶段主要对标准层的管道隐蔽、开关插座、给排水点位预留预埋以及接地系统隐蔽检查;装饰装修阶段主要对住宅类建筑样板间(段、层)检查,各类建筑设备、管线安装以及大型吊顶的隐蔽检查;设备安装及调试阶段对各系统设备安装、管道、桥架施工工艺进行检查。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巡查主要对基槽回填、道路各结构层隐蔽及道路面层、桥梁隧道等钢筋及预应力钢筋隐蔽、市政隧道地下防水、承重结构砌体隐蔽、重要功能性试验、样板段、分部工程验收等进行抽查。巡查时应对质量控制资料及功能性检测资料进行抽查,并按附件一的有关要求填写资料抽查情况;主体巡查时应抽查基础资料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基础实体质量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及书面报告;

第十条

监督巡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基础、主体及装饰阶段的巡查各不少于一次;2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各阶段的巡查应不少于两次。安装工程对建筑装饰装修阶段、设备安装调试阶段,监督人员可根据设备安装工程复杂程度安排各不小于一次巡查。对市政工程投资额度在3000万元以下的按照各专业工程(道路、排水、电力隧道、河堤、污水处理厂等)各安排不少于一次巡查,桥梁工程基础、主体阶段各巡查不少于一次;投资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各专业工程(道路、排水、电力隧道、河堤、污水处理厂等)各安排不少于两次巡查,桥梁工程基础、主体阶段各巡查不少于两次;电力浅沟、给水、煤气工程原则上结合道路、排水工程巡查同步进行。对于重大基础设施工程、民生工程、技术难度大的工程项目应加强巡查。

(二)按照《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差异化管理暂行办法》(成建委发【2009】105号)中的方案,A类项目部(项目经理)的工程巡查次数可适当减少,C类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当发现有A、C类工程时,监督组、科室均应及时逐级汇报。

(三)对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低下、质量责任主体行为不规范、实体质量差的工程,监督组应及时向科室汇报,由科室统一安排巡查、加强监管。

(四)监督组在监督检查或巡查过程中发现有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时,应责令改正;需要复查的,应向科室汇报,科室原则上安排科室领导带队到场复查;需再次复查的,应向分管站领导汇报,由站领导约谈相关责任主体后带队到场复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扣分处理;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时,监督组应按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向科室汇报,科室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五)除监督组的正常巡查外,科室一级的巡查及站一级巡查也应常态化进行,科室一级及站一级巡查原则上每周不少于两次。

第十一条

在分部验收监督检查时,发现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现场代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设计(勘察)单位技术人员未在现场履行职责的,应给予口头告戒并要求重新组织分部验收;有两次未在场,应要求到站约谈,并根据工程质量管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扣分处理。

第十二条

监督过程中发现有关责任主体或责任人有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时,应及时逐级汇报,调查取证后以工作联系单形式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同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扣分处理。

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发现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有关技术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未能到场参加竣工验收的,应责令建设单位停止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监督报告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求各责任主体整改完毕后将整改完成报告报送监督机构的,应在收到整改完成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报告提交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各科室应指定专人对本科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投诉由科室安排到监督组,由监督组负责处理。

第十六条

各科室、高新分站应通过视屏监管系统抽查施工现场责任人的质量行为、工程进度等情况。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建筑工程技术资料核查表(土建)

附表二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资料核查表

附表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资料核查表

附表四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样测试记录

附表五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样测试记录

第4篇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工作和监督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铁道部及其受委托的铁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对铁路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工程建设,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责任主体是指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检测、咨询等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活动。

第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根据铁路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等实施。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制订铁路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对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的具体业务实行领导。

监督总站受铁道部委托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依据铁道部规定,在铁路局所在地设区域监督站,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设直属监督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业务由监督总站直接管理。

第八条 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相关制度;

2.负责铁路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指导、检查并考核监督站的工作;

3.组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掌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动态,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组织交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4.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监督站提交的铁路大中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进行审查;

5.负责收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并向铁道部报告,按规定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重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6.负责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

7.负责组织监督人员培训,核发监督人员证件;

8.建立铁路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安全不良行为档案,并定期公布;

9.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0.完成铁道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区域监督站和直属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负责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监督站的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制订监督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相关制度;

2.对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信息,交流监督工作情况;

3.参加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出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4.及时向监督总站报告铁路建设工程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

5.组织人员培训,管理聘用人员证件;

6.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

7.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8.定期向监督总站报告工作;

9.完成监督总站组织或指定的监督检查等任务。

第十条 监督站必须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1.岗位责任制;

2.聘用监督人员管理制度;

3.监督检查制度;

4.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报告制度;

5.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6.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举报受理制度;

7.委托监督检测管理制度;

8.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9.监督费使用管理制度;

10.廉政工作制度;

11.监督工作纪律及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监督站应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检测仪器等设施,保证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 监督站不得以质量安全监督的名义,从事其他非监督业务工作。

第三章 监督人员

第十三条 监督站设站长、副站长兼总工程师,监督站站长由铁路局建设管理处处长兼任的,设专职常务副站长主持监督站日常工作。

监督站领导变动,在征求监督总站意见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监督站站长、副站长从事铁路建设相关工作不应少于10年,且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副站长兼总工程师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 监督人员任职条件

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连续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满15年;

2.从事铁路建设相关工作5年以上;

3.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熟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5.经国家或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六条 监督站除兼职站长外,其他监督人员必须是专职监督人员,其中线路、桥梁、隧道、四电、房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专业不少于1人。

第十七条 监督站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少量的监督人员。聘用的监督人员必须年龄不大于6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铁路建设工程技术。

聘用人员不得与被监督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行政隶属或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被监督的铁路公司或铁路局的项目管理机构中聘用人员。

监督站必须与聘用监督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以及其他双方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主动出示监督证件,依法履行相关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 质量安全监督证管理:

1.铁道部统一颁发由铁道部印制并加盖证件专用章,以监督总站和监督站为单位统一编号的监督证;

2.监督总站负责对铁道部所发监督证进行年检,未经年检的监督证自动失效;

3.监督人员调离监督工作岗位,由监督站负责收回监督证并交回监督总站注销;

4.监督人员填写《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审批表》(附件1),经所在监督站、铁路局审核合格,加盖公章报监督总站,审查合格后颁发监督证。

5.监督证遗失应及时向监督站和监督总站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补发;

6.监督证不得转借、涂改,违反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聘用监督人员经监督站审核合格,并报监督总站批准后,由监督站核发铁道部统一印制的临时监督证。

第二十条 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调离监督机构:

1.违反监督程序实施监督的;

2.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3.违反监督工作纪律,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4.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5.从事与监督工作无关的其他工作的;

6.违背廉政建设规定的;

7.其他不宜从事监督工作的情况。

第四章 监督程序

第二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从建设项目开工前办理监督手续开始,至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结束。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申报开工的同时,携带《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表》(附件2)及以下相关资料,到监督站办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1.建设项目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2.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主要措施;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副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及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已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目录等。

未按规定办理监督手续的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开工。

第二十三条 监督站收到监督手续申报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规定的,下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附件3)。

需补充资料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补充资料通知单》(附件4)。

第二十四条 监督站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下达的同时,编制《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附件5),在规定的时间召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参加的监督会议,介绍监督程序、监督人员,宣读监督计划,公布监督工作纪律和举报电话(要求在主要施工现场立牌公告或列入施工现场标识牌中)等。

第二十五条 监督工作的主要方式:

1.对参建各方的质量安全行为进行抽查;

2.对参建各方的有关资料进行抽查;

3.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实体工程质量、现场施工安全情况进行抽查抽检;

4.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5.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对违法违规质量行为和质量问题、事故的调查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6.配合安全主管部门对施工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行以抽查为主、例行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监督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现场签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现场处罚通知单》(附件6),并交付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监督人员应在通知单上注明。检查结束后,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附件7)的形式,将检查情况通知建设单位,提出监督整改要求。

第二十七条 监督站应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台帐,对发现的问题实行闭合管理;对要求整改的项目,适时安排复查。对要求临时停工的项目或工点,应在停工整改完毕后进行复查,符合复工条件的,签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复工通知单》(附件8)。

第二十八条 国家主管部门或铁道部组织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监督站向验收委员会提交经监督总站审核后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附件9)。铁道部委托铁路管理机构组织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监督站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并向铁道部提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第二十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推行信息化管理。各铁路局(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应将监督站列入铁路办公信息系统。监督站要加强网络的监督信息管理,按规定及时发布、更新、报送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 监督站应建立监督档案管理制度,按铁道部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对监督档案应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确保其真实、完整。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办理监督注册手续的相关资料及监督计划;

2.首次监督会议纪要;

3.监督检查记录等资料;

4.质量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抽查检测资料;

5.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

6.质量安全问题、事故的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资料;

7.质量安全问题举报受理情况;

8.质量安全监督信息或情况通报;

9.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10.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章 质量检测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以及对质量问题、事故或举报进行分析的重要手段之一,监督单位应加强对监督检测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监督总站负责制订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条件,定期选定并公布监督检测机构名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监督检测费用单价参考标准。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测单位由监督站选择,签订检测合同。监督站不得设立检测机构。严禁检测机构以监督站名义出具检测结果或结论。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测费用小于招标规模规定的,应在监督总站公布的监督检测机构名录内选择;达到国家规定招标规模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招标选择检测机构;因特殊情况需委托其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书面报监督总站同意。

第三十五条 监督站选择的检测机构不得与被检测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厂家、供应商等存在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发现检测机构与其有联系的,应立即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监督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凡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一经发现将从监督检测机构名录删除,并记入不良质量安全行为档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监督费用

第三十七条 各监督站应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监督费由各监督站按照规定收取,按规定在收取当日就地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第三十八条 监督站每年应按规定时间将次年监督费收支预算报铁路局财务处审核,并抄报监督总站。

监督站日常经费由所在铁路局依据监督站支出情况和财政预算补助金额在成本支出预算中安排。设备、仪器、交通工具等必须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管理。

第三十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只能用于监督工作正常经费支出,如办公、检测、通讯(含监督人员移动通讯)、交通、培训、会议,购置办公设备、技术图书、检测仪器、交通工具、劳保用品,聘用监督人员聘金,以及监督工作需要且国家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允许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四十条 监督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差旅费、福利待遇及技术职称、行政级别晋升等按所在铁路局机关工作人员标准执行。

以借用方式聘用监督人员费用由监督站参考当地水平自行确定,原则上由聘用监督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发放,监督站与聘用监督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定期清算。确需由监督站负责发放的,应在协议中明确委托发放事宜。没有劳动(人事)关系单位的退休返聘人员,可由监督站负责发放。

第四十一条 为保障监督人员现场人身安全,监督站可根据工作需要为监督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二条 监督站应积极配合物价、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监督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处罚程序

第四十三条 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处罚。

处罚一般由负责项目监督的监督站实施,也可由监督总站实施。

第四十四条 监督工作适用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责令改正、通报、临时停工、责令返工或限期拆除、警告、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等。

对单位或个人的同一个违规质量安全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处罚。

第四十五条 参建单位或个人因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受到处罚,其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规质量安全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参建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规质量安全行为的危害后果的;

2.配合铁道部或铁路监督机构查处违规质量安全行为有积极表现并取得较好效果的;

3.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违规质量安全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 参建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1.违规质量安全行为情节恶劣的;

2.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的;

3.曾因相同违规质量安全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4.隐匿、销毁或伪造工程实物、资料、凭证等证据的;

5.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6.拒绝或阻碍监督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共同违规质量安全行为中起主导作用的;

8.已发现自己的违规质量安全行为但仍使其继续的;

9.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四十九条 监督人员询问证人和当事人时应分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在工程实物、资料、凭证等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封存。封存时应当制作《证据封存登记清单》,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所封存的证据做出继续封存或其他处理决定。

第五十条 铁路监督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有陈述或申辩行为而加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给予单处警告或责令改正、临时停工处罚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宣布并送达。

第五十二条 铁道部依法对铁路监督机构的监督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章 考 核

第五十三条 监督总站每年度对监督站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考核内容包括机构设置、制度管理、人员设备配置、证件管理、监督档案、信息化管理、监督费管理以及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五十四条 监督总站每年组织一次'全路工程质量安全优秀监督工作者'评选。监督站依据考核办法对监督人员实施考核。

本人年度考核合格,所在监督站经监督总站考核优秀或合格,所监督的建设项目没有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监督人员,方可参加优秀监督人员评选。

第五十五条 监督站和监督人员考核办法由监督总站起草报铁道部批准后实施。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实施本办法所采用的法律文书格式,由铁道部统一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审批表

2.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表

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

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补充资料通知书

5.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

6.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现场处罚通知单

7.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

8.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复工通知书

9.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第5篇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工作和监督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铁道部及其受委托的铁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对铁路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工程建设,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责任主体是指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检测、咨询等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活动。

第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根据铁路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等实施。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制订铁路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对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的具体业务实行领导。

监督总站受铁道部委托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依据铁道部规定,在铁路局所在地设区域监督站,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设直属监督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业务由监督总站直接管理。

第八条 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相关制度;

2.负责铁路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指导、检查并考核监督站的工作;

3.组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掌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动态,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组织交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4.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监督站提交的铁路大中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进行审查;

5.负责收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并向铁道部报告,按规定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重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6.负责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

7.负责组织监督人员培训,核发监督人员证件;

8.建立铁路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安全不良行为档案,并定期公布;

9.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0.完成铁道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区域监督站和直属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负责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监督站的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制订监督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相关制度;

2.对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信息,交流监督工作情况;

3.参加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出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4.及时向监督总站报告铁路建设工程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

5.组织人员培训,管理聘用人员证件;

6.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

7.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8.定期向监督总站报告工作;

9.完成监督总站组织或指定的监督检查等任务。

第十条  监督站必须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1.岗位责任制;

2.聘用监督人员管理制度;

3.监督检查制度;

4.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报告制度;

5.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6.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举报受理制度;

7.委托监督检测管理制度;

8.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9.监督费使用管理制度;

10.廉政工作制度;

11.监督工作纪律及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监督站应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检测仪器等设施,保证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  监督站不得以质量安全监督的名义,从事其他非监督业务工作。

第三章  监督人员

第十三条 监督站设站长、副站长兼总工程师,监督站站长由铁路局建设管理处处长兼任的,设专职常务副站长主持监督站日常工作。

监督站领导变动,在征求监督总站意见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监督站站长、副站长从事铁路建设相关工作不应少于10年,且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副站长兼总工程师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 监督人员任职条件

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连续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满15年;

2.从事铁路建设相关工作5年以上;

3.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熟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5.经国家或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六条 监督站除兼职站长外,其他监督人员必须是专职监督人员,其中线路、桥梁、隧道、四电、房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专业不少于1人。

第十七条 监督站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少量的监督人员。聘用的监督人员必须年龄不大于6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铁路建设工程技术。

聘用人员不得与被监督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行政隶属或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被监督的铁路公司或铁路局的项目管理机构中聘用人员。

监督站必须与聘用监督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以及其他双方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主动出示监督证件,依法履行相关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 质量安全监督证管理:

1.铁道部统一颁发由铁道部印制并加盖证件专用章,以监督总站和监督站为单位统一编号的监督证;

2.监督总站负责对铁道部所发监督证进行年检,未经年检的监督证自动失效;

3.监督人员调离监督工作岗位,由监督站负责收回监督证并交回监督总站注销;

4.监督人员填写《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审批表》(附件1),经所在监督站、铁路局审核合格,加盖公章报监督总站,审查合格后颁发监督证。

5.监督证遗失应及时向监督站和监督总站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补发;

6.监督证不得转借、涂改,违反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聘用监督人员经监督站审核合格,并报监督总站批准后,由监督站核发铁道部统一印制的临时监督证。

第二十条 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调离监督机构:

1.违反监督程序实施监督的;

2.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3.违反监督工作纪律,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4.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5.从事与监督工作无关的其他工作的;

6.违背廉政建设规定的;

7.其他不宜从事监督工作的情况。

第四章  监督程序

第二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从建设项目开工前办理监督手续开始,至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结束。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申报开工的同时,携带《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表》(附件2)及以下相关资料,到监督站办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1.建设项目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2.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主要措施;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副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及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已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目录等。

未按规定办理监督手续的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开工。

第二十三条  监督站收到监督手续申报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规定的,下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附件3)。

需补充资料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补充资料通知单》(附件4)。

第二十四条  监督站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下达的同时,编制《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附件5),在规定的时间召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参加的监督会议,介绍监督程序、监督人员,宣读监督计划,公布监督工作纪律和举报电话(要求在主要施工现场立牌公告或列入施工现场标识牌中)等。

第二十五条 监督工作的主要方式:

1.对参建各方的质量安全行为进行抽查;

2.对参建各方的有关资料进行抽查;

3.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实体工程质量、现场施工安全情况进行抽查抽检;

4.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5.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对违法违规质量行为和质量问题、事故的调查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6.配合安全主管部门对施工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行以抽查为主、例行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监督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现场签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现场处罚通知单》(附件6),并交付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监督人员应在通知单上注明。检查结束后,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附件7)的形式,将检查情况通知建设单位,提出监督整改要求。

第二十七条 监督站应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台帐,对发现的问题实行闭合管理;对要求整改的项目,适时安排复查。对要求临时停工的项目或工点,应在停工整改完毕后进行复查,符合复工条件的,签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复工通知单》(附件8)。

第二十八条 国家主管部门或铁道部组织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监督站向验收委员会提交经监督总站审核后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附件9)。铁道部委托铁路管理机构组织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监督站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并向铁道部提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第二十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推行信息化管理。各铁路局(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应将监督站列入铁路办公信息系统。监督站要加强网络的监督信息管理,按规定及时发布、更新、报送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  监督站应建立监督档案管理制度,按铁道部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对监督档案应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确保其真实、完整。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办理监督注册手续的相关资料及监督计划;

2.首次监督会议纪要;

3.监督检查记录等资料;

4.质量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抽查检测资料;

5.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

6.质量安全问题、事故的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资料;

7.质量安全问题举报受理情况;

8.质量安全监督信息或情况通报;

9.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10.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章  质量检测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以及对质量问题、事故或举报进行分析的重要手段之一,监督单位应加强对监督检测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监督总站负责制订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条件,定期选定并公布监督检测机构名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监督检测费用单价参考标准。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测单位由监督站选择,签订检测合同。监督站不得设立检测机构。严禁检测机构以监督站名义出具检测结果或结论。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测费用小于招标规模规定的,应在监督总站公布的监督检测机构名录内选择;达到国家规定招标规模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招标选择检测机构;因特殊情况需委托其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书面报监督总站同意。

第三十五条 监督站选择的检测机构不得与被检测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厂家、供应商等存在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发现检测机构与其有联系的,应立即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监督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凡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一经发现将从监督检测机构名录删除,并记入不良质量安全行为档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监督费用

第三十七条 各监督站应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监督费由各监督站按照规定收取,按规定在收取当日就地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第三十八条 监督站每年应按规定时间将次年监督费收支预算报铁路局财务处审核,并抄报监督总站。

监督站日常经费由所在铁路局依据监督站支出情况和财政预算补助金额在成本支出预算中安排。设备、仪器、交通工具等必须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管理。

第三十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只能用于监督工作正常经费支出,如办公、检测、通讯(含监督人员移动通讯)、交通、培训、会议,购置办公设备、技术图书、检测仪器、交通工具、劳保用品,聘用监督人员聘金,以及监督工作需要且国家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允许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四十条  监督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差旅费、福利待遇及技术职称、行政级别晋升等按所在铁路局机关工作人员标准执行。

以借用方式聘用监督人员费用由监督站参考当地水平自行确定,原则上由聘用监督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发放,监督站与聘用监督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定期清算。确需由监督站负责发放的,应在协议中明确委托发放事宜。没有劳动(人事)关系单位的退休返聘人员,可由监督站负责发放。

第四十一条  为保障监督人员现场人身安全,监督站可根据工作需要为监督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二条  监督站应积极配合物价、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监督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处罚程序

第四十三条 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处罚。

处罚一般由负责项目监督的监督站实施,也可由监督总站实施。

第四十四条  监督工作适用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责令改正、通报、临时停工、责令返工或限期拆除、警告、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等。

对单位或个人的同一个违规质量安全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处罚。

第四十五条 参建单位或个人因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受到处罚,其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规质量安全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参建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规质量安全行为的危害后果的;

2.配合铁道部或铁路监督机构查处违规质量安全行为有积极表现并取得较好效果的;

3.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违规质量安全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 参建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1.违规质量安全行为情节恶劣的;

2.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的;

3.曾因相同违规质量安全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4.隐匿、销毁或伪造工程实物、资料、凭证等证据的;

5.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6.拒绝或阻碍监督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共同违规质量安全行为中起主导作用的;

8.已发现自己的违规质量安全行为但仍使其继续的;

9.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四十九条  监督人员询问证人和当事人时应分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在工程实物、资料、凭证等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封存。封存时应当制作《证据封存登记清单》,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所封存的证据做出继续封存或其他处理决定。

第五十条  铁路监督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有陈述或申辩行为而加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给予单处警告或责令改正、临时停工处罚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宣布并送达。

第五十二条 铁道部依法对铁路监督机构的监督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章 考 核

第五十三条  监督总站每年度对监督站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考核内容包括机构设置、制度管理、人员设备配置、证件管理、监督档案、信息化管理、监督费管理以及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五十四条  监督总站每年组织一次'全路工程质量安全优秀监督工作者'评选。监督站依据考核办法对监督人员实施考核。

本人年度考核合格,所在监督站经监督总站考核优秀或合格,所监督的建设项目没有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监督人员,方可参加优秀监督人员评选。

第五十五条  监督站和监督人员考核办法由监督总站起草报铁道部批准后实施。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实施本办法所采用的法律文书格式,由铁道部统一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审批表

2.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表

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

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补充资料通知书

5.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

6.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现场处罚通知单

7.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

8.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复工通知书

9.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第6篇 风机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工程技术质量管理概述

中电大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阳江项目部,负责华能阳江风电场66台风力发电机的安装,是一支专业化施工队伍,始终贯彻我公司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项目部为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础上,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施工任务,确保将承建项目打造成精品工程,保质保量的完成各合同项目,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本办法与项目部所承包施工项目合同书中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范围相适应。进一步明确了质量管理的方针和目标;明确了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明确了各岗位的岗位职责;规定了工程质量的保证措施和质量管理的考核办法等,以确保在该工程施工中对质量有影响的活动的有效控制;项目部将通过清晰、通畅的管理机构,具体、明确的岗位责权,严格、科学的程序管理,奖罚分明的激励机制,推动并最终实现项目部的质量目标。

工程管理部,是中电阳江风电安装项目部的技术质量管理的核心部门,全面负责项目部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可以行使质量否决权、检查、监督权;在处理重大的影响质量缺陷时不受施工进度和经费的约束;必要时对严重不符合项目可提出整改指令,直到最终做出合格的产品项目。

一、质量方针及目标

质量方针:

科学管理,精心施工,过程受控,

顾客满意,持续改进,质量一流。

质量目标:

认真履行合同,让顾客满意;

精心施工,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

持续改进,创建精品工程。

单元工程合格率100%;

优良率 ﹥98%;

工程竣工达标。

二、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

项目经理是项目第一质量责任人,项目部已明确了由总工程师领导、工程管理部负责、各中队具体负责施工作业层,实行“质量三检”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第二部分职责权限

一、项目经理

1. 是本单位行政领导负责人。

2. 是本单位工程质量、产品质量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施工的质量和产品质量负领导责任。

3. 执行国家质量方针、政策、法令,贯彻落实局质量方针、目标,负责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运行的管理工作。

4. 随时倾听和征求顾客意见,提高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达到顾客满意。

5. 组织领导本单位按照业主、监理、公司质量、安全、经营管理办法,精心施工,创建精品工程。

6. 组织领导开展职工思想、质量、安全教育及技能培训工作,提高职工业务素质,树立质量意识。

7. 根据施工任务合理配置资源,严格经营管理,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经济效益。

8. 组织领导本单位全体职工,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和规程、规范进行施工,贯彻执行工程质量三级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9. 对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组织开展内部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制定预防措施。

10.审批本单位的工程质量报表、质量事故报表按规定上报。

11.督促、检查本单位质量记录的收集、整理、编目和保管工作。

12.组织领导本单位按照验收规程或合同要求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整理竣工图纸资料,在竣工验收时提供完整资料。

13.负责审批本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补充文件的编制及修改。

14.项目部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并对分管的工作负责。

15.项目部经理不在时由副经理代行其管理工作。

二、总工程师职责

1. 是本单位技术、质量和质量管理体系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工程技术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审核、批准工程技术方面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措施,对本单位的技术工作、工程质量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管理负领导责任。

2. 听取质量管理人员关于工程质量动态汇报,解决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3. 主持本单位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及技术保密工作。

4. 负责本单位统计技术的应用,对统计技术使用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5. 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出现的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会同设计、业主、监理等有关单位研究处理措施。

6. 协助项目经理做好本单位承建工程的竣工验收移交的准备工作。

7. 负责按规定进行物资审批、产品紧急放行或例外转序。

8. 负责本单位技术资源的协调工作。

三、工程管理部职责

负责本单位技术、质量、经营及生产的协调调度管理,编制生产实施计划,监督检查工程项目的完成情况,对工程生产、施工活动负责,确保工程进度。

1、质量、技术管理职责

1) 负责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运行的管理工作,积极开展质量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本单位员工的质量意识,为实现局质量方针、目标保驾护航。

2) 负责编制本单位施工或质量计划。

3) 负责编制本单位工程质量的季度、年度指标计划,负责履行并检查监督实施工作。

4) 负责本单位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行文,对较大质量事故按规定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并配合其进行处理工作。

5) 负责质量月报、季、年报表的收集、整理、或总及上报和存档工作。

6) 以国家、行业施工规范、设计要求作为技术管理依据,对设计更改,必须履行书面修改通知。

7) 实施新工艺、新技术开发和应用工作。

8) 负责统计技术确定和指导应用,对统计技术应用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9) 随时倾听、征求业主意见,做好与业主的沟通工作,积极改进采用先进施工技术方案,在工程技术上达到顾客满意。

10)参与上级单位组织的质量检查工作,对检查出来的质量隐患,及时监督、检查施工队伍进行纠正,并做好检查记录。

11)负责本单位的计量管理工作,做好本单位的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台帐的管理和上报工作。

12)与业主、监理、厂家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本单位在建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并做好记录,为竣工验收提供资料,保证其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可追溯性。

13)随时倾听、征求业主对工程质量、技术等方面的意见,做好与业主的沟通工作,在工程质量方面达到业主满意。

2、生产调度职责

1)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合理调配资源,组织均衡生产。

2) 在生产施工过程中,按照局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做好过程的控制和记录工作,并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有效实施运行。

3) 在生产施工过程中,随时倾听、征求顾客、业主意见,做好与顾客沟通工作,在文明生产及工程进度上达到业主满意。

4) 结合本单位情况,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做好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贯彻实施工作。

5)负责好与业主、监理的经营结算工作与内部核算工作,注意收集、积累并做好有关索赔工作,做好项目部的经营成果分析、成本控制措施的制定等业务性工作。

四、质安负责人职责

1. 负责贯彻国家有关质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设计规范。结合上级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质量安全管理细则。并在实施中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2. 负责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运行的管理工作,积极开展质量、安全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本单位员工的质量安全意识,为实现局质量方针、目标保驾护航。

3. 负责编制本单位工程质量安全、季度、年度指标计划,负责履行并检查监督实施工作。

4. 负责本单位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行文,对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按规定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并配合其进行处理工作。

5. 负责质量、安全月报、季、年报表的收集、整理、或总及上报和存档工作。

6. 负责编制劳保用品采购计划,及对供方(安全防护品)的评价选择和业绩评审、动态管理工作。

7. 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登记建册等项工作。

8. 贯彻实施“三检”制度,指导班组“自检”,中队“初检”,并负责“二检”。控制不合格品的的转序交付或安装,直至不满足及存在的问题得以纠正。并做好施工检查记录,保证检查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9. 参与上级单位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工作,对检查出来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监督、检查施工队伍进行纠正,并做好检查记录。

10.负责本单位的计量管理工作,与当地质检部门沟通做好本单位的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台帐的管理和上报工作。

11.与监理、厂家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本单位在建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并做好记录,为竣工验收提供资料,保证其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可追溯性。

12.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在建工程有关施工质量的记录是否符合规定并进行妥善保存。

13.随时倾听、征求顾客、业主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意见,做好与顾客、业主的沟通工作,在工程质量、文明施工等方面达到顾客、业主满意。

五、施工队长职责

1. 施工队长是本队生产质量、安全第一负责人,对本队施工的质量、安全负领导责任。副队长分管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2. 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方针、政策、法令,贯彻落实局质量方针、目标和业主、监理、以及本单位有关精神,负责本队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运行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3. 负责本队各类资源的协调和确定工作,做到优化组合,均衡生产。

4. 组织、领导本队职工开展质量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质量安全思想意识。

5. 配合项目部建立健全本队质量管理制度,根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配置适当人员,以满足工程质量需要。

6. 组织所属班组,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和规程、规范进行施工,贯彻执行工程质量三级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 负责本队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iso9001标准,做好过程技术控制。

8. 对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组织开展内部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指定防范措施。

9. 负责本中队质量、安全记录的督促、检查、规范年记录、收集和上缴工作。

10.负责做好本中队文明施工工作。

11.协助和配合项目部的领导、管理人员做好本中队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部分 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一、总 则

1. 为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更好地贯彻施工局的质量方针,确保本项目部质量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措施。

2. 质量是企业的命脉,而工程是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因此,凡本项目部承建的一切工程,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的现行标准。

3. 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工程材料、物资、设备等不得使用或安装。

4. 对于工程质量、设备和材料的检查、实验及鉴定性的资料应及时完整的整理归档,以备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依据。及时整理好竣工图纸资料,在竣工验收时移交给建设单位。

5. 认真贯彻国家和行业有关保证质量的政策、法令、法规、规范和有关制度,不断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正常有效的运行。

6. 实行工程质检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通过培训,逐步提高质检人员的业务素质,努力使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制度化。

7. 积极组织职工进行质量教育培训。职工质量教育培训以iso9001质量标准及公司质量体系程序文件为主,以国家、行业颁发的质量规范、规程标准及自编的作业指导书或质量检查标准为辅。各项目部在培训学习时,必须编制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实施中做好考勤、考核工作。

二、施工质量的控制

1. 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项目部的声誉和职工的利益,因此,必须把质量管理工作放在工程建设的首位。

2. 各施工技术人员对施工质量应负全责,不得借口经过检查或验收没有发现问题而推卸责任。

3. 质量检查人员因工作马虎而漏检、误检或虽然检查但未提出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应追究其责任。

4. 凡属工程质量缺陷和一般性质量事故由项目部质检部门处理,但具体情况一定要按规定要求详细记录,分析原因,吸取教训。

5. 构成质量事故造成返修处理的必须由总工程师、主管领导牵头参加调查,分析 原因决定处理方案。必要时召开现场会议,确定性质,查明责任。

三、工程质量“三检”制度

1. 项目部所承建的工程施工项目,必须坚持“三检”制,即自检、复检和终检。

2. 每道工序完成后,由班组兼一检质检员组织本班人员对本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自检,主要检查施工是否规范、满足设计要求,并认真填写自检记录,班长签字确认。一道工序由几个班组连续施工时,各班组要作好交接记录,由完成该工序的最后一个班组进行自检并填写自检记录。

3. 施工队的二检质检员接到自检合格报告后,组织施工技术人员对班组施工质量进行复检,并填写复检记录,作为考核、评定施工班组工作质量的依据。

4. 单元工程完工后,由项目部的专职质检员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的技术人员和施工队的质检员,以及监理工程师进行单元工程的质量终检验收。检查合格后,按规定签发合格证,并对单元工程的优良率进行评定。对分工序施工的单元工程,在上一道工序未经终检或终检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四、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质量把关

1. 未经允许禁止任何人对钢结构或设备进行焊接或切割。

2. 在起吊作业时,必须由专人检查钢丝绳和卡环的安全性能,确保被吊物的安全。

3. 高强螺栓施工严格按照《安装手册》技术要求进行,连接副表面必须清洁,无油污、杂物,力矩值必须达到设计值,不的超拧。

4. 机舱吊装严格按照厂家《安装手册》中的要求对整个过程进行监控。

5. 风叶吊装严格按照厂家《安装手册》中的要求对整个过程进行监控。

五、特 殊 工 种

1. 凡从事本工程施工的上岗工人和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考评合格后,由上级主管部门发给岗位合格证,并持证上岗。

2. 对无证上岗和窜岗的职工,一经查出,责令停工,由项目部依据有关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3. 特殊工种的上岗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作好本质工作,严禁脱岗和擅自离岗。

4. 项目部负责对特殊工种的工人定期进行考核,对不适应本岗位的职工收回上岗证,停止其本岗工作。

六、质量事故报告和分析

1.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论出现哪一类质量缺陷或事故,施工队应及时向项目部质量控制部门进行口头或电话报告,不得自行处理隐瞒不报。

2. 项目部的质量控制部门接到施工质量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到施工现场,对质量事故进行查看,对造成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和初步分析,并详细记录。对一般质量事故,在八小时内报告项目部总工程师,并提出处理意见。对重大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质量部门。

3. 对任何工程质量事故,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对质量事故造成的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对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者不查清不放过;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没有制定出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不放过。

4. 对一般的质量缺陷,由施工队专职质量检查员组织当班施工人员对质量缺陷的原因、性质进行调查分析。对直接责任者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制定出防止同类缺陷再度发生的措施。

5. 对质量事故,由项目部质量控制部门组织召开专题会,对事故进行分析研究,找出事故原因,针对事故的性质和原因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并制定出对事故的处理办法,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七、工程质量控制办法

(一) 总则

1.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承建的风电安施工项目。

2. 本办法结合项目部的相关的处罚制度执行,罚款由项目部的质检(三检)填写,主管质量的项目部的总工批准,由劳资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3. 罚款并不免除责任个人或集体所造成返工及其他处理费用的责任。

4. 对项目部提出的质量隐患或指出施工中的质量问题无理拒绝改正者将处以重罚,直至追究领导责任。

(二) 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1、安装前

1)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技术交底,组织培训,增强职工的质量意识。

2) 请风机安装厂家的专家进行详细全面的技术培训,强调风机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环节。

3) 组织现场有关人员认真研究学习技术规范和安装手册。

4) 对塔筒、主机、轮毂系统、叶片、塔基柜、变频柜、变压器按照《安装手册》中的要求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如发现质量缺陷及时联系厂家、监理、业主进行确认,拍照存档,修复后方可安装。

5) 工程中使用的计量器具报政府质监部门检验,校准方可投入使用。

6) 高强螺栓连接副在安装前联系业主单位报相关检验部门按照规定比例抽检,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安装中

根据我们以往的施工经验,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是塔筒连接、塔筒内饰件及电气连接等一些不被重视的小环节。具体问题是:连接螺栓垫片漏垫或垫片反向;有些连接螺栓力矩达不到规定的数值;塔筒内饰件的安放位置不对;电缆接头端子拧不紧或两相邻端子间距离小;固定电缆的电缆环捆扎不紧;电缆排列位置杂乱。

出现问题的原因是:对施工技术不掌握;职工思想不重视,质量意识差;分工不明确,岗位不具体。

为保证施工质量,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1) 专职的质检人员必须在现场监督,随时抽检,严格执行三检制度,及初检、复检和终检。

2) 成立若干个专项施工小组,负责专项作业任务,实行小组长负责制。

3) 每天上午开工前开召开班前五分钟会议,在强调安全的同时,强调下一步施工质量安全要点,提高职工质量安全意识,促使职工施工时不偷工减料,投机取巧,并在施工中不断自检。

3、安装后

1) 安装完成后由项目部质检部门组织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自检合格后,联系厂家、监理、业主进行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 如发生质量事故,由项目部质量控制部门组织召开专题会,对事故进行分析研究,找出事故原因,针对事故的性质和原因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并制定出对事故的处理办法,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 整理相关的验收资料,报送验收单位签字后留存。

八、附则

1. 本措施适用于中电大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阳江项目部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2. 本措施由中电大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阳江项目部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3. 本措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7篇 工程质量、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通过开展质量、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为了规范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质量、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

第3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能力、培训和意识控制程序》、《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等。

第4条 主要职责。

1.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拟定年度质安培训计划、配合组织实施计划、资料汇总与下发、总结。

2.集团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培训计划的审批和培训的组织。

3.区域公司: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与质安培训,收集培训效果反馈单并上报;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的质安培训,并将培训总结上报集团。

4.项目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与培训、填写培训效果反馈单。

第二章  培训计划制定

第5条 集团工程管理中心根据需要每年年底向集团人力资源中心上报次年度安全、质量教育培训计划,填报《培训需求表》(《能力、培训和意识控制程序》附表)。

第6条 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对申报的培训需求表进行审批。

第7条 审批过程中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可以和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协商调整培训计划,待双方确定后,计划审批通过。

第8条 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可根据客观实际需要或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要求,向人力资源中心提出调整培训计划,填写《培训需求表》,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  培训计划实现

第9条 计划审批通过后,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发布培训计划通知,并组织区域公司和项目部的相关人员实施培训计划,工程管理中心进行协助。

第10条 区域公司和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参与培训。

第11条 培训完成后,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将培训用到的资料汇总后下发给区域公司和项目部。

第12条 区域公司和项目部参与培训的人员对培训效果进行反馈,填写《培训效果反馈单》,区域公司汇总后上传给集团工程管理中心。

第四章  总结

第13条 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对《培训效果反馈单》进行总结,填写《总结记录表》,同时存档,并将《总结记录表》交给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备案,再根据反馈的情况,可以与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协商调整后续的培训计划。

第14条 培训过程的详细指导可参看《能力、培训和意识控制程序》(出自《管理体系程序汇编》)、《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出自《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15条 本办法由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起草、修订、监督执行及解释。

第16条 本办法经集团高层经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7条 附件:(1)培训需求表;(2)培训效果反馈单;(3)培训总结记录表。

第8篇 市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经济开发区内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市经济开发区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行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力和义务。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持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施工中标通知书等文件资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第六条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查符合要求时,发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监督工程师、监督员责任制,具体承担工程监督任务。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使用功能。其具体职责是:

1. 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及工农业范围,检查主要基础上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是否相符,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2. 审查建设单位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基本建设程序等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3. 检查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监督施工单位及构件厂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检查其工程(产品)质量。

4. 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使用功能和关键工序作出监督计划,并将必须监督的重要部位及安装中的重要环节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5. 检查施工单位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6. 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7. 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①地基及基础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a. 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b.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地基检测报告及地基验槽记录;

d. 抽查基础砌体、砼和防水等施工质量。

②主体结构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a. 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b.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结构安全重点部位的砌块、混凝土、钢筋施工质量仙查情况和检测;

d. 砼构件、钢结构构件制作和安装质量。

③竣工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a. 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b.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工程安全检测报告和抽查检测;

d. 水、电、暖、通等工程重要部位、使用功能试验资料及使用功能抽查检测记录;

e.工程观感质量。

8. 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九条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及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的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不符时,按上级文件办理。

第9篇 风机安装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工程技术质量管理概述

中电大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阳江项目部,负责华能阳江风电场66台风力发电机的安装,是一支专业化施工队伍,始终贯彻我公司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项目部为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础上,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施工任务,确保将承建项目打造成精品工程,保质保量的完成各合同项目,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本办法与项目部所承包施工项目合同书中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范围相适应。进一步明确了质量管理的方针和目标;明确了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明确了各岗位的岗位职责;规定了工程质量的保证措施和质量管理的考核办法等,以确保在该工程施工中对质量有影响的活动的有效控制;项目部将通过清晰、通畅的管理机构,具体、明确的岗位责权,严格、科学的程序管理,奖罚分明的激励机制,推动并最终实现项目部的质量目标。

工程管理部,是中电阳江风电安装项目部的技术质量管理的核心部门,全面负责项目部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可以行使质量否决权、检查、监督权;在处理重大的影响质量缺陷时不受施工进度和经费的约束;必要时对严重不符合项目可提出整改指令,直到最终做出合格的产品项目。

一、质量方针及目标

质量方针:

科学管理,精心施工,过程受控,

顾客满意,持续改进,质量一流。

质量目标:

认真履行合同,让顾客满意;

精心施工,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

持续改进,创建精品工程。

单元工程合格率100%;

优良率 ﹥98%;

工程竣工达标。

二、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

项目经理是项目第一质量责任人,项目部已明确了由总工程师领导、工程管理部负责、各中队具体负责施工作业层,实行“质量三检”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第二部分 职责权限

一、项目经理

1.      是本单位行政领导负责人。

2.      是本单位工程质量、产品质量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施工的质量和产品质量负领导责任。

3.      执行国家质量方针、政策、法令,贯彻落实局质量方针、目标,负责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运行的管理工作。

4.      随时倾听和征求顾客意见,提高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达到顾客满意。

5.      组织领导本单位按照业主、监理、公司质量、安全、经营管理办法,精心施工,创建精品工程。

6.      组织领导开展职工思想、质量、安全教育及技能培训工作,提高职工业务素质,树立质量意识。

7.      根据施工任务合理配置资源,严格经营管理,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经济效益。

8.      组织领导本单位全体职工,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和规程、规范进行施工,贯彻执行工程质量三级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9.      对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组织开展内部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制定预防措施。

10. 审批本单位的工程质量报表、质量事故报表按规定上报。

11. 督促、检查本单位质量记录的收集、整理、编目和保管工作。

12. 组织领导本单位按照验收规程或合同要求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整理竣工图纸资料,在竣工验收时提供完整资料。

13. 负责审批本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补充文件的编制及修改。

14. 项目部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并对分管的工作负责。

15. 项目部经理不在时由副经理代行其管理工作。

二、总工程师职责

1.      是本单位技术、质量和质量管理体系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工程技术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审核、批准工程技术方面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措施,对本单位的技术工作、工程质量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管理负领导责任。

2.      听取质量管理人员关于工程质量动态汇报,解决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3.      主持本单位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及技术保密工作。

4.      负责本单位统计技术的应用,对统计技术使用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5.      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出现的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会同设计、业主、监理等有关单位研究处理措施。

6.      协助项目经理做好本单位承建工程的竣工验收移交的准备工作。

7.      负责按规定进行物资审批、产品紧急放行或例外转序。

8.      负责本单位技术资源的协调工作。

三、工程管理部职责

负责本单位技术、质量、经营及生产的协调调度管理,编制生产实施计划,监督检查工程项目的完成情况,对工程生产、施工活动负责,确保工程进度。

1、质量、技术管理职责

1)      负责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运行的管理工作,积极开展质量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本单位员工的质量意识,为实现局质量方针、目标保驾护航。

2)      负责编制本单位施工或质量计划。

3)      负责编制本单位工程质量的季度、年度指标计划,负责履行并检查监督实施工作。

4)      负责本单位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行文,对较大质量事故按规定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并配合其进行处理工作。

5)      负责质量月报、季、年报表的收集、整理、或总及上报和存档工作。

6)      以国家、行业施工规范、设计要求作为技术管理依据,对设计更改,必须履行书面修改通知。

7)      实施新工艺、新技术开发和应用工作。

8)      负责统计技术确定和指导应用,对统计技术应用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9)      随时倾听、征求业主意见,做好与业主的沟通工作,积极改进采用先进施工技术方案,在工程技术上达到顾客满意。

10) 参与上级单位组织的质量检查工作,对检查出来的质量隐患,及时监督、检查施工队伍进行纠正,并做好检查记录。

11) 负责本单位的计量管理工作,做好本单位的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台帐的管理和上报工作。

12) 与业主、监理、厂家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本单位在建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并做好记录,为竣工验收提供资料,保证其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可追溯性。

13) 随时倾听、征求业主对工程质量、技术等方面的意见,做好与业主的沟通工作,在工程质量方面达到业主满意。

2、生产调度职责

1) 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合理调配资源,组织均衡生产。

2)   在生产施工过程中,按照局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做好过程的控制和记录工作,并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有效实施运行。

3)   在生产施工过程中,随时倾听、征求顾客、业主意见,做好与顾客沟通工作,在文明生产及工程进度上达到业主满意。

4)   结合本单位情况,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做好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贯彻实施工作。

5)负责好与业主、监理的经营结算工作与内部核算工作,注意收集、积累并做好有关索赔工作,做好项目部的经营成果分析、成本控制措施的制定等业务性工作。

四、质安负责人职责

1.      负责贯彻国家有关质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设计规范。结合上级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质量安全管理细则。并在实施中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2.      负责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运行的管理工作,积极开展质量、安全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本单位员工的质量安全意识,为实现局质量方针、目标保驾护航。

3.      负责编制本单位工程质量安全、季度、年度指标计划,负责履行并检查监督实施工作。

4.      负责本单位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行文,对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按规定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并配合其进行处理工作。

5.      负责质量、安全月报、季、年报表的收集、整理、或总及上报和存档工作。

6.      负责编制劳保用品采购计划,及对供方(安全防护品)的评价选择和业绩评审、动态管理工作。

7.      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登记建册等项工作。

8.      贯彻实施“三检”制度,指导班组“自检”,中队“初检”,并负责“二检”。控制不合格品的的转序交付或安装,直至不满足及存在的问题得以纠正。并做好施工检查记录,保证检查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9.      参与上级单位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工作,对检查出来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监督、检查施工队伍进行纠正,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10篇 物业保修阶段工程质量设备管理监控办法

物业作业指导书:保修阶段工程质量和设备管理监控办法

1、目的

为交付后房屋、设备设施进入保修阶段提供操作指引,以便及时处理客户报修和确保各类设备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2、范围

各管理处、部门。

3、职责

3.1各管理处负责在保修阶段对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监控管理;跟进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和设备设施问题的处理。

3.2地产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对房屋交付及保修阶段工程质量和设备设施问题的处理;负责监督、督促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和设备设施问题的处理工作。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方法

4.1.1地产在房屋交付前,管理处应与地产相关部门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工程质量返修的管理办法。目前工程质量返修问题的处理主要有两种方式:a、由地产直接负责跟进处理;b、地产委托物业代理跟进服务。

4.1.1.1 由地产直接负责跟进处理

1)管理处到客户反映的工程质量问题时,须予以记录,并反馈至地产相关部门;

2)地产相关部门通知施工方并会诊、约定维修时间,跟进、验收、交付、记录等。并将处理信息反馈给管理处,以便协助处理和跟进;

3)在处理过程中,积极与客户进行沟通,防止问题的升级。

4.1.1.2 地产委托物业代理跟进服务

1)地产与物业在房屋交付前签订工程返修委托代理合同或施工方、地产、物业签定三方协议,明确工作方法及相关责任;

2)为物业便于管理,地产并将施工方的保证金转至物业直接管理。物业公司内部须制订保证金的扣罚审批流程,并将扣罚标准通知施工方;

3)管理处负责受理业主报修、联系施工方会诊、约定维修时间,跟进、验收、交付、记录等工作,管理处指定返修管理专员负责处理工程质量问题。

4)管理处接到工程质量问题时,须进行记录,并开具《房屋返修工作记录单》,交返修管理专员负责处理。

5)返修管理专员联系业主进行现场查看,并将查看结果记录在《房屋返修工作记录单》上。如查看结果为业主误报或业主自身原因造成,无须维修或业主自行解决的,返修管理专员将《房屋返修工作记录单》进行存档。

6)确认为工程质量问题,返修管理专员通知施工单位负责人安排返修,施工单位负责人制定返修方案填写在《房屋返修工作记录单》上,并签名确认。

7)如施工单位不履行责任,或多次返修不成功的,由物业制定返修方案,安排返修,并填写扣款通知单交施工单位确认。

8)如为小修项目(五金配件、门窗配件等),返修完毕后,返修管理专员需对业主进行回访,并将回访结果的填写在《房屋报修登记表》的备注栏。如较大维修,返修管理专员需与业主商定维修时间,与施工队进行现场交底,并与施工队负责人在《房屋维修任务书》上签名确认。返修管理专员安排施工队进场维修。维修完毕后,返修管理专员随即进行初验,合格后会同业主、施工队负责人进行验收,并请业主在《房屋返修工作记录单》上签名确认。

9)返修管理专员每月需汇总填报《工程质量保修记录表》报地产委托部门。

10)返修管理专员将返修资料归档。

4.1.2对于业主反映的普遍公共设施配套等问题,由物业提交专题报告报地产,由地产负责处理。

4.2设备保修期内的管理工作

4.2.1 地产与物业按照《物业接管验收控制程序》,办理验收手续,对部分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未明确的设备设施免费维保的管理工作可一并交接给物业,同时对供应商保证金的扣罚流程共同进行确定。

4.2.2 为在接管初期设备设施免费维保期内对施工或安装单位的维保工作进行有效监控,地产应确保移交时,提供设备设施采购及安装的合同复印件、维保作业计划、维保期限及内容和其它服务承诺的复印件,设备设施供应商及安装单位的联系人、电话、地址等资料。

4.2.2物业应制定各类设备的保养作业指导书,包含对保修期内的设备设施的维修、保修监督工作,并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填写相关质量记录。

4.2.3 保修期内是由安装单位/供应商进行日常保养维修的,管理处应按照维保方提供保养计划对其维保行为进行监控,要求其将每次到现场进行保养的情况记录在《服务供方设备保养维修记录表》上,管理处将日常出现的故障和服务不及时等情况在记录表中记录。

4.2.4 电梯保修期结束后如物业公司仍须分包给社会专业公司维保的,物业公司应在电梯保修到期前二个月,着手准备供方的评估工作,确定有资格的合格供方。

4.2.5 对于保修期内的各类设备,在出现或发现故障和问题时,管理处应及时通知安装单位处理,如影响到业主使用的,应同时做好防范措施。管理处将故障及处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在《保修期内设备故障处理记录表》,报送物业公司和地产公司相关部门。

5、支持性文件

tjzzwy7.5.4-g01 《物业接管验收控制程序》

6、质量记录表格

tjzzwy7. 4-z01-06-f1 《房屋返修工作记录单》

tjzzwy7. 4-z01-06- f2 《保修期内设备故障处理记录表》

tjzzwy7. 4-z01-06- f3 《服务供方设备保养维修记录表》

tjzzwy7. 4-z01-06- f4 《工程质量保修记录表》

第11篇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范本

一、编制说明

根据局指要求工程质量的承诺,结合我集团公司以满足顾客要求为宗旨,实现质量承诺为准则,领先行业标准为目标的质量方针,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及管理模式,制定本“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新建广珠铁路工程是按铁路标准设计的时速120公里的建设项目,工程采用大量引进技术,科技含量高,质量标准严,规范质量管理,实现工程施工质量一流的目标。项目经理部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铁路建设新理念,坚持“科学决策、精心组织、规范管理、制度保障”的原则,依靠科学的质量控制手段,坚持技术标准,严格过程控制,强化现场管理,创建精品,确保质量管理目标的实现。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落实铁道部、广珠公司的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加强作业层的过程质量自控。

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的原则,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不留死角,做到按规范操作、以工作质量保证工序质量,以工序质量保证工程质量。

本体系未涉及的有关工程,待条件具备后补充编制

二、管理机构

1.质量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邓胜兵 项目经理

副 组 长:亢强 项目副经理兼总工

组 员:陈典勇 安质科长

李刚 试验室副主任

于永丰 工程技术科长

蔡一刚 测量队队长

2.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根据管区特点划分为四个作业队,形成作业队、技术干部包点的责任体系,项目部各业务部室为职能体系,部领导为考核体系的保证体系,在严格内部“三检”制度基础上,认真接受建设单位质量监督和监理单位的监控,并自始至终密切配合,严格服从。

三、质量目标

工程质量总目标:

确保全部工程达到验收标准及设计要求,确保达到部级优质工程,争创国优。

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竣工文件做到真实可靠,齐全整齐,实现一次交验合格。

完工的路基工程、轨道工程、基桩、桥涵浆砌片石及混凝土圬工、钢构件、扣件等的质量自检检测率达到100%。

四、保证措施

1.制度保证

项目部工程质量领导小组每月对各责任区、各工点进行一次检查评比。对各工点工程当月完成的工程实物,分用材质、几何尺寸、施工工艺、试验结果、外部观感、质量记录、监察记录、质量通报、质量事故、外部评价等几方面进行评比。

对责任体系的三方(劳务队、工点技术干部、责任区责任人)进行考评,具体办法为:工点总积分为本工点劳务队的质量得分,责任区及其负责人的质量得分为其所管各工点劳务队质量得分的加权平均分。

2.组织保证

(1)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项目部指挥长、各责任区副指挥(副总工)、各科室主管、各工点技术干部逐级签订包保责任状,一级抓一级,一级保一级。

(2)工点负责人:推进工点技术干部负责制,质量终身制。

(3)分包方选择:成立分包方评审领导小组,严格按照公司《程序文件》中4.6.2程序要求进行选择,报名后,经计划部三证(营业证、资质证、安全证)一书审查合格,并调查所干过的工程信誉、质量情况后,在领导小组评审合格的基础上报项目长审批择优录用,严格按架子队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3.思想保证:

(1)创优动员:制定本项目创优规划,对各责任区的管理体制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质量意识教育,并针对不同工程、不同工序适时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工前培训,提出质量要求和相关要求。

(2)质量宣传:以“开工必优,一次成优,全面创优,争创国优”为质量口号,在施工现场深入宣传,广泛鼓舞士气。

4.方案保证

(1)生产方式的保证:砼采用厂拌泵送。

(2)钢筋加工的保证:管区内所用钢材,采用工厂统一加工制作。

5.技术保证

(1)检查设计文件分级会审技术交底制度,重点工程有总工程师和主管工程师审核,每份图纸经过工点主管技术干部审核后,必须经过工程技术部部长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

(2)技术交底: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由技术人员向施工单位进行四次交底(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方案交底、质量标准交底、创优措施交底),并有书面记录。测量结果必须经过换手复核,工点主管工程师复核认可后方可使用。

(3)作业指导书:依据工程特点,编制各工序的作业指导书,有悖于作业指导书的施工点坚决停工。

(4)工序检查:严格执行三级质量检验制度,加强工序控制,主管工程师自检,项目部质检工程师专检,专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监理工程师验收,并做好质量记录。每道工序合格后,才能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5)开展qc小组活动:针对工程施工中的技术难题,成立qc小组,广泛开展qc小组活动。

6.监督保证

(1)定期考核:每月下旬依据质量评分标准,对劳务队进行综合检查评比,实行优质优价,单价浮动。对内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评比,并进行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挂钩。

(2)内部旁站监督:本项目重点工程、大体积砼及关键工序实行内部旁站责任制。

(3)不定期检查:项目总工、安质科长、试验员对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通病就地进行纠正处理,并给予适当的罚款。与其相关人员做好相应工作质量记录。

(4)检查落实:接受业主、监理等各级领导检查。检查提出的问题,项目部有关人员逐条逐款、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五、内部日常管理

1.日常行政管理

(1)认真遵守项目部行政管理规定,按时起床、参加晚会、工作、学习等集体活动。

(2)坚守岗位

质检员在关键工序或隐蔽工程、试验员在砼作业、安全员在路堑石方、事故易发点施工时要全过程旁站坚守岗位。

2.检查制度

(1)坚持每周安全质量例会制度,分析安全质量存在问题及整改的措施。

(2)坚持每月书面汇报制度。月底质检工程师、试验员、安全员要将本月所做的工作成绩工作计划书面汇报到安质环保科,安质环保科整理上报到局指及监理工程师。

六、安质科与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业务接口

1.安质环保科与工程技术科

(1)协助工程技术科作好施工全过程的检验和试验。试验员将依据技术人员的技术交底要求做好路基监测砼施工记录,无书面交底将拒绝路基检测,砼旁站监工。

(2)安质环保科与工程技术部共同作好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施技部向施工单位四交底:设计意图交底、施工方案交底、质量标准交底、创优工艺措施交底。安质科与工程技术科共同将施工全过程在受控状态下进行。

(3)协助工程技术科作好项目交付前的防护及售后服务。

2.安质环保科与物资科

(1)受物资部原材料委托通知单,作好原材料进货检验和实验,并作好记录,将其结果速返物资部。

(2)协助物资部作好产品标识,实现产品可追溯性。

3.安质环保科与设备科

(1)安质科与设备部共同作好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

(2)协助设备部作好产品标识,实现产品可追溯性。协助设备部作好机械设备的标识与责任挂牌管理制度。

七、奖罚措施

1.项目总工、工程技术科科长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发现一次处以相应责任人50元罚款。

(1)内业资料检查部分

①隐蔽工程检查短缺或填写有较大失误者;

②分项工程已完工一月而未及时填写分项工程检验评定表者;

③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无产品合格证或缺乏有效质量检验资料者;

④伪造试验报告及其他内业资料者;

⑤不认真填写施工日志及其他竣工资料者;

⑥技术交底中出现重大失误者。

(2)施工现场管理部分

①砼、砂浆拌和场无配合比标牌,无计量工具及就地拌和砂浆者或不安规定进行计量者,发现一次罚款相应责任人50元,罚工队200元。

②现场原材料不按iso9002标准进行标识的;砂石料堆放不整齐,毫无形状者;钢材、水泥不合格的料库或就地胡乱堆放者,发现一次罚相应责任人50元,罚工队200元。

③对于部分要求必须进行旁站监督的工点及工序,如发现无人进行有效的监控,发现一次罚款相应责任人50元。

2.质检工程师(或项目部任何人员)发现与《工程质量预防措施》不符的,发现一次罚相应责任人20元,罚工队300元。

《工程质量预防措施》见附件一

3.其它

(1)由于质量原因被驻地监理工程师或业主下发通知书、整改通知书发一次通知单罚相应责任人50元,罚工队100元。

(2)发生质量事故者,不管什么原因,都要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4.奖励

技术人员每月上述有关事项评比,取前三名给予奖励,第一名奖300元,第二名奖200元,第三名奖100元。

第12篇 a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经济开发区内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市经济开发区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行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力和义务。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持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施工中标通知书等文件资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第六条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查符合要求时,发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监督工程师、监督员责任制,具体承担工程监督任务。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使用功能。其具体职责是:

1. 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及工农业范围,检查主要基础上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是否相符,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2. 审查建设单位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基本建设程序等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3. 检查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监督施工单位及构件厂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检查其工程(产品)质量。

4. 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使用功能和关键工序作出监督计划,并将必须监督的重要部位及安装中的重要环节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5. 检查施工单位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6. 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7. 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①地基及基础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a. 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b.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地基检测报告及地基验槽记录;

d. 抽查基础砌体、砼和防水等施工质量。

②主体结构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a. 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b.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结构安全重点部位的砌块、混凝土、钢筋施工质量仙查情况和检测;

d. 砼构件、钢结构构件制作和安装质量。

③竣工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a. 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b.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工程安全检测报告和抽查检测;

d. 水、电、暖、通等工程重要部位、使用功能试验资料及使用功能抽查检测记录;

e.工程观感质量。

8. 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九条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及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的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不符时,按上级文件办理。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十二篇)

一、编制说明根据局指要求工程质量的承诺,结合我集团公司以满足顾客要求为宗旨,实现质量承诺为准则,领先行业标准为目标的质量方针,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及管理模式,制定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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