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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备、专用工具的管理办法(3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24

关于设备、专用工具的管理办法

第1篇 关于设备、专用工具的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矿设备及专用工具(以下统称设备)等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职工生活,减少设备投入和占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维护所有者权益,经矿研究制订本办法。

一、   设备的管理职责

纪监和审计全过程参与,坚持共同负责,各司其职的原则,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1)设备管理租赁中心负责全矿设备的统一管理、验收和监督检查;

(2)生产技术部负责所属专业生产设备的现场管理;

(3)经营管理部负责设备的价值管理和组织招(议)标;

(4)机电工区负责机电工矿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和防爆设施的监督检查;

(5)运输工区负责所属运输设备的正常使用管理;

(6)通防工区负责通防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

(7)选煤厂负责洗选设备的使用管理;

(8)器材供应站负责设备采购及废旧设备的储存管理;

(9)科技开发服务中心负责仪器仪表、供用电和环保设备的管理;

(10)信息文印中心负责全矿办公自动化设备、设施的管理;

(11)车辆维修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矿车辆的使用和维修管理;

(12)物业站负责本站所属设备的管理;

(13)办公室负责全矿办公设施的管理;

(14)弘大公司、美源热电厂、弘兴公司的资产管理工作,采取由设备管理租赁中心托管和单位自主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所属资产全部纳入矿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其他相关部门和设备使用单位负责协助管理。

二、  设备计划、采购和验收管理

1、年度专用资金计划:

(1)各线及各专业每年十月份根据次年生产、生活的需要及使用设备的现状编制专用资金计划,报送设备管理租赁中心,由设备管理租赁中心根据库存及设备待修、报废情况进行初步评审后汇总报送经营管理部。

(2)经营管理部负责初审专用资金计划,并报送由总工程师负责召集的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会议进行评审,按照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研究确定专用资金计划项目。经营管理部报主管矿长审批后上报集团公司。

(3)专用资金计划审批下达后,各技术鉴定小组组长牵头,组织本线(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部、器材供应站、设备管理租赁中心等有关人员进行市场调研。属于矿招、议标的,除上述人员参加外,还应有经营管理部有关领导及纪委、监察、审计、合同等部门人员共同参加,按照矿招议标程序进行。

(4)属于集团公司招、议标采购的设备,由经营管理部根据分管领导的安排,负责通知参加人员,器材供应站提供采购信息并汇总上报集团公司,同时将信息及时传达给矿参加招、议标的有关人员。

(5)招、议标工作完成后,器材供应站应及时同中标方签定采购合同,需有技术协议的,应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签定技术协议,采购合同由经营管理部审核把关,报主管矿长审批后执行,器材供应站负责按时按要求组织供货,特殊设备需要“3c”生产许可证的,必须在合同条款和协议中注明并执行。

2、年度设备生产需求计划:

每年11月份,由生产矿长组织有关领导和生产部、设备管理租赁中心等单位负责人,根据次年生产任务情况,编排采掘工作面安装接续设备需求计划,交设备管理中心。

3、月度设备需求计划:

专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次月生产作业计划和实际需要编制月度设备需求(采掘单位为租赁)计划,于当月26前报送设备管理租赁中心,设备管理租赁中心根据库存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批,报送机电矿长审批后,器材供应站予以执行。

4、改造设备及调整计划:

(1)改造设备时,由设备使用单位及分管部门提出改造意向和可行性报告计划,上报机电矿长。由机电矿长牵头,设备管理租赁中心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召开评审会议共同研究决定。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出具改造计划议向书,器材供应站、经营管理部负责组织落实和实施。

(2)专用资金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因生产实际需要而调整计划时,由主管部门出具申请报告报经营管理部,经分管领导及主管矿长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5、新安装的工作面或掘进头,机电工区应根据采掘工作面的接续情况,绘制机电设计图和工作面设备布置图提前1个月送交设备管理租赁中心。

6、在保证安全和质量的情况下,采购和改造使用设备应本着先矿内后局内再局外的原则,局内能生产改造的,未经允许一律不准外购和外委。

7、各种计划要针对性强,具有准确性、实用性、科学性和超前性。计划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设备型号、数量、工作量、单价等内容。

8、设备到矿后的验收工作,由器材供应站在设备到货后及时通知经营管理部、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及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进行验收(五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及特种设备,由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验收),验收时器材供应站提供合同及有关设备安全标志相关资料及合格证件,特别是井下设备必须有煤安标志和防爆合格证,设备管理租赁中心负责保管存档。证件和手续不齐全(特殊情况需由器材供应站写出申请报告,说明原由报分管领导审批)一律不准组织和通知验收,合格的由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出具验收报告,不合格的由器材供应站负责退货。

9、土建设备安装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基建科牵头经营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进行统一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10、专用资金的预付款工作由器材供应站和其它工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经营管理部审核,经分管矿长审批同意后,上报主管矿长签批并付诸实施。

三、  设备使用管理

1、各单位应明确一名专职或兼职(特别是洗煤厂、电厂、弘大公司、弘兴公司必须设专职设备管理员)的设备管理人员,具体抓好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每月月底及时向设备管理租赁中心上报本单位月度设备统计报表,井下生产单位同时提供设备布置图。为加强管理,对设备管理员(包括设备管理租赁中心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实行交纳风险抵押金制度,每人交纳300元风险抵押金,实行月考核季兑现,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具体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兑现工作。

2、实行动态管理。设备分管和使用单位分别负责建立相应的设备(仪器仪表、车辆、办公自动化设施等)管理台帐(手工台帐或微机台帐),并为每台设备建立卡片,保证帐、卡、物相符。设备使用单位及使用地点变更时,设备台帐应及时更新,同时进行实物(包括报废设备残体)跟踪管理和监督考核。

3、使用单位在领取设备时(包括从器材供应站超市直接领取),需持有效领用单(领用单须有单位公章、主管、设备管理员、机电工长及经办人签字),到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办理设备领用单。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应严格审核把关,开据的发放单应有审批专用章和主管领导签字,并及时进行编号、建帐管理,器材供应站或设备库方可发放,否则一律不准发放。一般情况下设备库一律不予借料,因生产急需确实需要借料时,必须由矿调度值班领导、专业及单位负责人签字,并于次日把手续补办齐全。

4、设备管理租赁中心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唯一标识,使用单位或其它部门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更改或删除标识,更不准使用无编号的设备,否则发现视为不合格项。各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的操作和维修保养人员,要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设备包机制、设备操作规程,坚持班检、日检、月检制度。使用单位应正确和正常使用保护装置,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5、设备管理达到“90.5.1”的要求,即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达90%以上,主要设备的待修率不超过5%,机电设备事故率应低于1%,要杜绝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发生,杜绝失爆。

6、设备使用单位、地点变更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设备管理租赁中心组织交、接单位进行设备的清点和验收,开据交接单,双方共同签字。对回收升井后的设备由设备管理租赁中心组织使用单位、承修单位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

7、因现场实际需要而占用设备或不能及时回收设备时,由分管领导批准后,由矿安排临时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8、大型设备使用单位要建立履历表,防爆设备要符合防爆标准,特种设备(如:蒸汽锅炉、压力容器、行车、工程车等)的使用要按照质量监督部门有关安全技术监督规程规定,正确操作使用,按标准及时进行试验、检查、维修、保养。

9、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参与自用设备修理过程的监督和费用核定,同时应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性检修。大型固定设备要坚持日检制度,每天应有不少于两小时的强制性检修时间,采掘运输设备每天应有一个班的停机检修时间,洗煤设备、电厂设备及其它生产、生活设备可根据需要适当安排日检时间。各单位还要做好运转日志、事故记录、交接班记录、维修记录、日检记录、干部上岗记录等工作,同时要利用好矿井停产检修时间进行检修,对固定设备的重要部件要进行损伤测定。

10、设备发生故障后,使用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查明原因,必要时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及承修单位协助维修。事故的分析,由矿当天值班领导组织专业部门、调度专业和事故单位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事故分析要找出事故原因,明确事故性质(自然磨损、配件质量、维修质量、产品质量、操作、环境等)和事故责任,制定和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并确保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11、在设备管理中,试行《设备管理优差评比实施办法》。在采掘各单位中每季评分类选出最优最差单位,并对最优最差单位实行对等奖罚,由设备管理租赁中心负责考核实施。

12、井下巷道或工作面密闭前,通防工区负责监督检查所密闭的巷道或工作面是否存在设备或其它物资,若发现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回收,回收不彻底不准密闭。

13、抢险救灾急需的设备及集团公司统一调用的设备,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应积极配合,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单独建帐管理。

四、    设备仓储管理

1、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对库存设备需进行定期检查,每月月底进行一次盘点对帐,要保证帐、卡、物相符,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

2、备用或长时间不用的设备应保存在环境条件符合要求的厂地或仓库内,应有防潮、防锈、防腐、防淋、防冻、防晒、防火、防盗等保护设施。

3、有关单位应妥善保管或委托保管好各类设备,委托保管(代管)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手工或微机台帐,若出现丢失则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长时间库存的检验和测量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校验或检定,以确保准确度。

5、长时间闲置的设备,由分管部门提出报告,报矿分管设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查明原因形成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矿资产管理委员会。

五、    设备闲置管理

1、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新购进两年以上而不能投入使用的设备,视为闲置设备。对闲置设备应及时进行封存(特种储备、抢险救灾设备除外),由经营管理部和设备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报集团公司资产部门审批,封存的设备不计提折旧费,设备启封时再报集团公司备案。闲置设备销售时,由专业技术鉴定小组对所报废的设备进行鉴定并签署意见,报矿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由经营管理部上报集团公司主要领导进行批复,经批准后方可出售。

2、设备管理租赁中心负责对当年闲置的设备进行统计,并及时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需要转让或调剂设备时,由被转让方写出申请,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我矿主管矿长签批后,按资产净值或残值以质计价,由经营管理部财务按照资产管理手续进行帐务处理。

3、需要出售、转让或调剂的设备应本着先局内再局外的原则办理,出售时必须坚持公开、公正的方式组织招(议)标,严禁暗箱操作。

4、本矿闲置及暂不使用的设备,在满足我矿生产、生活所需的情况下,经主管矿长签字同意可以向外出借,并到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办理出借手续,(出借手续必须有借方单位公章,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并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抵押,待归还时拿回)。出借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并由职能部门和出借单位负责及时催收。

六、   设备报废管理

设备报废是指矿每年对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以及由于技术更新改造对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设备申请报废,对因使用不当或自然灾害等原因使设备在尚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情况下,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也可以提前申请报废,设备报废一般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1、各使用单位每年10月份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申请应详细写明报废理由(即是由于逾龄报废,无法修复,无可用价值,还是由于生产技术更新改造等原因)报设备管理租赁中心。

2、设备管理租赁中心会同经营管理部,根据效用年限、已用年限及报废原因进行审核,写出初步报废原因及审核意见,汇总填写《机电设备类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申请表详细写明实体编号、名称、资产号、规格型号、数量、效用年限、已用年限、原值、累计折旧、净值、预计残值收入、报废原因及说明、放置地点等内容)和《年度固定资产报废明细汇总表》,报矿资产管理委员会。

3、由机电矿长组织召开专门会议,设备管理租赁中心、科技服务中心、物业管理站、洗煤厂、信息文印中心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根据所申请报废设备的具体情况,分三个鉴定小组(后附资产管理委员会及鉴定人员组成详细名单),并对照详细申请表,去现场落实和进行鉴定。

4、报废鉴定完毕后,召开一次总结会议,由各小组进行总结和汇报鉴定情况,最终确定哪些需要报废,哪些进行更新、更换、技术改造和应该淘汰等,设备管理租赁中心、经营管理部负责人及资产管理员签字并盖单位及个人印章。

5、最后由机电矿长签署意见,然后报主管矿长审核盖章。经营部汇总并按先后顺序分别上报集团公司机电处、财务部和资产管理部进行审批,最后报集团公司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6、集团公司对所申请报废设备下矿进行实物现场鉴定时,由机电矿长组织召开专门会议,经营管理部、设备管理租赁中心、设备使用单位等相关部门及资产管理委员会有关人员参加,分组配合集团公司鉴定人员进行现场查看实体。

7、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各单位对所申请报废的设备一律单独存放,现场鉴定时单位主管及设备管理员必须陪检,并且保证实体的现场完整性。

8、不经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和安排,任何单位对设备残体无权处置,整个鉴定审批工作结束后,经营管理部、设备管理租赁中心负责保留一份审批、签字盖章手续齐全、完整的资料存档。

9、报废的设备零部件一般不准再使用,确需使用的或拆除留用的必须经各技术鉴定专业小组签批同意,方可使用。

10、报废的设备残体应进行封存,未经矿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拆、卸,更不准变卖和处理。

11、报废的设备残体由矿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安排,根据设备大小,移挪成本,存放场地空间等情况,安排有关单位进行集中转移,集中存放,矿将按残体价值的5%-10%考核转运单位的劳务费。任何单位未经同意不准私自移挪和乱存乱放。在转运过程中,要仔细认真负责,轻装轻运,要保持设备原状,不得有损坏设备的现象发生。

12、整个转运工作结束后,由矿资产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一个闭合会议,对移挪设备情况、数量和报废台帐进行对帐,同时对码放现场情况进行查看,设备管理租赁中心、纪委、监察、设备残体所属单位和代存代管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并办理详细的交接清单,参与单位各留一份存档备查。

13、未经矿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任何单位不准随意变更台帐和处理设备残体,更无权销售处理报废设备。私自外借或处置(销售)矿属设备的,以及代管代存单位因管理不善和监督不到位,不按矿规定程序要求进行鉴定处置,矿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4、报废设备处理时,严格按照枣矿集团发[2005]5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执行,即各类固定资产、废旧物资必须按规定处置和处理,并按程序报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批准。

七、矿成立资产管理委员会及专业技术鉴定小组,明确职责范围

1、为加强和规范报废资产的管理程序,认真做好技术鉴定工作,矿成立资产管理委员会及技术鉴定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矿属实物资产的管理及技术鉴定工作。对涉及资产闲置、盘盈、盘亏实物的报废,出具内部技术鉴定意见,对所属专业资产管理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考核。

2、资产管理委员会组成:主任 :姚峰  副主任: 任国顺 、 崔成宝  、刘绍超 、刘杰   成员:  巩召芬、 朱长华 、 张九军  、耿绍军、  朱静臣、  余涛  、王广秋 、 杨兆忠 、 荣淑芳及各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

3、领导小组下设三个技术鉴定专业小组:(1)原煤生产设备技术鉴定小组:组长:崔成宝    成员由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原煤生产线各专业部门技术负责人和使用单位、承修单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矿井生产设备的技术鉴定、验收。(2)洗煤、环保资产技术鉴定小组:组长:朱长华  成员:洗煤厂、  科技服务中心、使用单位等相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洗煤设备、环保设备、全矿仪器仪表等设备的技术鉴定、验收。(3)地面生活资产技术鉴定小组:组长:刘绍超 、刘杰   成员:徐磊、刘爱忠、马召军及所属各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矿所属范围内生活设备的技术鉴定。

八、    考核规定

为加强设备流程的全面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设备综合效能,保证设备良性运转,提高矿井经济效益,矿每月提取设备罚款额的30%奖励设备管理工作中较好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对管理较差的单位则严格扣罚,具体考核标准是:

1、凡达不到“90.5.1”要求,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罚款300元,设备待修率每超过一个百分点罚款200元,设备事故率每高一个百分点罚款1000元,依次类推。出现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以及出现失爆的则严格按照事故分析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

2、发生下列情况者,每项次扣责任单位100~500元,负责人和责任人各50-200元。(1)无明确的专(兼)职设备管理员(2)未按规定建立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和设备管理台帐、进行设备检修、记录设备维修情况、记录和分析设备事故(3)不按规定对设备事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4)帐目不细不全面,不及时上报有关资料(5)设备无标识和卡片(6)不按时提交设备使用计划或计划不周全(7)计划内采购的设备供应不及时影响生产(8)设备购置选型不合理,市场调查失实,验收人员失职,造成设备积压闲置及不适用的(9)申请不认真、全面和详实(10)不积极配合、不按时参加会议和进行设备验收工作(11)不认真按照报废处理程序操作运行等。

3、设备管理租赁中心每季对各单位设备使用状况和在正常采掘工作面交接回收时进行核查,重点核对设备在籍与实物是否相符(按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在册数量与实物数量进行比较),若不相符则按原值罚责任单位并对三大员每人罚款100元,丢失大型设备由矿进行严肃处理并责任追究。

4、所有设备下井前必须进行地面组装配套调试和验收,机电制修总厂的主要负责人、 技术员、质检员、班组长是质量把关的第一责任者;设备的交接工作,双方单位负责人、机电技术员、机电工长是交接现场的第一责任者;所有验收及交接工作参与部门的负责人及现场签字验收人员是监督管理的主要责任者,出现问题层层进行责任追究。。

5、使用单位因管理不善或人为原因造成设备及附件丢失、损坏;私自转借、拆卸或改造设备,按损失额的80%扣罚责任单位,对未到报废期限的设备已事实报废的按原值30%扣罚责任单位。使用不正常、储备不合理、保养措施不利,安装单位随意更改工作面设计,随意增加设备投入,罚单位三大员每人100-300元,设备管理员50元。

6、烧坏电机按25元/kw扣罚责任单位,其中责任单位三大员共同承担5-10%。

7、未经矿资产管理委员会,私自外借或处置矿属设备的,设备报废不按正常程序审查或签定找不到实物残体的,矿将对单位负责人及设备管理员罚款100--300元,同时视具体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8、使用单位正常使用过程中更换下来的设备三日内必须及时升井,升井后在24小时内进厂交接,按指定地点码放,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办理手续。工作面安装、回撤交接工作由交、接双方及设备租赁中心进行现场办理,并于次日上午10点前到设备租赁中心开据设备交接单。不及时交接每拖一天每件次罚责任单位50元。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罚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每人100元。严禁乱存乱放,否则,一经查实矿将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丢失设备的,则按原值加倍罚款。

9、机电制修总厂对到货、安装、回收、回撤、更换下来的设备、物资的装、卸车工作,在其职责范围内应提供正常服务,严禁乱收费,对乱收费的将按所收费额双倍罚款,并按违纪处理。特别是专用资金设备到货,应按矿安排积极配合,并安全、及时、保质保量的卸车、存放,并负责代管,矿根据到货物资大小按每吨100-200元考核单位劳务费,每月一结算,由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落实和考核兑现,。

10、验收人员不负责任致使不合格设备过关,视情节轻重对所有参与验收人员给予每台件50元以上罚款,严重的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11、设备闲置、报废不按运行程序操作和规定要求实施,不及时、不积极参与配合,出现管理漏洞,对设备管理员进行罚款50元,并对主要负责人罚款100元,严重的进行责任追究。

12、使用单位对领用和回收的小绞车、各类电机及开关严格按照装封车要求执行,上、下井的其它设备或零部件,需要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有关单位必须进行特殊保护,不按要求办理的,每次扣罚责任单位100-500元。

13、所密闭的巷道或工作面内若检查发现有回收不彻底的物资,则对通防工区三大员每人罚款100-300元,并按原值罚通防工区和有关责任单位。

14、其它有关处罚,严格按照矿《安全质量目标奖惩考核细则》和《安全质量事故分析和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15、其它未尽事宜及各项处罚规定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16、所有办公自动化设备由信息通讯文印管理中心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编号,统一维修,统一调剂,统一监督考核。

17、厂内机动车辆及矿管小车由车辆管理维修中心统一管理,统一维修,统一调剂,统一监督考核。

第2篇 煤矿租赁、配件及专用工具费用管理办法

一、租赁设备

1、租赁设备费用划分:

控制在公司下达指标内。挂钩矿领导:总工程师。

生产副矿长控制总指标的79.87%;

开拓副矿长控制总指标的4.14%;

机运副矿长控制总指标的15.13%;

运销副矿长控制总指标的0.86%。

2、租赁设备计划

(1)每月各采掘段队根据矿下达工作任务,计划制定工作面的租赁设备需用数量。

(2)每月25日前生产段队将制定租赁设备使用计划,报主管矿领导审核批准后交机电科设备组;临时的设备租赁计划,需提前3天提交设备组。

(3)租赁设备到矿后,设备组及时通知使用单位,使用单位1天内领用,过期发生的租赁费由使用单位全额承担。

(4)机采、机掘工作面的租赁设备需要停租或起租的,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技术科和设备组,否则所发生的设备租赁费用由使用单位全额承担。

3、租赁设备使用管理

(1)各单位使用的所有设备矿一律收取租赁费,井下不得闲置设备,一经查出按其设备租赁费的200%收取;综采工作面如需备用设备,必须经主管矿长与机电矿长审批,报设备组存档。

(2)因工作环境、生产部署变化需停用设备,生产单位提出申请,经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和机电矿长审批后交设备组。设备最长停用期限为20天,超出停用期限后所发生的设备租赁费由使用单位100%支付。

4、租赁设备的损坏赔偿

(1)机械化采掘设备损坏赔偿执行矿《机械化采掘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及内部考核办法》。

(2)其它租赁设备由于非正常使用造成部件损坏的,由使用单位按原价的1.5倍赔偿。

(3)在入井装卸过程中导致设备、部件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按原价的1.5倍赔偿。

二、配件及专用工具

1、矿属各单位设备维修责任范围执行设备小修和中修规定。

2、设备维修费用划分

(1)2023年外委设备大修费用为70万元。

(2)设备小修和中修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3、各生产段队维修责任范围:

主要包括:紧固、更换各部位螺栓。摇测电动机绝缘电阻值。更换失效电动机,定期对润滑部位加油,清理各部积尘,保持连接件安全有效,外观整洁卫生。

(1)耙斗装岩机:更换或检修制动系统,操作手把及滑轮。补焊、加固下部支撑。加固焊接中部槽开裂缝及耐磨锰钢条。局部整形。

(2)喷浆机:更换筒体,旋转板,结合板旋转体,给料系统。

(3)蓄电池机车:更换或检修控制器,各部导线,制动系统。加固焊接各处裂缝,调整。

(4)刮板输送机:机头架更换或检修舌板、支架、分链器、盲轴、链轮、联轴节、轴承、机尾架更换或检修机尾滚筒、轴承、链轮。

(5)调度绞车:更换检修闸带、闸把、连杆、拉杆、电动风扇。

(6)水泵:更换盘根、调整平衡盘间隙。

(7)各种低爆开关和照明信号综保:除烧毁线圈、更换大线或防爆外壳失效外,其余项目全部由使用单位自修。

(8)风锤、风镐、风泵由使用单位材料费一次性支付,维修、保养全部由使用单位负责。

(9)锚杆机与手持式气动钻机的维修范围

(1)主轴内钎套密封圈的拆装。

(2)高压水管(胶管8)的更换。

(3)消音器部分的维修。

(4)破裂气管的更换。

(5)油雾器的更换、维修。

(6)过滤器dn20、dn10滤网的清洗。

(7)配流轴及“o”形圈的更换。

(8)水套及水套内的密封圈的更换与维修。

(9)机体部分的放气塞、呼吸阀的保养及检修。

(10)手持式气动钻机手把部位由使用单位维修。

以上部分由使用单位维修,其余部分由机电科机厂负责维修,维修费用按委托修理支付。

4、委托修理费用的支付:

凡属小修和中修项目,设备使用单位不修而返机厂维修的,视为委托修理,所发生的配件、材料等,全部由使用单位支付。由机厂列表上报企管科。

5、设备配件资金费用的划分

(1)回采工作面配件单价0.59元/吨;

(2)掘进工作面配件单价57.98元/米(刮板机链条、刮棒、联接环);

(3)机采、综采工作面配件单价3.90元/吨;

(4)岩石工作面标准巷配件单价50.03元/米,下山配件单价150元/米。

(5)如工作面情况变化较大时,系数可有0.2的调整。

6、配件费用超支部分当月全额扣减责任单位工资总额,结余资金年度内可留存使用。

第3篇 关于设备专用工具的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矿设备及专用工具(以下统称设备)等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职工生活,减少设备投入和占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维护所有者权益,经矿研究制订本办法。

一、 设备的管理职责

纪监和审计全过程参与,坚持共同负责,各司其职的原则,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1)设备管理租赁中心负责全矿设备的统一管理、验收和监督检查;

(2)生产技术部负责所属专业生产设备的现场管理;

(3)经营管理部负责设备的价值管理和组织招(议)标;

(4)机电工区负责机电工矿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和防爆设施的监督检查;

(5)运输工区负责所属运输设备的正常使用管理;

(6)通防工区负责通防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

(7)选煤厂负责洗选设备的使用管理;

(8)器材供应站负责设备采购及废旧设备的储存管理;

(9)科技开发服务中心负责仪器仪表、供用电和环保设备的管理;

(10)信息文印中心负责全矿办公自动化设备、设施的管理;

(11)车辆维修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矿车辆的使用和维修管理;

(12)物业站负责本站所属设备的管理;

(13)办公室负责全矿办公设施的管理;

(14)弘大公司、美源热电厂、弘兴公司的资产管理工作,采取由设备管理租赁中心托管和单位自主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所属资产全部纳入矿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其他相关部门和设备使用单位负责协助管理。

二、 设备计划、采购和验收管理

1、年度专用资金计划:

(1)各线及各专业每年十月份根据次年生产、生活的需要及使用设备的现状编制专用资金计划,报送设备管理租赁中心,由设备管理租赁中心根据库存及设备待修、报废情况进行初步评审后汇总报送经营管理部。

(2)经营管理部负责初审专用资金计划,并报送由总工程师负责召集的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会议进行评审,按照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研究确定专用资金计划项目。经营管理部报主管矿长审批后上报集团公司。

(3)专用资金计划审批下达后,各技术鉴定小组组长牵头,组织本线(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部、器材供应站、设备管理租赁中心等有关人员进行市场调研。属于矿招、议标的,除上述人员参加外,还应有经营管理部有关领导及纪委、监察、审计、合同等部门人员共同参加,按照矿招议标程序进行。

(4)属于集团公司招、议标采购的设备,由经营管理部根据分管领导的安排,负责通知参加人员,器材供应站提供采购信息并汇总上报集团公司,同时将信息及时传达给矿参加招、议标的有关人员。

(5)招、议标工作完成后,器材供应站应及时同中标方签定采购合同,需有技术协议的,应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签定技术协议,采购合同由经营管理部审核把关,报主管矿长审批后执行,器材供应站负责按时按要求组织供货,特殊设备需要“3c”生产许可证的,必须在合同条款和协议中注明并执行。

2、年度设备生产需求计划:

每年11月份,由生产矿长组织有关领导和生产部、设备管理租赁中心等单位负责人,根据次年生产任务情况,编排采掘工作面安装接续设备需求计划,交设备管理中心。

3、月度设备需求计划:

专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次月生产作业计划和实际需要编制月度设备需求(采掘单位为租赁)计划,于当月26前报送设备管理租赁中心,设备管理租赁中心根据库存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批,报送机电矿长审批后,器材供应站予以执行。

4、改造设备及调整计划:

(1)改造设备时,由设备使用单位及分管部门提出改造意向和可行性报告计划,上报机电矿长。由机电矿长牵头,设备管理租赁中心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召开评审会议共同研究决定。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出具改造计划议向书,器材供应站、经营管理部负责组织落实和实施。

(2)专用资金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因生产实际需要而调整计划时,由主管部门出具申请报告报经营管理部,经分管领导及主管矿长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5、新安装的工作面或掘进头,机电工区应根据采掘工作面的接续情况,绘制机电设计图和工作面设备布置图提前1个月送交设备管理租赁中心。

6、在保证安全和质量的情况下,采购和改造使用设备应本着先矿内后局内再局外的原则,局内能生产改造的,未经允许一律不准外购和外委。

7、各种计划要针对性强,具有准确性、实用性、科学性和超前性。计划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设备型号、数量、工作量、单价等内容。

8、设备到矿后的验收工作,由器材供应站在设备到货后及时通知经营管理部、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及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进行验收(五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及特种设备,由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验收),验收时器材供应站提供合同及有关设备安全标志相关资料及合格证件,特别是井下设备必须有煤安标志和防爆合格证,设备管理租赁中心负责保管存档。证件和手续不齐全(特殊情况需由器材供应站写出申请报告,说明原由报分管领导审批)一律不准组织和通知验收,合格的由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出具验收报告,不合格的由器材供应站负责退货。

9、土建设备安装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基建科牵头经营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进行统一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10、专用资金的预付款工作由器材供应站和其它工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经营管理部审核,经分管矿长审批同意后,上报主管矿长签批并付诸实施。

三、 设备使用管理

1、各单位应明确一名专职或兼职(特别是洗煤厂、电厂、弘大公司、弘兴公司必须设专职设备管理员)的设备管理人员,具体抓好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每月月底及时向设备管理租赁中心上报本单位月度设备统计报表,井下生产单位同时提供设备布置图。为加强管理,对设备管理员(包括设备管理租赁中心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实行交纳风险抵押金制度,每人交纳300元风险抵押金,实行月考核季兑现,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具体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兑现工作。

2、实行动态管理。设备分管和使用单位分别负责建立相应的设备(仪器仪表、车辆、办公自动化设施等)管理台帐(手工台帐或微机台帐),并为每台设备建立卡片,保证帐、卡、物相符。设备使用单位及使用地点变更时,设备台帐应及时更新,同时进行实物(包括报废设备残体)跟踪管理和监督考核。

3、使用单位在领取设备时(包括从器材供应站超市直接领取),需持有效领用单(领用单须有单位公章、主管、设备管理员、机电工长及经办人签字),到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办理设备领用单。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应严格审核把关,开据的发放单应有审批专用章和主管领导签字,并及时进行编号、建帐管理,器材供应站或设备库方可发放,否则一律不准发放。一般情况下设备库一律不予借料,因生产急需确实需要借料时,必须由矿调度值班领导、专业及单位负责人签字,并于次日把手续补办齐全。

4、设备管理租赁中心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唯一标识,使用单位或其它部门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更改或删除标识,更不准使用无编号的设备,否则发现视为不合格项。各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的操作和维修保养人员,要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设备包机制、设备操作规程,坚持班检、日检、月检制度。使用单位应正确和正常使用保护装置,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5、设备管理达到“90.5.1”的要求,即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达90%以上,主要设备的待修率不超过5%,机电设备事故率应低于1%,要杜绝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发生,杜绝失爆。

6、设备使用单位、地点变更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设备管理租赁中心组织交、接单位进行设备的清点和验收,开据交接单,双方共同签字。对回收升井后的设备由设备管理租赁中心组织使用单位、承修单位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

7、因现场实际需要而占用设备或不能及时回收设备时,由分管领导批准后,由矿安排临时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8、大型设备使用单位要建立履历表,防爆设备要符合防爆标准,特种设备(如:蒸汽锅炉、压力容器、行车、工程车等)的使用要按照质量监督部门有关安全技术监督规程规定,正确操作使用,按标准及时进行试验、检查、维修、保养。

9、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参与自用设备修理过程的监督和费用核定,同时应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性检修。大型固定设备要坚持日检制度,每天应有不少于两小时的强制性检修时间,采掘运输设备每天应有一个班的停机检修时间,洗煤设备、电厂设备及其它生产、生活设备可根据需要适当安排日检时间。各单位还要做好运转日志、事故记录、交接班记录、维修记录、日检记录、干部上岗记录等工作,同时要利用好矿井停产检修时间进行检修,对固定设备的重要部件要进行损伤测定。

10、设备发生故障后,使用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查明原因,必要时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及承修单位协助维修。事故的分析,由矿当天值班领导组织专业部门、调度专业和事故单位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事故分析要找出事故原因,明确事故性质(自然磨损、配件质量、维修质量、产品质量、操作、环境等)和事故责任,制定和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并确保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11、在设备管理中,试行《设备管理优差评比实施办法》。在采掘各单位中每季评分类选出最优最差单位,并对最优最差单位实行对等奖罚,由设备管理租赁中心负责考核实施。

12、井下巷道或工作面密闭前,通防工区负责监督检查所密闭的巷道或工作面是否存在设备或其它物资,若发现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回收,回收不彻底不准密闭。

13、抢险救灾急需的设备及集团公司统一调用的设备,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应积极配合,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单独建帐管理。

四、 设备仓储管理

1、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对库存设备需进行定期检查,每月月底进行一次盘点对帐,要保证帐、卡、物相符,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

2、备用或长时间不用的设备应保存在环境条件符合要求的厂地或仓库内,应有防潮、防锈、防腐、防淋、防冻、防晒、防火、防盗等保护设施。

3、有关单位应妥善保管或委托保管好各类设备,委托保管(代管)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手工或微机台帐,若出现丢失则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长时间库存的检验和测量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校验或检定,以确保准确度。

5、长时间闲置的设备,由分管部门提出报告,报矿分管设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查明原因形成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矿资产管理委员会。

五、 设备闲置管理

1、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新购进两年以上而不能投入使用的设备,视为闲置设备。对闲置设备应及时进行封存(特种储备、抢险救灾设备除外),由经营管理部和设备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报集团公司资产部门审批,封存的设备不计提折旧费,设备启封时再报集团公司备案。闲置设备销售时,由专业技术鉴定小组对所报废的设备进行鉴定并签署意见,报矿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由经营管理部上报集团公司主要领导进行批复,经批准后方可出售。

2、设备管理租赁中心负责对当年闲置的设备进行统计,并及时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需要转让或调剂设备时,由被转让方写出申请,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我矿主管矿长签批后,按资产净值或残值以质计价,由经营管理部财务按照资产管理手续进行帐务处理。

3、需要出售、转让或调剂的设备应本着先局内再局外的原则办理,出售时必须坚持公开、公正的方式组织招(议)标,严禁暗箱操作。

4、本矿闲置及暂不使用的设备,在满足我矿生产、生活所需的情况下,经主管矿长签字同意可以向外出借,并到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办理出借手续,(出借手续必须有借方单位公章,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并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抵押,待归还时拿回)。出借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并由职能部门和出借单位负责及时催收。

六、 设备报废管理

设备报废是指矿每年对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以及由于技术更新改造对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设备申请报废,对因使用不当或自然灾害等原因使设备在尚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情况下,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也可以提前申请报废,设备报废一般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1、各使用单位每年10月份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申请应详细写明报废理由(即是由于逾龄报废,无法修复,无可用价值,还是由于生产技术更新改造等原因)报设备管理租赁中心。

2、设备管理租赁中心会同经营管理部,根据效用年限、已用年限及报废原因进行审核,写出初步报废原因及审核意见,汇总填写《机电设备类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申请表详细写明实体编号、名称、资产号、规格型号、数量、效用年限、已用年限、原值、累计折旧、净值、预计残值收入、报废原因及说明、放置地点等内容)和《年度固定资产报废明细汇总表》,报矿资产管理委员会。

3、由机电矿长组织召开专门会议,设备管理租赁中心、科技服务中心、物业管理站、洗煤厂、信息文印中心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根据所申请报废设备的具体情况,分三个鉴定小组(后附资产管理委员会及鉴定人员组成详细名单),并对照详细申请表,去现场落实和进行鉴定。

4、报废鉴定完毕后,召开一次总结会议,由各小组进行总结和汇报鉴定情况,最终确定哪些需要报废,哪些进行更新、更换、技术改造和应该淘汰等,设备管理租赁中心、经营管理部负责人及资产管理员签字并盖单位及个人印章。

5、最后由机电矿长签署意见,然后报主管矿长审核盖章。经营部汇总并按先后顺序分别上报集团公司机电处、财务部和资产管理部进行审批,最后报集团公司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6、集团公司对所申请报废设备下矿进行实物现场鉴定时,由机电矿长组织召开专门会议,经营管理部、设备管理租赁中心、设备使用单位等相关部门及资产管理委员会有关人员参加,分组配合集团公司鉴定人员进行现场查看实体。

7、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各单位对所申请报废的设备一律单独存放,现场鉴定时单位主管及设备管理员必须陪检,并且保证实体的现场完整性。

8、不经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和安排,任何单位对设备残体无权处置,整个鉴定审批工作结束后,经营管理部、设备管理租赁中心负责保留一份审批、签字盖章手续齐全、完整的资料存档。

9、报废的设备零部件一般不准再使用,确需使用的或拆除留用的必须经各技术鉴定专业小组签批同意,方可使用。

10、报废的设备残体应进行封存,未经矿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拆、卸,更不准变卖和处理。

11、报废的设备残体由矿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安排,根据设备大小,移挪成本,存放场地空间等情况,安排有关单位进行集中转移,集中存放,矿将按残体价值的5%-10%考核转运单位的劳务费。任何单位未经同意不准私自移挪和乱存乱放。在转运过程中,要仔细认真负责,轻装轻运,要保持设备原状,不得有损坏设备的现象发生。

12、整个转运工作结束后,由矿资产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一个闭合会议,对移挪设备情况、数量和报废台帐进行对帐,同时对码放现场情况进行查看,设备管理租赁中心、纪委、监察、设备残体所属单位和代存代管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并办理详细的交接清单,参与单位各留一份存档备查。

13、未经矿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任何单位不准随意变更台帐和处理设备残体,更无权销售处理报废设备。私自外借或处置(销售)矿属设备的,以及代管代存单位因管理不善和监督不到位,不按矿规定程序要求进行鉴定处置,矿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4、报废设备处理时,严格按照枣矿集团发[2005]5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执行,即各类固定资产、废旧物资必须按规定处置和处理,并按程序报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批准。

七、矿成立资产管理委员会及专业技术鉴定小组,明确职责范围

1、为加强和规范报废资产的管理程序,认真做好技术鉴定工作,矿成立资产管理委员会及技术鉴定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矿属实物资产的管理及技术鉴定工作。对涉及资产闲置、盘盈、盘亏实物的报废,出具内部技术鉴定意见,对所属专业资产管理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考核。

2、资产管理委员会组成:主任 :姚峰 副主任: 任国顺 、 崔成宝 、刘绍超 、刘杰 成员: 巩召芬、 朱长华 、 张九军 、耿绍军、 朱静臣、 余涛 、王广秋 、 杨兆忠 、 荣淑芳及各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

3、领导小组下设三个技术鉴定专业小组:(1)原煤生产设备技术鉴定小组:组长:崔成宝 成员由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原煤生产线各专业部门技术负责人和使用单位、承修单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矿井生产设备的技术鉴定、验收。(2)洗煤、环保资产技术鉴定小组:组长:朱长华 成员:洗煤厂、 科技服务中心、使用单位等相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洗煤设备、环保设备、全矿仪器仪表等设备的技术鉴定、验收。(3)地面生活资产技术鉴定小组:组长:刘绍超 、刘杰 成员:徐磊、刘爱忠、马召军及所属各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矿所属范围内生活设备的技术鉴定。

八、 考核规定

为加强设备流程的全面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设备综合效能,保证设备良性运转,提高矿井经济效益,矿每月提取设备罚款额的30%奖励设备管理工作中较好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对管理较差的单位则严格扣罚,具体考核标准是:

1、凡达不到“90.5.1”要求,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罚款300元,设备待修率每超过一个百分点罚款200元,设备事故率每高一个百分点罚款1000元,依次类推。出现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以及出现失爆的则严格按照事故分析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

2、发生下列情况者,每项次扣责任单位100~500元,负责人和责任人各50-200元。(1)无明确的专(兼)职设备管理员(2)未按规定建立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和设备管理台帐、进行设备检修、记录设备维修情况、记录和分析设备事故(3)不按规定对设备事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4)帐目不细不全面,不及时上报有关资料(5)设备无标识和卡片(6)不按时提交设备使用计划或计划不周全(7)计划内采购的设备供应不及时影响生产(8)设备购置选型不合理,市场调查失实,验收人员失职,造成设备积压闲置及不适用的(9)申请不认真、全面和详实(10)不积极配合、不按时参加会议和进行设备验收工作(11)不认真按照报废处理程序操作运行等。

3、设备管理租赁中心每季对各单位设备使用状况和在正常采掘工作面交接回收时进行核查,重点核对设备在籍与实物是否相符(按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在册数量与实物数量进行比较),若不相符则按原值罚责任单位并对三大员每人罚款100元,丢失大型设备由矿进行严肃处理并责任追究。

4、所有设备下井前必须进行地面组装配套调试和验收,机电制修总厂的主要负责人、 技术员、质检员、班组长是质量把关的第一责任者;设备的交接工作,双方单位负责人、机电技术员、机电工长是交接现场的第一责任者;所有验收及交接工作参与部门的负责人及现场签字验收人员是监督管理的主要责任者,出现问题层层进行责任追究。。

5、使用单位因管理不善或人为原因造成设备及附件丢失、损坏;私自转借、拆卸或改造设备,按损失额的80%扣罚责任单位,对未到报废期限的设备已事实报废的按原值30%扣罚责任单位。使用不正常、储备不合理、保养措施不利,安装单位随意更改工作面设计,随意增加设备投入,罚单位三大员每人100-300元,设备管理员50元。

6、烧坏电机按25元/kw扣罚责任单位,其中责任单位三大员共同承担5-10%。

7、未经矿资产管理委员会,私自外借或处置矿属设备的,设备报废不按正常程序审查或签定找不到实物残体的,矿将对单位负责人及设备管理员罚款100--300元,同时视具体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8、使用单位正常使用过程中更换下来的设备三日内必须及时升井,升井后在24小时内进厂交接,按指定地点码放,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办理手续。工作面安装、回撤交接工作由交、接双方及设备租赁中心进行现场办理,并于次日上午10点前到设备租赁中心开据设备交接单。不及时交接每拖一天每件次罚责任单位50元。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罚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每人100元。严禁乱存乱放,否则,一经查实矿将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丢失设备的,则按原值加倍罚款。

9、机电制修总厂对到货、安装、回收、回撤、更换下来的设备、物资的装、卸车工作,在其职责范围内应提供正常服务,严禁乱收费,对乱收费的将按所收费额双倍罚款,并按违纪处理。特别是专用资金设备到货,应按矿安排积极配合,并安全、及时、保质保量的卸车、存放,并负责代管,矿根据到货物资大小按每吨100-200元考核单位劳务费,每月一结算,由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落实和考核兑现,。

10、验收人员不负责任致使不合格设备过关,视情节轻重对所有参与验收人员给予每台件50元以上罚款,严重的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11、设备闲置、报废不按运行程序操作和规定要求实施,不及时、不积极参与配合,出现管理漏洞,对设备管理员进行罚款50元,并对主要负责人罚款100元,严重的进行责任追究。

12、使用单位对领用和回收的小绞车、各类电机及开关严格按照装封车要求执行,上、下井的其它设备或零部件,需要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有关单位必须进行特殊保护,不按要求办理的,每次扣罚责任单位100-500元。

13、所密闭的巷道或工作面内若检查发现有回收不彻底的物资,则对通防工区三大员每人罚款100-300元,并按原值罚通防工区和有关责任单位。

14、其它有关处罚,严格按照矿《安全质量目标奖惩考核细则》和《安全质量事故分析和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15、其它未尽事宜及各项处罚规定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16、所有办公自动化设备由信息通讯文印管理中心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编号,统一维修,统一调剂,统一监督考核。

17、厂内机动车辆及矿管小车由车辆管理维修中心统一管理,统一维修,统一调剂,统一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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